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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维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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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维度

篇1

主办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672-6642

国内刊号:11-5169/D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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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构建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首要前提就是要实行权属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政府资产管理安全完整、节约有效的原则,权属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资产管理中的缺位、虚位和越位的问题;有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运营。

具体管理模式: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分别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所有和分级管理有助于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权、利关系,强化资产的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社会团体)资产的产权,系统或部门只拥有占有使用权(这是由于各部门资产均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这样可较好地克服现行的“所有者空位、虚位和占有使用部门的越位,形式上是国家所有,占有者实际所有”的体制弊端。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国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其管理目标、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不尽相同。经营性资产以营利目标为重,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为重,资源型资产以社会经济持续性协调发展为重。同时,仅从非经营性资产方面,又分为单纯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关资产,以及分布在科、教、文、卫、城市基础建设等领域内的社会公益性资产。这两类资产,又有着不同特点,特别是分布在各个领域的公益性资产,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政策趋向、管理特点和发展目标均有不同,因此,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专职由政府资产主管部门对保障政府运行的相关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对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在权属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对潜在的准经营性资产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依法规范资产的配置、处置和收益行为。

二、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

为提高这一部分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保障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与财政协同,资产和预算部门分立

新的体制要以培育完善、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利益和资产使用人利益为着力点。通过立法设立独立的资产产权人和资产使用人,并确立其为市场关系中的主体。资产产权人对一切使用其资产的行为和主体收取使用费,并用于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是市场关系中的卖方。资产使用人代表众多的资产使用单位,以一个统一的部门出现,实施后勤保障,处理一切的行政事务,也就是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从财政取得资金,并同产权代表人协商资产使用价格,结算使用费。这实际上是强化和完善了现有的行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现有后勤管理分散的局面。建立了这两类主体,也就彻底告别了传统的财政资金无偿使用的时代,行政成本的观念从此将深入行政活动过程本身,市场机制的引入,将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保障性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相互依托

因行政单位资产还肩负着保障服务功能,而后勤保障具有即时、必需的特征,为此,在将后勤保障性资产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还是要保留一小部分保障性资产,用于为特殊的重要人员、部门和事件服务,这是部分资产需要保密或不便于进入市场购买时必不可少的保留。这部分资产也需要进行核算,与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不断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性资产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不允许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两者之间保持彼此的独立性。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则要根据行政单位的保障标准,做好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费用结算,同时也要做好闲置资产的经营变现工作。

3.产权营运部门要建立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营运部门是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资产管理部门在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资产变现、加速资产更新等具体目标的要求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国有控股的形式,引进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现资本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进行资产营运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稳健的经营策略,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风险。

篇3

水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来配置,在这些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损毁、折旧情况严重,这也导致水利事业单位每年均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资产的购置,而大部分国有资产的使用周期远没达到其应有的寿命,这就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在无形中被浪费。并且水利事业单位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难以真正明确单位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性质,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很难有效。本文主要从外部监督机制来分析如何实现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透明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是指采购的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者专用设备的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属性不变。部分资产虽然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的要求,但是如果资产的使用周期较长也应该归入国有资产的范畴。水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个水利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的详细目录,但是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产期存在重采购轻保养得问题,使得重复采购,乱采购现象严重。

水利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在国有资产采购中通过财务报销的方式争取上级的拨款,并且在我国财政拨款机制中存在“可见不可增”的情况,因此,每个单位在报预算的时候尽可能多罗列项目,并且大力凸显出这些设备的重要性,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采购,特别是专用设备的采购方面,“积极”向上级报账,采购大批资产,而对原有尚未废弃的资产做废弃处置,这就导致资产使用效率底下。

三、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重复采购和乱采购现象突出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水利事业单位与上级部门或者同级别其他部门在信息共享方面渠道不畅通,相互之间并不能准确了解对方的工作任务和性质,这也使得上次在财政划拨过程中并不能认真考核水利事业单位真正的国有资产支持,真正需要更换采购的资产数目。总体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具体表现在信息不对称、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三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成本高

水利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资产设备采购和使用方面,与其他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存在很大的差异,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导致普通群体对水利事业单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感,这也为水利事业单位隐藏个人真实需求提供理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倾向于尽肯能隐藏个人信息,水利事业单位既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动机,又具有隐藏个人信息的外部条件,使得社会水利事业单位的情况并不能充分掌握,因而也就较难实现监督。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是存在的通病,从单位内部而言缺乏提高使用效率的内部激励机制,从外部监督而言,对资产使用效率也缺乏正确客观的了解,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固有的使用效率,往往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一个标准,这也导致对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乏真正客观可行的依据,导致监管乏力。水利事业单位通过重复采购新的资产设备,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也能保证其单位能够更好地运行,从社会层面是降低了总体的效益,但就水利事业单位个体而言,收益较大。

(三)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水利事业单位的考核体系和管理办法各自成文,很少有统一的规定,这位各个地方进行自由裁量给予大量的空间,导致个人权利凌驾于组织需要之上。部分单位的资产内部管理过程混乱,处置不规范。财务部门越其他部门之间缺乏信息的沟通和合作,一般财务部门仅仅进行彩盒核算和日常财务支出和收入,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停留于账面上的往来,缺乏深层次的核算制度。各个单位配置固定资产之后,很少对这些资产进行管理,对其的报废、闲置处置随意性大,没有严格的程序和相关的手续要求。一些水利事业单位的收支处于两条线上,部分部门或者领导存在对资产的节流现象,并且未能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导致各个部门或者个人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内部监管的随意性也使得各种管理较为混乱,内部未能顺畅,外部监督更为困难。

四、水利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定期盘查,并进行信息公开

开产资产核查,明确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数量以及这些资产所处于的“健康状况”,为后续的报废及重够提供依据。并且通过国有资产的固定盘点,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固定资产的首长负责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资产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屋建筑、图书、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进行分门别类,并将这些资产管理纳入正规的财务会计之中,建立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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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为例,2006年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没有预先审批并编制预算,2016年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先经审批并列入预算;2006年国资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2016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入清查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纸上文件同步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我国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

(2)注重强调服务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强调非营利性的服务。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不会产生利润,所以使用国有资产时,着力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资产价值不清晰

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办公信息化逐渐增强,软件种类和应用越来越多。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记入无形资产账,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国家提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园林绿化的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名贵花卉、树木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完全背离了实际资产。

22管理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致使资产闲置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人员,或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使用的现象,致使监督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重叠或者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与控制。

23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有待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政策齐全,但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绩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资产使用期限、资产价值、使用频率、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进行考核。当前国有资产管理重心放在了实物资产管理与流动资产后期管理上,而对实物资产的后期评估缺少充分的考虑。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尽管在国资管理中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及公物仓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已见成效。但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的配置数量和标准方面,地方各级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现象,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时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相关问题无法消除;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方面,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是否进行考核评价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当前运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之间还不完善,对于该问题,资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措施

31强化政策培训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软件资产及名贵花卉、树木等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目录的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六大类及相关明细弄清弄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使单位准确、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嗜沸浴2普部门应建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相关政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定期培训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国资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项管理活动,应按照各类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工作的合规性,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经办与审核分离机制。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管钱与管物分离。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管理相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四是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是将制衡机制嵌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过程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资产经办、审核、审批分离机制设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业务的有效管理。

33对单位国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不同单位相同资产的安全、维护、保管、使用寿命、使用频率、配置标准、配置数量、运行公里、空置率、处置收入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可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及经费方面优先考虑并审批,以奖励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资产维护;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方面可酌情减少或不予审批,以惩戒资产浪费、资产毁损、维护不当、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行为。对资产配置频率高、数量多及资产处置频率高、数量多的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配置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处置单位进行评价。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国资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篇7

    2.基金交易开盘价的确定原则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篇8

1.根据配售新股的公开发行量确定。公开发行量为5000万股?1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0%;公开发行量为1亿股?2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5%;公开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为20%。

2.如果各基金对某一新股申请配售的总量超过按上述配售比例计算的配售数量,则进行比例配售。否则,按实际申请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请配售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只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具体实施;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为使新股配售与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新股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有关规定,对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进行说明,提醒股票投资者注意次日发行公告中的实际公开发行量。

2.拟申请配售的基金须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中午12点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新股发行主承销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请。

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5点之前,将向有关基金配售的股票数量通知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基金部备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缴款登记等事宜,按新股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篇9

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金融机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四、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项规定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最近连续两年盈利;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加上对其他机构的累计投资额,未超过该投资单位净资产的50%;

(四)不得以银行贷款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

五、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六、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投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资本的50%。

篇10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国债发行的市场机制,使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具备下列资格:

1.属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国债承销和交易、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4.在本机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且具有良好的信用。

第三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

1.直接参加每期国债承销团,从事国债一级市场业务。此承销团为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认的全国性国债承销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名义。

2.享有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3.在每期国债发行前,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

4.国有资产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发行股票,非国债一级自营商不得担任主承销(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5000万股的,优先由国债一级自营商担任主承销)。

第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下列义务:

1.连续参加每年国债承销,且每期承销量不低于该期承销团承销总量的2.5%。

2.严格履行承销合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自觉维护国债声誉,积极开展分销、零售及交易业务。

4.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每年在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量不低于国债一级自营商最低承销量的10倍。

第五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六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篇11

一、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一)美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美国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几乎不加限制,美联储负责管理并规范银行业、执行货币政策,具体由十二个地区性储备银行运作。美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对开放,欢迎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美国政府会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方面对在美投资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在美投资所得收益可自由汇出境外。外资企业在清算、终止和股权转让方面视同内资企业,受制于公司注册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东(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清算所得财产范围内承继债务。

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对于跨境资金的流动没有汇兑环节的限制,而是通过微观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来识别潜在系统性风险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FSOC是由财政部、美联储和全国银行监督署等部门组成。

(二)英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英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但涉及重要行业及重要影响的跨国投资,需获得政府批准。2013年4月,金融服务局(FSA)拆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国新的监管体制是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统一负责全面的金融稳定,设立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组成“双峰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识别监控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三)总结

目前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投资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国家安全、敏感行业等进行申报或审批。对跨境资金的监管分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从理论上看,微观审慎监管在影响资金流入总量方面的效果不确定,但在影响资本流入的结构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但微观审慎监管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时滞,宏观审慎监管更具有预警的作用。

我们认为当大量资本流入导致金融系统脆弱性加剧时,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均衡缓解金融冲击,维护跨国收支平衡。在不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背景下,应构建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和平衡国际收支。

二、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限制外汇市场的过度投机套利行为,降低大规模跨境资金特别是短期流动资金的不利冲击。在国际收支中资本与金融账户中,贸易偏离度是通过境内银行的外汇贷款、贸易融资、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实现的。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1、如何科学界定跨境资金大量流入风险

在不断防范和打击异常资金流入的过程中,外汇局工作更多是具体到打击虚假或违规套利资金流入。资金大量流入可能导致的风险很多,如宏观层面外汇占款过多导致被动的货币投放和通货膨胀及资产泡沫、金融机构信贷的大规模扩张、汇率过快升值导致出口下滑、还有微观企业或银行的风险如资产负债币种不匹配或期限错配等。

2、如何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设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操作性

在危机的冲击下,对系统性风险不是没有监测到,而是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前,对我们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设计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却存在诸多难题。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机构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

3、如何实质性地加强与境内外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调

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需要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与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机结合,需要加强监管当局的协作。对于跨境银行的风险外溢问题仅仅依赖母国监管当局远远不够。国际准则在危机处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针对我国境外投资者到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建议

(一)加强外汇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评估

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应做好政策效果的评价,如外汇相关审慎措施对降低跨境资金流动或特定渠道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影响等,从而准确评估政策作用并及时调整政策方向。

(二)积极开发有关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从宏观审慎视角考虑监管强度和监管范围,提高对风险传染的监控能力。 监测和评估我国外汇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加强宏观与微观协调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有赖于多部门参与和多维度分析与监测

借鉴英国经验,抓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设施两个关键要素,以两个维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时,联合监管部门组成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分享、验证与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及时性。

参考文献:

[1]潘昊. 中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D]. 安徽大学,2012.

篇12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以混合股权方式改个国企,不妨做如下畅想:

以央企群体为例,首先把113家央企中除了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军工、石油等行业(主要是53家骨干型副部级以上央企)之外的企业,实现总公司或者二级、三级公司的混合股权多元化,吸收地方国资、民资甚至外资入股。对于效益好的、产业层级高的企业可以保留控股权,效益一般的或者属于高度竞争性产业范畴的,可以让渡控股权。

第二,待此模式成熟之后,把集团层面的股权逐步混合化,吸引社会资本入股,也可逐步把股权比例降低到非控股地位,充分利用股权混合之后的资本嫁接、智力支持和治理结构带来的基因重组溢价,获得改革带来的新发展机遇。

第三,对53家副部级以上重点央企,除了航天军工、石油石化等外,逐步引进国有金融企业、地方国资、优秀民企、友好国家外资等,实现股权多元化。

第四,对航天军工等产业,可以先实行体制内混合股权多元化,如吸引四大银行、中司、中信、地方政府等在集团层面入股,既可以扩大资本实力,又可以借助外力完善治理结构,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赢。

当然,在中国的科技实力、经济规模、高级管理水平再上台阶,以及民营企业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管理方式去家族化、经营战略稳定化之后,甚至航天军工、电力电网等重点行业也可以吸收民营资本直接参与集团层面的股权甚至管理。纵观世界主要军工企业和尖端科技企业,资本属性层面很多都是由混合股权构成,而这并不妨碍其保障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意志。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个步骤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有的企业或者行业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实现集团层面的混合股权,如一些科研院所和完全竞争行业,以及一些国资与民资、外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的行业;有的是要渐进实现股权多元化,如电信电力等一些具有天然垄断优势的行业。还有的不适合混合股权,需要政府投入,如中储粮、中储棉等盈利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业。

将来完全可以出现央企吞并地方国企、央企吞并民企,或者民企、地方国企参股乃至收购央企的情况,甚至与外资交叉持股,真正实现资本的大融合,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还需注意的是,不要把股权等同于控制权。反过来说,即使不拥有控制权,如果需要在某些时候保持国有资本实现国家战略,也可以采用金融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实现。如把国有股设立为具有否决权的优先股或者“金股”,或者对某些企业行为预先约定为具有一票否决权,等等。

韩国制定了《证券和交易法》,规定财政与经济部有权指定任何从事“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产业”的公司为“公共性质的公司”,政府只要有15%以上的股份,政府就可以依法限制这些公司的投票,以确保在必要时刻对这些公司的控制。

相对于企业来说,政府拥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规则制定权,对企业的控制方式和范围多种多样,并不需要仅仅局限于股权比例。

从国资委层面来说,要实现这种混合股权改革,前提是必须改革自身管理模式和定位,从现在既当监管者又当出资人的角色中走出来,变现在的“一身两任”为“两身两任”。

首先要做的是构建“国资委-国有资本管理公司-央企”的三层模式,国有资本管理公司是央企的出资人,承担出资人职责,通过董事会当好股东角色,承担着国有资本的蓄水池和防火墙的双重责任。国资委是资本管理公司的出资人,不直接管理企业,主要承担全国的国有经济布局规划和统一监管者的职能。国资委要实现从资产监管向资本(股权)监管转变,从行为监管向业务许可审批转变,从管项目向管合规性转变。

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来说,混合股权可以从单纯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低端上升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高端诉求。

回顾20世纪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核心就是股改、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既然是股份制公司就有杠杆,除非是纯粹的国有独资。如果只要求国有资产的增保值,只有总资产、净资产多少,资产报酬率多少,没有资产放大倍数,没有杠杆率,那么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对国资企业来说,仅仅起到一个融资渠道和治理结构优化的作用。

比如,经过持续稀释,微软的创始人比尔·盖茨的股权只有约4.5%。但盖茨用有限的股权控制了22倍的股权,以及千万倍的资产,这就是杠杆的巨大作用。因此,要看混合股权之后的企业中国有资本有多少,外资和民营资本有多少,用国有资产控制了多少非国有资产,这个杠杆率是表明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关键。

篇13

半年来,北京国企改革实质性战役打响: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合作推动成立京企云梯科技创新联盟,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揭牌,北汽股份香港上市,首旅资本运作步伐不断加大,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正式成立……北京新一轮国企改革虽然起步稍慢,但爆发力强劲。

发力之一:金融手段形式多样

从国企改革路径来看,资产证券化是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虽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起步略晚于沪粤两地,但北京的起点更高,《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证券化率力争达到50%以上。

第一,充分发挥国资经营管理公司作用。早在2008 年就成立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做股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类似于新加坡的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公司下辖21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资产总额为14,385.2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472.0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总额6,005.5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6.55亿元。2014年10月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上市,共计发行企业债券总额45亿元。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进一步提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和配置效率为核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作用;积极推动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条,努力成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操盘手、企业整体上市的助推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践行者、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的推动者和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切入点。

第二,推动一级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加快竞争类企业的上市步伐,推进具备条件的一级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统筹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合力度,推动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多种途径,但是北京市国资委已经明确说明以整体上市作为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的主要形式。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资产总额庞大,但是上市公司相对较少,资本证券化程度低,而且在目前股权激励尚未颁布相关上位法的情况下,依靠上市公司身份进行股权激励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其他股权激励实行的主要渠道。

第三,积极设立运用各类基金。鼓励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资产并购。探索设立公益基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14年12月30日,为解决国企改革中历史负担重、资金筹措渠道窄等问题,北京成立了“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该基金由京能、首钢、北汽、城建、金隅、祥龙、北京电控和国管中心八家企业主要发起,采用母子基金、“一体两翼”架构体系,资金募集规模为400亿元,参与市属国资国企重大股权投资,并逐步成为开放型的国企改革成立发展保障平台。这个平台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入社会资本,利用资本力量助推“混改”进程。发力之二:一级企业产权改革

《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推动一级企业的股权多元化。近年来,北京市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但全部是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一级企业层面没有一家。2013年全市国有资产总额超过2.55万亿元,竞争类占6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677家,竞争类占到80%左右,这说明北京市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很大空间。2013年以来,北京市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举措,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6个领域推出了126个试点项目,2014年在医疗、养老、环保等方面也相继推出了一批试点项目。通过让民间资本的参与,在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也解决具体项目推进中的“玻璃门”、“弹簧门”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实现一级企业股权多元化是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表现,可以有效加快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促进和带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赢发展。另一方面,对一级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将起到推进作用。

发力之三:“混改”京韵十足

借资借智,与“央企”、中关村园区公司相混合。北京国资改革和央企、中关村企业、区县企业互相参股,利用首都的优势进行改革。依托“央企”的实力、借助中关村的人才,为混合所有制提供得天独厚的资源。混合后的企业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与中关村企业、科研院所的全面合作,促进资本与技术的有效融合,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北京借京津冀一体化的东风,推动“混改”的进程。围绕首都“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和特大型城市禀赋要素特征,北京“混改”将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战略相衔接,实现“混改”与产业异地更新换代、企业整体转型升级的良好融合。

“平衡”推进

北京市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那么,作为市属国企及二三级企业,究竟如何把握新一轮改革的政策机遇,切实有效的推进改革工作?结合二十年国企改革咨询实践,我们认为,北京国企改革要做好如下三大平衡。

一是发展和稳定的平衡。

保持首都地区稳定的特殊使命和任务下,北京国资历史惯性较大,北京国企更趋于保守。结合近年的项目实践,我们发现北京国企在诸如混合的对象是国企还是民资、混改的比例是50%以上还是30%以内、混改过程中职工持股和中长期激励等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着各种纠结。针对这些纠结,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中央和地方的改革决心,坚定改革信心。在主持召开深改组第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要巩固改革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因此,只要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和市场化相联系的,都可以大胆探讨,仔细求证。其次,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根据企业的政策环境、改革氛围、资源条件、发展阶段等系统设计改革核心思路和方案,又要尊重法律和程序,合法依规谋划改革路径、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工作。

二是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首都发展“四个中心”的要求,到2020年,将有60%以上的国有资本分布在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国企。这一方面体现了北京市政府、北京国企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方面的决心,另一方面,对北京国资的保值增值和此类国企的未来运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在大量的项目实践中,我们发现此类国企,尤其是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专项任务和重大项目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重资产、难运营、不盈利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破题的关键之一是在建设之初就可以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开发与运营。PPP模式既可以减轻政府(国企)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也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提高项目效率。最新的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第二个破题的关键是此类国企一定要设计好政策和市场两类主体。由项目前期投资形成的资产打包成立资产公司作为一个政策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其他资源支持,比如资产注入、折旧调整、维护优惠、资产划入等政策。基于资产之上的业务运营则应单独成立运营公司,在明确定位的基础上构建运营模式,坚定的走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路径,从而实现良好的运营收益。

三是产业转型和资本运作的平衡。

在发展总部经济、高科技经济、京津冀一体化、首都功能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北京国资国企改革所面临的资源、资金条件都要优于其他的省、区、市企业。我们认为,在如此丰富的资源条件下,北京的国企改革就应该借鉴上海模式,不断通过资源整合、产业转型和资本运作,打造区域国资“大平台”、“大航母”。为此,北京国企改革进程中,一方面,市属国企可以与中关村企业合作,将中关村新型经济体以及行业经验传导到传统国企中,与国有企业实现产业转化,从而提高北京市属国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市属国企要学会在资本维度下推进改革,有条件的国企可以借鉴先进资本运作方式,运用上市公司平台,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合力度,推动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吸引、成立和鼓励各类基金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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