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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工商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许可部门。因主观过失或者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很容易导致行政许可行为错误,特别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可又保留了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采取书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难以把握,从而产生行政许可执法风险。因此,一旦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企业出现问题,工商部门可能会承担审查不严等责任风险。
(二)变通许可的风险
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保护政策,并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执行和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对重点招商项目、挂牌保护企业的市场监管中存在着潜在的职业风险。
(三)失职监管的风险
失职监管的风险,主要是基层执法人员主观履职不到位而存在的潜在风险。工商部门在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中执法不到位的风险。首先表现为不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案后回查等工作,行使执法手段的不到位,直接导致整个执法链条中的监管缺位;其次是工作方法不细致,工作作风粗放,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管理;另外是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达不到数据收集和资源整合的效果。
(四)落后监管的风险
因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滞后带来的监管风险。例如对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问题食品以及一些高危行业的监管,基层工商常常因专业知识的匮乏、监管手段的局限、检测监测设备的欠缺而流于形式,潜在风险日益增大。
(五)暴力抗法的风险
主要是指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端掉制假售假大要案、传销案件、取缔黑网吧等专项整顿时,当事人以不理智的态度,采取谩骂、围攻、殴打、诬陷工商执法人员,制约、阻碍和抗拒执法所造成的风险。
二、理性把握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思路
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风险的形成有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大的方面看:既有国家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制、文化背景的关系,也有工商系统自身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系。从小的方面看: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还不适应现行的综合市场监管。因此,风险防范的原则思路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法律厘清
基层市场监管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法律竞合、部门职责交叉、脱节等问题,需要厘清我们现有的各项法定职责、监管任务、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
(二)技术支撑
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是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有效保障。目前,总局和省级工商局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基本完成,数据采集由过去的60多项增加到500多项,连接全系统的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开始试运行。下一步,要继续加大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按照以网管网、以机管人的思路,将信息化建设成果更加广泛地运用到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中,深入分析信息技术对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决策、业务、组织架构等四方面的影响,通过信息技术提高人员素质和决策水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三)管理科学
按照风险管理理论,任何风险均可以控制并预防。只要我们坚持科学防范、科学管理的思路,认真研究分析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主动应对,就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管理科学的落脚点是做好工作机制的创新,以及干部素质的不断提升。
三、理性防控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构建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总体模式
1.建立符合工商所实际的责任体系。根据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针对基层工商所条例和地方的实际,按照目标、职责、风险统一,责任共担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的做好省、市、区及基层工商所的职能划分,进一步明晰工商所职能任务,解决目前基层工商所目标过高、职责过重、风险过大的问题。
2.建立基层监管风险防控的目标体系。完善基层市场监管风险评价体系。按照风险引发的概率、危害的程度、防控的成本确定风险等级,并由此确定有效监管防控的层级。
3.建立基层监管风险防控的工作体系。一是完善风险监管的决策机制。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都应建立本部门职业风险防范的专门工作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应急处理的工作:提高对工商职业风险的识别能力、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建立监管风险电子监察机制,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岗位监管风险的动态监控。三是建立监管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岗位监管风险动态监控发现存在或可能发生监管风险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预警信号。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各单位建立岗位监管风险月查制,对岗位监管风险防范承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五是建立风险监管的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人财物的投入,特别是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解决传统的监管落后问题,完善行政、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选择基层工商所监管风险防控的可取路径
根据基层工商所监管风险形成的多样性、突发性、被动性等特点和各层级管理系统的职能分T,解决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风险涉及至少三个层级的路径选择:
路径一:解决法律风险的问题。随着经济转型、社会转体的加快,工商部门尚有较多法律法规落后于现实需要,法律的滞后和地方政府政策超前的矛盾非常突出。当前应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各类登记法律法规的修改,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商品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避免因法规的宽泛性和模糊性给基层带来风险。
路径二:解决制度机制风险的问题。防范制度机制风险,要建立综合监控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二是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之中;三是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路径三:解决监管到位风险的问题。基层工商所的人员是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第一门槛和第一监控环节,也是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落实风险监管到位,当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细分风险重点。按照工商所的现有职能,主要
存在“三类三级九项”风险。三类指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监督检查类、行政处罚类;三级(风险等级)为高险级、中险级、低险级;九项依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许可类表现出的许可粗心出错、许可被骗出错、许可失察出错;监督检查类表现为风险点法定查访不到位、高危无照巡管不到位、流通商品及食品质量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风险点表现在该处未处(含处得过轻过慢)、该移交未移交、执行时的暴力抗法。
二是细定风险防控的工作流程。按照事前防控、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的整体思路,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都应当制定具体的风险监管流程。完善各种监管风险的处置预案。各级基层工商所要合理安排内部人员的分工,确定专门的风险监管稽查员,对本辖区的风险监管进行实时的动态化监管。区县局每半年要对本区县监管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快破解导致基层监管风险的主要难点
从近几年的实际来看,基层监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对市场主体的认可和对市场主要商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两个方面。主体的监管风险常出现在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无照的未能及时查处上;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其主要表现在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上。
1.强化风险教育――为基层对高危行业监管风险筑牢思想防线。所谓高危行业,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行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成品油经营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定规模的公众场所、煤矿及非煤矿山等九大类。由于高危行业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垄断性、高盈利性和高风险性,加上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对高危行业的极大关注,对工商部门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强对基层的风险监管教育尤为重要。
2.强化地方立法――为基层工商防范高危行业监管风险建立安全阀,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构建工商系统富有区域特色的高危行业风险监管地方法规是化解基层市场监管风险的有效措施。如广东等一些工商部门相继制定《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图从内部就加强对高危行业监管制定规范、程序和便于操作的规定。这些为基层都做了有益的指导。笔者认为,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把部门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对高危行业的监管,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流程、工作机制等方面做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各相关部门权责相当,履职到位,合理监管。
3.强化监管改革――为基层工商防范高危行业监管风险夯实多层防火墙。一是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解决管什么的问题。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和快速反馈系统,既是实现监管方式转变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二是大力推进监管的技术化,解决怎样管的问题。以信息化为基础,推动技术的升级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商品及食品监管领域,运用先进的检测监测技术尤为重要。三是大力推行监管的分级化,解决重点管的问题。在执法方式方法上,将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充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经济户口管理,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突出重点监管,实施差别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快创新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协作机制
良好的协作机制是增强基层工作的战斗力、活力及有效化解或者分散风险的关键手段。近几年全国各地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商品质量、黑网吧、中介组织专项整治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
1.争取省、市、区县及基层镇乡领导的牵头。加强和地方政府沟通,把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工作置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研究和规划部署。抓住一些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关注的难点来研究和解决,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数据,对区域内重点企业的总体状况、发展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调研,向当地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供政府宏观决策参考。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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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篇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起步于期货市场,1990年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市场,其后各类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成立。1994年国家对期货市场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压缩至14家,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被严格禁止,包括国债、钢材、白糖、石油等20个期货品种的交易被停止。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和规范,原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整合为3家,期货交易品种压缩至12个,非法期货经纪活动被取缔并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二)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率类衍生产品在我国不断发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为特征的利率市场化政草取得进展,主要标志是利率波动性逐步增加、变动频率加快、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率类衍生产品需求加大。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后,现券市场成交量年均增长2.6倍,2006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1月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三)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我国外汇类衍生产品起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1997年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2002年8月,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竞争性进一步增强。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实行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包括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对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动我国汇率类衍生产品市场迅速扩大。
(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能够对冲现货市场价格的衍生品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完善了市场现有指数体系。2005年8月份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丰富股改对价方式,最基本的股权类衍生产品――权证在我国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长。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股指期货预计将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期货交易的立法,我国还是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现行期货法规对期货经纪业限制过多,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能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对新兴权证市场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国储铜事件”亏损额也达数亿美元。国有资本在期货市场的巨额亏损凸现我国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的薄弱和道德风险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2004年底出现的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保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有相关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这种状况将大大影响我国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加大金融风险。
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一)美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美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设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二是层次性,注重各种自律性组织,例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在国家监管下发挥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监管三个层次。在政府监管层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机构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
(二)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英国也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但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基木不直接干预市场。目前,在政府监管层次上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1年底成立,负责全面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业自律组织有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证券期货局(SFA)和私人投资局(PIA)。这些自律组织审核获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投资业务资格;对获准投资的公司进行谨慎监督;监管公司与投资者的交孰 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等。FSA在监管上比较注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监管重点在于评价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组织和控制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投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
(三)德国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16个州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也与其行政管理架构相当,为阶梯武三层结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交易所监察部门。BaFin是根据德国新颁布的《金融服务整合监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监管机构。BaFin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承担行业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合约履行和资金支付顺利的责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上,BaFin的职责是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监管措施主要有:监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进行内部违规调查;监控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监控市场合规运作等。而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的交易,监管的重点是监控交易所内交易的市场秩序;对违规交易进行质询和调查;从业人员监管等。交易所监察部门主要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程序;监控投机者的持仓情况等。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上述三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三国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有许多共同点一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监管体系分工明确;三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成为趋势;四是重视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具体来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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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1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
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买卖合约,在该合约中,至少一方承诺在未来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一项约定的资产。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资产称为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该标的资产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原油、小麦、铜等)、金融资产(如外汇、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利率、汇率或各种综合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1.2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念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由一组规则、一批组织和一系列产权所有者构成的一套市场机制。其分类标准和具体类型与金融衍生品相同,即是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就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功能也即是保证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资产发挥作用。
1.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1)期货市场规模庞大但品种稀少。但统计显示,目前全球100家期货交易所上市93类期货商品267个品种,截至2012年5月,我国期货市场仅有铜、铝、小麦、豆粕、棕榈油、PVC、白银等28个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尽管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规模大,但却集中在少数品种上,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规模大但品种少的局面与国际市场形成鲜明对比。
(2)市场需求大且本土市场发展强劲。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宏观经济基础已经比较牢固。2012年,我国外汇储备高达3.31万亿美元,人民币信贷余额为62.99万亿人民币,股票总市值31.54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24.31万亿元,债券托管额达20.18万亿元,交易所债券年度成交额为6.75万亿元,银行间债券成交额高达162.81万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和交易量为衍生品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环境,同时也萌生了对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权益衍生品的巨大需求。
(3)金融衍生品发展滞后。金融衍生品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而我国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除股指期货已上市以外,其他主流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及个股期货与期权等产品尚未起步,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缺位,与实体经济地位不匹配。
(4)本土过于谨慎推出而境外抢先上市。从2000年开始,亚太地区的期权交易得到快速发展,在2003年其成交量达到了占全球75%的高峰值。而我国市场上却不存在标准的期权交易,严重落后于周边国家。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包括20世纪90年代前期试点失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事件造成的顾虑,以及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等不成熟、不完善因素的拖累。在我国本土市场缺位的同时,境外抢先上市金融衍生品的案例在全球化的今天早已司空见惯。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合约。
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健全且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少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见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制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制定)中,相关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权威性显然不够,在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及其认定、交易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2.2 监管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割裂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比如,银监会是银行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外管局又是银行业从事利率、汇率有关衍生交易的监管机关,证监会则是证券交易所衍生交易的监管主体,监管权呈现出多方利益博弈的状态。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风险披露标准交叉、不统一,降低监管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监管漏洞。
2.3 监管手段较为单一
面对监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性,作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者的监管手段显得较为单一,监管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监管侧重于依赖事先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而对其内部风险规范不够、引导不力,重视资格审批、轻视流程控制和风险管理,惩戒机制缺失,现行监管手段难以胜任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要求。
2.4 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
我国自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来,金融衍生品一直是以表外业务进行,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公允的披露,衍生品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作为表外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蔽性,监管者的监管依据也难以体现。
2.5 衍生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业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缺乏金融衍生产品自主设计和定价能力,自主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客户在规避汇率、利率风险和保值的需要,采取的是拿来主义,主要采取与外资银行合作分成的方式。与此相对应,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普遍不高。
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从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是制约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3.1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实行“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呈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分散监管的特点。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当前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效果分析
首先,在这一监管模式下,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显然不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突发性发生的特点,使得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对具体情况做出反映。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需求,往往导致市场上的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错过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最佳时机。
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由上可见,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成本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制。
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科学、有效、实用、超前的架构。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是要实现一元二阶三维动态无缝监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银行、证券、债券、期货、基金、保险业统一监管,结束目前我国金融业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多头分散监管的格局。所谓二阶,是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常态监管以市场自身体系维持,此为一阶;当市场本身的监管力量不足以解决市场风险的时候,政府监管的作用将自动发挥,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合规运行,此为二阶。所谓三维,是指监管层、交易所和投资者三个维度的渗透式监管,即宏观上由监管层常态监管、中观上由交易所即时监控、微观上由投资者自我约束,三个维度彼此渗透,互为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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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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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论文关键词]股指期货交易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篇7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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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金融期货交易虽然规避了金融现货交易债券、股票、外汇的风险,但却产生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其具有的双刃剑效应既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过现货交易的巨额利润,也可能使得交易者损失加剧。故此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
从本质而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是由金融现货市场派生和演化而来,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风险,但套期保值并不是消灭风险,而只是将其转移出去,期货转移出去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承担者,期货投机者、套利者正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承担者。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自律管理组织,随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其应减少期货业协会的行政色彩,逐渐过渡到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切实承担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实质性的奖惩机制,树立起行业协会自律组织本应具有的权威性。
(3)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完善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应完善会员的资信制度,严格审查会员资信,建立起市场准入制度,维护金融期货市场稳定;与期货业协会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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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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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监管重点单位的确定,是按《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照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试行),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风险因素等级评定。各市区局、质量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进行等级评定,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上年度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将作为本年度的重点监管单位。
风险等级确定,根据风险因素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每项每次扣减分值;按年度最终得分确定等级。
A级:年度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分值100。
B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99-80。
C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79-50。
D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49-0。
(三)风险监管的重点品种: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冷藏的药品、药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风险监管措施
(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培训会、约谈、重大药品案件的通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药品法律法规教育以及重大药品案件的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监管相对人的药品安全风险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质量责任人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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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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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13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