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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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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

篇1

(2) 产污环节和污染源

(3) 现状调查

(4)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5) 环境保护措施

(6) 大气污染源强和渗滤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项目

此类环评项目关键问题是厂址选择,最主要的是环境影响是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①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②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③全过程管理原则 指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④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篇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篇3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及去向,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适用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数据为准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篇4

(1)第一类污染物。实验室排放的污染物中包括六价铬、砷、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六价铬主要来自“蚕豆根尖微核监测技术”实验,采用1mol/L的三氧化铬浸泡蚕豆根尖1h,将产生500mL左右的三氧化铬废液;“废水中铬的测定”实验,产生少量的铬标准溶液;“化学需氧量实验”也产生少量的重铬酸钾废液。砷废液主要来自“土壤中砷的测定实验”,采用砷吸收液吸收砷化氢气体,比色后剩余含砷废液近200mL。“化学需氧量实验”中,为消除氯离子的影响,加入一定量的硫酸汞络合,产生少量硫酸汞废液;“废水中汞的测定”实验,产生少量的汞标准溶液;压力计、温度计等含汞仪器操作不慎打碎,也会产生汞的污染。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

(2)酸碱废液。实验室用到大量的酸碱,包括硫酸、硝酸、磷酸、盐酸、高氯酸、氢氧化钠、碳酸钙。如在“土壤中汞的测定”实验中,因玻璃对汞有吸附作用,所用的玻璃器皿需用10%硝酸溶液浸泡,实验结束将产生50L左右的硝酸废液;在“农作物秸秆制备活性炭”实验中,秸秆首先需用40%的磷酸溶液浸泡24~40h,因而将产生30L左右的磷酸废液;在“碱液吸收气体中的二氧化硫”实验中,需用5%氢氧化钠或碳酸钙溶液吸收二氧化硫,实验结束也将产生至少250L的碱性废液。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当pH大于9或小于6时,水中的生物生长受到抑制,致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影响渔业和农业生产。

(3)其他废标准溶液。测定物质的浓度时,需要配置其标准溶液并将产生相应的废标准溶液。如“废水中酚的测定”和“苯酚降解菌的分离及降解性测定”2个实验均产生废苯酚标准溶液。“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实验”产生废甲醛标准溶液。“水中氮、磷浓度的测定”实验产生氮、磷标准溶液。这些废液的排放对水体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最新研究表明,甲醛已经成为第一类致癌物质,苯酚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氮、磷等营养盐则是发生富营养化的必要条件。

(4)有机溶剂废液。实验室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液种类繁多,如“土壤中砷的测定”实验所用的砷吸收液即以氯仿为母液,吸收过程中吸收液减少时,还需添加氯仿,实验产生大量氯仿废液。另外还产生四氯化碳、苯系物等有机溶剂,这些有毒物质通过消化系统传入血液,然后传入肝和肾,诱发慢性肝病和肾病,甚至造成肝肾功能衰竭。

1.2废气

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包括塑料热解产生的废气、大气实验中未被处理的气体、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的中间产物、泄漏的标气、载气等。包括苯系物、二氧化硫、甲醛、砷化氢、氯仿、四氯化碳、氮氮化物、酚、汞蒸气及各种酸雾等。如果将其直接释放到大气中如果将其直接释放到大气中,废气中的苯、甲苯对神经系统有毒害作用,严重时会昏迷以致失去知觉,停止呼吸;吸入较高浓度砷化氢可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甲醛有致癌性;酚对各种细胞有直接损害,对皮肤和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汞蒸气会引起人体消化道、口腔、肾、肝脏等损害,导致人中毒死亡等。

1.3固体废物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有害废物固化处理”实验产生的固化含铬废渣,“混凝沉淀”实验产生的沉淀残渣,分析未用完的多余固体样品(如含汞土样、含砷土样),残留或失效的药品试剂,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纱布)等。这些固体废物成分复杂,涵盖各类化学、生物污染物。若随意丢弃在垃圾堆中,其中的有害组分很容易经过雨雪淋溶、地表径流的侵蚀,渗入土壤,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还会随天然降水,进入水体,使地表水污染。然后通过农作物、地表水或地下水对人体产生危害。

1.4噪声

实验室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大气污染控制和水污染控制实验过程中各种设备如水泵、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可长时间持续85dB以上,如大气污染控制实验通常是连续8h启动。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

2实验室环境污染特点

2.1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少,累积排放量大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共开设32个项目的实验以及创新实验、大学生创新项目SRF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根据存在形态,污染物可分为液态、气态、固体物质及噪声。根据种类,污染物可分为有机物,如氯仿、甲醛、乙酰丙酮等;无机物,如各种酸碱、汞、铬、砷等重金属以及氮磷等营养元素。生物类,如各种细菌、病毒。相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实验室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大,但是长期累积排放量依然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如“土壤中砷的测定”实验采用氯仿作为吸收剂的母液吸收砷化氢气体,每个样品测定大约产生3mL含砷废液,2个班学生即产生约200mL的含砷废液,长期累积将产生大量废液。

2.2污染物危害大,治理少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涉及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实验室和环境监测等4个功能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虽然多数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较小,但仍有部分实验项目污染物数量大、环境危害严重,产生国家严格控制排放量的第一类污染物。以水质分析中最常见的CODcr分析为例,一个20mL的水样首先加入10mL即0.1226g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作为氧化剂,再从冷凝管上口加入30mL硫酸-硫酸银溶液(0.3g硫酸银),若氯离子含量高于30mg/L,还需添加0.4g硫酸汞,即此项目产生总铬、总银、总汞3项第一类污染物,另外此项目还产生一定量的硫酸污染。

3实验室环境污染的控制

3.1健全管理制度与规范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规定对各类实验室污染进行监管,要求实验室废液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4]。作为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环保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环境类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措施,建立实验室污染物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具体而便于操作的技术规范和奖励、惩罚制度。如我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报废化学试剂、有害废液和动物实验废物集中处理暂行办法”,由专人负责,将污染物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以促进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有据可依。

3.2废物集中管理与处理

实验室污染物种类繁多,但量不大,若每个实验室对每次实验产生的污染物都分别处理,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国资设备处对全校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集中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各院系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置工作。要求有害废液用封闭式容器包装,并附有化学实验和主要成分的标记。产生报废化学试剂的单位要书面报告报废化学试剂的品名、种类、数量。报废化学试剂要木箱包装。对有毒、易爆、麻醉品要单独包装和标记。学校采用定期上门和电话预约方式收集报废化学试剂和有害废液。

3.3提高实验老师和学生的环境意识

长期以来,实验人员环境意识不高,致使在实验过程和实验完成后废弃物不能及时收集、分类和集中处理[5]。另外,广大的师生员工也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实验室的污染程度。因此,在师生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树立绿色实验理念,是保护环境、减少进而消除实验室污染的前提和基础。

3.4建立“清洁”实验室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要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考察实验分析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规范实验室环境行为,充分贯彻ISO14001一贯强调的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建立“清洁”实验室[6]。在具体实践中,①可选择低污染的实验方法,一般来说,采用传感器、色谱仪等现代仪器分析常比经典方法污染产生量少,如“甲醛测定”实验时采用甲醛测定仪,污染要少得多,效率却没有降低。②对于可缩小规模的实验项目,科学选择微型实验,用尽可能少的药品和试剂获得有效的实验信息,如在污水COD测定时,所用试剂量按标准方法的一半加入,也可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③对常规实验或演示实验,采用多媒体进行仿真模拟。④成立试剂调度网络,对于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试剂实行实验室之间的资源共享,以避免试剂失效[7]。

3.5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除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和高素质的实验人员、研究人员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实验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以确保实验结果的质量和实验室的安全,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因此,高校要加大对实验室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用来购买、维护及检修实验室常用的环保设备,如通风橱柜、废物收集设施等。在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时,要预留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治污经费或成立专门的实验室环保工作专项基金[6],为实验室污染的有效控制提供资金支撑。

3.6仪器设备、试剂的重复利用

仪器设备、试剂的重复利用是一项双赢的举措,在大量减少环境污染的同时可节省实验室的费用支出[7]。对某些一次性的仪器设备或者在实验过程中不直接参与化学反应的试剂,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回收利用。如“叶绿素测定”实验经常用到的5mL一次性离心管,要求学生做完实验后洗净控干以便重复使用,可减少塑料制品的固废污染。“蚕豆根尖微核监测技术”实验采用1mol/L的三氧化铬浸泡蚕豆根尖1h来观察其“三致效应”,产生的三氧化铬废液经过沉淀、过滤程序后可回收利用,作为下次该实验蚕豆的浸泡溶液,此项措施可大大减少铬废液的排放量。

3.7实验室污染物防治措施

对于实验室污染物的防治,一般处理原则为: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及固化、焚烧处理等方式,减少废物产生量,提高实验室污染治理率。

(1)废液的防治。常见废液的处理方法包括:①实验室排放的六价铬、砷、汞等第一类污染物由学校负责集中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②含其他重金属离子的废液较少,可混合在一起处理,加碱或硫化物使重金属离子转化为难溶性的请氢氧化物或硫化物而沉淀。③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分类回收、集中存放,将酸碱中和,使其pH值在6.5~8.5范围时达标排放。④实验产生的酚、甲醛废标准溶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等氧化剂,使其转化成CO2和H2O后排放。⑤实验用过的有机溶剂可采用洗涤、蒸馏、脱水等方式回收,因有机溶剂具有毒性和挥发性,回收操作需在通风橱中进行。如处理四氯化碳时,将其置于分液漏斗中,用纯水洗涤两次,再经过无水氯化钙干燥、过滤蒸馏操作,收集76~78℃的馏分[8]。⑥剩余的氮、磷废标准溶液可回收用来配制植物营养液,以用于“植物抗逆性的鉴定”实验中菠菜等植物的培养。

(2)废气的防治。产生少量有毒有害或有异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其排到室外,排出管必须高于附近屋顶3m,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需配备相应的物理吸附、化学吸收、气体燃烧等处理装置[9],如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可通过碳酸钙、氢氧化钠等碱性溶液进行吸收,而甲醛等有机气体则通过活性炭等固体吸附剂进行吸附净化。同时设置废气监测仪器,废气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3)固体废弃物的防治。实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处理时首先考虑能否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时则根据废物是否有毒分别加以处理。对于无毒废物如碎玻璃仪器、废纸等可集中收集,倒入指定地点后由环卫工人统一运走。有毒有害废物根据其特性分别加以处理,如生物类废物根据其病源特性,分类收集后进行消毒、烧毁处理[10],其中无法自行处置的,则交由校国资设备部门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单位处置。

篇5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杭州富春湾新城等9个区域范围内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工业功能区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在编制环节中,根据改革区域环境标准,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在审批环节中,改革区域内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简化审批。其中,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改革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杭州富春湾新城:涉及春江街道、大源镇、灵桥镇三个行政主体,北至富春江,南至杭新景高速公路—春永线沿线,总面积45.6平方公里。

鹿山工业功能区:东至横大线、南至依江路、西至G320沪瑞线、北至蒋大线,总面积约为3.019平方公里。

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东至西环北路、南至23省道、西至新320国道、北至2号渠,总面积9.68平方公里。

上官乡工业园区:东至睦村,西至四堡村,南至深里村,北至山脚。

黄公望金融小镇:东至奥特莱斯以东规划路、南至北支江南岸规划道路、西至高尔夫路、北至黄公望森林公园山体线。

富谷小镇:北至虎山,东至火烧岭水库,西南两侧以葛溪为界,规划用地总面积为3.22平方公里。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包括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区、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原新登新区、永昌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是东至官山溪路,西至秉贤北路、松溪,南至五朝坞,北至红灯岗南麓;胥口生物医药基地,具体范围是东至胥口镇区,南至葛溪,西至富春桃园风景区,北至袁家村。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东临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靠余杭区未来科技城,西至高泰路,南到新桥新路。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东至塘东山,西与桐庐县交界,南至杭千高速公路,北至富春江。

(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并逐步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方案。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相关事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改革负面清单及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一)改革负面清单

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4.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热浸锌、喷漆(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等工序的项目,以及排放铅、汞、铬、镉、砷等五项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制革、造纸、铅蓄电池、橡胶制品(含炼胶工艺)、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服装水洗工艺项目;

6.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7.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8.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仓储项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10.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项目。

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

(二)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各改革区域内入驻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域的环境标准,不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详见附件。待《杭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后,相关准入标准以其相应规定实行。

五、改革内容

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

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

属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精简环评内容

一是简化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二是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是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六、实施后办件流程

(一)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陆浙江政务网(zjzwfw.gov.cn)办理。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报告表”改革后简化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

(三)网络登记表备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归属于“登记表”类别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浙江政务网按规定实施网络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改革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理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各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负责本区域内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并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负责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按照核定的浓度及数量排污,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全面如实公开企业信息,切实履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稳妥处理厂群关系。

(四)加强环评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1.杭州富春湾新城环境标准

          2.鹿山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

          3.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4.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5.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

          6.富谷小镇环境标准

          7.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

          8.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环境标准

          9.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环境标准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11.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15.“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本)

附件1

 

杭州富春湾新城环境标准

 

根据《杭州富春湾新城总体规划(2017-2040)环境影响报告书》,杭州富春湾新城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新城规划范围涉及5个环境功能区,分别是:富阳富春江饮用水源保护区(0183-I-5-1)、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II-1-3)、富阳富春江河道防护保障区(0183-II-1-4)、富阳江南新城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9)和富阳江南新城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自然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工业项目及其他违背饮用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只能在原址基础上改建,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3.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确保居住区的舒适、安全,原有生态系统得到应有的保护。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本区造纸行业除外),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深度处理水平。4.合理规划生活区与工业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园、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5.针对区域环境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要航道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1.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2.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5.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6.区域内三家热电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超低排放标准;7.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烟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8.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GB 31572-2015)》;9.区域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近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远期江南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2标准;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中的二级标准。3.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标准;4.合成树脂企业水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1、表3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丁酯执行前苏联CH245-71标准;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 mg/m3)。

规划区范围内富春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和Ⅲ类水质标准;大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小源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 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及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2

 

鹿山工业功能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区鹿山街道现代都市工业区规划(鹿山工业功能区区块)环境影响报告书》,鹿山工业功能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涵盖1个环境功能区划,为富阳鹿山街道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5)。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养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无行业标准的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2.涉及涂装工序的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3.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4.工业功能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规模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692-2015)中A级标准;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中的二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2.区内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噪声限值标准。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苯、甲苯、二甲苯、氨、氯化氢、硫化氢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酸乙酯执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作为参考值(0.1 mg/m3);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 mg/m3)。

规划区范围内富春江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和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 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3

 

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

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主城区05单元(暨金桥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金桥工业园区规划范围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Ⅴ-0-1)和富阳富春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禁止畜禽养殖。6.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7.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废气和噪声污染。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2.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7.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8.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1.工业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2.熔炼烟气排放执行《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DB33/ 2146—2018)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3.涉及金属涂装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等,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标准;4.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77—2018);5.涉及轧钢工序废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6.涉及轧钢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中关于轧钢热处理炉污染物排放限值;7.涉及塑料管道生产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8.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01/T 0250-2018);9.园区范围内餐饮业单位及企业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1.规划区企业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2.特定行业中的钢铁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噪声排放执行: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2.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3.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1.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3.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若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缓冲带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氯、丙烯腈、苯乙烯按照HJ2.2-2018附录D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执行;乙苯按照满足《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标准执行;非甲烷总烃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Cm取值规定作为质量标准参考值(2.0mg/m3)。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同,地表水环境质量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和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V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执行1类标准,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主干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规划建设区域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标准;河道底质和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4

 

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区上官乡工业园区涵盖2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III-0-1)和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3)。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6.保护和加强农田林网建设。7.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4.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5.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 844-2011)等相关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等相关标准。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氯化氢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附录D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乙酸乙酯执行《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居住区空气环境中极限允许浓度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彭樟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GB15618-1995),标准更新后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5

 

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环境标准

 

根据《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金融小镇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黄公望金融小镇区块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V-0-1)、富阳东洲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3)和富阳中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凡属国家和地方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准入。2.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开发的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外)。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优化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5.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6.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人口聚集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区块内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3.控制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废气和噪声污染。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带和景观建设,建议两侧建设30m宽生态绿廊,除城市基础设施如市政管网、泵站和公园等之外,应禁止其它建筑占用。3.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等相关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等相关标准。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等相关标准。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6

 

富谷小镇环境标准

 

根据《富谷小镇行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谷小镇涵盖3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西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1),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新登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区域排污总量和三类工业项目数量。高度重视土地集约使用,节能减排降耗,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不下降,确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3.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4.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5.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农田环境的行为,确保耕地的保有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7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登新区涵盖5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新登镇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IV-0-5)、富阳西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1)、富阳新登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1)、富阳永昌镇环境优化准入区(0183-Ⅴ-0-4)、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限定三类工业空间布局范围,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区域内原有个别以三类工业为主的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或因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选址于此的基地类项目),可实施改造提升,但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长远应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4.严格执行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甲苯、二甲苯和氯化氢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8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新区涵盖4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中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2)、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银湖街道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2)、富阳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准区(0183-Ⅴ-0-1)。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优化准入区:1.除经批准专门用于三类工业集聚的开发区(工业区)外,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3.优化现有优势产业,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能减排降耗;4.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深度处理水平;5.合理规划生活区与工业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园、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只能在原址基础上改建,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9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环境标准

 

根据《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改革区域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口新区涵盖4个环境功能区划,分别为富阳东部水源涵养区(0183-Ⅱ-1-3)、富阳农产品安全保障区(0183-Ⅲ-0-1)、富阳场口镇人居环境保障区(0183-Ⅳ-0-6)、富阳场口镇环境重点准入区(0183-Ⅵ-0-2)。各生态功能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环境重点准入区:1.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区域排污总量和三类工业项目数量。高度重视土地集约使用,节能减排降耗,在开发过程中确保环境功能区质量不下降,确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或)当地主导(特色)产业的其他三类工业建设项目。3.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人居环境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

生态功能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2.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4.强化生态保护,控制无序的农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农业旅游资源,发展休闲观光农业。5.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1.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2.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3.严格限制矿山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4.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边界外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以上标准若有更新需执行更新后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附录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相应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结合规划方案要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商业、居住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四、行业准入标准

本区域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项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法律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

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编号为:××)在××网站(链接地址:××)(或以其它形式)进行了内容公开。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12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备案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备案申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等材料收悉,经形式审查,同意备案。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请你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项目实际排污前,请你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编号:

 

××××××企业:

你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兹有项目,申请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

4.排污许可证核发;

5.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7.国家、省、地(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

现特请贵局受理许可申请,望能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若由人申请办理,必须附《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委托书

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全权办理项目的事项办理相关工作。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年  月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

 

营业建筑面积

 

总投资(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

/

预计年工作日

/

一、项目由来

简要描述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1、建设内容

2、总平面布置

三、周围环境简况(附图说明)

    1、项目选址及主要四至关系

2、项目敏感保护目标

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见表5-1和图5-3。

表5-1 项目周边主要环境敏感点

序号

名称

方位

与项目最近距离

备注

1

 

 

 

 

2

 

 

 

 

    3、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现状

四、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程简要分析

六、环境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篇6

坚持可特续发展、以人为本、均衡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本地资源、环境、经济现状和特点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对资源的有效维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产业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布局,推进乡村生态化建设,防止环境污染,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原则要求

1坚持可持续发展、环境维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

3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4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可行的原则;

重点近期,5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着眼未来,既要满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了孙后代预留可继续发展空间和多样化选择余地的原则;

协调、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维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原则;6坚持城镇现代化建设与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存(名胜古迹)相互依托。

7坚持生态维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8坚持规划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超前性)有机统一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以及面临问题,根据我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十二五”期间,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依照区域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发挥我市人文景观优势,以构建“碧水、蓝天、美城”生态格局为目标,将我市打造成绿色宜居、生态文明、继续发展的生态乡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复兴做出贡献。

基本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平安问题,2015年。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乡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初步建成功能合理、系统完善的生态平安格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效果,区域可继续发展能力得到明显增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初步进入协调发展的轨道,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基本建成与我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形成处置能力。环境质量基本坚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初步建成环境要素、污染源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快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提高,逐步解决结构性工业污染问题。通过综合工程、综合措施和科学手段,实现初步建成生态县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重点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保执法能力建设等六方面工作任务,根据20112015年生态建设与环境维护目标。确保实现确定的20112015年期间的生态建设与环境维护目标。

防治乡村和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环境污染,1水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保证群众饮用水平安。以“十一五”编制的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维护规划》为基础,加大水源地水质全面分析工作,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和饮水水质稳定达标。

降低污染负荷。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总量控制。切实提高污水处置厂运行质量。把管网、污泥、提高处置效率作为污水处置设施的系统内容和“十二五”工作重点。推进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积极推动面源污染防治,建立示范工程。对集中式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依照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持证排污。

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手段,2大气环境维护。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切入点。以改善乡村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为重点,推进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全面加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兼顾二氧化碳等全球性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健全相应的多污染物减排监管机制。

从注重重点行业总量削减向全面减排转变。二是全面加强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控制的重点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一是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走重点行业加重点区域的控制技术路线,形成以防治钢铁、焦炭行业排放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

加强经营许可证准入管理和动态淘汰。对现有设施进行全面的监督性监测、清查。开展风险评估,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处置设施力度。全面监督和检查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处置设施。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处置设施专业化运营。

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强综合利用过程监管。

落实渗滤液处理要求,进一步加大乡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费支出或者财政支出最低比例保证。整治简易垃圾处置或堆放设施。搞好垃圾处置设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工作。

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资源开发区为重点,4生态与农村环境维护。坚持预防为主、维护优先的方针。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维护、资源开发的监管,构建生态监测网络,优化生态建设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提高生态维护和建设的质量。

构建生态平安体系。要对划分的维护区实施严格维护,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维护和建设。强化维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以维护重要生态功能为导向,整合生态维护与建设工程,优先实现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维护与恢复。

重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控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城乡统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激励为主,完善目标责任制,不时强化农村环境治理与保护。

集成三大体系、实现三个转变。建立完备的监测预警、完善执法监督和环境管理支撑等三大体系。实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由惯例达标向全面达标、由注重硬件向全面提升、由齐头并进向重点扶优的三个转变。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高素质的环境监管队伍,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建立与新时期环境维护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能力体系为目标。为环境改善保驾护航。

制定有利于发展绿色经济的产业政策,6节能减排与我市绿色经济建设。以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绿色经济为基础。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和生产设施;项目审批和市场准入方面向发展绿色经济倾斜;实行大力度扶持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的激励政策。

为环保工作分区控制、分类指导奠定坚实基础,7分区维护管理。以规划环评为抓手。为引导我市经济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供空间。

科学制定开发方向与规模;以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开发区内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环评。保证环境质量达标;明确环境准入政策,推动清洁生产;加强开发区域的生态建设力度,提高生态承载能力。

推行局部重污染行业退出政策;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政策;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强制淘汰政策;限制开发区实行特殊行业的维护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优化开发区内严格污染物排放规范。对敏感项目举行听证会;提高环境维护进入门槛,推行行业退出与限批政策。

五、政策与措施

为了确保“十二五”乡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的实现,新的环境形势下。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节约型社会和发展节约型经济。为此,十二五”期间,必需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以历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生态建设和环境维护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本计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好规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商务、教育、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土、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其它各相关部门也都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维护工作的监督。

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2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及时出台一些力度较大的经济政策,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进行配置。统筹考虑,逐步提高资源产品的价格;提高那些环境污染型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其进入市场低价竞争。积极发明条件,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置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规范,逐步达到弥补合理利息略有盈利水平;逐步提高排污收费规范,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加大科技扶持力度,鼓励污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化改造,从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发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上和坚决淘汰,采取法律手段促进污染企业在公平的环境利息下公平竞争。对乡镇实施绿色GDP考核,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重大污染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促进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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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我国为了快速进行经济建设,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以提升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国际地位,加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技能减排技术落后,制造业普遍采取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忽视了由于经济而带来的环境代价,环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致使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大力发展经济,并没有过多关注环境问题,而工业忙于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暇顾及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方面,我国民众也淡漠对待环境的污染,致使从容了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1 乡镇环境污染与治理

1.1乡镇环境污染情况及成因

乡镇普遍存在着“脏乱差”现象,由于居民素质偏低,以及生活方式落后,垃圾乱倒、烟煤燃烧、散养禽兽、塑料袋乱飞、污水乱流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仅对乡镇的容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还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1.1.1乡镇工业污染

乡镇工业大多数规模小、布局分散、对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薄弱,主要从事的行业都是一些重污染企业,例如:造纸业、电镀、农药化工、有色金属、印染、水泥、制砖等等,排放的都是一些污水、废气、固废,而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越来越多,对乡镇的环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

1.1.2乡镇农业污染

由于乡镇农业生产依靠化肥、农药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因此在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的过程中,对乡镇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每年夏秋两季秸秆焚烧也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更甚者,农民为了在耕作中降低生产成本,使用的农药、化肥造价低廉,高毒、高残留,不仅导致农作物吸收这些农药,土地、大气也吸收了这些农药,因此,对于人体食用、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都十分不利。

1.1.3乡镇生活垃圾等固体污染

由于乡镇管理松散、有相对广阔的空地,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都向乡镇转移,造成了乡镇的堆积污染,同时,垃圾部分有害成分也对空气和土地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1.2乡镇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1.2.1宣传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素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参与,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环境的保护。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有环保意识,养成绿色环保习惯,从身边的小事儿做起,带动更多的人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

1.2.2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要做乡镇企业园区规划管理,改变“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落后分散局面,调整乡镇产业结构,集中开发乡镇工业,集约化经营,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共赢,使得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2.3鼓励乡镇发展生态农业

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现代化要求了,因此,必须鼓励乡镇发展生态农业。要积极的向农民宣传普及生物防治害虫的方法,鼓励农民用天然肥料。

2 城镇环境污染与治理

2.1城镇环境污染情况及成因

2.1.1城市空气污染

城市由于发展速度比较快,机动车保有量和城市人口发展迅速,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空气污染源。同时我国能源消耗量稳步增长,造成了工业废气、工地扬尘和煤气燃烧污染。这些造成是城市大气污染60%的来源。

2.1.2城市垃圾污染

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也不断增长,目前我国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就已经达到70多亿吨,不仅会对土地造成污染,还会影响空气质量,今后由于垃圾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还会增加。

2.1.3城市水污染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我国水污染更加严重。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导致水体污染。近年来,由于科技因素,我国的工业废水经过治理有所减少,而生活污水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了。

2.2城镇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由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完备,并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步伐,针对上述的城市污染问题,制定出合理的治理措施。

2.2.1鼓励城市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

由于许多城市水资源短缺现象严重,治理城市水污染刻不容缓,所以城市要制定出改善水质的计划,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污水处理水平,保障水质优良,是城市地表水达标。

2.2.2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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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染措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目前农村畜禽养殖场(户)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造成较严重的农牧脱节现象。多数养殖场(户)为降低成本,将养殖场地选择在交通便利,离村庄、公路较近的地方,进一步加剧了农牧脱节,粪便资源未有效综合利用。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纳入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抓出成效。

1.加强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要引导畜禽养殖场(户)走农牧结合的道路,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从事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加强环评,严格准入。要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必须对畜禽养殖业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布局、污染途径、影响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价,环保部门必须对环评严格审批把关,提出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指标,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源。 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手续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模化养殖场(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环保部门审批。

(2)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填报项目审批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3)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畜牧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对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环保、畜牧部门与有关企业共同论证。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带有顶棚的粪便堆积发酵场,一处污水沉淀池,周围带有围墙,顶部带有钢架和水泥瓦结构的顶棚,防止雨雪水进入导致粪便溢出横流。规模在8000只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容量。无论是新建或已建的养殖场,对能按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带有顶棚式的粪便堆积发酵场和污水沉淀池的,经区环保、畜牧和有关龙头企业及禽业合作社验收合格后,由企业和禽业专业合作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粪便堆积发酵场和污水沉淀池的改造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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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环境问题根源及现状

1.1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禽畜养殖业从农户的分散养殖转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禽畜粪便污染面明显扩大,已成为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并引起城乡普遍关注。据调查,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污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养殖一只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污水。畜禽粪便年排放量已达19万吨,相当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年排放量的2.4倍。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此带来的是集中、高密度养殖,其产生的污染往往超出了环境容量。早在1995年,我国牲畜总排污量就已达25×108t,是工业固体废物年排放总量的3.9倍,只有少量的牲畜排泄物在进入水体前被处理过。

1.2人口压力过大

我国农村地区人口迅速增长和需求急剧膨胀,加剧了生态环境要素的改变,加重了以水土流失为核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维持人口增长、提高收入造成了对资源需求的大幅增长,人们不断提高资源利用强度、扩大资源利用范围,从而导致滥垦、滥伐、过牧等现象,使环境因不断超载而遭到破坏,出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1.3土壤污染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已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百姓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0.1亿hm2,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3万hm2,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1.4化学肥料造成的污染

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平均只有30%~50%,这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环境也造成一定污染,对土壤、水、生物、大气及人体健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同时,由于农药的过量和不当使用,不仅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浪费,而且其在土壤和作物中大量残留,造成农产品品质下降,有些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污染随着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严重,烈性农药成本低、效果大,厂家商家有利,农户使用方便,所以屡禁不止,使用这类农药后,暴雨冲刷,必然形成大面积污染。

1.5生活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全国约4万个乡镇中绝大多数没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治理还处于空白。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2.8亿t,露天堆放量超过30%,平均处理率为20%左右,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不仅成为蚊蝇的孳生地,也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要的面源污染。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年产生量90多亿t,平均处理率15%左右,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1.6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村企业污染加剧

城市工业生产的“三废”和市民生活产生的废物,未经妥善处理排入环境,同时,许多能耗大、污染重的化工、造纸等企业,在城镇中难以立足,利用农村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和农民致富心切,纷纷下乡进村。因此,乡村企业多为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炼焦、炼磺和制苯等重污染行业,这些企业往往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此外,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具有盲目性和随机性,呈现“多、小、散”的格局,布局不合理,不利于污染集中治理。此外,工艺陈旧、设备简陋、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设施,乡村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无力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1.7生态环境

农村地区乱采滥挖、超载放牧、围湖造地、毁林开荒等行为依然存在,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加重,农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威胁国家生态安全。目前,全国水土流失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37.8%。土地荒漠化、沙漠化速度加快,现有荒漠化土地2.636亿hm2,占国土陆地面积的28.3%,而西部地区最为严重,其荒漠化土地占全国的比重达97.8%,沙漠化土地占全国比重达95.6%,每年因土地荒漠化和土地沙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近4亿人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2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2.1加强农村环境政策体系创新

现行环境政策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不同、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同,其在农村的作用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对现行环境政策体系进行创新: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促使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进行利益补偿。当前,城市产生的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对农村进行生态补偿,这对农村非常不公,应将城乡之间的生态补偿上升到区域整体之间,并介入政府行为,增加可操作性和政府的认同。②逐步建立引导性环境政策体系,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单位日益细化,对大量分散的生产行为进行环境监督不切实际。所以,环境政策由管制性向引导性转变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必由之路,要用市场经济等手段引导农民自觉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

2.2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很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缺乏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机感。因此,人为的、随意性的破坏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2.3加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力度

①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鼓励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通过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从根本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②推广农业生产规模制定政策,鼓励土地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由农户经营向农庄经营转变,努力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更主要的是有利于农业面源的污染控制。

2.4从农村环境治理上控制生活污染

当前,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在环境治理上,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应操之过急。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环境处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开发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较低成本的处理技术,然后共聚财力,分级实施。

2.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己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①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积极发展农村沼气,使畜禽粪便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同时,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和捕捞强度,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教育。

②要有效地控制工业“三废”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强资源与环境的监测与管理,坚决控制出现新的污染源。

③农业本身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通过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办法和大量增加农家肥、种植绿肥等办法,减少化学物质的过量使用,实行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进而减少对土地、水源的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6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应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因而应切实有效地进行制度安排。①加快排污管网系统和垃圾清运、处理系统的建设。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转变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多渠道利用资金,除将环保投资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在逐步加大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的同时,还应积极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③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多渠道加大环保投入。

3结束语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制约农业持续发展、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农村稳定。我国环境质量的恶化与环保产业发展滞后也有一定关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而且可以通过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投入有效启动市场,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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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循环经济是构建渝东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县十一次党代会制定了建设渝东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实现“三步走”的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为我们用能源消耗翻一番支撑了前一个GDP翻两番,再实现GDP翻两番,以*县现有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已经远远不行了,因为外部资源不仅受市场价格、运输能力、安全保障等问题的制约,而且受全社会资源有限性和先进地市对重要资源的垄断性的影响,不改变现在的经济增长方式,上述目标很难实现。因此,只有从自身做起,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

3.发展循环经济是全县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环境、资源与工业化加快、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要考虑到未来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不仅要考虑本县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也要考虑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无论从国内资源储量、地球资源储量看,还是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相互统一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看,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行不通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

4.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人是最宝贵的资源。我们要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讲求生态效益;不仅要促进经济增长,更要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做到这些,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搞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二、*县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生态规律,从县情出发,围绕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科技为先导,以生态环境重点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与国土整治、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紧密结合起来,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产业链、物流网、健康城、生态县,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产业共生互动,实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优先建设对全县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区域和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成效。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客观规律,依靠科技进步,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合理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发挥综合治理的整体效益。

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要资源*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抢救性和强制性保护;对两江两河、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生态良好地区实施重点保护与管理,防止发生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与退化。

坚持依法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的力度,使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有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保护区、治理区、受益区的利益关系。

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坚持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实行治理与保护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建立信息监测网络和科技支撑体系,提高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和水平。

3.战略目标

总体目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使绝大多数企业建立起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形成“资源利用一绿色产业一资源再生一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创建一批健康集镇,建成库区重要的清洁生产基地和生态屏障,完善制度保障,加大教育宣传,使生态文明意识广泛深入人心,建设渝东北区域性生态经济强县。

分阶段目标:

第一步:以资源合理*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治理为重点,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到*7年,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供需矛盾初步缓解,形成一批资源*发和加工产业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为3吨标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止,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5%、80%和80%。循环型产业快速发展,建成1—2个生态旅游示范工程和2—3个生产示范企业,搬迁白鹤工业园区。初步建立循环经济政策体系框架,全民生态意识明显提高。

第二步:以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为重点,建成循环经济基本框架。到2010年,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耗降为2.5吨标煤;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100%~95%。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10%的小城镇达到生态城镇标准,60%的镇乡街道推行无公害化农业生产,规模以上企业广泛*展清洁生产,生态旅游比较发达,基本建成绿色消费体系。生态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形成全民爱护生态、保护生态的社会风尚。

第三步:以建设循环型社会为重点,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健全循环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发达的循环经济,建成3—5个生态工业园区,3-5个生态农业示范乡镇,完成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形成以科技为先导、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建设大见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65%。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生物多样化得到恢复;65%以上的小城镇逐步实现生态化、园林化,把*县建设成为“山水园林风格、帅乡文化品位、滨湖城市风貌"的渝东北一颗璀粲的明珠。

三、*县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及主要任务

1.实施“三大工程”,建设生态乡村。一是实施农业产业化工程,发展生态农业。按照生物链规律组织农业生产,延长产业链。将绿色理念置入从土地整理和土壤改良、种子选育、作物栽培、保水施肥、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形成“种养一加工一运销”配套的产业链。对农作物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积极发展生态食品,推广应用低残留、高效、无毒农药和生物防治,推动一批乡镇建立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减少农业生产废弃物排放。广泛*展柑桔皮渣综合利用,如制造芳香油、果胶、橙皮苷和发酵饲料,降低皮渣污染。加快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减少白色污染。完善水利设施,增强供水能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喷灌、微灌、渠道防渗等节水技术与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二是实施青山绿水工程,发展生态林业。坚持绿化与美化结合,造林与*发结合,继续推进水土保持、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坡造林,加强封山育林和水系源头保护,禁止滥垦乱伐、陡坡*荒,保护天然林资源;调整林业结构,促进森林生态功能和产业功能的协调发展。以小流域为治理单元,山体上、中、下部统一规划,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加强以荒山绿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为主的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加强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使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积极发展工业原料林、用材林、花卉苗木、森林食品,配套发展木材、果品加工工业。充分利用丰富的速生林竹资源,积极发展竹制家具、建材装饰产业链,减少木材消耗。

三是实施富农工程,发展生态养殖业。加强林地、荒山荒坡、草场资源保护和适度*发利用,稳步发展肉牛、肉羊产业,建成一批优质畜牧产品基地。加快牲畜宰杀机械化,推进养殖畜禽粪便集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综合利用畜禽废弃物,打造畜禽养殖加工一粪便、污水一有机肥一优质无公害蔬菜循环链条,实现生态养殖。合理*发利用河流水域及大中小型水库水面,建设库区优质水产养殖基地。组建大型水产集团,实现水产养殖的育、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充分利用库区水资源优势,适度发展水面旅游,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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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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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建设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公路建设是带状工程,涉及面广,对公路沿线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大。如水土流失、生态平衡失调、气候异常、噪声、废气和尘埃等注入环境。占用农田,占用天然水域,也需拆迁房屋、电杆等建筑物,十分影响沿线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公路建设涉及到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占用大量的农田,耗时耗力,劳民伤财,污染水源。

1.1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对环境的影响

占用大量农田,草丛和草坡生物被破坏,增加该地区的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干扰附近居民的出行,割裂 了村庄间的原有联系。会破坏一些原有的历史、文化遗址、名胜风景及保护区,产生视觉污染。恶化了动、植物的栖息生存条件,可能使种群变小,种群之间交流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加剧了生态系统的退化。为外来物种提供入侵条件,影响生态系统原有平衡。公路路线穿越不同的省、市、县,就会相应的分割现有的行政区划、城镇布局、土地、道路、水系、林场及水产养殖区,由于地域的改变,它不同程度地妨碍路线两侧的人际的交往、信息传递、货物流通和交通出行等。

1.2公路建设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

公路施工中由于清理表土、土石方开挖、改移河道等固体废弃物排入湿地造成的污染,废渣中可能还包括一部分工矿业废渣,如矿渣、粉煤灰等,则污染更加严重。造成了地表植被破坏、地形改变、沟谷大量消失,恶化生物栖息的生态环境,加剧水质恶化,从而直接导致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路基开挖对沿线植被及动物栖息地将造成永久性的破坏,土壤的剥离与开挖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下降。弃渣有可能导致河道淤塞而阻碍行洪、滑坡、地基下陷,以及损毁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由于桥梁的修建减少了河床的过水断面,造成桥前局部壅水,水流速度减慢,泥砂下沉淤泥,阻塞河道,从而容易引发洪涝灾害。

1.3竣工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

营运期声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公路上运行车辆辐射的交通噪声。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多以汽油作为动力,汽油燃烧过程中产生氮氢化合物、硫化物等为大气酸沉降准备了物质条件,酸沉降将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的污染,影响动植物的生存。汽车车体地振动、发动机运转、轮胎与路面磨擦、鸣喇叭产生的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加大,路面扬尘的增加会加剧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降雨冲刷路面所产生的路面径流污水。在遇降雨后,雨水经过公路泄水道口流入附近水域,造成石油类和COD污染。

2. 预防措施

公路建设要贯彻“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思想,落实以“预防为主,优先保护,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意识,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影响、最强力度地恢复,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的目标。

2.1工程前期环保措施

2.1.1 合理利用土地,加强表层土保护

公路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并结合工程设计开发利用环境,改善和提高公路环境质量。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1.2精心规划线路,避开环境敏感性区域

精心规划线路,树立公路环保的意识和工作理念,做到公路建设“规划一张图、施工一盘棋”,按照“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举,公路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的思路。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以防为主的中心思想,合理的避让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点,最大限度的做到不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发现新的文物古迹,须马上停止土方挖掘工程,并把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待文物部门结束文物鉴定工作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2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2.2.1实施生物防护,减少水土流失

要做到以人为本,注意是将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减少对文物景观和自然环境的破坏。做到“点、线、面”结合,形成完整的防护体系。以工程措施为先导,在短时期内遏制或减少水土流失,利用水保林草和土地整治措施涵水保土,保护新生地表,实现水土流失彻底防治。充分考虑植物的空间配置,增加优良草本、藤本植物,形成立体绿化景观,实行多种措施,提高绿化美化质量和效果。构建丰富多彩的绿化效果,突破一条路两行树的传统呆板模式,主要以植物配景为主,特别是用特色景观植物来营造、塑造和美化空间,使其成为高速公路上亮丽的风景点。

2.2.2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噪音污染

公路施工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高速公路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即建造声屏障,采用本地易活的大树和绿化后的弃土场,及防止噪声,又绿化环境,节约成本,一举两得。

2.2.3采用覆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沿线施工便道、进出堆场的道路上应及时进行洒水处理,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每个标段至少自备1台洒水车,定期洒水除尘。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应采取防风遮盖措施并合理安排堆垛位置,选在附近敏感目标下风向200m外;并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以缩小扬尘影响范围,及时回填,减小扬尘影响时间;以减少扬尘。

2.2.4加强污水处理,防止水质污染

施工区内要做好各项排水设施,使污水统一集中到集水井,以免造成水质污染。修建临时工程应尽量减少对原自然环境的损害,在竣工拆除临时工程后,应恢复原来的自然状态。不得堆放施工中的废油、废沥青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交验后为止。

2.3 竣工营运期环保措施

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对排出的废水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处理,不得使其随处漫流,造成环境污染。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3.结语

环境保护是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公路建设是带状工程,涉及面广,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大。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注重民生,服务社会,增强公路建设者的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强路文化建设。确保生态公路建设稳定和营运安全,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保持生态环境的相对平衡。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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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理念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使农民真正认识到农业循环经济必然替代自然经济和传统经济,让广大民众意识到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尽快实现传统农业经济观念向农业循环经济观念的转变。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要树立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观、价值观、生产观、消费观和生活观。在发展观上将“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等原则运用到农业产业升级的具体实践中,将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贯穿于产业发展的各环节,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经济增长模式;在价值观上将自然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自觉维持良性的生态系统,要体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价值观;在生产观上要求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消耗和废物综合利用,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合理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经济增长模式;在消费观上树立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消费观念,大力提倡各种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减少废物最终处理量,注重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在生活观上尽量减少环境污染,限制将不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消费,注重对垃圾的处理,推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推广节水、节电、节能等技术。树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物质与能量的良性循环,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发展的模式。

二、完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必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一场农业变革,使农业从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为新的生产方式,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所以,着手制定资源循环利用、开发安全优质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有害化学品的滥用对改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的农业发展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参与主体在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法规与标准、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实行绿色产品标识制度,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规,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定与循环经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抓紧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快《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明确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导原则、规范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为调整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依据,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通过法律法规以确定循环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明确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尽快制定并颁布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制定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和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建立公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执法机构组成的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监督机制。

三、注重农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

农业循环经济是对传统农业经济的根本变革,其发展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撑,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技的基础上,使农业发展始终同最新科技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科学技术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开发、运用与推广,大力开发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提高农业经济生产过程中各种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推广低消耗与低污染的新型科技,开发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推行绿色生产和农业资源多级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开发废弃物再生利用、再生能源利用、农用水合理回收、生活垃圾资源化等循环利用技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农相结合的农业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率,重点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沼气开发、科学施肥、生物防治、绿色栽培、健康养殖、节水灌溉、抗病虫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等层面开展集成创新研究。多种途径加大对农技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知识更新的速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循环经济专业人才,创新农业科技投入方式,走市场化和集约化的道路,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将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纳入中长期科技规划,确立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原则及工具、方法,研究开发一批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平台性和共性技术,实施农业科技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农业科技研究,实行农业循环经济。

四、加大农业循环经济资金投入

制定有利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投入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实现从传统农业经济向农业循环经济的飞跃。及时调整国家财政分配结构,使之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农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增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乡村生态建设规划、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小型试验示范活动的补助,对发展规划中选定的建设项目,应在资金上有选择地给予必要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种类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投资建设生产基地,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的设施条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资金,积极探索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应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低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财政贴息等方式对有利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那些技术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以及对环境污染小的农业循环经济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创新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采用倾斜性的金融政策措施,建立起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循环经济领域的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以促进农村循环经济资金投入的稳步增长。

综上所述,现代农业所造成的农业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向我们发出了严重警告,循环经济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循环经济是以循环经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强调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农业发展模式。以推动资源节约型农业的发展、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农村生活清洁消费为切入点,推动农业生产技术模式和组织方式的变革,构建以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的农业循环经济体系。提高水资源、土地资源等农业资源以及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有效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遏制生态环境恶化,拓展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谐发展,提高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 郑学敏、付立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2010(3).

[2] 刘芳:关于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