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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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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

篇1

目前,不少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提出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特定地区名义创设投资基金,将所筹资金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了加强对以证券方式利用外资的统一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在境外以中国或中国某一地区为特定投资对象设立的投资基金,要进入国内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审批。

二、国内证券公司和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买卖和股权投资)或作为发起人直接参与境外创设投资基金,都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各地制定的有关以证券方式利用外资的管理办法,都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篇2

二是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出台境外投资指导性文件,系统提出了新时期境外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优势产能转移需要,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引导,推动实施重点项目,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探索外资管理新模式,放宽投资准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出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大幅缩减核准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管理的超过95%。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开冶金石化、机械装备、轻工等一般制造业,以及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运营、商务和社会服务等部分服务业领域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文化等部分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推进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积极支持配合上海自贸区在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投资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好协调配合和指导评估。

篇3

即便如此,周小川认为,“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城镇化加速发展已成为带动投资的新契机。“城镇化发展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会在未来得到稳定的回报,会使城市地价和租金提高,商业活动越来越繁荣,相应的其他税收也会提高,如果可以把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挪到现在来用,可据此设计一个SPV。对于这个SPV,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通常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融资,也有发债获得融资的,以此来支持当前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地方融资平台这个SPV里面,放的主要是城镇土地及其所代表的未来收益,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周小川进一步分析称。

不过,周小川也坦言,“我们现在的地方融资平台更多地寄希望于这块土地未来的价值,借此偿还当前的贷款,这固然是一种SPV,但导致了很多问题。”(经济参考报)

境外投资核准制有望转为备案制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进一步减少项目核准的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还将探索从现行“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此前国务院总理曾表示,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放宽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可以减少对有实力又有信誉的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审批事项,或者是放宽审批额度。这一表述对业内而言无疑释放出政策利好——新一届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对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的改革。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仍是“核准制”,即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核准为主,而改革总的原则是进一步放宽核准的权限。由此,将调整现有管理制度,探索更多转向备案制的新型管理方式。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已经多次简化并实现权限下放。国家发改委2004年《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标志着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此后,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在2009年和2011年将大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部门。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市开展了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有专家表示,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备案制”,应是中国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路径。(经济参考报)

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出台

9月17日,工信部网站下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公告,在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等多个方面划定门槛,以便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

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在产能方面设定了准入标准,包括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文件同时明确了现有及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需满足的生产条件,明确了光伏制造项目能耗、水耗指标;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文件还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规范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未来,工信部将在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而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及项目,将被撤销公告资格。(国际金融报)

陕西多项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陕西省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显示,陕西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均按新建(改扩建)床位数,在资金补助、土地供给、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医疗康复、责任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据了解,社会资本可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兴办养老机构以及进入养老产业并提供服务产品。在资金补助上,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陕西将为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由各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承担。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陕西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548.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61%,高于14.3%的全国水平,且每年以约3%的速度递增。(新华网)

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将出炉

篇4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

1.多头管理。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下,表面上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实际上职能交叉,管理内容重叠。各部门从各自的管理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出各自的管理办法,同时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造成混乱,极易产生矛盾。

2.行政审批制度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需要由企业向县级专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后,再经省、市、相关部委审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所耗时间短则3-5个月,长则数年。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3.国家对海外企业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非法经营、投资移民、资本外逃等问题。这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我国商务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制度,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加之许多根本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使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大打折扣。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有名无实,其监管的条例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而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其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人员经费的严重制约。

4.严格的外汇管制影响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仍限制得过多过死。例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给予境外子公司贷款担保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也不能向我国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规定都极大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二)保障制度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海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海外投资的需要。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海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

2.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海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3.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未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截至2006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

(三)服务支持体系问题

1.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小,获取成本高。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海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2.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缺乏政策导向。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但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咨询不到位,技术援助少。

在信息服务方面,我国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提供一些有关驻在国的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商务信息一般都直接反映到中央有关部委,按行政隶属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传递,基本上是一条单向、封闭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活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外已进行的一些信息服务如组织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参加的投资代表团出国考察,建立有兴趣去海外投资的企业数据库,提供有关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的信息,为投资牵线搭桥等开展很少。而且由于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搜集的信息比较零散,缺乏整理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另外,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也很少。这都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信息、人才、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监管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体制

1.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改多部门审批为单一部门审批。

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委员会,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改革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统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在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应成为政府对外投资管制的主要对象。对私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协调银行、国资委、财政部、驻外使领馆等部门构建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承担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角色,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公司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企业自身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则应联合投资母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实行全程监管监控,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另外,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和驻外使领馆对所在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确立监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我国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外交手段,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系统健全的立法体系是保证海外投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和保障。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大支持力度,丰富支持手段,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区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另外,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

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方面,国家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承担向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的功能。定期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信息;建立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有兴趣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了解企业的需求,联合驻外使领馆和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信息互动网络,并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开展更为积极的信息服务,如通过组织会议、投资组团、国外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并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

[本文是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我国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编号S07WF2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篇5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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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资源现状迫切需要境外矿产资源做支撑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的血液和粮食,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旦供应中断,将会对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与我国未来几十年主要矿产的巨大需求相比,我国目前探明的主要矿产储量将会显得严重不足。而且目前矿产资源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保障程度正在出现下降趋势,资源瓶颈制约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世界上没有一个现代化国家能够做到在所有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供应上都能自给自足。近年来,我国石油、铁矿石、铜金属等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呈逐年增加趋势,尤其是石油和铁矿石对进口的依赖程度增加更快。

(二)我国境外矿产资源探采需要提高技术水平

矿产勘查如果想提高探采效率,从中获得更大的利润,不妨选择走“探采结合”的道路,与国内国际矿山企业、冶炼加工企业等下游企业“联姻”,对上游行业到下游行业的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投资参股,以辅助技术装备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技术支撑点,从根本上进行技术改进。在矿产勘查“走出去”的过程中,采取新思路、新举措,还可以相互扶持形成产业链条,加固产业链抗风险能力。在当前矿业技术装备工艺流程设计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除在自身条件好的专业领域尽快组织力量进入角色外,还要采取与国外公司和国内专业设计院建立不同形式的联合,包括组建集团、联合体、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办法,争取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采取联合设计的方法,先介入再提高,实现双赢。归根结底,我国矿业技术的提高还是要依赖政府的支持的,政府支持可以助推着技术装备制造业的加速崛起,快速成为技术支撑产业。

(三)矿产勘查“走出去”面临的法律风险

矿产勘查“走出去”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一方面国内对“走出去”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没有清晰完整的认识。一是目标国政治、法律风险,具体来说,包括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必须充分了解目标国的法律:反垄断、劳动、环保法律等;二是语言、文化、经营理念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双方沟通困难、整合成本过高等;三是目标国审批程序风险,比如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以及反垄断审查,澳大利亚FIRB外国投资审核以及反垄断审查,四是目标公司的风险,资产和债务、估值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定价方法、财务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知识产权、关联交易如劳动、环保、税务方面的合规性问题等。在国外法方面,最为突出的法律风险就是对当地国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尤其对于东道国与中国国内相同法律的细微区别不了解。在公司法层面,履行怎样的程序才能完成有效的股权转让,在证法层面,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在合同法层面,违约责任包括那些内容等。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亟需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包括项目审批、外汇管理、资产管理、促进政策等的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很大程度地束缚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现行对外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审批层次多、效率低、审批内容过细并重复、外汇管制过严、对境外投资项目缺乏有效监管;现行鼓励政策覆盖范围狭窄等等。比如在审批制度上,目前,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我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要经过3个部门的审批;不仅审批部门多,而且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

二、我国矿产勘查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对策措施

(一)认真研究我国及境外资源状况,选准突破口

矿产勘查单位要能成功地走出去,必须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不断创新,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要了解、掌握境外投资的信息、知识,尤其是资源状况。以铝土矿为例,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和消费国,目前铝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超过了30%,而且仍处在高速增长状态。我国铝土矿质量偏低、资源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不容乐观、进口依赖程度高,随着国内氧化铝产量迅速增长和铝土矿资源相对不足的形势加剧,我国铝土矿进口量将迅速增长,从而将会增加我国铝行业平稳发展的风险。

山东省是生产氧化铝、电解铝的主要基地,产量占到全国的70%左右,全省每年的铝土矿需求量3000万吨左右,其中95%依靠进口。结合山东省对铝土矿的大量需求,经过多次考察,山东地矿局与澳大利亚BRL铝土矿资源公司达成了合作意向。在澳大利亚建设了1.6万平方公里铝土矿资源基地,将大大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铝土矿资源的需求。

(二)以资源需求为导向,实现紧缺资源重点突破

我国在“走出去”寻找资源的过程中,应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出发,避开单纯追求盈利的短视,以国内紧缺资源和重要战略资源为重点,科学进行矿种选择,既可弥补了资源不足,又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了对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稳定的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资源禀赋、发展进程决定了资源紧缺将是经济发展中的常态,矿业企业“走出去”占有更多的海外权益资源,是缓解今后一个时期资源紧缺的有效之举,也是大势所超。其中对于海外投资的定位,将成为影响企业能否成功“走出去”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引导企业立足长期稳定供应和推动产业升级,确立正确的海外资源投资理念,不仅仅从收益角度出发,更要根据未来国内原材料需求和产业链的完整性,从战略高度出发实施科学的海外投资。

(三)寻求优势企业合作开发,形成“走出去”的强大合力

我国应积极推行“地勘先行、企业跟进、合作开发”的运作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地矿部门发现矿藏、探明资源等的基础性、先行性作用;另一方面着力推进地矿勘查与国有或民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既实现了“技术+资金”的有效配置,较好地解决了对矿产资源可靠性的把握和并购资金的保障问题,又形成了适应资源所在国要求的并购主体,加快了项目进度,减少了并购障碍。一是加强与资金优势企业的合作。如山东地矿局与兖矿集团强强联手,在澳大利亚令山地区合作兴建氧化铝和电解铝厂,前者发挥上游地质勘查的技术优势,后者发挥下游氧化铝加工优势,共同打造境外铝土矿资源基地。二是加强与地缘优势企业的合作。如威海国际公司是较早进入非洲的中国企业之一,在非洲一些国家拥有深厚的合作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山东地矿局通过与威海国际公司的合作,各自发挥地质找矿和信息地缘优势,确保了刚果(布)钾盐矿基地建设的顺利进展。三是加强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山东地矿局通过与大型民营企业―淄博南金兆集团的合作,发挥了民营企业的优势,加快了秘鲁铁矿基地的建设步伐。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要加强信息与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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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二)新法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新法区分信息报告的三种类别(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定期报告),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内容和时限。原联合年审改为年度报告,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新增重点外国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其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或其子公司数量超过10 家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 日内报告季度经营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

(三)新法重新界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外国投资,新法规定不仅包括绿地投资,还包括并购、中长期融资(新法明确融资计入投资总额)、取得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特许权、取得不动产权利以及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四)新法规范外资管理

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法明确对于依据新法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新法从监督检查启动、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建立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依法公开诚信信息,增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自律意识。强化保护投资制度。从征收、征用、国家赔偿、转移、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面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体系。新法还明确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不论发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属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管理和统计采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

(五)新法促进外商投资

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规定了国际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升国际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二、对基层利用外资工作的影响

(一)对审批工作的影响

负面清单项目的审批一般在省级以上外资主管部门,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改为报告制。因此市级及县级外资部门要将外资项目审批工作转变为项目预审和项目信息报告的核验工作。同时,外国投资企业设立非常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将会增多,由于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取消审批,没有对投资规模的限制,理论上1 元即可设立公司,单体平均外资规模可能会下降。

(二)对外资统计工作的影响

一是数据来源改变。统计数据来自企业自行在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的数据,数据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公司不需验__资,外汇管理局询证系统不再体现外资到账数。二是外资统计范围扩大,除了原来的三资企业,还增加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的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给境内企业的一年以上的融资、取得特许经营权、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随着法律的实施,具体统计工作细则也会随后制定。我们需要重新确定到账外资考核凭据,外资考核和外资统计难以保持一个口径。

(三)新增加两个外资管理系统

分别是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和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对这两个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查询、统计,需要专人维护。随着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的便捷,外国投资企业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系统维护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四)新增加监督检查职能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下列情形启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检查,包括定期抽样检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他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实施投资;是否遵守准入许可决定所附加的条件;是否遵守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外国投资检查工作。其中是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基层外资部门掌握外资情况的重要依据,要依靠监督检查来落实。因此监督检查将会是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五)完善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和外国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按照《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要建立并实施全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外国投资公共信息、项目与咨询服务平台、接受和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投诉。国家鼓励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地方促进机构需要根据《外国投资法》完善职能、规范建立外国投诉协调处理等有关机制。

三、对外国投资企业的影响

(一)放宽了外资准入,外资企业设立便捷

绝大部分的外资设立不需要审批,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时限、出资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均由投资者自主确定,非常便捷灵活,只需要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 日内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信息。因此可能短期内增加大量小型外国投资企业,预计单体平均投资规模会减少。

(二)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认定外国投资

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这样一来,一些被境外投资者协议控制(VIE)的假内资企业就露出原形,不能再绕过中国的准入门槛,未来这些公司是否会被取消准入资格还要看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又如一些改变国籍的原中国人,他们原来的内资企业将变成外国投资企业,接受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这对想享受内资企业待遇的外国投资企业是一个利好。

(三)外国投资企业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保护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的职责,外国投资投诉有了便捷规范的渠道,更加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

(四)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违反法律代价高

《外国投资法》对在禁止目录内投资、违反准入许可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规避行为等几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处以100 万元以下或投资额10%以下的罚款。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存续企业做出相关规定,法律生效前存续企业三年

内要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可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期限和其他条件下继续经营。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续的外国投资企业,在本法生效后变更经营事项或新增加投资金额达到限制实施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申请准入许可情形的,应申请准入许可。

四、应对措施

(一)转变职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新法规则,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在做好负面清单内外资准入审批许可工作的同时,着力提升外资公共服务水平,及时提供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通过发挥驻外机构作用、搭建产业园区和项目推介平台等多种措施,增强投资促进能力。

(二)加大对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

一是对需取得准入许可的外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注意审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垄断问题;二是主动深入企业,对外资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审查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三是协同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报告公示制度,对每年未按时、准确、真实填报信息的企业进行黑名单记录。

(三)加强宣传新法规,指导已存续企业平稳过渡

新法律生效后,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告知,指导需要进行变更的已存续企业按照新法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五、有关修改建议

(一)新法规定的管理部门过多的集中于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也就是商务部门,实际上对外资管理的部门还有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税务、安全生产部门等等,新法的条文过多的集中于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对其他部门的对外资的管理工作提的较少,尤其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这些部门也有责任,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其他部门的检查的相互关系不清晰。

(二)第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那按十八条的规定,可能产生这样的情况,一个集团公司的表决权发生变化,受境外投资者控制了,那集团公司投资的所有产业和子公司、孙公司均变成外国投资企业,半年后表决权又被中方收回,下属所有投资企业又全部变回内资企业,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容易产生大量冗余数据,造成统计的混乱。

(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外国投资者从事限制实施目录范围内的投资,在进行准入申请时被认定为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是否仍需进行安全审查、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八章的投诉协调处理法律效力轻,可有可无,容易被诉讼、仲裁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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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对外输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人民币对外输出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是实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战略的基础和起点。二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改善国家对外的资产负债币种结构,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发挥好对外辐射功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及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

从国际收支角度看,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人民币。二是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三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范围和品种稳步拓展、跨境使用规模显著扩大、跨境流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良好开端。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

由于目前人民币ODI规模较小、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增长缓慢,人民币输出主要还是依靠跨境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呈现“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的特点。近年来,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减缓态势,特别是2012年经常项下净输出人民币已降至2696亿元,输出规模大幅下降。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发展趋势

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不断下降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在2012年增长趋缓(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增长41%,达到2.94万亿元,中国香港的结算量为2.26万亿元,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量近8成,但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却增长缓慢,从2011年12月末的5885.3亿元到2012年12月末的6030亿元,同比仅增长2.46%。这与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2012年末将达1万亿的预期形成较大反差。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和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幅快速收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已由2010年1:5.5、2011年的1:1.7,收窄至2012年的1: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从前两年的以进口为主逐步向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方向转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由两年前的爆发式增长转为小幅稳步增长,这都说明通过贸易方式净输出的人民币在逐渐衰减。

三是对外净输出人民币明显回落(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 2010—2012年人民币净输出呈逐年递减态势。特别是2012年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购售以及RQFII等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渠道明显改善,加之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放缓,人民币对外净输出陷入谷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币跨境收支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净支出规模大幅下降。如果长期依赖跨境贸易渠道输出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会面临严重制约。

三、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货币输出经验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在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本币升值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呈现出较高的相似性,研究和借鉴日元对外输出经验,对于我国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对外输出将大有裨益。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GDP年均增速高达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制造业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使日本外汇储备一直雄踞世界首位,日本金融机构纷纷跨入全球十强之列,日元不断升值。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日本外汇审议局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日元的国际化》等一系列官方文件或协议,正式推进日元的国际化进程。在日元国际化初期遇到的难题就是日本是贸易顺差国,无法通过贸易赤字的形式对外输出货币。对此,在1987年的威尼斯七国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黑字还流计划”(所谓 “黑字”即外贸顺差),宣布拿出部分外贸顺差、外汇储备通过特别基金、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输入日元。“黑字还流计划”于1987—1991年日本财政年度施行,合计总额约为650亿美元。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等渠道对外输出日元,1985—1997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金额从14亿美元增加到111亿美元,增加幅度接近8倍。日本成为这一时期亚洲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除了输出到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外,日本官方援助和市场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以日元标价的债权也在这段时期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间,日本对新兴经济体的净资本流量平均每年达350亿美元,大约比目前流量多4倍。以上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各国外汇储备总额中日元所占比重一度达到8%。

四、加快人民币对外输出的策略选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完全实现的条件下,在大力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应当加快推进资本项下及其他方式人民币输出步伐,引导和满足境外对人民币的多元化需求。

(一)进一步拓宽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输出渠道

一是引导银行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二是允许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旅游、留学等费用,推动银行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

(二)大力推动投融资领域人民币对外输出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20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大规模跨国投资向世界各国提供了日元资金,加速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借鉴日本经验,通过人民币ODI进行人民币输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偏小。2012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约304.4亿元,仅为FDI的12%,表明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输出人民币明显不足。建议加大开展ODI力度,积极探索对外投资合作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设立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走出去”,扩大人民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结算和融资占比。另外,还要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范围,不断完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尽快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引导中国民间对外投资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目前,境外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存放和拆借均以市场利率定价,提供给企业的境外直接融资也以市场利率上下浮动报价,较我国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定价有竞争力。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强境内外市场调查,针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相关优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SHIBOR 作为融资利率的计价基础,同时给予境内银行浮动定价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进一步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发展。建议借鉴日本的“黑字还流”经验,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资源和优势,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海外贷款和投资的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适时扩大以“国际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境外投贷型人民币基金规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

(三)拓展人民币证券输出渠道

一是适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进行人民币IPO。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国际板,打通为境外非居民直接融入人民币的渠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国际板还能减少外汇储备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二是有序推进QDII的发展。QDII作为一个很好的配置品种,可为境内居民搭建起通往世界市场的桥梁。据万得数据统计,至2012年11月末全部QDII的最新份额只有不足1000亿份,参与主体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显示出QDII总体规模偏小、参与主体单一的特点。建议进一步拓展QDII主体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适度扩大QDII规模,拓宽通过QDII输出人民币的渠道。

三是加速发展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2012年5月我国熊猫债发行对象已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外资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熊猫债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增强对境外发行者的吸引力,使更多境外合格机构加入到发债的行列中来。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创新和扩大熊猫债品种,适时调整熊猫债发行规模,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

(四)尝试开辟人民币输出新渠道

一是深化货币互换合作。货币互换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我国央行与各国的货币互换合作,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人民币互换规模,重点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货币互换合作。另一方面可考虑与20个已建立了央行货币互换关系的国家开展更多本币业务合作。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部分协议进入实质动用阶段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操作细则》,更好地为境内外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服务。

二是扩大使用人民币对外援助。二战后美国通过诸如“马歇尔计划”、国防开支以及购买外国货物之类的对外援助,把美元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案例。建议参照“马歇尔计划”,将对外援助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纳入人民币国际化整体框架进行规划。同时,在政府贷款和国际援助中尽可能地使用人民币,引导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三是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派生能力。离岸市场的部分本币存款是通过离岸市场的贷款等渠道派生出来的。这部分派生的存款,只要保持在体外循环,比如在第三方主体作为贸易结算和投融资工具,就不会伴随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增加。2012年底,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余额6030亿元、贷款仅790亿元,存贷款比率严重失衡,显示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的信用创造不足。根据BIS的研究,欧洲美元市场的货币乘数在1970年平均达到5倍左右。如果中国香港人民币的货币乘数未来达到3—5倍,那么中国香港的人民币资金规模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建议在中国香港与深圳前海实验区双向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向贷款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在全国推广,为大幅提升中国香港派生人民币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扩大人民币在境外循环使用。支持境外市场发展人民币业务,开发人民币投融资产品,拓宽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渠道,使人民币在境外“用得出、留得住”。欢迎境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业务,支持各个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开展相互合作,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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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在上海市建立浦东新区20 年后,国务院提出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是适应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需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决定。与世界上主要自贸区不同,上海自贸区是在特定时期、担负改革实验任务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世界主要自贸区经验,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自贸区,自由港,单一自贸区,综合自贸区

一、              上海自贸区建设目标和思路

(一)   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的区域。上海自贸区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传统意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指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自由贸易区是通过清除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成本为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问题。世界上主要的自由贸易区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欧自由贸易区等。

(二)   建设目标和思路

上海自贸区是在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下建立的。一方面,随着2009年美国的加入,由新加坡、新西兰、智利与文莱创立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成了美国主导下的地区多边合作机制,且该机制绕开中国,给中国的对外经贸发展带来日益突出的影响。此外,2013年年中,美欧双方在华盛顿举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这两项不包含中国的谈判和协议,将可能对未来世界贸易规则、格局产生重要决定性作用。当前,国际需求疲弱及劳动力成本升高,我国过去严重依赖出口的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需经改革来探索新出路。另一方面,国内面临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等压力,需要用用开放扩大内需,用开放形成倒逼机制,以促进新一轮改革。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是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旨在通过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改革,建立融入全球新格局新规则的“倒逼”机制,达到开放型经济的转型升级的目标。目标主要包括形成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上海自贸区建设主要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开放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及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具体地,自贸区要能够起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1]管理模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和完善法制保障等九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              国际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设有自贸区,各国根据本国经济贸易发展需要,为促进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建设了各具特色的自贸区。[2]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5.6%。[3]根据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主要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开放创新和转变政府职能及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等五个方面。为此,国际上可供借鉴的自贸区有自由港型的香港、新加坡;保税仓库型自由贸易区的代表为美国对外贸易区。

(一)   香港自由港[4]

香港是著名的自由港。自由港型自由贸易区通常是处于外贸货物吞吐量大、国际航线多、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多、腹地外向型经济发达的港口,能够将国家或地区整体开发目标和功能与港口的货物集散中心作用相联起来。从环境条件来看,香港自由港不仅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如完善的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能满足航运业的各种要求,而且运输条件优越。此外,香港自由港还拥有良好的软环境,如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和高效办事效率,以及聚集有适应外向型经济的专门人才。在经贸方面,香港队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没有管制,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符合惯例的贸易行为不设任何限制。在投资方面,香港不区分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对新投资项目不设任何管制。外汇市场完全开放,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种货币账户,采用不同货币营运业务或进行投资。

(二)   新加坡自由港

新加坡地狭人稠,资源贫乏,然而地理位置优越,地处东南亚的中央部位,是太平洋、印度洋以及亚、欧、非、澳四大洲海、空航线交汇处,新加坡岛又拥有天然良港,水深6220 米,可以停泊任何类型的大海轮。上世纪60年代以来,新加坡利用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通过发展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迅速成为世界上富裕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设在裕廊工业区的裕廊码头内,现已发展为高度开放的自由港,是国际级货物集散基地。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提供一个免税区,方便商家把货物存放在区内,以重新分类、鉴别、包装和展示,然后再出口或转口。由于新加坡大部分商品不实行进口配额,可免税进口,且海关通关手续和程序简单便捷,因此吸引世界各地销往亚太地区的商品在此中转和运输。在自贸区法制建设方面,新加坡制定有《新加坡海关法》、《新加坡进出口商品管理法》和《自由贸易区法令》。新加坡政府允许外币自由兑换及出入。

(三)   美国综合自贸区

美国的自贸区约有几百个,是在美国经济地位下降、美元贬值、失业上升的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美国的自贸区有两种,一是以保税来发展转口贸易;一是以优惠税率来发展出口加工业。前者是物流型单一自贸区;后者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的综合自贸区。物流型单一自贸区主要以保税为主,免除外国货物进出口手续,较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设立保税仓库的目的在于发展转口贸易,给与贸易商以经营上的便利,便于使保税货物待机出售。港口建立保税仓库区有如下好处:进入保税仓库区的货物不受数量、种类及配额限制,且免征关税,无须办理报关手续,因而使外国厂商或贸易商能够把握最有利的时机,将其仓储的货物转销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以获得最佳利润。进入保税仓库区的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状态的商品可允许进行再包装、分级、挑选、抽样、混合、处理等业务活动。外国厂商或贸易商可在保税仓库区内对当地或他国进口的零部件、中间产品等从事装配和加工活动。

综合型自由贸易区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兼备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并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旅游业、交通电讯业和科教卫生事业获得发展。综合型自由贸易区由于其功能多样化,能够灵活适应经济调整和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可以在各类自由贸易区彼此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和发展。它还可以尽可能大的对毗邻地区、甚至对全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广泛影响,因而建立和发展综合型自由贸易区往往被视为设区所在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德国汉堡港[5]和爱尔兰香农也属于此类自贸区。

三、              上海自贸区建设思考

上海是大陆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经济基础较好,且有长三角作为其经济腹地。此外,上海服务业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需要通过建设自贸区来推动当地乃至周边地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6]因为,原有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监管模式等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建设,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已有的经验,如2012年6月,洋山保税港区宣布率先启动“保税船舶登记”,成为全国第一个开展“保税船舶登记”的试点区域;在外高桥保税区,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自由出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建成了国内首家融资租赁展示馆和综合服务平台,是高附加值特点的空运产品分拨中心等。以往我国主要通过建立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特区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然而这种方式面临多重挑战,如政策依赖症、对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适应等。建立上海自贸区,意味着全方位、深层次、更大程度的开放。对此,要形成有助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应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接轨国际的外商投资管理机制

在投资管理方面,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改革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创新外汇管理体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可通过制定负面清单并逐步减少负面清单长度的方式,逐步开放外资投资限制。通过创新外汇管理体制,逐步解决人民币可兑换项目下的资金的自由流出入,为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创造条件。改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的备案制,优化登记流程。通过对试点经验的总结,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原有投资环境和区位优势的改善,提升区域整体的竞争力和对直接投资产生吸引力。[7]

(二)   放松海关的货物贸易管控

“境内关外”是自由贸易区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因此,监管是上海自由贸易区体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一线”即国境线,要建立和实施宽松自有的货物贸易管理体制,“二线”即与非试验区的连接线,要探索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和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模式、服务措施的创新,建立高效便捷的货物从自贸区进口内销或转口贸易的管理和通关体制。美国对于自贸区的监管主要通过立法和由美国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成立的自贸区委员会实现的,不仅监管货物进出,还对企业申请自贸区进行审批,高效的监管制度为企业自由经营活动提供空间。

(三)   优惠待遇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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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资本流入以FDI为主且呈现多渠道流入

随着我国将项目管理放松,我国资本流入渠道呈现以FDI为主,QFII、外债等为辅的多元化趋势。截止2007年10月我国实际吸引FDI额度达7579.29亿元,达625271个项目(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整理);从2003年我国引入QFII制度至2007年11月,已批准49家QFII投资额度,总计99.95亿美元(资料来源:外汇管理局网站整理);截止2007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278.02亿元(资料来源:外汇管理局网站整理)。目前外商已更加倾向于采用非直接投资方式,这将是q 国必须面对的国际资本流入新挑战。

(二)国际“热钱”流入规模不断扩大且流动性增强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加上对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国际“热钱”大量流入我国,而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净误差和遗漏的巨大转变可能潜在地预示着未记录的资本流入。

自1991年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热钱”流出(也可以理解成资本外逃),而到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这种流出达到顶峰。1997年以后“热钱”流出逐步减少,到2002年发生逆转,是大量的“热钱”流入,这种资本流入的规模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到2004年 “热钱”流入额更是达到一个高峰。2008年上半年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达130.75亿美元。

(三)FDI投资结构发生变化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有所变化,制造业吸收外资占比下降,部分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增长较快。2007年上半年,制造业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70亿元,占53%,较上年同期下降9个百分点,仍居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的主要份额。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实际利用外资增长迅速,较上年同期翻了一倍,其中,房地产业吸收外资达77亿美元,占比从上年同期的11%上升到24%。

(四)国际资本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进一步加深

QFII制度进一步完善。2006年8月,在充分总结QFII工作制度3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鼓励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完善了资金汇兑和帐户管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设中外合资主裁判公司、基金公司较多。截止2006年11月,中外合资主裁判公司共有8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共有24家,其中1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已经达到49%;4家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成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在上海、深圳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业务。此外,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2003年11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在北京设立代表处。

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外资被允许对境内上市企业实施战略并购。

内地与香港合资期货公司批准成立,部分外资现货公司参与中国期货市场交易。如法资公司路易达孚(北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外资对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市场上,截止2006年底,在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上,外资做市商银行机构占比38%,外资银行机构数占比57%。在银行间外币/外币交易市场11家做市商和45家成员银行中,外资做市商银行有8家,外资成员银行达到19家。在外汇远期市场上,外资银行机构数占比77%。在货币市场上,到2006年底,98家外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的融通,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数的1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外资银行有95家,占比为7%。

(五)对外资本输出逐渐增多

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尤其是亚洲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联系加强,近年来我国对外资本流出有了显著的增加,2006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达824亿美元,相对于2005年同比增长27.75%(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QDII银行政策在我国的推行,弥补了我国参与境外投资的缺陷,将我国境内资本进一步推向海外,在对外资本流出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烈作用下,资金的逐利性使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国际游资纷纷进入我国境内,它们可能同时收获包括以下四重利益的全球最高资本收益:从直接投资(FDI)中掠夺我国的要素成本;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投机中获取暴利;从股市中大量获利;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得稳定的资本收益。

(一)FDI从我国掠夺大量的要素报酬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各项事业急需经济发展资金。投资缺口由外国资源流入进行弥补,因而经常项目常常处于逆差状态,资本与金融项目常常处于顺差状态,资本与金融项目的顺差为经常项目的逆差融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进入1994年以来,我国已告别资金短缺时代,成为重要的国际资本净输出国。但同时我国也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入,主要表现为FDI。由于我国并不存在投资储蓄缺口,因而我国并非是在利用FDI所带来的资金或者实物资源,而是在利用凝结在外国直接投资中的技术、管理、市场、品牌等经营资源,结合国内的实物资源和相对廉价的劳动力生产在世界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

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流入发展中国家的FDI所获得的平均利润率为16%~18%。各方研究统计表明,流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收益率至少在10%以上。我国以较高成本获得的FDI所带来的资金和来自于贸易盈余顺差的资金大多形成储备资产,又通过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进行保值和增值,得到的回报相当有限,是一种低于效率的国际资本循环形式,我国目前的这种国际资本循环结构,对于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利。

(二)国际资本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投机中获取巨额利润

国际资本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直接设立外资房地产投资公司或参股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是间接投资,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券或外资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包销的方式批量买入楼盘,再进行商业销售;三是外资银行向个人发放贷款;四是非居民外汇流入,结汇购买房产。国际资本进入我国的房地产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可是国际资本的介入可能存在一定的投机目的,企图利用新兴市场的脆弱而进行故意的炒作,在市场的剧烈波动中获取利益。

我国房地产市场未进入稳定的发展阶段,抵抗干扰的能力不强。一旦外来投资者过分看重某些吸引他们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因素,如单纯预期人民币必然升值,而对市场进行集中炒作,很可能会产生房地产泡沫,甚至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转。同时,国际资本的介入可能影响到房地产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安全。很多外来投资者选择在国内主要城市购买收益能力强的高档物业,进行持续经营并获取租金收入,这导致某些城市的大部分高档写字楼或者公寓市场被外资控制。

一般来说,外来投资者的行动出发点难以掌握,受到的政策约束性也不如国内投资者强;因此,一旦他们采取某些不负责任的操作,如集体退市,整个市场将一落千丈,地区的经济安全将受到巨大影响。随着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的提高和外资银行规模的扩大,这种负面影响可能越来越显著。国内有学者对外资流入我国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过预测,结果显示,2003年和2004年流入我国房地产的外资总规模分别约为3168亿和2702亿人民币,分别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总额的18%和12%。境外资金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羊群效应”,很多境内民间资金纷纷入市,推动了国内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

(三)从股市中获取巨额利润

大规模的国际资本进入或退出可能造成或加剧我国资本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本来就不大,市场的流动性也不充分,那么一定规模的外资流入或流出都会明显地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走势,加剧市场的波动,从中获取利润。随着国际资本流动提速和预期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际资本的股票市场,从2006年股市复苏起,大盘指数上涨4000多点,人民对市场前景预期过于乐观,大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使证券价格上升,证券价格上升又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市场,最后导致证券的名义价格远高于其实际价格,最终2008年下半年股指从6000点掉至1000多点,目前仍在低谷徘徊。

(四)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得稳定的资本收益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烈作用下,资金的逐利性使国际资本疯狂涌入,这些资金注入我国除了在直接投资中从我国掠夺大量的要素报酬,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获取大量的投机收益外,他们还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取稳定的资本收益。本文通过以下近似计算国际资本在人民币升值中的收益: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负债×人民币升值幅度=国际投资收益。2005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负债为8001亿USD,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人民币升值(8.0702-7.3589)/8.0727×100%,代入公式,国际资本投资收益为705.2亿USD。而在同一时间段,国内投资亏损为1077亿USD。

结论和建议

在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性和破坏性越来越强的今天,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面临着各种风险,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也是重要的风险因素,因此。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合理的引导FDI的投资领域,使其投向更需要发展的产业,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体现了这一宗旨。

另外,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合理控制房地产行业的过度膨胀,合理引导国际资本进入我国的房地产业,使其改善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

应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市场。深化银行体系的改革,努力发展货币、资本市场,促进利率自由化,积极开拓创新,引进金融衍生工具,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金融监管和监测水平,特别是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测,指定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外汇的收支和汇兑环节加强管理,防止资金迅速变现外逃。最后加强对非法资金流入的打击力度,降低“热钱”对我国金融业冲击产生的影响。

篇11

外商投资的主要作用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东道国国家的城市化发展速度,提高东道国的城市发展竞争力,加强外商资本注入可以有效的保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速度,通过资源和地域性的优势作为交换,达到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对于技术的学习需要时间,对于管理方式的学习需要时间,外商投资对于东道国来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和发展的过程,对于外国资本持有者和国家而言是对外扩张的开始和基础,双方可以达成共赢的模式,所以外商投资是开展经济发展的捷径。我国外商投资截至“十一五”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 4200 亿美元,每年都保持在 800―1000 亿美元左右的高水平,我国目前已成为吸收外商投资大国。但是,当我国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扩大招商引资的规模的同时很多问题也渐渐的浮出水面,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外商投资的作用和影响,重新定位招商引资的优势,我们不是一个蓄水池不能将大量的资本流动固定在一个国家内部,而且这些资本进入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否会导致我国经济体整体的变化,这些是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我国很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时,在资本引入方面表现的很积极,却没有考虑到国外商家的真实意图,导致了后期的损失大大超过引入的资本,损失了资源,让外国企业钻取法律空档,赚取了超额利润。我们要好好反省,文中作者提出几个观点,并加以论证。

一、我国引用外资发展的概况分析

我国商务部一直对外商投资额度的变化很关注,并且在每年都派出专门人员进行数据收集和调查,商务部在2011年7月24日统计数字显示,今年前7月,我国全国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5600多家,同比增长7.8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1.87亿美元,同比增长18.57%。7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97亿美元,同比增长19.83%。2011年的前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16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76.3亿美元,同比增长3.3%。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92亿美元,占同期投资总额的33.3%。未来我国还会将外国合法化的人民币投资带入大陆,允许外境的人民币投资在大陆本土开展商业活动,这些条件不仅仅针对国外的投资者,也针对港、澳、台、的投资者,面向多级和高级的投资领域拓宽投资渠道。

二、外商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权限分配不合理,后期问题频发

我国外商投资过程中存在很多投资者与合作者的权限划分不清现象,我国礼县境内,黄金矿资源区域是与澳洲的陇金和陇澳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的,但是这两家公司占据了黄金矿资源的开发权却不一次性实质开发,在初期就是因为合同签署的漏洞问题,而导致了这个问题的产生,合同中只是规定了前期的资本引入,而没有在后期规定权限的具体归属,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制定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澳方这是钻了这方面的空子,目前中方除了不办理采矿证、不进行探矿证年检外,在没有实质性的惩治措施。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外商投资的权限分配存在系统性安排的问题,对后期的隐患考虑不足。

(二)外商投资结构变化引发的资本流动风险

随着外商间接投资比重的上升,利用外资风险则逐渐体现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表现在对外借款以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会使借款利率相对提高,而且短期借款的比例也将上升,从而使对外借款的流动性增强,极易受国际市场行情、利率、汇率等敏感因素变动的影响。当外国投资者预 期固定汇率或稳定的汇率将出现大幅贬值,或预期投资所在国将出现高通货膨胀或 出现利率大幅下降,从而增加其套利成本或降低其金融财富实际价值时,就会突然中止资本流入或改变资本流向,将资本投向利率更高的国家。特别是加入WTO后,外国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国内开展各种业务,对国内各种政策变动的敏感性加强,一旦国内出现政策不稳定和经济波动,外国商业银行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原 有的资本尽快收回并撤离,甚至在撤离时还会带动国内资金外逃,从而会严重打击国内金融市场,导致金融风险。

(三)外商投资导致对外资依赖程度提高

据测算,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FDI存量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占中国GDP的比重超过4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和亚洲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加强是对我国资本和地方经济体制的最大影响,如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外资,那么就会引起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提高自主对资本的掌控能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外商投资在总量上保持继续增长的同时,在结构上将会有重大调整,利用外资的形式将出现新的特征。目前,我国外商投资都是引入资本后对管理资源的合理化运用产生问题,而且对外商的权限分配上不明确导致了后期资本的方向性问题,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引入的规模无法进行控制,外商投资的规模过大会引起地区的资金流动性过大,地区资本的投资额度过低会导致地方经济开发的失败,导致最终失败投资的后果。

三、外商投资管理需要加强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合理分配权限

我国开展外商投资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外商投资发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科学性。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机制的有效途径可以表现为合同的合理性设置,要加强合同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关注后期的发展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权限分配,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二)通过税率来调控各种形式外资的流向

在外商投资时利用合理化的管理方式加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对于以利润和股息、红利等形式的资 本外流,可以采用累进税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它形式的资本流出,可规定资本流出的规模,超过规模的部分必须缴税。对不同的外资流入实行不同的政策引导,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仍可按不同的行业给子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以证券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则可根据需要按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智利在1992年3月时将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和借款的准备金要求由1月的 20%提高到30%,并且使其随外币存款和借款期限的增加而降低,从而使智利在席 卷拉美的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小,而且很短暂。

(三)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防止过度依赖外资

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在FDI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见扩大的同时,中国经济对FDI的依赖过重已是事实。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是为了防止我国地方投资和外商投资额度的扩大,大量热钱流入带来的不一定是经济繁荣,为了防止热钱对经济体制造成的冲击,提高资本操作性非常重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资本流入实施一定的政策干预,达到控制外资流向和调整外资期限结构的目的。我国加强对资本的控制可以有效的根据我国的发展概况分析如何选择途径开展外资引进,如果可以提高外资管理水平,就加强了一定范围内对外资额度的掌控能力,提高了外资带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将我国对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降低到最小。

结束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逐渐显露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市场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中国市场,甚至导致对国内某些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正确理解外商投资带来的益处,也要详细了解外商投资所带来的问题,我们要清楚的掌握外商投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自主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发展国情的外商投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李伟.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现代焊接》 2011年第5期51页

篇12

首先,将股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种方法本身是难言科学的。根据股份的基本性质,主要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两大类,而以上四类股东从法律上讲,同为普通股的股东,不论投资主体为何方,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应是相同的。而且这种按投资主体划分的分类也是含混不清的,因为谁代表国家就是不清楚的,比如有的企业在国家股后面写上“××总公司”,其实总公司持股应该算作法人股而不是国家股。而法人股中既有国有企业法人,也有非国有企业法人,在属于个人股中的社会公众股里同样又有为法人所持有的。显然,这种划分方法只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在法律上是无法成立的,在公司法中也已放弃了这种分类。

其次,允许国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否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时期,国家在法律上占有资产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在经济活动中支配和运用资产的人是否有能力实现资源和资金的优化组合,促进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还取决于社会对支配和运用资产的人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一个企业的筹资能力,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政策和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本身必须是高速成长、有高回报率和较强的自我约束机制的现代化企业,这样才能让投资者放心,企业才有资金良性循环的可能。国际上许多跨国公司发展壮大、经久不衰的事实就是例证。对政府而言,并不一定以占有企业财产的多少来决定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应充分运用法律、税收和行政等手段,规范企业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微观经济行为是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如果过分强调其财产所有者的身分,势必会增加陷入民事纠纷的可能,一方面增加了经济上的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则会削弱其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职能。实际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证券立法中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范,应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第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把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设立方式规范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大批的定向募集公司如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应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范围。

第二,应建立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格局。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也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只有募集设立而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场外交易市场是分散的、区域性的市场而不是统一、集中的全国易市场;参加场外交易市场的以证券自营商、投资银行和一些法人机构为主,而不具备高度的公开性、公众性和流通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也不是竞价拍卖的方式而是协议转让的方式。二是凡是被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就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不能一部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另一部分则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因为这样做等于将股份公司同等的普通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形成不同的价格,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容易形成混乱。

第三,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又可根据股份的认购来源,分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对于这两部分股份,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原则上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但是由于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负有重大责任,如果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和上市交易不久以后就可以转让和流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将是不利的。因此,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上市交易应该有期限和比例上的限制,即达到一定期限以后,可以转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直至最终可以全部流通。而对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则在一经批准上市后即可全部流通。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所谓国家股和法人股实际上都可以归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范围之内。

第四,对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部分,如何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国内存在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社会公众认购的股份同股不同价的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4〕。而现在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往往是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而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则往往是在此基础上按1825倍市盈率溢价发行。这样,社会公众认购股份所支付的价额往往数倍于发起人认购股份支付的价额。有鉴于此,对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部分,如果放开上市流通,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也容易对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对转配股应放开流通,因为这一部分本身就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其次,对国家股、法人股上市价格应参照高于净资产值,但远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先行定价转让,可由社会公众股股东按比例购买,用这种办法解决认购股份时同股不同价的问题。最后,为了避免对二级市场形成过大的压力,应采取分期分批上市的办法。

总之,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地位和流通问题是近几年来困惑中国证券市场的头等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就始终是悬挂在证券二级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头上的达摩斯利剑,同时也是起草证券法过程中的头号难点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在证券法中是无法回避的,立法者必须正视这一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克服旧的传统计划经济的观点,真正树立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的观念。实际上只有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国家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二、关于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问题

-兼论A、B股的统一规范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二是外国证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三是中国的投资者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投资;四是我国证券在外国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实际上这后两个内容由于主要是在国外的证券市场运作,需遵守国外的有关证券法规,中国政府对中国投资者在资本转移、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等方面的限制,从大的方面看,不应属于国内证券立法的范畴。国内证券立法所规范的主要是国内的证券市场。鉴于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外国证券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恐怕为时尚早。当前证券立法中涉及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加速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又限制和避免由于外资进入引起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震荡,导致无法预料的损失,甚至发生墨西哥股灾那样的情况。

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是目前国内对外国资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按现在国内法规的规定,国内上市的股票分为A股和B股,A股是国内投资者投资买卖的,B股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按照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B股的法律地位是:(1)B股也是普通股的一种,B股股东和A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2)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从B股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看到A股和B股的几大区别:

首先,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但必须以外汇买卖的股票。之所以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这不仅是为了有利于股票的发行和流通,而且有利于与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保持同股同息,因为B股如以外币计值向境外发行,当人民币外汇汇率发生变化时,原先等值的每股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会在面额上不相等,从而违背股份公司每股资产额相等的要求,必然导致“同股不同息”现象,违背股票发行的基本原则。而以外汇认购的股票,用外汇来买卖,同时,所收取的股利及其他款项也以外币支付,这样,就在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以外有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体系,而这和目前我国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外汇体制是相对应的。可以说,只要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A、B股并行的体制就必须存在下去。

其次,B股是专供境外投资者买卖的股票。按国务院的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提供证明其投资人身分和资格的有效文件。这样,就形成了B股在境内上市,但境内投资人不得买卖。而由于国外对公募发行的要求比较严格,发行费用也很高,国内的企业往往采用私募的方式在海外募集股份,结果虽然降低了费用,但海外投资者数量极大地降低,影响了B股市场的流通性。此外,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的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虽然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已为海外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了席位,但其地位仍未确定,它们还无法享有与国内的证券经营机构相同的权利,海外的投资者在进行离岸操作的时侯,往往感到很大的不便,信息的获取也不及时;在交易上,境外委托者只能通过异地电传委托下单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速度很慢,极为不便。而对投资人的身份限制实际上也是难以执行的。现在国内企业和个人参与B股交易已经是心照不宣的事实。比如1996年深圳B股股价大幅上扬,其原因是深圳的企业和自然人拥有大量港币外汇,他们通过委托外资企业或利用外资企业名义,或与香港亲友合作,以亲友名义在香港登记一家公司等种种方式参与B股市场。实际上国内B股市场完全不可能是一个纯粹境外投资者的市场。

第三,B股是记名式股票,即票面上记载有股东的姓名,表明股东的姓名、地址已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B股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股票券面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更改股东的姓名以表明股权的转移。采取记名股票形式比较容易管理,能够有效地防止B种股票随意转变为人民币普通股票,保证发行公司B种股票的比例保持一定数额,有效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者只能使用外汇买卖B股,成为B股与A股相区别的主要特点,形成B股特殊的法律地位,只有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买卖B股才得以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港台地区法学界认为,B股的特殊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但采取记名式股票,以及深、沪两交易所相当复杂的买卖程序和手续,固然可以保障境外投资者买卖B股的合法权益,防止B股发行和交易出现偏差和混乱,但商事的原则,要求简便、敏捷、安全、快速,繁琐不便的买卖手续,对于吸引境外投资者,可能受到诸多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头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对A、B股投资者的法律限制问题。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将国内流通的普通股分为A、B股,分别规定用人民币买卖和外汇买卖,这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但是对境外投资者不能投资A股和境内投资者不能投资B股的限制,则是应该尽快取消的。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对境内投资者不能投资B股的限制,主要是担心外汇流失,对境外投资者不能投资A股的限制,主要是担心外汇汇价的波动和股价的震荡。但是中国人民币自由兑换是一定要实现的,在这之前取消对投资者身分的限制,本身就是一次实验,一次对中国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考验。至于对汇价、股价和外资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临时性的单项法规作出一些限制来解决。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二大法律问题,就是外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中国证券交易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需要尽快制订颁布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法规,对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清算程序、信息制度等,也要按国际惯例加以规范。

国际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三大法律问题,就是要明确国外的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从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看,基金是最主要的投资人。中国需要尽快制订颁布外国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为国外基金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法律保护和限制。

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国务院新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允许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下,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B股又在其他海外市场流通,或以一定派生形式在海外市场流通转让,将会大大扩大B股市场的容纳量,促进B股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衔接。

三、证券市场上企业购并的法律规则

100多年前,在美国的摩根(即后来的摩根集团创始人)帮助下,卡耐基成功地兼并了其他一些钢铁企业,成立了美国钢铁公司。这是世界证券史上第一个大规模兼并案,也宣告了美国经济史上第一个企业托拉斯的诞生。美国人用这样一句话评价它的意义:“上帝创造了世界,而摩根则重新组织了世界。”因为这一案例成为以后一系列兼并浪潮的开始,并由此而诞生了一系列经济巨人。正是这些巨人,成为美国经济的强大支柱,使美国成了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20多年前,在香港股市也发生过一起购并案例-置地集团收购牛奶公司。这一案例成为以后一系列大资本拥入港股的开始。香港恒生指数受此推动,从600多点一路攀升至1770点,成为港股历史上第一个辉煌的高峰。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从1993年9月的中国宝安集团收购上海延中股份公司的案例起,企业收购及大宗股权交换也此起彼伏,令人目不暇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个人股法人股(收购),就是机构法人通过收购某个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以成为这个公司的大股东并控股。1996年在上海证券市场影响很大的广州三新公司和君安投资公司收购上海申华实业股份公司的事件,就属于这一类。

法人股法人股(转让)。如1994年4月数家绍兴百大的法人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一次性地转让给上海中桥公司。

国家股法人股(转让)。如1994年4月上海棱光部分国家股转让给珠海恒通置业,1994年5月浙江凤凰化工的部分国家股转让给浙江康恩贝,1995年2月一汽集团从沈阳有关部门收购金杯汽车的股份等等。

国家股法人股(换股)。如1993年底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物业发展、深圳石油化工和深宝实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同时代表深圳市政府认购同等金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份。

法人股B股。如1994年6月上海大众出租的1000万法人股转为1000万股B股,使法人股比重降为零而B股则升到4762%。

法人股外资股。如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与伊藤忠商事联合购买北京北旅4002万股法人股,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B股外资股。如1995年8月美国福特认购赣江铃将发行B股的80%,以持有江铃股份的20%而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企业购并同时涉及到前面所论述到的国家股、法人股问题和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使得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企业购并的法律规则比较复杂,并由此成为我国证券立法的又一重大难点。首先,国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流通股,全部可以上市流通,基本不存在股份场外协议转让。而国内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所带来的问题是由于这种转让多数是在场外私下协议进行的,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交易双方不必遵循象一般的上市公司收购那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公众难以及时了解有关收购的信息,因而也无法及时作出投资判断。这种转让没有置于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价中,公众被排除在交易之外,无法参与股份转移的竞价。

其次,由于外资不能进入A股市场,现在对外资购买国家股、法人股,国家又作出了限制,实际上堵住了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渠道。

再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但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持有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千分之五的限制),法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必须在三日内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之后其增减变化达到百分之二时,都必须作出报告并公告。当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45日内,发出收购要约〔5〕。按条例这样的规定,由于需要报告和公告的持股比例较低,如果要在流通市场实行购并,势必因股价高涨,成本抬高,而使得购并变得格外困难。

鉴于国内企业购并的现实情况,在证券立法中有必要建立一套新的市场规则,比如国外的T.O.B.制度。所谓T.O.B.制度(TakeOverBid)的程序与特点是:第一,当某个大出资者甲想要收买企业乙的支配权时,应在规定的报纸上登出收买公告;第二,在公告中说明收购期限(比如说一个月内);第三,在公告中说明收买价格(一般比目前市场价格要高);

第四,在公告中说明购买的目标比例(例如15%以上)等等;第五,在这期间想出手的股民进行登记;第六,在收购期间价格不得降低而只可以提高,且在提高前认购了的也要以提高后的价格成交;第七,截止时间一到,就看一下总的登记数,如果达到预定目标,就宣布收购成功,办理有关手续,如果没有达到预定比例,则宣布收购失利,不进行实际的交割。显然采取这种制度,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它较好地解决了目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股权转让大大地提高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有关企业购并的又一重大问题,就是关联交易的问题。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指:当进行资产交易的双方公司中,有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或双方拥有同一个股东时,则这两个公司间的资产交易可界定为关联交易。通常关联交易是和企业购并,特别是买壳上市密切相关的。一般地讲,买壳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关联交易,以使非上市资产能够上市,从而进行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融资及提高资产流动性。因此,大规模的企业购并活动以后必然是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1995年最后一周,上海股市接连爆出三起关联交易新闻,先是上海棱光出资16亿,收购其最大股东珠海恒通属下一全资子公司;继而浙江凤凰董事会称,出资5,400万元,收购最大股东康恩贝集团属下公司95%的产权;两天后,飞乐股份又公告,称将以4,400万元价格,收购其最大股东仪电控股公司属下4家企业。其中珠海恒通和康恩贝集团先通过购并活动,成为棱光和凤凰的最大股东,然后由这两个公司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又买下了两家最大股东的下属企业。上述交易形成了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又反过来控股母公司属下另一子公司的连环控股行为,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对于关联交易,由于当事人,特别是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作出有利自己的决定,因此,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限制大股东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却基本上还是空白。规范关联交易,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关联交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首先是明确持股比例,即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权达到何种程度或共同的股东在双方公司所占的股权达到何种程度才可称为关联交易。明确这一规则十分重要,如果确定比例过高,则一些对股东及公司影响很大的交易将逃避监管;如果比例过低,则又不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经营。另外,对构成关联交易的要件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建立严密的监督及审核体系。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可行的办法,担当起监督关联交易的责任。一是运用经济办法来监督交易价格的制定是否合理;二是对交易进行可行性分析,也可要求交易公司提供全套的交易资料,以审查其合理性;三是建立关联交易的审批标准制度,将最后决定权放在市场管理部门而不是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市场公平性。

第三,建立完整的公告制度,以使中小股东明了交易的一切有关信息,以便能作出完整的决策,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致受到损害。

第四,交易公司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将促使整个公司的资产价值提高作为关联交易的目的,时刻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一般的关联交易,通常涉及到上市企业及它的关联企业的买卖,而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和它的董事会有一定的控股权和影响力,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国外的法规通常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时,任何与该项交易有利益的关联人士,必须放弃在该股东大会上投票,并且致股东的有关通告文件须载有一项声明,指出该关联人士将不会投票。在上海的三起关联交易中,控股5101%的浙江凤凰大股东康恩贝集团,在股东会上采取先让中小股东表决,如同意,再由全体股东表决的办法,从程序上防止了大股东一锤定音。控股355%的棱光大股东恒通本来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也准备回避,可临到开会担心有变,终于还是“赤膊上阵”了。而大飞乐的股东国家股做得最不规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37%,其中国家股占2595%,而且股东大会表决时未确定收购价格,整个表决过程中作为卖方的国家股股东根本没有考虑回避,实际上整个收购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大股东同公司董事会之间反复协商决定的,中小股东基本没有参与。显然这种无视中小股东权益的做法在今后的证券立法中是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的。总之,随着企业购并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关联交易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上作出规范。

四、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以低流通性和高投机性著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市场以散户为主,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的问题十分突出。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投资主体是机构投资者,因而过度投机的市场行为较少,市场比较平稳。而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多是中小散户,追涨杀跌,使股市极不稳定。另外,我国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有相当多数量是短期资金,这也迫使较多的机构投资者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无法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需要理智的机构投资人。为稳步健康地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尽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势在必行。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提出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在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周道炯再次指出,将尽快出台这个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大力发展投资基金业,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当务之急,而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法规,也成为证券立法的又一重大问题。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基金管理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已成为与银行业、保险业并列的全球第三大金融产业。从1980-1993年的十三年间,西方五个主要工业化国家基金管理的资金总额由不足3万亿美元猛增到近13万亿美元,扩大了3倍多。而在1993年,全球股市的总市值仅为141万亿美元,西方七国国债的发行余额仅为9万亿美元。美国基金业管理的资金总额为8万亿美元,其300家最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额占GNP的比例已达到64%(约4万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共同基金近几年的发展,目前美国有4,500多个共同基金,总资产额逾2万亿美元,这一数字约为美国银行存款总额的85%,美国共同基金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筹资来源。

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各国收益的低相关性,为了获取较高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西方国家各类基金对海外投资的兴趣与日俱增。为适应投资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纷纷放宽了对各类基金的海外投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活动的发展。1987年全球养老基金资产构成中,海外证券资产占5%左右,到1993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9%,这意味着在绝对额上,全球养老基金海外证券投资额增加了3,100亿美元。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是从在国外金融市场上推出国家基金开始起步的,标志是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中国投资基金”。随着九十年代初,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长足发展,投资基金也纷纷出现,1992-1993年更成为我国境内基金组建的高峰时期。现在我国投资基金共有73家,规模近百亿,分布于全国21个省市,其中有54个基金在沪、深证交所和一些区域性的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在沪、深证交所上市的有25个),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基金交易市场。

我国投资基金的规模相对偏小,最大的深圳天骥基金规模为58亿元,小的如浙江温信基金,仅为1000万元,其他的多数在4000万元左右。如此小的规模,使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合理的投资组合,从而很难达到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的目的。此外,在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方面,过小的基金规模也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增加了运营管理费用和投资成本。

从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基本形式看,大体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受益债券改造过来的“受益基金”,如武汉三峡基金、沈阳农信基金等。它主要由某一单位或项目发行,并用于某一项目上,是该项目资金来源的构成部分之一,因而收益主要取决于该项目本身的效益情况。这种基金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信贷业务有相同之处,两者之间容易产生一定的竞争。

第二种是由某些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发行的、类似信托存款的“信托型基金”,沈阳富民、公众、万利等基金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种是比较接近国际规范的“共同投资型基金”。这种基金一般有明确的投资方向与合理的投资结构,有专门的经理人与托管人,因而规范化程度较高,如山东淄博基金等。

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规模狭窄和投资工具不完备的情况下,特别是前两年股市低迷,使得国内投资基金投资方向较为分散。目前国内基金用于证券投资的比例为35%左右,而投资于地产和其他实业的资金比例超过了50%。从表面上看来,国内基金宽泛的资产组合现状符合现资理论,可回避相当一部分非系统风险,但实际上由于规模小,投资范围广,因而管理的随意性很大。

国内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与基金同步发展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已有6家,其余的基金管理机构则包括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基金部。从行业内部结构来看,由于缺乏系统化与科学化的训练,大部分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与构成并不理想,而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每个管理机构都只管理着一家基金,这使得大量基金由缺乏经验的人管理,从而难以发挥规模优势,影响到整个基金业的运营业绩与投资效率。此外,除了几家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余的管理机构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大部分与充当托管人的信托机构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削弱了投资基金的分权制衡力量。

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则应是证券立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首先,证券立法要明确投资基金的定义和概念。投资基金券和股票、债券一样,都属于证券范畴,但三者反映的关系是不一样的。从法律定义上看,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反映的是产权关系,基金券反映的则是信托关系。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将不特定的多数投资人的资金,汇集成一基金;(2)其对证券的投资是以获取资本利得(capitalgain)或股利收入为目的,而非以取得公司经营权为目的;(3)是由有专门知识及经验的人管理经营,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券持有人。概括地说,投资基金就是多数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组合以后,委托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经营管理,运用到以证券投资为主的投资组合中,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投资基金券就是这种信托受益凭证。

第二,证券立法要规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要划分两种不同类型:(1)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基金(contractualtype,indirecttype)是以信托契约的形态集合投资人的资金成立的,规范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是信托契约。而公司型基金(statutorytype,directtype)是以公司的形态集合投资人的资金成立的,规范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是基金公司章程。(2)开放型和封闭型。所谓开放型(openendtype)是投资基金的发行总额可以变动,随时发行新的投资受益凭证并对投资者开放,任由购买。而投资者亦可随时将所持有的受益凭证卖回给投资信托机构。而封闭型(closeendtype)的投资基金发行总额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即封闭起来,总持份额不再增减,并可在交易所上市,由市场供求决定其价格。基金券持有人可以在市场上卖出,但不得要求投资信托机构赎回。

篇13

1. 我国民营企业出口出现回暖的态势。2008年我国进出口总值已达5 360.4亿美元,其中2008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3 807亿美元,增长27.9%,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增速比上年回落11.3个百分点,但比全国出口总体增速快10.7个百分点。2009年1月~10月,我国民营企业累计进出口4 013.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0.8%,低于同期我国外贸总体降幅9.1个百分点。其中,我国民营企业出口额2 685.3亿美元,下降15.3%,低于同期我国外贸出口降幅5.2个百分点。

2010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总额达4 812.66亿美元,2010年前三季度,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其他企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表现出较强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口增长43.7%,进口增长54.6%,分别占总额的30.3%和18.7%,比上年同期提高2.0和1.5个百分点。全国工商联的2011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011年民营企业出口显著增加,前11个月全国民营企业出口总额超过5 700亿美元,同比增长33.3%,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3。因此,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出口已出现回暖的态势。

2. 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表现仍活跃。目前,我国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大力支持的,因此,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日益提高,我国民营企业将以其明晰的产权、灵活的机制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军。根据国家对民营企业500家国际化拓展情况分析数据显示,2009年民营企业500家中已对外投资的有117家,占民营企业500家的23.4%,比2008年增加5家,民营企业海外扩张步伐加快。共拥有海外投资企业和项目481个,比2008年增长57.19%,累计海外投资额达到225 274万美元,比2008年增长47.59%。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 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目前,虽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外投资主体中仍占主导地位,但民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对外投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从国别和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10年,我国民营企业向海外拓展地区仍然以亚洲为主,其次选择东盟十国、欧盟、北美等(见表1)。

二、 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 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机遇。

(1)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为缓解本国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对外国企业的投资门槛要求,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参与国际合作的好机会。中国民营企业通过与国外先进技术合作,可以不断地提升中国企业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也可以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合作,发挥中国民营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扩大市场容量。

(2)中国政府给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更多的支持。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进行了明确和规范。2010年5月,国家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0条内容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将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以上措施的出台都将在经济复苏阶段推动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

(3)后危机时代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实现转型升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转型升级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唯一出路的观点日渐成为共识。在经受危机的过程中,有不少民营企业依靠转型升级成功地突围解困。目前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我国以生产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含量低的民营企业面临巨大冲击,但危机形成的“倒逼”机制、政府推动发展模式转型的政策将为我国民营企业实现价值链高端化创造机会。

(4)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产业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的浪潮,为实力不断提高的民营企业的国际化提供了机遇。吉利成功收购沃尔沃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在金融危机下,美国汽车三巨头均深陷困境,而中国汽车业蒸蒸日上,这就为国内汽车并购美国汽车提供了契机。可以说,吉利是认清了宏观环境,准确地把握了外部机遇。

2. 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挑战。

(1)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出口压力仍很大。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逐渐在全球蔓延,大量员工失业或工资待遇下降,导致全球消费市场深陷低迷,外需下降直接导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下降。许多国外经销商采取减少订货、减少库存的策略,致使民营企业生产订单锐减。以广东省为例,2009年8月份以来全省民营企业订单减少30%以上,据广东省海关统计,2010年第一季度该省民营企业进出口贸易比去年同期增幅下降近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外部需求的下降将使我国民营企业的出口面临压力巨大。

(2)后危机时代我国民营企业遭遇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增大。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出口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较低,附加价值不高,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中国出口规模日益扩大,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发期,例如,2010年,仅REACH和EUP这两项技术壁垒就影响了浙江60%的出口企业,从纺织厂到玩具生产商,这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将迎来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密集期。由此可见,后危机时期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道路将不会平坦。

(3)后危机时期我国民营企业缺乏融资渠道,筹资困难。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全球流动性紧缺尚未有效缓解,金融机构纷纷控制信贷规模,各国贸易融资条件普遍恶化,国外经销商和进口商资金压力加大,采取了压订单、减库存等方式规避风险。由于进口商贸易融资困难,出口企业收款延长,企业资金正常周转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我国国内银行为防范风险对出口企业慎贷、惜贷现象比较普遍,使民营企业的经营及生存压力日益增大,发展潜力受到制约。

(4)后危机时期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加大。金融危机发生后,很多国家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停产、破产的现象,因此,商业欺诈不断增多。而我国民营企业海外经营的经验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容易遭受到商业欺诈的风险。目前,很多国外企业通过拖欠付款、退货等方式向中国出口企业转嫁金融危机的损失。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民营企业遭遇出口退运货物5亿美元,同比增长36.5%,占当年我国出口退运货物总额的38.7%。2009年1月~2月,我国民营企业出口遭遇退运货物1亿美元,同比增长87.5%,占同期我国出口退运货物总额的44.7%。由此可见,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很大。

(5)后危机时期我国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经营风险加大。跨国并购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途径,但并购战略的选择也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带来了风险。很多并购企业因为整合能力差而以失败而告终。据统计,全球跨国并购的成功率只有两三成。美国学者布鲁诺通过调查报告,分析了涉及全球数千起并购案例,其结果如下:17%的兼并能带来实质性回报;33%的并购并未带来任何收益;20%的并购造成了相当损失;30%的并购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见图1)。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并购的企业大多是受经济危机冲击而出现经营不善、生存困难的企业,我国民营企业在并购后需要面临产业对接、人员整合、文化整合等方面的严峻挑战,而且我国民营企业自身存在一定的劣势,如海外并购经验欠缺、管理技能不足、资本实力较弱等,这些都将影响并购后企业的盈利情况。

三、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经济效应分析

1.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仍存在技术和管理水平差的问题,因而导致竞争力不强。一些率先跨国发展的民营企业,将会因为在国外取得了新的市场空间、稳定的资源供给和新的技术信息,而大大增强自己的竞争力,通过跨国经营我国民营企业可以借鉴、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将这些技术和管理经验再转回国内,就可以推动国内的行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国内竞争者而言也会产生带动效应,因为这将迫使国内竞争者改进经营、加强研发、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由此可见,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不但有利于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也会促进国内其他企业的发展。

2.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利于增加就业。2010年福布斯中国民营企业全球化论坛中提到民营经济吸纳的就业者已占全国新增就业人数的80%以上,成为社会就业的主渠道。我国民营企业不仅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更重视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我国民营企业在进行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采取劳务出口、在国内兴办合资企业、境外办企业等形式,增加了我国的就业。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后,许多民营企业坚持不裁员,并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成为国民经济一支重要的稳定力量。

3.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利于企业绕开国外贸易壁垒。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经济呈现减速态势,由此催生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民营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可以帮助企业顺利绕开贸易壁垒,并享受所在国有关投资的优惠政策;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同时,在海外建立营销网络,可及时了解当地市场信息、发展动向,从而发挥各种比较优势,增强民营企业产品竞争力并最终扩大民营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占有率。

4. 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有利于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拥有跨国经营人才是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的前提条件,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民营企业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必然迫使自身加强对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它们将着力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懂法律,既善于管理,又通晓财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担当公司海外经营的管理和业务骨干。对于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国外培训、 高薪聘请国外专家、 吸收海外学子等多种渠道来完成,从而突破民营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的人才发展瓶颈。

四、 我国民营企业跨国并购的战略研究

1. 政府应积极创造有助于民营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环境。在宏观管理上,政府应行使其规范引导、提供服务的职能,为民营企业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政府应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负如:中介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民营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如:加强银行系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拓宽国家进出口银行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服务的领域;同时也要广泛开展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等。总之,政府要积极为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为民营企业更好地进行国际化经营创造必要条件。

2. 民营企业应认真研究,精心选择国际化经营模式。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模式的选择应随着跨国经营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调整,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我国民营企业可以学习华为公司的集群模式,以产业链为单位,上下游企业集群“走出去”,通过抱团合作方式,对国外专利、品牌、研发力量、渠道和原材料等进行参股或者收购;也可以借鉴海尔公司的渐进模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向目标市场拓展。总之,民营企业要 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自身跨国经营的发展模式,减少金融危机对我国民营企业传统跨国经营模式的冲击。

3. 提升我国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过去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以贴牌加工为主,附加值低;企业创新能力弱,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导致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话语权,品牌建设上没有专属权,严重削弱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国的民营企业只有拥有了自己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我国的民营企业应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做产品提升为做标准,参与国际商业规则制定,从偏重规模扩张走向注重质量提升,实现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向集约式的发展方式转变。从低层次参与国际分工的战略走向高层次国际运营战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样即使在世界市场低迷期,我国民营企业的产品不会处于尴尬局面。

4. 我国民营企业应加强各种风险防范。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对全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国的民营企业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并实施风险防范整体战略,在对各种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防范和控制风险带来的损失。同时,民营企业应建立一套评价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的“企业经营预警指标体系”,以使企业更全面、更客观地认识国际化经营中的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民营企业特别要增强出口收汇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外汇损失。对于参与跨国并购的民营企业,应注意并购后整合中的风险防范,重视文化整合、人力整合、经营整合等,保证并购后整合的质量。

5. 我国民营企业应积极拓展新兴国家市场。金融危机的发生,对欧美的冲击最大。据统计,2009年1月~10月我国民营企业对欧美等金融危机重创地区出口降幅普遍较大,其中对欧盟出口539.9亿美元,下降16.3%;对美国出口378.1亿美元,下降 9.6%。对欧美市场的过度依赖必然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民营企业应积极拓展美国、欧盟国家以外的市场,包括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国的新兴市场出口,进一步降低出口地区的过度集中,促使出口地区结构多元化、合理化,构建我国民营企业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关总署.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现状调研报告,2009,(12).

2. 2010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呈现多元化.中国贸易报,2010,(12).

3.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影响的调查报告,2010,(7).

4. 欧盟频设技术性贸易壁垒:浙江实验积极救赎“中国制造”.21世纪经济报道,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