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权的风险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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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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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交易中,转让股权的一方成为转让方,接受股权的一方成为投资方。在实践中,有些投资方没有认真辨别转让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资格,错误的以为自己的股权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殊不知引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所以在这里就需小心防范。首先,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要对目标公司尽可能的进行详尽调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其次,在不违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也越发普遍,许多投资者都想从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这些领域的调整还不规范,致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陷阱。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要提高警惕,对投资对象有更多的了解,防范其保底承诺,不要被宣讲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

二、投资方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是以直接出资、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三种方式构成。

(一)直接出资

在直接出资中,当事人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1.出资违约。后加入的股东若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则需要对已此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与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发起人股东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上述规定增大了公司向社会融资时的法律风险。有时也会面临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发起人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最终很难向出资违约的股东进行追偿。所以,在股权投资时,股权转让方还应对受让方作出细致调查并认真监督其出资情况。

2、评估不实。《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法律对非货币出资应以履行何种程序、执行何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如未作评估、评估不实、虚假评估和非货币出资交付但未作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非货币出资,近些年来在股权投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时效、价值评估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股权投资。

所以,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写明:投资方以非货币出资应确保其没有任何瑕疵,若违反约定,投资方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投资方若不终止投资计划,则需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投资者将会面临所受让的股权背后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和受让的股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其中最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是股权背后的权利负担。如公司约定的某一条件或允诺的责任,还有对公司达到某种条件时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些都将会对受让股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股权受让方也要有一定的防范对策。首先,对出让股权的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部债务的调查,特别是约定的条件、允诺的责任和未知的债务。其次,在签订受让协议时,要求转让方加以保证,从而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的有限性,提前规避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损害赔偿。若转让方违约或违反其他义务,受让方可以此为由提讼,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股权投资交易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参与公司管理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同,所以在对股权投资时,受让公司股权份额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有的股权投资者为了掌管目标公司,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投资份额较大,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有的股权投资者只为从目标公司获取可观的收益,投资比例较小,只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公司中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来参与管理公司,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资减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面占有优势,还可以推荐他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而小股东因为持股过少,就很难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如果持股比例不到10%,可能还会丧失管理公司的权利。

(二)投资退出

由于投资目的不同,最终投资方对股权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些投资方为图短期回报,当股权价值达到既定预期时,就会处分股权收回投资。有些投资者注重长期收益,把其受让的股权视为优质资产,所以在处分股权时就视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而定。

不论出于何种投资目的,投资总会有退出之日,所以在退出的时机上和退出的方式方法上加谨慎。首先在时机上,投资者须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敢于激流勇退,不可等到公司衰退时在作出退出决定。其次,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将来的退出事宜作出约定,确保自己的投资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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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公司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在股权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或难以控制因素的影响给公司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致使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产生的风险。

(一)识别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

利用指标识别法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1.盈利能力。获利是公司经营最终目标,也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获利能力可由以下3个指标来衡量。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总额×100%

2.公司发展潜力。衡量公司发展潜力的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面临的主要股权投资风险

1.重复投资,造成行业产能过剩。特别是随着人民币升值,出口萎缩,国内市场饱和,加上部分行业又重复建设,造成行业产能过剩,无法按期收回投资,导致无法回收股权投资成本。如:中国铝业在上市之后,曾通过大规模并购,成为国内氧化铝、电解铝市场上的绝对龙头。2007年中国铝业回归A股,又连续吸收S兰铝、S山东铝、包头铝业、连城铝业。而迅猛扩张的背后,也隐藏着管理、财务、成本等多重隐患,这些隐患在金融危机后的铝行业产能过剩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中铝集团2009年利润总额为-72.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则为-42.5亿元。

2.投资、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等方面与收益不匹配。如某集团公司投资总额为68亿元、筹资总额为65亿元,投资额大于筹资额,投资全部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较低,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77%,且筹资中的短期借款达到26亿元占40%,存在着短贷长投的现象,该公司的投资与筹资不匹配。

3.投资活动忽视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公司的投资活动会形成特定资产,并由此影响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4.投资产业结构不科学。部分集团公司投资分散,有限资本投资多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管理幅度较长,集团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时间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从而无法运用已有的知识正确评价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投资结构也不适应市场的需要,部分被投资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5.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表现为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侥幸心理。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所追求的是个人目标效益的最大化,集团公司的目标与被投资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财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偏差和延误,给集团公司带来股权投资风险。

二、产生投资风险的主要根源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既有公司外部原因,也有公司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投资环境复杂多变

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等均对集团公司外部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1.社会政治环境。社会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呈不规则的运动,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社会经济格局的调整、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其结果可能引起股权投资风险。

2.经济环境。如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竞争力下降,许多出口企业转内销,增加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国家紧缩财政、紧缩银根,控制拨贷款,限定某方面的投资,就会使某些方面的投资处于不利地位,股权投资风险相对加大。

3.市场竞争。行业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严峻考验;而进入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则需要考虑进入及退出成本;进入不熟悉的市场,更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影响。

(二)集团公司集团管理控制能力差

部分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资本关系,内部连接纽带脆弱,各单位各自为政,形成集而不团的现象,集团公司的管控能力较弱。集团公司没有对控股的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财务管理手段。随着集团公司投资链条的延长,信息传递逐级弱化,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控制越来越弱。有些集团公司对控股的成员单位资金管控能力不足,没有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存在着个别公司坐支坐收行为,无法控制这些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

(三)股权投资活动与公司战略不符

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南和方向。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正确选择股权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恰当权衡收益与风险。要突出主业,准确选择股权投资目标,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但不少公司经过第一次创业成功后,变得盲目自信甚至自负,经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匆忙拍板、随意决策,扩张战略的制定缺乏长远性、科学性,没有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

三、集团公司防范和控制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

1.分析投资环境,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投资规模,集团公司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投资结构,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2.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公司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司在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时,应认真地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和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对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改变管理办法,使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强化集团管控力度

理顺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化管理。集团公司应重新梳理与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内部连接纽带关系,加强对成员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加强集团化管理,做强做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财务决算、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等方式强化集团财务管控力度。

成立专门的资金结算中心,强化财务管控力度,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资金的有偿使用,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率,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资金状况,防止发生支付危机,确保资金周转顺畅,保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通过结算平台,实现集团公司与控股的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动,提高资金使用率,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通过成员公司之间资金的回笼和调度,提高资金配置能力,强化集团公司在资本运营中的协同效应。

(三)投资活动应紧紧围绕着企业发展战略进行

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发展战略一经确定,就应对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品种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对不熟悉业务领域从事投资、经营或交易活动。加强企业全方位管理,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投资活动应该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要突出主业,控制投资风险;要避免盲目投资,或者贪大贪快,乱铺摊子,消除投资无所不及、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

(四)投资与筹资应相匹配

投资与筹资在资金数量、期限、成本方面应与收益相匹配,投资应量力而行,不能超过公司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进行投资;投资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和时间上要与筹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以避免财务危机发生;投资收益要与筹资成本相匹配,保证筹资成本的足额补偿和投资盈利性。集团公司在进行筹资与投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投资与筹资合理的期限搭配,合理规划债务的期限,使其与投资期限相衔接,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五)对股权项目投资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时机、投资对象、投资合作伙伴、项目的产能、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评价与预测,充分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投资、产能过剩的情况发生,也要关注发挥投资规模效应,应从被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以保持集团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

(六)强化对投资过程监控

选择好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采取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等方法正确引导他们,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提高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应熟悉被投资公司的产品知识,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总之,集团公司应正确认识股权投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胡杰武,万里霜.企业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9-5,333.

[2]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值[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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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Land development Equity acquisition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当前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热情不断高涨。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从土地公开招拍挂市场获取土地储备外,也常常选择项目收购的形式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购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三种比较常见的形式: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合资开发。其中房地产企业通过购买有地企业的股权间接获得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快速拿地的一种常见方式。

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收购某一项目公司(仅指为特定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开发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该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唯一股东,进而控制项目公司,并获取该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模式。股权收购模式相比其他拿地方式具有如下优点:

(1)手续简单

一般来说股权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手续简单。

(2)费用节省、开发快捷

股权收购相对直接购买土地资产而言花费的税务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且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无需另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

(3)避免代垫土地出让金等资产收购中多见的交易风险

土地证是资产收购的必备条件,很多项目拟转让时一般因为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无土地证,故转让方一般要求收购方代垫出让金以便办理土地证,代垫资金存在一定风险;而股权转让获取项目与土地证有无并无必然关联,不涉及代垫出让金。

虽然股权收购方式具有较多的优点,但其自身也有着不得不加以防范的风险。如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是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人员的主要工作。房地产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来获取土地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种:一是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二是股权溢价处理难度较大;三是标的企业的法律、债务风险较难控制,存在或有负债风险。本文将分别从上述各类风险来具体阐述分析各自的风险内涵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的政策性风险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政府审批较为宽松。如果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一般无须审批。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则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收购股权为国有股权的,除履行一般的股权收购程序之外,还有转让程序的特别规定。首先,需要有国有股东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及书面批复;其次,要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资产清查及估价;再次,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要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竞买者的,还需采取拍卖的形式进行。因此在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时,不能仅通过与转让方达成收购协议而完成股权收购,还需履行相关程序。这就需要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及交易所的流程规定,防止发生政策性风险。

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中的溢价处理风险

一般项目收购时双方都有盈利要求,收购溢价指在项目收购过程中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项目账面成本即可税前列支成本的部分。收购溢价在项目纳税申报中不能进开发成本。

从项目收益看,对转让方而言,溢价越高意味着其转让收益越高但同时税负也较大。对收购方而言,采取股权转让,较高的溢价意味着项目开发清算时较高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和总体收益水平的下降。如果项目投资人员在前期不筹划好股权溢价及土增税的处理问题,项目后期的总体收益水平极有可能低于预期。因此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溢价处理符合双方的利益,并且其本身就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

对于房地产项目股权溢价的处理,主要是将溢价部分的资金流出尽量开具可税前列支的合规发票(对村集体等非法人实体,则只需开具收据即可)。处理溢价要结合付款进度和财务审计来进行,对收购方而言基本原则是尽量在收购过程中配合付款进度完成处理。

标的企业的法律、债务风险

据统计企业项目并购重组的失败率高达70%,而导致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收购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被收购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理不当或没有防范措施。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未反映或者无法反映已经发生的债务或者潜在的债务。这可能是由于项目公司恶意隐瞒债务,或者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存在未入账债务,或者是由于或有债务的大量存在造成的。其中,或有债务是收购中的最大陷阱,如担保之债、票据责任之债、产品侵权或者环保责任产生的赔偿、未决诉讼或者潜在的诉讼、行政罚款等等。由于其发生或者处理结果处于突发状态而无法预料,并且轻易不为常规审查所能知悉,如果一旦发生,就有可能改变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从而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价值,因而危险更大。

对于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通过对项目公司实施尽职调查防范风险

尽职调查是公司股权收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由收购方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详尽的审慎调查,通过调查,律师、会计师以及行业专家将调查收集的资料、信息整理汇总,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收购的可行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方案发表意见,为收购方提供决策依据。这样,同时也可以在并购合同签订前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有足够的了解,从而尽最大可能防范风险。简而言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具有从法律上、财务上、项目可行性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

因此,收购方应当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甚至房地产行业专家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对外担保、税务、重大合同、劳动用工、项目投资开况等各个方面。

2.通过制定完善周密的股权并购协议防范风险

股权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完善、周密的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股权收购交易安全。在交易实践的过程中,一般是通过设立一个共管账户来保管收购对价的价款。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根据股权转让进程的不同阶段来分期支付相应的对价。为防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出现未经披露的债务,可以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对价作为担保或违约金。另外也可以约定在被收购项目公司中由转让方保留一部分股份,使转让方和收购方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待经过一段时间项目公司的或有风险逐渐明确后由收购方再行收购转让方的剩余股权。

综上所述,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在土地获取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现状下,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获取方式。但在项目操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房地产投资人员在进行项目拓展及股权投资时,应积极防范及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前期尽职调查、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及监督好相应的合同履行过程,以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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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加深,石油企业的发展也迎来了春天,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状况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所以,加强石油企业的发展研究,更好地帮助石油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目前的重要课题。在石油企业的经营过程当中,股权投资的运营风险是存在的,要控制好这个风险,保证石油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发展。

二、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的主要风险分析

1.投资资金风险

石油企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之一,企业的发展需要资本的投入,对企业的资金和有价资产都有一定的要求。但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产是有限的,让有限的Y金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一些石油企业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了股权企业当中,结果并不是很好,没有发挥出投入资金的同等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运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更有甚者,投入的资金大量的缩水,造成了企业的损失,将企业推向了非常艰难的境地。

2.营运风险

企业资本运营的最终目的是想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获得竞争优势,主要采取优化企业的股权配置模式、向前向后一体化等战略,但这些战略使用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存在,加之目前我国的市场化经济趋势日渐明显,竞争压力也变得越来越大。所以,企业在面对新的市场环境的时候举步维艰。同时,合资公司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石油公司在投资的时候应当注意。

3.管理风险

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良好运行的重要助推力,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必然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管理人才,制定出良好的运营策略。但是,在股权运营的过程当中,一些新加入的公司往往因为经验不足等问题在管理方面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这种风险如果扩大化,往往就体现为企业整体管理效率的下滑,进而导致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一些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做好管理风险的控制,也是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的重中之重。

三、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1.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

要保证石油企业的股权投资运营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第一个就是要做好投资风险的控制,也就是要确立合理的投资方式。投资方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投资目的,而投资目的往往是企业能力和眼光的一个体现,对于石油企业这种具有比较雄厚经济背景的企业来说,进行股权投资的选择面比较广,进行的一些股权投资往往并不是着眼于短期的分红和回报,而是从市场占有或者是新业务开发的角度追求更加长远的发展机会。所以,石油企业的投资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我们就要进行相应的投资风险控制,在投资之前,要充分审核股权投资公司的资质并考察情况,选择那些适合企业发展的项目进行投资。

2.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

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在实施之前,企业都应该开展可行性的研究,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研究,采取切实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目标公司进行效益的预测。这项工作在真正开始投资之前是非常必要的,能够提高投资的准确率,降低风险,企业可以安排专人或者聘请一些专业的律师来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确定投资的必要性,规模等等因素,再由石油企业的领导层共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3.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石油企业的股权投资,优选合作伙伴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的股权投资公司是非常多的,所以,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石油企业的运营来说,要慎重的选择合作伙伴,实现二者的共赢。反之,如果没有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则容易发生相互制约的情况,二者都会发生亏损,十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进行前期的调查和评估,对其所在公司的发展潜力和资质进行审核,确保万无一失。

4.切实规避法律风险

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必须始终坚持遵规守法这条底线,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各项工作。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以前 ,必须对目标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主体适格、产权清晰、程序合法。企业还应通过法定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监管,要求被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工作。

四、结语

石油企业股权运营管理是目前石油企业的重点工作,我们要规避风险,提高利润,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更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张英宣,刘娜. 石油化工企业股权结构与投资效率关系研究[J].财会月刊,2016,26: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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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股权在中国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私募股权及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杨棉之、姬福松)

最早兴起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私募股权在国内市场也日渐兴盛。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369支,共计募集253. 13亿美元。

图1 2006―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总量的年度环比比较

来源:清科数据库2013. 01。

图1显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在中国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越来越被更多的投资者采纳,使得2012年全年新募基金总量再创新高,但从去年年底开始,外部投资环境不稳、IPO趋紧,账面回报走低,使私募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总体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2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是指私募股权注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以IPO方式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时,因信息不对称、人为行为、技术错误、内部控制的崩溃、企业经营不当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的风险。

2. 1 结算风险

一是对被投资方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最终决定了投资方在投资后企业中的股权比重,由于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的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方在后期退出结算时出现隐性损失。二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往往因为经营不当和赢利能力有限,当融资方不足额交收时,投资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导致到期双方不能足额结算,由此产生结算风险。同时,融资机构内部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结算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贪污、挪用、内外勾结等方式非法获取投资者资金,亦可造成结算风险。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案例分析

结算是一项综合性的交易服务,因而其风险类型和来源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私募股权投资亿唐公司的案例分析结算风险的产生机理。

2. 2. 1 案例简析

1999年,刚刚获得哈佛商学院MBA的唐海松创建了亿唐公司,其“梦幻团队”由5个哈佛MBA和2个芝加哥大学MBA组成。凭借诱人的创业方案,亿唐从两家著名美国投资机构DFJ、SevinRosen手中拿到两期共5000万美元左右的融资。亿唐宣称自己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也是一个“生活时尚集团”,致力于通过网络、零售和无线服务创造和引进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时尚产品,全力服务所谓“明黄e代”的18~35岁之间、定义未来中国经济和文化的年轻人。在亿唐网发展最鼎盛的时期,由于有数千万美金做后盾,亿唐网一夜之间横空出世、迅速在各大高校攻城略地,在全国范围快速“烧钱”,在短短一年内,亿唐仅在宣传方面的投入就高达300万美元,约20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年底,互联网的寒冬突如其来,亿唐钱烧光了大半,仍然无法赢利,第三笔融资已不可能。从2001年到2003年,亿唐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此后两年,依靠SP业务苟延残喘的亿唐,唯一能给用户留下印象的就是成为CET(四级、六级)考试的官方消息网站。

2005年9月,亿唐决定全面以前的发展模式,而向当时风靡一时的Web2. 0看齐,推出一个名为hompy. cn的个人虚拟社区网站。随后,除了亿唐邮箱等少数页面保留以外,亿唐将其他全部页面和流量都转向了新网站hompy. cn,风光一时的亿唐网站就这样转型成为一家新的Web2. 0网站。2006年,亿唐将其最优质的SP资产(牌照资源)贱卖给奇虎公司换得100万美元,试图在hompy. cn上做最后一次的挣扎。不过,hompy. cn在2008年已经被关闭,亿唐公司也只剩下空壳,昔日的“梦幻团队”在公司烧光钱后也纷纷选择出走。

2009年5月,etang. com域名由于无续费被公开竞拍,最终的竞投人以3. 5万美元的价格投得。

2.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

根据结算风险的产生机制,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或此后任何时间都不能进行足额结算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接收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的未上市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很大的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使得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不能成功在资本市场上市,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回报率,进而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与投资者进行结算。1999年正是互联网行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时期,亿唐公司的成立正是顺应了时展的大潮流,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增值空间,是被行业所一致看好的,但是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加上亿唐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无法赢利,不能按时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流动性风险。一般而言,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一方面,私募股权融资企业通常和多个私募投资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并且资金是分阶段注入;如果其中一方的资金未能按时到位,融资企业难免会出现资金问题,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融资开发新产品的企业通常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但自身经营现金流入较少,极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亿唐公司的失败则是由于在互联网行业发展萧条时期,公司不能顺利赢利的情况下,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大规模的进军其他陌生行业,需要的是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而此时的亿唐已无法获得第三笔投资,导致其不能顺利支付这笔资金,只能变卖公司资产,弥补资金链的断裂,缓解流动性风险,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私募投资者结算风险的增大。

(3)运作环境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企业的资金和证券由市场中介机构予以保管,因此结算双方必须承担因中介机构欺诈、失职、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现金保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行业发展起步较晚,信息分布极不对称,投资方与项目之间缺乏有效连接。同时,由于我国中介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中介机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使得交易双方不能顺利结算。

3 预防机制与转移策略

3. 1 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对公司的监管力度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应积极扩大对企业的参与度。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不是被动投资,他们大都参与公司的管理。企业的董事会应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握,可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企业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其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掌握企业内部信息,要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涉和监控,逐步消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防范结算风险。5000万美元绝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按照常规,DFJ和SevinRosen至少应该参与公司的关键决策和财务月报,即亿唐的任何关键决策都应经过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投资决定,当创业者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失误时,风险投资应及时提出制止;亿唐应该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月报和公司的报告,使投资者及时而准确地掌握亿唐的收支,避免亿唐出现资金链危机。但是,从亿唐的“烧钱”及战略选择上,DFJ和SevinRosen并没有为亿唐建立起有效的财务和战略防火墙,从而导致了结算风险的产生。

3. 2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结算运作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从亿唐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具有海归背景的创业者,面临着管理理论、经验本土化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学的是西方的理论,其分析的案例也多基于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在良莠不齐、竞争无序而激烈的中国初级互联网市场,其则眼高手低,对资金的运用不合时宜,使得结算风险日益扩大,最终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公司破产。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创业者对商业化运作缺乏经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破产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另一方面,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导致私募投资者不能顺利得到应有的回报,结算风险陡增。一方面,要建立资金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入纳入到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中,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结算的审计与监督,做到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内外部结算的管理。

3. 3 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篇6

1.回避风险原则

所谓回避风险是事先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和判断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因素,在经济活动中设法避开它或改变行为的方向。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做法是:放弃对风险性较大的股票的投资,转而投资其他金融资产或不动产,或改变直接参与股票投资的做法,求助于共同基金,间接进入市场等等。相对来说,回避风险原则是一种比较消极和保守的控制风险的原则。

2.减少风险原则

减少风险原则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因风险的存在而放弃既定的目标,而是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设法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轻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已经了解到投资于股票有风险的前提下,一方面,不放弃股票投资动机;另一方面,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努力抑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削弱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获得较丰厚的风险投资收益。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种进取性的、积极的风险控制原则。要负责审计公司业务过程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3.留置风险原则

这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或已经知道风险无法避免和转移的情况下,正视现实,从长远利益和总体利益出发,将风险承受下来,并设法把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承受风险的度,在股价下跌,自己已经亏损的情况下,果断“割肉斩仓”、“停损”,自我调整。的就在于要求证券公司有充足的资本和净资本,以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冲击。

二、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基本措施

1.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几乎所有的投资者在投资股市之前,总是认为自己会取得成功,然而,事实却往往并不遂人愿,这其中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投资者自我认识和评价上出现了偏差。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关键是要客观地分析自己以下几方面的准确情况:一是投资动机;二是资金实力;三是股票投资知识和阅历;四是心理素质。这四个因素综合在一起,决定了投资者是否该参与投资活动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

2.充分及时掌握各种股票信息

信息对股市的重要性就如同氧气对于人一般,充分及时掌握各种股票信息是投资成功的法宝。掌握信息的关键在于获取信息、分析处理信息和利用信息。涉及到股市的信息范围很广,有反映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信息(如总体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状况信息)和反映系统性风险的微观信息(如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信息、股市交易与价格信息、证券管理信息等)。投资者可以针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或风险控制目标,有选择地收集各种信息,收集的途径主要有:新闻媒体、企业正式的各种资料、交易所信息网络、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书籍等;收集到各种信息以后,投资者还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判断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对股市产生的影响;最后,利用已掌握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在这过程中,信息的准确与否十分重要,否则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海股市中出现过的"广华事件"就是由于我国一家权威证券报纸刊登不准确消息,误导投资者造成的。

3.培养市场感觉

市场感觉是投资者对股票市场上影响价格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因素的敏感程度以及正确判断这些因素变动方向的灵感。市场感觉好的人,善于抓住战机,从市场上每一细小的变化中揣摩价格趋势变动的信号,或盈利,或停损;市场感觉不好的人,机会摆在眼前,也可能熟视无睹,任其溜掉,甚至于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要培养良好的市场感觉。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逐步积累经验并加以灵活运用,同时要有耐心,经常进行投资模拟试验,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

三、股票投资风险控制的技巧

1.技术分析法

技术分析是投资者根据股票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变动的趋势及两者之间的联系,对市场未来行情作出预测,择机买卖股票以期免受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并谋取投资收益,这种技能的主要依据是统计数据和图表。

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是道氏理论,主要工具有价格走势图表、移动平均线、乖离率、相对强弱指标(RSI)、腾落线(ADL)、成交量分析(OBV)、价量经验法则等。

2.投资组合法

这是最能体现分散风险原则的投资技巧。投资组合又称资产组合或资产搭配,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同时投入收益、风险、期限都不相同的若干种资产上,借助资产多样化效应,分散单个资产风险进而减少所承受的投资总风险。有效的投资组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所选择的各类资产,其风险可以部分地互相冲抵;在投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其预期收益与其他组合相同,但可能承受的风险比其他投资组合小;投资总额一定,其风险程度与其他投资组合相同,但预期的收益较其他投资组合高。为了使自己所进行的投资组合满足这三个条件,投资者应当使投资多元化。而投资多元化包括股票品种多元化、投资区域多元化和购买时间多元化。

四、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趋势

1.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将为证券公司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未来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将在以下几方面持续发展。一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二是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三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可以预见,未来几年证券行业仍将呈现较快的发展速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市场仍会一路持续上涨,也不意味着证券公司仍将会取得较高额收益。因此,证券公司的发展与证券市场一样,也遵循“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这一事物

发展的普遍规律。

2.竞争日趋激烈,并将面临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考验

首先,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将日趋激烈。当市场处于调整时期,券商之间对客户资源的争夺将更加激烈,2008年以来,证券行业整体的佣金水平在短短几个月内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在目前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下,大型优质证券公司尤其是上市的证券公司将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和政策扶持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发展壮大,证券行业“强者恒强”的格局将日趋明显。

其次,证券行业将面临全球化的挑战。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已经开始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

五、结论

即使股神巴菲特,也有亏钱的时候,那么从不亏钱的股市投资者恐怕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股市里人人都面临投资风险,研究股市里的风险对所有的投资者都很重要。即使赚100次,也能被2到3次大的亏损打回原形;如果一个人一会儿赚钱一会儿亏钱,那么谁也不知道他最终到底能否赚钱。巴菲特在长达50年的投资实践中总结出了两条投资原则:“第一条:拒绝亏损第二条:千万不要忘记第一条。”

参考文献:

[1]东北证券公司.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制度缺陷[J].经济研究参考,2009.

[2]胡英之.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殷官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批漏缺陷的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7.

篇7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二、合规风险点

(一)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注册的要求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2、兼职问题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2010]203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3、变更、离职的要求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65号)第三十六、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4、公司投资顾问制度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5、培训的要求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二)投资顾问的执业活动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2、提示义务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0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3、以分成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合规问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推广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主席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四)参加公众媒体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五)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机制

1、客户回访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2、投诉处理机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 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 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三、违规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刑事责任

《刑法》(主席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篇8

对于4月的A股市场及投资机会,多数机构表现乐观。

天风证券表示,近期银行间出现一定程度的“钱荒”,可能跟季末MPA考核有关,但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总体相对有限。随着时间进入4月份,MPA考核的影响阶段性结束,资金面在边际上应该会迎来正面反应。随着3月末资金面最困难时候的结束,以及对于A股加入MSCI的预期,4月份L险有望偏好从被压制转向修复,助推市场继续反弹一段。

西南证券表示,市场出现放量回调,指数继续分化,当前创业板有破位迹象,但上证依然站在20日均线上,预计这一格局有望延续。清明假期即将到来,市场暂时难有起色,在弱势调整之后,市场仍将选择继续向上态势。

对于投资机会,西南证券表示,关注那些业绩增速高于市盈率,即PEG小于1的行业及个股投资机会,关注电子、银行、保险等投资机会,主题上可继续关注“一带一路”。

方正证券也指出,当前无论是从国内环境还是从国际格局来看,“一带一路”都处在加速推进期,伴随着未来“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走向纵深,将会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中来,对于逐步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而言,也意味着未来存在更多机遇。5月即将在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无疑会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的市场关注度。对此,三条投资线索值得关注:首先,是PPP模式与“一带一路”相结合带来优势产能的输出,主要涉及建筑、建材、机械等行业。其次,是以高铁、通信、电力设备等高端制造业为代表的优势产业的对外推广。第三,是关注西部地区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走向新一轮前沿。

券商看盘

天风证券:“钱荒”对A股影响有限

天风证券徐彪表示,近期银行间出现一定程度的“钱荒”,可能跟季末MPA考核有关,但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总体相对有限。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这次“钱荒”的程度还不算严重,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A股市场资金来源与银行无直接关系,杠杆水平低且总体仓位中枢相比前两三年要低,导致股市在短期具有相对强的短期抗跌性。随着时间进入4月份,MPA考核的影响阶段性结束,资金面在边际上应该会迎来正面反应。

除此之外,之前MSCI官方了A股纳入MSCI的咨询报告,市场预期A股在2017年纳入MSCI的概率显著提升。总体来看,对于A股市场而言,回顾今年以来的行情,在需求层面始终无法证伪或证真的情况下,风险偏好(资金面、政策面)成为震荡市中影响A股的核心因素。1-2月公布的经济数据以及3月上旬的高频数据,都显示需求层面仍然纠结,大考延后(或要等到5月)。在此之前,风险偏好继续主导市场,随着3月末资金面最困难时候的结束,以及对于A股加入MSCI的预期,4月风险偏好从被压制转向修复,助推市场继续反弹一段。中期来看,经济基本面应当会起到关键性作用,这需要时间来揭晓,或许需要等到二季度的某个时候。

申万宏源证券:“一带一路”有运作的空间

申万宏源证券表示,上周大盘之所以没有延续原来的上涨态势,而是掉头向下,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近来,周边市场走势疲弱,美股道指已连续下跌多日,市场开始讨论“特朗普行情是否结束”的问题了。海外市场持续走弱,对于一个正试图向上突破的市场而言,其影响显然是很消极的。从内部原因来说,由于行情运行中并未出现增量资金明显流入的局面,市场基本上还是存量博弈,这就决定了行情会呈现板块轮动的格局。这种热点的快速轮动,使得股市很难形成赚钱效应,而且指数也不太容易上台阶。事实上,当市场试图以高股息概念股为冲高的主要力量时,客观上就已进入操作误区了。

篇9

在国内外投资行业中,辛迪加投资(Syndicate Investment)现象大量存在,而且有很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宾夕法尼亚铁路的证券发行,这种投资模式现在越来越形式多样[1]。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联合风险投资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美国辛迪加投资的比例达到90%以上[2]。2005年,麦格理银行与一个机构投资者组成的辛迪加组织收购中国境内9家大型商业零售中心,麦格理以支付5500万美元、提供3800万美元优先债的代价获取了这9家大型商业零售中心24%的股权[3]。近年来,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在国际上格外引人关注,但我国学者目前对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研究却较少。谢科范、彭华涛、谢冰(2004)认为可以通过联合投资的协同管理来降低各投资方实际承担的风险[4]。张新立、孙康(2006)认为联合投资具有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共同承担风险、改进投资决策、信息资源共享、增加社交与投资范围等功能[5]。曹国华、廖哲灵(2007)认为联合投资可以减少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问题,约束企业家的行为[6]。曾蔚、游达明(2011)联合风险投资机构所投入的“财务资本”和“智力资本”真正为企业带来增值[7]。刘颖华(2011)认为联合投资是扶持私募产业发展的理想方式之一[8]。左志刚(2012)认为投资辛迪加作为创业风险资本的一种有效联盟方式,在推动创投行业发展进而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9]。董建卫、党兴华、梁丽莎(2012)认为主风险投资机构在作为主投资机构方面的声誉对联合投资辛迪加规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0]。综上所述,国内缺乏对中国情境下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研究。鉴于此,笔者拟对中国情境下对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功能进行理论研究,并提出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策略,以期促进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内涵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在辛迪加投资模式中,充当“领投人”角色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邀请其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担任“跟投人”角色而形成辛迪加。最典型的辛迪加投资案例是创立于2005年9月的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该公司曾先后获得过鼎晖创投、红杉资本、高原资本、红点投资、Matrix、IDG资本等风险投资商总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辛迪加投资[11]。

目前,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广泛采用辛迪加投资模式,它与商业银行的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比较相近,主要区别在于:辛迪加贷款机构不直接介入中小企业的日常管理,只是普通的借贷行为;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策略的内容更为丰富多样,通常参与到中小企业的管理当中,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12]。

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功能定位

(一)共享资源

私募股权投资家之间因投资辛迪加而建立关系,其获取和分享信息、项目流、专业知识和资本等资源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可以优化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选择。由多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可以较客观地反应投资项目的前景及价值,选出更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二是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持足够的项目流。由于行业差别,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辨难以区分在其行业以外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与一些在地理与行业上有较大差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可以扩大选择项目的区域,拓宽投资领域和资范围。三是扩大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优秀项目的渠道。目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有股东推荐、政府部门推荐、朋友介绍、项目业主的主动联系、银行介绍、项目中介机构推荐、网上信息、公司网站的项目数据库、媒体宣传等。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可以扩大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社会资本关系网络,进而扩大项目信息渠道。

(二)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风险一般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两类。系统性风险是外在力量对整个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市场系统作用的结果,所以只能通过对宏观经济大环境进行研判,适时投资或适时退出加以防范。非系统性风险是由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内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包括创业者的技能、中小企业的成长技术和利润等。对于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能不愿意独自承担投资项目的全部风险。因此客观上要求采用辛迪加投资策略来分散风险。一是私募股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可以参与更多项目投资,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二是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虽然可以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来排除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通过全方位的监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但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毕竟有限,它不能鉴别投资项目的所有风险,有时可能会出现重大的投资失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辛迪加投资分享各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可以弥补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验的不足。三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常常联合一些有实力的同行进行辛迪加投资,形成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四是辛迪加投资可以减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资本流动性差引起的风险。辛迪加投资的资金在中小企业滞留的时间一般为3-7年,而中小企业的风险在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投资后才会完全显现出来,若中小企业的风险大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预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就很难通过多样化项目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寻求投资伙伴进行辛迪加投资,以降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

(三)提升声誉

声誉在私募股权辛迪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声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家获得资源的能力,也能够降低获取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信任的成本。当与其他更为有经验和声望的私募股权投资家联合时,私募股权投资家可获得巨大的证明声誉收益,其声誉及运作资源的能力将获得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家在构建新的辛迪加时通常会根据声誉而选择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参与。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才能在早期阶段参与辛迪加。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利用自己较大的讨价还价权力降低其投资对象的估值,同时将利用自己的声誉来提升其投资对象在未来轮次中的估值[13]。因此,无论是“领投人”,还是“跟投人”,都愿意和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期限是有限的,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能与声誉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则容易获取成熟的投资技术和更多的社会资源。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有不断地筹集新的基金,才能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立于不败之地[14]。

(四)拓宽社会资本网络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有助于形成一个社会资本网络。辛迪加投资网络是以信任为基础的,邀请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辛迪加投资是为了能被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邀请参与有利可图的项目。本质上,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网络是一个以互利为目标的社会网络[15]。辛迪加投资网络有助扩大投资的空间范围,有助于投资信息传播,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借助辛迪加网络为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多样化。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家在相关实业和投资界中有着广泛的关系网,一方面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改善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获取政府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家拥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在其接触的投资项目中,往往处于一个行业的上下游,他们知道谁可能是潜在的战略合作者。

(五)提高增值服务水平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投资的不仅是资金,而且还要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主要包括提高投资项目获得下一轮融资的可能性,提供管理经验,拓宽市场渠道,扩大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集合,增加可供选择的战略合作伙伴等。这些增值服务可以使辛迪加投资的中小企业增值。辛迪加投资是多个投资主体参与的投资,可实现中小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既有利于中小企业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又可增加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力,减少风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寻找行业策略伙伴组成辛迪加投资于中小企业,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一项基本投资策略[16]。2001年2月,同洲电子吸收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深圳市深港产学研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港产学研”)、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新投”)以及深圳市达晨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达晨创投”)等四家公司的辛迪加投资2000万元,占公司股份25%(高新投2%,深港产学研5%,创新投8%,达晨创投10%),并随后改制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辛迪加资本进入后,为同洲电子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和各种增值服务。2006年6月27日,同洲电子(股票代码为002052)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是我国专业从事数字视讯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同时也成为中国辛迪加投资的成功典范[17]。

三、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策略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以高度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为典型特征的。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饰窗效应、“搭遍车”等种种问题广泛存在,而采取分阶段投资和组合投资可以在很大范围内预防上述问题的发生。

(一)分阶段投资

由于在辛迪加投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中小企业违背辛迪加投资的意愿,因此,辛迪加投资一般并不会将资金一次性全部投向中小企业,而是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阶段投资,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撤回投资和进行清算退出的权利。辛迪加投资获取中小企业内外部信息越多,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少;反之,辛迪加投资获取中小企业内外部信息越少,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越低,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多。此外,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会影响辛迪加投资的分段投资,当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很高时,与监督成本较高,辛迪加投资的分段投资的次数也就越多;反之,当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低,与监督成本较低,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少。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性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来分散与规避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采用的投资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普通股、可转换证券等以及这些工具的组合。考虑到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条件的变化,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阶段,如在中小企业成长期和扩张期,宜采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进行投资;而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的阶段,例如在中小企业的成熟期,则可采用购买企业债券、普通股等方式进行投资[18]。

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分阶段投资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第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每一次投入都会以相应的对中小企业的信息采集为前提,而这种信息的采集就意味着对中小企业实施了监控。如果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时间间隔越短,投资的次数越多,就表明中小企业被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监控越频繁,这样,可以保证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及时从劣质的中小企业退出,减少投资决策不当所造成的投资风险。第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分阶段注入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分阶段投资使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始终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如果中小企业要想继续得到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资本注入,必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三,在分阶段投资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家的人力资本是分阶段付出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利用这种机制能够有效避免事后谈判地位的下降。

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中小企业角度来看,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来说,分阶段投资同样是有好处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清晰,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与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难度会慢慢降低,即中小企业的谈判地位会因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而不断提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事后意外情况的发生会增加契约履行过程中中小企业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交易费用,而且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费用就会越高。因此,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分阶段投资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所造成的交易费用。在每一轮的投资中,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都会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谈判地位会发生变化,因此要对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谈判地位重新认识,签订新一轮的投资契约。这样,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各方履约的不适应成本就会降低[19]。

(二)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是指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将投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以组合投资的形式在不同的项目上进行投资。高风险、高成长性与高预期回报相伴随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重要特征。组合投资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成为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主要形式包括项目组合、地区组合、时机组合与管理组合等。

1.项目组合的辛迪加投资[20]

项目组合是指辛迪加投资同时投资于不同产业类型、不同风险系数的多个项目或中小企业,“不把所有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项目组合的对象选择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辛迪加投资的成败与兴衰。一般而言,辛迪加投资在运作期间内会投资于多个左右的项目或企业。在确定项目组合时,通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风险与收益评估。

2.区域分布的辛迪加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辛迪加网络近似于一个互联星型的网络结构,即区域内高质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位于网络中心,其有选择地向区域内、外的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发出邀请,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接受其邀请,从而辛迪加投资地区组合开始形成[21]。辛迪加投资的按如下三个原则进行区域投资。第一,社会经济政策环境优势原则。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成为辛迪加投资选择投资项目地理位置时关注的重要因素。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是我国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优先选择的地区。第二,就近原则。在投资项目地理位置选择上,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要与中小企业保持经常接触,辛迪加投资往往希望选择离自己所在地比较近的项目或企业。第三,自然资源优势原则。在投资项目的地区选择上,自然资源的禀赋也是辛迪加投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考虑的因素。例如,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果能够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时机,有效地利用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资[22]。

3.时机组合的辛迪加投资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根据投资收益与风险的预测,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分配资金,在合适的时机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这就是所谓的时机组合。在中小企业的成长每个阶段,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可能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是不相同的。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后期,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风险较小,但潜在的投资收益也越小;在中小企业的发展早期,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风越大,但潜在的投资收益也越大。此外,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因此,在哪个阶段进入中小企业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4.管理组合的辛迪加投资

由于信息不对称,私募股权对不同的项目与企业有不同的管理侧重点,其管理行为在各项目与企业上作合理的调整与分配,以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行为组合。在投资后不仅“领投人”,“跟投人”也会对投资项目与企业实施管理参与和监督,以实现更高收益与分摊风险。私募投资家进行的这类联合投资方式及其后续的相关活动即私募股权投资辛迪加运作管理。对投资项目与企业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由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要同时投资多个项目或多个中小企业,出于对管理成本、收益与风险的考虑,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必须合理安排其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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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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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股权投资意义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体制成为了行业变革的新模式,“股份制”凭借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得到推广。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股权投资”丰富了金融经济的运作方式,对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均有多方面的经济意义。对于投资方来说,股权投资不仅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也是促进资金利用率最优化的有效方式。对于被投资方而言,通过向市场投放股票、货币基金等,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储备,为后期经营与规划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证。

二、新时期股权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从最近几年股权投资市场行情看,股权投资为投资方、集资方等创造了双向性的发展机遇,满足了市场经济资金流工序关系的均衡性。但是,受到主客观条件影响,股权投资依旧存在着明显的风险性特点,常见风险及成因如下:

(一)主观风险

股权投资主体由投资方、被投资方两大要素构成,前者是资金持有者,后者是资金需求者,投资主体操控失误是引起风险的主要原因。首先,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经验状况不熟悉,盲目地将资金投入企业,或对股权项目缺乏详细的预算分析,导致股权收益分配达不到预定的指标,这些都是投资人决策失误造成的风险形式;其次,集资企业因内控决策失误,导致日常经营失败,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向投资方支出收益,股权投资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失效。主观风险发生是由主观判断、决策执行等方面造成的。

(二)客观风险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改革阶段,金融集资模式依旧存在着许多风险,一些客观因素也会造成股权投资风险,这些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相关。一方面,市场环境变动引起了股票买卖价格的涨跌,当股权价格低于投资本金价格时,投资人要承担资金流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家对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之后,银行利率、股票价格、企业决策等均会发生不同的变化,超出股权投资预期范围之后,势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隐患。客观因素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意味着股权投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三、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

针对传统投资决策存在的不足,无论是投资方或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做好投资风险的防控工作。笔者认为,股权投资风险控制需从优选目标、充分调查、合理预算、科学决策、管理跟进等方面进行。

(一)优选目标

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了解投资对象信息,从盈利的增长性和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角度考虑投资目标的选择。股权投资追求资本金的安全和长期稳定的回报,理想的投资目标是能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可观的收益。选好投资目标的关键所在是寻求盈利性和风险性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二)充分调查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也可通过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或直接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对目标公司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投资调查目的是为了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料,揭示目标公司的显性和隐性风险,进而提升股权投资的合理性,提升股权项目经营的收益指数。

(三)合理预算

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不能算是一笔好的投资。为了防止财务决策失误风险,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投资回报期要控制在10年之内。投资方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预算调控及收益评估,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回报。

(四)科学决策

股权投资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有时在企业之间是为了强化商业纽带关系,影响或控制被投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或下游分销商等行为。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不佳或至破产清算时,投资股东也要承担相应投资损失。因此进行投资决策时,宜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尽量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和方法进行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切忌主观臆断,盲目行事。

(五)管理跟进

在从投资决策的源头上努力控制投资风险同时,时刻保持对投资项目所在行业、产业的跟踪及参与企业管理,也是保证投资价值回报的重要手段。股权投资不同于一般财务投资,需要投资人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运作,促进企业成长同时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结束语

我国市场经济正朝着开放性方向发展,各类商业投资活动越来越多,金融产业股权投资是市场比较热门的投资活动之一。尽管股权投资为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创造了共同效益,但是其同样面临着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各种风险,强化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是极为关键的。

参考文献:

篇11

一、股权众筹的含义及特征

1.股权众筹的含义

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而进行融资模式,具体是指公司出让一定的股份面向中小投资者,投资者通过货币购买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收益。同时有人称股权众筹为“互联网化的私募股权”。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它不但有着传统众筹模式的特点,即投资者范围宽泛、投资机构扁平化、也有着其独特的结构改变。

2.股权众筹的特征

(1)股权众筹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投身于自主创业这一领域,因而更多的创业者更需要一种快速有效的融资机制。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的便利性将融资项目与线下的投资者连接起来,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为创业融资提供便捷的融资途径。

(2)大多数的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投资金融相对较小

根据Crowdcube所统计的数据来看平均每个有104投资者,投资者出资范围在10英镑到25万英镑不等,平均每人投资2,500英镑,只有6%的投资者愿意投资5万英镑。因此,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人数多,但投资金额较低,大额投资只是极少数。

(3)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筹资者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以及企业发展缺乏稳定性,天使投资和风投机构所要求的准入门槛较高。因而,企业很难通过天使投资和风投机构筹集资金,而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的出现正好弥补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方面的空缺。

二、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分析

在我国,股权众筹是从2011年引入的,同年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正式上线,之后大家投、原始会等众筹平台相继成立。这些年以来股权众筹发展趋势愈加猛烈,2014年以来,相应的监管部门多次提及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随之也被广泛知晓,并逐渐得到政府的许可。2015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已达到113家,截止2015年的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总额达到54.76亿元,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股权众筹主要面对的是初创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募资比重已经达到82.82%,由此可见,股权众筹融资已逐步被大众所认可。

公众的财富增长促使了公众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增强,因此股权众筹可能成为他们投资方式之一,预计18-40岁新兴崛起的高收入阶层将会是未来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但是,随着企业在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股权融资时,也产生了一些风险问题。

三、股权众筹的风险

1.股权众筹自身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首先,投资者是以币资金来购买股权的形式进行投资,而股权投资的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受项目整体的收益情况、分红规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决定了股权众筹的不确定性较高。

其次,股权众筹一些环节的机制不够健全,尤其以投后管理和退出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较高。健全成熟的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拥有完善的融资体系,且管理机制相对健全,从而有效的管控风险,保障了股东相应的合法权益。

同时,互联网所引发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本身就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黑客技术以及木马病毒都会使得投资者与筹资者相关信息丢失从而对投资者和筹资者造成财产危害。

2.股权众筹本身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1)股权众筹将面临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会触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经营模式吸收资金这一红线。其次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融资,属于开放性的融资活动,因此融资者在具体实施期间可有有漏可钻。再次,股权众筹是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来购买相应的股权,投资者通过其所持有的股权变现或者收取企业分红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收益,因而可能触及在一定期限内以相应的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给投资者这一红线。

(2)非法发行证券也是股权众筹所将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为股权众筹没有设定准入门槛,直接面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融资,将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证券,其将面临严格的法律惩罚。根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如果没有对大众投资者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或者面向超过200人进行融资,就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非法证券。

3.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所存在的风险分析

(1)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还可能面临入资方式的风险

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规避《证券法》中相关规定“未经核准的企业或个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效证券不得超过200人”便会采取例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融资。因为目前股权众筹进行融资大多是“领投+跟投”,因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会设置相关规定,例如,领头人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而跟投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权众筹平台通过这一限制可以确保投资人数在50人左右这一范围,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不仅可以确保投资金额达到最大,而且不会突破相关的人数限制。但是这种模式下的决策过程中会在造成所谓的领投者与跟投者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和损害跟投者的相关利益。

(2)股权众筹可能面临投后管理及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有限

因为在我国,未上市的公司不能公开进行股权交易,且流动性收到一定的限制。因而造成投资者有意通过股权出让的方式来获得收益的方式并不容易。投资者只能通过私下交易进行转让,因此退出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

(3)股权众筹面临众多中小投资者所掌握的少数股权的控制风险以及相关的利益冲突

因为,在整个股权众筹融资的过程中,大多数投资者都是进行的小金额投资,因而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权比例也是占全部股权比例的一小部分。由于众多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较少不及融资企业原始股东的股权比例,因而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力远不如大股东。因而可能会造成众多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我国股权众筹筹资风险的监管对策

1.完善我国相应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股权众筹平稳有效发展的前提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能有效规范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同时也能为股权众筹提供强力有效的风险保障。目前中国在股权众筹领域的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管理股权众筹。首先,通过法律层面来定义股权众筹的范畴,从而有效的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其次,设立对投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完善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相关的制度。

2.加强网络交易的规范化和准确化,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因为,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物,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融资,因而加强互联网交易的规范化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详细准入标准、互联网融资细则、股权众筹平台的网络融资许可等相关措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法性以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秩序。

3.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相关利益以及监管是股权众筹需要权衡的重要因素

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行业之间的规则等细节还在摸索之中。对于股权众筹相关的监管措施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为基础同时兼顾企业的发展、防范风险。一方面,不仅加强股权众筹平台规范化经营,同时注重建立合理完善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的股权众筹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强调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作用。2014年4月“中国股权众筹联盟”这一民g组织在北京成立,同时了《中国股权众筹联盟自律公约》,成为自律行业的一个典型范本。

五、结语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产物,它能够强力有效的推动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任何事物在其初创阶段必然出现更种问题,各种风险,但这些问题、风险不足以掩盖股权众筹其独特的作用,也不足以成为我们阻碍股权众筹发展的借口。针对股权众筹所存在的风险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不同的监管渠道来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地为股权众筹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监管部门的及时督查、行业群体的自律检查都是规范融资行为的很好开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借鉴海外其他国家已有的股权众筹成功的经验,并不断寻求一种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企业的股权众筹发展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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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筹的来源与定义

众筹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早在17世纪,诗人Alexander Pope使用征订的方式将希腊史诗巨作《伊利亚特》翻译成英文并出版的时候就出现了。更有意思的是,1884年,美国的自由女神像也是采用众筹的模式在6个月内筹集到超过10万美元的资金建造的。现代的众筹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筹资,该模式正式开始的里程碑是2008年综合类大众众筹平台IndiGoGo和2009年Kickstarter创意方案众筹网站平台的建立。

众筹根据标的物和目的性不同可以分成以下类别:回报众筹、公益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

回报众筹是指投资者对公司或者项目进行投资,最终会获得服务或者产品。最典型的平台是美国的Kickstarter和IndiGoGo,以及国内的点名时间。

公益众筹是指投资者对公司或者项目进行无偿的捐献,以帮助有需要的人或物。目前比较典型的平台是美国的Wasti。

债权众筹则是指投资者对公司或者项目进行投资,从而获得一定的债权,将来的某个时期将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债权众筹也就是目前比较普遍的P2P,在国外已经有两家比较出名的债权众筹平台,它们分别是LendingClub和Prosper。

股权众筹,也可以称为股票型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进行投资,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形式上和公司到交易所发行股票类似,但现在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

2、股权众筹国内外的发展概况

股权众筹在国外发展已经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尤其是2014年4月美国通过的《就业法案》(JOBSAct),股权众筹走上了快车道。因此无论从股权众筹的融资金额、融资企业、股权众筹投资者、股权众筹法律环境等都比国内走前一步。其中我们以美国著名股权众筹网站Wefunder为例,Wefunder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15日,Wefunder的注册投资者达34254人,已经累计实现向超过20家处于种子期的初创企业实现投资300万美元,其投资组合的价值于2013年8月已经超过5亿美元。

国内股权众筹诞生于2013年,而2014年则被业内称为国内股权众筹的元年,根据清科集团的股权众筹研究报告的统计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项目1423个,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项目430个,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以初创期企业为主,所以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2014年10月31日,在深圳举办了中国(深圳)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并成立了国内众筹行业的首个股权众筹联盟。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比较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众筹模式已经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尤其是过去三年P2P债权众筹平台在资本的推动下大面积的推广,很多年轻人已经从认识、接受到参与P2P债权众筹平台的投资与运营了。随着众筹模式的进一步深入,股权众筹作为了众筹模式的深水区也从2014年开始正式运作了。正如P2P债权众筹一样,运作股权众筹也需要一个平台,那么究竟股权众筹平台是怎样运作?它们的业务定位、运营流程和产品如何?以下将根据对在国内较为具有代表性的天使汇、大家投、人人投、众投邦等四家平台进行深入研究,从业务定位、运营流程、产品与服务特色等三个方面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特点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为第三部分风控机制的讨论打下基础。

1、业务定位

不同的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定位不一样,其中大部分以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等高科技行业为主,其它创新经济体为辅,较有特色的是人人投是以专门以线下的加盟店投资为主。我们可以通过表1看到各大主要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定位及详细项目分类。

2、运营流程

借鉴国外的股权众筹平台和国内的实际情况,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流程大致相同,一般分为投资者和创业者两个不同的角色,创业者基本流程可以分成注册账号及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及发送商业方案合格项目上架项目线下与线上路演项目筹资线下增资手续;投资者基本流程可以分成注册账号及填写个人信息审核通过成为投资人后查阅项目选择项目线上或线下约谈项目投资线下增资手续;简化流程如图1所示。

3、产品与服务特色

虽然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的流程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每个平台定位的差别,各自都有一些自己独特的地方和创新之处,这里面包括投资人要求、众筹规则、推广模式方式等。表2从此三方面对天使汇、大家投、人人投及众投邦这四家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比较

(1)投资者要求

(2)投资规则

(3)项目推广方式

三、风控机制

1、股权众筹风险概述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让股权众筹成了2014年互联网金融最热门的话题,不少人已经认为股权众筹会成为接过P2P债权众筹的火炬,让互联网金融继续大步往前推进。但是作为新鲜事物,机遇到来的同时也意味着很多的风险,本部分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在目前阶段存在的风险。

(1)法律风险(非法集资)。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股权众筹的出现本身就是通过互联网,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向分布在各地的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转让公司股份。如果对于该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触犯踩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因此,股权众筹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法律风险。

(2)欺诈风险。股权众筹一方面是满足创业者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丰富社会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股权众筹的企业一般是初创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在读生创立的公司,因此并没有沪深股权交易所或者新三板交易所等传统交易所对于企业较为严格的审核,风险相当的高。这里面的风险之一就是欺诈风险。因为相当大一部分的项目只是通过互联网介绍公司的情况,这里可能包括商业计划书和视频,那么就不排除有欺诈的可能。当然,目前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取“领投+跟投”的模式,领投人一般是由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眼光和经验对项目或公司进行筛选,跟投人则基于对领投人的信任跟进投资,从而降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所带来的风险。这个模式一定程度解决了欺诈和失败概率的问题(下一点会详细讨论),但是由于从而又诞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领投人和创业者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双方私下达成某种协议,那么对于该项目的跟投人是相当的危险。因此,股权众筹需要解决的第二种风险是欺诈风险。

(3)失败概率风险。“创业成功是偶然,失败是必然”这句话是风险投资行业非常经典和常用地被用来点评创业项目时的话语。这句话也揭示了股权众筹的第三种风险――失败概率风险。股权众筹从某一方面可以理解成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的互联网化现象,让非专业投资者也能参与到过去不能接触的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领域。但是股权众筹的出现并不会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概率,因此失败的概率仍然非常的高。

(4)资金风险。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一般有限定时间和限定金额,并且资金通常是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划转的,因此,会存在多种资金方面的风险。第一,计划融资的资金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募集完成,由于出于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负责,股权众筹平台会限定融资的企业或团队在该平台募集资金时需要签订一份唯一委托融资的协议。如果该股权众筹项目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募集到最低限额的资金,那么意味着该次股权众筹融资失败,可能会给本身已经资金匮乏的创业者带来资金短缺的风险。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创业者和意向投资人会商议本次股权众筹的总金额,但是由于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目标融资额度并不是固定一个数额,要么采取浮动空间或甚至是无上限的限制,从而就会引致有些时候除了第一点说到的融资不足外,也会出现超募的现象,即意向投资资金超过项目原计划融资的资金。这种情况下会造成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人数和金额的不确定性,会带来资金监管上的难度和风险。第三,股权众筹是在一个时间段完成的,因此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会有一个“资金池”存放募集的资金,当项目募集成功,资金才会流转给创业者使用,同时资金安全永远是投资者将钱投出去之前考虑的问题,由于目前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会让投资者先将资金转到股权众筹平台,再由平台以投资人的名义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P2P(债权众筹),每个股权众筹项目涉及的金额会更加大,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是一个风险。

(5)操作风险。股权众筹由于涉及到工商登记的问题,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会存在不少风险。如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来投资会需要投资者将身份证原件寄到股权众筹平台,委托平台办理工商注册和登记。众多身份证原件的寄送就会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2、风控机制建议

结合股权众筹平台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目前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做好风险防范应该放在第一位,不然风险的爆发会把处于萌芽状态的股权众筹模式扼杀。股权众筹平台要想进一步发展,首先需要做好的就是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在运营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严格的投资者审核与充分的投资者教育。任何投资都会有风险,风险和投资是一对影影不离的双胞胎。因此,作为股权众筹平台首先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向投资者充分地披露股权众筹的风险,设定能够参与股权众筹的门槛。对于投资者的审核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是收入水平或者现持有的资产能够达到中产或以上水平,并且参与股权众筹的资金只能占其收入或资产的一部分,以确保投资失败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是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行审核,主要通过投资者过往的投资案例或所从事职业的进行。

(2)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由于股权众筹资金的周转问题,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与银行等可信赖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第三方的资金监管。

(3)适当的项目审核机制。虽然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并非是项目或企业的投资方,但是为了减少欺诈风险和打造平台的品牌,平台方有责任和动力对申请进行股权众筹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审核。

(4)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因为通常无法实际地考察项目,并且该类项目大部分是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这些企业或团队并没有像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那样有非常严格的审核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但是适当的信息披露相当重要,不但是在融资前,在融资后也是非常重要的,借助互联网具有高度透明性的特点,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欺诈的风险。

(5)领投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目前较为流行的“领投+跟投”的模式可能是目前最适合于股权众筹的模式,但是要充分发挥该模式的作用需要将该机制做得更加深入和细化,尤其是对于领投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领投人通过领投项目而获得一定的股权或收益激励,但同时需要有约束机制,除了需要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外,还需要定期汇报所投项目的进展,及时与其他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四、总结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初步了解到股权众筹的概况及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在业务定位、运营流程、产品与服务特色等方面的比较。借助这些的比较与分析,总结出股权众筹具有法律风险、欺诈风险、失败概率风险、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五个方面的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风险和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及金融环境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进行严格的投资者审核与充分的投资者教育,二是建立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三是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审核,四是要有适当充分的信息披露,五是将领投人的权利与义务有机的结合。

股权众筹作为今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航向,而股权众筹平台正是驶往该航向的帆船。股权众筹平台不但需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的运营模式,还需要重点关注风险,将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让股权众筹这艘帆船使得更快和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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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方式相反,它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募集,它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哥哥阶段的权益投资,例如创立资本、研发投资、增长资本、夹层金融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资企业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 稳定性,提升该市场的安全性。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一般金融工资工具所没有的的诸多优势,例如:专业治理优势、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来源广泛且安全性比较高等。但是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之一,它同样具有风险性,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就会导致投资失败,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时会影响到我国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流动性低、高风险性,投资专业要求强、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加大管理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系统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的一种外在风险,比如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系统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又往往不能够提前预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市场投资环境以及制度环境还不够良好,主要会受到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风险的影响等。政治风险就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会受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影响,如果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环境比较动荡,那么就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各个主体的收益状况,进而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政策风险就是指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会间接改变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而会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利率风险就是指在投资金融市场中它的收益状况会受到利率的影响,银行利率升高则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利益下降,相反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升高。除此之外,系统风险中的购买风险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为市场带来相应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推出往往是要通过回笼资金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2.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者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进而会给其中的一方到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就会引起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没有明确飞法律规定,在进行募集时主要靠合同双方的信用来进行,这样也就加大了风险性。如果投资双方的信用度比较好,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信誉度较低,双方的风险就会增加。一般情况下,市场运行状况较好,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高,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投资者回报,相反回报率会下降。而且我国现行的市场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外部又缺少相应的监督,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加大投资设的风险。

(2)投资机构自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性,它与其他投资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员工素质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其操作企业一般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所以员工的自身组织将会影响到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在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经验以及视野等会直接关投资数据,如果数据分析不准确就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信息搜集是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首要步骤,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信息,在分析中找到最佳的投资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效益。但是如果分析失败,也会导致投资的失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措施

1.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应该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应该要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投资的规范化。投资机构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考虑我国投资政策,中国相关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加强对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严密分析,加大对市场动态监测,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做好准备。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时,管理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保证投资回报率,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变化信息。除此之外,在管理时,投资机构需要回避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系统风险转化和规避方案,进而来减少管理系统缺陷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该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优化,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机构的收益率。管理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把握好政策走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2.投资者管理方法

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时,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进而减少投资风险,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管理方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拥有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升投资的管理水平。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自身鲜明的投资风格,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其次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时,需要保证对方拥有比较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证券市场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在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员要明确投资理念,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加有利地位,实现投资回报。第三,要不断优化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和积极的管理同样重要,每个企业在做好投资基金管理时也需要做好治理工作。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治理的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时同样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效率化和精细化,最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

四、总结

通过上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升投资的效益,降低投资存在的风险。在投资管理中需要投资相关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分析,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