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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的性质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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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的性质

篇1

(1)薪酬体系不够健全。一是薪酬总体水平低。目前经济型酒店普通员工的薪酬普遍要比星级酒店员工的薪酬低不少,但是经济型酒店员工的工作压力相对来说更大。二是薪酬结构不合理。当前在我国,经济型酒店大多采取 “岗位等级工资制”的薪酬结构体系,固定薪酬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占的比重非常大,而绩效薪酬能起到激励功能,所占的比重却较小。(2)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经济型酒店的考核标准不健全、考核的内容不全面,缺乏考核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二是绩效考核成绩与薪酬没有紧密联系,这导致不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另一方面,经济型酒店的考核工作太过于粗放,因此考核的结果无法很好的应用于酒店发放绩效奖金,最终使得酒店平均化发放绩效奖金,导致绩效奖金丧失了其应有的激励功能。(3)员工培训体系不够合理。首先是酒店的管理者对员工培训的认识不足。其次是对员工培训的需求分析不足,基本不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导致培训对员工的激励功能不明显。(4)晋升渠道不够合理。当前,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型酒店对员工特别是酒店的优秀员工没有合理合计科学、有效的晋升渠道,导致他们无法看到个人未来的发展前景。(5)沟通机制不够畅通。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一般情况下只注重工作结果,而对内部人际关系不重视,因此说酒店内上下级关系间相互沟通的机制不健全,酒店的管理者和员工都不能迅速得到对自己工作活动评价的反馈,导致工作激情严重缺乏。

二、经济型酒店激励机制的构建对策

(1)优化薪酬体系。一是优化薪酬结构。当前,经济型酒店通常的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的比例为8:2。通过上一章的分析我认为应当适当拉大绩效薪酬的比例,调整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比例为6:4,该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薪酬保障性、激励性两大作用的发挥。二是将薪酬与绩效紧密联系。在经济型酒店内,员工的绩效工资数额是由该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当月绩效考核成绩决定的。本文建议经济型酒店员工绩效工资标准以及数额上相当于该员工岗位技能工资的70%左右。(2)创新酒店的福利体系。酒店福利体系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也包括经济型酒店自己选择的人身意外险、相亲活动、商业医疗保险、餐饮补贴、定时聚餐、俱乐部会费、带薪假期、卡拉OK、住房补贴、旅游、体检、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等一系列福利和活动。(3)建立科学的员工培训体系。一是选择合适的培训内容。在员工的培训内容上,经济型酒店必须从员工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以及业务能力几方面来进行。二是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经济型酒店的管理者可以利用问卷调查、个人访谈以及考试等方法对员工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价。管理者对培训的效果评估完毕后,要把培训结果汇总,为接受培训的员工建立有关的培训档案,对他们未来的培训和晋升有所帮助。(4)构建经济型酒店员工晋升渠道。经济型酒店员工职业晋升道路包括两种:横向设计和纵向设计。横向设计表现在经济型酒店内部的轮岗锻炼,酒店的员工在各部门的岗位之间轮岗锻炼,从而获得多方面技能的知识和收获。在纵向设计中,管理型员工可以依据酒店一线员工——酒店主管——酒店部门经理——门店店长的晋升途径,技术型员工则可以依据酒店岗位的技术等级,由初级技术岗——中级技术岗——高级技术岗的途径进行晋升。(5)建立适度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金制度。经济型酒店可以建立健全员工的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用做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发生的经济案件、责任事故、违反合同等潜在风险时的赔偿以及罚款。二是必要的淘汰退出机制。经济型酒店可以制定员工淘汰退出机制。对于业绩较差、能力很低、职业道德较差的员工直接进行淘汰、免除职务或者取消任职的资格;对于业绩一般,能力一般、职业道德一般的员工给予降低职务或者降低任职资格;对于业绩和自身能力较好但是职业道德不好的员工进行轮换岗位;对于能力和职业道德较高,但是业绩较差的员工进行保留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处理,观察后续表现再进行调整。

参 考 文 献

篇2

一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此法定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他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以担保人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担保物权根本不同。保证的广泛应用必然在个人信用制度非常发达的地区,因为保证人的信誉是保证关系的基石。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从而给予保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而在设立保证的时候,这种偿还债务的责任已经扩张到了第三人(保证人)身上,让第三人承担此责任。与其他担保方式相同,保证是附属于主债的担保之债,保证合同是债权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具有补充性,它对债务人履行能力有一种补充和增强的作用,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 保证的分类

保证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划分,可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由于单独保证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还是与债务人的关系都较为清晰、简单,所以在这里重点论述一下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共同保证就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的保证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a.保证人的人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是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的划分标准。由于保证人的人数复数性,就会产生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复杂的关系;b.各个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所指向的对象须为同一债务。同一债务是共同保证的中心,如果存在不同债务,即使保证人很多也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保证;c.共同保证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时间先后、保证人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还是资金拥有的多少等因素,都不会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在这里,只是在同一债务上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保证。

2、共同保证的基本分类

共同保证中首要的问题当然是如何确定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因而担保法根据保证人是否约定相互之间的保证份额,将共同保证区分为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两种基本类型。

(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个共同保证人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最重要的是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仅是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进行了约定分担,而债权人不知晓,那么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因为任何保证,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外,如果部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承保的份额,那么他只对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另一部分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则对整个债务负保证责任。在这里需要对一条司法解释进行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由此,我们可知,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彼此分开和独立的,各保证人只需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也基于此,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没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而各自对全部债务均负完全的保证责任的保证。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连带共同保证是法律对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意思的一种推定,即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对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是按份共同保证;反之则是连带共同保证。

每个保证人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主要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条规定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的特征。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首先是保证人的数量不同。共同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没有强调是共同保证的均为单独保证;其次在责任承担后,保证人的追偿问题。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他的追偿权指向的对象只有债务人;而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没有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不圆满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既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保证人内部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交易大量出现。为了保障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保证还有它更大的用武之地。当然,在保证的立法及法律实务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只要交易当事人能够基于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保证,那么他的债权是一定能够得到保护的。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篇3

(一)智力资源是否应作为会计要素确认?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尤其是高企业在智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投入巨大,收益的取得和企业的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甚至关键取决于智力资源的投入及其作用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将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无论是从上或实务上来讲,都将是顺理成章之事。理论上,智力资源符合“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加以控制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这一定义。实务中,有关企业智力资源的信息将成为一类极为重要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要做出的经济决策来讲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智力资源作为会计要素予以确认,也是维护智力资源拥有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如何确认智力资源?作为一项无形资源,企业职工所拥有的智力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确认为其他资产,这主要取决于对人及其所拥有智力之间关系的认识。

从人与其所拥有智力的关系来看,显然二者是无法分割的,不同人的智力往往是存在差异的,但智力又不能离开具体的人而单独存在,人是智力的载体,所以人与智力是统一的,智力是从属于人的。企业的职工(即人力资源)既不同于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也不同于债权和设备等资产,具有特殊性,将其归入现有的任何一种资产要素恐怕都是不合适的。据此,将企业职工所拥有的智力作为人力资产这一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有同等地位的资产项目予以确认,可以说是较为适当的。

尽管如此,但企业所真正需要的不是那些拥有大众化知识或智力的普普通通的人,而是那些以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人;企业所需要的不是人自身,而是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智力(归根结底是智力)。企业投人的人力仅仅是投入资源的外在形式,其实质是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智力。能为企业带来更高效益的是企业杰出科技管理人才所拥有的知识和智力,人的智力具有取得未来收益的潜力,这种潜力的价值可以认为是资产。再者,人对知识的获取和对智力的开发是有成本的。所以,智力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将其作为智力资产单独予以确认也不无道理。

从智力资源的无形化特征来看,智力资源具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无形性、收益性及在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因此,可将企业职工所拥有的智力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予以确认。

无论将智力资源以人力资产予以确认,还是以智力资产单独确认,或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予以确认,都涉及到职工范围的界定问题,即资产化的智力资源是以企业全部职工为确认范围还是仅包括部分职工。显然,能为企业创造高额收益的不是企业的一般职工而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全部职工为智力资源的确认范围也将失去其原来的意义。

可见,智力资源的确认可有多种选择。但最终的选择,都要以正确界定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为前提。

(三)智力产品应不应该确认为资产?如何确认?智力资源被确认为资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力,而这种潜力的发挥,往往需要与具体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结合,并形成诸如专有技术、专利权、先进的管理经验、设计方案和营销等能增加企业收益的智力产品。

智力产品作为智力资源耗费使用的成果,其形成是以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消耗为代价的,这些代价的总和即为智力产品成本。同时也不容否认,智力产品的使用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智力产品也符合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资产,这与对专利权、版权和专有技术等智力产品的处理也是一致的。

智力产品作为人们利用智力所创造的一类成果,在形式上具有无形性,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诸如产品设计方案、生产技术方案、先进的管理方式、高效的营销网络和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等等。那么对众多知识产品的确认是应分别进行还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进行?分别进行时又该如何进行分类?这一方面取决于这些智力产品能否单独辨认,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为取得这些智力产品研发生的耗费及其未来收益能否可靠地予以计量。

二、无形资产会计面临的计量问题

知识经济条件下资源投人的无形化特征决定了无形资源的计量问题在未来会计计量中日益重要的地位,这种无形化特征也必将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计量纳入到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中来,而不管确认结果如何。

对于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来说,其计量问题正如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一样,是会计计量的难点,同时也是争论的焦点。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计量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为获取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尤其是自创的或经营中逐步形成的)研发生的耗费难以辨认和计量。这主要表现在:(1)企业给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奖励数额常常不能真实反映这些人所拥有的知识和智力的价值,也不能反映这些人在培养和成长过程中的成本;(2)列入确认范围的人员界限划分无明确的标准;(3)智力产品创造中发生的耗费常常很难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耗费相区分,人为的分配又往往缺乏客观的依据从而带有主观随意性;(4)智力产品形成过程中智力资源的使用具有非消耗性。因而不存在智力资源消耗的计量。退一步讲,即使可以计量其消耗,又该如何把握计量尺度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呢?现行实务中,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不是予以资本化、对企业的专有技术不予确认和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等做法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也不能忽视对其入帐价值确定困难这一特殊因素。

其二,智力资源和智力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和期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成本确定的困难并不意味着对其无法计量,在会计的上,人们创造并使用了包括历史成本、现时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在内的多种计量属性,以便对会计要素依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进行计量。资产的重要特性在于其未来的收益性,所以可根据其提供未来收益的能力确定其价值。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价值不在于其成本的高低,而在于其提供未来利益的能力大小。因而,根据其未来提供收益或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帐价值,应为理想的选择。但如何对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或现金流量的数额及期限进行确定,实在是包含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又大大地增加了计量的难度和计量结果的不可靠性。

其三,对于企业会计期末拥有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再计价困难。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日新月异,新知识、新发明和新技术层出不穷,智力产品的种类不仅繁多,而且其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导致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价值易变性极大,今天对企业非常有用的生产技术可能会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在后天变得一文不值。这种情况下,如何及时地反映企业拥有的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价值及其变动也将是会计工作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同时,由于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差异性大,计价时往往缺乏必要的依据,这又增大了其计量的难度。

鉴于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成本或价值计量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对现行的计量方式和计量手段可能需要作革命性的变革,方能适应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计量的需要。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所面临的问题

,人们对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问题已非议颇多,知识经济条件下,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等无形资源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又将使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问题雪上加霜。主要问题是,对于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这些非消耗性资源到底应不应该进行价值摊销?如需摊销,那么,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又该如何正确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采用何种进行价值摊销?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都需对这些问题解决找出相应的依据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无形资产相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

篇4

中图分类号:

DF468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趋加重,经济增长正面临着与环境保护相兼容的转型压力。金融业作为经济运行的动力源,对环境保护影响深远,由此决定了环境金融环境金融又称“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生态金融”,它是指金融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环境保护意识,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参见:郭濂.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3.)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国际社会已经开始敦促全球金融界积极参与解决环境问题,以此为契机,全球众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开始利用金融手段致力于环境保护,带来了绿色信贷、巨灾债券、碳金融市场、绿色保险、天气衍生品、环保基金等环境金融实践的精彩纷呈景象。快速发展的环境金融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

综合考量环境金融的兴起背景与自身属性,软法规制

关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这一议题,国内外法学界已经开始关注,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环境软法规制与金融软法规制两个领域

作为一个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负责召集与推进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展开对话和交流,目前已有200多家金融机构成为该组织的签约方。,UNEPFI将环保理念整合到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中,鼓励向环境友好型的产业、技术和服务投资,促进环境友好的业务实践,以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年,联合国环境规划

信息来源:http://unepfi.org/signatories/,2014-09-19访问。金融机构已参与其中。金融业要实现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需要将环保理念纳入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及业务流程中,“寓义于利”地履行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必然衍生出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最佳方式选择,那注定就是环境金融。

作为社会责任的典型承担者,金融机构须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外在目标。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需要层层分解到社会成员身上加以实现,表现为可持续发展类型的社会责任。具体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自然成了社会期待金融机构通过自身活动努力实现的外在目标。在国际层面,早在经合组织(OECD)于1976年制定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幸运的是,环境风险起到了内化作用,改变了可持续发展仅作为金融机构外在目标的属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金融机构积极追求的自身发展目标,由此出现了作为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化现象,激发了金融机构履行可持续发展责任的积极性,也凸显了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诉求。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的环境污染或环境违法行为突破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环境和生态恶化,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的影响[2]。环境风险不仅会带来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也可能带来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为规避环境风险,金融机构须积极谋求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之策略。MarcelJeucken在其《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一书中提出,多数发达国家银行对环境保护已持有这种态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内部化,使环境金融取得了发展的内生动力,金融机构已向融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于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起全面攻势。绿色信贷既促进了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又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巨灾风险债券既为社会可持续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又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环保基金既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又为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投融资工具。

无论可持续发展作为金融机构的内在还是外在目标,环境金融都被寄予厚望。金融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取决于环境金融发展的优劣。充分挖掘环境金融在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潜能,注定是一项重大课题,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软法规制很好地回应了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诉求。

在一定意义上,软法本身就是可持续发展之法,对激发环境金融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潜能具有独特优势。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联系十分密切,可持续发展思想最初就是以软法形式呈现于世并得以保障实施的,随后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国际与国内规范主要也是软法。目前“可持续发展”是统摄性的“环境整治伦理”概念,属于“软法”范畴[3]。虽然这一表象并不能说明软法乃可持续发展之法的实质,但起码展示了软法之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基于自主化类型法律规范的特征,软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与环境保护中已经并正在发挥非凡作用。软法规范具有弹性、开放性和回应性,重视主体精神,能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立法和执法成本,形成公众自觉守法的法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而公众治理呼唤软法之治[4]。目前软法规制对激发环境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潜质的功能已经明朗化。联合国环境规划

署在促成金融机构自愿接受可持续发展承诺中,已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以中国兴业银行

软法规制是培育环境金融这一可持续发展型市场的最优法治化路径。过去十年间,由联合国、民间社会及商业与金融领域共同设计、发起了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市场与金融机制[5]。国际社会培育环境金融市场的这种最初选择,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应采用的市场规制方式,即具有引导、激励兼市场秩序维持功能的软法规制。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通过市场化途径引导和激励经济主体注重环境保护是关键。具体到金融业,环境成本通过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予以定价,形成可交易的“环境资产”,为环保类经济体提供巨大的盈利机会,为非环保类经济体增加更大成本,从而起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效果。令这种市场化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规制方式正是软法规制,因为软法规制具有很强的引导与激励功能。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金融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方面,普遍采用了软法规制,特别注重引导性与激励性法律制度的运用。如美国2007年施行的《低碳经济法案》就包含了诸多低碳发展的鼓励性措施;英国政府2008年施行的《气候变化法案》和2009年施行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也采用了大量的促进性与激励性条款。新兴的环境金融市场需要维持秩序,相较于容易抹杀市场生机与活力的硬法而言,软法更能发挥积极作用。因为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6]。金融机构作为环境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其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并自觉遵守,可以实现新兴市场的秩序目标。

二、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形式、功能与效力

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具有多样化表现形式,很好地展现了软法规制的灵活性、覆盖度与实效性,已有的国际碳市场规制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国际碳交易中法律规则效力的软法现象,并非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个别的、典型的现象,事实上,软法在国际关系构建、国际法律秩序维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国际软法的国际宣言、决议、原则等都是国际社会在某个领域高度共识的宣称,具有高度宣示的功能,并能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而一致的尊重和遵从[7]。环境金融软法规则形式多样,具有硬法所难以具备的灵活性与覆盖度。国际层面的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由国际行业自律规则与标准体系组成。国际行业自律规则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保险业环境举措、赤道原则、伦敦可持续金融原则、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金融部门声明、全球报告倡议的金融服务领域补充协议、联合国全球协议、可持续发展商业、可持续管理的综合指导方针、企业社会责任、负责任的投资原则、社会责任投资等。标准体系则主要有:国际金融公司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政策和绩效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社会责任SA8000等[8]。以上这些国际环境金融规则被公认为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国际软法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冠以“建议”、“意见”、“决议”、“行动纲领”、“行为准则”、“指南”、“通知”、“标准”、“备忘录”、“公告”和“倡议书”等多种名称的国际文件都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9]。

最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可以大大降低环境金融法治的成本。法律规制成本是法治建设中必须考量的重要方面,它最终影响着规制类型的选择与立法结构的均衡。软法与硬法的规制成本谁高谁低,目前仍然是一个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在节约成本方面更胜一筹。软法主要的优点在于降低缔约成本与管制成本[16]。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硬法似乎可以通过减少协商来降低成本,但现代社会的民主化浪潮有使其化为泡影的危险,相反,软法的直接民主协商机制使立法更高效、更节约成本。在法律实施阶段,硬法的运行成本巨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成本控制远远不及依靠激励机制与自我约束机制实施的软法。总之,软法因其制度变革的回应性、创制过程的协商性、制度安排的合意性、实施方式的温和性等特征,能够明显降低法律创制、实施与遵守的成本。

相对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形式与功能,其效力的争议性更大。在学界,否定软法地位的学者自然是不认可其效力的。如克莱伯斯提出,在实践当中,软法很难与所谓的“硬法”区别开来:对相关的司法判决和国家惯例的粗略考察就表明或似乎表明,软法一旦被用于具体的场合,或者就会溃塌成为硬法,或者根本就不是法[17]。

软法规制在环境金融领域的普遍适用,并没有使环境金融超脱于集体行动困境。学者张雪兰在详细论述环境金融领域的集体行动困境时就揭示了这一点[23]:一是环境金融机构阳奉阴违,仅在口头上接受软法规则,实际上仍照常开展着非可持续发展性的金融业务,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漂绿”

“飘绿”用来说明一家公司、政府或组织以某些行为或行动宣示自身对环境保护的付出但实际上却是反其道而行之,这实质上是一种虚假的环保宣传。现象就是明证。为了规避环境金融软法规则,金融机构或者选择造假或者以隐蔽投资方式继续向“两高”行业投资。在实践中,出现了金融机构随意更改对其所计划投资企业的环境评估数据以使这些数据符合其环保投资的要求,也出现了金融机构由直接投资转向较为隐蔽的银团贷款这种间接投资方式继续支持非环保项目。二是以环保为名的资本逐利加剧了环境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很多金融机构自觉加入环境金融软法规制行列的初衷不是良善地发展环境金融,而是为了获取潜在的高额投资收益。从数量来看,大约2/3的碳投资基金并不是为了帮助企业满足碳管制要求而建立,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回报,大量碳投机者的加入会引发环境金融市场危机。2006年至2007年,碳市场交易量从鲜为人知到暴涨9倍就反映了这种危险性。以环保为名的资本逐利动机不仅不利于推进环境金融的发展,反而会造成环境金融市场秩序严重紊乱甚至崩溃的局面。三是基于经济增长模式等各种复杂原因的影响,环境金融的实际推行进程缓慢。资源型经济增长模式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金融难于推行的主要阻碍:一方面,企业不情愿改变原本能源消耗高、污染大的生产技术;另一方面,银行基于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投资的“高风险、低回报”担忧,缺乏向环保产业投资的积极性,或者以环境金融软法规则尚不成熟为由拒绝此类投资,或者以短期投资行为来规避此类投资。因此,虽然一些外在压力迫使金融机构作出了向环境友好型项目投资的承诺,但真正履行承诺的却寥寥无几。四是金融机构践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的不一致行动进一步放大了环境金融发展的阻碍。有些金融机构出于创建自身良好“声誉”的内在动力,积极接受环境金融发展的软法规制,践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但在实践中,却有一些金融机构并没有将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真正内化于自身经营活动中,仍然从事着向“两高”行业的投资行为,并接替了被“守法银行”拒绝掉的融资业务,从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金融机构之间的这种不一致行动让“守法银行”真切感受到了“守法”的损失或者高成本,很可能会引致“守法银行”回到“不守法”的原位,由此带来了环境金融发展的更大阻碍。环境金融集体行动困境的表现形式绝不仅仅体现于以上四个方面,在实践活动中往往表现丰富多样,综合影响着环境金融的发展。

环境金融的集体行动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效能局限,使环境金融软法规制面临着进一步优化的紧迫任务。软法规制确实是有缺陷的,对此学术界目前虽有观点上的细微差异,但总体上已达成共识。如学者王晓田等提出,中国环境法中软法的消极性效应表现为:环境软法的弱责任效力导致环境守法的不确定性;环境软法形成路径的多样化导致环境执法的随意性;环境软法与硬法的冲突可能引发环境司法的危机[24]。学者马千里认为,在公共治理中软法面临着诸多困境:在现实中软法往往呈现出违背现行法律精神的现象;软法在实施中常常沦为官员滥用权力的根据;由于缺乏责任制度,软法在现实中很难得到有效实施[25]。这些前期研究成果为审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产生效能局限的内因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但使软法规制产生效能局限的因素显然会因软法适用领域的差异而显不同,该问题的分析还需要结合环境金融业本身来进行。

(一)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可能因为表面协商与不良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而低下,从而达不到应有规制效果。表面协商往往是协商中存在强势主体利用自身影响力扭曲协商结果,从而产生主要代表强势主体利益的不良软法;不良外部性则因软法处于高关联度的社会之中,在有助于某一社会领域的同时,却有害于相邻社会领域。比如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环境金融软法,就有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在软法立法质量低的情况下,良好的规制效果自然难以全面实现,由此凸显了保证环境金融软法质量的重要性。

衡量环境金融软法质量的标准有四种:一是正当性,即软法应是建立在充分协商基础之上的结果,这是金融机构普遍遵守软法的前提。表面协商或部分协商都可能产生缺乏正当性的软法,这些规则由于违背很多金融机构的意愿,又加之“软”的特质,很难得到良好执行。二是前瞻性,即符合新兴环境金融市场的规范要求。环境金融创新不仅不能出现监管缺位,还要求此时的监管须有超前性、灵活性与预见性。作为监管依据,软法应当对新的环境金融现象作出及时反应,有效调整新型环境金融法律关系,满足环境金融创新中的监管要求。三是科学系统性,即健全而协调的环境金融软法体系。环境金融软法规范不应凌乱不堪,没有条理,缺乏系统性;软法与软法之间、软法与硬法之间不应存在不协调问题。四是可操作性,即环境金融软法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如果软法内容普遍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就会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其难以施行。

环境金融软法缺少法律强制力,是学界公认的事实。不采用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本是软法的优点,容易吸引与激励金融机构加入到环境金融发展力量中来,以打消它们因完不成指定目标而产生受到惩罚的顾虑。然而,在实践中,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环境金融软法在实效性发挥上面临瓶颈,其约束力提升已经成为不得不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

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环境金融软法约束力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体现在软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责任与惩罚机制,致使金融机构在违背可持续发展承诺开展业务时只能听之任之,无法高效制止其违法行为。其次,它表现在软法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即软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依据。当环境金融主体权益受损没有相关硬法支持维权时,环境金融软法也不能成为维权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软法的实效性大打折扣。软法理论的危险在于先验地排除了软法的司法救济性,特别是在对于软法与硬法的判别标准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使得一些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益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6]。

环境金融软法的弱约束力除了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因之外,还源于软法自身约束机制存有缺陷。软法自身约束机制是保障软法实效性的根本,但在环境金融机构集体行动中,软法却因之面临着作用乏力的局面。其一,软法规则的不确定性会消解软法的自身约束力。在行动者的策略行动面前,规则永远不可能消除不确定性,行动者会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来追求他们所认定的利益,从而违反软法规制。其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不一致也会消解软法的约束力。在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都遵守环境金融软法时,总会有些金融机构存在自身违反承诺对总目标影响不大的心理,从而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背信弃义,这种行为被视为法律规制中的“搭便车”现象。在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27],因此,软法自身约束机制的脆弱性亟待改观。

(三)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施环境有待改善

良好的实施环境是环境金融软法有效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否则环境金融软法规制便会陷入实施困境。

对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环境创设而言,健全的硬法体系、良好的信息透明度、高效的行政协作机制都具有特殊意义。

首先,中国缺乏辅助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健全的硬法体系。虽然环境金融领域软法规制具有先导性地位,但完全脱离硬法的辅助,其优势功能也难以发挥。在一定意义上,硬法是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基础与保障。在环境硬法不健全的背景下,会产生环保成本高与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企业因此会缺乏足够的激励与约束而拒绝参与可持续发展行动。目前在中国推行环境金融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硬法不健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辅硬法;二是存在影响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发挥作用的硬法。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例,因中国缺乏强制环境风险高与污染隐患大的企业投保的法规,相关企业宁愿等环境风险发生后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也不愿接受绿色保险服务,最终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买单的后果。这一现象既有缺乏硬法的原因,又有硬法与软法不配套的原因。反观西方国家,绿色保险发展好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与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相匹配的硬法体系,硬法体系既可以弥补软法规则的不确定性,又可以有效制裁环境违法行为,从而起到驱赶经济体主动参与到可持续发展中来的效果。

其次,中国缺乏激发环境金融软法发挥作用的信息透明机制。信息透明度既关系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功能的发挥,又是影响环境金融推行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客户的企业环境信息是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投资者据以判断是否为其融资的基准。如果缺乏足够的环境信息,会阻碍环境金融的推行;如果环境信息不准确,对环境金融的发展危害更大。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信贷风险,从而影响信贷资金充分投入环保风险低的产业与企业项目上去[28]。虽然中国2008年已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但由于立法上的“软”缺陷,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仍不规范

包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还包括企业对环境成本衡量的不规范。,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与准确的环保风险评估,进而阻碍了环境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不足,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与环境金融监管者对环境金融发展的监督制约,还影响着环境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与竞争。目前大量金融机构还没有主动采用全球通用的、具有可比性的信息披露报告模式来定期披露其环境金融与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使环境金融推行情况与软法规制效果难以预测。

再者,中国缺乏保障环境金融软法有效实施的协作机制。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是辅助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重要保障。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除了信息共享的协作之外,环保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并缩减环境执法区域差异,是其与环境金融机构开展协作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可以掐灭企业不会承担违法成本的侥幸心理,迫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金融,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经济体为逃避可持续发展责任转移经营场所的替代性选择。然而,当前环境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严重限制了环境金融软法规制功能的发挥。综上所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功能局限一方面揭示了软法规制因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而显优势不足这一困境,另一方面也为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留下了空间。

四、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

时至今日,围绕国际气候变化,国际社会走了一条由软法到硬法,再由硬法到软法的治理历程[29]。国际气候变化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揭示了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律,同样具有全球性与新兴性的环境金融市场,注定也要长期接受软法规制。走出环境金融当前的软法规制困境,实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发展,自然成了当务之急。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发展需要走法治化路径,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来优化软法主要是指以切合软法的方式,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嵌入软法的创制与实施过程中,才有可能全面提高软法的理性程度[30]。结合这一要求,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优化应从组织体系、立法体系与监督体系三个方面展开。 (一)构建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组织体系

无论是环境金融软法的创制环节还是实施环节,都需要具体的组织保障,这是推行环境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高效执行环境金融软法的基础。一般而言,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施主体往往与其创制主体具有一致性。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与金融机构是创制与实施环境金融软法的组织;在国内层面,环境金融软法类别的差异则使软法创制与实施组织有所不同。在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主导下诞生的软法,其创制与实施主体自然是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很多软法是在行业协会主导下诞生的,其创制与实施主体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自己创制的软法的实施主体。在明确了环境金融软法创制与实施组织的背景下,再辅以软法执行监督机制,软法的实效性才能得到保障。

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组织可区分为体系内组织与体系外组织。前者主要是指直接参与软法创制与实施的机构,后者则指软法实施的利益相关者或影响者。如“赤道原则”的体系内组织是国际金融公司与各大签约金融机构,体系外组织则是未签约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民间环保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体系内组织为保障环境金融软法的执行效果应设立常设性的监督执行部门;体系外组织因为会受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影响,其权益保障与意见反馈应有一定的通道传输给体系内组织,在处理侵权纠纷的同时还可以完善相关软法规范,这就要求体系内组织应设置专门的申诉受理部门。通过设置专门的监督执行组织与申诉受理组织,逐步培养起环境金融领域的软法规制共识,并建立起纠纷解决与督促机制,才能实现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良好效果。

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最终落脚点在金融机构,不仅因为顶层组织的执行力难以直接渗透到基层,也因为环境金融软法实施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基层的金融机构。根据Ostrom的自主组织理论

(二)完善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立法体系

环境金融软法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前瞻性、科学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真正反映环境金融关系主体的利益需求,真正契合环境金融推行的最佳实践路径。健全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应设立完善的立法协商、立法指导与立法审查机制。

一是完善的立法协商机制。软法创制的最大优势在于采用了立法协商机制,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表面协商或协商不充分的现象,由此产生了缺乏正当性的软法,无法充分反映环境金融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也不能起到有效监管新兴环境金融市场的作用。完善的立法协商机制应最大限度地吸收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立法,具体到环境金融领域,除了国际组织与大型的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立法之外,在国内立法中,小型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以及相关专家作为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到环境金融立法中来,通过广泛参与并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诉求,大大提升立法的包容性与正当性。此外,立法协商往往发生于行业内部,主要是由环境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士参与,这决定了立法协商机制不仅是立法的民主机制,也是一项立法的“前线”机制,能够保证软法的前瞻性,能够满足环境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求,可以避免单纯由立法专家立法的弊端。

二是立法指导机制。软法也是法,其创制不能违背法治精神,应符合法律的科学性要求――既应包含实体内容,又不能忽视程序规范;既要关注规范结构本身,又不能无视规范的实效性。在实践中,环境金融软法的制定主体往往是一些没有掌握法律创制科学专门知识的组织或人群,由此产生了软法科学性得不到足够保障的后果。立法指导机制旨在引入软法创制的专业人士以大大提升软法的科学性。在环境金融软法的创制过程中,应有法律专家参与,以把握软法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并对软法中适当补充责任与惩罚机制提供独到见解。此外,政府也可以发挥立法指导功能,借助政府具备引导环境金融发展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开展环境金融的国际交流活动,引介国际组织与典型金融机构的软法实施经验并在国内推广,从而产生立法指导效果。

三是立法审查机制。为确保环境金融软法的立法质量或软法的推广适用,设立立法审查机制十分必要。首先,通过立法审查可以剔除违反法治精神或与硬法相冲突的软法,以此理顺环境金融软法规则体系。其次,通过立法审查可以对转化为硬法或法院裁判依据的软法进行把关。软法硬化是软法的发展走向之一,包括法律上的硬化与事实上的硬化。前者是通过特定的司法或立法程序赋予软法以法律约束力或者直接将其转化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后者则是通过特定的激励或惩罚机制来保证软法得以遵守。软法硬化现象很普遍,但也不能随意进行。软法在硬化之前,应当接受立法审查,以确定其硬化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比如在美国的消费品安全管理领域,《消费品安全法案》规定:委员会应依靠自愿性消费产品安全标准,而不是颁布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要求。但在需要赋予这些自愿性标准以法律效力时,首先就是对现存的自愿性标准进行审查,以确定一个合适的自愿性标准[31]。 (三)打造环境金融软法规制的监督体系

对不同主体创制的软法而言,其实施情况明显存有差异,这在国际金融软法实施情况的一项调研中得到了证实。按照5级评分标准

1分代表“几乎不使用”,5分则代表“绝大部分使用”。

篇5

Surgical treatment of thicken port wine stains

DING Jian,ZHOU Chuan-de,CAO Yv-jiao,LI Qiang,LI Sen-kai,LI Feng-yong,XIE Lin-hai,ZHANG Si-ya,

WEI Shu-yi

(The Tenth Departmen of Plastic Surgery Hospital PUMC&CAMS Beijing 100144,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of surgical treatment of thicken port wine stains. Methods In 2 years,12 cases of thicken port wine stains were treated by surgical method,partially or totally resect the mass and cover the wound by local flap or free skin grafting.The patients aged from 42~73 years old with a median 56 years. Results All 12 operations were successful,10 cases were healed by the first intention. 2 cases partially necrosis, then healed by regular dressing change and second free skin grafting.They were followed up for 6~12 months. All patients obtained satisfactory or improved results. Conclusions PWS lesions are always in superficial dermis, blood loss is easy to control during operation, and surgical treatment is a good choice in the treatment of facial thicken port wine stains with satisfactory results.

Key words:port-wine stains; surgical treatment

微静脉畸形(旧称葡萄酒色斑port-wine stains,PWS),是一种常见的先天性血管畸形,由无数扩张的毛细血管组成,发病率约为0.3%。往往出生时即表现为明显的粉红色、平坦的、界限清楚的斑块,压之能退色;随年龄增长颜色逐渐加深,变红、变紫,65%的患者在40岁前可增厚并出现结节。病灶面积随身体生长而相应增大,终身不消退。微静脉畸形可发生于任何部位,但以面颈部多见,占75%~80%。发生于头面部的增生型PWS明显影响患者的外观,给患者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1],另外,发生在口周、眶周的增生性病变同时会影响正常功能[2]。

1983年,Anderson和Parish提出了选择性光热作用理论,脉冲染料激光(pulsed dye laser,PDL)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激光及光动力治疗等仍然是PWS的一线治疗方法,但对于增生型PWS的治疗效果不佳,甚至可能造成治疗后瘢痕[3]。手术则是治疗增生型PWS效果可靠的方法。2010年6月~2012年8月,笔者科室共收治了12例头面部增生型PWS患者,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共12例头面部增生型PWS患者,年龄42~73岁,平均为56岁。其中1例曾接受过激光治疗,遗留瘢痕。治疗上采用病变组织切除植皮和(或)局部皮瓣转移修复法,其中8例为选择性部分切除,4例为完全切除。

1.2 典型病例

1.2.1患者1:女,66岁,左侧面部最初仅有一处直径5cm大小圆形红色平坦斑块,后随年龄增长逐渐增大并突出皮肤,累及左侧大面积皮肤,时有破溃,一直未治疗,10年前开始反复使用棉绳结扎部分瘤体,后自行脱落,末次使用同样的方法结扎一处瘤体,未脱落,瘤体发黑,分泌物较多,并伴有恶臭,来我院就诊。查体见左侧面部巨大暗红色肿物,累及范围上至鼻根左侧,下至上唇,左至颧弓,右至左侧鼻孔,左眼睑皮肤未累及,左眼因肿物下坠眼睑闭合不全,左眼球结膜充血,视力可,但较右眼差,瘤体突出皮面呈疣状突起并下沉,有一处瘤体已发黑,伴有脓性分泌物,有恶臭。治疗方法:术中选择性地将破溃感染的病灶全部切除,出血不多,易于止血,创面以左颈部局部皮瓣转移+植皮修复,效果基本满意(见图1~2)。

1.2.2患者2:男,73岁,出生时即发现右颞部发际线内鲜红色肿物,具体大小不详,不高出皮面,后随生长发育生长变大并突出皮肤表面,逐渐累及枕部、耳后及项背部,6年前枕部约3cm×3cm大小肿物出现破溃流脓,就诊于外院行“血管瘤部分切除植皮术”,术后恢复良好。6年来肿物轻度增生,20天前发现植皮区附近组织出现破溃流脓,无疼痛、瘙痒等异常感觉,就诊于我院要求手术治疗破溃部位。查体可见头皮巨大暗红色肿物,累及范围上至顶部,下至右后颈部,右至耳上、发际线后,左侧仅累及枕部,枕部一直径约8cm圆形区域呈植皮术后改变,表面无破溃,颈前部可见数块相同性质斑块,瘤体稍突出皮面,近植皮区可见脓性分泌物,无明显异味,皮温无明显增高,轻压瘤体无明显缩小。治疗方法:考虑患者年龄较大,手术风险较高,术中选择性地将破溃感染的病灶全部切除,创面以植皮修复,术后12天见植皮部分成活,皮下可见瘀血,界限不清,给予定期换药,清创后二期植皮痊愈出院,效果基本满意(见图3~4)。

2 结果

12例患者手术均取得成功,2例植皮术后部分坏死,经定期换药处理后二期植皮修复创面,术后电话或来院复诊随访6~12个月,患者对外形及功能改善基本满意。

3 讨论

PDL很难将PWS病灶完全清除,且复发率较高。林晓曦[4]关于PDL治疗后复发的观察中提到585nmPDL 10年随访复发率可达到20%以上,且复发后病灶颜色可能较治疗前更深。另外,不同病变部位对PDL的治疗效应也不尽相同。黄绿萍等[5]总结了PDL治疗的252例中国人PWS患者, 位于三叉神经颈支分区的效果最好,位于第二支分区效果最差;在不同的面部亚单位分区中,额部效果最好,颧颊区效果最差;位于四肢部位的病变激光治疗效果一般。随着病变面积的增大,激光治疗效果降低。位于眶部、额颞部、颏部及颌颈区的患者,激光治疗效果通常较好,甚至能几乎完全去除,基本不考虑手术治疗。但考虑到颧颊区病变的治疗效果较差,同时,65%的患者在40岁前可增厚并出现结节,PDL的治疗效果将进一步减低,此时应以手术治疗为主。我们手术中发现,病变侵及层次一般较浅,多数仅位于真皮层,皮下组织正常,因此术中出血易于控制,手术风险相对较低。王维等[6]对葡萄酒色斑增厚和结节病灶的组织学特点进行分析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手术治疗的适应证一般包括非手术治疗无效或治疗后遗留瘢痕;严重增生或形成结节,影响外观尤其影响功能者。治疗应根据个体差异、病变部位不同,选择合理的手术方案。术后创面的修复,根据条件不同选择局部皮瓣法、扩张皮瓣法或植皮法,对于组织缺损严重,皮瓣无法达到修复目的时植皮术应为首选。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增生型微静脉畸形切除后的创面植皮成活较一般新鲜创面差,纠其原因考虑有两点:①对创面过分止血,导致游离组织短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营养支持;②止血不彻底,术后容易皮下积血、积液。结论是否成立还需更多的病例积累和观察。

总之,对于早期表浅的、特殊部位的PWS应积极采用PDL治疗,如效果不佳、遗留瘢痕或持续进展,应尽早手术治疗,以达到良好的功能和外观的修复效果。

[参考文献]

[1]Maria RC.An update on laser in children[J].Current Opinion Pediatrics,2009,21(4):499-504.

[2]王维,林晓曦,马刚,等.葡萄酒色斑增厚及结节形成的病理基础和临床意义[J].中华整形外科杂志,2010,26(2):103-106.

[3]Margulis A,Agam K,Icekson M,et al.The expanded supraclavicular flap,prefabricated with thoracoacromial vessels,for reconstruction of postburn anterior cervical contractures[J].Plast Reconstr Surg,2007,119(7):2072-2077.

篇6

引言

改革开放 以来,我 国公路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大量兴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基本承载作用,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投资大、资金密集 的行业,现 已成为公路建设现代化水平的体现和代表,对其经济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1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 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2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

高速公路自身所具备的公益性、外部性、网络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我国高速公路一般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因此具有排他性条件。但是,我国高速公路也同时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其消费具有共享性。显然,高速公路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典型 的准公共产品。这是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与采用何种管理模式无关。

1.3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我 国公路资产的国有决定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是在保护国有资产。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当然也不例外。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 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拥有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2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措施

2.1 法律手段

2.1.1 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之所以管理有序、发展健康,与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分不开的。与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我国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显得比较滞后,出现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普遍情况,高速公路没有完全体现其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毋庸置疑,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要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积极制定和修订有关 的法律法规,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的行为能够有章可循,减少和避免纠纷。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尽早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1.2执法方面。高速公路的执法问题是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目前,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下成为阻碍高速公路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要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必须要明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建立精简、统一、高效 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也就是要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形成快速反应能力,避免政 出多门、多头处罚。同时,为了提高路政执法效率,维护高速公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还必须有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

2.2 经济与行政手段

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一样都是经济社会活动赖以进行、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它所具有的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它具有的起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经营风险大等特点,使一般企业无力经营或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涉足。这时就应该 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即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进行规制,既适应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

2.2.1 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应当是以非营利性 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企业的特许经营,是有政府参与并由其授权经营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特许经营方式。

2.2.2 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确立合理的特许经营期限,尽量使其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

2.3 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2.3.1 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

①预算成本,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做好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必须具有完善的定额资料,搞好工程施工预算。工程预算成本反映公路施工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是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出来的,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项目应为中标价。

②计划成本,是指项目经理部根据计划期内的有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人工费成本控制计划、材料成本控制计划、机械设备成本控制计划、管理费用成本控制计划、临时工程费用成本控制计划。对每一个公路项目的施工,都应当有精心的预测,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选定先进的施工方案,选好合理的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失误。

2.3.2 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

2.3.2.1项目施工过程中,在目标成本确定后,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岗位和职工就要依据目标成本对实际成本按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用的控制,人工消耗的

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控制内容。根据成本计划和成本降低率,通过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总结经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寻找最佳途径。成本控制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职工的收入,与参加施工的每个人员都息息相关。

2.3.2.2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成本核算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对照找出偏差,为下

一步的成本监控、成本纠偏提供依据。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施工生产、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改善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

3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输市场将不断探入发展,运输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在实际工作 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是各级公路部 门都要积极面对并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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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在该项会议中,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与各项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经营规模较大的、具备一定集约化与专业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有一定组织与管理经营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知识的职业性农民。该类主体与一般的农民有着本质区别,其的产生更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在新时期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能够更好地改善过去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此因素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受不同性质的因素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比较常见的就有发展水平不高方面的表现,其农户参与率比较低,很多农户都没有较好参与到这一环节中来,最终也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落实效果,推进过程中也就很可能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干扰和制约,其在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上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和影响,整体性和组织化水平难以满足于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需求;从资金方面来看,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资金不充足问题,其短缺现象较为明显,如此也就难以有效支撑各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推进,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具体人才结构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人才外流问题,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此同样也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水平,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和最新社会发展趋势接轨。

3 如何有效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

3.1 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的关系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并具有一定基础性的农民主体,在长期的未来发展中,其在我国农民总数量中所占据的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在此阶段中笔者建议要想有效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进行创新,则需要正确处理并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并保护传统农户的存在,传统农户将会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代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要积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管理,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外界因素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2 加大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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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体制最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关系,对各经济主体在会计运行过程中职责权限进行划分,使各经济主体在社会会计运行过程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实现社会会计运行的协调有序进行。从三大经济主体理论来说,会计体制的关键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使政府、企业和企业人员在宏观会计运行和微观会计运行过程中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实现我国会计运行高效率与高效益,在会计职能发挥作用、会计运行目标实现的同时,促进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宏观经济运行的个体,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如何,直接制约着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整体的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着力于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运行主体,成为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市场主体。在会计运行方面,企业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如何,同样对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着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同时,企业微观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也是宏观会计运行的基础,制约着宏观会计运行状况和运行效率。可以说,没有企业微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没有企业会计运行的合理有序,就不可能有宏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宏观会计运行也难于达到甚至不可能达到有序运行的最佳状态。

企业经济主体作为联结个人经济主体与政府经济主体的中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情况下,个人经济主体一般都是借助于企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表现其经济行为的,借助企业经济运行过程参与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也就是说,个人经济主体处于企业经济主体的直接管理和管制下进行经济行为,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运行决定于其所处的企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由此个人经济主体在企业管理与控制下所进行的经济行为直接表现为企业经济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企业经济运行过程是由众多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构成的,但个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总是依附于企业的经济运行,服务于企业经济运行目标的实现。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会计运行的微观性和企业会计人员的企业化,决定着会计人员经济行为和会计行为对企业经济运行和会计运行的依附,决定着企业会计人员总是借助于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也就是说,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内化于企业会计行为之中,它是通过企业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表现出来的,而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与政府的联系则是通过企业会计行为表现出来的;反过来说,政府与会计人员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联系也是通过企业这一中介进行的。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政府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要求,最终要形成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要求;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过程的约束,最终也将形成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但是,政府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最基本的目的是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要求以及对企业会计运行的约束,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约束只表现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总是处于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下进行会计行为。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对会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地组织其会计运行过程,一般情况下包含着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高效率与高效益。可以说,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高效率与高效益,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优化,是企业对其会计运行及其会计人员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结果。因此,没有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运行的合理化,很难实现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优化、高效率与高效益。当然,企业会计人员会计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会计行为可能起因于对自身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时可能表现为与企业会计运行优化的非同一性,甚至与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相偏离,但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总是服从和服务于企业会计运行目标,以实现企业会计运行目标,促进企业会计运行高效率与高效益而进行的。因此,会计体制明确会计运行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会计人员权责关系的中心环节,在于明确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调的职能,在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中也同样承担着对会计运行过程的调控管理的职能,以促进宏观会计运行协调、有序。为了实现对会计运行的调控管理职能,政府作为一特殊的会计行为主体,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将宏观会计运行方向和目标,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对微观会计运行的要求体现于其中,一方面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提供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及其会计运行的基本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对企业会计运行进行约束,对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不当会计行为进行调节,使各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运行符合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

政府作为宏观会计主体,其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是以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的。没有企业微观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及其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就不可能有政府宏观会计运行目标的实现。政府会计行为的第一个方面,实质上是为企业微观会计主体的会计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个方面则是对企业会计运行实施监督,对其会计行为进行调控,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按照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组织其会计运行,保证实现其自身的会计运行目标。政府会计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实现,都依赖于企业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政府制定的有关会计法规,如果没有企业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的合理化,则无法发挥正常的约束作用,再好的法规也形同虚设;政府对企业会计运行实施监督和调控,如果企业不对其监督调控信号作出反应,不发生相应的会计行为,也就不可能达到其预期的监督调控目的。

要实现宏观会计运行目标,关键在于企业会计运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制和会计运行机制,关键也在于建立良好的和健全的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因此,造就良好的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实现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重塑,就成为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体制的基础。

二、重塑企业会计运行机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企业会计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运行机制,首先就需要对现行企业会计运行机制进行重新塑造。

从整个会计体制来说,首先就要扩大企业在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保证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独立性。从现行会计体制来看,企业虽然在会计运行方面较传统经济体制下有较大的自主权,企业会计运行过程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企业会计运行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对政府会计行为的依附状况。因此,当前应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企业在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会计主体。扩大企业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不仅是重塑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需要,更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有的内容。扩大企业会计运行的自主权,一方面为企业会计运行 的独立性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逐步形成其独立的会计运行过程;另一方面,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是宏观会计运行乃至于宏观经济运行实现高效率与高效益的基础。没有企业会计运行的自主权,就没有企业独立的会计运行过程,企业则缺乏自主地组织会计运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会计运行就不可能实现高效率与高效益,从而宏观会计运行的高效率与高效益也缺乏存在基础。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也是企业会计运行机制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从运行机制理论来说,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是企业会计运行目标确立的条件,是实现企业运行自我约束,以及接收政府会计运行调控信号并对其作出灵活反应的基础。因为企业只有在追求自身会计运行目标实现的导向下,才能能动地组织会计运行和进行会计行为,灵敏而自动地接收政府通过市场传导的信息,并按照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对自身会计运行进行调节与约束,从而形成其会计运行的目标机制、动力机制、调节与约束机制。

企业会计运行方面的自主权包括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管理、会计运行组织管理形式等方面的自主权。由此,在新会计体制中企业应当在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内部会计管理等方面被赋予较现行会计体制以更大的自主权,赋予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应具有会计运行方面的权力,以保障其能够独立自主地组织自身的会计运行,实现自身的会计运行目标。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作为经营自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自主权的有效行使需要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给予提供条件和支持,因此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扩大相结合、相配合。

其次,创造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形成与发挥作用的外部经济环境。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只是企业会计运行机制重建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其充分条件。要实现企业会计运行机制的重建,还必须提供其形成与发挥作用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创造企业会计运行所必需的外部经济环境,一是要保障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扩大落到实处,使企业在行使会计运行自主权的过程中不受侵害。为此,需要规范政府的会计行为,并对其会计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会计行为有利于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落实,而不是对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否定。政府对企业会计运行的调控,也必须建立在企业独立地进行会计运行的基础上,而不应是对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剥夺。

最后,建立对企业会计运行的约束机制。在扩大企业会计运行自主权的同时,还必须对企业会计运行施加一定的约束,引导企业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按照宏观会计运行的要求进行。约束机制的形成,首先要有较硬的预算约束,从财务和经济利益上对其会计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其次是会计法规约束。健全企业会计运行所应遵循的会计法规体系,对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运行过程提供基本的规范、发展方向和目标,使企业会计运行在会计法规约束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合理界定政府在宏观会计运行中的职能

将企业会计运行确立为新会计体制的立足点和基础,只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体制的一方面的内容,为了保证和促进企业会计运行的合理有序,在社会会计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这一特殊的会计主体的职能作用,也是新会计体制建立和有效运行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政府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能作用,是由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所决定的,是由于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在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中自然也应当担负起管理者的责任;同时,政府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也需要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政府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而且要求其强化在宏观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传统经济体制变革的产物,也要求政府改革其在会计运行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方式和方法,调整政府会计行为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强化政府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并不是说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从当前的情况来说,政府由于其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在会计运行过程中也往往表现出超越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生的会计行为。因此,对政府会计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政府与企业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来看,政府在会计运行过程中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宏观会计发展规划,明确宏观会计运行发展方向。制定宏观会计发展规划,是指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提出宏观会计运行的发展方向,明确社会经济发展对微观会计运行的基本要求。宏观会计发展规划主要应当是长期性、指导性的,主要是为企业等微观主体的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明确方向。

2.建立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会计法规建设包括会计核算法规、会计人员行为规范和会计管理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会计法规是政府会计行为法制化的载体,是政府对微观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宏观会计运行要求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规,将宏观会计运行的发展方向、宏观会计管理的要求具体体现于其中,一方面为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具体方向;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提出基本约束。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会计法规,将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或会计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使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和会计行为均处于统一会计法规体系的约束下进行,从而保证建立宏观会计运行所需要的正常的合理的会计运行秩序。

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应当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以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目前的会计法规不仅存在着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而且由于历史的继承性,现行会计法规中残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存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为此,当前应当对现行的会计法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律对其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以期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法规体系。

3.实施对微观会计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会计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只是为会计运行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基本要求,要将这种要求变成现实,还必须强化对会计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从而保证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的健康发展。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而存在,在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实现其经济运行目标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与宏观会计运行乃至于宏观经济运行要求不相协调的行为,进行与会计法规相违背的行为。为此,政府必须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等微观会计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促使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组织会计运行;另一方面通过监督检查会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企业会计运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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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村民自治,正好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相关。村民自治制度在广西一些山区自发产生的时候,就是为了应对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出现的社会失序现象[2],自发产生的村委会引起国家的重视,既与当时民主化的语境有关,也与当时农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有关。而在实践中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民自治在村庄(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应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义。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庄内生秩序状态,这种状态是通过四种民主办法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达到的。从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实质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内生秩序,这些秩序包括经济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设),抵御上级过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对村庄的骚扰,以及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等等,这样,治理视角所关注的问题就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内生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办法来形成村庄秩序时的过程、可能、特征及其侧重点上的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我们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分配型和动员型类型。我们将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过程及村民代表能力来展开讨论。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对于动员型村级治理而言,既然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集体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就需要从每个个体村民手中汲取人财物资源,在村级民主缺乏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村干部缺乏强制提取村民资源的能力,他们便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来讨论村务,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动员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和与村庄精英人物的个人关系来寻求村中的诸种支持。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动员型村级治理关注的焦点不是规范的民主形式,而是这种民主办法是否真正具有动员村民的能力,或者说动员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更侧重于实质民主的层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权威影响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将这些精英人物请过来开一个并不规范的村民议事会,这个议事会即可以作出一个有助于建设村庄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决策,这个决策可以减少村干部在办理具体村务中受到反对的阻力,反过来,既然民主化村级治理侧重于实质民主的方面,有些时候,通过规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开村民大会或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作出的决策,虽然具有多数人通过的结果,少数反对者却并不一定认可这个决策,他们具有足够让这个大多数人通过的决策搁置下来的能力,他们拒绝为诸如公共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投资提供他们应该分摊的份额。他们拒绝分摊,便足以造成动员型村级治理的困境,这就引出动员型村级治理的第二个特点,即其民主更多强调一致通过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重大的村务决策多是妥协的结果,而不是表决的结果,举凡表决,大都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动员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少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决策重大村务的过程为例,动员型村级治理一般较少采取表决的形式来通过决策,而较多充分讨论以达成妥协,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正式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请而来的与决策村务有关的各方面头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在动员型村级治理中,若有一次诸如公共工程建设的决策被一致通过且顺利实施,村民可以从中获得好处,村民下一次就有通过更多如此决策的理由与可能,这样一来,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也可以得到有效运作,村庄动员能力日渐增强,而村庄秩序日渐获得,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良性循环,这构成了一种增强型的动员型村级治理类型。不过,并非所有动员型村级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强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对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却因为少数村民的反对而不能达成决策的事情发生,就会影响村民对集体合作的信心,少数村民也更加敢于声明个人利益而不顾村庄利益。这样的少数总是存在,在每一件具体的村务中都会存在,这样造成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困境:村庄动员能力下降,村庄日渐失序,在民主与村庄秩序之间形成了负反馈,这构成了减弱型村级治理类型。

对于分配型村级治理而言,因为村集体掌握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其运作特点便与动员型村级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级治理因为关注的焦点不是从村民那里汲取资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体占有的资源,因此,这种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层面,村务决策一般会有规范的程序,关注程序合法性,决策过程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参与决策人应具有合法的参与身份,非正式参与者没有表决的资格等。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例,在作出重大村务决策时,大多强调参加会议人员的合法身份,要有较为规范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要签名以示自己对重大村务决策负担责任,倾向于用表决的形式通过决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那么重要,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村民代表关系都不很大。与此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在决策村务时,少数反对者的声音往往被大多数人所掩盖,而显得过于弱小,而通过的村务决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对者,也不大会中途改变。从这种意义上说,分配型村级治理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时候,多数人可能过于忽视村中少数派的声音,而构成实质上的多数人专制。

五、结语

以上简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级治理两种类型的不同,这种疏理对于深化村级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当前展开实证研究的村级治理来讲,学术界大多忽视了村级治理类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将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混为一谈。一般来讲,在城郊农村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土地的增值,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使得村集体往往可以从升值的土地中获益甚多,村集体不仅掌握着大量升值的土地资源,而且掌握着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权,这些集体拥有的资源,就为分配型村级治理提供了村庄前提。此外,那些村办企业发展较好的富强村庄,也具有分配型村级治理类型所具有的一应特征。从当前这些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的村庄数量来看,这类村庄的数量无疑只是农村的极少数,10%左右,但从学术界现有实际研究来看,只占少数的分配型村庄却受到了多数学者的关怀,而占中国农村90%的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却很少受到学者的关注。这显然不是很正常的现象。换句话说,通过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可以凸现分配型村级治理和动员型村级治理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及它们所代表村庄的实践意义。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 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们以上所作的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分,是关于村级治理研究的一个初步成果,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相关成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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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死是内科常见急症,病死率高,早期溶栓治疗可以明显减低病死率,改善生活质量和疗效,将我院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间,采用尿激酶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行急诊静脉溶栓治疗,取得良好效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8年1月至2011年2月我院收治AMI患者40例,病例诊断依据我国制定的《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指南》中的判定标准[2]其中男性28例,女性12例,年龄37-70岁,(平均53.5)岁,梗死部位前壁16例,下壁6例,前间壁8例,广泛前壁4例,前壁+下壁6例,患者持续性胸痛含用硝酸甘油片不缓解,至少两个相邻ST段抬高≥0.2mv,ST段抬高呈弓背向上型,全部病例均无溶栓及抗凝禁忌症。病人有下面情况禁用溶栓治疗。急性颅内出血、内脏出血、近期发病脑梗死、2个月内进行过颅脑、脊髓、颅内外肿瘤、动静脉畸形或动脉瘤手术。严重高血压。3周内组织穿刺、妊娠、分娩。以及活动性溃疡。

1.2治疗方法①吸氧、心电监护及急检血常规,心肌酶,凝血四项,②给予尿激酶静脉输入尿激酶150万,其中50万稀释于20ml生理盐水中静脉推注,100万单位位溶于100ml生理盐水中30分钟内静脉滴注,③溶栓前嚼服阿司匹林片300mg,溶栓结束后6小时开始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5000IU,每日2次,连用一周,口服阿司匹林100mg,每日1次,长期服用,观察用药前后患者胸痛减轻程度,溶栓前、后心电图描记,每日1次,观察ST段下降,T波恢复,及心律失常。入院时提检心肌酶,至每一周后复查,共3次,住院期间15天并发症及转归。

1.3冠脉再通指标①溶栓后2小时胸痛基本缓解或完全缓解,②溶栓后ST段回降>50%,③2小时内出现再灌注性心律失常,其中②加任何一项判定为冠状动脉再通。

2结果

观察住院期间20天的40例无再梗死患者,无溶栓并发症发生,死亡病例2例,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心律失常。

3讨论

3.1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肌坏死常发生发病4-6小时内完成,急性心肌梗死后尽早开始溶栓,是提高冠状动脉再通的关键,急性心肌梗死早期冠状动脉再通,可挽救濒死的心肌。减少梗死面积,可改变急性期预后。再灌注治疗是急性心肌梗死的关键,急性心肌梗死是冠状动脉内粥样硬化斑块破裂后而形成红血栓堵塞所致,而尿激酶对红血栓有较好的溶解效果;短时间内给予较高浓度尿激酶,可使溶栓效果更好;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饮食,溶栓疗效具有时间依赖性,急性心肌梗死发病的基础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病变,在一些诱发因素的刺激下,凝血酶原会变为凝血酶,促使血栓在冠脉血管内形成,以致阻塞血管,影响血液的正常供应,导致心肌出现缺血,此急性心肌梗死治疗的关键是疏通血管,尽快恢复心肌血流再灌注,从而挽救濒死的心肌,保护心脏功能降低死亡率,常用的方法包括介入治疗,溶栓治疗。

依据临床资料统计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治愈率与国外参考文献报道的治愈率相近,这就可以说明只有医务人员掌握好治疗适应症及合理治疗,可以取得好的疗效。尤其在基层医院,治疗急性心肌梗死不要急于转往上一级医院,应该立即抢救治疗,不宜搬动,立即给予每分钟3-5L的氧流量持续吸入,有利于增加血氧张力,改善心肌缺氧缺血。减轻疼痛,有助于减小心肌缺血缺氧导致坏死面积。避免错过抢救时机以及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早治疗早抢救正确处理心肌梗死急症是抢救成功的保证。

在基层医院不具备直接介入治疗的技术条件及经济条件,距较大医学中心较远,对适合溶栓的患者应争分夺秒,及早开始静脉溶栓,可以提高急性心肌梗死治愈率,降低住院费,疗效显著。容易被患者认可,值得临床推广。在治疗过程中注意出现并发症,心律失常是急性心肌梗死的并发症之一,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病因之一。正确及时的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是提高急性心肌梗死治愈率的关键。

发病后积极治疗,老年人平时还该注意饮食、休息。预防发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睡眠时间充足、避免过度悲伤、过度兴奋,饮食上以清淡、多食少餐不宜过饱,少食高脂肪、高热量食物,多食含维生素及蛋白质食物,易消化食物、

食物选择以新鲜蔬菜、瓜果、鱼类、瘦肉、豆制品为主,不食肥肉、动物内脏、海鲜、少食甜食。戒烟酒,多运动,劳逸结合。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及有研究嗜好的老年患者,有危险因素存在,平时多注意体检,身体不舒服,及时检查,去医院行心电图、心肌酶学检查,必要时动态观察,明确诊断,避免遗漏诊断。给予及时正确的治疗,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总之,尿激酶溶栓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效果确切,是一项安全有效治疗措施,值得临床更多应用,是一种值得在基层医院推广的急性心肌梗死救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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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形资产的范围

在我国,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p商标权p著作权p土地使用权p非专利技术p商誉等。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p专利p版权p客户名单p客户和供应商关系p市场配额和销售权等。

二、 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

(一)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在我国,无形资产是以历史成本为唯一的计价标准。一直以来,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计量标准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它能够保证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但也不无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点:

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因为不代表任何确定的未来收益,从而不能成为企业管理上的有用信息。

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入账价值随着损耗的加速,可能发生虚增或者虚减。

(二)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计量问题

按照无形资产的形式和来源的不同,无形资产可分为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两者在计价方面虽然都要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但具体形式有所差异。

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又分为外部购进 p接受投资 和接受捐赠三种。在这些历史成本中,占比重最大的部分应属买价。如果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是以企业自有资产与之交换取得的,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成本:

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

1、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虽然同谨慎性原则相符合,但是却违背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惯例,存在一定的问题。

2、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第一,可以对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采取资本化、费用化同时并举方法。

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一般企事业单位对于预计开发费用大,开发期限长,费用能够合理划分的开发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费用期内,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记录其相关支出,最后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成果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小型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全部费用化。

三、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通常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10 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也就是说,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在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p有效年限p受益年限三个期限的较短者中进行的。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则摊销期不超过10 年。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5 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但直线摊销法,对高科技企业是欠妥的。 因此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分别使用直线摊销法、加速摊销法和逐年评估法。

经营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摊销法

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商标权和商誉。此类特殊的无形资产应采用逐年评估法。

四、 结束语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特性也会在不同时期展现它最突出的一面,原本占优势的一面在新时期会渐渐削弱其优势。对于无形资产会计,我们不仅要深入研究,关键是能够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中,真正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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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环境,工业经济既有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有利条件仍大于不利因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既要充分把握有利条件,抓住发展机遇,增强做好工业经济工作的信心,又要积极做好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准备,及时研究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要处理好加快发展与提高效益的关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工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关系。因此,加快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要同时并举,两者缺一不可。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一手要抓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手要抓经济效益的改善与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1.要优化资源的开发。加强资源开采管理,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要改进磷、盐、铁、煤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技术的研发,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矿山开采的准入手续,提高采、选、冶工艺,坚决反对“采富弃贫”的浪费行为,延长矿山寿命,实现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2.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力度,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策的手段,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应用;加强对钢铁、电力、轻工等重点行业的能源、原材料等资源消耗管理,大力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提高冶金、有色、电力、酿造、印染等行业的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3.要把工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使用结合起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对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坚决实行淘汰;要严格控制不符合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工业项目,摆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思维模式。

二、依靠科技进步

1.要把人才、技术的优势变成市场的优势。一是加快产学研一体化步伐,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通过定期的产学研项目洽谈会,为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搭建一个平台。二是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创新队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三是通过政策、资金等手段加大政府对企业新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四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构建新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2.要继续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一是确定产业政策和技改项目资金投入导向,重点扶持一批现有基础较好、具有一定优势和发展潜力和行业,使其形成产业化。二是大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能源,加快生产设备、工艺的更新,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三是建立技改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通过资源整合、企业改制等多种途径盘活资金存量,从而加大技改投入,最终实现企业技术的进步。

3.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形成社会化、开放式、专业性的服务体系。二是加强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建设,促进科技信息的交流与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畅通银企合作渠道,争取金融部门对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支持。四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招商机制,利用多种形式牵线搭桥,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协作。

三、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1.进一步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一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进一步提高非国有经济成分比重。二是加大国企改革力度。解决国有企业债务包袱相对重、企业冗员多、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努力改变赢也国企,亏也国企的局面。三是培育一批大的企业集团。以优化行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资源结构、产品结构为目标,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以较少的增量投入,激活存量资产。四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利用重点行业产业链长的优势,发挥其幅射作用。要抓好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工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促进重点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引导中小企业紧跟大企业产品调整步伐,提高配套能力。

2.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是要努力提高轻工业比重,缓解能源原材料不足的压力,回避由于争夺资源而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的风险。二是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传统产业,要鼓励其进行技术改造,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反对不切实际的盲目扩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企业。

3.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一是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生产高附加值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二是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产品,向国际市场要效益。要处理好保名牌与创名牌的关系,要立足于“创”,着眼于“保”,发展一批叫得响、规模大、效益好的精品名牌产品。四是加快进口替代研发速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产品的国产化率。

四、实现管理创新

1.要狠抓管理制度创新。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和质量、成本、财务、资金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模式和规范,增强企业效益的聚集效应。

2.生产环节要狠抓节能降耗。一是要加大节能设备的投入和节能技术的运用,舍得在节能上花钱;二是要加强节能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3.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优化库存结构,控制存货数量,减少存货成本,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降低产成品库存;要加大货款回笼和清收力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形成新的呆死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和资金集中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降低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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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校就业模式的调整,大学毕业生由国家分配体制过渡为双轨制,即高校毕业生由学校推荐,然后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自主选择的为主,现在转变为学生自主择业。

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毕业生的数量逐渐递增,每年600多万的毕业生需要通过自主择业找到工作。“人并不是生来就能够进行科学的职业选择,而是需要教育工作者、社会予以指导和帮助。”[1]职业指导是为求职者就业、就业稳定、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合理用人,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过程[2]。对于高校就业指导而言,职业指导的目的体现在以下几点:通过职业指导促使求职者掌握职业生涯设计能力、择业能力、培育专业知识技能、帮助求职者将择业心理与行为合理化。即:增加对自我的了解以及对工作世界的了解。这一阶段的高校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三个:偏好的固定化、选择的明确化以及选择的实施。学生的两种态度(个人对职业生涯规划的态度以及对职业探索的态度)和两种能力(信息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会影响职业探索任务的实现[3]。

我国的职业指导一般称为就业指导,主要目的是为毕业生求职择业提供政策性与技巧方面的指导,与国外相对成熟的职业指导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指导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职业指导基本停留在提升毕业生的择业技巧这个方面,深层次的目标还无法实现,可以说我国的职业指导效果不显著和效率低下,即我国的职业指导的有效性不足。如何提高职业指导的有效性,是当前须切实研讨的问题。

一、目前职业指导的有效性低下的原因

职业指导的有效性的发挥,取决于三个方面:首先是职业指导的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的专业性不足;其次是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 即求职者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不足;最后是职业指导所提供的服务与求职者的就业需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职业指导就业率低下的原因,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指导的供给方――职业机构方面

第一,以“就业指导”为核心的职业指导理念限制了职业指导的发展。职业指导的目标是让求职者学会职业设计、掌握职业选择的能力,实现人职匹配,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对大学生而言,职业指导应该贯穿于大学生的各个阶段,包括从招生环节直至毕业生走上就业岗位的追踪调研。目前各高校的职业指导基本停留在毕业生离校前的一段时间,主要是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引导、求职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顾友斌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学生觉得学校是“长期进行就业指导”;另有56.9%的学生认为学校是“在毕业前进行就业指导”;15.8%的学生觉得学校是“定期进行就业指导”;同时也有7.9%的学生觉得学校“不提供任何指导”[4]。

第二,高校职业指导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的

职业咨询师队伍没有建立起来。目前,大部分高校提供职业指导的人员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为主。校级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配备比例比较低,一般高校师生比为1:500,我校本科生的规模近万人,但是校级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人员仅为3名,这样的人员配备应付就业方面的日常工作已经属超负荷运转了。院级的职业指导依靠的是承担着繁重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亦无法完成个性化、深入化的职业指导工作,目前学校加大对辅导员职业指导培训与资格认定的力度,提升了职业指导的专业化水平,但是因为职业指导尚没有实现专职化,严重影响了职业指导的效果,导致职业指导效率低下。

第三,职业指导的大一统模式不能满足学生个性化的职业指导需求。目前的职业指导于高校而言,最主要的功能是提升学校的就业率,高校的职业指导活动基本停留在职业指导课、就业讲座等,这种大一统的方式很难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难以达到职业指导应有的效果。导致的后果是高校职业指导部门的供给无法满足大学生职业指导方面需求。就业指导课程、讲座对学生的吸引力逐渐降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大班的教学模式没有办法满足学生个性化的职业需求,因而大学生对于职业指导方面的课程的态度是比较冷淡的。

2.职业指导的需求方――求职者方面

第一,职业规划的意识不强,职业目标不明确。大部分求职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对于自己求职择业的重要意义。萨柏认为,一些年轻人对职业选择准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或不关心他们即将面临的职业选择问题[5]。很多毕业生直到毕业前夕仍然不清楚自己适合什么样的岗位。笔者对仙林大学城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就业期望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经管类大学生就业目标不明确,对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了解程度较低。有明确职业目标的人数占30%;对是否了解自己适合从事的工作,只有16.7%的人很了解。在应聘前,是否对应聘单位有事前了解,其中对应聘单位没有了解的占27.8%,近三成的学生在应聘前不了解所应聘的单位[6]。

第二,求职者择业过程中缺乏职业探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职业指导的目标是激发求职者探索自己与职业世界的兴趣、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并通过自我探索实现人职匹配,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大部分求职者缺乏积极主动的自我探索的兴趣,职业规划的能力较弱,理想职业选择不是建立在通过对自己和职业世界理性的分析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社会评价的基础之上,例如:在社会上认可度较高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岗位是大部分大学生的首选,而不论自身是否适合某个岗位,也不论自己是否喜欢某个岗位。

3.职业指导机构与求职者的沟通方面

第一,职业指导机构缺乏对求职者个人职业需求的及时、有效、个性化的反馈,导致职业指导机构与求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职业指导机构的就业信息立足于学校主流的专业,用人单位一般也是根据学校的主流专业来开展校园宣讲会,比如笔者所在的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园宣讲会的以医药行业为主,这样的宣讲会对很多不愿意从事医药行业的学生的吸引力大大降低。因此,职业指导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不能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学生更愿意将从职业指导机构以外的其他方面作为获取信息的渠道。

就业信息对学生成功就业有重要的影响,学生一般通过哪些渠道获得就业信息,通过上述关于经管类大学生期望的调查发现,经管类大学生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以网络咨询为主,其次是校园招聘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信息和亲朋好友提供的就业信息低于前两者(见表1)。

第二,就业指导机构缺乏对毕业生的跟踪调研,影响职业指导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步入职场的校友是开展职业指导教育的一个重要的资源,通过对他们的追踪调研可以了解其职业适应性,并通过调查研究,为更有效地开展职业指导指明方向,但在目前高校的职业指导的过程中,对毕业生跟踪调研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都是比较欠缺的,这必然会影响职业指导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二、提升职业指导的效果和效率的方法

职业指导工作对提升求职者的求职成功率、职业满意率,对提升学校的声誉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职业指导工作都开展起来,但职业指导工作的效率不高,大大降低了职业指导的成果,因此提升职业指导的效果和效率成为职业指导工作的重点,如何提升职业指导的效果和效率,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展以“职业发展”为核心的职业咨询服务

职业咨询是指运用心理学等方法,协助当事人更好地解决在选择职业、安置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遇到的问题[8]。职业指导工作的重心是通过咨询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的意识与能力。职业生涯设计的目的不只是帮助学生找到工作,重点是帮助学生确定职业发展方向,拟定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以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最大化。通过职业咨询,不仅是帮助学生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掌握职业选择的能力,通过职业选择促使个人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出,职业咨询在高校的各种职业指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加大职业咨询的力度应是各高校今后改进职业指导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

2.开展多元化的职业指导,满足个性化职业需求

目前,学校的就业工作注重整体就业率的提升,对学生个性化的就业服务的探索与关注的力度不够,导致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得不到专业的帮助与支持,不利于院系学生就业质量的提升,降低了学生对职业指导评价的满意度。职业指导工作应以激发求职者的潜能,促使求职者自身的发展与提升,最终到达自我实现。因而,职业指导应针对学生需求的差异性、层次性和个体性,开展有针对性、层次性的专业化的服务。职业指导人员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学习情况、个人能力情况、社交情况和个性情况,帮助学生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职业指导。

3.与专业相结合,提升职业指导的专业性

大学教育的特色就是专业化教育,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更愿意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所以职业指导工作应该以专业为导向,紧密结合专业教学过程,将职业指导渗透到专业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认识本专业的特点,了解所学专业发展的前景,了解本专业所对应的行业、职业的状况和要求,以及如何在专业教学过程中融入职业特点。

4.强化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尽早树立职业目标

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务必要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之上,通过课外活动与实践帮助学生提升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帮助其尽早树立职业目标,并为完成就业目标做好各项准备。通过课堂理论学习、课外实践、活动提升、典型人物引领等,提高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自觉性、主动性;通过心理咨询、量表测评、人际交往、社会实践,探索职业兴趣、形成职业理想,做好职业规划与准备,提升就业的理性化水平,通过各种途径,努力使学生弄清“自己希望做什么,自己能够做什么,所希望的与自己能够做的差距在哪里,如何提升?”

5.建立一支高效的专业素质较高的职业指导队伍

培养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是高校开展有效职业指导的关键一步。每一所高校只有建立起一定数量的职业指导专职教师,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职业指导工作的专业性。目前的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师队伍亟须进行职业指导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专业培训,使职业指导教师从经验型向专家型转型转变,熟悉和掌握职业指导的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指导与咨询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职业指导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同时要让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师队伍从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抽离出来,专门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职业指导师队伍必将大大提高职业的效力。

6.搭建便捷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信息交流的平台

信息社会,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业信息对毕业生就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应该积极搜索适合学校特色的就业信息,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就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及时的就业信息,满足大学生的个性化的职业需求;同时,搭建便捷的校企交流平台,降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相互搜寻的成本,提高毕业生求职择业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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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金华,曹爱华.萨柏的职业生涯理论及其对高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启示[J].江苏高教,2006(1):78.

[4] 顾友斌.高等院校职业指导有效性研究――以南通高校为分析对象[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

[5] 曹金华,曹爱华.萨柏的职业生涯理论及其对高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启示[J].江苏高教,200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