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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目前,国际上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方法主要有三种:内部控制模糊评价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法以及自上而下审计法。
内部控制模糊评价法的原理是把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模型应用于内部控制活动的评价中。它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活动因素集,然后分配这些内部控制点的权重,对这些内部控制点分别进行评价,最后利用模糊矩阵对其进行内部控制活动的综合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法是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己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以期能更好地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国五部委联合的《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求审计师首先将注意力集中于公司层面的控制,然后是重大账户,最后关注过程中、交易或应用层次的具体控制。在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常用的方法主要有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但是询问本身并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应结合其他内部控制审计方法一并进行。
(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进行评价。有效性是指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健全性是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整。从现代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来看,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应主要包括:审查与评价控制环境;审查与评价风险评估过程;审查与评价控制活动;审查与评价信息与沟通;审查与评价内部监督等内容。
1.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障,控制环境设定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基调,影响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控制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各项控制措施能否执行及执行的效果。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控制环境,具有规模大、产权结构复杂、主体多元化、布局分散化等特点,这些控制环境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影响是巨大的,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等。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把握国有企业控制环境的特点,以确定控制环境的审计重点。
2.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我国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经营环境会产生变化,国有企业也会进行重组,生产过程中也会运用新的技术,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也会颁布针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等等,这些情况均会带来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和评价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时,就必须针对国有企业的这些情况,检查国有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
3.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层关于风险应对方案得以贯彻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存在于公司所有级别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包括授权、批准、报告、内部审计、经营业绩评价和资产保全措施等活动。国有企业大部分是大中型企业,具有财务决策多层次化、关联交易经常化、经营多元化、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控制活动时,应重点关注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活动的内部控制。
4.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的信息被识别、获取并以一定形式及时传递,以便员工履行职责。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应对情况改变、保证控制有效的“神经系统”,关键是保证信息真实与沟通及时。国有企业大部分是大中型企业,其不仅具有规模大、业务复杂的特点,还需接受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和评价国有企业的信息与沟通时,需要关注其会计记录是否实行电算化,是否存在管理层篡改会计信息的情况,企业内部各部门是否能够有效沟通,是否按照证监会等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5.审查与评价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活动。内部监督是指企业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部门是进行企业内部监督活动的主要部门,而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普遍存在机构独立性差、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企业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和评价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活动时,应重点关注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建议。
由于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时间较短,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因此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参照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
(一)借鉴国外先进的内部控制审计经验。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要求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简称pcaob),并要求美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实施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双重审计。该法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也已经仿效美国开始实施类似的制度,欧盟的大部分成员国也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美国要求内部控制审计的主体是由专门机构认证的独立审计师,而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也就无法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认证,所以还是由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长期进行审计业务,相对其他人员来说,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及技能。但是当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要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甚至是所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应该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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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架构。所谓“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就是构建一种立体式、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由上级党委负责、纪委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配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具体指上级单位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下属单位进行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时,将巡视组、纪检监察工作组、审计组的各自职能实现有效对接,在保留三个独立工作小组的同时,对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个大的综合工作组,在同一时段联合开展工作,使“独唱”变为“三重唱”,使“单独上场”变成“联袂登台”,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单项监督不全”的问题。
(2)工作侧重。党委巡视侧重于发现企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抓的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的是“整个面”。效能监察侧重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企业效能的主要问题,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常选取的是“一个点”。内部审计侧重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围绕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这条主线,即“一条线”。
(3)工作程序。实际工作中,“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按照质量管理PDCA程序开展工作。第一阶段是制订工作计划(Plan),确定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第二阶段是实施(Do),工作组到下属单位开展工作,通过会议、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三个工作小组从各自不同的业务角度收集资料,形成工作底稿,按计划推进。第三阶段是检查(Check),针对巡视、监察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出具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第四阶段是处理(Action),推进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失误,促进管理提升,并为下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开展“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优势
(1)有效整合监督资源,“1+1+1>3”效果明显。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及各监督主体的通力合作。党委巡视、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三位一体”能有效解决三个监督子系统单独运作、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整合了三大监督资源,变分散监督为合力监督,打出连贯有力的“组合拳”,强调“联”,即整合资源,联动实施,互为补充;突出“查”,即查找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凸显“用”,使结果得到充分运用。监督一体化合力的充分发挥,创造了“1+1+1>3”的监督管控效果。
(2)整合监督模式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实效。“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点、线、面有机结合,工作计划性、协调性、同步性大大增强,工作组既整体出击,又分散作战,促使工作组成员在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多维度信息共享,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审视,这是任何单项监督模式下短期内不能达到的效果。既提升工作效率,也便于立体梳理、系统理解相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使得工作组提出的管理建议更为准确、更加客观,降低沟通与监督成本,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此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使得巡视组、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更为紧密,横向联动沟通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动态、过程、结果监督及责任追究相融合的科学监督体系。
(3)PDCA循环工作程序,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及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每个PDCA管理循环都是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自转的同时又公转,互相制约又互为补充,上一级的循环是下一级循环的依据,下一级的循环是上一级循环的整改落实和具体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采取这种循环工作模式,巡视、效能监察与审计各自为一个小环,整合监督形成一个工作大环,既可按照自己工作程序自行推进,又可以整体联动,通过不断的循环滚动,促进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这种工作模式有利于检视自身工作效果,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即改变了之前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工作仅停留在对对方实施监督、检查,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总结与提升问题,将监督的范围扩展到包含自我评估和监控改进的整个内控体系,即不仅监督别人,同时审视自己,衡量自身工作有效性,实现工作双赢。
二、构建“三位一体”长效监督机制的途径
(1)完善领导机构, 固化工作模式,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首先,应设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主要领导责任以及部门具体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应将“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体系,使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再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
(2)抓好协调配合、规范程序,建立深入有效的整合监督机制。一要形成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三个工作组纪要统一联动,又要分工负责,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三位一体”模式下的角色和职责,各组人员相对独立又可能交叉,需要提前做统一安排。二要提前做好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对象是“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第一道程序,直接关系到联动工作成效,要兼顾三个组的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均有各自特殊的运作规律和方法、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来协调展开。从统一进场时间选定到访谈时间安排,从注意事项到访谈顺序,均要考虑清楚。四要抓好监督检查,通过直接参与法、资料分析法、访谈检查法等使工作取得实效。五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得到党政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3)注重问题整改,建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整改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是“三位一体”模式发挥有效作用的具体体现。三个工作组在工作完成后会出三份报告,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各个报告内容也不同,在做沟通反馈时,要明确各方具体联系人及工作跟进目标,尽量统一时间,便于对方研究回复、达成一致。建立问题整改机制,要做到三个结合:一要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管理优化;二要与企业经营效益相结合,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三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工作中若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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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将管理会计内的成本会计与管理控制系统进行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经营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一体化效应,主要从成本联控、异常管理、价值管理、对标管理、风险防控、财务信息化、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七个方面,深入阐述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创新与应用,七大管理会计工具互相影响、目标统一,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一)成本联控分析及实践
传统理论是对成本管控要素或预算控制的描述。在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下,准能集团主动强化内部管理,深入剖析成本发生的内在逻辑关系,创新性地提出成本联控理论。成本联控主要是指深入分析各生产作业成本之间的联动关系,寻求系统内最合理的成本管控区间,最大限度创造价值。在成本联控理论的指导下,准能集团提出成本倒推、资金授限、联动管控的经营管理思路,在集团及二级单位探索开展资金月度计划项目,突出生产经营联动分析研究,重点分析露天矿穿爆、采掘、运输、排弃生产作业环节系统成本异动原因,制定成本消耗最佳管控措施,提升企业精益化管控水平。探索成本与绩效考核的联动效应,将成本管控与绩效考核通过数据连动起来,研究建立决策支持系统。
(二)异常管理分析及实践
在成本管控的过程中,准能集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成本消耗的异常分析研究,落实责任与考核,制定异常管理的办法与举措,将成本管控的压力及措施切实传递到企业一线车间、段队、班组及员工。以现场月度经营分析会为抓手,深入实施异常管理,联合组织召开企业内部两露天煤矿、两选煤厂、两设备维修中心、两铁路公司之间的专题分析会,协调研究解决交叉经营业务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在异常管理思路指引下,准能集团积极鼓励并创新班组经济核算工作,细化企业车间、段、队核算,深入挖掘降本增效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各具特色的经济核算型班组,努力构建全要素、全方位、全员成本管控格局。
(三)价值管理分析及实践
企业价值管理是将公司的全局目标、财务分析技术和管理程序整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将管理决策集中在价值驱动因素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创造的经营目标。准能集团全面加强预算管理,注重预算管理与计划、业务实际、考核等相结合,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及严肃性,确保预算在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活动中落实的准确性。全面强化财务与生产的衔接,主动提高经营分析手段,积极拓展财务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推动财务工作全面转型。在此基础上,全力推动建立生产、投资、资金三大计划联动融合机制,将过去先定产量再算效益、先定投资再算效益改为先算好效益再定产量、再定投资,充分调动财务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做到事前算到、事前算细、事前算赢。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五型企业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加大成本管控、内部挖潜、价值创造考核权重,用正导向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每一名员工降本增效的积极性,引导全员提升管理水平。
(四)对标管理分析及实践
对标管理是指企业以行业内外一流企业作为标杆,从生产、技术、经营等各个方面与标杆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通过学习一流企业的先进经验来改善自身的不足,从而促进管理提升,不断追求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准能集团深入挖掘对标管理内涵,全面提出短板寻求差距、长板树立典型的管理策略,突出管理出效益、从严管理出大效益、精益管理出最大效益。以成本联控为重点,从固定资产投资、机电设备功效、劳动用工、储备资金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开展行业内外经营管理对标,积极提出并实施了露天煤矿横班连挂成本管控、内外单位调剂库存闲置物资、露天矿新投入大型设备以租代买、轻资产运营等系列管理新举措,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同时,深入实施了管理提升典型案例经验交流活动,全面总结企业近年来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建立起企业内部互相学习管理优点的长效机制,在企业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管理氛围。
(五)风险防控分析及实践
风险防控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在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准能集团作为中央大型综合煤炭能源企业,一些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容易被掩盖、被忽视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对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企业全面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以经济本质安全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结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构建了涵盖企业煤炭、电力、铁路、氧化铝循环经济四大产业板块及财务、产权、招标、采购、工程五个重点业务领域的经济本质安全体系,全面梳理了经济风险业务流程及风险管控节点,做到了提前防范经济风险。同时,创新性地提出并实施了经济健康档案管理,将企业已发生的经济风险案例汇总,形成企业内部的经济健康病例,并不断更新完善档案内容,全面营造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环境。
(六)财务信息化分析及实践
财务信息化是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开发并利用适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的财务信息平台,以整合财务活动的各项信息,提高财务操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财务和管理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随着ERP系统的稳步推进,企业财务信息化基础大大改善,有效提高了财务管理的能力及水平。准能集团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财务内部结算中心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财务共享机制,强化生产经营指标的分析;积极探索财务职能由单一的核算报表系统转型为生产经营财务和基础核算财务相结合的模式,提高财务系统工作效率。在露天煤矿卡车调度生产系统信息化基础上,不断融入经营数据模块,缩小分析单元,提高精益化管控水平。同时,深入分析研究企业生产经营一体化决策分析系统的开发工作,将企业煤炭生产、洗选、运输、销售各个环节与企业在每一环节的成本消耗联动起来,建立正确快速的生产经营决策机制。
(七)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分析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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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审计计划不够完善
国有企业审计在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方面存在问题,未能突出审计重点,未能适应评估固有风险并随之修改相应的内部审计计划,未能确认与异常交易相关的高风险领域,审前缺少审计计划,未能编制出合适的内部审计计划或是墨守成规,对往年内部审计计划不作修改就加以运用。
3.内部审计结果实施不到位
国有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结果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没有建立如何完善制度,导致同样问题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过程中反复出现,甚至对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不能做到“宽严适度”,有的干脆不了了之,使内部审计地位和权威受到了影响,审计成效得不到体现。
二、国有企业以实施内部审计推进组织价值增值的具体措施
1.国有企业高层重视并保障内部审计实施的独立性
国有企业高层应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为了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加大对本企业的监管力度,成熟的国有企业应专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使内部审计部门拥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权限,使内部审计工作尽量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时内审能有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建立内部审计质量保证制度
内部审计质量是内审工作的生命线,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运用最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发现的问题查深、查透、查实。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合理分工,从制定内审计划、编制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底稿、审计签证、出具审计报告到归集审计档案等实行全程质量管理,确保内部审计的高质量。
3.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提升,推动内部审计健康发展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学识内审人员队伍,是完成内审工作的重要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应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开拓创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审计力度,实现内部审计的防弊兴利和增值的管理目标,达到“建一流内审队伍、创一流内审业绩”的目标。内部审计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业务培训,调整、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处理业务的政策水平和应变能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4.制定并完善内部审计计划,严格履行内审程序
为更好地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国有企业应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制订了《内部审计人员守则》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年初制订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拟订内部审计方案,下发内部审计通知书,按照计划开展内部审计的现场审计工作,草拟审计报告初稿,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与企业高层及时沟通,探讨解决方案,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制定管理建议书。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跟踪核查。
5.突出内审重点,不断显现内审工作成效
在日常内审工作中,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项目前需要经过调研阶段,调取与内部审计相关资料作为制订内审方案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开始后,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了解分析,根据其内部审计情况,制订被审企业的审计重点,排除重复审计项目,减少了内部审计资源的浪费和内部审计工作量。内审人员在工作中碰到的难点和疑点化大力量应进行研究,互相帮扶和排解,使内审工作做到了“精、准、快”,例如通过突出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内部审计,着力从深层次发现其重大经营亏损,资产运营质量较差,内控管理机制不规范和内控制度、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可操性强、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有抓住重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就会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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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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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投资后审计评价又称为投资后审计评估,是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后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和内容。对于项目决策、为完成项目实施过程、结果以及可能对企业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便在项目决策时制定更为科学合理并且符合实际的战略目标,获取更高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此外,将开展股权的投资国有企业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分析还能够对比开展前后产生的差别和变化,从中分析细致的原因从中获取经验教训,以便企业领导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最终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的投资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为项目实施效果考核提供依据。
二、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涵义
投资后审计评价是国有企业项目评估和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与投资管理的其它活动紧密相关从而形成一个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完整的闭环。对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后的审计进行评价具有多方面的涵义,以下针对其涵义开展深入的分析。
在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者一般是其项目的投资部门或者企业对于资产管理专门设置的部门,此种情况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和评价的范畴。然而在投资后对审计进行重点评估和分析则是由国有企业内部专职的审计人员完成在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后完成的。从专业的角度来说,通过利用审计评价相关技术和方法对国有企业股权的投资后进行开展的经济学行为则成为审计评价。从狭义方面来说,此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于投资后评价机制的再评价,能够改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广义的角度来说,股权的投资后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价工作能够覆盖大部分评价内容,由企业内部的专职审计人员对股权投资后的项目经济学行为进行评价。对指导企业股权投资、促进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三、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特点和作用
国有企业在股权的投资开展后的审计评价工作具有明确的特点和重要的作用。其特点主要包括内部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资源整合的有效性、对企业审计工作的补充性等,也在多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一)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特点
在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进行评价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其一是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部门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特征,进而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确保审计结果的结论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对国有企业领导层的决策、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和投资部门实际工作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保证被审计单位的接受、配合和重视。其二是投资后审计评价主要讲市场风险作为导向,对投资项目以及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全部信息资源整合的有效性更为重视,同时也是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和管理制度迈向科学化、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投资体系的重要途径。最后投资后评价审计能够对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系统进行重要的补充。在多数国有企业中利用专门设置的资产管理和项目评价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对企业投资管理系统是一种重要的补充,能够增加企业投资管理系统的效能。由此可知,国有企业股权的投资后评价审计具有多方面特点,符合企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作用
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具有3方面作用,且作用均显著、积极。其一通过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估,能够明确项目决策、审批过程以及执行方案等阶段操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便根据评价结果对投资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议书的质量和内涵。其二,审计评价能够保证项目管理对接、市场运营以及资产整合阶段评价的有效性,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规范化、整合产销研、以及对接业务流程等均有显著效果,最终达到提升内部控制水平的目的。最后对项目运营结果进行分析、检查、考核后评价,通过投资运营效率、实施项目建议书指标考核并针对考核结果进行问责、对投资效益效果进行检验等,能够显著增强国有企业对于股权投资后的审计评价效果,改善审计监控力度。
四、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方法和内容
国有企业在股权的投资开展后的审计评价工作的方法主要有前后对比法、有无对比法和横向对比法,评价内容主要有对企业投资管理部门的评价、对企业投资程序合规性的评价、对企业投资履约结果的评价、以及对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等。通过对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审计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能够明确股权投资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改善战略目标计划。
(一)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方法
前后对比法是股权投资后审计评价的最为常用也最为基础的方法之一。通过采用前后对比法能够实际效果和项目完成前的预期效果进行对比,并利用投入和产出效益指标的对比明确股权投资的有效性。此外,通过采用前后对比法进行审计评价还可以明确股权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偏差和变化的原因,以此制定解决措施和建议。有无对比法是另外一种比较常用的审计评价方法,将已经发生的实际情况和没有开展投资后可能会发生的假设情况进行对比,能够对真实效益、作用和项目投资造成的具体影响了然于心,在已经实施股权投资额的追加投资审计评价情况中更为常用。横向对比是将国有企业所有投资的项目和国内外其它相关的或者同类的先进的行业或者企业进行评价,在国有企业竞争、盈利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方面具有显著积极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对审计的评价的内容
当前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审计评价的内容较多,主要有对企业投资管理部门的评价、对企业投资程序合规性的评价、对企业投资履约结果的评价、以及对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等。其中对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审计评价能够将上级公司和国资管理部门的规定与要求进行对照,以明确国有企业审计评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策略提供依据。对企业投资程序合规性的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流程、项目资料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价,在外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向相关机关报送方案与审批、投资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与相关性、对国家产业的影响等方面的审查评价,对未来投资决策的成败和效率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企业投资履约结果进行评价的内容主要有交易协议时间节点、资产移交、重组董事会、公司章程修改等法定程序的审查和评价。对投资管理的有效性评价能够保证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审批,确保项目投资实现预期目标。由此可知,对国有企业开展股权的投资后审计评价内容较多,工作繁复,但是对多方面均有良好积极的作用。
五、结束语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后审计评价是当前众多企业和经济学家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及热点,对于提升项目决策效率、评估项目收益、指导未来项目投资等均产生不可小觑的作用,同时对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随着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后审计评价的研究不断深入,将会引入更为科学合理、系统化的方法充分发挥审计评价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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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隶属于董事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隶属于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模式,原则上可在公司治理层面发挥作用,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导致该模式在现实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国有企业董事长甚至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均来自于企业的经营班子,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即董事会和高管层之间存在利益协同,未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隶属于监事会。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助于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监事会的运作规定过于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如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因此,隶属于监事会的内部审计模式也难以发挥评价、监督与服务的作用。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隶属于高管层。内审机构由高管层领导,可深入了解国有企业的日常运作,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但审计人员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密切相关,影响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导致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难以对管理层实行有效的监督,仅能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发挥作用,不能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
委派制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中的运用分析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在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必须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此外还应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发展历程以及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纵观全球,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英美公司资本市场发达、股权比较分散,故采用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只设立董事会,内部审计由董事会下设的、由外部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德日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交叉持股以及银行持股比例大等特点,股东有条件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而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故采用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审计由行政首长领导。而我国国有企业股权集中度高,监事会实权较弱,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故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并不能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发挥有效作用,应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以及政治背景和社会情况等,创造出一种符合我国特点的内部审计新模式。
委派制最早出现在会计领域,会计委派制在西方国家的公司内部管理中已被普遍采用,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行会计委派制试点,试点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会计委派制取得的经验与实施的效果为审计委派制的运用奠定了基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率先探索内部审计委派制,中国人寿、中国联通等公司紧随其后,也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审计委派模式。可见,审计委派制度不仅有先例可循,而且该模式具有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的特点,有利于克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现有模式的不足。因此,由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派驻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委派制是切实可行的。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委派主体决定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强弱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国资委行使股东职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由其委派,但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多级委托——链,国资委作为链条中的一环,具有成本以及合谋动机,因此,其不适合作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委派主体。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虽然没有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却拥有剩余控制权,他们会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干预与控制国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由国资委委派存在一定的弊端。而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由其作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委派主体,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其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受到高度评价。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由国家审计机关委派是比较合适的。
根据国有企业的特征与建立内部审计新模式的原则要求,由各级审计机关对所有国家独资与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委派制,整合国有企业内部所有的监督机构,包括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独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审计监察委员会,受委派人员作为国有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人,直接负责被委派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委员会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直接向各级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其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不受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制约。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由总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委派审计人员领导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行使监督职责,并直接向总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委派制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证其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实时监控国有企业经济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实行委派制的保障措施
健全审计委派配套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只有建立健全审计委派的配套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受委派人员与派驻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这些配套制度包括:人员选拔制度、人事任免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奖惩制度、报告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轮岗制度等。
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客观评价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经济监督与评价,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明确委派人员职责的同时,应赋予其充分的权利,保 证其工作顺利开展,这些权利包括参与企业业务会议,听取经营管理情况汇报;决定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与考核等。只有明确职责权限,委派人员才能制订合理的审计计划、获取客观的审计证据、形成有用的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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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4月6日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自国企改革以来,国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依然举足轻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全意义非凡。自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审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政府审计也发挥着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企业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已面临诸多新的问题,诸如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等等。如何处理好上述问题,发挥好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
1、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在改制之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完全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一切资产均是国有资产,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不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使得国外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民间投资者也有机会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企业在改制后已变成了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国家通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和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审计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做出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也是政府审计的监督内容,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审计如果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就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导致各部门职能重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
(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政府审计同社会审计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情况,从国有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并列管理,都是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虽然审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查找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没有被披露出来的风险,更好地对各自的服务对象负责,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样势必出现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重复审计,浪费资源;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甚至不是大股东,目前政府审计的获益方仅为政府这个大股东,容易引起其他非国有股股东的不满。
另外,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角度看,他们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早在1998年国务院便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我国的《审计法》第30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当然,目前这种监督只是宏观层面的监督。
三、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加强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没有对政府审计如何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二)明确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审计对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对象就是政府这个主体,很少涉及到自由市场中的企业。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的职能范围也自然而然地由政府部门延伸到了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政府由原来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变成了控股股东、甚至是参股股东。这样,政府审计就需要顺应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形势下,政府审计应该主要走“间接监管”的道路,即逐步淡化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管职能,转而加强其对财政部、国资委等国企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管理,国资委侧重于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政府审计则履行对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再监督。
(三)正确定位,处理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模式弊端日益显露。如何改变各种状态,笔者建议:政府审计就应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以社会审计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保障社会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在尽可能少占用审计资源的前提下监管国有企业的目的。
(四)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关系。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多数企业所有者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投资者甚至是国外投资者。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非国有股股东的关系,从而确保政府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改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政府服务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加强审计创新,研究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到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从而使政府审计在保障国有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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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国有企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 不仅数量众多,规模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还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要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发展,在国有企业内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一个重要步骤。
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壮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部控制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国为了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加强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发展则较为缓慢。事业单位是有着政府性质的单位,如果内部控制不够理性,人员舞弊现象严重,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给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完善国有企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的建议
由于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时间较短,许多方面还不成熟,所以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该参照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
1.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强化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内控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重视内部控制“软环境”建设。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人的问题:将内部控制、优化内控环境的理念贯穿于国有企业文化、高管层的管理哲学、经营理念中,形成上下一致的重视内部控制氛围;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注重外在约束的制度安排的同时,要注重强化人的内在约束。国有企业单位应设置权责分明的组织架构,以有利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正确定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落脚点,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思路。国有企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把定位点确立在为部门或单位领导的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促进加强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其各项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根据这种定位,衡量内部审计工作成效的标准,也主要应看其在定点上的作用发挥得如何,而不能单纯地看查出了多少违纪违规问题和多少违纪违规金额。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立足于帮助,使之改正或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恰当作出处理和给出建议。要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只讲监督不讲服务,也不能只讲服务不讲监督,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要把二者统一起来。
3.强化外部评价和监控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离不开单位内部的控制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 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单位的自我评价有评价虚化、流于形式, 使内部控制建设停留在规范、制度和手册上而未真正有效运行等问题存在, 鉴于此, 有必要加强外部监督和评价制度。 美国SOX 法案要求所有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都要在年报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其执行的有效性,并由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一要求体现了美国开始重视内部控制的实效。我国在2008年《基本规范》的第十条也规定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条款, 可见, 我国由过去重视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发展为重视外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2008年, 由财政部牵头颁布的《基本规范》出台前, 我国先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国资委等颁布过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但由于多头控制和管理的模式, 导致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产生了差异和分歧, 所以《基本规范》的制定, 是我国继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实施之后, 在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 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基本规范》为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指引, 必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基本规范》在合理借鉴2004年COSO报告企业风险整体框架的基础上, 特别结合了我国具体情况, 在内部控制目标、内涵、理念上和整体思路上更接近我国的实际。我们有理由相信, 通过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有效性将在企业风险管理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5.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控制一定要强调内审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首先应当是独立而客观的,它不能受其他部门所制约,直接隶属于单位的领导层。对于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各个步骤和细节都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加以监督和控制,对内部控制管理活动执行不彻底、管理成效不大的部门,应当及时的向单位领导层反映,并对相关内控措施进行补救和完善。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要随时对内控步骤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内控的顺利进行。
6.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并不是与外部审计完全不相关的,内部审计也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并能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就能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这样也可以节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时间和精力。所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是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结束语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以带动其他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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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的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内部控制是一种再控制行为,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科学、完整,运行是否有效,能否及时发现和防止舞弊行为,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数量众多,规模较大,而且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在国有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性。
1.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证。美国从2002年开始逐步强化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与监管,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发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出了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的强制要求,并按照上市公司的类型和规模分类逐步推进,强化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一家有投资价值的企业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必须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内部控制失效比经营业绩下滑所面临的风险更大,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危害,如中航油和中信泰富等典型案例。
2.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要求。我国企业经营环境所面临的另一种变化就是,商品经营已经进入微利时代。以钢铁行业为例,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调查,2009年大中型钢厂全年销售利润率仅为2.55%。微利时代的到来促使许多中国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寻求新的经营方式———资本经营。但是,资本经营较传统的商品经营更加充满风险。德隆事件、格林柯尔事件等一系列失败案例的曝光,无不显示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再加之经济的全球化,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如何规避和控制这些风险,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审计。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内部控制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从严管理企业,实现管理创新,使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过渡,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实现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制约。
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市场更偏重于高质量、多品种、名牌、低成本、规模经济的企业和产品,这就迫使企业不得不苦练“内功”,即重视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控制成本费用,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建议。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施时间较短。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借鉴国外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经验,对国有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成立独立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的现状,应该在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下直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由其提名或任命具体负责人,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应遵循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规范要求,合理规范审计内容与审计程序,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的意见。
2.明确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与内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即要求审计师首先将注意力集中于公司层面的控制,然后是重大账户,最后关注过程中、交易或应用层次的具体控制。在实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常用的方法主要有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但是询问本身并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应结合其他内部控制审计方法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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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因此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都较高,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最基本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执业知识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隐形监督方式,可以对会计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是通过对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纠正财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问题的出现大多数都是会计人员出错而引发的,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
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主要包括对存量资产监管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对存量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认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验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分析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主要包括:减少国有资产必须由相关部门明文批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确保手续完整且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合资、投资或合作,要提前做出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及用途报告等,同时附有责任承担条款。
2.1对存量资产的监管第一,测算国有资产增值率:定期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x100%,结果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这一过程要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排除下列因素的干扰:国家或部门投资、拨款使资本或资本公积金增加;国家或部门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按国家规定对所有者权益减少或增加清产核资;按照国家规定评估或重估资产而造成的资本公积金的增减。第二,评价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法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法人对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建立对应的管理体系,因此内部审计在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监督上可以从下面三点着手:第一,企业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或机构,是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经济责任制中;第二,对业务部门和负责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进行审计,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监督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2.2对国有资产变动的监管第一,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都会引起资产变动,这就需要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价值评估。内部审计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好审计工作:核对并抽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项目;帮助企业选择综合素质高的审计师和评估师。第二,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形式:国有企业在市场、行业特征、资产结构和产品等方面都会不同,那么资产管理中选择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科学扩张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内部审计需要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方式。第三,为企业选择合理经济规模:企业进行的兼并或收购都是为了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从而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扩张,很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要从产品、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多方面考虑,从而选择最佳经济规模。内部审计要对企业决策提供帮助,内部审计在企业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要以能换取跟高收益为基础,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选择理想的目标企业,资产兼并和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目标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当,不仅无法实现经营规模和资本的扩大,还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背上更加沉重的包袱。内部审计要做好协助工作:理清目标企业问题和优势;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将企业管理技术及一定资金引入目标企业并尽快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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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散乱
一是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不够完善,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状况,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国家的风险程度,某些国有企业腐败之势猖獗,国有企业所有者擅自挪用转移资金、基金,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国有企业在筹资、投资方面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某些企业缺少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不顾自身的能力和发展目标,盲目投资,投资失误多,损失严重,使得企业资金入不敷出;三是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直接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产权包含着对给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产权的客体是人们进行劳动创造的结果,并能为产权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产权清晰”就可以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合理界定产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建立有效、强制的问责机制以提升公司的良好管理及决策程序,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维护所有者的权益,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制定专门的部门来履行出资人职能,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所有权拥有者行使监督的权利,使国家的所有权权利与其他的一些经济社会管理权利分离开来。
2.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在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相当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完善:一是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目标,只有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目标,才能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的监管工作,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的根本目标是能建立反映市场规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并且此财务监督机制要能够适应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使监督机构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二是优化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利益、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分离国有企业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结构,通过审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社会财务监督,公开国有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高层个人经济状况,建立完善的公款消费制度,防止滋生腐败。
3.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激励约束制度
建立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利用有效激励手段,激发经营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及主动性,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和管理团队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保证经营决策与企业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实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建立合适的反馈机制。
4.增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过程而经常发生的现实和客观现象,企业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与不可回避性。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一是根据对突发事件的评估合理购买保险,购买保险,可以将此类风险进行转移,不致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二是分散投资,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或币种组合,转移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三是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风险防范,防止挪用资金、转移资产和篡改票浅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王艳丽辽宁省辽阳石化分公司财务处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具有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全面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长期亏损、资金周转不灵、经济效益低下等特点,笔者对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所表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据等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优化国有企业资金管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除了依靠经营之外,还需要良好的资金管理结构。良好的资金管理结构能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可以给企业带来尽可能多的利润。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包括企业筹资、投资、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首先,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了产品或服务市场的需求,确定资金的合理需要量,杜绝盲目投资,减少错误投资的损失。其次,有效合理的管理动态资金,包括存货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现金管理,通过测算资金收支、产销环节和物资供需的综合平衡,使资金的使用达到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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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投资及收益情况。首先,审计年度内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其次,审计企业投资决策形成机制,在提议、论证、批准、资金筹集和投入等各个环节上是否存在个别领导“拍脑门”决策的情况,防止投资决策在一开始就“做功课”不扎实,隐患重重。第三,逐项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持续减值情况,作出详细记录,检查:处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有关的审批手续。第四,关注投资企业的分红政策,以及按照不同方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情况等,关注投资企业的损益情况,其账面盈亏是否真实准确,防止少确认或不确认收益来转移资产,多确认或提前确认后期收益来虚增效益。
3.审计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建立。企业只有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是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用一些具体指标来衡量。经济效益审计能够促进企业找漏洞、挖潜力,改进生产技术,变革经营方式和调整管理机能,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社会效益是指企业的经济活动在社会领域的效益,是从全社会的角度去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及产生的效益。企业关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防止企业的短视行为,过分看重眼前利益和利润。大力推进社会效益审计,提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可以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得到调整,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和掠夺式经营。因此,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应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二、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的几点思考
1.强化服务和监督。监督和服务是审计不可分割的两个职能。审计工作要实现“在服务中实现有效监督、在服务中体现审计价值”的目标,必须妥善处理监督与服务两者的关系。审计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监督仅仅是审计的表现形式,是审计的手段。通过监督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没有了监督,也就谈不上服务;如果离开了服务的宗旨,监督就是无源之水,也就失去了其监督的意义。因此,服务和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只有两者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作用,进一步履行好监督职能。因此,我们就要“围绕一个中心,服务两个主体”: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这个中心来开展审计工作,只要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都要予以揭示并促其纠正。服务两个主体,就是要通过审计,为出资人和企业管理层服务。为企业管理层服务,就是要为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服务。为出资人服务,就是要为其评价和考核和国有企业,以及加强和改进监管服务。
2.强化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效益,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摸清家底,核实盈亏,严查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私分乱发、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对不同的企业,审计的侧重点要有所区别。对投融资型企业,要把其资产的安全摆在首位,对一些重大的投融资行为要实施跟踪审计;对公共服务型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其是否满足了公共需要,是否履行了公共服务职责;继续加大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和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活动,规范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