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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形式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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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篇1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在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监督下有组织地开展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的一种承发包形式。各地市、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不论国营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地市,对外来的施工队伍,不得实行封锁垄断,或歧视排斥。对外部门、外地区的中标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挠。

第六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可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已经编制;

2、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征地、拆迁、文物勘探、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4、主要材料指标、设备和建设资金已分别落实;

5、工程标底业经审定。

第八条 招标方法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邀请招标。

第九条 招标工程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3、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投标企业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有关问题;

6、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7、当众开标、公开标底、标价及评议标的原则、办法;

8、审查标书,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建筑物面积等情况);

2、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会审纪要等设计资料;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计划开、竣工日期;

5、工程的特殊要求;

6、主要材料供应指标和设备的落实情况;

7、招标文件交底及开标等的日期和地点。

第十二条 标底的计算:

1、以我省现行的预(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基价调整系数为依据,若省没有制定的专业定额,按有关部门的专业定额执行;若使用议价时,要计算议价的差价,但差价不计取管理费;

2、取费标准要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确定;

3、标底在不突破批准的工程概算的前提下,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负责。投标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基建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等级符合招标工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报名后填写投标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及企业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标书内容包括综合说明,根据招标文件填写标价,施工工期(开、峻工日期),工程施工方案和主要确保质量的施工技术措施,工程合同意见书。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标函一经寄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邀请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开封标书、各单位标价和招标单位的标底,进行集体评议标。一般在十天内确定中标企业,当众宣布。确定中标企业的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社会信誉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同中标单位在定标后半个月内,应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标书标函确认的条款签订承发包合同,不论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各级基建综合部门负责管理。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地完善提高。

第二十条 省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文件须报省计委备案。一般工程按隶属关系将招标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篇2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篇3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据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民政部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属笺人武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篇4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 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篇5

一、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定标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的签订必经几个过程。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是要约,经过评标、定标是一个承诺的过程,最后签订施工合同,成为以该工程质量、工期、价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投标机构编制,并向投标单位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需的重要文件,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图纸及附件、技术标准及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控制价、辅助资料表等。

招投标阶段是业主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的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非常必要。同时,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对工程招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己成为造价咨询企业及招标机构工程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

1.制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工期、质量、资质要求。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要结合每个项目的具体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文案。工程发包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项目的投资性质、施工技术复杂程序及招标人对项目建设周期的要求。因此,在发包工作开展之前,应加同招标人的沟通,并针对各项目的不同特点、投资性质等,选用不同的招标方案。

2.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并结合有关规定,在评标办法中中明确以下几点废标条件(针对固定单价合同):

1)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 (不含本身)或低于招标控制价 %(不含本身);

2)投标单位的子目单价超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5%以上;

3)修改清单、未按要求报价的;

4)单价乘数量出现5处(含5处)以上不闭合的;

5)每个单位工程的规费金额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规费金额的;每个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90%的;利润按零报价的;暂列、暂定未按要求报价的;

6)报价与各组成部分不闭合。

评标委托员对商务标进行初审时,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作为无效标处理。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及恶意竞争,对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维护作用。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重视确定好甲供材和甲控材、合同计价方式等内容。

3、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 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方式

在招标文件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时,一定要概念清楚,分清市场价、信息指导价、控制价、投标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现在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价格调整文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笼统的执行文件,而应对其严格约定。

招标文件中钢材、商品砼、水泥结算时可以约定:按业主、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计划工期内的施工工期,并按该施工工期内当地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进行调整;不在计划工期内的不予调整;调整基数为招标控制价中钢材、商品砼、水泥的主材价格(采用招标当月本市信息价价格);钢材价格只调增或调减±5%以外的部分,在±5%以内的不调整(含±5%);商品砼、水泥的材料价格只调增或调减±10%以外的部分,在±10%以内的不调整(含±10%),变动幅度在规定范围内的由承包方承担,变动幅度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调增部分由发包方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调差只计材料价差及税金,不计其他任何费用。

2)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调整方式

① 首先确定允许变更价款部分:设计变更(甲方签字认可)、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甲方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暂定价调整等 。

② 若设计变更工程量减少时,其价格按招标时相应的子目单价和费率结算,扣除其费用。

③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经招标人同意变更后,若在投标书中已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按照或参照已有的工程组价的价格;若投标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组价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合理的组价方式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价款(其组价的依据为:投标报价采用的组价依据;材料价格参加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以实际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报经招标人同意核准后执行;让利幅度按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执行,若在投标时未明确让利幅度的,则按中标价与招标单位发放的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确定)。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书面提出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④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和费用甲方不予签认。

4、规范评标定标程序

投标文件中商务标是确定中标人的关键,也是招标人造价控制的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要严格规范评标程序。

包括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总价及各个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要素的汇总分析;计算误差分析;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对应情况分析。现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全部采用计价软件,如果投标书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各项实际汇总数远远大于投标书所填合计数,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虚高。招标人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由于该工程中标事实已不能更改,也只能认定合同有效,即按综合单进行结算,就会使招标人受很大损失。

投标总报价、措施费报价(主要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来计取,其他措施费是否存在“0”报价和象征性报价)。

5、签订合同

施工合同是明确承发包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当然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把重要内容融入合同条款中,尽可能的细致,包括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甲供甲控材料附表等。这样可以有效规避投标文件中偏差和商务陷阱。

6、做好沟通

篇6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 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 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  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 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篇7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bid and bidding;forging bid;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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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桥(1981-),女,辽宁鞍山人,中级工程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建设工程招投标;黄浩(1981-),男,辽宁鞍山人,中级工程师,学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房屋建设及管理。

0 引言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串标行为违反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阻碍行业良性发展,损害各方的经济利益。

1 串标的表现形式

1.1 投标人之间的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主要有以下类型:①价格同盟:私下串通,达成价格协议,排挤他人,干扰正常的竞争秩序;②轮流坐庄:相互约定轮流以高价中标;③陪标补偿: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给予未中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④挂靠垄断:挂靠若干家企业,分别投标,形成投标垄断。

1.2 招标人(招标)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 招标人(招标)预先内定中标人,协助其在表面看是正常的招标程序中中标。主要有以下类型:①透露信息:透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给内定中标人;②事后补偿: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事后补偿;③差别对待:主要是对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④设置障碍: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其他投标人。

2 遏制串标行为的具体措施、利弊及要求

2.1 遏制投标人之间串标

2.1.1 招标公告阶段 具体措施:错时报名(电话预约)。有利效果:避免投标人之间碰头。可能弊端:耗时较长,安排不当仍不能有效避免报名单位的信息透露。要求:专人负责,细心谨慎,注意对已报名单位的信息保密。

2.1.2 发售招标文件阶段 ①具体措施:技术标作为符合型审查内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价及次低价投标人进入到项目经理面试环节(类似最低价评价法)。有利效果:保证工程质量,且降低成本。可能弊端:项目经理面试可能会使次低价投标人中标。要求:最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评委会有权认定为废标,应慎重。②具体措施: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明确分值分配及浮动比率,具体数字于唱标时公布。有利效果:防止参与串标的投标人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反算其各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弊端:有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之嫌。要求:招标人应确保开标之前有关数据的保密,一视同仁,不得对投标人存在不公平态度。

2.1.3 答疑及踏勘现场阶段 ①具体措施:尽量不采用集中踏勘现场。有利效果:有效避免投标人之间碰头。可能弊端:投标人对工程认识不足,导致废标。要求:招标文件应工程描述准确,详尽,全面,直观,且无误导性。②具体措施:取消答疑会;若必须,应先汇总,然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对所有投标人给予解答。有利效果:有效避免投标人之间碰头。可能弊端:投标人对工程认识不足,导致废标;工作量大;信息传递容易产生偏差。要求:招标文件对工程描述准确,详尽,全面,直观,且无误导性。

2.1.4 评标阶段 ①具体措施:投标文件明显串标行为,评委会有权认定废标。有利效果:使串标各方很难达成同盟。可能弊端:很难界定,评委责任大,容易引发投诉。要求:招标文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说明废标情况,评委会成员应谨慎且有高度的责任心,评标时发现串标应当场提请监管部门和纪检部门。②具体措施:对有过串标行为且通报的投标人在评分时应扣减一部分分值。有利效果:会减少参与串标的新成员,使得投标人能尊重招投标程序,遵守秩序。可能弊端:有歧视投标人之嫌,扣减分值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要求:串标行为应有年限限制,不能永远成为减分项目。

2.2 遏制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串标

2.2.1 招标公告阶段 ①具体措施:监管部门备案。有利效果: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②具体措施:监管部门(第三方)接受报名。有利效果: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碰头。可能弊端:监管部门工作量增大,参与方过多。

2.2.2 资格审查阶段 ①具体措施:以必备条件审查(法人、资质、负责人等级),根据工程实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置。有利效果: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可能弊端:标准设置不准确容易使资格条件不够的投标人参与进来。要求:招标要求准确无误,审查人认真仔细,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且有责任心。②具体措施:对同类工程经验不做要求(技术复杂、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除外)。有利效果:能更广泛的接收投标人参与进来,增加竞争。可能弊端:若中标,可能因为经验不足对业主造成经济或者工期的损失。③具体措施: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应尽量采用资格后身,由评委会审查。有利效果:有效减少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歧视,体现公正。可能弊端:评委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可能会有失公正。要求:评委会成员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综合素养。

2.2.3 发售招标文件阶段 具体措施:监管部门备案。有利效果:审查不合理内容。要求:监管部门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且有高度的责任心。

2.2.4答疑及踏勘现场阶段 同2.1.3。

2.2.5 评标阶段 ①具体措施:招标人(机构)不进入评标室,可通过语音介绍情况,不允许有倾向性的明示或者暗示,不允许提到任何投标人名称,并且可以考虑受各投标人监督。有利效果:防止向评委会渗透招标人的倾向性。可能弊端:硬件标准高(语音室及设备)。要求:监督人全面负责评标过程。②具体措施:评委会招标人代表与社会评委分隔两间,严禁语言交流。有利效果:防止向评委会渗透招标人的倾向性。可能弊端:硬件标准高(语音室及设备)。要求:监督人全面负责评标过程。③具体措施:量化打分方法时,社会评委分值的平均值与招标人评委分值的平均作为招标人评委的分值。有利效果:避免招标人评委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弊端:合理性有待考量。要求:监督人全面负责评标过程。

3 结论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选取参建方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招标方式能够有效做到节约成本,择优选取参见方,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体现公平。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串标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因此,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管部门及纪检部门应在招投标各层阶段加强分析和管理,严守招标制度,严把招标程序,严审招标文件,完善评标办法,从多方面着手防范串标行为,还建筑市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诚信环境。

参考文献:

[1]郭军,彭尚源.如何防控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32-35.

[2]杨文旺.浅述“串标”行为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5(03).

[3]余廷亮.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J].建设监理,2008(01).

[4]《串标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中国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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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招投标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已趋于成熟,许多国家开始在公共性的财政资金采购活动中引用这种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招投标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工程招标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的必经阶段,这一过程并不是花最少钱的投标商就能够获得工程的投标,其中有很多烦琐的问题需要注意。因此,企业须采取恰当的措施使得招投标的过程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招投标单位准备不充分

招标单位准备不充分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招标是一个非常激烈的竞争过程,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会引来很多竞标者进行投标。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商业战争,相关单位只有充分做好前期准备才能更好地为赢取竞标提供支持。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一些单位在竞标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使得许多企业白白地浪费了机会,错失了得到竞标的可能。这样的问题在一些较小的企业中经常发生。因此,企业只有做好前期准备,才能顺利通过竞标,赢得市场。

(二)规避招投标

在当今建设工程行业当中,并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会主动进行工程的投竞标,再加上受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影响,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并没有脱离“计划”为中心的经济体制。因此,一部分小型的建设工程便会想方设法地去规避招投标,而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决定建设施工单位,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得到施工机会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现象。在进行投标前,参加招投标的企业之间事先商量好应该怎样出价,为了获得中标资格,随意的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完全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意义;还有个别单位为了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而把整个建设工程进行违法分割,规避招标,严重破坏了行业准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投标方报价不规范

很多施工单位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的去抢施工项目,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施工项目之后,再进行严重的偷工减料,这是一种很不规范、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违法。有些施工单位在获取项目合同的同时,直接就开始倒卖合同,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取中间利益,也有中标之后不肯签合同,签了合同之后又不肯切实履行合同等这类严重违法的行为。还有些施工单位也会使用其他人的名义来进行投标,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中标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另外,在邀请招标时,有的施工单位也会进行串标行为,两者达成共同的协议,这种行为大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切实利益,甚至损害国家的利益,导致招投标制度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四)招标存在一定的弄虚作假、行业垄断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工程招标在大环境下是需要各凭实力进行竞争,但由于疏于管理,一些单位和个人总是能够找到一些漏洞,甚至不择手段进行行业垄断,使得工程招标环境失去平衡。此外,一些招标人为了节约有限的资金,在暗中弄虚作假,虽然表面上是进行招标,实际上不过是走个形式,招标人最后也是得标人,只是做些表面工作,严重损害了行业利益。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工程招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保障一切利益的基础。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的宪法进行详细的解读是建设执法队伍的前提,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主。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的大环境,也能执法队伍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然后,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只有拥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执法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厉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实施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企业业绩以及合同履约所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从而有效防止那些不合格的企业中标;完善招投标方法的运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的方式,有效的限制招投标的数量和人数;改善投资管理体制,需要避免同体投资、监督以及管理现象的出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那些具有明显腐败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而是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始终,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相关部门要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尽量规避招标、垄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招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人不再文件上弄虚作假;然后,要对工程招投标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工程招标的秩序和环境的公平性。此外,对工程招标的后期工作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一些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暗中运作,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实施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主要是指通过网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行,文件全部实现标准化,评标也实行远程对话,监管实现网络化,通过网络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交易,并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为了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建设网上招标交易平台,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还可以采用全程依托网上招投标的全体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实施电子招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腐败,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性发展方向。

四、结语

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弄虚作假、行业垄断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严格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生,这样才能真正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开展。

(作者单位为国贸工程设计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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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是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架构、招标方式、招标采购进度安排、评标办法、合同形式、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进行总体策划。

2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2.1 合同架构策划

合同架构策划主要考虑将整个项目按照工作结构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合同,确定各合同关系(平行或总分包),划分合同标段(包),并明确其合同界面和合同责任。

2.1.1 各类合同相互关系的考虑

(1)勘察合同一般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需勘察面积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并平行于设计、施工等其他承包合同。合同架构关系简单。

(2)设计合同一般采用总包设计合同,对其中专业性强的专业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总包设计单位对专业工程承担提供基础资料、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接口管理、设计进度控制和最终设计成果确认等总包管理责任。对于简单工程的设计则可以直接由一家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工程也可采用设计、施工和设备供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即EPC合同模式。合同架构简单,责任明确,目前在国内主要应用于冶金、化工、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3)施工合同主要可采用施工总承包、平行发包、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这三种模式。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工程施工场地和其他施工条件交叉影响小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整个工程由一家施工单位承接,存在资质不够、或造成工程招标采购的竞争性不足、或质量不易控制时,应采用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的合同模式,业主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实施指定专业分包,总包单位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总包管理,总包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场地协调、临时设施使用、进度安排、档案资料汇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这样确保工程实施满足法律要求、造价合理、质量可靠;除去上面两种情况之外,可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即整个工程施工由一家单位承包完成。

(4)设备供货并安装合同,一般按照第(3)条中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签订合同。

(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否则,采用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

(6)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等服务合同,一般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规模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各自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监理合同有多个标段时应选择一家单位作为总监理管理单位,这种形式在公路建设工程中普遍采用。

2.1.2 合同标段(包)划分的原则

(1)合同标段(包)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引起投标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对本工程的足够重视,同时保证在投标阶段有足够的竞争性,即满足资格条件和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

(2)材料设备包划分在考虑专业性的基础上,为保证单个合同的规模,应适当减少项目发包合同的数量,以简化项目管理,可考虑对相关性较强的材料设备进行打包招标。

2.2 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直接发包。

招标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相关法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2.1.1中所述的业主指定分包时,也须依法进行招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建筑施工、普通建筑材料等标的物,一般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专业性较强、竞争性可能不足的设计和EPC等标的物,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金额较低的标的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对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则只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3 招标采购进度安排

项目招标采购的进度安排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细化到每个标的物招标采购的起止时间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控制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的长短进行合理安排,有些工业设备因制造周期长可能在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就需要立即进行招标采购。

施工招标一般的顺序为: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土建工程在前,安装工程在后;结构工程在前,装饰工程在后。招标的具体顺序应结合实际工程的特点、条件确定。

对于每一次招标还需拟定其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2.4 评标办法的选择

常见的评标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价法。

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仍然有一定差距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技术简单、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差距较小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主要应用在简单的施工标、较普通的材料采购标,其他标的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EPC类标的物宜采用二阶段招标评标法。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业主的基本方案、技术指标、功能要求、装备水平要求、工期要求,编制深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报价,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设计方案,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按照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第二阶段投标,评标专家进行第二次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比。

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在技术标、商务标(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拟派人员情况)、经济标(报价)的分值分配上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分配。施工类、设备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70%左右,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20~30%,服务类标的物的评标应对拟派项目团队的资格、能力、业绩等人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评分,并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进行考察评分。

2.5 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评标办法、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科学明确约定,也是合同能按照业主既定的原则迅速签订和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

合同基本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同形式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风险分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款,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调整单价。对于工程资料完善、工期短、工程变化很小,风险低的标的物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资料相对完善、工程可能存在局部变更,存在一定风险的标的物可采用变更部分内容价格可调的总价合同,即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应用于设计资料不完整、变化可能会较大;时间要求特别急(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程度特别高,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详细确定实施方案和费用的工程。

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能正确估计合同风险,更好地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减少合同谈判的工作量,有效避免投标人在中标后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甚至合同谈判破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合同范本,其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均有常规约定。招标文件应明确采用何种合同范本,约定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应明确的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质量标准和要求;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风险分担方法;违约责任等。

对上述主要条款的约定,须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并做到公平合理。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实现合同双方共赢的局面。如果在招标采购阶段,业主利用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的优势,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风险过多地转移给承包人,将造成承包人在投标时过高考虑风险而提高投标报价,或合同实施阶段风险发生时承包人无力承担而被迫违约,造成工程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将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

3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最主要方式,是施工单位获得工程项目的主要途径。综上所述,招标采购的策划对选择承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具有十分的关键作用,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招标采购策划工作,不断提高策划水平,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篇10

1、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因素

1.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上进行的竞争活动,是平衡市场的一种先进手段,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起步晚,经验不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招标投标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制约机制力度不够,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前没有相关的整改措施。

1.2行政干预

招投标程序是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权和管理权,不像发达国家的行政部门只是宏观管理,而不直接参与的方式,使得我国招投标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招投标的程序合理合法,但实际上在每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指导性意见”,很多工程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各自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制约。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出现陪标、围标等不良行为,使招投标徒具形式,出现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现象。

1.3标底随意和泄密

虽然我国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受长期的习惯影响,建设单位的主观倾向性还是普遍存在的,加上行贿受贿、关系、情面等影响,标底极易泄漏,保密性差,有时为了让自己心中的单位中标,标底编制很不严谨,为的是让其他投标单位偏离标底而溜标。

1.4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其直接关系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工程的实施,是实现工程“三控制”目标的关键之一。要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

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①评标委员会是由单数5人以上的人员组成,而且专家要占2/3,评标尺度、标准、主观权都有很大的自由度,在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②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③人为的溜标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必须重新招标,连续两次溜说目梢砸楸辍S行┙ㄉ璧ノ痪褪亲プ≌獾悖人为的限制投标单位数量,达到议标的目的。

1.5行贿受贿

主要是指投标方的违规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实施,加之施工单位的改制,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采取不当行为,如:低价中标,再采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分析

2.1加强工程招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保障一切利益的基础。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的宪法进行详细的解读是建设执法队伍的前提,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主;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相关法律的建设有助于规范工程招标的大环境,也能为执法队伍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然后,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只有拥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执法队伍工作的顺利进行。

2.2严厉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实施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企业业绩以及合同履约所需支付的保证金的额度,从而有效防止那些不合格的企业中标;完善招投标方法的运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的方式,有效的限制招投标的数量和人数;改善投资管理体制,需要避免同体投资、监督以及管理现象的出现;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处罚那些具有明显腐败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2.3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

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管,而是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始终,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相关部门要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尽量规避招标、垄断、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招标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人不再文件上弄虚作假。然后,要对工程招投标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确保工程招标的秩序和环境的公平性。此外,对工程招标的后期工作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一些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暗中运作,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

2.4实施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主要是指通过网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行,文件全部实现标准化,评标也实行远程对话,监管实现网络化,通过网络上的招投标平台来进行交易,并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建设网上招标交易平台,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还可以采用全程依托网上招投标的全体电子化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实施电子招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腐败,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良性发展方向。

结束语

要强化招投标的制度和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对于目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一定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以及强化过程监督等,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市场,促进建设市场秩序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会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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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篇12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中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13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简历;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在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技质量情况说明;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

(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设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付给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在定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列支范围:招标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是弥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专项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