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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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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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问题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合同在书面形式方面并不规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一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五花八门。这样一来,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了纠纷,依靠电子商务合同来进行法律维权,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合同,会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相较于传统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依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书面形式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还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传统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签名盖章为准,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显然难以奏效。因而就产生了数字签名这种方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出台数字签名法律的基础上,数字签名和传统合同签名有着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数字签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目前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法律法规体系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在数字签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所应当秉承的书面形式。通过建立起这种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规范,能够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电子错误问题,应当看到,要完全杜绝这些电子错误是不可能的,因而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错误的纠正进行规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确保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电磁错误出现后,能够及时的依照相关合规体系来进行纠正,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对于数字签名的运用方面,应当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例如对于数字签名的函数使用要求、数字签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应当进行较好的细化。尤其是在数字签名的留档保存方面,对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要求,明确其在数字签名留档保存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从法律角度明确相应的技术规范,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措施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雨果.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淘宝规则与合同法比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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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性法制环境在立法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超前于法律与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因其出台快速、灵活,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占得了先机,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动态性法制环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因此就放弃了对于及时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努力,那就适得其反了。因为这些地方法规毕竟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出台时缺乏更高层次法律法规的指引,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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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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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程特点

《电子商务概论》不仅是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也是现代经济管理专业的选修课。它系统介绍了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是了解电子商务概念、模式及发展的入门课程。其主要内容有: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技术、网络银行与电子金融、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与物流、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等。使得该课程具有两大突出的特点:

1、新技术密集性:电子商务专业不仅涉及到传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而且涉及到安全加密技术、电子支付、物流管理等繁多的新兴技术。

2、实践性很强:电子商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求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2 教师准备

中职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能够应用网络技术参与商务活动的劳动者,其知识结构是以商贸业务为核心,以所涉及的金融、营销、物流管理和法律知识为依托,以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技术为手段的知识结构体系。由于该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需要讲授的理论和模式多且各部分内容相对独立,且具备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这就决定了其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理论应用能力,一方面需要教师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另一方面还需要教师刻苦钻研教材,不断地调整教学内容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俗话说,要给学生一滴水,教师必须具有一桶水,并且是鲜活的水。作为一名电子商务的专业教师,更应该多方面的学习专业技术。如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应用模式与技术,电子支付,市场营销,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法等有关知识。

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我根据不同版本的教材和参考资料,选择适合本专业的教学内容。特别是本课程中的专业术语非常多,书本上又没有一一解释,只能利用网络和有关参考资料来学习和补充。近十年来,各种技术如电子支付、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发展也非常迅速,更需要通过网络这一即时的学习工具大量学习各种相关的专业知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专业环境。这就使得我在《电子商务概论》教学过程中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3 教学探索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堂教学,即使采用多媒体手段,如果只是课堂讲解,时间久了,也难免学生乏味。在讲课时我大量采用案例教学,让学生感到较为现实和有兴趣的东西;另一方面,利用电子商务模拟软件,分阶段让学生上机完成一些任务,从中找到学习的焦点。例如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部分,通过案例让学生判断其中的是与非,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加深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

2、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中,为了加大课堂密度,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在网络上有许多教学素材,从中选择合适的内容经过精心组织,就可以做出丰富多彩的多媒体课件,讲课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吸引学生的眼球,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和教学效果。

3、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

《电子商务概论》的许多知识实践性很强,仅从理论上讲述学生理解不了或者理解不深,因此在分析过程中引入适当的案例,通过案例来深入浅出地分析相关知识和理论,一方面,学生容易产生兴趣;另一方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了解了企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解决了哪些问题,为将来的灵活应用打好了良好的基础。

4、加强实践环节

该课程的实践性非常强,因此除了进行基本的理论学习之外,也适当地安排上机实践课。通过实践课让学生从会员注册到网上交易,从签署订单到网上支付,从企业合作到物流管理,从网站建设到网络推广,全方位对电子商务有全面的把握和认识,从而让学生对学习的理论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

5、工学结合

学校教育,更多的是让学生在课堂上听老师讲,缺乏动手实践的机会。虽然可以使用模拟软件,初步了解处理流程,但达不到提高动手能力的效果。工学结合注重的就是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提升。具体的说就是以职业为导向,充分利用学校内外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把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学校教育和间接获取实际经验的校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学校每个学期都对本专业的学生安排20天的企业实习。教师对学生进行分组,分别安排相关的实习内容和任务,最后视学生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同时鼓励学生在寒暑假或闲暇时间,到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实习,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从中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提高实际工作的能力。

经过近十年的教学探索,本人从03级到09级的许多班级的教学中,逐步将以上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应用在《电子商务概论》的实际教学中,得到了学生的一致认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最近组织的一次技能考试中,参加考试的学生全部拿到了“四级电子商务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本人将沿着这个方向不断的对现有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改进和完善,力争取得更好的效果。

地址:莱阳市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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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2009年一季度英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成人的比例以66%排在欧洲第三位,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发展到了73%。与此同时,其互联网经济价值达到了1000亿英镑,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2%,并且预期对GDP的贡献每年约有10%的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10%,在英国经济部门的占比中进人了前5位。作为电子商务主流的B2B交易接近总交易量的70%,而B2C零售业务在网上占30%。当前,一些大商场在网上的销售已经超过了店里的销售额。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总交易量已经达到了传统交易量的2倍,消费者网购平均每人每年可以节省560英镑。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认同率达到了75%,而对英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信任率也达到了70%。

(二)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优势

1.电信、金融、保险等产业高度发达。英国的服务业产值占GDP的75%,这就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生存空间。

2.资金比较充裕,人才优势明显。伦敦是仅次于纽约、东京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在网络人才以及国际化方面非常有优势。

3.沟通便利。在全球网民中,使用英语的网民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8.4%,这使英国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中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英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方面的常见问题。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交易存在广告误导和欺诈行为。二是商品不能正常送达或者送达的商品存在问题。包括物流问题以及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在英国基本上被认为是跨国交易中外国供货商造成的)。三是常见的客户服务不够的问题,消费者很难接触到商家,售后服务不及时。四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退款但得不到履行,这类投诉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企业并没有保障消费者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权利。

2.新型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一是由于信息产品、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可能存在着诸如介质损坏或自身缺陷等问题而缺乏有效救济,因为法律规定商品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再退换。二是移动商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着隐私等信息泄露的问题、支付方式保护的问题、移动宽带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

3.网上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问题。一是网络巨大和不可控性作为电子商务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最致命的弱点,很难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个问题带来的包括经济损失、影响市场份额和社会形象、影响消费者信心等不良后果,使英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每年要花费数十亿英镑。二是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英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对于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英国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防范。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英国电子商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源自欧盟和英国两个层面。

(一)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英国的《合同法》、欧盟的SI 2000/2334号《远程销售规则》、欧盟的第2002/65/EC号《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等。它们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包括对电子合同的缔约、电子支付以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欧盟的《远程销售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主要规范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们同时也对电子商务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它们也同样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三)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保证网络交易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电子商务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和犯罪,也是英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欧盟的第97/489/EC号《电子支付建议》、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第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等。它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以及电子货币或资金被冒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最低限额的初始资本为35万欧元等。

(四)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

包括欧盟1999/93/EC的《电子签名规则》、英国1998年的《信息保护法案》、欧盟的第2002/58/EC号《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英国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它们对普通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被窃取或冒用的情形、信息搜集的要求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上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也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约束。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包括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例》、欧盟SI 2000/2334的《远程销售规则》、英国2008年的《不公平交易条例》等。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向消费者提醒产品中存在或隐含的危害和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上述《不公平合同条例》、《不公平交易条例》则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不公平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平操作、误导、材料信息省略、过激商业行为和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遏制。

三、英国监管机构监管与执法的情况

在英国开展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是公共机构,包括公平交易办公室、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交易标准办公室等,这些公共机构都具有一定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此外,有些服务领域如水、电供应等,则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英国国家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监管最主要的机构,尤其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职能最为近似的机构,就是公平交易办公室。

(一)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概况

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e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是英国的公共执法部门,成立于1973年,是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的独立机构,现有工作人员350人,机构运转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

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竞争监管领域,其职能相当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控制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监管公司兼并行为等: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职能主要是监管合同条款、商业惯例、消费信贷

等。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该机构有责任和权力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此外,该机构还会在社会上开展诸如倡导竞争、指导经营、提供消费咨询、制定消费规范等有针对性的活动。

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25个关于竞争的项目以及近30个消费者方面的案例,比如对公司兼并、医疗体系及价格、合同中隐含条款等的调查。

(二)公平交易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执法

1.对经营者担保的监管。担保是经营者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诚信经营的保证,类似于我国的质量承诺活动。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这些经营者是否有条件且切实做到了这些保证,并针对履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予以处罚。

2.针对问题经营者禁令。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暂时性禁令,禁止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活动,也可以颁布长期禁令,责令企业整改。当然,如果经营者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提讼。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规范及惩罚。对于在电子商务中涉嫌合同违法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规定停止该经营者的网上交易。此时,可能会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讼。

4.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网管”职能。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和监控一些网页或信息,发现问题可以立刻勒令经营者停止侵权或者经营,但该举措仅限于对商业行为的监管。

四、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情况

(一)英国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类似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找消费者组织或者公共机构投诉,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这种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最高,绝大多数的消费问题都能够在经营者处得到妥善解决。其次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是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解决途径。此外,通过仲裁,消费者可以得到小额赔偿,而且仲裁后仍然可以到法庭提讼。

然而,在第二种解决途径中,不论是英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好,还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直接处理单个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投诉,而是基于大量集中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开展对特定经营者的调查,或者提出修订或立法的议程建议。

(二)英国消费纠纷的诉讼解决

解决单一消费者诉讼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小额索赔、集体诉讼等。其中,小额诉讼在英国非常常见,因为有很多小额诉讼法庭直接处理2000欧元以下的纠纷。小额法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英国法庭的诉讼费用中律师费非常昂贵,而这些小额法庭不需要消费者必须找律师才能诉讼,同时诉讼程序非常快捷,最短的几个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英国的集体诉讼改变了过去的概念,现在不要求集体诉讼的每个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必须一致。

(三)电子商务中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

英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欧盟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跨国跨境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际间的交往。因此,不论英国还是欧盟,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这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的选择权(即法律的适用问题),另一个是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哪部法律可以处理,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处理。

在欧盟范围内,针对一个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主要基于欧洲国家间的《罗马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等约定。《罗马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权益。《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其后的欧盟理事会规则44/2001/EC指出,与合同最为相关的国家享有司法权,但合同中也可以经双方协商并事前指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同时鉴于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进而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不论是司法权还是法律适用权,欧盟有上位的指令,各国也都运用到了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欧洲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规定的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有利以及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权。

五、借鉴与启示

(一)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有了法制的制约,网络经济才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状态下良性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才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为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推进国家在电子商务各方面和各层面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对于传统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构筑一个完善、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二)努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应当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金信工程等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与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等。三是加强网络交易的实名制建设,这是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交易平台主体准人的管理。四是不断促进网上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以及电子签名和CA认证等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子化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保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大对网上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欺诈等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成本较低的所在国法庭、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也应当统筹协调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五)切实发挥工商部门的纠纷解决效能

可以借鉴英国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不直接处理单个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纠纷,而是集中处理共性的、影响面宽、意义重大的消费问题的做法,将解决消费纠纷的重心从单一消费者具体消费纠纷逐渐向群体性、全局性消费纠纷转移,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

(六)积极创新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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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69-02

0 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民的日益增加,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基础的电子商务日益成熟,各种公司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电子商务活动中。相关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国网购用户达1.94亿,全年网购交易金额达7566亿。由此,电子商务尤其是在城市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它直接改变了传统的商品流通过程和交易形式,不仅极大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促成相关产业链蓬勃发展,进而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

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其交易的虚拟化特性和信息不对成性,使消费者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常见被侵权现象,对比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原则,并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几乎以数据信息形式完成整个商业活动,即通过网聊软件、图片等方式完成商品信息介绍与交流,通过网上支付软件完成资金流的转移,最后才通过物流手段完成商品实体所有权的转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性,比如:价格不对称、质量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从业者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其中由于无法见到实物,电子商务中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商业纠纷最为常见。据统计,2011年,12.4%的网购用户在半年内就遭遇过网购(团购)欺骗。这就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另外,由于网上交易从虚拟到现实的商品流通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明面上有姓名、电话、住址等,潜在的有消费爱好、消费能力、职业、IP地址及个人电脑存储信息等,这必然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且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其他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又有较大的不同,它常常并非以假冒伪劣商品等形式直接让人发现,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非法侵入消费者电脑等,但是,它造成的危害并不弱于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利用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信息方式进行诈骗,入侵个人电脑盗取个人资料等。

2 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法律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一直都没有停止对其的研究工作。比如,增值税立法方面,美国采用电子商务免税政策,而欧盟坚持税收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知识产权方面,美国对电子商务软硬件平台等与计算机相关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专门限制,仍处于专利保护范围内;而日本、欧洲方面则滞后于美国,在著名的State Street案例之后,才开始逐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问题。

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更是受到极大的重视。从其自身特点而言,法律保护涉及范围较广,不仅有国内电子商务交易,也有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同时涉及权益内容也较丰富,如商品知情权、商品安全权、退货权、个人隐私权等等,对应的法律也较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及法律体系构建异常复杂,发达国家对此的立法研究略有不同。

美国更多的是将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立法方面,新建《OECD电子商务保护指南》、《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邮购与电话订购商品规则》等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信息和7日内从无条件解除商业合同等知情权、退货权等权力,而在隐私保护方面,更多采用行业自律、网络隐私保护认证和软件保护平台等方式,比如电子商务运营商不仅遵守行业公认的隐私保护规范(如隐私在线规定的隐私权)、通过网络隐私权保护认证组织的认证(如BBB online隐私认证),并且提供具有较好隐私保护的软件(如PSP隐私保护软件)。而欧洲则不尽相同,欧盟更倾向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电子商务指令》、《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从立法角度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相应纠纷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并采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3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及其实施障碍

我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常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买卖纠纷、隐私保护等提供了一定的处理原则和指导意见。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有:

(1)被动交易: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等信息对商品进行评估,即只能“看见”商品,不能触摸和检验商品,而且就算能“看见”商品,所见到的商品也未必真实。因此,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从业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商品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在事实上完全依赖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介绍,被动地进行买卖交易。

(2)隐蔽性促销:以降价、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网络促销活动在电子商务中司空见惯,大到电子商务运行商之间的价格大战,小到个体运行者的秒杀、抢购活动,几乎每时每刻都有以打折为嘘头的网络促销活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部分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商品退货问题,一旦拿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往往发现退货费用甚至可能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就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或理性消费观念淡薄的消费者自发判断不值得退货或者不能够退货,进而放弃了保护自己权益;另外如果电子商务从业者坚决不退换货,双方走上法律诉求的过程,还面临着诉讼费和交易费权衡的问题,如果诉讼费高于交易费,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诉讼。而这种消费心理恰恰又刺激了电子商务从业者,间接导致假货横飞,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影响。

(3)电子商务从业者监管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买卖双方只需要通过网站注册等方式便可开展交易,这不仅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降低了对从业者的要求,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信息注册,依旧可以达到网上开店的目的,这不仅仅增加了网络监管和实体监管的难度,也增加了法律调查和执行的难度,无形中也降低了犯罪成本,进一步刺激了部分从业者非法经营。

(4)电子信息商品难以评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仅可以购买诸如服装、电器等实体,还可以购买电子书、充值卡等电子信息商品。而恰恰是此类电子信息商品,由于其特有的可复制性和虚拟性特点,其退换货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价值损失,一来此类纠纷尚无现成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即便走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设想

4.1 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由于其交易虚拟化的特殊性、商品知情权不对称性及部分法律保护与实施问题,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从业者提高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异常重要。普及全民的诚信教育,建立行业诚信约束组织,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抵制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造假涉假行为的有效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型事物出现,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我国立法及行政管理部分虽然及时行动,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盲点。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尚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隐私权,但是内容简单,且相对空乏,不足以适应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和时变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并通过消费者协会和电子商务运行商等组织合作,广泛的宣传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3 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电子商务交易规程相辅相成,即从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商业经营者资格审查等方面入手。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管理力度,通过工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商、电子商务从业者等资质、资信审查和商品质量检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从业者信息公开制度,登记从业者姓名、住所、联络方式、经营服务范围、资信登记等信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时检查商品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另一方面,确定明确的交易流程,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易理解的经营流程,比如交易程序、退换货注意事项、物流费用、售后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4.4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经常被侵犯,这与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淡薄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较大,面对交易面额较少价值较低的商品纠纷,部分消费者处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追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在无意中被侵犯了权益而不自知,比如很多个人信息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中泄露的。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主要可以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宣传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宣讲电子商务典型诈骗实例,解释电子商务常见问题处理方法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从而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侵权现象。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是为了维护和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这不仅仅有利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从业者也具有极大的利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与法律经验,从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

[2]孙哗.网络隐私权保护[J].理论与探索,20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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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点和优势

1、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新兴产物,利用互联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各项经济事物活动,主要以商品贸易为中心形成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交易方式。在现如今的市场竞争中,电子商务在各领域的运用范围也是十分广泛,不仅仅作为一种交易方式,更是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其具有一定的高效性和开放性。是目前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中屈指可数的技术之一,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成本较低,在全球的贸易组织中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的产生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的,其多方面的技术功能都是依靠互联网技术而来,如:信息处理、信息存储、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网络维护等硬件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正确衡量标准,要想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就要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才能有效的实现。在电子商务的运用中,通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其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可以全面的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技术交流平台,为网上交易搭建了方便、快捷的通道,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信息性和科学性。同时贸易活动的智能化体现一方面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还以知识和技术的含量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因素,这种双向的体现因素为贸易经济的智能化发展指引了正确的方向,也为国际贸易经济的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通过在网络贸易中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大大的降低贸易双方的经济成本,使之适应现代的电子商务环境,从而体现了网络技术的优势。在经济贸易交易中,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技术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相匹配的交易对象,并经由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和商业洽谈活动,使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有效的降低了贸易成本,为贸易双方节省了大量的资金能源,使得网络技术的高效性充分体现。另外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已经成为当下社会中常见的办公方式,既能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又能实现客户间文件的传输、订单办理、订单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程序,其优势已经贯彻到整体商业活动环节中,充分提升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使贸易的经济发展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的收益,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任何企业在运用电子商务时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形成可靠的法律保障。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相关立法政策相对滞后,导致电子商务在各企业中的应用程度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时缺乏相应的指导文件,使之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对于贸易双方都会带来不利的因素,很容易出现贸易纠纷等严重的问题。并且从全球应用范围来看,国际上也是缺乏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的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在各国的贸易往来中构筑了巨大的屏障,使电子商务无法融入其中,对其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外电子商务的应用还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使其不能很好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物流行业比较分散、比较多元,缺乏统一的物流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致使物流功能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经常造成物流不畅的情况发生,并且物流行业缺乏先进的硬件基础设施,使之无法满足当下的电子商务环境需求,为其应用带来很大的影响。

2、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外贸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缺乏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形成的网络规模不是很大,导致基础信息化较弱。尽管电子商务应用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但是我国还是有部分外贸企业受传统思想的约束,缺乏对计算机基础设施的运用意识,使之处于落后的状态,再加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的缺失,使得我国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其应用范围和程度也相对较低,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同时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应用水平都较为偏低,导致外贸企业无法适应当前的贸易市场,使业务活动得不到顺利的开展,缺少一定的竞争力,为我国贸易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具体战略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战略

要想让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得到良好的保障,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国际效应,使之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协调贸易双方的行为关系,使之达到统一的效果,为双方提供可靠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维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可以顺利的开展,完美的得到所需的效益。另外建立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可以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可以信赖的依据,此体系须经过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协商、确定后才可以有效的实行。并在银行部门等机构的帮助下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对企业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政策和实时的记录,再经由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商制定统一的信用度评定标准,将这项标准全面的落实到各企业信用评估中,对其贸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让其信用度得到一定的认可,从而改善不良行为,对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认定,使其满足电子商务的新环境,更好的为我国国际贸易事业做出应尽的贡献。

2、加大投资企业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提高电子商务的使用率

众所周知,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率等功能。这就需要相关企业引进先进的硬件设施,使其达到理想的信息化效果。并聘用或培养优秀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定期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在培训中以讨论企业成功案例来激发先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之更好的为我国国际贸易事业贡献力量。从而提升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的成本,使企业得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3、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实现国际贸易现代化的发展

尽管电子商务的应用为全球化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使之完全与国际接轨,实现了国际贸易的信息化建设,但是也同样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如: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急需各国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合作的机遇,使其达到全球化的应用才能很好的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技术学习活动,引进先进的商务技术和设施,使其可以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度,并不断的提升和进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电子商务作为科技领域中的新兴产物,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中有着很广泛的应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崭新的交易平台,使其具有一定的高效性和实用性,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提供可靠的保障,使贸易双方从根本上控制投入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从而可以更好的应付各种商业挑战,在当下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军.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J].佳木斯教育学院,2014(06):14-15.

[2]李奇.论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J].民营科技,2013(01):19-20.

[3]孔文.电子商务环境下规模经济与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J].财经问题研究,2016(01):10-11.

[4]黎仕贤.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研究[J].浙江大学,2014(0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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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亚男说道:“快递行业需自我完善,尤其是民营快递公司更应意识到‘不变则亡’的道理。”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产业主要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三种类型。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现状来看,由于物流网点布局范围、配送人员数量及服务、配送工具等原因,民营物流公司市场份额低于国有快递公司。从民营快递公司的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由于中国民营快递公司起步较晚,市场规范度不足,其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业务的集中度不高。加之,民营快递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近年来,快递企业数量急剧攀升,盲目扩张,市场出现“小、弱、散、差”现象,缺乏品牌影响力较强的全网型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尚未出现。就规模而言,顺丰是中国民营快递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业,其2010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10亿元,但是在业务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人工成本也大幅上升。据相关研究机构的不完全统计,目前,顺丰速运共有大约6万名快递员,在其成本结构中,人力资源成本已经占到了总成本的50%以上,无不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压力。

面对中国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路径,部分民营快递公司“轻服务、轻管理”的发展路径必然受到其他市场竞争者的抢食,加之《意见》出台,中小民营快递公司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挤占,其面临“不变则亡”的尴尬境地。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急速发展成为快递行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但两者发展并未匹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急速发展是快递企业,尤其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中国电子商务十余年的发展撬动了20余年发展但起色不大的快递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国特色。但是,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市场,两者发展并未匹配。

首先,两者的行业发展速度不相匹配。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5219.80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1989.4亿元交易规模,增幅达162.38%,预计2011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还将持续增加。快速发展的网上零售市场为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情况来看,2010年,中国快递行业规模以上营收为574.6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479亿人民币,增幅达19.96%。通过这组简单的数据可以看出,仅从电子商务市场与快递市场的匹配度来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产生的庞大交易量已经超过了目前中国快递行业的运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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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77-02

一、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涵义与特征

随着Internet开放的网络时代的到来,物流配送企业为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和满足消费者便捷、及时、准确的个性化需求,需进行焕然一新的改革,将网络信息技术、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和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等进行有机结合,然后根据顾客的订货要求,在通过配送活动把商品定时定点的交给不同地区的收货人手中来满足顾客对商品的需求。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是集计算机网络与物流配送环节于一身的新型配送方式,也必定会成为未来的主流配送和贸易发展方式。

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优点与特点是:通过优化企业库存结构和减少物流配送环节,进而提高配送运行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大大的提高了客服的满意程度并增强了时间的利用效率是一举多得的好事,进而也将此新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业的现代化、社会化、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柔性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影响

新型物流配送利用Internet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配送管理,优化并改进了复杂繁琐的物流环节,减少了配送人员的传统业务流程操作和叠加的工作量,提高了时间的利用效率和配送的专业化水平,扩大了配送作业的能力,也强化了企业领导者的判断力和准确性。因此,许多公司纷纷把自身业务与物流配送放在同等重要的发展战略上,在利用自身资源与物流进行有效集成,以减少企业的配送环节和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的管理结构,拓展企业的增值服务项目和赢利空间,使企业的服务更优、产品更优、效率更优,进而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其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应用与实施简单而有效地提高了配送的时间效率和运营效率,为整个供应链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给供应链上的企业带来了一场经济变革。

三、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发展的不足之处

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物流总费用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多,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7%~19%左右,过高的物流成本也是造成我国近两年商品价格奇高的重要因素,这也表明我国的物流产业还很落后,而落后的物流也必定会阻碍电子商务高效优势的发挥,使其难以实现双赢策略。那么到底是哪些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下面我们就以下几点做出具体分析。

(一)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活动脱节

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还比较落后,其主要功能还仅仅是信息传递、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并没有与物流活动中的运输、配送、仓储、流通加工等进行有效的集成,造成了电子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活动的脱节,从而不能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物流配送服务和功能齐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因此会在企业中出现重视商流,忽视物流的错误思想,造成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健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配送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货物缺失和配送时间较长等问题,使其远远达不到顾客对物流配送所期盼的高效优质的服务要求。

(二)配送成本过高

不健全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根本不能满足顾客的低成本配送需求,甚至有时配送成本还会更高。例如,小额客户买一件市场价为15元的商品,在网上购买时价格为9元但需要15元的运费,那么算一下成本并不如市场价格合适,而且物流费用基本达到了商品原价的一倍多。物流费用为什么会如此之高,为什么要由消费者来支付?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公司在合作时核算配送成本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主体比较分散,而且订货的时间和地域不集中,无法形成规模配送。因此配送公司会因配送规模不够而增加单位配送成本,于是网站一方承担的配送费用就会由消费者来支付了。但如果在达到一定配送规模后,消费者就会在网站上享受到免邮的待遇了,这也是我们在节假日网购时能享受免邮的原因。

(三)配送渠道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多条物流配送渠道,但还不够多样化,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网络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合作,将自身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物流公司来完成。在合作过程中两家企业在业务管理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阻碍了电子信息技术与配送操作系统的有机结合。第二种是网络公司自己构建物流配送体系并引进先进的配送设施设备来完成配送业务。但如果一个公司要自己建立一个社会化、自动化、信息化的配送网络,需要一大笔的投资。这不仅会提高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还不会有规模效应。第三种是利用先进的网络商业模式,实行网络购物,客户到店取货付款的形式。这种渠道大大的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还使企业忽视了物流这第三利润源。

(四)缺乏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方面的人才

据专家统计目前我国的物流专业人才非常紧缺,大部分只能从事如运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简单的物流活动,而这种单向型人才是不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快速发展要求的,更何况这里所指的人才紧缺是指四个方面:一是指具备电子商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二是指具备物流知识并能熟练应用的专业人才;三是指既懂电子商务知识又懂物流配送知识,并能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人才;四是指既懂电子信息化技术又懂现代物流配送业务的全面型人才。正由于这些专业人才的缺失,所以不能为新型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其次学校和企业在培养人才的认识上有不同的见解。学校侧重培养学生的开发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相互协作的能力等,忽视了企业实际需要的专业技能。而企业则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包括配送作业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因此出现了鞋不合脚,人才不合企业要求的窘状。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还不成熟,国家出台的相应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甚至有些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造成物流资源的浪费和配送设施的不健全,进而不能引导和制约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有效集成

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消费、服务和贸易发展方式,代表着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物流配送应加强自身专业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以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个性化的准确及时的配送需求,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和配送系统,使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能有效地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集货、配货、发货等配送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物流配送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降低物流配送价格

要实现物流配送低成本的目标,需电子商务公司与物流配送企业双方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方面,我国目前无论是企业对企业还是企业对消费者,都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只重视网站的点击率和订单的数量,还应考虑配送成本,尽量提高在线实际的交易量即实际真实产生的配送货物需求量的多少,并尽量形成一定规模的运货量,进而降低配送成本,提供高效优质的配送服务。另一方面,物流配送公司还应加快信息技术与物流配送环节的整合,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强化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强强合作,创建多元化的配送渠道,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多元化服务能力,从而降低配送成本和价格。

(三)培养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人才

要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紧缺问题,首先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引起重视,建立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理论体系,引进和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在充分利用各大高校和培训机构丰富的教学资源,设置与开展与现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课程,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注入新动力,并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建立学校和企业的长期合作并统一在培养人才上的认识,学校应从注重学习能力转变为注重企业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获得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企业的真实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实现学校与企业的良好沟通与对接,并为学生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也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与国际物流接轨创造了条件。最后在企业内部建立培训机制,提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四)建立联合物流

由于单个物流公司的实力有限,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因此物流公司需要进行深化改革并建立联合物流,把几个物流公司联合起来,把分散的优势和力量集中化,使其在不同的领域各尽其职,共享信息资源、扬长避短、互补优势,减少了投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抵抗打击能力,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将物流配送企业的集约化、一体化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有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与引导,但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台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而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外,我国还应针对物流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及时完善物流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系统工程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物流产业向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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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

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着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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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据2011年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将近5000万家,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导致了原有市场竞争的加剧,再加上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有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的危机。据《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人力、财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中小企业因传统的贸易方式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很难打开全球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将分析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意义以及现状,并分析影响电子商务运用的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降低了出口准入的门槛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下,中小企业在人力、财力及信息资源的获取上无法与大企业相比,这导致了它们很难与大企业进行竞争,也很难直接参与国际市场中。中小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也使有限的国内市场更加饱和,竞争更加激烈。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局面。外贸企业的电子化展示,降低了出口准入的门槛,为中小企业的出口提供了可能。电子化的展示可以在不经意之间把企业的产品介绍给全世界的人们,树立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减少了地域、国别之间的贸易障碍。国际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为企业提供了虚拟市场,成为国际贸易企业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平台。由于网络的共享性,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获取市场信息,改善了与大企业竞争的品牌劣势。电子商务没有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可以打破国内市场的局限性,将市场延伸至国外市场,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

成本的降低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中小企业交易双方不再像传统的贸易模式那样需要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线交流和沟通,减少了差旅费、传真费、电话费以及邮寄费等费用的支出,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其次,电子商务的运用使得交易双方直接进行沟通,而不需要通过中介,少了中介的介入,商业活动的成本也随之降低了。第三,中小企业在网络上展示产品信息比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上登广告费用要低,减少了广告费用的支出,降低了海外宣传的成本。第四,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网上订单安排生产,实现零库存管理,有效降低库存费用,为企业节省资金。

(三)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要花大量的时间来调研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对外贸易、运输、相关商品在该国的销售情况等信息。签订合同时要进行反复的磋商,这一阶段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传递贸易信息及各类单证,费时费力。电子商务的运用能大大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环节的减少,节约了时间和金钱,使得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能做出相应的反应。引入电子商务后在单证的处理上至少减少了15个步骤:传统贸易方式中在买方输入请购单数据后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如打印采购单、邮寄采购单给买方、买方接受采购单、买方确认货物清单、买方确认订单等步骤在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中均可以省略,直接将货物卖给买方。

效率的提高还体现在人工干预的减少。电子商务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工干预,使得人工输入可能产生的误差减少到最低。

二、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量稳步增长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得到了空前发展。据艾瑞网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6.3万亿元,年增长32.4%,在GDP总额47.2万亿元中13.4%。其中B2B交易规模就达到了5.4万亿元,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54.1%。图1显示了2008-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是逐年增加的,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参与市场。

图2显示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细分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B2B交易规模比较大且在稳步地增长。

2、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普及率提高,多数企业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条件

据《第27次互联网报告》数据,截至2010年12月,有94.8%的中小企业配备了电脑,无电脑的中小企业仅占5.2%。有92.7%的中国中小企业接入了互联网,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其中有27.8%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企业网站。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相关的互联网利用率达到了42.1%。

3、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模式

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都不如大企业,不像大企业有能力建立以自己为主导、服务更贴切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一般有以下四种:自建网站、加入综合性第三方平台、加入行业网站、竞价排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渠道如表1所示。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很难让它在上述四种途径中都投入资金。因此中小企业需对自己的需求有合适的了解,合理的分配资金及人力的投入。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不成熟

据《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9)》数据显示,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占31%,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24%。在采购和营销等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采购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5%,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3%,在物流等其他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比重低于10%。说明中小企业在各环节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均衡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信息网络技术、物流、外贸等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由于各地区信息网络技术、物流等的发展程度不同,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物流畅通、贸易往来频繁的城市。图3显示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分布情况

3、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支付以及物流等环境和条件还不完善。2011年,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网购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凸显。2月21日阿里巴巴旗下“中国供应商”平台在国际交易市场诈骗全球买家;2011年投诉最多、斥责最猛烈问题之一是电商网站卖假货问题。12月27日,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曝出京东商城存在“用户权限控制不当”的漏洞,28日,当当和支付宝均被曝出用户信息遭到泄露的消息。在“双十一”、“双十二”与圣诞节期间,订单量飙升导致各个快递公司出现爆仓现象,物流订单处理能力与消费者需求不匹配问题凸显。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需得到改善。

三、影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电子商务应用的各个环节差别很大。那么具体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使用?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外界压力

Iacovou等(1995)将外界压力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竞争压力),另一个是来自合作伙伴的压力(施加压力)。

竞争压力是指行业中的竞争对手已经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并且开始从中获利时,企业就应当考虑是否也采用同样的技术,以保证原有的市场地位。根据创新扩散理论,由于竞争的压力,企业对新的创新技术无法评估和判断时,往往会选择绝大多数竞争对手的行为习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不会和其他企业拉开太大的差距。

Zhu和Kraemer(2002)认为,电子合作最新的研究更加注重利用因特网进行合作伙伴之间的共享和传播实时信息、资源和决策。如果大多数贸易伙伴都开始采用电子商务,作为价值链上的一员,企业也应当随之实施电子商务,适应环境变化,否则将被孤立,排除在市场之外。

来自客户的压力也不容忽视。客户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源泉,企业要实时关注客户的需求。若客户普遍有网购的倾向,那么企业也会加快自己的电子商务化进程。

2、政府支持

在中国,政府的影响力很大。原因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概念中,政府的地位居于社会较高层,政府的政策方向通常对社会成员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2011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范和引导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2011年10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指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政策规划。政府的政策扶持,会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信心。同时,政府也可以颁布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信用体系及交易安全体系,使电子商务高效的进行,减少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风险。

3、区域优越性

本文主要从物流和信息技术两个方面阐述区域优越性。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平衡,在一些经济、交通发达的城市,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较为迅速。纵观这些地区,皆是物流发达、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的城市。由此可以看出物流和信息技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有形的商品的传播需要通过物流来实现,所以电子商务在商品的传递上依赖于物流。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也与当地的物流发展程度有关,中小企业在物流发达的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的阻力也会少一些。经济活动的信息流、资金流可以通过网络传递,体现了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某一地区的信息化程度也与中小企业能否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外部的技术支撑,没有网络的地区是无法开展电子商务的。

(二)企业内部因素

1、管理者态度

中小企业的决策权在管理者手上,因此众多学者验证了管理层支持与信息系统成功之间的密切关系。管理者是否支持企业采用电子商务是该企业电子商务成功实施的关键。管理者态度首先要求管理者具有冒险精神并能充分理解电子商务。只有这样才不会排斥电子商务,并能制定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电子商务战略。其次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当亲自参与电子商务的实施,从行动上表明自己支持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企业信息化基础

电子商务的应用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要求较高。黄京华(2006)认为,电子商务系统是商务与技术的结合,企业没有良好的IT基础设施,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系统的快速发展。例如,基于Intranet的企业信息系统可以为迅速建立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的基础,利用Intranet,企业可以方便地向客户提品资料、订货响应等各方面的基于信息的服务,同时企业可以获取客户的反馈信息并作出反应。

3、员工技能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大多数都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电子商务,对自身的技术实力不像大企业那么高。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项与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的新技术,即使是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的使用和维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对消费者来说,一目了然、条理清晰的的页面会增加可读性,不会马上转移到其它公司的主页上。这就需要企业员工有一定的信息技术的知识,同时又要具备国际贸易相关的技能。

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政府于1993年就颁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行动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规划,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用20年时间,逐步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统一提供多媒体标准化服务。欧盟、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都花巨资加强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信息传输设备和实用信息技术的建设与开发等。

我国应继续加大国家主干网络建设,促进网络统一协调,提高网络覆盖面,保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解决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要继续增加出口带宽,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的上网费用。

保证中小企业网络接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的建设,发展多种交通方式并行的交通网,使东西部的连接更加紧密,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2、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交易合同法律法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电子交易安全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还很滞后,特别是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中小企业所涉及的跨国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更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参考。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应该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相吻合的法律体系。同时要考虑不同国家的国情和体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研究,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

3、完善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因其“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得使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提出了高要求。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应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与企业共同建立信用评价激励机制,激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网上信用评价。除此之外,政府应建立信用监管机构,对企业网上交易和产品的具体信息进行严格监管,避免虚假、违约、欺骗案件的发生;建立全国范围的信息交换网络,实现全国范围的资信机构信用共享,共同监督。

4、完善交易安全体系

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是企业或个人担心交易中出现“财物两空”的状况,因此政府有必要协调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网上认证体系和支付体系,成立数字证书授权中心和密钥管理中心,督促中小企业采用基于公钥密码体系的数字签名技术和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技术,对网上交易主体身份进行核实;鼓励网上交易者采取CA认证中心发放的电子安全证书,确保交易方的身份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二)企业自身应当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微观环境

1、管理者支持

企业管理者应当明确电子商务战略规划的意义和作用,确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目的,而不是盲目跟风。管理者自身应当首先了解电子商务,熟悉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摆脱对电子商务的畏惧心理,改变观念,提供对电子商务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带领公司员工实施电子商务。

2、引进人才,加强人才培养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人才并非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人才,认为企业只要具备懂得电脑的技术人员就能做好电子商务的想法是片面的。电子商务需要的是包含技术、管理、商务的全方位人才。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企业可以和学校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全方位的电子商务人才。企业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弥补公司内部电子商务人才的缺失问题。除了从外部引进人才,企业还可以通过培训内部员工,解决企业人才问题。

3、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改革和优化,并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运作。从建设MIS(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发展到企业Intranet(内部网)、Extranet(外部网),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横向、纵向的顺畅流动。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OA)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利用供应链管理系统(SCM)来实现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的预测能力和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来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并降低服务成本。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也要选择适合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4、加强产品展示平台的维护

无论是企业自建网站还是第三方商务平台,企业都要对其进行维护。设计客户友好、美观、可读性强的界面,及时公司最新动态,如公司的团体活动、媒体对企业的好评、成功的交易等,加深客户对企业的了解。网站的外文版本翻译要准确,以增强客户尤其是国外客户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参考文献:

[1]冯樱,梅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采纳-实施-评价影响因素及方法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2]何哲军,朱茂然,王洪伟.企业电子商务采纳与应用关键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9,45(2).

[3]冯缨,徐占东.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关键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创新扩散理论[J].企业管理,2011(3).

篇12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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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