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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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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

篇1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2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正越来越多地通过搜索引擎影响消费者。特别是在寻医问药这个领域,虚假医药广告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很大伤害。从近期中国广告协会监测的情况来看,不少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无广告批准文号,超范围、夸大性地进行宣传,许多患者因此上当受骗。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披露的相关数据,通过对主要商业网站的广告监测发现,一些网站的医疗药品、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0%。此前有专业机构的关于搜索推广中违法医疗广告相关报告显示,目前搜索引擎广告市场存在四大问题:禁售虚假药品信息通过搜索引擎死灰复燃;搜索竞价排名为虚假药品广告打开方便之门;搜索竞价排名为山寨机构提供推广途径;搜索引擎成为违规医疗广告推广的重要渠道。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搜索引擎对消费者来说,应该是药品查询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做医药广告。搜索引擎企业的自律是净化互联网环境、杜绝虚假医疗广告的前提。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等13部委联合《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搜索类网站广告也将被纳入重点监控,国家相关部门将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着手拟定《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其基本原则就是维护网络广告的真实、合法、健康。

    网络虚假广告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闻,但多年来为何屡禁不止?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新民表示,虚假广告在媒体泛滥,除了监管乏力,关键还在于执法不严。他认为,互联网存在监管死角,而有关部门的举措主要是控制或减少出现的面积和规模,很难做到彻底根除。“互联网虚假广告可以看作是街头小广告的另一种形式,只不过现在移植到互联网上。”但将舆论矛头单纯指向互联网,并不能解决虚假信息泛滥的问题。杜绝虚假医疗广告不仅要控制网络传播途径,更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决心、下工夫。

    所谓病急乱投医。在一些慢性病及现在医学尚无力治愈的疾病面前,消费者往往存在盲目性,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表示,首先要注意查看医药广告中的批准文号,因为从批准文号中可以判断出该产品及其广告是否在有效期内,部分广告还可通过网上查询来核实;其次,要注意辨别医药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目前,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广告的只有非处方药,而且在广告中必须注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最后,还可以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查询相关医药广告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篇3

基层反映:“权健被立案侦查”折射医疗保健虚假广告泛滥亟待加强监管

近年来,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一些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了农村市场,各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也纷至沓来:这些广告或是随意夸大疗效,或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虚假宣传,或是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随着大量虚假广告充斥市场,消费者投诉日渐增多,社会危害性逐渐凸显。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权楗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折射医疗保健行业虚假广告泛滥亟待加强监管。

存在问题:一是户外广告牌随处可见。在公路沿线、场镇周边、人员集聚的乡(镇)等地的房屋墙面、道路建筑、电线杆、门店外随处可见各种祖传秘方、科学养生、特色专科之类的医疗保健广告,这些广告几乎都没有经过审核和备案,普遍内容粗俗。二是印刷品广告四处留影。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印刷品广告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四处散发、张贴,尤其是一些小广告随意投放家庭门缝、单位信箱,来无影、去无踪,引来群众怨声载道。三是产品类宣传趁虚而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老年人体弱多病、治病心切的心理,打着“知识讲座”、“健康普查”、“科普宣传”等旗号,将老年人集中到一起,散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将保健品说成药品夸大治疗功效,致使消费者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为此建议:一是倡导诚信经营,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广告、印刷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告制作者、经营者、者知法、守法,强化自律意识,不断提升行业的职业操守,做到无审核、无批文、不真实的广告业务不接,规范医疗保健类广告制作、行为,形成行业自觉抵制、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氛围。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扫除消费误区。通过发放资料、制作展板、现场咨询、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搞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开展针对农村群众有关医疗保健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的普及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对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建立联动机制。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协查机制,充分利用各自的监管资源,形成优势互补,争取做到医疗保健类广告监管部门监测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及时反馈,从而对违法广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对重点品种、重点媒体、重点时段严厉查处,以点带面,规范市场。四是引导全民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以城乡环境风貌整治为契机,联合城管、社区等发动村民定期开展“牛皮癣”、“大笔字”等低俗医疗保健类广告的清理行动,扫除低俗广告落脚点;充分发挥基层站点、村民组织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发群众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发现虚假广告张贴、行为能尽快制止、便捷举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篇4

在半年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在现有广告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措施,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

为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降低医疗广告违法率,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对新闻媒介、医疗机构及其公司加强全方位和动态监管,做到“四个强化”,一是治理源头,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二是卡住环节,强化对广告公司的监管,督促广告公司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行为;三是堵住出口,强化对媒介单位的监管,督促媒介完善广告审查制度,落实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四是规范市场,强化对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力量,加强广告市场的日常巡查,全方位地整治和规范医疗广告。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在整治工作中,全省广告监管部门加大“三个力度”,以严惩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加大“三个力度”,即: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违法医疗广告的公告和曝光力度。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工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今年5月建成,目前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随着运行工作的不断完善,我省的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42人次,执法车辆1452台次,共监测和检查各类医疗广告53111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2558条次,违法率为4.82%。对查出的违法广告,限期整改1692件,责令停止(或暂停)680件,简易处罚和立案查处案件18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0件;罚没金额共计37.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86万元。同时,全省还收缴各类违法医疗广告印刷品46277份。通过加大监测和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我省的医疗广告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73个百分点。

2、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

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的情况进行检查,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州、市工商局于四至五月份开展了一次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的交叉检查,集中检查医疗广告是否出现禁止的五种情形,特别是重点检查是否了虚假的医疗广告。交叉检查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检查、四反馈的方式,实行检查与学习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共检查报纸19份、电视19个频道,广播7个频率,各类广告1903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6条次,违法率为0.84。其中,检查医疗广告317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0条次,违法率为3.15;检查药品广告9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1条次,违法率为1.11;检查保健食品广告60条次,查出违法广告2条次,违法率为3.33;检查其他类广告1436条次,查出违法广告3条次,违法率为0.21。对查出的违法广告,责令纠正12条。全省的相互交叉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检查,有效地巩固了上半年的整治成果。

3、充分利用工商红盾信息网监测公告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省工商局每月对全省监

测情况形成监测简报,并定期在云南省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及时向社会监测公告。对违法严重或多次查处的医疗广告,同时在网上予以曝光。各州、市广告监管部门也在当地红盾信息网上及时监测公告和违法广告通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七项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共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落实“七项制度”,即: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先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度、执法办案协调制度等制度,逐步实现对我省广告的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党委宣传部门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并对虚假违法广告突出的媒介进行谈话,要求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十二日,针对《春城晚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大量增强和改善、内容低俗的广告,工商部门多次查处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对四份报纸五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该类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法量对四家媒介进行排名,并对违法广告及违法媒介依法进行了查处。

新闻出版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闻形式广告的监管,对报媒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警告。五月二十五日,针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以“专题”的新闻形式“海名威”药品广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省新闻出版局及时对三家报媒发出了警告通知,制止了该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也对两个部门移送查处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上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工商局移送5个提请查处函,涉及43种药品(含非药品)和12种医疗器械的广告违法,省卫生厅向省工商局移送1个提请查处函,涉及27条医疗广告违法,省工商局均已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广告活动主体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共同建立了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和违法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的制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和医疗广告实行退出云南广告市场的制度。截止今年六月,省工商局已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撤销“复方续断接骨丸”等6种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提请对“美诺骨德”等6种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的非药品按照假药依法进行查处。目前省工商局正准备向省卫生厅提请撤销一批违法严重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

(四)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推行医疗广告诚信宣传,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加强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坚持惩治违法与弘扬诚信并举,三月二日,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卫生厅召集云南省、昆明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及其广告公司召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和诚信宣传动员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推行了《关于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的意见》。一是要求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要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医疗广告诚信的总体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定”开展自查,并自觉进行整改。二是引导医疗广告活动主体三方树立诚信意识,推进医疗广告诚信宣传,用诚信保护和发展自己。三是以法律为保障,强化退出机制,对继续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公司及医疗机构,工商部门将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其退出广告市场。《中国工商报》于20__年5月23日头版头条以“云南:为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划线”为题作了专门报道,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

篇5

(二)危害性:1、误导了消费者、患者,甚至直接损害消费者、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2、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泛滥的成因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监测手段落后,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广告的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虚假广告的泛滥留下了空间。

(三)消费者识别力低,无意中成了虚假广告的支持者和传播者。

三、惩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事前防范。加强对广告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广告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及医疗机构的法治意识,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将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堵在之前。要加强《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识别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氛围。

(二)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探索建立广告预审制,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广告在前必须经过预先审查批准,并且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要相应的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广告预审机构,赋予该机构审查批准、监督、暂停或撤销审批、通知相关部门查处等相应的权力。媒介必须按预审机构审查批准的内容广告。

(三)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以广告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为主线,以信用监管为重点,强化对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广告经营单位数据信用平台和广告监测网络,强化广告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效率和监管效能,扩大监测范围,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执法力度。1、通过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等状况的监测和跟踪检查,实现广告动态监管。利用巡查和网上监测的优势,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监测,突出时效性。2、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公开警示”和“公开更正”,强化事后处理,加大违法成本。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4、树立全国广告监管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制定“跨地区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查处的办案办法”,明确案件的管辖和办案程序,堵塞监管漏洞。

篇6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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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现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同处在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抢占该地的医疗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各自的医疗特色,他们在宣传过程中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明明是一般医师却被说成“XX博士”“XX专家”,只是一般的门诊却吹嘘为“专家会诊”。甚至公然违抗法律,擅自改变《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号或超《医疗广告证明》中的内容医疗广告以及未持有《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来吸引患者,达到赢利的目的。

3、一些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其诊所、有关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暗地里搞起了院中院。而这些医疗机构对所承包的诊所、科室缺乏管理,造成承包人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下里各类非法、违规的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给一些患者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4、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具有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责任。而一些广告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留住自己的广告客户,往往把广告主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将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丢之脑后,主动为一些想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出谋划策,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打法律的“球”,钻法律的空子,甚至还主动到一些医疗机构去要求为他们定时、定期、定版面医疗广告,并附加优惠条件,从而造成医疗广告市场的混乱。

5、一些新闻媒体的广告单位虽然形式上从其主管部门脱离开来,但实际上与其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脱暗不脱。这就造成了这些广告单位虽然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走向了市场,但在其观念中,仍然认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经常利用政府职权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在触犯《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时,总感觉自己丢不下面子,态度傲慢,对处罚难以接受,甚至将其主管部门拉过来出面讲情,阻挠执法部门执法。

6、执法监管的力度不到位,《广告法》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大部分是以广告的费用来处罚。有些违法、违规广告所的费用并不大,对其行为的处罚也不重,但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为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造成了只要认罚钱,什么广告都可以做的观念。往往是被处罚了以后,仍然照常违法、违规广告。使得执法部门在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时就象在水中按皮球一样,按住了这里,那里又冒出来了。造成了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局面。

违法医疗广告言过其实,混淆概念,误导消费,影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也影响了社会对媒体的信任度,损害了广告业的形象,也直接制约了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居高不下,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危害更大。据对我县媒体所的医疗广告的监测情况来看,我县的医疗机构均未取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因此所的关于我县医疗机构的广告均为违法、违规广告。如何规范我县医疗广告活动,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广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广告法制意识。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广告经营行为;其次,要在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审查关,对在一定时期内累次违法广告的,要追究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再次,要面向社会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医疗广告的辨别能力,同时根据我市今年八部委所发《关于加强治理整顿房地产、医疗机构、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按文件精神行使各自的职能,从而形成全社会对违法医疗广告共同谴责、抵制、打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广告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单项法规和配套措施不断出台,目前除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涉及广告的国家工商总局文件已有几十个,规范性文件、规章有近百个,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广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为强化广告监督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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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医疗广告长期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孙建方教授于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一位皮肤病专家的角度,就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和治理对策等问题,谈了他的建议。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者众多,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但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一旦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最后,孙建方教授说:“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和落实,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从而有效修复医患关系,修复目前十分严峻的医疗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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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时间

20**年2月20日——20**年5月30日。

三、整治范围

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印刷品、户外广告的医疗广告均属整治范围。

四、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2、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形象和名义做证明,以及保证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

4、违反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暂停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规定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目(栏)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医疗广告未明示忠告语的行为;

6、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

7、其他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以上行为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警示公告。

各县局、分局,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广告监测的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实施监管,及时将发现和掌握的违法医疗广告上报市工商局,施行每日一报制。市局将定期向社会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警示,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检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在3日内书面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移交案件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5日内通知卫生和药监部门。

(四)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案件。

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局将于20**年5月下旬,集中一批典型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以警示违法者。

(五)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

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设计、制作、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同时,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及广告审查员,开展广告市场信用等级挂牌活动,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局、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省工商局王虎胜局长在2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来抓紧抓好,务使在20**年上半年实现既定目标,争创全省广告整治优秀单位。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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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视法律,不经审查随意。医疗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广告,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国家对医疗广告有严格的监管规定。无论是2006年11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是2015年9月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严格要求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并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限制。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上,绝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得审批的医疗广告。

二、竞价排名,金钱买来虚假声誉。近日,“魏则西事件”再次将百度公司推上风口浪尖,全国舆论大哗。该事件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医疗广告竞价排名推广导致的典型结果。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目前,竞价排名造成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如同互联网上的雾霾,使得互联网医疗产业一片迷惘。

三、虚假泛滥,违反常识编造夸大。上述不经审批,随意的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诸如糖尿病、肝炎、白血病、癌症等慢性疑难病症,在网上充斥着“××病不吃药”“有效率98%”“彻底治愈”等严重违背医学常识的夸张宣传。四、这些宣传严重误导患者,导致民众上当受骗,损失钱财,贻误病情,同时也对守法经营的医疗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手段卑劣,死缠烂打扰乱视线。2015年9月1日实行的新版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而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盈利点,更被业界认为是用进行广告营销的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广告法》。

五、精准推送,侵犯隐私肆无忌惮。用户浏览网页时,其行为(比如搜索了什么关键词)等都会存储在电脑里,形成Cookie(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当再次打开某网站或是浏览该广告联盟的网站时,网站运营者就会跟踪用户Cookie,“精准”推送广告。这是一种侵犯公民隐私的广告行为。2013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一系列互联网广告、搜索公司通过cookie跟踪用户习惯、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的行为。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已制定了关于规范使用Cookie的法案,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规定。

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严禁付费搜索广告在自然搜索结果中出现,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应能让网民一眼就能认出是付费广告。严禁以“推广”代替“广告”,广告内容只能在网页右侧显示。

二、禁止网站营运者跟踪Cookie,不准所谓“精准”广告,以保护公民隐私。

三、强化监管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若举报属实,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承担举证成本。

以上建议,应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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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问及对网络医疗广告的态度时,不同收入群体的容忍度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在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的群体中,39.9%的人认同“可以有,但百度应做全面审核”,超过了选择“不该有,应取消医疗搜索广告”的30.3%。但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认为应该严格管控医疗搜索广告的受访者比例逐渐上升。当月收入水平提高到3万元及以上时,可以接受医疗广告的受访者比例下降到了20%。

从城乡地域划分同样能够发现,相对弱势的群体对网络医疗广告往往有更强的包容度。40.7%的县城村镇受访者在本地无法治疗的情况下会考虑网络医疗广告,而任何情况下都不考虑网络医疗广告的受访者比例减少到35.4%。与此同时,在极端情况下会考虑网络医疗广告的大城市受访者仅占29.8%,另有41.9%的受访者表达了对网络医疗广告的强烈排斥。 A魏则西事件,大众眼中的主要责任方 B不同收入人群对大医院将部分科室外包的接受度 C网络PK电视台,哪里医疗广告更泛滥 D不同地域人群对医院的选择和抗拒就医程度 E身边是否有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骗的案例 F何种情况下,人们会考虑网络医疗广告 G不同收入人群对进口药品及出国就医的态度 H年轻人和成年人,对医疗环境变化趋势的评价

但实际上,低收入及县城村镇等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受虚假医疗广告侵害,他们在获取更多医疗和比价信息的过程中,会更多依赖于互联网。相较之下,高收入人群有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甚至有条件实现出国就医。从这种层面看,虚假医疗广告损害的是整个医疗链条的健康性,和尖端医疗医护技术的临床进步。

当然,虚假医疗广告不只出现在互联网平台,某些覆盖范围有限或收视率不佳的电视台也会成为播出平台。如果将年龄作为自变量纳入考虑,可以发现随着年龄增长,电视医疗广告的渗透率逐渐提升。在50岁及以上的受访者中,电视医疗广告的覆盖率达到了39.1%。

由于老年群体的医疗需求更多且防范意识较弱,更容易受到欺骗,电视成为打开这部分群体市场的切入口。所以我们在关注网络诈欺的同时,同样需要关注电视媒体。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数据则是,仅有17.1%的受访者身边没有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骗的案例。分别有高达47%以及30.7%的受访者身边有过因为网络或电视广告而受骗的案例,因为户外张贴广告而受骗的受访者比例也达到了26.5%。

可以发现,大城市居民受网络欺诈的频率更高,而村镇居民则更容易被电视和户外医疗广告所欺诈,这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医疗环境的信心。

当被问及是否接受大医院将部分科室外包时,收入水平的差异同样造成了容忍度的差别。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的群体中,接受这一做法的比例达到20.9%,高于14.7%的总体接受度。随着收入的增长,人们的接受度逐渐下滑,在3万元及以上的高收入人群中,只有13.1%的受访者认同这一做法。

更值得深思的是人们对就医行为本身的态度。在调查中,高达55.6%的受访者会优先选择口碑较好的大医院,而优先选择身边医院的仅占一成。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均等,某种程度上助推了这一现象的产生。当人们都愿意扎堆去往口碑更好的医院时,自然会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和稀缺优质资源的持续紧张。

调查还发现,高达34.3%的受访者对就医抱持“能不去就不去”的消极态度。其中,有这种心态的县城村镇受访者达36.8%,高于大城市受访者的33.3%,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原因可能抑制了这部分人群的就医积极性。

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在患病的时候拥有更多选择。在这一受访群体中,超过26.7%的人会优先考虑进口药品,40.4%的受访者更相信国外的治疗方案,在大病的情况下考虑出国治疗的受访者比例也达到30.3%。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选择尽量在医保范围内治疗的受访者只有不到两成。

总的来说,低收入群体更多地倚赖医保来制定治疗方案,选择这一选项的受访者高达46.5%,是高收入群体的2.5倍。但另一个让人惊讶的数据是,即使收入不高,在患有大病的时候有出国治疗意愿的受访者比例达到23.9%。因此,如何能让患者对国内医疗建立更强的信心,成为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众多较为悲观的数据中,我们仍然能够找到一些积极的迹象。例如在调查对医疗环境未来的发展信心时,20岁及以上的受访者中保持乐观看法的为31.4%,19岁及以下的年轻人则彰显出了更强的信心,高达37.9%的受访者认为未来的医疗环境会变更好,高于选择“难变更好”的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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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省市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卫生部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政策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6月底前须建广告诚信档案

本刊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媒体广告的监测,在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还要做好对广告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行业动态

欧盟将出资31亿美元促进新药研发

本刊讯近日,欧洲发起了一项价值20亿欧元(合31亿美元)的药品研发计划,以重振昔日“制药帝国”雄风,并缩小与美国、亚洲的制药差距。

创新药物计划(InnovativeMedicinesInitiative)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布,该计划向学术机构和小型公司提供资金,以攻克制药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计划将围绕药品研发的普遍性解决措施展开,因而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在竞争中获利。

据官员介绍,欧盟将在7年内出资10亿欧元,大型制药公司则提供等值资助以提供人员和设备。第一项研究计划在2009年启动,另有大量计划需多年才可产生实用性结果。最初研制将侧重糖尿病、大脑紊乱和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和传染病将在随后涉及。

该计划的最大目标是预测新药的安全和有效性,这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核心路径计划”(CriticalPathInitiative)类似。

研究进展

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在渝研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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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基认为,我国新药开发艰难是医疗行业中虚假药品广告严重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新药的开发周期从研发动物试验、人体试验最后到临床使用,整个过程一般都需要5-10年的时间,不仅投资巨大,期间的风险也较大,此外还受到研发技术力量的严重制约。

因为这样的一些原因,加上一些药企的急功近利,导致这些年来国内很少有新研发的西药问世。虽然中国拥有大量的药企,但绝大部分都是将已经普遍使用的西药在包装上改头换面,然后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其实这些药物的成分根本就没有任何改变,和几十年以前的是一模一样,只是它们销售的价格从以前的几元钱变成了现在的二十多、三十多甚至四十多元以上。”刘国基说,另外,现在我国不少药企批准生产的都是一些中成药,如六味地黄丸等,这样的药能够顺利从药监局拿到批文,但至于具体治疗效果怎么样,是另外一回事。

“有很多中医药在疗效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为一些人行骗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实际中,很多人就夸大了一些中成药的疗效。”刘国基说。

另外,目前在中国,由于新药开发较少,于是出现了大量保健品冒充药品的现象,有很多保健品声称自己能够治病,但它其实根本就不是药品。很多患者并没有搞清楚,将保健品当成了药品使用。

管理力度不够是很大的问题

3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向全国下发有关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依旧是2013年整治的重点,并要求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一直都有整治虚假医疗广告的重点举措,但是最后都没有发挥实质性的效果,虚假医疗广告依旧泛滥成灾。

“这主要是我国有关广告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管理力度不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在国家层面上,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到了地方,由于多部门职能交叉,在遇到问题时很多部门常常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国家的一些广告政策常常并没有被彻底贯彻执行,这直接导致了虚假医疗广告依旧泛滥成灾。”刘国基说。

虽然我国有《广告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体系,但是在很多时候,管理机构对虚假医疗广告根本就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说得不客气一点,很多时候根本就是没有管。”刘国基说。

这些年,多头管理也是虚假医疗广告难以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对医疗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则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这就造成了管理部门不负责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内容审查部门又无监督处罚权。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刚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我国针对虚假医疗广告的管理法律法规也存在滞后性,这样就导致一些行骗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利用这种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漏洞做文章。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成为关键“帮凶”

在陈刚看来,媒体的纵容是这些年我国虚假医疗广告严重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地方性、区域性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一直是虚假医疗广告出现的重要平台,其中一些弱势、盈利能力差的媒体更是成为其中的重灾区,并且主要集中在一些市、县级的媒体平台上。

“广告收入一直是媒体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可对这些媒体来说,正规、通过许可的广告机会比较有限,其大部分都被强势媒体分走了。为了自己的效益,小媒体就开始恶性竞争,纵容虚假医疗广告的,其中一些媒体,更是将平全承包给了私人或者私人机构,这就越发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在这些媒体的泛滥。”陈刚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处处长董小平也呼吁,当前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泛滥,尤其平面媒体是重灾区。董小平说严控此风不仅要严格监管办刊单位,还要求药监局和卫生部等主管部门介入。但是他也表示,这一提议已提过两三年了,但仍未见改善。

网站成为新的重灾区

这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假医疗广告也在网站上呈现出泛滥的趋势,在很多网站上,只要一打开网页,就有各种各样的医疗广告扑面而来。

知名打假人王海这些年来一直在从事各种打击活动,在很多人眼中他几乎成了一个职业人士,王海和他的团队在打假过程中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是,目前在互联网上泛滥的各种医疗广告,几乎90%以上都是假的。

监测数据显示:从2007年9月开始,中国网民的每月搜索请求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月搜索量超过100亿次的国家;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搜索引擎运营商市场规模为70亿元,环比增长26.6%,同比增长62.0%;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4.51亿,年增长率达到10.7%,网民渗透率达到81%。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网民对搜索引擎正变得越来越依赖。

然而,随着中国搜索引擎的高速发展,虚假医药医疗广告推广也蔚然成风,挂羊头卖狗肉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少患者在搜索正规医院时,首先映入眼帘的不是正规医院的官方网站,而是通过竞价排名占据“头版头条”的山寨医院推广网站。这些医院在搜索引擎的推广中,打着正规医院和知名专家的名号进行宣传,导致患者在接下来的治疗中被误导、欺骗甚至延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