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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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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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步骤及内容

2.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安全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比较古今安全法之异同并探寻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的第一个研究维度就是时间维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对安全的认识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的安全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安全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对其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第2个维度为空间维度;安全法律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为安全法,因此,第3个维度是知识维度,其维度如图3所示。

2.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比较安全法纵向与横向分支体系,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比较的对象进行划分,分为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4个方面,根据上文提出的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维度,对其比较研究内容进行阐述与举例,见表1。

3比较安全法学方法论体系、具体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作为提供具体科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律或法则的方法论,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倪正茂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但仅仅提到比较法学研究应采用的具体方法,各种社会学、心理学方法、逻辑学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体系,曹莹莹等提出比较安全学研究的专业维、技术维、逻辑维和理论维,基于以上研究基础,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其研究方法论体系,具体如图4所示。其中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内容范畴;技术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过程;逻辑维是比较安全法学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时间和空间定位;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

3.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及具体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实践时,不能忽略法律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安全法律的特点及比较法研究实践,提出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1)提出问题。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规范比较),“外国如何确保安全监管的执行效率?”(功能比较),需要用到的方法为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法、文献法等。2)资料收集。①先确定比较单元,待比较的辖区:本辖区、国外的下辖区,在步骤1)所提出的问题中,可以选择具有先进矿山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之间的比较等等,选择安全监管执行效率高的国家进行安全监管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法国、加拿大之间的比较等等;②确定体系,步骤1)所提出的2个问题的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③收集考察辖区资料,对规范比较来说,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收集尽可能详尽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规则,对功能比较来说,以问题为中心,收集解决问题的各种办法,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方法等。3)描述。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用选定的符号记录下来。并对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资料进行描述、概括,进行辨伪。4)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含2方面内容:①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结构的解释,分别立足于比较单元所在法系、国度、地区,秉承中立、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活动;②对特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辖区安全法律法规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成等内在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历史研究法、演绎分析法、解释法、社会心理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工程学方法、逻辑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5)并列。确定比较所需的参照与比较的项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理学基础,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组织机构,安全法律设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安全立法行为,安全执法行为,安全司法行为,安全监督行为,安全法制宣传行为等等。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律监督的主体,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安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监督的实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结构—功能分析法、层次法、分类法、对称方法等。6)比较。对安全法比较单元相关维度与属性进行比较。按照“并列”环节提出的比较项目分别进行中、外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和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较法、类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实验法等。7)结论。对比较过程进行分析与归纳得到比较异同等结果,对相同之处,探究规律,融合发展,不同之处,分析原因,借鉴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

3.3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路径比较安全法学核心活动为对比较安全法客体(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达到比较异同、借鉴移植与融合发展目的。基于文献,考虑比较安全法学巨大的时空特征、多维度的研究方向与多层次研究目的,以及显著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提出“以规范比较为起点,以功能比较为主体,以文化比较为辅”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比较安全法学比较研究路径(表2),以满足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安全法学现象与问题的不同目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式比较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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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区安监局应聘请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专班,对年普查被初步确认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核实,对各项数据、图表等逐一核对,对缺项、漏项、偏差等逐一修正,指导企业全面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对可能遗漏的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核查和补登。年5月15日前,各区将核实后的重大危险源资料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3.市安监局组织专业机构,会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指导和督导,并组织录制重大危险源本体、所在单位、周边环境音像资料。

二、强化措施,加强监管

完善重大危险源建档工作是基础,加强监控、规范管理才是根本。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所在区安监局备案。

2.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实现实时监控。

3.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体系,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处置手册,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置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并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5.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单位的本质安全度。

三、严格要求,强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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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3号、[]40号、办发〔〕30号和办发〔〕33号通知精神,督导企业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理念,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演练,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健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档案台帐管理。一是督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二是督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单独建立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

3.加强危险源管控。严格落实《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2号令),加强监管,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随时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分类监管。督导企业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建章立制,完善监察设施,落实监控责任,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机构,冶金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不少于企业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并不得少于3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整体素质

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通过规范作业者的安全行为,逐步减少或消除“三违”行为。

1.加强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岗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外委施工人员。突出抓好企业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及外委涉煤气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着力解决冶金企业人员素质低、基础差的问题,使企业的员工素质得到有效提升。通过安全教育,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率100%;二是外委施工涉煤气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率100%;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四是从事炼铁、炼钢生产和煤气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2.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一是切实做好新入厂职工、转岗职工、“三项岗位人员”、重点岗位作业人员以及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需的安全操作技能;二是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事故防范、应急救护处置的培训和演练;三是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一次重点岗位业务知识抽查,组织一次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技能考试。

三、加强宣贯工作,大力推动18号令的实施

《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8号令)于年3月1日起施行,各冶金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规定》的学习贯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是结合今年的整治工作以及各企业的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及方案;二是认真组织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规定》的各项内容贯彻到每名管理人员、每名员工;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员工学习《规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企业对《规定》中的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五是加大对《规定》的学习及落实情况的抽查考核力度,对培训不认真、各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四、狠抓现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突出煤气系统安全管理。一是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监护等制度。二是要完善煤气检测报警联网工作。所有冶金企业严格按照和年煤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全面做好现场固定式CO报警器联网工作。实现煤气管理全天候、全方位、无盲区、实时可控。所有冶金企业年内必须实现生产单元联网,对未完成联网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三是要对全员进行煤气常识的培训。重点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四是凡在煤气区域内作业的天车驾驶室,必须加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与主控室进行无线数据联网,并应为起重作业人员配备小型空气呼吸器等应急逃生器材。五是加强煤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煤气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建立煤气安全运行检查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加强日常巡检,做好相关记录,对煤气管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测壁厚,并建立相应台帐。按规定及时对管道进行防腐维护,保证管网安全运行。

2.加强高温液态金属的管理。一是吊运高温液体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设备本体、抱闸、限位器、吊索具要保持完好;铁水罐、钢包、渣锅、电炉料罐、中包、料槽等设备耳轴、砖炉衬及转炉、电炉、AOD炉炉衬要定期检测(要有相关的台帐记录),保证安全可靠。二是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三是所有转炉主控室均应安装可靠的防喷溅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四是保持炉坑、渣跨及铁水吊运线干燥,杜绝潮湿积水,防止爆炸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入炉料的管理。重点做好入炉废钢的翻检工作,防止炮弹、封闭物等危险品入炉;料场设在户外的,应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3.加强高炉的安全管控。一是企业应建立高炉炉况运行评估制度。对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高炉应定期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二是加强关键部位的管控。严格按照炼铁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水温、水压、炉体温度、顶温、顶压等监控装置齐全可靠,防止发生高炉炉缸烧穿等恶性事故。三是加强高炉炉基、出铁场的维护管理。保持干燥,严防潮湿积水。

4.狠抓维检修作业的管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63号)要求,突出抓好维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充分做好检修方案的制定、现场安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要合理安排作业时机,严格落实维检修作业有关要求,强化过程管控,突出停气、送气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确保维检修作业的安全。

5.加强水泥企业现场管理。水泥企业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应设立室内消防给水;煤磨除尘器必须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进口必须设有快切阀或电动阀;煤磨进出口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煤粉仓必须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包装袋仓库配备灭火设施,设置室内消防栓。

6.加强玻璃生产企业现场管理。玻璃生产企业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安装在线监测与声光报警装置;探火孔作业时有可靠的蒸汽保护;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使用焦炉煤气时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熔窑周围应有足够使用的消防专用器材和消防水源;熔制车间应设两路进水管,并保证不间断供水;易燃易爆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搞好设备定期检查、检验、保养、维修。

五、强化源头管控,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继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36号令)要求,严格履行各项“三同时”手续。一是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对于手续办理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以及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查处;二是继续加大对已运行建设项目督导,督促企业及时按照“三同时”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切实消除工艺先天缺陷及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三是进一步规范“三同时”备案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进行备案,企业要及时主动地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是坚持“三同时”备案与标准化创建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逾期没有整改的,一律不能通过标准化考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统一协调,规范外协用工的管理

要把加强外协用工的管理作为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引起高度重视,督导企业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二是要对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三是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签订有效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区分安全管理职责。四是要外协工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入厂安全教育。五是要履行自身职责并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落实相关制度及安全措施。六是要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七是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具体内容见专项整治方案)

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深入达标创建,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通知精神,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冶金企业在炼铁、炼钢等主要生产单元通过标准化的同时,推进轧钢、烧结竖炉、煤气等单元的标准化创建工作。年内,现有轧钢单元全部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验收。二是在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推进玻璃行业、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管理;三是切实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督导检查,有效避免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管理水平下降的现象发生,同时立足持续改进,不断对标整改,努力向上一达标等级迈进。

八、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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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企业实践为4周,课程分为参观考察专题讲座、专业讲座、专业实践、案例演练五个类型。第一周的主要内容为参观考察长虹科技馆、长虹精密、多媒体、空调、技佳精工、模塑公司,听取了长虹企业文化、生产运作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业4.0与中国20125、嵌入式软件开发等专题讲座。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生产现场管理、应急管理,学习了安全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掌握了安全知识,知晓了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了安全技能,增强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了解了长虹企业文化的发展过程,长虹企业文化的理念,长虹企业文化的工作体系;了解了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的环境与问题,世界范围内竞争对企业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生产运作系统的影响,认识了生产运作系统,优化和改善生产运作系统, 运作理论在服务行业的应用案例,新经济环境下生产运作的新策略;了解了信息、信息载体、信息交互及方式在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以及第四次工业革命——人类社会进入“人—机”互联互通的新时代,认识了“中国互联网+” 及“中国制造2025”以及中、德、美、日四国工业发展异同及优劣势比较,对新时代企业发展的认识,第四次工业革命与我们的距离。让我了解到了许多在学校未涉及到的专业领域,开拓了视野,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基础。

第二周的主要内容为参观考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技馆和长虹制造公司,听取了单片机在家电中的技术应用、自动化行业分析及现状专题讲座,电气控制原理及实践、人机交互及实践、系统设计及实践、离线编程及实践的专业讲座及专业实践。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了解到了长虹只能制造发展的情况,包括发展背景、核心规划、整体解决方案以及实施成果;智能制造在企业生产中的应用包括推行智能制造的背景、对智能制造的理解、智能制造推行与应用;电气控制部分主要涉及到了配线规范、上电调试经验分享、元器件介绍及选型、电气设计流程、人机界面介绍、控制器介绍、机器人介绍,其中包括了PLC编程规范及相关视频。让我较全面地了解了自动化行业的整个发展情况以及对智能制造有了初步的认识,对机器人电气控制部分有了大概的了解。

第三周的主要内容是与工业机器人相关的硬件初步认识及相关软件的应用,包括工业机器人示教器、ABB机器人软件应用、系统设计、离线编程的专业讲座和专业实践,以及垛型计算相关的案例演练。具体为工业机器的作用、系统构成(本体、控制柜、辅加电机、PCK、串口、PC等)、机器人坐标系的定义、示教器的组成及使用、机器人视觉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软件、计算机、采集卡、摄像机、镜头、光源、工件等)、ABB Robotstudio软件的使用,包括软件界面及基本操作以及圆、圆柱、圆锥、码垛、工作站的设定、程序编写思路设计;工业机器人实训台设备的使用特点包括设备特点、设备构造及规格、电气控制说明等。通过本周的学习,我掌握了软件ABB Robotstudio软件的基本操作,了解到了工业和机器人实训台设备的使用特点。

第四周的主要内容是案例演练,分为了视觉码垛、工件装配、抛光打磨,主要是分组进行相关练习,我们组主要是进行通讯、坐标系、抛光打磨部分的任务。有些部分需要与机器人联机进行调试,有的项目可以只用软件进行。本周主要是对上周练习软件的继续学习和巩固,在学习的过程中查漏补缺,与同组的教师学员一起遇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感谢培训单位和培训老师对我们学习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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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电气安装技术的变革,这对于现代建筑施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当前,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不断地冲击着电气安装工程项目的传统模式,老旧的传统模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一些具体的工程实例分析研究这些问题,对建筑电气安装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进行浅谈,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提高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水平。

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大的概念,涉及到的学科和专业较多,包括工业、民用、公用工程中的各类设备、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消防、通信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虽有它的固有特征, 但其通用性也很强。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涉及到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最终是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电气安装施工过程中, 涉及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兴技术。大型工程对吊装、装配、检测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施工技术及施工设备。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建筑构筑物相比较, 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对质量评估方法、工程验收和售后服务手段的区别。但由于建筑电气的施工安装技术工种、材料的多样性和工艺的复杂性,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各施工单位及相关工程单位有丰富的施工经历和经验。电气安装工程贯穿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部分在结构工程结束以后开始施工,并在装饰工程开始以前基本结束,所以对整个工期有重要影响;电气安装工程的质量对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功能有着关键作用,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在建造过程中形成的,从质量特征的序列来看应是安全、适用、可靠、经济、美观和易维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施工所需要的设备、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例如:其固定方法应按设计文件提供的详图或指明的标准图集或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或按随设备、器具供应的产品技术说明等要求执行;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随意更动或减少安装固定用的零部件,也不得减小零部件的规格尺寸;遇到有带电导体的设备器具,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带电导体对地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使任何情况下发生对地放电现象。

3.2对于被安装的设备、器具和材料,其规格、型号和性能,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在安装就位前要认真检查核对。

3.3由于布线系统敷设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施工关系密切,所以布线系统的敷设应注意:敷设方式、敷设部位、敷设路径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布线系统的固定:方法、各类具体固定用器材及其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例如:要注意布线系统的导管埋入和预埋件埋设,做到既保持位置、深度正确,又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

3.4关于导电连接方面。导电连接包括:电线、电缆、母线本体的连接,以及与设备、器具间的连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何种工艺,连接的质量判定方法是:

带有接头或接点的导体电阻值必须等于或小于不带接头或接点的同样长度的导体电阻值;对有绝缘层的导体连接后应恢复绝缘护层,其绝缘强度应不低于原来的绝缘强度。

3.5凡是非带电的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接地必须可靠,不能因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而中断。另外接地的末端支线不允许串联连接。

3.6整个建筑物的接地系统可能为防雷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抗干扰接地等所共用,也可能分别设置。

必须注意的事项:如整个建筑物共用一个接地系统,则要审阅不同专业的相关图纸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的规定,以满足最小值的要求为准;如果是分别设置的,则要在敷设时保持不同接地导体的间隔距离,更不能直接导通,以免相互干扰。

4.建筑电气工程的发展

4.1电气安装工程的发展现状:

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对于减少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的预防和推动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规模逐年递增以及建筑施工队伍迅速膨胀,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建筑行业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稳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好转。

4.2建筑电气安装施工技术工程的发展愿景:

从施工用电、建筑机械和设备到施工作业,安全检查和管理等安全技术标准的颁发和实施,促进和推动了现场防护及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标准化的科学轨道,大大提升了施工现场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安全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在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国标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适应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和颁发16项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标准。各地区、各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细化实施标准,从而完成建筑施工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其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要与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结合,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与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农民工生活环境相结合,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本质安全;要与提高施工企业人员素质相结合,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对施工生产一线的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努力开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5.结语

通过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气安装工程对于整个建设工程是相当重要的。对于电气安装技术施工来讲,只有采取上述措施,周密组织,施工全过程井然有序,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转换层模板支撑系统、钢筋密集复杂量多以及在高温天气、高大结构、高坍落度、高用量、高等级混凝土的条件下混凝土浇筑等施工难题,保证转换层的支模系统稳定可靠,混凝土温差控制严密、无裂纹产生。只有根据自身的施工特点,本着安全、高效、优质的原则,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质量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下去,抓好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才能增加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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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3-0099--06

一、对传统民间法与国家法二元结构论的突破

所谓公司内部制度,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業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规范化制度文本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是公司内部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公司内部制度建置好比是“公司立法”行为,即以成文化形式针对内部“人”和“事”的建规立制,确立稳定而普遍的行为依循之准则,从而形成一定的“规范秩序”,实现公司的规则之治。公司的这些制度规范具有强制性,员工应当尊重和遵守它们,违反规则的行为会导致惩罚性后果。西方法律多元化学者认为,如果说强制性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话,那么企業中就当然存在着这种秩序。作为一个社团性组织,企業的存续和运营必然要求其为自身创设具有强制性的、所属人员一体遵循的规则,用以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此就形成了企業内部的“法律秩序”,每一个企業也就成为一片拥有真实“法律秩序”的领地。这种观点的价值在于,它指明了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一样但却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着规则化治理和型构社会秩序的功能。事实上,它们不仅仅具有规则的效力,而且各国法院一般都承认合法制定的公司内部制度可以成为司法办案的依据,为法院所采信,决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为法,因为法与非法之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并非所有成文规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可称之为法,也并非可以作为司法办案依据的就都是法,在法律缺失时,政策、习惯、道德也可以作为司法依据,但它们显然不是法。这里所谓的“法律秩序”只是一种比喻用法。公司内部制度是一种民间社会规范,是城市生活中的商事自治规则。

作为民间社会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的关系突破了传统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上下位阶规则系统的新范式。公司内部制度同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相比有诸多不同特征,比如它产生于陌生人社会而不是熟人社会,它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自然生长形成,它表现为系统化的成文规则而非不成文规则等等。但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区别在于它同国家法形成衔接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法律的规避甚至背离,但衔接与协调是其必然的主导关系。中外学者的诸多研究都表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常常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甚至经常呈现紧张乃至冲突关系,原因就在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的形成是独立于国家法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冲突在所难免。而现代公司的内部制度已然深深地嵌入了法制的框架之中,是在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制度建设,在内容和程序上要受到法的指引。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其中,从属性是首要的,如果违背法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的无效;自主性是必要的,否则公司将丧失存在的商業价值。澳大利亚学者艾兰(carleton K.A11en)曾提出作为附属立法一种形式的自治立法说,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双重特性。他认为社会中还有大量的法人,它们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并被授予了为自身制定细则的权力,这就是附属立法的另一种形式自治立法。这些法人制定的规则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因为它们仅直接对特定法人成员产生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需严格地受制于司法审查。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的章程。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国家法对公司建立内部制度授予创设权或者作出强制性约束,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轻则导致制度因违法而无效,重则公司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上,公司面临的制度规范由内外两个方面构成——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公司的外部制度,是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包括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是公司自身的制度选择,它至少应当具备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二是提供一种机制,制度的规范结构和规则机制共同构成制度的形式和实质。在法治社会中,公司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法制环境,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在法制的许可和指引下展开的,两者应当协调互动,共同构成规范公司活动的制度保障。“如果说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走出自身而参与市场经济时所须遵照实施的基本规则,那么,企業自身的那些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体化的制度规范,则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業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之前所应遵循的初始化的制度规范,和企業在走出市场经济领域之后而修缮自身时所应接受的规制。”

这里的自主性,是指在守法遵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理念和判断不受干涉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公司自主“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業法人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法治经济尊重私域社会中主体合法的自由意志,保护私权利的自主行使不受非法干涉,遵循任何私权若非法律特别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应当也必须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其中包括自主制定内部制度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自行进行制度建置甚至制度创新。

当然,公司不同类别或者不同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所受到的法律规制的力度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该事项可能对于市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在公司某些领域,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较多,法律精神侧重对公司的监管;在有些领域,法律规范以任意性为主,法律精神在于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服务。若根据两者联系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紧密型、适度性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

二、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紧密型衔接

在法人治理和人力资源领域,衔接关系是第一位的,因为前者涉及公司的权益分配与制衡,从而影响到市场生态环境;后者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内部制度安排面临从紧的外部制度环境。

(一)法人治理制度

作为公司内部制度的“宪法部门”,法人治理制度与法发生最为紧密和直接的关联。就像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宪法部门是法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部门法一样,法人治理制度也规定了公司的根本问题,即组织结构问题,其核心在于设计公司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责、权、利的分配与构成,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上,成为公司权益分配的依据和经营管理的基础。因而法人治理制度居于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公司对治理制度的内容是不可以随意规定的,因为它们的内容将影响市场主体的地位、性质、交易安全和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国家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多有规定。实际上,国家法与公司制度的衔接最初也产生于公司治理领域特别是公司章程。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宏观框架应以本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基本的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宪法,为各种治理规则之首,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这些规定。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对章程内容的框架设计做出专门指导。在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我国《公司法》、德国《股份法》、美国《示范公司法》等都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章程需要确认和细化这些法定内容。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治理制度,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都有各种专项规定。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因而公司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等主要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在法治社会,人力资源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作为生产要素的规则化表现上,也体现在它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大萧条后,政府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公司内部率先受到法律规制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因为劳动关系不仅是公司和商業的问题,也是民生和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文明。如今世界各国对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都非常关注,尤其是在英美和欧陆的福利化国家,非常注重对公平就業、雇员的权利、薪酬福利、辞退限制、职業安全与卫生、退休金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劳动条件问题给予立法和司法保护。比如,就劳动关系而言,各国劳动法从企業劳动制度的建设义务、建立程序、备案或申报制度、劳动者周知义务等方面对人事管理制度予以直接规制,同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公司制度的内容进行确认从而形成契约化的间接规制。如今,是否能够在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方面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检验政府和政党执政能力的基本标准之一。

尽管经过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在劳动就業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国家法毕竟是解决社会一般问题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则,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企業这个媒介予以有效实施才能实现,纸面上的法必须经由企業转化为现实中的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则才能产生实效。因此,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承担着高度的法治化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则文本,把国家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合法用工和保护员工的日常管理规则。以我国为例,任何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熟知八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就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業培训、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可见,公司能否合法合理地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司的人力资本效用,也关系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而关系到员工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实现,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适度型衔接

财务领域和生产领域涉及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公司相关制度既有同国家法对接的一面,又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法律对企業内部制度的指引主要在于设定業务标准,比如会计标准、质量标准、内控标准等,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和运作,企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进行制度安排。

(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原本属于自主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务,公司如何具体操作则与法无涉。但是会计实务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财务信息的混乱,会计师听命于公司管理层而在账面上调整资本价值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这一转变同样始于西方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松散混乱的财务会计实务、虚假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导致3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崩溃和经济大萧条的原因之一。经济危机爆发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当时企業会计事务中的一系列弊端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为了平息社会各界对会计职業界的不满,稳定市场秩序,国会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整肃公司的会计行为。该法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有关会计规划的权利。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制定权授予了职業团体,由它们制定会计准则。由此,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在国家法认可和支持的条件下由职業团体或民间机构制定并会计规范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的行为规范。

在当代商界,“财务指标成为法律确认的监管标准”。这是由于企業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联系日益广泛,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金融秩序;也由于企業的会计操作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财务会计活动记录往往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同时它又直接涉及不参与企業管理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由于企業之间也需要运用相同的会计语言进行经济交流。因此,会计制度不仅仅是公司内部事务,更是必须由政府加以规范、指引和管理的目标和对象,国家有必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基本的業务准则。各国企業,在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到财务会计合规操作,否则企業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间的国际交往等需求日益增多,国家在制定企業财务会计规则时还必须考虑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的業务可以分为财务和会计两大块,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与国家法的衔接程度也不同。财务属于公司理财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金融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自主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侧重记录功能,其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法律监管趋于严格,各国公司在建立会计管理制度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合规操作,否则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公司法》设有专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会计法》对企業提出了建立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及其应当符合的法定要求,此外还有一系列财政部的非常细化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公司遵守。

(二)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这原本也属于公司自主管理事项,如何管理、用什么样的标准管理,取决于市场竞争环境、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商業伦理道德。但是随着生产过程越来越关乎工人的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越来越关乎公众安全健康,随着资本利益同公众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并且不断激化,进而演变为社会公共问题,各国开始致力于寻求如何以最佳方式发挥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毫无疑问,市场机制和法治模式是最有效的途径。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对企業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立法规制蔚然成风,多数国家制定了全面的法制体系和标准来规范企業的生产,国际行業组织制定的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也获得了多国法律认可。国家通过引导和监督企業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法对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调整范围,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为企業提供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性框架和基本指向。在国家法这个框架之中应当填充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由企業根据自己生产和产品的特点自行设计和执行。二是,从给企業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企業违法成本,促使企業运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来保障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涉及多方面问题,制定这部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细分为几个方面,才能形成健全、完善的生产和产品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些方面中,有些同国家法的衔接要求不突出,比如生产部门的组织和权责规则不存在法律依据问题,物料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则一般应重点注意《招标投标法》,仓储和物流管理一般应重点注意《消防法》。而另些则由于其关涉基本人身权利,或者具有外部效应,与社会群体利益有关,因此国家法不仅提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对公司制度可能涉及的内容还提出具体的法定要求,公司必须在全面了解国家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比如,在安全生产和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公司应注意《安全生产法》、《职業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松散型衔接

市场营销、技术研发、行政总务等领域主要属于企業自主经营、自主创新的范围,只要企業遵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就可以极大地享有自主进行制度安排的权利,外部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一)市场和营销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内容一般分为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三大方面,是公司直接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在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侵犯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国家法原则上不进行过多干预。企業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只需注意不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相抵触即可。当然,对于特殊产品,国家法会有特别规定。比如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行業,为了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国际有关组织和我国都了规范性文件,禁止企業进行有碍母乳喂养的市场营销行为。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業,在制定市场推广和销售管理相关规则时,不得违反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WHO Code),我国已经成为守则的签署国;不得违反我国《食品广告暂行规定》(1998)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此外,中国广告协会2008年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也是相关企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業规则。

(二)技术与研发管理制度

高科技企業通常都设立独立的技术和研发部门,一般公司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在生产部门下设技术和研发机构。如何组织和进行技术研发工作,是公司自主创新问题,法律的任务在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在这一领域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重在管理和激励,并且不违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行政和总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