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相关论文实用13篇

建设工程法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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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简介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法”,它缘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进一步理解掌握教材中相关知识、原理。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作为主要教学素材,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案例背景中,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交流等形式,培养学生在面对实际工作情景的分析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思想,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许多课程教学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突出的优点:(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枯燥的知识具体化,使之处于形象生动的情景中,通过联系实际工作,缩短教学与实际工作的差距,让学生可以更清楚、更深刻地理解掌握相关知识原理。(二)案例教学可促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在教学中教师鼓励学生自主探索,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完善的方法。(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纯由教师讲学生听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讲授变得生动活泼,从而有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达到灵活应用举一反三的教学成效。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首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法律规章知识,这些法律规章知识本身显得抽象,也比较枯燥乏味,采用传统课堂教学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章知识具体化,通过建设活动工作中实际案例情景,拉近教学与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其次,教学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目的在于应用,学生将来毕业后在建设活动工作中,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规章知识,做到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当履行应尽义务。这就要求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应结合建设活动实际工作情景,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实践应用性。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最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决定了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目前,国家在各行各业广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业也不例外,学生将来毕业后参加各级各类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时,建设工程法规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考试试卷考核的内容来看,主要通过一些实际工作情景或案例的形式来检测考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来看很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

三、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引入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相关建设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确定相应教学目标,然后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案例背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帮助学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所以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案例,案例教学也就无从谈起。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教学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通常应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实践性,指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案例应符合建设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相关建设活动;二是相关性,指教学案例必须与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紧密相关,能有效地实现相应教学目标;三是代表性,指教学案例能反映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情况,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四是全面性,指教学案例背景资料应尽可能涵盖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内容。例如,在学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时,在实际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施工单位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情形严重的甚至可能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选择时,则应尽量涵盖什么样的投标文件会被拒绝,或者成为废标,甚至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方面的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背景资料】

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规定2011年3月15日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时间,2011年3月16日上午9:00为投标截止时间。A、B、C三家公司在2011年3月14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A公司由于路上塞车赶到投标现场时已是9:01,但此时开标工作尚未开始,B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30递交了投标文件,由于时间仓促投标文件密封签上忘了加盖单位公章,决定在开标时予以澄清说明,C公司在2011年3月16日上午8:45递交了投标文件,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一项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问题】

招标人是否应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说明理由。

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应作废标处理?说明理由。

招标人对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可做怎样的处理?说明理由。

(二)案例讨论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目的在于配合课堂教学进度,通过教师教授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然后进行案例引入,组织案例讨论。例如在讲授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知识后,引入上述案例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和督促学生应用招投标法知识,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小组讨论、集中交流,最终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步骤:

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一般提前一周左右印发给学生,学生课前预习熟悉案例,然后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拟写发言提纲。比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教学时,我将上述背景资料及问题提前分发给学生,有的学生非常认真,上网搜索招投标法相关资料,有的走访招标公司、施工企业,请教有关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案例讨论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教师要做好学生课前准备的检查督导工作,并将学生拟写的发言提纲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为了便于案例讨论顺利开展,采用4-6人一个小组的形式进行。由于学生个体素质的差异性,在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时,一般遵循“异质分组”的原则,即各小组成员由不同层次学生组成,推选组织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小组长。各小组长负责召集本组内学生进行组内案例交流,这一阶段工作可安排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综合各人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推荐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作为小组代表,准备参加全班的案例讨论。

全班案例讨论,各组代表发言。全班案例讨论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为保证公平性,发言顺序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在各小组代表发言时,要求其他各组成员保持安静,并做好记录;第二阶段各小组观点相互辩论,目的是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最终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例如,在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在案例讨论阶段,根据前述案例背景资料对问题1,有的小组认为招标人可接受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路上塞车属于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同时迟到仅1分钟时间且开标工作尚未开始,不会影响到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有小组认为招标人应拒绝接收A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理由是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为9:01,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是9:00,依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对问题2,有的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为有效标,原因是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显然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过澄清说明之后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也有小组认为,B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文件密封签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可能会影响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失去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对问题3也引起了各组间的激烈讨论,大家各执己见针锋相对,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阶段,教师的主要工作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有序、自由的讨论氛围,不必参与讨论和发表个人意见。

(三)案例评价总结

在学生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讨论结束后,首先,教师应对各小组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评价,依据各小组表现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一般三类等级,并记入平时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期综合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以此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其次,教师要根据案例背景资料及问题,并结合学生小组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阐明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分析的要点,指出各小组发言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前述招投标法案例教学时,根据背景资料对问题1的分析应主要围绕“投标截止时间”这一要点进行,并结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展开论述,而不是从“情理”上去推论,情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面谈到的各小组对问题1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孰是孰非也就不言而喻了。最后,在教师评价总结结束后,要求学生进一步独立撰写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报告,由教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锻炼学生运用建设工程法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对有关建设工程法规条款知识的理解。

实践表明,建设工程法规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枯燥的法律法规条款知识融入生动形象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引入、案例讨论及案例评价总结教学环节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力,加深了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最终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建设活动过程中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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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设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程序,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执行与守法;使学生受到基本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训练,熟悉、掌握土木工程专业人员执业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工作中的法律适应意识,树立法制观点,从而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整门课程的知识单元、知识点及学时分配如表1所示[1]。

2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及知识重点

本课程是研究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中基本法律内容的制订、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要件的构成、法律适应的条件、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执法与守法。主要学习内容有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及村镇建设法规;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等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法规。通过课堂教学,习题、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要使学生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

①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办法,并了解建设法规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②了解我国工程建设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及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③了解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执业资格管理的内容;

④了解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概念及我国城市规划的立法概况、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和原则、审批制度等,熟悉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

⑤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关于招、投标人的资格及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定;

⑥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规定,掌握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概念、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

⑦了解工程监理的作用、工作程序及内容,理解并掌握工程监理的概念及监理工作中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⑧了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教育、保证、处理制度;

⑨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了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及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熟悉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行为主体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⑩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索赔的概念,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签定和履行的原则及合同主要内容,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与依据,熟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合同的保全制度。

此外,根据课程内容以及实际工作中所常遇的问题,同时做好学生的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内容上:

①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与内容;

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认可与管理;

③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执行与监督;

④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与监理工作的开展;

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内容与执行;

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内容与履行;

⑧城市规划内容与实施的法律规定。

3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本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为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必须精选内容,研究教学方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宜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社会调查、工程实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互相配合进行。总结以往的教学经验,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3~5]:

3.1 教学上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紧密联系近年建筑市场上所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展开教学。比如在工程中常见的业主对承包商的质量索赔、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商对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的索赔等等热点问题,这类问题在学生今后从事专业工作中都很有可能遇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让学生接受到这方面的充分学习与训练,这样才能收到十分良好的教学效果。

3.2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拓宽,而课时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对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可采取文字表述与图片相结合,对于案例分析可将分析案情思路制作程流程图表,使教学内容活泼生动,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到所要求的知识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3.3 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传统教学以教师灌输知识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样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在建设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建设法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但案例教学首先得充分掌握有关案例材料,这是案例教学要解决的难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获得有关材料。一是依靠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大大方便了案例的收集,网上的内容丰富而繁杂,需要教师认真甄别选用。二是全国注册造价师、建造师等考试都有《案例分析》科目,在案例分析科目中涉及法规的章节,其案例非常典型,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引入教学。

4 结语

提升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质量需要任课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反思,总结出好的教学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根据该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讲授时应注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多途径获取知识的能力。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只有将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不断改革,培养知识型和应用型合一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实际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左恒忠.建设法规教学大纲.长沙理工大学,2011.

[2]朱宏亮.建设法规.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3]张静.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35):224-224.

[4]李小娟,梁学杰.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索.经济研究导刊,2010,(12):22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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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档案界对档案一体化管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文档一体化是机关内部文件和档案的流程交互过程现模式为:文书部门一档案室。强调前端控制。第二种观点认为文档一体化是文件、档案全程管理。实现模式为:文书部门一档案室一档案馆。淡化文件与档案的阶段划分,强调全程控制与管理。从理论上讲,前端控制思想和后保管模式是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理论基石,我国传统的文档管理更多地关注文件、档案各自的作用和意义,把文档一体化当作档案工作对文书工作的提前介入和参与。这样的理解是比较狭隘的。我们应结合国情,全面和科学地把握机关文书工作、档案室与档案工作的有机联系,更多地关注电子文件管理的起始点、管理的跨越部门和管理的连续性,强调全程控制与管理。

二、文档一体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体制与文档一体化管理不相适应。表现在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分属在不同机关的领导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我国档案工作统一归国家档案局领导,军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及地方各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负责对全国、本地区、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而文书工作又分别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领导。这种分属的领导体制严重制约了文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2.电子政务系统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不够。目前电子政务运行多数是“一把手工程”。在实际工作中,电子政务设计部门意识不到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不主动征求档案部门的意见。档案管理部门信息闭塞,只是忙于自己的档案信息数字化和数字档案系统的建设,主动参与不够。结果是电子文件的有效控制和收集都存在较大的困难。

3.文档一体化建设法规标准缺失。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末建立了一套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为保护和保存电子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电子文件形成越来越多,档案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电子文件的控制技术虽然在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好解决的问题,关键是与文档管理相配套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严重缺失,还没有建立起既有阶段又有层次的法规标准体系。

三、文档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文档一体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我们要适应时展要求,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档一体化理论,建立健全与文档管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文档管理工作具有高效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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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及部分配套法规颁布以来,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内容,同时也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方法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行源头控制的最佳途径,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占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各地开展情况不平衡,目前职业病危害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阐述并探索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工作中,如何完全准确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正确选用评价方法、客观科学的作出评价结论,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单位做好职业病一级预防,为新的评价技术规范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质量。



1 认真熟悉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的。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有的预评价报告缺少有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以致对某些内容没有评价到位;有的引用过期或已经作废和与职业卫生法规不一致的法规标准、行业内的法规标准等[2]。



由于国家的法规标准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建议评价人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正确理解法规标准,切忌将原则性的法规、标准直接引用作为建议;对于不同建设项目,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有差别,不能遗漏,做到引用信息的完整准确;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对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对于那些在评价中涉及不到的标准及法规,则不需再报告中,避免冗长。因此,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评价工作符合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原则。



2 评价范围要全面



按规定对于新建工程评价范围就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资料中被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但是,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辅助设施、原有工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会被忽略。因此,只对设计资料中列出的工程组成部分作为评价范围,显然是不完整的[5]。对于技改、扩建和技术引进项目往往会涉及到部分旧设备的利用问题,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有关的的旧设备利用内容的评价易被评价人员忽视,甚至缺少改扩建项目和旧设备之间相互影响的评价内容,把改扩建项目按照独立存在的新建项目进行评价,使评价结论不完整[3]。



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要按照《评价规范》和《技术导则》规定的范围进行全面调查。在全面调查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还要将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旧设备的利用问题纳入评价范围作评价[4]。



3 选择恰当的类比方法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运用自身开展评价的资料累积和尽可能调查收集类比对象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多个类比对象的调查结果加以综合进行类比的办法,进行全面或者局部的比较评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找不到各方面均相似的类比企业,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建设项目中不断被采用,很多建设项目在国内很难找到与之相同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符合类比原则的企业作为类比,不仅要比较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还要比较选址、总平面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5],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于类比企业的选择要注重可比性,当确实找不到可比性较好的企业时,我们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各工序分别寻找类比企业,逐一进行类比,或者可以多选几个尽可能相似的企业,通过认真比较其间的差异,以确定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人员应尽可能深入类比企业进行卫生学调查,了解职业卫生和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状况、存在问题、可取的经验与做法。注意比较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劳动者操作方式、接触时间等的异同。对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收集以前运行期间的危害监测、评价资料。



4 全面地进行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内容,是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评价人员多是以预防医学专业为主,缺乏工程卫生知识,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分析,只是把设计书的工艺流程说明、工艺流程图、设备详细列表的电子版本原样照搬[2];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中的工程分析包括技术路线、简要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其自动化密闭程度、原辅材料、中间品及产品、建筑卫生学要求、各项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等工程卫生学方面多数情况下只是确认有或无,基本没有按有关设计卫生标准详细进行工程技术分析,对工程卫生学评价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形成走过场,严重影响评价的质量。



建议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要求准确无误。重点是要识别到底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于哪些部位,尤其是急性职业中毒好发部位,还有哪些部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没有到位;并且提出存在的问题,思考可能的建议方案。



5 合理地判定职业病危害程度



2006卫生部以第49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令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但是如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只是做了定性的规定而无量化标准;同时也没有确定危害程度等级的定量分级法。由于目前所用的粉尘和毒物卫生标准,即粉尘和毒物职业接触限值和过去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再用,而目前又无新的分级标准,所以无法对粉尘和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的分级和评价[3]。建议新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为基础加以完善后作为职业病危害程度判定的依据,是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更为合理、更接近实际[6]。



6 准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辨识应重点分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工种、接触人数或接触机会多、危险性大、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深入全面,否则,往往防护措施不到位,预评价结论也会出现偏差。将一些危害性不大的岗位忽略或简单分析即可。除要准确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还要准确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有的评价报告对健康影响分析完全照抄书本,与所评价项目中的接触机会和作用方式所导致的健康损伤问题有较大差异,缺少针对性[5]。



认真、细致地研究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对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部位、种类、存在的形式以及生产过程的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拟采取的防护与应急救援措施[7],甚至废弃物以及生产设备等的名称、用量等都应充分了解,针对可能造成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个不能漏下,一一提出。



7 制定全面、科学、客观的预评价结论



由于缺乏定性的依据或规范,建设项目存在属于《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物质,即使极其微量也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有的建设项目的化学物质的用量和消耗量了解不够,对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机会、作用时间、作业方式、投料方式等没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实际操作中劳动者不可能接触到或造成危害的概率很小,被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类[8];有的项目化学物质毒性不高,但用量大,接触机会多,极易造成职业伤害事故的却被列为一般项目,这样就极易干扰了预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预评价结论应简明扼要,包括定性(是否使用高毒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产生急性中毒事故建设项目等)和定量(危害程度第几级,综合指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率、符合率,检查表得分等)结论。最后,指出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是否可提交卫生行政部门[9]。为避免预评价结论的扩大化,建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进行区域划分,实行区域管理[10]。卫生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性质,分清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在对建设项目下结论时,常采用评价组和专家组会议的方式,结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评价结论更加准确。



8 综合建议



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更多的量化评价指标,同时不断公布有关标准修订的信息,使评价工作更趋科学。评价人员应掌握职业卫生、卫生工程、建筑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支持,加强与相关专业的相互学习与交流,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评价类比资料库[5]以及将各行业典型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整理,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数据库,评价机构之间实现资源共享。随着职业卫生标准的不断完善,这项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7.10.27.

[2] 邹立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常见问题分析[J].中国职业医学,2007,34(4):314-315.

[3] 李奎荣,余善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常见问题的探讨[J].中国职业医学,2007,34(3):225-226.

[4] 徐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若干问题[J].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8,11(11):1758-1759.

[5] 沈月华,杜洪凤,徐涛,杜秋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8,23(3):161-163.

[6] 林嗣豪,王治明,唐文娟等.职业危害风险指数评估方法的初步研究[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24(12):769-771.

[7] 王志勇,王心韬,罗颖,魏木水,吴安生,林文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实践与认识[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5,11(6):64-66.

[8] 沈革,孙德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3):208-209.

[9] 毛国传,冷朋波,陆蓓蓓.浅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程序[J].职业与健康,2005,21(5):741-742.

[10] 张传会,徐秦儿,张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实践和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6,24(4):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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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筑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逐渐健全、发展、完善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受我国经济体制环境的局限,各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是这一时期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改革开放后,随着建筑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急需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法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1月颁发的《建筑法》成为我国建筑法律体系的龙头。如今,建设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我国经济建设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而建筑业及各种工程项目的管理也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学习《建设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规》课程对我国建设领域内现行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它是工程管理专业及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建设法规的基本体系以及概念,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概念及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有所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的建设法律意识,增强学生适应建筑产业发展所需的综合能力,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建筑类专业对法律课程的淡漠,对课程设置及其教学方法等问题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教学方法没有从建筑类专业的专业需求和学生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从而使得学生的相关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差强人意。另外,《建设法规》课程由于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学习兴趣。目前,在高校教学的课堂上仍然是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

造成上述情形有多种原因,如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时间精力紧张,疲于数量而无暇顾及质量;学校的教学条件较差不能实现相应的教改;学校安排的学时过少无足轻重,教师不愿意对教学过多投入;或四个班以上集中授课课堂过大,组织困难,等等。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大环境对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二是教师自身对教与学的认识有待更新。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原因。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使师生关系还停留在“以教师为中心”的师生关系模式,而这种模式的重心在于教师如何有效地传授知识,单方面强调教师的“传授”,淡化了学生的“接受”,忽略了教与学的关系。而大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获取知识的方法、技巧,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体系,自觉地、有意识地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

21世纪的今天,知识庞杂而且更新迅速,学生未来从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新知识,他们必须具备独立、科学地获取知识的能力并有效加以利用。法律课程当然也不例外。这样,我们就应当因材施教,设法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不是简单地灌输知识。

三、多方位实施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针对上述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我们在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中要针对建设类不同专业,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课程建设上不断探讨和实践。

(一)改革教学内容

强化学生对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建设法律制度是工程建设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但在我国这方面法律意识往往比较薄弱,而且法制建设不完善,这些都给教学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在教学中,一方面要强化对建设法律法规,尤其是最新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的学习,另一方面要就其规定的背景、原由、原理等作深入的分析,为学生们今后依法管理工程建设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整体框架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学教育关注的就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循环互动的推理过程。而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向来是受重视的,案例近年来也渐成热点,而法规这一性质为法学理论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纽带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学生学完法律课甚至拿到不错的考试成绩,但是,却不熟悉教材中要求的法规的基本内容与相关情况,谈何应用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认为课堂教学整体框架应该是“理论、法规和案例”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

1.每次课基本都应是以“通读法规提问题”开始,即根据上次课布置的提前预习相关的法规,收集、了解学生通读法规时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突出共性问题的同时,兼顾个性问题,以便使本次课更有针对性。

2.利用多媒体与学生一起整体浏览,把握本章所涉及的主要法规及其基本情况,如主要章节、立法背景或立、废、改等,指出法规中的核心制度、特别制度与重要条款,向学生明确教学重点与难点。

3.按大纲要求,全面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学原理,使学生准确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

4.简要介绍该领域目前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学术前沿问题或发展趋势。

5.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案例进行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如合同管理法规、质量管理法规、工程承发包法规等,增强法规意识,并能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时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教师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案例分析练习,如具体问答式(罗列问题式)与自我分析式。具体问答式案例是教师已经将问题一一罗列,学生只需要具体分析解决每个问题即可;而自我分析式是只给出案情没有具体问题,要求学生“试分析此案例”,显然难度较大。所以,教师要按照规范的思路引导、训练学生完成。

同时,在日常教学中,可以采取“师生互换法”。即学生在教师指导、帮助下备课、组织课堂教学,教师在下面听讲提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其认真学习,珍惜学习机会,体会教师的具体工作,尊重教师的劳动。另一方面表现出学生喜好的教学方式、兴趣点,甚而对教师课堂教学不足之处的提示与希望,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了解,教学相长。

(四)配套的课后训练

有限的课堂教学需要一系列的课后训练来辅助。除通读法规外,以法学信息素质训练为主,即学生要按要求完成一定量的文献检索任务。通过这样的训练,学生一方面能学会正确使用检索方法获取有效资料,强化信息获取能力,另一方面能按照要求准确判断、采摘各个信息点,提高信息处理能力。

(五)有益的实践性环节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我们必须将法律课程的学习与法律适用的实践紧密结合。所以,有益的实践性环节既可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又可为未来走上工作岗位提前历练。

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老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完成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为核心内容的论文。具体要求是,以真实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为背景,要求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收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件事件,如招投标、合同方面、安全生产或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编制完成一份完整的解决方案等。要完成上述任何一个课题,学生都需要较为系统地综合运用多门专业课程的知识。通过完成这些小论文,学生能够较为系统、综合地训练和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工程法律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大程度地提高法律素质,达到进行专业训练并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相关领域实际问题能力的目的。同时,学生通过完成小论文的撰写,缩短了课堂教学和自己职业生涯之间的距离,缩短了毕业生的职业适用期,提高了职业适应能力,为尽快适应未来职业,符合人才市场“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用人要求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建筑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知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教学方法上,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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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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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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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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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尚无本文标题所用的“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内容,同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度的成文规定中,也未觅见这类规范。[1],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我国法院的一些判决已经不可回避地触及了这一问题,并且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此作出了回答,尽管在制作相关判决书时相应的法官或许并没有意识到此问题在学理上应该如何归属。这些判决事例中较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判决(以下简称为“沈希贤案判决”)[2]。“沈希贤案判决”针对所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相关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为论证立场,在理由部分展现了独特的逻辑思路,为研究司法活动的特性与成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分析入口。

所谓“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存在于由连续数个行政行为构成的行政过程之中。当行政行为彼此之间相互关联,行政活动的整体过程是由一系列连续多阶段的行政行为构成时,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便 自然 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从肯定的角度出发,承认后续行为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即后续行为继承了先行行为中的违法性的现象,被称为“违法性的继承”。

现代 行政日趋复杂,行政活动已非只需要一个行政行为即可完成的简单之物。在现实中,一项行政活动的完成,往往需要通过数个行政行为前后相连,有时甚至结成复杂的组合关系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这种关系,在城市规划的批准行为与据此作出的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行为之间、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告示与其后的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时常会不期而遇,在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三峡大坝工程这类的建设连接着无数的行政行为,最初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会对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行为产生影响,便不是一个已有明确依据,容易回答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典型判决事例“沈希贤案判决”的分析,以期解答以下问题。其一,就“沈希贤案判决”本身而言,法院以怎样的方法对相关的成文法律规定(用语)进行了解释,从而使得其形成了可判断的构成要件;其二,进一步展开而言,成文法和判例的互动关系中,判例对构筑具体的法律规范究竟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只是对“沈希贤案判决”作中立客观的法理分析,并不对该判决本身是否正确作出评价。

一、典型判决事例中的表述

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沈希贤案判决”触及到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各项特征。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实概要与判决的主要内容

1.事实概要

2000年1月卫生部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建设清洁级动物实验室项目(以下称“该案项目”)。2000年9月1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告)核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该案第三人针对该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2000年12月7日第三人就该案项目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1年11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据此,2001年12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就该案项目颁发2001规建字19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该案规划许可行为”)。2002年2月21日北京市环保局核发该案项目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希贤等182人(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作出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理由为①该案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②该案项目涉及方案不符合gb 14925 -2001号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因为原告的住宅楼位于该案项目中的实验室的北侧,其中一栋楼与该规划建筑的间距为19.06米,因此该案项目涉及方案不符合gb14925 -2001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室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以及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的规定。

2.判决的主要内容及争点的归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29日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被告规划委员会在审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根据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查申报建设的实验动物室建设是否保留至少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

概括上述案件的事实概要和判决的主要内容可知,这一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先行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因素,是否会导致作为结果行为的后续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具体而言,在本文讨论的案件中,在尚未完成项目环境评价时,计划行政机关就作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先行行为),是否会导致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作出后续行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了违法性。

其二,环境评价、规章及国家标准之间对具体环境影响认定的关系。限于篇幅的限制,在这两个争点中,本文只讨论第一个争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到行政裁量中的专业技术裁量以及裁量基准及其表现方式等问题,则将另择机会讨论。

(二)提出的问题:违法性截断或违法性继承

通过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部分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到产生被诉的1969号许可证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为止,整个行政过程主要由两个大的环节构成,一是计划行政机关作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二是在其之后作出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环境保护法》第13条和《城市规划法》第32条分别对这两个行政行为之间的程序关系作出了规定。环保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从中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计划行政机关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该行政行为必须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基础之上才能作出,即审查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获批准,构成了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一个要件。

第二个环节是城市规划行政机关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依照《城市规划法》第32条前句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无疑,在这段规定中,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密切相关的核心概念是“有关批准文件”。申请人向城市规划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由于《城市规划法》本身并没有进一步对“有关批准文件”的外延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因此,单纯从该用语的文字本身则无法推断出自身的外延范围。具体而言,该“有关批准文件”除了包括表现第一个环节结果的,经计划行政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之外,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文件是否也必须包含在城市规划行政机关应审查的对象范围之内,便成为讨论作为结果的颁发“1969号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

对于如何理解上述两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问题,整理该案判决书中所载各种认识,无疑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是否认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判决书中所载的被告的主张,尤其是被告在上诉过程中的主张更是清晰地反映出了其中的逻辑关系。被告的上诉理由之一是[3]: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只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取得了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只要建设单位持有该项目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就只能认定计划部门据以作出该批文的前提条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问题均已解决,规划委员会不应当审查应由其他部门审查的事项。

上述文字所表达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只要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且具合法的外形,作为后续行为的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其效力约束,该后续行为的主体不能对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判断。简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先行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停留在其行为本身的阶段内,不能由后续行为继承。这种观点在学理上可称为“违法性截断说”。

而与此相反的是该案判决中法院所持的观点。在“判决的主要内容”部分,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认为规划行政机关在作出第二环节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时,“应该审查第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行政机关“方可”作出第一环节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这里,判决书表达的观点是第二环节的该案规划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中包含了在程序上审查是否存在作为其第一环节行政行为前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换而言之,当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本身因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而具有了合法性瑕疵时,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如未对是否存在该报告书进行审查,就会导致该环节的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即第二环节的行政行为因此继承了第一环节的行政行为中的违法性。这种观点在学理上可称为“违法性继承说”。

从学术的角度看,该案的判决采用的思路与“违法性继承说”的立场相契合。由于该案的判决虽然是作为基层法院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作,但因被选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中,对全国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由此还需要剖析该案判决所具有的超越个案的一般意义,即该案判决所持的思路,所具有的影响力(甚至可能产生的规范性)究竟能够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延展至多大的范围。

具体而言,由该案判决引出的问题是,ⅰ.“违法性继承说”是否可以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全部行政过程?①如果是,就意味着在审查并对后续行为作出判断时,法院也同时须对先行行为进行了审查并进行判断。那么,如果先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11条)之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就涉及到司法权的边界问题。②反之,如果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内,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接受期间方面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8、39条)的限制。

ⅱ.与上述ⅰ的问题相反,如果上述命题不能成立,那么“违法性继承说”可适用范围的边界在哪里?在分析多环节多阶段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时,法律上应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减缩问题的表述和判断方法,当从行政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角度观察,相应的问题还可以归结为,是否采用“违法性继承说”,意味着在就后续行为展开的行政诉讼中,是否允许针对先行行为违法性的主张进行争议。

二、学理上的基本思路

正如本文序言部分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尚无“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述,也无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找到可以对此现象作出明确说明的理论框架。在此,本文借助日本行政法学理论中相关学说,对上述判决事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上一部分提到,判决事例涉及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列举主义时,在审查后续行为是否合法的阶段,法院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还事关司法权的界限问题,而这也正是本文借鉴日本行政法学理论的理由所在。

在日本,明治宪法之下的行政法学之中,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在审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不应审理(先行行为)是否属于违法”[4]。除了无效行政行为之外,这项内容构成了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公定力)的一部分,原则上截断了违法性的继承过程,即后续行为不能以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理由提出撤销后续行为的主张,由此树立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不继承的基本原理。

尽管战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受到种种质疑,有关在何处寻找其根据的主流观点也由战前(似乎是先验的,不证自明的)国家权威转为战后立法政策的结果,即行政事件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撤销之诉的排他性管辖,但公定力概念及其制度本身并没有被否定[5],因此,原则上先行行为不受法院审查,违法性在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可继承性的理论也一直得到支持。但是,对 发展 至今的学术基本观点稍作梳理,可以发现在学术发展 历史 中,先后有观点主张从行为之间效果关系的角度和救济目的的角度判断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应具有违法继承性,即承认在一般原则之外允许“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存在空间。

(一)主要学术观点

1.行为之间效果关系的角度

战前的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与现今大相径庭,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与现行《行政事件诉讼法》所采用的概括主义立法方式不同,其以列举主义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诉讼的事项(受案范围),即只有被法律明文列举出的行政事项才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无法充分保护国民的权益。鉴于这样的成文法制度状况,有学术观点认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与作为行政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效果时,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上述的公定力,而与作为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不同,拥有单独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公定力,即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才有获得承认的空间。具体而言,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基准是,当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以实现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互相结合时,先行行为中的违法性才能够在对后续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争议,只有在这一基础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才会得到承认。[6]

这一对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判断基准虽然形成于早期,但其影响至今依然存在,并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主流学说(通说),即违法性不继承为原则,继承为例外。而在是否可以适用继承为例外的判断基准方面,现在的行政法学界对其必备要件最为经典的表述是:①一个程序或过程中多个行为连续进行;②这些行为通过结合,以发生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反之,如果各个行为彼此之间并无以发生一个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各自以发生个别的效果为目的时,行政行为之间就不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7]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日本战后行政法理论中,对公定力的认识也已经脱离了合法性推定的内容,转而从现实的行政诉讼制度入手进行界定,学界的共识认为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只要未经行政诉讼中撤销之诉的程序,就不能对此加以否定,即产生公定力的根源在于现实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所设置的撤销之诉制度(撤销之诉的排他性管辖)。[8]然而,一旦在针对后续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中,当先行行为被主张具有违法性时,如果法院的判决确认该先行行为中的确存在法律要件方面的瑕疵,且认为具有先行与后续关系的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后续行为则会因此被撤销,而这种判决的结果虽然只是针对后续行为的,但实际上也同时意味着同时将先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无。[9]进一步而言,这样具有对先行行为产生撤销作用的判决,其结果在事实上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期间的规定置于空洞化境地。[10]因此,从先行行为的法律效果尽快得以确定化和后续行为的安定化出发,在以现实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撤销之诉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之下,原则上也应该截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继承关系。[11]

2.救济目的的角度

从上述通说所展现的内容可知,该学说判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着眼于行政行为彼此的目的效果是否一致。但是,在近期的学术发展中,另外一些研究判断违法性继承关系的学说开始抬头。针对主流学说着眼于实体方面的倾向,新的观点开始转而注重行政诉讼法上的程序制度与救济目的之间的关系,即侧重于从诉讼程序方面分析问题。

从这一角度观察问题的观点认为,对于因先行行为而遭受到不利益影响,因而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制度当然有要求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期间制定行使请求权的必要性,制度本身设立期间制度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在承认这个合理的前提之下,如果案件正处于一定的特殊情况中,严格遵守期间的规定会导致十分不合理的结果时,也应该允许给“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留有生存的空间。[12]这样,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就可以概括为,在诉讼事项(受案范围)采用概括主义,制度上存在着可以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出法律争讼的前提下,如果针对该先行行为的期间已经超过时,是否应该承认在针对后续行为的撤销之诉中主张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13]

这一观点首先通过对通说的批判而逐步树立自身的逻辑框架。这一观点认为,通说以先行行为具有法律效果,即处分性为判断标准,这样的认识方式过于形式性,而依据这样的判断方法,对于如何区分应该承认违法性继承的情况与不应该承认的情况,难以提供实质性的理由。[14]“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只有在出现私人对于先行行为无法直接使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讼手段,其权利利益应该予以充分保障时才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当判断是否应该承认违法性继承时,在先行行为的阶段私人的救济权利是否获得充分保障的程度应该成为其中重要的考虑要素。[15]有学者主张“应该考虑的是,先行行为阶段的期间中能否获得抗告诉讼的机会,否定未对先行行为提出争讼的人可以对该行为主张违法性,由此发生权利失效的后果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16]

(二)学理的归结点

1.重点:行政争讼制度

上述的各种相关观点尽管在思路的建构方面各有千秋,但从现今理论总体的到达点来看,其无非是分别着眼于实体法方面或者诉讼程序法方面。

在实体法方面,问题的归结点在于先行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会由后续行为所继承,上述各种学术观点无非是从各自的角度建构论证的理由而已。但从诉讼法的角度而言,该问题其实已经转换为当先行行为的期间已经超过后,在对后续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阶段,能否允许针对先行行为提出行为违法的主张。[17]从制度运行的结果来看,毫无疑问,肯定相互联系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其有益之处在于可扩大相关利害关系人获得救济的机会。

期间是成文法的明文规定,其所起的作用之一就是赋予相应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从而固定行政行为的各项效力。但如其违法性依然可以在对后续行为的审查阶段之中得到判断,并以此为理由撤销后续行为的效力,那么,进一步明确而言,在对后续行为进行争讼的阶段,只要允许针对先行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主张进行争议,无论最终的裁判对该后续行为是否撤销,其结果都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承认。

2.方法:解释受案范围等制度例外不适用的要件

由于“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一种例外性的制度安排,而从上述学术观点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关系看,在对后续行政提起行政争讼的阶段,可以构成对先行行为进行争议的一般性制度障碍的,即原则上截断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继承关系的法定制度,无非是两个。其一是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二是诉讼的期间。因此,其例外的构成要件本身也是对作为对这两个制度的例外性突破(排除这两个制度的适用)。

在行政争讼阶段,无论是以论证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效果的一致性,还是论证先行行为缺乏直接可用的救济手段,其实都是在论证对先行行为的审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例外而不受到受案范围或期间的制约。因为如果先行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之内,且又在期间之内,其自然可以单独地被直接提讼而无需其他措施辅助。其实,细细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战前的学说,也是通过论证没有被列举入受案范围(诉讼事项)的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效果关系而介入对该行为的审查。

3.载体:判例

尽管在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情况中,受案范围或期间并不构成对先行行为的审查障碍,但是,由于缺乏成文法的明示性规定,究竟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对此予以承认,成文法自身无法明确地作出表述。从制度发展的历史看,法院的判例通过个案裁判中的论证理论,承担着将学术观点与相关成文法条款相结合,从而挖掘出潜在于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并将其显现于外部的功能。

在日本,这种可以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规范,正是通过判例的不断积累而逐渐形成的。至今,以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的效果一致为基准形成的判例有,农地征收规划与征收处分之间、项目认定与征收裁决之间,滞纳处分中的扣押与公卖处分之间、土地区划整理项目中临时换地指定处分与从前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转移、除却通知之间被认为存在着违法性继承关系。[18]但是,法院不认为农地征收处分与出售处分之间、行政处分与强制执行行为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19]

上述立足于救济目的的观点也注重通过立法来解决“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但其所能提出的主张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单行法律的范围而尚未达到能够订立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层面。例如,一些学者主张修改土地征收法律,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项目认定行为与征收裁决行为之间具有违法性继承性关系。但即便如此,在一般意义上仍然无法替代判例的作用,“在判断是否承认违法性继承时,在综合考虑行政行为对具体的私人的权利利益造成的影响,以及对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的影响的同时,应该彻底地从对规范先行行为以及后续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入手作出判定。”[20]

三、典型判决事例中的规范性

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典型判决事例提出的问题。对应于第二部分在学理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可以看到,这些学理上的问题我国目前也同样不可回避。本文已经指出,典型判决事例“沈希贤案判决”采用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思路和立场,那么,从这样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具有指导全国审判作用的判决中,是否可以由此一般性地推导出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可以全面采用“违法性继承”的思考方式?显然,仅从个案出发还不能推导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的这种法律逻辑思路,其所表现出的规范性,该规范性的立足基础、与作为成为法的《行政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受案范围、期间、《环境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相关行政许可审查权限行使的合法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对同类案件审查可涵盖范围等事项,无疑成为 中国 行政法学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相关判决事例的表述

对于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无相应的明文规定,但在以往的法院行政诉讼活动中,也偶尔可以检视到与此有关的判决事例。除了本文分析的“沈希贤案判决”之外,还有几个案件也体现了法院在这方面的思路,其中,有采取积极承认“违法性集成说”立场的,也有从消极的角度肯定“违法性截断说”立场的。

1.采积极立场的判决事例

在“沈希贤案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之后不久,该公报2004年第11期了“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判决。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以下称为“念案一审判决”)也采取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立场。

该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理由为该许可证不符合城市规划,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理由之一是《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因为其批准形式只是会议纪要。对于该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无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的问题,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1]:

对于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八款和江苏城市规划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扬州市政府在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时,授权规划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一个城市详细规划是否得到合法有效的批准,应通过一定的批准形式表现出来。本案中,……至于这种会议纪要是不是一种通常所见的批准形式,由于法律、法规只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规定审批形式,故不能否定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对批准详细规划发挥的实际作用,应当认定《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合法有效的批准。因此,28幢楼居民认为《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得到合法有效批准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在城市规划法律制度中,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属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前提,从行政行为的位阶顺序而言,前者是先行行为,后者为后续行为。该案件中诉请法院审查的是作为后续行为的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在审查中,针对原告提出的先行行为违法的主张和理由(行政行为的权限和行政行为的形式两个方面),法院作出了积极的认定,以此为前提,判决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其中,于2001年作出的先行行为已经超过期间,具有了确定的效力,但在对后续行为的诉讼中法院仍然允许对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并于此基础上认定先行行为被诉的合法性要件瑕疵不成立,在逻辑思路上表现出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立场。

2.采消极立场的判决事例

曾经广受注目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的判决,也触及到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该案原告认为“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票价上浮开有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但被告未提供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故被告作出的票价上浮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一审判决[22](以下称为“乔案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该项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铁路客运价格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属于国家重要的服务性价格,为保证其统一和规范,保证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客运价格依法纳入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畴,其制定和实施均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申报和批准。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程序作出的,即被告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权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被告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程序未违反有关 法律 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权。

在国家计委(其职权现由国家改革与 发展 委员会继承)作出批准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文件的环节与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行为的环节之间,构成了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其中,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是批准价格上浮方案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即是否举行价格听证会属于先行行为中的程序构成要件。依照上述的判决,只要在形式上存在作为前提的批准文件,以此为依据后续作出的《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无需审查先行行为中是否应该和是否举行了听证会,即先行行为在程序要件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性瑕疵并不影响后续行为的合法性。毫无疑问,该案的一审判决思路是建立在“违法性截断说”那样的逻辑基础之上的。

与乔案一审判决的明示性表述不同,上述“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下简称“念案二审判决”)则在明文表述的层面上回避了案件的争点,即没有针对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合法进行明示性表述,而是默示性地间接否定了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念案二审判决”指出[23]:

本案中,上诉人……提出撤销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扬州市规划局……所依据的《念泗二村地段详细规划》是否经过合法批准……进行审查。查明东方天宇公司已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扬州市规划局提交了建设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扬州市规划局在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核发了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认定扬州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28幢楼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从判决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念案二审判决”尽管列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经过批准这一争点,但在最终论证的阶段对作为后续行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方面,其仅仅指出只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即可。但该判决所列出的申请人依法应提交规划行政机关审查文件中并没有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这样,该判决以默示性的方式,表明了对先行行为不予审查的结论。换而言之,“念案二审判决”所采的立场是先行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二)规范的构成及其涵盖范围

如上内容已经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等行政争讼法律制度中设置了“受案范围”和“期间”等制度,当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或已经超过“期间”时,原则上不承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违法性继承的性质。在此前提下,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承认只能是一项例外性的制度安排。因此,讨论“沈希贤案判决”所表现的逻辑思路,进而分析该思路所体现的规范的构成要件的一般意义及其覆盖范围就成为必要的任务。

本文需要整理的内容是,“沈希贤案判决”中允许先行行为例外地排除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和“期间”规定的逻辑思路。尤其是在与“乔案一审判决”、“念案二审判决”比较时可以发现,“沈希贤案判决”的逻辑思路存在着如下的几个特点。

1.规范建构的思路—共同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从判决内容与相应成文法的关系来看,“沈希贤案判决”解释的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具体种类范围(外延)。这里的“有关批准文件”不仅设定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方面的义务,同时也构成了相应规划行政机关的审查权限。因此,“有关批准文件”用语成为判决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立足基础。“沈希贤案判决”的相关认定内容,也因此构成了法律概念“有关批准文件”的构成要件,成为具体化了的规范。

《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规划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沈希贤案判决”认为“被告规划委员会在审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已经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此明确“有关批准文件”中也包含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但是,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指出的那样,就环境报告书与规划、建设法律制度的关系看,《环境保护法》第13条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审查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获批准,是作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行为,即先行行为的合法要件。“沈希贤案判决”所展现的逻辑思路是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获取批准的义务,解释为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的共同要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除了作为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前提必备文件之外,也同时构成了在后续行为主体规划行政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审查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沈希贤案判决”归纳出的[裁判摘要]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裁判摘要]指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规划部门审查建污染环境项目时,在申请方没有提供有关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且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即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予撤销”。[24]

依照该判决这样的逻辑思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同时构成先行和后续两个行政行为的共同要件,或者也可理解为是将先行行为的要件内化为后续行为的要件。法院通过这样的解释技术,在不与《行政诉讼法》设置的“受案范围”或“期间”相冲突的前提下,直接审查作为后续行为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创设出了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空间。

与此相关,“念案二审判决”尽管也同样涉及到《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外延构成,但其默示性地否定了作为先行行为的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关系,因此,从个案解释所表现出的规范的最狭义内容而言,也可以说“沈希贤案判决”确定的规范内容为,只有当先行行为是涉及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的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政行为时,其违法性才具有可继承性。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法》业已废止,目前规范此领域中法律秩序的是新法《城乡规划法》。尽管新法第40条第2款前句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较之旧法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而言,在表述上添加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等例举事项,使相应申请人和审查的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限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在内容上依然存在需要在个案中解释的空间。因此,新法的“有关……材料”与旧法的“有关批准文件”一样,属于具有进一步可解释性空间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在规划制度的性质和体制、行政审查权限的目的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这两个用语便具有同构性,“沈希贤案判决”对旧法“有关批准文件”用语的解释,同样可适用于对现行新法的“有关……材料”用语的理解。[25]

2.规范的涵盖范围—推论的基本点

司法判决通过解释成文法的条款、用语,将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明确化、具体化或结构化,由此把判决的思路乃至结论构筑成规范本身。而典型的司法判决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个案处理的范围之内,其表现出的逻辑思路还应扩展至对同类案件的适用上。由于对这方面的判决事例的整理及其研究作业才刚刚展开,至今成果积累尚浅,难以归纳出能够严密地对“沈希贤案判决”的逻辑思路能在其他案件的适用范围方面(规范性的涵盖范围方面)作出分析的基础,因此,本文尝试从该案判决中反映出的基本事实关系和逻辑思路,对其规范性可能的涵盖范围,作一定程度的推论。如果本文至此部分的内容属于对实然事项的整理和分析的话,那么,以下部分所针对的是应然内容。

整理“沈希贤案判决”以及其上述其他相关判决的内容,以下两点可以作为推论其规范性可涵盖范围的基本点。

其一,从“沈希贤案判决”中的事实关系来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与环境规制目的相关,也与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的环境权有关。[26]与此同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不限于对环境权的私益保护,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客观的环境秩序,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第1条设定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的发展”的公共利益目的。“念案二审判决”认为该类“行政诉讼的审点,应当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建设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的技术规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在后者方面,因规划行政机关在“依法审查”了申请人“按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建设申请等材料的基础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由此认定该核发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28幢楼居民的合法权益”。[27]“相邻权”所体现的“相邻关系”中的有关权利也属于《物权法》上的私权性质,因此,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秩序方面的意义便突出为一个需要关注的因素。这样,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违法性继承的性质,需要考虑先行行为中合法性瑕疵所侵害到的权利是否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存在竞合性。同时,在计划行政机关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环节,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并无请求权利救济的机会。综合考虑这两点特征,可以发现建立在救济目的基础上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学理观点对此具有支撑的作用,或许,这里可以推断出“与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竞合前提下的权利救济必要说”这样的学术主张。

其二,从先行和后续的两个行为的关系来看,“乔案一审判决”中作为先行行为的国家计委批准价格上浮方案的行为与作为后续行为的铁道部作出《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之间,虽然构成连续的前后两个行为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的整体过程都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过程(这与一般由公用事业 企业 提出价格申请,由价格行政机关主持听证会的程序不同,该案是具有政企一体性质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价格申请),严格而言,该案中的先行行为属于本身并不是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8]。“沈希贤案判决”和“念案二审判决”涉及到的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都具有连续性,但在各个独立的环节中,无论是最终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还是之前的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行为,或是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都是独立成立,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从先行和后续的两个行为的关系来看,“念案二审判决”与“沈希贤案判决”的区别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行为是使相应规划对外生效,从而完成对特定范围土地及其空间的规制目的(完成型的行政行为),而无论是批准建设项目涉及任务书的行为还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都是处在完成同一建设项目目的的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本身而言,各个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为了实现该建设项目目的的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非完成型的行政行为)。具体而言,“沈希贤案判决”中的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建设项目,行为目标具有同一性。但“念案二审判决”中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之间则并不具有如此的建设项目行为目标同一性。对此,这类承认违法性继承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能够从建立在行为之间效果关系上的相关学术主张中获得学理支持的基础。而“乔案一审判决”中的先行与后续两个行为之间尽管也具有目标的同一性,但因上述“其二”部分的理由而被排除出适用范围。

结语

本文通过对“沈希贤案判决”的分析,论证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立足的基础和生存形式以及发生作用的条件。本文通过解剖个案判决与成文法律规范的条款用语之间关系的论证方法也同时说明,要认识实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无疑不能欠缺判例研究这一环节。其实,本文对成文法与判例关系在我国所处状况的认识,已经属于是对一个事实命题的再次确认。[29]

以判例研究的方法分析典型判决事例,能够较为完整地说明了成文法系中判例与成文法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本文在两个层面上讨论了个案的判决与成文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一是判决本身对成文法律规范的解释作用。产生于个案中“判决-条款用语”的关系,判决不仅在个案中对相关条款用语作出解释,而且在成文法条款在外形(即用语)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会因此导致在应对具体适用条件中,条款用语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基本的表现为,原本较为抽象的,具有不确定法律概念特征的法律用语在具体的适用领域变得具体而可操作性。此后,随着同类判决的积累,这些法律用语和适用领域将会变得越来越类型化,同时也变得具有可预测性。这样,在文字构成的外形不变的前提下,因相关个案判决不断增加和积累,成文法中的法律规范也因此而变得内容丰富且能应对社会对相应法律规范更多的需求。“沈希贤案判决”中,构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要件之一的(《城市规划法》第13条中的)“有关批准文件”(目前应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2款中的“有关……材料”),其内容因这样的机理而变得具体化,“有关批准文件”中必须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是这种解释的基本逻辑思路,作为规范可以一般性地运用多大的范围。在个案的“判决-条款用语”关系中形成的逻辑思路,在脱离具体的个案之后,能够在多大范围之内被作为一般性规范得以适用,则是考证个案判决作为先例的意义。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也有两个不同的限定。其一是在针对(事实关系相同的)同类案件时,规范化的逻辑思路能够缩减各个个案中法官的裁量的复杂度,实现“同案同判”的结果。“沈希贤案判决”意味着今后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时,相应的行政主体应审查相应项目是否已经获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二,就更大的范围而言,这样的逻辑思路,能否适用于其他案件的判决,也是判例研究需要关注的。本文在第三部分的“规范的涵盖范围”部分基于“沈希贤案判决”涉及到的相关制度和其他判决,构筑了一个推论基础,其具体的涵盖范围所至,尚需考察在此之后的判决事例与该案判决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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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建设工程法规既有行政法内容,也有民法内容。因此,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内容选取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监理法规、民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诉讼法等为辅。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土建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课程教学内容已跟不上新的变化。同时,现行的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缺乏建筑行业专业的法律实务内容。

2.教学方法单一

纵观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和学生互动少,课堂气氛单调沉闷,无法达到有效的课堂教学效果。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3.教学资源贫乏

建设工程法规虽然是一门土建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土建类高职院校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在“互联网+”教育的背景下,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视频化,而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课程标准、教案等,更谈不上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路

1.优化教学内容

(1)修订课程标准,明确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专业均开设的一门课程。土建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交通工程等。各专业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标准,修订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标准,确定适合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

(2)关注最新行业法规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改及废止成为常态。教师应多关注国家最新行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将调整的内容及时纳入教学中,实现教学内容的更新。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教师在教学中讲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时就应更新教学内容。

(3)引入专业法律实务,新增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以往的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法律知识的讲解,基本上是法条的堆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土建类专业的法律实务引入课堂,设计项目场景,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

(1)主线――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首先,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将案例抛出,引导学生思考;其次,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再次,教师要学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归纳;最后,教师公布权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总结。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无法满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教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角色辩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演绎法、实景观摩法等教学方法,形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体系。

3.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1)完成传统教学资源的信息化。传统教学资料一般指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首先要实现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的信息化,即完成电子教材、电子课程标准、电子授课计划、电子教案、三维或四维立体化教具以及电子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制。

(2)优化PPT课件的制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多媒体的发展,运用多媒体上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在通用的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课件是当前教师的一项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师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课件。如何充分发挥多媒体设备的功效,给学生最直观、最有画面感的视觉冲击,PPT课件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作网络视频课。教师要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真正实现学生所期待的线上线下学习。教师可以边上课边录课,也可以借用学校的录播室录课,还可以采用相关软件录屏,完成课程的视频化。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利用世界大学城这样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视频课上传,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

(4)建立试题库。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还应建立配套的试题库,满足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需要。试题库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知识的难度、广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试题库的题型上,要与国考、省考接轨;在试题库的内容上,综合历年国考、省考的相关法规试题;同时还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纠纷案例,建成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库。

(5)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互动答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现代教育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教育者关注学生个体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课后在线互动答疑,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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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败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腐败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腐败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腐败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篇12

最初,生态化与规划设计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生态化是一种“人工自然化”的过程,即人类将自身当作自然系统中的一个因子,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原则和生命规律,运用所掌握的科学和技术方法,注重生态保护,建立和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最大限度地节约自然资源和能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体现自然元素和自然过程,减少人工痕迹;使人为过程与生态过程相协调,极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破坏。

1 生态化规划设计理论分析

生态化规划设计是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围绕城市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展开的,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理论的综合与应用,单一学科和理论无法解决城市规划设计中面对的复杂问题。所以这里先介绍一下生态化规划设计的理论。

1.1 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就是指由一定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整体[1]。系统原理具备如下特性:整体性、动态性、自组织、优化性、协同性、层次性。

1.2 生态学原理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关系,探讨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在生态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原理归纳起来便是生态学原理。生态学原理包括生态学基本原理、保护生态学原理、恢复生态学原理、景观生态学原理、生态经济学原理、生态美学原理等。

1.3 工程技术原理

这里所说的工程技术原理专指生态工程原理,它包括自然调控原理、人工调控原理、自然与人工调控原理等。

2 生态化规划设计要素

生态化规划设计是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建构自然系统与人工系统共同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其空间环境构成包括自然系统和人工系统以及二者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与人工复合的系统三个部分。

2.1 自然系统构成要素

规划区中自然系统是规划区内地形、气候和生态要素根据自然法则形成相互作用的综合体。构成规划区域内自然系统的要素包括非生物要素和生物要素两大类。非生物因素包括水文和土壤等因素。生物因素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2.2 人工系统构成要素

人工系统构成要素包括建筑及组合、交通系统、环境设施及小品等。

2.3 自然人工系统构成要素

自然人工系统构成要素包括建成环境和开敞空间等。

3 生态化规划设计方法

生态化规划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采用系统方法加以实现,根据国内外生态化规划设计实践,生态化规划设计要经历调查研究、分析策划、规划设计、实施保障的四个途径。

3.1 调查研究

生态化规划设计,必须充分做好前期考察与研究的准备工作,建立在对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的最大程度的理解之上,因此调查研究是湿地生态化规划设计必不可少的环节。调查研究包括基础资料调研、资源环境评价等。

生态化规划设计基础资料调研的内容,包括规划区域的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社会人文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以及管理条件等。调研应着重于调研规划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气候条件、动植物资源等自然状况,经济与人口发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会状况。

生态化规划设计对资源环境的评价是为了对场地进行科学的认知,从而在最大限度对规划区域的生态环境、物质资源、空间格局以及人文环境进行合整合与利用。

3.2 分析策划

分析策划是指立足于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潜力,形成社会经济功能与生态环境支持服务功能的互补与协调,提出生态化规划设计的构想,它包括综合分析和项目策划。

3.3 规划设计

生态化规划设计应以系统理论为指导思想,融汇多学科、多维度交织的高度综合的系统工程方法,以定性分析引导客观全面的系统综合与评价,在理性预测系统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决策系统的架构与发展。具体包括:系统科学规划、有机组织规划、多学科的交融、整体协同管理等。

在生态化规划设计中,运用系统思维方法处理问题,即从系统观点出发,着重考虑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真实性、动态性等特点,分析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条件,提出能够创造这些条件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最后选择最优方案加以实现。

在生态化规划中,一方面,研究规划区内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以及生态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提出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规划对策;另一方面,对于规划区域中人工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模拟自然系统运行规律,通过一系列的生态化的组织策略,使人工系统的运行遵循生态规律。

3.4 评价保障

在生态化规划设计这一过程中,还需制定保障规划设计顺利实现的实施的具体措施,即论证评价和保障措施。

论证评价包括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在生态化规划设计成果编制评审过程中,应组织规划设计相关的景观、园林、生态、湿地、生物、城市规划、环境等方面的专家针对进行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提出建议,并加以修改完善,以保障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要广泛征求公众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引领公众参与,以保证规划设计过程的社会公平性和公正性。

保障措施则包括建立高效管理机制,强化管理人才培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拓宽多方投资渠道,开展多元经营方式;增强生态宣传力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等。

结束语

生态化规划设计为实现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明确的路径。当前我国生态化规划设计实践蓬勃发展,但缺乏系统的理论与方法指导,研究的理论与基础也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生态化规划设计理论,为生态化规划设计研究奠定理论基础,从而为全面、科学地探讨合理的生态规划设计策略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骆天庆,王敏,戴代新.现代生态规划设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2-4,11,105,118-120.

篇13

二、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迫切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中,一些“巨无霸”型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如:三峡工程总投资约180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可能超过5000亿元;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435亿元。wwW.133229.cOM这些项目如果不能顺利建成并发挥预期作用,将造成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影响国计民生。为了降低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风险,保证它们的投资效益,避免出现“工期无限期,投资无底洞”的情况,传统的投资审计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迫切需要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机制。传统的投资审计重心停留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审计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很难进行事先的预防和控制。也正是基于此,审计署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增大的背景下而采用的新型审计模式,也是审计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但是不可回避地是,在跟踪审计开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由于跟踪审计实践和跟踪审计的相关理论研究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对跟踪审计的概念、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等还没有明确,对跟踪审计的顺利实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跟踪审计的概念和特点、审计阶段划分及各阶段审计重点,以及跟踪审计在法规体系、程序和方法等还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三、跟踪审计的概念和特点

目前,跟踪审计尚无统一和明确的定义。虽然已经有学者和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进行研究,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其中,有些定义是以工程造价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审计内容;有些定义强调审计过程的连续性。

本文认为,跟踪审计是指分别在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通过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保证政府投资的效益和建设资金安全。目的是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跟踪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跟踪审计内容全面。

跟踪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是决策、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全过程的审计,合法合规,建设单位管理情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职责履行和人员配备情况。

2.对同一项目多次审计。

跟踪审计是对同一项目在不同时点介入的多次审计,通过对开工前,建设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的审计,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3.预防和控制。由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大,虽然事后控制可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惩处,但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所以,跟踪审计突出对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来达到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的目的。

四、跟踪审计的阶段划分和各阶段审计重点

跟踪审计是为了规范建设管理,纠正和预防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在监管方式上提出“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都将是跟踪审计的关注点,也是期待跟踪审计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所以,为了较好地实现跟踪审计的监督、控制和预防的作用,跟踪审计应就不同审计侧重点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审计。首先,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确定审计介入的三个基本时点,即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第二阶段)的审计次数,可视工程建设规模和工期长短以及建设中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增加一次在建过程中的回访或审计,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纠正以工程顺利建设。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第三阶段)可视情况分为竣工验收使用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次进行。

第一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力量情况进行审计。

此时审计重点,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审批或核准、建设资金来源、土地征用及使用、环境影响及评价等前期工作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操作。二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有无不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三是关注参建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达到法规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建设队伍高素质、专业化。有无因招标资格预审标准低或是评标不严格,造成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有无因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导致主要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由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担任的情况。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第一阶段的审计报告中应说明,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二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对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对第一阶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此阶段的审计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整改情况回访和增加审计次数。这一阶段的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我们近年来开展的在建项目工程审计相似,此处不再赘述。仅对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资料完整性审计两方面进行论述。

强化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体系审计,审计内容工程质量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职责。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有无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有无因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检测单位未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没有被发现也未得到纠正,并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监理资料可质量监督资料的情况。

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引起重视。工程资料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将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工程价款结算起重要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多个法规中,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但是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不够重视,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存在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及时的情况,工程资料不完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给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取证工作造成困难,影响审计工作成效。所以,在跟踪审计中,应加强对工程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计,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反映。

第三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后,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前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

综上所述,跟踪审计通过在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通过纠正问题,规范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另外,跟踪审计也将在如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跟踪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能够对基本建设法规体系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从而发现建设法规中不科学、操作性差的内容,使之逐步完善。

2.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建设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了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监督体制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还是机制体制不完善,通过跟踪审计可以全面系统地对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无疑将对规范建设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3.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审计威慑力,将有效地防止舞弊、遏制“寻租”,预防腐败。

五、进行跟踪审计还需进一步完的善配套工程

跟踪审计理论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的更新和调整,审计成果的形式和考核指标等均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法律法规中跟踪审计的内容狭隘,跟踪审计亟待法律依据。

《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中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范围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可以看出,这种仅限于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范围,是无法达到跟踪审计的预期目标,所以,要从法律上赋予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审计的合法地位。

(二)审计程序和方法。

跟踪审计的对象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巨大,关系到国计民生,无疑审计风险也比较大。如果达到跟踪审计预期目标,同是时又要合理地规避审计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一整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程序和方法。

(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调整及观念更新

由于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 要求审计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主体行为要求均要有所了解,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调整知识结构。并要更新观念,跳出传统审计的思维模式,把握跟踪审计的目标和审计重点。

(四)需对跟踪审计项目的业务文书进行补充。

目前,由于跟踪审计与以往审计在内容和侧重点上均有所不同,而且将对同一个项目在不同时期出具几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的不同阶段的审计报告的要求需进一步明确。

另外,跟踪审计强调通过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控制,达到纠错和预防的目的,从而使工程项目整依法合规地建设,并确保其投资效益。那么,监督和控制,纠错和预防的跟踪审计成果需要新的业务文书来反映相应情况。

(五)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成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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