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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阐述
一般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并获利。
2、基于管理上的需要。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持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
通常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可为划分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与缺点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
1.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紧跟市场变动的前沿,和市场价值最为接近,能够更好的反应企业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的谨慎性。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公司的一笔资产,在编制报表的时候要在企业的报表中体现出来。在编制报表的时候,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话,不能够及时的反应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可能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进而高估或者低估企业的资产。会计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通俗的讲就是“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如果我们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很容易高估公司的资产,从而违背企业会计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
2.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会计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与预测。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本身价值最为接近其市场价值,这样能够真实的反应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使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更有利于广大的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缺点
1.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人为主观因素较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使得企业利润的客观性受损。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都欠发达,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在技术上很难准确的计算出来。在现实的交易中,公允价值只是基于参与交易的双方对市场价值的一种判断,达成的一种妥协性。具有很强的人为主观因素。这样一来,企业可以人为的放大或者缩小企业的利润,使得企业利润的客观性受损。
2.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保护商业秘密来说,是一种挑战。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是交易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了解而就交易事项达成的某种协议,可能为企业造假提供新的工具。
那么要相互的了解对方,就必须要知道对方的情况。而且不仅仅限于已经披露出来的情况,更多的还想了解对方企业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才能具有重要性。这样,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全,是一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就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弊端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公允价值的客观性,使其确实公允。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个开放、统一、活跃、竞争而具有法制性的市场环境,使公允价值计量在一个规范的轨道里运行。要打破垄断,允许小额资本、民营资本进入,提供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干预,使交易双方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广泛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参考网络。
(二)参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方法,绕开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参考此方法,这样一来,对于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就绕开了利润表,进入了资产负债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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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过程有的资料也称作“不良贷款的剥离”。其实质仍是债权转让,因为仍涉及通知债务人等问题。但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不良贷款剥离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特殊,不良贷款剥离的转让人只能是国有商业银行;二是债权范围被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意思自治原则受限,转让过程受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制,不能像一般债权转让当事人一样自由协商。此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时会涉及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通知方式。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债权银行既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这里有一问题即关于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应如何界定?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对于全国或者省级报纸的认定可通过发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来确定(可举例);第二步,对于有影响的报纸的认定可通过该报的发行量来确定。此处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银行上述公告和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时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三)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问题主要是涉及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债权银行的绝大多数不良资产均有抵押,有很多涉及最高额抵押。原来有很多学者诟病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因为它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与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践相违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但由于该规定位阶效力低,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会运用,仍然存在着立法相冲突的矛盾。直至物权法出台之后,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实现对接,弥补了以前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一)概述及其适用法律
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此类,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与其他企业、个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此种转让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二)受让人的资格
此种转让受让人需要有一定的资格,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也不得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四、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一)概述
关于此种转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践中发生的较少,可能考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然而,温州已经开始出现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先例。将资本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有其优势的一面,以往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主导民间资本很少直接参与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一种左手到右手的感觉,双方的财务硬约束都不强。而民间参与则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锱铢必较,对成本和收益比较敏感,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所以民间参与受让银行不良资产会大大缩短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总体时间,拓宽了不良资产的解决渠道。
(二)存在问题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给予支持不够,现有法律主要是在保障前两种转让,因为其主体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不足,所以存在的风险较大,民间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是新兴事物,仍然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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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其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鉴于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复杂性,企业有必要在分析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条件前,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资产转移的转出方能否对转入方实施控制。如果能够实施控制,则表明转入方是转出方的子公司,从而应纳入转出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义上,这种情况下的金融资产转移属于内部交易,不存在终止确认问题。因此,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应首先判断转入方是否是转出方的子公司。二是金融资产是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如为整体转移,则应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运用于整项金融资产;如为部分转移,则只需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判断条件运用于发生转移的部分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l.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有时比较容易判断。比如,下列情况就表明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因而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人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对于其他一些复杂的金融资产转移,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来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从而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为折现率。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条件时,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损益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损益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金融资产转移损益。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在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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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共通性,导致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判断标准不清,确认条件模糊导致分类不清的问题,给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计价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厘清两者的内在差异就成为客观要求。为了更加深入探讨两者之间差异,以HY公司2012年与JY公司之间股票交易为例进行说明。2012年4月1日,HY公司支付价款3030万元,其中含交易费3万元,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27万元,购入JY公司股票500万股,2012年10月31日收取现金股利27万元。2012年12月31日HY公司所购买股票市价为每股5.8元。2013年5月20日HY公司以每股5.5元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2012年1月1日以1200万元从JY公司购入发行期为3年的债券,债券面值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市场利率为5.5%,到期一次还本并支出最后一期利息。
二、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初始确认的会计计量
从交易性金融资产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持有目的是从二级市场以低价买高价卖而获取价差收益的方式,是上市公司的短期投机性资产。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持有目的不确定,没有明确的投资意向,或者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是哪类的长期资产。两者在持有意图上存在差异,因此两者初始计量中才差异在于与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处理方面。如果HY公司购买股票是为了获取短期利益,那么就应该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初始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投资收益中列示,具体如下: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JY公司股票―成本 3000万元
投资收益 3万元
应收股利 27万元
贷: 银行存款 3030万元
但是,如果HY公司购入该项金融资产目标不明确,那么应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中处理,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交易费用之和确认金融资产价值,确认初始投资,具体如下: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JY公司股票――成本 3003万元
应收股利――JY公司 27万元
贷: 银行存款 3030万元
三、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会计计量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计量差异
两者均表现为公允价值变动,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上市公司当期会计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递延至处置会计期间。依然采用前文所述案例从两个方面实证说明,具体如下:
第一,如果HY公司以交易性资产进行处理。在2012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损益变动科目,对HY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即: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JY公司股票 100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JY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第二,如果HY公司以可功夫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期末计量,那么就应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将不对2012年HY公司损益产生影响,而是在2013年处置时才对损益产生影响,即2013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JY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JY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计量差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中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在本期利润表中没有直接体现,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持续或重大减值,同时预期短期难以回转,应该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水平。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中,应该对取得该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累积损失结转到当期损益中。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以后,该项金融资产价值回升,不能直接转回损益项目,其处理方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三)金融资产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计量差异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活跃市场的债券、股票交易行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不一获取债券利益为目标,这也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债券利息收入衡量方便的根本因素,即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等于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相乘得出,会计核算方式为:
借:应收利息 6万元
贷:投资收益 6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计算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借鉴,在摊余成本基础上结合实际利率法计算,会计核算方式为(以2012年12月31日核算为例):
借:应收利息 6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0.6万元
贷:投资收益 6.6万元
四、交易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税处理的会计计量
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差异性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得或损失并非实际出现的,而是上市公司持有损益,在上市公司持有该项金融资产过程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均可能发生变化,根据现行所得税法,上市公司在所得税计算中应该对公允价值变动影响金额扣除,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差异。从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税处理角度来看,以前文HY公司持有JY公司股票为例展开,2012年12月31日,HY公司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万元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10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利润,引起上市公司应纳税额和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上市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也相应增加。折旧要求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账面价值与所得税基数差异,上市公司应该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使上市公司所得税和会计利润配比,处理方式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万元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处理原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具体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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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在会计上即是指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是否计息不同,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应收票据取得时,均采用按面值计价入账。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
银行贴现所扣的利息称为银行贴现息,银行贴现时所用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价值就是票据的到期值,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到期时的票据面值和所带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企业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属于金融资产的转移。对金融资产的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其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以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如果企业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以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由此看来,应收票据的贴现根据票据的风险是否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带追索权,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即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另一种不带追索权,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即该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
二、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
不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出票人无力偿还时,贴现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不附连带责任。此时,可以认为贴现业务符合“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一条件,贴现企业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贴现时,根据票据是否带息,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如果是不带息票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价值)
如果是带息票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收入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价值)
贷:财务费用—贴现利息(贴现收入大于账面价值差额)
票据到期时,无论出票人是否有能力付款,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
下面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1】201×年3月31日收到当日签发的6个月到期,票据面值为600000元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8月31日,企业持该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0%,不附追索权,则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1)票据到期值=600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600000×10%÷12×1=5000(元)
(3)计算贴现收入=600000-5000=595000(元)
借:银行存款 595000
借: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5000
贷:应收票据 600000
【例2】假定以上为带息票据,票面利率6%,该企业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计提票据利息,其他条件不变,则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2011年6月30日,计提票据利息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借:应收票据 9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 9000
(1)票据到期值=600000+600000×6%÷12×6=618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618000×10%÷12×1=5150(元)
(3)计算贴现收入=618000-5150=61285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12850
贷:应收票据 609000
贷: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3850
三、附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
对于附追索权的方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如果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此时,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严格地说,这是用票据抵押贷款。另外,对贴现的利息处理也存在着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财务费用—利息(贴现利息)
贷:短期借款—成本(票据到期值)
另一种方法是在贴现时,先将贴现的利息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所做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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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二、概述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该项业务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入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的融通和证券的交易两部分,证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资者是借入方。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上涨,而手头又无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以此获得收益;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下跌,而手头又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还给证券公司,以此获得差额收益。而普通的证券交易一定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证券,而且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经持有的证券。
2)杠杆效应,即投资者可以以相对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只要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就能以较少的资金,买入较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行借入证券,扩大交易筹码。
3)双重关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即有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存在证券委托交易的关系。在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利息;在证券委托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手续费。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首先,该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会给证券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具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对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负面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既能助涨,也能助跌,使得市场的波动性被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被增大。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5.1 企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1.1、企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处理
1)以现金作为担保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交易结束,收回保证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2)当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时,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而无需进行财务处理,但需进行登记复查;如该有价证券被企业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
5.1.3、融资购入证券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在证券的持有期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5.1.4、出售证券,归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在这里的投资收益可根据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计入借方或者贷方。
5.2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2.1、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企业投资者的担保物或者担保金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
2)为企业投资者垫付资金,购买证券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贷:银行存款
3)卖出证券,收回贷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4)融资期间的利息,在确认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或者应收利息(未收)
贷:利息收入
5)为企业投资者融资或者卖出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
5.2.2、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担保物应作为暂存款,计入“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科目进行核算。
2)融券不属于资产的转移,所以不需要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需要登记,以备复查,还要在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报表和账簿体系中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各期损益。
3)收回的证券也只需要登记,以备复查。
4)为企业投资者进行融券买卖产生的佣金收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佣金收入
结束语
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面市,为证券公司带来利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但眼下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尚短,在运行模式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具有成熟市场环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牟海霞,蒋义宏.证券公司会计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愚寂沣,马勋编.融资融券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1.
篇7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准备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以赚取利润差价为目标,在二级市场购买基金、债券、股票。并将其分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因此,长期性的股权投资行为不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内,可以直接通过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另外,一旦交易性金融资产被确认,且直接指定到公允价值来计量,将变动计入到当期损益中,那么就不得再随意转入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中实行核算。
2、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
当企业获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后,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的公允价值,借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根据产生的各种费用,借记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贷记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当被投资企业宣布现金股利的发放或者在资产负债表当期,根据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应当借记为“应收利息”或者“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如果收到了债券利息或者现金股利,应当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或者“应收股利”。
对于已经收到,并且包括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支付价款中,已经发放的债券利息或者现金股利等,应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在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高于账面余额,则借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下;贷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下;反之,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根据实际金额状况,借记为“银行存款”;根据该项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下;如果该项公允值发生了变化,则相应借记或者贷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根据其差额状况,借记或者贷记为“投资收益”。另外,如果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化,那么应该借记或者贷记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等,如果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划入当期损益中,那么又可细分成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两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则是企业在风险管理基础上,结合战略投资的需要,作出的长远规划。
在企业中,将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到当期损益中的各种金融资产,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都应该按照当时获得的公允价值为确认金额,如果发生了相关的交易费用,则计入当期损益中。以下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3.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获得
根据企业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获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该根据公允价值(购入市价)来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成本,将产生的各种交易性费用冲抵投资收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资产的购买价款和交易费用应该一并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中。
3.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根据公允价值完成后续计量工作,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度利润”中,并确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下不存在余额。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随着公允价值产生的变化,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会出现差异,如果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略高,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确定成递延的所得税负债;如果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略小,那么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定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3.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在企业相关会计准则中,规定处置金融资产过程中,将其初始入账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并以此调整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一定的纳税调整,将在后文进行具体论述。
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来说,在其持有期间,每个会计的期末都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为准,也就是说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变动情况,计入到利润表中。但是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在交易性资产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纳入纳税所得款中,那么交易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会在未来计量中纳入企业应纳税款中,并在未来期间形成应交税义务。因此,这种差异属于应纳税款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申请纳税时,如果由于计算途径、计算时间的不同,形成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款的差额,那么不应该对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处理或资料进行改变,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处理。
4、案例分析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时期为例,当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该根据实际收取金额借记为 “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下;如果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状况,借记或者贷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科目下。另外,转出该项原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借记或者贷记为“投资收益”。
具体案例如下:
某企业在2010年10月持有A公司股票200万股全部售出,售价为1080万元,那么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8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0
交易性即溶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800000
另外,将2010年9月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100万元转出,则: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对于通过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将变化计入当期损益中的各种资产,在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相关变动不会计入应纳税款中。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可以将处置之后获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将其差额计入处置过程中的应纳税款中。当处置完毕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归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问题,此时应转回过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的所得款为:10800000-9000000=18000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6 0000
递延所得税 320000
贷:应交税费 460000
递延所得税 320000
在处理纳税申报时,应该将填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时,将1080万元直接计入投资转让净收益的科目下,并将1000万元计入投资转让成本中。因此,不管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增加或是减少,计入会计利润中的投资收益保持不变,如果企业的分红股利已经当期缴纳所得税,那么就无需再次纳入,只要转回暂时性差异即可。
参考文献:
[1]刘晓彦、隋立秋.试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别[J].生产力研究.2009(18)
[2]鲁娜.《投资》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8(31)
[3]李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投资企业中的应用[J].涉外税务.2008(6)
[4]李凤英.权益性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2009(22)
[5]李建卿.浅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6)
篇8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实施,使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距明显增大。与原有准则、制度相比,最为明显的就是新会计准则中增加了除历史成本外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后续计量中的应用,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部分资产或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其账面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就导致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得经常化。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交易性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当投资性房地产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方法与上相同。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概述
2.1新会计准则中计量属性的变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全面引入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和现值等计量属性,不再盲目强调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地位。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并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2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定义及使用范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一项资产在取得以后,当该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期末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1]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要求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等计算利得和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使用对企业纳税核算的影响
3.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含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资产。[2]3.2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处理原则内容详见表1和表2.3.3案例分析2014年3月1日,QF企业购入一项初始成本为5000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项资产在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300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2016年3月1日,QF企业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共取得银行存款51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2014年3月1日,QF企业买入该项资产时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2)2014年12月31日,QF企业拥有的该项资产其公允价值为53000万元,而其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QF企业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结转本年利润: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贷:本年利润3000(3)2015年12月31日,QF企业拥有的该项资产其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而其账面余额为53000万元。QF企业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O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00相应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6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00(4)2016年3月1日,QF企业出售该项资产,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10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投资收益1000相应结转本年利润:借:投资收益1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贷:本年利润4000假设QF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对纳税核算的影响账务处理如下:(1)2014年12月31日,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有差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数额为3000万元,并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数额为3000×25%=75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7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0(2)2015年12月31日,资产价值降低,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25%=1500(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贷:所得税费用1500(3)2016年3月l日,在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需要将多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数额为25%×3000=75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7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0从以上会计分录可得出,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数额为3000万元,时间为2014年,并增加当期75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增加75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减少750万元本年利润;2015年由于公允价值下降6000万元,应当转回15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减少150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最终调增1500万元本年利润;2016年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则要增加最后剩余的7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减少750万元本年利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公允价值变动是未实现的损失或收益,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前,税法上的处理方法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却要产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对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4结束语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损益账户纳税核算的案例讲解,我们对公允价值及其损益科目的运用有了充分理解。但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使得会计处理变得很复杂。所以如何兼顾其合理运用同时降低其复杂程度将是未来进行探索的一个主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2006.
篇9
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篇10
0 引言
自从货币诞生特别是现代信用货币制度建立之日起,以通货膨胀为主要特点的货币危机就时时困扰着社会经济。经济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和解释货币危机发生的机理,并依此为理论指导试图在实际中避免和治理货币危机。货币危机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的第一代货币理论认为,货币危机的基本原因是实物经济基础状况恶化;20世纪90年代的“自我实现”的货币危机理论认为市场预期的突然改变更可能引发货币危机;第三代的货币危机理论则更强调金融危机的传染和对微观层次的研究。货币危机微观成因研究的代表人物、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则认为经典的MF模型忽略了实际汇率对投资的影响,因为企业投资水平受制于它的财务杠杆和所有者权益的净值。
1 现代虚拟经济概述
虚拟经济以虚拟资本为载体、是相对实物经济而言的信用制度高度发展与货币资本化的产物。
首先,虚拟经济是一种与实体经济相对应,与传统物质生产及其有关一切劳务活动相区别的经济形态,其主体是虚拟资本以增殖为目的进行独立运动的权益交易,其本质在于资本证券化后的有价性和有息性,即价值的虚拟性。其次,信息经济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虚拟经济运行提供了载体与媒介,使其变化更为快捷与便利,但并未从根本上将利润与实体经济分离,只是有助于提高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运行效率。第三,虚拟经济具有“投入溢出”效应和“报酬递增”特点。由于虚拟经济在资源动员、支付结算、风险配置及信息揭示等方面更具有克服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一般功能,生产能力的提高就不再需要以增加成本为代价,也就使固定投入具备了“投入溢出”效应和“报酬递增”特点。第四,现代金融创新使虚拟经济发展的根本推动力。虚拟经济以金融系统为基础,其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资本,其交易媒介主要是金融衍生工具,其交易行为构建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2 虚拟经济与现实的背离
过度背离实物经济是虚拟经济在当展的特点,表现为虚拟资本价值增值的虚拟化程度不断加深,即原生金融资本价格的膨胀和金融衍生资产衍生化程度的加深。
2.1 原生类金融资产及其交易: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的基本吻合与对应。
在这一层次上,虚拟资本价值增值过程与实际个别生产过程密切相关。借贷资本(包括外汇)、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股票作为原生类金融资产与实际资本基本上一一对应,因而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也基本吻合。如股票便是最典型的虚拟资本,其虚拟价值增值主要来自公司的股息、利息和其价格变动引起的收入两部分。前一部分与个别资本实际价值增值过程直接相关,后一部分虽然其价值运动过程与实际价值增值过程相脱离,但它却直接代表实际资产并始终与它并存。
2.2 衍生类金融资产及其交易与发展: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的过度背离。
在这个层次上,金融衍生资产的价值增值过程外化和虚拟化程度更高,它主要包括各种证券化资产、共同基金及金融期货期权等,它们是在原生金融资产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可作为纯粹为金融衍生交易服务的衍生类金融资产。如金融期货期权直接以风险为交易对象,它只与整个地区、行业、国家地社会生产(即社会总资本运动)和世界经济状况密切联系。而指数基金、指数期货期权等作为高级金融衍生品,根本没有任何实际对应物,甚至连间接投资的内容也没有,其价值增值过程的联系被完全割断。至此,虚拟经济扩张已发展到与实物经济扩张相关性很小或完全无关。
因此,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相脱离实际上是一个异化的过程。有关专家曾指出,目前每天的金融交易中,只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目前世界衍生工具交易总量已超过40兆亿。国际外汇市场上每天约有2万亿的交易额与实际贸易活动无关。由此可见,虚拟经济过度背离实物经济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新特点。
2.3 虚拟经济的过度繁荣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当金融资产(包括原生类和衍生类金融资产)的市场均衡被打破,实物经济中的虚拟成分会急剧增加,从而打破其他几种市场,包括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劳力市场的均衡状态,使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过度背离,有可能引发货币危机。
篇11
一、概述
所谓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融入资金的过程。
会计计量本身是一种会计估计手段,是对所确认要素予以价值确定的一个过程,估价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会计要素可靠、相关和可比,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会计信息只有具有某种可观察的属性才是可靠的,因此,会计计量的目的就是要捕捉到影响和决定会计价值的某些可观察的方面。会计的计量模式根据其偏重点不同有一下几种:偏重历史成本的计量、偏重重置成本的计量、偏重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以及相对较公平公正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财政部今年颁布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本文认为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代替以特定主体为基础的计量是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所在。而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恰恰最能体现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普遍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最适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而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是联系证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唯一相关独立的桥梁。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已在国际上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可,我国加入WTO很多年了,市场化和国际趋同的趋势要求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计量属性选择公允价值,这样有利于加强会计信息国际化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并与国际化协调一致。
二、资产证券化的计量种类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问题分为发起人的损益计量与发起人的定价计量两种。在风险与报酬投资法下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务出售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内容。对于有确切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务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了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收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这个称之为损益计量。定价计量则是针对租赁并且在融资担保与销售方面。在会计处理上融资担保以证化对价得到的金额计入负债,以证券化对价为销售收入,以对价收入与转让的账面价值差额为损益。
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
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有三种,分别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认为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收益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
(一)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在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将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收购方,并且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转移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并且金融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企业取得金融资产转移时对其入账的价值的确定。
(二)金融资产转移部分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应当以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的比例分摊整体的账面价值上所转移金融资产,根据终止确认部分来计算损益。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确定在转让日金融资产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第二,根据终止和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第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则按照转让日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收到对价的组成部分=将其中的新金融资产一金融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证券化损益=初始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十收到的对价+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IASB对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与FASB基本相同。
金融合成分析法。关于此法以对于留存收益和售出资产的计量为例来说明。
所谓留存收益是指证券化发起人在转让资产后持有的被转让资产中的净价值。按照公允价值将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留存收益和已转让金融资产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留存收益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服务资产进行计量:
1.服务资产的初始计量。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同时仍然按已转让金融资产、服务资产、未转让金融资产三者的公允价值之比来对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从中有当期损益跟其他收益,当期损益是通过已转让金融资产和服务权利的公允价值与它们应分摊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其他收益是通过对未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所分配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
2.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的后续计量。FASB对后续计量允许但不强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准则中还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个是“摊销法”,即根据所占预计总服务收入的比例进行摊销;第二个是公允价值法,即在每一个报告日都用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并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报告期间的盈余变动。此外准则还规定,每一种服务资产只能选择和运用一种后续计量方法,并且如果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法就不得进行改变。
3.关于新增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计量。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包括由转让方收到的现金、远期承诺、互换(例如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持有的看跌或看涨期权(例如担保或追索义务)等。FASB认为,新增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从而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估算负债的价值,则转让方不应确认这项交易的利得;同样地,如果不能有效地评估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这些资产价值转让方应将其记为零。
后续涉入法引入“部分销售”的理念。如果转让方对被转让的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需要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就做销售处理。
四、对计量方法的评价
首先,对于当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趋势,风险与报酬法下的会计计量不适用于越来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其次,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下的会计计量方法均是先将转让资产的整体账面价值按转让日售出资产和留存收益的公允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然后以分配的账面价值对留存收益进行计量,新金融资产和负债也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时候留存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是最合理的。因此留存收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最后,新金融资产和负债通常是以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而公允价值是其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所以对新金融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也是合理的。以此看来,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与历史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提供信息更具有预测价值。人们可以利用公允价值,能够把不良的资产进行暴露,较好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能够承担的财务风险。通过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不是单个会计处理的信息移位和简单的相加合并,而是把这些信息进行了重新的分类和组合,丰富了信息的内涵,增大了信息的实用价值,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第二,与市场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取得更容易,公允价值紧密与市场结合,如果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期的市场价值作为资产或负债的价值的话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出相关资产的真实价值,并且能够使会计计量由成本核心转向价值核心。当衍生命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通过各种可靠的以市场条件作为构筑的基础模型来确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综合地考虑了特定类型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结果也较为可靠。如果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有效取得,则转让方将其价值记为零;如果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转让方不能确认交易的利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较为可取。
五、结论: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主要是以终止确认方法为基础。当机构大量的转移或者减弱风险跟报酬时,则当期损益则为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跟收到的对价差额。当机构没有转移风险跟报酬时,不应确认其信贷资产,并且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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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一、盈余管理概述
关于盈余,经济学界和会计学界有不同的理解,经济学上的盈余既一般的经济收益概念,以所耗实物资本得到回收为计量基础;会计学上的盈余概念称为会计收益,又称为净利润或盈利,它是以财务资本维护为基础所确定的。本文采用会计学上的盈余概念。
盈余管理一直是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何谓“盈余管理”?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意见,其中属Kathehne.Schipper和William R・Scott的定义最具权威性。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William R・Scott认为盈余管理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由上面的两个权威的定义可以概括出盈余管理应该具备的涵义:首先,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者;其次,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对外报告的盈余信息(会计收益);第三,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使管理者自身利益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第四,盈余管理通过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会计的和非会计的手段来实现对会计收益的控制和调整。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一定时期的净利润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得和损失等密切相关。企业要对盈余进行管理,就要在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对收入、费用等进行控制。
二、旧准则下商业银行盈余管理
工商企业的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变化时,企业可以根据对物价走势的预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来调节利润;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公司间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转移;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由于经营业务特殊性,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也有其特殊性,工商企业采用的盈余管理方法往往在商业银行并不适用。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控制贷款呆帐准备支出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出于经营稳健性的考虑,银行需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是利润的减项,因此多提贷款损失准备可以减少当期利润,少提贷款损失准备则可以增加当期利润。银行往往通过改变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安排贷款呆帐的核销时间来控制贷款损失准备的支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第48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估计各项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自行合理确定。
2.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盈余管理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合同的价值并不等于当前公允价值,也不能代表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随着与衍生金融工具合同相关的标的价格的变动,衍生金融工具将对银行产生或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不同期间有较大的变动,从而对银行的利润或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3.通过投资调整当期盈余
在各类投资中短期投资的盈余管理效果最好,在银行取得短期投资时以其成本入账,取得时包含的未发放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而不作为投资收益,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也不计入投资收益,而是冲减投资成本,短期投资只有在处置时才按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处理方式下银行管理者便可以根据银行当期的盈余状况,决定是否抛售短期投资,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新准则使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空间缩小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的颁布对上市商业银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影响之一就体现在上市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方面。
由于新准则中《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项准则的实施使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空间缩小。
1.贷款呆帐准备的计提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商业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由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自行判断、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这种计提方法带有较明显的主观判断。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指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商业银行的资产减值主要表现为贷款损失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银行对关注类贷款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或以前年度贷款损失平均率法来计提减值准备。在此方法下,无论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还是贴现率的确定,都较单纯以贷款五级分类直接给出计提比例更加客观化,也尽量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数据整理自各银行2007年中报以及2007年年报
数据整理自各银行2006年中报以及2006年年报
表1和表2选取了国内几家主要的上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分别在2006年9月、2007年4月、2007年1月启动IPO,无法取得上述三家银行2006年的中报,所以在表2中剔除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率明显变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率小幅增加,而深圳发展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变动率增加幅度较大。可以看出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多数上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的计提趋向稳定,利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有所减少。
2.衍生金融资产表内化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新会计准则的最亮点在于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的情况,在旧会计准则体系下,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一直被列为“表外项目”,但是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业务的发展,尤其是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后,市场利率、汇率不断变化甚至发生剧烈的变动,银行对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如果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列在表外披露,银行往往倾向于隐瞒不利的交易事项,只披露有利的事项,将风险“藏”在表外,无法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面向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新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从表外移入表内,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往往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假设2006年初银行以200万购入一批固定利率债券,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该批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20万,为了规避利率风险,2007年初银行签定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初始净投资为零,并将其指定为对该债券的套期工具,2007年末,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20万,相应地,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20万。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当债券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20万(损益减少),此时,若衍生工具在表外披露,该项交易使银行亏损20万;若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上升了20万(计入衍生工具价值变动,使当期损益增加20万),显然第二种处理更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交易的实际情况,而第一种处理方法只记录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动,而忽视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的经营管理者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3.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改变原来将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方法,而是按持有目的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类。
旧准则下银行的短期投资主要是政府债券和政策性债券,在新准则下根据持有的目的,将上述两种债券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的最大差别在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帐户,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帐户,在发生当期不影响损益,只有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才影响损益。因此银行管理当局可以根据银行的盈余状况,决定是否抛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但是,在旧准则下所有的短期投资都可以被管理当局利用进行盈余管理,而在新准则下,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被利用进行盈余管理,所以,新准则下银行盈余管理的空间缩小了。
数据整理自2007年各上市商业银行年报
注:交易性金融资产比率=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套期保值》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空间缩小了,但是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仍然存在,盈余管理行为也不会消失,如何防范和减少盈余管理行为仍然是监管当局迫切需要的问题。
1.新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依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计提,银行贴现率的选定是否客观,是监管机构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建议银行监管机构给出一个基准贴现率,供银行参考。
2.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国外的研究表明,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越高,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在某种程度上能抑制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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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 SPV 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 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 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 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 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 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