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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6-0087-03
我国劳动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兼职、实习等现象,这些用工形式可能构成隐蔽劳动并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侵害。但是究竟何谓隐蔽劳动关系,其危害性何在?笔者在调查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青海省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促进劳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一、隐蔽劳动关系的概念
隐蔽雇佣关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际劳工组织2003年第九十一届国际劳动大会上发表的《雇佣关系的范围》报告中,指出:“所谓隐蔽雇佣关系,即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的目的。因此,这是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隐蔽雇佣关系亦可能涉及到掩盖雇主身份,即被指定为雇主的人实为中介,意在避免使真正的雇主被牵扯进雇佣关系中,首先可以避免承担对于工人的任何责任。”目前西方国家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没有做严格区分,一般统称为雇佣关系或劳资关系,因此国外通常用“隐蔽雇佣关系”一词来描述这一现象。对我国而言,笔者认为用隐蔽劳动关系更为恰当,原因有两点:第一,从国际劳工组织对“隐蔽雇佣关系”的概念界定及列举的特点来看,劳动单位是想掩盖用工事实,逃避劳动法的法定义务。第二,在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且保护的程度不一。故本文中隐蔽劳动关系的定义为: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置种种障碍混淆用工主体、掩盖用工事实,从而使劳动者获得更少的保护,以达到逃避劳动法法定义务的行为。
二、青海省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现状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和走访的方式进行。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2个问题,包括性别、学历、从事行业、合同签订情况,权利侵害情况,权利救济情况等,一般为认知性题目。此问卷共发出300份,回收问卷数285份,有效问卷数267份。根据对问卷的统计,对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的产生及特点进行数据分析。
(一)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产生分析
1.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成本太低,被隐蔽的劳动者除少数21.35%工资能达到每月3000元外,其余被隐蔽的劳动者月工资一般在1500元以下,加之劳动力市场本身供大于求的现象,使用人单位具备一定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2.从采取隐蔽手段看,采取承揽关系的占23.23%;采取实习合同(学徒工)占12.1%;采取劳务派遣的占44.86%;采取劳务关系的占19.81%。劳务派遣为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主要手段,主要因为劳务派遣行业经营混乱,许多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中介、劳务服务等业务,有的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业,兼营劳务派遣,这在客观上创造了隐蔽劳动关系滋生的土壤。
3.被隐蔽的劳动者78.9%是专科以下学历,主要因为他们不具备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在劳动者竞争中不具备优势。但是也有一些是本科毕业生,他们就业观偏重于相对稳定、社会地位较高的单位,这样博弈的结果是当代大学生虽然临时就业于一般单位,但是他们随时打算跳槽到比较好的单位。正是这种心态,导致了大量大学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合同进行工作。
(二)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特点分析
1.人员特点:在有效问卷267份中,有102人曾被或者正被隐蔽劳动关系,从性别看女性居多,占67.45%;从年龄看,大多集中在16-25岁和36-50岁这两个年龄段;从学历看,专科以下居多,占78.9%;从服务业具体行业看,促销服务占46.7%,餐饮服务占23.9%,其余服务行业比例均比较小,尤其在科教文卫业几乎为零。从职位层级看,普通员工占86.4%,经理以上职位的没有;从技术含量看,技术含量较低的占89.9%。
从以上的人员特点可知,隐蔽劳动关系大多存在于人员学历较低的人群、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和行业,职位层级较低,对企业来讲,走或留影响不大,可替代性较强。
2.从权利救济看,一直不知道是违法行为的占42.2%,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出现权利受损时,才知道是违法行为的占24.6%,知道是违法行为,忍气吞声,即使权利受损,也不想维护权利的占14.2%;知道是违法行为,一开始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为零;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当用工出现矛盾或者是辞职要离开时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占19%。被隐蔽劳动者为了工作的稳定,一般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在辞职或权利受侵时才去维护自己权益,此时公权力的监督检查对维护被隐蔽劳动者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3.在被隐蔽劳动者中,单位没有给其买社会保险的占93.6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知道的占36.78%,不知道的占多数;被隐蔽者中,因工作受伤后,未享受工伤待遇的占86.46%;对企业忠诚度看,86.5%的被隐蔽者对企业忠诚度比较低,做好随时跳槽的准备。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侵害了众多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法中的合法权益,因为不知企业是违法行为,所以没有及时维护相关权益,导致不利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劳动者对企业忠诚度不高,工作积极性也就不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4.被隐蔽劳动者希望提供的帮助中,希望提供就业法律指导的占10.4%;希望劳动监察部门暗访的占23.3%;希望设立专职的劳动监督警察,以便随时处理的占30.34%;希望通过立法规制的占34.5%;希望加大企业违法惩罚力度43.46%。被隐蔽劳动者一般生活在社会底层,法律知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他们特别希望能够获得就业法律指导,希望设立劳动监督警察,对企业加大执法力度,让其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三、青海省某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用工主体身份的确定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里,用工单位的身份通常很容易确定,那些与工人直接订约的人通常被认定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隐蔽劳动关系中,情况会变得异常复杂,由于观念和证据方面的问题,劳动者很难知道谁是自己的用工主体。与传统劳动关系比较,隐蔽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单位责任问题绝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如何对用工主体及其它可能出现的各方身份进行确认、如何对劳动者的权利及保障此权利得以实现的人进行确认,如何保证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与法律所赋予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的权利,都是不易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就业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就业服务本是一类服务就业的组织,它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而当前就业服务虽适用的法律不多,但劳动者就业服务的供给、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由于基础性工作薄弱,不能准确掌握一段时间的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大部分政府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既提供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服务又履行服务监管职能,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导致监管不严。如上述分析看,被隐蔽劳动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在这种情况下,就业服务又存在诸多问题,更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三)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的立法背景下,除非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否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私法自治关系,公权力并不介入,这无形中为隐蔽劳动关系提供了活跃的空间。
四、青海省西宁市服务业隐蔽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立法确定隐蔽劳动关系的存在
我国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确定一种劳动关系的存在往往强调要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这种仅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与民事合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是远远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混淆劳动关系与民事和商业关系,特别是如何尽可能地防止劳动关系被当做一种民事和商业关系而被用工主体采用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
在我国有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隐蔽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观可能基于故意或疏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无效的劳动同,而隐蔽劳动关系主观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其他合同来掩盖劳动关系,二者相同之处是必须构成实际用工事实,故隐蔽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用工单位主观故意;第二、构成实际用工;第三、表面上签订其它合同掩盖真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隐蔽劳动关系的存在,刺破表面合同的面纱,强调“事实第一原则”,为规制隐蔽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支撑。
(二)明确隐蔽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第一,隐蔽劳动本质的认定就像公司法上“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需要看到其实质上的用工关系。以实质用工关系为基本判断要素。隐蔽劳动关系中存在复杂的合同关系,涉及多元主体,法官判断劳动关系时,需要把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实际用工关系,具体方法是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岗位性质、报酬水平等,并将这些因素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进行比较,如果相同或者接近,可以认为双方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隐蔽劳动关系应被刺破。
第二,先前的合同关系一般表现为其他合同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合同、兼职合同或者其他劳务合同,可以认为这些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或认为这些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可撤销要件,并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监察
加强劳动执法是压缩隐蔽劳动关系生存空间的一个重要手段,鉴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隐蔽劳动的主要形式,因此劳动执法应将劳务派遣作为隐蔽劳动关系查处的入口。劳动执法机关可以对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实施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对利用劳务派遣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增加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
(四)建立有效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一方面,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不照章办事的企业及时地加以整顿;另一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在解决日益增加的个别劳动纠纷时,可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和日本的“劳动审判制度”,力争在短期内快速结案,避免劳动者承受复杂、繁琐的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需要付出,但劳动同时也是一种获得,虽然从根本上说,劳动使人生价值得以实现,但如果一种劳动需要劳动者出卖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来获得更多的劳动收益,则这种劳动仍然是不道德的,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隐蔽劳动关系的审视和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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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对我院2018年3—12月进行妇科手术的890例患者开展调查,纳入标准:手术时间>1.5h;无手术、麻醉禁忌证。排除标准:近期体温曾>38.5℃;感染性发热;无法应用鼓膜、鼻咽测温;术中主动降温;存在体温调节异常。患者年龄21~72岁,平均(45.67±3.29)岁。体质量49~73kg,平均(56.28±4.37)kg。开腹手术178例,腹腔镜手术712例。术中接受输血者血液均经预热。其中有200例全麻期间发生低体温的患者作为低体温组;另选取200例在全麻期间未发生低体温的患者作为非低体温组。患者均明确本项研究内容,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研究经伦理委员审查通过。
1.2方法
保持手术室温度22~25℃,湿度40%~60%,鼓膜温度测量采用红外线耳温检测仪,全麻完成后,将鼻咽温探头正确置入,检测鼻咽温度。全麻期间持续体温监测,记录鼓膜、鼻咽温度。详细记录患者年龄、手术时间、术中输液、麻醉时间、术前主动保暖、手术清洁度等情况。
1.3观察指标
统计患者全身麻醉期间出现低体温的比例,就发生低体温的原因展开单因素、多因素分析。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妇科手术全身麻醉期间发生低体温影响因素采用多因素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妇科手术全身麻醉期间低体温发生情况
890例妇科手术患者中发生低体温200例,发生率22.47%。
2.2妇科手术全身麻醉期间发生低体温的单因素分析
通过对比发现,两组年龄、手术时间、麻醉时间、手术清洁度、术前主动保暖情况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妇科手术全身麻醉期间发生低体温变量赋值表.
2.4妇科手术全身麻醉期间发生低体温的多因素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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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102-02
[本刊网址] http://hbxb.net
一、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水污染严重。贵德县最出名的生态旅游地是黄河,在旅游过程旅客们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参与一些水上旅游的项目,比如是漂流、乘船、划船等,这些水上活动项目不经意间就对黄河水造成了极大地污染;大部分游客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环保意识,会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随意的往黄河水里丢一些垃圾、废弃物等;当地政府盲目地开发生态旅游,兴建大量的水上工程,还有当地的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把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含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废水、废渣肆意的排人到黄河水当中。其次是土地污染。贵德县当地的一些企业肆意的把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排到企业外的领域,而不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集中处理,导致贵德县土壤内所含的营养成分越来越少,使土地的土壤呈酸性,出现了大量的盐碱地。第三是大气污染。现在贵德县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因为一个地方的旅游是离不开交通工具的,虽然贵德县比以前繁华了许多,但是交通工具大多数是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大量排出的尾气在空中四处弥漫,不但污染了贵德县的空气,而且对人体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大气污染也进一步破坏了贵德县的文物古迹。最后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贵德县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在开发当地生态旅游的过程当中缺乏调查研究,只知道追求经济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规划、评估和科学论证,导致贵德县的生态遭到严重的破坏使贵德县原有的和谐生态环境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二、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中存在的环保法律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贵德县在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如果贵德县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的破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所以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分子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会越来越猖獗。而且我国在生态旅游法方面,不仅没有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基本法,而且一些相关规定中提到生态旅游的相关内容少之又少。最重要的是针对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旅游污染,诸如景点、景区超标排污问题,旅游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等,也没有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制。这对于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开展是个巨大的隐患。
(二)管理机构重叠,管理体制混乱。旅游区对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大多是以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为主要形式进行的。在一个生态旅游区的范围内,往往存在着很多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如水利、林业、文物、国土等不同部门,这些不同的部门往往有着自己不同的管理重点和管理权限,这就导致了贵德县生态旅游区内部管理职权比较的分散,无法实现系统的、全面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管理重叠的机构设置,使得本应统一性很高的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变得支离破碎。
(三)不注重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权途径单一。轻诉讼、重行政。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手段就是一些命令控制性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应用明显不够,难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司法机关并没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也没有较高的地位、公正度和权威。
三、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环保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立法:生态环境立法是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为此,应当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取代已经实施20余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其他环境保护专业性立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并且这部法律应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各旅游重点地区和当前问题突出的地区,尤其是我省贵德县,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办法,在条件好的地方先行突破,而后自下而上,逐步规范。在无生态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贵德县要根据生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工作,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篇4
本次调研活动包括到寿光市乡镇(洛城街办)走访调查,对蔬菜高科技示范园负责人、相关管理部门、农户进行了深度访谈。
(一)以下为数据分析结果
基本情况调查:
绝大多数农户对新农村建认比较了解,对新农村建设充满信心,但是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不是很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分析,能加大农户对生态农业旅游产业的了解。
(二)新农村建设与生态农业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前和发展后,农村的各方面也有很多的变化,大多数农民认为:
新农村建设后与生态农业旅游产业发展之后,农村的生产发展总体情况是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生产力发展方向是农村生产规模扩大,更加生态化,技术化。但是旅游业发展相对滞后,希望有关部门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大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产业。
三、寿光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农业旅游是现代旅游产品中一项颇具开发潜力的产品。目前,在传统观光旅游降温的情况下,人们纷纷选择生态农业旅游作为产品开发的新热点。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区对于生态农业旅游资源的开发一哄而上,竟相模仿,又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规划,使得开发带来的负效应甚至超过了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存在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缺乏鲜明特色,知识性、趣味性、参与性不强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需求急剧增长,这为生态农业游客提供了广阔的客源市场。生态农业旅游优良的生态环境、独特的风格、低廉的价格对游客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是,经营者竞争意识淡薄,忽视对生态农业旅游产品内涵的挖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多数产品以观光层次为主,游客选择范围小;在内容与形式上重复开发和模仿建设倾向明显,缺少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2.行业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生态农业旅游通常各自为阵,经营者缺乏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协调发展观念,而旅游行业管理机构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管理体制。
3.农民素质的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只能依靠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而农民是科技文化知识拥有量最少的群体。调查显示,在转移劳动力中,男性高于女性,文化素质较高者居多,而留下来的农业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将会出现文化素质下降,女性比重上升的现象,这势必会成为影响寿光生态农业加速发展的重要障碍。
4.龙头企业小规模的多,大规模少。目前来看,全市批发市场、金玉米公司、海惠集团、金正食品公司等几家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外,总体上规模偏小,水平偏低,带动优势不明显,与建设新农村新形势的需要还有差距。还有一些企业缺乏自主创新,依赖性强,存在盲目跟风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经营风险比较大。
四、提出对策
第一:制定合理的生态农业旅游景点,增加产品类型多样化,发挥特色优势,增加知识性、趣味性,增加游客选择范围,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农业旅游,要根据当地的旅游实际,规划农业旅游,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客流量和旅游方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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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具
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调查问卷为自制,同时与现行的护理法律及法规相结合,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5《)护士条例》;(6《)护理工作管理规范》等,其中预试验的结果显示为问卷中Cronbach’S的系数是0.752。
1.3问卷及计算方式
调查问卷共拟分为3部分,均为选择题样式;第一部分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第二部分为6部相关的法律知识,每部法律知识为5道多想选择题(可选项5个),共30到选择题,每题总分为5分,共150分。每部法律调查内容总分为25分,得分在15分以下。表示对该项内容掌握不好;得分为15~18.75分,表示熟悉并了解该内容;得分为18.75~22.5分,表示基本掌握该内容,并能部分运用与工作中;得分为22.5~25分,表示能熟练掌握该内容,并能很好地运用与工作中;第三部分为护理安全教育,也为5道多项选择题,考评原则与法律知识部分的相同。在回收问卷后予以统计处理。
1.4方法
在本文研究中,均采取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当场填写后收回。视为调查有效。
1.5一般情况调查
包括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
1.5.1针对与护理相关的6部法律法规现况进行调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士执业考试、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行为的掌握程度;护士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该条例立法的目的,从事护理工作的条件,护士权利,义务的知晓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的详细规定的掌握理解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法律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的知晓程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规范中护理文书书写内容及要求的掌握程度和应用情况。
1.5.2护理安全教育调查
该调查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不良事件的理解与上报、医院感染与职业暴露等的掌握运用情况。最后通过统计各项的分值来显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寻找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文题,然后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培训,消除安全隐患。
1.6统计学方法
针对调查有效的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以SPSS19.0统计软件予统计学处理正态。正态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由于不同的资力,年限,层级的护士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得分也各有不同。护理人员得分15分以下比例为4.23%,15~18.75分比例为23.47%,18.75~22.5分比例为68.08%,22.5~25分比例为4.23%。各院护理人员回答正确率较高,但某些方面回答准确率较低,需要加强学习,各院护理人员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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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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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主要存在两种情况。(1)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承担付款义务。(2)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退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辟其咎,以至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二、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
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
(二)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
根据《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
(三)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特殊性,对供暖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供暖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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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
1.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仍处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时期,但是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安定因素、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存在,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高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各种不安定因素必然会反映到高校来。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教育大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2.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的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因此,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3.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需要
素质教育从本质来说,就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素质的其他方面,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时时处处规制公民的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法制教育能帮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提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大学生虽然能快速接受新事物,但容易感情用事,法制教育可以培养他们具有健康的思维方式,在遇事处事时能经常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逐步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几点措施
1.讲求《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真正发挥法制课堂作用
大学生的主要生活是上课、学习,从而获取知识。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把那些枯燥的条文变为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将法制教育渗透在富有吸引力的内容和环节之中,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使学生在学法、知法过程中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以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教育形式
通过实践能够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制意识。单一的说教,对学生的教育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为此,学校要通过实践这门课堂之外的教育形式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同时把体验式的教育渗透在课外活动中,让学生切身体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譬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展法律知识咨询;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在“三下乡”活动中组织法制教育小分队深入农村、社区、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诚信、守法教育等,从而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有渗透力和震撼力。
3.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通过广泛有效的对学生开展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心理调查问卷等项工作,鼓励大学生建立大学生风范,使大学生勇于面对现实,帮助其建立健康的心理品质。大学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的时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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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研究
《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现代性。首先,从其历史发展来看,与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民、刑法相比,经济法不论是产生的历史起点,还是产生的历史背景,都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基于国家干预失灵而产生的新兴现代法律部门。其次,从其内在价值看,经济法与现代国家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相辅相成。经济法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法律选择。因此教学不能脱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和国家经济管理的主观需要,纯粹讲授法律规范;而应立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重点讲授经济活动中,国家与市场互动的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经济法》课程具有典型的交叉性。作为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着,其产生和发展都必然与其他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经济法尤其如此。尽管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内涵理解还有诸多分歧,但“经济+法”的基本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
不论是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宏观调控国民整体经济运行,法律调整方法仅仅只是其中之一,还需要配合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部门调整方法综合调整国民经济。因此教学中除着重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外,还应借鉴行政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辅助学习。毕竟现实世界和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在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分析问题。《经济法》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在麦克思研究院连续7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08-2015)中,法学专业连续入选“就业红牌专业”,因此“单凭法律学位就业越来越不易”,必须加强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经济法律本身就源于社会经济实践发展,课程教学大纲也明确规定要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经济法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教材,要关注社会经济现象,如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专车”合法化,凸显了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干预,但学界普遍质疑在未获得专车特许经营权监管的前提下,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济法》课程要贴近社会生活,实现书本知识与现实实践结合,从而体现出法律的生命力,这也是《经济法》实践教学的最高目标。
二、信息技术运用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分析
在《经济法》课程的信息化教学实验、实践中,我们发现利用信息技术辅助课堂教学,在打破教学资源垄断、实现师生平等对话;拓展教学空间、丰富学生表达方式等方面都优于传统讲授型教学模式,其中所运用的信息技术手段包括:
(一)网络课程
马红亮老师曾将网络课程定义为“在Internet上表现的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的内容和目标体系,以及教与学的总体规划及其进程”。在搭建《经济法》网络课程平台过程中,课程模块基本是按照教学目标体系来选择的,包括课程首页、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资源、法律法规库、实践教学、教学成果,教学资料及互动栏目。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教学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作为公用资源平台,打破了传统课程教学中资源难以及时更新且分散的弊端,把课程知识、课程资源、案例库等聚合在一起,融教、学、管理、互动于一体,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其次,作为课堂教学的拓展,每个模块都有各自的功能,既可以帮助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教学内容,又可以借助各模板进行进阶学习。比如学生可以在“教学资源”、“教学资料”模块依据教学大纲完成课程自学,并在“试题库”中进行学习效果的自查;或在“论坛”中发起讨论、或组织合作完成某一课题的分析;最后,作为网络课程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教师根据学生对网络课程学习的信息反馈,不断更新或改进网络平台的建设,如实时引入当下与本课程密切关联经济法律事件,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并点评,这样有助于学生学习贴近生活。
(二)微信
微信在当代大学生中已经非常普及,课堂“低头族”的出现就是典型表现。基于此,《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我们申请了企微号,建立了课堂教学的微信群。与QQ类似的是,它们都能实现“教”与“学”的时间空间分离,但微信的功能更强大,时效也更优于QQ,且更易为学生所掌握和使用。通过微信群的辅助教学,首先我们实现了课堂信息的第一时间发送、接收,加快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速度;其次,引入第三方APP运用软体,将课程管理电子化。比如课堂考勤,以往教师都必须逐一点名或抽查,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现在运用“打卡”APP,通过手机定位,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成考勤,同时通过公布“打卡”记录,学生会主动修正到课情况,经过一个学期的实验,目前《经济法》课程到课率达到97%以上;最后,微信群的加入,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特别是生生之间的互动明显改善。在分组完成“高通案”任务中,借助微信平台,各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大,小组讨论热情高涨,教学效果也很好。
(三)“微”视频
鉴于“微”视频制作技术的复杂性,《经济法》课程仍以讲授型微课制作为主。首先根据教学大纲,按“知识点”进行细分章、节的教学内容;然后依据教学设计,以“知识点”为中心继续细分“核心知识点”;最后以“核心知识点”为基础,进行“微”视频的制作。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不当竞争行为”,我们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课堂教学中分解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表现”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责任”4个“核心知识点”,分别从理论和实务表现进行课堂讲解。如果是传统课堂教学,囿于课时限制,难以面面俱到,通常会将一部分教学内容以课后延展作业或网络自学的形式完成;但在“微”视频辅助的情形下,学生提前通过观看视频完成了基本知识的学习,在课堂教学时间教师就可以“提问讨论小结”的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这样不仅教学内容更加完整、教学节奏更加紧凑,而且教学效果也更好。
(四)信息化教学的反馈及存在的问题
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我们向学生进行了教学调查,包括(1)课堂教学中使用的这些信息技术,你是否觉得有助于《经济法》的学习;(2)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哪一个你最喜欢,哪一个最不喜欢,为什么?(3)你是否愿意在课程中学到更多技术方面的知识?调查主要以问卷和访谈形式展开,150名学生中有112位填写了调查问卷,23位接受了访谈,其中近一成半的同学对课程教学中采用过多信息技术表示了反感,他们认为一是不适应这种信息化教学方式,二是眼花缭乱的技术分散了教师对课堂教学的重视;但另外八成左右学生的反应都是积极和正面的,认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便于教学中的资讯的及时更新、师生互动更加便利,同时也使他们学习了一些新的技术,67名同学表示很愿意在课程中学习到更多的技术,因为对未来的工作有帮助;此外,40名同学认为在“微视频”的帮助下,学习变得有趣且轻松了;34名同学更愿意借助“网络课程”平台中加强自己的自学,但提出课程资源建设的完善程度高低是帮助他们有效自学的关键;61名同学表示微信是他们最喜欢的信息教学手段,因为让他们与教师之间“零距离”。但在调查反馈中,学生们也提出了一些、我们在信息化教学实践过程中同样感觉到的问题:
1.重“演示”轻“交流”: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课程都是以网页形式呈现,这是网络教育开发的趋势,其包括文本、PPT、授课录像(或“微”视频),但弊端在于:这种教学内容的呈现都是线性的,缺乏教学情境。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生“注意力的保持不仅与材料的性质有关,还与材料的变化有关”,单一的表现形式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因为缺乏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相当一部分受访学生提出,与传统黑板教学相比,“人机”教学形式制约了他们的想象力,且不利于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同时,缺乏生气的图片和画面也让学生感受不到情感交流。
2.重“技术”轻“教学”:我们在构建《经济法》信息化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出于对新技术的盲目“追星”,热衷于学习各种教学软体,并用图片、音频、视频、Flash等各种技术化手段充斥自己的课堂教学,用海量信息轰炸学生大脑,学生虽然学得更多了,但因信息太多缺乏深度思考,学习效果是不扎实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教师在教学中盲目为应用技术而用技术,忽略了课程教学。信息技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还是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感受为依归,同时还要注意信息技术使用的深度问题。比如“微信”,我们目前还停留在考勤、答疑等初级技术应用,尚未发展到网络环境下利用“微信”开展师生协商学习的教学应用研究中去。
3.重“知识”轻“能力”:自从“法学资源不再具有身份的标签和国界的限制”,知识型教学目标成为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最大“赢家”,因为不论是各国法律、法规、著名判例,还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资源库中都可以随时进行更新。在《经济法》网络教学中,我们也一度以学生浏览课程资源的时长和次数作为评判学生平时成绩的标准之一。但调查中发现教学空间的延展并没有拉近学生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因仅仅进行知识传授无法适应变化的法治现实,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也没有太大帮助。比如在《经济法》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法院判例辅助学生学习、理解相关经济法理论问题,甚至将其中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判决书提炼、制作成“微”视频,希望能拉近书本与现实的距离。这种文书分析、研讨被证明是训练学生职业思维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以此囊括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全部,会使学生对书本过度依赖、减少进行实案操作的机会和兴趣。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调研中反映,希望能走出课堂,多进行庭审观摩或者参加模拟庭审活动,以提高法律实战的能力。
三、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
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教师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是客观必然。基于此,要有效应用信息技术,需要在以下方面做改进:
(一)构建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新思路
以往我们总是从技术层面理解“整合”的含义,认为只要将信息技术资源与教学资源进行结合即可,这一错误认识阻碍了课程与技术整体迈进的步伐。所谓“整合”,应是使“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资源以及课程实施等融合为一体”,其实质是要求教师要从教育层面开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因为工作重点要从简单备课转移到创新教学设计上来。从目前《经济法》课程建设及实践来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都还不成熟,同时由于法学课程技能性要求比较高,也给创新教学思路带来很多困难。比如,信息化环境中的学生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不是简单记忆和复述教材内容,而应以独立的问题或活动项目形式实现锻炼学生的探究及思辨性能力的目标,这就对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成功的信息化教学设计,需要对课程现有资源和教学目标进行分析,掌握学生所处环境及学习偏爱,选择合适的信息技术手段,制定出符合教与学的教学环节,从而达到优化学时、合理配置学习资源、激发学生探究性能力培养的目的。
(二)实现“教”与“学”双向改革
《经济法》也曾经做过多次教学改革尝试,或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如“主题研讨”、“案例研讨”等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或在“学习模式”上采取“自主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角,教师担当引导性角色,等等,但成效有限。王策三先生曾指出,“没有没有教的学,也没有没有学的教”,教学改革从来都是呈现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表现。如果在教学活动中,只是一方主体努力,另一方仍然是被动接受乃至服从,那么从交互性来看,这样的尝试难免“顾此失彼”。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能有效提升《经济法》“教”、“学”。首先,对教师而言,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工具分析改进教学的方案,即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教学过程、量化学生在教学中的表现、完成作业情况、发言讨论效果,用数据验证教学效果;其次,对学生而言,要帮助他们掌握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个性化学习”(这里的“个性化”学习主要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学习特点和未来职业规划,自我选择重点学习内容),即学生运用网络及各种技术软件实现师生间、生生间“无缝”信息交流和解决学习问题。一句话,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为《经济法》教学提供了多种适应不同学生的教学方案和学习路径。
(三)重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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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采缓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规范供热和用热的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城市供暖愈发凸显出其与时代的错位。首先调整供暖关系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当时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等等问题。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协调。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造成拖欠供暖费原因多种
一种是用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协议由其交纳供暖费用,单位效益欠佳导致供暖费累计拖欠;此外,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环现象;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职工离开原单位,但未及时变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脱环现象,造成供暖费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暖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暖期间以后,用暖人举证较为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 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 ,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四)供暖欠费纠纷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区法院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达1506件。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长,是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一类案件。从该类案件占该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长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见,供暖纠纷大量出现,已经成为今后的一种必然趋势。
(五)诉讼主体的特点
从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来看,原告多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供暖单位逐渐成为原告起诉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务对象为原告的案件却及其少见。
(六)被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从1961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冬季暖气收费的暂行规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续着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供暖方只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这样,以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随着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个人支付取暖费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劳动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发生变化,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这些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原因
(一)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 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诸不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供暖协议签订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协议签订的现状是,为个人采暖用户付费的单位并非出于自愿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2、 供暖协议履行的制约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拒不交纳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着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适应。3、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却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
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本来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职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咎其则,以致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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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三、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二)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一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政府政策规定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此外,虽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体确定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规章同时存在规定的情况下,这就使得供暖方在选择诉讼主体时有了多重选择,结果出现错误。从最近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渐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三)关于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1、供暖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供暖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但在许多供暖协议中,却没有出现供暖的价格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价格执行。但是随着物价指数、供暖方式的改变,一成不变的价格标准显然不能支持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营。当政府定价上调时,供暖方往往不及时通知采暖方价格变更,由此采暖方拒绝履行上调部分的差价。因此,笔者建议对供暖价格进行调整后,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并积极与采暖方就新价格的约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应变更。
2、供暖合同的终止
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供暖方认为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原采暖人所在单位就应当支付供暖费用;采暖人所在单位则认为,供暖对象并非本单位职工,故不应履行付费义务。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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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立法数量大幅度增长、立法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新旧法律文件之间、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件之间出现冲突和摩擦,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困难或缺乏可操作性,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可度与立法初衷相悖等,对立法的质量考察则一度成为人们视野中的盲区。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多,我国未来的立法工作主要面临的将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在节约立法资源的要求下优化立法,立法后评估是重要的探索途径。
立法后评估制度于上世纪末发端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很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都实行“日落条款”,即在法律中规定了法律实施的自动到期日条款,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启动法律实施效果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沿用该法律。立法后评估本质上是立法活动的延续,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的一个过程。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山东、甘肃、重庆、云南、福建、海南、吉林、太原、武汉、北京、上海和深圳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安徽、河北、杭州等省市政府对其颁布的政府规章都相继开展了或者正在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2006年,以《艾滋病防治条例》试点评估成为范例的国务院层面的行政立法后评估也开始启动: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作为第一个关于立法后评估的专门性部门规章,明确了今后应当每年开展后评估项目的计划任务,并已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从实践活动看来。各地、各部门展开了各种形式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但我国当前的立法后评估尚没有一个普遍认同、共同遵守的操作规则,评估主体各不相同,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各有侧重,评估方式、评估程序也各不相同。从理论研究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设计的研究不充分。尤其是缺少结合先进技术手段对立法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精确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方法,往往使得一些后评估实践活动流于形式,评估实效难以保障,“评估结果”未能充分反映对法规质量的理性认识,达不到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一般认为,法规后评估是一个软性环境评估,属于价值层面的要求,较难进行数据测量。本文结合立法后评估实践活动,探讨现代综合评价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应用,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据处理、以及根据立法后评估的特定内容讨论不同方法和模型在后评估中的可行性与适用性,尝试将定量研究引入立法后评估领域,以得出具有可比性的评估结果,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评估程序
很多学者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对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设计。从操作程序角度,立法后评估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过程,而是多要素、多环节所组成的行为系统(见图1)。首先是确定评价对象。立法后评估的评价对象的产生并非任意指定。在确定的背景环境下就哪项法律进行后评估研究是有选择性的,汪全胜口’从可评估性、有效性、必要性、可行性阐述了立法后评估对象选择的依据。确定评价对象后,需要明确评价目标,根据不同的评价目标,所拟定的评价标准会产生倾向性,直接影响整个评价过程。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数据及整理、构建评价模型是立法后评估的核心环节,借助于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工具。综合运用现代综合评价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立法进一步修缮、整合的依据,最终得出为法律清理提供决策依据的评估结果,实现立法质量的提高。
三、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项,为后评估提供科学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指标是指根据评价的对象和目的,能够确切地反映研究对象某一方面情况的特征依据,多个评价指标分别说明被评价对象的不同方面。评价指标体系是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有机整体。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后评估立足于法的实施阶段,以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以法的实施绩效为评价基础和中心。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从宏观上看,是具有一定的逻辑组成有层次的系统;从微观上看,每个可以测评的指标及其数值构成了立法质量要求上一个个清晰可辨的努力目标。
对立法后评估标准,卿泳认为应包括合目的性、合法性、技术性3类标准,王亚平认为应包括法理标准、价值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4类,汪全胜结合各国立法后评估的实践将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标准归纳为效率标准、效益标准、效能标准、公平标准、回应性标准。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但基本认同立法后评估从内容上包括评估法律本身的质量和评估法律的实施状况,因此后评估标准主要从这两方面内容构建指标体系。孙树曼较为系统地构建了包含3方面8标准19指标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在实际评估活动中,所选用的若干指标实际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采集到客观数据,这也是立法后评估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
笔者所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后评估”课题组,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尝试构建了由5项准则层,18项目标层,共53项指标组成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其中准则层包括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逐步优化的过程,一般是通过专家咨询得到最初方案,还需要进一步对体系里的各项指标进行优化,包括可测性检验、有效性检验、全面性检验、独立性检验的优化处理,以保证指标体系能最大程度上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特征。笔者所在课题组初步构建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只是一个理论模型,特别是针对具体评估对象,一般性指标需要特定化,并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基层单位了解指标获取的可行性与采信度,结合数理统计方法实现优化。
四、评价数据处理
(一)信息采集
评估需要数据支撑,基于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多渠道采集指标属性项的评价信息,包括立法机关关于法案起草、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律公布等立法信息。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守法等方面的信
息。信息的采集要注重信息来源的广度、深度、科学性和完整性。
1 统计数据。统计的方法是一种较为客观的方法,分为直接取得和分析计算两种方式。立法后评估中的某些指标属性项,特别是定量化的具体的属性,可以从有关方面统计数据中直接取得,为该属性赋值;有某些属性没有明确的已知值,可能需要通过对相关历史资料或者其他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间接计算取得。从统计数据中获取立法后评估信息的方式是最简便且最准确的。
2 专家咨询。对于评估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专业水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定性的、主观性的指标属性项,一般都难以由客观数据表示,这样的立法后评估信息采集则适合用专家咨询法取得。专家咨询要求评估主体广泛正确地遴选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题研究并作出评估结论。
3 调查法。立法后评估中的某些信息的取得没有现状或历史数据作参考,而是需要开展对应的专项调查与分析。问卷调查是一种广泛了解、听取和采纳群众意见的有效方式,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报刊杂志、随地等方式发放问卷。调查问卷的发放,既要面向整个社会,也要注意向利益相关群体的重点发放,要注意受调查群众的代表性,这样的信息的采集才会更有效,更具有参考价值。虽然问卷调查工作量较大,调查周期较长,但其可信度较高,能基本上真实反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实施的效果以及被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另外一种调查方法,座谈会方法目前在立法机关运用得相对较多,对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由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后评估工作执行人员就评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别召集各基层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典型社区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座谈会可以采用专题座谈、部门座谈、利益相关方座谈等多种形式。
4 预测法。在立法后评估实际过程中,获取充足的评价信息是较为困难的。一方面,很多立法、执法、司法相关资料和档案建设并不完备或存在缺失,且部分基础数据的取得可能存在失真现象;另一方面,某些法律制度或规定条款效应的显现可能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尚且无法取得部分后评估指标属性项的实际观察或记录值。这样的评价信息则是通过预测方法得到,具体的信息预测的方法有回归分析、趋势分析、平滑移动等。
(二)信息表示
1 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大多数的指标值,如生效时长、修订频率等,可以直接用具体数值表达,这样的指标值即根据统计数据的数值直接量化。这些直接量化的指标值获取渠道,一般有公开出版物、网络、媒体、文献资料等。
2.0、1逻辑值。一些定性描述指标,如权限是否合法、提案程序是否合法等。属于“是”或“非”的二值逻辑判断,不能直接用一个具体的数值加以表达。为统一计算,这样的指标值通过赋0、1逻辑值进行标准量化。
3 尺度分级。一些评价指标,如明确性、满意度等。是一个程度值的表征,这样的指标属性可以用一个线性的尺度来表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评价尺度划分为m个等级,则指标值评价结果可量化为{V1,V2,…,Vm}。经验表明,评价等级划分一般不宜过粗或过细,通常取m=3~7,且使用的尺度在整个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评判标准的含义则随评判等级的划分而相应得到确认。
4 综合计分。一些立法后评估评价指标,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赋值过程,其赋值过程本身需要综合考虑指标涉及影响因素的权重关系。需要区分影响因素的主次。这样的指标量化(Iij)是将权重(Pk)与数值(xij(k))合成综合计分Iij=∑pkxij(k)。
(三)数据规范化
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体系中,通常存在三种类型的指标,分别为:极大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大越好,如执法可操作性、满意度等;极小型指标,即指标取值越小越好,如立法成本、费用等;区间型指标,即指标值不宜过大亦不宜过小,而是落在某区间[p,q]内为最佳,越接近该区间越好,如违法处罚的可承受性等。在进行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前,必须首先将评价指标的类型一致化,否则无法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优劣。
其次,还需要将评价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且无量纲化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程度,在评价模型确定的情况下,应选择能尽量体现被评价对象之间差异的无量纲化方法。
五、建立评价模型
立法后评估旨在提供科学的立、改、存、废决策支持,基于此就需要有具有可比性的精确化度量尺度。上文关于构建量化分析指标体系的讨论是进行定量评价的基础,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解决个性问题,对于立法后评估而言,也就是设计能够表征该特定问题的评价标准,具体指标会针对不同的后评估对象和问题有侧重和调整。在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之上,还需要收集指标对应的数据并通过各种综合评价方法构建立法后评估的评价模型。与评价指标体系不同,本文关注的综合评价方法能够解决评价中的共性问题,即如何将“立法后评估”这种一般观念中以定性分析为主的软性环境评估实现评估结果的定量化,评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和应用是根本途径。
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很多,源于不同的理论和学科大致可划分为基于专家知识、基于系统工程、基于模糊数学、基于运筹学、基于灰色理论、基于数理统计、基于经济分析、基于智能计算等。综合评价广泛应用于自然、社会、经济等领域,一些传统的方法在评价工作中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一些新兴的学科方法如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人工神经网络等也都正逐步引入到综合评价的研究中,拓宽评价范围提升评价质量。立法后评估本身尚是一项新生事物,已有一些用现代方法和模型研究立法后评估综合评价问题的案例散见于文献中,但还需要归纳和总结,将成熟的现代综合评价引入到新生的立法后评估领域,以进一步科学化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践。
需要说明的是,各种方法和模型出发点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优、缺点各异,适用范围和对象也不相同,理论上不存在某种理想模型能够普适于所有问题。
(一)立法技术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与上位法及同位法相抵触,其制定主体、行使权限、运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形式上合法。在此基础之上,从狭义立法技术角度,包括立法结构技术、立法语言技术在内,考察法律规范的表达是否完整、概括和明确,立法语言的运用是否准确、严谨和简明等,这些通常需要借助于专家知识的判断,而且实践证明专家经验的嵌入能够促进问题的高效解决。对于立法技术的评价,专家知识起主导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采取面对面或者背对背的方式,都需要合理化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构成结构,以尽量弱化人为因素的干扰,利于评价结果的收敛。
(二)措施实效
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是否产生了实际效用是最受关注的评价方面,即规定的措施是否确实产生了社会实效,实施前与实施后或者实施对象与非实施对象之间是否有实
际影响。对于措施实效的评价,则需要更多通过定量的方式,单纯依靠主观判断难以反映客观实际,往往出现偏颇。随着统计学、数学的深入发展,国内外学术界以定量方式探讨法律效果的文献渐多,张晓斌将其归类为假设检验、干预分析和回归分析三种,并结合文献实例分别进行了阐述。
假设检验对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具体步骤:首先选定若干项能够针对该法律调整目标或对象情况的统计指标;其次搜集统计指标对应的具体数据,并根据对比需求进行样本分组;再次将样本原始数据按照既定的检验方法计算相应的统计检验量,并与该统计量在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进行比较;最后根据比较的结果对该项法律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价。此方法不需要过多的观测数据,但是由于难于从这些原始样本数据中剥离出法律实施效果以外的其他共同作用于同一结果的干扰因素,因而难以保证出现的变化或差异就一定缘于法律的作用。假设检验比较适宜于评价指标间彼此相关程度较大的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
干预分析是基于随机过程,借助同一系列历史数据中相邻观测值之间的依赖性描述特定法律法规或规定条款实施产生的影响。与假设检验不同,干预分析不涉及统计指标所反映现象的真实形成机理,因而在建立评价模型时可以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只需要大量充分反映某项法律的实际作用或执行效果的时间序列数据,可以较为精细地定量描述突发或某种变化带来的影响。
立法后评估在甄别规定的内容和措施是否产生实效的同时,还需要更多关注引起法律法规实施中出现偏差的原因和驱动力。这样的分析和诊断才更具研究价值,建立分析模型对相关因素分类并解释诱因与结果之间的定量关系。然而,复杂的自然现象与抽象的逻辑模型之间需要数学工具搭建沟通桥梁:主成分分析可以实现一个主成分因子提取的“降维”过程,根据评价对象的内在联系把多项评价指标合成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即主成分),从而得到合理的解释性变量。主成分分析将复杂的自然现象抽象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简化的数学模型,进而,回归分析通过观察数据确定存在于被解释变量(因变量)和解释变量(自变量)之间的定量表达式。回归分析是目前定量分析法律实际执行效果的主流方法。
(三)法律绩效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执行,都会消耗各种资源。在这些资源中,既有货币性的,也有非货币性的,诸如人力、物力、时间、名誉、权力、地位等,而且这些不仅包括直接的实际耗费,还应包含间接的资源消耗。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需要通过立法的绩效评价以确认每项法律法规在经济上是否切实可行或立法成本对应于特定目标的有效性程度,并由此决定投入各项法律法规资源的优先顺序和各项具体比例,从而寻求最佳的立法效果。
从经济学成本与效益角度,法律的绩效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的成本投入合理;法律实施符合法律制定者、法律执行者、法律遵守者的目的;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法律绩效的论证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学问题,而是将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的理论、以及各种法律现象相交叉,因此基于经济分析的方法是评价法律绩效的最佳选择。最典型的评价模型就是“成本一收益(效能)分析”,“成本一收益分析”主要用于评估法律法规在经济上是否切实可行,而“成本一效能分析”是对“成本一收益分析”的一种改进,它主要针对立法成本与其达到特定目标的有效性程度进行比较,而不要求法律绩效的货币化。
我国对于法律绩效的评价尚未形成系统的评估体系,但是将无形的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法学问题通过社会经济指标测度的定量化研究方法已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已有一些学者对立法听证效果评估进行了研究,其中,朱力宇和孙晓东不仅论述了听证效果评估的可行性,而且详细列举了听证准备阶段、进行阶段和反馈阶段所涉及的各种评测变量。建立了基于可测度数据的立法听证效果的评估模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立法和司法以及包括整个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而且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
(四)执行及反映
立法后评估体系中包含着法的执行及反映方面的评估内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可程度如何,工作态度是否达到最佳状态?立法受众的守法状况,按照法律规范行为的程度如何?一般民众对参与立法以及实际执行的满意程度如何?这些内容的判断结果通常难于直接准确计量,尤其是“满意度”此类属于“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非经典数学或统计学问题。对于这些内容的评价,运用层次分析法以及模糊数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评价手段将人的定性思维转化为定量分析。分层模型有助于识别并反映各个环节的问题所在,从而对症下药以实现矫正的目的。且模糊综合评价所得结果为一向量(评语集在其论域上的子集),能取得信息量更为丰富的立法后评估结果。
六、评价结果分析
评价是为了决策,得出的评价结果是为了给法律、法规的立、改、存、废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本着法律清理的目的,结合笔者所在课题组拟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的5层次立法后评估总体标准,根据各层评价信息运行的不同,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对应为4种回应方式
(一)建议强化对现行法律法规贯彻力度坚持施行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好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确实产生了应有的效能,与社会立法需求相符,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积极作用。
(二)建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已出现的部分问题进行修订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虽然符合各项立法规范,与上位法和同位法均无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各类主体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消极意愿,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立法机关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对被评估对象进行修订和补充。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作为修法依据,从而对如用语严谨规范方面、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规定存在缺陷造成执行困难等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三)建议清理废止现已过时的法律法规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均表现出较低水平,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未能产生应有的效能,应对其进行清理以纯化和完善法的体系。根据后评估结果对应的内容,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本身的立法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已不能顺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因为情更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四)建议对在实际施行中已被广泛认可的规定提升效力层级。进行立法
对于特定评价对象,进行立法后评估所得出其虽然与部分立法程序相悖,不符合立法规范,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他合理性、操作性、绩效性、满意度指标呈现较好水平。且在实际检验中已被广泛认可,则基本认为该法律法规的制订存在部分瑕疵的同时更多地却是体现出各类主体的积极意愿,有必要将其合法化。用提升效力层级的方式,如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进行新的立法。其目的在于更好的落实被评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现行法能真实反映立法需求与受众意愿,为被评估对象更好地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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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贴心教育,赢?得人心,确保改制顺利进行。
四、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理顺“三会”关系。
五、转变机制,立足生存,加快发展。
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的思想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改制工作的成败及企业与社会的稳定。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是1958年10月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确定为全国6省16个改制分流试点企业之一,历经近两年的改制运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总体要求,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员工思想稳定,观念转变,自觉投身到企业改制中的热情高涨,为改制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转变观念,增强市场竞争意识。
改制是涉及员工利益的大事,是“脱胎换骨”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依法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要转变员工的传统观念,增强市场竞争意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电信企业的员工往往怀有一种“大企业情结”,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于按部就班过日子,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表现为工作的节奏不快,效率不高。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是1958年成立的国有老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进入市场后,由于体制僵化,机制不活,资产质量不高,企业效率逐年滑坡,企业凝聚力下降,企业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只有改制企业才能重生,只有改制才能把国企这条休克多年的鱼激活。否则,该公司只有宣告倒闭破产。
二要打破员工的国企身份情结,重新确立员工的自身价值。在国有企业就业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就是端上了铁饭碗,进了保险箱,只要不犯错误就是终身制。可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已不再是保险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过去承载的政策扶持越多,面临断奶时的不适应就越严重。因此,有必要通过企业改制,解决好企业经理和员工的原动力问题。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的职工过去对国企身份看得过重,盯住国有身份不放松,有的美其名曰:“生是国企的人,死是国企的鬼”。该公司正式在册员工80人,离退休22人,内部退养14人。在以往的通信工程建设上,正式员工只监工不干活,养成了心散身懒的坏习惯,工作中造成了极度大的被动,使甲方对工程建设质量不满意,大部分工程费支付给聘用工,人工成本过高。进入市场后,不适应市场经济,员工观念滞后,不能在市场竞争中重新衡量自身价值,实现对社会的责任和远大的抱负。
三是转变狭隘的就业观念,重新划出适应自身发展的轨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员工的就业基本是终身制。这种就业观念的落伍导致了用人机制的僵化,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现代的就业观已发生了极大的改变,鼓励人才流动,实现劳动力市场化,多种从业经历已成为就业时的一个重要砝码。故此,转变员工观念,势在必行,就业与市场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多趋向“学习型组织”,需要的是“知识型员工”。因此,要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就业强者,必须有过人强人之处。
二、层层进行思想发动,增强员工参与改制的自觉性。
(一)广泛进行辅业改制政策宣传。做好改制工作关键是做好人的思想转变工作。如果不从根本上提高对改制的认识、转变固有僵化的思想,改制方案制定的再好也实现不了。在政策宣传环节,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借鉴了许多改制企业的经验,充分发挥党、政、工的力量,由浅入深,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把企业现状、更新观念、未来发展、国家和集团公司给予改制企业优惠政策贯穿到宣传工作始终。并注重“分层次、有重点、多样化”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转变观念分层次。针对公司领导层,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改制政策,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改制方向。中层管理人员既是改制的实施者,又是改制的承受者和宣传者,他们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员工对改制的信心。宣传方面着力以政策宣传为基础,通过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分析谈改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他们对企业发展的危机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改制是大事所趋,早改早主动、早受益,晚改就被动、就恐慌,就推动更多的机会,促进他们在改制中建功立业,发挥中坚力量。对于企业员工,有针对性解决他们思想上的担心改制和害怕改制的顾虑,公开企业财务状况,宣传国家和中国电信集团给予的优惠政策,设想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员工身份转变后的权利,轻装上阵闯市场的优越性,鼓励员工要多为企业的发展着想,使他们明白没有国,哪有家,没有企业改制的成功,哪能确保个人的利益。故此,尽可能把个人的利益暂放一下,与企业同呼吸共患难,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二是宣传方式多样化。首先,辅业改制工作组多次深入基层与员工谈心,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遇到员工提出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实事求是给予解决,使员工对改制的认识逐步统一到国家政策文件上来,统一到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上来,保证改制健康有序地进行。其次,为使辅业改制的总体战略让实业每位员工都了解,公司专门从北京聘请了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资深专家型官员王培荣教授来银,讲述国家制定改制政策的背景,具体改制企业的发展情况,这次改制难得的机遇等,让实业员工认识到,这不是电信公司、实业公司为甩包袱而改制,而是国有企业今后必然的发展之路,更是大势所趋。另又聘请实业公司已改制的企业——宁夏通信规划设计院院长,用现身说法的形式,就改制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改制后经营状况对比、员工收入及工作积极性等对比,阐述机制转变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制的信心明显增强。
三是调查显示出结果。通过多方式宣传及三次发放的调查问卷看出员工们逐渐接受了改制。在第一次调查中,由于对改制政策宣传不到位,员工在思想上没有真正理解改制的目的和企业今后发展的重要意义,员工产生抵触情绪,对改制缺乏信心,同意改制的员工不到三分之一。第二次调查,同意改制的员工已超过半数。第三次显示,由于政策宣传到位,员工观念转变,职工改制热情高涨,该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召开了宁夏通信建设某公司职工大会,大会应到职工78人,实到职工71人,表决结果为赞成69人,占到会职工总数97%,弃权2人,占到会职工总数的3%。
(二)严把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关,处理好国家、企业、员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在清产核资中,我们坚持“既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保证改制单位的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既考虑了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考虑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小组人员对资产采取“逐个过”的办法,深入现场对现有设备一台一台的过,一件件地盘点登记,使中介机构进入后很快完成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调查工作,明确了债权债务的界定。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我们结合中国电信[2005]122号文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给员工们讲清楚文件的内容,全面了解补偿金发放标准,如何计算自己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安置补贴。改制后,企业将解除原合同,员工将与新的企业法人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关系,留不留企业都由自己决定。由于政策宣传到位,经调查,员工愿意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达97%以上。
(四)做好企业未来发展的设想。规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未来新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经营层人员的选定又是核心的关键。新公司需要的是一班能带领全体员工共同闯市场、占领市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班子;是一班有经营思路、前瞻性强的领导;是一班特别能吃苦,能战斗的团队。为此,上级公司调整了某通建的经营领导班子,利用职工代表届满换届之际,改选职工代表,稳固了员工队伍。并在改制期间努力做到改制与生产经营两不误。
(五)合理进行股权设置。
企业改制后,减轻了包袱,企业有了自主权,可以大有作为,改制企业领导和职工对改制后发展很有信心,企业在年内可以扭亏为盈。股权设置是员工最关注的问题,股权设置不好,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改制后,原企业的员工既是新公司的股东,又是员工,通过经营者持大股,树立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员工持股增强了对企业的关切度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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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程公开透明。让群众更加放心
一是把改造要素“晒”在阳光下。重点推行“五个公开”。改造地块公开。对拟改造地块,在《黑龙江日报》等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操作流程公开。对拆迁、补偿、回迁、竞拍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流程,并全部对外公开。开发要素公开。公开小区户型设计、楼房外观、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内部设施乃至电子监控等建设标准。收费标准公开。对拟要收取的保证金、政府经营性和服务性的相关收费明确标准后.全部进行公开。优惠政策公开。统一制定了优惠政策,对所有开发企业一视同仁。二是把征收补偿“摆”在目光下。严格执行一个补偿标准,签约一份合同.公示一份合同。三是把棚改全程“放”在镜头下。积极邀请媒体监督,关注棚改。《新闻夜航》栏目先后播发了15期以明水推进棚改、改善民生为主题的系列报道《航程上的明水》,贫困县不遗余力谋发展、解民忧的做法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三、创新十种举措。让群众主动归心
一是暖心攻心法。坚持“真心做加法。艺术做减法”,在不违背政策的情况下,对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给予支持和解决,对不符合拆迁政策要求,通过耐心解释使拆迁户心悦诚服。特别是对特困家庭和弱势群体.尽可能地给予照顾。二是群众劝导法。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听证会.将各片区的“钉子户”置于公众视野之下,由群众代表做动员。三是政策激励法。制定优惠政策。极大地激发了被征收户的签约热情。四是示范引带法。在集中签约时,引导群众代表按政策率先签约。以此激发被征收户的签约热情。五是交叉推进法。各项目区房征人员相互交叉做同一个“钉子户”工作,选取精通政策、谈判技巧好、善于沟通的人员组成强力推进组,最大限度加快签约。各片区的群众代表也互相支援。六是司法介入法。对“钉子户”处理问题上.提前由县法院向绥化市中院申请,捋顺司法强迁程序,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为开展法律调解打下了坚实基础。七是媒体疏解法。在电视台设立《棚改进行时》专栏,对棚改中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弘扬社会正能量,抨击违法违规行为。八是众人议定法。在原有拆迁与补偿办法总体框架下。细节部分采取灵活的方式。九是灵活安置法。打破常规出台异地回迁安置政策。对于动迁难度大而群众意愿又比较强烈的地块.满足标准可先行异地回迁。十是群众助迁法。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制定人性化的依法强制拆迁办法.动员群众利用老邻旧居的关系,帮助被拆迁户拆除房屋。有效规避强迁之后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实施多元保障。让群众坚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