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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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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基础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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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3年9月3日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和管控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保监会以此为基准,2010年8月下发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财产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管理和完善,但是客户保险费、退保费被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前端销售控制不力的问题依然严重,高管人员违规挪用保费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因此,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薄弱。控制环境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涵盖了对于建立与加强、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及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经调查得出结论,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说明许多保险公司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是那些已经制定相应内控制度的公司也大多停留在诸如“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缺乏制度的落实。

2、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等一系列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以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为支撑的内控制度,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调查中发现不少财险公司已经提出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宗旨,也比较重视企业文化的环境建设,但对企业文化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知之甚少,企业文化“作秀”的成分大。

(二)内控环节弱化,内控流程不合理

1、在内控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在总部没有单独合规法律部门,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公司的内控制度;二是一些新公司的二级机构没有单独的内部稽核机构;三是有的公司虽然设有内部稽核机构,但没有独立,限制了职能的有效发挥;四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务,没有精力去研究和防范事前法律风险。

2、在内部管理流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单证管理上,单证保管和使用两者职务不分离;二是在承保管理上,业务质量的审核把关不严,不能严格按照业务承保规定核保业务;三是在理赔环节中,报案后不能及时立案,从而导致未决赔款底数不清,或是通过人为压低或提高未决赔案估损调节利润,个别公司甚至制作假赔案套取费用。

(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国内财险企业组织架构的设置,多数只能满足一般的业务管理需要,通常没有设置统一的内控管理部门,管理风险的各项职能散布在各个业务部,即便是设有诸如监察审计或稽核部门的公司,其主要工作精力也是投入到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中,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寿险公司的职能监督部门,由于独立性不足,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失效,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内控管理仍然停留在初级的阶段。

(四)财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目前,财务核算或管理软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普及,各个层次的财务核算软件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提高效率、确保核算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但是,财险公司的基础财务水平与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财务控制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部分财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反而流于形式或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很多内部控制常用的技术和工具,如内部控制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

二、改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正确处理内控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

1、处理好内控与公司经营的协同关系。好的内部控制,控制环节应该涉及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控制死角,确保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均已纳入内部控制范围。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能确保本公司基本经营目标的实现,而不能成为经营管理的绊脚石。也就是说,内部控制既要符合外部信息披露要求,也要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2、处理好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需要通过一系列控制活动的实施,并同时配合大量内部控制文档的记录,并且不断发现、总结和改进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只有通过大量、持续、长期的控制活动的实施,积累控制活动的数量和时间,才能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

3、明确内控组织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关系。内部控制是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做好内部控制是各级经营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经营管理部门要成为内控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从源头分析和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概率,研究化解各项风险的控制措施。内控办、审计部门是财产保险公司内控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有选择地对内控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进而提出一系列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二)完善公司的内控环境。控制环境的要素很多,包括价值观、组织结构、控制目标、员工能力、激励与诱导机制、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这些要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改变或形成的。要改善内部控制环境,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真正建立起体系完善、管理科学、权责清楚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立;二是重视公司组织机构建设,这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改善控制环境的重点;三是要有明确的内部控制主体和控制目标;四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控制方法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应该科学进行风险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理,把风险等级较高的方面作为内控的重点,从而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束语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它包含了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管理措施,只要公司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且保证这种内部控制机制必须是健康和完善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只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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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市场上大部分现代化的财产保险公司已经逐步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但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财产保险公司在预算编制环节存在问题。其一,企业的预算目标与战略规划匹配程度不高,即财产保险公司将预算管理责任落实在了财务部门中,而财务部门受自身的专业局限,在战略目标分解与预算管理目标联系等方面,无法立足于战略目标来编制预算。盲目追求短期效益目标,缺乏中长期财务资源配置规划,难以合理预计中长期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早谋划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施过程较为复杂的关键举措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路径,忽略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造成预算编制与实际背离的主要原因;其二,思想观念不统一,上下博弈问题突出,缺乏自我管理,下级机构为编而编、不为管而管,仅编制保费、利润主要指标,对于利润表内部预算构成存在难以合理预测,比如销售费用管理,管得了过程,管不了结果,制度工具不完善,流程、内容没有固化,预算管理效率不高;其三,在预算指标设计方面,企业较为重视预算指标的经济性和定量化,没有考虑到非财务指标及定性指标的设置,继而影响了预算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性。第四,全面预算要求各部门各层级均参加预算编制,但实际上预算编制主要还是财务部门工作,没能够在公司内部实现跨界与融合,强强联合,用新的理念和思路去做好传统的成本管理,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共赢共生。其次,财产保险公司在预算执行环节存在问题。第一,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纠偏引导,未能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查找制约发展、影响盈利的短板,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缺失基于预算执行偏差归因分析的结果,针对短板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和短期经营目标,相应调整财务资源配置。第二,预算执行过程监管松弛是影响财产保险公司预算执行成效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编制方案缺乏灵活性,对外部市场环境适应程度较低,无法阶段性地反映市场动态及需求;同时,保险业务量的大规模增长,预算管理缺乏弹性控制。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业务赔付等环节,尚末建立对差异化的财务数据统筹管理,各项数据的关联性和协调性不强,影响了预算分析工作的准确性,进而也造成了预算执行的准确性。最后,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绩效考核环节存在问题。预算绩效考核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最终环节,它不仅能够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工作提供经验数据支持,还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财产保险公司预算绩效考核与财产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结合不足,应在保证薪酬分配对内公平与对外竞争的基础上,让薪酬资源作为公司目标任务的分解的有效工具,实现压力的层层传递与责任的层层落实。

二、全面预算管理在财产保险公司中的应用策略

(一)规范企业的预算管理编制模式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是一项多层级、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它全面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关键环节。企业要想保证预算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就要建立集权性较高的预算管理机制,即制定统一的预算编制流程。在这一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应由企业总部制定全年预算计划,分解到下级分子机构当中,提供预算框架和编制方向;各分子机构基于整体预算目标下编制符合企业总部财务政策和经营目标要求的预算方案,经过公司总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调整和决策以后,形成最终的预算方案,落实下达到各分子机构中开始执行。这种管理模式更能够体现预算管理的刚性控制,也有利于企业总部实时掌握分子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其次,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主要体现在“费差”和“利差”这两方面,还包括其他外部投资收益,因而,在预算编制之前要明确编制主要内容,即财务预算、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将不同的预算编制任务落实到费用责任中心、利润责任中心和管理责任中心,以保证预算编制内容的准确性。最后,不断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针对财产保险公司费用项目繁琐、细化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参考作业成本法或联合基数法来编制费用预算,避免编制差异化或预算方案松弛等问题,也能够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针对性。此外,充分利用SWOT分析法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外部环境以及内部资源进行全面分析,在战略目标的导向下分解细化预算指标,提升预算管理的全面性。

(二)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预算审批机制,即企业内一切费用的申请、支出、审批、下拨等环节都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批流程;同时,各预算单位还应当定期编制阶段性的预算分析报告,及时反馈预算计划执行进度和费用支出进度是否保持一致,在接受上级部门监督的情况下,不断调整和规范自身的工作流程,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控制;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借助信息技术的采集和分析功能,通过建立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对预算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和分析反馈,重点把握企业资金存量、保费收入以及佣金支出等关键内容,自动生成预算分析报告,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持下反馈到企业各层级的预算管理委员会监督系统当中,有效支持企业的投资计划及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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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改革活动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展了,发展到现在,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工作中就是一个重大举措,我国城镇居民过去使用的医疗保险中,一般是由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支付再加上政府的资金补助作为资金来源,但是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现代社会,经办医保基金的机构已经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其中商业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多方面优势的经办机构,其精算技术领先、还具有专业的保险人员、优质的服务性网络以及对于风险的现代管理模式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胜出其他基金经办机构的原因。因此现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组织不再单一,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和运营,以此减少运行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的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和其将我国的新型农村作为合作对象进行办理的的医疗保险的方法相似,可以将征缴、管理以及检查三项工作分离进行,征缴医疗保险的基金的工作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进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由作为经办组织机构的保险公司来进行,最后一方面的规范、指导以及监督医疗机构的工作由我国的卫生部门来负责。通过这种分别管理的工作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能够有效地顺利进行。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管理医疗保险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首先是管理基金型,这种方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是十分有利的,这正体现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的优势,政府将运作以及管理医疗保险的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管理工作之后,可以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之所以说这种方法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由于,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政府承担所有的未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则非常安全,但是同样地,商业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产生懈怠心理,使保险管理工作出现漏洞。另外一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是签订保险合同,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是符合市场运作的基本方式的,政府将社会补贴以及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为参保的费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主要通过签订商业性的合同来进行,这种方法的特点与第一种方法不同,因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变为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效地促使商业保险公司重视起对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但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还不具备承担全部风险的能力,其能够运用的数据还没达到准确预测不同的疾病发生的概率,使得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难以进行得很顺利。第三种混合型。这是一种风险共担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综合。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保险合同型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基金运营的盈利和风险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具体而言,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一个有限的盈亏区间,保险公司在该区间内盈亏自负。超出该盈亏区间,风险由政府承担,盈利结转人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基金。这种模式可以调动保险公司和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营。缺点是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现在缺乏医疗保险有关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另外,如何平衡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应承担的风险比例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

2医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

毋庸讳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成为现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不少文献指出医院行为是问题的关键。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负担重,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也成为现在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起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量是有限的,如何尽可能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非常关键。高效率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基金经办管理方的高效运营,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医院的收费标准。医疗保费的支付主要有后付制、预付制和混合制三种。后付制较为常见,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付费第三方事后根据患者的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同医院结算。预付制是无论医疗的实际费用是多少,保险公司给医院的支付是固定的。混合制实际上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我国保费的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而国外很多国家则是采用第二种方式。后付制的优点是对于患者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不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有开大处方的激励。预付制的优点是完全锁定了风险,但是医院可能会因此挑病人或是不肯用好药,这对患者的福利有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医疗体制中,公立医院是事实上的垄断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医院的垄断可能比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医疗体系资源配置的扭曲,还要严重。如果我们坚持方办医的思路,鼓励各种资金参与医院的建立,切实打破医疗体系的垄断,那么可以预期医疗费用的飞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旦医疗费用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即使是有限盘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也可以对城镇居民起到较高水平的保障作用。

3结论

为了使我国的城镇居民拥有更好的医疗保险服务,我国的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卫生组织应当针对我国社会的现状,改变合作模式,不仅要加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约束力度,还要不断地优化医院体系,解决医院体系对于城镇居民治疗疾病的不良影响,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相关的改革工作必须持续性进行。

作者:丁德鑫 单位:黑龙江省巨浪牧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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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全区保险市场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区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机构不断增多,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在促进我区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区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险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更新思想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渝水保驾护航。

二、规范业务办理。区级各保险公司(专指在我区设立单独纳税帐户的保险公司,下同)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办好城乡的各种保险事业,积极开拓服务领域,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单位和群众的信赖。今后,各乡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到区级保险公司办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到区级保险公司办理业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其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等税收必须统一缴交到区级税务部门,严禁转结区级业务所产生的税收。区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级保险公司税收的监督与检查,对业务收入与税收不成比例的保险公司要查明原由,严肃处理。今后,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险业务将逐步向纳税多的区级保险公司倾斜。

四、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把保险业发展作为加快现代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增强社会的保险诚信意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确保全区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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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制度是执行的标准和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保险公司财务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应该不断完善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风险的管控。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提升是一个连续的、动态化的过程。我国保险公司在经历了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后,已经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因此,面对逐渐趋于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其他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取长补短,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奠定基础。

作者:曹健 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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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把服务地方经济和保障民生事业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公司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二是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对于可赔可不赔的也要适当放宽标准尽可能的赔,对于实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要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三是要贯彻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和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惜赔、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二)理赔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要准确查找事故原因和界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根据出险原因并对照保险条款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判断时要实事求是和准确合理。二是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范围和投保金额,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三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照被保险人的实际资产与投保资产的比例情况、投保资产的清单和地址、免赔责任和免赔金额,最后确定实际赔偿的金额。

做好理赔工作的主要举措

理赔工作要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升素质和改进服务四个方面下大力气,花苦功夫。提高质量就是要全面提高赔案处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降低成本就是要通过控制超额赔付、规范理赔费用,有效降低理赔成本。提升素质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强化激励,不断提高理赔队伍技能和素质。改进服务就是要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时效性和便捷性,完善客户服务的体验。提高质量是关键,降低成本是方法,提升素质是基础,改进服务是目标。

(一)完善和执行服务标准

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并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保险公司执行标准。要提高监督检查的层次和频率,加大对违反服务标准的保险公司的惩戒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过全面执行服务标准和履行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达到提升理赔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理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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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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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委托模型;激励措施

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始终处于高层支配的地位,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被支配的对象,同时承担辅助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展开等职能。换句话来说,农业保险是遵循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发放展现的宏观调控,委任商业保险公司为,是让它来处理具体保险事务的。禁锢于现存的依存关系,为帮助身为“”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委托人”政府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经济学理论关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对研究问题进行拟合。

一、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型

1.模型假设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均视为理性经济人,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收政府的影响。遵照“委托人—”的关系模式。政府作为“委托人”关注在于农业保险业务带给政府的效用,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目标价值在于开展业务获取的公司效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程度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对卖力度呈现严格正相关,且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越卖力,业务规模越庞大的同时,政府收货的总效用越多。

2.模型建立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可令政府为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人。在此条件之下: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对卖力度,A为具有可行性的行为集合,a∈A;令η表示无农业灾害的可能性(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变与政府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均毫无关系,并令η只能在Q内变化,且在Q上η的分布符合g(h);令函数c(a)表示人业务开展的成本消耗,且随着a的增加而增加,随着a的减少而减少;令π(a,h)函数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设可得它是a的递增凹函数,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委托人任用人的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尽可能多地获取期望效用,但这并不为委托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将遭受到人参与以及激励方面的限制,参照假设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分析。以上四式共同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拟合构造而成的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来构建激励建议的根基。

二、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建议

根据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运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励意义的调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综上所述,可设计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建议如下:

1.高层监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津贴援助经过模型框架的分析,减少c(a)是改善的有效举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业务规模的大小。为了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展开规模与政府收获的总效用,只有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津贴援助。至于援助津贴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向任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直接给予津贴,没有此方面的参考经验。故可参考在经济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发达国家比如德国、英国的做法。同时,为适应实际,援助津贴的多少也应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大小灵活变化,为展开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相对较多的资助。

2.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应缴税款为了进一步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并且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诸多税款。为减少c(a),同时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可在收缴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时,特许其预留部分保险费收入作为激励基金,仅需缴纳剩余收入对应的营业税款即可。

3.规范建设农业保险相关标准及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对于农业保险行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充分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c(a)的投入消耗,为企业注入活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国民生活情况、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特点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商业保险公司津贴援助细则等等,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事业的热情,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润产出。同时,在保险数据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行业的信息收集标准,努力提升农业保险行业的规范程度,并主动采取措施,力求扫清行业发展的一切阻碍,保障行业始终健康、蓬勃、发展。

三、总结

为顺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农业保险模式坚持贯彻“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指导方针。然而,虽然政府为了业务的展开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以及政策援助,过度依靠政府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势。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上有着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大量实践经验。因此,充分激励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积极促进他们努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赵红.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36:13116-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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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在业内并不新颖,但其“入主”香港地区头号私人连锁医疗机构“康健医疗”的举动,却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中国人寿称,发展从传统的健康保险扩延到健康管理、健康服务的“大健康”。此次入主康健医疗,是中国人寿推进大健康战略的重要举措,未来公司将继续积极探索参与大健康产业链的途径和方式,寻求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医疗产业投资及发展机会。

此前,在保险业已有公司投资健康管理机构的零星案例。如今,随着“保险保障+健康管理”的保险业务发展趋势的日渐清晰,各大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参与国内健康产业链的整合,一支由保险公司控股的健康管理公司队伍已具雏形。中国平安是业内较早看到这一领域潜力并行动的公司。早在2008年,中国平安就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投资北京慈铭健康体检连锁机构、投资成立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又于2013年9月,与凯雷投资集团、凯辉中法基金联合出资3亿元人民币,战略投资美年大健康有限公司,共同打造健康管理平台。平安集团总经理任汇川表示,平安将来想做两个最大的垂直门户,一个是财富管理,一个是健康管理。新年的“飞船”计划中,以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管家移动平台为核心的“健康云”,成为与资产管理的“资产云”并重的一项业务。市场有一种观点认为,平安健康险业务目前的选择是与互联网嫁接起来做健康管理。

此外,中再保险、新华保险、阳光人寿等纷纷涉足大健康领域,而“开医院”仅仅是险企布局医疗健康产业的第一步。放眼全球,保险公司拥有自己的康复中心等健康管理机构,在欧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已有成熟的经验。

“健康管理”大有可为

为什么保险公司如此看重“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又是什么意思呢?对于健康管理服务,保监会曾在2013年9月的相关通知中作过定义,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可以看到,包括PE/VC、民资、险资等资金正在涌入国内健康管理领域,保险机构无疑是最新的一个群体,也对健康管理寄予厚望。而资金为何愿意投身到“健康管理”呢?保险公司不同于简单的财务投资人,在整个健康产业链中,可以依托自身保险业务提业链上下游延伸服务,与成熟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建立对客户的保险保障配套的服务延伸。

此外,国家政策已对此给予明确支持。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到,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以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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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方法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研究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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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 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七条 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条 服务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覆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十条 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数构成。

(一)定性指标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创新指引三部分。其中,基本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各服务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创新指引是指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高客户服务体验,并值得其他公司学习、借鉴的创新做法。

(二)定量指标以保监会和各人身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特定口径和计算公式,对公司与客户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客户满意度指数是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委托独立第三方从客户角度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评价的体系。

第十一条 服务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最终结果由定性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和满意度评分构成,并分别列示。

(一)定性评价基础分为零,服务评价委员会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申报的服务创新项目加1至10分,并在最后总分中单独列示。

(二)定量评价模型采用百分制,根据定量评价模型分别由定量指标、单项定量指标、指数评分逐级计算汇总得到保险公司定量评价的总分。定量评价模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制定并披露。

(三)客户满意度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根据满意度指数模型计算得出满意度评分。

(四)服务评价委员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增设服务评价扣分项,并制定扣分规则。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共同推动和执行服务评价工作。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服务环节的提供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照服务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制度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遵循定性指标的基本原则,符合但不限于定性指标的基本要求,探索改进服务质量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完善相关的服务制度。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操作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评估相关操作流程及奖惩制度在落实定性指标中的有效性,并采取抽样、实地检查等方式评估定性指标的落实效果。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在评价年度采用的服务创新举措(包括方法、技术、模式等)向服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服务举措的创新度和创新效果进行评估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体系的定量指标,对数据来源于公司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数据来源于保监会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特别说明外,评价区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评价结果提交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自行开发数据提取程序,实现来源于公司的指标数据全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操作影响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定量指标测评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并可在事后再现测评过程和结果,确保测评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四章 客户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建立面对终端客户的满意度测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体系(ICSI)包括人身保险行业整体客户满意度指数、各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指数、各地区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人身保险各业务环节客户满意度指数。

第二十四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模型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模型由企业形象、客户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客户满意度、客户关系管理和客户忠诚度等7个潜变量构成。每个潜变量由与之对应的观测变量决定。所有观测变量的基础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得。

第二十五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发展情况、社会关注的服务热点问题及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的连续性要求,建立和及时修订满意度指数模型,并拟定具体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指导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的科学采集、参与测评公司及行业的客户满意度指数的测算,每年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状况和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实行版本管理,每年度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方案修订和版本升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观测变量的选定,

调查问卷、抽样方案、有效样本数量的设计,第三方调查机构的遴选标准、调查过程及结果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每年采集一次,由具备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当年颁布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执行。调查数据采集过程中,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由服务评价委员会招标选定。服务评价委员会在选择第三方调查机构前制定遴选标准、建立招投标机制。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接受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测评数据质量的监管,并与接受委托的人身保险公司签署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由指数专家委员组织进行《人身保险行业年度客户满意度指数》课题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对各测评项目的测评结果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详细阐述。每年测评结束后,由指数专家委员会就客户满意指数的测评结果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负责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格式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提供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答卷数据、受访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调研原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地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资料,包括问卷、原始答卷数据和调研原始录音,将通过服务评价委员会专设的公示站点,向参与测评的保险公司公开,便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客户的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得查询非本公司客户的满意度测评原始资料。

第五章 评价组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专家担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建立消费者、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服务评价工作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机制,审议和推进下列工作:

(一)审议服务评价定性标准,更新和公布创新实践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审议定量评价指标、客户满意度评价的观测变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完善评价体系;

(三)审定年度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选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四)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年度服务评价工作;

(五)审核认定公司服务创新项目,分析公司服务质量,编制并管理行业服务评价结果;

(六)总结行业服务工作经验,制定行业服务改进倡议和指引,推广优秀实践,树立行业标准;

(七)其他人身保险服务评价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服务评价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人身保险公司保单和客户等数据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服务评价委员会、第三方调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服务评价以外用途,不得接触、复制、保存、传播或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在保监会指导下不断完善服务评价模型,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指标数据,计算行业标准值,确定各公司评价结果,并做好服务评价结果的管理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服务评价试点运行的前两个年度,所有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部。从第三个年度开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服务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结果,查找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服务评价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不高的公司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并对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服务评价测评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测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测评数据资料,不得干扰测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针对测评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并督促人身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升人身险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评价结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选择公司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评价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导致监管机构在检查中无法以再现方式验证公司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导致服务评价结果不真实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改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保险法》第172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评价委员会成员、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对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