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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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

篇1

博弈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政策、会计、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代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篇2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

(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日渐成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性竞争环境,经营效益不好、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依法申请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尤其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间错综复杂的相互担保关系或涉及高息集资问题,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更多企业破产。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二)破产法规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在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上责无旁贷,会计师事务所是法院等司法部门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组成力量,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队伍。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破产业务错综复杂,周期长,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关乎企业的生死及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当好破产管理人意义重大。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可以是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业务;还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可以分为一般性程序职责、会计专业服务类职责及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

一般性程序职责指: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保管文件;履行破产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计服务职责指: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发现债务人有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完成出资;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指: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调查债务人的劳动债权,相关保险及支付职工补偿金;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涉及破产重整的,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意义和优势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积极意义

1.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当前注册会计师传统审计业务大受影响,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辟新业务领域,优化业务结构,增加行业收入,突破困境,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2.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当好破产管理人能够充分展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扩展经济鉴证领域,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行业形象,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3.担任破产管理人可以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依法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营运能力差的落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帮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重新配置资源;对于具有营运价值与再生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剥离不良资产,改善治理结构,引进投资者,整合资源,实现转型升级。

4.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注册会计师突破传统业务思维,拓宽注册会计师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管理协调能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独立性较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独立鉴证报告。

2.具有专业优势。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继续经营破产企业的营业事务,而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财产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胜任破产管理人工作。

3.团队合作精神。破产业务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且繁琐,单靠个人难以完成,要由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组建团队共同协助才能胜任。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许多专业知识的人才合作组成的,传统的审计项目也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丰富的团队合作经验。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存在的困难

由于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及社、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加上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以及会计事务所本身管理和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007年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相应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但随着企业破产的市场化发展,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新《破产法》主要是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涉及,还没有具体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式文件,理论和实务对如何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认识不一,难以满足破产实务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司法解释,但破产业务涉及金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而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较少,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不健全,不利于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破产管理人业务复杂,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挑战

1.业务特殊性要求拥有多方面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虽然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但缺乏法律方面知识,工作中容易法律思维不够。加上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需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部门间工作协同等,对管理人的人际沟通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破产管理人业务人才储备不足。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有着大量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除了要求注册会计师擅长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知识外,还应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知识,具备拍卖知识、资本运作知识及较强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学习培训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整体业务经验不足,人才队伍单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性人才匮乏,制约业务的发展。

3.破产管理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专业机构,需要处理的事务复杂而庞大,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然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企业破产业务管理体系,难以应对企业破产业务中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繁重任务。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不高,挫伤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

一方面企业破产业务处理进程慢,周期长,涉及事项复杂,耗时耗力,但破产管理人报酬却较低,成本效益不相匹配,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企业大多资产质量差,可变现资产少,缺少计提管理人报酬的基础,加之最高院明确规定抵押物变现所得不能作为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当企业无产可破或资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报酬没有着落。因此,破产管理人存在报酬较底、报酬与大量破产事务工作不对称,甚至所得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管理人承接业务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公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分配原则。

(四)破产业务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

企业破产业务要求管理人能够有效地与法院、律师沟通,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同时还要做好与破产企业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的沟通,这些都极大地考验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多部门合作能力。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执业风险

1.职业道德风险。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较大权力,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但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2.法律风险。破产事务复杂, 涉及企业经管、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管理人自认已尽忠勤勉,但仍有被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

3.社会风险。破产管理涉及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职工闹事和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建议措施

破产管理人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好破产管理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应对,联合多部门、多行业共同努力,加强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探索完善破产法律相关制度法规,整合多方资源才能实现。

(一)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规范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1.立法部门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做好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尽快出台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可细化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减轻管理人工作中的法律制度障碍。

2.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调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自愿向法院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及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强调风险控制,并设计退出机制。

3.联合法院、高校、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论坛。邀请实务界专家、学者针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多部门联合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小组,或者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同机制。

4.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可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课题研究。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5.合作共建联合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机制。组织一支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专家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检查队伍,定期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偏差。

(二)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加强管理,整合行业资源

1.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打造特色破产管理人业务专长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后,应及时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合适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企业破产业务。

2.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业务不仅是破产清算,还涉及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方式对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重新分配,盘活存量资产,这就需要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需要将财务审计资源与评估、税务、券商、信托、资管等各行业资源整合起来,搭成统一平台,履行破产重整程序,服务破产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三)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1.建立破产管理人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法院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的法官及破a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常态化、专业化培训逐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胜任能力,逐步培养能有效服务企业破产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制订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职业技术规范,建立定期组织开展破产业务管理人的培训制度。同时考虑到破产管理特殊性,除了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培训外,还应增加破产法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解读、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重难点问题,企业并购重组咨询、评估、税务、拍卖等方面课程,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积极研究恰当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1.破产管理人报酬应当以破产企业可清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减去担保价值后的数额为依据。当破产管理人保守计算额存在争议或者无法确定时,可以请法院出面协商。

2.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地区性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统筹规划,以丰补歉,自我完善。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时要做好破产业务中收费或无资产可破情况下的收入风险控制。J

参考文献:

[1]刘发顺,樊富强.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案例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6).

篇3

现代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篇4

现代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篇5

羊城所的业务范围有审计、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和会计电算化软件评审等。羊城所拥有一批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审计、税务、金融、管理、评估、法律、电脑工程等各类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的有十多人。中青年职员占总人数的90%以上,且大部分除专业学历外,还具计算机或外(英)语双学历。在境外国际会计师公司接受过半年以上专业培训的中青年占总人数的11%。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中国报告网)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我被分配在公司审计4部进行实习,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天早上8:30正式到公司报道,之后,由部门秘书阿兰具体负责我们在公司实习期间的事项安排,我被安排给部门里的一位注册会计师李瑞玲,在未来的两个月内,我将听从她的安排,在事务所的实习也便正式开始。

上班的第一天我就跟着注师出外勤去了顺德,经过40多分钟的(中国报告网)车程,到了顺德的xx公司,老师和客户做了适当沟通后,我们便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主要对公司03-XX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刚开始我们几个3个实习生对审计工作十分不了解,注师就交给我们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发寻证函,无非就是一些谢谢地址贴贴邮票的事情。之后就慢慢的教我如何抽查凭证,都要注意些什么。与大学课堂上的讲授不同,这里更注重工作环节中的实际应用。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中国报告网)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接下来的一周,我们大部分时间做的都是抽查凭证的工作。由于我们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文章来日中国报告网]没有特别复杂的审计过程,在完成底稿后,我们又参与资产负债表和收支平衡表的编制核对过程,将各项数据综合统一后与客户提供的报表相对照。

这些都是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在公司的审计工作做了6天,之后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做这些事情时,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之后先后又去了3家公司,在每家公司做的几乎都是相同的工作,很快,我在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篇6

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

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行的是行业自我管理为主的模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事务部,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司法部等也会在某些方面对行业进行监督。这些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监督指导,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章制度必须经经济事务部部长批准。(2)如果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他决定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时,皇家法令将判令其延缓执行或者废止。(3)协会应于每年1月1日之前向经济事务部部长提交协会上一个财政年度经济活动的报告。(4)在协会外部设立行业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但惩戒程序的适用、修改与废止要听取财政部与司法部意见。不服协会惩戒委员会做出的自律处罚,可以向行业管理组织上诉法院申请上诉。(5)在协会外部设立注册会计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簿记咨询工作)和考试委员会。经济事务部部长决定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并对成员进行任命。

根据1962年注册会计师法,荷兰注册会计师可以加入两个协会,即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Royal NIVRA)和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NOvAA)。Royal NIVRA全称可译为荷兰皇家特许会计师协会,是根据该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而设立的故此本报告为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其规模和要比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大得多,荷兰注册会计师中绝大多数都加入了这个协会。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2)注册会计师的培训;(3)执行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的纪律处罚决定,并公布执行结果;(4)依法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5)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6)向会员提供服务;(7)向政府机构指派行业代表;(8)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共同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执业。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1)设置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热线,解答会员提出的;(2)行业专业技术问题并及时公布、出版最新研究成果;(3)建立图书馆并向协会会员开放,也有条件地向公众开放;(4)向会员提供后续教育服务;(5)举办年会及各类研讨会,确定不同时期行业重点研究课题并组织研究; (6)每月向会员提供一期《会计师》杂志;(7)建立机信息中心,解答会员有关咨询;(8)每年向会员提供最新会员名录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成与运作

按照荷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与民间自发组成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同。同时由于荷兰领土较小,协会不设地方分会,而且只有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其会员来源主要有:公共会计师、公共部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财务管理人员(包括总会计师、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大学教师。截止到2001年8月31日,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共有13191名会员。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组成。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但不应少于7人。理事会成员由每四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与副会长由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从理事会成员中任命。

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召集会员大会。40名以上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时理事会会议才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会员大会没有制定的与理事会运作相关的细则;(2)领导协会并管理协会的财产;(3)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协会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并将提交给理事会的书面建议提请委员会注意,再以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协会规章;(4)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交协会财务报告、预算草案及说明;(5)收取协会履行职责所需各项费用;(6)执行惩戒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做出的纪律处罚;(7)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等。

会员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为履行协会的职责而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2)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良好执业,制定道德规范和专业准则;(3)制定与其运作或与理事会运作相关的细则;(4)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5)批准协会预算;(6)指定会计师对协会每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等。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履行其职责下设各种委员会。协会秘书处现共有80名工作人员,设10个部门,分别为:行政管理部、人事部、财务部、法律部、会员注册部、后续教育部、专业标准部、对外宣传部、信息部和图书馆。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荷兰注册会计师的会籍管理与资格管理是合并在一起的。要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到协会理事会(包括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注册,一旦注册即成为协会的会员。协会的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会员和在其他机构从事工作的会员;非执业会员主要是指已退休的会员。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信息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增资或合并等特殊经济事项的审计、提供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不需要另外取得其他资格或者条件。,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准备出台关于强制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每个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到考察时止,还没有出现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被送进监狱的情况。在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时,审计准则发挥重要作用。如果能够在案件审理中说服法官遵守了审计准则,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在审理审计诉讼案件时,法庭成员中要求必须有注册会计师。如果遇到专业问题,也可以另外聘请专家。

截止到2000年8月,荷兰共有848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都比较小,有560家会计师事务所只有1名注册会计师,超过100名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5家。在荷兰,没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但有一点要求必须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投票权)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掌握。实际当中,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方面,协会外部有惩戒委员会,协会内部有监管委员会,行业内实行同业互查制度。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处罚决定和组织同业互查。安然事件以后,荷兰政府也准备仿效美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但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即使成立这样的专家机构,实际上与现状不会有多大区别。因为这样的专门机构也是由专业人士组成,在组织检查时同样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并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来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意大利: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3年颁布的《意大利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另外,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国际组织及欧盟关于其成员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共同规定,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也要适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类似荷兰,也是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为主模式。不同的是,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是经济事务部,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职能主要包括:(1)协会全国理事会设在司法部;(2)协会理事会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定以及注册簿名单等要报备司法部,有些重要事项还必须在司法部官方报纸上公告;(3)协会规章制度须经司法部批准;(4)不服协会作出的注册等决定或者自律处罚,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等;(5)由政府部门行业执业准则;(6)注册会计师要从事审计业务须到司法部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1)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行业;(2)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3)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4)应会员要求调解会员纠纷;(5)收取各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费用并管理协会财产;(6)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建议;(7)向国家机构或者国际组织指派行业代表;(8)负责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9)拟定行业执业准则;(10)向会员提供服务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成与运作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早成立于1911年,但真正管理行业是从1953年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时开始的,目前共有41500名会员。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样,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公共性组织,不同于民间自发成立的私人组织。协会只有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协会地方分会理事会注册后才能执业。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全国总会与地方分会两级,目前共有124个地方分会。注册会计师加入了地方分会就等于加入了全国总会。

意大利在每一个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区划设立一个地方分会,不足15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要到全国理事会指定的相邻地方分会注册。地方分会理事会成员由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从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每个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1名会长、1名秘书、1名财务总管。如果理事会成员超过7人,还须选举产生1名副会长。地方分会会长至少每两个月召集一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将丧失理事资格。地方分会会员大会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或者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召集。地方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并审批分会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

全国理事会有11名成员,由地方分会理事会从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会员中选举产生。每个地方分会理事会只能指定1名候选人。全国理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1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全国理事会成员不得兼职地方分会理事会成员。会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理事会。另外,只要有5名以上理事要求召开,会长也应该召集理事会会议。

全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建议;(2)协调和推进地方分会的活动;(3)监督地方分会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4)负责会员注册簿的合并与归类;(5)向国家组织和国际机构指派行业代表;(6)为其自身运行而向注册会员每年收取会费;(7)处理不服地方分会做出的注册、不予注册、取消注册的决定以及自律处罚决定和地方分会理事会选举结果等所提出的上诉;(8)制定上诉案件处理及其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有关规定等。

地方分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1)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和培训;(2)负责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进行自律处罚;(3)应要求调解会员纠纷;(4)向地方组织或者机构指派行业代表;(5)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6)执行全国总会制定的各种规范等。

注册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注册会计师的会籍管理与资格管理也是统一的,即注册会计师在协会注册簿中登记注册同时取得会员资格后才能执业。如果因违法违规而被协会取消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也丧失了会员资格。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有两种:在注册簿中注册的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在协会特别名录上登记的因在其他机构工作而不能兼职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对商业公司的普通审计和法定审计;专业评估和咨询;赔偿费用的清算;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和定期损益表;账目、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可靠性的审查和调查;商业公司、不动产或者单项资产的管理或清算;政府检查和政府审计;税务咨询等。根据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做以下职业活动:公证员,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从事任何宗教的传教者、职业记者、经纪人、外汇经营、彩票经营、公共活动的承办者、征税员以及税务管理工作等。同一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对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

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协会也没有特别要求。由于意大利90%的为中小企业,所以,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也都比较小,一般情况下只有3-4人。另外,协会非常重视执业准则中关于中小企业审计等方面的制定,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参与较多。行业执业准则一般采用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只有当国际会计准则与意大利法律有冲突时才对国际会计准则略做修改。

启示:

荷兰与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有近百年的。其间形成了行业自我管理为主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两国都非常成功。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没有因为自我管理而放松自我约束,也没有因为自我管理而侵害公众利益。相反,通过行业协会高效、严格、的自我管理,加上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本国的专业服务领域中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在两国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我管理都不是国家完全放任的自我管理。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有政府部门主管,并都有具体的监督指导措施。归纳起来,两个国家对行业的监督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并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2)制定或者审批行业重要管理规范并监督其执行。(3)行业协会重要机构由政府部门派员参加。(4)行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及重要文件报备政府主管部门。(5)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报告。(6)不服行业作出的决定及处罚措施可以向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上诉等等。

荷兰和意大利的行业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究竟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由该国的国情所决定,离不开该国行业历史发展状况,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可以不仅限于为会员提供狭义的服务。

关于行业协会的组成、产生与运作机制

在荷兰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运作并履行职责的公共组织。作为行业组织,两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很多共同之处:(1)协会机构都主要由会员选举产生,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个别人选,这样就使协会作出的决定能够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和政府依法监督指导的前提下充分反映行业意志。(2)协会的领导机构或者决策机构是由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或由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协会秘书处只是理事会聘用人员组成的执行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办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行业主管部门不干预协会日常事务的运作。这两点做法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机构的组成、产生与运作机制以及协会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荷兰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执业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自律责任为主,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两个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都实行自我管理,政府部门只是监督和指导,所以,两国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没有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两国行业协会都认为,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自律责任为辅,尽可能少用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责任构成比较适合专业服务行业。

相比之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式则有较大不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这种责任构成的弊端是,行政处罚机关的人力、财力和专业能力都有限,因此,依靠有限的行政处罚手段来行使其监管能力难以满足规范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另外,行政处罚措施中往往以对师或所实施资格处罚或者停业处罚为主,而这种处罚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后果或往往超过处罚本身。其结果是,一个专业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一个整体执业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很可能因为一起执业疏忽而被吊销资格或停业处罚,从而难以继续执业,甚至彻底在业内消失。实践证明,这种责任构成难以适应专业服务领域。因此,积极借鉴荷兰、意大利两国经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构成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会员服务

篇7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会计或法律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何监督?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合理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管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人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管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报酬与晋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其工作计划;(4)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依赖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管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新晨

治理准则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这对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1)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2)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3)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5)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6)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7)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应注意,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会计关系网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独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审计委员会将失去功能,甚至还有副作用。归根到底,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核的财务信息负应有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规范,为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现象,控股股东没有对外提供真实财务会计信息的积极动机,因此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减弱,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内部会计控制失控问题都很突出。当然,形式上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能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我们知道,安然董事会17名董事中有15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7名成员全是独立董事,如此完善的制衡机制并没有堵住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

毫无疑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解决,审计委员会的进言献策就难以生效。审计委员会不是万能的,决不能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担的责任推给审计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刘力云。审计委员会制度评述[J].审计研究,2000,(3)。

[2]张龙平。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3]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1,(10)。

[4]陈汉文,张志毅。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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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批准的对中央所属国有特大型企业进行年度会计决算审计的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企业审计资质,×××财政局批准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资质,建设部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审计资质.×××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

作为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牢固树立信誉为根本,质量为生命,客户为上帝的执业理念,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有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制度更为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提高事务所执业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擅长的金融业,制造业,商业,房地产业的审计业务.近年来,已为近万家企,事业单位,机构提供了专业服务,涉及机械,电子,医药,化工,建材,纺织,交通运输,冶金,电力,煤炭等诸多行业.

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注重同国内同行,国际著名会计事务所及评估机构间合作与交流,努力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执业水平.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我被分配在公司审计2部进行实习,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天早上8:30正式到公司报道,随后由负责审计业务的主任会计师给同时去实习的四人开会,详细介绍了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主要从公司发展历史,机构人员设置,经营业务范围以及目前经营状况等方面做了说明,同时对我们实习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解释说明.最后,明确了我们实习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期望,鼓励大家在新的环境里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争取在实习期间有所收获.

之后,交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李老师具体负责我们在公司实习期间的事项安排,我在事务所的实习也便正式开始.

开始两天时间,在事务所内跟随李老师熟悉情况,并帮忙完成各项办公室日常事物.先将2004年度出台的各项会计政策文件整理成册,并每人配发一份,每天空闲时间自己学习翻阅,了解最近的会计政策,从宏观经济,会计制度,证券,法律等等方面作以了解,这些都是在今后的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使我们获得了行业相关的第一手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有大量的文件档案,而且多数都是需要长时间保存的,很多也是需要随时翻阅查看的资料,这就对档案管理保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办公室主任李老师带领我们xxxx实习学生进行了一些档案整理工作.我们将过去两三年的档案重新码放整齐,并按序号做以说明.在这期间进行了不少的体力劳动,搬运成捆的厚重的档案让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体会到了新的锻炼.另外,老师还手把手的教我们文档的装订方法,几个人一同练习,从排序,打孔,穿线一直到最后的粘贴,编号,最终能够将一落零散的报告底稿整理成完整的报告文件并排放整齐.就是这些看似简单不经意的工作我们这些在校的学生要是不经过锻炼是没有办法做好的,而这些工作也正式以后从业中最最基本的.在此期间,我们也有机会看到了大量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等等一手的文字材料,让我们真实的感受到了事务所的具体工作,那一本本厚重的档案就是这些工作的最好见证.

实习第四天的时候,事务所安排了一位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王老师给我们授课,主要讲述了审计业务的操作.与大学课堂上的讲授不同,这里更注重工作环节中的实际应用,整个讲述过程都对照着完整的审计报告,从工作底稿的第一页开始一直到报告的完成送交课户,让我们对审计业务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和体会.随后,我们各自学习,翻看一本本审计报告尤其是工作底稿,使自己对其有更深刻的认识.

实习期间的时间过的是很快的,一个星期结束了,我在第一周里主要完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认识,协助处理了事务所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审计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

第二周一开始,开始进入审计

业务的实际练习操作阶段,主要是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协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由于我们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特别复杂的审计过程,在完成底稿后,我们又参与资产负债表和收支平衡表的编制核对过程,将各项数据综合统一后与客户提供的报表相对照.

这些都是在事务所里协助老师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周三,我和另外一个实习同学一起和注册会计师王老师出外勤,完成年度审计业务,客户是中华商标协会.中华商标协会(cta)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立中华民族品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于1994年9月9日,协会由中国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地方商标协会,商标机构,法律及学术界的专家自愿组成.我们在早上九点抵达业务现场后,老师和客户做了适当沟通后,我们便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主要对中华商标协会2004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时还要审计其下属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鉴定中心.两者一个属于行业协会,符合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另一个则属于赢利性的组织.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很快进入了工作状态,面对满桌子的账本,凭证,我们一项项工作逐次进行,有条不紊.另外,客户的会计处理比较规范,会计电算化比较完备,所以使得我们的工作进展也比较顺利.中午草草吃完午饭后,我们一刻不停的继续工作,由于此业务要在一天内完成现场工作,所以工作量非常大,在晚上6点半我们顺利完成所有工作,返回事务所.这一天的外勤工作十分紧张而又让我受益匪浅,我真真体会到了出外审计的感受,体会到了会计师忙碌的工作状态.

周四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昨天现场工作的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之后两天,事务所多数老师都出外勤了,恰好又有两个业务需要很快完成,主任会计师便领着我们几个实习学生一同工作,同样是紧张而又有条不紊,最终按照要求完成了对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和全国工商联中华珠宝业协会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这样,我在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期两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三.收获与感想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同时,作为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看到了很多的账本账册,也体会到了作为企业或者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对于登账: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另外,财务,审计本身就是比较烦琐的工作,面对那么多的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时常会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错漏百出,而愈错愈烦,愈烦愈错.必须调整好心态,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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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周,我就跟着会计师到一间物流公司查账做审计报告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虽然自己什么都还没清楚要做什么,但会计师很有耐心的讲解给我听怎么做,第一次就负责了检查他们公司的帐目有没有白条,而会计师就在做审计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协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这些都是在事务所里协助老师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第二周开始,我跟着注册会计师出外勤,完成年度审计业务和所得税清缴,客户有科技园、惠普电子有限公司、柏盛堂医药有限公司等。

之后的时间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昨天现场工作的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这样,我在广州德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番禺业务部为期8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同时,作为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看到了很多的账本账册,也体会到了作为企业或者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对于登账: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另外,财务,审计本身就是比较烦琐的工作,面对那么多的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时常会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错漏百出,而愈错愈烦,愈烦愈错.必须调整好心态,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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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中相当于公司副总裁级别。从企业控制和激励体系看,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2)提出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草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3)提出财务会计的具体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财务方案;(5)监督日常的财务和会计运行。从企业管理的内容体系来看,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2)资金投放;(3)收入分配;(4)综合财务管理;(5)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

财务总监下面设置财务主管、主计长和财务计划与分析师等等。财务主管主要行使执行资金筹集、投放及分配的职能。主计长主要行使执行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职能。财务计划与分析师行使执行预算控制和财务分析职能。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管理层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负责人一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并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审计,即所谓的经营审计;(2)组织结构的审计,经确定企业的组织是否与既定的政策、程序、法律、法规相符合;(3)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审计;(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理当局报告审计情况,提出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经营效率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人员也应该经常地与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已成为美国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凡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它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推荐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外审的费用、工作期限及其独立性;检查公司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任命和替换;在外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及资深内部审计官员及董事会之间充当沟通媒介;审阅外部审计的所有结果,收集管理层对外审报告建议的反应,外审报告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的比较情况,以及管理层对所有这些报告的反应;审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在准备这些财务报表时有关的意见分歧;征求外审及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意见,注意公司财务控制是否适当;在准备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注意选用的审计及会计准则及应用操作方面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它有关问题等等。

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与外部独立审计师之间矛盾的一个缓冲器,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层对外部审计师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

(二)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

在美国,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职能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行使,政府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财务监控。注册会计师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对公司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提出意见。 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合伙形式,实行行业自律,不存在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这种体制确保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

公司自愿地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请,在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则由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聘请。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完成审计任务后,将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拒绝表示意见型和反对意见型四种。如果公司董事会有要求,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考。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

现代公司中,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基本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入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一)薪酬激励的范围和薪酬结构

在美国的大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等因素的不同,薪酬激励的具体范围有所差异,但通常都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gm公司为例,其高管人员共有3300余名,包括66名副总裁以上的人员,500名中层正职(含地区负责人)和中层副职。

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通常采取基薪+业绩计提+股票期权的形式。gm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终奖励和股票期权等三方面组成。基本工资通常参照人才市场平均价格决定。目前,gm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定位为市场价上限的75%,其依据是考虑gm公司的业绩保持在跨国公司的前25位。年终奖励是根据个人任务完成的系数确定。gm公司的年终奖励来自于公司的利润,公司根据净资产回报率确定可分配奖励基金的数额,实行全球统一分配。上级主管领导可适当调整下属年终奖励的数量。目前,gm公司对高管人员年终奖励的发放,已从根据对公司业绩的考核,逐步过渡到根据对个人业绩的考核。在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的份量较大,它同高管人员的级别成正比,级别越高,股票期权占整个薪酬的比例就越高。

(二)股票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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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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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所的业务范围有审计、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和会计电算化软件评审等。羊城所拥有一批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审计、税务、金融、管理、评估、法律、电脑工程等各类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的有十多人。中青年职员占总人数的90%以上,且大部分除专业学历外,还具计算机或外(英)语双学历。在境外国际会计师公司接受过半年以上专业培训的中青年占总人数的11%。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我被分配在公司审计4部进行实习,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天早上8:30正式到公司报道,之后,由部门秘书阿兰具体负责我们在公司实习期间的事项安排,我被安排给部门里的一位注册会计师李瑞玲,在未来的两个月内,我将听从她的安排,在事务所的实习也便正式开始。

上班的第一天我就跟着注师出外勤去了顺德,经过40多分钟的车程,到了顺德的XX公司,老师和客户做了适当沟通后,我们便开始了紧张的工作。主要对公司05-08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刚开始我们几个3个实习生对审计工作十分不了解,注师就交给我们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发寻证函,无非就是一些谢谢地址贴贴邮票的事情。之后就慢慢的教我如何抽查凭证,都要注意些什么。与大学课堂上的讲授不同,这里更注重工作环节中的实际应用。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接下来的一周,我们大部分时间做的都是抽查凭证的工作。由于我们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特别复杂的审计过程,在完成底稿后,我们又参与资产负债表和收支平衡表的编制核对过程,将各项数据综合统一后与客户提供的报表相对照。

这些都是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在公司的审计工作做了6天,之后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做这些事情时,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之后先后又去了3家公司,在每家公司做的几乎都是相同的工作,很快,我在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三、收获与感想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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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的职能:监督管理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零余额帐户及特设专户。

(三)划出的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会计核算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库支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和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二)负责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额度的控制工作,监督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参与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业务;负责监督管理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零余额帐户及特设专户。

(四)根据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额度,核对部门预算指标,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和拨付。

(五)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及时给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提供月度对账报表;负责在过渡时期(1-2年内)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实行“平行记账”。

(六)汇总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日、旬、月报信息。

(七)负责为集中核算单位提供月度、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及相关资料,负责集中核算单位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八)协助各集中核算单位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依法审核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协助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九)负责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支出明细帐的核算;负责及时与财政、人民银行、银行、预算单位核对资金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

(十)负责对没有合格财务人员或不能完成网上操作的市直集中支付单位实行记账和网上操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市会计核算中心)内设7个职能科室,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机要、保密、、档案、机关后勤、财务、基建、接待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创建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以及党务、宣传、纪检、监察、群团工作。

(二)审核一科

负责管理行政政法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负责登记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负责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额度的控制工作,监督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负责与预算单位做好对账工作;定期汇总全部集中支付单位财务信息,对市本级集中支付制度实施情况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三)审核二科

负责管理科教、文卫、经济建设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负责登记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负责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额度的控制工作,监督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负责与预算单位做好对账工作。

(四)审核三科

负责管理社保、农业、企业、综合、外经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负责登记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负责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负责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额度的控制工作,监督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负责与预算单位做好对账工作。

(五)支付科

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信息的出具、传递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支出明细帐的核算,并按财政部门规定上报有关数据与信息;负责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单位、银行之间的对账工作,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负责集中核算单位的资金结算工作;监督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执行协议;监督管理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

(六)核算科

负责严格按财政、财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报账业务审核把关和会计核算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会计核算流程,执行统一的报账规定,为财政和核算单位提供数据查询、业务查询和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对柜组人员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局机关会计电算化网络系统安全;协助做好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指导实施记账工作。

(七)监督科

负责建立健全本局内部稽核与内部审核制度,并具体实施;负责对本局内部支付凭证、支付依据、审核内容、账务处理、支付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预算单位、银行和收款人的投诉;负责柜组业务考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