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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坚持规划引领
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设立自贸区的重大机遇,依托数字福建总体战略,科学编制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平台、政策等综合优势,把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和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坚持“造网”和“用网”齐头并举、改造传统和培育新型同步发展、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双轮驱动、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共同发力、优化创业环境和强化安全保障协调推进,推动互联网经济成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引擎、新支点。到2016年,全面夯实发展基础,健全互联网经济生态圈,各领域建成一批互联网平台。到2018年,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建成一批产业集中区,产业集群效应凸显。到2020年,培育一批知名互联网龙头企业,互联网经济年均增长率25%以上,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
二、突出发展重点
(一)电子商务。加快推进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体系建设。重点发展跨境电商,健全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向跨境电商转型,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建国家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加快建设一批特色闽货网上专业市场,重点培育、整合一批面向全国、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推动传统商贸业深化电商应用,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物联网产业。加强射频识别、传感元器件、北斗终端、基带芯片、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技术攻关,加快物联网产业园建设,提升智能终端产业水平和规模。优先发展车联网、船联网、智能家居、人体感知、智慧城市等集成应用,深度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应用。
(三)智慧云服务。建设交通、旅游、教育、健康、医疗、环境、城市、社区,以及广电高清电视等智慧应用云平台,构建“平台+应用+终端+内容”、网络化运营的现代服务业。抢先发展网络教育、网络医疗、智慧旅游、养老服务。开发建设经贸、科技、舆情、金融、视频、健康等大数据平台,推动政务、生产、流通、公用事业等领域大数据应用,发展商业智能、机器学习和大数据产业。
(四)文创媒体。壮大厦门、福州、泉州游戏动漫产业,做强三大运营商动漫产业基地,增强创新集聚能力。加快文化遗产和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发展数字阅读、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等新兴媒体,支持主流媒体向全媒体转型,加速发展移动媒体和分发服务,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省建设阅读、游戏、视听和应用分发基地,发展福建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五)互联网金融。加快申请全国性网络支付牌照,发展在线支付、电子支付、跨境支付和移动支付等,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重点发展网络支付、网贷和股权众筹融资,支持发展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网络彩票等,创新“B2B+P2P+征信服务”三位一体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六)工业互联网。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全流程生产协同和综合集成,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行业协同平台,基本覆盖各工业领域的企业。推进“机联网”“厂联网”,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数控一代、工业自动化通用技术、信息物理融合系统等平台建设,打造工业4.0。
(七)农业互联网。建设农村电商公共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商。建设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促进生物芯片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节水、节药、节肥、节劳力、测土施肥、可视化远程诊断、远程控制、灾变预警等农业互联网应用。
(八)互联网基础服务。发展面向不同应用和人群、各具特色的垂直社交网络。加快健全和推广数字证书、电子取证、电子缴费、电子票据、电子阅读、版式文件、数据集中管控等互联网基础平台,积极拓展移动互联网、智能仿真、虚拟化场景等新的基础服务产品,抢占互联网服务新领域。
三、加大专项扶持
(九)强化资金扶持。2015—2017年每年统筹不少于5亿元的省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其中,整合省级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省级预算新增安排3亿元。其他未纳入整合的相关专项资金也要向互联网经济倾斜。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公共服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孵化项目、人才引进培养、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初创企业补助、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等。整合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现有管理办法执行,省级新增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数字办、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教育厅等
(十)强化创业扶持。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业者与市场充分对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新增引导资金采取资金资助、融资担保等方式,每年扶持一批重点孵化项目;所在地政府为每个企业(项目)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每年举办互联网创业大赛,省级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奖励竞赛优胜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研发扶持。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省科技厅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1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150万元。互联网企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创新融资服务
(十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在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下设立不少于10亿元互联网经济子基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在2016年底前设立相应基金。对投入互联网企业的省、市创投引导基金,在确保财政性股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财政性资金收益劣后并将收益作为滚存投入,给予基金管理公司特别奖励,以吸引社会资本及国外创投机构参与。创投机构投资互联网企业从产生收益年度起,按照互联网企业发展贡献程度,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两年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投机构投资额,以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投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十三)加大增信增贷扶持。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各地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万家小微成长贷”“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等应优先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适应互联网企业需求,创新互联网企业金融产品,全面推行“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大互联网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模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经信委,驻闽各金融机构
(十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培育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私募基金和风投资金提前介入互联网企业,积极指导和创造上市融资条件。鼓励中小互联网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推动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接;对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省、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首先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债,降低互联网企业发债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
五、加强人才建设
(十五)引进培育聚集领军人才(团队)。将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针对台湾人才特点,在职称评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参加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评选。研究制定互联网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按程序和公布标准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自贸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给予支持。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30名或国内前20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由省委人才办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从省级新增引导资金中给予30万~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可根据情况连续支持。按照加强自贸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推进和引导互联网经济企业设立首席信息官岗位,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互联网经济创新人才。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互联网教育培训。鼓励高等和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互联网经济相关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推行教产研结合培养模式。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由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到2017年,全省培训互联网经济创业、从业人员40万人,省人社厅按照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基础设施
(十七)网络设施。“十三五”期间,开通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区域国际互联网转接点,实现运营商网络本地高速交换,大幅度降低网络时延,满足业务竞争和海外布局需要;加强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公益行业光纤网络覆盖和宽带接入,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提升宽带网络速度,尽快实现上下行同速,支撑数字家庭、智慧城市等物联网深度应用;以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共场所提供免费无线宽带服务。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电信运营商、省广电网络集团
(十八)数据中心。支持央企、省属大型企业等在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建设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并由数据中心提供低成本、高可靠的云计算服务。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的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每年租用数据中心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省数字办审核并与数据中心运营商清算,所需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省电子信息集团、各电信运营商
(十九)公共平台。加强位置服务、物联网、识别能力、视频能力、数据应用、电子取证、电子缴费、电子票据、网络安全预警、协同应用、创新研发、数据集中管控、测试等基础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公共平台,经省发改委、数字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经信委,省电子信息集团
(二十)物流网络。开展电商与物流协同试点,加快推进智能快递箱(柜)进社区、办公区,完善物流末端配送网络,重点扶持2~3家企业尽快覆盖全省市场。发展航空港口货运航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始发的国际国内定期货运航线一定补助,扩大通往世界各地邮路通道,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参与跨境电商。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建立物流枢纽仓储、快件分拨中心,实现仓配一体化,增强物流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邮政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政府
七、强化市场带动
(二十一)开放数据资源。加快建设统一的数据资源网,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增值开发利用。2015年,先行开放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化、食品安全、空间位置、资格资质、经济统计、产品质量等与改善公共服务和支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数据资源,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数量,加速数据流动,同时优先向重点推广的各类平台开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
(二十二)加大服务采购。加快制定政府和企业信息化服务采购政策,普遍推行基于云计算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大幅减少政府和企业自建数据中心,减少自建应用系统。2015年起,由省发改委、数字办每年安排一批政务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委托本省互联网企业建设,所需资金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安排;省经信委每年安排一批两化融合公共平台委托本省互联网企业建设并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经信委、商务厅
(二十三)扩大信息消费。按照“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普遍推广企业信息化基础应用,整体提高企业信息化利用水平,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加强居民信息消费引导,推广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家庭,丰富信息产品供给;加快提高农村信息消费水平,推进省级信息进村入户,开展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实现信息精准到户、服务方便到村。加强欠发达地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政务大数据应用,提高政务应用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农业厅、通信管理局、发改委、数字办
八、引进培育龙头
(二十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以数据开发换项目、以平台建设招项目、以投资模式创新引项目,大力引进阿里、百度、腾讯、新浪、小米、京东、360等互联网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优先向我省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资源和市场渠道,优先在我省建立培训或创业基地,可参照有关支持政策奖励。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闽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由省商务厅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电子信息集团
(二十五)培育省内骨干企业。支持有较强市场和技术实力的本省互联网平台(产品)纳入数字福建建设重点,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加快向全省推广和提供服务。加强资源整合,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信息资源优先委托省内企业运营开发,实现“一行业一平台,一平台一公司”,力争催生一批行业龙头。支持省内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省商务厅优先予以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中标及省级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由省级新增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由省商务厅安排。对龙头企业在总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进产业集聚
(二十六)整合建立产业集中区。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孵化器(含创业园、电商楼宇,下同)等,力争到201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完善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经省发改委、商务厅、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经济集中区,参照执行开发区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互联网孵化器由省科技厅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国家科技部;新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扩建孵化器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现有软件园要推动园区载体资源和公共平台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积极引导软件企业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加快产品、业态、服务转型,对支撑转型的公共平台或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由省经信委予以适当经费支持。支持发展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纳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范畴;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设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网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省人社厅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厂房,兴办互联网经济孵化器、集中区或电商园区,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互联网经济集中区优先列入建设规划、优先予以用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数字办、科技厅、国土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七)加快建设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加快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政策落实、招商选资和建设应用,支持全面拓展互联网经济,突出基于云计算数据中心功能,作为全省互联网经济主要承载基地;突出发展政务、金融、电商、物流、健康、新媒体及物联网、北斗卫星等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产业,积极发展云服务外包和国际业务。
责任单位:福州、泉州市政府,长乐市、安溪县政府
(二十八)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或大数据重点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2~5年的房租减免;对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九)简化行政审批。允许企业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体现互联网经济特征的用语,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简化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软件企业认定等许可证的申办及年检,以及互联网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流程。财政资助建设的科技孵化器运营单位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苗圃,并提供代办事务性业务。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文化厅、科技厅、经信委、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从事云计算研发、应用和服务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互联网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互联网创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三十一)构建诚信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包含全省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利用信用信息平台管控风险。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提供信用评估等服务。深化个人、企业征信,促进各类信用信息互动共用,强化信用监测警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信用办
(三十二)完善市场监管。建立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倡导“温和式”“预警式”监管。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制度,建成全省互联网经济主体数据库和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督、信息披露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完善行业组织,强化分业分类监管,健全网络市场第三方评估和协作监管机制,共同维护秩序和诚信。推广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监管模式,鼓励开展第三方资金托管、建立准备金账户制度,建立网络融资监测平台,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
(三十三)加强高端交流。依托“6·18”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互联网经济不同专题的全国性会议,力争成为跨境电商、数字文创、物联网、大数据等重点领域高峰会议永久举办地,大力宣传我省推进互联网经济规划、政策等,推动我省成为互联网经济热点地区,提升品牌和层级,推进要素汇聚和市场拓展,营造支持创业创新的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厅、经信委、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四)强化合力推进。建立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以及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涉及互联网经济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要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扶持政策中,省直各部门整合资金安排如有不足,可从省新增引导资金适当追加;涉及省级对高级人才(团队)创业支持、网络支付平台总部引进、重点孵化项目、研发投入、营业收入首超等的补助或奖励,所在地政府应按相同比例安排支持;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两个月内出台相应实施方案。省效能办要会同省发改委、数字办对各地市和省直部门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名词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附件
篇2
二、工作原则
1.体现全面性。网站应充分体现城区安全生产特点,立足于全区实际,以综合监管的角度,全面反映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把握动态性。网站应不断完善功能,及时更新监管数据及隐患整治工作动态等信息,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强化功能性。网站应充分发挥在线办公、对外宣传、方便群众办事等功能,着力将其打造成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载体。
4.增强服务性。网站应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民主监督,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E计划”推进小组,成员为:
四、工作任务
1.强化信息更新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升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自2013年11月网站建成后,各处(室)、大队即确定了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及上传工作。2014年2月,局机关制定下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工作要求和客观实际,2014年网站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由各处(室)、大队信息联络员,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后台管理系统”,向主管版块及时上传并公布政务动态和文件信息,做到每月统计和通报局各处室,以及各街道、部门信息情况,切实做到网页信息上传与更新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升信息工作水平。
2.强化网站运行与业务工作同步化,进一步发挥生产安全宣传载体作用。在网站建成初期,各处(室)、大队在局网站上公开文件、信息,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实效性等方面有待提升,为促进局网站宣传和服务功能的发挥,今年要积极利用局网站平台,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在“安全生产宣传视频”、“安全文化”等栏目,通过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安全知识教育纪录片、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开设安全生产论坛,开展安全生产微电影展示片等等,使安全生产宣传有影有声、有图有文。充分利用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辟专栏,实时反映并全程记录活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局网站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宣传载体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
3.强化网站运行与系统开发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运用水平。网站建设时,架设了两套系统,即市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去年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了省安监局的验收。今年,将坚持“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原则,在全区各行业和领域逐步推广和运用该信息系统。利用相关统计信息,不断充实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企业自我管理、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不断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同时推进地图模块的运用,依托网站数据库,开发浏览功能,以全区实际地图为蓝本,按照街道辖区范围进行划分,标注企业具置和相关信息,实现选择不同监管对象,实时反映监管重点单位的具置、分布情况,指导局行政许可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通过监管工作系统内涵和范围的扩展,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科技支撑作用,推进科技强安之路。
五、工作要求
篇3
一直以来,国家出台了很多如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对政府网络安全建设等级逐步加强,防护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2013年“棱镜门”事件让全世界为之震惊,同时也真真切切地给我国政府、企业乃至个人上了一堂现实版的信息谍战课,使“信息安全”再一次成为2013年最受关注的词汇之一。透过“棱镜门”事件,我们清楚地看到,在信息技术方面我国还有太多的硬伤,无论从软件到硬件,从操作系统到网络设备,从安全意识到防护手段,我们的安全意识和综合实力急需进一步全面加强。
政府网站防护功夫不足
由于网站是暴露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的一种网络应用方式,更容易导致来自外部互联网或内部网络上的安全威胁。造成当前网站安全威胁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互联网快速发展,黑客技术和黑客攻击手段的不断增多,入侵者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正在不断地超越政府网站的防护力量,还有我们自己有很多防护工作没有下足功夫,其中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对系统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很多单位都没有安排信息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员,对网站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也没有进行规划部署,系统从未做过安全评估,主管领导对网站系统安全状况掌握不足,相关工作还没有落实到位。
技术防护水平薄弱,面对攻击和入侵应对措施匮乏。政府网站的整体防护水平还比较薄弱,管理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受限于资金和人员问题,很多单位在应对攻击和入侵时应对手段比较匮乏,一旦遭受攻击,网站系统瘫痪后恢复的难度较大,同时存在被多次攻击的情况。
对开发商缺乏监管,网站设计开发时缺少对安全的考虑。由于缺乏对网站系统开发单位的监管和要求,政府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网站在上线后,存在代码处理不严谨、语句语法、文件路径泄露等问题,同时后台支持数据库的管理也比较混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内部个别人员对网站进行恶意破坏。个别单位的网站系统,存在被内部人员因为利益和其他原因,从内部进行破坏的情况。这种破坏虽然不常见,但是往往后果都比较严重。
缺少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安全事件时反应缓慢处置不力。大多数政府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还存在盲区,应急方案不够完善,网站系统一旦遭到攻击、篡改,没有具体的应对的流程、没有协调联系人、没有应对处置措施,同时很多的单位没有与设备厂家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也没有信息安全技术支持队伍,造成应急事件处置起来存在较大问题。
五项“加强”保安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面对政府单位的网站系统,必须常备不懈,对信息安全工作紧抓不放,做好以下五项“加强”工作:
加强信息安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安全防范的根本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机关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形成从上到下 “信息安全是第一安全”的思想,加强相关部门、人员的主动防护意识,提升单位整体的信息安全认识。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入侵和攻击的应对能力。通过专业的培训学习,提高单位关键岗位维护人员的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增添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对网站系统的基本安全保障,设置合理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以应对来自互联网络的攻击和破坏。
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网站的设计开发遵循国家标准。网站使用单位应该要求网站系统的开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的管理要求,加强网站系统架构的健全性和安全性,并且遵守软件开发方面的安全要求,尽量避免出现安全上的漏洞,并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补,同时对数据库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
篇4
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逐步兴起,且呈初期上升阶段。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实现金融脱媒,使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行完成配对。其模式可视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据不完全调查统计,目前国内从事网络借贷的公司约1000余家,上规模且有影响力的约20余家(详见表1)。
其经营模式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网站本身不参与具体借贷业务,属于“纯网络”的借贷平台。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借贷活动并不通过网络完成,网站只提供相关的借贷信息,具体的借贷由分布在全国的30多家分公司来完成,公司本身会参与借贷业务,为借贷业务提供担保,属于线下业务。
网络贷款平台交易流程普遍如下:借钱人和放款人经过网站注册和审核后,需要资金的人信息,有闲置资金和投资需求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资金出借人获取贷款利息,网络借贷平台收取服务管理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极易引发洗钱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而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但实际上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即可,这导致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二)身份认证措施宽松,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一是目前网络借贷平台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如“拍拍贷”网站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对于客户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而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也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引入了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但在信用等级的认定管理上十分混乱,信用等级也极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极可能使用洗钱上游犯罪资金,如贩卖、走私、贪污贿赂等所得资金进行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诈骗犯罪。
(三)存在较大的债权清偿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引进了支付宝、环讯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等风险,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导致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其债权清偿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二是借款人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贷款人利益受损;三是借贷网站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四是利息高于银行同期4倍不受法律保护。例如,2011年6月,“淘金贷”网站负责人陈锦磊在一周内诈骗近百名投资者共计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潜逃,目前已被警方抓获,该网站已被关闭。
(四)客户信息容易被泄露或滥用。网络借贷网站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瑕疵,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陆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有的对“借款人信息”关键内容进行了处理,有的则没有进行任何处理。此外,网站还会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客户进行隐私信息曝光或网络通缉,登陆者可以随意查看黑名单客户的详细信息。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网络借贷反洗钱管理办法》,对网络贷款平台的运作规定法律界限,明晰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及监管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建议参考非金融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模式,采用颁发牌照的形式,对网络贷款平台设立前置性审批条件,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网络备案前对其客户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客户风险提示制度等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其达到与业务规模相一致的资本金,并落实第三方存管,以防范洗钱上游犯罪风险。
(三)引导网络借贷公司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网络借贷公司在无法核实客户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可采用联网核查等措施进行身份认证,在必要情况下可根据客户所填信息进行实地回访查看,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二是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年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进行重点监控。三是网络借贷公司应尽快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系统,对借贷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网络借贷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网络借贷公司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训,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冯怡.网上银行洗钱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会计,2011,(8):53-57。
[2]李小波,钱文彬.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第三方支付的研究[J].金融会计,2012,(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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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20__年企业年检、验照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及吊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年检和验照制度改革,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在分局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年检验照准备工作,继续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工作,并紧密围绕市局提出的“无纸化”网上年检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便捷、有效的年检工作方式。同时做好吊照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分局的吊照工作能够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2、抓好经济小区协同管理软件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对该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工商所监管干部和经济小区的负责人能够熟练运用该软件系统,充分掌握该软件系统的各项操作要领。二是及时总结该本文来源:文秘站 软件试点过程中基层工商所和经济小区提出的问题和难点,并进行认真总结反馈,加强与市局处室的沟通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市局经济小区协同管理软件的完善工作。
二、积极推进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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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管要“管”,加强对送餐员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交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必要时可以与外卖企业展开合作,对送餐员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同时,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特别是对电动车、摩托车逆向行驶、超速、争道抢行等行为的查处,形成严管重处的高压态势。对那些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送餐员,可向外卖网站通报情况。更重要的是,外卖网站对送餐员负有管理职责,应加强对送餐员在交通安全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倒逼其安全驾驶。一方面,在制定送餐时间的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道路拥堵、商家耽搁、天气等因素,鼓励送餐员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送餐,而不应一味要求限时送达;另一方面,还可与送餐员签订就业安全协议,对遵守交通法规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市民发现送餐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向外卖平台投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员可予以罚款或辞退,从而促使送餐员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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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具有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强化领导、健全机制、落实人员对于做好监管工作至关重要。为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学习培训、宣传引导、扶持发展、消费维权、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要求,切实做好监管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保障、内外协调机制建立等环节的落实工作。全系统通过新考录、调整等途径,将170多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市、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岗位,各工商所都配齐了专兼职网络监管员,’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工商机关还注重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强系统内部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协作机制,增强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强化技术支撑,实现以网管网目标
网络商品交易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新型交易方式。要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必须适应其与网络信息技术紧密结合以及网络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山东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以网管网”的指导思想和统一部署,在介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之初,就及早启动了监管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山东省局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入专项资金,从相关处室和有关市局抽调人员成立开发小组,经过充分细致的调研论证,于2010年底完成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一期工程“一网一平台”的建设。“一网”即“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提供了工作动态、行政公告、市场警示、典型案例等信息的窗口,以及执照信息公示、平台数据报送、申诉举报受理、法律法规查询的渠道。“一平台”即“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提供了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网上巡查、违法行为处理、信用分类监管、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了对商业网站的全面搜索和对网上交易行为的有效监控,提高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山东省开发的这套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严格以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为依据,在借鉴有关省市做法的同时,坚持自主创新,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从业务角度讲,建立了“一网一平台”的基本架构,提供了多渠道的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方式,覆盖了网络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简便快捷的信息传输渠道。同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并与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信息互动;从技术角度讲,系统投资小,可扩展性强,并能高效、准确地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企业网站、搜索违法行为。系统开发完成后,首先选择在网络交易量较大的济南、青岛等六市(含全省一半的县、市、区)进行了应用试点及推广,并根据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对软件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1年3月底试点工作圆满完成后,在全省所有地市全面开展推广应用。下一步山东省工商局将启动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开发电子取证分析系统,通过配备相关设备,实现对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发现、采集、固定、保存等功能。依靠高科技手段解决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取证难的问题。
四、强化调查研究,增强工作针对性
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基础。为全面了解全省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工作,山东省局近两年先后两次专题部署开展网络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在2011年的企业年检通知中,省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在年检验照工作中收集企业网站信息,并设计了《经营主体网站信息采集表》,上传至红盾信息网或加载在网上年检系统中,供建有网站的经营者下载填报。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部署,通过系统引擎搜索、查阅经济户口、受理申诉举报、日常巡查、上网浏览、年检验照、从有关部门查询等途径,对本地网络商品交易情况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了辖区企业开展网上经营情况,掌握了全省经营性网站底数和网络商品交易现状。截至2011年4月中旬,全省工商机关通过系统搜索等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档案4万余条,其中交易平台1915个,初步建立了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此外,省局市场处主持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研究》被列为全省工商系统重点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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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向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办理较为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网站主办者都以“非经营”为幌子仅办理备案手续。获得ICP备案号后,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不公开主体身份信息。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消费纠纷、即将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就会“放弃”原有网站,一时间“销声匿迹”。之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备案一个新的网站,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死户”、“黑户”网站。更有甚者,连起码的备案手续都不履行,便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虚假信息充斥其间,警觉性较低的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由于无法查找侵权主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现象在某些大型购物网站上也屡见不鲜。网店并不依托实体商店而存在,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在网上注册、开店。如果以虚构或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发生纠纷后,真正的侵权主体很难查找。即使店主以真实身份注册开店,要逃避侵权责任也轻而易举,他完全可以在“东窗事发”后,以其他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册而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明确经营者身份的有效措施。但目前人们对于从事网络经营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争议较大,有不少反对者,打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首先。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网络经营仍然要实现货物收发、货款收付等现实的行为,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中意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交易中的某些(或大多数)环节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完成,这与在实体商店购物的区别仅仅是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何种形态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络经营者也无非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某类市场主体之一,因此,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本是无可厚非的。此外,关于是否应当登记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必须照章纳税。事实上。纳税与办理营业执照并无关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即使未取得营业执照,也要因自己的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甚至存款利息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探索。一是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专门成立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课题组,由市场科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等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同时,抽调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工商业务素质的人员到课题组具体从事监管和维权工作,并通过法规培训、综合业务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挂职学习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二是开展互联网技术培训。针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开展业务培训,邀请大学教授、专家讲课。同时,派专人赴北京工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相关技术。为深入了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刻意上网购买商品,亲身体验和直接感受网购的全过程,从中探寻维护合法权益和实施有效监管的突破口。目前,已集中开展了4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达412人次。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明确网络经营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通过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分别对电信、网通等网络营运商进行调查摸底,并在省通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范围网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与清理。全市主要存在两类网络经营者:一类是网站主办者(或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建立网站为自己或他人广告和商业信息,少数网站还提供交易平台:第二类是利用他人网站广告和商业信息,创造交易机会,少数以网站为平台从事交易行为。据此。市局决定将上述两类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管。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网站备案制度。掌握基础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发了《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站主办者将主体信息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另一方面对于网上经营者(非网站主办者),则由网站主办者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即为之提供广告或交易平台)时,对其身份信息加以审核、保存,保存期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旦网上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可根据网站主办者保存的信息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全市2035条网站数据逐条清理、核查,剔除无效和未经营网站。二是建立网络12315申(投)诉专项处理制度。涉网申(投)诉,统一由我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组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处理。要求网站主办者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网站主办者必须在首页下方提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三是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对全市经营网站实时开展巡查,浏览、搜索、核查各类经营信息,从中搜寻违法违规线索,并结合实地巡查、现场检查、经济户口比对等对网络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截至2010年3月,已受理消费者投诉37起,并结合网上巡查,共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6起,实施行政指导7起。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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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统筹网络安全机制、手段、平台建设,推进依法治网,筑牢网络安全屏障为重点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和引导规范,有效运用分类监管、约谈整改、等多种措施,集中整治全地区网站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重点规范属地网站网络版权传播秩序,不断巩固网站、新媒体等领域专项整治成果,维护我地区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二、工作部署
积极协调属地网站认真配合版权、通信、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为主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完成XX地区“剑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成立“剑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地区互联网版权秩序。
三、重点工作
一是以网站为重点,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授权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规范网络转载行为。
二是着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统筹网络安全机制、手段、平台建设,推进依法治网,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三是联系网络成员单位合作沟通、检查合作、数据检测共享、网络安全员联络等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完善网络安全体系,配合地区版权局、地区专业通信局、地区公安处、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检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加强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强配合地区版权局、地区专业通信局、地区公安处、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协调作战,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思想重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网信领域党的建设,为全区网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确保网络舆论阵地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网络宣传。做好网上正面宣传,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有效推动地区网络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网络统一战线工作,增强广大群众对网络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加强网站自查。网信办对属地内的网站要督促网站自纠自查,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负责人下达自纠自查的指令,并对属地网络进行摸底,查找购物类网站。同时,通过人工浏览和技术监测两种形式,安排专人专门负责,精准、丰富监控软件关键字,定时查看各大新闻网站,并重点对本地网站、论坛、贴吧等进行监测,搜集我地区侵权的相关信息,了解掌握舆论动向。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网信办将进一步加强配合,完成分配任务。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网络成员单位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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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大体上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类是实行较为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从欧美国家的监管思路和一系列监管措施中可见;另一类实行较为严格谨慎的监控方式,主要以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
1.欧美国家
虽然不断加深对于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但作为“网络自由”论调的倡导者,美国一直实行相对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首先在准入机制上,实行比较宽松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实行备案制。比如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英特网上登记公司的名称、地址等相关的真实信息,并对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上的经营活动。其次在监管机构上,尽可能少设置新的独立行政机构,而是将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地作延伸来适应新情况,再积极利用各种自发的非政府组织、自律组织和企业等。最后,在监管的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修改原有法律,单独网络立法的并不多。
由于自媒体时代以及网络广告本身所依赖的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多依靠1对1这样的方式来强调互动性,于是,个人隐私的维护问题成为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尽可能维护个人隐私的大前提下,达到网络广告监管的目的。美国认为监管以博客为主的自媒体是项非常大的工程,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实行重点监管的策略,监控一些关键的博客主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改进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对于民众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感知,从而了解民众的声音,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此外,美国的行政机构不直接接触与大众隐私相关的网络广告信息,而是通过监管网络运营商来达到管理互联网内容的目的。
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比如英国施行了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是一个通过存储交流信息的细节到一个中央数据库的方式,来达到监控目的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从创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开始政府自建了一个巨大的中央数据库,收集网民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的习惯,但这不是对具体内容的监控,是邮件发往的地址、网民上网的地址等方面的监控。之后通过法律手段,放弃了自建的中央数据库,让运营商来存储这些数据,但政府有权利管理以及获取这些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网民对于政府施行的网络信息监控的反感。
在政府将网络广告监管中监督的部分进行权利下放的同时,行业自律对更好地进行网络广告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2.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以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一直实施比较严格谨慎的网络广告监管,这主要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及实名制上。
韩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源头的控制——严格地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在实名制大范围推广后,不仅效果堪忧,而且伴随着出现了一些负面产物。据韩国网络振兴院、信息通信部及首尔大学相继做出的调查发现,实施实名制之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诽谤跟帖数量也只从13.9%减少到了12.2%,效果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实施实名制之后,一种被称为“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随之诞生。这类软件能伪造出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然后用这种伪造的身份注册,此软件让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实名制给善于盗取信息的黑客给予了便利。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著名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信息外泄,占据了韩国总人口的70%。泄漏的信息极为详细,包括用户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堪称韩国互联网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这些由实名制网络管理法规带来的种种危机使得韩国广播通信委员在2011年12月底,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了取消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书。
相反,新加坡的网络广告监管方面显得更为卓有成效。新加坡在网络广告监管上推行“三合一”政策(Athree-pronged approach):法规制约(Regulatory framework)、行业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媒体素养教育(Media literacy educmion)。新加坡互联网广告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违法的广告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全体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新加坡认为,要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广告环境,长远之计在于网络素养教育,而不在于严厉的网络监管手段。
日本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充分表现在立法的完善上。比如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媒介——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广告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的广告信息,登载该广告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
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网络广告监管相对较为薄弱且问题重重,国外的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建立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聚焦其源头——网络广告主体,即建立网络广告主体的信息库。这当中,首先是针对企业网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主要依据企业的网址、域名等项目,将数据保存入信息库,以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搜索调出数据以及扩大日常的网络监管幅度。同时,由于企业网站数据可能存在更新的问题,还需要定期对信息库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真实可用的。
除此以外,针对提供一些网络广告的网站,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也要进行网站信息数据的入库。入库过程中,可以根据一些自定义的名目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又由于网站数量的庞大和网络信息本身的变化性,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违法网络广告的重地则可执行入库后的重点监测,或可建立黑名单。如同美国在博客监管中力求以关键的博客主和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主为主一样,进行有选择性的监控。
建立网络广告的相关数据库
为了将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得以保存下来,解决屏拷无法保存如视频广告等其他一些富媒体广告的问题,参考英国建立中央数据库以掌握违法信息的方式,建议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的相关技术,最终将违法的网络广告存入数据库作为追究网络广告主体责任的有力证据。为了提高网页自动检索的效率,可以设置一些敏感词或者违法网络广告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作为初步检索的依据,而在再次检索中可以设置更多的高级检索选项,有助于更加有的放失,提高准确性。为了防止违法网络广告主体回避关键词和敏感词,传播软性的违法广告信息,可设置一定的网络举报渠道。一旦网民发现网络广告有违法的倾向,就可通过专门的软件向网络广告数据库发送报告,以便违法网络广告信息及时地被提取和保存。
当然信息提取之后,还可按照网络广告的形式和网络广告内容综合分类的方式存储信息,方便日后的调取。
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的监测机构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广告监测的主体机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往往在监测中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且由于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一以贯之的属地原则对于网络环境的不适用性,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该机构负责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和网络广告数据的建立及维护,此外还需利用两库对网络广告实行全面的检索、分析、提取,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判定和取证工作。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在证据获取中的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李娅、刘宁,国外网络监管的经验及启示[J].中外企业文化.2010(10).52-54.
徐世甫,全球化时代网络监管国际经验之诠释及启示[J].文化研究.2008(6).91-97.
冉维,西方国家的网络监管[J].参考消息.2010-7-22.
篇11
依托互连网的网上银行,由于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务,并且相对于传统银行在费用上还拥有优势,再加上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网上银行业务迅速发展。随着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也受到更多的关注,如何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营,已经成为有关各方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 网上银行常遇到的几种网络陷阱
(1)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诈谝。曾经有诈骗分子盗用银行网站公开信箱,给网上银行注册客户发送邮件。并要求客户把填好的表格发至另一个信箱,从而获取用帐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也有诈骗者发送中奖、顾问、对帐等内容的欺诈性邮件,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2)非法基金网站。近年,随着国内基金市场的发展,有境外不法分子利用非法基金网站设立骗局,利用网上银行购买基金投资。投资人在他们网站建立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途径进行基金买卖,但此类基金网站在人数上升到一定数量后却突然关闭,网址注销。使众多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3)假网上银行网页。制假人利用真银行网站的有关网页,使自己假银行的网站与真银行的网站界面一模一样,而网站取名也与真银行的网站名非常近似,如果用户登录该网页输入账号、密码,行骗者就可利获得的账号密码盗取账户存款。
(4)间谍软件盗窃密码。间谍软件通过下载、游戏、邮件等多种方式植入到用户计算机,在用户进行网银交易时悄悄收集用户的开户银行、用户姓名、电子邮件等资料,然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走账户中的存款。
(5)利用手机短信诈骗。通常行骗者通过短信告知用户,对方银行卡在某商场消费若干元,引起用户焦虑,一旦用户按短信提供的电话去查询,对方会冒充公安或银联工作人员设法套出用户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如果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案犯就会利用网上银行将银行卡上的钱财快带转走。
二、网络陷阱原因分析
(1)监督有欠缺。国外通常用第三方来评判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各笔交易,一旦用户帐户出现问题,监管方会调查问题的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用户弥补损失。国内目前虽已意识到责任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目前的监管和政策还不够完善。
(2) 技术有漏洞。首先网上银行系统使用了大量新技术、新产品,而这些新技术、新产品本身就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和安全缺陷。另外电子商务领域过度频繁的人才流动,增加了系统源码控制和设计机密性控制的难度,成为银行的安全隐患。还有就是现在大多数商业银行网站存在访问权限的混乱问题,对像客户地址、邮箱这样的重要资源的保密度还不够。
(3)用户对网络应用的不够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够。
三、国家监管的相关措施
国家根据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各种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各方责任及行为。比如,
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等,都希望从政策层面上促进商业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虽然,国内还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国内银行必须采用第三方认证,但是,使用合法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趋势是必然的,也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的。
四、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安全措施
(1)中国工商银行的口令卡和U盾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口令卡是指以矩阵形式印有若干字符串的卡片,每个字符串对应一个唯一的坐标。持卡人在使用电子银行相关功能时,系统每次以随机方式指定若干坐标,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都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U盾”是一个带智能芯片、形状类似于U盘的硬件设备,是应用了智能芯片信息加密技术的一种数字签名工具。一旦把自己在银行的账户纳入此证书管理,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汇款、B2C支付等业务都必须启用客户证书进行验证。
(2)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短信服务、动态口令卡、USBKEY、双密码控制、交易限额控制和客户端密码安全检测等安全措施。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捆绑其手机,从而收到网上银行从登陆、查询、交易、直到退出的每一个环节的短信提醒服务。另外,为了进一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还对各类资金交易设定了交易限额。
(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安全体系主要包括柜面刷卡注册流程、电子银行密码设置、证书存储机制、动态口令支付和电子支付卡消费限额等。
五、客户自身安全防范
首先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二是要注意经常给系统打补丁,堵塞软件漏洞;三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不要随意在网站填写真实信息;四是对于不了解的网站,不要随意访问;另外重要邮件要加密; 最后在线交易操作需反复确认, 在按“确定”之前,一定要反复确认自己的交费金额。
六、结语
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需要政府各部门、各银行金融机构、用户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稳健、高效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庆莉,王东.多方共建网上银行安全体系[J].中国金融电脑,2007,(9):245-247.
篇12
一、支付机构的反欺诈措施
在支付业务反欺诈中,支付机构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仍需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反欺诈技术,以促进支付交易公平进行、保障客户权益。
(1)执行实名制与认证。首先必须加强把关意识,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卖家入网资格严格把控,以及验证客户身份,如按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进行身份识别。每一笔申请尽量做到亲访客户,仔细审核申请人的情况,确保每一笔申请都是申请人本人意愿,且由本人填写、本人签名。申请人提供尽量完整的资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必须细致地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确定其真实。对消费者举报过的企业进行关注和复审,甚至关闭与其合作的通道。其次在绑定和交易时要验证支付结算工具的合法性(如:银行卡号与支付账号同名,卡没有过期、卡没有挂失记录、在账户中有钱)。
(2)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在技术上使用NetScreen硬件防火墙、MD5数字签名、PCI-DSS认证、SSL数字证书加密以及密码安全控件相结合的金融级别的安全控制体系,以此确保通过支付机构的每一笔支付均能够获得最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硬件基础设施。
(3)完善支付风险控制。重点内容包括风险评级和信用评级,黑白名单制度,欺诈监控管理与报告,可疑欺诈交易监测,由专业的风险团队分析处理欺诈事件。
(4)对客户(包括买家和卖家)建立保障措施。客户保障是用来保护买家和卖家避免遭受欺诈、促进公平交易的是一种交易保障。对买家和卖家都列举各种适用的情形。例如,当交易是由被盗信用卡或者被盗支付账号完成的,经过损失方举证和支付公司核实,作为服务承诺的一部分,支付公司将偿还被盗款项,以及偿还与欺诈相关的费用。
(5)建立风险控制平台。这是一个复杂的反欺诈系统工程。通过这一系统平台,用户在网上交易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或引导,同时也保证了一旦客户遭遇网络欺诈可将损失降到最低。风险控制平台能7*24小时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分析。
建立业务风险规则引擎是最直接有效预防欺诈交易和发现欺诈行为的手段。最简单的业务规则示例:用户的注册地ID与登录地ID跨省,拒绝该账户的订单,列入人工审核队列,由人工审核确认后再提交交易。通过业务风险规则引擎可实时监测到可疑欺诈交易,平台一旦发现可疑欺诈交易,可立即通知客服人员和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平台“交易单冻结与交易账户限制”功能,对控制欺诈交易意义重大。
在风险控制平台上建立基于统计学的“风控模型”。并保障模型的可扩展性。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但任何模型建立的基础是有大量历史数据积累,通过海量数据及科学的模型才能得出结论。模型的参数需在实际交易中不断总结和修订。
使用风险控制平台的角色有:风控运营人员、风控分析人员、风控模型研究员、风控系统管理员。
(6)借鉴反欺诈经验。学习国际上反欺诈的IT技术和管理,借鉴银行业的反欺诈经验,对欺诈风险控制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政府、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的反欺诈措施
保障支付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和支付机构需要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意识,构建安全的支付环境,切实有效地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推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1)建立风险事件联动协查机制。在人民银行领导下,支付机构统一协调,不断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积极防范支付欺诈行为。通过建立支付机构之间的联系人网络,各支付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联动调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高对支付欺诈案件的追查效率,减少用户损失,遏制支付欺诈犯罪。
(2)建立风险事件通报机制。在共享联动协查机制的基础上,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3)建立风险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风险事件资料库,实现风险事件信息在第三方支付行业间共享,共同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支付安全。强化风险预防机制,组织召开支付风险防范研讨会,密切关注国内外安全技术发展动态,不断引入国内外最新的反欺诈技术手段,防患于未然。
(4)推动建立全国的第三方支付诚信体系。支付清算协会领导和推动建立全国的第三方支付诚信体系。针对实施欺诈的客户将其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永久终止向行骗者提供支付公司服务,并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所有合作伙伴传达,对其使用很多金融服务造成影响。
(5)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反钓鱼网站联盟合作。第三方支付行业与反钓鱼网站联盟合作增强沟通,分享反钓鱼经验和信息,双方联合共同抵御网络钓鱼不法行为。
(6)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联合反欺诈。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借鉴各自反欺诈经验,对风险事件联查,共同打击欺诈行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艾瑞资询.中国移动支付行业研究报告,2011.
篇13
(据8月12日“工商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7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8日,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据7月28日《光明日报》)
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8月24日“海关总署网站”)
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据8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1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8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8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7月29日“人力资源保障部网站”)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7月31日“卫生部网站”)
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据8月19日《健康报》)
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