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协调机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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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协调机制

篇1

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迅猛化、技术尖端化的浪潮,高等学校也在快速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教学基础条件投入也相应改善,高校物资采购的规模也在扩大,但高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对采购与供应管理的体制建立与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的思考。在全球加强采购战略与供应链竞争的形势下,如何随着全球经济运行方式、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调整自身的运作模式,实施新的采购战略与优化采购供应管理成了必然选择。

1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发展趋势

1.1新形势下的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新型采购与供应管理有了迅速的发展,建立了新型供需关系,如何实现从供应商、厂商、分销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对于整个供应链低成本、高效能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供应链管理模式实质包含“供”与“需”两方面,物流从供方开始沿着各个环节向需方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需方”与“供方”的对应关系,形成一条首尾相连的供应链[2]。高校采购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它联接了供应商和学校的最终用户,属于供应链中的一部分,但也有其高校的独特之处,如何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保证高校供应链的内部化,设计供应链上的各种解决方法,促使高校采购与供应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1.2转变思想观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采购与供应管理是一种专业的管理思维方式,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在供应链管理的大环境下,一方面企业要达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采购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如供应目标与需求目标的协调一致、采购前期沟通、采购信息化及反馈、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和采供关系等挑战[3]。

1.3业务范围广。高校采购紧密地联系了学校和市场,涉及到处理学校与供应市场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如申购、审核、采购、物流、验收、服务等,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商,但不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即只与第一级供应商的业务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是基于学校的发展,其中关系到高校的各个方面,重点就在于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的政策法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千方百计地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

1.4制度不断完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财政资金采购管理的新型制度,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货物,而高校实行内部集中采购和各院系的非集中采购[4]。高校采购管理部门除了代表学校与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事宜外,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与管理,它强调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遵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2当前面临的阻碍协调的因素

如前面提到,高校的采购也属于供应链中的一个链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是为了使高校采购供应的各种操作能顺畅地在采购流程中传递,减少因信息不能共享或不一致所造成的提供、采购和到货等环节的不确定性,以及消除因内部因素或纵向的各部门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冲突,提高采购与供应管理的整体绩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5]。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要求每个流程节点的每个阶段都考虑自身的行为对其他阶段的影响,如果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有利于整个供应链效益提升的行为,那么其协调性就会得到改善[6]。

采购与供应管理中阻碍协调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程序性上的阻碍因素。反映在规章制度和条例办法上。比如,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与人的认识上的不统一,采购政策和制度涵盖面窄,加上采购中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采购价格的核定不合理,招标只以低价作为中标价,没有考虑用户的实际需要、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问题,使采购结果很难得到实惠。

2.2结构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到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以及关注责任和参与过程。采购的相关部门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采购工作关系到高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各部门理应相互配合,互相履行职责,互相监督。但由于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有的监督部门竞参与实际采购,使采购过程缺乏监督,操作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部门之间又互相推委,给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行为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地位导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采购单位所在位置的关系,上级领导的权力行使,各个监督部门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的协调等,都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进行。比如,上级的命令与本岗位的职责相矛盾,如何处理,通过什么来协调,值得深入思考。

2.4技术上的阻碍因素。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高校预算和采购计划目标与实际目标不能达到一致。高校投资主体多、资金来源广,所需商品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快速地变化,因此很难提前半年就提供技术参数、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因此,采购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采购人员与使用用户在思想认识方面很容易产生偏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采购任务的轻重缓急、设备型号厂家的不确定、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维护工作的不及时等,都有可能产生沟通障碍。有的使用单位申购追求高档次、高标准,违反了采购工作的初衷,必然会与主管部门的原则存在矛盾。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阻碍因素可能是交叉的,去掉一种阻碍因素可能会关联到另一种阻碍。例如,结构上的严格程序并不值得相信,或具有偏见,所以,它是行为阻碍因素的突出特点[7]115。

3协调的两种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讲,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目标而设计的行为规则或处理过程,表现为对参与各方相关行为设置的守则,或关于业务过程细节的一系列规范的设置。也就是说,协调机制可以定义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某些具体安排,行为或任务执行的一定顺序,以及系统成员的行动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交互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8]75。根据学校的内外关系,可把这种协调分为内部环境层次和外部环境层次两方面。高校从外部购买物品需要更多的外部协调,而需求和计划执行的协调主要是内部协调,它们形成了高校采购与供应的互补协调关系[7]114。

3.1内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在高校内部环境下的影响,比如纵向的行政职能,横向的院系(部)处,也可以认为是学校供应整体控制下的协调以及内部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需求与分配协调问题,这些部门或成员不是独立的,它们都处于学校整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下。中央决策层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该类型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成员选择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激励机制、双方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成员单位行为与决策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各个单位部门都服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它们能否紧密合作,在最大程度上共享信息,消除供应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参与管理,是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2外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与学校相关的外部环境,如与政府关系,与供应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政府机关的采购办法,而且也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经济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好高校采购工作。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控制和管理供应商,真正体现高校采购市场的优势,并建立健全供应商体系。供应商的纵向一体化的协调管理,通过合同/协议方法松散型使用的协调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负责双方的整体利益协调和成员之间的冲突消解,处理高校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有关事务。

4建立协调机制的对策

高校采购与供应工作在严格遵守高校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的原理和运作机制,强化学校采购管理,为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有必要的在环境、信息、行为等方面来形成有效的协调措施。

4.1进一步完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是指高校依照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高校采购制度的建设,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高校庞大的采购系统工程的执行依据和准绳,只有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规范高校的采购行为,保障高校采购公开、透明地运行。因此,高校采购制度体系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采购管理的协调。

4.2完善物资供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与使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使得物资采购中的主要环节处于有关部门、使用单位的参与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增加采购环节中的透明度[9]。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形成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它必须涵盖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3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避免多头领导和管理的弊端,这样,才能统一全校的思想认识,避免因对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偏差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

4.4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掌握好市场信息动态。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是基于采购管理基础上的,是以长期契约来进行的,它提供一个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不但供应商应该遵守,高校自己也必须遵守。充分的信息交流是采购管理良好运作的保证,实际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双方的不断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好了市场信息,了解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现状,掌握用户使用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资料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以针对不同商品不同批量邀请不同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不仅有利于查询比较,而且有利于提高学校采购效益。

4.5调查研究,使其尽可能准确。由于学校年度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其数量、规格、技术指标和参数就很难更改,所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制定完整的收支范围和加强收支项目的分类,这样才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预算的刚性,必须建立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严密的预算控制系统,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全面展开。

4.6个人素质的提高。采购人员要提升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不盲目追求多功能、高性能,获取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因为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虽然也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保障,长远来看这未必经济。最适宜的因素应该是质量、价格、时间、服务四点综合最优。且采购人员要处理好和用户的协调关系,做好学校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按此思路来规范日常供应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强化采购与使用、使用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增加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简单归纳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基本特点

市场竞争扩展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采购供应的效率日益成为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是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和系统效率的基本保证。总体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有效性。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明显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之更加有序化,使协调后的系统收益明显优于协调之前,从而使系统整体和各成员的处境得到改善。

(2)自动性。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具有自动依从的性质,不需要额外的强制手段来规范参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结果,即在使系统效率达到最优的同时,所有参与者的处境也达到最优,从而没有人有打破均衡状态的动机。

(3)公平性。所有参与者的地位平等,协调机制不能偏袒某些成员,也不至于以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来达到系统的整体协调,这是保证简洁性的必要条件。

(4)实际可操作性。协调机制最终必须以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或指导原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成员以明确的行为指导和制约,抽象的、模糊的概念是不可操作的,也无法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也使得采购程序的难以顺利进行。

(5)一般性。协调策略在整个系统内部具有一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适用于一般的高校,对大家进行一致性的规制;其次,协调策略须适用于系统中信息分布的不同情况,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都有协调能力。

(6)独立性或并发性。采购管理中的各成员往往与多个部门具有相关联系,协调机制应该保证相互联系的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产生的影响不会涉及其他部门[8]76。

参考文献:

[1](加)利恩德斯,(美)费伦. 采购与供应管理[m]. 12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 霍红.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 陈小玲. 采购与供应管理[j]. 经济师,2004(8):167-168.

[4] 徐一新,赵邦枝. 实施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高校采购管理[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12):147.

[5] 王耀燕,等. 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j].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3-24.

[6] 张柳华,张宝书,等. 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m].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篇2

顾客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必须重视顾客导向原则;但企业同时也必须提高自身运行效率,在全面满足顾客要求的同时,保持一定的利润水平。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能低成本地对顾客需求做出更好更快的响应。

一、顾客需求差异与高效制造的协调机制概述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市场形成及技术变革的加速,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技术进步和需求多样化使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企业面临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改进服务的巨大压力,这些都极大地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随着大众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激烈竞争带给市场的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用户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消费者的价值观发生了显著变化,需求结构普遍向多样化和高层次发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买卖双方关系中的支配力量发生了变化,现在的顾客有广泛的挑选余地,有条件去满足自己的个人爱好。很多大宗商品市场被分割为许许多多的规模很小的买卖,有些交易的规模小到只有一个单独的买主。各种顾客,无论是消费者或工业企业,都要求供方区别对待他们各自的需求,都希望产品符合自己特定的需要,交货的时间能配合自己的生产计划或工作时间,支付货款的条件能使自己感到方便。在变动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战略问题:

1、实现更快更准确地响应顾客需求。

2、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3、加强与顾客的交流合作,实现互动双赢。

面对今天的全球市场中挑战,维持竞争优势的方法在于能低成本地对顾客需求做出更快更好的响应。而随着生产分工不断细化,企业越来越难以在各个领域都居于领先地位,单打独斗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竞争的需要。因此合作成为必然的选择,企业将集中精力管理他们的核心能力,而将其它业务外包出去,在新的环境里,更多地依靠供应链和联盟伙伴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潮流。

供应链管理能通过整合合作伙伴的优势,实现整体运作的最优化。竞争的胜者将是那些有着更好的组织结构,能够在内部相互合作,在供应链上彼此支持,更贴近最终顾客,更灵活地对顾客需求做出反应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灵捷供应链是能够实现快速低成本响应顾客差异性需求的重要模式。

二、供应链耦合提升企业制造与服务水平

灵捷供应链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精益生产和敏捷制造,精益是指通过发展价值流程来减少各种浪费(包括时间),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生产。敏捷是指使用在一个变化莫测的市场中通过市场知识和合作来发掘赢利机会。灵捷供应链通过对精益供应链和敏捷供应链进行充分耦合,实现面向顾客差异性需求的低成本快速制造。

精益供应链和敏捷供应链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方式。在需求平滑的环境中,精益供应链通过发展价值流程来减少各种浪费(包括时间),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生产,最小化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变动的环境中,敏捷供应链会根据需求变动情况,通过快速响应需求来发掘赢利机会,实现最大利润。不论是精益供应链或是敏捷供应链,都需要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缩短订货提前期(从顾客提出需求到产品或服务被交付的时间)。在需求变动的环境中,如果订货提前期非常长的话,那么企业就很难对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反应,企业平均订货提前期的缩短往往会造成企业竞争底线的大大提高(Towill,1996)。

从为顾客提供价值的角度看,精益与敏捷的区别在于:对敏捷供应链来说,服务是最关键的因素;而成本是精益供应链的核心。精益供应链通过利用高水平的计划来降低成本,提供适当的服务来最大化利润;敏捷供应链通过准确地满足顾客需求,同时在不妨碍向顾客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来实现赢利的最大化。所以对于精益供应链来说,质量、服务水平、订货提前期是市场资格因素,成本则是市场优势要素;而成本只是敏捷供应链中的市场资格要素,服务水平才是市场优势要素(Fisher,1997)。

精益供应链上高水平的计划和降低成本的要求促使企业倾向于仅保持极少的空闲产能,精益过程的经验法则是最大产能大约保持在平均需求的1.2倍左右。由于要在高度变动的需求环境中快速响应顾客的需求,敏捷供应链需要应付从20%到100%的需求变动,因此最大产能要设计为平均需求的两倍左右(Mason and Towill,2000)。

精益供应链通过取消存货和消除浪费,简化了后勤管理,提高了供应链效率,它注重成本导向而非顾客导向,更强调后勤管理的计划性而不是随顾客需求而动,所以生产经营主要依靠预测驱动而不是需求驱动。敏捷供应链是对市场敏感的,它有能力获取真正的顾客需求并对其做出有效反映(Christopher and Towill,2000),通过与顾客交流和共享信息,敏捷供应链能够准确把握顾客的需求。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动,供应链上的活动不仅仅要应对这种变化,而且还需要在变动中获取竞争优势,敏捷供应链能确保在变动市场中满足用户变动的需求。成本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的条件,而降低成本通常是精益供应链的优势。因此,要获取持续的竞争优势,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整合精益模式和敏捷模式,形成灵捷供应链运作模式。见图1。

图1 精益供应链、敏捷供应链、灵捷供应链

精益模式强调通过消除浪费来降低成本,而敏捷模式重点在于供应链总体的灵活性。通过对耦合点的合理定位来构建灵捷供应链,既能有效满足耦合点下游变化的需求,又能在耦合点的上游实现高水平的计划管理。通过确认顾客对订货提前期的要求,进而定义供应链上的耦合点,就可以确定供应链的总体结构通过在耦合点的上游采用精益生产模式,下游采用敏捷制造模式,从而最大化供应链两个部分的利润。所以灵捷供应链既能保证在变动的市场中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同时又能确保在整体上具有成本效益。

三、实现供应链耦合的思路支撑

(一)耦合点定位分析

耦合点是供应链上直接响应顾客需求和高水平计划生产啮合起来的点,耦合点在产业集聚发展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物质产品的耦合点,在这里,战略性存货应尽可能地以类别的方式存在,在理想状况下,这个点应该尽可能地靠近最终顾客,以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另一方面是指信息的耦合点,从这个角度看,耦合点应该尽可能地位于供应链上端,它影响到真实的需求信息可以延伸到供应链上哪个位置。Mason和Towill(1997)已经说明,真实信息在供应链上回溯的线路越长,回溯的时间越短,就越能减少信息失真和和需求扭曲,这将减少“bullwhip”效应的影响,同时可以降低供应链上存货过多或不足造成的损失,带来成本的节约。耦合点的位置是和延迟战略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将产品差别化的点(在耦合点)尽量向最终用户靠近,延迟产品的差别化,能够减少存货不足或存货过量的风险(Davies,1993)。(见图2)

图2 耦合点与灵捷供应链结构

耦合点的位置对供应链整体表现的影响。耦合点下游面对的是高度变动的需求,敏捷模式能快速响应顾客需求,向顾客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而在耦合点上游,通过减少变化,增强计划性,需求是比较平滑的,精益模式能较好地降低供应链的整体成本。由于在耦合点上游需求是平滑的,价值流中产品是标准化的,所以精益模式能得到较好的应用;在耦合点下游,需求是变动的,价值流中的产品是差别化的,应用敏捷模式更为合适。

(二)延迟战略应用方式

延迟战略是指寻求在设计中使用通用的平台、组件或模型,只有当最终市场目标或顾客需求明了之后,才进行最后的组装或按顾客要求定制。耦合点将供应链上响应顾客需求的部分和预先计划的部分紧密啮合起来,这就决定了存货的保存状态。

从图2可以看到,在最上层的例子中,需求一直延伸到原材料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链上的战略性存货主要以原材料或零件的形式存在,而在最下层的例子里,需求只在供应链的末端才是可见的,所以存货将以完工产品的形式存在。灵捷供应链的目标是存货尽可能的以类别的形式存在,以标准半成品的形式等待最终被装配或本地化。

在供应链上综合使用信息共享技术和延迟战略来推迟产品的差别化配置,能大大改进供应链的响应速度。Gavireni和Tayur(1997)的研究表明,最大限度推迟产品的最终配置比信息共享带来的效果更为显著。因此,在供应链战略中要重视产品设计,这将影响灵捷供应链的最终表现。

(三)信息共享的优化思路

信息流动缓慢会增加供应链的风险,过时的数据容易扭曲真实的需求,导致供应链上活动的混乱,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实现信息共享,压缩信息流动时间(Mason and Towill,1999),这将会对整个产品交付过程产生实质性的改善。

在传统供应链中,只有零售商扮演着直接探寻顾客需求的角色,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仅需注意他们直接顾客的订单,因此需求信息很可能从零售商开始被扭曲,随着供应链的层级链条这种扭曲会加剧。而通过信息共享,灵捷供应链上的每一个成员都能直接接收真实的需求信息,这将增加供应链的透明度从而减少信息扭曲,同时也有利于缩短订货提前期。

对灵捷供应链而言,信息共享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存在有效的市场需求牵引时,上游供应商的产品交付行为才会被拉动,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变动的市场需求,就需要发展快速反应能力。通过共享信息,使灵捷供应链实现无缝化(Seamless),那么供应链上的所有成员能象一个人那样系统性地思考和行动,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整体最优化(Towill,1997)。

参考文献:

[1]PorterM. 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ion[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8, 12: 77-99

[2]伍琴,张汉江,李巍.整合供应链管理推进产业集群化的优势与对策分析[J].系统工程,2005(4):75-78

[3]黎继子,刘春玲,常亚平,等.集群式供应链组织续衍与物流园区发展的耦合分析[J].中国软科学, 2006(1):108-116

篇3

此外,中东部校-校-企合作搭建了互利双赢的平台,使中东部校企各得其所,使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受益。通过资源整合和相互间的人员交流,有助于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一、中东部校-校-企合作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多种原因,中部地区经济相对来说还不发达,其经济结构仍然不合理,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中部地区需要利用好本地的人力资源,通过人力资本的投入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东部地区因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出现了技术人才相对短缺的情况,再加上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实行低成本人力资源扩张,对东部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来说,也是一条很重要的路径选择。经济的较大差距和人力资源的互补性,为中东部高等职业教育和企业间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中东部高等职业教育合作是一个互补双赢的选择,同时对中部学生而言,东部是一个学习和提升素质的课堂,也是就业、创业的理想环境。尤其是宁波地区模具企业数量庞大,已经形成国家模具生产基地。邯郸已把装备制造作为今后的主导产业,最近几年,模具工业发展速度加快,但距全国平均发展水平还相差较大,模具国有大型企业只有12家,中型私有模具企业也就16家,而且设备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建设和发展邯郸模具经济,建立一个高起点、高水平的现代化多功能模具产业基地,需要大量经过在东部地区“学成归来”,具有东部企业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理念的专业技术人才。地处发达地区的宁波,高职院校众多,竞争激烈,生源有限,所以必须通过改变传统的招生模式,为本地培养所需人才,同时发挥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的作用。鉴于以上分析,中东部高职院校和东部企业之间进行人才合作培养,不仅对于中东部高职院校,而且对中东部企业都是非常必要的。

东部地区高职院校一直以一个开放的姿态进行办学,多年来一直进行着校企合作,校际合作,政府也积极鼓励高职院校走出去,所以在合作办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的经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国家示范院校,无论是在师资、教学资源、校企合作等方面都走在其他院校的前面。地处中部城市邯郸的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思想解放,大胆改革,积极寻求与当地企业进行校企合作,也积累了一定的校企合作经验。所有这些,都为中东部高职院校校-校-企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二、模具专业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案例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与宁波几个大型企业合作培养模具专业人才始于2006年,在师资培训、教学资源等方面,互通有无、互惠互利、互助互学,形成了良好局面。合作之初,采用的是“2.5+0.5”的模式,即在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习2.5年,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宁波地区的企业学习、实习半年,然后就地就业或回来就业。这一模式的优点就是理论课比较容易安排,讲授比较系统,但缺点是理论与实践没能有机的融合到一起,有一定的脱节,结果形成了学习与实践的两张皮现象。为了能使理论与实践达到有机的统一,使学生在干中学,学中干,经协商采用了“2+0.5+0.5”模式,即学生入学在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习2年文化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第三学年上学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系统学习专业技术课并进行专业实训(即建立邯郸班),第三学年下学期在宁波模具企业顶岗实习并完成毕业设计,这样就克服了“2.5+0.5”模式的缺点。

这几年,共同培养毕业生一百多人,达到了预想的效果。对于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来说,不仅在模具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双师培训、专业设置、教材建设、课程开发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对其它专业建设也有很好的示范作用。(见表1,表2)

表1 模具专业三年建设部分成果

表2 模具专业三年就业率

对于参与合作的企业来说,获得了优质的生产力,很多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这些企业中成为了中坚力量,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来说直接或间接的为学院增加收入达30多万。通过校-校-企合作,中部地区学生开阔了眼界,中部院校实现了对东部发达地区实训、师资资源共享。参与合作的各方,都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形成了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三、中东部高职院校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调机制探索

企业没有法定的办学义务,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办法就是使他们感到通过合作有利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校企双赢的原则,建立校-校-企合作双赢的运行机制。通过图1说明校-校-企人才培养协调机制运行。

图1 校-校-企人才培养协调机制运行图

在这个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合作的高职院校以及参与合作的企业以校企双方共赢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界定清楚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在合作框架下成立产学研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以参与合作院校系主任、专业主任、专业带头人、企业领导、企业技术人员为主。参与合作的中部院校与东部院校进行联合招生,根据市场需求共同研究专业设置。产学研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以及参与学校专业设置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企业教育培训部与合作院校教务处在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共同进行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实习实训方案设计。鼓励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积极将企业文化引入校园。最后在校-校-企共同建立的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从而形成院校提供高技能人才,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良好的人才培养协调机制运行模式。真正实现专业设置与用工需求零距离,课程设置与职业活动零距离,教育内容与培养目标零距离,达到培养与就业的统一。

四、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一)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

1.企业需求与学校教学安排不同步,学校人才的培养具有滞后性。学校的教学有严格的计划性,企业的生产则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往往企业有生产任务时,学生因理论课还未讲完而不能到企业去实习;而当学生需要实习时,企业又因为生产任务可能不足导致难以安排。学校对市场的反应有一定的滞后性,就是那些面向企业进行订单培养的学校对企业需求变化的反应也不可能完全同步。

2.缺少相应的政策与法规来促进校企双方积极参与。合作层次不深、水平不高。目前的校企合作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合作,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高等教育的实习模式,大多是学校主动寻求合作企业,企业被动接受,甚至有点“一厢情愿”的感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解决高校学生实习的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这种合作应该以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为基础,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

3.课程安排冲突,教学理念冲突,教学资源重组频繁。两校在两年的课程安排方面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导致有的课程学习两次,而有的课程甚至都没涉及到。教学理念方面东部院校以实用型为主,而中部地区偏重于理论。在合作中要结合企业岗位性质,改变师资结构,场地布局等。一旦合作项目更换,必然要调整教学内容、师资结构、场地布局等,造成教学资源重组频繁,给学校常规教学带来一定的冲击。

(二)校-校-企合作对策

中东部高职教育校-校-企合作是一新事物,需要上下合力,校际协作,校企联动,营造一个适合中东部高职教育校-校-企合作的社会大氛围。

1.选择合作院校和企业是关键。在寻求合作院校、合作企业的过程中,首先应该了解合作院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优势,能够做到优势互补,了解合作企业的核心技术,企业规模及发展趋势,然后针对专业情况,找到与合作院校和企业的对接口、切入点。利用合作院校现有的优势,选择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深度的校-校-企合作,实现以“出口拉动进口”的局面,只有出口畅通了,学生在企业站住脚了,学校就有生命力了,效益好的企业愿意与学校合作了,宣传渠道自然形成,进口问题自然解决了。

2.落实就业是推动中东部职业教育合作的根本。良好的就业环境可以极大地推动中东部职业教育合作和中东部劳动力资源的有序转移。为解决就业问题,重点做好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工作,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培养落实学生的实习与就业,把学校招生与企业录用,学校教室与企业车间,学校学生与企业学徒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3.搭建“两个”平台。一是成立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学校领导、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组成,主要研究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职业岗位能力和制订校企合作教学计划,监督检查学生学习培训的全过程,协助安排学生实习,推荐学生就业。学校以指导委员会为纽带,开展交流研讨活动,获得信息,企业也从中了解学校培养学生状况,使校企联系得到加强,促使双方的进一步合作。二是建立校-校-企合作联络员队伍。校-校-企合作是为学生量身定做的培养模式,联络员队伍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可选派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加强与合作企业沟通、协调,拓展合作领域。

4.寻求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多种、多家合作。目前许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企业是生产经营性的,很多企业所看重的是眼前的直接利益,只感兴趣于选择优秀学生。实践教学与实习费用等问题仍将限制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展开。为了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寻求政府的政策激励及各方面的资金支持是必要的。

五、结束语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及东部模具企业通过模具专业校-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通过联合招生,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就业指导,资源共享等,共同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现培养方式改革。在原有的单项、单调的双主体的校际、校企合作模式基础上,扩展至多项多主体的校-校-企合作模式。本文以此案例,对人才联合培养协调运行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实践证明,协调运行机制的建立是这一合作模式良好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柯森.高校校际合作办学促进论[J].高教探索,2002(03).

[2]陈小虎,屈华昌,邵波.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理念及其路径选择[J].中国大学教学,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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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熟知的会计的本职工作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化以及规范化的监督与核算,这也说明了,会计核算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对已经发生或者是已经发生过去的经济活动进行严密性、规范性的监督以及核算,并着重的强调需要监督核算的经济内容必须是正在发生或者是已经发生过去的[1]。而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的严格要求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对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及时的处理,从而体现出会计核算工作的时效性[2]。在高校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极为复杂,其中囊括着学校日常工作中收付的各类款项,学校工作环节中的有价证券,学校设备的采购以及使用的实际情况,学校财务的增加和收况,学校所有债务债权,学校国定资产的增减,学校的成本投入以及学校阶段性财务管理成果等等方面进行着详细、科学的计算和处理,使得学校的财务管理质量得到显著的提高[3]。

(二)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同样是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未来日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时期内发生的财务管理进行有计划的预算,反映的是该阶段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会发生的?务情况以及各项相关指标。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我国高校日常工作中的财务预算工作,涵盖着多方多面,其中主要集中在学校现金流的财务预算,学校相关利润表的财务预算,学校资产负债表的财务预算。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强化高等院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财务预算工作,可以使得学校在制定发展规划时,相关决策的制定更加的科学化和具体化,使得学校的发展目标更加明确,对推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协调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需求

经过对新高校会计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发现新的会计制度将政府的收支分类以及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等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有效的融合到了新的高校会计制度中[4]。新高校会计制度将以前分类不清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了科学的细化,并依照了相关的功能科目做出了更加科学的明细核算科目,使得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到了一起,对会计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满足了会计核算工作与预算管理工作的内在需求

在新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将一系列的收支类科目依照相关的会计功能分类科目要求进行了科学的设置,并且区分和细化了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的区别,同时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之间的明细进行了相关明确,提高了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5]。

三、新高校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在协调性方面出现的困境

(一)未设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就目前来看,我国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为突显的是财务预算管理机制的构建出现了极大的漏洞,导致在实际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低下,远远的落后于各行业领域中其他企业内部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的开展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的高校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构建方面,忽视了财务预算管理机制的建立,使得高校对自身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预算管理力度较弱,造成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水平较低,财务管理的效果无法真正的体现。

(二)经费投入的力度较差

在高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有多数的高校在日常进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过程里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不够,使得绝大部分高校的财务管理风险极大,对高校的日常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很多的高校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负债,高额的负债资金使得高校日常的财务管理任务艰巨,对高校正常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以及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三)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工作的联系度较低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很多高校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对财务预算工作并没有依据会计核算的相关标准,对一些具体的项目支出内容进行有效的划分,同时也没有系统的控制管理质量[6]。再加上会计核算的工作过程中,预算项目是由不同的两个财务部门进行指定的,使得会计核算的明细不够明确清楚,导致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科目设置与财务预算支出中的相关核算工作出现了互相脱节的现象,这就容易造成一些会计工作人员随意的扩大、修改会计明细内容。

(四)没有构建系统化的监督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财务预算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学校的财务管理失误现象频繁发生。在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的财务预算管理科目较多,复杂繁重的财务预算管理项目,使得财务预算管理项目与会计核算相关明细科目出现了不均衡的现象。高校的财务预算项目众多,比如一些个人款的缴纳收支,在高校特殊的管理环境中,很容易使得简单细小的工作变得极为的繁琐和复杂,这就需要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的对这些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监督,但是有一部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并没有在单一的账务环节中,对财务进行及时的处理,使得单一的个体账务不断的累积,逐渐形成了庞大的财务工作,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又消极对待工作,依靠极为模糊的记忆,对这些财务进行预算工作,制定出相关的预算表,并提交给会计核算工作部门。会计核算工作部门面对积压的预算表,缺乏工作耐心,从而导致核算的工作效率降低,使得学校在资金使用情况上面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错误的财务管理理念

在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的高校在会计工作的开展环节里,财务管理的理念发生了极大的偏差,导致这我国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不高。一些高校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对会计核算工作与财务预算工作的重视度极为的不均衡,导致高校重视会计核算工作,而忽视了财务预算工作的重要性。一些高校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部门,而是由其他的财务部门身兼两职的担负着财务预算工作,并没有配置专业的财务预算管理人才,使得财务预算工作质量不高,对高校?务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起到极为消极的影响。

四、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协调性的有效措施

(一)创新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内容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新高校会计制度在制定推出的过程中,不断的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内容,使得会计制度更加的完善。而高校在新会计制度下,如何使得自身的财务预算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就需要高校对现有的财务预算管理内容进行改革创新。高校要创新资金的筹集渠道,要将传统的单一式资金筹集渠道向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发展,使得高校的筹集资金来源更加的宽泛。

(二)加强高校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在新高校会计制度开展的过程中,高校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监督力度,要将日常工作中的财务预算管理进行公开化、透明化,并同时要保障新高校会计制度开展的质量。并且高校在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力度的同时,也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从而使得高校在开展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时,能够有据可循、有理可查。另外,高校要不断的优化自身的资金配置方式,从而将高校的资金利用率有效的提升起来。

(三)实现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在社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各行业领域对信息技术的应用极为的广泛,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各行业领域的管理质量以及管理水平。因此在高校的日常财务管理过程中,逐步的对会计核算工作以及财务预算工作应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在将会计核算明细类科目与财务预算目级科目进行统一化的过程中,有效的利用信息化管理的方法,将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以及更新做到时效性,便于两者之间的管理标准逐步的达成一致,能够快速的解决高校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预算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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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分制给班集体建设带来的影响

1.学分制下班级管理日趋松散。选课制的推行,打乱了原有的学生班级建制和管理模式,弱化了班集体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削弱了基层党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传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者的功用。

2.学分制下班级学生缺乏共同目标。集体观念趋于淡漠的学分制下,由于学生学习、生活的相对不固定性,导致传统寓教于乐的学生活动等无法有效开展,传统意义上的党团活动难以组织,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传统领域。

3.学分制下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效果堪忧。学分制下,由于班集体这一重要工作平台的丢失。使得班级辅导员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均较以往大为增加,并且由于学生德育缺乏具体的评价体系,而在学校在奖学金评定等方面又过大的注重学生成绩与其绩点,从而在学生中可能形成一定的学习至上、德育无所谓的功利思想,辅导员(班主任)辛苦的工作却可能收效甚微。

二、班集体作用

班集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作用。班集体是学生管理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教育中起着最基本的管理作用,学生在班级组织管理中,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各班级的协调一致,又保证了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教育作用。班集体作为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不仅传递着学校有关部门的信息,实施对大学生的教育,班集体自身对每个成员也有教育作用。

3.协调作用。班集体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个自治组织,在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班集体发挥着协调各种关系的重要作用。

三、班集体是共性与个性相互统一的整体

一个班集体是由众多学生组成的,而每个学生都有着不同的个性,正是众多不同的个性形成班集体的共性,因此良好的班集体形成有赖于班级每一个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而良好共性是在个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共性一旦形成,便反作用于个性,促进学生素质的进一步优化。因此,作为教育者必须避免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学生的社会化,强调统一,要求一律,扼杀了人的个性;二是过分强调学生的个性,教育缺乏必要的引导,学生呈自由发展趋势,多元化和个性化不能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结果致使伦理道德滑坡,人际关系冷淡,缺乏合作、理解和认同精神,表现为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违背了教育的本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

作为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本身就应该从人的差异性出发,使每个学生得到发展,应培养学生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和而不同”的个性本真状态。素质教育就是要摒弃那种把不同个性的学生放在一个模子里铸造的做法,强调尊重个性,因材施教,把个性教育与整体教育有机协调起来。因此,在班级管理中必须尊重学生个性,使学生能够各显其能。各施其才。从而使班级体内不同类型之间及单个学生不同发展侧面之间形成优势互补。

四、班集体建设与学生个性和谐发展几点认识

1.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摒弃分数评价原则。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个性和特长,仅凭学习的好坏作为评价一名学生的依据,必然使其个性发展受到障碍,也必然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所以,在班级管理中依据素质教育理念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使每一个学生都有相应的发展方向。在多元化评价体系中,既要有学习指标,也要有思想品德评价;既要有各类特长指标,也要有创新实践能力评价。这样,引导每一个学生都全面认识自己的缺点和优点,树立综合性目标,也能在不同方面寻找自信心。在班集体中确定自己的位置,使班集体成为自己释放能力、展示自我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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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机制在税收与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统筹发展,协调发展是地方税收部门与小微企业和谐发展的关键,必须认识到协调作用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中和税收政策中的作用。首先是助推企业发展,培养新的税源。推动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是税收部门的职能,通过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的优化,对于小微企业的内涵和跨越发展具有强势的推动作用。其次是协调模式的均衡性。小微企业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相互影响要实现制约和均衡。征收和管理方面职能部门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将管理转化成服务模式。改变工作方式,在方法上实现创新,切实做到为小企业进行服务。再次,要通过税收服务对小微企业提供一些非税收服务。要真正在管理上下功夫,不仅要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帮他们解决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和难题。要常态化沟通,保持良好的服务理念和高效的服务作风,把税收服务做成动态化、生活化的服务。

3协调机制在税收与小微企业发展中的具体实现

协调机制的具体实现要根据小微企业和税收政策来进行判定和实施的,既要做到灵活应用,还要做到全局性和统筹性。在完善征管的基础上,协调机制更应当注重小微企业的整体发展。

3.1协调政策

税收工作和小微企业的主要节点就是要完成征收和管理工作,其实就是政策的实施。但是在实践中,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更高效的执行,而且也需要做好前、中、后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中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还要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对其要缴纳的税收要进行核算和合法征收。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指出其不足和缺陷,针对市场、政策、法规、运营等实际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立足市场、企业目标、税收管理和区域性的发展政策做好协调工作。

3.2协调职能

职能管理部门在小微企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事半功倍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调节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融资、管理、市场营销、和政策规避等。联动银行、其他管理部门、市场目标客户以及政策制定部门,观察小微企业发展中可能或者已经遭遇的问题,在管理职能范畴内的问题要做好解决方案,还要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税收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3.3协调制度

制度化的安排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实际问题。一方面要做好小微企业发展模式的调整,不断调整小微企业发展与制度的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再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管理,以服务为本,贴近小微企业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协调。以制度管理为着力点,规避制度化管理带给企业的影响,协调政策机制、协同机制和关联影响机制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矛盾,扩大协调的效果,从而形成切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3.4匹配基本协调点

最常见的协调机制主要是为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税收完成进行的。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协调点要融合企业发展目标和税收完成情况进行一系列的协调工作。完善管理,将管理深化,以最优化的效果来增强协调机制的内涵,从而促使其发挥最大作用。

4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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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国内,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已初具规模,综合经营与我国机构监管模式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监管的真空和重复。在当下,采取彻底的改革实行统一监管所带来的转换成本是巨大的,且各监管模式本身并没孰优孰劣的比较,采取哪一种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取决于某国的偏好[1]。因此,在当前我国监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解决综合经营趋势与监管模式间的矛盾的现实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大都从三个层面上构建监管协调机制[2],第一层面是从法律层面,直接规定监管协调合作的内容或原则性要求,诸如美国、英国、德国;第二层面是制度层面,对法律所规定监管协调合作框架和内容等难以细化的事项明确化和制度化。如具体信息沟通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第三层面是操作层面,即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际运作作出一系列安排。本文在这三个层次基础上,分析危机后不同监管模式下典型国家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通过这种横向比较,试图总结出危机后各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剖析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危机后典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分析

根据G30的报告,国际上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3],第一种模式是通过法定单位对机构进行监管,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采用这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是对个体机构的功能进行监管。很多国家都或多或少采用这种模式,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后,美国的监管模式就具有较鲜明的功能监管特点,德国金融监管局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设立下属机构,也是一种典型的功能性监管[4]。第三种模式是由超级监管者执行,像日本和英国就采取此种模式。第四种模式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者区分开来,即“双峰监管”模式,而前者主要依靠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其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和荷兰。无论采取哪种监管架构,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5]。

危机后,各国纷纷出台了监管改革方案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如美国在2010年7月正式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2009年银行法》、《金融服务法案》,德国政府于2008 年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法》等。 本文选取美、英、德、澳四国作为不同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分析危机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展动向,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1]、[12]、[13]与[14]整理而成

通过深入的比较发现,这些改善措施在很多层面都体现着某些共性。具体表现在:首先,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高度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美英德在危机后的监管改革方案中都将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交付给央行,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问题,美英两国在各自的监管协调机制中分别建立了特殊清算机制和特别处理机制。澳大利亚则是由审慎监管局将被监管机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标准;其次,从立法上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危机后,四国分别颁布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责分工;再者,成立新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并赋予其新的职能。危机后,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协调,并承担部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英国则是建立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替代了原有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联合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澳大利亚则是扩大了审慎监管局的监管范围。最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保护消费者一直是监管机构的职能目标之一。危机后,各国在完善监管协调的政策规定中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突出位置,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的监管权集中起来,改善了之前多个机构共同承担却无人承担的局面。德国的第二跨业部、澳大利亚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都承担了与之类似的职责。

三、各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共同经验

(一)明确监管协调机制中央行牵头人地位的法律依据。

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或职责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此次危机后,各国根据监管领域的实际变化对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央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人地位。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美联储打造成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督者”,进一步扩大其监管权限,赋予其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而在此之前,出于监管协调成本的考虑,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在直接行动、间接行动和授权行动等方面都受到各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 regulator)或多或少的限制。类似的是,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的定位与职责。

(二)畅通的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基础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不仅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能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监管冲突。危机前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委托监督局、证券投资委员会相互收集与其职能有关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安排。而危机后,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下定决心开放信息交流、加强协调沟通,澳洲金融监管委员会一份联合谅解备忘录(简称“MOU”),形成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制。美国由联邦金融检查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报表格式的标准。英国在FSA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途径,双方可以完全、自由共享另一方收集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德国信息共享机制则明确规定央行是唯一负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监管当局不再单独向其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必要的信息由央行提供。

(三)构建有效的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

有效的协调机制应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如2008年英国抵押贷款机构诺森罗克银行挤兑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就是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缺乏必要的沟通。德国政府在2008年底创建的特殊金融市场稳定基金(Soffin),能够在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面临威胁时采取行动,而不是仅当银行的存续面临风险时才出手干预。美国则在危机后设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解决不同监管成员之间的争议。

(四)成立单一机构专司监管协调职能

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职能是保持协调机制高效运转的重要前提。针对危机所暴露出的监管协调不畅,各国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协调机构的职权。以美国为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以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从而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为避免美联储权利过于膨胀,法案还赋予委员会监督、指导美联储进行监管的权利。

四、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对策

对照危机后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经验,从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实践来看,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监管协调机制。

1.健全相关监管法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基础。我国只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一些条款,并没有专门法律明确监管协调内容或作原则性规定,对监管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如果没有立法层面的强制约束,目前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席机制的约束力就无从谈起。实际上监管联席会议至今只在2004年召开过两次,虽在此期间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人原则,但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2.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完全共享是提高协调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各监管主体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职责不明确,各监管部门利己心态导致各方对监管信息存在认识偏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监管数据重复收集,增大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与协调成本,导致我国监管协调效率均衡点难以达到[6](李成等,2009)。

3.建立监管协调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席机制本质是现有法律体系下的一种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无权解决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因而,急需专业监管协调部门开展监管协调机制中其他功能。对比发现,国外监管协调机制中都设有专门负责监管协调的部门,且危机后其职能有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监管稳定委员会和英国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不仅承担着监管协调的职责,还担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部分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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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文泓. 国际经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J].中国金融,2003(15):21-25

[3]G30.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Approaches and Challenge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R]. Washington DC,2008: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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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巴曙松. 金融监管机构是分是合:这并不关键――谈当前监管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西部论丛,2006(11):38-40

[6]李成,马国校,李佳.基于进化博弈论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解读[J].金融研究,2009,(5): 186-193

[7]郭春松.中国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成本收益与博弈分析[J].金融研究,2008,(7):14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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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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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竞争已经由单个企业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间的竞争,这一观点已经为广大企业所认识。为了增强供应链的竞争力,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始在供应链上进行势力扩张,在许多领域出现了大规模企业,甚至是超大规模企业。比如零售行业的沃尔玛、饮料行业的两大可乐,民用航空行业的波音与空客等等。这些企业通过协调其供应链,实际上变相控制着其供应链,另外由于其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在其产业的产品定价上起到了标杆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些企业主导着整个产业。然而,主流观点认为,由某一家或者几家公司来主导整个产业部门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当公司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管理负规模经济”,公司协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功能的边际收益会逐步减小,因为不断扩大的行政机构会使得公司做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可是主流观点在时间的推进中,逐渐失去了其对问题的解释能力。加贝尔和布鲁纳的研究证明,过去的几十年来,大型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几乎呈现出指数级增长的态势,许多大型公司已经成为令人惊骇的庞然大物,他们从“人类的创造力深处”浮现出来,并逐渐开始挑战国家的影响力。在纺织、汽车、半导体、金融、分销产业的供应链中,所有这些产业都呈现出集中的趋势。供应链上核心企业怎样突破了“管理负规模经济”,发展成为产业领域的“庞然大物”呢?它们如何从一个单纯的企业扩张成供应链的协调者,或者是控制者呢?本文尝试在系统论视角下,分析企业建立全球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原因、方法,以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二、供应链协调的动因――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是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教育、金融以及管理等等众多领域。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长期来看,在有稳定的评价机制,并且竞争对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马太效应就会应验。

当前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而言,长期战略发展始终是企业发展中的第一要务。为了比竞争对手提供更加低成本、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意识到,只有供应链上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力才能在供应链的竞争中淘汰对手。因此,进行供应链协调,成为核心企业的主要任务,甚至是首要任务。供应链协调的最终目的是追求长远利益,在马太效应之下,企业越来越重视供应链在竞争中的地位。

然而,全球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为了使供应链上各个部件组合起来的产品达到低成本、高质量,核心企业需要对诸多商业活动进行高度协调。比如可口可乐的供应链涉及诸多企业,包括钢铁、玻璃、人工甜味剂、包装线装备、吹瓶设备、运输物流、分销、金融等等企业。可口可乐公司必须有能力推动供应链上成本节约和技术进步,从而提高其产品在全球的整体竞争力。协调这一庞大的供应链所需要的技术不亚于生产一些高度的技术密集产品。一定意义上说,协调出来的最终的供应链是一种松散而有序的组织。

三、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建立――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指的是设计、协调和管理包括制造流程、生产设施与设备、多种技术专业以及众多参与方的能力。系统集成者必须能够准确把握环境对整个系统的需求,并且准确无误地协调系统内各个相关参与方的行动,使大系统内的小系统的技术能力得以运用,并最终优化整个复杂系统的产出效率。

这些供应链系统集成者一般拥有一系列核心优势,包括融资的能力,技术领先的能力,建立全球品牌的能力,对关键信息技术的投资能力,对分销渠道的控制能力,超大规模带来的规模效应,以及吸引最佳人才的能力等等。它管理协调着整个供应链上各个公司的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从地理位置、数据平台、合作研发、产品设计、产品配送等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协调,保证所需材料及时到达,同时确保供应链上的库存达到最低。

系统集成者协调供应链系统中各个企业,使其目标一致,它实际上充当了供应链经理或者供应链领导者的角色。整个供应链系统也形成了一种松散的组织结构,供应链经理协调整体工艺流程,管理的职能超越了核心企业的边界,深入到供应链各个角落,供应链其他每个成员迫于市场竞争形式,有意愿加入高效的供应链系统,完成工艺流程上某一个环节。

但是随着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核心企业必须降低管理协调成本,突破管理的负规模经济。有两个主要因素促成了这一突破:一是核心企业建立了长效的运营机制,自身企业的管理上已经规范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使其有足够的财力、精力去完成供应链的管理。二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扁平化了核心企业的组织结构,加速了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传递。核心企业的“指令”,能够快速传达给其他企业,甚至是无缝的对接。以上两个因素有效降低了供应链协调的成本,促成了供应链的有效管理。这一协调工作一旦完成,供应链则在其竞争领域占据了优势,这时马太效应逐渐显现,最早建立了供应链优势的企业也逐渐成长、庞大起来。

四、供应链系统集成的长效机制分析

核心企业一旦将供应链集成起来,也就相应建立了长效的运营机制,每当技术有重大进步、工艺流程重大调整、供应链战略方向发生改变,这一长效机制就会有所改变,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进入机制、管理机制、变更机制、退出机制,其内容与联系如图1所示。在进入机制中,核心企业依据供应链工艺流程分工选择这一环节能力较强的企业进入到供应链系统中;相对稳定的供应链结构建立之后,核心企业进行企业间界面整合,使企业间各方面资源对接起来;当工艺流程受外部因素影响出现重大变化的时候,供应链系统开始微调过程,以适应这些变化,此时主要是供应链内部成员的自我调整过程;对于供应链系统中不能适应系统管理、适应变更的企业,建立起合理绩效考核、退出机制,此时的供应链系统进行成员的更新过程。

五、结论

超大规模企业的供应链整合策略已经是当前研究的热点,核心企业逐渐扮演起供应链经理的角色,形成了供应链协调的核心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核心企业展示出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形成了行业领域的领导地位,甚至逐渐形成垄断,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逐渐为这些供应链经营者看得见的手所替代,这一趋势引领了近几十年来全球商业革命的方向。本研究初步分析了这一趋势的机理,远未完善,如何进一步分析核心企业详细的供应链整合策略,为我国企业所用,是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Gabel,M、H.Bruner:Global Inc.[M].New York:the New Press.2003.

[2] 陈志祥、马士华、陈荣秋:集成化供应链管理实施方法研究[J].物流技术,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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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跨区域风险因素影响急需协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维护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健全、稳定的金融体系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与根本保障,对稳定金融市场和维护金融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区域金融稳定是整体金融安全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当前危及我国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区域性金融风险时有发生。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毗邻地区,调节经济发展的金融现代化程度较低,风险控制薄弱、历史包袱沉重,单个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弱,毗邻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金融稳定协调真空等现状,易形成跨区域金融风险连锁效应。因此,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意义在于如何深化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促进毗邻地区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实现毗邻地区社会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有效履行维护地区金融稳定职责。近年来,部分省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经积极努力探索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的操作实施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文就深化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长效机制建设进行探索和思考。

二、经验借鉴:各级行的实践及所取得的成效

(一)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落实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提供了参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性更强,由于影响市场运行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复杂性,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基层人民银行必须担当起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主要责任,加快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完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制定区域金融业应急预案,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部门间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措施及经验参考。

(二)局部金融稳定协调制度的建立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奠定了基础

2005年以来,在国家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大多数地方纷纷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部分省份的毗邻地区人民银行打破行政界限,尝试建立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为构建区域金融稳定长效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如:2005年7月,南阳、十堰、万州、商洛、安康等毗邻的五地市人民银行就建立了“鄂豫渝陕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2006年4月,徐州、周口、淮北、蚌埠等九地市人民银行建立了“苏鲁豫皖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作机制”。个别分支机构还进一步将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延伸到县域层面。2008年10月,河南、湖北建立了由淅川、西峡、邓州等县与毗邻的丹江口、郧县、郧西、商南等县组成的环丹江库区区域金融稳定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了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作领域,提升了协调合作深度,开创了金融稳定工作新局面。

(三)跨区域金融稳定信息监测的交流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开辟了道路

近年来,上述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组织逐步建立了灵活的协调方式,并进一步加强了在金融稳定工作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一是加强了毗邻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通过定期召开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工作简报、情况通报等形式,实现了毗邻地区人民银行系统的信息共享。二是增强了区域金融稳定状况的透明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毗邻地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当地的资金价格水平,对跨区域的金融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扩大了合作领域,促进了毗邻地区彼此之间经济、金融的良性发展。四是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金融稳定工作的横向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区域金融稳定的横向延伸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部分毗邻地区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是对中国经济金融边缘化理论问题研究进行了一次实证探讨,对研究解决区域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弱化和监管的盲点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架构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跨区域金融稳定工作的横向延伸不仅有利于拓宽金融稳定工作的视野,同时也提高了关注金融稳定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是金融稳定工作在思维方式上、地域上的突破,是适应新金融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新举措。

三、存在的难点:面临两项空白、五大难题

上述多种形式的合作虽然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难点,对深化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需要加以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两项“空白”

1.政策制度上的空白。从中国金融业稳定工作发展的道路来看,当前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也只是局限在国家的整体和行政地域之内,金融稳定工作的协调机制仅仅表现在横向的面上,也就是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在纵向面上却很少涉及。当然,也就更不用说毗邻地区之间的金融稳定协调、信息交流沟通和运行机制。这就形成了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上的政策制度空白。

2.上级支持上的空白。目前,从部分毗邻地区对金融稳定协调工作的探索来看,虽然落实大量的制度、措施,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上级行对毗邻地区协调机制的发展只当作个体之间的合作,没有否定更没有支持,造成了基层参与行的一些认识上的错觉,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缺少上级行的指导和支持,使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的发展存在深化难、升级难的问题。

(二)面临五大“难题”

1.跨部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处置难。无论是在全国宏观面上,还是在微观区域内,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存在极强的互动关联性,金融稳定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等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实施前,人民银行分支行就区域金融稳定跨部门协调工作难度很大,很可能因部门之间相互“不买账”,工作效率低下,贻误风险处置良机。

2.非金融不稳定因素的检查、校正难。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领域影响金融稳定苗头,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运用监管权及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进行校正,防止风险蔓延,以维护金融稳定。但民间金融、政府行为、企业投资等出现可能影响区域金融稳定苗头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显得束手无策,缺乏直接有效手段予以校正。

3.金融稳定具体操作的深度、广度难。银行、证券、保险、外汇领域的风险,每个行业监管部门都有具体的专业性防范化解措施。人行在协调各个市场领域防范风险的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合适深度和广度,介入过早,容易与监管部门工作重叠,加大监管工作成本,同时作为“最后贷款人”,极易被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所依赖,引发道德风险;不及时介入。又怕错失个体风险化解良机,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4.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监测、监管难。交叉性金融业务是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工具,体现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蕴藏着跨机构、跨市场和跨境风险。目前,投资者尚缺乏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对部分业务还存在着监管真空,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5.跨区域波及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难。随着经济发展的跨区域性加剧,省际交界地带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相近性和交叉性,这些地方的金融发展较为迟缓且基础脆弱,一个地方如果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随时都能波及紧邻地区的金融运行。而从目前的金融稳定工作来看,各省之间缺少信息交流和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形成了金融发展相似、距离接近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协调上的空白。

四、措施建议:深化体系建设,加强多方面合作

(一)深化多项体系,构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

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目前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加强和完善,需从区域金融稳定协调的层次、内容、方式进行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在深度、广度方面着手进一步构建区域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1.创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体系,力促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对接。维护金融稳定,必须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实现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作为央行的基层行,要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就必须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下工夫,做文章,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绩效。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金融稳定之目的。

2.建立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组织体系,实行梯级责任管理。为实现金融稳定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必须加大对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开展力度。首先,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同组成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其次,建立政银企互动联系制度;再次,建立基层人民银行梯级责任管理层次:一是领导层次,成立辖区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对辖区金融稳定现状进行交流及评定;二是专业层次,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从事金融稳定监测及指标分析工作,对金融稳定监测指标参考银监、保监等监督管理部门标准进行评定,对区域金融机构稳定状况做出初步判定;三是岗位层次,实现专岗专责,密切关注辖区金融稳定动态变化情况。

3.建立辖区金融稳定预警、处置体系,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对区域可能形成的金融不稳定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通报。分析、判断区域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在各项指标监测分析的基础上,督促高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建立紧急风险处置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当地系统性金融风险。积极研究探索辖区风险应急处置,妥善处理金融风险。建立职责分明、程序得当、措施得力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风险处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建立金融稳定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金融稳定信息的共同搜集和共同利用。一是加强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二是人民银行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实行定期化、制度化的交流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紧急磋商机制。

(二)加强合作,拓宽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作领域

毗邻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近似、人缘相亲、地缘相近,具有合作的天然优势,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的关注点和切人点基本相同,构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将进一步促进区域金融稳定,实现毗邻地区社会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1.搭建交流平台,落实工作制度。“搭建交流平台”,即搭建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工作制度”,要根据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得力措施,贯彻落实毗邻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反假币、反洗钱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意见、协调合作制度等工作制度,并根据经济金融运行状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构建金融稳定协调长效机制建立制度保障。

2.建立毗邻地区重点监测点制度,及时监测化解风险苗头。在毗邻地区交界地区建立风险监测点,重点对交界的乡、镇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总量、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及时与毗邻县市交流通报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把金融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适当增加参与主体,提升协调合作深度。要积极探索和开展毗邻地区“两个层面”的金融合作机制。所谓“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指金融稳定协调,主要探索在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开展合作协调;另一个层面则是以金融为纽带,带动毗邻地区全方位的经济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毗邻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和协调发展。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协调机制参与主体,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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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经逐步深入社会各行业领域,促进企业进步、提高企业生产质量提高,节约成本与增加经济效益等,让企业的各项活动有秩序进行。施工企业实施标准化管理,能将施工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与环节有序化、规范化地组织在一起,让整个施工企业处于最佳的运营状态,但是高效的管理方法的实行需要借助完善的管理模式才能发挥其有效的作用。从这点可以看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模式能促进企业进行有效组织。现阶段我国的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模式观念较为落后,缺乏健全体系,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基于此,本文旨在研究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作用及其运行机制,以期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应用探析

(1)施工企业要实现现代化管理和科学管理就需要实行标准化工作,这也是施工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基本方法与基本工作。现代施工企业的施工工作是建立在先进技术运用、严格分工与各部门之间广泛合作的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施工环节的工作都需标准化,不论是在建工程还是施工设计,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严格把关,只有施工工作符合标准,才能让施工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标准化工作是施工企业联系各个施工环节的纽带。施工企业各部门、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错综复杂,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内在联系,只有利用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约束,才让整个施工过程按照科学的规律运行,避免不依章行事的情况出现,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人浮于事、权责不清的现象出现。

(3)施工企业标准化是确保企业稳定运行和提高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施工产品的质量离不开标准,没有科学先进的标准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工程的品质是否合格,将影响到整个施工企业的发展。对施工企业进行标准化施工质量管理,就是要强调在各个部门、每个施工人员及施工全过程中的管理,让管理工作以标准化为基础。施工企业对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应用,能揭示出施工质量的差距,让施工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施工质量的潜在因素,使得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4)施工企业应用标准化管理对施工工作进行合理配置,控制施工工序的繁杂化。能让企业高效率的利用施工设备和专业化设备为企业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消耗,最终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三、阐述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运行机制

(1)运用动力机制,进行激励与约束。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需要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让他们能在市场经济中获取利益,施工企业开始进行改革,确定适应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市场已经成为一种推动企业进行变革的推动力。而施工企业进入国际贸易中遇到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准入的标准,则是施工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外部动力。为了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施工企业之间进行联盟,而维护联盟内部企业的共同利益则是施工企业工作标准化的驱动力,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求得长期发展是企业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内部动力。

(2)运用协调机制,进行全面协调。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主观原因与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内的各项工作有所进展但是展现出不平衡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牵制,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了让施工工作正常开展,协调机制的运行显得颇为重要。协调机制主要职能在于协调企业与外部环境中及企业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让各种关系条理清晰化,分工越加明确,各方面的活动也愈加平衡。协调过程中务必让各个利益关系方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形成良好的协调文化,发挥协调机制的最大作用。

(3)运用评价机制,科学提升管理水平。评价机制是施工企业在组织机构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作用在于运用科学的评价手段增强施工企业的人员、事物、物力之间的运行能力并调节各方面之间的制约关系。确保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决策,确保运行和管理目标得以实现。根据评价工作,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工作等级,找出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也可以进行商讨,以便拿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评价机制的运用,有效地提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和质量。

(4)运用环保标准化管理机制,实现环保施工。施工企业进行环保标准化是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之一,也是施工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方法。企业环保标准是对施工过程中重复出现的环保事物而制定的标准。环保技术标准要以“物”为主,是企业环保管理的基础。制定环保标准的目的旨在使施工企业环保管理工作标准化、合理化、科学化,以高效的工作减少施工污染问题的产生,改善施工区域的质量、维护施工区域的生态平衡。

四、结束语

施工企业在实行标准化管理的过程中,务必让企业标准化管理在各部门中全面而稳步推行,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地调整工作方法。从大事上着手,从小处执行,让所有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看到成效,加深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进而自觉遵守和执行,最终让企业收获最佳的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侠.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实物质量,迎接市场挑战[J].冶金标准化与质量,1996(10).

[2]王辉.创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07(01).

[3]杨峰,傅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关键要素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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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8月开始,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由部领导、部总师分别带队的4个调研小组,集中开展长江航运改革发展问题的专题调研,旨在完善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长江航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部党组经过充分酝酿、审慎研究,对长江航运“十三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发展作了部署安排,先后制定出台《推动长江航运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长航局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同时,经过反复研究,制定出《深化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个文件相辅相成,涵盖了长江航运管理、改革、发展、安全等方面,涉及范围广、调整幅度大、职能转变彻底,也因此成为自1984年以来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2.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

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沿江省市合作发展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需要建立不同层面的协调机制,协同发展。

交通运输部整合部内4个涉及长江航运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交通运输发展部省联席会议制度。部作为牵头单位与沿江9省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研究推进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研究协调解决长江经济带水系航运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水路运输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等。

长航局依托部省联席会议制度,与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与其他部委相关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沿江其他部属单位建立工作对接协调机制,凝聚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长江航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

建立长航局系统同一区段不同基层单位间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长航局系统整体合力。

3.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全面强化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作用,解决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的职责难以落实到位,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明确长航局作为部派出机构的地位,强化长江干线航运行政管理职责;参与部关于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参加相关部务会议。

加强长航局系统单位管理。受部委托管理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通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等单位,建立“长航局统一领导、系统单位各司其职、基层单位整体联动”的管理格局。

理顺部机关司局和长航局工作关系。部机关司局主要负责长江航运发展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制定以及重大事项审批和协调,长航局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部机关司局原则上通过长航局开展长江航运各项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航道管理、水上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4.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

扎实推进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航道局存在着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长江干线航道分段管理、难以发挥综合效能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航道管理。整合后的长江航道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宜宾至长江口段(含长江口北支水道)航道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调整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和现场执法职责。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职责由长航局承担。按照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长江航道局现场执法职责由长江干线海事机构承担。

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将长江航道局所属的4个航道工程局和武汉长江航道救助打捞局等单位整体剥离,组建长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长江航道局管理。

强化公益职责。长江航道局机关、6个所属区域航道局以及长江航道局其他单位,按照公益事业单位属性进行内部整合,履行航道公益服务职责。

5.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

扎实推进长江干线海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监管呈现分段管理现状、监管主体多、管理不统一的突出问题。

统一长江海事管理。整合后的长江海事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通信管理局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通信管理局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建立规范的业务合作机制。

推进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政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长江海事局与长江引航中心管理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行分类管理。长江引航中心委托长江海事局按照公益事业单位管理。

6.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扎实开展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切实解决长江干线海事、航道、通信执法各成体系、执法力量分散、不能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的突出问题。

篇13

(一)法律基础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法律基础显著特点就是“自我限制、自我规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避同欧美等国的贸易摩擦。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给实施反倾销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日本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80年,日本进一步修订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令》和《海关关税法》;198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对《海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4年,为了完善反倾销法律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日本政府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颁布了《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命令(416号)》。此外,《进出易法》规范了不公正贸易行为,同时支持本国进出口贸易商之间协同合作;根据《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政府对外汇、对外贸易等对外交易活动只进行有限的干预与管理,基本实现自由化;另外,对于一些重要敏感产品的进出口,通过专门的法令进行管制,实施进口价格和数量规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而美国在这方面表现出的法律强制性,则凸显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主动攻击性的特征。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法律有进出口管理法律、关税及海关法、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法,以及诸多贸易协定的国内立法等。例如,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制定和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与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该法案第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执行相关贸易措施。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对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普惠制待遇以及301条款调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

(二)管理组织机构

对外贸易管理是日本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途径。日本的外贸管理是以经济产业省为核心,外务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日本银行等多机构共同参与的有机体系。制定宏观对外贸易政策并平衡与调整其同国内产业政策的关系,处罚不公平贸易行为,同时,各个机构职能明晰、协同合作,共同发挥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的作用。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涉及了广泛的管理组织机构,除了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下属部门以外,还包括了立法司法等相关部门。国会是以宪法规定的美国对外贸易管制(regulate)权力专属机构,同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其相关下设部门分别行使着制定和调整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进出口商品的管制、经济数据的统计和公布、专利管理、经济调查以及社会调查等职能;各方力量则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进行整合,并对各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分解,这是进行贸易谈判以及解决贸易摩擦与争端的保障。

(三)多主体协调联动

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是一个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要求参与者具有明确的主体职能定位并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日本和美国各自形成了具有本国特点的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20世纪60年代后,鉴于日本同欧美等国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张,日本政府、企业和行会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内外部相容性,以期达到降低应对与协调贸易摩擦的交易成本的目的(见表1)。

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同日本一样,美国联邦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发挥着主体作用。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立法机构(国会)、司法机构、社会公众及舆论等也发挥各自优势,产生强大合力应对贸易摩擦。例如,国际贸易法院是美国国际贸易最高司法机构, 发挥着保护一国产品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环境的作用,抗衡国外贸易救济限制措施,树立本国司法公正的形象。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另一个独特之处是将社会公众及舆论通过媒体作为协调的手段来使用。 媒体将民众意见转变为公众舆论和新闻导向,对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和措施产生影响,并进行监督;媒体的舆论宣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行引导;贸易摩擦对象国的政府和企业会受到内外部公众舆论的压力而改变贸易政策和行为。

(四)多层面参与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日本、美国在规避和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不断加强对对外贸易中引发贸易摩擦的潜在事件进行评估预报,并作出预案与应对。首先,宏观层面的政府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和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政府机构通过收集并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控和预警重点产业以及检测贸易国政策变化和贸易裁决执行情况等措施,为对外贸易实施宏观管理和服务政策。其次,中观层面的行业协会具有协调与中介作用,它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和补充。日本、美国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的协调与中介作用,通过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系统的统计资料和评估报告,从而建立贸易摩擦数据库和预警预案;对外贸进行事前监控预警、事后应诉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实时监测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和国内市场动态。最后,微观层面的企业是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核心主体。 企业在对外贸信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企业进出口经营战略和方案。当政府的贸易决策部门进行决策和行业协会进行预案时,以此作为参考和依据。日、美出口企业的预警机制构成严密的贸易摩擦动态监测网,成为国家整体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

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比较

(一)总体战略特征的差异

1.日本―防御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由于贸易摩擦对象国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日本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军事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战后日本把对外贸易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加之其固有的国民性格,决定了日本在应对贸易摩擦过程中,必然注重缓和同其他贸易摩擦国的贸易关系,从而采取一系列防御型的措施。

首先,日本通过同美国签订“日美纺织品协议”、“日美钢铁产品协议”、“日美汽车及零部件协议”等一系列自动限制协议,对出口到欧美等国家的商品主动实施数量或金额限制,形成有管理的对外贸易,缓解与欧美等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摩擦和冲突。其次,实施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市场多元化的贸易战略,以减少和规避贸易顺差引发的贸易摩擦。三菱、丰田、日产等日本汽车公司分别和美国的通用、克莱斯勒等汽车公司进行合资。此外,日本积极开拓东亚地区等新兴市场,1985-1994年10年间,日本向东亚地区市场出口比重从24%提升到38.6%,降低了对欧美等市场的出口倚重。最后,通过清理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度。鉴于美欧等国对日本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烈不满,1986-1990年间,日本共取消1004项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削减率从42%上升到56%,名义关税率处于发达国家的最低水平。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日本通过放松市场准入制度、减少对美欧等国的出口倚重等措施,缓和了同摩擦国的贸易关系,达到规避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效果。

2.美国―“进攻型”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美国依据单边主义的《301条款》利用贸易威胁等手段处理同贸易国的摩擦和冲突,充分体现了“进攻性”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特征:

第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贸易摩擦主动发起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年度贸易统计数据,美国在1995-2011年期间提起的反倾销调查452起,反补贴调查113起看,是全球贸易调查最大的发起国。此外,美国发起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延伸到非贸易领域的制度层面。第二,单边色彩浓厚的法律强制性。以其雄厚的经济贸易实力及其世界贸易主导地位为依托,美国有关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的法律具有极强的单边主义色彩和“进攻性”特征。例如,美国“301条款”明确界定了调查的发起、程序和范围,并规定了贸易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当贸易代表认定贸易对象国贸易措施符合一定标准即定为贸易壁垒,必须对其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这便是“301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第三,单边调查程序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和掣肘。美国单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GATT时期,美国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对于GATT规则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301程序”的涉及领域和强制力都突破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对GATT的调整范围的扩展和效率与强制力的提高都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主体比较

1.日本―“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是日本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日本经济是由中央计划和市场机制共同协调。比较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和作用的范围都很大。政府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把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部门。 在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日本政府同样发挥着基础性地位和关键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政策上实施“内需主导型”贸易发展战略;通过产业选择、升级、扶持与保护,调整产业政策;实施自动出口限制、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措施规范出口贸易秩序;清理贸易、非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2.美国―“行会主为”。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其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和资源配置都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的,强调微观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负责。由此,美国成为世界上行业协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美国行业协会利用游说、参与选举以及引导公众舆论等手段达到影响有关贸易法律及政策的制定的目的;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行为准则规范和监管企业的竞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措施行使对政府行政机构的监督职能;为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多种服务。

(三)日本、美国贸易摩擦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层次比较

1.日本―从双边协调为主到诉诸WTO多边机制。20世纪80年代之前,双边谈判和协调是日本传统的应对贸易与冲突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仅限于欧美等少数几个国家,而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也存在效率低下和缺乏权威性缺陷,这种内外部贸易环境决定了双边层面的贸易摩擦协调解决机制能够提高协调效率并更加具有针对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同日本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逐渐增多,并且世贸组织多边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日本开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取代以前自限协议和双边贸易谈判与协调等贸易摩擦解决方式。据WTO统计报告显示,1995-2009年,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中,日本主动发起贸易争端解决的案件13起,作为被诉方15起,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使用频度最多的国家之一。当然,对于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涵盖的领域和多边机制难以解决的贸易摩擦,日本通过双边层面的贸易机制加以解决。日本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效地补充了多边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的不足。

2.美国―强烈单边主义色彩的诸边解决机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长期信奉多边主义。但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期,美国对外贸易的内外部条件出现改变,越来越多地实施双边及区域并重的对外贸易战略和措施。目前,世界范围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普遍以美国为核心。美国处理与应对贸易摩擦的战略措施也相应地从多边到双边及单边色彩强烈的区域一体化层面转变。 然而,单边体制仍然是美国应对和协调贸易摩擦的核心,在其双边、区域一体化和多边协调等方面均体现出强势的单边主义特征。美国奉行单边贸易行为集中体现在“301条款”中,在迫使贸易对象国削减贸易壁垒时,常常使用威胁的强硬态度和手段,体现了美国贸易行为单边主义的“进攻性”。其实质是对GATT/WTO非歧视原则、公平原则的违背,背离了其维护公平竞争和全球贸易秩序的初衷。为了加强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美国还通过强势的单边行为,成为制定和履行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者。

(四)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效果比较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取得的成效同其“防御性”的特征密切相关。重点体现在改善同贸易对象国的关系、贸易摩擦的规避和降低频度等方面。日本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从“贸易立国”的“外需主导”转变到“内需主导”型等一系列“政府主导”的政策措施,成功摆脱了本国产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扩大了产业的内外部发展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贸易自由化率由原来不足40%提升到93%;通过实行出口多元化措施,使东亚地区成为超过美国的最大出口地区,缓和了日本同贸易国的关系、减少了贸易摩擦。据《WTO贸易统计》显示,1981-1990年间,美国共对日本发起69起反倾销案件,在随后的三十年里,逐步下降到1991-2000年间的38起和2001-2010年间的12起,总体呈明显的缩减趋势。并且期间有的年份甚至为“零发生”。值得关注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防御型”模式逐渐有了“进攻性”的特征,不仅越来越多地成为发起贸易摩擦的国家,而且也采取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性措施,逐步改变单纯被动应对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防御型”协调解决模式。

当前,美国是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主导全球贸易的野心和单边主义凸显其“进攻性”特点,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对更多贸易利益并取得地区甚至全球贸易主导权,同时通过贸易政策与外交的结合来扩张出口和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在1993年的“美日新经济伙伴框架”中,日本加大了开放国内市场的程度,执行分部门、分产品开展谈判的“成效导向”标准。同时,美国致力于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取得了更大的地区主导权;推动APEC对亚太地区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促进作用,开拓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自由贸易区不仅为美国开拓了国际市场,而且增强了美国同区域外非成员国谈判的力量。以此来看,美国在经贸和外交方面均达到了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长期实行“进攻性”贸易政策以及奉行贸易保护主义,使本已脆弱的世界贸易体系受到威胁。特别是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时期,美国的全球贸易领导者的地位受到削弱,甚而会隐含着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危机。

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规模与增长速度均居全球首位的发展中贸易大国,我国无可避免遭遇了贸易摩擦多发期。日本、美国成熟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日本和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明晰、职能无缝衔接,给我们以极大启示。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分工明晰、结构合理的贸易摩擦应对与协调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各机构间的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实现贸易摩擦管理职能的无缝衔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伴随贸易摩擦的复杂性、多发性和难以预期性,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因此,修订《对外贸易法》,明确商务部对外贸易管理的权利,维护贸易秩序、规范公平贸易行为;以法律形式对行业协会在应对协调贸易摩擦中的地位和权力做出规定;协调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自限措施等等,强化《对外贸易法》的贸易摩擦协调职能。再次,多元主体参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日本和美国协调机制涉及众多的相关主体,除了国会、联邦政府及其下设的相关部门以外,还包括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大众消费者等也参与到贸易摩擦协调与应对过程中,并深刻影响着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同时可以减少“搭便车”消极应对的行为。 最后,灵活利用全球贸易摩擦与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与协调模式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规范全球贸易秩序、维护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协调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缺乏强制性,这不仅使得创新贸易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同时也为这种创造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发展的空间。区域性协调机制成员有着相对更多的共同利益和经济政治认同,使协调的达成更加容易且效果常常优于多边协调体系;诸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双边经贸对话和协调机制,能够消除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分歧,客观上使得双边协调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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