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篇1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经济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建设工程成为近几年的研究热点。如何更好地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成为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必须开拓创新,将安全生产贯彻到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细节,坚持用理念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现状

据有关数据报道,我国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频发,且种类多样。主要包括:高层建筑施工时由于安全设施管理不当坠落导致伤亡,工程电路施工时触电导致伤亡,或施工时高空物体坠落砸到施工人员导致伤亡等情况。由于现在我国发展集中,城市地面值持续增长,导致我国建设施工一直朝着高层建筑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事故发生增多的一大原因。建筑事故的频繁发生,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在我国建筑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显示,在2014年一年内,我国大型建筑工程中事故共发生六百余起,导致的伤亡人数将近八百余人,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问题还很严峻,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实行管理措施,改善我国建设工程安全施工。

3导致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仍存在很大问题,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的法律仍不健全,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②我国建筑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使得安全生产存在风险性;③我国建设工程方不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到位;④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存在偷工减料的工作人员和的施工管理者。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中存在这种现象,我国建筑部门必须给予相应的重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定相关法律,并颁布相关的管理条例,以保证建设施工过程安全顺利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参与者,必须要秉着安全生产的信念进行建筑施工,以安全为首位,采取人人负责制,各员工各自管理,并互相监督,把法律和管理条例贯彻到施工的方方面面。

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创新途径

4.1.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现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已经不仅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而是发展成为信息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所谓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指的是采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建设一个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平台,并结合施工过程中已经出现过的问题和实际施工进度,通过最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严格要求施工,保证安全生产顺利地进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运用不当或者管理不严而导致的问题。应该及时将施工进度跟进并存入电脑中,以便查看工程进入到哪个阶段。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贯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头脑中,使工程安全、有序地进行。要逐步实现在网络管理平台上的动态管理,将建设工程分解为各个子工程,并逐一解决,即将一个总体目标分解为各个小目标,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这样规定的进度如果都可以按时完成,就可以称之为网络化的动态管理。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每天的安全检查,将数据和安全情况上传到管理平台之上,并提交。这样,经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目标确定,就可以快速实现建设工程,再将安全评价结合起来,就构成完整的建设工程动态管理。

4.2安全生产管理动态监管体系

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在建设工程的整体过程中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所以,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之前,必须对工程存在的潜在风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分项评估,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管和随时评估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生产。具体而言,笔者有如下几项建议:

(1)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建设工程也是一样。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要以一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为依据。要更好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有几个部分,包括在施工前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施工过程中每天对安全性进行再次评估以及对安全风险进行监督与预防等;

(2)施工前安全性的评估。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对工程生产的安全性进行预评估,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事先的预防与排查,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评估。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仍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每天对工程的安全风险性进行再次评估,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对工程施工前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补充;

(4)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风险监督与预防。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安全性评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前提条件,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地进行。但是,建设工程体系相当复杂,安全风险时刻存在,因此,必须保证对安全风险进行监督,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防。

4.3安全生产文化引导安全生产管理

意识决定人的思想。要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就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不仅要注重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包括理想信念、人生观、思想观和价值观等,还要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安全意识,做事一心一意,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若建设施工的过程在一个人文素养浓厚的环境中完成,那么建设工程的质量一定也是有所保障的。但如果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员工素质低下、品行不端,做事神经大条,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端正,就会导致建设工程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建设施工的安全性是事关整个工程相关人员的大事,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管理人员到具体施工人员,都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仅保障人身安全,还要保障施工质量,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遵守工程内部管理条例。

5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建设工程已经成为热点工程,而事关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又是建设工程中的重中之重。如何保障工程的安全生产,笔者就管理制度的改善、安全意识的提高等方面给出了详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陶海明.关于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策略探究[J].2015年6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15(06).

篇2

那么监理企业应怎样才能做好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呢?那我们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做些什么工作值得深思的,来规避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笔者就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项目管理的心得体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看法,供同仁共同探讨。

1.解决监理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

1.1大部分监理企业对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足,完全放纵于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管理,公司不闻不问,若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才来处理已晚矣,监理企业缺乏安全责任防范机制

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自身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严重不够,责任心不强,忽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管理,认为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出了安全事故亦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近5年来,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被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例甚多,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认识不清,不学习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部门规章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业务,未认清“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形势。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应尽的责任,不分人员、不分阶层,只要参与就有责任。

虽然监理单位及个人很难承担过多安全责任,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赋予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事实上政府、司法机关对已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就安全责任对监理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打开“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看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发现建设部对监理处罚数量逐渐多于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处罚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刑事处罚均有之。所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安全责任防范机制,这是监理发展趋势所向。

1.2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

企业应建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管理流程、方法、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未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督查机构,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做不到安全定期检查,技术服务跟不上,完全依赖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担子十分的负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管理压力很大,风险也特别大。

1.3严重缺乏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人员,普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监理企业内部对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缺乏,未建立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安全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只有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标准和通知,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做好程序性资料编写与审查工作,切实起到指导工作作用

(1)编好监理规划,规划中对监理安全工作作指导性要求。(2)编写安全监理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这是监理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工作思路。(3)对承建方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配置齐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切实可行。(4)对承建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5)督促承建单位申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安全方案审查,尤其是对深基坑支护开挖降水、脚手架搭设方案、高架支模、幕墙和吊篮、拆除爆破、大吨位吊装等安全措施审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要求承建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对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的安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尤其是检查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监理检查承建方现场安全布置落实没有,如平面布置、“七图一牌”、各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2)检查承建方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到岗情况,安全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进场施工人员、机具、各种施工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4)施工人员是否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巡查,对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提出整改,或停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等等。

4.监理利用各种手段督查施工方行为,努力创造施工过程的安全环境

4.1加强巡检,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约定的处罚条款处罚

(1)认真做好监理本职工作,每天对现场不定时巡查和检查,有无不按规范及专项方案施工问题,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大检查(宜每周一次),如安全隐患频繁发生,采取不定期、突击组织参建单位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起到防范和提醒作用,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最高度,安全无小事,长抓不懈,警钟长鸣。(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签发停工令,并按约定或例会上制定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罚,仍未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任何的巡查和检查均要留下记录痕迹,以及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处理均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安全台账,这是规避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风险重要举措。

4.2制定报验程序和制度,行使工序验收权

对于出现安全隐患(包括质量安全)或承建方不整改行为,监理拒绝验收并上报建设单位,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检查和验收均要留下书面记录痕迹。

(1)大部分承建及监理单位往往重视工程上的施工工序质量报验,但忽视了安全施工报验和验收。譬如落地脚手架基础、悬挑脚手架钢构及每完成一步架的报验和验收,大型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及幕墙吊篮安装每一步的报验和验收,等。(2)用于安全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履行报验程序,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有关强制标准规定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方面往往承建方弄虚作假,监理把关不严,各方严重忽视这方面的控制。譬如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安全网取样检测,往往与现场所用材料不相符。

4.3监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采取适当手段和措施

(1)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作书面回复,监理及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查。(2)提出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签发停工令并进行相应处罚。(3)停工令下发了仍未整改,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安全专题会议,并形成有约束力会议决定。(5)获得业主支持,利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手段进行约束。

篇3

二、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仍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是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存在抓安全管理靠“运气”的错误认识。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导致了抓安全工作严不起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下去。二是部分施工企业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安全生产上,而是忙于找市场,疏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企业领"以包代管"和依赖政府或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的观念较重,三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边防护不严,密目网破损严重,存在漏防问题、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立杆间距过大,剪刀撑未设置等;施工用电不规范,电线私拉乱设,电气线路老化,无漏电保护措施,深基坑开挖支护不到位,现场文明施工差,材料乱堆乱放,不设立消防安全措施,危险部位不张挂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差,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的时间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2.安全监督管理及对违章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作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人员不足、经费紧缺和监督执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较突出,安全监督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覆盖面上都很难达到要求。同时,由于安全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安监部门检查发现工地违章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往往只是开张整改通知单完事,在行政处罚上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从轻追究等现象。

3、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对安全教育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工作上,对安全教育资金上不舍得投入,时间上不舍得安排,大量农民工、临时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规不了解,即使到了工地现场检查也看不出多少问题,发现了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有的就是进行了培训,也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没能结合一线工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致使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篇4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1.1管理机制落后,市场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现行的管理机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管理上的机制大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地区上也会出现体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创优、创文明的差距上,从而造成安全生产施工水平存在较大偏差。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只注重施工效果、施工工期,并不将建设安全工作提上议程,疏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工程市场中,由于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体系中,有一些企业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利益,通过向承包人提供一系列的便利,以便能更多地承接工程项目,这其实是变相地进行项目控制,逃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1.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培训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的原因,与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有莫大的关系,因为这些施工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基本上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就进行建设工作。施工人员与施工企业之间一般都是短期的雇佣关系,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在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观念上会比较差,施工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也会比较困难。另外,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放在公司议程上,以致施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同时国家或地方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规也未能及时传达下去,这就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实施。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设置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但却没有真正发挥其职能,没有定期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演习,对安全生产工作并不重视,这就给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隐患。1.1.3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影响施工现场安全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但我国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没有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较低。一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对现行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并没有充分贯彻落实;二是对施工安全资料的编制工作不重视,不按标准规范化建档,对安全生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项安全交底比较简单,甚至出现与现场施工实际不符的现象;三是由于施工企业对用电的培训不到位,以致对用电的规范不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不全面,而且缺少用电后的检查措施,使得用电事故频繁发生。

1.2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目前普遍的监理企业都存在的管理模式是以包代管,由于监理企业数量众多,导致了市场竞争激烈,这样的管理模式是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为了谋取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培训,加剧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很多监理单位没有形成安全管理的体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现场安全巡视较少,没有针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培训工作,对其实施工程建设的企业也没有进行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不到位而使得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1.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建设单位只注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并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进行安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并未先给予预付款,需要施工企业进行垫资,这就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建设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经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而是一味地追求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从而使得安全保障措施力度不够。

1.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分管部门在责任管理上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政府主管部门也脱不了干系。但有一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谋取不合法的钱财,对部分施工企业的违法操作充耳不闻,放松监管工作,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懈怠,最终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施工企业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设置合理的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体制,使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术的管理与协调,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对一些危险性高的建设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小组,并进行设置专业的安全施工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工作,要常抓不懈,坚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最好。2.1.2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由于施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出身,因此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给他们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施工操作条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后,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让施工人员将学到的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施工操作中。特别是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运用,做到有效识别和控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应进行合理有效的安全培育培训工作,并形成长期的培训机制,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管理项目。2.1.3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该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的管理水平,积极采用新的工艺和技术,改变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向机械化作业,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使不安全因素降至最低,从而使得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采用机械化作业还能避免施工人员因情绪低落而导致的不正常行为,有效地避免人为的安全生产事故。

2.2加强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有着很大的影响,监理企业应当改变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从而完善监理企业的管理模式。监理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当以身作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做好,并以此严格按照施工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关的监理人员。此外,监理企业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在施工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抓好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2.3加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促进参建各方关注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施工前配合施工企业办理好各种施工手续,并依据合同给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的费用,为施工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4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作为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利决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它的任何决策都会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杜绝以公谋私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积极的监管,将安全生产的一些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从而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结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在进一步完善中,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众志成城,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只有各方的联动合作,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得以避免,从而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冯禄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篇5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等有关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而工程监理人员也习惯于以“三控”为中心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的12项工作内容中的其中的1小项,而且监理公司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种现象在国内监理行业内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有的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有施工质量问题,也有的是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如2009年6月汉阳德康居小区发生的化粪池基坑坍塌,导致l死2伤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监督责任的监理方对这些工程建设没有从安全、环保方面进行有序的监理,未尽到安全监督之责。针对目前安全监理的现状,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扭转重“三控”、轻安全的观念,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

二、安全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要实施从始至终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并实施主动控制,具体来讲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计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对于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进行认真核验,对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审查上岗人员资格。即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动态控制。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中,要增加安全内容,对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强调,进行预控制。如发现措施不得力,或人员存在问题,应认真整改,严重时要求停工,以实施主动控制。

三、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

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检查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一开始,就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即从始至终抓好安全工作。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求监理人员掌握大量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为安全监理人员,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

随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任务,任务加大,责任增加,这就要求全体从事监理业的人们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加快完善知识,调整心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参考文献

篇6

建设工程的迅猛发展虽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但其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的难度相当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加速。因此,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率,进而减少安生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

1.1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

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也在逐年增加,但综合素质高、管理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就比较容易忽略安全问题,从而引起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现场监督发现,我国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重工期、轻安全等现象,这就说明很多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进行操作。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工作进度,经常出现一些违规的现象,比如在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脚手架的安全操作、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规范上,大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规范化的培训,他们并不熟悉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而负责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并没有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发挥实处,造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从而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

鉴于我国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施工企业都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但这也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而设置的,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有的施工企业虽然有设置安全管理员,但却没有资金的投入,并未能发挥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此外,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完善机构建设,这样使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企业的发展脱轨,不利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的发展。

1.3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足

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在项目的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在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意识不足出现管理缺失,就会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充分普及,仍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比如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程序三个安全教育的培训时,由于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对教育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缺乏针对性,因而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的效果并不显著,这也会给安生生产事故埋下隐患。

1.4安全教育工作落后

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法则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之前要贯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证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安全教育工作不仅是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对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目前依据国家安全管理近况显示,安全教育工作十分落后,多数施工企业仅仅是在做一些表面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宣传形式,导致多数工人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缺乏掌握自身安全的最基本行为,在亲自面临事故状况时束手无策,应变紧急情况的能力十分欠缺。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表明,国内建筑行业中的工作人员多是来自落后偏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从小外出打工,没有接受过知识教育,导致其对于自身的安全意识完全没有认知感,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1.5场地安全防范措施不规范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场地防范措施不规范,不但有违国家建筑法规和国家安全工作制度,而且会给施工人员带来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理应引起相关部门人员的注重。在长时间的工程安全质检过程中,发觉很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健全,只是当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做一些表面功夫随便敷衍了事,连国家明文规定最基本要求执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没有。当有部分工程工期很紧迫的时候,施工人员为了追赶进度尽快完工,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自身安全保护,连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费都难以得到保障,削减工料、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等一系列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祸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创新分析

2.1实行人性化安全管理理念

在以往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多数施工企业往往忽视了对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关注,基本上更多关注的是安全状况本身,并将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的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如此便难以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更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以形式主义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为有效的措施是使人、机和环境三者相协调,特别是在人和机的安全事故上,需要避免人为因素而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首先要明确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实行人性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站在项目安全管理者的角度上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开展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重视他们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活动提升他们的管理能力,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积极的安全管理氛围,激发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最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2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理念

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防范等有相对的局限性,假如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会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而且会对整个建设行业造成不利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最直接地危害到事故工程中的建设人员,还可能间接的对非事故企业建设人员造成威胁。目前建设工程生产与建设人员的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环境的差距越来越小,建设工程具有的各类安全祸患不仅仅只是对建设工程企业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更会引起社会受到危害,因此,施工企业务必要主动贯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上,这就需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多角度多维度地对这些隐患进行科学的发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建设工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庞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时需全员共同协作,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异常的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观念

由于建设工程进度的不断推进,施工环境也在不断地变化,以致于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具有随机性,难以把握其固定的行踪,所以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时,应随时注意安全风险因素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应变措施,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实行动态的安全管理,有效地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进而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一方面可以预测到安全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可以监控和评价安全风险系数的高低,从而有利于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把控,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因此,全面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观念,做好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从而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突发状况,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4加强“第三方监管”安全管理工作

所谓“第三方监管”,通常指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施工企业实施监管的行为,而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管,能有效地监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从而使安全生产事故减到最低。施工企业本身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虽然能够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但毕竟建设工程是一项高危的工程项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需要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才能将安全风险系数降到最低,从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某些具有政府职能的安全监管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带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使得施工企业与第三方监管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或误会,以致于施工企业处于被动的局面,难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在我国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上,可以效仿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引进具有合格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控与协助,这更有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3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生产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在今后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让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沈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222.

篇7

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下,建筑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重大建筑项目的引领下,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备受关注。随着建筑项目设计的不断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在多单位协同管理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越来越复杂,管理跨度和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多层次深入探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略迫在眉睫。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存问题探析

2.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

施工单位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质量上,施工单位资质出借给包工头使得包工头变得合法,有权带领班头,但是班头带领的所谓劳务人工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更别提接受安全生产相关教育,三级教育也是形式主义,并未按照质量安全体系来进行。施工单位把重心放在最大化利润上,不是以次充好就是偷工减料,要不就降低文明施工的费用和安全防护成本。对于特殊工种劳动人员,实际上人证并不一致,证件不是培训考核而获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导致管理不严现象时有存在。

2.2建设单位现存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主体,它更加关注的是投资资金节约程度、建设质量好坏程度以及建设进度开展情况。这样建设单位就忽视了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未投入过多资金来确保施工安全性。这方面房地产商表现的尤为明显,房地产商作为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巨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的单位都要听从房地产商指挥,没有听从指挥的单位会面临着巨大损失与撤换危险。[1]因此,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单位为了获得利益和收益,势必要听从房地产商摆布,但实际上房地产商并未深入了解建筑方面法律法规,有时甚至还出现明知故犯现象。

2.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

勘察单位常常被建设单位施压,并未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勘察。因此,勘察所提供文件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现象。一方面,有时部分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施压下,没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设计,使得设计不科学合理,然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另一方面,部分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服务到位和技术交底明确性不够,没有充分考虑事故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没有特点说明注解施工安全重点部位与环节,使得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2.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

监理单位监督安全生产是受到建设单位委托,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建设单位摆布。基于这种情况,监理单位会为了保存面子,在知道建设单位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还包庇建设单位违反行为,不敢纠正。部分监理单位并未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方法

3.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解决施工单位现存问题,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作为企业基本安全制度,它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核心,能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都有人可究,提高大家安全生产意识。其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伤亡事故的控制目标、安全的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的实现目标等,目标要分解到个人,并做好考核工作。最后,对施工组织的设计认真编写,按照工程特点、作业条件、施工工艺、队伍素质针对性制定安全技术方法,根据施工部位危险程度,制定安全作业与防护措施注意的事项,把防护措施用料状况纳入到施工组织的设计中。

3.2 建设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首先,建设单位不仅要关注进度、质量和投资,还要注重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并加大它们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建设单位还需组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仔细学习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知法并守法,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最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安全施工规定租赁、购买消防器材与设备、施工构配件和机具、机械装备以及安全防护的用具等。

3.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勘察单位首先应该根据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勘察,勘察文件要确保准确真实,符合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开展时,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构筑物、建筑物、设施和管线安全。[3]其次,设计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设计委托后,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设计,避免因设计不科学造成的安全事故。设计单位要强化服务,技术交底明确,全面考虑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清楚说明施工安全重点环节与部位,对于新型结构建设工程设计时要亲临指导安全注意事项。

3.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监理单位,首先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一旦发现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出现违反了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势必要勇于指出并纠正或向建设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4]最后,实施监理中,若监理单位发现有安全隐患存在时,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整改,当情况严重时,要求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拒绝停止施工或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报告给相关的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系统地将相关部门管理有机协调起来,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性,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安全施工流程,以高标准、高负责的姿态确实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在建筑行业发展新时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与时俱进,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系数。

参考文献:

[1]庄锡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探讨[J].网友世界,2012(13):61-63.

[2]陈业松.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1 2):26-27.

[3]卢阳.谈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2(30):2 82-284.

篇8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信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篇9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篇10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篇11

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的持续、快速发展。由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指导方针,可以看出:安全就是基石,安全就是生产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方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据《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中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另外,随着项目日益高层化,近年来塔吊等起重设备事故多发,必须引起足够地重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0 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0 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27 起、死亡772 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3.74%。全国有31 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青海、河南、宁夏、新疆建设兵团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少,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全国有12 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宁夏、河南、湖南、安徽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较大。有11个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天津、内蒙古、黑龙江、陕西等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较大。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9 起、死亡125 人,同比分别上升38.10%和37.36%。

可见,当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部分地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这也表明我国仍正处于建筑施工事故频发的历史时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从人“机”环事故致因原理来看, 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关键在于建立人、机和环境协调工作的系统。由于事故多发于人“机”交互界面上, 其中, 人的因素和人的过失是酿成事故的主导因素。人本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更尖锐地指出, 事故并不是随机分布的, 人为因素与事故有着紧密联系。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当人身安全与经济利益或其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无条件地服从人的生命安全。每个项目安全制度的确定、措施的落实,生产环境的优化, 生产设备的使用, 劳动条件的改善,职业疾病的防治都应围绕着怎样使得建设环境中建设者安全展开。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激发建设者安全管理意识。例如, 定期开展“安全个人”、“安全班组”等评选活动; 组织职员定期演练自救互救、逃生应急技能, 提高个人处理突发险情的能力; 定期组织各种轻松、健康、愉快的休闲活动, 减少长期处于紧张工作状态而产生的冷漠、恐惧和压抑, 树立爱岗、互助、关爱生命的价值观。

2、从隐患局限性与危害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和事故均具有局部性, 然而一旦隐患酿成事故, 其影响不仅涉及企业, 甚至整个行业。例如, 2005年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模板工程垮塌事故, 不仅影响工程工期,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人、责任企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同时, 事故处理期间, 当地所有建设工地停产整顿, 并迎来建设监理行业监理工作内容的重大变革, 安全监理成为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社会属性看, 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对事故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的伤害, 而且,还会造成对非事故工程建设企业的人员伤害, 如2008年10月10日, 山东淄博刘家村住宅楼工程发生的塔吊倒塌事故, 造成工地临近的一幼儿园5名儿童死亡,2人受伤。

在建设工程生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时空距离越来越小的情况下, 建设工程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 已不仅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 而是全社会的风险。形成“全社会、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 是当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

3、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风险作为客观存在, 必须把生产流程与安全风险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准确判断安全风险因素的未来演变趋势, 处理好监控参数设置与报警限值, 重大安全风险因素与一般安全风险因素的关系, 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使安全风险的后果尽可能减小。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4、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2006), 目前76. 4% 的农村劳动力没接受过技术培训, 建设行业农民工, 参加过培训的仅占从业人数的10%, 并且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 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而同期美国、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农民工不仅文化程度高, 而且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都在70% 以上。统计发现, 我国矿山、建设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中农民工伤亡人数占75% 以上。建设工人文化程度低、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不足, 是造成我国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竣的深层原因之一。

建设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当前从政府到企业均强调“安全教育培训”, 但仅强调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而为建设领域培养管理与技术人才的高等教育, 并没有纳入到安全教育培训环节, 使得建设工程人才的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先天不足, 在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建设管理人才队伍中, 安全管理经验愈加欠缺。因此, 需要在强化建设安全生产适用性教育的同时, 对建设人才队伍实施和普及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系统知识的高等教育。

参考文献:

[1] 陈宇涛.试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要求[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7(07)

篇12

引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国家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制定修改了相应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缓慢。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制度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违规生

产处罚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这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 少数设计单位未能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需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对建设过程中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 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只抓进度不管安全的现象持迁就态度,怕处理不好关系影响今后工程监理任务承包和其它工作的展开;有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5. 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对有些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大多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管重点

1.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建立联动处罚机制,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劳务管理机制。组织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施工现场执法监管人员要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交底工作。建设过程中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危险源。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①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针对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监督工程量大、范围广,只能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控的特点。监督人员应认真总结各类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经验,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分析危险源,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我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预案。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条件审查中,就建设、监理、施工各方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毗邻建筑物、地下管线、架空高压线的防护,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等编制和审查、审批。②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巡查、抽查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首先,抓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选配有较强责任心、敢于管理、有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员。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将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形成全员管理的格局;第二,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劳务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从事相关劳务;第三,抓大型设备、机具的使用安全检测。对塔吊、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一律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装后进行登记备案。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验收,保证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杜绝设备运行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安全;第四,抓好防高空坠落。严格检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井字架进出料口等的围蔽情况。脚手架搭设外立杆内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1.2m高防护栏杆和0.18m高、厚度不小于10mm的挡脚板。施工作业层须满铺固定脚手板。结构施工层楼面、电梯井内应每隔三层并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防护。在个人防护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给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配安全带;第五,高支模安装必须符合规范并保证现场搭设与方案相互。高支模安装后,必须组织经有关建设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钢筋绑扎中堆料不能过于集中;第六,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工人下井施工前,必须对井下气体检测,方可下井施工。开挖过程中要严防塌孔事故的发生。当设计孔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用跳挖的方法施工,发现流砂应停止人工开挖。同时,注意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配备应急抢险器材;第七,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检查围护结构是否经检测合格,入岩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专项方案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有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并有应急措施后方可施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实施动态监测。同时,基坑临边负荷要符合设计要求、坑边、坑底应有组织排水、护壁止水要达到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通过定期、不定期联对重要部位重点检查、危险部位进行反复抽查,督促参建各方切实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篇13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施工团队安全意识薄弱

工程在进行施工时,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不能把施工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的位置上,工程领导或者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重大,在现场施工时不能很好的落实建筑工程规章制度中的施工安全制度。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体现出施工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而目前关于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早先制定的《安全施工法》、《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不具有微观的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配套制度。

3. 缺乏固定的安全人员

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过少,主要表现在缺乏安全人员。有时整个合作企业内部,都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编,屈指可数的安全人员无法覆盖整个工作面,施工现场出现大量安全监察死角。同时,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人员多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这样,安全员无牢靠职业素质,无法切实展开安全教育训、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此外,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不全,这些设备配置不全就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发生安全施工事故。

4、加强施工各元素控制,确保各项元素的有效性

除了专项性的安全管理方式外,对影响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是提升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要强化各要素的分析,并抓住关键性问题进行处理。其一,材料、设备、技术等质量问题。要选择质量合格、与施工标准相适应的原料,保证原料质量合格,施工中要对材料适应性进行抽查与管理;选择型号、规格、标准符合相应要求的设备,并且保证设备质量;对技术进行分析,确保施工技术指导作用的发挥,以技术保证质量的同时,实现安全施工。其二,施工场地和施工环境问题。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环境安全并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提升员工素质,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对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上,在安全管理中,必须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能考核,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规范安全操作;实行安全评估和激励措施,促使员工实现自我安全监督、相互安全监督,创建安全施工安全环境。

二、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施工持续化发展

1、重视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统一于施工建设中

要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建筑活动一开始就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方案管理等各方面统一起来,突出施工安全管理独立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将安全管理定位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管理有充足的技术、经济保障;在施工管理阶段,加强施工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深入施工管理工作中,将保障建筑质量、人员财产安全、文明施工作为建筑效益实现的终极目标,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为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安全管理机制具有约束性管理的作用,对于高危性、规模性以及人员众多,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来说,必须以有效的机制保障来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其一,建立基本性安全机制。建立并完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业务水平高、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专职性安全管理人员,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独立性职能的发挥;完善各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其二,进行制度精细化规定。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规模巨大、分工多样、任务繁杂的建筑行业,在进行安全管理中,一定要队安全进行细化管理,如要求员工进场必须佩戴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设置提示性标语、禁止靠近危险区或危险物、明火操作要报告、操作程序要符合规定要求等,以各个方位的控制与规定,来保证安全施工。

3、进行安全责任定位,实现权责统一

安全责任定位是安全管理有效实现的一个有效条件,也以责任制约的方式规范着工作人员、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有效避免了事故责任取法追究或是责任确定不明现象的发生。其一,明确合同管理,将承包主体、转让主体以及委托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尤其是建筑施工主体的责任进行定位,促使他们保证施工安全。其二,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乃至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提升施工作业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以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问题处理。

4.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派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每天做好详细的巡逻记录,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做及时的处理。同时,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做好安全指导工作,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施工现场标牌的检查要求做到:施工标牌摆放在正确的位置,还要具有针对性。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创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

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

2、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有生产的地方,就会有安全问题的出现。这种现象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工作。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促进了建筑工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放在最重要位置,对于工程施工中的特危环节要单独处理,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加大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尽量降低工程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