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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值法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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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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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研究方法众多经济统计分析方法中综合评价法是较为广泛运用的研究方法,而对研究对象指标值的差异评价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熵值法能够充分获取原始数据信息,克服主观选取指标的随意性,因此这种方法是一种科学客观地赋权的处理办法,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统计学等各个领域。其主要原理是:利用熵值大小来测度已知指标数据的有效信息量并进一步计算出权重,也就是通过评价对象的指标差异程度来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如果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大,说明各评价对象的某项指标值差异较大,熵值较小,则表明该项指标对综合评价的影响较大,所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较多,其权重也相应较大;相反地,当指标的离散程度越小,说明各评价对象的某项指标值差别较小,此时熵值较大,则反映了该项指标所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较少,在整个指标体系中,作用很小,该指标权重也相应较小。如果各评价指标的某项指标值完全一致时,此时熵值达到最大,这意味着该项指标可以从评价指标体系中剔除。该方法的具体核算过程为。

2.2数据说明在考虑符合国家战略和便于企业理解的前提下,创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政府、相关中介机构等可以比较方便地开展客观评价工作。选取的指标主要考虑便于收集、可量化、易于比较,通常采用国家统计局指标以及企业财务科目可产生的指标数据,较多采用比例指标等。本文以2012年我国31个省区为研究对象,数据信息来源于2013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火炬统计年鉴》等资料收集和整理我国省市自治区的2012年各项指标相关数据。本文所考察的变量指标是2012年的截面指标,所以未对相关指标进行价格平减处理,所涉及的价值量指标均采用现价计算方法。为了更为深入地研究我国省级区域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揭示其在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我们根据综合评价体系中一级指标进行排名,并对省市自治区指标分布的结构性特征详细分析。

3企业创新技术能力及其区域差异

根据上述熵值法的具体过程计算了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企业创新能力各项指标权重(表1)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排名得分(表2)。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各领域的权重可知,创新产出能力的权重最大,其次是创新环境利用能力,其余的创新能力按权重由大到小依次为:创新投入能力、创新基础、创新实施能力。相比较而言,一些指标所体现的创新能力权重较多,说明指标在创新的投入和产出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相应地对该创新领域的贡献也越大。比如,在创新基础条件指标体系中,贡献较大的指标是“有研发能力的企业数”和“有R&D活动的企业数”,而创新实施能力中,各项指标贡献度较为平均。通过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区域综合得分与一级指标排名情况,可以看出,2012年东部沿海地区中的广东、江苏、、山东、上海等排名靠前,而西部地区的青海、排名靠后;从一级指标排名变化来看,四川和青海五项指标变化最大,陕西和指标变化最小;宁夏和安徽在创新础方面上升较大,吉林在创新投入能力方面排名下降9位,福建省创新实施能力下降较大,贵州在创新产出方面进步较大,贵州和天津创新环境利用能力变化幅度较大。通过熵值法测算的指标权重,明晰了创新领域在综合评价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客观地证明了各项指标数据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贡献比例,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点领域仍在创新的产出与环境利用方面,相比之下创新实施活动能力仍显不足。2006年,我国首次提出了以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的国家目标。同年,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以及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评选国家创新型企业的活动,用以体现企业是自主创新、创新性国家主体的核心思想。我国政府制定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大政府科技资源扶植力度”。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区域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状态,创新之路依然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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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法体系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法律规定中有些粗疏的事宜,同时在内容上也不够健全,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一些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相关的规定,来澄清和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些规定一般缺乏统一的规划,而且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这就在对民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多次立法的现象。

第三,原则性和简单性还存在空白。一部民事法在确立的时候,都是通过相关部门经过详细的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解释的。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可以简略的民事法律的具体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立法解释,过多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失去一定的价值,除此之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都会弥补在法律上的空白弥补。

第四,行政化越来越严重。我国民商法的行政化倾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民商法的立法中,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民商法立法进行立法的,现行的民商法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其中包含了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这种情形现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却没有从根本问题上进行解决。民商法的行政化目前的对民商法的确立有了越来越浅显的谈话,所以对正确的实型民商法规章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同时也像为民商事权利的行驶套上了行政枷锁。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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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私法性质等诸多方面存在近似和重合之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大多在于商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商主体和商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并把这些作为认定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4]。商法与民法同为私法,具有诚实信用、秩序、公平、平等、效益等基本价值目标,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除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以及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区别之外,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颇具说服力,即商法的外在价值追求与民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不同的偏好。一般认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5]。由于价值具有多元化、主观性、层次性等特点,不同时代商法的内在价值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必须从商法的动态发展中才能全面把握商法本身的价值。

(一)保护商事利益

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习惯法。从公元11世纪开始,由于经济发展、城市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达。商业发达促使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由于封建势力和宗教教义的束缚,商人的商事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阻碍了商业的发展。为此,商人们组织成立了行会组织,即“商人基尔特”,他们凭借自身发展中的经济实力,形成了商人内部的习惯、规约,并组织了商事法庭,从事商事裁判[6]。由此见,商法自产生之初期即为了使商事活动摆脱封建法律和教会的束缚,体现和保护商人阶层的特殊利益。而早期的商人习惯法,包括商人资格、商条规则、商事合伙、商事、居间、行纪、票据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等内容,为后来各国的商法的制定和法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世的商事立法,特别是19世纪欧洲广泛出现的商事法典化也都无一不体现了促进商业发展,保护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取的商事利益的这一要求。和早期的商事习惯不同的是,商法规范由非正式的法律规范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由商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上升到国家的根本意志。只有这样,“公民与个人的联合(协会、社团、社会)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自我发展的行为空间,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7]

(二)规范商事行为

保护商事利益是从商主体个体需求的层面来提示商法的内在价值,规范商事行为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探寻商法的社会作用。按照大陆法学者的一般认识,商行为是指从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在现代商法中,商行为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制度[8]。商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从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行为;第二,商行为原则上应是某种营业;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活动[9]。虽然对于何为商行为,各国的商事法律并无统一的规定,如存在主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和折衷主义原则的三种不同认定标准。但商事行为的独立存在说明,需要一套适应规范商事行为的规则,以明确界定商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商事能力、法律责任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内容,从而达到促进商事交易和维持商事秩序的目的。此外,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别还体现在现代商法深化了商事行为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所需承担的包括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内的多种责任,以及商法坚持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法化倾向对商行为意思自治的限制等诸多方面。

(三)促进商事交易

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10]商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而商法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为商品经济服务。商法规范通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业行为,保障交易迅捷,维护交易安全等作用和手段,既为商业发展保驾护航,又对商事交易起到鼓励和促进作用。具体表现为:首先,使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促进了资本的扩大和循环,从根本上为商事活动的繁荣和发达注入无穷动力;其次,商事规则使得商行为有序进行,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是对商业自由进行基本前提条件;第三,商法规则适应了商事交易简便性和迅捷性的需要,如权利证券化、程序简易化、契约定型化、短期时效等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商事交易活动;第四,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社会化、制度化、普遍化,它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内在地需要法治[11]。而商法是最直接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12]。第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商法已大量出现并促使商事交易区域化和国际化。

综上,商法的内在价值或功用,在于规范商主体的设立及其行为,保护商事利益,保障商事活动中的良好秩序,促进商事交易,及时给予遭遇商事违约和商事侵权者法律救济,从而最终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述价值只能体现于商事法律领域,是一般民法规范不具备或难以实现的特殊功用。

二、商法的外在价值

商法的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商法的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对商法功用的预期、评判、认知中所形成的主观评价和价值追求。由于法的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加上人类永远具有对公平、自由、正义、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的无限追求,对于一门具体的部门未能应将哪些价值作为首要的选择,必然难以有统一的结论和答案。就商法的价值取向而言,笔者以为,除了一般法的价值,如秩序、正义等之外,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为效益、安全和公平。

(一)效益价值

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更大的产出,即以少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费取得最大的效果。商法之所以将效益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是由商行为的营利性决定的,因为无论是最初的商人交易活动还是现代商人的经营行为,其直接和根本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用少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谋求最大的利益,即追求效益。“与其他任何法律领域比较,商法更能表现出法律与利益之间的较量以及利益对法律的影响”[13],具有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商事交易三大功能的商法也必然要首先关注效益。商法上所追求的效益,包括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是强调个人利益,但也不忽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方面,商法虽兼有公私法特性,但其本质仍为私法。商法的旨在调节和保护商事行为和商事利益,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人,当其以商主体身份参与到商事关系,即处于平等的商事地位,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只是为了规范和限制某些商事行为,并不能改变商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商行为的私人性质。因而,体现和保护私人之间商事利益和商事关系的商法,其主要价值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整个人类社会表现为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强调个人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必须使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均衡,即商法必须兼顾社会效益,以促进个人效益地更好实现。

商法追求效益价值,则必然保护营利,这其实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14]。营利性是商法与民法的显著区别之一,是商法对于市场经济价值客观规律的客观反映。而营利与营业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以至于各国商法在揭示其营利性时往往通过“营业”来表述。如德国商业登记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业为目的,以独资或合伙方式经营之事业。”日本商法典在第502条中规定:“以从事下列营业活动为商行为……”[15]商法的效益价值还体现在商事主体范围的扩大和具永久持续性,为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而规定许多具体的制度,以及提供专门、高效的救济渠道,如商事仲裁等。除此外,有限责任制度、无因性制度、外观主义制度等甚至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其目的也在于鼓励交易和促进财富增值,即提高效益。

(二)安全价值

商法对于安全价值给予特别的关注,这是由两个因素来决定的。其一,是商法的效益性价值追求不可避免的产物,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目的旨在营利,除了通过简便、迅捷等方式交易之外,还会不惜动用一切手段以便达到营利的目的,如果忽视了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商业社会将很快陷入混乱和无序,营利性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二,现代各国逐渐改变了私法领域的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适当予以干涉,即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其目的是关注社会公益,以便维护社会安全。

在现代商法中,安全价值主要体现在:(1)信息公式制度。即商主体在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活动中理应为公众所知的事项,以增强交易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使交易者获得关于交易对象的准确信息。(2)要式主义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强制性规定,对商事关系施加了强制性影响和控制。如保险合同条款的强制规定,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海事、海商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关于提单、托运单、仓单统一格式的规定,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规定,各种贸易术语的规定等。(3)外观主义制度。即以交易行为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确立商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民法上的表见作为个别例外不同,商事法规范中确立了大量根据行为人外观来判断法律后果的原则。如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公司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表见经理人等规则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4)无因性制度。即把基础行为与派生行为相分离,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派生行为的效力。把有瑕疵或者确定无效的行为从商事交易的环节中单独列出加以补正,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这一制度在票据法中体现得最为广泛。(5)严格责任制度。商法对商事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又一重要措施。主要表现为广泛地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如票据法上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均承带连带责任;保险法上保险人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的造成的损失,均应负赔偿责任等。

(三)公平价值

公平的一般含义是公正合理地分配利益和给予救济。在商法上,公平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指公正合理地分配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平合理地给予法律救济。公平价值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容忽视的,因为“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16]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方面,公平与效率既有协同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协同的一面是指某些法律制度在保护公平的同时,又可以促进效率;冲突的一面是指片面地追求其中一方则是以牺牲另一方作为代价[17],可能最终二者都难以实现。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的首要价值是追求效益、效率,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原理决定了商法的公平价值也绝不能忽视。并且,商法的社会性和公法化的一面也对公平价值提出了要求,如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了政府职权干预,个人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平的价值追求方面,现代商法和传统民法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民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价值与民法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采取公平至上兼顾效益和其他。而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在处理效益和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时,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其他。并且,民法上的公平主要是保护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即形式上的公平与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18]。而商法上的公平和平等则更多地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保护。

在商法的外在价值中,效益与公平、安全之间存着密切的关联。只有建立在安全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的效益才是持久和稳固的效益,才能在促进个体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并着眼于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效益的提高必然带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为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奠定基础;而公平和安全则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公平促进和保障安全、安全体现和巩固公平,二者共同为提高商事效益打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由于“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19],上述各种价值之间难免会有冲突。在商法上,欲解决价值冲突问题,“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20],即以效益为先导,兼顾公平与安全。

上述商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作为商法价值体系的两个基本子系统,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其中,商法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决定、检验商法的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反映并指导商法的内在价值。例如,为实现安全,商事交易中建立了公示、外观规则,而这些规则的实施效果反过来又决定和检验安全价值是否在商事法律制度中得以贯彻。

【注释】

[1]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07页。

[2]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编《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4]赵万一,叶艳:《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及其法律规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5]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6]雷兴虎:《商法的独立与独立的商法》,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编《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7](德)泊恩•魏得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8]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页。

[9]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11]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页。

[12]柳经伟主编:《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13](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全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14]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15]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16](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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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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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法律,我想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但是作为法律专业的同学而已,法律论文致谢范文应该怎么撰写你是否清楚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律论文致谢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老师,谢谢您!

三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三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三年的大学生活。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不仅培养了我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浓厚的兴趣,让我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使心灵有了虔敬的归依,而且也为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与帮助。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殷殷期望!我一定会好好孝敬他们,报答他们!爸妈,我爱你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是我少年时最喜欢的诗句。就用这话作为这篇论文的一个结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结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少年时的梦想,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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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从实践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担保成本,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65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所以,法律应当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在证券登记机构的电脑系统里录入该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

四、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普遍将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视为一种可利用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尤其是在其缺乏资金,或者有投资需要时,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极佳的借款抵押品,既可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同时却并不影响其继续行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各种权利,?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既然将股权抵押了出去,一旦事出意外无法按期还款时,也就只能听由银行将股权拍卖处置了。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目前,深沪两市约1200家上市公司中,已有超过100家发生了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部分甚至全部被冻结的事件,比例占上市公司总数约一成。

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的背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被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风险-一旦上市公司大股东发生转移,必然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高管人员、企业文化等等的变动,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在有大量国有股存在的上市公司,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风险是具有客观可能性的,因为,许多被质押的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而一旦银行等机构被迫成为大股东,相信他们是不会有长期经营一家上市公司的愿望的,这必然导致相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再次变更,相关上市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可想而知了。四砂股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公司两年内股权反复质押,大股东三度易主,致使公司生产经营完全陷入了困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不小比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因此,国有股权的出质也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资产实际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以其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担保是法人财产权范围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干预,也无法具体审查。那么,如何保护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就成了的股权出质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篇7

(2)在施工阶段,还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造价的作用。监理工程师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预期成果,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经济措施也是最基本的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措施运用,建设监理工作缺乏权威,工程目标的实现也难以保证。所以对监理工程造价控制的切实授权即是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又符合建设单位(业主)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利益。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造价管理的又一个重要环节是,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二是核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是否落到实处;设计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核查施工合同是否明确,工期、质量、材料市场价、奖惩规定等有否具体订明。只有吃透情况,才能遵循求实公正的原则,既按国家、省有关工程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等办事,又从实际出发,把施工图纸、施工方法及变更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整地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

2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应作好拆迁安置费用的控制

控制建设工程成本,还应做好拆迁安置费用的控制。在项目立项之后,业主要择优选择拆迁队伍及时冻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口,严格控制分户,减少代征土地;增加城区居民外迁,按政策规定从严掌握征地拆迁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被迁户安置用房的面积,做好新区开发原有人员的安置工作。

3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应作好贷款利息的控制

控制建设工程成本,还应做好贷款利息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很多,其中之一就是银行贷款,很多开发企业用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使有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使用贷款也使开发企业付出很高的代价,那就是贷款利息。有贷必有还,如何偿还使付出的利息最少,资金成本最低,要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及资金回收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把企业资金的利息损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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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挫裂伤的治疗当以非手术治疗为主,应尽量减少脑创伤后的一系列病理生理反应、严密观察颅内有无继发血肿,维持机体内外环境的生理平衡及预防各种并发症的发生。除非颅内有继发性血肿或有难以遏制的颅内高压手术外,一般不需外科处理。

约有1/3严重脑挫裂伤的患者合并血肿、血性脑水肿、颅内压增高。非手术治疗无效者,需要手术。原发性脑挫裂伤一般不需要手术治疗,但当有继发性损害引起颅内高压甚至脑疝形成时,则有手术之必要。对伴有颅内血肿30ml以上、CT示有占位效应、非手术治疗效果欠佳时或颅内压监护压力超过30mmHg或顺应性较差时,应及时施行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对脑挫裂伤严重,因挫碎组织及脑水肿而致进行性颅内压增高,降低颅压处理无效,颅内压达到40mmHg时,应开颅清除糜烂组织,行内、外减压术,行脑挫裂伤失活组织清除术。放置脑基底池或脑室引流。在手术缝合过程中,术区放引流管,用于引流手术部位渗血和渗液。脑挫裂伤后期并发脑积水时,应先行脑室引流待查明水原因后再给予相应处理。治疗严重广泛的脑挫裂伤、恶性颅内高压应采用标准外伤大骨瓣方法。此方法能起到充分减压的目的。

本组患者男62例,女17例,年龄10~79岁,平均44.6岁。损伤原因:车祸伤53例(67.1%),打击伤11例(13.9),高处坠落伤9例(11.4%),摔伤6例(7.6%)。

(1)手术适应证

1CT显示颅内局灶性脑挫裂伤并发脑水肿与水肿,有明显占位效应。

2颅脑创伤手术探查未见血肿,仅发现脑挫裂伤,脑压明显增高者。

3非重要功能区的脑挫裂伤如在额极、颞叶,合并有血肿,不论是脑内或硬脑膜下,已引起脑室受压,中线移位>5mm者,都适于手术。

4脑挫裂伤已经出现脑疝前期表现或脑疝者。

(2)禁忌证

1局灶性脑挫裂伤,范围小,水肿轻。颅内压增高用药物可以控制者。

2年龄过大,全身性疾病严重者。

3脑疝晚期,处于濒死状态者。

(3)手术方法

1开颅切口大小适当,额颞部脑挫裂伤,采取发际内的额瓣。切开硬脑膜时,必须注意避开语言运动中枢、外侧裂,以免在脑内张力特别高时,硬脑膜一处突破,脑皮质与侧裂区血管由硬膜切口挤出以至损伤出血。通常宜先在颞叶表面的硬脑膜作一小切口,将硬脑膜下血液部分放出。稍待脑部张力下降后,再扩大脑膜切口。探查额叶外侧面与底面、颞叶前部、脑挫裂伤区,在脑挫裂伤严重之区域,避开言语运动中枢,在稍靠脑底外侧部将脑皮质切开一小口可见脑组织碎块、血液由切口溢出。通过此皮质切开向深部进行软膜下挫裂伤坏死组织吸除,并吸除血肿,仔细止血。如此,可以减少手术侵袭。手术过程勿伤及语言运动区脑皮质。勿伤及外侧裂血管支。术毕,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周围表面及脑底、外侧裂内积血。

脑挫裂伤的手术要点如下:外伤大骨瓣开颅,清除失活脑组织。如果清除失活脑组织后,脑压仍高,可切除额极或颞极进行内减压。

2脑重要功能区的脑挫裂伤以开颅减压为主。也可由非功能区切开,冲净脑内积血。同时冲净脑池内血液。

3急性脑膨出和有散在脑表面渗血不止时,要查明是否脑内有血肿或为多发血肿。将挫碎、出血浸渍的脑组织从软膜下吸除,清除积血与血块。这样可使脑膨出减轻,尚可采取过度换气辅助呼吸的方法使颅内压降低。辅以去骨瓣减压手术。

4术后处理:与一般开颅术后处理相同,但对下列情况应与特殊处理:1)脑疝时间较长,估计不能短时间清醒者,宜早期行气管切开术。2)对继发脑干损伤严重,术后生命体征不稳的患者,应进行人工呼吸机辅助呼吸及低温治疗。3)术后收入ICU病房,进行全面监护。:

5主要并发症:1)术后复发血肿或对侧迟发血肿,应及时发现并处理。2)继发脑水肿和脑肿胀应妥善处理。3)预防患者因长期昏迷易发生肺部感染、水电解质平衡紊乱、下丘脑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等并发症。

参考文献

篇9

    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1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成为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大政策导向之一,着力把握好这一重大政策导向,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在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篇1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和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985年至2000年为第一阶段。1985年中国企业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数为180家,中方投资额为18亿美元,2000年底累计中国境外企业为6296家,中方投资为763亿美元,遍布160个国家和地区。起初的对外直接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中餐馆、承包工程、航空服务、工贸技贸,后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金融保险、咨询服务等。这段时间的特点是:分布的地区广,投资的行业多;与国外企业合资经营的多,独资的少;非生产企业多(特别是贸易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少;海外子公司新建的多,收购当地的少(发达国家占50%以上,我国只占22%);小型的多,大型的少(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占我国全部海外企业的90%以上)。其主要目的是:开拓国外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

2001年至2005年为第二阶段。据商务部合作司境外投资企业处的统计,到2003年底,中国境外投资的企业为747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为1143亿美元。这个阶段,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有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第一、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由贸易型转为生产型。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由国有外贸企业及工贸公司为主,转向生产制造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引起对外直接投资类型的变化,家用电器、轻纺、石化等生产性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成为主体。

第二、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由小变大。从1985年到200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年均为497亿美元。据有关资料称,我国2000年对外直接投资为344亿美元2004年为36亿美元。在第一阶段的初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最大的一笔是1986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合作对澳大利亚亚特兰炼铝厂的12亿美元的投资,占总投资额的10%。2005年5月1日,联想集团公布正式完成对IBM全球PC业务的收购,投资总金额为175亿美元,其中现金45亿美元,股票8亿美元,承担IBM5亿美元的净债务。

第三、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由新建境外企业为主到大幅度增加收购境外现有企业。万向集团2001年成功收购美国上市公司UAI,海尔集团2001年6月并购意大利迈尼盖蒂公司下属一家冰箱厂,2003年11月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公司的电视机和DVD生产部门等等。

第四、对外直接投资领域在拓宽的同时,对资源、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比较突出,中国企业对石油、电脑等企业的并购在国际上引起比较大的反响。

二、中国跨国公司发展的特点

同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中国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一)成长与发展的国内环境特殊。首先,中国跨国公司产生于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后发型跨国公司;其次,产生和成长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既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支持又受到了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再次,中国的国内市场大,导致中国跨国公司的跨国程度相对较低一些;还有,由于企业自身情况差异较大,中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创造出了多种模式,包括建立海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海外自主创牌投资模式、海外品牌并购投资模式、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海外股权并购模式和海外研发投资模式等。

(二)企业自身条件有特殊性。第一,中国许多跨国企业开始走出去的时候,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第二,中国企业是在几乎没有国际知名品牌的情况下开始走出去的,这点同其他国家跨国公司发展初期的情况有所不同;第三,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并不是完全等到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很高以后才开始的,竞争力是走出去的基础,但走出去也可以磨练提高竞争力;第四,到目前为止,走出去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成长与发展的国际环境更困难。当前,外国跨国公司已经基本上控制了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源,已经形成了既定的生产与营销网络,形成了即定的利益格局,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需要打破原有的格局,因此将会遭遇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甚至阻挡。这表明中国跨国公司成长所面对的挑战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成长时面对的要严峻。

(四)发展的速度相对较快。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一二百年,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才25年,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史大体也就这25年,客观来讲是比较快的。

三、中国企业如何“走出去”

(一)制定适合自己的国际化战略

中国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与国外著名跨国公司相比差距很大,中国企业成长为跨国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最重要的是研究制定和实施适合自己公司特点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一般来讲,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被动的学习,适应和谋生阶段,这一阶段的企业主要是迫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引进国内的技术、资金、设备,接受跨国公司的订单,直接或间接的出口,通过与国外公司的交流合作及竞争,企业既尝到了“出口创汇”增加销售和利润的甜头,也学到了一些国外公司先进的经验,了解了国际市场信息和动态,增强了国际化经营的愿望。

第二步是积极走出去,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这一阶段的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学习、研究和适应阶段,同时在第一步成长壮大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和对自身比较优势的认真研究,找到了直接走出去,利用全球的市场、资金、人才,直接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的切入点和最佳途径。

第三步是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跨国经营,在第二步取得成功并发展壮大的基础上,企业综合运用全球的市场资源、信息、技术和人才建立全球经营网络,包括销售、生产、制造、金融、研究、投资及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系统,全面实现市场国际化,资源国际化,人才国际化,品牌国际化,研发国际划,管理运营国际化。

(二)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养

企业的国际化,要求国际化的企业家人才。首先,人才培养市场化,有目的将人才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培养锻炼,优秀的人才必须是驾驭国际国内市场的高手;其次,人才选拔市场化,面向社会在开放的人才市场环境下,公开招聘引进人才是企业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在企业内部人才的选拔上,也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第三,人才使用市场化,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人尽其才的重要保障,既要事业留人,也要机制留人,使人才的贡献与报酬紧密挂钩,有奖有罚,优胜劣汰。

(三)加快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当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既要注重有形资产方面的创新,又要注重无形资产方面的创新,特别是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激励约束机制等无形方面的东西。创新目的和重点首先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和机制吸引人,留住人、激励人、约束人。

第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首先要通过企业不断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来实现。企业为适应市场的竞争需要不断地自我否定,通过改革改制来实现内部结构和人员的优化组合,事实上,核心竞争力本身就是包括企业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

第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要“因企而宜”,不能照抄照搬搞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是玄而又玄的东西,不同的企业又有不同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跟风,照抄照搬,创新的方案既要理论上可行,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第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外部市场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企业的创新就是无止境的,必须时时刻刻要有危机意识,不断地自我更新和完善,以保持持久的竞争能力。

四、小结

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尽管中国的企业与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相比普遍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从很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后,不仅解决了企业长期发展所需的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转换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运作正在朝规范化方向发展,这些公司应承担着与国际著名跨国公司直接竞争的重任。为了迎接入世挑战,抓住机遇,中国本土企业应坚决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找跨国公司经营的最佳渠道和方式,最终发展成为立于世界经济之林的中国跨国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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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能:《跨国经营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林康,《跨国公司与跨国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薛求知:《无国界经营》,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5]刘长庚:《企业跨国经营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6]鞠加亮:《我国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较分析》,《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2月。

篇11

鉴赏古诗词,叩问也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对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品质和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和方法有重要的意义。在鉴赏古诗词课堂上,应该不断叩问,刨根问底,从语言、表现手法和意境等进行追问,促进学生多角度、多方位、深层次的思考,加深学生对诗词的理解。在叩问的过程中,学生欣赏和领略到古典诗词的精妙之处,深入诗人内心,品读诗人的情感,感悟诗人的思想。

一、推敲炼字

诗词是精炼的语言,一句话乃至一个字,里面蕴藏着深厚的旨趣,所以诗家以一字称工。为了达到字字珠玑的境界,古代诗词人刻意锤炼,以求其精深,在“炼字”方面下了一番“推敲”功夫。古人讲“百炼成字,千炼成句”、“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这告诉我们诗词语言是千锤百炼出来的。因此,学生在鉴赏古诗词时,要懂得鉴赏“炼字”。

我们在课堂上指导学生鉴赏古诗词时,必须让学生抓住诗词中的富有表现力的“炼字”。鉴赏诗词中的“炼字”,引导学生不断地叩问,对“炼字”进行深入理解、推敲,挖掘“真义”,感受古诗词语言独特的魅力。

在教学《蜀相》一诗时,我认为“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这句诗中的“自”和“空”字的用法极为精妙。于是在鉴赏诗歌语言中,便重点引导学生对“自”和“空”不断叩问。这里的“自”和“空”能不能换成“尽”和“皆”?为什么?这一叩问,如同在水中掷下一块石头,课堂上顿时溅起了阵阵思维的涟漪。有学生说,“尽”和“皆”写出的是春意盎然、赏心悦目的景色,显露的是欣喜愉悦的情感,不能换;也有学生说“自”和“空”融入了诗人的情感,在赏心悦目的春色上抹上一层浓浓的寂寞和悲凉;也有学生说“自”和“空”烘托了人的心情,沟通了情与景的联系,正所谓“景语皆情语”……我顺势点拨,从而让学生明白了为何要选择“自”和“空”,因为见满院萋萋碧草,缺觉寂寞之心难言,闻数声呖呖黄鹂,备感荒凉之境无限。叩问完“炼字”后,我再引用前人对这句话的点评,引导学生深层处地理解本诗。

“炼字”是诗人从“几千吨语言的矿藏”中提炼出来的,对诗词主题的表达、意境的深化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赏诗词语言,通过叩问,引导学生推敲、思考诗词中的“炼字”的精妙之处,让学生多方位地品味诗词语言的隽美。

二、叩问用典

古诗词中的“用典”是诗词固有的一种特色,是由诗词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诗词贵在含蓄,立意精深,经得起反复吟咏。用典,最大限度地拓宽了诗词的内涵。但用典也给学生鉴赏诗词时造成不少麻烦。因此,我们在指导学生鉴赏古诗词时,除了要让学生理解诗词所用典故的出处和含义,还要通过不断追问,让学生弄清诗人用典的意图,进而把握诗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特色。

教学曹操《短歌行》时,我让学生鉴赏诗中的典故时,不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且重在叩问,多层次叩问典故,让学生不仅理解了典故的来龙去脉和诗人的内心世界,同时,也让学生感受到了古诗词典故的妙用。课堂上,我问:《短歌行》末四句“山不厌高,水不厌深。周公吐哺,天下归心”运用了典故,大家知道这两个典故的具体内容吗?师生共同回顾了典故的内容。前两句化用管仲语意:“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上石,故能成其高;明主不厌人,故能成齐众;士不厌学,故能成其圣”。“周公吐哺”一典出自《韩诗外传》,书中记载周公曾对人说:“吾,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父也,又相天下,吾于天下亦不轻矣。然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犹恐失天下之士。”这是第一层次的叩问。接着,我又问:为什么选择这两个典故呢?这一问,学生立即陷入沉思之中,学生的答案可谓五彩缤纷:可能使人喜欢这两个典句,也许诗人刚好来了“灵感”,脑海里只想到这两个人,或许……我点拨说,凡事都有因果关系,大家想想,这两个典故有什么相通之处?和诗人有什么相似的地方吗?学生一下子恍然大悟,从而领悟到诗人化用管仲语意,不仅说明王者不却众庶,方能成其大业,而且以山、海自比,标明自己将以高山、大海的宏怀,广纳天下才俊,唯才是举。“周公吐哺”借周公自比,以明效法之意。两个典故共同表明自己对贤才的渴求。然后我再跟学生介绍此诗的写作背景。最后问:此用典意义何在?这一叩问,让学生了解诗人求贤如渴的思想和统一天下的雄心壮志。

鉴赏诗词的典故,不能单纯地字面解释,而是要深入到典故背后,挖掘出更多能帮助学生理解诗词内容、思想感情的东西,因此,教师要不断追问,在追问中让学生体味诗词用典的艺术魅力和独特的韵味。

三、追问表现手法

在鉴赏古诗词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不断追问诗词的表现手法,这不仅能让学生熟悉和理解古诗词的写作技巧,还能让学生在追问的过程中感受古典诗歌的独特魅力和深厚的文化韵味。通过不断地追问,学生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挖掘、不断地品味诗词,从而在诗词中找到另一番天地。

教学王维《鸟鸣涧》时,我首先提出疑问,“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创设的是一种恬静的氛围,可下一句却提到“ 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这样会矛盾吗?此问引出了“衬托手法”,诗人用“月出”和“时鸣”去衬托“空山”。接着又问:以动衬静,有什么作用?为什么不以静衬静呢?引出景物的动态描写,使静景有了一个参照,变得更静,即所谓中“动之中静犹显静”。最后再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诗人什么样的心境呢?引出诗人清新宁静的心情以及对大自然的热爱。

在鉴赏温庭筠《商山早行》“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时,我问学生:大家有感觉这句诗有什么特别之处吗?有学生回答:全是由名词组成。我顺势把诗词中的“列锦”介绍给学生,这是诗词中一种独特的修辞手法,通过突出名词意象来写景叙事,抒情言志。接着又问,“列锦”有什么样的艺术效果呢?学生沉入思考。引出整句诗由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六种景物以其最原始、最纯粹的形态出现,在语言表现上连它们的方向和位置的指涉都不存在,仅由叠加的六个意象来突出“早行”二字,不着一闲词,尽得“早”之风流韵味。接着又问,大家记得我们之前学过哪首诗也用到这种手法?学生回顾了马致远的《天净沙 秋思》。最后再问,从本诗中我们可以看出诗人什么样的心情呢?学生联系首联“晨起动征铎 ,客行悲故乡”,体会到诗人思乡之情。

鉴赏诗词中的表现手法,要让学生理解诗词中各种表现手法是“怎么写”的,通过多层次叩问,让学生鉴赏、学习各种表现手法,从而掌握鉴赏诗词表现手法的方法。

四、拷问意象和意境

鉴赏古诗词时,我们要注意引导学生捕捉意象,体会意境,并通过不断的追问,让学生进入到诗人所创造的无限丰富和广阔的艺术空间。追问意象的选择和意境的创设,有利于帮助学生理解诗词的内涵,深入到诗人的内心世界。

在教学苏轼的《卜算子 黄州定慧院寓居作》一词时,我注意引导学生理解诗中的意象。我首先问学生:这首词有哪些意象?学生轻易答出:缺月、疏桐、幽人、孤鸿、寒枝等。接着我又问:这些意象告诉我们什么内容?学生结合注释,也能理解出诗歌的内容来。三问:在古典诗歌中,很多意象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上面哪种意象是呢?且各有什么特定意义呢?通过引导,学生会回答:月。我再做解释,强调了“月”在中国古典诗词中常代表着送别、思乡、思念亲人等。我引导学生联系本诗其它诗句,接着又问:那么,在这首诗中,“月”表达是什么意思呢?学生联系本诗中的“独、缥缈、恨、寂寞、冷”等词语和“拣尽寒枝不肯栖,寂寞沙洲冷”,领悟出诗人孤独的心境。五问:这么多意象创设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意境呢?引导学生回答出:孤独凄凉的氛围,绝去尘俗的意境。

不断的意象和意境拷问中,让学生在一次次的诗词解读中,逐渐感受诗词的独特魅力以及诗人的思想感情。

在古典诗词鉴赏教学中,多方位、多层次叩问,加深学生对诗词的理解和对中心思想的把握,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学生掌握诗词学习方法,从而提高语文课堂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周金声.论诗歌鉴赏过程[J].文艺理论与批评,1995,(03)

[2]袁行霈.感受 联想 修养――中国古典诗歌的艺术鉴赏[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03)

篇12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力度。而现在商业银行为了获得大的利润,降低风险,一般不愿意把资金贷给新兴企业,但是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其还款方式以及调整期利率,这样使双方都受益。另外商业银行的业务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多引进新的人才队伍,这样才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有足够的认识,充分评估其发展的状况,才能使其获得最大的利益。

3.降低资本市场进入电子商务的门槛。

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持,因此政府部门要尽量降低其融资的难度,允许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发行电子商务企业债券是比较可靠的方式,一方面债券本身的收益不是很高,另一方面债券的风险比较小,比较容易被资本市场接受,而且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联合发行集体债券,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由于受到我国电子商务业的发展状况的限制,在股票资本市场上一般会在创业板或者中小企业版进行融资,所以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完善相对应的不同资本市场间的转版、退市制度,要适当地放宽上市的条件。同时电子商务企业也应该积极公开信息,这样可以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出现圈钱的行为。

4.引进民间资本与外资。

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是引进民间资本与海外资本,因此要积极促进民间资本与外资通过合理方式进入这一领域。目前,民间资本通常是利用民办银行与金融机构进入电子商务领域,而且其资本数量比较大,是电子商务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规避风险的制度,所以政府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引导与控制。另外电子商务企业要尽快开发相应的产品,使其共同分担风险,这样就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海外资本主要是看中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因此为了追求大的利润,才把资本投向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所以电子商务企业要积极利用其资本,同时尽可能减少风险。

篇13

一、中国通讯设备制造企业成功的因素分析

1、华为技术。(1)清晰的战略定位。从华为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华为多年来一直坚持专业化战略,在产品开发上一直实施业内闻名的“压强战略”,在决定成功的关键技术上“以超过主要竞争对手的强度配置资源,要么不做,要做就极大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重点突破”。20多年的发展中,“压强战略”始终贯穿于华为的研发、营销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多各环节,这种清晰的专业化发展战略定位让华为心无旁鹜地致力于基础通讯设备的研发,最终被思科列为未来最具竞争力的对手。

(2)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中国没有哪一家通信企业能像华为这样每年都拿出超过销售额10%的资金用于专门的产品研发,对一个前途未卜的3G持续投资上百亿美元进行开发。华为这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在NGN网络的研发上达到世界领先水平,顺利实现由中低端路由器向高端路由器的转换,最终拥有和国际通讯巨头同场竞技的实力。

(3)强势企业文化。华为公司奉行的是“狼性文化”,狼的三大特性:敏锐的嗅觉;不屈不挠、奋不顾身的进攻精神;群体奋斗。“狼性文化”的主要表现是:华为在产品研发上大手笔投入,为开发产品而不计成本;为了企业持续发展,积极进行像狼一样的市场攻伐。《华为基本法》第一条就写道:“通过无依赖的市场压力传递,使内部机制永远处于激活状态”。狼性文化促使华为始终为了自身的进步不停奋斗着。

(4)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华为的营销战在业界历来以快、狠、准著称,不管是在创业初期推行的“农村包围城市”还是在发展过程中令对手叹为观止的客户关系经营,华为的目标只有一个:拿到订单,占领市场。作为公认的“营销帝国”,华为总能采用最有效的营销模式快速占领市场。

2、中兴通讯。(1)明确的战略定位。与华为的专业化发展战略不同,中兴一贯将自己的战略定位在多元化、差异化上。20多年来中兴通讯一向采取低成本稳定发展战略,至今成为惟一拥有全套自主开发、自主品牌基站及交换系统的中国厂商。在研发与营销投入上,中兴并不像华为那么大手笔,中兴租用的办公楼都是不显眼的办公楼。

(2)市场导向,而非产品导向。2003年中兴的销售额曾历史性地超过了华为。中兴超越华为主要在CDMA和小灵通两个产品上,表面上这只是两个产品的问题,但实际却是战略的问题。中国联通最开始选择IS-95A增强型CDMA技术而放弃CDMA1X这种更为先进的技术,其重要原因是建设经营CDMA网络的国家大都采用IS-95A技术。中兴认准中国必然会采用成熟的技术而非最先进的技术才能保证网络的安全可靠。

中兴通讯开发小灵通产品可说是运用了“蓝海战略”。虽然小灵通被认为是被淘汰的技术,但中兴通讯还是决定专门从事小灵通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在中兴看来,中国农村面积广阔,固定电话需求较少,用户分布零散,但仍然需要铺设大量的线路,缆线维护成本较高,小灵通通信可以解决有线通信实施过程中的难题。事实证明中兴通讯公司的决策是正确的,小灵通为中兴创造了丰厚的利润。

(3)“中庸之道”的企业文化。从中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兴一直采取稳中求进、低成本开发的战略,这与中兴的“中庸文化”有着密切关系。首先,中兴能够把握国内市场的每一个热点。从GSM、CDMA到小灵通以及到现在的TD-SCDMA,中兴几乎能够把握每一个国内市场的热点。如在手机终端产品呈爆发性增长的2002年,中兴通讯也没被落下。中兴通讯是国内唯一提供GSM、CDMA和PHS三大系列产品的手机生产企业,在CDMA、PHS手机上获利丰厚。其次,中兴拥有齐全的产品线。据说中兴拥有世界上最齐全的产品线,“不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是中兴始终坚持的做法。

二、中国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1、性价比优势丧失。华为、中兴在海外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于利用国内的人力成本优势,向电信市场提供更具性价比的电信解决方案,挑战成本极限。据统计,欧洲企业研发人员的年均工作时间只有1300—1400小时,而华为研发人员的年均工作时间却达到了2750小时,是欧洲同行的两倍。与此同时,华为研发的人均费用只有2.5万美元/年,而欧洲企业研发的人均费用大约为12—15万美元/年,是华为的6倍。正是依靠不计多干、苦干,华为在产品响应速度和客户服务方面反应较快,研发投入产出比接近大多数西方公司的10倍,这就是华为低成本的核心所在。

电信设备企业的几次大兼并,爱立信兼并马可尼、阿尔卡特与朗讯合并、诺基亚与西门子合并,除了增强产品线和扩大市场覆盖范围的考虑以外,最大的希望还是节省成本。当华为还在奋力追赶北电、朗讯等二流电信设备商时,全球的电信设备市场只剩下爱立信、阿尔卡特—朗讯、诺基亚—西门子、思科和摩托罗拉等五大玩家,华为以前产品的性价比优势逐步消失,而完成整合的巨头们下一步的目标则必然会对准华为。

2、缺乏市场应变的战略管理能力。国际电信巨头在短时间内完成合并使我们看到了他们优秀的战略管理和实施的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对市场的清晰和完整的认识,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有效把握,对市场挑战和威胁的及时预警,对企业自身定位和战略的理性的思考。

中国企业刚刚进入国际化竞争,在灵敏度和企业战略应变上还需要加强。虽然华为也曾与马可尼谈判过收购,也曾同西门子商量过兼并,但是都没有成功。由于中国企业应对变化的战略不够明确和肯定,在落实的细节上过多地纠缠、犹豫不定,并且缺少跨国并购经验的经验,导致了落实行动的迟缓。

3、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由于外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太多,目前在许多领域已经形成了坚实的技术壁垒,如当前移动通信领域大部分专利仍掌握在日、美、韩等国手中,而且这些国家都拥有移动通信领域的世界级企业,如三星、松下、爱立信、日本电气、高通等,专利的申请人也多是这些企业。现在由中国提交并被采纳为国际标准的数量较少,领域狭窄。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的大制造企业的科研投入一般为年销售额的4%左右,进入90年代后这种投入明显加大,为10%左右。近年为了研究和开发3G移动技术和其他新技术,国外有的大公司对移动通信的科技投入提升到16%。就科研投入的比例而言,中国一些大的通信设备制造商的科研投入比例也相当大,但由于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规模无法与国外大型制造商相比,所以从绝对值看,目前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商的科研投入仍然很少,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科技投入低导致了中国通信制造企业自主开发创新能力的薄弱,

三、结论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兴和华为这样的中国电信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已经在很多重要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但在规模、技术、品牌等方面与跨国企业的差距依然很大。中国的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在成功地实现了优秀到卓越的跨越之后,下一个关键的挑战是如何使企业能基业常青。中国的电信设备制造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技术实力、市场运营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证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钱悦:世界主流通信制造企业整合对中国通信业的影响的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7.

[2]成媛:我国通信设备企业发展战略比较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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