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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般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目前,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偶尔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
一般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例如,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阶段,严格地讲,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得到执行。例如,当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履行。另外,对公民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及压力实现。所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无必要建立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从立法的内容看,既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从执行主体上看,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两大类: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这是我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此外,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多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尽管法学界对这种体制批评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变的事实。纵观80年代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法律均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交于法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就立法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等财产罚。早先个别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还包括“吊销职务证书”等处罚,很明显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的内容也全都是财产罚。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
除上述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及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选择模式实际上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特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指导原则
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太多类似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未经预先告诫房屋,超过执行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统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加以解决。
(三)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不清
由于立法的原因,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问题上缺乏统一标准和界线。一方面,很多行政机关因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也增加了法院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很多申请执行案的审查流于形式,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机构,法院出名义,行政机关出钱出办公设施,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些现象说明,把所有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归诸法院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的处理办法,不仅难以保障行政行为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所有决定的设想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强制执行须取得法律特别授权。
(四)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完整,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慑力。表现在,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的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处罚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院欠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个别法院也借机收取执行费,或与行政机关“联手”执行,造成很坏影响。目前,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直接强制手段,而无间接强制手段,有些相反,只有间接强制手段,却无直接强制手段。而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难题,与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难”一样,同样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及时全面履行义务的目的。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法院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皮”现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问题,有必要通过统一立法加以解决。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构想
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法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救济制度相对健全的同时,应当考虑建立规范行政强制的基本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立法需研究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可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从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单纯规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多于行政强制执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够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统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设定权在于特别法,所以在行政强制法中不宜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重点。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主要部分,如即时强制不属于行政执行问题,但仍有必要单列一章,作专门规定。由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很多问题涉及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所以,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也属于该法适用范围。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中是空白。法学界一般认为有四项原则,即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目的实现原则;执行适当原则。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看,一方面要保证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法应当采用的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依法强制原则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首先应取得法律的授权,既可以是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授权,也可以是各单项法律的授权。其次,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最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
2、事先告诫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强制措施前,必须预先告知当事人,并为其留有一定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得突然袭击。如在法国,“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除紧急情况以外,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明显的恶意不履行时,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于行政处罚,不以制裁为主要目的,以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也不以采取强制措施为目的,其目的是敦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所以说服和教育相对人促使其履行义务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仍需保留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权力。只有将强制与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够既保证行政权的实现,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是就相对人承担的行政义务而言的,行政强制执行不仅限于形式意义上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还应包括法院依照申请或诉求针对行政义务承担人而为的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执行程序及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可以考虑以下职权划分标准。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确认性行政行为、法律授权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及作为或不作为等普通义务的执行。如吊销许可证、拒绝许可、责令停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带离现场、强制传唤、强制清除等。行政机关自身无力强制执行或在域外执行、遇到抵抗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机关协助执行。即时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依法直接采取。
法院负责财产决定的执行,如罚款、没收、收费、扣押、冻结、查封等执行。行政机关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财产义务或出现法定情形有必要就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简易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无争议的,即可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法院须经审理确定后,决定执行与否。
(四)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分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与法院的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再赘述。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执行罚、代履行及直接强制。除非情况紧急可以省略执行罚和代执行迳行采取直接强制外,通常情况下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应按先间接后直接,先轻后重等顺序进行。立法可以明确规定三种行政强制方法的前提条件及实施程序与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法除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创设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罪及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者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涉及财产义务,如经执行罚仍不生效,又无直接强制手段的,可以考虑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法院运用简易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仍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可以判处义务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罪或蔑视法庭罪,由法院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即时强制措施大多都是特别法单独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只须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方式、条件及救济加以规定。即使强制按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管束、对物的扣留、对物的处置、对住所、场所的进入等。即时强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行政强制执行法原则。版权所有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首先应区分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及执行人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如不得在夜间、节假日进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中反抗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力,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费用由提出请求的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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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职能缺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于经济进行监督并且对于市场的主体经济进行监督的一个部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于合法的交易进行合理的维护,对于一些违法的交易进行禁止,这样才能够对其他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较好的维护。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工商行政管理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多。然而,事实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的层面上还不能进行深入,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上的管理水平仍然停在以前的水准。从监督的层面来说,工作的重点仍然是以前的“集市贸易”的形态,在这一方面花费了太多的人力而忽视了现今的重点所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缺乏人才、缺乏研宄,立法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差,职能转换缓慢难以适应新的要求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最终造成了职能缺位的后果,使得一些管理层面无人管理造成“真空”的后果。
2.2执法手段弱化
在对于工程管理的行政执法进行现代化改进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就是政府需要逐渐的改变其职能,使得政府管制能够逐渐地变成政府管理,弱化了其执法的手段。这样的理念和传统的行政法制中政府的职能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行政执法有着很大的好处。然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和预想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现实中,由于政府的职能被简化使得其在过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难以做到应付自如,并且执法的手段也因此而遭到了弱化。我国的工商法由于相关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并且公众的法律意识也还不高,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比较强硬的执法手段,一些违法行为例如毁灭证据、抗拒处罚等情况依旧时有发生,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只是单纯地弱化政府的手段导致了执法的疲软。
2.3行政指导作用缺失
所谓行政指导作用,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的管辖范围之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一些说教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促使一些非强制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种服务型的行政部门,应该充分的利用行政知道的作用来对市场的主体进行耐心的疏导、善意的提醒,在他们出现问题的时候帮助他们,尽可能地减少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然而在我国的实际执法过程中,这个现今的理念还没有被完全的落实,使得行政指导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执法的又一个缺陷所在。
3.相关对策研究
3.1改革管理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针对职能的缺位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其对相应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适应市场的经济需要。只有当机立断的进行改革,实现工商部门对于市场监督过程中本来的职能,才能够使得现今的行政执行中职能的缺陷问题得到解决。
3.2完善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的一些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存在着问题,使得不便于实际的操作、灵活性较差。对于工商行政法治体系进行完善,不但能够使得相关的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而且能够使得职能的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以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快对于相关的细则以及法规的制定,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使得旧法得到完善,新法的问题得到解决,这样才能够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得到有效的行政执法。
3.3加强行政指导
加强行政指导,能够使得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应该首先加强对于市场的准入秩序的行政指导,这样能够提升市场的主体的监督的服务水准。并且,对于市场的竞争秩序进行行政指导,能够使得市场的交易更加的公平。其次,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方面的行政指导,能够使得信用监管的服务水准得到提高。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市场中一些突发现象的行政指导,这样才能够从整体上提升工商部门的公共管理水平。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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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档案;法律功能;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行政法的产生主要是在斗争过程和革命中妥协的产物,它存在于社会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所有的权力自从出现开始就具备着天生的扩张性。就行政权力而言,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就一定会使公民具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谓行政执法,指的就是实施行政权力,所以就行政执法而言,执法主体一定要严格的根据行政法律程序执行,切实做到合理行政、依法行政,力求用最小的成本获取行政目的。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所积累的档案材料,它记录着整个行政执法的过程。
一、行政执法档案以及具备的法律功能
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积累的法律文书资料,它是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以及真实反映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以及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查进行实施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声像、图表以及电子载体等多种形式的记录。就功能而言,行政执法档案主要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它是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还是行政行为受到社会监督以及法律监督的反映以及依据,是执行实践行政问责制并对行政责任进行确切追究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责任及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责任指的主要是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近几年,电子数据档案不断的增多,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还会不断的出现违法和违规的行为。追究具体原因,最关键的为没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一)缺失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尽管有很多地方(大连、哈尔滨)相继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是地方级别的,不仅在档案管理的手段以及管理目的上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关键的是作为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的权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不能实施大部分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以及《宪法》等的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只能进行不被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罚和一定数额罚款,而地方政府规章也只可以进行警告以及数额较小的罚款,由此可见它们所具有的处罚力度较弱。这也是导致档案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通不能有效发挥自身职能的关键。所以,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主要指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机关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应该承担哪种法律责任的相关管理机制。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还没有被建立,现阶段所追究的和档案管理相关的责任一般都是按照《档案法》中的规定。而行政执法的档案的内容和其他档案进行比较,具备着很大的差异,它既可以使档案自身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可以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根据普通的档案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就显得处罚力度很弱,不能使对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的目的顺利的实现。缺失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还导致所有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执法档案时不能进行足够的重视,并缺失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内部解决的措施,有时还由于部门的利益而掩盖,并帮助违法者撒谎,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将要面临着非常严重的信任危机。例如前几年在浙江杭州发生“70码”时间以后,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的信赖度大大的降低。后来在很多地方的交通执法过程中,人人往往会质疑执法行为,从而使政府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还对全国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行政执法作为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的裁决依据,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自身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制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前提,还是对行政责任实施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结语
行政执法档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以及执行行政执法的控制等方面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关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更加权威的档案管理制度,也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所以导致在进行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现象,对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基于这种情况,一定要构建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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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冲击着城市管理工作。近年来,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很多地区积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试点,在不断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进了城市发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管罚不明确、暴力执法、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式不科学、执法强制力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职能的发挥,且阻碍了城市发展,因此,必须以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有效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二、问题原因分析
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马传松.论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补锅匠现象”及其治理[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09)
篇5
我科自2011-2012年共收治了7例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其中男3例,女4例,年龄24-70岁,(平均47岁),住院时间为15—30天,平均住院时间为22天,所有病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腹痛,压痛以及腹膜刺激征,血清或尿淀粉酶高于正常3-5倍,均采用非手术治疗[2]。七例患者除一例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外,余均治愈出院。
2 治疗方法
在充分评估患者的情况之后,立即予以持续性胃肠减压,解痉止疼、抗感染及静脉营养支持等传统治疗措施,并予以生长抑素微量泵持续静脉注入以及配合中药生大黄每天三次胃管内注入。
3 护理要点
3.1 一般护理
3.1.1 病情观察
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 ,如:T、P、R、BP,准确评估患者的疼痛、病情转归、护理配合及心理应急机制等,观察排泄物、呕吐物和引流物的性状,并做好记录。
3.1.2 加强基础护理
加强基础护理,预防褥疮的发生,,每2 h协助翻身1次,并使用气垫。保持皮肤的清洁、干燥,每日用温水擦浴2次,骨隆突处予以按摩,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禁食,胃肠减压期间需做好口腔护理,胃管护理,负压引流器妥善固定,以免活动时将胃管脱出,间断胃肠减压,保持引流通畅。留置导尿期间,需做好会阴护理,保持管道通畅、连接牢固、位置有效,定时消毒更换。
3.2 并发症的观察及护理
3.2.1 休克
发病早期,重点监测循环血容量,防治休克,密切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一旦有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趋势,应立即查找原因,判断有无诱发低血容量,中毒性休克的因素。
3.2.2 急性肾衰竭
根据病情积极予以扩容、使用血管活性药物、输注浓缩红细胞或全血等措施以维持有效循环血容量。记录24h进出水量,当循环血量正常而尿量少于20mL/h时,血肌酐明显升高,要警惕因肾脏组织灌流不足而引起急性肾衰竭的可能,并及时通知医师,采取有效措施,应用利尿剂或血液透析,避免进一步损害肾功能。
3.2.3 腹腔感染
患者 抵抗力低下,要根据患者体温升高情况,积极做好抗感染措施,预防腹腔感染的可能。持续高热不退者,必要时可予以物理降温。
3.2.4 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ARDS)
保持患者有效的呼吸形态,以确保呼吸道通畅,防止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ARDS)。取休克卧位,并将头偏向一侧,可防止舌后坠和口腔内分泌物溢出。早期可予以超声雾化吸入以稀释痰液,促进痰液的咳出,鼓励和协助病人翻身、拍背,进行有效咳嗽, 合理安排补液量和速度,避免单位时间内快速补液而加速ARDS的形成。
3.2.5 MODS
观察病人精神及神经系统体征变化,定时测中心静脉压,及时调整输液速度,保持水电解质平衡,早期肠内营养支持,判断病人整体病情变化,保持氧气供应。
3.3 心理护理
由于SAP患者起病急、病情重,加之病人及家属对相关疾病知识知之甚少,往往表现为焦虑、情绪紧张、烦躁不安状态。适时给患者、家属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不但可稳定患者情绪,降低心理不适,还可通过护患沟通促进了解,增进医护护患情感。
4 出院指导
告知患者及家属必须遵循的饮食原则,讲解饮酒与胰腺炎的关系;日常生活中尽量戒烟酒、避免暴饮暴食,并保持开朗、乐观的心理状态。协助患者及家属了解胰腺炎的发病机理及防控要点。避免诱发因素,加强自我观察,做好定期随访。
5 体会
对SAP患者加强观察与护理,及早预见潜在的危险因素,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3],将并发症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将对提高SAP治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篇6
引言
核电设计工作是核电项目的基础,直接影响工程的后续建安、调试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且对工程造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鉴于核电设计的复杂性,选择合适的管理方法对设计管理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挣值管理(Earned Value Management)作为项目管理的经典技术和应用工具之一,对项目进度、质量、成本进行联合监控,使得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清晰,过程控制高效有序,可以对复杂的项目进行有效控制。本文旨在探讨挣值管理方法在核电设计管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1. 挣值管理简介
1.1 挣值管理的基本参数
1) 计划价值PV
计划价值是在某个时间段内所有计划项目工作的预算总和,是项目的基准测量计划。PV由批准的工作以及其对应的批准预算所共同决定。
2) 挣值EV
挣值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已实际完成项目工作的预算价值。EV的计算与PV相对应,且所有EV值不得大于相应项目工作的PV预算值。
3) 实际成本AC
实际成本是在某个时间段内为完成与EV相对应的工作而发生的成本。AC的计算口径必须与PV和EV的计算口径保持一致。AC没有上限,为实现EV所花费的任何成本都要计算进行。
1.3 挣值管理的监控指标
从上述三个基本参数可以导出四个监控指标,挣值管理方法依此来衡量项目成本、进度的绩效和状况。
1) 进度偏差SV
进度偏差是测量项目进度绩效的一种指标,表示为挣值与计划价值之差。进度偏差可表明项目是否落后于基准进度。当项目完成时,全部的计划价值都将实现,进度偏差最终将等于零。在分析进度偏差时,需要把进度偏差与关键路径法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使用。
2) 成本偏差 CV
成本偏差是测量项目成本绩效的指标之一,在某个给定时点的预算亏空或盈余,表示为挣值与实际成本之差。成本偏差指明了实际绩效与成本支出之间的关系,对成本控制来说非常重要。负的成本偏差一般都是不可弥补的。
3) 进度绩效指数SPI
进度绩效指数是测量进度效率的一种指标,表示为挣值与计划价值之比。它反映了项目团队利用时间的效率。当SPI小于1时,说明进度出现延误。
4) 成本绩效指数CPI
成本绩效指数是测量预算资源的成本效率的一种指标,表示为挣值与实际成本之比。它是最关键的挣值指标,用于测量已完成工作的成本效率。当CPI小于1时,说明已完成工作的成本超支。该指标对于判断项目状态很有帮助,并可为预测项目成本和进度的最终结果提供依据。
2. 挣值管理实施基础
应用挣值管理方法,必须明确项目范围、进度和成本,建立综合的项目基准。
2.1 全面定义项目范围
范围管理对任何一个项目而言都至关重要,工作分解结构(WBS)是定义范围的重要工具。创建工作分解结构(WBS)是把项目可交付成果和项目工作分解成较小的、更易于管理的组成部分的过程。工作分解结构是以可交付成果为导向的工作层级分解,工作分解结构每下降一个层次就意味着对项目工作更详尽的定义,直到成为工作包。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具体的工作包来安排进度、估算成本和实施监控。
2.2 制定项目的进度计划
通常的进度计划编制步骤是根据WBS所定义的项目范围识别具体的任务,明确项目任务间的逻辑关系,估算任务所需的各类资源,估算任务的持续时间,为每一项任务指定具体的实施负责人和组织,设立关键的项目里程碑,分析任务顺序、持续时间、资源需求和进度约束,建立项目进度计划。
2.3 估算制定预算
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对每项任务所需材料、人员或设备的种类及数量等各种资源进行估算,识别工作包中每项任务所需的资源类型和数量,汇总资源需求,得到每个工作包的资源估算。
汇总所有工作包的估算成本,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决定了被批准用于项目的资源,在项目生命周期中,将根据批准的预算来考核项目的成本绩效。
2.4 选择适当的挣值测量方法
挣值法在项目进度的基础上进行绩效测量,项目绩效的测量方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常用的测量方法包括加权里程碑法、固定任、完成百分比估算法、以里程碑为控制点的完成百分比估算法和等价单元法等。
2.5 制定控制帐户计划,形成项目基准
在项目范围、进度和预算确定的基础上,建立控制帐户计划(Control Account Plan, CAP)。CAP是在项目WBS适当的层次上设立的管理控制点,是挣值项目绩效测量基准的基本模块。每个CAP都至少需要包括明确的工作范围、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的核准预算和责任人,以形成整合的基准。所有CAP的总和就构成了整体的项目基准。
3. 核电设计管理实施挣值法分析
3.1 设计管理实施挣值法的步骤
1) 设计范围定义
核电项目设计范围管理以WBS为基础。设计项目的可交付成果是设计图纸和文件,因此,核电设计项目的WBS将按照主要设计活动、主要子项或系统和主要文件类型进行逐步的层次分解,底层工作包为具体的施工图卷册。WBS分解是核电设计管理的基础,核电设计工作的WBS相对成熟,例如,核岛施工设计典型WBS如图1所示:
图1 核岛施工设计典型WBS
2) 设计进度制定
核电工程设计中,核岛、常规岛和BOP子项的设计活动相对比较独立,可使用进度编制软件分别建立核岛、常规岛和BOP子项的设计进度项目,并在相应WBS下增加作业,给作业分配责任人和组织,确定作业类型、工期类型,设定计划开始日期和计划完成日期,为作业建立逻辑关系。
3) 制定项目预算
设计项目作业的资源需求以人工时的形式体现。单份文件的标准设计工时可归集到作业,形成作业的估算资源。汇总项目进度计划中作业的资源估算,得到每个工作包的资源估算;汇总所有工作包的资源估算,形成项目的成本估算;经过批准后,形成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以人工时为计量单位,作为设计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
单份文件标准设计工时是否准确,直接影响设计项目预算的准确性。文件标准设计工时需要长时间的统计积累并经相应专家评审才能最终确定。因此,设计院是否具有标准设计工时数据是挣值管理能否应用到核电设计管理的先决条件。
4) 测量方法选择
设计活动分解为最终的设计产品、即具体的文件清单。为精确管理核电项目设计进度,一般以控制文件按时出版作为日常管理手段,以设计的文件按期完成率和累计完成率作为反映设计进展的重要指标。
5) 制定控制帐户计划,形成项目基准
由于核电设计管理已细化到管理具体的可交付成果,即设计图纸和文件,控制账户计划适合定位于WBS的底层工作包,预算人工时从文件归集到作业、再归集到底层工作包,最终构成项目基准。
6) 记录成本,分析项目绩效
实施挣值管理,还需对作业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详细记录单份文件的实耗人工时,然后将单份文件的实耗人工时归集到作业,继而归集到WBS中的底层工作包。
通过对比累计实耗人工时与计划人工时以及实际文件出版数量与计划文件出版数量,可以计算得出PV、EV和AC,进而计算得出SV、CV、SPI和CPI,从而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设计管理实施挣值管理的工作流程见图2所示。
图2 挣值管理实施流程
3.2 挣值管理实施举例
现以某一核岛土建施工设计工作为例,说明基于挣值管理的设计管理方法。
以WBS“1RX筏基第一层土建施工图”为控制账户,假设该WBS预算人工时80,包含文件数量100,预算单价0.8 工时/文件。在某一测量日,此WBS计划完成80份文件,实际完成60份,实际消耗人工时70。相关指标计算计算结果见表2。
表2 挣值相关指标计算结果
经计算,SV
4 结语
理论上,挣值管理方法可用于核电项目设计管理,但需要两个基本条件。首先,相关设计院需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设计院至少需在WBS分解、设计进度计划编制、预算人工时估算和实耗人工时记录等各方面均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才能考虑实施挣值管理。
其次,采用挣值管理方法对项目实施动态监控时,需频繁进行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若采用手工方式进行挣值管理,将造成管理成本的大幅增加。因此,建议采用商业项目管理软件或自行开发管理系统,实现挣值数据的自动收集及分析。
项目管理软件Primavera P6可对工程进度、资源、费用进行动态管理与控制,利用P6软件在核电项目设计管理中实施挣值管理的具体方案将另文探讨。
【参考文献】
[1] 美国项目管理协会.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第5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篇7
经头颅 CT 证实260例脑出血患者中, 男 155 例, 女 105例。20~ 49 岁 45 例, 50~ 69 岁 133 例,70~ 79 岁 67 例,80 岁以上 15 例。其中脑室出血 48例,基底节出血 131 例, 脑叶出血35 例,脑干出血 30 例, 小脑出血16 例。260 例患者中并发脑疝 43 例,上消化道出血 10例,中枢性高热 13例,肺部感染 44例,泌尿系感染 35例,急性肾功能损害10 例,再出血 7例。
2并发症的观察护理
2.1脑疝:脑出血后颅内压增高,脑组织出现偏性或轴性移位,形成钩回疝、 枕骨大孔疝。脑疝形成的观察:①意识的观察:应了解发病时意识状态是清醒、嗜睡、昏睡还是昏迷, 笔者通常用简单问话、试角膜反射或压眶上神经来判断意识障碍的程度。如意识障碍由浅转深说明病情逐渐加重。②瞳孔的观察:脑出血患者瞳孔的观察对判断脑疝形成有特殊的意义。如小脑幕裂孔疝早期症状为头痛、剧烈呕吐、意识障碍,病灶侧瞳孔先缩小后散大, 光反射迟钝。枕骨大孔疝:后枕部疼痛、颈肌强直,呼吸深慢,甚至呼吸骤停,双侧瞳孔先缩小后散大。③生命体征观察:脑疝代偿期出现二慢一高,即脉搏缓慢,呼吸深慢, 血压升高,脑疝后期出现不规则呼吸、间断性或潮式呼吸、脉搏细速、血压下降,最后呼吸心搏骤停。对脑疝形成者, 笔者及时加压输注甘露醇,头部持续低位,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骤停者给予气管插管。本组抢救成功 26 例次, 脑疝全部回复。
2.2中枢性高热:本组对中枢性高热者, 应及早行冰帽降温。将头盔内的温度控制在( 0- 2) ℃。平卧将整个头部置入冰帽中,后颈及枕部垫软物,两耳塞棉花,两眼盖油纱条以免冰水流入。同时配合体表降温, 在颈、腋下、腹股沟大血管处放冰袋。32~ 36℃温水擦浴。降温时必须注意:①及时降温,发病时即昏迷的患者要通知医生, 在体温未升高时就应用冰帽。②测量肛温,适度降温, 肛温与脑温差为 4 ℃ 。肛温须降至 32~ 34 ℃ ,脑温降至 28~ 30 ℃才能起到降低脑代谢、保护脑细胞的作用。③每小时降温不超过 2 ℃ ,以免引起寒颤。④体温降到 37 ℃持续1周方可撤除。
2.3上消化道出血:出现上消化道出血者, 应及时通知医生协助处理。笔者认为脑出血昏迷的患者应早期留置胃管, 既可通过鼻饲供给营养和热量,又可以通过抽吸胃液监测出血和通过灌入药物预防和治疗上消化道出血。要做好胃管护理,具体措施是:①插胃管时要小心,动作轻柔, 特别是有意识障碍者不能配合操作,要求护理人员动作娴熟, 争取一次性插入成功,避免呛咳引起脑出血患者再出血。②每次鼻饲前抽吸胃液以观察有无出血, 每天监测胃液的 pH 值, 若 pH 值
2.4肺部感染:肺部感染是脑出血急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本组病例发生肺部感染 44 例, 死亡 7 例。脑出血患者多伴有剧烈呕吐,加上意识障碍、吞咽、咳嗽反射减弱, 易引起误吸,从而继发肺部感染。对此类患者的护理措施是:①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通畅,加强口腔及气道护理。
②有吞咽障碍者及早行鼻饲,防止食物误入气道。③经常听诊肺部, 评估气道情况, 对痰涎壅滞的昏迷患者及时吸痰,经常变换,侧卧位时轻拍背部,使痰液松动易吸出。如呼吸道分泌物多且深不易吸出,影响呼吸时及时行气管切开, 并严格执行气管切开术后护理。吸痰时注意:①选择粗细合适的吸痰管, 成人选择10~ 16号吸痰管。②每次吸痰前给予高浓度的氧气吸入 1min, 以免导致低氧血症[3]。③吸痰时负压不可过大,以免引起肺不张。④插入吸痰管前关闭负压表,到达深部时开启,边退管边吸引, 以免损伤气道黏膜。⑤每次吸痰时间不超过 15s,以免引起气管痉挛加重缺氧。⑥严密观察痰液的颜色和量,必要时给予痰培养,合理应用抗生素。
2.5泌尿系感染 留置导尿为侵袭性插入, 易发生逆行感染, 此并发症以预防为主,措施:①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动作轻柔, 操作熟练,避免导管在尿道内移动摩擦。②选择粗细合适的导尿管, 男患者插入深度要适宜,避免充生理盐水的气囊压迫尿道, 引起尿道损伤。③应用脱水剂降颅压时应注意排尿情况, 若膀胱高度膨胀, 首次不超过 1 000 mL, 以后间歇, 以免引起血尿。④每日用 0. 5% 碘伏行尿道口擦拭消毒, 每日用 1:5 000 呋喃西林溶液 250 mL冲洗膀胱 2次。⑤每日更换引流袋, 将导尿管与尿道妥善固定, 避免男性尿道在耻骨下角处成角, 加重尿道损伤及尿路感染。⑥观察尿的颜色、 量,定期做尿培养。
2.6急性肾功能损害⑩本组占 10例, 多发生于老年患者, 主要原因: ①多数患者有高血压、 动脉硬化病史,心肾功能减退,肾动脉硬化或痉挛,肾血流减少,肾皮质缺血。②20%甘露醇大量快速长时间应用致甘露醇性肾病[4]。 ③缺氧、 进食量少或消化道出血、 脱水等加重肾损伤。此并发症要做好预见性护理:①详细了解病史, 有无电解质紊乱、休克等。对年老和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尽量减少使用甘露醇及对肾有毒性的药物,可选用甘油果糖、 速尿等脱水剂。②输注 20%甘露醇时采用小量分次输入, 量为 125 mL, 滴速以 10~ 15 mL/ min 为宜[5]。③尿的监测:注意尿的颜色、量,定期尿常规检查, 用甘露醇后由观察记录 24 h 尿量改为观察记录每小时尿量, 若每小时尿量< 17 mL,出现肉眼血尿、蛋白尿已表明出现肾功能损害, 应配合医生及时停用甘露醇, 并给予相应处理。④每日或隔日监测尿素氮、血肌酐,警惕非少尿型肾功能衰竭。
2.7再出血 此并发症预后差, 应以预防为主:①保持患者处于安静状态, 防止躁动引起血压升高而致出血。②严格控制血压,保持平均血压在 80 ~ 140 mmHg ( 1 mmHg= 0. 133kPa)[6],降低颅内压及减轻脑水肿。③保持大便通畅,防止大便干燥、用力排便引起再出血。
参考文献
[1]粟季初,吴保仁,黄远桂。新编神经病学[ M]。 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 2002: 279
[2]赵晓丽, 冯亚茹, 张平平, 等。脑卒中患者鼻饲管插入长度的探讨[J]。实用护理杂志, 2004, 20( 6) :13
[3]元玉芬, 马爱敏, 马玉桂, 等。二种不同吸痰管对血氧影响的临床观察[ J] 。中华护理杂志, 1995, 30( 1) :7
篇8
根管治疗期间的急症(EIAE)又称诊疗间炎症反应或约诊间痛,是慢性根尖周炎(俗称死髓牙)治疗的常见并发症[1],尤其是无窦道型(包括多根牙有窦道)最容易发生,国内外报道发生率为23.3%~50.9%[2],也是长期困扰口腔医生的一大难题。笔者对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患者420例行根管治疗,分析行常规根扩后根管治疗期间急症发生原因及防治原则,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文资料对本院2007年3月~2010年4月口腔门诊收治的牙髓坏死420例613颗行根管治疗的患者进行观察,其中,男性患者228例,女性患者192例。最小年龄11岁,最大年龄69岁,平均33.6岁。病变部位:前牙256颗,前磨牙131颗,磨牙226颗。病变类型:急慢性牙髓炎197颗,牙髓坏死268颗,外伤及其他148颗。所有患者无明显尖周叩痛,其中有窦道型263例。
1.2 治疗方法
常规去腐质、备洞,开髓腔、拔髓,根管工作长度测定、根管扩并预备,氯酸纳溶液反复荡洗、封FC观察。对于外伤或牙髓炎患者采用1次法完成根管治疗。其余患者采用3次法根管治疗。
1.3评定标准
重型急性炎症:治疗后疼痛较重,并伴牙龈肿痛,需重新开放或抗感染治疗。中度急性炎症:治疗后出现疼痛反应,可持续2~4 d,无需特殊处理自行消退。无急性或轻微反应:治疗后无疼痛或仅出现短暂轻微疼痛反应。
2结果
本组420例患者613颗患牙治疗后出现肿胀、疼痛反应共45颗牙,占7.34%。其中轻度5颗,中度23颗,重度17颗。前牙256颗中疼痛3颗,占6.67%;前磨牙131颗疼痛15颗,占33.33%;磨牙226颗中疼痛27颗,占60%。前磨牙和磨牙疼痛发生率显著高于前牙(P<0.01),详见表1。在开放1周后暂封消毒药物期间均未出现疼痛症状。45颗反应牙中,37颗(78.72%)X线片显示根尖透影区不超过1.2 mm。
3讨论
死髓牙根管中存在牙髓炎症坏死后形成的腐败物质,成为细菌(绝大多数是厌氧菌)生长繁殖的培养基[3]。在根管清理扩大时,若按照教条的扩大方法一次到底,势必将有细菌的腐质推出根尖孔,导致根尖周急性炎症。
3.1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原因
原因可能由于机械和药物的作用改变了髓腔组织的内环境,可能破坏了根管内细菌间的共生平衡性,而导致根尖周病的急性发作;另一方面预备根管的器械超出根尖口造成组织损伤,在甲醛甲酚等药物的刺激下也易激惹急性炎症的渗出;此外,在根管预备过程中坏死物质、细菌、毒素等抗原性物质被推出根尖孔,激活宿主的免疫反应,也可引起疼痛。
3.2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类型
①细菌性:最多见,主要为死髓牙治疗操作不当所致。②化学性:常见于封砷性失活剂及FC不当所致。③创伤性:多见于扩根超出或侧穿,也可见于充填体过高。个别病例可能两种反应兼有。FC引起的反应或过敏,特点为面部肿胀明显,而疼痛不严重。
3.3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治疗
①根据炎症反应程度决定是否开放;②调合;③药物治疗:硝基米唑类药加抗生素口服3 d,地塞米松3片分3次口服,仅给1 d药即可。一般反应用口服,伴畏冷发烧可酌情选用静滴。根管治疗术后疼痛、肿胀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采取适当的措施可明显减少。
3.4逐步去腐消毒法的应用
我们在临床中应用逐步去腐消毒法,效果较好,具体操作方法为:将根管分为3等份,近根管口2/3可视为安全区,可以放心扩,而近根尖1/3则应视为危险区,如同有地雷,不能随便进入。在第一次清腐只能清、扩2/3,清洗(主张棉捻荡洗,不主张注射器冲洗)并吸干后,封入少量FC,利用其较强的杀菌消毒作用及蒸发、渗透的功能,将尚未清理的腐质中的细菌杀灭;即使未杀灭也可破坏其毒素,使细菌没有杀伤力,如同断了四肢的人没有战斗力,因而第二次扩根就相对安全。当然,器械还是不能超出根尖孔,否则,就有发生创伤性炎症反应的可能。
3.5根管治疗期间急症的预防
①扩大根管前,去净龋坏组织,冲洗髓室及根管上段坏死组织。②加强无菌操作观念,戴好手套,注意棉尖清洁,在感染严重的根管中可以适当应用FC。③次氯酸钠或者过氧化氢溶液充分冲洗要多次,量足[4]。④时刻保持扩大针清洁,酒精棉球擦拭去除扩大针上的根管腐败组织[5]。
总之,根管治疗术后出现急性炎症是口腔治疗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对于发生疼痛、肿胀症状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认识,尚待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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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荫俊,史俊南,胡冠时,等.酚醛类药物对细菌内毒素气相解毒作用的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杂志,1990,6(增刊):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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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两个,即一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为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为了使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在今后得以实现,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和指向。由于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案件,既非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更非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无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即使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可执行性依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这样论述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无须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在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仍需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形式上的审查,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形式要件即可;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向作出审查,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在数量上是确定的。
3、审查权利人是否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于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申请在强制执行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此时,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执行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或错误,将会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财产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就应裁定驳回其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则无须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时,则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只要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就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就某一纠纷达成协议,那么依该协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同时,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保全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申请的审查主要应着眼于以下两点:
1、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出。《解释》第九十二条只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该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出,但具体何时提出未作规定。根据笔者的理解,《解释》第九十二条主要是基于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而设定的一种制度,由于采取财产保全时,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尚处于待定状态,因而行政机关和权利人在以下五个阶段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是一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期限尚未届满时;二是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时;三是实行两级或多级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最终复议机关作出终局复议决定时;四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五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同时提出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就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审查,在裁定是否作出财产保全后,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里,应当明确一点,即行政相对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则不适用《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而应依《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审查,必要时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逃避执行的可能。设定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因而当行政机关或权利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着逃避执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逃避执行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是被执行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财物有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行政机关或权利人一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二是被执行人虽没有逃避执行的具体行为,但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三是被执行人一贯来诚实信用度差,有类似情形记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四是因客观原因难以保存,如容易变质、腐败,或者受季节性影响易使其价格降低、贬值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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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绩效概念逐渐引入人力资源开发理论中,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政府管理的人力资源开发中绩效管理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在政府管理中,人力资源开发就是一个通过公务员的能力来提高组织绩效的过程。这与此前的认识有所不同,在绩效理论出现之前,人力资源开发是以“学习”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开发虽然为组织提供了很多服务,并且这些服务并不都是以提高绩效为中心的。自从绩效管理理论的出现,我们从原来的以“学习”为中心转移到以“绩效”为中心的人力资源开发。根据绩效理论,绩效有三个层次:个人、群体和组织,而对绩效的提高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动机与期望,组织成员对组织的看法,技能和知识,资源、工具与环境;个人能力;数据与信息、绩效标准和反馈;激励、奖励与结果。我国的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充分认识到绩效管理在我国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并慎重选择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绩效战略。
一、优先开发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观念应深入到行政机关的整体战略中
转变观念,把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战略和国策,是行政机关的工作着力点。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强化训练和利用来发展经济、服务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已成为广泛的共识。通过一定领域一定部门的绩效评估我们发现,我国公务员工作繁忙程度参差不齐,政府制度政策执行质量不高,行政效率低下。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究其原因,在于一部分公务员素质低下,已经跟不上当代政府治理步伐。我国行政机关应该更加重视人力资源质量,确立以下几个观念:
1.能力比文凭更重要的教育培训观念。一般来说,文凭标志一个人的学识水平,但那只是学习的一种阶段性结果,而不是现实能力的全部内容。因此,行政机关选择人才要看文凭,教育培训也要参考文凭,但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能力,以便造就有能力的人才,所以要创造多种教育培训形式、方法来加强能力的训练。
2.敏于学习的观念。20世纪90年代以后,最成功的组织是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政府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学习型组织的基本特性在于:学习意愿强,强烈地致力于新知识传播,敏于学习组织环境外的新知识。学习型政府的最大特点在于:接受新观念的开放性,具有鼓励并提供学习与创新机会的文化,具有整体目的与目标。
3.人的全面发展既是手段更是目的的观念。从根本上来说,仅仅把人力资源看作是参与生产过程的简单因素,把公务员人力资源的开发看作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首先明确和确立,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和根本的目的。没有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人力资源开发就不可能持久,但人力资源开发滞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也难以为继。
4.终身学习与教育培训法制化的观念。在信息化时代,知识、技能、价值观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公务员面临的行政生态、政治生态环境越来越复杂,学习再不是人生某阶段或受一次性教育就一劳永逸的事情,教育与培训真正成为贯穿于人的一生的过程,其目的和形式必须适应人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需求和社会需求。
5.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及教育经费投入的观念。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性资源,具有资本属性,与一般的物资资本有基本的共同之处:它是投资的结果。在一定时期,它能获取效益。在使用过程中它也有损耗或磨损。公务员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是一种投资,因为一个人后天获取能力的过程,就是接受教育培训的过程,人力资源投资是人力资本形成的基本条件,人力资源的质量首先取决于投资的程度。“投资于人力资源并使之优先发展”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战略共识。
二、绩效管理的市场化道路是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现存的行政体制与市场经济本性所要求的框架,仍有相当的距离。改革30年来为什么我们在体制上仍然没有获得足够的突破,与我们许多人脑海中残存大量的计划经济的意识和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体制的变动和改革实质上是人们观念和理念转变的结果。否则,即使是名义上的体制已经变了,人们仍还会新瓶装旧酒,即用旧体制的规则和做法在名义的新体制内做事。真正地引入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市场体制和机制,迫切地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洗脑”,也即给人们导入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理念,乃至于制度框架。
要真正推行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和方法,就必须引入市场经济理念,在行政机关内部引入市场机制,如实行雇员制,建立企业型政府等。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英、美、澳、新等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人数大致占其行政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政府雇员制的运行具有如下特点:选用人才和人才进出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实行多元化、多样化的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性强等。
三、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绩效战略发展方向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中
工作分析和工作评价制度是美国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一套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0年进了美国的教科书,而我们的各类管理人员迄今对此几乎是一无所知。很多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不知道人力资源管理与其工作职责的关系,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也是一片空白。甚至不了解管理的本质就是“让别人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因此与学习先进的科技相比较,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方法及制度的引进和创新相当落后,正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开发和管理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已迫在眉睫。
所谓规范化、科学化,就是要建立一套标准化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制度,减少操作的随意性。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杰出人士自觉或不自觉地谈到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时,所引发的思想和经验都是相当深刻且十分有用的。“自立立人,自达达人”,“不知人则不能用人,不晓事则不能办事”,面试将人划分为“乡气”和“官气”两类等思想火花,在今天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也闪烁着耀眼的光芒。但是,成功固然可贵,但大多是随人而易,有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思想,但制度缺失。
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应真正营造出绩效导向、价值创造导向和约束硬化的政治文化。转变领导者的思维习惯,构建出以契约为基础同时具有亲和力的同志关系。转变管理队伍的工作思路,构建出规范的以市场化、规范化为基本特征的科学管理的体系,这是当前一项迫切的战略任务。
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绩效管理模式应能适合中国国情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日趋明显,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经济的形成,全球竞争的加剧使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竞争不再只靠资本投资和规模经济等传统方法保持长期竞争优势,人们逐步认识到人力资本是竞争力的根本。传统的国家竞争力的概念逐渐让位于劳动力的竞争力。今天的组织不只是希望人力资源管理继续承担传统的招聘、甄选、薪酬和培训的任务,而且,希望人力资源管理扮演新的角色,支持组织变革和质量改进计划,参与制定组织的战略,为整个组织的总体和长期发展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足。实际上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正在成为全球范围内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人才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才制度的竞争,也就是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科学水平的竞争。如何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我国行政机关现有的人力资源,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迅速提高我国行政机关及其他非赢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而且对世界人力资源领域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探讨我国行政机关、企业及其他非赢利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模式,进行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模式的比较研究,总结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方法和技术,选择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绩效管理。这既包括国家宏观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研究,也包括微观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和制度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既涉及宏观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也涉及微观人力资源管理领域。
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虽然发展较快,但大多尚未进行有效的总结,一些好的管理实践有待上升为案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刚刚起步,如何有效地总结和提炼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为建立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跟踪式的咨询和调研,如何在吸收国外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创造出一套既符合国际规范,又适应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开发的方法和技术,是摆在我们人力资源管理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国内此学科研究方向最可能取得突破的学术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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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Shuhua
Abstract:The acut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is common sickness,frequently-occurring disease,the mortality rate and cripples rate is high,once appears the complication,not only increases the patient pain.Even endangers the patient the life.Therefore,completes the complication the prevention and nursing to reduces the patient pain,reduces the mortality rate and cripples rate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Presently in January,2001 ~2003 years in December received my branch 78 example patient complication the prevention and the nursing experience introduction as follows.
Keywords:After the acut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patient complication Nursing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0)12-0098-02
急性脑血管病是常见症、多发病,死亡率和致残 率较高,一旦出现并发症,不但增加病人痛苦.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因此,做好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对减轻病人痛苦,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我科2001年1月~2003年12月收住78例患者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体会介绍如下。
1 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283例,男178例,女105例。 平均年龄61岁,脑出血36例,占13%;脑梗死215例,占76%;蛛网膜下腔出血32例,占11%。78例出现并发症,占28%,死亡ll例,占14%。
1.2 急性脑血管病常见并发症。①中枢衰竭及脑疝;②肺部感染;③上消化道出血;④心血管并发症;⑤水电解质紊乱及肾功能损害;⑥再出血及再梗死。
2 护理
2.1 中枢衰竭及脑疝。脑血管疾病多数死于急性期。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脑出血和大范围脑梗死引起的脑疝或中枢衰竭。本组ll例死亡患者中,入院后7d内因脑疝或中枢性衰竭死亡的5例,占45%,说明重症脑血管病患者急性期的关键是积极防治脑疝的形成及中枢性衰竭的发生。
护理对策:严密监测病人意识、瞳孔、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的变化,1次/15~30min;严密监测颅内压变化,保持颅内压在2.67 kPa以下;保持呼吸道通畅,尽力改善脑缺氧状况。
2.2 肺部感染肺部感染是急性脑血管病患者急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本组病例发生肺部感染34例,占44%,死亡2例,占6%。
护理对策:①经常听诊肺部,评估气道情况。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②对呼吸困难或排痰障碍的患者,尽早行气管切开,有吞咽障碍者,尽早鼻饲,防止食物误入气道;③加强气道湿化,每天按医嘱给雾化吸入2-3次,稀化痰液有利排出;④每1-2 h变换一次,病情平稳时,可采用俯卧位[1],有利于痰液排出;⑤协助医生定期做好痰培养合理使用抗生素;⑥正确使用呼吸机,加强呼吸机管道消毒管理,以降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发生率。
2.3 上化道出血。上消化道出血是急性脑血管病常见并发症之一。本组18例患者合并上消化道出血,占23%,死亡l例,占6%。
护理对策:①密切观察病人意识及生命体征的变化;②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腹胀,肠鸣音活跃躁动、呃逆,尿量减少等要警惕消化道出血;③患者在患病后2-3d常规留置胃管,定时抽取胃液观察若无出血,要尽早鼻饲流质饮食,以保护胃粘膜。减少消化道出血的发生;④监测胃液pH值,若pH<3.5时,是出血的危险信号[2],及时应用胃酸抑制剂,少用或停用皮质激素;⑤观察大便颜色,定期做潜血试验。
2.4 心血管并发症。本组6例患者合并心电图改变,占有2%。死亡1例,因脑梗死并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护理对策:对脑卒中患者要常规行心电监护必要时做24 h动态心电图,发现问题及时治疗,提高治愈率;观察病人有元胸闷、胸痛、冒冷汗等症状加强健康教育,保持情绪稳定,保持大便通畅。
2.5 水电解质紊乱及肾功能损害。本组水电解质8例,占3%,以低血钾为主,对重度脑血管病注意水电解质紊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死亡,多数能恢复正常。肾功能损害3例,占1%,为血尿与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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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时代的不断演进,知识产权在国家综合实力的贡献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保护也变得至关重要。国务院在2017年1月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这是我国首次将知识产权规划划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规划》中将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合理运用公权力为知识产权设立一道屏障。近年来专利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占主要内容。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希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发展态势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且比重大(表1)的数据表明在近三年来我国专利案件的总量以接近45%的幅度逐年上涨,并且在已经公布的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司法大数据报告》中也显示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专利权占比例15.99%,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占10.04%,其数量几乎占到了专利权侵权案件的2/3。因此,在近三年外观设计案件的增长也是以万件计,究其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申请和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数大幅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口受教育程度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更加健全,再加上我国鼓励创新创业,保护创新性人才,使得各个领域的创新创造蓬勃发展,也正是由于申请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同一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容易出现纠纷,从而导致该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增加。2.我国在专利权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增强。近三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如在2014年我国开展了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绿茵”专项执法行动等,2015年又联合各部门共同开展了“剑网”、“闪电”、“红盾网剑”、“清风”等专项行动,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2016年底中央通过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接下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向。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集中治理,集中力量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依法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也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解决的数量明显增加。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呈现地域性的特点从全国这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的数量来看,2014-2016年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占据着最大的比重,尤其是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常年位于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数量的前三强。以2016年为例,有29个省(市、区)的办案量比上一年增长,其中浙江、江苏、广东、湖南、山东、贵州、湖北、河南、福建、四川、安徽和河北等12个省专利权办案量超过1,000件,西南和东北地区的办案数量增幅最快,辽宁、湖北、安徽、河南、四川、湖南、河北、海南和宁夏等9个省的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增长超过了100%。通过分析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1.行政执法的办案数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越多,创新力越强的地区,需要行政执法的数量就会相应的增加。2.西南和东北这些地区,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数量增长背后是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力度增加,以及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共同导致的,这说明,在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下,使得各地行政部门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
(一)统一全国行政执法标准,推进跨区域协作执法体系构建首先,重复性,跨区域侵权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难点,对于有限的行政资源是一种浪费和消耗,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迫切需要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包括对外观设计侵权认定、补偿、异地调查取证、文件移送等统一标准和程序。形成一套区域间合作行政执法体系,在体系下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信息共享,从而及时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其次,现阶段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跨区域的特点,各省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签订了范围各不相同的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有其积极的效果,如2017年9月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1个省市,这11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省市协作执法与联合执法工作备忘录》,将携手打击和遏制假冒专利及专利侵权行为,通过完善备忘录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案件信息,文书。这些措施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跨区域行特点而形成的协作措施对当地的创新环境可以产生积极效应。但各式各样的合作协议也产生了不良的效果,在种类繁多的协议中,有跨省,有跨市,有省市结合,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反而不利于相互间的配合。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以经济发展水平高,案件基数大的省市为中心,通过积累经验,接纳成员的方式不断扩大直至扩至全国,形成全国性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跨区域行政执法体系。
(二)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根据《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外观设计的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归结我国设立这种制度的主因,在于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外观设计的水平还普遍较低,内容简单清晰,因此采取形式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办公的效率,促进外观设计的发展,但是现今,随着外观设计复杂化趋势的发展,形式审查的弊端也开始放大,初步审效率轻质量,使得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出现种种问题引起纠纷,大大降低了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利权授予在民众心中的认同感。如一般消费者认定的问题,在大量行政执法出现纠纷后的法院判例中发现,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之一就是“一般消费者”能否判断两者不同。广州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格力公司一案中,双方争议在于一般消费者是否包含了普通消费者,而非仅仅是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法院最终支持了普通消费者属于一般消费者的观点。而在美国同等概念为“普通观察者”的范围中不包含对产品一无所知的人。笔者以为在越来越专业的外观设计发展之下,将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纳入一般消费者不利于专业性强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也难以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因此“作为产品物理效用的享用者的一般消费者”这一审查标准需要改进。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实质审查的制度还不够成熟,若一味全盘形式审查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形式审查为主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上加入部分实质审查。而对于产品是否需要实质审查,由认为外观设计需要强有力保护的申情人自主申请,对于其他注重尽快获取专利权,希望提高效率而又无需强有力保护的申请人仍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且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大限度保障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靠性。
(三)建立外观设计区域化保护模式这一模式是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地域性特点展开的。通过对不同地区的执法数量、执法种类、执法投入成本等各类因素进行大数据分析,将全国按照外观设计专利发展的综合水平划分为区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华东,中南地区外观设计事务数量大,复杂性高,因此在扩大执法队伍规模的同时,采取复合型的执法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调解程序,提高效率。中部地区处于产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今后的外观设计事务数量一定会激增,应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累积先进的经验,努力建设执法队伍,提高服务意识,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而在西部地区,为了鼓励创新,应当加大对专利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并设立专门的咨询部门方便民众,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点。
(四)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衔接和协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采取的是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尽管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了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优先的两种渠道顺位次序,但是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时选择这两个渠道来更好的维权,这样的做法严重挤占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因此,加强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程序上交叉的地方衔接和协调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两年广受热议的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佰利公司的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案因是由于2014年12月佰利公司认为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6、iPhone6plus等手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书,2016年5月,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苹果公司不服,将而两者告上法庭。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苹果公司未侵权。同时,在2015年苹果公司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的民事诉讼,2016年1月认定佰利公司有效。也就是说苹果公司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也请求了行政裁决,并且这里也出现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结果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和司法系统之间缺乏立案交流机制,在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途径立案的情形下,非常容易出现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结果不一致。在浪费资源的同时,降低了我国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行政裁决途径和民事侵权途径可以采取选择先后的模式进行,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先选择了侵权诉讼,则行政裁决应当采取退让,体现诉讼优先原则,相反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裁决,那么司法审查也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裁决方便快捷的优势,从而形成两者协调统一的氛围。本案中,2014年佰利公司率先开启了行政裁决程序的情形下,201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应当不再单独立案审查。这样就能够避免二者结果产生不统一的两难局面发生。结语专利的行政执法制度在中国实施的几十年里为我国的创新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今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占了最大的比重。为了适应我国的这一国情,保障广大专利拥有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注重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区域协作,完善审查制度,划分区块,加强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衔接与协调等措施,完善我国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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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逸飞.论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J].设计,2017,30(16):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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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突发事件要注重在群体中进行教育,发挥群体的班级自我管理能力。如,班主任可以讨论,用班集体的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以使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班级管理者对当事学生应宽容大于严苛,要让突发事件的当事学生经受教育的同时,感受到温暖和谅解,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一部分,而不是被排除在“好人”之外的“坏孩子”。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这样一段发人深省的话:“一般来说,我谅解犯错误、做蠢事的孩子。这种谅解能触动孩子自尊心的最为敏感的一角,使孩子心灵中产生一种促使他纠正错误的积极向上的意志力。孩子不仅深深悔恨过去所犯的错误,而且以积极的行动将功补过。” 并且他直言,“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在集体中对学生进行感化教育,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二、突发事件的群体性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