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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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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络为平台的贸易新模式,它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强调参加交易的各方和所合作的伙伴都要通过Internet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阿络环境下的商业电子化应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交易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而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商业信息和数据易于搭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给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如遭破坏或泄密,将会给电子企业、商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2.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
由于现阶段广泛应用的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从国外引进直接使用的产品。核心技术还是使用引进的版本。这些系统安全性存在系统漏洞等不少危及信息安全的问题。系统软件安全漏洞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的安全漏洞。没有作系统的保护,就不可能有网络系统的安全,也不可能有应用软件信息处理的安全性。
3.来自社会的外来入侵风险
电子商务容易被来自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络非法入侵,主要表现形式是黑客和病毒等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文件和数据的篡改和破坏,是一种社会道德风险。黑客通过闯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这些人利用电子商务系统和管理上的一些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后,破坏或篡改重要数据,盗取机密与资源,控制他人的机器,清除记录。设置后门,给电子商务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写的一组程序,可以攻击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区、文件和内存,以致使计算机的硬件失灵,软件瘫痪。数据破坏,系统崩溃,给企业和商户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4.电子商务本身内部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如果缺乏约束机制,责权不明,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是引起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风险的头号风险根源。如果没有严格的可操作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当系统出现攻击行为或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而且,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系统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二、电子商务风险管理
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风险,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规避风险、减轻风险。主要包括:
1.缩短电子商务项目周期
这是降低电子商务风险最简单的一种方法,由于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技术环境、竞争环境等外界环境变化的非常快,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项目太大,即使该项目自身成功了,但由于环境的变化,该项目很可能不会给组织带来预期效益。一般来说,建议项目周期不多于90天,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竞争环境风险。
2.变更组织内部运作流程
目前来说,许多组织认为电子商务仅仅通过建一个网站就能实现,没有意识到电子商务的内涵,因此在这些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常会遭遇失败。电子商务的运用不是随意的,要求组织改变内部和外部的商业运作流程,若企业不改变其运作流程,而是直接运用电子商务,不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投资会遭到失败而且会影响到组织的声誉。
3.培养电子商务方面人才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组织要关注人力资源管理,进而打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团队,将人才当成组织之本,要用良好的待遇吸引人才,用感情凝聚人才,并采取其他的激励措施,从而有效地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与此同时,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完善内部条件,逐步培训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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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
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因此,要对网络过障、操作错误、应用程序错误等所产生的潜在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
1.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者国家的商业机密。因此,能否维护好商业机密成为了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电子商务系统应能够对公众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交易中信息被非法截获或读取。
2.完整性:电子商务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同意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信息重复或者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不同。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保持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
3.可靠性:由于网上通信双方互不见面,所以在交易前必须首先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支付时还要确认对方帐号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电子商务系统应提供通信双方进行身份鉴别的机制,确保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可靠和合法。应实现系统对用户身份的有效确认,对私有密钥和口令的有效保护,对非法攻击能够防范,防止假冒身份在网上进行交易。
4.法律性:电子商务系统应有效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最新《合同法》已确认双方同意电子贸易的电子档案为有效书面合同,为产生贸易纠纷双方提供法律凭证。网上交易的各方在进行数据传输时必须携有自身特有的、无法被别人复制的信息,以保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有所对证,以保证商业信任和行为的不可否认性,保证交易各方对已做的交易无法抵赖,为法律举证提高有效数据。
审查能力:根据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应对数据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
1.信息在网络的传输中被截获: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装置等方式,截获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获取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账号、密码等。
2.传输的文件可能被篡改: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如购买商品的出货地址;删除某个信息或信息的某些部分;在信息中插入一些信息,让收方读不懂或接受错误的信息。
3.伪造电子邮件:虚开网站和商店,给用户发电子邮件,收定货单;伪造大量用户,发电子邮件,穷尽商家资源,使合法用户不能正常访问网络资源,使有严格时间要求的服务不能及时得到响应;伪造用户,发大量的电子邮件,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等信息。
4.假冒他人身份:冒充他人身份,如冒充领导命令、调阅文件;冒充他人消费、栽赃;冒充网络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权限、密钥等信息。
5.否认已经做过的交易: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信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订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质量差,但不承认原有的交易。三、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证
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在安全服务方面的要求,除了网络本身运行的安全外,电子商务系统还必须利用各种安全控制技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安全与完整,并实现交易的防抵赖性等。具体实现有以下几种技术。
1.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的最基本的安全措施。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加密技术通常分为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类。
(1)对称密钥加密:采用相同的加密算法,并只交换共享的专用密钥(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密钥)。如果进行通信的交易各方能够确保专用密钥在密钥交换阶段未曾发生泄露,则可以通过对称加密方法加密机密信息,并随报文发送报文摘要和报文散列值,来保证报文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密钥安全交换是关系到对称加密有效性的核心环节。目前常用的对称加密算法有DES、PCR、IDEA、3DES等。其DES使用最普遍,被ISO采用作为数据加密的标准。
(2)非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加密不同于对称加密,其密钥被分解为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密钥对生成后,公开密钥以非保密方式对外公开,只对应于生成该密钥的者,私有密钥则保存在密钥方手里。任何得到公开密钥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该密钥加密信息发送给该公开密钥的者,而者得到加密信息后,使用与公开密钥相应对的私有密钥进行解密。目前,常用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有RSA算法。该算法已被ISO/TC的数据加密技术分委员会SC20推荐为非对称密钥数据加密标准。
在对称和非对称两类加密方法中,对称加密的突出特点是加密速度快(通常比非对称加密快10倍以上)、效率高,被广泛用于大量数据的加密。但该方法的致命缺点是密钥的传输与交换也面临着安全问题,密钥易被截获,而且,若和大量用户通信,难以安全管理大量的密钥,因此大范围应用存在一定问题。而非对称密钥则相反,很好地解决了对称加密中密钥数量过多难管理及费用高的不足,也无需担心传输中私有密钥的泄露,保密性能优于对称加密技术。但非对称加密算法复杂,加密速度不很理想。目前.电子商务实际运用中常常是两者结合使用。
2.防火墙技术是确保基础设施完整性一种常用方法。它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网络通信监控系统来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控制进/出两个方向的通信流。它制定一系列规则来准许或拒绝不同类型的通信,并执行所做的路由决策,以阻挡外部的侵入。目前,防火墙技术主要有分组过滤和服务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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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高、单票数量少、商品种类杂、合同对象多等特点,按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将造成:一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无法进口。如最受国内消费者欢迎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因国外标准与国内标准对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不一致,如按国内品质标准检验,只能判定为不合格无法入境。二是部分自用商品无法提供前置准入证明不得入境。自用的保健品及化妆品的个体消费者不可能在跨境网购前办理审批手续,进口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自用购买者也不可能为一两件商品专程办理强制产品认证,而按传统模式,这些是商品投入销售使用的必备证书。三是通关费用增加跨境电商的经营成本。跨境电商经营者多不具备报检报关经验和资质,而跨境电商物流以单品多批为主,报检及报关等各环节的费将占去物流成本的较大比例。四是检验周期长影响通关效率。按传统检验模式,进口商品必须经官方检验检疫合格才可投入销售使用。如按批批申报,逐批全项目检则,整个商品的检验周期很可能让消费失去耐心而放弃这一采购渠道。
二、只有打破传统的检验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才能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瓶颈。
(一)从批批申报、批批检验向集中申报、集中办理转变
跨境电商物流批次多,量少、货杂,如果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定义报检批与抽查率,手续多,周期长、费用高,既不利于贸易便利,也给检验检疫自身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只有以物流企业或电商企业为申报主体,按周期集中申报、集中办理,一次性进口核查,一次性检验检疫、一次性出证才能减少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二)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转变
改变从生产流水线,企业成品仓库取得进出口货物品质信息的线下监管模式。围绕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在平台上设置检验检疫监管系统访问接口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海关、国税、工商、外汇等相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实时掌据订单、运单等信息,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实现检验检检疫备案、申报、检验检疫、放行、统计以及与相关部门信息互换,跟踪交易关键流程,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全程数据留痕,建立数据可追溯的线上监管新模式。
(三)从事中检验向事前事后监管转变
“先检后放”的传统质量监管模式与跨境电子商务的 “零等待”物流需求已不相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监管应以“事前备案”及“事后追溯”为主。“事前备案”即通过经营企业和产品信息全备案、全申报建立质量核准机制。“事后追溯”即网上抽查抽测和产品消费信息的跟踪机制。从线上收集分析商品质量信息,将质量信息转变为企业信用数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数据,产品质量数据,并将其作用到企业资质核准分类等“事前备案”环境,使得事后“事后追溯”与“事前备案”形成信息流的良性互动,实现 “管得住”、“管得好”。
(四)从全项目把关到安全项目把关转变
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验项目交由消生产者和消费者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把监管重心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安全项目上。通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自我声明”及消费者“质量知情自我申明”实现对非安全项目的申报放行。即在备案准入环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产品质量违规召回承诺”及“产品检测报告”等信息让消费者知情,消费者通过对所购商品为自用、知晓产品质量、如发现问题会及时反馈等申明共同承担产品安全项目外的监管责任。
(五)从不合格假定到合格假定转变
引入合格假定在先的原则,在未从抽查或投诉环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前,默认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根据风险分析、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合格评定要求制定监管放行规则。产品申报后,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异放行。低风险商品零等待“即查即放”,中风险商品凭企业承诺书放行“信用放行”,高风险商品无需等待品质指标检测结果“边检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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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中小贸易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提供的新的途径,这些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其提供的商品更加多样化,同时贸易的方式与传统模式相比更加灵活。当前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商务作为作为出口业务的主要工具。跨境电子商务凭借独特的优势得到广泛发展,并且对于我国具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言更是发展的好时期,比如说服装类、小商品以及礼品等中小企业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一般以跨境代购为主,但是随着不断发展跨境直购也在不断发展中,跨境直购在我国主要以个人代购网店以及专业代购网店两种形式存在,个人代购形式主要是能够获得海外大量商品资源的个人,这部分人主要是在比较大型的网站上比如淘宝等经营个人的网店,同时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
专业代购网站主要国内网站与国外的购物网站形成合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大规模网络交易平台,以供消费者选购国外商品。这些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交易双方逐渐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方向发展,其成交额虽然不能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较,但是交易数量的不断提升促使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得到良好的提升。跨境网购和快件包裹的不断增加,给海关人员工作增加难度,工作人员数量少,监管任务重是海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保证包裹快速放行同时又要求提高监管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管工作难度。
(二)网络购物存在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市场交易呈现出无地域化、主体虚拟化以及交易网络化等特点,电子支付服务的出现网络购物安全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电子商务中期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交易安全问题上,主要是指等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某商品出现的卖方不发货或者商品与约定不符等问题。其次财产安全问题,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物支付过程中,遇到的低价诈骗、网络钓鱼等问题。第三点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提供的注册账号以及密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泄露、窃取以及篡改问题。跨境电子商务有其复杂性,交易行为存在分散性,跨境电子商务信息贸易安全性问题更加突出。
(三)贸易碎片化导致的偷税漏税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参与到跨境电子商务中,海外代购和跨境网购行为的出现,国内消费者逐渐选择通过第三方结算平台购买国外电子商务网站中的产品。这就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碎片化发展趋势,开始逐渐脱离海关的监管。在我国海关监管中以行李和快件的形式出境的货物并没有列入管理范围中,因此避免了商检和退税等问题,这些快件无法作为货物贸易结汇,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知识产权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在信息化发展时期具有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所以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第一是网络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能会存在销售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问题,比如盗版图书音像资料等。第二是可能存在在自己的网站中链接其他人的商标或者商品图片等。第三是有的人在自己的网站源代码数据库中插入他人的商标信息,等消费者在网站中进行搜索时出现的并不是商标所属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更加隐蔽,并且行为诚信出多样化,针对这一类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
二、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对策
(一)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在不断的发展中呈现出小批量、多批次的交易模式,并且往来是以邮件和快递的形式进行的,在海关监管中的通关、结汇以及退税等方面都带来一些问题。在大环境下,海关监管工作应当积极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对进出口贸易的完整、高效、实时监管,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采用三种模式进行。首先是直购进口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主要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基础上比如说质检、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电子商务可信网站进行规范,从而建立完善的阳光跨境直购渠道,这一渠道对策建立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网购环境,并且能够更好的实现个人行邮税的预缴工作。
其次是出口监管模式,这一管理模式主要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形式对电商出售的以邮、快件运输的货物采取分批核查后允许其出境,在运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还要定期做好对已经释放出境的货物的核对工作,同时将出境货物清单制作成一般贸易报关单,从而更好的解决电商且有在?Y汇、退税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三种监管模式是网购保税监管,这一模式主要是利用依托保税物流中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相关职能和政策,如果电商企业是区内注册的,那么企业需要将网购商品批量报关入保税区进行储存,当境内的消费者在网络上交易完成以后,区内的货物将分批进行配送,并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缴纳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一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具有创新性,对海关监管提供新的管理模式。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的支持下,具有复杂性,药性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首先必须明确平台的角色位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一般包含自营类服务平台或者是电子商务服?掌笠档龋?国内的消费者主要是个人消费为主,是适合行邮税的主体。跨境支付企业是度与企业而言的,这些企业中可以实现跨境支付业务。而跨境快递企业是指具有跨境快件或者是个人包裹配送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实现资源的互联互通等功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主体可以概括为企业、电子口岸以及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只有这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才,才能更好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才能更好的完成海关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跨部门联系和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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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篇7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篇8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1997年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
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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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的发展可分为三个相互有交叉的阶段,即1960—1980年的以事务处理系统为中心的由机器替代人的手工劳动的自动化阶段(DPera),1980—1995年的以专业工作电子化管理为中心的计算分析处理、数据管图形分析及其打印的办公自动化时代(microera)1990年开始的计算机与电子通讯技术共同发展的网络时代(networkera)。从广义上看,计算机应用的所有发展都有商业价值和商业意义,都是计算机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都可称为电子商务。如果虑及电子通讯在计算机应用中的作用与意义,广义的电子商务就可定义为以计算机、电子通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内容涉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商品的制造、支持计算机及其应用的技术开发与产品制造、互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电讯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系列产业,如计算机制造、网络建设、网上订单的货物配送、电子货币、软件开发,等等。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是一个涉及众多产业的含义很广的概念。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它特指直接应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如网站经营、网上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网络、基于网络的企业其他商务管理。人们日常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可分为基于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技术的功能性业务——狭义电子商务、支持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运行的支持性业务、作为标准商务数据和信息处理系统的服务于特定产业的特殊电子商务(如传统的EDI技术)。
工具性、基础产业性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性质。除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如光纤导线制造、电子通讯网络与设备维护、计算机零配件制造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商务管理、政府信息处理等的工具革命。工具革命是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根本性革命,意义十分深远。现代的工业基础、交通运输、电子技术、教育水平,造就了电子商务革命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不同的现代产业革命特点。
首先,电子商务革命呈加速发展态势。从20世纪60—7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到简单的计算机联接、内部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处于加速升级状态,其普及、推广速度大大快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
其次,电子商务革命是在不成熟和高速变化中展开的。电子商务革命至今没有定型,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发展范式,不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协调、安全性受到挑战仍然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三,成长迅速是电子商务发展、革命的另一特点。目前。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一种交易与交流方式、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正以惊人的速度成长着。无论是网线的扩张、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企业上网的普及,还是企业,学校、政府内部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每年都在以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的速度发展着。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拉动点。
其四,电子商务在总体上具有开放性、易进人性、创新性、易变性特点。目前,这些特点还有强化趋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使其具有极强的渗透力。
其五,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矛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促进局面。当然,电子商务在有些方面正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但是,在更多的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和促进。事实上,这正是电子商务生命力和创新力的源泉。
其六,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现代教育普及、经济技术基础有很大关系。但是,电子商务的“高技术”与友好用户界面的完美化结合,则是其得以迅速普及、推广的重要原因。
二、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经营的比较
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的经营相比,有相似性,也有不同。
上网服务与打电话服务十分相似。“网吧”或“公用电话”为顾客提供计时、计次上网或打电话服务;固定客户按月或计时、计次付上网或打电话费用。起初,使用者少,“网吧”或“公用电话”唱主角;随着使用的普及,固定客户逐步占主导地位,“网吧”或“公用电话”只起补充作用。
从业务特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比电视、广播、电话等的业务更具综合性,且以不同方式覆盖了这些传统业务,出现了基于网络的电话、传真、电视、电影、广播;强化了使用主体的主动性,增强了主体的选择空间,形成了网上互动,改变了单向传输信息的局面;其易使用性与便利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现在的电视、广播,而与电话同步。
与广播的发展相似,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依次出现“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产业标准与垄断出现,保持竞争与产业战略联盟占主导地位的局面。目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与产业标准、垄断出现之间,产业标准尚未定型,虽有垄断苗头,如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办公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上的垄断,但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方面的竞争仍然很激烈,真正意义的垄断尚未形成。
有关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在卖点、主要业务内容、非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支点方面的异同,可参见附表的具体比较。从表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有很强的相似性,只是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更强、更有现代特点而已。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电子商务并不神秘,其发展必须有卖点支持或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三、电子商务发展的革命性意义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站在以往电话、电影、电视、广播、传真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革命性更彻底,影响也更深远。
顾永才认为,“今天的电子商务不在于只是拥有最耀眼的Web页面,而是在于要成功地集成前台和后台系统;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的组织结构。”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革命性意义主要有三:第一,它是一个巨大的新产业。这个新产业会替代一些过时的旧产业,会压迫一些产业进行重组,会成为(或已经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第二,它是一场交易方式的革命。它的廉价、高效的交易方式将促成企业内部与外部围绕交易方式的企业管理革命,并将产生适合于电子商务时代的企业管理模式、企业组织模式。第三,电于商务造就的与传统产品不同的新产品、新空间、新理念,如网上电话、电影、电视、音乐、书籍,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事实上,只有电子商务的大发展才真正预示着人类信息时代的来临。
电子商务目前面临一些严重问题,如安全问题、技术不成熟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一方面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又是其充满挑战与机会之所在。从本质上看,这些问题丝毫不会减小电子商务的魅力,更不会降低其革命意义。
四、我国政府层面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战略
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战略是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的政策指导框架,是决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的重要外部环境。制定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战略,必须注意电子商务的社会性、革命性,必须注意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必须兼顾、包容未来的电子商务产业标准。
笔者以为,我国政府层次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战略的要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基本政策。支持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基本技术开发,强化我国电子商务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战略的关键。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给其相关技术带来了巨大市场,抓住这一市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外的电子商务技术创造出世界领先的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创造中国式的电子商务奇迹。
第二,把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作为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除了产业发展导向性支持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还应表现在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上,如完善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减少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在税收、开发区政策,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上,给电子商务投资企业以优惠;在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用地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此形成一种企业有充分自主投资权、发展动力、发展空间的充满活力的电子商务发展机制。
第三,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建设。对于单个企业投资存在困难的电子商务发展项目.政府可以通过参股投资、提供专项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具有公益性、公共产品性、半公共产品性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项目,如国家经济、社会基本数据库开发,网络干线铺设与管理,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以政府为主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是完全可行的,有时甚至是十分必要的。
总而言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具有基础性特征的公共产品、半公共产品投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关键技术开发支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强化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适当手段和战略性取向,也是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
五、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战略
在企业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的企业内部网是企业内部规范化的内部信息处理、交流系统的完善;电子商务的基于因特网的与顾客交流的良好界面,规范化的数据交换与个性化的数据交换相结合,是企业内部智能管理系统的外向延伸,是企业的更为广泛的智能化触角。这种良好强大的信息交流界面,使个性化需求更容易表达,使企业更易进行以顾客为中心的低成本的弹性生产,由此也就必然形成企业由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向突出顾客个性满足的个性化生产方向的转变。
电子商务的信息、智能化发展导向对企业员工的素质要求更高,对企业内部的合作要求更高。以功能为中心的精干组织、小组团队精神、企业结构弹性化、授权、关心员工和强调员工的多层次的自我实现的当前的高技术企业和知识化企业的经典管理模式,将逐步成为运用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的必然选择。这就是说,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不仅是企业的内外信息沟通手段的飞跃过程,而且是企业知识化、信息化、智能化过程,是企业技术素质、管理素质、人力素质的升华过程。对此,企业的技术管理、组织结构、经营理念、市场管理必需进行相应的知识化、信息化改造。强化企业的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创新主动性、创新素质,使企业能在新的条件下健康成长,将逐步成为企业成功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正在改变企业的规模经济特性与范围经济构架,正在树立企业竞争效率、效益的新标准,正在形成全新的企业竞争模式、企业成长模式。
在电子商务逐步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经营工具的新条件下,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组合的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会产生新的变化,企业竞争将更趋于立体化,企业发展将更加多元化,企业经营弹性将成为其应付这种新的具有迅变特性的环境的基本前提。适应这一变化导向,企业的以功能为中心的小组将成为企业的核心模块或基本单位。根据环境对企业的要求,由具有多种组合形式的小组构造出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并通过这些组织形式的不断调整,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竞争优势,将成为企业在新条件下生存、发展的主要途径。
企业内部组织是企业适应环境的根本构架。企业外部的广泛的战略联盟则是企业在保持自己特点、功能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自己基本活力和存在意义的条件下,借用外部力量,构造自己竞争优势的有力手段。在技术发展处于“爆炸”状态的今天,在电子商务作为有效信息处理手段的今天,企业独立开发所有自己生存、发展必需的先进技术存在不可能、不经济、不具时间有效性问题。企业间的协作配套、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外包内包战略联盟,则是企业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有效、有生命力的“双赢”战略。事实上,企业战略联盟是企业开发自己单独无法进行开发的技术,增强自己市场力,抓住市场机会,减少“两败俱伤”的不可回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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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站对此次立法表现相对平静,天猫商城、亚马逊等纷纷称,从长远角度,国家相关部门搭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这个市场更加健康、迅速、规范的发展。当当网的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对于电商网站的恶性竞争,尤其是对于成本价销售,以及网购出现假货怎么办等消费者权益,尤其需要国家在立法方面给予更多关注。
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相当于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截至去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94亿人,实现网络零售总额7825.6亿元,同比增长53.7%,预计2013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自行车迎来豪华时代蕴含大赚钱商机
汉口中山大道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售价数万元的全碳纤维自行车被摆放在显眼处。
自行车的豪华时代来了。记者昨在汉口一些自行车行了解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自行车销售不错,业内人士介绍,豪华自行车价格最高的要卖到10万元以上,一些自行车的车速甚至可达80码。
几乎每天骑车从黄陂盘龙城到东湖梨园附近的单位上班,网友“田园小蛙”已经坚持了两年多,骑行车速能达到平均每小时40公里,而他的私家汽车只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才用,为的是避免淋湿弄污了自行车。
“田园小蛙”说,他的这辆自行车价值5000多元,这还只是裸车的价格,若要上路,各种装备需要另外配,而且车辆还需要定时保养,花费也不少。
“现在骑自行车是高档享受”,骑龄6年的网友“MRPHIL”说,骑自行车已经从大众必需向小众娱乐转换了,骑车虽然环保,不用加油也没有各种路桥费,但如今骑车的费用也不低,定期要去专卖店做保养,而且买装备也不便宜,一个好点的头盔就要大几百元,码表最便宜也要花费百把块,如果讲究点的人还要购买骑行服,那就更贵了。
解放大道一家自行车店销售人员说,3000~4000元的专业入门级自行车销售最好,这类车辆基本可满足骑行者各类骑行需求,无论是中短途还是长途骑行都可以,速度的刺激和健身的需求都可以满足。当然也有骑行发烧友,去年就有一个骑友,在该店花费5.8万元买了一辆进口车,风驰电掣地骑向拉萨。
据了解,骑行者低速骑行速度大约每小时30公里,高速骑行速度大约每小时45公里,当然体能及控制力好的人,在下坡时最大速度可以达到每小时80公里。目前,武汉城区道路一般限速为五六十公里每小时,豪华自行车速度也应控制在限速范围内。
“不要觉得奔驰、宝马出的自行车就是好的骑行车”,一位骑友说,好的自行车要看车架、刹车、中轴、踏板、轮毂、车胎,专业的骑行车并非名牌汽车品牌。
宁夏银川市研究制定全民创业规划
记者从市创业办获悉,《银川市开展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规划》正在研究制定之中,不久将正式出台实施。据悉,该规划主要阐明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展全民创业的广度和深度,大力构筑宜业银川新优势,激发城市新活力,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新格局。
在创业工作中,我市发挥优势,引导群众紧扣优势产业集群,在接续配套上创新业;紧扣现代农业发展,在支撑带动上创新业;紧扣商贸物流发展,在做优搞活上创新业,全民创业由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挺进,由特色产业向其它产业延伸,培育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不仅有效拓展了创业空间,也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体系的形成。
市创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创业者拥有的基础条件看,我市通过“两个最适宜”城市的建设,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产业特色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展活力逐步释放,市场商机不断涌现,政策扶持力度越来越大,蕴藏在群众中的创业热情不断激活,为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增添了无穷动力。
据了解,该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把开展全民创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壮大创业主体、开拓创业领域、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完善创业政策,实现“两个最适宜”城市创建目标。
重庆市将发放十亿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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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监管部门是食品药物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该局主要是利用线下处罚非法网上销售药品企业的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即使是对医药电子交易主体进行监管也不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核心在于通过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不具体监管开处方和网上销售药品的事务,而是通过与其他部门共同执行相关的管理法律来实施监管。除了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他们还于1999年启动了VIPPS认证计划,明确了通过此项认证的网上药店须遵循包括许可证、处方药、执业药师、顾客隐私、药品的运输和存储等多个方面的一系列的严格的标准。正是由于监管的严格性保证了网上销售药品的安全性。相对于我国的法规来讲,美国允许在网上销售及购买处方药。由于美国建立了病人远程诊断与网上购药的电子信息体系,消费者可以凭医生的电子处方到网上自行购药。同时美国政府严厉打击网络违法分子,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有效清除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2000年以后,美国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从2000年至今先后查处了372起与医药电子商务有关的犯罪案件,食品药物管理局先后参与了150次与医药电子商务有关的逮捕行动,这对于净化网上购药环境,增强公众对网上交易甚至是对政府的信心,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①
由此可以看出,FDA采取的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方式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运行的合法性,使用VIPPS认证计划来放开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的权力,同时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打击力度,这些都表明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发展在全社会的战略重视程度非常高,并且能够与其它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与公众互动,达到共同监管的目的,这些行之有效的互动监管方式尤其值得我国政府借鉴。
而日本政府在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方面,强调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网络化。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专门的门户网站,并且通过对门户网站的建设,达到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与公民三方的网络化沟通。目前日本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也完全实现电子化办公,形成了真正的网络化管理。日本政府通过相关法律和法令的颁布来促进公众和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更好的有效监管。日本政府首先通过对医药电子企业的各类证件的发放规则进行修改,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其次,日本政府对医药企业管理的相关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并根据公众的需求简化了程序和手续,努力提供集中的政府公共服务。
此外,日本政府还强调医药物资的调配信息化。政府通过对医药信息化的有效管理形成了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只要通过了解相关的信息平台就能够很好地对相关的业务及医药销售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管,而且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和协助民间企业提高信息技术来提高医药电子商务交易的透明度。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责主要是推动医药电子政务、保障医药电子信息的安全性、建设和保障安全的医药电子商务环境、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宏观调控、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合同,可以说政府在实际的主导中参与了整个过程。
最后,日本政府强调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规范化。日本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发展医药电子政务,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模式,因此,医药电子政务的发展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同步的,也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模式。日本政府针对各个行政领域有计划的逐步放宽限制,积极推行彻底的改革,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方案――《深入行政管制改革的三年计划》、《经济构造、变革与创造的行动计划》和《E-日本重点计划》等。在这些改革方案中,日本政府对改革行政领域的种种限制进行了重新定位,对行政限制有关的各项制度进行了中长期的改革,更指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这种逐步深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历史背景下,日本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必然会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渐进性及规范性。
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不断追求规模与效益的经营目标不变,消费者不断追求自我药疗与网上购药安全的需求不变,政府作为市场与消费者的协调与监督者,一方面要兼顾公平,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兼顾效率,推动企业成长与效率的提升。按照上述原则,再借鉴美国与日本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对我国政府医药电子商务监管还可以带来以下启示:
一、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正确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政府要避免监管过度,导致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过于缓慢,要尽可能缩小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与国外医药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差距;同时政府也要避免监管过松,导致医药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发展不受控制,要尽可能保证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受到保障。
二、积极与企业互动,正确引导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监管的目标是尽可能以较低的行政监管成本,有力地推动重点企业快速长足地发展,帮助企业更好的回报社会,与消费者形成良性的互动。
三、积极与消费者互动,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与行为习惯。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通过与企业及消费者的互动,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重点让医药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能在发展之初,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要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能力。
五、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的互动,通过非行政手段,与非盈利性组织共同影响企业与消费者,多维度地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医药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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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物流企业美国的“联邦快递公司”,对货物配置通过电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自动处理。美国摩托罗拉实行24小时全天候物流管理,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美元,约占本市电子信息业销售收入的一半,年利润6亿美元,占该全球公司利润的45%,这是该公司成功实现“物流”管理的必然。
随着上海APEC通关系示范系统工程的建立,全球四大物流快递企业,联邦快递(FEDX),中外运敦豪(DHL)、联包裹(UPS)、荷兰天地快运(TNT)入主联合快递中,加速了向中国物流市场的扩张。据了解,四大外资国际快递价格均低于中国邮政EMS的10%~15%。这四家国际物流企业先后在上海的APEC通关系统工程采用的高科技快递工具DIAD(速递资料收集器),是业内第一个可将货件签收人的签名数字化的便捷式高科技设备,收货公司只要用它扫描包裹上的条码,便完成快递记录。高科技成为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我国于1997年,国家批准建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目前拥有83家分支机构,123家会员企业。该中心推出七大电子设备模式,形成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系统。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库存商品在线交易专网。“全库网”采用的是B2B电子商务模式。虽然物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物流业发展总体滞后,具体说存在以下问题:
1.物流观念陈旧,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对现代物流在提升运输产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方面作用认识不足。
2.商业环境相对落后,造成物流布局不合理,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自营物流比例过大,专业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制约着物流管理的发展。
3.我国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制约着物流产业向专业化、一体化方面的发展。
4.物流产业目前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物流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需要统一化、标准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流法规,因而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产业集约化经营优势的发挥。
5.物流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我国高等院校中设置物流专业和课程的很少。物流在职人员的总体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二、信息化是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物流发展的基础
以信息为导向,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开创现代物流管理的新模式是物流管理的重要命题。通过发展信息产业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管理的模式创新,合理高效配制物流资源,推动我国信息流、物流、商流合理组合。利用信息网络化发展三大规律:(1)信息技术功能价格比的摩尔定律(Moore''''sLaw);(2)信息网络扩张效应的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Law);(3)信息活动优势与劣势反差强烈的马太效应(MatthewsEffect)。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开创新型物流产业。
信息产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新技术发展的关键是: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利用已有的网络优势,建立能同国内和国际物流网相连结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化管理;物流信息处理现代化管理;建立和强化有关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物流信息化管理政策和措施如下:
1.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建设宽带网域,提升完善信息交换平台,联合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实施“1221”工程,即一个宽带网,两个平台(市级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企业级电子商务平台);21项信息系统工程。逐渐改变企业商贸运行模式,促进经济运行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物流信息化包括商品代码、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输销售网络电子化管理。
2.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控制中心,实现物流管理的低成本、高效益,提高信息化物流管理水平。控制中心包含以下功能模块:(1)集中控制功能;(2)运输流程管理功能;(3)车、货高度管理功能;(4)仓储管理功能;(5)统计报表管理功能;(6)财务管理功能;(7)客户管理功能;(8)客户查询功能。
3.以天津保税区为基地,把天津建成中国北方重要物流配置基地,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势(天津电子信息产业10年来实现利润80亿元,占全国信息产业利润的16.4%,居全国第二位),建立起以港口集装箱运输为特色的天津物流配送新模式。在实施推广EDI技术的同时,建立起港口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在实施条码技术和GIS技术的同时,建立起天津企业物流管理模式;在实施GPS技术同时,实施天津加入WTO后国际化物流管理模式。
4.培养一支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在天津高等院校要开设相关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专业,长期有计划的培养专业队伍。同时要调整现有物流管理人员结构和组织结构,对现有人员在天津市物流管理中心进行定期培训,要求从事专业物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4级以上外语水平和3级以上计算机水平,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队伍,才能保证天津市物流信息管理专业化、现代化、高科技化发展。
5.要通过现代化信息建立起天津市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实现物流系统,运送方式,装卸、仓储、物流配送一体化,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和风险,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益,实现企业零库存、无积压、无等待、全天候24小时,快速有效的物流配置体系。要建立一定的铁路、公路以及仓储物流配置的专门机构,统一接受天津市物流控制中心的领导,实现快速、准确、无差错、高效益传递的物流配置。与此同时,天津地区物流管理政策与措施,要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保持一致,要同国际先进物流配置网接轨,做到四化:
(1)物流运作系统化
企业物流是一种系统性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物流目标合理化,物流作业规范化,物流功能集成化,物流技术一体化来实现。
(2)物流服务网络化
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企业物流不仅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还要求物流服务向多样化、综合化、网络化发展。为了实现电子商务的物流增值,企业必须重新设计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渠道,减少物流环节,提高物流服务系统的快速反应性能,实现物流服务网络优化和系统性。
(3)物流管理信息化
物流现代管理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管理来实现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企业物流管理,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利用低成本物流信息交换平台,拓展业务和市场,大幅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4)物流经营全球化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换能力,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企业要在全球化物流经营上进行战略定位,建立以供应链为基础的国际化物流新观念,实现物流经营资源的全球化配置。要建立按照国际化惯例进行物流经营的专门机构,实现物流经营的规模化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管理中模式创新
通过电子商务最新现代技术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因此要用电子商务推广物流管理的四大新技术:条码技术(通过扫描对信息实现自动控制技术)、EDI技术(电子数据的交换和自动处理)、GIS技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实现物流配送的最佳模型)、GPS技术(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实现物流配置国际化)。以上四大新技术的结合,将在物流供应链上建立一个高新的供应链集成系统。物流信息能在开放供应链中实现物流的及时、准确的配置。
EDI技术即电子数据技术交换,1994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权威性定义: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交易或电文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EDI具有快速、精确等传统信息传递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能够降低成本,高效、快速、准确地传递物流信息。尤其是条码技术的实施和采用,为电子商务推动物流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流条码技术是物流过程中用于识别的一种特殊代码,它可以自动识别、自动完成数据的采集,运用物流条码可以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1991年4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为在我国开展条码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品条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到2000年,中国商品编码系统的成员数量已增加到3万多家。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是地理学、计算机科学、测绘遥感学、城市科学、环境科学、信息科学、空间科学、管理科学和信息科学融为一体的新兴学科。实现了各种信息的数字化处理,为系统地进行预测、监测、规划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GIS在物流领域应用便于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GIS最明显的作用就是能够把数据以地图的方式表现出来,把空间要素和相应的属性信息组合起来就可以制作出各种类型的信息地图。专题地图的制作从原理上讲并没有超出传统的关系数据库的功能范围,但把空间要素和属性信息联系起来后的应用功能大大增强了,应用范围也扩展了。GIS在物流领域中的应用主要是指利用GIS强大的地理数据功能来完善物流分析技术,提高物流业的效率。目前,已开发出了专门的物流分析软件用于物流分析。完整的GIS物流分析软件集合了车辆路线模型、最短路径模型、网络物流模型、分配集合模型和设施定位模型。GPS技术由三大子系统构成:空间卫星系统、地面监控系统、信号接收系统。空间卫星系统均匀分布在6个平面上的24颗高轨道工作卫星所构成,可在地球的任意地点、任一时间向使用者提供4颗以上可视卫星。地面监控系统是由5个监测站构成的。其作用是对空间卫星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并向每颗卫星注入更新的导航电文。信号接收系统是由GPS卫星接收机和GPS数据处理软件所构成的。GPS技术可以提高铁路、公路等物流路网建设的质量和速度。目前,国内已逐步采用GPS技术建立高精度控制网,如沪宁、沪杭高速公路的上海段就是利用GPS建立了首级控制网,然后用常规方法布设导线加密。实践证明,在几十公里范围内的点位误差只有2cm左右,达到了常规方法难以实现的精度,同时也大大提前了工期。GPS技术可以实现货物跟踪,实现有效物流配送方式,建立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物流管理的新模式:
1.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实现“业务流程再造”(注:“业务流程再造”是指通过企业对现有流程的重新分析,改进和设计组织流程,以使这些流程的增值内容最大化,其他非增值内容最小化,从而有效地改善组织的绩效,以相对更低的成本实现或增加产品对顾客的价值。流程是一系列跨越时间、占有空间的连续有规律的活动,各个基本活动应紧密衔接,保证物流和信息流的顺畅通过,每项活动的衔接都应强调对价值的增殖作用。流程可分为核心作业流程和支持作业流程。核心作业流程包括企业的各项设计和生产的作业活动,以确保企业作业流程以最小成本及时、准确运行的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以确保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完成。支持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设施、人员培训、后勤资金等,以支持和保证核心流程的正常运作。要实现整体业务流程最优,而不是个别最优。“再造”的观点即打破旧有模式,建立新的管理程序,实现管理理论的重大突破。经过综合评价筛选出最基本的、关键的功能,并将其优化组合,形成企业新的运行系统。实施“业务流程再造”模式将使企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将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使企业更贴近市场,这种物流管理模式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物流管理模式,适合于在大中型企业集团内部,通过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推动我国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起高新的微观物流配置模式。
2.电子商务在企业外部建立起最佳“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注:“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是指物流管理社会化的物流一体化管理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实现物流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创造了条件。提高物流管理的宏观社会效益是保证企业微观“业务流程再造”模式正常运作的重要外部条件。不同企业之间的物流运作可以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第三方完成,实现了物流管理的高级化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这将是信息化时代的一种新兴产业。这种以企业物流管理为基础的现代化物流管理体制模式是物流管理高级化发展的标志。它将促使企业实现以“物流战略”为纽带的“企业联盟”的形成,使物流从企业专业化管理中获得宏观规模经济效益。因而也代表着一国的物流管理水平,整体规划水平和现代管理能力水平。我国目前在“综合物流”领域仍是一个空白,因此是低成本高扩张发展宏观物流产业的大好时机。国内“物流管理模式”的发展,为中国入世后进入国际物流产业打下了重要基础。)。根据这一模式建立起现代化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地区物流合理配置和提高物流业的经济效益,突破区域的局限性,实现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高新配置,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物流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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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方法
电子商务商品流通过程中,快递邮寄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快递业的邮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5个环节:(1)业务员到发货人处取货;(2)将货物带到地区营业网点待发;(3)将货物带到该地区中转站,将货物按收货地不同分类;(4)通过物流运输将货物带到相对应的省市中转站;(5)最后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的地区营业网点,再派件到收货人处。由以上5个主要环节可以看出各地的中转站是货物相对集中,而且还没有派货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快递业疫情监测可以从这个环节抓起,在各地区营业网点设立监测点。
1.2.1人工检查
各植物检疫部门应要求各快递公司提供辖区内该公司的地区营业网点地址,植物检疫部门应定期派检疫员去检疫或者派出常驻中转站的植物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并对尚未派送货物进行检疫。可采取查看邮寄详单结合使用X光机透视的方法,如发现邮寄疑似应施植物检疫产品的邮包必须拆包检验,如属于植物检疫范围,又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派送。但经收货人同意可邮寄回发货地,如不同意寄回,则采取集中销毁处理的方法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人工检查灵活性大,考察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监测范围可包括虫害、病害、草害。
1.2.2诱捕器监测
可根据监测地区面积和环境,在中转站周围悬挂一个或多个诱捕器,通常悬挂在离地面1~1.5m处,但不宜暴露在太阳直射、强风或多尘的地方。同时,诱芯要及时更换,且在高温环境下易失去活性,因此,未用诱芯要按要求温度保存。
1.2.3测报灯监测
利用大多数害虫的趋光、波、色、味的习性,可在中转站附近设立测报灯进行诱集监测。目前的测报灯都是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飞来的害虫击昏或杀死,一般下面都备有接虫袋,监测人员可定期去收虫,发现可疑昆虫,带回实验室镜检。
2建议
目前国内的监测技术手段还不太发达,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引诱剂新品种开发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许多引诱剂国内还无法生产,进口价格昂贵,且不易保存,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监测成本。因此,国内研发相应的引诱剂可以降低监测成本。为确保疫情的及时发现,不仅仅要有好的监测技术,还要加强相应的植物检疫管理。结合电子商务特点和快递邮寄流程,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
2.1加强植物检疫知识宣传
植物检疫部门应加强植物检疫相关知识宣传,对公众、快递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宣传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2.2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
发货人和快递递公司均应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植物检疫工作。邮寄应施检疫植物产品的发货人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在发货时向快递公司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快递公司应严格验货,如接收应施检疫植物产品时,查验有无植物检疫证书,若有植物检疫证书,则允许邮寄;若无植物检疫证书,则不予邮寄。
2.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