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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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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及政策改进[J].中国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莲,王威武.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联分析[J].商业研究,2011(1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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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收征用,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成为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一族”,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虽然各地都着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但效果并不理想,现状堪忧。
一、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
(一)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数量众多,影响面广
从全国来看,失地农民的特点是“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在5100万~5525万人之间,按照我国现有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预计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万~450万人,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1]。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土地对农民不仅仅意味着劳动资料,更是一种生存方式,失地意味着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受到了不同程度损害,财产权、就业权以及教育权等也受到相当程度影响,甚至完全丧失。
(二)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稳定性差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大致有三种形式:(1)政府组织向国内重点工程输送劳动力;(2)在本地企业打工或开店经商;(3)做一些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处于隐性失业状态[2]。由于失地农民就业渠道狭窄,加之自身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局限,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稳定、体面的工作岗位。
(三)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收入不稳定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款,部分依靠房屋出租、外出务工、零星土地耕种等方式生存。实际上,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往往导致固定消费支出的增加[3]。尤其对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的农民,如果不能及时就业,靠补偿款坐吃山空,其生活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
(四)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社会“边缘一族”,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已经成了一个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他们被称为社会“边缘一族”。一方面,他们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无土地指望;另一方面,他们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成为新的弱势和贫困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一次性货币安置”是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的惯用手段。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无相关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层层截留,权力寻租现象频频出现,这样的分配格局也是土地贱卖、农民合法权益受损、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缓慢的重要原因。另外,许多农民只顾眼前利益,用于投资及再生产经营的极少,等到财力耗尽,悔之晚矣。
(二)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工作岗位增长乏力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潮、倒闭潮等屡屡发生,给失地农民的就业前景蒙上阴影;现在许多企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转型,用工减少也是其因;部分地区以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发展质量尚未明显提升,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打折扣。
(三)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滞后,培训率较低
目前,国家尚未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作出硬性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去了一些财力支出、组织动员及后期管理,使很多失地农民就业盲目、分散、无助,这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形成明显反差,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5]。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思维”在起作用。
(四)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差,缺乏就业竞争力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紧缺与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出现用工荒,一方面失业群体又不断增加。然而,失地农民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又受年龄影响,他们吸收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相对较弱,直接影响就业质量和劳动报酬。还有,部分农民观念陈旧,难以适应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许多失地农民存在着对政府和集体“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市场主动意识、竞争意识。很多人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6]。为数不少的失地农民享受着主城区高额的房租收益,小富即安、小富即满,根本就没有就业愿望。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措施
(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机制
各级政府通过制定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优惠扶植政策,促使他们转移到非农产业或由城镇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从目前来看,强制征地单位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尚不可行,但制定优惠政策,给接收失地农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征地)的用人单位以用工补助、减免所得税及有关规费等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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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迅猛发展,很多地区都面临着农业用地被非农利用的问题,农民失去了赖以生计的资源——土地。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为2004年的18.37亿亩,7年的时间,耕地净减少了1.14亿亩。{1}以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2000年~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甚至超过1亿人,将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2}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失地后大多数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不论是社会保障还是生计问题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偏离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为了更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现状及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本文结合重庆市涪陵区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分析。调研数据表明,仅从2000年至2005年6月,涪陵区各类建设用地就审批了128宗,总面积达858公顷,其中农用地626公顷,耕地占476公顷。涪陵区的建设征地不断增加,失地农民人数也不断增加,下表反映了从1982年到2005年23年间涪陵区失地农民人数增加变化情况{3}:
从1982至2004年的23年间,涪陵区因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而造成的失地农民人数共计30347人,涉及到荔枝、桥南、李渡、龙桥等共计12个乡镇、街道。随着近几年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加快,更多的农业用地会转化成非农用地,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生活、教育、就业、医疗等问题是涪陵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涪陵区失地农民生存面临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资源,意味着他们必须寻找到新的可持续生计手段。在此之前,这一群体的生活是极其困难的。首先,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下降,生活成本支出增加。从2006年调查的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看:收入在160元下的14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收入在160~380元的34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43%;收入在380~800元的15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9.7%;收入在800元以上的26户,仅占调查总户数的3.2%。{4}农民失去土地,失去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收入会随之下降。同时由于土地缺失,打破了原先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各种生活资料成本也随之增加,另外还需负担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生活支出,出现了“收入没有来源,支出一直上升”的恶性循环。其次,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失地农民住房情况调查,失地农民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自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租用住房、购买原公有住房、选择其他居住形式等。其中,购买商品住房占1.2%、租用住房的占0.8%、选择其他居住形式的占55.9%。{4}可见,失地农民作为低收入人群,大多数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他们选择在亲戚朋友处临时居住,或者在郊区的棚户区自己搭建临时住房,这些方法并不是长久之计。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大
对于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而失地农民再就业也是十分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随着涪陵区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上升,但工作机会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劳动力人数的增加。涪陵区城镇2010年比2009年登记失业人口增加2.7%,就业压力非常大。第二,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失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又不具备技术性的劳动技能,而只能从事脏、乱、差等工作,获得的劳动补偿较低,在城市紧张的就业环境中处于劣势,很难把握住较好的就业机会。另外,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年龄较大,或者再就业以后收入偏低等原因,导致失地农民无法实现再就业,甚至出现不愿意就业的情况。第三,就业的失地农民再失业。政府为了扶持失地农民就业,为部分失地农民安置了工作,但是由于企业裁员、破产等原因而使失地农民下岗。综上所述,激烈的人才竞争和供需不平衡的劳动力市场,导致了失地农民在短时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业环境不容乐观。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
社会保障问题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对失地农民寻找可持续生计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涪陵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保障机制缺失。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维持生计的手段,还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而失地农民则失去了土地这一强有力的保障。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由于制度层面的原因,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政府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3出台具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保障方式单一。根据有关部分调查的803户失地农民家庭中,涉及人口2354人。从享受低保的情况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仅46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5.7%;从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看:大部分失地农民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参加并接续了养老保险的仅42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5.2%;参加并接续医疗保险的仅8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1%;其中因失业而中断养老保险的26人,因其他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的6人。{4}第三,保障水平较低,失地农民心态失衡。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又比较低。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路径选择
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是城镇化、工业化的牺牲品,这一群体的产生伴随着他们生活水平的下降、就业岗位的不足和社会保障缺失。所以,失地农民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安排好他们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是涪陵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一)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解决好农民的生计、生活问题
第一,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培训,一方面让失地农民认识到他们这一群体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镇化、工业化的产物;另一方面,通过专门培训机构的培训,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加就业面,拓展就业空间。第二,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呈现出的大量就业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为这一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政策扶持,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相应的保障。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制订符合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措施,同时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第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有创业想法和特殊技能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创业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其他失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没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让他们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或者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少要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制度。失地农民已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们的生活环境、生存方式更加贴近城市居民的生活,社会保障体系的创建可参照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长期呆在城镇或郊区,失去了土地,短时期内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所以相关部门应合理界定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证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的最低生活水平。第三,完善失地农民聚居区公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医院、学校等基本公共服务。失地农民离开农村,随迁子女入学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的政策制度不允许失地农民子女和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教育条件,所以,在失地农民聚居地应当有相应的政策或建立一部分学校,解决失地农民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对失地农民聚居地也应当规划建设相配套的医疗机构,提升该地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发展,并且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失地农民就近获得较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是影响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从制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第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补偿的标准存在一定问题。我国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5}所以,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注重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第二,完善征用土地的补偿机制。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到土地被征用后所产生的增值。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仅限于征用土地时的补偿金,假如农民在一定时间内消费完补偿金,而又没有新的收入来源,那么这部分失地农民就面临着医疗、养老、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所以,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构建,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阻碍涪陵区小康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崔砺金等.《护佑浙江失地农民》,《半月谈》内部版,2003 (9)。
②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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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和外省农民工聚集的地区,农民工问题备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正确认识和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广东农民工的数量、分布、结构文化素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等情况,本文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以及相关的专项调查资料,对广东省农民工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测算,2010年广东省农民工总量为2635.89万人,分别占全国农民工总量和广东省常住人口的10.9%和25.3%。与2000年末相比,广东省农民工增加961.83万人,增长57.5%,十年间,广东农民工增幅比广东省常住人口增幅高了约36.8个百分点。在广东农民工总量中,外省农民工为1710.03万人,省内农民工为925.86万人,分别比2000年末增加584.88 万人和376.95 万人,增长了52.0 %和68.7%,省内农民工的增速比省外农民工高16.7个百分点。从农民工结构上看,省内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比重由2000年的32.8%上升到2010年的35.1%,上升2.3个百分点;外省农民工所占的比重则由67.2%下降为64.9%。这是广东大力推进“双转移”战略所取得的成果。
十年间,广东常住人口增加1788.31万人,其中外省人口增加643.39万人,且90.9%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广东流动人口及其中农民工总量均居全国首位。
二、农民工结构
(一)性别、年龄结构
分性别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农民工中男性占57.3%,女性占42.7%,其中:外省农民工中男性占57.0%,女性占43.0%;省内农民工中男性占58.0%,女性占42.0%。农民工性别比与广东目前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广东是制造业大省,近年来,产业结构有所重型化,对男性劳动力需求量增加,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的现状,与广东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从年龄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占49.5%。在农民工中,16~20岁占8.1%,20~30岁占41.4%,30~40岁占28.1%,40~50岁占17.4%,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5.0%。显然,大量外省农民工在广东就业,拉高了广东劳动力年龄段人口比重,从而使广东目前还处于“人口红利”期,同时也缓延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
(二)文化素质构成
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占0.4%,小学文化程度占11.0%,初中文化程度占67.8%,高中文化程度占17.5%,大专文化程度占2.6%,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0.7%,可见,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20.8%,这一比重与2000年同比,十年间仅提高0.4个百分点。
从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农民工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27.1%,其中:21~25岁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0.4%。
外省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略高于省内农民工,主要表现为:外省农民工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较低,初中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均较高,接受大专和本科教育的比重也较高。
(三)来源地构成
2010年,流入广东的农民工数量居前10名的省份为湖南、广西、四川、湖北、河南、江西、贵州、重庆、陕西、安徽,这10个省份流入广东的农民工多达1583.94万人,占广东外省农民工总量的92.6%。其中处于前三位的是湖南、广西、四川三个省,流入农民工数量分别为369.00万人、301.88万人和214.42万人,合计占广东外省农民工的51.8%,三省流入农民工均在200万人以上。流入农民工规模在100~200万人的是湖北、河南和江西。
省内外出农民工主要来自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2010年,粤东四市、粤西三市、粤北五市外出从业的农民工分别为115.88万人、256.09万人和354.66万人,占省内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81.5 %。粤北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广东省外出农民工的比重最高,高达39.8%.
(四)地域分布
2010年,珠三角九市共有外省农民工1621.24万人,占全部外省农民工的94.8%,与2000年“五普”比,外省农民工增加了552.35万人,增长51.7%,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仅下降0.2个百分点。此外,在珠三角就业的还有省内农民工803.53万人,占省内农民工的90.1%。据此计算,珠三角九市共聚集农民工2424.77万人,占广东省农民工的92%。
据国家统计局2009、201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在珠三角务工的农民工比重比2008年下降7.6个百分点;2010年这一比重又比2009年下降0.5个百分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料,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由2008年末的66.8%上升至2010年末的76.9%;珠三角地区相应由33.2%下降至23.1%。
从农民工地域分布情况看,近年来,广东农民工在珠三角所占比重下降,在粤东西北所占比重上升,表明了广东推进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以及产业升级的效应开始显现。
(五)行业分布
分行业看,在粤农民工就业以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为主,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达65.8%,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占12.2%,住宿和餐饮业占5.3%,建筑业占4.6%。与2000年相比,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建筑业下降0.4个百分点,但属于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比重均有所上升。
从广东省劳动就业人口看,2010年普查时点广东省在业人口6102.48万人,其中在二、三产业的4806.26万就业人口中,农民工就占了54.8%。显然,农民工已成为广东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农民工收入情况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广东农民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为1440元,同比提高10.9%。其中:月均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0.8%,同比下降4.3个百分点;800~1200元的占32.2%,同比下降14.4个百分点;1200~1600元的占39.2%,同比提高7.1个百分点;1600~2400元的占21.2%,同比提高9.1个百分点;2400元以上的占6.6%,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
四、存在问题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建立了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尤其是2008年以来,作出了“双转移”重大战略决策,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使广东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工的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当前,广东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农民工工作各种矛盾集中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产业分布与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不适应
从受教育程度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接受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育的占96.3%,而接受过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仅占3.3%。这一情况说明广东绝大多数农民工只是接受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的普通劳动力,仅能满足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这与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的形势很不协调。
从农民工的产业分布上看,2010年,广东从事第一(指跨乡镇到农业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数量分别为62.83万人、1864.29万人和708.77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4 %、70.7%、26.9%。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数量远远多于第三产业。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稳定
受城市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不高、企业薪酬待遇较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不强,就业不稳定,局部地区出现农村劳动力输出多、回流也多的现象。据人社部门反映,个别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年流失率高达40%,制约了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的提高。
(三)农民工劳动强度较大
根据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广东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个小时,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以五天工作制计算,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偏大。平均工作时间最长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0.9小时。
(四)工资收入偏低导致农民工幸福感下降
广东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实际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2010年,广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均从业总收入为15108元,比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58元)低25250元,比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22633元)低7525元。
五、对策建议
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意义重大,广东应紧密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作。对此建议: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结合,夯实农民工幸福生活的基础
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当前,广东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使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过程成为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一是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二要注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要继续推进“双转移”战略,增加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数量,形成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就业增加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四要注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二)提升农民工素质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增强农民工创造幸福的能力
农民工实现就业、获取幸福必须提高就业能力,而素质和技能培训是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一环。一要优化就业培训的投入机制。二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与产业转型升级的衔接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注重职业观、价值观的教育。四是完善就业培训的激励机制。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强化农民工长久幸福的保障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和谐劳动关系是幸福广东、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是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二是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三是维护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权益。
(四)创新农民工管理体制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营造农民工共享幸福的环境
加强农民工管理体制建设,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种公共服务待遇,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幸福生活的环境,是提高幸福感的关键。一是在完善基础建设上下工夫。二要建立各方面互联、共享的农民工信息调查系统。三要深入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的户口登记制度。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五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篇6
农民工回流不是新鲜事物,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最近几年,农民工回流潮越来越明显,其中有早就存在的历史性原因,同时也有新形势导致的新推动因素。
(一)农村生活就业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一个新课题,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生活工作软硬件设施的提高,原先城市所具备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劣势却逐步凸显,如生活成本高、子女入学难、就业环境差等,导致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返乡回流现象开始越来越明显。
再者,随着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农村发展迅速,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民工来源地也不断改善本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同时加上远在他乡打工无法顾及家中年幼的儿女和衰老的双亲,导致留守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出现严重问题。在此形势下,很多年轻的务工人员选择回乡。
(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目前经济形势的回稳,导致在沿海大城市的农民工就业出现困难。尤其是对于不具备一技之长的农民工朋友而言,进城务工的收入和大城市高额的消费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最终在亲情和生活双重倒逼之下选择回乡。这是最近几年出现的导致农民工回流的重要原因
如2015年年底,广东沿海地区出现大批农民工提前回乡过年的现象,折射出当前沿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不具备较高技能和专长,无法满足沿海地区岗位需要的农民工失去工作,又难以找到工作,只能提前回乡。
二、农村养老问题
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因为我国城市农村双元制结构的长期存在,加之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均衡,再加上农村80年代的农村体制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大批农村改强壮年甚至中老年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而使传统的农村养老形式发生改变。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和心理问题像留守儿童―样受到广泛关注。
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集体养老和养老保险养老。但因为之前年轻人都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又年老体衰无法种地养老,同时还要照顾孙辈,此外,集体养老在农村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而且养老条件较差,养老保险受农村经济条件和农民意识限制,养老水平较低。
最能为老人接受的养老方式便是家庭养老,但因为年轻人进城务工,家庭养老几乎成为奢望。在广大农村经常看到年迈的老人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孤独生活,他们的身体和心里都承受巨大压力。
三、农民工回流对农村养老形势的影响
农民工的回流潮,使很多长期脱离农村家庭,原理老人和孩子的年轻人重新回归家庭,亲情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但这使农村养老又出现新问题。
首先,长期的分离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导致回乡的农民工与留守老人之间的情感出现裂隙。而情感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纽带,情感的疏离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变得复杂起来。农村的老人一般比较倔强,固守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年轻人因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生活方式和态度更接近于城市人,所以在家庭养老过程中会产生生活方式认同上的矛盾。往往最终导致年轻人和老人分家,使得家庭养老名存实亡,而留守老人形式上不再留守,可精神上仍然孤独。
精神养老和物质养老因农民工回流带来的情感缝隙和收入下降而变得更加艰难。当前,经济形势回稳,农村就业岗位的增长速度有所缓和,面临大量返乡的农民工,就业压力开始凸显。农民工回乡后,失去了在外务工的收入却又难以在农村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下降,但是养老压力和子女就学花费以及生活压力却随着农村物价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
之前在外务工,起码能保证收入,定期给留守的老人和子女邮寄生活费,虽然精神养老难以实现,但起码物质养老可以保证。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长期分离导致的情感缝隙使得精神养老无从谈起;而就业的压力又使得物质养老难以实现。
农民工回流却没能使土地回流。城镇化的发展使很多农民失地,即使结束在外务工回到农村,土地也回不到手中。找不到工作,又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养老实现起来难上加难。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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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取了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返乡农民工培训力度、强化就业中介服务等系列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从劳动经济学观点看,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好的,但应该看到,由于牵涉到的农民工群体人数众多,地域广大,又由于户籍政策的灵活性欠缺,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一等问题,在实际运转中一些措施可能存在执行的偏差。
本文意图在这些措施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设想。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已超过1.3亿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综合影响,部分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对农民工就业造成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年底进行的“就业情况快速调查”监测分析称,考虑到部分返乡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加上农村部分新成长劳动力,节后需要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2000万人以上。
但根据走访调研,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然有招工计划,不同的是岗位数量、招聘需求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
1.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生产计划缩减,空港数量有所减少,招聘时间略有延后。但一些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创新所需,追加了一些新岗位的招聘需求。
2.企业对新录员工的文化和技能水平要求提升。按照人保部的调研结果看,企业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工以上技能的比重,在历年持续提高的基础上,又分别上升了2个百分点和2.6个百分点。
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数量整体有所下降,招工时间推后,技能要求提高。
因此,农民工就业供求矛盾在一段时期内将比较突出,引导有序流动就业和就地就近安排就业的任务繁重。
二、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因素
要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不能不系统梳理农民工的就业影响因素。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相关因素大致如下:
(一)行业及企业外贸关联度及应对危机的能力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或企业与出口外贸关联度越大,受到的冲击就越大。又因为这些企业多属于来料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位于整个产业链的末端,故而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大量农民工群体,首当其冲地受到危机冲击。而在这些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受冲击程度最大。
但即便在这些企业中,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也有区别。一些企业在危机中及时调整对策,推出了产业升级战略,努力往产业链的上端靠拢,这就为其下一步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另有一些企业以退为进,暂时捂紧荷包,缩减薪酬等开支,和员工一起过苦日子。等到外商有新的订单调整,立即“反扑”,重新开工,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希望所在。
(二)区域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
整体看,越是区域经济活力比较强,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地方,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就越强。众所周知,在此次危机中,由于对外开放程度高,沿海比内地受冲击程度严重,在订单减少、推迟或接不到订单的情况,企业开工不足或部分企业倒闭,带来了企业减员或岗位消失问题,使得在这些地区从业的农民工不得不提前返乡。
而农民工返回的家乡多是重庆、成都、河南等内地城市。根据笔者观察,在成都重庆这两个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活力释放,这些地区对于返乡农民工的安置和扶持力度更好,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返乡农民工就近安置。下一步,需要对这些地方解决就业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政策扶持。
(三)农民工自身文化技能水平
根据前述有关部门对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分析看,目前对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工的农民工需求比重在增加。这与目前正在推进的产业结构升级,对人才技能要求提升有关,也与劳动力市场更激烈的竞争有直接关联。
(四)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在户籍制度上给予更灵活的处理,并出台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人事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激励措施。
三、现有就业对策分析
基于上述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推出的一系列就业解决对策,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局限:
(一)产业升级通盘考虑不足
由上述分析可知,就业的影响因素与宏观产业经济环境、区域经济活力密切相关,也与企业规模有所关联。
但当前国家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还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民生投资比重较少;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除物流业规划中,这些投资多集中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考虑较少。相应地,支持他们进行科研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资金自然就少。
由此,一些原本就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外需缩减,产能减少,内部用工成本依然不减的压力下,很难尽快走出困境。
尽管目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及时安排了200亿技改专项资金,拟通过中央财政贴息方式,并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一年撬动4000多亿的技术改造项目。但整体效果还有待观察,力度有待加强。
(二)培训的瞄准性差
由于文化技能水平对农民工“再就业”的影响因素明显,目前的多项中央和地方政策,都将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水平,把其放在突出位置。
但由于现行就业失业率统计口径,只统计城镇户籍人员,对于大量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农民工并未涵盖其中。尽管当前各地也紧急部署了对这些农民工的就业监测,但由于这些农民工多地往返流动的特点,统计难度很大,对部分人群的掌握并不全面,因而培训目标人群的确定就比较难。这也是当前众多劳动力输入大省普遍存在的难题。
而在中西部等劳动力输出大省,虽然比较容易统计出返乡农民工数量,但囿于财政经费不足等原因,就地对农民工的培训也不现实,并且在培训后,与企业需求对接方面,也会存在一定问题。
(三)发动社会力量不够
目前,有关部门密集推出了关爱农民工就业的多项行动,其中作为值得嘉许,但在广泛发动各种民间力量,包括企业、媒体等一起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难题上,还有待加强。
由于涉及的就业人群庞大,单靠政府下属的各地人才中介机构,提供所有的人才中介服务,并不现实,下一步需要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就业问题上下工夫,这当中就包括各种民间培训机构、各行业中小企业,及时提供信息的各种媒体。
但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需要注意严格对社会职介机构的监管,严惩非法职介公司“黑中介”等非法行为。四、进一步就业政策探讨
(一)就业与产业升级、企业创新相结合
笔者建议集合各区域经济特色及企业需求,由当地宏观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等,对各地现有产业及企业进行梳理,尽快明确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兴行业领域,并对这些行业所需岗位信息细化梳理,及时推出对应的员工技能提高课程,从宏观上改善农民工技能素质结构。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解决上,救活企业特别重要。只有政府或社会资金及时给企业输血,企业复活了,才有新岗位可用,人才供需市场才会繁荣。
笔者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协调,给予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专项补贴,补贴额度建议与其解决就业的人数、工资水平等直接挂钩,对于不裁员者给予奖励。
对于在困难时期进行技术创新和岗位改造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创新培训费用机制
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导,在劳动力输出大省与劳动力输入大省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及时共享农民工供需信息,并将岗前培训和企业需求结合起来,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以适应企业需要。
由于培训必然涉及经费,靠沿海地区几个劳动力输入大省,来解决众多非本地农民工的培训问题,显然不现实;同时,劳动力输出大省在培训方面也很乏力,这些省份多是财政困难大省,单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单靠地方财政都不现实。因而,笔者建议将大量结余沉淀在劳动力输入大省的养老保险金等利用起来。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分割,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转出社会保险关系时,对于自己的养老保险部分只能推出个人缴费那部分,企业缴费部分作为养老统筹基金,则沉淀在当地政府社保部门。
笔者建议将将这部分养老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统一转入劳动力输出省份的社保机构,由这些社保机构统一组织,对于大量返乡农民工进行集体就业培训。一旦劳动力输入大省经济回暖,企业重新招工,就及时将农民工输送过去,由此既避开了培训方面户籍的樊篱,又减轻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资源负担,避免农民工盲目找工作的低效。
(三)健全人才中介服务平台
建议各地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企业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的强制报送,将岗位需求信息统一梳理至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供择业农民工参考。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要统一由政府出资搭建临时性的招聘平台,供供需双方双向选择。
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爱心热线,为提供岗位信息的信息人,给予物质奖励。
(四)打破户籍樊篱
在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等政策上,应当把政策对象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对象,形成一体化的城乡就业政策,消除对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歧视。
笔者建议将农村劳动者纳入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政策范围,改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建立了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参考文献
[1]蔡昉,王德文.化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就业冲击[R].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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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良标签的具体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标签:“高犯罪群体”
在社会各界看来,农民工是公认的高犯罪群体。根据当前农民工犯罪的统计数据来看,情况似乎如此。如广州市的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作案被抓获的占全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比重近年来不断增加,由1995年的70%左右到2001年的80%左右,而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农村进入城市的务工人员,在其他大城市情况也大体类似。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仅仅根据这些现象就给农民工群体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是有欠妥当。具体原因如下:
(1)农民工更易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其犯罪逃逸可能性较小。当城市里发生犯罪事件时,公安机关及城市居民更容易把农民工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农民工进行相关调查,而不容易怀疑城市居民或白领等社会阶层。因而农民工犯罪行为受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农民工在不太熟悉的城市环境里犯罪,由于缺乏强大的亲友网络,其被抓获的可能性要比城市常住人口大很多。
(2)农民工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拙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一般很少能够采取高科技手段来犯罪,其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犯罪一般具有随机性,较少经过精密的谋划。另外还有部分犯罪是属于自救式,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犯罪,如春节前为讨要工资而非法拘禁包工头的行为。因而比起其他犯罪来说,农民工犯罪案件被侦破的可能性更大。
(3)农民工群体的人员特点。城市农民工是一个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3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51.14%,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70.17%,70-80%为男性,半数以上是从事劳务,多为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国际上研究表明,这种文化年龄段的群体占犯罪量的80%,他们的犯罪率可能比其他群体高一倍以上。因而农民工犯罪率较高并不是由于农民工的身份,而是由于其文化年龄段的群体特点决定的。在城市居民中这类群体的犯罪率也相对较高。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农民工犯罪问题较为严重,并不能说明农民工更具有犯罪倾向。但社会给农民工贴上“高犯罪群体”的标签,将他们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农民工时刻保持警惕,很容易使农民工接受这种标签效应,认为自己品格较为低劣,当他们无法凭借自身勤奋在城市中生存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手段来获取财物。
2.社会媒体的污名化
当前对农民工不良标签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社会媒体。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中,农民工多以负面形象出现的,即使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报道,农民工也是以弱者或愚昧的形象出现的,这些对农民工形象产生了污名化的作用。根据对《扬子晚报》的研究发现,2001年该报中城市农民工正面角色只占10%,而负面角色占66.7%。2003年下半年该报农民工的形象仍然比较差,尽管负面角色下降至45.5%。我们经常会看到关于农民工赌博、、、抢劫、讹诈、偷窥、械斗、口吐秽言、手脚不净等等负面报道充斥于大大小小的媒体,如2003年各媒体关于“馋嘴民工偷吃天价葡萄”的报道。于是在一些城市人眼中只看到农民工愚昧、脏乱、素质低劣、有犯罪倾向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民工身上的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正是由于社会媒体的这些负面报道,使农民工被贴上了各种不良标签,农民工几乎成为“变态”、“愚昧”、“犯罪”的代言词。在这样文化氛围中生存的农民工很容易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顺应社会对自身的评价,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城市居民的歧视
虽然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各种便利,但由于城乡之间的文化壁垒使得城市人从心里上歧视农民工。在社会多数负面报道的影响下,城市居民大多数人讨厌农民工,嫌他们脏乱、粗鲁、不守城市的规则且手脚不干净,在与农民工交往时多抱以警戒的态度,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认为他们是社区不安定的因素。城市居民的这种白眼扭曲了农民工本来谦卑平和的心态,取而代之的是对城市人的仇视,使他们很容易接受城市人给他们的这种“越轨者”标签,从而产生对城市人报复的心理,走上犯罪之路。
三、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途径
从社会标签理论来看,农民工犯罪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各界对其不良的标签。因而我们在探讨农民工犯罪问题解决途径时,应该重视社会不良标签的效用。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时除在制度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该从消除农民工不良的社会标签入手,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破除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改革农业和非农业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城市中享受平等的就业、工酬、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待遇等,不再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这种身份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称呼成为历史名词。
2.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注重农民工正面形象的塑造。各级政府和大众媒体在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同时,应该多宣传和报道农民工的正面形象,着重报道农民工的纯朴善良、诚信、笃实宽厚等传统美德,关注农民工在城市中勤劳创业,树立一些创业成功者的形象,改变农民工不良的社会形象与媒体形象,从而提高农民工的自尊自信,增强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信心。
3.创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氛围。可在各社区及大众媒体上宣传城乡平等的社会意识,使城乡平等意识深入城市居民心中,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
4.加强对农民工自我意识的教育。注重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参考文献:
[1]周沃欢.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社会心理学的实证分析[R].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02,8.
[2]《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6.
[3]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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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劳动群体正迅速地走进公众的视野,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崭新的概念,人们充满了种种好奇与困惑,他们究竟是怎样的一群人?他们为何继续其父辈的选择,千里迢迢,背井离乡,来到城市?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又有着哪些异同点?本文旨在从多方面来解答这些问题,以此探讨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新生代农民工产生的社会背景
毋庸置疑,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劳动群体的形成是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随着三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我国禁锢已久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开放,同时,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使农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这就必然会产生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恰好在此时,城市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城市的劳动力缺口迅速扩大,正好与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形成了互补,于是第一代农民工便浩浩荡荡地涌进了城里。时至今日,老一代农民工因年龄的增长而日益衰老,难以再胜任过去繁重的体力劳动。于是,城市就迫切需要新的劳动群体来填补缺口,可是究竟由谁来承担建设城市的重任呢?于是,这些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便顺应时代的需要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始充当起城市建设的主力。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一)新在生活经历不同
与最初的老一代农民工自幼生活在乡下,曾经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不同,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自幼就跟随父母移居城市,或是从农村一毕业就到城市“谋出路”, 因此他们对城市生活环境比对农村生活环境更熟悉、更适应。即使出生、成长在农村,他们在务工前也同城市里的同龄人一样,大多数时间在学校读书,不熟悉农业生产。[1]他们普遍没有务农经历,对于农业、农村、土地等并非那么熟悉。相反,他们对城里的一切都充满了认同感。此外,与老一代农民工只上过小学甚至是文盲的受教育水平相比,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生长在改革开放之后,良好的生活条件使他们接受到了比父辈更多的教育,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必然与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新在务工目的不同
过去,农民背井离乡到城里打工往往是由于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其首要目的便是为了求生存,即在城里挣一份工资来养家糊口,经济上的动机左右着他们的行为,故他们往往集中在最苦最累的建筑业、制造业等生产第一线。第一代农民工深知他们的根始终在农村,他们只是城市中的匆匆过客,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的。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不然,打工挣钱只是其部分目的,远非其终极目标。他们更多的是想融入城市生活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外出动机上, 他们已由经济型转向生活型,不再是一个要钱不要命、勒紧裤腰带,有活拼命干、只求温饱的群体。这群年轻人之所以选择进城务工,或是为了学得一技之长,或是源自他们与生俱来的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认同,或是受城里较高工资待遇的吸引,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个人长远的发展,其职业选择也逐渐由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第二产业向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转移。
(三)新在思想观念不同
新生代农民工自幼就频繁接触着各种城里的新鲜事物,因此其思想观念也变得更加开放。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不再逆来顺受,随遇而安,也没有浓重的乡土观念,取而代之的则是个性的张扬与独立。鉴于此,他们在择业时往往更加挑剔,更注重工资的多寡、生活条件的高低以及职业的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城里的生活对他们而言已不再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遥远虚幻的梦想,城市梦在他们看来是真切而又充满吸引力的,他们再也不愿意像父辈那样只是当一名城里的匆匆过客,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扎下根,最终完全变为一名不折不扣的城里人。
三、新生代农民工带来的影响
(一)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填补了老一代农民工离城后城市中劳动力市场的空白,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制造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此外,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截然不同,他们善于挣钱,同时个人的消费支出也快速增加,这就拉动了城市的消费,带来了大量商机。
(二)给城市注入了新活力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来自全国的各个地区,这么一大群文化习俗各异的人集中在城市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同时,新生代农民工迫切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现状和命运,城市对他们而言也意味着希望,一代代农民工的成功也意味着他们将在城市深深扎根,这有力地冲击了原有的僵化不变的社会分层,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使得城市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三)恶化了城市的治安环境
新生代农民工之前并未经历过城市化的洗礼,其来自全国各地,背景成分非常复杂。由于他们与城市居民在生活习惯、思维观念上迥异,这就使得其往往会与城市居民产生矛盾与冲突。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无固定职业,一旦就业形势恶化,往往就会有许多农民工滞留城市,从而导致无业游民阶层的形成,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往往会产生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不正当想法,从而危害社会治安状况。
四、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一)严格的户籍限制与市民化障碍
户籍制度人为地把人分成了城里人和乡下人,这无疑是横亘在新生代农民工眼前的最大障碍。由于无法取得城市户口,这些农民工便无法享受到城市里相对优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待遇,其子女在城里的就学及自身的居住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接踵而至,更遑论参加行使政治权利及参加城市居民基层自治了。这一切最终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心里缺乏一种踏实感,使之未来的发展充满了未知因素。可以说,户籍问题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其他问题的一个导火索。
(二)收入水平较低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仍然被当作 “廉价劳动力”使用,工资水平低、劳动强度大且工资无端被拖欠克扣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就业市场发生了新变化,他们不仅要和老一代农民工竞争岗位,同时还要和另一个群体即大学生争抢饭碗。[2]与此同时,城市里较高的物价水平使之在扣除日常的生活开销后,工资所剩无几,导致其实际收入水平偏低。
(三)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就业时长期受到歧视,俨然成为了二等公民,这一切直接导致了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新生代农民工经常遭遇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这就大大增加了其工作生活的风险。虽然城市已逐渐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它保障的仅仅是收入水平较低的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广大新生代农民工依然与之无缘。同时,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普遍不愿意给新生代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术水平滞后于市场需求
新生代农民工与过去的农民工所面临的环境形势已大不相同。在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为了弥补城里劳动力的不足,其所从事的也主要是劳力密集型产业,当时只要肯出来就能生存。而时至今日,伴随着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知识密集型产业已逐渐成为城里的主导产业,而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只具有高中甚至初中学历,这使之在知识技能上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难以再适应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五)不良心理问题增多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被城里人视为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再加上高昂的生活成本、复杂的户籍问题以及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这些都与新生代农民工内心中美好的城市梦产生了鲜明反差,最终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产生了一种自卑心理。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多为独生子女,其抗打击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远不如老一代农民工,他们对管理严苛、生活枯燥的工厂生活越来越难以适应,而工厂中往往又缺乏人文关怀,这使之在遭遇困难时经常无人倾诉,久而久之,导致其产生了悲观绝望的消极心理,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改革户籍制度
不难发现,现行的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已成为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壁垒,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能转入当地的城市户口,享有与当地市民平等的待遇,提高对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使之能够在城里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逐步形成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一致、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应根据他们比较年轻,接受能力较强的特点对其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促使他们积极参加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学习生产急需的科技知识,并做到学有所用、学用结合,把他们锻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生产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使我国在人力资源方面拥有数量和质量的双重优势。唯有如此,新生代农民工本人才能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找到并拥有属于自己的理想职业。[3]
(三)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针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严峻事实,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普法宣传,使之了解国家在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4]同时,要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加入工会,利用工会来维护农民工权益,防止对农民工利益的不法侵害。
六、小结
时至今日,新生代农民工早已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劳动群体。他们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支撑起了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同时,他们也在奋斗中拼搏中与不公的命运抗争,向世人展现了一个个真真切切的中国梦城市梦的实现。
一言以蔽之,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如今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稳步推进改革,这些时弊终有一天会得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也必然会与所有国民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洪梅.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及用工分析[J].现代商业,2011(12).
2.王安春,姜文有.当前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J]. 生态经济(学术版),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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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了“农转工”的就业安置政策,也就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工人编制的工作,农民失地并未成为社会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民迫于村集体的压力或经济压力被迫转让土地,而大集体企业由于岗位饱和和效益低下,也不能吸纳更多的人就业。于是,国家采取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的制度,而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可持续性,部分失地农民尽管获得了较多的补偿费用,但由于他们失去了土地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产生很大的社会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难原因分析
(一)社会变迁的影响
由于现代化变迁的要求,政府和开发商大量征用土地,许多农民失去了提供基本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支柱的土地,在大量征用农地以拓展城市空间、建设城市社区的情况下,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的生产与生活空间受到强势的“城市”的侵入,如果没有好的土地征用政策和征地补偿政策配套,或政策实施一时难以到位,都会使失地农民陷入生存的窘境之中,成为“三无”弱势群体。务农是最稳定的职业,而城市化剥夺了农民的工作岗位,使部分农民成为失业一族。
(二)社会管理制度失衡
建国初期,我国对土地的征用政策采取无偿征用,但作为补偿,确立了对农民进行安置的制度。20世纪90年代,劳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取消了就业安置政策,转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下,失地农民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但却失去了能带来很大价值的土地和工作。
(三)失地农民的素质偏低
在以往的劳动环境下,农民不需要掌握专门的职业技能,他们依靠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务农知识就能很好地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田”。而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就业之后,面对城市高知识、高技能的工作要求,往往不能很好地适应城市环境,也很难在城市中谋得一席之地。
二、失地农民城市就业面临的障碍
(一)技能缺陷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过失地农民只具有在农村务农的技能,如犁地、播种、灌溉、施肥、收割和运粮等,但缺乏城市就业的相关技能,这是造成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的关键所在。这里所指的缺乏职业技能,并不是指失地农民没有技能,而只是技能缺陷。他们拥有技能,也拥有学习技能的能力,如他们掌握了各种从事农业的技能,但这仅仅限于农业,而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
(二)文化障碍
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通常只有初中、小学水平,还有一部分人属于文盲或半文盲。而当今的社会是知识竞争的时代,知识和人才在当今社会是最具竞争性的,高学历的人越来越多,社会对知识和文化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甚至经常见到大学毕业生与农民工竞争工作岗位,没有文化知识,在城市中是很难找到工作的。
(三)观念障碍
影响失地农民城市就业的另一大拦路虎是观念的落后。长期的务农生活使很多农民形成了严重的依赖心理。在过去,他们依赖土地生活;失去土地后,他们试图依赖村集体和政府生活,认为政府有责任帮助自己就业,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识。①另外还有部分失地农民存有这样的观点,我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我就应该在农村这片土地上施展自己的才华,城市是属于城市人的,农村人进入到城市可能得不到在乡土社会中所受到的尊重。
三、失地农民再就业对策研究
(一)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政策
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要逐步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分割状态,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以达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目的。如优先录用因城市化建设而失业的农民,对吸纳失地农民的企业进行免税或少征税的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再就业。
(二)政府应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由政府主导的职业培训,多数情况下是流于形式,疲于应付指标,很难达到职业培训的目的,居民也很难从培训中获取有效的再就业信息和技术。新形势下,开展职业培训,应做好需求调查,不仅要调查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意向和能力,也要围绕市场需求调查,建立社区、企业和失地农民三位一体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企业需求,突出培训的指向性和实用性并以企业为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建构失地农民的创业扶助机制
建构创业扶助机制,不仅要促使失地农民形成创业意识,而且要建立一种失地农民创业的能力增强机制。增强失地农民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不仅解决了创业者自身的就业问题,也能解决其他失地农民的就业,进而构建和谐共荣的乡村企业环境。因此,政府可进行创业辅导服务与支持,在创业方面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优惠政策;联合农村信用社建立小额贷款制度,缓解融资难问题,给失地农民创业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作者简介:刘亚丹(1992,10-),女,河南省漯河市人,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在读研究生(研一),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参考文献:
[1]杜曦.《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非农就业问题初探》.四川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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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 000万人左右,今后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 800万。有研究显示,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有5 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 000万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非农劳动技能欠缺等因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农民未能就业,成为失地无业农民。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影响
(一)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并且缺乏稳定性
张彦丽等认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1]。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徐忠红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的食品如粮、菜从市场上购买,这样食品消费的增加导致固定消费支出增加[2]。
二、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
(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孙绪民认为,我国许多地方的城镇化陷入误区:用城镇建设代替城镇化。用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来推进农村城镇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3]。李培林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加快,技术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趋强化。在制造业,大量的手工操作过程变成了机器的流水线;即使在管理领域,电脑的广泛应用使很多人脑的工作岗位缩减[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总量尚未超常增长,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又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张彦丽等指出,失地农民不但得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就连在发放补偿安置费中,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税费等层层盘剥。除此之外,村委会很可能会截留补偿费。李世平等指出,征地人为降低行政成本,将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一起交给了村委会,这为村委会截取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方便[5]。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培训率低。徐君认为,失地农民培训弹性大,约束力不强,对失地农民是否组织培训、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培训,往往取决于培训部门和失地农民对培训的认识[6]。许方丽指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7]。
(四)失地农民观念陈旧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养成了保守的观念,武玲娟认为,许多失地农民对政府和集体有“等、靠、要”的思想。大部分年轻人“死要面子活受罪”,他们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8]。
(五)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
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陆飞杰认为,学历越低,意味着他能够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除了要具有比较高的人力资本之外,就业信息对他来说也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失地农民与其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从关系网中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9]。
(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马弛认为,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10]。
三、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魏有玲等认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转非”工作,劳动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民政局、社保局、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社会救济、养老保险,扶贫局负责扶持产业开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1]。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空间
工业化是带动就业的基础,葛红岩等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直接的需求,而工业化对服务业的衍生需求也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12]。沈志兰指出,政府应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加大发展第三产业[13]。
(二)建立公平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有必要合理分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付娆认为,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4]。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愿等,开展多层次培训。林惠玲认为,政府要协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对口职业培训,并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先在培训机构学习文化理论知识,然后到定向单位学习实践知识[15]。政府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促使培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和法律责任。
2.应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武玲娟认为,使失地农民由原来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强的企业管理意识[8]。通过大众媒体,加强择业观念的教育。邢月梅认为,使农民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16]。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低标准缴费,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惠晓峰指出,在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及征地主体各负担一点的筹资机制[17]。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刘同昌认为,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的监督。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老年法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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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与社会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保障的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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