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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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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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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势下小微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欠缺,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大部分的小微企业当中,由于受到自身规模以及经济性质因素的影响,许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比较传统,财务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当中由于没有形成比较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有限,使得许多的财务工作质量不高,造成了许多财务核算失准的情况,很难准确的反映出小微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就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来看,由于覆盖面较窄,优惠幅度较小,使得其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出有效的作用。“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照服务业税率5%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不足1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1.5万元以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受到的扶持力度十分有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的严峻。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在小微企业的划分当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许多的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地,其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就无法得到发挥。

3.税收管理不到位

小微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导致许多的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以一个基层管理分局为例,企业所得税调查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203户,汇算企业所得税287万元,其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160户,占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的78.82%,小型微利企业汇算企业所得税税款23万元,小微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率仅为8.01%。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当下我国小微企业税务管理面临的有利因素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企业纳税工作提供了便利

为了更好的对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国家在2013年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从而为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以往的会计准则当中,纳税申报工作的计算十分复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企业在进行纳税工作的过程中,调整事项大大缩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申报工作的难度,为企业的纳税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国家各种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的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国家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负担的目的,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小微企业符合相应的条件,就能够降低企业20%的所得税,从而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的负担。除此之外,在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当中,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各种优惠的政策,为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营改增”政策提供的发展契机

从2012年上海开始事项“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全国实行“营改增”税制,小微企业在这之中获得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在目前实行的“营改增”税制当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方式十分简便,改变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通过实行增值税税收,降低了小微企业40%的纳税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加强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完善人员体系,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在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中,许多都是由于人员因素造成的。因此必须要完善小微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审核体系,保证企业获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后,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纳税管理工作难度大大降低,企业可以更好的促进自身核算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实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更好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深入学习税收法规政策

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许多的税法法规,对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必须要深入的学习税法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从而为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的条件。只有在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充分的了解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后,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提前制定最佳纳税计划的方式,做好合理避税以及税前的预测工作,最大程度上的提升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企业必然会面临一定的涉税风险,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税务风险比价严重,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这就需要小微企业的管理者树立正确的管理思路,坚持合法的税务管理原则,提升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工作,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其中隐含的涉税风险,从而提升内部税务评估工作的水平,更好的开展自我纠正的工作,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当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十分众多,除去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其他大型私企之外,绝大多数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国家在税收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当中做出了很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从而提升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出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长云,洪群联.对深化服务业“营改增”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3(09).

[2]李琴.“营改增”背景下的现代服务业差额征税探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4(04).

[3]何声贵,郑垂勇.多目标税务管理现代化综合评估体系设计[J].价值工程,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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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p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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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002

1 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是指企业通过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特点是:

(1)合法性。税务筹划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少缴税的最终目的,而且这样的手段是经过我国税务部门允许的手段,如果企业通过不正规的财务管理手段获得少缴税,其所为的行为就是不合法,它就不能称为税务筹划。所以税务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合法性。

(2)筹划性。筹划性就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要具有发展的观念,加强对于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保证其财务管理执行前就要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避免财务管理活动完成以后出现不适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的损失。

(3)目的性。税务筹划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税务减免或者少缴的目的,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尽量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大企业的非经营性利润的增加。

(4)专业性。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具有其规定的条件,只有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的进行也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1.2 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

(1)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

我国税务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等政策支持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它需要小微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现税务方面的优惠,而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急需减少企业的资金支出,以此避免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资金短缺的困境。通过税务筹划要求科技型的小微企业不得不对自己企业的产品经营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减免政策,通过有效的措施提高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小微企业不会因为资金短缺因素导致的进行困难,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存风险。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少,企业规模小等特点,而且其财务管理工作也没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对于财务管理水平不重视,而我国在实行税务筹划制度以后,小微企业为了获得资格,实现企业的免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它们就会通过有效地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因此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的人员配置上促进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小微企业通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利用科学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制度为依托,实现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现。

(3)税收筹划是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需要及时地了解外边市场的技术产品情况,尤其是外国的产品市场情况,对此它们就必然会与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方面的合作,而国外的企业它们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都应用了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的合法利益,对此我国的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地引入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它们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与外国的方式相一致。

2 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支持,而且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的政策,如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给予一定的减免或支持。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税务筹划问题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主要就是依靠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的,企业的自身管理制度等对于税务筹划的进行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首先就要从企业本身角度入手。

(1)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正确。

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对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视,它们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其减免税收或者减少税收的目的,正是由于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使得他们常常把税务筹划与税务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于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现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他们的财务管理通过合法的措施可以实现,但是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常识使得他们花钱雇佣税务师等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进行弄虚作假,达到所谓的税务筹划的目的。

(2)科技型小微企业缺失关于税务筹划的人才。

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科研创新,它的人员数量少,所以它的岗位设置就不具有科学的企业内部结构组织,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不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因为它的性质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小微企业就缺乏税务筹划人员,即使具有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专业知识也有限,因为税务筹划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他不仅需要了解会计的基本知识,还要了解国家的税务法规制度、国外税务知识以及相关的企业管理知识等。这些客观的原因都会导致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缺失,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

2.2 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

(1)缺乏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指导。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依靠的就是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地自我完善,因此在企业自我完善的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而政府部门却对此不重视,它在规定相关的税务制度以后,他们不重视对其的宣传,使得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能熟练的应用它。

(2)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 改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减少小微企业资金支出,降低其成本、增加其科研投入等有着关键的作用,对此我们要采取多层次的手段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

3.1 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建设水平

(1)提高税收筹划相关人员的素质。第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层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赢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第二,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小微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2)税收筹划应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总体上谋划去选择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案,科技型小微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对实现企业最大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案。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综合的分析,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长远机制进行考虑分析。

3.2 提高政府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力度

(1)大力清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负担问题。

(2)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微企业提供建账建制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掌握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3)加强税务部门与科技型小微企业之间的联系。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运行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需要我国的税务部门及时地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促进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3.3 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政策方面给出了极大的空间,尤其是2011年我国针对性地建立对于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的创新的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以及补贴等,但是当前对于科技型的税务政策还是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于要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到真正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要适当降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税务支持的概率。

第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开发阶段包括在税务优惠政策上,减轻小微企业的前期开发资金的紧张情况,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一定到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三,提高税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设备、厂房等设施购置等实行减免税务的措施,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产品获利税收给予20%的减免,并且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于小微企业的科研人员也要减半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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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就是小微企业。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了企业在各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政策的实施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进行策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二、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在税率和计税依据上完全不同于营业税,从而造成了许多小微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所以如果现在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企业税收负担不减反增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这些企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筹划已经势在必行。(1)有利于加强小微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的意识。在我国,一般税务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税务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因此,小微企业要想做好增值税的科学筹划,就必须掌握营改增的政策、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2)有利于实现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营改增后,小微企业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促进企业去认真分析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税务负担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合理的评估出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制定出更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战略。对小微企业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除了可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的目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合理利用起来,投放到对企业更加有利发展的项目中去,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3)有利于小微企业规避风险。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还不长,导致很多企业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完全吸收和消化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和内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报表编制的工作就不够完善。另外,营改增政策涉及的行业面和企业面非常之广,他们之间的增值税税率各不相同,所以小微企业及时开展增值税纳税方面的科学筹划工作有利于自身纳税风险的规避。

三、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义务人身份的选择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和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购进货物时可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目前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中,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决定了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科学的选取纳税人的身份。

2.科学筹划销项税额(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应税服务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降低货物销售的税率;第二种思路是应税货物和劳务混合销售,尽可能将应税服务业务单独成立公司,单独核算,避免应税服务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兼营行为则需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税率存在差异,则需要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业务的销售收入,这样才能按照各自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主营和兼营收入,则会被税务机关按照税率高的业务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因此,分开核算主营兼营收入是最基本的税务筹划。(2)销售方式筹划。企业销售方式的改变也会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如可以利用折扣销售方式,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征收增值税,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3.科学筹划进项税额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一是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严格确认,不要被供应商给予的眼前利益所蒙蔽,而失去了向供应商索要专用发票的权利,导致因小失大;二是正确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可抵扣项目可以直接抵扣,不可抵扣项目则需直接计入外购成本,影响企业利润的分配;三是严格确保抵扣凭证的齐全和完整,不要遗漏和丢失,有效控制企业涉税风险。

4.灵活运用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小微企业要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差额纳税、延期纳税、减免项目等,结合自身情况对纳税、财务管理全面筹划,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又可以促进自身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务管理体系,帮助小微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

四、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现状

1.并非所有支出都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小微企业的购买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够获得专用发票。比如小微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采购材料时可能会享有价格方面的一些优惠,但是正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它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微企业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就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不了进项税,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2.缺乏专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人员企业的纳税筹划对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要求税务筹划专业人员的知识面非常广,既要求要熟知会计与税收方面的知识,又要求熟知管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大部分的小微企业来说,不仅没有配备专职纳税筹划人员的意识和实力,就连最基本的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财务实操技能水平也不高。

3.欠缺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管理流程及管理重点均会有所改变,与增值税有关的制度暂时还没有设立,这些会给小微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并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求较为严格,对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抵扣事项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管理难度和工作量比较大,因此,小微企业需要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来降低纳税风险。

五、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1.合理选择供应方小微企业营改增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因此,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才可确保专用发票的取得;或者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因为可确保抵扣多的进项税。但是如果多家供应商所报的含税价不同,则需要综合考虑,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的供应商。

2.全面提高小微企业专业人员素质可采取多种办法、利用多种渠道来更新相应专业人员的税务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税务能力。比如,可以通过招聘一些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或者定期聘请一些专家和教授来企业给相应人员授课,组织专项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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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

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

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

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

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

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

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

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 000元(不含90 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 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 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 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 000×50%×20%=20 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 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

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

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

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

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

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

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

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 000元/月和33 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 000元/一季度至90 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

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 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 000元至300 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 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 000×0.2×(1-30%)=35 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Z

篇6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 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 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 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 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 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 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 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 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十、本公告适用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 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国务院2 月25 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采取10 项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四个方面、10 项措施解读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第1 项措施: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这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的总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操作规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二是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应用。第2 项措施: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4 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务总局继续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专项宣传。

主要工作:一是3 月底至4 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第3 项措施: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员,其政策业务水平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较大影响,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第4 项措施: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今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 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

主要工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第5 项措施: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第6 项措施: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第7 项措施: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通知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

主要工作: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第8 项措施: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督查,把这项工作列为税务部门2015 年“一号督查”事项,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二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对不达标的省市,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分数。四是让社会检验落实效果,今年三季度,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9 项措施: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 反映诉求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遇到困难的,给予一个补救通道,同时,也反映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情况。

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税务人员挂牌上岗,给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能够具体深入第10 项措施: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掌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发现问题,更好地取长补短,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二是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7 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 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纳税人。3 月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 征收,以及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 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 企业2014 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 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 企业预计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 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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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底国务院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的“国9条”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比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针对大学生创业,国家免征相应年限企业所得税等。然而,虽然类似优惠政策一再出台,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依然很重。

值得注意的是,课题组调研发现,自2009年以来,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大中型企业。除2011年略低外,微型企业税收负担一直处于各种类型企业的最高水平,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企业增加值的40%,这与税收公平原则大相径庭。

中小企业税负重问题,有国家推出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的原因,也有中小企业未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的原因。东莞市东日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继杰认为,一方面,小微企业承担的不合理的“非税负担”和“隐性税负”远超过优惠政策减轻的负担;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让其无法或不愿利用政策。“现在很多地方企业的税收环境,可以说是劣币逐良币,按章纳税的企业,做不过偷税漏税的企业,所以很多中小企业觉得还不如钻点空子偷税划算。”

政策反思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对记者分析,很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全国统一标准,实际上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部分地区的部分企业无法享受到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准入标准在内的一些政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将惠及很多企业,但对于大中型发达城市来说,带来的帮助只能说是“聊胜于无”了。与此同时,优惠政策在各地的具体执行办法各有差异。不少政策的适用,需要经历相对复杂的程序,申请税收优惠需要付出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过高,导致小型微利企业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优惠。因而,政策的操作性或者说落实,还需要简化程序步骤。

潘继杰认为,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税负高于大中型企业的具体原因有四:第一,大企业多处于煤水电、“铁公基”等垄断行业,利润相对丰厚,而中小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同样的税费占利润比,大企业要明显低于中小企业。第二,对于绝大多数以劳动力为主要成本的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更高。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要缴纳流转税,近年来工资成本等日益增加,但无法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虽然企业可能亏损,却仍要缴纳大量的流转税。第三,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如大中型企业完善,担心税务部门查处,有些企业多交了冤枉税。第四,制度不完善造成小微企业纳税成本高。

业内很多人士还反映,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出多门,缺乏一个系统政策体系,使得财税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存在系统性不足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施志群建议,税务部门应该按照区域经济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与规则。同时,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整理,必要时可单独出台文件,以方便企业了解政策(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进行此类工作),并且简化申请程序,不要让小微企业因繁琐复杂的程序而最终放弃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应适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考虑增加一些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尤其关注一些因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税筹要点

虽然业内很多人士抱怨,结构性减税大方向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太不“给力”,小微企业很难从中真正享受到实惠。然而,如果小微企业用心研究政府近年来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用好、用足这些优惠政策,依然能收获到意想不到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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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通常而言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等财务活动进行的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事前安排与规划,以期能达到以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

2.税收筹划的原则

小微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实践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作为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骗税、偷税、漏税的关键所在,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节税活动。第二,合理性原则。即税收筹划实践过程中所建立的涉税经济事项要合理。第三,事前筹划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是在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的。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只有筹划方案所能带来收益大于支出,该税收筹划方案才是成功可行的。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依据筹划方案的不同隐含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小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方案的风险性差别。

3.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小微企业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可有效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系统的比较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支出,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更能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实现规模经济,使得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但总体来说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上存在偏差

很多小微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不全面、不完整,错误地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甚至是偷税、漏税。即使有些小微企业能够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意义与作用,但也仅仅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项单独的活动,不列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实际上,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会计、审计、税务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财务管理活动,只有将其纳入小微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企业才能够在进行各项业务管理决策的时候作出正确的选择。

2.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缺乏税收筹划的基础

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调查发现,现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系统不健全,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不相容业务没有有效分析,存在很多违规的财务操作情况。会计账目混乱,核算违规的现象在小微企业并不鲜见。而财务数据是纳税筹划的基础,数据混乱不清,税收筹划将无从抓起。

3.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

只有事先确立一个科学合法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够真正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为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效用。虽然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支出,但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不能仅仅追求某一税种的税负下降,应从企业整体利益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考虑,对税收筹划的总体目标进行科学合理性的分析选择,以求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最终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4.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虽然目前经济活动中财务管理人员的各项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这一专项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不仅要求具备相当的财会、税务方面的知识,还需要能精确的了解和把握当前国家与企业业务往来所涉省市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尤其当前我国正处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不时更新,资深的财税务人才更是难求。一般小微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阻碍了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进程与质量,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完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目的在于使小微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税收筹划的概念,正确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以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促进税收筹划这一财务活动的科学推广,使广大小微企业明确了解税收筹划与避税、漏税、偷税等违法活动的区别,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让小微企业将科学可行的税收筹划理念纳入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践中,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基础,小微企业应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提高自身会计核算能力,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岗位分工,规范会计核算的流程,建立企业财务的内部控制机制,正确开展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只有规范了会计核算才能防止发生违法违规操作,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信,符合税务部门的查账征收要求。税收筹划只有建立在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之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分析,寻找小微企业各个涉税事项的有效节税点,才能让税收筹划合理合法的发挥效用。

3.丰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影响着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一个科学全面的税收筹划目标能更好地减轻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小微企业的类型繁多,业务范围广,在财税业务上面临着多种选择。在其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单一的着眼于降低税负,减少支出的目标,而应将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财务活动紧密结合,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构的市场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更多的小微企业将把注意力转移至税收筹划的合理应用上来,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一方面,可以在高校相关专业专门开设税收筹划的有关课程,以增强未来财税人员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另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有关专业资格认定的考试办法,让更多的财税从业人员注重税收筹划能力的学习和培养,并加强对已有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考核,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水平。最后,应促进具有专业税收筹划能力的税务机构市场化,使其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无法独身于各种市场风险之外,税收筹划对于我国小微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因此,小微企业在日趋紧密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勇于正视当前自身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拓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尽量减少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必要的税收支出,降低税负,进而提升小微企业的收益,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玲.浅谈小微企业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4(11):265-266.

[2]姚大胜.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及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界,2015(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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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易贷”信贷产品业务发展状况

“税易贷”业务是基于大数据产品设计理念,通过对客户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针对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及其他增信手段的融资难问题,根据不同的区域、税种、客户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纳税账户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贷款额度设计,批量化营销的一种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新型信贷产品。2015年9月1日,江西省建行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签订了《“税易贷”业务合作协议》,2015年12月,鹰潭市建行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业务。

(一)税务部门积极筛选推介客户

“税易贷”业务由当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辖内税务部门评级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并在名录内通过对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情况的了解向对接银行出具《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推介一批诚信纳税企业;银行机构可对《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中推荐的企业进行再筛选,选择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其中优先选择A级企业,适当选择B级企业。此外,银行也可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通过前期调查自主拓展企业客户。自2015年12月“税易贷”业务启动后,鹰潭市税务部门迅速反应,第一时间提供了全市国税系统的A、B级纳税客户名单669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26家,B级纳税企业643家。首批推介企业12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1家、B级纳税企业11家,当月建行鹰潭市分行就及时对接企业2家。

(二)银行机构稳步对接

“税易贷”是建设银行2015年创新推出的结合大数据,运用评分卡技术的“小额贷”信贷产品之一,是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税易贷”主要针对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群体,可向守信纳税人提供最高200万元的无抵押纯信用贷款。可提供有效期1年(含)的循环贷款额度,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自主支用和还款。2015年12月17日建行鹰潭市分行向江西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信贷业务。截止2016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共办理“税易贷”业务25笔,金额合计1135万元。

(三)风险监测及时跟进

银行机构在办理“税易贷”业务时,贷前严格调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做到“三核”、“三查”、“三亲见”。贷后管理遵循“以非现场主动预警为主,以差别化现场检查为辅”的原则,包括主动监测预警、现场检查等内容,定期向税务部门采集企业纳税数据,通过纳税情况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同时与企业主签订企业自然人保证协议,信贷资金出现风险时企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税易贷”业务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有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银税双方“征信互认、银税互动”,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守信企业将优先得到银行提供的专项信贷支持。通过“以信养信、以信授信”,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纳税信用,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培养、扩大企业税源,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更多守信纳税人特别是守信小微企业从中受益。

(二)有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开展银税合作、利用纳税信息为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增信,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大数据,银税信息共享,银行可以批量获取优质小微企业客户,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并提升信贷风险甄别能力。“税易贷”作为创新型信用贷款品种,按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税易贷”客户必须为在本行没有任何授信业务的新增客户,进一步拓展了银行机构新的客户源,金融信贷扶持更为普惠。且虽然“税易贷”额度不大,最高授信仅为200万元,但通过企业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关系的建立、维护,在帮助企业逐步做大的同时也为银行培养了潜在客户。此外,“税易贷”业务受理便捷快速,满足了小微企业日常经营需求。“税易贷”的申报审批与其他小微企业业务相同,在通过银行机构筛选后,享受便捷的“绿色通道”服务,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审批资料二级分行机构直接审批,同时由于“税易贷”无需抵押,节省了评估时间,一般7~10个工作日即可放贷。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税易贷”产品的推出对小微企业是一个福音,为企业在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在无需任何抵押的情况下,获得银行低成本融资。“税易贷”目标客户主要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4~6倍,A类信用等级企业最高放大倍数可达5~7倍,贷款额度需求基本满足客户日常经常需求。资金价格为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40%,相对于其他小微企业信贷品种上浮70%左右的价格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税易贷”为信用贷款,只需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无需再办理抵押、担保,相应减少了评估费用,融资成本切实降低。

三、“税易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监测难使“税易贷”投放较为谨慎

当前全国经济下行形势仍然较为严竣,信贷资产风险不断显现,“税易贷”是无抵押贷款,仅用纳税信用担保,加之企业主投资领域广,风险大,银行资金流向监测较为困难,银行在推广此项业务时仍十分谨慎。同时“税易贷”业务是金融机构利用税务大数据实现银税对接的全新业务,没有任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银行表示目前业务推进仍处于边做边看的模式,全面推广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二)银行绩效考核对业务开展存在“挤出效应”

当前金融机构面对经济下行、竞争加剧、不良显现的“三重压力”,银行业间对信贷人员风险绩效考量更为严格,既要做大信贷增量,又要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信贷业务实行“终身制”。优质信贷资源有限,信贷员对新增客户较为谨慎,从绩效考核考虑,银行更偏重于保障重点优质的大客户,倾向于向风险小、成本低、单笔收益高的大企业提供贷款,这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挤出效应”,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做大仍显困难。

(三)政银双方协调配合机制仍有待完善

“税易贷”业务政府部门只是在前期客户筛选推介中由税务部门参与,出具纳税证明,后期管理中介入很少,多数情况下由银行独立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测、跟踪,对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如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全面,信息的不及时、不对称对银行适时跟踪、监测信贷资产十分不利,给贷后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政府和银行间有效交流与配合的不足,使“税易贷”的信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

四、进一步推广“税易贷”品种的建议

“税易贷”是利用大数据,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政银双方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银税互动,让“税易贷”业务“既叫好又叫座”。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

建议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设立为小微企业贷款增信的风险补偿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切实化解贷款风险,解决银行后顾之忧。

(二)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客户推介过程中银行机构要联合税务机关加大宣传“税易贷”品种,对感兴趣、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辅导,跟踪了解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信贷需求,实现企业与银行的有效对接。“税易贷”实施过程中,银税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布企业纳税信息和银行放贷信息,探讨如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协调解决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负责对金融服务合作的监督、统计与评价。

(三)加强诚信奖惩机制

加大对诚信的宣传,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制定“税易贷”通报制度,通报银行放贷情况、企业按期归还情况,对诚信意识不佳、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点名通报,并采取取消或减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予以惩戒。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奖励激励机制,细化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对“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等免责规定,促使基层一线信贷人员放开思想包袱,切实推进“税易贷”等有效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业务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10-18.

[2]周月书,杨军.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7):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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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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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税干部的引导下,企业代表前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参观体验。税务干部“手把手”辅导纳税人操作网上办税项目,组织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开具电子专票。企业代表以“税务体验师”的身份,从纳税人视角充分感受纳税服务的便捷高效,并提出优化建议。税务干部进行了全程观察和记录,认真听取相关意见。

回应关切助发展

体验活动结束后,区税务局与区工商联在纳税人学堂联合为企业代表开展专项政策培训。税收专家团队成员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分类精准培训,从全程网上办、专票便捷开、纳税人学堂送政策、预约办税优体验、银税互动助成长等多维度介绍税费服务举措。纳税人纷纷表示网上办、税易贷等平台的推广,既满足了自身需求,又减轻了经营负担,对企业发展起到了有力推进作用。

座谈问需办实事

针对企业在享受政策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活动还安排了税企座谈会,税收专家团队认真听取小微企业代表提出的需求,现场解答并给出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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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小微企业的成本管理现状,由于受到经营者自身的素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影响,其成本管理的水平仍处于相当落后,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有些企业管理者独断独行,为了打价格战,在采购原材料和支付费用时候不开具发票,财务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对于成本的管理和控制不够严格,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具体表现如下:

(一)家长制管理,成本管理队伍人才缺乏、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小微企业的家长制作风严重,在重要的岗位上,安排的多是自己家的亲戚和朋友。很多情况下,遇到什么事情,只要老板点头,不管制度是怎么定的,职员都可以按老板的方式处理。还有些企业老板也学过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度和条例在企业的墙上都有,但往往遇到事情的时候,这些规定就成了花架子,企业往往感情用事、赏罚不清、执法不严,使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还有一些经营者,意识到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也引进了一些管理人才,对这些引进的人才往往工作分配并不合理,出现了一人多职、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的情况,给职员的薪酬待遇也不高,没有制定出严格的奖惩制度,影响了员工进行成本管理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小微企业,只能忙于生计,从而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忙于追求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无暇顾及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战略发展问题。他们认为文化战略是中大型企业的事情,自己没有必要考虑文化战略方面。正是由于小微企业不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员工缺乏共同的价值观念,对企业的认同感不强,从而造成个人的价值观念与企业的价值理念的不一致,因而很难进行全员成本管理。

(二)没有完善的成本管理的制度,影响企业的成本管理和决策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老板的话就是制度,没有一套规范的企业成本管理制度。一个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企业的成本: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主要是指为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辅物料、煤水电、机器折旧、工人工资、生产期间产生的废品损失。第二,企业的费用:指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小微企业也不例外,在生产成本中原材料采购、支出管理不严,主要体现如下:第一,小微企业在采购材料时,为了价格上的优惠,经常采购一些不开发票、不通过正规流程的材料,虽然价格上有点优势,但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成本费用虽然低,但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上,无法保证成本的真实性。第二,在采购材料方面,该小微企业偏重于从某些固定供应商那里采购,这往往会造成原材料价格缺乏竞争性,造成成本偏高同时质量偏低的现象,从而使得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提高了;另外,该小微企业在采购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方面因没有制度约束,管理相对宽松,导致许多不实的差旅费也被计入了产品的成本。第三,在领用材料方面,该小微企业没有建立科学的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在生产过程中,缺什么材料,和老板打个招呼,直接去仓库领,没有必要的流程,致使原材料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在企业的费用中,费用的报销随意性很大,有时老板或者老板娘就是出纳会计,不管是家里的费用还是单位的费用,只要老板签字同意,就可以报销,没有一套财务报销流程。老板认为公司就是我自己的,想怎么拿钱就怎么拿,自己的车辆和家里的装潢费用都拿到单位来报销,造成期间费用的不实也造成税务上的税务风险。如果老板想完成一个项目,也不经过投资性分析,盲目上马,往往是花了一大笔钱,买设备、上马新项目,结果产品卖不出去,造成很大的投资亏损。

(三)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本管理不严

许多小微企业不设专职的财务人员,出纳由老板或者其他行政人员代替,总账由代账公司的代账会计做账,代账会计几乎不到企业去做账而是到月底由单位的出纳会计把整理的原始凭证送到代帐公司的代账会计手上。代账会计如果认真负责,做出来的账务尚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的代账会计对实际经营情况根本不了解,只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账务处理,这样造成企业的财务数据严重失真,无法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如何加强小微企业成本管理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培训,提高员工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待遇

小微企业的领导应充分认识成本管理的作用,把成本管理落到实处。首先,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层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掌握水平,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能力、领导控制能力和企业管理的艺术,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其次,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虽然从短期来看,培训员工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岗位培训能使员工尽快地适应工作,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业绩。企业员工也应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学习和了解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以保证与成本管理部门的良好配合。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充分认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成本管理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成本管理全民化。作为小微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考虑员工的自身利益,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和自身的发展前景,使员工在企业中有认同感、有归属感。

(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和监督体制

小微企业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一个有财会、经营、采购、销售、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成本管理小组,同时配备严格的下属人员,开展质检、统计、考勤、保管、核算、分析等工作。小微企业也要制定一系列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到位,要对成本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再教育,借以提高成本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降低产品成本服务。然而完善成本管理的经济责任制也是很重要的,一是制定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如各项基础管理、成本约束制度等。二是明确各项成本的经济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或个人。三是实行奖惩兑现。

(三)成立专职的财务人员保证成本管理相关数据的完善,做好成本基础工作

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成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和财务部门,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对成本管理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对生产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及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跟踪分析。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制定成本管理的建议和其他智能部门沟通,找出成本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成本管理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改进。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的原始记录制度,对于企业尤为重要。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第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出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超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第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各项记录。第三,工艺技术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工艺设计改动、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各项的记录。第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原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例如,工作命令单、原材料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以及半成品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第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例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第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汽、风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企业应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原始记录,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五)用好、用活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管理

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上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更大。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2014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在众多的利好条件下,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针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小微企业应与时俱进,实施成本管理工作,摒弃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完善现代的成本管理观念,不断学习掌握成本管理的新理念,不断地完善企业,促进自身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江苏税联信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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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2012年浙江中小企业老板上演着“跑路潮”的大潮下,小微企业遭遇了更大困局: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剧、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原材料成本难以控制,以及订单量急剧减少等等。融资难像SARS一样向中型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企业蔓延,大家都在谈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客观的原因,但从来没有注意到这也是由于小微企业有其自身原因所致。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从另一视角即:从内因突破,练好内功,提升资质。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硬才能打好铁,从自身找突破口,方能得到最终解决。

一、小微企业目前所遇到的困境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本文对郑州的695家小微服装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有75%的小微服装企业发出了同一声音:“2012年的生意不好做,今年不赔钱就是目标”,15%的小微服装企业明确表示干到年底就不干了,只有10%的表现出乐观的态度。在他们这个“圈子”里,大多数对今年形势有点悲观,“工人工资太高,根本不敢接单,接单就赔钱,不接单员工就会流失,形势好转的时候又难招人。”,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群体也是最脆弱的群体(相比那些高高在上的外资、国企),不难看出:广大小微企业受用工成本大幅上升、原材料成本明显上涨、订单量减少以及资金链紧张等困扰,正处在“温水煮青蛙”的艰难处境。

(一)用工荒,造成人工成本不断上升

用工荒的一个更为严峻的命题是,对产业转移的冲击。面对越来越小的成本差别,如何留住原有企业、引来新企业,涉及河南产业转移的竞争力的重塑命题。

以郑州为例看看月最低工资的变化:

郑州市2007-2013年月最低工资变化

表一

注:资料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月最低工资1240元同2007年月最低工资650元相比涨幅超过90%,而市场定价工资水平也在节节走高。伴随物价上涨,生活成本的攀升推高劳动者的预期工资。多数郑州小微企业业主表示,2012年工人工资普遍较2010年上涨20%-30%,部分基数较低的行业甚至出现50%的涨幅。在劳动力供需比日趋紧张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生产成本将会更加日益沉重。

(二)多种原材料价格、土地价格涨幅激增

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的压力,物价上涨进一步加快,多种原材料价格涨幅激增。原材料价格不断增长,如果小微企业产品涨价,势必使下游企业购买力减弱,导致产品销路不畅,这种形势倒逼小微企业不断降低利润空间,很多小微企业已是微利生产,甚至亏本经营。

(三)办理土地使用证难度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企业要使用土地,必须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现行的土地审批、发证制度,造成土地审批办证时间长。据一些小微企业反映,征用农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正常情况下也要7~8个月,企业用地办证相当困难。

(四)资金短缺,融资难,银行有钱也不贷,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近年来持续受关注的问题。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小微企业根本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甚至很难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法眼”。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从行业准入、信用、资金、管理、抵押物、盈利能力等方面要求相当严格。全国工商联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95%的小微企业未曾从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根据本文对河南的调查也有90%的小微企业未曾从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更谈不上大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的渠道了。

(五)小微企业受相关多个部委管理,造成政出多门,监管太多

监管太多可以说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个企业从筹建到经营,要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城建、城管、环保、质监、电力、水利等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检查、收费等管理。这么多的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都有自己的条条框框。他们对企业进行轮番检查指导,企业要办个事,跑的环节多、费时长。再加上每年都要接受一次或两次的例行检查和年检,都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更可气的是,有一些执法机构,他们的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而是“收支两条线”,罚款和收入挂钩,没有钱的时候就光临小微企业,他们成了小微企业的“常客”。对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名义是执法实为要钱的做法小微企业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税务部门内部职工都有任务,千方百计找茬,更有甚者税务部门竟让企业提前多开票,开票就意味着交税。在消防和环保方面也存在着类似变相收费或罚款的情况。使小微企业无法做下去。

二、小微企业遭遇困境原因分析

(一)是由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所决定

一是长不大。因为大多小微企业主创业的最初出发点有如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生活所迫;另一种是不满足现状;三种情况是不想被领导;四种情况有远大的抱负,通过创业实现自己的价值。对于前三种情况下的创业者既没有远期规划也没有管理水平,既不对员工培训自己素质也不见提高,这样的企业永远也长不大。

二是许多事情搞不定。因为小微企业大多是自己当老板,几乎是全家人包括亲戚朋友齐参与、共分享,兄弟不分你我,即使有规章制度也很难执行(中国人抹不开面子)。

三是扶不起来。小微企业没有充裕的资金去引进人才,又没有一个完善的组织架构对其进行培养和职业规划。关键岗位的人才缺失,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使小微企业变成了“小危企业”。这样的企业即使有了资金也很难实现高回报率,同样也是融资难的内在原因。

四是战略定位不明确。第一就是名称;第二是经营范围不确定;第三就是市场定位;第四就是传播语;第五就是商业计划书。

五是小微企业主自身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知识储备不足,管理上捉襟见肘。换句话说,小微企业的老板自身就是人才的“半成品”。

(二)小微企业的经济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导致做假账、逃税

小微企业具有企业规模小、地域分布在乡镇、农村多,参与活动的人员大部分来源于农村、基层、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技术含量低和抗风险能力差等草根经济特征。如果按照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模型来讲:投入要素价格不变,而生产函数属于规模收益递增(即产量的增加速度随投入量的增加而递增),那么,它的成本函数是:总成本的增加速度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而小微企业有着草根经济特征,决定了其投入的要素价格受制于大中型企业,不可能改变,市场有大中型企业来主宰,在此情况下,不可能扩大规模,所以难于以此来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此路行不通就只能在账面上做文章,以期望少交税,增加一点微薄的利润。有学者坦言“九成以上的小微企业不偷税漏税是无法生存的。”甚至形成了“逃税怪圈”,即:利润薄—逃税—财务造假—银行不信任—不贷款—资金短缺。

(三)税务部门对一些小微企业定税基数缺乏依据

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对现有的工作又缺乏创新,而监督又存在成本,执法部门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对一些小微企业实行定税,而定税的基数又缺乏依据,往往是小微企业只要给税务部门的长官或办事人员一些好处费,定税就低些,肥了自己坑了国家,双方都得利;不送礼的就定得高。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不走后门不行贿、遵纪守法的小微企业定税高,反之低,最终是劣币驱逐良币。

(四)小微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及责任心普遍不高

小微企业的财务一般无专职或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大多数是亲属兼职或聘请别人记账,亲属充当会计人员的主要是为了放心,不考虑业务水平高低,只要会算算即可。对于记账,由于目前兼职会计市场混乱,疏于管理(大多兼职会计兼职企业数量多,少的3、4家,多的7、8家),同时受雇于企业等原因,再加上这些兼职会计由于责任心不强,往往不能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记账,只是到了月底做账、报账以及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有的一次也不去,让企业将有关凭证给她拿到家),直接影响了及时准确记账及核算。

(五)一些执法部门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小微企业为了生存而造假

当本文作者对部分小微业主询问一些部门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时,普遍反映经济发展软环境仍然是影响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大多数小微企业负责人反映,虽然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比前些年有较大的改善,但有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复杂,办事效率不高,乱收费、乱罚款、乱停电现象依然存在。“吃拿卡要”现象基本没有,但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还存在。他们存在几怕:一怕工商来找茬;二怕税务不讲理;三怕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来检查;四怕流氓地痞来敲诈;五怕工人乱要价;六怕产品没销路;七怕产品被人仿;八怕伙计心不齐。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2012年遭于了更大的困局,融资难问题难上加难,找出原因,除宏观原因外,小微企业自身找原因,诸如:家族式管理模式造成会计主体界限不清、会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不规范且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业务循环缺乏严格的财产牵制、会计记录随意性大缺乏复核监督措施、原始凭证失真、会计账簿多套化、资产表外循环、会计核算方法选择随意性大、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等。对企业自身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统筹和规划,制定出积极有效、合理可行的措施,真正实现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交给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一份真实的会计信息报告,加上政府的扶持及宏观环境的改善,相信“融资难”问题将不再成为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北京,1999

[2]河南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局.小微企业实地调研报告,2012.

[3]中小企业河南网http:///

[4]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博鳌亚洲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