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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同时,将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纳入小额贷款范围,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辟了残疾人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县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并专门制定了扶助措施,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资助费用。
扩大就业
推行“菜单双选”,采取残联助选和残疾人自选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残疾人多元化就业。
坚持因人而异推荐就业项目。对视力残疾人员主要提供按摩推拿等项目;对肢体、听力残疾人员着重开发提供种养项目,采取联建、援建等方式,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已建残疾人培训创业示范基地两个、集中就业扶贫基地6个,其中沛县残联创办的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占地106亩,建设温室蔬菜大棚82个,采取“多元化投入、一体化经营”的形式,突出“技能培训、扶持就业”的功能,两年来,累计吸纳146名残疾人入社,安置38名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282人次,辐射带动200户残疾人脱贫,使从业残疾人家庭实现了“人均一亩棚,年收入超万元”的扶贫目标。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开发公益岗位。加强与电信、劳动部门协调,将残疾人从事电信话费代收业务审批认定为公益性岗位,为100余名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带来收益,县残联在安庄村、鹿湾村、崔寨村开发了三处残疾人集中创业基地,扶持243名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在基地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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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扶贫措施有力,扶贫标准提高。
1、2016-2018年每年的目标任务: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50名;扶持“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5个;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66人;培训有就业需求残疾人50名;奖励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0人;补贴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费50人。
2、2016-2018年三年的目标任务:力争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各1个。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残保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工作,并逐步对全县残保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二)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2016年,积极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县人社部门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四)加大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力度。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该残疾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五)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力度。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确需重复领取的,由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免费参加。残联、人社和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七)加大残疾人社保补贴力度。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八)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平台。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县残联将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积极向市争取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到2018年至少有1个基地落户。对符合条件的,依据基地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九)深入开展以赛促就业活动。每年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适时举办全县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托全县竞赛活动,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残疾人创业典型和自强模范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宣传自强、自立、拼搏、成长的模范事迹,激发残疾人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联动机制。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及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就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广泛宣传辅就业的意义,促进辅就业健康发展。2016年,将适时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试点,逐步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十二)健全残疾人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制定《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县残联、财政部门将根据扶贫基地吸纳和带动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十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谋划扶贫增收项目,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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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 景
有一技之长方能安身立命,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残疾人由于身体残疾、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必备的职业技能等因素的制约,受到经济排斥、政治排斥、文化排斥、社会关系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1],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略显不足,进而导致残疾人的就业层次较低或无法实现就业,就业发展不均衡。我国当前主要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方式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了解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提供精细化的就业服务很有必要。
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实施的长江新里程计划的一个子项目,2007―2011年,该项目共培训2.4万名残疾人学习高科技技术,11160名受益残疾人成功实现较高层次的稳定就业,是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的全新培训模式。本研究旨在对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的效果进行实际调查,分析受益残疾人的就业状况、遇到的问题及其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以便完善高科技助残培训项目,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就业服务。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项目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由全国23个项目执行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随机选择受益残疾人发放调查问卷805份,收回有效问卷754份,回收率为93.66%。问卷的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基本背景、就业状况、遇到的就业困难以及需要的就业服务内容等方面。
参与此次调查的受益残疾人中,男性458人,女性296人,分别所占比例为60.74%和39.26%;从残疾类型看,肢体残疾人数最多,共524人,占69.5%,视力残疾人64人,占8.49%,听力残疾人68人,占9.02%,智力残疾人44人,占5.84%,言语残疾人39人,占5.17%,精神和多重残疾人15人,占1.99%。从年龄分布看,16~24岁的有85人,占11.3%;25~34岁的有325人,占43.1%;35~44岁的有244人,占32.4%;45岁以上的有100人,占13.2%;从居住地性质看,城镇574人,占76.13%,农村180人,占23.87%;从培训级别上看,初级395人,中级200人,高级126人。由此可见,调查样本范围较广,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 残疾人就业状况和需求分析
3.1 就业方式
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是受益残疾人就业的两种主要方式。从调查结果看,受益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人数为171人(占22.7%),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为268人(占35.5%),其他方式的人数为315人(占41.8%),其他方式主要是自谋职业、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方式如表1所示,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人以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言语、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则以其他方式为主,体现了残疾类型之间就业方式的差异性。
3.2 就业岗位
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岗位可以分为生产性岗位、管理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如表2所示,受益残疾人从事这三种类型岗位的人数达到58%,从残疾类型比较看,视力和肢体残疾人从事管理性岗位较多,听力残疾从事生产性岗位较多,而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和多重残疾主要从事其他性质的岗位。
3.3 收入状况
如表3所示,超过50%的被调查对象,月收入不足1500元,而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人数不超过5%。这说明,虽然进行高科技培训,他们的收入水平依然较低,这种趋势在农村和城市没有显著差别,残疾人群体就业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
3.4 就业困难和服务需求
针对就业过程遇到的困难,被调查残疾人选择人数排前五名的是“缺少招聘信息”(占37.4%)、“受到歧视”(占24.7%)、“工资待遇差”(占23.5%)、“不清楚该找什么工作”(占22.9%)和“所学技能没有岗位”(占17.4%)。相应地,他们最需要的五个就业服务项目,分别是“残疾人就业信息”(占47.6%)、“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占37.7%)、“职业介绍服务”(占32%)、“提供资金扶持”(占31.7%)和“提供政策支持”(占30.6%)。不同年龄段的残疾人期望的服务方式有很大差别,如表4所示,虽然所有年龄段都看重“一对一指导”和“现场指导”的服务方式,但是16~24岁和35~44岁两个年龄段倾向于“现场指导”,25~34岁和45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倾向于“一对一指导”,各年龄段对分组指导可能不太了解,选择比例较小。
4 结 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人数仍占主导,但是多形式就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不同残疾类型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残疾人就业的收入明显偏低,所从事岗位的性质与其残疾类型有很大关系。信息因素、用工歧视和待遇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期望得到一对一指导和现场指导的就业服务。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提供残疾人精细化就业服务的建议:
4.1 及时就业信息,为残疾人的就业打下基础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新闻、电视等媒体广泛收集各类有效招聘信息,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分类,将加工处理后的就业信息在指定的网站上,或直接以报纸等形式发放到残疾人的手中,使他们能够及时获取有用信息,拓宽就业渠道。
4.2 指导残疾人进行职业规划,做到有的放矢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残疾人可以根据工作能力和自身特点,进行准确的定位,科学合理地选择行业和职业,做出适当的调整,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扬长避短,尽力做到人岗匹配,使其发挥最大的潜能和职业竞争力。
4.3 逐步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给予合理待遇
社会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机会歧视、工作待遇歧视及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三个方面。社会各界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用人单位,需要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配备无障碍设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给予残疾人足够的尊重。
4.4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真正掌握一技之长
此次调查显示,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与就业岗位或创业项目的一致性较低,因此加大培训项目开发力度,开发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促进残疾人学有所成,学有所得,快速就业。
4.5 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和残联机构针对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和创业方案,给予适当的帮助,完善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使残疾人真正地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残疾人进行资金支持,将增强他们创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2.
[2]“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残疾人就业现状与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3(51).
[3]孟沙沙.促进城市残疾人就业的策略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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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三)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准入领域。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活动。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全民创业促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引导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在县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积极实施“双导就业”工程。倡导非公经济组织积极接收普通院校毕业生。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择业期内由县财政发给生活补助费。择业期满后财政不再补助;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本科生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50元。中专生不得低于550元。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现有的三支一扶”政策待遇,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并经人事调配部门注册、派遣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350元、专科生300元、中专生280元。专科生不得低于600元。择业期间内可参加当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和毕业生安置考试,正式录用后其在企业服务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
落实好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持《毕业证》择业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六)大力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创新劳务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咨询指导,县劳务办加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牌子。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城乡群众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优先安排经营场所,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扶持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妇女、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进一步提高他就业和创业能力。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经营场地等。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八)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力度。凭《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给予适当贴息。将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且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10万元。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进入城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贷款条件并确有偿还能力的可在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贷款期限为2年。期限为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县财政视财力状况。
九)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最高可达100万元。新增岗位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贷款额度。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及时补充追加担保基金。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同时给予经办银行1%的手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承办银行一定的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的奖励资金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均从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使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的需要。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该社区1%的奖励。
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共同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合作、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等工作。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县上建立劳动保障、财政、银监、人行、信用社五方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取消其已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待遇。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十二)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县就业服务中心要加挂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牌子。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创业活动。定期举办项目展示推介会。项目论证、项目筛选、投资经营等方面对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加强工作力量。收集创业项目信息。开展送项目到基层“大蓬车”活动。要成立创业项目专家服务团。并进行跟踪服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十三)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持有《再就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要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险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开发城市管护、保洁保绿、治安巡逻、托幼托老等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
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技能型人才主要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落实各项培训补贴。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高层次管理人才主要依托大学进行培训。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残疾人。
十五)整合农民工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各类农民工培训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整合后的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包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项目中所列的培训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共同研究。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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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工程”服务全覆盖
一是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工程。积极构建社区残协、街道残联、城区残联、卫生托养机构四级服务网络,制定了托养服务发展规划,为全城区残疾人提供完整的寄宿托养、居家托养服务。在四个医疗机构设立了服务中心,目前13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已全部完成机构托养或居家托养工作。
二是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首先抓好普查和宣传发动工作,在各村(社区)张贴普查登记公告和印发宣传资料,确保普查登记工作家喻户晓;接受白内障患者及其家属咨询和登记。在此基础上,全力推进该项工作,经努力去年共完成了白内障复明手术100例,广大白内障患者得到了及时治疗和复明手术,达到“康复一人,解放一家,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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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县政府取缔残疾人三轮车营运,她家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2009年初,县残联给她无偿地提供了5000元就业扶持资金,她带领全家在姑孰镇南寺路租了一间门面,开起了“阿巍饭店”。起初几个月相当艰难,一家人提心吊胆。由于她坚持排挡消费,保持每道菜有相当的分量,努力把菜的味道烧得好一点,再好一点,注意卫生,待人热情,回头客渐渐地多了起来。
日前,刘玉宝告诉县残联的同志,她的小饭店在去掉房租之后,每月可以挣五六千元钱,他们五口之家的生活有了比较稳定的来源。
从黑暗走向光明
当涂县姑孰镇行陈社区黄继香双目失明后,与丈夫离异,孤身一人,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很多次想到了“死”。在县残联和县盲人协会的关心和帮助下,她学习生活自理,学习盲文,学习定向行走,学习推拿按摩,渐渐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2007年,她在马鞍山市开了一家盲人推拿按摩诊所,市县残联先后资助她4000元扶持就业资金。现在,她不但自己有了工作岗位,还安排了3名盲人、7名健全人在她的盲人推拿按摩诊所里上班,员工的月收入一般都在2000元以上。
心灵手巧绣锦绣
雨山区平湖街道明渠社区41岁的高春兰,左腿高位截肢,孩子上学,丈夫在一家企业上班,她在家里无所事事,十分着急。2009年,区残联把她作为“千元扶持就业”对象,扶持她学会了刺绣。高春兰在家里绣花,花绣得鲜艳夺目,十分生动。她的绣品装上镜框,在网上卖,或卖给字画店,经常有人打电话向她要画,小的卖100元至200元,大的卖400元至600元。现在,她只愁绣不愁卖,每月收入一般都在1200元以上。
豆腐飘香,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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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开放;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自主选择和申请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乡镇(街道)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均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规范。
6.放宽冠名限制。允许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淮安”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二、实行税费减免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待遇,并对其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个人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7.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三、扩大信贷支持
1.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四、加大财政引导
1.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制度。自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登记、跟踪扶持等创业促进工作的奖励或补贴。
2.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3.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4.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自主创业,可继续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完,也可根据创业需要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6.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7.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经户籍地残联审核后,可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完善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可依托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改建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2.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年6月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大型创业指导现场会。
3.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4.实施创业孵化。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到2010年底,全市40%的街道、乡镇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基地总量达到50个以上。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完成培训创业者2万人以上。
六、优化创业环境
1.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实施行政流程再造,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表登记、信息共享、同步启动、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
2.优化执法环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4.优化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5.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除外)。
8.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和省政府〔〕第31号令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篇8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新晨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职培〔20**〕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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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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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大学生网络创业教育的可行性
互联网的发展为残疾人大学生网络创业提供了契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不断扩大,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32亿,互联网普及率已攀升到近46.9%,即将突破50%,网民数量的增加也为广大网络创业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应用,我国进入了全民网购时代,许多大学生尝试网络创业,并获得了成功,2009年的中国大学生创业富豪榜显示,从事互联网行业的达到40%左右,位于各行业的首位。可见互联网是诞生富豪最多的行业,我国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往往首先会考虑互联网。主要原因在于,在诸多创业形式中,电子商务网上创业对于残疾人有着其他创业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操作方便,时间自主,成本较低,运作方便,打破了传统商务贸易活动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有利于残疾人扬长避短。2014年2月21日,中国就业促进会了《网络创业就业统计和社保研究项目报告》,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正通过电商平台寻找就业机会和再创业,全国网络创业就业总体规模已接近1000万人,在这些创业者中,其中,17.8%是大学生,0.9%是残疾人。在全社会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的背景下,残疾人依托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现就业的情况呈现上升趋势。网络创业为残疾人提供了公平就业的平台,许多在传统就业渠道不易就业的残疾人,通过网络创业实现了就业5]。
电子商务催生了许多诸如李春根的这样的残疾人网商,腿有残疾的李春根通过网络做气球生意,已成为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千万富翁;自幼残疾,靠两条板凳挪动行走的浙江人骆润法通过与淘宝合作创办淘宝商城,连续多年年销售额突破500万元;聋哑人陈汉俊在天猫商城开设了运动休闲专营店、在淘宝集市开设家居厨卫时尚店等3家网店,其中仅运动休闲专营店每年营业额就达600多万元。2008年陈汉俊被评为“全球十大网商”;沈晨娴等5名视障大学生开设了“用心创世界”网店,且已成为四砖卖家,2011年,该团队成立上海脉都电子商务中心,公司通过发展,残障员工已达21名,通过远程协作模式,承接电商外包服务。开发了在线客服,数据分析、中差评处理专员,电商讲师等若千网络从业岗位,涉及时尚饰品、早教玩具、客户关怀等多条跨界产品线。可见残疾人网络创业是完全可行的。网络创业投入成本比传统行业低,门槛不高,工作时间灵活,对于残疾人大学生来讲,可以足不出户就实现创业的理想。可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广大残疾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新的创业平台。
三、残疾人大学生网络创业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网络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进行残疾人网络创业教育,首先要解决师资问题,残疾人高等教育不同于健全大学生的高等教育,网络创业教育也不同于通常的课堂基础教育,其对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由于网络创业教育本身相对比较新,在我国高校中开展的还不普遍,师资本身也相对比较薄弱,许多教师没有网络创业经历,给学生讲授的基本都是理论知识,缺乏实际经验,极大地的影响了网络创业教育的效果。对于一些视听障碍的残疾人还需要用盲文或者手语进行教学,这就更需要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师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和素养,一方面,这些教师首先需学习盲文或手语,能够与视听障碍残疾人进行沟通,另一方面,更要求这些教师应具有电子商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有网络创业的实践经验。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网络创业教育师资建设:第一,高薪招聘一批有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充实教师队伍,所谓“双师型”教师不仅是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关键在于其有企业电子商务从业经历或者创业经历,比如天猫旗舰店的店长,知名网店的运营经理,淘宝网店自主创业者等等;第二,进行校企合作,外聘一批网络创业成功的企业人士走进课堂,为学生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甚至可直接让企业外聘教师参与教学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的构建等;第三,高校可以自己培养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为鼓励教师进入企业实践或者自主网络创业,学校可以采取系列措施,为挂职锻炼以及自主网络创业的教师在职称评定、薪资待遇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为保证优秀教师队伍的稳定性,防止挂职锻炼后优秀教师的流失,高校还可以出台一些制约措施。此外,高校还要做好外派锻炼教师的选拔工作,严把质量关,选派优秀教师进入企业,让教师通过企业实战或者自主网络创业来获取网络商务平台运营经验以及创业经验,并最终提高这些教师的网络创业教育的能力。
(二)构建残疾人大学生网络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进行网络创业教育,还需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合理的网络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不仅掌握网络创业的基本技术,还能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知识和网络创业的综合素质。课程体系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设立创业基本素质培养模块。比如,开设网络创业案例分析等课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汲取网络创业的经验和教训,培养学生的兴趣;开设管理、服务及产品创新等课程,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开设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在模拟实训中培养学生的创业思维以及团队协作意识,提高残疾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开设创业心理学课程,帮助学生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等,开设心理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在生理上处于劣势,所以其在进行网络创业时往往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挫折,而创业的过程本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创业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二,设立企业管理类模块,比如开设经济学、管理学、企业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以及模拟谈判实训等课程,培养学生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基础性知识。第三,设立网络创业技能实训模块。比如开设网络营销实务、网店建设及运营实务、SEO搜索引擎优化、图片拍摄及处理技巧、电子商务网络客服实务、电子商务外贸实务、网店装修实训、网络商务市场调研实训、商务网站前台设计与制作实训、商务网站后台开发实训、计算机网络实训等实用性课程,培养学生进行网络创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网络应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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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8号、**价费〔20**〕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新晨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职培〔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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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全力推进全民创业工程,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
(二)任务目标。紧密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旅游业、信息服务型和网络创业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学生、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二、优惠政策
(一)工商政策。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推行个体“零成本”创业、一元创办企业、3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优化准入环境,鼓励支持全民创业。
1.优化创业准入环境。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2.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实现“零成本”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拆迁区、有噪音或有污染的行业除外),由物业公司或居委、社区、街道办出具证明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
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
(二)税收政策。各类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大学生、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办创业企业税收减免。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项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特定创业人群税收减免。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3年内根据其所交纳的地方级税收,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补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干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金融政策。加强对我市近年来设立的重点产品培育专项资金、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支持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和微利项目范围,降低担保门槛,实行“一站式”办理。
1.创业资金扶持。由政府财政贴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简化担保贷款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联合会审制度,集中到现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信用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创业成功后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招用一人符合规定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补贴。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其中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项目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3.降低反担保门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项目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大力推广贷款申请人信用、互保、多人联保等做法,简化反担保形式。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的,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条件。采取第三人反担保的,可视风险程度逐步扩大保证人的人员范围,放宽对保证人人数、身份、职务等要求。采取资产抵押的,允许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并尽量减化抵押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充分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最大效应,使受惠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技)毕业生、农村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各类创业人员。
1.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积极支持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重点对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开展“创业项目推介”、“孵化基地助创业”、“小额担保推创业”三项活动。
2.扩大“SYB”创业培训覆盖范围。将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重点人群纳入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3.在人事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毕业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服务;按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人事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报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优先申报评审各类专家,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和相应资助经费,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破格晋升。
4.对大学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的2/3予以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最低可按20%比例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险可相互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济宁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五)土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向开发区集中,优先供地。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闲置土地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回归创业。积极扶持创业者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凡发展规模经营、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建永久性建筑,生产设施进行占补平衡,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占用耕地发展农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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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13年就业援助月主要有哪些工作目标?
黄副局长:一是宣传到位。使辖区内有相关需求的居民知晓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及经办程序,使辖区内的残疾人知晓相关政策并向他们承诺上门服务;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了解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及具体申报程序,使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了解集中安置残疾人和按比例吸纳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二是登记到位。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等援助对象进行实名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就业需求,将其全部纳入就业信息监测体系。三是帮扶到位。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记者: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有哪些?
黄副局长: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各类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1.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2.残疾登记失业人员;3.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4.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其他需要援助的人员。
记者: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哪些措施来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黄副局长:一是加强普查摸底。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内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上门摸底,掌握就业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并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一户一册”,不漏一户一人。二是实施岗位援助。主要通过深入企业、基层,收集一批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直通车,搭建就业平台。同时,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直接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三是强化培训工作。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个性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四是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通过落实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后续扶持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
记者: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主要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黄副局长:凡是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支持政策,如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属于就业困难重点群体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视其情况特点,优先将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记者:如何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效果,保证就业援助的长效性?
黄副局长:在常规援助的基础上,福建省各地还建立起重点援助对象跟踪帮扶责任制度,重点依托街道、社区基层工作平台,开展服务进社区、“一对一”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援助行动,将每一位援助对象的帮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
同时,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各项扶持工作,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对援助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分类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沟通联系,动态掌握援助对象就业状况的变化,确保其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对已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落实政策、兑现补贴;对暂时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为他们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方案,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记者:黄副局长能否介绍一下2012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开展情况?
黄副局长:好的。福建省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组织开展了以“帮扶到人、岗位到手、政策到位、服务到家”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
通过认真制定援助计划、强化援助责任、提供就业岗位、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等有效措施,2012年的就业援助月取得较好成效。
援助月活动期间,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13052户,登记认定的未就业困难人员9960人(其中残疾就业困难人员1691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8906人(其中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876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14994人,认定零就业家庭户数1057户,帮助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户数901户,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974人。
记者:2013年还有没有面向残疾人的专场招聘会?
黄副局长:有的,2013年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联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集就业岗位信息的基础上,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残疾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请密切关注。
记者:如果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到哪里报名?
黄副局长: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期间,各地将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具体要到所在的社区或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
记者:如果想了解专场招聘会活动的信息,要到哪个部门咨询?
黄副局长:在援助月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展开宣传活动,到时候可以通过这些宣传活动获取相关信息。另外,也可以到所在社区索要相关活动信息和优惠政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