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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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

篇1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3月30日全天

(二)地点:市应急管理局局一楼视频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9:00-12:00)

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分管领导围绕安全监管面临的重难点问题进行工作座谈发言(每人不超过6分钟);

2、市应急管理局领导讲话。

(二)危化品监管人员培训会(14:00—16:00)

1、省厅危化品登记中心潘恒作培训辅导;

2、市局领导作总结讲话。

三、参会人员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危险化学品监管股主要负责人,化工园区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内设股室主要负责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辖区监管实际,谈面临形势、谈安全风险、谈管控做法、谈经验教训、提建议意见。

(二)请各地将参会名单于3月25日上午12:00前报送危化科,联系人:占桂林,电话:8822582,电子邮箱:hgyjwh@163.com。

(三)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参会人员要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做好入场前的测温、消毒等措施,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表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3 月23日

附件

参会人员报名表

填报单位:

姓名

性别

篇2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篇3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篇4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篇5

引言:安全对于每个来说都事关重大,是生存的根本,没有安全,效益无从谈起,员工工作环境无法保障,员工利益无法得到兑现,安全不仅是员工的人生安全,更是的生产安全,两者都要得到保障,对于从事安全工作的员工来说,如何在从事之前得到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防范方法至关重要,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安全更是一个高压线,不但要掌握好自己岗位的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更要了解安全对于整个工作的重要性,下文将对安全培训展开论述。

1、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1.1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领导不重视或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国家针对安全生产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个别私企甚至是国企有些领导过分追求市场份额,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造成了生产事故不断,重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的。

1.2培训师资素质低

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送外培训为辅”的安全培训原则,除借助外部培训机构外,还应选拔、训练和聘任内部培训教师。为什么特别强调内部自主培训?未来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靠自己,不但要有专业培训师来授课,更要有中的优秀管理人员来承担训练下属、培养员工的职责。

1.3培训课程内容与培训方式单一

培训作为管理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与的发展战略相协调、相统一、相接轨,应该统一部署规划,培训内容应该结合实际,能满足目前和将来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1.4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培训重视程度不足

安全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的编制有它的具体细节操作方法,安全管理部门有些人员由于知识程度有限或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编制的应急防范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不能有效指导现场应急工作,结果全应急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应急演练也沦为了形式。很多生产事故因为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或者是未培训演习结果导致事故灾难扩大。

1.5安全与技术培训脱节

安全培训往往只针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却忽视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当今生产发展趋势,技术与安全必须融为一体,有的安全措施往往由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人员如果不懂安全,编制的措施无安全针对性。

2、培训效果的有效途径

2.1围绕一个中心

安全培训工作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削减安全风险,实现本质安全和生产过程受控管理。

2.2强化培训管理和教材管理

2.2.1强化培训管理一是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二是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2.2管理安全培训质量的优劣,不仅取决于教师素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材现行的安全培训教材,其利.学性、针对性和通用性较强,但缺乏系统性,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对教材内容有计划地进行增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人员编写出适合本单位的、针对性强的、完善的、先进的教材。

2.3完善三项机制:完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2.3.1完善约束机制

严格培训考核管理,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责任者的经济利益挂钩同时,要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岗位应具备的水准,要求在岗者必须获得任职资格,否则,实行下岗、待岗或降级使用。

2.3.2完善激励机制

将员工业务素质和安全培训作为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与每个人的经济收人挂钩,使员工自觉自愿地学习掌握安全技能,提高业务素质。

2.3.3完善监督机制

实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将培训组织形式、项目设计、培训计划编排、培训方法等与参训人员的要求和预期目标比较,评估出培训质量的优劣,并与培训主体的业绩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同时实施培训教师资格认制度,以提高培训教师的素质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管,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安全培训的权力。

2.4着力四个联系

即:安全培训要联系员工思想实际、安全培训要联系企业生产规律、安全培训要联系生产实际、安全培训要联系季节性特点。

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搞好安全培训应着力在“四个联系”上下功夫。

2.4.1安全培训要联系员工思想实际

安全培训是员工思想教育的一部分,教育的对象是人,这就要求安全培训者在综合分析员工安全心态的基础上,采取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2.4.2安全培训要联系企业生产规律

比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等,都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智慧结晶,企业安全培训自然离不开对这些法规的学习、贯彻和落实,特别要组织各工种人员有针对性地选学重点章节内容,灌输安全生产知识,把握其中的规律由于企业生产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和被广泛应用,安全培训的内容要有超前性,不断推陈出新。

2.4.3安全培训要联系生产实际

一是安全培训的内容应与员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相一致,尤其是在安全培训中,切忌不符岗位实际的教育培训二是安全培训在时间上是间断的,所以要突出重点,不能每次都强调全面性三是安全培训要请反面典型现身说法,要请老师傅“传经送宝”,改变“说教式”的呆板教育形式四是安全培训的内容要随着岗位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4.4安全培训要联系季节性特点

安全培训节拍要联系季节性特点,有张有弛,有紧有慢比如春节等节假日前后,员工思想活跃,精力分散,此时必须绷紧安全这根弦,对各种安全培训丝毫不能放松此外,在高温雨季期间和冬季干燥时节,要充分加强对员工的高温雨季安全培训,针对干燥气候条件下设备发热等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适时对员工进行季节性教育。

3、培训方式

常见的培训方式主要有理性灌输法、情感启迪法、活动熏陶法、情景模拟法、言传身教法、氛围感染法、期望激励法、自我教育法等,本文选取几个加以说明。

3.1理性灌输法

主要由施教者将培训内容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这是用得最多的一种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从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引导人们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目标;掌握预防、改善和控制危险的手段和方法。

3.2活动熏陶法

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受教育于熏陶之时这一类培训方法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为一体,其形式丰富多彩,可分为4种类型:活动类、表演类、竞赛类、参观类。

3.3情景模拟法

通过设置情景,让受教育者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其形式可以是采用事故预想、事故预案演习、预防救护演习以及应用事故模拟软件,建立类似于真实情景的局部环境,让受教育者进人环境之中或在模拟操作和判断中,获得经验和感受。

3.4言传身教法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优秀领导者自身的素质修养、人格魅力和行为方式,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员工效仿的楷模,给员工带来信心和力量在安全生产中,企业领导者应自觉成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模范执行者,并要善于用自己的示范作用和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

结语:安全培训是公司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是员工从事工作的第一项培训工作,更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始终牢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培训工作没有终点,要时刻根据企业的发展提出新的培训方法,但安全工作也是有规律科学的,要遵循科学的安全培训方式,遵循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时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神圣使命,企业只有安全生产,安全发展才能创造业绩,员工才能获得收获,企业才能获得成长。

参考文献:

篇6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贺州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继续推进我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合我局职责实际,决定于2021年7月对我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

从我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中进行随机抽取。

三、工作机制

(一)抽查原则。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

 (二)抽查方式。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本局2名执法人员,需要技术专家参与的,可从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本次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内容

    按照我局在《贺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中的37项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行业特点从37项抽查事项中涉及到的事项进行检查。各行业具体涉及到的抽查事项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三)工贸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附件:

1.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

人员情况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共37项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 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6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7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8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9

安全设备的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2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3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1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5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6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17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8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

19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

 

安全培训的资质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0

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备注: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监部门检查同意。

22

图纸真实性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23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4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6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27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工艺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 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0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冶金行业、有色行业、机械行业、建材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31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2

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机械安全机械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02)等。

33

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4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 005)。

35

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36

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

37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附件2: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总基数、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备注

1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1

对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全市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0/5%

2021年7月

 

2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全市危化经营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100/1%

2021年7月

 

3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3

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3/33%

2021年7月

 

附件3:

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人员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1

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富川县莲山镇石岭头灰岩矿)

张兵元,罗  阳

工贸行业企业

1

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

冯招升,高  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篇7

安全培训是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班组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只有通过培训,才能使企业员工熟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规程规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从而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企业领导重视安全培训工作,是搞好安全培训工作的保证。企业领导重视就会在人力上、设备上、资金使用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企业领导重视就会在安全培训检查、监督、整改上下功夫,有利于提高班组安全培训效果。企业领导重视就会在安全培训奖惩兑现上“重视”,有利于提高对于优秀员工培训的积极性[1]。

2加强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班组安全培训以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主要任务,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班组安全培训是预防事故的一种“软”对策,对预防事故具有长远的战略性意义;班组安全培训通过对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行为等形式从无形到有形的影响,从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达到减少人为事故的效果。班组安全培训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需要常抓不懈。

3加强班组长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培养班组长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各种培训,如参加各种安全培训班学习、参加企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等,培养班组长对班组安全的预见性、敏感性、超前性,要求班组长在安全素质方面达到“三到位”,即“意识到位”、“能力到位”、“责任到位”。

4采取灵活多样的基层班组安全培训的方式方法

目前企业开展的安全培训工作,采取的往往是集中几天时间被动式课堂面授的培训,内容死板,针对性不强,目的不够明确,进而造成“上课听不进玩手机”、“课后做不好”,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效果。开展基层班组安全培训,要结合班组岗位实际,采取灵活多样、随时随地的培训方式方法;内容要联系实际,是员工真正想了解、需要掌握的知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

1)利用周一“班组安全例会”时间开展安全学习。主要以讲授法、研讨学习法为主。在“周一”班组安全例会中,除了传达学习企业的文件精神外,在检查、讲评过程中,针对某一个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进行讲评、讨论,时间不宜过长,控制在半小时以内。

2)利用班组活动开展安全日常。主要以经常性口头法为主。班组长在班前讲话时,除了安排工作外,结合岗位危害识别进行安全交底。在班组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指出,消除事故隐患苗头。定时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和“三点”控制训练,即对岗位上的事故易发点、危险点、关键点“三点”进行整体有效的重点控制,进行实际操作演练,掌握控制方法,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和处理突发问题的技能。班后总结时要注意将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好的员工以及好的做法、想法进行总结、表彰,号召全班员工学习、遵守。

3)利用“仿真”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安全警示。通过对预先编制好的各岗位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的应急实施方案的学习,定期组织班组员工进行仿真演练,达到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水平,做到遇事不乱、胸有成竹、泰然处之。

4)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安全预防。通过对本单位或同系统单位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用活生生的案例、血淋淋的教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应急技能。

5)在数字化时代,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提升安全培训效率。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过申请微信公众平台,要求企业员工关注本企业的微信公众平台,向企业员工群发安全管理方面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图文消息”。不受学时限制推送全面的、系统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资料。通过微信平台的应用,企业可以接收到员工提出的好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员工与员工、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联系,有助于营造公司的安全文化氛围,优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方式,最终为企业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6)集中时间进行安全知识专题培训。根据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专题培训,可观看安全视频材料,进行事故案例分析,针对岗位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讨论安全应急预案等。

7)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竞赛是一种鼓励争先创优的有力措施,是开展“比学赶帮”的良好形式。把竞赛形式运用到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就可以营造一个人人重视安全、个个关心安全的大好局面。因此,企业班组要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如安全知识趣味接力赛、事故应急模拟训练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

8)录制安全“微电影”进行安全宣传培训。企业组织人员录制安全“微电影”。从方案制定、人员组织、拍摄、采集、配音、制作、特效处理、合成等工作安排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安全案例来完成,在拍摄过程中,操作人员真实佩戴自救器,全仿真操作。把微电影作为企业安全培训视频教材。安全“微电影”改变了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的安全模式,以员工喜闻乐见的视频方式,用事实说话,让员工眼见为实,有效引导员工做到自我反思、自我转变、自我管理,加速员工“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理念的转变,夯实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篇8

要重点突出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危险(危化)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同时还要做好企业季节工、临时工、职工换岗、生活保障等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要求;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常识;交通、用电和防雷安全常识;消防安全常识;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应急处置、应急逃生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知识。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培训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培训工作的主体,必须保证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企业2014年全员安全培训任务必须在年内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企业普通员工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也可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统一组织考试,成绩须在合格以上,并发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篇9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未设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培训内容

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条件和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学光盘和编写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的内容;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安排和要求

1、非煤矿山(砖瓦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4、危险化学品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省认可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任职上岗。

5、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任职上岗。此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必须在年3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由镇安监所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档案由镇安监所存档。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必须在年12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7、安全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考核不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县、镇安监部门用于培训、考核、发证、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1、县、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3、强化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特别是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篇10

安全部每周召开总结会议、或例会,会上对上周的安全工作总结,对本周的工作进行安排,总结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安全管理工作,集中研究,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做到有问题提前发现、提前预防、提前解决。

2、安全培训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对全公司全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本岗位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内培上岗证,专职安全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知识,通过各项培训,提高了大家对安全的认识、增强了大家的责任心,营造了浓郁的安全文明的工作氛围,提高了我们大家的安全意识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

3、安全活动

安全环保部除了自主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活动外,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分管部门的各项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分管部门号召,开展各项活动。如“关于落实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我部门邀请长沙湘安消防公益服务中心宣教处主任杨文烽老师莅临我司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活动,活动有消防知识安全培训、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应急疏散共3部分,在演练中大家都积极参与,都以非常认真的态度对待。通过演习主要目的让大家遵守安全规章,让我们大家掌握了在紧急突发事件的时候是如何选择正确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消灭事故,熟悉了处理事故的方法和处理突发事故的注意事项,在突发事件时又懂得如何逃生和保护自己与他人,使我们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消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了我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应急防护、自救和逃生能力。

4、安全资料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部各项管理制度如《一企一档》、《安全事故报告》、《隐患整改通知与验收》、《新员工入职三级培训》《班组安全检查表》、《安全员日常检查表》、《月度安全检查表》、《员工工伤报告与统计》、《安全培训记录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制度、表单、流程、方案、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安全员认真阅读、理解,灵活运用到工作中去、如实做好相关记录,实现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5、安全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另外还根据职业卫生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更换和新增了各类告知卡、标示牌、安全生产栏及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等,安全部及时对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加工区、机器设备、危险源等场所进行标识和警示,如广告牌、横幅、安全责任牌、危险因素标示等,时刻提醒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切勿违章、违规作业。

6、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今后的工作计划

①加强自我学习,我们对安全管理相关知识不够熟悉,要多学习、多向一些能者学习经验和相关的知识,只有充实自己才可以将更好的为公司做好安全工作。

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宣传,多收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教材,多安排一些学习课程,让大家多掌握一些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特别在关于作业场所自我防护与安全操作方面要大下功夫。

篇11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

1、**年园林公司分两批接收集团公司安置职工50名(包括停薪留职2人),对新报到的职工,园林公司首先安排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一个月之后再进行保命条款、零伤害条款和安规的专项抽考,对抽考不合格的3名职工当月绩效考核后再补考。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让新来职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本岗位的安规、保命和零伤害条款。

2、为适应植物园融入金昌市旅游发展规划、接待市内外游客的安全需要,对植物园负责接待、服务的员工开展安全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员工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利用互联网络,建立园林公司安全微信群,微信群覆盖了98%的员工,通过微信及时传达安全文件、安全信息,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4、扎实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一是3月初安排了全员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学习保命条款、零伤害条款、安规、岗位应急处置措施;二是3月中旬对园林公司农用车、电瓶车司机进行安全培训;三是5月份组织全员开展了岗位责任清单、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

5、强化属地化监管责任,3月份完成了劳务队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抓好人机环现场安全确认,实现零伤害

1、严格执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1)矿山公园泵房属于分公司红区管控区域,每次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流程化管控,从作业前的员工培训、危险作业审批以及现场8项红区管控防范措施和6项准入条件的严格遵守及执行到位,保障了检修作业的安全完成。(2)加强监管车间级危险作业,**年1至7月车间审批危险作业11次,通过严格管控安全完成修剪、起吊等危险作业。

2、做好对道路运输高风险作业的管控。**年下半年至今,总共完成彩板房、大型花架等超高、超宽道路运输作业3次,作业前与龙首分局联系,沿途警车带路引导,起吊、装卸现场专人安全监督,顺利完成道路运输高风险作业任务。

3、**年3至7月园林公司为举办花展,组织人员设计、加工制作了10多件大型花架。现场气焊、电焊作业存在安全风险,园林公司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自查整改现场安全隐患5项,安全完成全部花架的制作任务。

4、加强汽油、农药等危化品管理。(1)汽油从领用、发放到使用,都执行专人管理、审批,严格控制班组领用数量,推行班组汽油零库存。(2)坚持农药“五双管理”,用完的农药空瓶回收后交供货商统一处理。

5、按照属地化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劳务队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年1至7月园林公司自查出安全隐患6项,全部进行了整改。

6、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园林公司绿化作业点多面广,涉及道路周边绿化作业时,摆放交通路锥,拉警戒线,对来往车辆进行安全提醒。

三、加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排查风险消除隐患

1、定期对矿山公园龙首魂、高位水池、马路的位移、裂缝、塌陷等进行监测,**年发生因山移导致马路塌陷、绿化管网断裂等较大安全隐患6次,园林公司都及时进行了检修处理,确保人员、车辆交通安全。

2、消除矿山公园、尾矿坝火灾隐患。**年12月园林公司组织300人次对尾矿坝林带内的杂草进行了清理;今年1月份组织二级厂矿开展矿山公园除草义务劳动,通过清理杂草,消除火灾隐患,让树木安全越冬。

篇12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钢检修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全体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建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械技术科负责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六条电气技术科负责电气技术安全管理及技能教育培训,负责对采用的电气新设备、新工艺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考试建档。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负责部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任职资格、建档、编制相关培训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临时外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档。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三级安全培训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厂级培训由主管经理负责,安全科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三)新工人进入单位后,综合管理科对其本人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证明、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一一核实,手续齐全后,方可安排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综合管理科对新工人发放“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责任单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档,并填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卡片于三级安全培训结束后一周归入新职工本人档案。无上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者,下一级不得进行本级安全培训。

(五)实习、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只填写安全培训(教育)台帐,不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

第十条三级安全培训的内容分别为

(一)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2)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状况、设备维护检修特点和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5)单位危险区域、特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本单位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车间级安全培训

(1)生产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等。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培训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检修作业防护措施等。

(3)岗位工作之间衔接配合及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要求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新入厂职工安全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56学时,合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新入厂职工通过三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成绩为:厂级、车间级安全考试90分为合格,班组级安全考试100分为合格。

(3)职工跨厂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三级培训;职工厂内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级(车间级、班组级)培训;具体实施办法和内容与新职工安全培训相同。

(4)职工休假满7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者,返岗时必须经过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不少于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职工休假一个月以上,返岗时必须经过车间级、班组级复工安全教育(分别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进行职工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班组在每天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动态培训教育。培训内容:

(一)当天生产或检修任务的特点。

(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与防范事故的办法。

(三)上一班曾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其纠正和处理办法。

(四)提醒班内每个人当班应该注意的事情。

(五)提醒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六)提醒职工吸取企业内已发生伤亡事故的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七)学习(抽考)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班组于每周一组织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讨论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学习相关的安全杂志、周刊、材料等。

(二)总结上周班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安全日常工作。

(三)传达公司、部、车间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学习讨论伤亡事故的通报。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有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岗位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劳动纪律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生产知识、伤亡事故案例、公司下发的相关学习资料等。

(四)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四条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培训

(一)部相关科室,每年组织一次对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处理事故的相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四)安全科、管理科应准确、详细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并做好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厂级领导干部安全培训

厂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安排进行。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公司安全处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章培训效果检查

第十八条三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一)各类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类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各类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教育

(一)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二)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建档。

第二十一条日常性安全教育

(一)检查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培训制度进行了日常性安全教育;

(二)检查是否有教案,考试试卷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是否合格;

(三)受培训人员是否建档;

(四)检查职工对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是否做到了“会写、会背、会用”。

(五)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是否进行了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

(六)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是否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篇13

海洋石油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海洋生产的特殊性要求员工掌握较高的安全技能和素质,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活动中的紧急情况,安全培训工作就是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素质的有效手段之一。

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需要。通过安全培训使员工不仅具备了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而且也有了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能够有效消减不安全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

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安全培训工作能够提高管理者和员工实现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素质,提高员工安全从业的积极性,促进管理者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安全技能、想法、认识的交流,互通有无,增进理解。

二、海洋石油平台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员工安全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计划。阶段性、短期性、无系统性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往往是没有制定出培训工作计划,就比较盲目、随意的进行员工培训。

员工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员工安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但并不是安全培训就以全员集体培训为主,现实中,每个人的思想意识和业务基础不同,认知和接受能力也不相同,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这就要求海洋石油平台的安全培训工作不能一个模式,只简简单单开展职工的全员培训。

员工安全培训缺乏实效性。目前很多安全培训的内容枯燥、方式比较单一,一般培训内容大多是石油行业的法律、法规,洋级下发文件和基本安全应知应会等,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实际结合不大,没有形成有机的联系,也不是员工所急需掌握的,极易造成员工对安全培训的抵触心理。

员工安全培训效果缺乏有效评估。没有效果评估的员工安全培训并不是完整的培训,培训的效果评估在某些方面意义上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在安全培训上投入较大人力和物力,但是真正的培训目的没有达到,这方面就很可能是没有做好培训效果评估方面工作的原因。

三、海洋石油平台员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改进方法

(一)制定出长期、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员工安全培训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原有的员工安全培训体系基础上,根据海洋石油平台的生产实际情况,要制定出有效的、与现场实际相适应的长期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有总体目标,也要有分解目标,要有阶段性的目标。而且各项培训的目标要有计划、有重点、易实施、易考核和评估。培训计划实施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对阶段的员工安全培训效果加以综合测试和评估,依据评估效果再对培训计划进行完善、补充。培训计划也要考虑大环境的影响,如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岗位责任制”等活动,将培训计划与这些安全活动有机结合,避免冲突,减少重复性的工作,推动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有序开展。

(二)针对不同培训需求,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

一是对海洋石油平台的平台经理的培训,应主要是安全生产理论、安全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应急预案等知识。通过培训强化平台经理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以及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清楚管理上要面对的风险,使其更加自觉、合理、合法的履行职责。二是对海洋石油平台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应重点是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督查技术和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培训,达到懂专业、会管理、能及时检查出生产隐患的要求,提高对平台生产运行的综合安全督查能力;对班组长的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班组管理、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劳动技能方面,使班组长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管理技能,促使其有效的搞好现场安全管理。三是对海洋石油平台操作层员工的培训。对所有的操作层员工的培训重点进行安全应知应会、劳动技能的培训,使其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意识,并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

(三)创新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

安全培训要切实贯彻员工为主体的原则,可以采取讲课人与员工互动的模式,把讲课和员工交流有机统一起来,注重对安全知识的能力训练。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不断创新培训方法。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多媒体等手段,特别是针对高学历员工,可利用电视、动画、漫画等直观方法培训生产现场的安全技能,坚持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老员工的“传、帮、带”相结合。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效果跟踪,可以根据海洋生产特点,开展每半月一考的方式,也可以不定期的在职工中抽考,还可以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知识竞赛、有奖竞答、技术比武的方式来巩固培训的效果。

(四)建立培训的效果评估机制

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就是为了及时的、准确掌握员工在接受培训后的效果,以及分析培训的设置、内容、方式的合理性。然后得出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调整以后员工安全培训计划,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员工安全培训的效果评价应包括:一是在培训中,通过对员工的情绪、注意力以及对培训的满意或不满意等指标,来对培训授课方式、内容的初步效果做出评价;二是在培训最后阶段,对员工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员工通过培训掌握知识的程度,培训的内容、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培训是否到了目标要求等。三是培训后的绩效影响效果评价。检查员工在培训后,工作行为是否有所变化,安全素质和技能是否提高,进而评估整个平台的安全绩效是否提升。

总之,海洋石油平台的员工安全培训,就要结合海洋石油开发的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培训前的需求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根据员工的文化层面、技术层面、职务层面的不同,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扎实开展员工安全培训。通过培训效果评估,来不断改进员工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真正为安全生产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