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公司经营相关法律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2011年4月11日,中国水电股份公司与老挝政府在老挝首都万象签订了南乌江水电项目开发的特许经营框架协议。这是中资公司首次在老挝境内获得整条流域开发权的项目。南乌江全长475公里,是老挝境内湄公河最大的一条支流,流经丰沙里省和琅勃拉邦省。该流域共分7个梯级进行开发,总装机容量达115.6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50千瓦时,总投资预计20多亿美元,发电电量将出售给老挝国家电力公司。南乌江流域梯级电站的建成,将为老挝北部和老挝电网提供稳定优质的电源,同时将极大改善整个丰沙里省、朗勃拉邦省等整个南乌江流域地区的交通条件,促进流域地区的旅游业和工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2013年2月21日,由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承建的广西电网首个老挝境内电力项目――老挝沙耶武里省农村电气化工程全面启动运行。http:///E_ReadNews.asp?NewsID=29273,访问时间:2013.1015.该项目惠及69个自然村8000多户家庭5.1万人。该项目是广西电网公司在老挝境内实施的第一个电力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1094万美元,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中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工程新建了4条22千伏线路约265公里、400伏线路约117公里,安装变压器54台、变电容量4330千伏安。工程建成投产对老挝沙耶武里省北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 老挝电力业相关法律制度
1997年4月12日,老挝第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这部法律施行至今,仍然是老挝调整电力投资、贸易、经营、施工等与电力相关的各种活动的行为规范。该法共12章56条,对老挝电力的生产、输送、销售及管理体制、电力进出口业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P384)
(一) 电力的投资经营制度
1.电力资源的所有权及投资贸易政策
老挝电力法规定,电力是指由电源、电流、电压等形式构成的一种能源,并且由可产生电能的物质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煤炭、燃油经过转换而形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可产生电能的物质资源属于老挝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进行管理、保护以便于国家长期高效利用。老挝鼓励一切市场主体投资于电力生产领域,以便满足城乡各族人民的用电需求,也可把电力资源作为出口商品出口创汇。 老挝政府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电力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
老挝电力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电力开发经营活动,从勘查、设计到建设和电力输送的全过程都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同时在立项前要评估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防止因项目的开发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老挝中央政府依照《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关于电力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电力的经营开发的相关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3.电力企业的设立
在老挝,电力企业是指从事电力考察、电力信息、电力设计、电力建设安装、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及其他从事电力的开发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设立电力企业,必须进行审批。 按照装机容量划分为4 种规模,分别由不同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以上的,由中央政府提交国会审批;装机容量在2000~50000千瓦之间的,由中央政府审批;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由省、市、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的建议做出决定。[1](P385)
4.电力企业的经营
在老挝投资电力业,可以采用老挝国家独资、与国内外企业合资、国内集体或私人投资等三种形式。在经营方式上,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建设-经营-当业主-移交方式(BOOT)、建设-移交-财务关联方式(BTF)和其他经营方式。
5.电力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在电力生产、输送、销售、进出口或电力开发领域开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并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需要在经过项目调研、项目评估、数据勘查、投资建议、审批投资申请、签订协议、起草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特许经营权审批的程序后,再按照工业手工业部规定的程序完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参与电力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查。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30年(建设时间包含在内)。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获得特许经营权者必须把整个企业无偿移交给中央政府。特许经营权可以由中央政府决定延期,但不得超过15年,特许经营权的延期申请必须在期满的5年前提出。
6.电力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电力企业的权利是:在电力企业经营期间,有权租赁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土地,但对于该租赁土地地面上已有的其他资源,在使用前必须征得中央政府的同意;通过行使特许经营权开展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正当合法利益;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得到中央政府在有关电力科学技术方面的支持;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在中央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转让或继承电力企业。电力企业的义务是:所建立的电力企业符合特许经营的条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存入规定的保证金;外国投资者应依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方式汇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指定银行;保护环境;按企业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开立企业账户;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当发生对环境、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或需要移民异地搬迁时,承担相关损失费;对企业雇佣的老挝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并在福利方面给予保证;按规定记录并报告特许经营权行使情况,包括各项详细开支情况;按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修好电力设备;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当发生特许经营权获得者不再继续经营电力企业的情形时,应把项目以及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其他文件无偿地归还老挝中央政府;电力企业在转让给老挝中央政府之前,电力企业经营者必须先清偿所有债务。[1](P387)
(二)输电售电制度
1.电力输送
电力输送是指通过输变电系统把电力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再输送到用户或国外。输电线路的安装、建设必须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进行。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己居住范围内的电杆、电线及其他电力设备。发电厂必须把所生产的电力输送到国家电力输送系统。
2.电力销售
是指把电力从电力输送系统或从发电机输送到用户供用户使用,用户支付电费的交易活动。即通常所说的由高、中或低压系统组成的配电网进行送电并收费的行为。
电力销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持续、不间断的正常供电原则; 保障电力供应,节约用电原则;安全用电原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原则。电价的制定必须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电价划分成以下几类:进出口电价;国内工农业生产服务用电电价;偏远山区农村消费用电电价;其他电价。各个时期的各类电价标准由中央政府制定。
(三)电力进出口制度
为了提供足够的电力以保障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把电力规定为出口商品之一,鼓励电力开发、出口。如果认为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必要,在中央政府做出的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国外进口电力。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决定,电力可以从一个国家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境内向其他国家输送。通过老挝境内向他国进行的电力输送必须通过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并支付费用,除非老挝国家电力输送体系不具备相应功能。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将临时批准电力输送者通过自己建设的电力输送体系送电,但必须处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
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输送体系向他国输送电力必须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必须支付通过老挝境内的电力过境费和其他服务费,并补偿由于修建上述电力输送体系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允许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上述电力输送体系。
(四)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开发制度
老挝地方和农村的电力资源开发是指小型水力发电、燃油发电、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或其他能源发电等,把某一个地区的电力并入老挝国家电力输送系统或专门的电力输送系统的活动。为了保证偏僻农村人民生产生活的用电需求,老挝政府鼓励地方和农村开展电力资源的开发。由省、市、特区工业手工业厅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2000千瓦之间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省长、市长或特区行政长官根据工业手工业部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设立地方电力企业。县工业手工业办公室负责进行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小型电力资源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以便本辖区内的电力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县长根据省、市或特区工业手工业厅提供的技术方面的意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之内批准设立农村电力企业。[1](P392)
为帮助地方和农村开发电力资源,开展电力设施的建设、安装工作,中央政府建立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发展基金。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发展基金来源于以下途径:中央政府预算;政府筹资、社会融资;其他企业提供;个人出资;国际援助。此外,中央政府在用于地方和农村电力资源开发的机械设备、设施的进口及建设、开发工作等方面给予减免税、提供信贷等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米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in Laos
and Its Related Legal System
MI Liang
篇2
创业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姚兴良 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篇3
协助公司同相关经济主体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合同等,完善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此外,对于公司各项重大经营活动进行事前把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2.做好相关非诉及诉讼案件的跟踪工作
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处理违法占地纠纷、购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肖家院子违章搭建纠纷。
同时,为公司处理非诉、诉讼(仲裁)纠纷提供有力的协助。
3、保障内控制度合法合规
首先,紧扣“依法治企”的原则,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完成了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力求各项制度的设置既能以国家上位法律及配套法规为准绳,又能结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的特点,从而做到固本强基,依法治企。
4、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篇4
2.1新公司法规范的体系统一性新公司法还保有一部分“双轨制”的特点,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容易形成区别对待的现象,容易形成实质上的“歧视”和“保护”,这与WTO框架强调的“透明度”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不符。
2.2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间结合不良新公司法与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税法、外汇管理法、外资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和联动机制。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或垄断。
2.3新公司法缺乏新的激励机制现代公司制度需要制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激励制度是重要的手段,由于新公司法缺乏激励机制的表述和规范,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进而导致资产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出现利益上的损失。
2.4新公司法缺乏可行的实现机制首先,对于大型国企公司来说,当前的新公司法存在着实施上的障碍,使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以及在何种程度承担该项任务的问题上面临两难。其次,新公司法还面临和可诉,司法救济问题不能在新公司法力得以完善和体现,这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法的公信力,而且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欲望。最后,复合责任追究上的障碍,没有复合责任追究将会导致公司对公益以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漠视而滥用经济优势,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国民利益的保护。
3新公司法的机制突破
3.1真正统一内外资的法律地位彻底改变内外资立法“双轨制”模式,实现我国外资法与公司法的明确分工是公司法变革的体系性选择,也是加入WTO后如何平衡国内外投资者利益问题的必然途径。
3.2协调新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体系的关系建立一整套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力体系,处理好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联度、协调性问题,实现经济类法律真正实现互动,这是新公司法活力和生命力的关键。
3.3健全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新公司法应当在规范公司治理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的双层激励机制。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正向鼓励要提高层次,在完善薪酬组合,确立长期激励制度的同时,规范精神鼓励和控制权激励。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中应当明确确立激励机制的反向约束理念,突出扣降薪酬以及解雇的功能压力,以保证公司经营者在履行善管义务的同时革除懈怠心理,依据市场经济的进化机制,最大程度地扩大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包括报酬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
篇5
1. PPP融资模式及其主要特点
1.1 PPP融资的概念
PPP融资方式最早是由英国政府提出来的,是政府部门通过与私营机构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项目对私营机构的补偿是通过授权私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王灏根据私营机构在项目投资中的参与程度和风险不同将PPP融资方式分为三大类:外包类PPP项目、特许经营类项目和私有化类PPP项目。外包类投资是指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参与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任务;特许经营类指私营部门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风险,共享项目收益;私有化类指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最大。
1.2 PPP融资模式的特点
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PPP融资模式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可充分吸收私营资本。PPP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部门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加速建设及有效运营,这为私营部门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投资市场,必然可以吸引到大量的私营资本参与到基础建设投资中去。其次,采用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在工程过程中有效推行全寿命周期管理。PPP项目的合同期限通常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寿命、投资回收期确定的,而基础设施的合同期限一般都长达几十年,这可以向政府提供全套的工程信息,有利于在建筑行业推动全寿命周期管理。再次,采购过程灵活多样,可对工程做出及时变更,确保公共部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PPP合同中会有一些条款赋予公共部门保持灵活性的关键权利,可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程设计,满足群众的最大需求。第四,融资类型多种多样,如BOT、BT、DBO、PUO等,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予以选择。
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可行性分析
2.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1政府的思想观念尚不成熟。当前,我国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参与方大都是国有的大型建筑企业或其他国有企业的附属建筑施工单位,私营企业真正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并不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私营企业涉足最少、进入最难、最难以发展的领域。
2.1.2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缺乏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和制度,对于市场竞争的主体、竞争的标准还没有一个有效地官方文件予以明确,造成现行的市场竞争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2.1.3特许经营权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亟待规范。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权管理文件尚未对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和特许经营制度的产权归属做出规定,政府还需改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规范。
2.2 PPP融资方式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有效性分析
2.2.1拓宽了城市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实行PPP融资方式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更好的满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同时原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可更好的用于经济发展和其他市政建设。
2.2.2可以及时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公用垄断企业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是一个普遍现象,政府退出此项服务,而是站在一个规划协调者的角度,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3. PPP融资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应用所要注意的问题
3.1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推行适合城市化进程的不同PPP融资模式
PPP项目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项目的不同环节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有些问题在国家颁布的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中有统一的规定,但更多的仍是通过不同项目领域内的我国其他法律或现有行政法规来管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总归性规定、地方法规、专营办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土地相关法律、项目公司设立相关的法律、外汇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争端解决相关法律、环境相关法律、担保贷款融资相关法律和定价相关法律。然而,虽然PPP项目法律众多,但是仍然有部分法律会和国家的其他法律产生冲突。国家也应设立相应的PPP管理部门,对 PPP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以使工作规范,加快PPP项目的推广。
3.2建立、健全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为大范围推广PPP融资模式建立社会服务基础
PPP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涉及的参与方多种多样,有东道国政府、项目公司、项目实际投资者、管理公司、工程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广泛的较复杂的金融、财务、工程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专业的人才队伍是PPP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要促进PPP项目的发展,加快投融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市场投融资服务咨询公司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PPP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其次,PPP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校的支持,只有通过高校的人才培养才能为PPP专业人才的最终成长夯实基础。最后,国家要加强对PPP融资模式的宣传,对国际上的成功的和失误的PPP融资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形成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新型PPP融资方式。
3.3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是实现PPP项目运作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合理定位。由于PPP项目的性质,只有项目所在国政府下放和解除各种审批权限,才能切实有效的减少行政手段对市场的干预,促进PPP项目的发展。其次,要放宽政府的扶持政策。PPP项目不是“民进国退”,不是政府完全退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的投资者组合多种多样,不仅有国外的财团和金融机构,也有不少国内的大型民营企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中国PPP融资方式具有立项周期长、手续多、回报慢的特点,如果政府不能适度放宽国内的投资政策,势必会减少国外投资者的兴趣,增加其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可以适度放宽投资限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再次,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管理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无法有效的投入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去。因此,政府还需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壮大,构造一个主体层次多元化,产权明晰适度竞争的市场结构。
3.4建立PPP项目财务评价体系
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PPP项目往往都是资金投入巨大、建设经营周期长、社会影响广泛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因为涉及到外资和民营企业,我们在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价时要与一般项目的财务评价予以区别。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PPP融资项目涉及到投资方和政府,不同角色的定位决定了财务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私营企业和政府的可行性研究周期的不同。第二,PPP项目投资方往往是多家私营机构组成的大财团,参与者众多决定了受益者也多,财务评价结果要充分体现参与者的受益情况。第三,众多风险因素影响现金流。风险的分担方案将直接决定各种参与者的收益,PPP项目的时间跨度较大,风险在项目发展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计算项目收益时要充分考虑到上述变化。
参考文献:
篇6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照章纳税,遵守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
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四德工程建设。
五、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二】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三】
为贯彻落实xxxx有限公司的xxxxx的质量方针和xxxxxx的环境方针,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如下诚信承诺:
1.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我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做诚信守法的企业。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坚持自主创新,拒绝生产及接受委托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
3.坚决杜绝伪劣产品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我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和经营,保证生产和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不生产和经营伪劣产品,杜绝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
4.加强企业自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我公司自觉接受社会、(党员公开承诺书)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篇7
工信部电管函[2010]536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互联网业务发展中产生纠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的服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平息争议,坚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对两公司通报批评,并对两公司及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令两公司自本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
二、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加强沟通协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三、我部将依据职权,会同相关部门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责令两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四、责令两公司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五、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引以为戒,遵守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尊重用户权益,共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张意轩)对于此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波及甚广的“3Q大战”,工业和信息化部20日作出正式表态并给出初步处理意见。
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批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报》,对奇虎和腾讯两公司提出严厉批评,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同时也责令两公司自该通报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
工信部同时也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通报指出,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业务中产生纠纷,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单方面中断对用户的服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业务使用,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工信部表示,事件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平息争议,坚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经各方共同努力,目前事件处置已取得初步效果。
工信部表示,为有效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工信部已明确要求两公司以用户合法权益为重,立即停止一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两公司侵犯用户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在通报中,工信部责令两公司自该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事宜;责令两公司停止互相攻击,确保相关软件兼容和正常使用,加强沟通协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责令两公司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篇8
现代审计是审计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委托方和审计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中,由于双方拥有的审计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产生审计寻租、合谋、博弈等不良行为,违背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一、 审计信息不对称导致诚信危机
诚信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石,是维持交易双方利益平衡、保持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因此,诚信原则受到了古今中外不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普遍推崇。[1]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守诚信的现象常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坚持诚信需要支付道德成本,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人”常常为获得“效用最大化”,而不会为诚信支付较高的道德成本。
当今社会,各种诱惑不断侵蚀着人的“诚信”,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常常引发失信的行为。由于诚信原则对失信的控制是以信息不对称为假设和前提的,所以,在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完全相同或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失信发生的机会相对较小,也就不存在是否诚信的问题。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行为被揭穿的可能性较小,失信发生的机会相对较大,信息优势方才会面临是否坚持诚信的价值选择。
一是审计信息不对称的诚信问题。被审计单位不提供审计需要的信息甚至提供假信息。二是由于审计人所得报酬与违规惩罚额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二者之间存在相对的不均衡,在审计人缺乏诚信、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审计的诚信危机。
审计诚信实际上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往往在会计信息的获取时间、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掌控着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有着比较全面的了解。但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获取信息只能通过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制造者为规避某种惩罚或为获得某种利益,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2]
二、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对称,一方总是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依据所存在时间与契约签署时间的不同,可以将信息不对称分为外生和内在的两种信息不对称。[3]无论是外生的还是内生的信息不对称,都易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产生道德风险。在审计方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由两方面风险构成:一是财务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二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认为该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误和漏报的风险,即审计风险是客观和主观的结合,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调节,但主观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4]
三、 审计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研究表明,审计人是否会利用信息优势而采取寻租行为,取决于审计成本、审计收费、处罚以及诉讼引起的损失等因素。当审计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给有关审计人员带来高额损失并严重损害其声誉时,审计寻租行为会减少。因此,应加快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人提供虚假报告的违法成本。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不断提高失信的成本,提高审计质量才会成为审计人员的理性选择。
2.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有效的监督是规范各项市场行为的坚实基础和保证。[5]一是要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经营和信息传递等行为的监督,保障所有者的利益。就企业而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监事会,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职能,尤其是要加强对经营者行为和信息披露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力监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就各审计组织而言,应积极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在承接业务阶段、执行业务过程、审计报告阶段的审计。二是加强外部监督。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强化和规划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快理顺社会审计的监管体系,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行政监管职能,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3.进一步优化审计环境
建立健全完善的审计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通过市场手段来规范审计中各种不规范和不道德的行为。在有效资本市场中,有诚信的审计人员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节约更多的谈判成本,可以获得更多的审计诚信收益。
4.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是关系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审计中,虽然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获得重大突破,但是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依然由审计人员来执行,并起主导性的作用。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诚信审计对对审计人员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掌握计算机操作,以及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并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 胡晓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成本和价值选择[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
[2] 陈莺.信息不对称下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J].津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
篇9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规行为缺乏明确责任的必要措施。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非唯一,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从事该项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计注册人员等。以上会计责任主体涉及人员较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主体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在出现会计违规行为的时候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相关人员会出现踢皮球式推卸责任方式,给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由此导致一些会计工作人员更加肆意的进行一些违法行为,给会计行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有待提高。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很多会计账目上的财务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会计报表杜撰现象严重。企业会计工作中,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表单等会计凭证反映,这些会计材料承载了企业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资金流动状况,是企业某段时间内的发展的数据反映。会计信息失真会让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误判,虚假的会计信息还会为企业的逃税漏税行为提供庇护,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会计人员会与其他部门人员同流合污,在一些大型工程的会计账目上虚报,以此谋取个人利益,并借助法律空隙逃避责任。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企业承受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并间接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严重的话会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并对日后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阻碍。基于此必须提高对制造会计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减少会计行业的造假行为,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使得会计工作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展开。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就整体情况而言仍旧处于传统阶段。调查表明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目前专业素质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和训练,专业知识不足。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员工思想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严格把关,在会计人才的要求上有些宽松。会计工作人员是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的实施者,为促进改革的进行首先需要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日常行为规范等了解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时常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逐渐发挥其在企业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刻不容缓,尤其是会计人才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让其在工作中受到约束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一)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养,培养其法律意识
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必须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让所有的会计工作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减少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调查表明,会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最欠缺的就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违法行为的时候只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对其恶劣影响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为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对会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考试,让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非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觉约束自己,有效降低会计信息的虚假性,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机制,明确各会计机构职责
企I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管理机制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各项管理,在设置企业会计机构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避免公司管理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必须由财务部门下各机构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将财务管理的职责、权益等分配到各个机构中,以此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核算工作,通过科学的计算与分析得出准确结果,为公司的发展进行引导。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定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一定的风险规避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的会计环境。另外对于会计中的虚假信息行为,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一些有效的策略,还能让人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企业应该制定统一的周期计划,减少球现象。并在实际管理中进行明确的季度划分,及时有效地完成当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使得最终得到的财务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性,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运营状况。
三、小结
会计工作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行为,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会计工作中信息的有效性,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不断前进。
篇10
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能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首先,不同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方式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民商事法律的规定,出资人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本案中,李某等人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形式。
篇11
金融生态的说法,就是借用生态学的提法来对金融环境进行的一定描述,用来对金融运行相关环境要素进行表述。协调的市场,稳定的经济环境,加上完善的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就构成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法律环境是决定金融生态生存与发展的直接因素。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金融生态自我的调节功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率,推动金融生态的发展。不过,适宜金融生态发展的环境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适当的对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不断规范金融行为。金融运行的相关环境因素,都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调整;金融机构的健康、正常的运作,也离不开法律制度所为其提供的有力保障。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能够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提高内控水平,优化金融机构,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
二、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建立金融产权法律制度,突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推动金融企业发展进程。金融发展的核心是产权制度,须从法律层面保证金融产权制度对市场原则的体现,明确产权边界及权利、责任和利益。当前形势下,金融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关键点是:
①在法律方面推动金融产权的多元化,消除金融产权所有制歧视的法律障碍,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介入金融的法律规定统一。
②调整涉及到金融主体构造的相关法律规范,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突显出股东在金融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突出其法律作用,落实股东对经营失败负责的制度,明确其核心地位,解决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能够依靠法律切断失败成本的转移之路。
另外,强化委托和的法律关系,明确所有者及经营者分别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法律对金融债权的法律保护,加快金融生态发展速度。首先,需要修改破产法,通过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来保护破产企业的员工权益。另外,要能够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运用,保证债权人对法人背后的真正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追踪。还要完善担保法,从实际出发,在合理范围内尝试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将权利质押纳入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之内。除上述之外,还需要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扩大贷款诈骗罪主体范围及其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的相关制度。根据经济、金融的发展要求,调整和规范贷款的程序、质量管理、责任人等,保证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得到法律保护。鼓励金融创新,对一些利于活跃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动,规避风险的各种金融方法等,认定其合法。
(三)改进信用法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信用,是金融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能够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强化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从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保证规范管理和处罚的严厉性,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个重视诚信的氛围,使金融机构不敢失信、不愿失信。关键是要加快征信立法速度,推进企业征信系统进程,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征信立法分为征信业务法,征信产品促进法和征信产业管理法。
(四)提高法律管理效能,调整金融监管制度。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相关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拓展其法律发展空间,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另外,还要加快建设监管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修改金融监管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将监管主体的职责引导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最后,以监管效能的提高为核心,制定增强金融稳定性的法律框架,对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并完善处置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原则落实相关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尽快金立完善的存款保险、保障基金等相关法律制度,将国家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问题解决,减少政府承担其经营失败的负担。当前整体形势来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目前已成熟,需要按照全体参与、有限保障的模式来构建金融机构保险保障法。最后,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整体效果,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有效促进银行资金的运用法制化,避免其它部门运用银行资金从而造成倒逼局面,要从法律层面对银行“多功能”使用再贷款进行制约,维护货币独立性。为了能够明确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区别,须尽快明确一些特殊机构的法律地位。另外,司法部门要提高相应的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期限内办理和审结案件。
总结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在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也须不断推进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完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构建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生态。
参考文献
[1]徐文煜.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J].经济导刊.2011(07).
[2]王冰.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理论导刊.2006(11).
篇12
现代企业是指适应社会化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及规范企业法人制度、责任有限、治理结构科学的新型企业。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或机构对企业经济全过程及资金运动的监督,目的是要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可比、真实相关,以此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由于现代企业产权、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的特征,企业债权人、所有者、管理者以及政府需要依靠会计信息来协调,所以会计监督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需要。首先,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需要加强会计监督,现代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企业管理者获得出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独立经营权,这就必然要求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督。其次,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完善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是责权利的安排,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在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存在着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会计监督是协调联系两者之间关系的纽带。另外,加强现代企业会计监督也是企业科学管理、自我约束的需要。
二、 目前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
(一)部分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无法相互制衡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缺陷,缺少应有的权利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的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总经理或董事长权利没有得到控制或约束,经营权强化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这样会导致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当企业的会计行为受制于经营领导者时,会计就无法为债权人、投资者提供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正确的财务信息,人为去调节成本、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就无法避免,会计就成为经营者操纵的工具。
(二)经营自我约束及股权约束机制缺乏
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处在发展的低级阶段,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经理市场,也少有企业采取业绩激励或者认购股权等方式对经营人员进行奖励。作为人力资本价值的所有者,经营人员的人力资本增值率及收益率与企业的资产营运状况没有太密切的关系,这就会造成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难以形成。
(三)会计人员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对称
法人财产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利益具备了较高的排他性和独立性,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权利,而会计监督更多的应该是体现所有者的利益要求,然而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客观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制约,一些企业没有建立好的制衡机制,会计人员的经济缺乏独立性,造成会计人员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对称,会计监督目标就必然难以实现。
(四)企业外部监督不力
一是社会审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业人员少,业务素质及职业素质不高,而且因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注册会计师常常不由股东委托而直接由经营者聘请,这使得社会审计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时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在为企业服务和监督成本之间找均衡点。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有财政、工商税务、法律、金融等多种监督方式,但是监督功能有交叉,标准不统一,造成监督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又因为缺乏横向的信息流通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三、 现代企业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建议
会计监督若不力,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非常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要使现代企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会计监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着手: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及经营者各方的责任、各方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会计监督起到作用的基础;克服经营领导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才能为会计监督创造好的实施环境。要健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是要加强企业的法规制度控制,二是要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身份,保证投资者对经营者的选择权,三是要使监事会真正发挥作业,形成制约力量。
(二)加强企业的会计责任
现代企业的会计监督存在双重委托关系,一是企业投资者委托经营者经营,经营者再通过会计人员代表其从财务上反映其履行责任的情况。二是企业投资者委托会计人员通过行使监督职能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这层委托关系的存在不利于经营者的利益,如果经营者能够影响上一层委托关系来解除或变更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力,那么会计监督职能就无法实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会计人员或机构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完整一致,消除会计人员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对称现象,才能保证会计监督职能得以实现。
(三)强化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是经营者、所有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公众获取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所以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此强化会计监督的职能。要强化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方法来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律建设,通过制定会计准则和完善相关法律来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另外,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非常重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对加强现代企业会计监督至关重要,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从源头上加强学校会计学专业的法律意识教育,二是严格执行没有上岗证的人员不准从事会计工作,三是加强就业后的后续教育及职业培训,四是强化会计师协会监督职能,使其能及时清理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是应严肃法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四)完善企业外部监督
要完善企业外部监督,首先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减弱人治强化法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经营者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应根据其违法性质、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公开。同时应协调各方外部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可以通过立法规定来促使相关外部监督部门适时适当地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应加强横向的信息流通,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可能受法律、经济、政策等各方的原因影响,现代企业要加强会计监督是非常综合性的系统问题,必须要夯实基础、从战略上统筹规划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参 考 文 献
[1]张震.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J]财务会计.2011(5)
篇13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但主要以个人业务为主,随后被其他国家所引入,其中以在美国的发展最为繁荣,日本紧随其后。在我国,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务重开后才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房地产业融资渠道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在严重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不开始向信托转移。而信托以其制度灵活、量身打造的特点,与房地产业结合,成为房地产开发商重要的融资方式。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其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也是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以下我们所说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资金信托。
二、房地产信托的优缺点及我国目前存在问题
在当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除了靠商业银行的贷款之外,房地产企业还要选择一种灵活、变通的模式,信托的特点正好适合了房地产的发展。从长远发展看,房地产信托自身无可比拟的优点使其可以成为房地产业融资需求的有效补充和主流发展方向之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可以进行直接贷款、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要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从而增大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和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系统风险,分散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相对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不但可以降低房地产业整体的运营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还有利于房地产资金的持续运用和公司的发展。
但房地产信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缺点。房地产信托的资金一般来自社会大众或是法人机构,如果市场不景气或是利率水平的影响,集资过程不一定可以顺利完成。如果失败投资者将要承担损失。而且,房地产信托使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缺乏对房地产经营的权力,如果信托公司由于没有很好的专业化水平或经营不善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会有很大风险。
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律已基本成型,但由于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短暂,相关法律没有跟上,所以还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我们应该制定专门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法律,使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着很多法律规避的现象,这使得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的损失。
2.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还存在以下缺陷: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全方面的系统的监管体系;信托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缺乏,诚信缺乏等。
3.信托作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从发达国家的信托发展来看,建立信托税制是势在必行的。
三、发达国家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信托业在当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并成为现代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中以美国和日本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美国信托业务的主要特点: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分别管理;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日本的信托立法也是相当完善的,其信托业务的主要特点:寡头垄断的行业市场格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障;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务的分业经营;不断开发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重视信托思想的宣传和普及。我国今后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时,应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信托模式。
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与外国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相关法律和市场环境不健全,其功能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比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历史、现状等,我们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
1.加强立法建设,加强监管。国际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信托业才能整体上和别的金融机构在信用体系上形成竞争。目前,我国信托监管体系的构建应着重从法律体系入手,我国信托法律体系应该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