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纠纷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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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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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特点

1.公司的操纵者为主体。

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件中,主要是公司股东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谋利,进而操作公司,所以公司的操纵者就是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主题。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的董事或是职员,与公司利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操纵和控制公司的过程中,都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性。

2.滥用人格者的公司操纵比较突出。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者,要控制和操纵公司,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这个过程在客观上会到突出体现。滥用人格行为者,要想通过公司进行一些不法交易,就要拥有公司的实际操作。如果这些特定主体,无法控制公司,就无法将公司当做工具,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者,要将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挡箭牌,从而逃脱法律责任。在实际分析中,公司的操纵和控制方法有很多中,要进行认真分辨,找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表现为恶意。

从主观上分析,滥用公司人格是恶意的表现。滥用人格者将公司当作行驶不法手段的工具,从而逃避法律追究个人责任。这里的规避法律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因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某种行为时,便利用其控制的另一独立公司去完成。外界的人看来,这是公司的行为,是主观的一种体现,而进行内部分析中,这是滥用人格者谋取私利的方式,属于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只是让公司背了“黑锅”,通过合法的形式遮掩。

4.违背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

从法律的具体条例上分析,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与诚信原则相左的。在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公司的管理者,应限制风险责任,并通过合理的手段和方式,规范法人制度行为标准。通过这种方式,对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合理利用法人制度行为的法律标准,体现经济自由。如果出现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不能过度的限制经济自由,避免危及到法人制度,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约束的过程中,要认真区分滥用行为和合理利用行为。善良风俗在这里主要讲述的是,我国能够通俗表达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这些内容主要是按照法官自己的法律意识,进行定义的。工作人员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诚信和善良两个概念定义这些行为,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人格行为有着多种变化,并有较多的种类,很难在滥用行为中找到明文规定,而其主要体现就是违反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二、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及相关经济纠纷的处理

1.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在法律条例规范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较好的处理经济纠纷等。这种方法也被形象的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滥用独立人格行为者,在操纵和控制公司中,并不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些做法经常为了逃避法律或是脱离契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的独立人格,然后直接找出背后的操纵者,主要是股东或是其他人。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会损害债权人的个人利益,所以针对此件事件的处理,要直接追究责任主体。

2.维护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

在经济纠纷的处理中,要注重维护和完善法人制度,保障公司制度的完整性。针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并不是全盘否认公司的基本本质。在公司制度的维护中,要能够分辨出明确实忘的公司人格,然后在维护公司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对滥用公司人格者,给予严格的惩戒,从而保证法人制度能够健康发展。司法人员要从特有的角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制度,并对公司及法人制度进行完善。

3.挽救滥用行为的损害程度。

司法人员使用公司人格否认事件,要分析损害行为、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然后掌握这种因果关系,从过程中制定合理的挽救措施。滥用公司人格,主要表现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造成一切客观的后果,都需要具有的人员承担,而不是由公司承担。这种因果关系也会体现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司法人员在选用合适的挽救行为时,应考虑公司是否收到影响,最大程度的挽回公司损失的利益。

4.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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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科技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加强了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联系,将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但是所谓的“地球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便捷以及信息的同时,也无形中给各个行业之间带来了更加激烈的竞争,企业不仅要面对地区之内或者是国内之间的竞争,甚至还要考虑到来自国际上的产品竞争。因此,面对内部和外部的竞争和压力,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更加重视公司的经济管理,及时调整管理公司的经济管理方式方法,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创业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兴起“一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因此在短时间内,在我国创建的公司就越来越多,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同一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生存压力就变得越来越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重视自己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以及销售之外,还应该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经济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做好基础的工作,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不够重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极目标是为企业赢得利益,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发展中,公司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会比较重视,而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则相对滞后。由于缺乏对经济管理重要性的充分认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权责不清,造成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不清,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就容易产生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责任推脱,造成公司的运营效率低下,员工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工作积极性不高。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不健全

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工作重点放在企业生产和销售中,对公司内部的经济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容易被忽视,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在部门衔接以及合作方面都与现代企业发展的进程有些脱节,甚至完全不相适应。比如,现在的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还是沿用以前的机制方式,在直线型的经济管理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就很难保持一个较为顺畅的状态,甚至直线型的经济管理方式还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发展产生阻碍。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不健全,公司的各项工作管理都比较混乱,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及工作交接不及时,导致公司的运作效率较低,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陈旧

当今社会发展变化迅速,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应该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我国的不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中,由于没有意识到自身经济管理模式的落后,依然采取原有的经济管理模式,而这种管理模式的制度陈旧,早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陈旧的公司经济管理模式一般对公司的管理都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管理形式,导致公司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导致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越积越多,最终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才素质跟不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在人才的要求上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也要对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巧能够全面掌握,而当前不少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引进以及培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不管是知识水平方面还是员工的职业道德以及素质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有的员工是公司的老员工,他们对于工作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制度了解不清楚,对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也不不了解,这就导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在公司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热情不高。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员的知识结构过于陈旧,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以及新的变化关注程度不足导致他们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工作往往以应付了事,而对于需要员工更新以及培训的地方,员工也常常不能够理解,经常一种应付差事的心态去工作,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人才培训和储备不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贡献微乎其微。

四、股份有限公司加强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的重视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在同行业中生存并有长远的发展,除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情况的掌握和及时跟进,更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发展上下功夫,做到内外兼顾,才能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远发展。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管理的重视,就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层入手,从领导层的思想意识转变开始,让领导层认识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使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时能够将经济管理放在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位置,为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济管理的重要地位以及经济管理在公司中的各项决策中都有所体现,从而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在各个部门以及员工中的地位,为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打下良好的决策基础,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2.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

以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得不到重视,其功能和效果尚未得到有力的体现,除了是思想意识不够重视之外,还缺乏相对健全的经济管理机制来作为经济管理实施的一个保障,因此,要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就需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中建立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机制。比如,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将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一个权责的厘定和范围的划定,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都相对清楚,在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中都能够找到相应的部门来进行工作的开展和衔接,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现象减少甚至是消除,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经济管理制度实施前期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案机制,将经济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困难考虑进去,在经济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效果作为工作的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奖励经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个人或者是部门,对于经济管理执行较差的个人或者是单位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惩罚,以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3.及时调整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

经济管理模式作为一种管理学方面的形式,应该随之社会以及时代甚至是行业发展的变化而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设置也应该以社会以及行业发展的形势为变化的方向。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应该以当前社会的变化来对相应的制度进行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4.加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的人才素质建设

人才是一个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管理中,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就要严格把好人才引进的关口,将股份有限公司要引进的人才标准提高,既能够对经济方面的知识有所掌握,又能够懂得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员工的培训也要加强,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选派人员到经济管理先进的企业或者是地区学习培训,使员工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

篇3

1、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涉及指标

保监发〔2010〕78号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成果真实性体现在财务信息真实性,涉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具体为资产、负债、净利润、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等。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行为合规性体现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有关审计对象应承担职责的领域内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处理和追责工作,同时关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常规及专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后续处罚、整改情况。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内部控制有效性体现在制度的健全性、制度的合理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内审及其他内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的整改和追责情况。

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营绩效评价体现在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评价内容重点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等方面,以能准确反映上述内容的各项定量和定性指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将各项指标与同行业或规模以上的平均水平对比。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指导思路

2.1、全面评价积极和消极的经济责任,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单方面评价积极经济责任则成了绩效考评;单方面评价消极经济责任则成了经济问题监察。

2.2、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涉及的因素有主观也有客观、有集体意识也有个人主导,所以应尽量采用公允、可划分的指标进行界定,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3、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是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往往不止一个会计年度,这种跨期性也需要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中被考虑。

2.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即要体现全面性,又不能为了全面而散,使得经济责任不明确。所以需要提炼核心指标,并与一个企业或行业的价值导向相吻合。

3、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3.1、指标体系

根据前述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逻辑,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两级目标和两级指标:一级目标分为四大评价角度,分别为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经营绩效评价。二级目标是将部分一级目标涉及的主要因素进行分解,例如将经营成果真实性分解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盈利能力状况和非数据性评价事项。指标是对目标分类的具象化,根据保险公司分公司层级经济责任审计常用指标和实际运用情况,共选择了23个一级指标,并对其中7个一级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形成了23个二级指标。具体指标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具体的指标体系构成如表1所示。

3.2、指标说明

3.2.1、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通过“资产”指标来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资产的变化情况,具体细分为“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应收”科目等5类资产种类。

3.2.2、任职期间公司债务风险状况。通过“负债”指标来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债务的变化情况,具体细分为“预收保费”、“应付”科目、“未决赔款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例”等5类。

⑴未决赔款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占已赚保费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

⑶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例=(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3.2.3、任职期间公司经营增长状况。通过“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费用支出”3个指标反映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的经营状况,具体细分为“核心业务占比”、“保费收入增长率”、“核心业务保费增长率”、“赔款支出变化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支出变化率”、“手续费及佣金”、“手续费及佣金比率”、“业务及管理费”。

⑴核心业务占比=核心业务保费/整体业务保费收入

⑵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

⑶核心业务保费增长率=(核心业务本期累计保费收入-核心业务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核心业务上年同期累计保费收入

⑷赔款支出变化率=(本期累计赔款支出-上年同期累计赔款支出)/上年同期累计赔款支出

⑸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

⑹综合费用支出变化率=(本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上年同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上年同期累计综合费用支出

(综合费用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保险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⑺手续费及佣金比率=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

3.2.4、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通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

3.2.5、非数据性评价事项。该部分并非数据指标类,而是通过对事实的陈述来说明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3.2.6、任职期间公司处罚、投诉情况。通过“外部监管处罚笔数”、“外部监管处罚金额”、“外部监管最高级别处罚形式”、“内部监管处罚笔数”、“内部监管处罚金额”、“内部监管最高级别处罚形式”、“投诉笔数”等7个指标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内公司经营行为合规性。

3.2.7、内部控制有效性。通过“任职期间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情况”、“缺陷整改率”两个方面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职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任职期间审计发现的内控缺陷情况”非数据指标,而是从制度健全性、制度合理性、执行有效性三个方面描述内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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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电力企业处于垄断地位,财务管理意识较淡薄。随着国家电网公司大力推行会计集中核算、资金集中管理、资本集中运作、预算集约调控、风险在线监控,在国家电网系统开展了切实提高财务管控能力的一系列措施,力图在行业内部根除弊端,建立新型的管理方法,以便压缩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通过实施来看,当前电力公司财务管理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开源节流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人力、物力的资本提升,这与为保证客户市场的利益下行相矛盾,而财务管理部门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市场需求已经发生变化,压缩成本、减少不必要开支的观念淡薄。在项目开展时未能及时发现财务预算的目标和范围已经产生很大不确定性。

(二)财务管理手段单一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分析方法在ERP系统应用过程中显得过于简单,并且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受地方财务制度和环境的影响,全面预算、全面质量管理等方法未能有效开展,也未与上级公司财务要求相适应。对于供电公司最重要的成本控制方面,如同业对标指标分析时,无法从财务角度找到解决方案。

(三)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较慢

供电公司基本实现地方全覆盖,管理幅度点多面广, 县级供电公司大量的资产和经营活动需要形成内部报表并上报上级公司审核。因缺乏懂技术的人才,缺少技术和资金的有效支持,造成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十分薄弱,致使中间的管理空缺、财务流转不对称,是造成财务管理效率低下,财务数据偏离实际的重要原因。

三、相对应的管理及技术措施

财务精益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以最小的资本实现效益最大化,这就需要消除每一个环节、程序和流程的误差和缺陷,不断厘清内部流程,用更少的投资、更少的人力、更少的库存资金占用完成预期的生产或其他任务,保障供电公司的财务集约化运营。

(一)建立精益化管理提升制度

制度是行为的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者要高度重视财务精益化管理提升的重要性,以整合、规范、提升为主线,积极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来补充修订现行的管理制度,以岗定员,以岗定责,实行归口分级责任制,不断完善财务组织体系,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的行为和秩序,以横纵交叉的矩阵式体系将精细化管理深入到各业务单元,用精细化的控制、核算、分析, 将财务会计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财务部门落实财务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二)加强资金预算精益化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供电公司要紧紧围绕资金运动,结合分公司年度可控费用指标总体情况,统筹调配、合理安排。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的事中控制和专项财务预算进行不定期追踪、检查,既要严格按照省电力公司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严控”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通过理顺主业与三产企业之间,来完善预算管理的指标体系,通过加强单项预算间的衔接管理,做好预算之间的平衡衔接,能综合分析各单位预算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达到各单位预算指标体系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有利于业务活动与过程控制、预算编制时要具备科学性、灵活性,保障财务管理的协调一致。

(三)财务流程运转一体化,加快财务信息化进程

财务流程是否正确流畅,关系到公司整个财务系统运行的效率和顺畅,所以流程确定的本质,通过对外因、内因及作业流程的效率分析寻找出需要再造的关键流程,从战略的高度理解和实施财务流程。引入精细化管理,就是要财务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财务数据分析中,鼓励广大财会人员调整知识结构,以促进资金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尽最大可能的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兴趣。财务流程的系统优化实际上是在分析现有流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整合,消除或减少非增值作业,从而创建出新流程,同时也要了解市场和市场上顾客的需求,并有针对性地、经济地提品和服务,保证财务流程再造中既要充分挖掘个人潜力,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又要强调合作精神,使流程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进行成本抑制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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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会计与信息披露的改变

环境会计是按照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与会计理论为基础,使用传统会计计算方法,计量方式可分为货币和与货币两种,并包含环保财务收支与实际效果的综合性新兴学科[1],用以评价与探究企业环境活动针对自身财务各项影响与环境效益。经过多年分析与研究发现,过去的会计理论缺乏对应社会责任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促使相关公司无法得到可持续发展需环境因素作为保障这一重要问题。环境会计信息作为一项综合性的财务模式,其包含社会责任与环境效益,具有多种披露形式,这是一项定性与定量完美融合的信息组成模式,可以作为货币信息,也可以作为非货币信息的存在。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体概念

可以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最大化的提升企业价值,促使上市公司完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均衡提升的目标。现阶段,外国的大型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正在快速上涨,可以预见,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将成未来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必备的项目。经过西方研究者的大量调研发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大幅度增长自身企业价值,并使得企业拥有更加良好的映像与影响,更可以在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相关企业一旦提供虚假环境会计信息,会令企业员工与公众对于上层领导与公司自身的诚信产生怀疑,使公司的发展陷入困境。

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善

我国包括中石油、中煤与中石化等相关的能源公司虽然都依照国家政策编制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但其披露的内容并不完善,并且环境信息披露目的也只是单纯为了宣传自身企业,内容包括企业环境目标实现的大致情况、节能减排信息、环境资源循环使用率、环境保障体系的运行现状等领域利用文字性描述展现披露内容,没有确实的定量化信息阐述。针对上述内容进行研究后发现,相关上市企业主要依靠文字性信息展现环境风险与对策等披露,并且内容大多空洞而没有具体数据说明,使公众无法真正通过环境信息披露了解能源行业相关企业的实际信息。

2.内容随意性高,缺乏重点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含在环境保护的投资与排污费等领域内,可归纳为定量化信息,所以,上市公司中的相关企业需要进行环境成本实际效益展开细致的计算,并令其有基础可寻。但是,我国能源行业上市企业针对大部分需要重大环境投资的项目缺乏对应的成本效益计算,也没有必备内容的解释说明,对此,相关的投资者大多无法辨别上述资金的实际去向、是否为环境投资,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并不具备实用性。所以,这种内容上的随意性与缺乏重点将会影响投资者的兴趣,也使得企业降低在公众眼中的优良形象。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如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企业缺乏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统一规范。现阶段,对于可以依靠明确的货币性信息进行披露的内容主要在报告附注中进行编制,对于难以用货币性信息进行描述的内容,则采用文字定性阐述的方案进行披露。但由于披露内容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大部分披露报告内容五花八门,大多并没有体现出重点所在,也使得公司上层领导在制定未来规划与发展策略时缺乏有效依据,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四、制约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由于能源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不完善,审计过程缺乏各项数据的支持,导致隶属证监会的审计工作人员无法保证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证监会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审计的主要负责部门,并没有相应解决对策。我国能源行业属于高污染行业,进行公开招股时必须制定详细的环境成本投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保证利润,企业会大幅度减少环境投入,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致使多数能源企业并不会积极进行处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出于保护自身企业形象等原因,环境信息的披露大多只包含绩效较好的环境信息,对于出现问题的部分并不会如实披露。对此,就不能单靠证监的审计功能,应当构建更适宜当前环境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与强制规划。

2.缺乏监督体制

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对应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环保局与证监会只能行使自身监督审计权,无法针对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与要求,同时,也缺乏专门用于监督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际情况的相关部门,相关环境部门并没有体现出自身的执法力度,过程也并不规范,也出现、袒护违法公司等问题。社会利益相关者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监管力度也不大。如今,缺乏监督体系将导致股权人、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对于上市公司产生缺少信任、降低企业形象、不愿意投资等问题的发生。

3.环境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属于刚刚起步的学科,并不具备完善的理论体系,国内缺乏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计量等内容形成统一的认识。如今,我国并没有形成满足能源行业特点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处理发方案,妨碍了能源行业相关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的效率与可靠性,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与提升。

五、促进上市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和主导作用

为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和主导作用,环保部门与证监会应当展开合作关系,建设用于需要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专用的系统。证监会具备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与相关数据收集的功能,并将相关公司各项信息透明化、公开化,更多的利用环境报告达到降低数据搜集工作的难度,并提升整体工作效率。构建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系统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完善而明确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其更易受到公众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与主导作用。

2.制定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

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制定可以用于规范与推广环境会计这项全新的学科。准则的制定需要依照能源行业自身特点,才能用于完善环境会计披露准则,并借此改善相关行业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运营环境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公司用于购买环保设备的开销,同时,这些环保设备隶属公司固定资产;另一部分指企业的排污权、排污开销等,属于无形资产,公司需要每年进行一次专业价值估值,并考虑这部分开销的增减。所以,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应当包含上述两面内容,并针对环保设备与开销的增减进行统一规范。

3.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含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投资成本、环境收入与权益类型等方向。针对环境资产的内容明确,就需要考虑环境保护涉及的诸多因素,而能源行业上公司的环境资产以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设备等,这是以固定资产为主,以设备弃置费为辅的构成形式;环境负债主要内容是指上市企业在进行能源行业的生产经营时,由于不重视环境保护,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环境投资成本的含义就是指公司进行环境的预防与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开销,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成本分为环境预防、治理与赔偿三种;环境收入的内容涉及上市公司在进行能源产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入针对环境保护的投资,使得能源公司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也包含国家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环境保护进行奖励与减免税优惠等项目。只有明确上述几点的内容,才能制定清晰而精准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为公司的未来规划与决策,公众的监督、投资者利益保障提供具有时效性与准确性的真实信息。

六、总结

可以说,我国所具备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多方面内容与计算方案并不统一,但已经在相关领域有着快速发展的趋势。环境会计是属于新时代的全新学科,对于上市企业会计职能的提升与能源行业可持续发展都起到引导与推动的重要作用。于此同时,我国能源行业属于重污染产业,在上市时更需要专业的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其内容也要更加明确而具有针对性,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对于我国监督部门、公众与投资者来讲,都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也为我国环保行业的发展打下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探究[J].枣庄学院学报,2015,(02):125-129.

[2]王颖驰,邵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06):20-21.

[3]郭秀珍.环境保护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经验数据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3(05).

篇6

法定代表人李盛章,经理。

委托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冯建平,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华严北里2号院民建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济世,总经理。

委托人周以龙,男,北京市泼发工贸公司副经理,住本市丰台区北大地2里11楼。

委托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人郑瑞、冯建平,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之委托人周以龙、阎如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隐瞒事实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大发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经济损失及孽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发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实情,且没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上诉至本院,大发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大发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大发公司(甲方)将其所属位于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75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吉安斯中心(乙方),计价人民币600万元,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所需文字材料,为乙方提供办公用房2间、电话1部;乙方负责筹建敬老院,支付费用600万元及交纳土地过户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工程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担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要点前的前期公关费用。乙方如推迟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费用自负。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与乙方合作,乙方有权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迟搬迁一日,扣罚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和协作型联营合同(松散型)。在协作联营合同中约定双方联合组成北京吉大联合公司,同时约定了联营项目及双方分工等。在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中,明确甲方将7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2505万元(即合同书中的600万元和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1905万元)。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于1998年9月30日首次拨款1500元,并同时签订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发公司名义向规划部门申报敬老院建设项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与中城咨询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询部对北京市碧盛园敬老中心进行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为1的万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设计费95万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局向大发公司发出规划要点通知书。吉安斯中心向市规划局交纳预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又签订“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对原合同书有关问题约定的第三条、第五条的修订约定。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向大发公司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对1998年9月17日申报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敬老院工程的设计方法同意在海淀区肖家河按审定事项绘制施工图,在合同履行期间,吉安斯中心未给付大发公司转让费,大发公司亦未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盛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从大发公司借走农林办京政农发(1997)057号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从大发公司取走金鹏公司于1995年7月给大发公司函的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94年2月3日)一张并写有收据。诉讼期间,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 98年其单位租房交付水电费、工资表、餐费发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权属管理处出具证明:“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位于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现正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另查,大发公司曾于1994年9月26日与北京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签订协议,大发公司(甲方)交给市政府海淀区肖家河75亩地由金鹏公司(乙方)开发建设,为此,市财政局已拨款10 0 0 万元给甲方,其余1000万元待办完全部产权划转及土地变更手续后再拨付。在协议签订前后,金鹏公司先后以土地转让费的名义,向大发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金鹏公司付款后双方未履行土地移交手续。1995年7月18日,金鹏公司致函大发公司,要求将75亩土地退还大发公司,同时要求大发公司全部退还2000万元。大发公司未作答复,1997年7月23日,金鹏公司之上级单位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大发公司就归还2000万元进行了洽谈,会谈纪要称,大发公司将于同年8月底作出还款计划。会谈后大发公司未做还款计划,亦未归还欠款。1999年3月3日,金鹏公司对大发公司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大发公司归还金鹏公司2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合同附件一、二、联营协议、京政发(1997)057号文件、批办单、收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要点通知书、发票、(1999)一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大发公司在本币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系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现虽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已实际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其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转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合同,现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故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与其签订上述合同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吉安斯中心提出的大发公司隐瞒原与金鹏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事实一节,根据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从大发公司借走和取走的有关文件、函件以及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在1998年8月仍在继续修订合同的情况,不存在大发公司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且大发公司与金鹏公司未实际履行土地移交手续,双方债务纠纷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该土地使用权仍归大发公司享有。故吉安斯中心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783元,均由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篇7

央企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爆出的央企上市公司高管的百万年薪,如桃花顺公布的中集集团总裁麦伯良高达869.7万的年度薪酬等,其薪酬制度饱受质疑。国资委曾在2003年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绩效挂钩,这本是央企制度改革中的一次突破性进展,但近来的研究表明,央企高管薪酬与绩效成绩之间并不呈现有效的同向变动关系,甚至会出现在业绩下滑的情况下央企高管薪酬不降反增的倒挂现象。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点是实现了两权分离,基于此产生了委托关系,同时也引起了问题。由于管理层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管理者的抽组行为,例如管理者通过操纵会计盈余来z取利益等,而股东对于管理者的监督有限,因此设计出一套合理的薪酬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最优契约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现象,将高管薪酬与企业的经营绩效联系在一起,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治理下的企业业绩而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学者们又在最优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表现为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的强正相关、不相关和弱相关等。有效的薪酬契约是协调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重要工具,那么企业分红是否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呢?假定在企业自有现金流一定的情况下,高管是否会倾向于减少对股东的分红而使其获得更多的报酬?这一问题有待探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经营绩效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对于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之间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央企这个特殊的行业,本文将基于央企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改革的视觉,分析高管薪酬与分红、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对于高管薪酬方面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的研究开始的更早。Jensen和Meckling(1976)[1]指出所有权结构、管理者薪酬结构和董事会薪酬的决定还受到了公司业务性质影响。并且已有大量文献证实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Murphy,1985[2];Lambert et al.1987[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基于业绩下的薪酬制度的合理性。Jensen和Murphy(1990a)[4]总结得出股东与高级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微小的,并且在逐渐减弱,而最佳的高管激励政策是使高管们持有公司股份,但这一所有权比例不高也在不断下降。Jensen和Murphy(1990b)[5]的研究表明,高管薪酬的变化对公司业绩的变化并不敏感。Piete DuffhueS,Rezaul Kabir(2008)通过对荷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研究,发现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反而管理层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高管薪酬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影响。Marc Goergen&Luc Renneboog(2011)[6]认为,高管薪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企业利润和公司所有权变相剥夺的一种手段。

从国内对薪酬的研究来看,主要是从业绩因素、企业经营、公司规模、内部结构因素和管理层权力等因素来进行的。最早认为高管薪酬与公司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与经营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魏刚,2000[7];陈震,丁忠明,2011[8]),前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公司规模越大,高管获得较高报酬的可能性越大。在经营业绩方面的研究,有些认为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表现出正相关关系(杜兴强,王丽华,2007[9];候剑平,李运鑫,2015[10]),前者认为高管薪酬制度的制定偏向于会计盈余指标的高低,后者认为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绩效存在内生关系,高管激励可以促进公司绩效,而公司绩效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实现对高管的激励作用。尽管如此,央企高管薪酬出现的与经营业绩“倒挂”的现象却频频出现,为此“薪酬粘性”这一词被提出。高管薪酬的业绩敏感性存在不对称性,即粘性特征(方军雄,2009[11]),基于业绩的薪酬制度下所建立的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的敏感性,在公司业绩增长或是下降时对薪酬的影响是有差异的。管理层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高管薪酬(权小锋,吴世农,文芳,2010[12];陈震,丁忠明,2011[8]),高管权力越大,就有可能有能力影响自己的薪酬,从而操作自己的薪酬,使其越高。

三、研究假设

(一)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的关系分析

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主要是依据经营绩效来制定的,企业的分红可以看作是对所有者的回报,其制定的依据也是企业绩效。从企业收益分配角度来看,高管薪酬和分红是企业利润不同的分配方式,在企业经营成果一定的情况下,协调好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管理者持股比例低的情况下,管理者很可能会减少企业的分红,从而为自己寻租,以获得高的薪酬。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分析

基于委托理论,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出现利益分配问题,管理者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而忽略股东的利益,因此会产生经理偷懒、投资过度等问题。为了减少成本,股东与管理者签订薪酬契约,这种契约是基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来决定高管的薪酬,可以使管理者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营企业,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而央企在薪酬改革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其负责人薪酬要与绩效挂钩的要求,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呈现正的相关关系。

四、变量界定与模型设计

(一)变量界定及选择

表1 相关变量一览表

(二)模型设计

在考虑了各个因素的影响后,本文的研究模型如下所示:

LNPAY=α+β1*DIVI+β2*EPS+β3*PRK+β4*SIZE+β5* DEBT+β6*MHOLD+β7*CF+β8*TD+β9*BSIZE+∑YEAR+∑IND

(三)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10~2014年间的央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样本,对这些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计算所需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共得到237个样本,并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缺失数据;2.剔除样本不连续的数据;3.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数据;4.剔除ST、PT类上市公司。总共得到110个有效样本。本文全部分析通过统计软件SPSS19.0和EXCEL完成。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我们对研究样本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结果如下表2所示。

表2 有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中央企业中,企业分红水平极大值和极小值分别为0.97和0.01,相差较大,均值水平为0.167,相比极大值而言,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说明中央企业的整体分红水平不高,并且有极个别的央企分红较大。以每股收益衡量的的央企经营绩效,中值和均值分别为0.496和0.62,由此可以看出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央企的经营绩效低于平均水平,标准差为0.52,说明其绩效水平的波动性较大。高管持股比例中值和均值分别为0和0.01,由此可以看出中央企业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说明高管激励可能存在不足。

(二)相关性分析

表3 Pearson相关性检验

**.在0.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表4 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经营业绩的实证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

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高管薪酬与企业分红之间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高管薪酬与分红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之前的假设1相反。而高管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高管持股比例越大,对高管的激励程度越大。高管在企业绩效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盈余的操纵,以获取较多的分红来获得更高的报酬,企业分红越多,股东会制定一个较高的薪酬水平。在本模型中对企业绩效与高管薪酬的回归并不显著,说明其薪酬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敏感性并不高,不能很好的将高管薪酬与业绩水平相挂钩,这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央企在出现业绩下滑时仍然有高管薪酬上涨的现象。因此假设2也不成立。

企业的规模对高管薪酬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高管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经营好企业,因此报酬相对较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对高管薪酬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内部机构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中央企业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呈现正的相关关系,但其相关性很小。第二,中央企业的分红增加会使得高管获取更多的报酬。第三,高管持股水平越大,其获得的报酬也越高。第四,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与企业规模呈现正的相关关系。第五,中央企业的高管薪酬与独立董事比例呈现负相关关系。

(二)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业绩薪酬敏感性制度,完善对高管的薪酬激励机制。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高管有激励不足的倾向,应当以加大对高管的激励力度来促使高管提高公司的业绩,从而实现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双赢。另外,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和治理,建立科学的业绩薪酬制度,以防止高管损害股东的利益而为自己寻租。

2.强制央企分红,建立科学的分红制度体系。中央企业的分红水平很低,高管每年拿着巨额的薪酬,但对股民的回报是少之又少。可以通过提高对央企的分红水平,来代替高管在经营过程中的寻租,高的分红可以使得持股比例较高的高管致力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以获得高水平的分红,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营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Jensen Michael C.,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4):305-360.

[2]Murphy K.Corporate Performance and Managerial Remunera- 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85,(4):11―42.

[3]Lambert R.and Larcker D.An Analysis of the Use of the Use of Accounting and Market Measures of Performance in Executive Compensation Contract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7,25(3):85―12.

[4]Jensen M. C. And K. J. Murphy.Performance Pay and Top Management Incentiv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a,98(2):225~264.

[5]Jensen M. C. And K. J. Murphy. CEO Incentives-It's not How Much You Pay,but How[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0b,68(3):138~153.

[6]Marc Goergen ,Luc Renneboog. Managerial compensation[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1,17:1068-1077.

[7]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J].经济研究,2000(3):32-39.

[8]陈震,丁忠明.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垄断企业高管薪酬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9):119-129.

[9]杜兴强,王丽华.高层管理当局薪酬与上市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7(1):58-65.

[10]候剑平,李运鑫.高管激励与企业绩效内生性关系研究[J].西安工业大学学报,2015,35(3):235-242.

[11]方军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存在粘性吗?[J].经济研究,2009(3):110-124.

篇8

(二)项目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部工作一般执行的都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工作强度比较高高,工作时间也没有规律,并且经常在野外作业,长年不能回家,无法享受正常的公休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工程项目部人员的工资构成与该项目的投资额挂钩。

二、企业目前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项目有令不行,工资发放标准混乱。

由于公司工程项目多,各个工程项目情况各不相同,一些工程项目部为了自身管理方便,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突出表现为部分项目没有按项目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的项目将工资标准擅自高套,没有达到一亿的工程,套订一亿工程的工资标准;有的擅自将岗位提高,测量员拿测量班长的工资标准。

(二)公司监管不到位,劳资基础工作不扎实。

由于大部分工程项目部的主要领导重视程度和主要业务经办人的业务水平不够,劳资基础工作不扎实。公司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督查机构,对项目的工资发放进行检查,每月要求各项目上报的工资月报、工资快报、社保台帐,各项目都抱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三)项目存在擅自发放奖金的行为。

公司的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奖金发放条件和报批审核程序,因此在公司没有明确项目各项盈利指标之前,各项目没有根据项目的效益情况,擅自发放奖金,提高员工的隐形收人,致使企业效益流失,导致项目奖罚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项目部分人员责任心缺失给公司竹理带来巨大隐患。

三、针对问题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工资发放统一审批制度。

1根据《职工日常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时问统一为次月的I至10日,考勤起止时问为上月26日至当月的25日,公司工资审批时问为次月的1至10日,各单位财务、劳资人员在当月25日以后以电子表格或传真方式将本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发至人力资源部。 2.各项目成建制外部施工队民工的工资由外部施工队负责工资表造册,项目部直接审批支付:各单位直接管理使用的临时工,其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视其工种合理确定,随职工工资表一并报公司审批。

3.公司制定统一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审批封面,各单位在工资表造册时按照先领导、后部室;先职工、后民工顺序造册。

4.各下属每月按时将单位上报的《职工工资发放表》交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将以传真形式批转封面或附批复意见。

(二)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

1.公司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工会是职工工资分配制度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各下属单位的职工工资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各单位凡是纳人工资分配领域的内容,必须坚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凡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发放或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提高工资、奖金标准的,对主要责任人,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2.公司成立以总会计师为组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社保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工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资分配审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单位工资分配方案的审查及工资发放的审批;工资分配方案审查及工资发放审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小组成员共同把关。

3.公司工资审查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完善各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统一各项目奖金发放原则,严格奖金发放审批制度。

1.各项目在制定奖金分配办法时,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以丰补歉的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分配与产值、利润、安全、质量四项经济指标挂钩,认真贯彻“两低于”的分配调控原则,各项目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有职工代表参加,凡所执行的奖金分配方案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考核部审查,待批复后方可实施。

2.奖金必须在确保单位盈利和上交的前提下产生,各项目在制定奖金分配办法,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发放奖金;确因客观原因或完成突击性任务需用奖金进行激励调节时,必须向公司报告并附《奖金分配方案》,待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对业主或上级单位直接奖励给项目的奖金,不论金额多少必须报公司工资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篇9

2、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引发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把自己当作小区的主人。比较典型的有北京金华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它宣称除了业主的住房,其余的包括小区内的马路都是自家的。为了管理好自家各种设施,2003年2月15日元宵佳节当天,小区的保安肆意地殴打了一位业主,紧接着,16~18日这些保卫者们又出手教训了据说是“不听话”的业主。这样的物业公司极易引起小区内业主的公愤,业主大会便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

3、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确立上没有按照市场的竞争机制办事,导致业主不满意。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

4、原物业公司不甘退出产生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

二、物业公司交接纠纷解决途径

物业管理交接纷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必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以,寻求合法途径,及时、有效、经济地解决物业交接纷纷,无论对业主还是对物业公司都是极为有利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篇10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了在上海证劵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46家服装纺织类上司公司作为样本,以各家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新浪财经网站的统计资料为数据支持。同时,为了消除个别公司的财务数据巨幅变动的偶然性和网站统计数据失误的个别现象,本文采用各家上市公司的2010年、2009年和2008年三年的财务数据的平均值作为本研究的原始数据。以使研究结果具有更大的可信度笔者通过多次试验排除不合理的数据和公司。

(二)指标选取 指标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指标选取原则。所选取的指标要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平衡性。即指标要素要齐全恰当,主辅指标功能匹配,满足多方信息需求。同时,指标的选取要能为文章研究的目的服务,兼顾节约成本和易于操作。

其二,指标设置。根据上述指标选取的原则,本文选取以下12个财务指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营业务利润率(X1)、本费用利润率(X2)、净资产收益率(X3)、总资产利润率(X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X5)、净利润增长率(X6)、总资产增长率(X7)、存货周转率(X8)、总资产周转率(X9)、流动比率(X10)、速动比率(X11)、净资产比率(X12)。

三、实证分析

(一)检验结果分析 SPASS软件给出了原始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首先, 原始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中存在许多比较高的相关系数。 其次, 相关系数显著性检验的p值显示,存在大量小于0.05的值, 说明原始变量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具有进行因子分析的必要性。 最后, KMO统计量的值为0.664,Bartlett球星检验的p值为0.000,这些也都说明本研究的数据比较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二)变量共同度 变量共同度反映了每个变量对提取的公共因子的依赖程度。SPASS分析显示,大部分变量提取度都在80%以上,说明提取的信息已经包含了原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因子提取的效果比较好,如表1所示。

(三)特征根与方差贡献率 通过特征根和方差贡献率可以确定需要提取的因子个数。一般提取特征根大于1的因子,SPASS分析结果显示,前四个公因子的特征根都大于1,他们的贡献率分别为41.751%、19.770%、12.937%和9.045%。累计信心提取率达到了83.503%,说明前四个因子已经可以解释原始变量83.503%的方差,已经包含了大部分信息。同时我们看到进过旋转后,4个因子的贡献方差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4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依然是83.503%。

(四)旋转 通过旋转可以使各因子的载荷更加集中,也便于命名。本研究采用最大方差法旋转。旋转结果显示第一个公因子在指标X2、X1、X6、X3、X4上有较大的载荷,说明这5个指标有很大的相关性,可以归为一类,从财务指标的意义来看,这5个指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因此将其命名为“盈利因子”。公因子2在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X11、X10、X12上有较大的载荷,可将其命名为“偿债因子”。公因子3在反映成长能力的X7、X8上有较大的载荷,可将其命名为“成长因子”。公因子4在指标X8、X9上有较大的载荷,故将其命名为“营运因子”。结果如表2所示。

(五)得分 采用回归方法求出因子得分系数矩阵W,由Fi=WX计算得到4个主因子的得分F1、F2、F3,F4(如F1=0.384X1+0.300X2+0.185

X3+…+(-0.094)X11+0.132X12)。再以贡献率为权数,构建综合评价函数。 F=(F1*0.41751+F2*0.19770+F3*0.12937+F4*0.09045)/0.83503经计算得到样本46家上市公司的综合因子总得分。由于篇幅限制下面列示部分得分排名结果,如表3所示。

(六)得分结果分析 如表3所示,首先,纵向比较,由各因子得分和最后的综合得分排名可以看出,财务综合竞争力F与F1盈利因子有非常高的关联度。除了综合排名前十的个别企业(搜于特、探路者、罗莱家纺和凯撒股份)有异常外(下面文章会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其余企业的F1盈利与F综合排名几乎是并驾齐驱。这说明持续较强的盈利能力是判断财务综合实力的关键。投资者认为选择有持续性盈利能力优势的公司作为长期价值投资更有保障,而上市公司也需要重点提高其持续的盈利能力,保持其良好的财务综合竞争力。其次,由得分排名表看出,F综合竞争力与F2偿债因子、F3成长因子和F4营运因子的排名参差不齐。但是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营运能力比较好的企业,其综合排名还是比较靠前的,这点尤其在营运因子上表现得比较突出。营运能力较好的开开实业、华斯股份、华茂股份和深纺织A,其综合竞争力同样在行业的前列;而营运能力不好的中国服装、ST迈亚、ST德棉和天山纺织,其综合竞争力也在行业的最后。而除了比较特殊的后面四个企业,偿债因子和成长因子与综合竞争力排名之间也保持稳定的差距。这说明,成长能力和偿债能力是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偿债能力是企业自身和各方利益相关者都比较重视的问题,而成长能力是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综合体现。企业要想有一个良好的综合竞争力,就要综合各方面的发展,不能只看眼前利益。最后,单个公司异常情况分析。通过得分排名很明显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在综合财务竞争力和各因子得分存在一些异常和不通常情的地方,通过分析,寻找这些异常的内部原因。例如,搜于特和探路者的综合排名很靠前,但在F1盈利因子的得分却明显偏低,通过对照本研究的原始数据可以得知,二者的总资产增长率分别高达273和112(单位为万,下同),而总资产增长率在计算F1得分的权重-0.173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了其二者的盈利因子得分很低;而综合排名居后的ST中冠A、ST迈亚、ST德棉、新华锦和天山纺织,其F2成长因子和F3偿债因子的得分却比较高,究其原因,是其净利润增长率比行业较低,分别低至-705、-875、-136和-1248,而净利润增长率在因子F2和F3的权重分别为-0.038和-0.262,从而就导致了这几个公司的F2和F3因子的得分异常高;同理开开实业和华斯股份也因其净利润增长率较高,从而导致其F2和F3因子得分较低。可见,任何一个财务指标的异常或者不稳定都会导致财务综合竞争力的变化,所以企业要想提高综合财务竞争力,就要放眼全局,从整体抓好企业的财务管理。

四、结论

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我国服装纺织类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综合竞争力研究,研究表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企业整体财务竞争力具有较直接的影响;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营运能力对提高企业综合财务竞争力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一类财务指标的异常都会影响企业整体财务实力。企业要想拥有良好的财务竞争力,在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放眼长远利益,努力提高企业盈利、偿债、营运和发展等各方面能力。

参考文献:

[1]梁亚林、范莉:《服装外贸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西安科技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王卫平、印梅:《南通服装纺织产业竞争力的研究》,《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10期。

[3]倪志华:《关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运筹》,《纺织学报》2000年第6期。

[4]叶红玉:《浙江纺织服装企业"走出去"战略分析》,《江苏商论》2008年第1期。

[5]黄洪燕:《我国纺织服装类外贸上市公司竞争力研究》,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篇11

卖方生产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订立的合同标准严格进行把关;或者数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时提供财务票据等等;都有可能引发买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引起经济纠纷。

(二)买方违约。

买方由于自身的财务问题,资金周转不灵,不按期开信用证,不按期支付货款,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因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无理拒收货物,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等,与卖方沟通无果,不能取得对方的谅解,都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三)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呢还是按行业标准没有明确;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呢还是按政府指导价格没有明确;履行地点,期限,方式等等都要在合同中一一言明,这样才不会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理解误差,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处理

日常生活中,发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买卖双方能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违约一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够理解自已违约是迫不得已。必要时,双方各自作出一定让步,最后达成和解,消除分歧。这种作法可节省费用,而且气氛和缓,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贸易关系的发展。

(二)他人调解处理

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由,不能达成谅解,这就需要双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解。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例如:美方一家贸易公司在货到验货时发现货品质量总体没问题,但个别产品存在瑕疵,据此向中方贸易公司提出全部索赔。中方贸易公司觉得很委屈,只愿承担有瑕疵部分商品损失的理赔,而拒绝了全部商品损失的赔偿。但因为有错在先,拒赔理由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中方贸易公司想法找到了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调停,第三方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协调方案:由中方贸易公司赔偿有瑕疵商品的损失,并向美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惩戒中方贸易公司以次充好的不良做法。此方案一出,双方都觉得可以接受。由此避免了一场国际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指定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今后如有经济纠纷,自愿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后,买卖双方相互订立协义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适用仲裁,只有在订立合同时,设有仲裁条款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成,第三者调解未能获得双方的认可。买卖双方为了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冷静下来达成了仲裁协议。才能向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关系着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所适用的法,以及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确定。这些间接关系着仲裁结果的最后走向。例如:江苏苏洲一家贸易公司从浙江海宁进购一批货物,在验货时,江苏苏洲方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但金额不是很大,大概在二万人民币左右,苏洲贸易公司据此向浙江海宁方提出索赔。海宁方不同意赔偿,双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向苏洲市相关机构申请仲裁。很快,苏洲市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库房现场查验货物数量,作出浙江海宁贸易公司赔偿苏洲贸易公司两万元人民币的决定。浙江海宁贸易公司因仲裁地点在苏洲,考虑到在江浙之间奔波的差旅费与二万元人民币赔款哪个成本更高,在苏洲仲裁委员会下仲裁决定之下很爽快地支付了这笔赔偿金。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当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临时仲裁机构将自动解散,非常灵活,费用节省,对贸易双方的争议也比较了解,更能切实地为买卖双方解决问题。仲裁协议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二重性。主要体现于对仲裁协议的提起具有自愿性,以及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议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让仲裁机构取得了对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经济纠纷处置的权利。与此同时,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决议具在强制性。不管双方愿不愿意都必须遵照执行,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买卖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处理经济纠纷的经验,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达成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利大于弊。

(四)司法机关审理

司法机关审理即向法院诉讼。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未果,又无诚意达成仲裁协议,只能由司法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作出最后的判决。司法机关审理经济纠纷所耗费的时间长,支付的费用大不说,关键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入了僵局,不利于双方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一般不建议使用司法机关审理。

篇12

委托人于国庆,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印志,总经理。

委托人仇庆林,男,汉族,37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32号3院。

委托人王磊,男,汉族,26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2号4门501号。

上诉人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拓普心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7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拓普心公司的委托人于国庆、被上诉人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喜乐公司)的委托人仇庆林、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1年4月25日,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就电视连续剧纪实片《二十世纪重大悬案》(简称《悬案》)在东北三省发行播放一事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喜乐公司购买拓普心公司《悬案》在东北三省的播放权,授权期限为2年;拓普心公司保证在2001年5月20日前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的四分之三样带2盘,录制《悬案》片3集;喜乐公司保证在收到《悬案》样带2个月内向拓普心公司支付节目播放权费100 000元,否则赔偿因不能按时支付费用给拓普心公司造成的损失;拓普心公司保证在收到喜乐公司支付的《悬案》片节目播放权费五日内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片BETACOM播出带一套共31盘。

喜乐公司为履行协议,与锦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签订了广告合同。后发现拓普心公司已于2001年3月14日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定了播映权转让合同,喜乐公司认为拓普心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使喜乐公司受让的播映权权益受到影响,拓普心公司构成违约,喜乐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故未向拓普心公司支付100 000元的播放权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签订的《悬案》片广播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拓普心公司在与喜乐公司签定上述协议前已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订了广播权转让协议,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已实际取得了在黑龙江省除上星台之外范围内的《悬案》片的广播权,而拓普心公司将黑龙江省除哈尔滨有线电视台(不含上星台)之外范围内的《悬案》片广播权又转让给喜乐公司,其中拓普心公司对于黑龙江省除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及上星台之外的其他台范围内的《悬案》片广播权的转让,属于重复转让行为,故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协议中关于黑龙江省范围内广播权转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由于上述条款无效,致使喜乐公司与拓普心公司所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拓普心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喜乐公司单方终止并请求解除该协议,理由正当。拓普心公司请求喜乐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给付100 000元广播权转让费,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

双方所签涉案协议期限已满,双方未就该协议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已实际终止。喜乐公司主张解除该协议已无实际意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拓普心公司的诉讼请求。

拓普心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拓普心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为本案合同性质应为著作权发行权、广播权有偿许可使用合同,拓普心公司有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存在重复转让的问题;2、即使协议中涉及黑龙江省广播权许可使用的条款无效,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全部内容无效,且事实上也并未影响喜乐公司履行合同,喜乐公司至少必须支付吉林和辽宁二省的播放权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喜乐公司向拓普心公司支付播放权费、支付违约赔偿金,诉讼费由喜乐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25日,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就电视连续剧纪实片《二十世纪重大悬案》(简称《悬案》)在东北三省发行播放一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喜乐公司购买拓普心公司《悬案》在东北三省的播放权,在辽宁、黑龙江(不含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吉林三省城市电视台带广告随该片播出,不限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但不得上星播出,授权期限为2年;拓普心公司保证在2001年5月20日前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的四分之三样带2盘,录制《悬案》片3集;《悬案》片版权及播出带如有问题,拓普心公司保证及时给以解决,否则赔偿因此给喜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喜乐公司保证不将《悬案》片的全部或部分交予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城市电视台之外的第三方(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播映,保证不将该片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或制作为音像制品或图书出版发行;喜乐公司保证在收到《悬案》样带2个月内向拓普心公司支付节目播放权费100 000元,否则赔偿因不能按时支付费用给拓普心公司造成的损失;拓普心公司保证在收到喜乐公司支付的《悬案》片节目播放权费五日内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片BETACOM播出带一套共31盘。

拓普心公司依约履行了给付《悬案》片样带的义务,喜乐公司以样带进行了广告招商,并与锦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沈阳海尔工贸有限公司、长春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广告合同。喜乐公司与沈阳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媒介为沈阳海尔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的5个城市电视台,与锦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媒介为辽西五地市电视台,与长春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媒介为吉林省9个电视台。

上述合同签定后,喜乐公司发现拓普心公司已于2001年3月14日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定了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拓普心公司将《悬案》片的播映权有偿转让给哈尔滨有线电视台,播映权转让范围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播映权转让期间为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向拓普心公司支付播映权转让费共计36 600元。喜乐公司以拓普心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100 000元的播放权费。拓普心公司以喜乐公司未支付播放权费为由未向喜乐公司交付BETACOM播出带。《悬案》片事实上未播出。

关于拓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视台签定的播映权转让合同,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在一审中分别向法院提供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均为2页,合同第一页抬头部分的乙方均为手写体的“哈尔滨有限电视台”。但在合同第一页关于播映权转让范围的问题上,拓普心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载明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及其他台)”,喜乐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载明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的其他内容均相同。一审法院就两个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向当时签定合同时的哈尔滨有限电视台方的经办人徐英超进行了调查。徐英超确认拓普心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的第一页、第二页均无问题,喜乐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的第二页无问题,但第一页中的乙方台名不是其所签署。拓普心公司同意徐英超的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拓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视台所签定合同的真实性问题,鉴于拓普心公司同意徐英超对于该合同复印件的确认,可以推定拓普心公司认可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依合同复印件确认拓普心公司与哈尔滨有限电视台所签合同的播映权转让范围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转让期间为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的事实并无不当。将该合同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的购买播映权的合同相比较,在2001年4月25日至2002年9月这段期间内,在黑龙江省(不含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的地域范围内,两个合同涉及的播映权转让范围是完全重合的。因此,拓普心公司是在隐瞒相同范围的播映权已经转让他人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以欺诈的手段与喜乐公司订立了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喜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签定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鉴于喜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该合同亦不属于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应当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故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中涉及黑龙江省播放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的认定是错误的,本院应予纠正。

拓普心公司在涉及黑龙江省播映权问题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喜乐公司有权行使在后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部分的播放权费,拓普心公司上诉要求支付全部播放权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拓普心公司依约交付了样带,在其它问题上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喜乐公司未依约支付涉及吉林和辽宁二省的播放权费,其行为构成违约。拓普心公司要求喜乐公司至少支付此部分播放权费的上诉主张,应予支持。喜乐公司关于《悬案》片因拓普心公司未交付播出带而未能播出,其亦不应支付吉林和辽宁二省的播放权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喜乐公司主张其所购买的东北三省的播放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拓普心公司将部分播放权卖于他人的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其有权不支付全部播放权费,但喜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其与锦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签定的广告合同表明涉案合同在不同的地域是可以分别履行的,部分内容不能履行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拓普心公司在二审中要求喜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认定合同效力和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方面适用法律错误。拓普心公司关于要求喜乐公司支付全部播放权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关于喜乐公司应支付辽宁、吉林二省的播放权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向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播放权费66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已交纳),由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拓普心高科技视听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已交纳),由北京喜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判员 张冬梅

篇13

1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传统的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主要以财务指标为基础,通过财务指标评价保险公司在盈利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等方面的表现,以此做为评价公司经营绩效的依据。这些财务指标是保险公司某一段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体现,不能完全说明公司的经营绩效,尤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隐性的经营绩效,例如客户服务、员工成长等。事实上,公司的隐性绩效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公司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举足轻重。

平衡计分卡是近年来兴起的、基于公司战略层面的业绩评价工具。通过对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的业绩评价和协调企业经营活动,平衡计分卡可以实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营结果与执行动因之间的均衡,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评价经营绩效。在平衡计分卡的四个方面中,财务方面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将公司战略量化为一套被广泛认可的财务指标。客户方面将企业的战略与部分及个人的目标计划联系起来;内部经营过程实现企业业务计划与财务计划的一体化;学习与成长方面是回馈与学习,随时反映学习心得,使企业具有未来发展潜力。四部分相互联系,体现了实现企业战略的因果关系,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本文以平衡计分卡理论为基础,以科学性、系统性、全局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和稳定性为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方法

2.1 指标预处理

2.1.1 定量指标预处理

由于选取的指标中有正指标和逆指标,因此为了消除量纲和量纲单位不同所带来的不可公度性, 分析之前须先将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具体方法为:

2.1.2 定性指标预处理

本文将定性指标的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 个等级。运用模糊数学方法可将定性指标的评价值进行量化处理,具体处理过程详见参考文献[6]。量化后各定性指标对应结果为

M(好)=0.89, M(较好)=0.73, M(一般)=0.50, M(较差)=0.27, M(差)=0.11

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经过预处理后,指标值分布在[0,1]区间。

2.2 确定指标权重

在构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需要根据指标特征选取适当的评价方法。现有的评价方法主要有模糊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和线性加权平均法。这些方法的关键是指标权重的确定,权重确定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权重的确定方法可大致分为两类:主观赋权法(层次分析法、Delphi法等)与客观赋权法(变异系数法、熵权法等)。主观赋权法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给出权重,主要考虑指标的经济或技术意义,侧重于指标的价值量。客观赋权法则侧重于指标的信息量,根据各指标的变异程度或相关关系确定指标重要性,其结果可能违背指标的真实含义,并且指标权重会随样本的变化而变化,造成权重的不稳定。在保险公司经营业绩评价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指标的价值含义,也要考虑指标在各保险公司中的表现差异,因此,以适当方式将主、客观赋权法结合起来,尽可能地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价值量与信息量相统一,可以优化指标权重,使评价结果更趋合理。具体方法如下:

2.2.1 层次分析法(AHP)确定主观权重

层次分析法是将复杂问题中的各种因素通过划分为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使之条理化,并把数据专家意见和分析者的主观判断结合起来,就每一层次的相对重要性给予定量表示,然后用数学方法确定表达每一层次全部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权重,方法如下:

①构建层次结构模型,确定目标层和评价因素层。

②建立判断矩阵

假设有m个评价指标,通过指标间两两对比方法构造判断矩阵A=|aij|m×m,aij,aij这第i个元素相对于第j个元素的重要程度。赋值表如下:

③计算权重向量

权重向量的计算通常可采用和法

3 实证分析

篇幅所限,本文选择指标体系中的一部分保费收入利润率(x1),投资收益率(x2),总资产报酬率(x3),偿付能力系数(x4),流动性比率(x5),保费收入增长率(x6),成本费用率(x7)说明主客观

来源:参考文献[2]。

明主客观赋权法在保险公司业绩评价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