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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采用何种形式招标一般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程序为:决定招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疑问澄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经济利益, 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目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 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有些地方或单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不招标广告, 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 创造中标条件。
3、投标人搞假招标。即投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 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中标的单位参与陪衬, 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
4、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有的投标人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此举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5、投标人串通围标。多个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 这次你中标, 下次我中标, 轮流坐庄, 利益均沾,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7、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
三、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 加上违规手段隐蔽, 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掌握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工程施工招标审计
(1)招标合法性审计
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审计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关资格,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2)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4)标底文件审计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
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
2、工程施工投标审计
(1)投标人资格审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关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等。
3、开标、评标和定标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在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等。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定标审计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能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是否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篇2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投标邀请。采用何种形式招标一般取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程序为:决定招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编制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决定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疑问澄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建设初期阶段进行,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经济利益, 极易产生暗箱违规操作。目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为了规避关于工程发包达到一定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规定, 将工程项目分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化整为零后直接发包或者议标发包。
2、以邀请招标取代公开招标。有些地方或单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不招标广告, 只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限制、排斥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为其邀请的投标人减轻竞争压力、 创造中标条件。
3、投标人搞假招标。即投标人通过种种弄虚作假的方式“明招暗定”,表面上对拟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 实际上根据意向单位情况设置标书,使其中标; 或者故意选择几个无意中标的单位参与陪衬, 使意向单位轻易中标。
4、投标人有意压低标价。为了承揽工程,有的投标人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此举只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压低报价,施工单位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最后工程结算价值严重超过中标价值,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
5、投标人串通围标。多个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并达成协议,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帮助联盟中的一个投标人取胜, 这次你中标, 下次我中标, 轮流坐庄, 利益均沾,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格证书,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
7、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8、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
三、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而言,由于工程施工招投标审计为事后审计, 加上违规手段隐蔽, 往往存在较大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审计程序到位,掌握招投标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1、工程施工招标审计
(1)招标合法性审计
一方面,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主要审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得到落实;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已完成;是否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关注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审计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关资格,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2)招标方式审计
审计招标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要关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采用公开招标的,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完整;采取邀请招标的,主要审查招标人是否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招标文件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度款付款办法、计价取费依据、结算办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竣工验收后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关注是否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
(4)标底文件审计
重点审计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
注意审查招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
2、工程施工投标审计
(1)投标人资格审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关注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关注投标人是否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其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招标人不利、不合理条款等。
3、开标、评标和定标审计
(1)开标审计
审计开标是否在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并存档备查等。
(2)评标审计
审计评标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是否在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审计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是否参考了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审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初审后,符合废标条件的,是否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是否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是否没有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3)定标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人是否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能否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是否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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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1.有关招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有关防止串通投标等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若干情形属于招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3.有关中标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其他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的程序、时限等作了相关规定,为规范相关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当然,上述所列是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的法律条款,在审计过程中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
公共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典型的委托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而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化整为零使相关内容低于招标的规模标准。
2.相关单位串通投标。
由于公共工程的实施必须选择合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而目前较为有效的选择手段是项目招投标,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优胜劣汰、实现优质低价。而一些单位或个人由于存在特定的动机和目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招投标的竞争性,提高特定单位中标的概率,其较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各种类型的串标行为。
3.合同约定与招投标不一致。
由于各种原因,投标单位中标后一些单位或个人往往又在合同订立、履约等环节背离招投标约定,如签订和招投标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违规扩大实施内容和范围等,并从中谋取利益。
4.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合规。
围绕着由谁来做和以何价格做以及让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招标人往往还会在资格审查、招标时限等方面进行一些操作,以提高特定单位的中标概率。
上述情形是当前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审查和监督的重点环节,具有典型性。当然在招投标的其他方面和环节往往也存在问题,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督。
四、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内容与方法
1.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未经招标的项目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又签订其他有关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如有则需进一步审查具体约定内容或范围是否为主合同所遗漏、金额之和是否超出限额标准以及补充的理由等方面;审计过程中还经常发现相关单位将内容肢解、范围切分甚至委托不同实施单位等情形,需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并分析原因以判明是否属于规避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近年审计的项目中还发现某单位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形式确定某工程的中标单位,其理由为时间紧迫,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其招标所用图纸为中标单位事先提供的,且主管单位在招标前已进行了初步设计批复,而后采用一体化招标的形式规避设计招标。
2.审查招投标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操作等,从法规及制度设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增强招标的竞争性,因此任何削弱或影响竞争性的调整均应引起审计工作的重视。近期对某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招标单位提供不出另外2家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也未能查到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解释为以前的项目可以用支票、未中标当即归还,延伸审计至未中标单位发现同时期账面余额不足以开具保证金所需支票,未中标单位也未能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资料,虚假招标的问题浮出水面。
3.审查招标及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情形。
在招投标阶段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相关单位串通投标,虽然法规对此情形的规定较为具体、细致,但问题仍是层出不穷,且有道高一层、魔高一丈的态势。就法律法规出发点而言,任何涉及招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合谋、串通从而影响竞争性的行为都可被定义为串通投标,因此审计工作更加需要耐心细致。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某公开招标的项目仅有3家单位投标,由于未设定资格条件,某成立仅半年且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公司亦参与了投标。由于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规模远超该公司现有能力,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其投标保证金来源于中标单位的关联公司,由此延伸另一家投标单位发现资金为同一出处。某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发现在文字说明及图纸部分中标单位与其他2家投标单位有相似、甚至雷同的地方,由此延伸审查中标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发现另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亦由此设计单位制作。某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中标单位所列人员中赫然出现了招标单位人员等。还有一个比较夸张的案例是,某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未中标单位委托人均来自中标单位,但不是同一人,招标单位以此进行了对抗性的狡辩。
4.审查中标协议及结算等是否符合招投标约定。
项目中标后,中标协议背离招投标是常见的违规形式,比较巧妙的做法是签一个一致的报备、再签一个不一致的履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招投标的约定。对此类情形的审查,主要是靠研读招投标文件,尤其是在中标文件的基础上,检查后续协议的对应情况。如某项目就出现了协议更改招投标调价百分比的情况。
篇4
1.提升项目效益,保证建设质量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特别是事前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实现业主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的目的。同时,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数据资料,以利于业主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加强对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2.规范市场活动,防止腐败滋生
招投标活动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同步)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利于建筑招投标市场形成诚信守法、规范运作、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监督的“免疫系统”功能。
3.推进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先河,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从而使得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有了更为细致的法规依据。此外,通过审计实践的不断积累和改进,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使得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进而让完善的机制不断引领审计工作实践,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实现审计全覆盖发挥积极作用。
三、招投标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主要事项
1.检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相关审批程序,从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规性审计
(1)审查项目前期审批立项完成情况;
(2)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设计标准有无超过规定;
(3)审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项目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审查工程项目招标前土地审批完成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土地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5)审查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完备、合规。
2.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单项工程,进行招标方式、程序的合法性审计
(1)是否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邀请招标是否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是否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4)有无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5)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6)是否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9)查看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标前签到的签名和笔迹,是否存在一个人签多个人的。
3.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对评标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检查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是否满足规定;
(2)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3)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检查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是否一致,重点查看人员、财务报表等。对于人员的审查,注意查看时否有同一个人出现在两个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5)查看投标书的编制说明,检查是否有雷同错误和雷同段落;
(6)检查有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查看投标保证金交与退是否是同一个账号,是否是以个人名义交或退;
(7)检查资格预审及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是否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必要条件;
(8)查看投标报价单子光盘是否存在围标行为(查看最后一次修改报价的时间是否相对集中、报价组成是否有类同、套用定额是否一样);
(9)查看投标文件的外观,重点检查文件在装订时是否处于同一处;
(10)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1)查看评标报告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可以通过查看评分,对于打分高的事项与其他标段差异较大,找出其差异的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对评标报告中抽查的几十项材料报价和清单报价进行中标和未中标单位的规律性排查,检查是否存在以某一单位为轴成规律性排序。
四、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审计建议
1.加强三项建设
一是加强招标管理制度建设。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方式和责任主体,建立招标管理的标准化程序。二是加强招标管理队伍建设。重视招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招标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建立对招标管理人员的有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三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应当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促进更多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人才进入评标专家库。完善评标专家准入、考核、退出和信用记录制度,保障评标的独立性。
2.建立三个运作机制
一是建立集中招标机制。按照“统一进场、集中组织、重点监管”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招标机制,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二是建立招标工作考核机制。把招标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督促招标主体和责任单位提升招标管理水平。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招投标中串通围标、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根源是未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3.强化三个阶段管理
一是强化标前准备阶段管理。工程招标应统筹安排招标工作进度,留足必需的程序周期。二是强化标中程序管理。招标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评标复核程序,防止计算汇总错误及人为操纵评标结果。
篇5
(二)工程招标条件与方式的审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查看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有关的投资计划;查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等准备工作是否完成;审查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查看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审查项目招标工作机构的组建是否合法,控制管理体系是否完整。我国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审计人员应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等。
(三)招标机构与投标单位的审计
主要审计招标机构是否为合法成立,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工程规模要求,其业务能力和信誉情况如何,操作是否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内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技术装备如何,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业绩和安全生产记录,企业信誉如何等。
(四)标底的审计
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审定的招标工程预期价格。首先,要审查标底的计价内容、承包范围,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其他有关条款;其次,审查标底是否考虑到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特征因素,是否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是否与建设单位目标工期和质量要求相一致;再次,针对不同的编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方法作进一步地审查,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的标底价格;最后,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标底价格,主要审查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分析、人料机价格、间接费、现场经费、预算包干费、利润、税金等。
二、招投标工作的事中审计
(一)开标工作的审计
主要审查开标是否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是否有违反规定,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是否按规定当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委托人是否有效,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是否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等。(二)评标工作的审计
主要审查评委抽取和组成是否合法,评委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是否保密,评委是否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理由是否成立,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评标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一致,评委评审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等。
(三)定标工作的审计
定标审计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切实做到优价中标,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现象,是否存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
三、招投标工作的事后审计
(一)合同签订的审计
监督审查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有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约定递交履约保证,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二)合同履行的跟踪审计
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检查,其中对变更和签证的审计是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审查:变更和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与合同有无冲突;对于变更金额较大的,重点跟踪到施工现场,详细了解现场情况,走访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进行复核。同时,规范索赔程序和权限,建立项目索赔预警系统,对索赔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复核,在深入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并使之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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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其需要采购重大物资,并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审计,从而提高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为遏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腐败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而提升项目效益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全程监督,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将静态监督和动态监控结合起来,进而有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了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构成的要素,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并实现物资采购最优性价比,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可靠资料支持,以利于业主指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强化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力度,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规范市场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做好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可以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通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增强招投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方向,并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内容,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优化招投标市场行为规范的作用,因此对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有助于推进法制建设,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可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改进作用,同时可以为优化招投标行为活动提供相应的审计建议。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应的审计法规的要求可知,审计机关需要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从源头强化审计监督和控制力度。建设工程单位要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要对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招投标活动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进而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但是,就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工作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审计工作制度和体系需要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次,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中的非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是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建设难以跟上招投标方式的更新变化,因此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工作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明显。
(二)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性人才
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专业性的人才对工作环节和内容进行把控,审计工作制度需要由各个部门的专业性审计人才执行,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审计制度的执行效果,因此影响到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和筛选制度并没有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和修正,依旧采用以往公开招考、选调或者是引进等方式招纳审计工作人员,但是这样的方式并不能选拔出专业性强的审计人员,多数审计人员仅仅具有财经专业背景,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专业性技能,因此审计工作的实施深度不够,往往只对招投标的程序的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难以对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工程计价、质量进行审计判定,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
(三)审计技术手段的科学性较差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利用和信息的分析解读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对建设工程单位而言,信息技术的利用和分析功能直接体现了单位发现招投标审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更新迭代速度的提升,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的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评标专家网上抽取和网上标书投递等工作,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通过网络系统了解开标和评标信息,并签订网络电子合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隐蔽性更强,审计工作难以及时对该类问题进行有效识别,传统的审计法律法规对该类问题的约束和处理无效,审计技术手段并没有根据时代特征进行修正,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审计工作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较差。
三、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保障,因此要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就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审计机关应该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足,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审计任务的积极向审计部门提供改进意见。同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仅需要有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还需要有上行下达的执行制度保证审计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审计工作部门要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对审计任务进行分配,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并要根据实际审计工作情况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以便形成科学合理的审计激励机制。
(二)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相关的审计法律体系的执行工作需要有专业性的审计工作担任,因此单位要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可以定期对现有审计人才进行审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加专业审计人才的编制数量,可以适当提高具有专业审计技能人才的薪酬,从而吸引更多的审计人才。在此过程中,审计机关要重视专业性人才的衡量、界定和选拔标准的设置,提高审计人才选拔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提高审计人才市场的竞争性。其次,审计机关要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和沟通,创造交流沟通平台,可以创办专业机构开办的培训班,积极将现有审计人员培养成为复合型人才,以便满足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工作对专业审计人才的需求。
(三)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的要求进行改进,审计机关要积极总结并借鉴国内外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先进经验,抓住电子化招投标试点推广工作的带来的发展机遇,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创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模式,推动与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对接兼容的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究和设计工作应用进程,同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相关规定,探索性的整合社会审计资源。其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具有计算机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整合计算机技术和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信息系统,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审计工作人员要创新审计模式,可以建立外聘招投标专家库,盘活审计资源,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嘶疃联网审计,积极性协调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部门的活动和交流,建立实时在线审计监督平台,进而实现创新审计模式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付志勇.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回顾与思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3(23).
[2]耿道乾,曹凌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审计的突破口[J].审计月刊,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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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笔者拟对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的思路作以下探析。
一、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
(一)争取单位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取得电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信任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企业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工程招投标审计的前提,应让领导了解到开展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真实具体地体会其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促使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视,接受全过程跟踪审计,做好配合,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二)建立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通过制度来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操作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三)配备与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配备熟悉并掌握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拥有较高的电力工程造价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电力工程招投标前的审计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等。
1、工程招标条件的审计。
(1) 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看其是否经过环境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2) 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青赔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 审查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看投资概算是否准确,有无缺口,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4) 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工程招标方式的审计。
(1) 审查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2) 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3、工程招标程序的审计。
(1) 审查招标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
(2) 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投标中介机构)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答疑。
(3) 审查工程招标的内部控制情况,是否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具体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过程,要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其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及相关业务素质。
4、工程标底的审计。标底的编制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编制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看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对工程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是否达到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期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工程评定等级证明等。
(二)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审计监督
对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程序上的审计监督,检查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合规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工程开标的审计。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工作,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2、工程评标的审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评标的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工程定标的审计。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
(1) 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投标价格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要防止单纯以最低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
(2) 审查投标单位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等规定手续。
(3) 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工程招投标后的审计监督
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如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幕后交易、等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审计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要防止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等。要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如有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积极开展电力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和控制,可以拓宽审计领域,促进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化,防范控制工程建设风险,从而保证实现电力工程项目的功能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
1、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陈春源,2012,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思路的探析[J],中国电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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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或多或少地开始扩展审计风险模型,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考虑企业所面临的战略风险,并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及报表中所外显的情况来进行审计。电力工程作为电力技术服务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持续的大规模设备采购成为成本的风险控制点之一,如何实现企业战略与效益的统一,成为本篇论文探讨的审计思路。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①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投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形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工程项目招投标概念中,过程行为主要体现在“投标人的择优选定”上,从招标行为的“要约”阶段,到后期的“合同”关系,依赖招标人如何择优,以及通过何种衡量标准来进行选择的问题。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当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后,企业管理也从过程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战略管理的思想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并开始向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渗透。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传统的风险导向审计②逐渐向现代风险导向型审计过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③以审计理论、系统理论和战略管理理论为指导,通过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审计思路完成审计。通过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将会计报表错报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出了审计师从源头发现问题的审计方法。
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相比,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更强调审计结果与企业战略层面的吻合度,即企业报表所反映出的企业运营是否有效的执行了企业的战略思想。进而防范从报表到经营以及战略层面的匹配度风险,这就是现代风险导向所防范和控制的主流。
因此,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协同影响效果的分析,是我们现阶段审计的重点,换句话说,企业内控体系间不同职能部门合作的效果,决定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度以及能否支撑企业的持续运营。
三、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工程招投标审计思路
本文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审计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即战略环节分析、经营环节分析和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
首先,在这三个层次分析中,战略环节作为公司持续经营的目标与总的思路,从审计角度进行考虑,属于审计的根本依据,即审计的出发点是校核战略层次的执行情况。所以,审计结果的理想状态为报表的外显状况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吻合性。
其次,作为外显的报表剩余风险,财务报表表现为阶段性的经营成果展示,为我们审计工作提供最直接的数据表现。当通过报表分析,我们发现报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究因,在这种目的引导下,审计结果的分析与企业战略的指导思想具有高度的验证。
最后,在企业战略和报表剩余风险之间,通过经营环节的分析,在上述二者之间搭建中间环节,为审计的追溯性提供良好的链接。无论是报表的外显特征,还是作为企业经营策略的战略思想,都最终能够在企业经营环节体现。经营效果是执行公司战略思维的直接原因,因此,经营环节的分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见图1)。
通过对现代风险的导向审计思路的分析,我们了解了经营环节是审计结果最终产生的原因。因此,我们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尤其是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师,应突破传统报表审计,将审计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的运营环节。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型企业,尤其是以设备总承包为主的企业,在设备的集中采购过程中,如何实现理想的采购成本,成为企业控制招投标环节运营成果的一个表现。因此,作为内部审计师,招投标过程审计,成为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即如何做到规避招投标风险,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传统的企业招投标采购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仅限于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资格审查以及评标、定标等流程合规性审计。但是,流程合规性审计更多的导致采购过程的形式化,没有从审计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衡与调控。
当我们通过对工程技术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了解成本状况,并对成本构成中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当然,工程技术企业成本中包含诸多因素,本文选取采购的设备成本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力图构成一个分析思路,来控制企业招投标的风险。因此,作为构成企业成本之一的设备采购成本,即控制招投标风险,也是我们企业成本控制点,因此,降低本文选取的采购成本中主要设备成本④,希望能对现代风险审计进行有效的理解。
四、 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研究
1.职能机构设置分析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操作理念,强调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因此,企业职能部门间的合作程度以及公司流程环节上的设置,都将成为审核的主要目标之一。
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落实到集团招投标工作来看,尽管电力工程有其自身的流程设置,并通过企业采购网来进行控制,但是在集团层面的职能部门之间,更需提倡横向的职能传递,将部分职能局部功能转移,来规避招投标过程的风险。
监察审计部、工程管理部之间,应建立信息反馈与执行机制,即审计过程中招投标流程的调整,由工程管理部门来进行细化、落实;财务部提供的成本数据,来支撑审计监察与工程管理的招标结果的评定。
2.电力工程招投标审计分析
我们将电力工程(集团)招投标过程的供应链条进行延伸,设置为三个层面,即战略分析、运营环节分析和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
第一,在战略分析层面,公司的战略目标主要为集团的工程技术服务。而且从其经营范围来看,也主要以工程总承包商为主,因此,主营业务内容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以及工程服务等采购事项。此外,从其经营目标来看,5%的利润率相比全国建筑业2%-3%平均利润水平⑤,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因此采购的招投标审计,成为成本控制的首要环节之一。
第二,从会计报表的剩余财务风险看,我们在关注报表本身风险之外,更应关注报表历史的统计数据,包括设备采购与服务招标价格的控制,正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分析,才能较好的控制采购价格,控制成本、提升效益。
第三,作为最直接的操作控制环节,我们应在管理方式、价值理念、资源的有效配置上体现的更加合理。这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与公司战略的高度吻合性和报表风险评估的结果一致性。
为了实现这种匹配度,我们需要从传统的过程审计向“企业再造工程”过渡。所谓的企业再造工程是为了飞越性地改善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重大的现代企业的运营基准,对工作流程(business process)进行根本性重新思考并彻底改革。对于电力工程(集团)公司来说,因其企业发展的相对成熟性,决定了我们的企业再造工程仅限于其职能部门间工作内容的合作事项。例如:审计结果与执行校验的合作、成本统计数据与审计判断的合作等。
我们通过上述的分析,并结合电力工程(集团)的企业成熟度,整理了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招投标审计思路图(见图2),帮助我们来进行有效的了解。
图2 电力工程招投标采购审计思路
3.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当企业制度运营到一定程度,必然面临着创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调整和监控手段的完善来逐步解决。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资格审查和价格谈判的分离,由不同的团队进行风险分担,但前提是不同团队、组织间高效协作。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不同职能部门间共同制定统一采购控制细则,避免上述问题。
五、总结
基于现代风险导向的招投标审计思路图提供的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更多的用来指导我们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路和流程。
总之,我们在审计工程中,尤其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原则下,实现企业内部纵向、横向的校核,并将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运营中寻找原因,寻找最终的解决办法,提升企业的整体能力,进而推动企业战略和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 贾震.中国建设项目审计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② 以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由于其在理论和实务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欠,所以称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
③ 谢荣、吴建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研究与实物发展[J].会计研究,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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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完成之后,进入施工招投标和施工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对业主非常重要。怎样从造价控制方面进行管理,现论述如下。
一、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
施工招标工作关系到以后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等,其中对工程造价尤为重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1.1 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
1.2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要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间接时问,空闲、浪费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时间。
2、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尽可能细化,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制定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将来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招标工程事实,涉及到合同的专用条款尽可能细化、完整,不留漏洞。如:某项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材料调差规定:“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以内的不再调整”。工程决算时,施工单位认为“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是以投标价格为基准的不再调整”。而业主认为“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以内是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的不再调整”。因此,涉及到合同的专用条款尽可能细化,不要产生歧义。
(2)评标办法和标准应简化,尽可能消除和量化各投标商的投标书之间的差异,使各投标书具有可比性。
(3)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及奖惩办法。
(4)建立招标机构独立组织招标和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机制。同时,加强对全过程监督,杜绝建设单位、评标专家和招投标商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建议规模大的工程异地招标,评标专家从高一级专家库中抽取。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科学合理。评标委员会中既要有技术专家,又要有经济专家;既要注重商务标的评审,又要关注技术参数、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科学性。
3、签订严密、完整的施工承包合同。
招标结束后应根据招标情况对合同条款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合同条款应体现“公平公正、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条款的明细应清晰明确,防止出现争议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造价控制的内容较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重大,许多工程索赔和纠纷都是由合同的缺陷造成,因此必须缜密考虑。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业主应组织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尽可能全面、完整,防止施工单位进场后利用合同漏洞,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材料、设备以次充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杜绝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从而影响工程造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持续时间最长,是造价控制的重要一环。要科学组织施工,正确处理造价和工期、质量的关系,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同时,还要保证造价控制合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将实际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并做出分析预测。加强对各种干扰因素的控制和管理,进而确保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在施工阶段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在工程建设中,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涉及面广,难度比较大。投标企业方面,很多投标人只重视投标报价,但不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纲领性文件,关系到质量和工期,还直接影响工程计价的合理性。最优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既方便施工,又能提高进度,对造价又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有时施工方便和造价却是矛盾的。如:基础土方采用大开挖当然施工简单易行,针对基础比较密的工程造价肯定是节省的,如果基础间距比较小,采用大开挖要比单个基础开挖增加很多土方量,对造价控制不利。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是从方便施工的角度出发,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容易造成造价失控。
2、严把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是工程最终决算的形成过程,施工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工期都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和整个项目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十分必要。
施工过程中,要抓好六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工期与造价的关系;二是全面掌握各单位工程量及造价;三是及时审核工程进度中的工程量及造价;四是及时核对已完工程量与付款之间的合理比例,定期做出工程造价控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预控措施;五是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六是及时审核合理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索赔单;七是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支持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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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招投标合理管理能够降低电力企业自身采购成本,同时提高企业商业经营利润和市场竞争力,对电力企业整体的发展都具有极为积极的正向作用。在它的招投标过程中,基本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原则,再配合投标人资格预审来决定评标是否满足工程需求,继而促成电力工程的全面开展。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内涵及目的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内涵
资格预审主要针对大型复杂工程展开,以大型电力工程为例,它就是指工程中设备、材料、施工在正式组织招标之前,对其潜在投标人资格与能力所开展的一项预先审查过程,所以资格预审也是招投标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应该贯穿于电力建设工程始终,也是对相应资质队伍承包政策的实际体现。在资格预审行为下,企业工程项目就避免了外部乱接工程行为的出现,同时也避免了一些豆腐渣工程及质量事故,使得电力工程既能保证较好的实施流程,又能确保高质量。
一般来说,电力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预审就在投标报名之后,它是一种针对投标人的投标、履约和支付保证。在招投标资格预条件预审中,参加投标候选人的履历包括资质、技术水平、业绩、财务状况,这些环节都要参与到审查过程中。在一番严格的资格预审之后,才能选择出符合于电力工程实施标准的合格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的目的
资格预审的目的就是要为项目承包候选人建立名单,从资源、经验、能力、经济条件上考量他们。当然,这份资格预审名单也会根据招标过程来控制申请人数量,降低评标工作量,同时确保工程招标人的高工作效率。当招投标工作选择到满意的投标人以后,投标人就可以基于电力工程项目特点、规模、时间要求、地理位置,基于公开性原则展开以文件形式为主的资格条件标准确立,同时也确立资格申请书的基本格式与内容,按照招标人要求来填写招标申请内容,也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提出的基本评审方法来参与评审过程。最后,招标工程企业会按照择优录取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候选投标人名单。
二、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及标准
(一)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
资格预审的评审过程主要基于7点展开:第一,要按照招标人编制资格来进行文件预审;第二,公开资格预审公告;第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第四,根据申请人编制来递交正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五,按照评审小组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来展开评审流程;第六,编写正式的资格评审报告;第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按照我国建设部的第89号令规定,电力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应该涵盖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基本须知等内容,还应该针对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技术装备、业绩及财务状况资料,它也包括了针对投标人技术人员的相关业绩及个人简历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
资格预审的基本评审标准包括5方面内容:投标人基本信息和信誉状况、工程实践经验、财务能力、人员技术能力以及拟投入施工设备。在投标人的经验与信誉评定方面,要参考他们的过往工程实践履约状况,再对比类似工程中投标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规模、所使用的承包方式来评估他们的施工经验水平及信誉标准。
财务能力也是资格预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但实际上它对资格预审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投标人是否具备充足流动资金与项目操作潜力,进而实现对工程合同的完整履约过程。另外,财务能力也包括投标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交审计的财务报表内容,这其中还包括了投标人的项目收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营业总额表,还包括由银行所签发的信贷证明文件,这些重要文件都能从不同角度综合反映投标人的基本资金状况与财务能力。
在人员能力方面,在资格预审中就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或参与过类似工程项目,并具有相当年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经验。然后再考察投标人的技术资格能力,看其是否能满足电力招标工程实际需求。一般来说,电力工程资格预审所主要考察的人员对象就包括工程投标方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最后是拟投入施工设备资格预审,机械设备是电力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它确保了合同施工周期内各个环节运作的良好状态。所以企业会基于项目机械设备特征、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等等问题来展开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后才可以被准许入场参与施工。
总体而言,电力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还是相当严苛的,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企业也能对投标人状况拥有一个较为完整且深刻的了解。在资格预审过后,招标企业也会基于每一个投标人编撰一份审查结果报告,在事后进行投标人综合横向对比,最后择优选择出符合电力工程项目施工需求的评审结果,确定投标企业。
三、资格预审在电力工程招标中的实际评审方法
电力工程项目会组织专门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而评定投标人工程项目技术素质,决定评审结果。一般情况下评审结果都具备一定公正性与科学性,这也体现了评审委员会的权威。从评审内容来看,它主要是针对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责任而展开的。从专业科学角度来看,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这两种评审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电力工程项目及招投标条件,一般基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评审时会选择合格制,而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则会考虑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无论是哪一种都非常科学合理,而且操作起来也较为便捷。
(一)合格制评审方法
合格制评审方法最为常见,只要符合招标企业的基准筛选资格条件,所有投标申请人都能获得投标资格。合格制下的投标评审方法主要包括5点内容:第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具有履行合同的基本能力;第三,要求投标人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的相关责任,并拥有一定业绩;第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商业信誉均要良好;第五,也包括了资格预审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评审内容。以上5点完全符合才能通过合格制资格预审评审,获得投标资格。
从实施过程来看,基于合格制的招投标资格预审具有较强的投标竞争性,这间接提高了投标方的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质量。同时它也实现了招投标过程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合格制的缺陷就在于它的参与投标人数太多,而且投标及评标工作量较大,容易浪费大量的招标企业资源及社会资源,造成电力工程项目的成本偏高。
(二)有限数量评审方法
有限数量评审方法基本沿袭了合格制评审方法,而且做出了相应的细化,使得整体评审标准更加复杂多元化。考虑到某些大型电力工程会有过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所以必须采用有限数量评审方法,有限数量评审方法的关键就是要定位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标准与基本评审方法。举例来说,要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来对投标申请人的基本履历、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然后将众多投标人的评价结果进行排列,优胜劣汰,最后只有少数投标申请人能够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按照电力工程标准来说,从有限数量评审方法中被选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最少不少于3个。
从评审方法内容来看,一般要从两方面内容来展开有限数量评审,其一要根据资格符合性条件来展开评审,这其中所要预审通过的内容就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投标方是否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满足电力工程基本施工条件;其二要建立以百分制为评分的标准制度,根据电力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建立评分标准,同时也为资格预审设置最低评审分数,为投标人设置资格预审基本门槛标准。
有限数量评审方法的优点在于客观,它能够对可对比要素展开客观分析,降低主观判断对招投标过程的影响程度。也能使评审工作内容得到前移,降低日后评标工作量,确保招标企业将更多时间与财力物力放在对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评价考核上。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基本范围,可能会错过一些优秀投标企业。
结语
客观讲,是招投标的合理应用将电力工程引入竞争机制,并给予工程承包方以一定动力,促进了招投标工作的快速循环。当然在这里,资格预审起到了一定作用,它第一体现了择优原则,第二也深度优化了电力企业基本结构,实现了对社会上相关资源配置的有效优化,这对电力企业生产力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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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即通过工程定额,采用工程预算形式确定建筑产品价格。这种计价模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价格和管理费甚至利润率,却没有考虑到企业在技术专长、劳动生产率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因而它既不能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使我国的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之中。为能和国际市场接轨,建设部于1998年选择广东顺德、天津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工作。2001年又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2002年在总结有关省市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3年7月1日起,由原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管理进入了实质性改革阶段。2008年7月9 日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再次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重要性,该《计价规范》不仅对2003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指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市场价格、管理机构的费率确定,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相对于传统的定额加统一基价和取费的计价模式的招投标,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招投标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特点:
1、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2、标底价和投标报价都以实物法编制。3、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费率、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4、标底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5、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标中标法。评审投标报价时不仅注重总价,更注重价格构成,各投标报价工程量相同,价格构成清晰可比,便于进行投标的响应性、报价是否合理的评价,各投标人的优势体现在报价中,使报价结合质量及工期的综合合理低价评价得到有效的保证,同时一定程度地消除了串标、抬标等不良现象,避免了工程造价被恶意扭曲,同时也将有效改变招标人盲目压价的习俗,有利于规范招标人在招标中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包括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确保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
2、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3、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三个方面。新的计价模式在这三个方面赋予了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
第一,对审核资料认真把关是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的重要基础。重点包括一是审核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如竣工图纸、专业性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与结算有关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现场签证记录、隐蔽部分的验收资料记录、监理审核意见书、工程量三方确认书等文件是否完整。二是资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检查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有确认章,施工现场签证单、会议纪要,洽商记录,设计变更等资料会签手续是否完善,材料证明文件和结算有关的发票票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细心查验审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做好工程结算的保证。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这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也是工程项目造价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些是不可预见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核对审查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确认变更签证项目是否已施工和验收合格,同时要区分清楚责任方。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作量或因承建单位管理不善所增加的工作量,甲方不应另行计算。施工过程中复杂多变,许多签证往往是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发生的,为此必分清责任,认真理解和执行合同条款,理解招标文件精神和熟悉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掌握施工技术、工程定额及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法律、法规文件,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善于总结结算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工程结算工作做得更好,使结算工程造价与实际相符,同时使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岳阳,尚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中出现新问题及对策.工程造价管理,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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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是指在投标企业之间或者投标单位跟招标单位之间,通过事先约定进行一系列串通行为,以此来骗取企业中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标会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危害,对维护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公平公正,保障和维护资金安全完整都具有很不利的影响。
一方面,投标人串标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会造成正常招投标程序的混乱和无序,导致少数几家企业对中标结果进行人为操纵和干预,影响到潜在中标人的正常招投标行为,这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招投标程序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破坏了市场诚信环境和正常管理秩序,也危害了大多数招投标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投标人串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资金流失。一般情况下,串标所形成的中标价格往往都远远高于正常价格,导致投资成本加大,损害国家资金安全。另外,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参与串标行为的企业其内部管理往往都比较薄弱,企业诚信度也比较低,这也会导致其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难以保障。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相对比较多,而建设工程相对比较少,而建设工程利润比较大,这也导致了不少建筑企业费尽心思参与并赢得招标,不惜通过串标等违法行为来获得中标。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本身隐蔽性也比较强,相关的主管部门在方法手段、沟通协调上都没有形成合理,约束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也导致建筑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难以根治。正是基于此,有必要围绕招投标环节进行跟踪审计,切实避免投标人串标行为,有效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
二、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跟踪审计的切入点分析
围绕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发现串标问题:
第一,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当对招投标文件中内容前后矛盾的补充协议以及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再续签的合同进行重点关注。同时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资料内容进行逐项的对比和审核,审查其中是否存在不同点。还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造价结果不同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查工程造价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工程造价大幅增加,则应当在审计时进行对招标资料进行追溯审计,同时对各个投标人的评标资料、评标书进行审核,通过实施上述审计要点对评标过程是否科学、是否存在串标行为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对合同签订、招投标以及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时间顺序合理性进行审计,对于上述事件发生顺序颠倒的重点关注,这些都可能是投标人串标的疑点线索。对于投标人串标疑点证据比较确凿的,应当及时移送部门严肃查处。而对于投标人串标行为难以获得确凿证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相关的披露,说明审计疑点的相关情况。
第二,在某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中,有时会出现第三者代表中标单位的情况,甚至出现第三者代表中标企业在相关工程文件资料中进行签字确认的情况,这些都可能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挂靠垄断中标行为。对于此类招投标中标行为,审计人员应当首先对第三者跟中标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和验证。如果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则可能是转包或挂靠中标行为,审计人员则应当继续对评标资料进行追溯。除此之外,审计人员在实施招投标审计时,也可以从侧面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和建设者进行了解,如果工程是由第三者来负责具体的实施,而相关的工程建设资料都是由中标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则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挂靠中标行为进行充分的取证就会比较难,因此审计人员要进一步确认此类招投标串标行为,可以对中标单位的内部承包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延伸审计。
第三,审计人员要重视低中标高结算问题。一般情况下,低中标高结算往往都是串标中标的必然结果,中标企业通过压低价格获得中标资格,而在具体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会通过各N理由变相增加或者变更项目。比如增加招标清单外项目,增加隐蔽项目及认证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提高装修的档次,另行协议主材单价,虚增隐蔽项目尺寸,虚增工作量等方式,增加项目建设造价,进而导致工程项目最终决算总价严重超过中标价格。审计人员要对此类问题密切关注,重点分析造价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并审核工程造价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包含了人为因素,重点对可疑的增加项目或者变更项目进行审计取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串标行为难以获得确凿证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人为故意扩大项目规模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披露,在必要时还应当将此类问题移交相关的政府执法监督部门。
第四,审计人员还应当重点关注分段投标的工程项目。对连续多年都参与招标的部门,应当重点对其之前的工程发包情况进行审计和审查。对于之前的单位在多个标段中都中标的情况进行审核,这往往是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标的表现之一。另外,审计人员还应当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资料和评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投标过程中受邀单位长期一致或者具有重复性的情况进行审计,这主要是由于连续多次招投标串标,陪标单位往往类似,企业投标的资料往往都雷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尤其要善于从评标资料和评标文件中发现投标人串标的线索疑点。
三、提高跟踪审计在投标人串标中监督作用的措施
伴随着我国政府对基建投资项目建设的不断投入,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部门要围绕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强化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审计监督,通过实施跟踪审计,切实强化对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标行为的监督,提升招投标的严肃性。具体来讲,对投标人串标行为进行跟踪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施跟踪审计,前移招投标监督关口。在实施招投标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将审计监督和其他主管部门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及时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将相关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加以解决。现行的三种招标方法包含了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以及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等,但是现有的三种招标方法都不能够从根本上阻止投标人串标行为的发生,因此审计部门要围绕投标人串标行为实施跟踪审计,可以按照明标随机抽取法进行相关的审计过程。对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规范和核定,同时要求审核之后作为相关的标底,在此基础上将标价在媒体中进行公告,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之中,这既能够减少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标行为,同时也能够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第二,对招投标环节中投标人串标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计,需要审计部门跟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密切协作,对招投标企业和相关的工程建设中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提高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通过强化企业自身内部控制,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切实减少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监督其内部管理职责权限是否实现了不相容职务分离,同时要求参与项目标底编制和审评的人员以及评审小组人员相互分离,并要求不准统一组织考察现场,招投标项目的评审小组也不得事先组建等,通过对招投标流程和环节的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操作的可能性,提升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
第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围绕投标人串标进行跟踪审计时,应当重点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评标书制作比较粗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对标书进行编写的,都应当引起重点关注。同时对于招标文件复制雷同的情况也应当重点加以关注,这些都可能存在着投标人串标行为。在实施跟踪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对上述的异常标书进行仔细的审查,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对后续的串标行为进行及时的阻止,减少串标行为后续可能造成的危害。而对于投标文件中所设置的相关特殊性技术要求,审计人员则应当审查此类特殊技术要求和条件设置是否具有必要性,同时设置的条件是否具有适当性。审查设置此类技术门槛是否是为了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增加自身中标几率而进行的投标人串标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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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3)地方资助经费投资的工程项目;
(4)合建的工程项目;
以上投资的项目资金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甚至有可能达到上千万元。因此,加大对招投标的审计力度,已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通过对工程招投标的跟踪审计,可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工程能按时按质的交工。
而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只所以进行跟踪审计主要是因为:1、消防部队基建项目建设项目越来越大,投资也越来越多,各级领导、地方政府都非常关心,对于跟踪审计就很重要了。审计人员不仅要向上级领导汇报,还要向地方政府有个满意的交代。2、进行基建项目招投标跟踪审计有利于弥补事后审计对前期情况不清楚的缺陷。如若只是进行事后审计有两个缺陷。一是由于时间问题,审计人员对于某些问题已无法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很难挽回全部损失。3、进行跟踪审计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那么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审计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工程按时按质的交工。从而积极推动消防部队建设发展呢?笔者认为:关键应抓好一下三个环节。
一、招标前的审计监督
(一)招标条件的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审核此项目是否申报,是否已经审批,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看招标单位是否已准备好场地,是否已通过通水、通电、使投标单位一但中标后,便可尽快进驻施工。
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审计人员着重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已准备好充足的资金,资金情况是否与申报时一致,有无隐瞒资金短缺情况。
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若是公开招标,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若是邀请招标,首先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注意招标单位是否邀请超过三家建设单位,而这些单位又是否具有建设此项目的资质,是否有挂靠外部建筑公司的投标人。
2、审查委托机构。委托机构招标,审计人员应加大对此机构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力度。因为目前招标机构问题也很多,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也加大了监督难度。而且招标机构熟知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有的机构公然违法,所以必须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与投标单位患通。
(三)招标程序的审计
1、审计人员着重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获批准,是否已按规定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
2、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对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前进行了解答疑难,是否对个别投标单位进行了特别解答。
(四)标底的审查
标底的审计是一个重要环节,是衡量中标与失标的重要依据,所以编制标底的造价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执业物质,便是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审查该标底是否依据图纸,是否套用定额,有无提价与压价现象,是否人为调标。编制标底的人员不得为了私利以任何形式将标底泄露给投标人,必须对标底保密,审计人员一经发现有泄露标底的现象,审计人员应追咎泄标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首先审计人员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计,审查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得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
二、招标中的审计监督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某一投标单位找一些单位来陪标或这些投标单位私下商定好一致抬价或压价,以相互制约,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而且我国建筑市场上施工队伍众多,为了承担工程不惜血本,搞恶性竞争。最终失去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评标的审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参与招标工作。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严密、守信誉的单位确定为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主要是经评审小组按法律和评标条件与标准,确定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手续办理的审计。
1、审查定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低标中标是否符合行情。审计人员必须考虑低标中标能否按时按质完工,必须考虑中标者是否故意投低标,以达到先拿到工程,然后再通过各种方法增加项目资金,审计人员应严格审查中标定价是否合理。
2、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以及是否交履约保险金。招投标双方是否按规定办事,投标方是否交了保险金,是否少交。审计人员在这一过程中若发现了问题,应再一次审核中标单位的资质,是否中标者无能力交付履约或害怕无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履约金被没收,审计人员必须对这一过程进行严格审查。
三、招标后的监督
(一)这一过程主要是反馈监督,应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
(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计人员全面审核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审查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
(三)要把握合同纠纷的调节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或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