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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的概念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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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的概念

篇1

1 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从武汉市全部城区小学随机抽取5所小学4-6年级的全部班级,每班随机抽取15名学生。发放问卷735份,回收有效问卷721份。其中,男生338人,女生383人;四年级270人,五年级255人,六年级196人。

1.2 工具 小学生自我概念量表[4]共76个项目,分学业自我(包括阅读、数学、一般学校表现)、非学业自我(包括运动能力、生理外貌、同伴关系、亲子关系)、一般自我三个维度。采用5级记分,分数越高表明儿童自我概念水平越高。各分量表的信度在0.80以上,整个量表的结构符合预期[4]。

1.3 统计方法 多因素方差分析。

2 结果

2.1父母职业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父母职业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1),仅在学业自我上存在着父母职业与学生性别的交互作用(F=3.15,P=0.025),其余之间均不存在交互作用。进一步两两比较发现:在学业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工人家庭的学生高于商人家庭的学生(P=0.000、0.020);在非学业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的学生高于商人家庭的学生(P=0.004);在一般自我上,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学生高于工人家庭和商人家庭的学生(P=0.030、0.000),工人家庭学生高于商人家庭学生(P=0.009)。对交互作用的简单效应分析表明:父母职业在女生中的效应显著,知识分子与干部家庭的女生高于工人家庭、商人家庭的女生(P=0.003,P=0.000)。

父母职业不为以上三者或不同的界定为其他,参与统计但不予分析

2.2父母受教育程度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父母受教育程度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2),不存在与性别、年级的交互作用。进一步两两比较发现:学业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和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0、0.000);非学业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与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3,P=0.000),父母高中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以下的学生(P=0.013);一般自我上,父母高中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和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0、0.000),父母高中的学生高于父母高中以下的学生(P=0.001)。

2.3家庭月收入与不同性别、年级小学生自我概念差异比较

家庭月收入在小学生自我概念三个维度上的主效应显著(见表3),不存在与性别、年级的交互作用。学业自我上,家庭月收入5千元的学生低于月收入2千-5千的学生(P=0.025);非学业自我上,月收入

3 讨论

本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小学生自我概念的各方面都有影响,这一结论与国外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2,3]。其中,父母受教育程度对小学生自我概念的影响更大。在对交互作用的分析中,本研究发现女生明显受到父母职业的影响,男生未受影响,可能与男生生理与心理成熟较女生晚有关。低收入家庭的小学生一般自我概念较易受到父母职业的影响,这一结果提示尽管家庭的经济状况会对小学生的一般自我概念产生影响,但父母职业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性作用,即在小学生一般自我要领的形成中,家庭经济状况与父母职业两个因素彼此影响,相互渗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影响小学生自我概念可能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直接影响;通过父母教养方式、亲子关系、家庭功能等因素影响小学生的自我概念[5];通过影响儿童发展进而影响儿童对自身的评价[6]。

参考文献

1 White K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academic achievement. Psychol Bull, 1982,91(3): 61-81.

2 Orr E, Dinur B. Actual and perceived parental social status effects on adolescent self-concept. Adolescence, 1995,30(119): 603-617.

3 Trust J. Achievement,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self-concept of fourth-grade students. Child Study J, 1994,24(4): 281-299.

4 董奇,夏勇,王艳萍,等.再婚家庭儿童自我概念发展的特点.心理发展与教育,1993,(2):1-6.

篇2

中图分类号:F320.1,F127.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2-0110-04 收稿日期:2007-01-08

一、传统文献关于农业规模效益的观点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存在规模效益,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可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营规模扩大无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农户经营规模的某个范围内(比如11.6亩~17.3亩之间)可能存在规模效益,在另外一个范围内就没有规模效益。第一种观点是从生产要素节约利用的角度考虑的,认为经营规模扩大了,可以减少机械动力的闲置,提高利用效率,节约成本;第二种观点则从激励机制方面考虑,认为规模扩大了,对于雇工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了,监管的不到位和激励的不相容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持有两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对不同的样本进行分析,各自得出了支持自己的计量结论。持有第三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则是通过实证研究得到自己的结论的。

支持存在规模效益的文献通过各种方式来论证规模效益的存在性。例如,贾生华、张宏斌(1999)在研究美国农业时认为,尽管美国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曾以多种方式扶持和保护中小农场,但是大规模农场的优势地位仍在不断扩大,并成为农业的主角。他们研究德国的农业时发现,1987年,德国净产值超过25万马克的大型农业企业与净产值规模小于1万马克的小型农业企业相比,劳动生产率高出10.8倍,土地生产率高出1.46倍;前者使用了13.5%的土地,创造了20.1%的净产值,后者使用了12.9%的土地,创造了7.8%的净产值。孟德拉斯(2005)指出,当农业经营面积扩大时,经济效益和收益率也随之提高(一直到某个界线),劳动者的生产率、收入和生活水平随之提高。李培林(2005)也认为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经济学家使用中国的一些调查数据也得到了支持他们的实证结果。例如,廖洪乐等(2002)通过对中国824个农村样本户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得出土地面积增加1倍,产出增加不到1倍,土地的产出不存在规模效应的结论。

中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研究课题组(1991)则持有第三种观点。他们对600个农户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分析,他们根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将农户分成了四组。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一,在5亩以下的规模组中,农户的粮食平均亩产比更大的两个规模组的亩产还要高。换句话说,当农户耕种规模从户均3亩扩张到6.8亩和11.6亩时,其土地产出出现了下降。二,从户均11.6亩到17.3亩这一区间,农户的粮食产量再度出现回升并达到最高,这是规模报酬递增的区间。三,在户均22.7亩到77.9亩的规模段,农户使用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已很明显。到了77.9亩这样的耕作规模,农户的投入行为已严格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和要素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制约,因此虽然其收入水平不断上升,但土地产出率却趋于下降了。

二、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的说明

首先应该澄清的一个问题是,经济学中所说的规模经济与研究我国农业时所用的规模效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研究厂商理论的经济学著作中所说的规模经济,一般界定为初始阶段,厂商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而使经济效益(投入产出比)得到提高,在价格保持不变时,它强调的是厂商所有的投入要素都成一定比例增加时,产出会有更大的增加。这就是说,规模报酬递增①的生产函数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就会产生规模经济,因为单个厂商不影响价格变化。这种规模经济的定义与农业规模效益问题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又不尽相同。规模经济是指所有的要素同比例增加,产出会有更大的增加,但是一般研究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时,研究的是农户在不改变劳动力投入的前提下,扩大其所经营的耕地面积会对产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里的劳动力要素投入是不变的,耕地、资本、劳动和中间投入等要素并非同比例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指标来衡量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例如,如果农户的耕地面积扩大1倍,产出增加不到1倍,但是由于每亩耕地上的劳动投入有所减少,不一定没有规模效益。为了研究规模效益的存在性,引入全要素生产率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与偏要素生产率相对应(Partial Factor Productivity,PFP)。偏要素生产率实际上就是要素平均产量。例如,如果生产某种产品需要两种要素投入,劳动和资本,生产函数可以写为Y=F(L,K),其中Y表示产出,L表示劳动,K表示资本,F表示投入产出关系。那么L和K的偏要素生产率就是PFPL=Y/L,PFPK=Y/K,即劳均产出和每单位资本的平均产出。而全要素生产率就是产出和加权要素的比值,这里的加权要素就是所谓的全要素。在上面的生产函数形式下,Hendrick(1961)提出全要素生产率可以表示为TFP=Y/(aL+bK),其中a和b表示权重。Domer(1961)提出全要素生产率可以表示为

如果生产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要素,也应该通过加权计算在内。

(公式无法输入)

其中在变量上方的点表示变量的增长率。

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要素的边际产出等于其回报,那么a、b分别表示L和K的要素报酬占总产出的份额。这是因为劳动的回报

(公式无法输入)

所以L

同理, 若a+b=1,资本和劳动的回报等于全部收入。要素多于两个时,道理与此相同。由于c-D生产函数性质较好,所以使用也比较广泛。

系数a和b可以通过要素报酬占总产出的比重确定。但是如果影响产出的不仅仅包括要素投入,还包括制度因素、时间因素等非投入因素,这些非投入因素的贡献就不能通过要素报酬占总产出的比重获得。这时可以通过建立模型进行计量分析,估算出各个因素的系数,然后对模型进行系统分析。例如,张佩珍(1988)估计形如 的模型时,先估

计中的a和β,然后再用Hen-drick(1961)或Domar(1961)的方法考察全要素生产率。

全要素生产率是非常重要的生产效率衡量指标。这一指标越大,说明生产效率越高。如果能够证实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会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就证明了存在规模效益。本文就是通过研究家庭经营面积是否影响全要素生产率,来分析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否会产生规模效益。

三、数据说明与计量分析

本文使用的是黑龙江省13个地区从1991年到2004年的面板数据。样本地区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和黑龙江垦区。大兴安岭没有包括在内,原因是大兴安岭第一产业是以林业为主,耕地面积远远小于其他地区,所以本文没有采用这个地区的数据。

使用黑龙江数据研究家庭规模经营问题具有如下优点:首先,这些数据中包括了实行规模经营的黑龙江垦区存在规模经营的实例,其他省份的数据则没有这个优势;其次,黑龙江全省各个地区的土地面积分配比较不均匀。在本文使用的样本中,劳均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总量/农业劳动力数量)从15亩到102亩不等,样本差异性较大。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研究人均耕地在这个范围内变化时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会如何变动。与黑龙江相比,其他省份农户经营面积差异较小。

本文使用各地的农业总产出(1991年不变价格)作因变量,各地耕地总面积、机械动力、化肥、农业劳动力、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滞后一期)、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时间、水田比例和劳均耕地面积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建立如下模型进行估计

(公式无法输入)其中lnY表示农业总产出对数值,lnA表示残差,Inland表示耕地面积对数值,lnlabor表示劳动力对数值,lnfert表示化肥投入对数值,lnmachine表示机械动力对数值,pinput表示黑龙江省生产资料价格指数,poutput表示黑龙江省滞后一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T表示时间趋势,peddy表示水田面积占全部耕地面积的比重,landper表示各地区劳均耕地面积值,本文使用这一变量分析家庭经营规模的变化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其中的耕地面积、机械动力、化肥、劳动力为传统四要素,它们的加权值就是全要素值,价格变化会影响四要素投入量的变化,但是不会引起生产效率的改变,而时间项、水田面积、劳均耕地面积的变化可能引起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例如,如果经过回归,发现劳均耕地面积显著为正,就表明单个农户经营面积扩大会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一般文献进行估计时都假设耕地面积、机械动力、化肥、劳动力四要素的系数之和为1。本文首先对上述模型进行OLS回归并进行F检验,分析四要素系数之和是否为1。经过F检验,得到检验值为:F(1,163)=1.72,Prob>F=0.1910。不能拒绝系数之和为1的假设,所以可以进行带约束回归,将上述模型变形得到

(公式无法输入)将上式变形,我们就可以分别使用混合估计、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GLS模型对下式进行估计

(公式无法输入)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在解释总产出时不显著,这与乔榛等(2006)得到的结果类似。化肥和劳动力投入都在1%水平上显著。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负,使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得到的结果都显著,从结果看,生产资料价格越高,农业总产出越低。滞后一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四种方法下都显著为正,说明上一年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于本年度的农业生产具有显著影响。但是,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格只改变投入要素的数量,并不改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说,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导致产出下降的原因是投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引起产出上升的原因是农户在收益诱导之下加大了投入。

时间趋势、水田面积和人均耕地面积会对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时间趋势和水田面积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其中时间趋势表示随着时间的变化,农业生产效率会不断提高,原因是时间趋势代表了某些解释变量中没有涉及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和品种改良等。本文引入水田面积变量,是由于在黑龙江省,水田收益远大于旱田,而且近年来农户不断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旱改水”,扩大水田面积,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从本文的计量分析可以看出,实施“旱改水”确实可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旱改水”是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这是因为,各地气候具有明显差异,任何优良品种从甲地移植到乙地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研究,才能适应本地气候,产生经济效益。东北地区的高产水稻同样需要科技人员不断进行改良,否则,水稻不一定能够产生明显的收益。

人均耕地面积与家庭经营面积意义基本上相同。从计量结果看,它对于产出增加有显著促进作用,这说明单个家庭经营耕地面积扩大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是说,假设有两个地区,投入的传统四要素在加权之后相等,在时间和水田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农户经营规模较大的那个地区的产出会更高。

家庭经营面积扩大促进生产效率提高的原因可以总结如下:一,家庭经营规模扩大会减少大型农机具的闲置时间,提高机械利用率,减少成本;二,大型机械比小型机械耕作效果更好。大型机械可以对土地进行深耕,防止病虫害,所以大型农户采用了大型机械,会提高生产能力;三,经营规模扩大使农户更加关注其收益,更加面向市场,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种植结构和经营方式,同时大型农户更容易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科技进步更快。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劳均经营规模从10亩到100亩变动时的规模效益问题.农业雇工现象较少,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激励不相容和监督不到位而产生的规模不经济现象尚未出现,而本文的结论在更大规模的农户那里未必适用。

四、对于农业规模效益的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关系到机械动力的适应性、经营模式是否与规模相符、是否存在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等。以机械动力是否适应为例,在农业生产依靠大量畜力耕作的生产力条件下,进行大规模耕作与小农种植所依赖的都是畜力,所以实行规模经营的农户没有办法通过机械动力代替人力以节省成本。但是如果农业生产流行的是大型农机具,小型农机具成本较高,大型农户的优势就会体现出来,因为这时小型农户购买大型农机具会造成闲置,导致生产力浪费。同样,经营模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存在是否适应大型农户的问题。如果所有生产要素都对大规模农户有利,就无疑会存在规模经济。以日本为例,在小型机械化阶段,经营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农户与0.3公顷以下农户之间,水稻平均生产成本的比率基本维持在0.9的水平上,两者差距不大;但是到了大型机械开始普及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上述比例急速下降,2000年已接近于0.5,也就是说,3公顷以上农户的水稻生产成本只是O.3公顷以下农户的一半。

近年来,在我国北方地区,大型农机具不断普及。在黑龙江垦区,农户甚至引进了世界上最先进的500马力拖拉机,这给规模经营的农户创造了节约成本的机会,使规模的优势不断显现出来。而且我们可以推知,随着大型机械在更大范围的应用,规模效益会越来越明显。而在小型机械盛行的时期,经济学者的研究无法发现规模效益也就不足为奇了。

篇3

2013年5月18~19日,中国经济史学会、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中国农村经济杂志联合主办的“小农·农户与中国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校园内隆重举行,试图就近百年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做一重新检讨。会议以小型化、问题化和对话式展开交流,三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四十多位江西财经大学师生参与了讨论,就“小农经济理论的重新检讨”、“近百年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及国际比较”、“当前影响中国农户经济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及破解之策”等三个主题进行面对面的交锋,最终使农户家庭经营的“动态开放”性与农业现代化及中国现代化的正向互动关系构成了会议的共识成果。

关于农户家庭经营的认识

专家们认为,农户家庭经营总体上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它与同时代的社会系统有着物质、能量、信息等多元化的交换,在发家致富的天性与求生求荣的本能驱使下,会与周围环境进行博弈互动,可理性地调适各种社会关系,形成自我激励与灵活的适应转化功能,具体而言从以下方面展开:

农户家庭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活水源头”,不仅在历史上具有先进性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今天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作为对原始村社公有制与诸侯领主公田制的革命,家庭小农户经济的历史先进性无庸置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利益结构一元化,劳动好坏与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激励机制优化,具有创新与采用同时代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力,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农户经济的精耕细作与不断进步,促成了明末清初前中国社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在当代,也正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开启了一个新时代,随之而来的乡镇企业崛起、专业户、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户为基础的各种合作组织的诞生,正说明小农自身有向现代转型的冲动与创造力,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断调整和发展,并创新着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新模式。至于中国历史上贫困积弱,原因主要不在家庭小农户经济,而是当时的制度等因素。

小农会在各种具体环境下寻找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具有链接市场的基因。这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的观点相同;农户家庭经营不仅现代农业有效率,即使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很少见。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最近一百多年来赣闽粤三边地区家庭农户经营的考察,发现传统农村的土地租佃制度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十分有效的方式,是当时当地最为适宜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农村借贷行为并非“剥削”而是有助于生产与生活的资金流动,农民兼业也是主动走向市场、优化劳动力配置的经济理。中国家庭小农户自始至终蕴涵着商品经济的成分,有着内在的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基因,“日中而市”的乡村集市日趋繁荣,并逐渐推动着多层次商品市场网络的活跃和整个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正因为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内在的链接市场的基因,列宁及才会说小农作为小生产者会“自发地、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

农户家庭经营随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小”是“大”的基础,“大”是“小”的发展,“小”与“大”同在一个体系中且是相对的,发展中便有了与同时代生产力相适应的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已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经济的巨大变化所证实。王景新教授认为,当今小农已突破经典作家笔下小而无分工、排斥科学技术的缺陷,正走向现代化,而专业户、承包大户的出现则显示出小农对规模之“小”的超越与“大”农的初现端倪。总之,农户经济的“动态开放”性决定了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现代化的内生动力,农户经济不仅能完成现代化的转型,而且是推进全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之一。有学者因此喊出“家庭农户经营万岁!”的口号,又有学者警示说:“消灭小农是灾难!”

无疑,来自于现实中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存在的许多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比如安于贫穷、不思进取、平均主义倾向、关心眼前短期利益、对公共利益的麻木、或还时有的乘乱、乘灾哄抢行为等所谓的“非理性”现象,是人们对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陷入众多认识误区的来源。但问题是人们认识混淆了本原与现实农户经济的区别:本原的小农户经济具有“动态开放”的本质属性,其正常发展则需要制度的保障;而由于历史以来被政府超经济强制或平均主义强制性的“诱致性”改造,导致本质属性的被压抑、扭曲,以致于出现“非理性”现象和生存理性与自我利益的放大极度膨胀,形成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其实,上述问题并非只是农民阶层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大家常说的“人是环境的产物,制度改造人”,指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可惜的是,实现中人们观察问题往往以表象当本原、以现象当本质。

关于农户经济如何实现现代化的探讨

学者们一致认为,农户经济具有的生命力及其与现代化的正向发展能否成为现实,关键在于制度供给。当前要做的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把农户、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发挥出来,让活力迸发。因此,要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型,正确正理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鉴于当前户籍、土地、社保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组织缺失等问题,专家们提出:

农地产权改革的再深化。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一是我们提出的建立国家与农民二级所有的“二级多元确权”,保留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规划权,去掉中间层次的集体所有权,将土地财产权直接下放到个体农民;二是所有权维持现状,把承包经营权彻底分离出来,作为物权对待,使其能自由交易。两种方案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化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但仅仅强化承包经营权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大可怀疑,须知经营权与所有权并非对等平行、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主从与派生关系—经营权从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派生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实中,一句“土地不是你农民的”,让多少农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户上告无门。还有学者将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民的自由相联系,认为自由要建立在农民具有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从而形成庞大的有产阶层,促进社会的稳定。但也有学者认为确权没有意义,理由是多数人陷入了一个理论误区,这就是抠法学概念:农民有承包证却无土地证,在法律上无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这个承包证时,它能够转让,能够获得收入,那就有经济意义,实际上已拥有所有权。这观点与张五常有类似之处。张五常在2000年版的《佃农理论》一书中指出:“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是不需要的。”但这三种权利是否能落到实处,是否真的不受干预并能自由转让,而不能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答案是给农民确权。

篇4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自耕农和个体农民成为日本农业的主要成员,广泛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的“高品质小型家庭农场模式”。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

在中国,“家庭农场”一词在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提出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国情:中国农业必循的基础

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适度”应主要体现在两个“相匹配”: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

那么,该如何理解中央文件中的“家庭农场”?它与国外的“家庭农场”经验有何差别?要想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契合我同同情和农情。

中国人多地少,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像南北美洲和澳大利亚那样一个农户经营几万亩土地的规模。如果只站在农业效益看问题,当然越大越好。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两三万亩耕地的家庭农场有的是,但这是他们的同情。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不仅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更要考虑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鼓励和支持土地流人、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国家农业部则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了界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家庭农场大致应有三个内涵: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的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使其区别于以非农收人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将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

结合我围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那么,何为“适度”?应主要体现在: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生产效率;要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要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当然,这种“适度”因从事行业、种植品种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随着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改善,适宜家庭农场经营的“适度”也会随之变化和提高。

6年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在不违反现行农地制度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粮食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目前,松江的经验和做法正在上海郊区推广。金山、奉贤、青浦、浦东等区在粮食生产方面,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在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方面,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形式。

核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围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为何说,家庭农场实践,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有益探索?

首先,家庭农场是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的又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农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的体制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家庭农场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这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次,它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也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有益实践。现已开展的家庭农场实践,虽然仍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但与原承包给一家一户时的生产方式有了质的区别。相较之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现代农业的特征、内涵和性质。

再则,家庭农场正从某种程度上探索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促进了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随着家庭农场效益的不断体现,在松江浦南地区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原来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已经承担起父辈农业生产的责任,从原来的企业里返回所在的农村进行务农。换言之,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为例。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以46-55岁这个年龄段为主体,比面上农业生产经营者平均年轻5岁。职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种植方式和技术,则有效地保护了农田环境和土地资源,也有利于控制大城市流动人口过快无序增长。改善了的农村地区生活工作环境,也为加快实现农民和农村现代化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

综合全国各地的成功典型来看,家庭农场发展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必备的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前提。当前,农村本地户籍人口到城市(镇)居住的比例增加。这为缓解人口对农地的长期压力,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扩大农业从业者的耕地适度经营规模,提高务农者的土地经营收入,都创造了前提条件。

农业机械化程度是关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农业机械化程度有所提升,使拥有2至3个劳动力的家庭农户依靠自身劳动就能耕作规模成片农田。这使推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成为可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全程服务。围绕家庭农场的生产服务需求,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土地有序规范流转是基础。创办家庭农场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例如,吉林延边近年来已有15万农民出国打工,农民都愿意将土地有序地流转出来发展家庭农场,从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了条件。

探路:厘清概念力避误区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提示我们,在探索前路、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厘清家庭农场的概念,在认识上力避各种误区。

比如,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限制?

不少人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也有人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强化农业户籍是否合适;还有人提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还有的人认为,要吸引涉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该设定资格的限制。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认为,应该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居民到农村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本质区别?

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较为清晰,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有的大户自己不种地,生产过程依靠雇工,而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农业综合经营,种养结合。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和下限?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但总的意见是,粮食家庭农场还是应该设定一个上限,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在地方。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下限,由于全国各地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致,需要因地制宜地去设定。目前,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建议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些地方提出了是否要对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其好处,是方便市场运营、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但也有人认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有的地方可能会借机对其征税或收费。事实上,家庭农场的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目前,应该倡导对家庭农场进行初始认定工作,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当然,家庭农场业主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应市场主体地位。

如何激发农民积极性?

各级政府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一个重大论断和理论创新,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指出了明确方向。

有专家指出,未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几种基本模式:大宗作物的生产,适合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模式;鲜活农产品、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的生产,主要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工厂化生产、投资较大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设施农业,主要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为主。当然,还有其他经营形式,但这三类可以说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模式。

秤砣虽小压千斤。各级政府应把发展农业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大市场、大流通而忽视农产品供给;不能因农业比重小而轻视农业;不能因农业比较效益低而放弃农业。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如何把发展家庭农场与推动农业深化改革结合起来,真正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阶段要激发农民积极性,可以有以下几个着力点:

创新农村土地制度,稳定农民土地预期,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

以发展家庭农场为例,保障原土地承包权人利益是前提,实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基础。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分离的政策和法律,在保障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对土地经营权实行合法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时可以考虑增加相关条文。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篇5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者同属商个人范畴,但区别亦是显著的。

    时代背景。《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颁布使得从个体工商业者衍生出来的个体工商户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成为公民个人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但是,允许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及发展“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制定的,是对市场经济商事主体立法的完善。个体工商户中的“个体”是指所有制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个人”是指投资者为一人。

私有制的性质。私有制的性质,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分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一种个体劳动力和其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或者在家庭内部进行结合的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诞生之初,被严格限定为劳动者个体经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业主逐利心理的驱使,雇工扩大生产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私有制剥削的魔咒尚未解除,人们便通过“带学徒”、“请帮手”的方式绕开雇工问题。“还有些行业则由个体劳动者带徒弟或请帮手来生产经营。……学徒的劳动虽然能为师傅创造财富,然而同时又要耗费师傅的时间,有时往往耗费师傅的时间,有时往往浪费材料、毁坏工具,因而学徒劳动创造的价值可以相当于上学所交的学费,一般不存在什么剥削;请帮手协同劳动是有少量的剥削,但雇主本人也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是主要的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生产经营单位所得收入的主要创造者,从其基本面来说,个体经济请帮手经营仍然是以个人劳动为主的、基本上不剥削他人的私有制经济。”超过七人者,即属私营经济,这就是“七下八上”标准的由来。私营经济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私营企业主因为占有生产资料而占有和支配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最根本的区别。这种以雇工人数多少来划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标准已为随后立法所抛弃,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表述为“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数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不要求设立申报出资,也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明显高于个体工商户,这一较高的实体条件要求表明立法在强调其企业组织的性质。

    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因此,从体系上看,属于公民(自然人)范畴,是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对自然人主体之特殊权利能力的一种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是该字号代表的个体工商户并不能取得主体资格,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从营业主体即企业的投资形式、法律责任对企业类型的一种划分,它是从市场主体这一角度考虑的。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性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采企业组织形式,并从企业主体形态单独立法,能以企业名称从事法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显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体地位。

    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只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投资经营一种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以“经营”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经营的‘两户’,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承担,辅之以‘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作为例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清算人、债务清偿顺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并不存在解散清算程序,其债务完全视为经营者个人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偿,该债务或者清偿完毕或者变成“死债”。

   财税收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在税收政策方面亦会不同,比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方面。

以上诸多区别是否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不同呢?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不同在于组织形态,即是否采取企业组织形态。在此基础上导致设立条件、法律地位、反应的市场规模、财会制度、解散清算程序等不同。但企业形式是否足以构成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呢?其实“户” 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自然人营业的商个人形态表现。在现行立法下,二者都需经过登记才能开展营业。个体工商户作为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也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性的规范程度不为法律所要求。“相对于以自然人、家庭户形式经营的个体商人,作为企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表现出更强的主体独立性、规范性、组织性与规模性。” 法律规定了比个体工商户更为严格的设立条件。但二者仍具有以下相同点:单一的自然人投资主体;非法人格性;所有与经营的高度一体化;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独立性、规范性、组织性与规模性”的区别尚停留在“度”的层面,未达至“质”的区别。因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除因历史、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区别外,从商法角度看这两种主体形态不存在任何实质差别。” “由此可见,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划分,使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回复其独资企业的性质并由统一独资企业法一并调整,已是目前企业改革和企业立法的大势所趋。”

二、商个人视角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再定位

“从性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从规范商主体的角度来说,应统一与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当然,并非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纳入个人独资企业范畴。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性质为家庭合伙,应纳入合伙企业范畴。”因此,单就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二者关系而言,从规范商主体的角度讲,应详细制定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的转化制度。如此之后,个体工商户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的规定,将之留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但也预示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的一种发展路径,即纳入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规范。个体工商户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小规模经营者,并且基于路径依赖因素、围绕个体工商户形成的利益集团阻力、制度变迁的效用分析以及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所体现的立法寓意,可以将个体工商户制度进行改造以规范小商贩问题。如此,在保证现有商个人体系形式不变的情况下,适当拉开了不同商个人形态的制度差别,明确了各自的制度优势,完善了商个人的层次发展理论,完成商个人立法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3]梁慧星:对宪法修正案的若干私法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杨家栋主编:《个体经济管理》,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5]张学军:‘两户’制度初探,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6]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7]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篇6

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从欧美借鉴过来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家庭农场与原有 “细碎化”家庭经营模式相比,在经营规模、生产方式、市场适应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政策选项之一。文章结合一些地方关于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来探讨家庭农场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的性质之辩

我国现有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从现有的一些地方法规的规定看,可以把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归为两类:一是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二是非法人类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家庭农场法律主体性质辨析。同样是家庭农场,却允许农户家庭在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之间自由选择组织形式,严重背离了法律对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地方法规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是混乱不清、定性不准的。家庭农场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在理论上必须予以明确。正确定性,是保障家庭农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关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这一根本问题,影响着家庭农场债权人债权的切身利益。

我国一些地方之所以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的定位混乱、不准确,究其根源,在于没有认真区分农场与家庭农场两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在欧美,根据法律属性的不同,农场分为公司类农场、合伙类和家庭经营类农场三种组织形式。农场是一个上位概念,家庭农场是一个下位概念。农场仅仅是经营范围的体现,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才真正代表着主体的法律属性。我们如果忽视公司、合伙与家庭经营在治理机构、经营决策、出资、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差异,想当然地、人为地允许家庭农场可以选择性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性质的主体,不仅有失科学,也会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将危及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农场定性为家庭合伙类主体。

作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承载着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重任。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协作,通过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共同生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备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功能。与其他形态的合伙不同,对家庭合伙进行调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尤其需要把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结合起来。而家庭农场,就具备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农场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目的,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但他们之间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

第二,家庭农场用于经营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在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和归属上,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家庭财产制度中的共同财产制度和物权制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家庭成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上的家庭农场事务执行人,往往是这个家庭中被登记为户主的家庭成员或这个家庭中被公认为能力最强的家庭成员。因此,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由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也由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对家庭农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市场准入: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家庭农场是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什么样的“人”可以创办家庭农场,实质上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许多地方如重庆、山东、襄阳等地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居民。这种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要求,不管其出发点如何,已经极大地限制了非农村居民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农村居民的资格要求具有极强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 市场竞争加剧, 小农式的农业生产带来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 农业生产难以给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保障”①。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许多地方对家庭农场主身份上的资格要求,与现代农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带有传统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消极烙印。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演进是大势所趋。从职业农民的身份属性和流动性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之间没有的必然的联系。劳动力是否愿意进入农业领域,不是取决身份,而是取决于市场,是劳动力在社会化大生产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依据社会分工自然流动的结果。因此,我国未来职业农民群体,一部分是由现有传统农民转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从现有的拥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镇居民转化而来。进出自由应当是未来职业农民的根本性特征。现有的地方法规在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者向农业部门的流转,不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向“职业农民”转化,妨碍着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与形成。

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对于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培育、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城镇化的发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农村人口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但怎么转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留在第一产业。但从市场规律的角度看,进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农村人口,原有的城镇居民也可自愿进入第一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因此,未来我国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路径应当是多样的。具体路径见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图(图一所示)。

图1:我国职业农民群体培育与形成路径

就现阶段而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如果放宽对家庭农场主身份资格要求,允许有能力、有意愿、懂经营、会管理的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农民,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贸部及Maagad企业和福建省农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农场”国际合作项目中,“农场总投资8000万元,是中国首个成套引进以色列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国际合作项目。”②

鼓励和允许城镇人口进入第一产业创办家庭农场,实质是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缺、提升农业结构和集约话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业资本的逐利性对农业的潜在威胁,保证社会资本真正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变相圈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打着“招商引资”旗号鼓励资本下乡,迫使农民流转土地的跟风趋势。

家庭农场的资产

家庭农场的资产,是家庭农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家庭农场的资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场主的出资,即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二是家庭农场成立后所借债务,即借入资本。二者之和构成家庭农场的投资总额。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本。从商法的角度,家庭农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资人自己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以通过租赁等其他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因为注册资本属于出资人的自有资本。而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仅仅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没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权,不符合自有资本的含义。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体的出资一般需要量化为具体的金额,这就涉及到对家庭农场出资人出资的资产评估问题。目前,从各地的相关规定看,对资产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规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处理的方法。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这其中虽未明示说明要求农场主进行资产评估,但结合其他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理解,实质上还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这样含糊处理,原因有二:第一,对家庭农场主体性质定位错误所致;第二,目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对涉农资产进行评估的机制和体制。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今后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后的融资担保问题。

家庭农场的借入资本。家庭农场借入的资本,主要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过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场主对这类资本,只能享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能而无处分的能力,包括把这类通过抵押的方式用来融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农场主的利益,让其能够安心经营。

其一,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收回投资的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这些资本,通常以新建附属设施或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的形态存在。保证投资人收回投资,实质上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民法典关于地上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笔者建议,对于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费用,立法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新建附属设施,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取回权的同时,适当照顾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的利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权,以避免重复建设。对于不能够取回的,应当在赋予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买取请求权,强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让方以时价购买,以避免因为拆除带来的财富浪费。

其二,应当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以优先权来稳定土地流转产生的土体利用关系。在各地出台的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管理办法中,大都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如《襄阳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等要求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规定要求的时间更长。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长,总有期限届满之时。家庭农场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届满后,如何保证家庭农场经营的稳定性,就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从稳定土地利用关系的现实需要出发,笔者建议赋予家庭农场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或承包的权利。优先权,是指农场主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当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优先签订流转合同的权利。把优先权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来,而不是简单地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通过流转协议加以约定,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把优先权纳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权的特性。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将会对农场主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稳定的利用关系,解决农场主们普遍担心的土地流转期限过短的担忧。

结语

家庭农场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重要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会极大地限制约束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均为廊坊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3)

【注释】

篇7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融资需求日益增长,因为农村闲置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数量越来越多,农业生产规模也向专业化,集中化发展。近几年来在农村正式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成了主力军,几乎包揽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所有业务。不过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邮政储蓄,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尝试着走进农村地区。农信社是个地域性色彩较浓的金融机构,会结合当地农户的生产水平,生产特色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近几年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种种阻碍和困难,但是不能否认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所做出的巨大贡献。要想很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户融资方面的作用,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政策,金融机构要进行积极大胆的创新,推出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与农户需求紧密结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此,研究农户融资能力的影响因素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国内外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特别多,近几年来随着金融地理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把地理环境因素也纳入到研究农户融资行为的体系中,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进而可以更加全面地因地制宜地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建设。

二、地理环境对农户融资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农户融资能力的内涵界定

农民融资能力是指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融资的意愿和融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农户通过正式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思维和行为来反应农户的融资能力。

(二)地理环境内涵界定与因素指标的选取

1.本文地理环境的界定

本文定义的地理环境是广义的地理环境,不仅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由自然环境差异导致的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由传统的经济发展积淀而形成的农业,工商业文化环境,以及这些经济文化环境对生活在此的农民长久产生的观念影响,尤其是借贷观念的影响。但是观念是个抽象的概念,无法量化,所以在本文中没有将其纳入模型的考核中。

2.地理因素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了两类地理指标:一是作为自然条件因素的地理环境因素,一类是作为社会经济因素的地理环境因素。虽然两者不是平行的关系,但是由于本文拓展了地理环境的内涵,于是将自然条件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都纳入到地理环境指标中,将他们平行看待。前者不仅包括了山地,平原,丘陵等不同地形,也将调研村庄离县城的距离远近,交通便利条件纳入自然地理因素中考查。后者则由家庭经营结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调查样本所在乡镇范围内金融网点个数这3个因素组成。

(三)实证分析

3.logistic模型实证分析

(1)研究变量说明

本次实证模型的自变量共有13个,依次以X1,X2,X3…X13来表示。

1)自然条件因素

①村域通达性(X1):按照调研村离城市(县级及以上城市)的距离:0-5km=0,5-10km=1,10-30km=2,30-50km=3,>50km=4。此处的距离以驾车路线来衡量。

②村庄的交通便利程度(X2):把只有普通公路的农户所在村庄的交通便利程度设为0(不便利=0);若本村有省道通过设为1(一般便利=1);有省道通过且附近(5km内)有国道或高速公路或铁路设为2(比较便利=2);本村境内有高速公路或国道的村庄设为3(十分便利=3)。

③地形(X3):令平原=0;丘陵或山区=1

2)社会经济因素

①家庭经营结构(X4):令纯农业=0;农业+外出务工=1;农业+个体经营或者做生意=2;农业+其他(主要是工资收入)=3;非农业=4;为了计量的简化性,没有设置三种以上经营方式的选项,事实上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

②家庭主要收入来源(X5):按照每个农户家庭一年收入来源中比例最大的那部分收入。令农业收入=0;外出务工=1;做生意收入=2;其他(主要是工资收入)=3。

③所在乡镇范围内金融网点个数(X6):以此来衡量当地的金融发展水平以及农户借贷意识的强弱。根据问卷设计,选项有0,1,2,3,4及4个以上,统计时4个或4个以上均记为4。

3)农户个性特征因素

①非农就业人数(X7):用家庭外出工作人员数来衡量(包括外出务工,在企事业单位取得工资收入的人数,不包括个体经营,外出做生意等资金投入较大的非农就业人员)。

②家庭收入水平(X8):该指标衡量样本农户去年一年(2011年)的家庭总收入。总收入3万以下=0;3-7万=1;7-10万=2;10万以上=3。

③家庭支出水平(X9):衡量样本农户去年一年(2011年)的家庭总支出。3万以下=0;3-5万=1;5-10万=2;10万以上=3。

④家庭规模(X10):直接以人口数计量,6个及6个以上均记为6。

4.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模型拟合,我们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有6个自变量指标对农户融资能力有显著影响,这六个因素与农户融资能力的显著水平分别是0.01,0.05,0.05,0.01,0.01,0.01。具体研究结论为:

1)村域通达性与农户融资能力成负相关关系,且影响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离市区的距离越近,越容易被市区繁荣的经济带动,越容易被纳入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圈内。农户参与经营的方式越丰富,所能得到的商机越多,商机越多,越需要资金的投入,从而更能影响农户的融资的行为和能力。

2)家庭经营结构与农户融资能力成正相关关系。一般而言,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户一次性投入资金比农业生产要多,因此融资需求较强烈。而且农户从事经济活动程度越高,收入预期越高越稳定,越有利于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3)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与农户融资能力成正相关关系。据调查得知,一般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家庭收入水平比以农业家庭为主要收入要高。并且以非农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资金需求更为强烈,又有稳定收入作为保障,因此越容易筹集资金。

4)家庭务工人数与农户融资能力成负相关关系。一般情况下非农就业人数多的农户收入会比较高而且相对稳定,因此借款需求不高,不容易发生借贷行为。

5)农户支出水平与农户融资能力成正相关关系。普遍认为教育、住房、医疗方面的现金支出是造成农户产生融资行为的1个重要因素,它对农户的借贷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正向作用。另外,生产性支出反应了农户的生产规模。当一个农户家庭生产性支出占主要用途时,说明该家庭的生产规模越大,那么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就越大。并且生产性支出越大,说明预期收入可能越高,也就越可能借到钱。

6)家庭规模和农户融资行为成正相关关系。家庭所需要负担的人口越多,家庭支出就越多,融资需求就会更强烈,也更容易产生融资行为。并且,家庭人口多意味着劳动力也会增加,因此收入来源会增加,为获得贷款提供一定的保证。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分析

从第三部分的实证分析中得出,地理因素确实会对农户的融资行为造成影响。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地理因素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随着农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技术进步,传统的地理因素(如地形,农业资源等)对农户融资的影响逐渐减弱。但是那些对提高农民收入有显著影响的地理因素,如村域的通达性,交通的便利性;因地理因素的间接作用导致的一个村庄或一个乡镇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具有地域性的生存方式,如家庭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等仍然对农户的融资行为有显著影响。因此地理因素对农户的融资行为具有直接和间接的作用,直接作用在减弱,间接作用在加强。

(二)基于地理因素的政策建议

(1)因为地理临近性,交通条件等地理因素的影响,导致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农户对金融机构的熟悉程度,对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贷款的了解有很大差异。相应地,由于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群是所在地区距离其远近不同,形形的农民,因此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一个有效措施是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比如充分使用村委会的“内部人”角色。村委会作为第一基层组织,不仅可以几乎不花成本地获得农户的各种信息,而且还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等特点,在促进信息对称、优化信用环境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村委会的成员中或者由村委会委托村里一名在文化,品德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村民作为本村的信贷员,农户需要贷款时,先将贷款申请交予信贷员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的再由当地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二审。该措施可以有效地缩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成本,同时缩短了金融机构对农户审核的过程和时间,极大地提高贷款的效率。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的措施。(2)加强农村地区城镇化建设。扩大城镇的辐射圈,从而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家庭经营规模扩大和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不能忽视偏远农区的发展,要想加强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活跃其金融活动,必须改善偏远农区的交通运输条件,缩短农户和市场的距离。对于农业生产活动比较发达或者在家庭经营结构中比较重要的农区来说,还应加强农产品市场的建设。

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区域差异对农户信贷影响这一事项放到重要位置,因地制宜,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信贷政策,针对落后地区务必加大国家金融扶持的力度,而在发达地区,则应努力建立规范的商业性信贷和非正式信贷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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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俊党,乔家君,李小建.区域环境约束下的农户投资行为——巩义市山地丘陵区100家农户的实例分析[J].经济地理,2007,27(2).

[3]樊新生,李小建.欠发达地区农户收入的地理影响因素分析——以苏北地区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21).

[4]秦建群,吕忠伟,秦建国.农户信贷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东部农户家庭调查的实证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1(7).

[5]刘莉亚,胡乃红等.农户融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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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克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关键在于:在保持目前家庭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变成集中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合作经济组织。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与过去的合作化有本质的不同。它是遵循自愿平等、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结起来的合作关系。

二、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农村组织创新的需求

进入21世纪,我国农村发展目标逐步向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以农民的居住向城镇集中、乡镇工业向园区集中和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为特点的农村新型发展模式,客观上要求不断创新能够克服分散经营局限,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推进城乡一体的产业化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因势利导地发展培育农村经济组织对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十分必要。一是农村改革中变化的利益关系需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调节。城乡一体化使改革由农村内部利益关系的调整,转向工农、城乡以及国民经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农民权益的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程度及参与决策程度。由于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在结构、规模、功能等方面已经无法满足调节新的利益关系的要求,需要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强农民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能力和市场交易能力。二是提高农业技术贡献率需要新型经济组织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业技术转移和扩散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突出的农业技术贡献率是建立在中介组织的技术推广基础上的,它能消除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技术梗阻,降低农民使用新技术的风险。土地规模化经营后,为提高农业技术贡献率,必须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来提升各种农业要素的利用效率,确保农户所需生产要素的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三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需要新型经济组织实现。将增长建立在通过对种子、化肥、农药、能源等资源性消耗投入上的农业生产方式,不仅造成单位面积的过高能耗和不断上扬的生产成本,而且造成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诸多问题。通过规模化的组织和生产,可以优化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将农业生产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方式基础上,剔除小农户生产过程的随意性和失控性。改变传统农业分散、无序的生产流程和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思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走向集约、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化道路上来。四是农业国际竞争需要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介入。面对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业跨国公司、合作社联盟和国际性垄断集团,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组织竞争基础十分薄弱。传统的农业经济组织不能完成农业与国外市场的对接。囿于产业组织缺陷无法通过资本与技术替代解决,农村经济组织的未来之路必然是通过组织创新,形成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通过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实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三、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组织的缺陷

与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的实践进程相比,农村经济组织的成长明显滞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其根源在于组织化进程中的体制性缺陷。一是动力性缺陷。由于没有很好解决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主体性问题,在处理利益和风险、分配和积累、决策和责任等关系上缺乏适当的激励约束制度支撑,导致农民自主发展和参与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农村经济组织自主管理和自主增长能力较弱。农村发展缺少在自组织中变迁的动力,自组织能力严重弱化,自我发展动力与活力不足。二是结构性缺陷。突出表现在经济组织结构的层级缺陷和同质化。前者表现为沟通政府和农户之间的中间层级的缺失,导致经济组织结构出现断层。后者表现为农村中的经济组织与农村中的政治组织同质化,村级事务管理服务职能与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混淆。对农村主要生产资料使用权和管理权的紊乱管理,阻碍了农村经济组织相应功能的发挥。三是规模性缺陷。由于农户人均资源较少带来的组织成本的高昂、农村各种资源产权的模糊性、农村资本的稀缺以及地域封闭等影响,目前的农村经济组织活动大多空间狭窄、内容单一。许多经济组织由本地数量有限的农户组成,活动空间和内容仅限于小范围的技术和贸易服务,因此表现出规模小、影响力弱、带动性差,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能力的特点。大量组织长期徘徊在小范围、低层次服务的水平上,很难对农户形成持续的吸引力和获得农户认可。四是创新性缺陷。城乡一体化的进展推动了部分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组织转型。但在更多的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却不得不面对空壳化的状况。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经济组织不能及时重组改造,通过创新体制机制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供销社、信用社的功能不断萎缩,乡镇企业面临体制和产业转型的困苦。新兴的由农民自发形成的新型私人合作组织,则由于政策法规配套、人力资源素质、资金规模等因素困扰,处于萌芽阶段。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性缺陷导致了农业产业化的组织需求缺口。

四、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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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规模的大小一直以来是学者们关注的话题,扩大农场的规模究竟能否实现规模效应,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家庭式农场还是集体农场更有效率,这些问题的答案,与农业的生产组织效率,最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息息相关。

一、中国农场规模的变迁与发展

在中国,农地经营的规模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变化。1950年开始的,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于农民,建立了由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户个体经济。

从1953年到1978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直至的发展过程,土地由个人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在阶段,原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公社所有。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保留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了个体农户,因而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002年,中国粮食主产区户均耕地为0.714公顷,人均耕地为0.183公顷,劳均耕地为0.277公顷。另据农业部课题组披露,2004年中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7公顷,农村户均经营规模不足0.55公顷(卢荣善,70)。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远低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几百至上千公顷),甚至与以小规模家庭农场闻名的日本相比, 2004年日本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5.7倍,户均耕地面积相当于中国的3倍,相比之下,中国的农业生产规模也是偏小的。

对于过小的农业生产规模,许多学者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原因包括:

1.无法将农业机械设备的作用最大化,享受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率的提高。

2.农业自给比重过高,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发展的动力不足。农户缺乏追求利润的内在动机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动力,仍然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状态。

3.生产规模过小直接导致了农地的破碎化,据调查,中国耕地面积高达1 246.667万,占净耕地的10%,沟渠面积为486.667万,是净耕地的4%; 田间道路约666.667万,是净耕地的5%,这些指标均超过世界上农业集约化水平中等国家的1倍以上,总之,中国因破碎化而浪费的耕地高达净耕地面积的 19%左右,占农地有效耕作面积的3%~10%。(中国耕地破碎化的原因)

4.在如今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似乎超过了其为家庭创造收入的功能,因而有被闲置,没有发挥其最大生产潜能的可能。小规模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模式,被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是低效率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自80年代开始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系列尝试。大部分的规模经营都是由政府发动和推行的。以北京顺义的做法为例,主要是组建集体农场,有三种运作的方式:其一是村办集体农场,有集体单一经营,其二是以专业劳动力和一定规模的土地承包为基础,加上社会化服务,形成双层经营;其三是单一的家庭经营形式。从各自所占的土地的百分比来看,集体农场站绝对地位,经营面积占62.8%。 而在苏南地区,也有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进行的规模经营试验,有三种形式:即家庭农场(种田大户),两田制(在集中责任田的基础上形成的规模经营)以及村办农场,在整个推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社区内农户的意愿和可接受程度,保持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激励和自主经营的优越性。

然而,这些规模经营的尝试到底有没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很难准确测度的问题,这是由于相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规模经营大户得到了小农没有的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根据对江苏吴县的调查报告显示,大户的水稻单产高出村平均数8%,小麦高出3%。但是这些大户每生产1公斤粮食,要得到8分的人民币补贴,农机服务站的收费要低10%,同时可以优先享受这些服务。根据他们搜集到的一个村里种田大户和集体农场在1994年的单产和成本,集体农场的单产虽然高1%,但成本却要高出14%。也有学者的调查发现,规模经营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没有作用,如山东农业大学在1995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的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提高单产,他们调查了山东北部77个行政村358个农户,调查数据表明,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的单产没有什么差别,小农的平均单产为436.3公斤/亩,规模经营农户的单产略低,为424.8公斤/亩。

二、一个关于最适农业生产规模的理论框架

中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家庭只是拥有分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政府在分配土地时往往也是以公平为主要目标,考虑了农民家庭的人口数目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等等一系列因素,尽量做到公平。由于土地在法律意义上属于集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户间的买卖是不存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妨首先从理论上推导一下最适经营规模的大小。假设农场的产出为Q,农场面积为S,劳动投入为L,机械设备的投入为T,化肥的投入为F,则可假设农业的产出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形式的函数:

从上式可以看出,最适的农场规模与其他除土地之外的要素投入有关,农场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与实际的劳动投入、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相适应。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劳动、机械以及化肥投入的增加,最适的农场规模也增大。

姚洋对浙江三县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最适规模”的含义。换言之,经营规模的扩大应该是与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生产技术的改进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增加这些配套的技术投资,才能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能支付得起相应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劳动力廉价而资本相对昂贵的国家,高价引进国外的机械化设备对于农户来说有时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三、变化中的“度”:以日本为例

为什么日本农业的经营规模会扩大呢?这是由于日本农户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一直快于总人口的老龄化速度,预计2010年总人口的老龄化率达到22%,而农户的老龄化率高达30.6%。同时,日本农业的新增劳动力不足,农业兼业化过程中兼业农户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人多地少的日本在耕地利用上出现了弃耕地面积不断上升,全国耕地利用率不断下降的局面。这种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力下降所致,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减少,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日本政府1970年修改了土地法,允许土地租借 ,另外还建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形成沟通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的具体做法是,接受欲出租农地者的土地,再将这部分土地租给欲租入者,通常租借期为10年,10年租金由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一次性支付给农地出租者,而租入者则按10年分期向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支付租金,作为中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资金来自于国库补助金。这项制度实际上奖励了土地的租赁行为,大大促进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

将日本与中国的规模经营实践加以仔细比较,我们不难注意到,日本土地的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流通市场进行土地的租借达到的,而中国的土地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严重阻碍了土地的交易。中国土地的交易成本高主要是由于:

1.政府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不当,增大了农地市场启动成本,现有政策法规对农地承包经营的转让限制过多,这直接阻碍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特殊性使交易的搜寻成本比较高。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封闭性有关,中国的农民有着很强的“乡土情结”,即使发生土地的流转,其转包方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往往仅限于同族和邻居,这导致了农地转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搜寻信息代价过高。

3.相关法律不完善,中介服务组织缺乏,土地转让的程序过于繁冗,这些都增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虽然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进行规模经营的条件,但是一方面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几乎不存在,农户停留在小规模的农业经营阶段,无法达到农业生产的最适规模;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规模经营,由于其制度上的种种缺陷,亦难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规模经营的效果不明显。

五、后续研究的方向

对中国适度农业经营规模的分析让我们意识到在文章第二部分的公式中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变量,即一国的土地制度。完整而清晰的土地所有权束,交易自由的土地市场,较低的土地交易费用,这些都与一国是否适于开展大规模农业经营密切相关,因此,为了让公式更准确地描述最适的农业生产规模,我们可以考虑在其中引入表征制度因素的变量。不过,由于土地所有权等概念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如何定量地计算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如何测量其变化,这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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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新钢,张思光,张宝悦.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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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不具有政治合作或文化合作的功能。

因此,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主要对专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下,由农民自办,或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办的合作经济组织。

2 农业交易成本的存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构成由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农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与农业总成本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小与农业经营规模有关,而农产品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同样与农业经营规模相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交易成本。尽管交易成本应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目前尚不十分明确,但就农产品而言,至少也应包括:信息成本;谈判、订立合约成本;监督执行合约成本等。

信息成本:这里的信息成本主要指在信息成本中与人打交道时所发生的信息成本,它是在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成本。对农户而言,其信息成本主要是进行市场调查,获取关于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技术等价格分布和质量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为此就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

谈判、订立合约成本:主要包括为确定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方式、地点以及其他事项所进行的谈判以及合约的起草、讨论所花费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主要的是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的,根据合同进行生产,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必须经过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买卖双方都希望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真实价格。其次是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议定,这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成本。再次,就是对交货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事项的议定等等。

监督执行合约成本:在签署了交易合约以后,只要整个交易过程还没有完成,就还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还要监视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防止合同执行人任何可能的违约行为。在现实世界中,一笔买卖或一项经济活动通常都是事前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后“交货”,完成一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损人利己者”就可能利用交易对手的无知或轻信,在签订合同时信誓旦旦,对方付款后,却不老老实实地照合同上的条款,保质保量地提品,结果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经济学上,这种利用他人“轻信”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行为称为“机会主义行为”。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所以合约的签订双方都必须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这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同时,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在事实弄清楚之后,受损失的一方还要索赔,而“索赔”这件事也是要花费成本的。

从以上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无论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其交易成本大体相近。因此,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在生产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越高,农产品的总成本也就越高。近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对农产品信息掌握不完全,而农户要掌握农产品的完全信息,就要花费比较高的信息成本。对小农户而言,他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信息费用。

由此可见,在以人畜力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即使农业小规模经营的生产成本有可能低于大农场经营的成本,但由于交易成本高,农产品的总成本还是比较高。而在以机械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但生产成本高于大农场经营,而且交易成本也远远高于大农场经营,因此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总成本也高出大农场经营总成本。

3 探索我国现行土地政策下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路径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农业小规模经营的成本要高于大农场经营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要降低交易成本,就必须实现农户之间的合作,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规模经济在农业发展中就体现在它特有的组织形式上,农业规模的扩张一般有两条途径:⑴农业内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中,农户经营规模增大;⑵农业外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或不同生产环节的合作,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了的土地政策,并且沿用至今,该政策把土地按人口实行“均包”,土地经营权凝固在千家万户农户手里,而且一家一户承包的土地小而分散,从而形成普遍的超小型土地经营格局。小规模经营的土地格局,导致农户交易成本的增加,交易成本高,是产生农户合作化需求的根源。由于农民和农业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是市场经济主体中的相对弱者。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内部的规模扩大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当重点推进农户外部的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实现农业外部规模经济的纽带。

3.1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由

首先,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高。农民依赖于自然环境,散居于广大的农村,并且农村信息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这些客观因素导致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难度较大。在我国农村实行以来,千千万万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直接面对市场,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有效率的。但是,分散经营的农户要想及时准确地掌握激烈竞争的市场信息,是十分困难的,其花费的成本也是农户难以承受的。

其次,由农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农民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比较大。农业作为一个深受动植物生理特性强烈制约的产业,密切依存于自然条件。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农产品有效供给将会受到损害,从而增加了农民履行农产品供给合同的风险性。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而且农产品具有鲜活性特征,一旦农产品不能及时销售出去,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影响农民的收益。

再次,农民谈判能力差,成本高。尤其在我国,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能拿到市场交换的农产品数量有限,单个的农民一般不会花费物力和精力去签订合同,且单个农民的知识水平,见识都十分有限,基本不具备谈判的水平和技巧。

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竞争力出发,支持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十分必要的。

3.2 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

首先,它有利于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在我国实行的下,由分散化、各自为阵的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就难以回避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合作化和组织化程度低,决定了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地位低,就不能摆脱中间商和大公司的控制。农民合作组织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它可以减少当前我国农民素质普遍不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吉萨在对减少农业劳动力供给的迁出效应的研究中发现:农业地区教育水平上升10%会使离开农业的移民增加6%至7%,净效应是提高农业工资的5%。由此可见教育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农村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农者不学,学者不农”的状况比较突出,而这造成我国农业生产效益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可以为农民提供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形式来提高农民素质,目前农村里的文化室就是很好的例子,文化室提供农业种植、养殖知识,同时让农民增强日常生活的基础知识等等。

再次,它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单个家庭无力购买的现代化耕种设备,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购买,然后或租或借给农户使用,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力,同时劳动监督有效性将得以提高,监督费用将得以降低,使得农业规模经济体现出来。

并且,它还可以有效地克服现有的农业产业组织不适应市场而表现出来的内部小规模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效益损失。建立以效益为中心,通过龙头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实现产加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通过分工和专业化实现效益,这就可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对家庭经营模式的补充与完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农民家庭经营的个体劣势为群体优势,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克服农业生产内部效率损失而实现规模经济。

3.3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实例

江苏省东台市高效农业实现的农业规模经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007年以来,江苏省东台市按照省和盐城市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坚持把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强产销对接,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7年该市实现农业现价总产值109.6亿元,农业增加值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9%,其中新增农业增加值3.97亿元,完成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47.6%,预计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7010元,比上年增长12.8%,农民收入连续四年增幅达一成以上。全市亩纯收益2000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面积发展到90.3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57.9%,其中2007年新增11.5万亩,占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21.3%。新增高效渔业面积2.5万亩,占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25%。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大户发展到6万多户,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提高到51.3%、81.9%、93.8%、75.6%,均比上年增加5个以上百分点。

在实现其规模经济的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发展上,该市作了以下工作:

(1)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产业化农业。2007年以来,该市坚持把产业化开发作为促进农业持续增效的战略性措施来抓,坚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牵动推进。到目前,全市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8个,居全省县级之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涵盖蚕桑、生猪、家禽、瓜果蔬菜等各特色产业门类,辐射带动农户17.5万户、高效种养面积70多万亩、畜禽规模场户5.3万个。初步形成西瓜、青椒、三韭、甜叶菊、家禽、山羊、生猪、蚕桑、鳗鱼、鱼10大特色支柱产业,其中大棚反季节西瓜种植面积全国第一,大棚青椒种植面积全省第一,瓜果蔬菜面积、产量和设施栽培面积全省第一,家禽、山羊、乳猪养殖总量全省第一,蚕茧生产总量全省第一,土池养鳗面积全省第一。

(2)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市场矛盾。目前全市各类农产品特色市场已达91家,销售全市80%以上的特色农产品。2007年4月份,利用“东台西瓜”荣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契机,在上海举行新闻会,邀请上海、苏州等地20多家大型市场及农民日报、新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15家知名新闻媒体参加活动,全面推介东台农业。三仓镇农民经纪人王青年购销瓜果蔬菜3万吨,2007年仅推广新黑田五寸胡萝卜就达7000多亩,全部实行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亩均增收500多元。坐落在市种畜场内的登奥禽业公司,高标准建设蛋禽生产基地,一年多的时间,已形成栏存蛋鸡10万只的规模,注册了7个品牌,鸡蛋主要销往苏果超市南京市场。

4 结语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经历了从个体私有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到以公有制为基础集中经营再到现在的统分结合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过程,是从到家庭联产承包的变化,从而形成了普遍的超小型土地经营格局。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的直接后果是农业交易成本的提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的降低,不易形成农业规模经济,约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在不改变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前提下,要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就应从要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入手,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它提供着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密切相关的专业化服务,解决单个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服务的内容包括向农户提供合乎品质标准、价格合理的生产资料,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技术培训、生产指导、信息服务等等,从而实现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带动的外部农业规模经济。

参考文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2]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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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伴而生,它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在不断分化,农村土地在不断减少,传统的家庭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也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障碍,现实迫切地需要农业组织形式领域的创新与变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将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中心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基本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家庭经营,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二是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三是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不同经营主体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和作用,种养业生产环节比较适宜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将是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环节则比较适合采用合作经营的方式,未来培育的重点将是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物流环节更适合采取公司制经营,重点是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学》应该进一步规范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概念和标准,为实践发展指明方向。随着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专业户、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之外的又一重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并将逐步由政府推动型向农民自发组织转变。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路还在不断的探索中,国外的经验固然可以借鉴,但更多地应该依靠国内的实践及创新不断完善,《农业经济学》应该用数据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进行具体的描述,对存在的问题及成功的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而不仅仅局限于基本理论和原则的介绍。随着农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新的农业经营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迅速兴起,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成为人才培育的当务之急,各农业院校应该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置专门的学科,以满足培养熟悉农村、农业的专业化人才的要求。农业职业经理人将会是未来农村及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农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对农产品市场的供给、需求、技术革新、农业政策等信息的充分掌握,为农业生产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提高整个农业生产的效率。

三、农产品市场发展及价格系形成机制的新动向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将逐渐与世界接轨,国家干预将逐渐让位于市场供求决定。农产品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农产品价格的形成,而农产品的定价权问题又是农产品价格形成的核心,谁掌握了定价权,谁就控制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农产品的价格由生产成本决定并受到供求的影响,但是国际农产品期货市场对国际农产品的定价具有重要影响。农产品的定价权除了受到一国农产品生产或消费占该种农产品的世界生产或消费总量的份额的影响,还与该国在世界农产品期货市场上的影响有关,一国生产或消费的市场占有率并不完全与其对该种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相匹配。《农业经济学》应该通过世界主要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分布与地位来深入分析国际主要的农产品定价权的归属。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的地位与争取更大定价权益的发展方向。在农产品运销方面,《农业经济学》应该重点分析过路费、运销渠道的长短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具体的数据说明过路费等交易成本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程度,并从具体案例出发深入剖析运销渠道造成售价与生产成本脱节的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产品市场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2013年成立了专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究竟能多大程度改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待检验。《农业经济学》应该从经济学的视角深入分析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各个微观行为主体的行为,为完善宏观管理找到突破口。粮食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粮食市场是最重要的农产品市场,粮食安全也是近年来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问题。这一问题包含丰富的内涵,耕地的保护、农业的种植结构、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等问题是影响粮食市场的重要问题,《农业经济学》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农民收入与消费结构变化的新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显著提高,随着农业经营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增加,农业经营收入比重下降,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的流转,部分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农民收入的不平衡性尤其是地区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党的“十”和“十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随着农民收入总量的增加与结构的变化,农村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生活消费支出比重持续下降,服务性支出比重持续上升,累积性消费特征非常明显,尤其体现在居住改善和婚嫁支出,将汽车作为婚嫁品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了。制约农民消费的主要因素仍然是可支配收入的数量及其性质,但是消费环境对农民消费的制约越来越凸显,尤其是对农民的服务性支出制约作用明显。《农业经济学》应持续关注农民收入与消费结构的变化,这是关系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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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组织(化)的涵义

农业组织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首要目标,更强调农业生产要素功能的协调性和合理性。该组织包括农产品生产组织(含加工、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组织(含储运)、农资采购组织、农业信贷组织等多种功能的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徐立行,2002)。此外,徐立行把农业组织与农民组织相区别,提出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低时需要农民组织;农产品市场化程度高时需要农业组织。

组织化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来协调社会经济分工,从而使之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的发展过程。在此意义上,组织化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组织的团队化(张晓山,2003);二是组织的市场化,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

农业组织化是农业组织结构的现代化(张三林,2002),是农业组织从低层次、低水平、小规模向高层次、高水平、规模化的变迁。另有学者提出农业组织化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为获得最佳农业经济效益,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遵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约束,进行农业微观经营主体再造的过程(常清文,1995;郭利京,2004;吴学凡,2006)。农业组织化的目的就是实现内部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生产经营成本的节约,从而使组织处于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最大化利润(薛晓鹆,2007)。

(二)农业组织化总体水平低,区域、产业差异明显

张三林(2002)提出全国加入各类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不到3%,而在有100多年合作社历史的瑞典,全国90%的农户是瑞典农民联合会的成员,与之相比,我国农业组织化程度是非常低的。

张义珍(2002)通过对河北省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的调查研究发现,在商品经济发达、消费需求层次较高、城市工商业辐射影响大、城乡联系多、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高、市场意识浓厚的地区,农业组织化水平较高;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组织化水平较低。在蔬菜、水果、养殖等市场放开早、盈利较多、市场风险大的产业领域,农业组织化程度较高;而市场放开晚,甚至至今仍由国家垄断经营未完全放开、需求弹性系数低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产业,组织化程度较低。

(三)研究农业组织化问题的理论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革命导师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合作社发展中的组织形式、组织原则等理论是我国研究农业组织化问题的理论依据(郑景骥,2001)。另一种观点则把分工协作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厂商竞争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等作为研究农业组织化的理论依据(曹晔2002)。还有学者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农业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农业小规模经营在过高的交易费用下,存在获取潜在利润的机会,从而制度变迁成为可能,从一种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袁迎珍,2004)。向国成,韩绍风(2007)运用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适当扩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组织化沿着集体经济-家庭经营-农业商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团队化的演进路线进行了统一的理论解释:这是改革开放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分工演化的结果,是农民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劳动的交易效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

(四)农业组织的历史演进和选择

不少学者对农业组织的历史演进从多个角度展开过研究。有学者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类历史发展轨迹总结了农业微观组织的产生和历史演进(郑景骥,2001)。更多的学者则是以制度沿革过程和一系列重大事件为对象,总结了及其之前的农业组织变迁过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集体经济内部的-学“大寨”运动-(石磊,2001;王勇,2004;韩晓翠,2006)。罗必良等(2001)则从分工、专业化的角度论述了农业生产组织的演进形式,并且该形式取决于政府目标及其采取的相应宏观政策。郭晓鸣等(2007)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提出,农业产业化模式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路径。

(五)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组织载体

学术界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组织载体选择尚缺乏统一认识。牛若峰(2000)提出走合作制之路是中国农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由被动因素转变为主动因素的根本出路,并提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专业性、民办性、多种模式、由初级到高级渐进发展等特点,还具体介绍了莱阳模式、邯郸模式和宁津模式。郑景骥(2001)提出我国农业组织化的载体应包括专业化生产的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国有农场、集体农场、农业车间、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集团、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等诸多形式,此外还包括在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加专业协会加农户等微观组织形式。杜青林(2001)在山东潍坊召开的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于龙头企业的带动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查金祥等(2001)对湖北省七十三个村农户家庭经营、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情况调查之后,得出结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创新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前提下,走外延性创新和内涵性创新的道路。其中外延性创新指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和轴心,使其向外拓展,在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组建组织链。内涵性创新指在农户经营基础上建立企业化生产的家庭农场。同时指出在经济发达地区侧重微观组织的外延性创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侧重内涵性创新。曾令香等(2001)认为民营农庄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微观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向国成等(2002)提出农业组织模式与农业组织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一种农业组织模式下可以有多种具体的农业组织形式。他们把我国农业组织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50年代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基本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小农生产+小农经营”模式占主体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030年“小农生产+大农经营”模式占主体地位;2030年以后“大农生产+大农经营”模式占主体地位。陈建伟、孙世芳(2003)认为促进农业组织化的关键是主体组织模式的确定,并从理论上提出,我国农业组织的主体模式应具备以下特征:以家庭生产经营为组织基础;在自愿原则下搞合作;产权联结;营利性经营;开放式运营;管理现代化。他们以此为依据并结合我国农业组织化的发展趋向和产权合作的相关理论,指出产权合作是我国农业组织化的主体模式之一。邓勤(2003)提出公司制农业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关键。隋玉银(2005)在分析家庭经营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合作制家庭农场是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最佳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薛晓鹆(2007)认为在农地均分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组织化的主要组织形式。

(六)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对策措施

不少学者认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加大对大农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向国成等,2002),大力发展合作社和专业生产协会,并造就一批农业企业家(常清文,1995;杨盛华,2002;周静,2003)。同时,发展农业组织化与政府的宏观导向和支持政策是分不开的(王能应,2004)。此外,黄等(2006)提出发展农业组织化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基层、培育重点、建设体系、分类指导”,并指出农业组织化体系的构成主体从下到上依次为基层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销班)、农业专业合作经济联社和农业合作经

济联合会,这四个层级的主体分别履行不同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构成一个纵横交叉的综合体系。

二、文献评析

(一)理论界目前达成的共识

1、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势在必行。尤其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农业组织化问题。只有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才能快速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目标。

2、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尽管在农业组织化的载体选择上存在很大分歧,但无一例外地认为合作组织是农业组织化的重要组织载体。

3、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前提条件是坚持家庭经营,这不仅符合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而且可以激发农业生产潜能,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由于空间大、周期长所带来的监督困难问题。

4、虽然我国各类农业组织不论在组织形式、组建方式以及各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上已存在多样化趋势,但总体上我国的农业组织化还处于低水平,需要加大发展力度。

(二)尚存在的较大分歧

1、关于农业组织化的具体内涵分歧较多。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组织化是农业组织结构的现代化(张三林,2002)。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组织化是一种变迁过程,是农业组织从低层次、低水平、小规模向高层次、高水平、规模化的变迁(陈建伟、孙世芳,2003)。还有观点认为农业组织化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的过程(徐立行,2002;薛晓鹆2007)。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以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发展多样化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解释农业组织化(常清文,1995;郭利京,2004)。

2、关于究竟哪一种组织形式可以作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组织载体这一问题分歧颇多,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例如,牛若风(2000)主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杜青林(2001)主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曾令香(2001)主张民营农庄;陈建伟(2003)主张产权合作;邓勤(2003)主张公司制农业;隋玉银(2005)主张合作制家庭农场;薛晓鹆(2007)主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内容

1、我国理论界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的内涵并未形成一个清晰、一致的认识。不少学者把农民组织与农业组织,农民组织化、农业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等概念相混淆,从而对如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形成一定障碍。

2、对于农业组织化程度的评价至今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没有学者对此建立相关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关于我国农业组织化的程度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3、对于农业各类组织的研究较多,但都是孤立的、分散的从不同角度展开的个体研究,可是我们知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不是单靠某一个组织就可以完成的,所以建立全国范围内从上到下的组织体系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但学术界对于这个方面的研究甚少。此外,农业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势必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应该按照一个合理的统一的标准来决定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组织载体模式,但学术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

4、大多数学者仅仅是停留于描述现状、列举问题,多数研究成果还只是一种感情偏好的表达,缺乏理论支持和实证分析,因此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此外对农业组织的运行机制,如外部保障机制、内部运行机制以及各组织之间的组合和链接机制等问题研究甚少。

参考文献:

1、向国成,韩绍风.分工与农业组织化演进: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的分析[J].经济学,2007(1).

2、陈建伟,孙世芳.产权合作:我国农业组织化主体模式[J].河北学刊,2003(11).

3、罗必良等.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生存、演进及发展[J].当代财经,2001(1).

4、郭晓鸣.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J].中国农村经济,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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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着眼于长远,致力于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长期制度建设

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将要长期存在的实际情况,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间接合同制有可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模式,即加工企业不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而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利用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一体化关系,引导农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满足企业的原料需求。但是,这种产业化生产模式的普及必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率先发展为前提。实际上,为了解决原料的标准化生产和批量供应问题,双汇进行了长期探索,最初,企业与农户之间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从2000年开始,双汇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开始尝试“公司+农户”的合同制方式,然而由于交易成本太高以失败告终。之后,企业开始实行签约经纪人制度,即在交易过程中逐步认定信誉较好的经纪人,与相对固定的经纪人签订质量保证书,形成了“公司+经纪人+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原料来源。但是,经纪人就其性质而言很难担负起有效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的任务,每年双汇因原料不合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经济损失就超过5000万元。双汇之所以选择缺陷明显的“公司+经纪人+农户”产业发展模式,实际上是农民合作社发展不足的条件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需要长期制度建设,很难立竿见影,所以往往不受重视。实际上,在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担当着农业微观主体再造的功能,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间的矛盾,这种制度基础一旦形成,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长期受益。

要顺应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内在要求,培育全产业链企业

垂直一体化是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沿着产业链向上游或下游延伸,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形成一个农工商综合体。企业若选择向上游农产品生产领域延伸,就能从根本上保障加工环节所需原料的质量、数量和供货时间要求。在我国,由于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中养殖业的环节过于薄弱,在城市消费市场日趋成熟,对食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条件下,大型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确保原料供应,只要有投资能力,就会选择向养殖业延伸,以期一揽子解决原料问题。实际上,由于以经纪人为纽带的产业化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双汇之前已经开始进行新一轮的探索,目前初步确立了以垂直一体化为趋向的“公司+由公司控股的规模化养殖场+农户”的模式,即规模化养殖场由公司控股,养殖户通过“打捆”成为公司的合作伙伴,公司具有重大决策的决定权;公司按照加工要求,对原料生产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对引种、育种、育肥、管理、防疫、卫生、环保、销售等所有环节进行控制。这样,就一揽子解决了企业原料批量生产和标准化供应问题。同时,分散养殖户的参与,体现了对传统养殖业的改造。目前,双汇正在加紧筹备和实施该类产业化项目,正在建设的养殖场完工后企业原料自给率可达到30%。这次“瘦肉精”事件无疑会加快双汇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步伐。但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需要大量投资,承担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在土地用途管理条件下企业还面临着用地问题,如果政府能在这些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助推,就会加快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