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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科技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迁,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无法适应现有的形势,修改势在必行。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的今天,如何加速科技成果更加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更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最大亮点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1]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表示:“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2]与1996年颁布的原法案相比,新的法案有多处更改。但实际上除新法案的第四十五条外,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外,其他的修改,都早已在以往的立法当中得以体现。纵观我国科技创新立法体系的建立过程,这次立法是我国整个立法体系背后逻辑的必然、发展的必然。这个逻辑就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
1980年通过的《专利与商标修正案》,即《拜-杜法案》,起点是明确联邦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技术专利产权归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其目的是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有效生产力,改变美国经济所处的颓势。该法案不仅极大地解决了大科学计划下科学知识生产的严重闲置的现象,明晰了产权,奠定了美国经济知识经济转向的法理-产权基础,促成了美国经济的重新崛起。美国大科学计划的辉煌成功并没有给经济带来增长,在二战之后的几十年中,美国的经济反而陷入沉重的滞涨和高额的贸易赤字中,反而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时至1980年,美国政府拥有2.8万项专利,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世界领先的科研成果,但仅有不足5%得到转化。《拜-杜法案》的推出,其背后正是此时的卡特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了问题所在,尝试通过以市场的逻辑来配置专利资源,进一步激活躺在实验室中的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同于以往的是,《拜-杜法案》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由政府出资的科研项目所申请的专利,归属于发明人职务所在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并进一步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比例[3]。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大力倡导的知识经济获得了空前成功,并很快成为引领世界的新经济模式,知识经济的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基础――《拜-杜法案》,也为世界各国主要纷纷效仿。实际上从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直至最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经十几次立法和修改,《拜-杜法案》所确定的原则在我国已然形成了完整的立法链条,都是《拜-杜法案》所确立的原则在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立法?w系中逻辑的展开和实现。
二、传统的科学政策研究视野下《拜-杜法案》的立法逻辑
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其目的是通过对发明成果所有权进行明确有效的界定和保护,从而保护科技创新,进而保护介入到科技创新事业中资本的积极性。在当代专利制度发展变迁中,主要的立法逻辑是通过对专利时限和范围的调整,平衡资本、市场、个人和科学共同体等多元主体的关系,达到奖励技术研究的目的,从而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法。简单地说,专利制度形成了一个“制度资源池”,通过调专利保护期和奖励比例等方法,将制度资源释放过程加以控制,已达到在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在此观点下通过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在《拜-杜法案》实施之前,由于产权不明晰,所以导致大量技术专利被闲置;政府拥有技术知识的产权,但没有动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却因产权不明而无法购买;该法案解开了当时科技立法和政策中的“死结”,理顺了科技成果从大学到市场的转化过程,为大科学计划生产的技术知识转移到市场奠定了法理-产权基础。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明晰了大科学生产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通过此种方式形成了制度资源,通过释放制度资源从而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市场当中来。
但随着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大学专利申请出现了明显的衰退现象,产业界、政策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忧虑,认为其制度优势已经释放殆尽[4]。在我国,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版《拜-杜法案》是失灵的,甚至是无效的[5]。在这种语境下,如何摆脱《拜-杜法案》效用终结的阴影,进一步加速科学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刺激经济发展就成为各国科学政策研究和制定者的重要课题。
西方学者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同时由于经济危机加剧,政界、学界和资本等方面对改革该法案的呼声越来越大,相关学者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讨论,以期扭转当下西方大学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在对多家大学进行研究后表示,以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学所有权”[6]模式已不再适于当今的经济形势,该模式实际上依赖科技官僚,但他们却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人际资源。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地释放制度资源,将之直接授予技术发明人[7]。与之相呼应的是,对部分欧美科研型大学进行的访谈和调查结果显示,在创新创业配套措施完备的今天,科学家普遍倾向于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作为股份投入到科技创新公司中[8],或干脆自主创业[9]。众多西方学者认为:成就《拜-杜法案》辉煌效果的原因,是释放制度资源,将旧的知识产权制度转变为“大学所有权”。之所以会出现《拜-杜法案》效用的终结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科技专利的“大学所有权”模式,尤其是技术许可办公室制度的官僚化,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阻碍。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法门,就是继续延续该法案成功的经验,通过释放制度资源,将专利权从大学进一步下放到科学研究者的手中。
对于我国而言,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给出的解决方案与西方学者不同,但思路却是相似的。当然,在地方法规层面,还有更为激进的措施,与西方学者不谋而合的是,河北省于2015年1月1日出台的《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即“河北十条”,极大地释放了制度资源,其核心是将知识产权进一步下放给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河北十条”的第一条,就是“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接下来还有,“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在资金、人事和制度上有一系列的帮扶措施[10]。足见河北这一传统产业基地,在世界经济衰退和环境恶化双重压力下,所产生的紧迫感,以及在这种急迫感的促使之下,竭尽全力地释放所拥有制度资源的冲动。
通过释放制度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作为《拜-杜法案》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全世界科技创新立法领域某种意义上的“金科玉律”。但释放制度资源与推动科技创新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经验,从未有学者深入到其内部逻辑中,尤其是深入到市场经济和科学规律内部的逻辑当中去讨论这一问题。
三、科学政治学视野下《拜-杜法案》知识与权利的关系
与所有的法律一样,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其背后的目的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关系,《拜-杜法案》的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其实质却是将科学技术知识的所有权授予某个固定的群体,以期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其本质是将科学知识的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两者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意志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利益过程中的表现。
对于科学技术知识与权利之间问题的讨论是科学政治学的领域,从字面而言,就是探讨科学实践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科学政治学将科学定性为一种“微观权利”,劳斯认为“传统的权力形式对科学的影响必须在贯穿于科学实践的微观权力关系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11]他进一步指出,科学政治学需要“对科学实践的政治影响及其向科学之外的适度拓展做出判断性的评估。”[11]
也就是说,如果想探究《拜-杜法案》及其背后的立法思路,不仅需要将科学这种“微观权利”放置在“传统的权利形式”当中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审视科学实践对科学共同体之外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之中,所谓的“传统的权利形式”即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形式下对科学技术的规制,这种权利形式规范了资本的所有者和主体与技术的发明者之间的关系。
《拜-杜法案》成功的独特之处在于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获得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的产权。这种产权模式实际上同时违背了学院科学和产业科学两方面的规范――学院科学规范要求科学具有公有性,但是该法案却鼓励科学共同体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专利权作为产业科学的核心规范,其产生和发展始终以技术研发投资人获利作为核心原则,但是该法案却将原本属于国家的技术专利,授予特定的科研机构。
深入考察这种“独特之处”,可以发现实际上在《拜-杜法案》立法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宏观权利”,将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刺激科技创新,主?拥厝枚筛?了科学共同体的“微观权利”――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让渡给了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而所谓的释放制度资源,将所有权进一步授予发明人,也就是更进一步让渡自己的权利。
那么,在《拜-杜法案》这一金科玉律背后,真正核心的问题就应该是,“为什么可以通过让渡权利,就可以实现刺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
四、科技知识的地方性迁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
《拜-杜法案》立法目的表面上是为了促进大科学计划下产生的技术知识转化为生产,但在现实中,技术知识从发明到转化为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国家的意志、高新技术的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整个社会的通力协作。而这一过程的核心,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就是如何让科学共同体生产的技术知识跨越学院和市场之间的“鸿沟”,投入到市场当中去。
在传统的学院科学中,科学共同体的目标是推进科学理论的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增长,并不是为技术生产服务的;科学知识被转化为应用技术还有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学院科学也基本无关。而在传统的产业科学中,工业实验室作为企业的一部分,科研人员作为企业雇员并没有自由研究的权利,他们所研究的技术往往是由决策者下达的研发任务,如何将技术推向市场则是市场营销部门的任务。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则与二者不同。大科学产出的成果是由国家战略决定的,并不考虑如何推向市场。但是,当国家意志成为大科学计划所生产的技术推向市场的动力时,由于大科学计划所特有的地方性和复杂性这一转化过程变得十分困难。所谓地方性知识,是与通常理解的科学知识这种“公共知识”相对的,公共知识往往放之四海而皆准,而地方性知识则是指某些知识只在某些特定的地方、领域才有效,比如某些技术因为保密的原因只在国防系统中才能传播,而某些技术因为特殊的实验技巧只在特定的研究所中才能复制。
由于当代科技的复杂性,致使生产某产品的全部技术不再由一个团队或实验室所独占,而是将分布到了不同的群体中。技术知识以碎片化的形式与研发者紧紧“黏着”,只有他们隐约看到技术的实际价值。如果脱离相关研究人员的参与,就难以从研究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正如劳斯所指出的那样,科技成果转化,本质是科学知识从实验室扩展到其外,经“‘转译’以适应新的地方性的情景”。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技术系统的“紧密耦合性”,使“在科学实践向实验室外的各种拓展中,实验室原本的规训变得不可或缺,因为它们把起源于实验室的诸多控制和限制强加给了世界。”[11]劳斯认为在转译中,科学技术生产过程中的规训――这种微观权利,经由技术从而施加给了外部世界,所以转译的过程依赖于科学研究者规训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实验室这种微观政治场所所形成的权利,通过技术的扩散,对宏观社会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当代科学的地方性和复杂性,所以才使得只有研发者才明白技术的发展前景,完整的技术-产业链条应该形成,甚至还包括“领先用户”的特点和购买使用习惯。此类知识都来源于科学规训,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研发者,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比较艰难和乏力。基于此,市场承认了科研人员所拥有的特殊权利,资本不得不将一部分利益让渡给研发者。让渡的这一部分利益,就是《拜-杜法案》所规定的,应权属于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的部分知识产权。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共同体通过技术的地方性迁移和语言的转译,从劳斯所说的微观层面的权利,演变成为一种可以影响宏观政治层面的政治力量。
五、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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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对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和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要形成新的市场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实行既“断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适宜的市场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社会化保障力度不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不灵,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本身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无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同时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现实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不高是推广转化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的多少、的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的高低等来确定。这种评价体系仅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场的需要,仅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而进行与实际脱节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场领先性,或不具备工业化生产可行性,或作为技术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务支持等。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产品“不适销对路”,出现“滞销”现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进性缺乏。产品本身“不合格”影响了转化。
2.3实施条件方面的原因
(1)主体方面。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错误倾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缺乏专门从事成果管理专门化人员;科技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导致由成果单位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组织成果鉴定,影响成果鉴定的公平性;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投入方面。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国的R&D/CDP为0.83%,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相关体制方面。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了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封闭的系统内搞成果应用、开发和生产体系,相互之间缺乏优势互补的环境和机制,客观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经费由政府拨给,课题由科研机构本身确定或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其追求的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的论文及科研总结,课题与市场需求相脱离,科研单位、高校根据论文评定职称和评价工作业绩的制度,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此外旧有体制对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力的束缚,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市场欠发达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对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并且能够贯彻执行。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的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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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点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着顺序相连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通过实验研究产生新技术、新材料、新样品,并通过成果鉴定,为实验研究阶段;第二阶段生产出小批量产品并在一定市场范围试销,为中试阶段;第三阶段为产业化与商品阶段,即规模化生产阶段;第四阶段为管理营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渐进的过程,也只有完成了这四个发展阶段,才能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的。
(一)实验研究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课题实验研究,研究出方法,产生新的技术,或者研究出样品、样机、新材料,并进行成果鉴定。主要融资点如下:
1.风险高。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技术开发失败的技术风险,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能否开发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技术能否通过鉴定并被市场所接受的市场风险,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接受也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
2.资金需求小。此阶段企业的支出主要集中于技术研发费用及市场调研费用,因而对资金的需求量不大。
3.需求时效性强。由于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性提出了很高要求,相应地提高了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如果资金无法短期内筹集,成果转化的难度会增加。
(二)中试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实验室成功的基础上,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如工艺、原料、环境、场地等问题,进行中试生产出小批量产品,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试销,并求得可靠的经济数据。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较高。中试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新产品生产要素组合的不确定性,企业要测试各种工艺、材料供应、配套零部件及设备供应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新产品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如果不能较快地确定适合新产品生产的各种要素组合并形成生产能力,则生产计划、市场开发就会受阻。二是新产品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新产品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往往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观察才能确定。三是市场风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对市场需求的预判是否准确,对市场的定位是否正确。
2.资金需求量增大。中试阶段企业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发,需要进行大量的开发投入,如人力投入、各种测试、认证及试产等投入,资金需求量较试验阶段有明显增加。
3.需求频率高。在中试阶段,科技企业需要持续投入资金,以保证材料、工艺吻合要求,保证成果调试及成果推广的顺利进行,对资金的需求频率高。
(三)规模化生产阶段
此阶段为产业化或商品阶段,即将成果量化生产,并推向市场,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较前明显强烈。在成果规模化阶段,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研、选购或制造设备、选定厂房、训练工人、开拓市场,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甚至建设新的企业,这些工作的完成。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较低。科技成果转化在经历前两个阶段以后,技术和产品的稳定性增加,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这一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管理风险和由于规模化生产而形成较大资金需求缺口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化生产需要补充大量的人员,并且需要对补充进来人员标准化的培训,而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二是由于生产能力的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需要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广告等费用支出,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财务风险,但相比前两个阶段,已大大降低。
2.资金需求量较大。在这一时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材料或新工艺已为市场所接受,开始批量生产,单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应用主体的利润不断增加,财务状况大为好转,但仍需要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对资金的需求较前两个时期有了大幅提高。
(四)管理营销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生产对象和生产工具的管理,对产品生产后进行常规的市场宣传,对销售渠道进行维护,并提供有力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以稳固市场份额。主要融资特点如下:
1.风险低。此时成果应用主体已经完成了成果转化的量产化,生产规模和利润大幅扩大并趋于稳定,市场份额稳步提高,经营日趋规范,新产品的品牌和声誉逐步建立起来,核心竞争力已经形成,技术、财务和市场风险相比前三个阶段已经大大降低。
2.资金需求稳定。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或新工艺,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单位制造成本下降,成果应用主体的利润增加,财务状况好转。应用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主要转化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发多元化的业务,因此融资需求比较稳定。
二、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发展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一)实验研究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自筹。实验研究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费用为成果研发费用,资金需求量不大,风险大,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开发主体自行投入部分科研经费解决。
2.天使投资基金。对于以科技成果为核心进行创业的科技主成果主体,在实验研究阶段正是科技的初创期,可以申请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比较青睐市场前景好、成果具有创新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天使投资通过一次性投入小规模资金换取原始资本,以获取高回报收益。天使投资者通过利用自己富有的资金和创业经验,帮助新兴科技公司创业与发展,为创业者提供难得的资金,并通常提供经营上的建议和顾问意见。
(二)中试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天使投资基金。中试阶段仍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阶段,对天使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天使投资的门槛较低,也便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申请。
2.风险投资。中试阶段的技术风险比试验研究阶段小,成果转化的期限缩短,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能性增加,市场前景也相比试验研究阶段更为明朗,此阶段风险资本进入的成本偏低,因此容易受到中小型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应争取以风险投资为主,争取风险资金第一阶段的投资。表1及图3、图4为2012年抽样调查495家风险投资机构各阶段的投资情况,表图中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分别对应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验研究阶段、中试阶段和规模化生产阶段。调查情况显示:投资数量方面,2012年我国风险资本投资成长期的比例最高,为56.16%,其次为扩张期19.89%;投资金额看,风险资本投资扩张期、成长期的比例分别为37.77%、21.54%,说明风险资本更青睐于成长期和扩张期,即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阶段和规模化生产阶段。
3.创新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创立期企业。因此中试阶段应主要申请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项目的方式资助。
4.融资租赁。中试阶段需要采购一定生产设备,实现由科技成果向科技产品转化,对于较为昂贵设备,一次性投入需要大量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难以承受,可以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资金需求向后期转移,分期向设备租赁方支付租赁费,以缓解此阶段的融资需求。
(三)规模化生产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风险投资。中试阶段后,科技成果已转化为新产品,并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增加,市场前景更为明朗,并有了一定的经营业绩,可以积极与大型风险投资者合作,吸引大型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大型风险资本规模化生产阶段初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融资路径。
2.政策性科技贷款。对于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其主体可以申请政策性银行的科技贷款,通过贴息、政府担保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规模化生产,新产品的不确定因素的减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资产增加,风险进一步降低,并且有一定的抵押物,银行贷款介入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以根据转化实际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及科技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
4.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科技成果转化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后期,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成果转化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成果转化效益也逐步扩大,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可以考虑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并协商好赎回方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于成长期的企业或规模化生产阶段的比例最大,占一半以上。
(四)管理营销阶段主要融资路径
1.银行贷款。进入管理营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内部积累已经到了一定的规模,其规模、资产结构、企业信用等明显发生一个质的飞跃,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拥有足够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信用,成果转化的各种风险都大幅度降低,以规避风险为原则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提供授信,银行会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融资的稳定途径。
2.债券融资。少部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此时在公司治理、企业规模、公司盈利上达到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已满足企业兼并业务、增加投资等需要;对于达不到单独发行企业债券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以通过联合其他中小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募集资金。
3.股权融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主体――科技企业来说,管理营销阶段使其筹资环境得到改善,企业筹资的空间很大,部分优秀的科技企业上市条件已经成熟。对于各方面条件都较成熟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实力稍弱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小板市场上市融资;对于成长性较好,但条件还没达到主板市场要求的科技企业,可以选择在创业板进行融资;同时也可以选择在海外上市,从境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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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做法
1.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发达国家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通常是长期而形式多样的。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2.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咨询和服务体系
美国建立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金融资本服务机构、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机构、财务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等;日本的“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等机构;英国的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等;芬兰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以及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等。
3.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市场化运作与企业化经营
美国对进入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只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给与一定资金支持,到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目前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规定,企业的项目必须寻找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伙伴才能得到资助,而大学、研究所的项目也必须有企业作为伙伴才能得到支持。这种重视产学研结合的资助机制,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重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从发达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都可看出他们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提高竞争力的目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充分地整合社会全部的创新资源,推动各种创新要素的合作与互动,以此来服务于实现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的目恕R虼耍我们要借鉴的正是要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在加强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密切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包括新的组织形式、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来实现经济新的增长。换言之,只有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后并能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才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化、能不能产业化、能不能取得效益、能不能占领市场,这个检验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准,所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离不开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部门的积极支持。
2.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以企业为主体
科技与经济的重要结合点在企业,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动力。政府应当积极鼓励与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动企业追求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不仅成为生产的主体、经营的主体,而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企业要树立与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技术研发工作的针对性很强,那就是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因此技术开发工作必须源于产品的实际需求。失去市场基础的技术成果注定是毫无意义的。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高校、科研院所来解决。如果企业能转变观念,将市场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相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就就较容易达到目的。
3.建立更加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首先院所的科研人员必须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4.以公共科技平台建设为重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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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意义
1.1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过程,提升其市场价值
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过程非常繁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合理地分配人力、财力、物力,提高现有资源使用效率,用有限的投入取得多而高效的产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理念监督运行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可以更为合理的利用资源配置,将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市场效益最大化。
1.2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将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布局
将经济成果转化为商品,并批量化生产是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必然过程,因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品,才能产生巨大的效益,科研成果的转化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各个环节,如科研成果转化的,对象,途径、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环节决定了科研成果能否真正的转化为经济成果。因此,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就能够有效的对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的途径保驾护航,比如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可以将科研成果在市场有迫切需求时,应准确的把握时机,将科研成果变为商品,这就是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对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有效指导作用与保障。
2 实施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运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主要问题
2.1企业缺乏成果转化意识和创新性的科学管理观念
现阶段,企业经营者缺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功过的意识表现为,首先,将经营生产当作企业的主要生产目标,而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多带来的效益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两种企业生存发展的形式等同对待,其次只重视场产品的市场效益,而对科研成果没有足够的认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产品的价值是市场需求决定的,这个产品的研发成本是要从以后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扣除才是盈利成本,所以企业追求高的盈利能力,必须降低研发成本,再次缺乏创新性的科学管理观念,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的科研部门,对于技术的热衷程度已经超越了此产品的性价比,使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导致市场的不认可,这就说明,如果不遵循市场,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不符合市场的产品研发,就会造成产品应用面窄,而得不到推广。
2.2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投入和产出难以系统计量
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在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过程中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衡量科研投入的指标应当分解为,科研人员的数量,专业化程度,科研经费,与引进的科研技术等,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种全面的指标来衡量,产品研发的投入和产出,因为只是在投入科研研发中可以反复使用,并没有产生损耗,所以讲知识进行商品化计量就会有困难,对其进行投入和产出就更不会有意义。
3 科研成果转化经济成果实施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对策
企业应该转变思想,积极树立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用来保障企业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成为经济成果,以促进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和市场占有率,尽最大努力转化科研成果,实现其价值。
3.1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企业主体意识、市场意识
企业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而批量生产成为商品时,其就拥有商品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它就成为转化科研成果后的最大受益者,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不单是研发的活动,他的最终目的为创效益型的商业活动。为企业创造效益,是企业转化科研成果的最终目的,科研成果转化成功的主要依据为它的成功投入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的市场效益,为企业创造多大的利润,与此同时,企业承担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任务,但是企业也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外,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市场意识,才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由生产、管理,直至市场营销的都贯穿起来,这也是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制度树立企业主体意识、并服务市场的精髓所在。
3.2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将产学研有机结合,形成互助优势
影响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因素很多,如:科技体制、科技实力、科技投入及产品寿命周期、营销管理等因素。由于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只注重诸多因素中的某一环节。因此,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既可以降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成本,并减少风险,实践证明,经过多年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事例,通过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有机的将产学研相结合是提升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重要途径。
3.3建立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利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的机制
企业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时,除了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企业内部应实施有效的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以机制来保证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益。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具有战略性、综合性、权变性和非程序性等特点,与传统技术管理相比,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技术经济型的转变,从传统技术管理型向创新性的科学管理型转变,可有效消除技术与经济两分离的弊端。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要作为企业科研成果转化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融入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中,促进对科研成果转化的规范化管理,从而降低风险,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内部配套机制,作为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机制的必要支撑,如激励机制、人才机制、约束机制、投资机制、竞争机制等。企业应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突破过去条块分割的局限,从深层次上系统地解决管理体制和成果转化机制的问题,力争建成一个实用、高效、系统的企业科研成果转化运行机制。
企业要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必须大力提高科研成果管理水平,运用创新性的科学管理方式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切实发展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价值,确保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成果的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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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5.050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Wuhan
ZHAO Li-hua,LI Bao-xi,ZHOU Qi,ZHANG Ping-xiang,XIA Juan
(Wuh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Wuhan 430065,China)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a key problem in supporting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ut the present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is generally lower and not sufficient to meet requirement of market.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causes of low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Wuhan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from transformation of domestic and abroa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transformation rate of agri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were proposed from motivating the main body, integrating into the technology exchange market, implementing the achievements assessment.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untermeasure; Wuhan city
高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发展高水平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武汉市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应着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目前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多关注科研学术研究,缺乏商业运作的意识和途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在这一大趋势下,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难以回避。另一方面,市场对科学技术的需求旺盛,但缺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契机,市场化需求得不到满足。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做出部署。与之前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这“两部曲”不同,这次是部署实施一批有针对性的举措和具体任务[1]。《方案》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三部曲”,与前“两部曲”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规定抓实、落地、生根。武汉市紧跟国家政策,高度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仅强化了农业科技力量,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甚微。
1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6年,武汉市有20个(农业类)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54个),9个(农业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7个),1个(农业类)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7家);38个(农业类)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67个),12个(农业类)省级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31家);35个(农业类)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市各行业合计114个),6个(农业类)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武汉市各行业合计23家),36个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在2015年26项武汉地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录中,主持或参与农业类项目4项。
2015年《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武汉市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40项,计划下达经费5 720万元,其中当年下达4 576万元,现代农业专项共安排项目11项,年度经费1 080万元,占总经费的19%,在7大专项中占比最高。为鼓励和扶持农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武汉市农委、市科技局联合开展组织评选,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了139家2015-2016年度武汉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是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落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2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低的成因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经费投入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出存在不对等情况;技术转移效率低下。武汉市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大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一直是科研界的敏感问题之一,大量“成果”变“陈果”,被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长期困扰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综合看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2.1 目标导向存在片面性,评价激励机制不尽合理
目前中国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主要依据前期研究成果,并由此给予职称认定,对于成果是否能够转化实践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人申报项目的目的在于评职称和获奖,而非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课题结项后,大部分项目也甚少有精力进行转化投入,最终被束之高阁。
2.2 法律、法规及政策之间矛盾叠加
按照《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成为了可能,但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的条文依然有效。法律虽然作了修改,但相关规定不改,高校、科研院所执行起来面临两难境地;《转化法》重新修订之后,科技成果的处置、收益和管理权“三权”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者还是会束手束脚,因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尚未进行相应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评办法依然存在,科研人员从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不高,却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务,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牢狱之灾[2]。“头重脚轻”的“指挥棒”,科技成果转化执行难,让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走出实验室。
2.3 成果转化落地主体难以承接转化成果
作为科技成果落地载体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大多处在价值链的中低端,存在着跟踪模仿的路径惯性,生产靠的是仿制和粗加工,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能力偏弱;作为转移转化桥梁的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普遍不强,存在“连而不通”的路径惯性。这就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现了“空白地带”。
3 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
美国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中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 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日本《关于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法》规定,政府所属大学具有推动技术转移的义务。这就让科研和转化成为了一个整体;法国在《技术创新与研究法》中对政府科研资源和经费配置、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直接面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创新和发展首尾相连。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通过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把企业搬进研究所、把研究所建在企业,拆除围墙,开放办所,让企业和技术团队成为创新主体,紧跟市场需求,快速实现产业化,鼓励“高大上”的成果主动“接地气”。同时,研究所一直坚持“孵化”企业但不“办”企业、参股而不控股的原则,把责、权、利捆绑在一起,让创新创业的种子在宽松的环境中自由成长。
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通过改变人员结构,使产业结构更好转型。首先,鼓励在职科技人员走向市场,着力打造研究和产业两支队伍,在科研战线和经济战线并肩作战,并为科研人员搭建了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平台。对于那些申请留职创业或离职创业的科研人员,只要符合成果转化范围的,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按年度调整薪级工资的权利,而且三年内可要求返回该院工作,按照不低于原职级、薪酬的原则重新聘用。其次,在人才引进方面,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敞开大门,创新用人。成果产业化需要市场、生产管理、社会资本、政策环境等诸多要素介入,采用全员聘用、双跨聘用和留职离职创业三种方式,不拘一格使用人才,推动研究院聚集海内外人才建设国家科技的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再次,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用“股权+现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技术成果所占股权的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现金收益40%以上奖励给技术团队。除技术团队以外,全院员工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中国科学院重庆研究院主要采取知识产权入股、员工众筹、团队自筹、整合资源等方式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3]。
4 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4.1 激发创新主体积极性,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础要素,长期以来产权不明晰、激励不明确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为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供给,一要加快建立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4],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考核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要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股权激励问题,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二要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的规定,在全社会全行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三要组建技术转移职业群体,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在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从业人员分布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等行业内。中国技术成果转移事业尚处于探索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严重缺乏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且没有形成任何激励机制留住人才,要通过制度设计促进技术转移职业群体和共同体的形成。
4.2 融入技术交易市场,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一要利用湖北省以武汉市为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契机,搭建武汉市农业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农业科技金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农业技术经济培育中心、农业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武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武汉市农业科技同经济对接、农业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二要组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是成果的有效“推销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相关课程,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三要借鉴国际专利池运营的经验和大型项目知识产权共享的经验,并制定促进国内专利组合或专利池建设的政策,以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四要借鉴工业技术研究院的模式,采取高校和研究院出成果、政府出现金共同作为出资形成一个公司制的农业类科学技术研究院,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合作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及标准制定等。
4.3 落实成果评估问题,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以市场和需求牵引的分类评价体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秘诀之一。科技成果项目出来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有科技成果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科学的定价机制,难以准确评估。由此延伸的还有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比如提供精准的高端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等。另外,一些跨地方的资源,由于不开放导致一些服务不能深入进行投入等问题。为此,一要让市场之手进一步活起来,充分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创业新理念新机制,发挥好企业家才能和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5];二要打破“国有资产流失”的锁链,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D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参考文献:
[1] 陈 瑜.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解读[N].科技日报,2016-05-11(1).
[2] 柯保平.科技成果转化这块“骨头”该怎么啃?[N].科技日报,2016-05-12(1).
篇7
一、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在质量、数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仅仅停留在发表的刊物上,即使有少量的成果进行了转化,也存在转化的层次偏低,影响力不够,不成体系的状况。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用不断凸显。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成果转化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一)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自身特点决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方式和产生的影响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大不相同。自然科学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可以像企业生产产品一样,从研发到投产,从生产到获利,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成果转化的效率。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与自然科学成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一般是间接的、伴随性的,这就增加了社科成果转化的难度。
(二)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
科研成果质量是市场转化的生命线。我国高校文科科研成果转化少、转化难的现实,与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一所综合性大学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论文有上千篇,其中不少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但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些论文推广和转化的价值较低,真正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是高校里有一部分文科类的教师主动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不深、不透,难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科研。如某一地方性本科学院,在申报当年所在市下达的社科科研课题时,很少申报与当地省情、市情结合紧密的课题,80%以上的教师都热衷于那些比较务虚的纯理论课题。最终的成果能直接指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就少了。二是,高校文科科研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科研、轻转化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教师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不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所谓的科研成果不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且难以进行转化,成为庸俗的文字游戏。
(三)对人文社科类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 谈到成果转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就是进行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国家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化项目”等资助的全是自然科学类的项目。 国家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中注明:“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排除在可转化的成果之外。可见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1]。
三、促进高校人文社科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关键。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经过转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武装劳动者。与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转化相比,有着软件性、滞后性、受众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性、转化周期较长等特点。 这就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顾任期内短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应该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如同重视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样,重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高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有“甘坐十年冷板凳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潜心研究对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精神产品。
(二)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质量是转化的前提。社会需要大量的切合社会实际的、有转化价值的精品科研成果,这类成果的产生,需要引导和激励,需要科学的、客观的、适应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与科研人员特点相适应的激励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鼓励精品成果,制订的《文科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对在一定考核期内有一个精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即可以豁免其他科研成果项数,鼓励教师用足够的时间准备高水平的成果, 起到了促进科研、激励精品的效果,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主持社科类科研课题立项时,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省情、市情紧密结合的课题,把纯理论性的、“空对空”的课题量规定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三)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不断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一是要加强高校自身的科研机制和体制改革,要变革那种纯学术、脱离实际的研究,而应将纯理论研究为主转向综合性、开发性、应用性研究为主;研究方式从无偿研究转变为有偿研究;只有实现了科研导向、运行环节、队伍结构等方面机制的转变,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探索建立社会科学成果的产权认定制度、价值评估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社科研究机构与政府、党政、企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社科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密切供求联系[2]。
要搭建起一个平台,全面调整产方—卖方—买方的关系,使成果的转化正规化、程序化。作为买方的决策人要用社会科学成果支持和检验自己决策,作为卖方的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的职能,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科研成果生产计划。作为产方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要分析市场动态,使自己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加深。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篇8
2015年,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和受理量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接连5年排在世界第一。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在15%~20%,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而西方发达国家则达到60%~70%。相比之下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如此之低,值得政府和科研机构深思。科技成果只有走出实验室,得到有效地产业化才能满足现实生产发展的需要,实现大学的社会目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下,创新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高校作为中国科研的重要主体之一,使其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是时代亟待破解的难题。
笔者通过大量的查找,在多个网站和书刊中与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相关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内相关研究主要是有两个重点,一是如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激励机制,二是探讨各种股权激励的方式,及在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中如何确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股权数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是国内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该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的主体、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方案的限制性条件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主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六种。
二、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
本人想找到近年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找到切确的数据分析来说明转化率的现状,本人查询了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站均未能直接查询到我国及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实际转化率,这让我感到困惑和值得思考。
在此我借鉴清华大学教授在演讲中的话:“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相当低”,30%,我不晓得是从哪里来的,我个人的体会要低很多”。也就是说有70%的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的进步,这些创新只停留在理论和科技上的创新,没有形成生产力的创新。这样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
1.研究的课题市场定位不准确,未能根据技术市场的现实需要来找准研究课题。现在大多的高校科研人员的市场观念弱,在研究课题的选择时通常不清楚企业的技术需求,脱离技术市场的需求,对企业的技术需求、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不了解。这种封闭的科研,形成当前许多的研究成果止步实验室的困境,很难实现转化。
2.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观念不强。当今国内大多高校在教师职称的评定时,过分要求在刊物中的数量,获得何等奖项,但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和对学校贡献重视不足,许多科研成果在通过鉴定或专利受理后便被束之高阁,而不是着力把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不追求市场化所带来的转化收益。
3.缺乏配套资金。校办企业是当前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高校大量的设立校办企业必然面对资金不足问题。高校不是企业,不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高校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因此也是有限的,外部融资是决绝科技企业资金短缺的举措之一,融资费用与企业的风险的高低与资金的多少相关,科技企业是资金投入大和经营风险高,使得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4.校企联合喜忧参半。高校作为科研机构能过针对企业的生产选择研究课题,提搞课题研究的针对性,企业作为技术的使用方,提供课题研究的资金,拥有的产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形成了产学互补。但这种产学模式也有较多的不足之处。第一,部分企业缺乏长远眼光,不诚信的行为损害高校的利益,产学模式不能长期合作。例如部分企业不遵照技术转让协议,山寨科技成果,用于专利申请。科技成果一旦实现产业化,产品中的技术就容易被山寨,校企的合作关系也就发生微妙的变化。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问题。校企合,企业不用为使用科技成果直接支付资金成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从企业使用技术带来的利益中取得。生产经营的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高校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成本、利润的计算上,企业往往损害高校的利益。有的企业遇到技术成果转化的困难,不认真的寻找原因,解决问题,轻易否认技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校企合作备受考验。
5.没有完善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目前我国缺乏统一开放的成果交易平台,供给和需求信息不畅通。
6.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高校、学院、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不同高校的科研经费不一,导致我国专利法在各个高校具体实施中未能得到全面贯彻,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未能得到保护,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不高。
三、运用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高校科研成果作为一种资源,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作为科技成果的供应方,高校应当主动作为,建立成果转化中心,搭建交易平台;在成果转化中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盘活科研的无形资产,把科研人员从校办企业中解放出来。
股权激励模式的优点: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的收益可以是长期的,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增值,而不是科技成果转化后或是几年之后与该科技相关的收益无关,增强科研人员继续研究的积极性;科研人员无需被企业的经营运作困扰,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创新中去;高校无需为创办校办企业和高校科技园所需的资金、人员及其运作困扰,可以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教学和科研中。
(一)完善股权激励实施办法
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一个综合的科研成果管理中心,主要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职能。对内的话,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申报、专利申请及科技资料档案等行政性工作;对外的话,负责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工作,主要负责市场宣传、寻找转化企业、评估企业、成果作价评估、制定转化方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2.配渥ㄒ档娜嗽薄3晒转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的人员,拥有过硬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强硬工作能力。因为科技成果的生命力就在于成功的转化,成果若是未能成功的转化,那么在课题研究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将会是徒劳的。工作人员应当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很强市场洞察力、很强的风险评估和驾驭能力、精准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能力、过硬的产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
3.制定科学的利益分配模式。遵照我国的专利转化法,根据高校自身的经费情况,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针对各种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制定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模式。平衡高校、学院、科研团队、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激励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
4.做好高校科技成果的宣传及反馈市场需求。高校科技成果的供给与企业的技术需要不匹配,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要搭建一个科技成果交易的市场平台,企业的技术需求能够让高校得知,提高课题研究的针对性,优秀的技术成果让企业认知,合理的分配研究课题,避免重复研究。
(二)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科研成果的转化价值、科技成果后续研究的需要、实施转化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科研人员的喜好。股权激励只适应转化企业为股份制企业,不适应是非股份制企业。
1.相关的技术研究比较成熟,公司实施转化后的不需要技术的更新升级。即公司只需要一次性买断技术专利,不需要后续的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对该类科研成果可以选着入股奖励、股权出售。
2.相关的科研技术处于继续研究开发阶段,公司产品的更新升级主要依赖技术的进步。此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中激励模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提高科研人员在后续研究中的积极性,可以选择股权奖励、期权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3.公司经营情况较好,处于成长期的公司。可以选择入股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首先,此类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断上涨,股市青睐此类公司的股票,股票的价值会上升;其次,是这类公司可用于购买科技成果的资金不富足,想比之下较看好不用直接支付现金的成果转让模式;再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看好公司的股份。
4.公司处于成熟阶段,投资需求较少,有稳定的现金流,趋向回报股东。对于该类公司可以选择入股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分红奖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比较看好公司的分红而愿意持有公司的股票。
5.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喜好也是选着何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的科研人员比较喜欢直接的转化收益,现金为王,对于该类科研人员应倾向于收益分成和分红奖励;对于那些偏爱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科研人员,则可以选择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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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生产力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部门的科技成果向应用部门输出并与之进行交换的过程,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可以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产品结构的变化和新兴产业的诞生。
1、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意义
高校科学研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体现出以下特点:重学术、轻应用;科研与经济脱节;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利益机制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传统的高校科研体系中,教师申请立项、政府拨款、课题研究、学术性论文产出、专家论证,构成了独立于社会环境的封闭式系统,企业资金与社会支持难以参与。
要实现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就是要让科研理论走出实验室,进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过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最终实现产业化。在这个过程中,科研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新身份参与到商业化运作中,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承担风险,创造价值。
2、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市场预测确定科研目标、科技成果的产生、科技成果的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使用四个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渐进的过程,只有完成了这四个阶段,才能达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目的。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市场等各要素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资金在所有环节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科技成果转化必然是一个在规范管理下的经济利益驱动的运转系统。如果缺少了经济利益这只无形的手,科研与商业之间只能隔河相望。用资金作杠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运用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宏观调控手段,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充分利用社会服务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使这一复杂的系统高效率运转,推动产学研结合,使科技、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需选取合适的模式
根据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和高校与环境的互动融合程度,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这些模式从产权形态上可分为两类:合作型态和非合作型态。合作型态包括技术转移、技术合作,共建经济实体等模式;非合作模式包括自建经济实体和自建大学科技园等模式。
1、技术转移模式
技术转移是早期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主要模式。高校研发所获得的专利技术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转移,是科学技术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根本途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扩大和规范技术转移,我国相继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技术市场,形成了技术市场网络,建立了以《技术合同法》、《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企业能利用高校的创新成果弥补企业内部技术资源不足或技术资源的结构性缺陷,利用资金优势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加速企业的技术创新。缺点在于高校与企业的互动融合程度较低,不利于高校对企业技术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发,同时企业也无法分享创新过程的信息,不利于企业培养自己的研发人员。
2、技术合作模式
技术合作是高校与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同建立产学研合作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产学研结合,并把它作为“九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工程。近十年来,产学研的结合有了很大的发展,不少的技术创新成果就是技术合作成功的例证。
技术合作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技术合作是一种资源优势互补的合作,高校和企业能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合理分工,这种需求和资源结构的互补性能够产生比单一资源单独使用更大的效率,在合作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更加合理;二是通过技术合作对资源集中使用能有效地控制资源的投入规模,减少了由于单个单位因资源不足或资源结构不合理而引起的创新滞后,因而能够缩短创新时间;三是高校和企业共同参与创新过程,能有效地分担创新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3、共建经济实体模式
这种模式是大学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与其他组织合作的最高级、最紧密的一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有:高校提供技术、文化等软件条件,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硬件条件;作为合作一方的高校对共建的经济实体有自己可接受的管理方式和思考;明确了各方的责、权、利的关系。在上世纪的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我国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的,而且这种方式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企业。
这种共建经济实体的模式,是高校与环境相互作用中环境作用较大的一种模式,与技术转移相比,这种模式会给高校带来更多的制约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同时也能使高校获得更大的创收效益。
4、自建经济实体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一些拥有科技实力和人才优势的高校纷纷开始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创办经济实体,如北京大学创办的北大方正、清华大学创办的清华同方、南开大学创办的南开戈德等。这些自建的经济实体由于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同时高校不断为企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使这些校办企业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很多都成为了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先者。
近年,高校财力的增强、政府政策的宽松和支持,使得高校有可能自建经济实体。这种发展是在高校自有技术成熟、政府政策宽松、高校财务增强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种自建经济实体里,大学能更自由和更灵活地执行其自身的管理思想和组织文化,同时还可以达到自己培养更适应社会需要人才的目的。这种模式为高校与环境互动和融合的最高形式——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集中在能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优势的高技术行业,如信息技术、新材料、软件等,由于起点高,技术先进,许多高技术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作出了贡献。二是发展不平衡,在创办经济实体的全国400多所高校中,销售收入前十位的校办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校办企业收入的70%;占创办企业高校不足10%的36所高校,其校办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高校企业销售收入的90%;其余90%的高校企业仅占10%;其中北大和清华两校校办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高校校办企业销售收入的45%。可见,高校企业的集中度非常明显,几所著名的高校占有相对的优势。三是培育了一批科技企业家。与在其他类型企业中成长的企业家不同,在高校企业中成长的企业家具有更高的科学素养和技术前瞻眼光,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宝贵的人才。众多高校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过去都是高校的教师,他们通过创办企业得到实际锻炼,既是具有商业头脑的科学家,又是具有科学头脑的企业家。
5、自建大学科技园模式
目前,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个更为成功的模式就是其利用自身的优势自建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利用其所具有研发人才、研发机构、研发场地、实验设备建立研发基地,吸引社会资金、企业及人才到园区创业,同时利用科技园把大学的科研成果与社会的优势资源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我国科技部、教育部于2001年开始在国家层面上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近年来,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迅猛异常,促进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功能与定位日趋成熟,运作模式也逐步形成特色。
从理论上来看,大学科技园的产生是高校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最高水平。这种组织形式的出现,给高校最合理和最高效配置其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培养卓越人才提供了最大的自由和最有效的组织结构。这种形式承载了高校促进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的使命,实现了大学服务社会的功能,因此科技园的产生,是对高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以上是对我国高校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可选模式的描述,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高校功能的转变。只要我们能够正视差距,抓住机遇,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产业化模式,尽快建立起符合科技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着力解决高校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源头、市场开发、政策保证、资金投入等关键要素上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就能加速高校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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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北京市对市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制定了《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2014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会,了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4年年底,国务院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很多人形容这一系列政策为学校和企业在科技转移转化中“松了绑”。例如,在《京校十条》中,“不少于70%”这个数字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按照新的政策,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则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业在科研方向选择、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也为企业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释放活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英国政府对于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一直很重视,在很早以前便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指导。据约翰・阿尔蒂介绍,英国的企业与高校之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过去的十五至二十年间,它们之间的合作变得更为密切了。产生这种合作的原因多种多样,除研究质量比较高之外,也得益于政府的支持。大约在十五年前左右,英国就开始提供资金支持,在各个主要以研究为主的大学中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专门负责管理技术转让方面的工作,帮助企业和大学进行更好地接触和交流。
从更宽泛的层面上讲,英国有着灵活的知识产权体系,该体系可以尽量满足企业和大学的需求,让双方自己决定以何种方式开展合作。在这方面,英国知识产权局也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早在2005,英国知识产权局就与企业界共同联手推出了兰伯特工具包(Lambert Toolkit)。该工具包中不仅提供了一些范例式的合作协议,可以使企业和大学在磋商具体合作条款时更容易达成一致,而且根据最新评估,该工具包在促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实践中非常成功。
除此之外,英国政府对整体流程也很关注,从项目研究开始到产品的最终生产,政府始终关注其如何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以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的项目为例,政府对项目的支持可能会涉及诸多不同的部门,有的部门侧重于专利实施,有的部门可能着眼点于资助基础性的研究。总的说来,政府所要建立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研发立项开始到最后的专利实施,确保每个环节都能顺利推进,不会出现中途断档的情况。
高校借企业之力
清华大学作为中国顶级名校,科研能力颇具实力。从基础学科到工程学科,技术学科,一直走在科技创新的最前沿,因此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实践起步较早,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林丽慧副教授介绍,清华大学是中国高校当中最早成立类似于英国的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大学,建立初期称为科技处,现在是科研院。它可以帮助老师将研究进行技术转让,例如帮助老师与企业沟通,进行合作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办公室最早主要负责审批工作,现在也从事一些类似于专利申请的服务工作。目前,清华大学每年在国内的技术转让成交额约达十亿元人民币,与海外的合作和转让约达五亿元人民币,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存在学校辅助介入较晚、服务功能有待加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老师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之后,如果涉及到申请或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办公室才会在谈判或者协议方面给予帮助;甚至很多时候,老师已经完成了所有工作,办公室仅仅只是进行了审批。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地改变现状,为了提供更全面、细致、有针对性的服务,学校成立了不同的专门办公室和部门,包括合作开发办公室和海外合作办公室等,有效地在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帮助。
另外,清华大学于2013年4月创建了清华x-lab,通过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为学生提供商业模式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方式和途径。随后一年,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成立,旨在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教育、法律专业服务和商业指导。清华x-lab知识产权中心主管泰丽Tal Badt在圆桌会议中表示,她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贡献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因为毕业后进入公司或者自己创业等原因,他们手中的资源出现了断档,由于他们对知识产权了解甚少,很少能够把想法转变成现实或是可持续的有竞争性的产品;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尤其是博士生利用学校的设备和资源进行科研,对于发明所属问题,在研究之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在这些方面,泰丽建议首先应当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另外在科研前期,学校应当与学生签署协议,对权属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约,从而有效地促进更多的交易。
英国在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方面已经开始了实践。他们所采取的做法就是从课程安排上做起,无论是从资质还是从标准制定方面,学校尽量使知识产权知识能够嵌入到各个教育或培训课程当中去。由于实现起来不太容易,所以目前只在一些课程里实现了,比如工程学。英国对知识产权的普及不仅体现在学生上,还体现在高校的教师上。英国知识产权局从2014年开始为高校教师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教学材料供他们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如需得到律师和其他方面专家的建议,也可以实现,此项目预计到2015年3月完成。
高校能够孵育一些良好的技术成果,而且也能够孵育出一些很伟大的公司。除与外界企业合作进行技术转移转化,很多高校选择自己建立企业,直接进行技术转移转化。以方正集团为例,它最初由北京大学投资创办,王选院士经过近十年的研究所发明的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奠定了方正起家之业,它也从一个企业做大做强到可以影响整个产业,成为中国最成功的校办企业典型代表。方正虽然成功,但并不是可以无条件复制。关于大学在决定哪些采用技术合作转让,哪些自己成立公司这个问题上,林丽慧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技术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大学自建企业有利有弊。大学所建企业由于有着大学背景,CEO通常是有着技术背景的科研人员,他们有着良好的学术思维,可以充分展示学术成果,然而往往这些CEO在商业思维方面略微欠缺,不一定能充分将科研成果的商业潜力发挥出来。而且综合性大学的研究成果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因此大部分的情况下,高校依旧需要借助企业之力进行技术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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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1)根据省技术市场提供的数据,高校纳入统计的学校共计41所,大部分是理工类的学校或综合性大学,涉农高校共4所,南农,南林、扬大、江南。综合3年来看,我们几年都逐年进步,但和江南大学和扬州大学差距还是比较大.在技术转让上,我校的数据并不落后,但在技术开发上差距较大,这点,我们和林大比较相似,主要数据贡献体现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上,也体现农业或林业技术的公益性强的特点。但我校的技术转让又远超过林大,说明我们科研实力还是远超对方的。
2)技术开发少,一个是项目少,二是单项开发合同额也少。项目少说明我校参与社会服务或者说与企业的合作还是小众行为的,合同额小说明农业技术开发相比工业技术来说要价更低,这也是体现了农业技术商品化的特点。主要原因,可能是我校对于合同科研没有进行一定的考量。相对于纵向经费来说,横向经费不仅难拿而且在项目实现过程中付出时间和其他成本更高。有能力从事社会服务或进行合同科研的团队往往优先可能会考虑申请纵向项目,而且普通科研教师,往往纵向和横向机会都很少。
3)从客观上讲,扬大和江南大学经过并校及所在城市的关系,都已经成为综合性大学,无论在师资、学科数及规模上都超过我们学校。扬大和江南大学都有不少理工科的学科,江南大学以前更是轻工类学科强校,除食品学院外,其余大部都是理工科,而且都拥有科技园。我校目前的发展方向中世界一流农业大学,行业性大学发展,这点和南林有点相似。
4)起步较晚,重视度不够。2012年执行新的对外服务管理方法后,我校的合同额无论从数量和总额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2012年占扬大总额1/7,到2014年也占到扬大的1/4左右。但经过这两年运作之后,也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后续无力,既无科技园又无孵化器。
5)在机构上,扬大有社会合作与服务处与科技处科技成果推广科统共同负责社会服务与产学研工作,科技处主要负责各类产学研相关的项目管理,社会处主要负责各类平台的搭建。江南大学在管理上项目管理主要科研院内成果处和江大技术工程公司,平台搭建主要在产业技术研究院。
2 方法与对策
1)机构整合,把产学研处和成果处进行整合,从成果的源头进行,实现专利申请、持有、转化一条龙服务。另外一种模式,推广与转化一体化。在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过程,完成转化的过程。
2)在成果转化上,尤其是需要有产出的产学研合作,就要加强与农药企业、肥料企业、饲料企业、种子企业、农机企业等合作,这类企业在生产中能做到标准化、规模化、技术保密性强、产品明确、科研投入大、知识产权交易清晰,技术投入对于的企业的经营有着明确的影响的。主要是有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线的农资类企业。
3)要设立种子基金或者概念证明基金,以解决科研成果与企业产品开发之间的“死亡之谷”因为大学与企业本质的不同,所以大学和企业在技术发展和推销阶段信息、动机的不对称以及科学、技术和商业企业存在的制度距离,构成了大学研究成果走向市场的障碍。这个目前国家主要通过孵化器和科技园及一些配套的政策来解决。但目前高校如果没有相应的孵化器或科技园。可以先通过种子基金来扶持一批有商业化前景的成果来进行深入开发。
4)成立涉农科技企业的孵化器。与工业或其他领域的孵化器相比。涉农科技企业有其独特的要求。对于土地或实验基地有着一定的要求。现在工业项目的孵化器比较多,专门为农业的很少。
5)尤其是大的学科组,设立兼职的技术经济人。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可以负责所在学科组或学院的成果挖掘和技术交易等相关事务,可以通过工作量或交易额提成的方式进行激励。
6)继续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利用地方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布点,深入了解地方的企业科技需求状态。筛选有效信息,促进高校教师或学科团队与地方及企业的合作。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及获得更多科研经费投入。
7)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现在各类技术交易平台比较多,要选择一些比较活跃的、有政府背景平台,尤其针对农业技术和农业企业的更好,作为我们成果转化的有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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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和“十五”期间,清华大学和威视股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辐射成像技术应用于集装箱检查及安全检查领域”成果的顺利转化。集装箱检查系统系列产品的快速上市,产品市场份额和占有率逐步上升,以及企业在竞争中从跟随者逐步成为领先者等事实和成绩,有力地说明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为高校、企业、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益处。而作为一个企业,这一成绩的获得仅仅是其迈向成功的第一步,保持并突破已取得的成绩才是企业此时应冷静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威视股份在竞争中逐步认识到现代企业竞争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实力,也就是“知本时代”所特有的竞争焦点――知识产权之争和标准之争。
在竞争中增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标准的认识
虽然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其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要归结于在扶持威视股份进行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当中。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清华大学和威视股份并没有停留于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的专利化上。而是将技术专利化贯穿在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与转化、产品化、产业化的整个过程中例如,清华大学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对其科研成果和专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形成以基础技术为主的专利;在成果应用及转化过程中,由威视股份与清华大学共同对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形成技术应用专利;在成果产品化及产业化的过程中,又由威视股份负责将这过程中技术应用及对专有技术实施有效的保护,形成技术应用及集成技术专利,并将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作为企业科技投入的一部分,使成果在由清华大学向威视股份转移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也得到了有效的转移和延续仅辐射成像技术在集装箱检查系统中的应用这项,从科研成果到产品化及后续的应用创新中,双方共申请专利100多项,形成了从技术、技术应用、应用创新等多方位的专利覆盖,并为后续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摸索出了可行的运作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于此同时,威视股份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遇到关于知识产权的纷争和风险,体会到了技术保护在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也尝到了技术保护的益处和甜头可以说在研发及产业化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和威视股份从全部核心技术的掌握者真正成为了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努力实践,将认识转化为行动
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目的与衡量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而技术标准则是科技成果迅速实现向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催化剂,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础,在把新技术转化为产品,以及采用新技术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都离不开标准。威视股份在承接与转化清华大学的科研成果并将其产业化的过程中,从起初在新技术产品化的同时制定企业的产品标准、尝试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到根据对技术、行业发展、市场前景的预测主动申请主持制定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直至在国际竞争中认识到知识产权与标准在竞争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向国际标准化组织申请国际标准的制定权,最后经过努力取得了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前后经历了七、八年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标准认识不断提升的过程。
像很多企业一样,威视股份第一份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性标准化法规的贯彻和遵守,以及产品上市的需要。随着产品上市数量的增加,受到同行企业的关注,并形成竞争格局时,才开始认识到一个企业除了做好自己的产品、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外,还应该在使自己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可行的手段及途径引导市场。
威视股份最早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是在2001年(GBZ143《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但GBZ143毕竟只从职业安全管理的角度对产品的某项安全性能提出了要求,而对产品的功能、性能以及其他安全特性等并未做出规定和统
同年威视股份与清华大学共同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制定GBl9211《辐射型集装箱检查系统》产品标准的申请,并得到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批准。
百事人为先,威视股份和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迅速抽调了有力的人员组成了标准编写团队,于此同时也认识到自身对标准特别是产品标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编写经验,并考虑到辐射成像技术在集装箱不开箱检查方面的应用在国内也属于刚起步阶段,非常需要有经验的组织或专家能给予指导和把关。于是双方邀请了在核技术行业和标准化领域均具有多年经验和优势的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立起了集技术起源者、新技术产品化主导者、行业技术及标准化专家组成的联合小组,开始了从零起步的标准制定进程。
联合小组利用各自的优势、从不同的视角,以优质高效完成标准的制定为目标,开始了为期两年多的信息调研、竞
争对手情况调查、行业发展趋势及技术调查、产品测试/引用及采用标准调研,逐步完成初稿编写、征求意见、专家沟通、专题讨论、标准初审、确定送审稿、组织评审、听取用户意见、送审上报等工作历程。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以其技术原创者的身份。对产品所采用的核物理、辐射探测与成像、算法、辐射防护等核心技术通过简便易懂、通俗严谨的标准语言融会贯通于标准中的功能性要求、产品性能指标、辐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等章节中,使高深的技术在标准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同时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纳入标准中。威视股份则从产品化的角度,根据市场需求及国外竞争对手的状况,利用其在机械、电控、软件开发及技术集成方面的优势,将用户对产品的潜在需求(如外观、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性、产品的环境适应性、产品的技术稳定性、可靠性、耐用性等)通过标准的安全指标、环境要求、检验要求等融入标准的相关章节,并综合考虑标准所涉及关键指标在竞争中的优势所在。核工业标准化所的专家则着重从制定标准的专业化、规范化角度给予指导和把关。
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和友好合作,该项标准于2002年8月顺利通过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并得到专家们的高度评价。认为该项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先进、全面合理,为我国集装箱检查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了主要技术依据。该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将对提高我国此类产品的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现技术标准制定与科技研发的协调发展
科技和标准是密切相关的。科技是标准的基础和内核,对标准起到支撑的作用;标准是科技的结晶和市场的应用形式,只有标准与科技研发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才能产生具有竞争力的标准。一方面使标准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通过标准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标准带动科技进步,推动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技水平。
截至目前,采用该项标准研制生产的200余套辐射型集装箱检查系统已销往全球五大洲、60多个国家,应用领域涉及海关、铁路、民航、公安等各重要领域,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海外用户的高度赞誉,提升了我国高科技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威视股份也在竞争中成长壮大。成为国际上集装箱检查行业的技术领先者
篇13
导向没有变,动力从哪来?
“从法律条文来讲,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做转化的动力从哪里来?”上海海事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莫剑英干脆在纸上写下“论文”“职称”“双一流”几词,认为“现在重视的依然是这些”。
论坛上,大家尝试讨论一个宏大的主题―高校专家如何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之间进行平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在高校里,确实存在这样的“地位不等式”―“搞科研>搞教学>做社会服务”。
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朱跃钊坦言,校方要争“名分”,教师要争“头衔”,国内高校和人才评价体系都向科研倾斜,如果专注做“社会服务”,那就成了末流。
“国家出台了这么多政策,怎么落实呢?各个高校的看法其实都是不一样的。政策在空中飘着。”朱跃钊认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者应该是相互促进、荣辱与共的关系。
转化收益税收,能否适用“偶然所得”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的发言,其实就围绕一个词―“个人所得税”。
不少高校成果转化负责人认为,出台了这么多法律法规,却还少了一项―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
原来,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往往能拿到高额现金奖励。
但是,国家对转化收益现金奖励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这部分奖励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根据规定,最高纳税税率可达45%。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发明专利转让费净收入为100万元,即使高校将净收入的70%奖励给主要发明人,该发明人拿到手的,最终也只有40余万元。
怎么办?陈柏强调研了一圈,发现兄弟院校各有不同的应对办法。有的“细水长流”,将大笔钱拆成小数目慢慢发;有的“按兵不动”,钱先趴在学校账户上,等政策。
陈柏强专门去研究了税法。他认为,科技成果从诞生到实现转化充满了“偶然”。对大部分教师来说,一生也仅有一项或很少几项科技成果能实现转化。“教师能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偶然事件,属于非经常性的机遇性所得,完全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和特征。”陈柏强呼吁,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视作“偶然所得”,这样一来,根据法律,税率可以降至20%。
你给的我要不起,怎么破?
高校、企业和政府,在合作中总有些磕磕绊绊。
广西防城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韩凯,曾经在清华大学技术开发部工作。换位思考,他能更清晰地发现问题。
韩凯说,防城港的本地企业大多处在产业链的上游,高校的科研项目到了这里,很难落地。企业的技术和人才都不足,对高校出来的科研成果“接不住”。而希望能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又觉得引来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产业结构的完善、产业体系的建设促进不大,经济效益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