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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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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招标者有意提高投标者的准入标准,限制部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参加; 2、招标者有意推荐个别投标者直接入围;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4、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5、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6、招标者有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7、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中介机构与招标者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1、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对招标公告做手脚,通过缩短投标报名时间、附加报名条件、设定特定条件等手段,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 2、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文件中设定特定条件,在实质性的条款中打“埋伏”,做文字游戏,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招标机构和投标者暗箱操作,手法类似于上述机构同招标者的协商方法。

(四)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默契串通招投标的行为。通过在制订评标办法、参加评标专家人员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条件的设置等,私下内定中标人。尽管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千变万化,串通的形式各有不同,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扰乱了建筑市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工程招投标中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监督,让建设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一)招投标前监督监招投标前,监督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说明、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告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进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监督。(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审查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防止无项目而建设。(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如某市的行政中心西区概算监督时,发现总投资为8000多万元的项目概算,而由于编制单位的漏编、错编合计达22 00多万元,出错率达27.5%。(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避免由于资金缺口导致“半篮子工程”的发生。(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监督。(1)审查招标方式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重点是审查:公告上的内容、时限要求、报名条件的设置、是否有特指设定条件(除个别特殊项目有要求的之外)。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法》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除特殊项目外一列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既使邀请招标也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重点应审查:委托招投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否有附加条件或有意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等,以避免同个别投标者串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程序的监督。(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令投标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尽量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如某市的行政中心主楼二次装饰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在招投标时,多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将近2000万元的项目,由于多家串通抬价,将投标价格多报400多万元,而被某一投标者中标。经举报反映,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监督人员查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废弃原中标单位,从而为国家挽回了4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审查:人员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编制人员、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应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复核,审查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同时对参与评标的评委要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标底的监督。标底制定是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更是投资项目节约与浪费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是招投标审查的重要环节。重点要审查编制标底是否符合程序;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还要审查是否由相应执业资格质的中介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有无提价压价、有无漏标或多计造价、人为调整标底等问题。如某市某公园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80多万元,仅因标底编制有一个项目差错多计工程造价近20万元,出错率为达11%。又如某市的某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额(标底)8 00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标底漏计少计达700多万元。出错率为达8.75%。而且由于标底的严重失误,导致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失控时有发生。所以标底审查既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监督监督的重中之重。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 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和其他工程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和创奖杯情况。更应将重点放在审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审查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到位率。防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的现象。如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工程项目监督时发现:20个施工合同段60%的项目经理、7 5%的技术负责人和65%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违约更换;有8 0%的监理人员违约更换。如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紫金大桥、行政中心等工程项目也存在同样不同程度地更换项目经理或班子成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势必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管理、进度和工程质量,更有甚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招标现场监督监督。招标现场的监督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即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的监督。

1、开标的监督。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开标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过程应当全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主要条款没有相应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退出评标。

篇2

1.选择招标组织形式不恰当。

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投标,没有按规定程序的要求安排熟悉招投标管理的相关专技术人员参与或授权组织招投标工作,仅派有关人员履行招投标事宜,其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没有认真筛选机构,所确定的机构过度考虑自身的利益取向,投入的人力和精力不够,只是做一些表面的常规性工作。二是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程序的规定,背离发包人做一些不规范的工作。三是资格预审工作不认真、不严谨。

2.招标文件编制不具体。

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仅是按照招标常规程序,缺乏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对本工程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编制对应合同专用条款的说明和要求,造成后期合同签订难以达成一致,把难题留给施工过程中处理,专用条款中未提出具体的工期、质量要求和设计变更、投标报价漏项、合同增减项目等的计价方式及要求,成为后期合同签订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之一。

3.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不规范。

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组织的现场踏勘和必要答疑,由于发包人或机构从方便自身工作出发,组织各投标人同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正常投标人之间利益,泄露了身份,并受到非正常投标人的干扰,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正常投标人的工作;二是给非正常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失去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最终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4.组织招标评标时间不充分。

由于评标时间短,专家评标过程中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特殊要求,也来不及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情况,只能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凭经验感觉进行评标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推荐的中标人与发包人初期要求的合格中标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给后期施工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单纯地以报价的高低来定标,以取低标为主。《招标投标法》规定业主可指定某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席,而评标主席享有很大的权利,其他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起不到主导作用,这样评标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二、提高招投标质量管理的措施

1.选择适合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行式。

一是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选择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二是委托招标招标,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信誉度好的单位招标;不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应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认真组织招投标工作。

2.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还要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发包人的需求,其内容应全面、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②招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应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双方所承担风险范围和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二是明确工程变更、工程计量、暂定价格执行、投标报价漏项、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完成时间;三是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取与结算,以及达不到规定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结算与支付办法。

③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合理的工程结算方式。可调价合同是发包人不但要承担工程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的变动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里要合理一些。采用工程量清单一定要注意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文件中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方式组价的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二是要学会合理风险转移,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标明可能存在图纸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不准确等情况,要求各投标人提出修改图纸或调整工程量的建议。否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图纸错误而产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不泄露投标人身份。

通过资格预审后,发包人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单独进行现场踏勘,并采用信件、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向所有投标人进行答疑,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发包人对各投标人身份不泄露。

4.合理确定评标时限,规范评标人员行为。

①招标评标时,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限,确保专家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②在评标过程中,发包人按《评标办法》规定,一方面认真履行好评标职责,向各位评标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控各位专家随意性评标行为,充分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指出不符要求的投标书,选择最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加强监管后续履约情况。

①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的实施至完成等各阶段的审计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违规改变实质性的中标结果等情况出现;审计机关在审计国有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重点严格核查对象。

②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上岗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并把原件保存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招标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规定随意插手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的投标串标行为等,这都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做到充分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加强法制监督、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等方式,这样才能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篇3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工作阶段。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许多变化也随之出现。在《招标投标法》出台前,招标阶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标办主持的。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直至现在,招标发包阶段的工作开始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进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招标办在各个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作用及职能都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当今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更使招标管理职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状为基础,展开讨论,探讨解决方案。

一、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现状简析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标管理体制仍然未被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关注和正确的认识。甚至还有人视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为负责招标的机构,不能正确定位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会对其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招标办认识上误区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场初期体制的不完善及发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没有产生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办的日常工作就已经很繁重了,还要兼做市场中介的工作,举个例子来说明就是既要当裁判还要做运动员。工程招标申请书、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部资质、预审投资单位资格、评标的具体方案、招标文件内容、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立、都是行政审批的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之后,对招标办的职责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确了招标办职责,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审批制为备案审核制。相关的管理部门实行了一种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一登记,两备案”的管理体制。在前期报建之后,对招标的准备情况进行登记,对中期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评标报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备案制度实行之后,招标办不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为了裁判。使事后的备案监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审批。工程的招标单位、单位、工程的投标单位、特别是工程招标单位和单位只要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胆的做。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定标、工程开标、评标阶段的监督工作,审核备案后的资料,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是招标办的主要工作内容。

二、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机构体制,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完善,针对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对应的操作环节积累了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问题中:

(1)招标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工程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价达到最低。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招投标中,真真正正的市场经济较量并未出现。招标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现象严重的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的进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工程的发包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大力的推行。综合评议法是评标采用的主要办法,这种办法的采用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业还背负着“小企业大社会”的沉重包袱。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水平相当的竞争,同时有关工程的造价和议价的规定也不允许,为了避免发包时腐败问题的出现,只好采用这种招投标模式。投标单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获得了哪些奖项、建筑了多少优质工程、施工设计编制的水平、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齐全的证章等,这些都是影响工程中标的重要因素。

(2)招标机构的一些行为需要进行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过程监督、备案登记和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取代了依法审批式监督,这一招投标活动方式的改变,使招标机构直接的完成了活动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是招标单位的身份既是招标组织者,又作为评标文员会的成员出现。因此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双重身份,与业主合作并帮助其选择目标。职业道德欠佳的甚至背离业主逃避监督或故意设置障碍,扰乱公平竞争。作为企业制公司,招标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工作内容是发包投资数以万亿计的施工和监理任务,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对象。但目前,招标单位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评判方法。招标单位承揽招标业务,在直接委托的范围内,有着很大的主动权。很有可能出现单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非法业务。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想法和意图,是由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表述的,有可能成为其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标底和虚假招标的行为时常发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当的隐蔽,很难予以查处。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优化方案

(1)为了实现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了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体制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为主要改革内容,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企业稳步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必要前提,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标界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心,便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推行,及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的确保。

(2)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招标单位进行适当的约束,规范其日常业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备案资料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的查处。同时,要发挥监察局、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业主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其次,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进行提高。

结语:“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投标制度应具备的特点,为实现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管理医院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A]. 湖南省卫生经济与信息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第一次学术年会专辑[C]. 2010

[2]魏海涛. 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进程,点亮招投标交易全过程[A]. 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 2011

[3]孙景霞.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标后监督和合同履约监督管理[A]. 跨越发展:七省市第十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 2010

篇4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在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对策: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业主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它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为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建立集中受理审查机制

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确定集中受理审查的工作制度,调整简化资质管理程序及日常变更程序。

2.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行政权力干预

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

评标专家丧失原则

部分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投标人弄虚作假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策: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很多评标专家的抽取基本上是各行业分割自治,缺乏统一全面的专家库,行业之间的专家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各行业内专家专业集中,总体人数偏少,往往是老面孔,专家的抽取重复概率过高。行业彼此间的协作少,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往往在不同的专业专家的搭配上显得不够协调,往往是行业内的专家强,行业外的专家选择余地少。不同行业的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专家相关数据更新不及时,如电话号码还是多年前的旧号码。

对策:

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建成统一、全面、权威的评标专家库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省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将省内各行业、部门的专家全部纳入到库中进行统一的管理,打破地域、行业垄断,构建网络互连、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实行考核认证制,开展评标专家网上申请、专家资格认定、专家在线抽取、行政监管及年度考评等业务,建立规范的专家抽取业务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

4.投标人编制标书时间不足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部分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

对策:

加大对招标人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

结束语:综上所述,综合多方面因素,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监管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人员素质的提高,一定会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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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深化改革以及招投标相关制度、规章、法规不断完善,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假公开招标

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也使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1.2“ 权力标”及“关系标”

目前的《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没有禁止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许多采购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这就直接导致了工程建筑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常竞争因素,因而影响工程质量。一些部门滥用权力,将项目内定,找一些施工单位作陪衬,让某些施工单位中标。还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这样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有些单位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找评标会上有发言权的领导和评委。

1.3 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很少有能真实反映自己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依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业主过分注重标价,靠压低价格来强化自己的竞标优势,因此没有根据流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勘察和成本核算,盲目制定报价参加竞争。于是由于报价过低,他们不得不靠压缩工程质量来降低施工成本,或骗取工人工资等方式,造成豆腐渣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

1.4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不够开放,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严重

在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政府官方背景的工程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以各种理由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拒之门外。不少招标人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采取差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外来企业进入某一地区建筑市场时,普遍感觉管理环境不够宽松,政策倾向性严重,各种摊派收费多,使得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显得尤为困难,处处“捉襟见肘”。

2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策探讨

2.1 规范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避免减少出现假招标问题

选取评标专家时,应该选择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和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设立专业人才库,并按不同专业设立若干专业子库。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评标时,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任何时候不得向外来人员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或发表的不同意见;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2.1 完善招投标法,杜绝“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二,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2.2 对以他人名义招标的,应明确的界定。一是对以他人名义招标行为的界定:若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或者上述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通过定期公布黑名单的形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以减少此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3对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机构的专家库,组建跨区域的统一的专家库。二是进一步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三是规定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

2.4,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评价

制度,为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执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三是确立电子招投标制度,为电子招投标提供法律依据。对总承包招标应在法律上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国际接轨的需要。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5 避免盲目报价的指导策略

对于业主,首先要确定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及标价下浮率。对于施工单位,一定要对自己的报价保密,不能向别的施工单位透露,以免他人通过计算得知自己的硬分比不过别人,就千方百计找关系拉软分。送交标书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迟,最好是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依次完成后送交最好。最后,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

2.6 严格控制地方保护主义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招标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虽然制度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对招标这一概念缺乏认识,甚至无从知晓。在进行招标的许多项目中仍存在大量的违规违法现象。笔者就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招投标管理,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业主方面。一是一些建设项目的业主,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以种种理由或借口,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由领导拍板,采取边办手续边施工。二是搞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有的业主在招标前就有明确的意向,并根据意向单位的特点或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制定评标原则及打分办法,以确保“意中人”中标。三是资金不到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能执行。四是把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强加给招标机构或者中标施工企业,要求对方在一定程度上兑现,否则免谈合作权。

(二)投标人方面。部分投标人对市场规则认识上不够深刻不充分,总是想通过找关系、跑业主,搞跟踪来获得施工任务。另有的施工企业和业主一起搞假招标,和其他投标人搞串通投标、陪标等。还有的企业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同样资质不够的项目经理也进行资质借用等等。

(三)招标机构方面。一是编制的招标文件校对不认真出差错,评标报告不细致,导致招标文件不规范。二是迁就业主不正当要求,有的业主事前已与投标人达成意向,要求招标机构来操作,必须让意中人中标,否则免谈,招标机构为了赚钱,竞放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业主串通一气,并精心设计方案使意中人中标成为可能性。三是不按规定收费,扰乱市场。四是不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尽管国家有关法规一再明确出售招标文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有大部分招标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查找问题的根源

(一)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宣传、学习的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作不理解,甚至认为自己企业的项目如何实施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找人监督,通过招投标等那么麻烦烦琐的程序。

(二)建设法律、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尽细致完善,不够深入人心。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就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用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谋取私利。

(三)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不少中介机构的发展与运作,基本属幼芽阶段,还有许多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

三、措施与对策

(一)加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不仅在社会上得到确立,而且要做到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人们尤其是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工程建设信息、报名、资格预审时,一律进入建筑市场,阳光下操作。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一是招标投标程序上的客观要求;二是可以避免和杜绝暗箱操作,因为建设工程招标信息一旦上网,任何一个施工企业只要符合本工程的要求都可以参加报名,不受地域限制,就可以避免过去那种信息不透明,施工企业千方百计拉关系、套近乎,甚至于给建设单位的领导搞些小动作,想方设法来争取参加投标,这势必会种下腐败的种子,而进入建筑市场招标信息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名。这样通过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公开报名,就可以避免乱找人乱批条子乱拉关系的现象,也就不能形成暗箱操作,或者产生一些腐败现象。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逐步削弱单一预算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实行无标底评标、有标底评标、两标段评标、技术标暗标评标、低价中标、费率招标、标底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科学化的方法。尤其是费率招标和标底招标方法。费率招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因图纸不全,又急于开工的项目,采取费率招标办法,使工程在有效工期内按时开工、竣工: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单位以施工图纸不全为借口不进行招标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标底招标:即,预算(标底)招标方法,在每项工程开标前30分钟,由多家造价中介机构编制此项工程预算,进行预算招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唱标,去掉一个最高造价和去掉一个最低造价,取其平均值,确定该项工程的最终合理标底,由此克服和杜绝了泄露标底、串标、陪标和善自抬高预算标底等不良行为,从而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流失,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标底的保密性和公正性,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性探索开出了一条新路,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规章体系,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并明确如“私下协议”、“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诸多问题的禁止性规定;结合禁止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和诚信教育,通过组织对施工企业和长期有工程的开发商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他们的懂法守法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做到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使合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

篇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在招投标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包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80年代中期至《招标投标法》出台期间,由招标办主持招投标阶段;《招投标法》出台后到现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单位招标发包的阶段。招标办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作用和职能也都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当然也出现了许多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相继完善并积累下来了一整套严谨、科学的针对招投标操作程序的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目标,但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又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动向。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对于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现阶段大多数招标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招投单位是将投资数以万、亿计的工程施工、监理等任务发包出去,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1〕,其招标业务的承揽,不是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1.2评标专家是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2〕。在评标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一些评委根本不把评标当回事,评标时迟到早退的现象比比皆是,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不认真评审,甚至连笔都不带。真不知道这种虚假评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1.3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些监督部门,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知半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由于监督不力、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已成为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1.4纵观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随着《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招投标制已基本成型,但实践证明,各种各样的现象层出不迭,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3〕。一些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规定,对领导干部“约法三章”,严禁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并没有完全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主要是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促其中标拿到工程,有时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会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或介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带有普遍性,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2)一些建设单位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一是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逃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有的强调招商引资项目;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等等。二是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扬,“明招暗定”。(3)中标后合同签订多有变动。在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招投标后,由于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增加附属工程等情况,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干脆签订两份合同,即“阴阳合同”。(4)工程变更设计超预算现象普遍存在。随着这几年公开招标制度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在招投标环节要做手脚越来越难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据调查,现在一些建设工程大约有一半变更了设计或增加了工程量,有三分之一的变更项目里可能存在问题。据了解,这几年竣工的大批工程项目,许多都超过工程概算,高的达到百分之几十。

2、解决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直接的诱因就是利益驱动,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1、对招标单位首先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要想守法,必须首先懂法。要通过各种时机的政策学习和法制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不能一心向“钱”看。其次,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其规范做从业。只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才能真正的从事好该项工作,良好的信誉才能不断拓宽业务发展空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2、严格执行规定,使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不敢插手干预。一方面,要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领导干部在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上入手,继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违者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3、构建大监督框架,实施全过程督察 过去对招投标的监督是预防性程序监督,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编标、开标、评标的程序,监督仅靠一、二个部门,当前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一是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并发动社会群众进行监督,相关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在监督的环节上应在过去“编标、开标、评标”基础上进行延伸,对合同签订和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也要对招投标事后合同签订竣工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对中标价、合同价和决算审核价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原因说明。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的情况,监督部门应派人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组织的论证,监督检查是否按有关程序办理,防止虚假招标。

2.4、加强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 一是必须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应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二是要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要“验明正身”,尤其是要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并要求全部押证施工,坚决打击工程投标“借牌”欺诈行为。三是要对地方政府涉及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纠正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

2.5、采取各种手段,加大查处力度 要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走过尝弄虚作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围标”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暴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 “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我们各级管理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积极性,努力工作,认真钻研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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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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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越来越重视,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当前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当今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争工程千方百计的走上层路线,耍手腕、做动作,通过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评标人员、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等来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是层出不穷。

(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上部分违法单位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一些监管人员,扰乱、干扰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受阻。

(三)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审计等部门监督置后,等发现问题后,已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等现象,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因而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破解招投标“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规范实施力度。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大敲警钟。另外,要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规范的实施力度,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更加有序规范。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制度,出台合理、有效地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怠。

(四)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 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应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及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 规范招标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董伯泓、刘佳旺,山西建筑,2008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祁娜娜,科技视界,2012

[3]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邓寿应,企业家天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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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主要由: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成,附属的组成有招标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虽然招投标的主要活动是由业主与投标人的完成的,但是另外三者中的活动也是不可小觑,招投标活动中这五家主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有时又会有共同利益,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都取决于这五方主体间的博弈。由于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这五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1]

一、 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往往都是业主方面。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虽然这种方式确实带来了方便,但是很多时候业主不看招投标公司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价格的高低,直接选择,其中不乏有暗地操作违规的现场存在。

还有一些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一些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垫付项目资金或解决项目必需的其他问题等原因,内定中标人或项目经理,为了让内定单位或项目经理达到合格投标资质条件并获取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便合谋进行伪造企业资质、业绩和挂靠、串标以及转包等非法行为。

二、 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招标项目投标人过多时,很多投标人往往失去凭实力竞争的信心,抛弃诚信守法的自律责任,为谋取中标和不当利益,采取消极行为抵制恶性竞争,进行串标、围标。

最为严重的当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就会损害业主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预算。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这类现象也较为突出。这种转包的会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是国家法律所不也许的。

三、招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公司本来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但是很多公司却暗中为招标人出谋划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用工作便利在招标中做手脚,为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很多评审的专家都是在事先被选中,在评标之前被招标人所熟悉,因此这其中出现很对暗地操作违规的事情。

五、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工程建设的巨大,使得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也多重多样,政府需要监督的内容也众多,特别是从招投标的公告的到文件的审查备案,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项目开始实施,等等事情都繁琐,所以致使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对此根据上述一些问题本如下的分析与建议:

1.应该建立严格的招标投标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体系,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刚柔相济,详略互补,共同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和操作行为。建议适当调整和准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按资金性质区分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外资和民营项目,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既要保证必须招标项目的严肃性,又应让自愿招标项目拥有一定自。

2. 很多项目都是国家出钱投资,所以往往让业主代表有机可乘,也给一些施工企业带来了便利。业主代表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就会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种招标应实行其对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当出现问题直接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这样能够带来一定的威慑力。

3. 评标委员会一般都是为了某个项目而临时组建。应该建立一个选择制度,在评标时临时随机的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并且专家库的人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同一专业只对本专业的招投起作用,这样才能起到评标的公正原则

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2]

5.业主与政府加强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中标工程的后续监管。一是针对转包、分包、挂靠严重的问题,应当从严落实中标项目管理班子的职责,遏制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二是针对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的问题,应当规范相关程序和手续,严格按规划设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三是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解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审查缺位的问题。四是针对恶性低价抢标的问题,应当设置合理的拦标价,对投标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人坚决不予中标,对低价中标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既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价格,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让那些扰乱市场、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自食苦果

6.以政府为主题规范招投标机构的服务行为,健全机构的管理,以市场机制为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对超越资质的、挂靠以及借租资质的虚假行为严厉打击,对于虚假招投标的公司实行一表否决制。

7.政府该通过加强对各行业现有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体内循环、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多重监管的现状,努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由行业内转为行业外,由分散转向整合,最终建立起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

小结:本问对招投标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概述,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分析,能够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中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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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常用程序。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现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才重新起步。在短短二十多年里,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内建设工程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大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一种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为建设方(项目业主)选择了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保证了工程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投资,而且还促成了建设工程市场的优胜劣汰,营造了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虽然招投标质量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发现有的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密、施工单位扰乱投标、某些单位恶意竞争报价、评标过程不够科学等问题,导致招投标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发生工程结算审计扯皮现象,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建设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手段有以下三个:第一,将整个工程项目肢解成一个个小的项目,然后化整为零;第二,不愿意以竞争的方式进行工程的招标相关工作,用邀请的方式取代招标的方式;第三,在进行招标工作的时候,将其倾向较为明确地指出,并为其倾向的施工方量身定制招标;第四,以时间紧、任务重作为借口,用行政方式又或者是党内会议的方式直接将承包单位拍定下来。

(二)从施工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挂靠、制作假的经营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二是与一起参加投标的几个投标方串通好,达成临时协议,有一个主要投标人投标,另外几家投标人则扮演“陪”的角色,一起进行围标,抬高中标价,最终得到较高的利益;第三,将工程分成几个小的工程项目,用高价的形式再分包、转包出去,从中获得差价或管理费。第五,签署阴阳合同,表面上签订一份合同,实际上执行的确是另一份与建设方协商好的合同。

(三)从招投标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某些招投标方贪图利益,实行不正当竞争,或过于听从建设方的意见,又或者是与招标方沆瀣一气,为某个投标方量身定制招标相关文件或评标办法,从而助其中标。还有的在设计市场方面定好进场门槛,交易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某些外地资质较好的企业很难打入当地市场,导致市场被人为分成几个小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

(四) 评标专家方面,当前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持续的时间较短,过于仓促,导致专家疲于应付,从而未能真正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五)主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现今,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因为招投标过程存在许许多多专业性工作,然而管理层面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直接影响到了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具有缺位与渎职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为了便利业主企业和各个建设施工单位,招标办、交易中心、造价站等往往都是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招投标相关手续都简化了,实质上某些主要工程分项预先都开展了上门办公的相关手续,也为某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六)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当前,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综合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运”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做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多样化的工程发包形式

处理好现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规范招标单位的招标行为。假设招标工作目的单单是为了迎合程序要求,只是走个过场,那么招投标全过程中任何行为都会无法逃避服务于这个“过场”,致使招投标工作变成一个形式。

规范招投标各方单位的工作需要注意探究招投标单位的要求什么是科学合理的?什么是没有科学根据,不合理的?不可以简单地将招标单位的诉求和接受贿赂等不合法的行为等同起来。例如招标单位将大部分希望都压在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也许是因为考量到以前的愉快合作,又或者是经过现场勘查对某家投标单位各方面综合实力比较肯定,这种考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项目招标方面可以试着逐步采取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发包方式。例如上海是现今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实行随机抽取选择的方式、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发包方式之中,招投标方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也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选择。更不能简单地将预防与治理工程收受贿赂全部寄希望于招投标制度之中,最起码现在我们国家所实行的招投标制度并没有完全具备“防腐剂”的作用,也无法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方面的“防火墙”的重大责任。

3、研究灵活高效的工程招标策略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全阶段大部分工作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然而这种严格性难免会缺乏灵活性。就拿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来说,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可以少于20日,但是实际上某些建筑工程的标较为简单,而且在工程进度方面较为紧张,对于这类标的招投标工作就需要尽可能简单化。现今某些城市已经推出“简易招标”,然而大部分依旧“墨守成规”地执行20日的标准。

4、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架构起更为完善的投标惩处激励体系,健全招投标公示与信用档案制度

现在的招标机构层出不穷,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更是不用说了,因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核,进一步规范行为。从的招标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审核,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

当前很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招标工作的对策,例如招标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招标机构行为工作规范、对业主选择招标机构方式的规范等,国家发改委今年还对招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但也有很多地方此项工作的推进比较缓慢,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特别是对服务的收费可作进一步探索,如试行招标服务费统一收交(由当地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招投标协会等代管),招标机构的选择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服务费由代管部门统一支付。这样既可以避免招标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招标人的人为压价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招标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

5、加强对评标专家定期的培训或者继续再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或者进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增加、更新评标专家,由于现在的招标项目种类越来越多,因此要建立健全不同类型的专家库,以便项目所用。

5、建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做到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服务于发展、还权于市场”的要求,积极推动组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招标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建筑协会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定期进行全市建筑中介机构大检查,以规范建筑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意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不定期公布、暴光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名单,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在参与相关投标活动时,通过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从而保障招标人能找到优质、诚信的中标单位,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最终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的同时,有关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项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各方建设主体的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等方面的事前、事中、事后及场内场外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杜绝规避招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进一步加大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力度,架构健全的领导层面的责任追究体系。现今,必须持续探究适合我们国家市场经济需求的招投标管理的方式,从而确保对招投标全阶段工作的有效管理。搭建起便于统一管理的招投标平台,进一步健全有形市场环境,抓好领导层面的监督工作。各个级别的监督部门机构都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加大对建设方、主管方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情况的管理力度,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结束语

现今,建筑招投标仍然是广泛采用的达成工程建设交易的重要策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努力完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也要从制度之外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建国,高显义.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第二版.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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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有些业主故意规避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就降低工程量,使其达不到法定投资金额,或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独立小工程,使工程投资额也被分解成在招标额度的范围之外,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些业主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应急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会议纪要或集体研究等方式,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申请邀请招标,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让内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门槛和陷阱,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业主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潜在对手;或不按规定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活动成为虚设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编制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四)中标之后非法转包、分包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是利益所趋。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五)评标办法制定问题,评标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业主仅以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定依据,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评标办法制定缺乏合理性;还有招标文件制定综合业绩分值及业主考评分值过高,报价分值偏低,由此因投标企业的综合业绩得分及业主考评分过低而失去公平竞争,易导致企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不利均衡发展的局面。从目前来看,许多评标专家都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但有些专家为了利益而循私舞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评标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法律、造价、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更重要是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招标机构有待规范

目前招标单位直接有业主委托,代替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各项活动,无原则的按业主意愿操纵招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活动,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部分招标机构还存在着以压低费获得业务的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运作。

(七)后续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签订合同前管理,轻后续监督管理的现象。后续监管缺位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致使各行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管工作出现空档,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

二、解决上述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市场体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体系,是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制度保证,要针对招投标中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项目建设中信誉好、实力强、工程质量优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其参加招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记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限制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二要规范招投标行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制定;在招投标信息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使具有能力的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标的结果,而不能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对于泄漏标底,采取化整为零、串通围标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都要严格监管和制裁。三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于实现市场信息公开、转变政府监督方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把招标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加强工程交易主体双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投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要切实发挥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约束各方行为。

(三)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科学制评标办法

一要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评标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评标操作能力及职业道德;其次,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评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和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第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要依据评标专家条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查处、清出专家库。同时,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评标专家队伍,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二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招标控制价浮动标准。通过科学制定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制度创新

一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入手。归集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整合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要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建立权责明晰、竞争有序、运行严密、规范高效招投标运行体系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细则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应制度进行清理,更新。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与工程项目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制度、细则的制定工作。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人为干预招投标的空间。

三、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轨、步入规范化的同时,伴随新生问题的出现,必须从当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建筑》2008年.

[2]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

[3]张志军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年.

[4]监察部课题组关于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课题研究报告,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