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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篇2
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往往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公诉人不要先作评价,而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移至被害这一方来。运用大量翔实的资料,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里也是好学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复。不仅给被害人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更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其母亲每天望着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泪洗面。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
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
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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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学生
原被告:吵的学生
证人:吵的学生
法庭调查:该班的学生课堂常规不好,总想偷偷自己玩。
法庭辩论:
“不想上体育课?”
“想。”
“为什么不排队?”
“老师他们都很吵,他总是来弄我。”
“老师,他在跳绳,还用绳子来打我。”
……
教室里开始争论,到处是指责别人,为自己开脱的声音。
“被举报的请站起来。”学生们站起来一大半。
宣判:没有按时整队上课,接受一节课的思想教育并自己反思,定下规矩,若再犯同样的错误将绕操场跑三圈,中间不能穿草地,不能走步,否则补上一圈。
庭后感受:一年级学生对体育课与玩的概念不清,应经常性地进行引导,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并在抓住课堂典型事例的同时,进行相关的思想品德教育,如社会道德、社会公德等,抓住学生心理特征,循循善诱,让学生自己明白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为什么?将教育追根到底,深入人心。第二天的体育课果然有效,学生们排着整齐的队伍准时来到操场。
事件二
镜头回放:一群人围着在起哄,突然,站起来两个男孩,互相撕扯衣领,面红耳赤,眼睛放光……
主审:班长
陪审:全体学生
原被告:张、李同学
证人:全体学生
法庭调查:李同学和张同学在玩游戏,不小心打了脸,就这样你来我往的,开始用语言互相攻击,后来用手,接着用脚,干脆就直接打起来了。
法庭辩论:李同学认为张同学先用力打人的,以前还经常做些让别人讨厌的事情,言下之意就是他在做好事,怎么会有错。张同学则一言不发,可能是认为反正我在老师和同学眼里就不是好学生,说了你们也不信,还不如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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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公诉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来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通过多次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笔者认为,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如果只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听教师讲课,就很难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因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没有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只是听取一些理论知识,没有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培养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就必须让学生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模拟参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分析案情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培养和提高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2.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能力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是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以及确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审判组织分析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的集中体现。只有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可以掌握怎样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方法,从而为他们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和进行法庭辩论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要学会制作状、答辩状、反诉状、辩护词、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特别是模拟法庭辩论,它是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程序,也是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最能检验学生法学理论掌握和运用水平的一个环节。学生通过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使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案情及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教师仅在课堂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模拟法庭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司法实践的环境,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角色的真正含义,通过经历一个案件的完整审判过程,学生不仅能够学会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等知识与技能,缩短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距离,而且还可以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案情与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5.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教师能够了解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分析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教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若能一些案件,经常接触司法实务,就更有利于搞好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教师容易开拓出新的科研领域,从而使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都得到大的提升。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法看似简单,但要搞好却很不容易。笔者认为,要想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并应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1.精选案例
精选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基础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决定着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与否。教师要根据自己所教的课程精选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的案例,最好挑选在社会上较有影响,对学生有教育意义,内容不太复杂,有可辩性,有书面证据、物证、证人等,能够公开审判的案例。比如,笔者教的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就精选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捐助”方面的典型民事案例。通过进行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教学,学生既学到了有关社会捐助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熟悉了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又受到了深刻的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可以从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挑选案例,也可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去挑选案例,还可以挑选律师辩论大赛中的案例,甚至由学生通过网络来挑选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切忌挑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够公开审理、争议性比较大、不属于教学内容、与学生所学法律知识相脱节的案例。否则,就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2.挑选角色
进行模拟法庭教学,需要挑选多名学生来扮演法庭中的各种角色。笔者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全班学生都非常踊跃地报名参加,这就面临着模拟法庭组成人员的挑选问题。笔者的经验是,先确定好案例和模拟法庭中需要扮演的角色,譬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等,然后让学生申请扮演角色,最后从报名的学生中通过面试择优选用。
挑选角色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挑选学生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的特长来安排角色。审判长是模拟法庭中的主角,在模拟法庭中起着主持和控制的作用,因此一定要挑选在班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在学生中有威信的班干部来担任。教师一定要鼓励学生报名参与,切忌仅靠指定就确定由谁来扮演模拟法庭中的角色,这样会有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在做好角色选择的同时,也要安抚和调整好没有被选上的学生的思想情绪。
3.准备材料
学生要根据案情和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来准备好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譬如,审判长要准备法庭审判提纲、裁判书等诉讼材料,民事案件的原告要准备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被告要准备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诉讼人要准备词,证人要准备证人证言等诉讼材料。同时,还要有人负责准备开庭审理时用到的法袍、法槌、律师袍、国徽等物品。
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不要让学生对着准备好的庭审材料“照本宣科”,一定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去准备开庭时的有关诉讼材料,这样才能加深学生的印象,达到动脑与动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效果。
4.组织排练
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一定要组织好学生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排练,对于在排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教师要及时纠正。学生要熟悉法庭审理的全部程序,教师最好组织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观看庭审录像或者带领学生去法院让他们亲身感受庭审实况。同时,教师要帮助学生分析案情,指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组织排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模拟法庭教学进行得如何与学生排练的认真程度密切相关。教师要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认真进行排练,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保证效果。切忌态度不端正,使得模拟法庭排练流于形式。
5.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学生像演员一样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应将模拟法庭布置得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一样,场内悬挂国徽,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等标牌要摆放整齐,法官组学生要穿法官袍,律师组学生要穿律师袍,以营造一种神圣、庄严的法庭氛围,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进入“实战”状态。
(3)开庭审理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提前进入模拟法庭参加旁听,点评教师也要提前入座,法警要进入模拟法庭维持法庭秩序,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开庭审判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要让学生自己去完成。
开庭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一阶段,即便是学生出现一些错误,指导教师也千万不要打断学生的发言中止开庭审理程序,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情绪和状态。
6.教师点评
教师点评是指教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各方面的具体表现所作的总结性发言。笔者认为,教师点评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点评教师要由模拟法庭中审理的案件相关专业的教师来担任。譬如,民事案件要邀请民商法学系的教师,刑事案件要邀请刑事法学系的教师,行政案件要邀请行政法学系的教师等。如果能够邀请到人民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的法官来进行点评则更好。
(2)点评教师既要指出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在实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定性、法律适用等,又要指出在程序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审判长对法庭的控制,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的辩论等。
(3)点评教师既要肯定学生的优点,对在模拟法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又要指出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表现出的不足之处并给予纠正和指导。
(4)点评教师一定要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错误和不足提出完善、合理、全面的意见,以便学生能够及时改正和弥补,起到总结和提高的作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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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关键环节
庭审实质化的“四个在法庭”和一个集中审理要求,必须以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前提。在庭前准备中梳理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理清有争议事实和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才能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举证质证、充分辩论,并通过一次集中审理形成心证,即时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曾将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合二为一,〔3〕并在证据上奉行随时提出主义,后因争点无法固定、庭审效率低下、反复多次开庭的弊端,通过《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将民事诉讼程序成功地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庭前准备与庭审实质化密不可分,庭前准备的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基础是庭前准备,二者共同为民事庭审中心主义服务。应然状态下,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应具备7个要件:一是充分的准备。法官和当事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准备,使案件事实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进入开庭状态。二是准确的争点。这是庭前准备的重中之重,庭审乃至裁判始终应围绕争点展开。三是聚焦的调查。律师和法官的调查都应当紧紧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细致进行,不应盲目随意。四是集中的审理。案件应在一次开庭中连续不间断审理,不应反复多次开庭。五是成功的辩论。这在庭审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贯彻辩论原则的最直接体现。通过当事人双方争锋相对的辩论,达到去伪存真、争议事实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时的裁判。庭审结束后法官心证自然形成,应最快时间内即时作出裁判,不应间隔多日或数月。七是缜密的思维。诉讼全过程包括证据调查、归纳争点、言词辩论、裁判说理都应有一套严谨的思路方法,紧紧围绕请求权及其为基础的要件分析和相关事实进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要求充足的准备、准确的争点、聚焦的调查;第二阶段为开庭审理,要求集中的审理和成功的辩论;第三阶段为庭后裁判,要求即时的裁判。其中缜密的思维贯穿三个阶段全过程。第一阶段是前提和基础,第二阶段是中心环节,第三阶段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三个阶段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集中审理和成功辩论,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庭前准备程序成为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环节。然而,据调研访谈,〔4〕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并未将庭前准备摆在应有的位置重视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种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中心主义等同于“一步到庭”,认为所有事项都在庭审中处理即可以达到公平正义并体现司法公信力。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体现是不进行庭前准备径行开庭。二是将庭审简单理解为开庭审理,认为开庭时当庭对证据一一质证就是庭审实质化,“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来了,不如直接开庭”。而实际上庭审中的“庭”应该是指实质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场所意义层面的“庭”,关键在于落实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即使不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准备办案,不充分贯彻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同样能办好案。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庭审“虚无化”,其根源是对民事诉讼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认识。四是认为开庭的效率在于直接开庭,面对“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压力,庭前准备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效果。该认识没有理解庭前准备的效率价值及其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以上四种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缺失与错位,严重阻碍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实现。
二、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错位削弱庭审应有功能
为客观考察当前民事庭审状态,笔者对所在C市及辖区20个基层法院庭审和庭前准备情况〔5〕进行抽样调查,同时开展多次会议座谈和单独访谈。抽样对象为五家法院:C市中院、主城区W区和G区法院,近郊L区法院,远郊J县法院。抽样案件范围为2014至2015年两年间的一审判决生效民事案件,类型为4家基层法院主要受理的6类民事案件,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判决结案总数占当年该4家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61.3%和64.2%;C市中院受理的4类民事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其判决结案总数占当年C市中院一审民事案件判决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78.4%和79.6%。分别抽取2014年和2015年五家法院每类案件结案数的2%,即184件和242件,共计426件案件电子档案卷宗。以上抽样调查集中反映出C市法院近两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错位以及庭审应有功能未实质发挥的现象。
(一)庭前准备未依法开展
《民事诉讼法》第125-129、131-133、16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4、226条,《证据规定》第19、23、25、33、34、37-39、54条对庭前准备规定了29项具体事项,其中法官20项,当事人9项。在法官的20项中,必作7项、选作13项;在当事人的9项中,必作1项、选作8项。通过对两年共计426件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法官和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的选作事项基本忽略不作。在必作事项中,“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四项单纯程序性事项比较重视,其中就“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城区G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中一并告知,远郊J法院发送专门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尽管如此,实践中普遍存在被告在庭前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法官也无法在庭前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换言之,一般情况下法官庭前已作事项实际只有三项。“指定或认可举证期限”和“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二项需要配合一定审查的程序性事项在实践中变通进行。一般作法是:法官依职权将举证期限指定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相当于没有指定举证期限,这种作法印证了法官一般不作实质性庭前准备的现实;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均立为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视案件具体情况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准备事项则基本不作,个别法官基于自己的办案习惯对其承办的部分案件在开庭前会进行一定审核,但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固定的操作模式,在卷宗中也不能反映法官庭前阅卷的情况。就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并应及时”这一必作事项而言,一般情况下,原告只在立案时提交一次证据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及时提交充足的证据材料,由于法官基本不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因此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中和开庭后补充提交证据的情况比较普遍。就庭前交换证据这一重要的选作事项而言,做得最好的近郊L法院在开庭前制作《诉前辅导材料完善情况》表,内容包括完善相关手续、诉前调解达成协议、证据材料整理、组织双方证据交换、诉前鉴定、立案登记备案、引导来诉人进入诉讼七项,然而遗憾的是证据材料整理和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在调查卷宗中均填写为“否”,可见即使内部管理对庭前准备有要求,法官依然难以作到。另外一种变通作法是,主城区的G法院在当天开庭前一两个小时内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交换完后立即开庭,其效果也差强人意。总体看,绝大部分一审案件在开庭前均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庭前准备,庭前准备简略到只有“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提交部分证据材料”五项。对法律规定的选作事项基本不作,对法律规定的必作事项变通进行,成为当前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庭前准备现状。
(二)庭前准备处于缺失状态
司法实践中不仅法官不重视不实行庭前准备,当事人自身也没有意识到庭前准备的重要意义,基本不主动使用民讼法赋予的申请证据交换权。法官与当事人均在准备不充分、基本无准备或不知道如何准备的状态下开庭。
1.法官基本无庭前准备。绝大部分法官庭前根本不看卷,更不会进行证据交换和明确焦点。不管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庭前准备都基本只作送达载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受理通知书、附带状副本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文书工作。样本案件中,只有主城区G法院的一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形成交换笔录,但仍然未在庭前明确争议焦点。
2.当事人庭前准备欠充分。无一当事人使用申请交换证据权。原告一般只在立案时提交一次初步证据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辩。由于许多案件未指定举证期限或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合理,且不进行证据交换,原被告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主要证据,双方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知晓对方主要证据和答辩意见。
3.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意识较差。为实现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德国民事审判程序基本理念变化的最显著标志是吸收协同主义元素。〔6〕即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诉讼,成为作业共同体,在“事实关系的解明问题上,应当同等地依靠法院和当事人”。〔7〕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庭前准备中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义务各有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均未履行,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官亦不主动指挥。许多案件第一次开庭后才发现要追加当事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囿于庭审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一次听甚至多次庭审都很难将事实查明清楚。导致大量未查明事实的一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与一审的功能“同质化”〔8〕现象突出。
(三)庭前准备内容错位至庭审阶段
纵观诉讼流程,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其内在自然规律和阶段,即①梳理证据②明确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③调查争议事实,并非只凭当事人记流水账式罗列证据就可完成。其中,第一二阶段应在庭前完成,庭审则着重进行第三阶段。若缺失第一二阶段实际是跳过庭前准备,而实践中又无法真正绕开庭前准备进行有效庭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往往将第一二阶段的工作错位至庭审中进行。这一通行作法与访谈中大部分法官错误的“效率意识”相对应。
1.开庭审理实则无的放矢。一审庭审中绝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不归纳也无法归纳争议焦点,法官直接说“现在由双方举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的证据”。〔9〕有争议焦点归纳的,也是泛泛而谈。常见如“现双方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质证”,〔10〕对争议具体事实不明确。或者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前进行“大包围”式争点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分歧意见笼统作为争点,如“争议焦点即被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转租权”。〔11〕争点应当围绕请求权基础、在分析构成要件基础上形成与要件有关的事实或证据争议,并在庭前予以准确固定,不应在庭审中现场整理。
2.法庭调查实则证据梳理。法庭调查一般内容是:首先由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状;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别对所有证据一一出示,依次表示是否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法庭调查完成了梳理证据和明确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的任务,这些耗时耗力的梳理,绝大部分应依法在庭前准备阶段完成。法庭调查应该只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质证,那些无争议的事实庭前即应明确。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充分积极举证,遵循适时提出主义,为防止庭审证据突袭,法官应制止随时提出主义,善于运用证据失权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举证。正因为庭前缺乏准备、没有整理争点,无奈之下法庭调查阶段只有梳理证据。
3.法庭辩论实则形同虚设。法庭辩论阶段常见方式有: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一般当事人都说无意见;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都说坚持或答辩意见,或者再将法庭调查中的意见重复一遍,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即可结束。言词辩论作为庭审的主要内容和查明争议事实的重要手段却基本处于“走过场”状态。访谈中,法官和当事人都表示,法庭调查阶段已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到法庭辩论阶段已没有激情和思绪,更无法作到成功的辩论。按照辩论原则的要求,首先,辩论前当事人明确清楚无争议事实;其次,辩论前当事人清醒知道辩论焦点,并始终围绕焦点辩论;最后,缩小辩论范围,让辩论焦点更集中。这三点所涉大部分工作都需在庭前予以充分准备,否则庭审中辩论原则无法实现。如果庭审没有辩论,或因准备不足辩论没有围绕前述三点展开,那么该辩论不具有实质意义,这也直接导致该庭审不具有实质性。因此庭审实质化和庭前准备是辩论原则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四)庭审虚无化现象突出、质效低下
庭前准备缺失导致庭审虚无化现象非常突出,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分散式庭审。一次和多次庭审,整个庭审没有焦点或重点,庭审记流水账的证据梳理和质证,法官往往随意无目的地发问。如一合伙协议纠纷中,问“谁的挖挖机”,被告答“工程小,不记得”,问“打井给了多少钱”,被告答“具体多少不记得,但钱是我给的”。〔13〕二是渐进式庭审。多次开庭,第一开庭全面梳理证据,第二次开庭归纳争议焦点,补充新证据或由证人出庭,庭后研究法律条款和卷宗,第三次开庭进一步查明部分事实,庭后得出裁判结果。将庭前准备的内容分两至三次庭审递进推进。如“上次开庭中双方对责任认定、医院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焦点是护理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14〕三是规程式庭审。庭审只是一个概念、一个规程,按照法律规定的阶段走完即可,法官就是主持一下庭审而已,发问较少,这是当前大部分民事庭审的现状。如“现在宣布法庭调查……有无补充变更……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5〕四是简单准备式庭审。因办案习惯不同,个别法官对建设工程合同等复杂案件会庭前简单阅卷,必要时庭前进行证据梳理和交换,但不归纳争议焦点,只是作到法官自己心中有数,缺乏诉讼程序上的意义,庭审的辩论依然形同虚设,不能实现集中审理和实质化。
(五)庭审应有功能错位至庭后
1.庭审后继续查明事实。由于庭前没有准备,庭审形式化,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依然没有查清事实。此时,法官要么继续依职权调查取证,再多次开庭,要么向庭长、审委会汇报案件,以寻求裁判结果。座谈反映,大部分庭长认为汇报来的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明,事实比法律更困难,审委会委员认为讨论中分歧较大的案件都由于事实没有查清。当事人上诉案件中,上诉理由大部分也是“事实不清”。由此可见,许多案件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判结果。
2.庭审后开始分析法条。经过开庭,法官熟悉了卷宗和诉请请求,开庭后法官才开始寻找相应法条并根据庭审情况分析构成要件,而不是全面分析构成要件后寻找对应事实,因此构成要件的分析往往具有片面性和主观性。如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只着重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分析和调查事实,对庭审中未涉及的“明知”问题则不予调查和分析。〔16〕
3.裁判结果无法即时作出。由于庭审未实现实质化,法官在庭后需要开展大量调查和研究工作,开庭后不能立即下判,而是间隔一周至几个月时间,诉讼周期较长。法官作出裁判结果时重新翻阅卷宗和庭审笔录并回忆开庭场景,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当面性要求,难以保证裁判公正。
三、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本文所称庭前准备程序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人为开庭审理所作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17〕从前述庭审中心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实然状态可以看出,庭前准备程序是庭审中心主义必不可少的环节。庭前准备缺失导致庭审功能错位,庭审中进行了本应由庭前准备完成的事项,庭审走向虚无化,庭审中心主义无从实现。因此,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关键进路是让庭前准备程序在实体、程序和时空上回归本位。两大法系的通行作法是将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未经准备程序的案件不能开庭审理和辩论,主要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庭前会议等程序组成。〔18〕参考国外有关作法,本文重点对司法实践中缺乏但审判所需的程序进行构建。
(一)宏观思路:庭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架构
1.主要内容应依法进行。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性准备和实质性准备、当事人准备事项和法院准备事项。程序性准备均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这体现职权主义色彩,主要有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追加当事人等。实质性准备中,法院完成事项有审核诉讼材料、指定或认可举证期限、确定适用程序,组织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对无异议和有异议事实及证据分类记录在卷、归纳争议焦点、召开庭前会议等。由当事人完成事项有及时提交证据材料,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协商举证期限、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鉴定、证人出庭、交换证据等。
2.参与主体应涉及各方。庭前准备应由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成为作业共同体,体现协同主义原则。在“事实关系的解明问题上,应当同等地依靠法院和当事人”。〔19〕法院中具体由谁进行庭前准备,民诉法无明确规定。可参考《证据规定》第39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但对审判人员亦无明确解释。鉴于此,考虑到法官员额制及“案多人少”压力,可将审前准备主体与庭审主体分开,由法官助理开展审前准备,并将作好移交工作。
3.主体权责应明确具体。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不属于法官序列,原则上不享有法官职权,为法官助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带来困难。如庭前准备中的依职权调查只能法官亲自进行,法官无法从庭前准备中解脱。因此应赋予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中享有部分职权:庭前准备指挥权,控制庭前准备各程序环节并排除障碍;释明权,促进庭前准备顺利进行;调查权,必要时对争议事实依职权调查;调解和解确认权,在法官助理主持下,对当事人调解和解案件有权依申请作出确认判决;作出庭前准备报告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针对确定诉讼请求、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等。
4.程序方式应规范灵活。庭前准备的具体程序在我国民诉中无明确规定,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审前准备程序的作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庭前准备的规范性具体程序可分为分流案件、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庭前调查、庭前会议、报告移交八个步骤。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开展的只有送达阶段。因被告提交答辩状为权利事项,一般被告都放弃不提交,导致审前有诉无答。因此,庭前准备的各环节程序应分步规范进行。前述八个步骤中的前五个步骤为必做步骤,其中固定争点为核心步骤,应贯穿庭前准备程序的始终。庭前调查、庭前会议、报告移交三个步骤则视案件繁简选择性进行。准备方式可灵活多样,不限于言词准备方式,可有书面、会议、预备庭〔20〕等多种准备形式。法官可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及当事人需求进行选择。比如某些简单案件在诉答阶段即可固定争点,而复杂案件则可能需要庭前会议才得以固定。
5.程序效果应予以固定。庭前准备的程序效果在我国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也是直接导致实践中庭前准备缺失的原因之一。庭前准备的构建应重视其程序上的效果意义,而不能仅停留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前准备中确定的事实、交换的证据、固定的争点、阐明的观点对庭审具有约束力,庭审中可不再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质证。为防止证据突袭和实现集中审理,庭前固定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不可改变,庭审中当事人不应再提交新证据、申请新证人、提出反诉,法官不应再追加当事人。如果庭前被告不予答辩或证据交换,则应直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不进行证据交换则应视为撤诉。
(二)微观要求:庭前准备程序的针对性操作
1.简易程序简洁准备。庭审实质化范围主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考虑到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应由法官助理简洁准备,否则法院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在无实质性的程序上,就程序走程序,脱离以程序保障实体的目的。但是简洁准备并非不准备,如对于只书面审阅书和答辩状即可固定争点的案件,无需进行证据交换等程序。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普通程序开庭前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规范准备,已进行程序可不重复进行。
2.一审普通程序规范准备。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事实查明难度和纠纷解决效果直接全面反映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价值和现实需求。一审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的功能也要求程序正当性,运用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程序达到公正高效目标。若一审普通程序未规范进行并发挥其应有功能,则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都将走向无序化、虚无化。因此,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进行最规范、最完整的准备,将八个规范步骤全部开展。诉答阶段,在固定诉请请求同时,应分析请求权基础及构成要件;证据交换后,对有争议事实督促当事人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庭前会议中,应对已准备事项予总结并形成笔录,作到“四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固定、争点固定。同时进行调解,因事实已基本清楚,当事人已充分沟通,调解成功几率相当大,经过充分庭前准备,由法官开庭的案件应是少数。报告移交阶段,准备法官应撰写准备报告,对准备情况准确完整、详略得当、逻辑清晰的总结。
3.二审开庭程序适当准备。庭审中心主义以一审庭审为中心,但我国目前二审还不是完全的法律审,不少案件在二审中仍进行补充调查甚至全面查明事实,二审开庭审理仍有必要按一审庭审实质化标准进行。由于一审已进行过争点固定和证据交换,二审开庭庭前准备应在一审基础上适当进行,重点审阅上诉状和答辩状,对二审新证据和一审未查明事实进行证据交换和调查。
篇6
二难推理是演绎推理的一种,在前提中提出两种可能,然后由这两种可能引出结论,对方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会使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由于二难推理这种特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于提高司法实务工作的效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二难推理的形式及特点
二难推理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有两个选言支的选言判断做前提构成的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主要形式,其结论可以是直言判断,也可以是选言判断,因为这种推理反映的是左右为难的困境,所以称为二难推理。二难推理的形式有以下四种即:
一是简单构成式。如果A则C,如果B则C,或A或B,总之C。
特点: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不同,后件相同,作为另一个前提的选言判断有选择地肯定了具有矛盾关系的前件,而结论不论肯定哪个前件,都得肯定相同的后件。
二是简单破坏式。如果A则B,如果A则C,或非B或非C,所以,总之非A。特点: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相同,后件不同,而作为另一个前提的选言判断分别否定了这两个后件,所以结论否定了相同的前件。
三是复杂构成式。如果A则B,如果C则D,或A或C,所以,或B或D。特点: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不同,后件也不同,选言前提有选择的肯定假言前提的前件,所以结论必然的有选择的肯定相应的后件。
四是复杂破坏式。如果A,那么B;如果C,那么D;非B或非D,所以非A或非C。特点:两个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都不同,选言前提有选择的否定假言前提的后件,结论必然有选择的否定相应的前件。
二、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二难推理在刑事侦破中的运用
在刑事侦破中会用到各种逻辑推理方法,二难推理是常用的一种有效的侦破案件的逻辑推理的方法,它可以排除一些可能的情况,缩小侦查的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提高办案效率。
1993年8月,从北戴河水产供销公司发现,王伟强给该公司分配原料时收受2.5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但是,王伟强被拘留后一直矢口否认,调查陷人了僵局。我们分析,人民币来源多一时难以核清,美元较少查清要容易些。于是再次提审王伟强,他说家里只有20美元是他在大街上兑换的, 情节讲得很具体逼真。检察人员立即赶到王家,让王的妻子把存款特别是美元交出来。我们作的二难推理是:王伟强说家里只有20美元,要么不交出20美元, 其妻子说谎;要么交出不止200美元,王伟强说谎。我们向王的妻子指出伪证罪和窝赃罪的严重后果,她又搞不清王伟强交待的具体数额,在二难境况下,权衡再三, 最后不得不交出了大量人民币和600多美元存款。
(二)二难推理在审理案件中的运用
在案件审理中,二难推理的运用能起到很有效的作用,司法工作人员要学会运用逻辑推理进行分析判断,运用手中掌握的证据对犯罪分子进行攻心式的讯问,使犯罪分子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使其认罪伏法,
我们都知道汤显祖是文学家,对于他做过遂昌县知县知之甚少,对于其办过的案子知者就更少,从下面的案件中看他运用二难推理来审理案件。
在与遂昌县相邻的龙游县,有个高利贷者卜为仁,一次,同村的吕豆明向他借了2000贯钱,借据上写明用房产、田地作抵押,借期一年。吕豆明用了八个月的时间就赚够了还债的钱,一天,他来到卜为仁的家里提前还债务,掏出钱一数只有1800贯,就说第二天再来还清剩余的,同时取回借据,没有写收据,也没有在借据上注明。第二天,吕豆明拿200贯钱去还钱,卜为仁却矢口否认。吕豆明告到县衙,可没有证据,反被判为诬告陷害罪。他便赶往遂昌县衙,汤显祖立即叫来差役,吩咐道:“前天捕来的强盗供认,龙游县灵山村的卜为仁是窝主,你们去把他提来,但不要惊动他的家属。”差役把卜为仁捉来后,汤显祖厉声问:“捕到的强盗已经招认,盗来的1800贯钱藏在你家中,你从实招来,否则与强盗同罪。”卜为仁见自己要牵连到盗窃案中,便跪下说道:“大人,那1800贯钱不是窝藏物,是吕豆明还的债务。”其实并没有强盗供认卜为仁是个窝藏主,这只是汤显祖在二难推理的基础上想出的计谋:
卜为仁或者供出那1800贯钱是吕豆明所还的,或者不供认。
如果他供认的话,那么就等于承认自己以前撒谎。
如果他不供认的话,那么他就会牵涉到盗窃案中。
所以,他或者承认自己以前撒谎,或者被牵扯到盗窃案中。
所谓:“两害相全取其轻”,在两难的迫使下,卜为仁宁可承认钱是吕豆明所还,也不愿意被牵扯到盗窃案中。
(三)二难推理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二难推理在法庭辩论中也有很大的发挥的空间,控辩双方往往通过给对方设定一个二难推理使对方陷入两难的境地,从而为自己增加胜诉的砝码。
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充分体现了二难推理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传说古希腊有一个叫欧提勒士的人,向著名的辩者普罗太哥拉斯学习法律。双方订有合同,约定欧提勒士分两次交付学费,开始学习时先付一半,另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了官司再付。毕业后,欧提勒士迟迟未执行律师业务。普罗太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于是向法庭提讼。
在法庭上,原告普罗太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被告欧提勒士也不示弱,他应道:“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如果原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逻辑史上有名的以二难推理反二难推理的例子,虽然二人辩论违反了逻辑中的同一律,会产生概念和判断混乱,是非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但是这场论辩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论辩才能。
综上所述,可见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无论是在刑事侦破中,还是在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中,如果能够巧妙的将二难推理加以熟练的运用,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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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家国.法律逻辑原理.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篇7
(二)制定量刑基准。通过分析这八类案件的处刑情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根据最高院的两个试行文件,制定我院《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
灵台县人民法院近十年刑事案件处刑情况一览表
罪名案件数量刑格处刑
人数量种(幅度)处刑
人数所占
比例缓刑所占
比例
交通肇事44件44人<3年34人拘役11人32%5人45.5%
6个月<2年23人67.6%14人60.9%
3年<7年10人3年<5年10人100.0%7人70.0%
故意伤害78件89人宣告无罪11人12.4%
<3年52人管制10人19.2%
拘役22人42.3%12人54.5%
6个月<3年20人38.5%14人70.00%
3年<10年31人3年<5年21人67.7%
5年<10年10人32.30%
>10年6人10年<12年4人66.70%
12年<15年2人33.30%
抢劫21件44人<3年17人管制5人29.4%
拘役3人17.6%8人66.70%
6个月<2年9人52.9%
3年<10年21人3年<5年19人90.5%
5年<10年2人9.50%
>10年6人10年<12年5人83.30%
12年<15年1人16.70%
盗窃87件155人<3年106人罚金9人8.50%
管制8人7.5%
拘役12人11.3%8人66.70%
6个月<3年77人72.6%53人68.80%
3年<10年35人3年<5年27人77.1%
5年<10年8人22.90%
>10年14人10年<13年14人100%
11件11人<5年10人6个月<5年10人100.0%
>5年1人5年<7年1人100.0%
寻衅滋事25件29人<5年29人管制4人13.8%
拘役9人31.0%5人55.60%
6个月<5年16人55.2%8人50%
诈骗8件14人<3年11人6个月<3年11人100.0%
>3年2人3年<5年2人100.0%
敲诈勒索3件6人<3年6人拘役1人16.7%
6个月<3年5人83.3%
二章为分则。1、总则部分主要以刑法总则为依托,对指导分则适用的原则规定作了量的相对细化。在最高院的试行文本中,规定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幅度过大,大量存在着减少基准刑百分之几十以上或以下的弹性规定,这些规定依然使得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院在制定《量刑指导意见》过程中,对这些情况都作了细化。如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80%;对有犯罪前科的,确定为增加基准刑的2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10%—20%。2、在分则部分,我院《指导意见》所细化的内容是法律、司法解释中的一些量刑细化的点,是法定的,即为量刑起点或量刑基准。比如我院《指导意见》分则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价值1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准刑的20%,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盗窃价值为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元,增加基准刑的10%。这些规定在遵循两个试点文件的前提下,大胆创新,通过对量刑调节幅度的进一步细化,确定了适用实际情况的基准刑,这不仅强化了最高院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三)将量刑引入庭审程序。在试点阶段,我院首先将最高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向全体刑事法官作了传达,并组织全体刑事法官对两个试行本进行了讨论,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后,让全体刑事法官高度认识到量刑试点工作的意义,并积极将规范化量刑引入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中。
1、规范了庭前准备程序,庭前向公诉机关送达量刑情节提示书,并交换意见,由公诉机关提交量刑情节建议书,明确被告所犯罪刑的法定刑幅度,并确定对被告人有影响的量刑情节。在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书副本时同时送达量刑提示书,并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释明法律法规及本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对相应罪名的基准刑规定。
2、规范了庭审控辩程序,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庭审调查程序,把庭审调查程序分为定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两个阶段,在庭审中的定罪事实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量刑事实调查阶段,根据量刑情节提示书的规定,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分别归纳陈述被告人有无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轻重、法定还是酌定,并且控辩双方均可对对方归纳的情节表示异议。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案件事实和性质进行法庭辩论,第二阶段对案件中有无量刑情节或有异议的量刑情节进行辩论,由公诉人先发表量刑建议书,然后公诉人、辩护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展开相互辩论。在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可能对被告人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控辩一方提出中止量刑辩论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量刑辩论或休庭,待查明情况后再恢复量刑辩论。
3、重视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被告人陈述作为庭审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实践中,法官却很少告知被告人可以就哪能些内容进行陈述。为了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无论是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的案件,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即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等问题进行陈述,其对量刑有最后请求权。
(四)将量刑过程写入法律文书。为确保规范化量刑合理、公正地开展,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意见,并做详细地记录。合议庭在合议时,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的评议情况,采纳结果,也应记入合议庭评议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避免法官判糊涂案、关系案。对不能在判决书中细化的量刑规范,应在宣判后进行释疑(答复),并附量刑理由书,量刑评议表,做到一案一书一表。
二、初步成效
(一)揭开了量刑工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好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使“神秘”的量刑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社会各界的正面评价逐渐显现。大量案例和数据表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所追求的量刑均衡效果已初步实现。而量刑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适用于庭审程序中,通过审判人员对量刑事实的查明、量刑辩论的引导、量刑问题的评议分析,及判决中的量刑说理,更加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有效地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误解和疑虑,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公诉机关、律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二)量刑活动日益规范,审判质量显著提高。1、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量刑活动得到了日益规范,审判人员量刑意识日益增强,量刑能力日益提高。通过对试行文本的学习,刑事法官对基准刑的概念和其确定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掌握了正确的量刑步骤,并能根据不同量刑情节,合理调节基准刑,规范的量刑意识逐步取代了以往的经验估堆,植入了审判的各个环节,量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2、量刑规范化试点后,在庭审中允许控辩双方对量刑发表意见,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量刑决定,强化了人民法院量刑权的重要性,更有助于提高控辩双方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度,以量刑不公为理由的上诉、抗诉案件整体减少,刑事审判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三)树立了司法权威,实现了社会公正。不论是最高院出台的两个试行本,还是我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都使得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据可查,公正均衡的量刑,公开透明的程序,进一步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打消了人们对刑事审判量刑的顾虑,严密细致的量刑规范进一步确保了量刑的公正性,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对刑事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确保了社会公正,体现了罚当其罪,罚当其刑的理念,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化量刑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大宣传,逐步推行。有的刑事法官对于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而试行本的有关内容并不一定与本院的实际完全切合,协调好这些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甚至律师人不了解,解释比较困难,尤其是当事人素质较低,一时难以适应、难以操作,或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这些都于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不利。
(二)在量刑实体上,现有文件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个别案件基准刑确定方式,幅度变化有不合理之处(例如,贪污案件中,数额不好认定);量刑调节幅度,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难以掌握,还需进一步规范、明确;财产刑中对罚金数额如何量化等成为规范化量刑试点工作的“瓶颈”,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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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拟法庭概述
(一)模拟法庭概念
所谓的模拟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引进经典的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师、诉讼人、证人等。通过在教学的时候仔细研究案例、广泛的收集法律证据、反复推敲法律用语,从而实现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学数段,其在目前教学中已经引入的案件已经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案件,是从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以及正是开庭等环节构成的。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充分的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创造性,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二)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工作中的开展
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的选用是一个综合性,一体化的过程,其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从确定指导教师、精选典型案例、划分小组、指定角色、准备资料、预演、正式开庭、审后分析等多个环节。而对于模拟法庭的正式开演环节则是从书记员和对当事人情况;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法官介绍案情;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意见;法官提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询问。
二、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实践指导中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是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在执行试验的过程中所有参与模拟的角色、法官、原被告、等,均需要充分了解案例的所有细节,且在开庭之前应该深入分析或讨论了案例。在庭审中学生们为了详尽表达他们对案件的意见,为了改善“学生思维”的套路,可以形成学生的自主思维和学习的方式,既能提高学生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亦可锻造他们对案件处理的实践能力。
其次,培养学生参与讨论的能力。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一个出师于法院的学生,没有一天的讨论的经历,那么在市场的竞争中,也会略显颓势。通过教学模拟审判的方式,可以锻炼学生们的意志力,也可以增强学生们的讨论热情,对于日后将走上工作岗位的他们,模拟法庭是个行之有效的试验平台。
最后,通过模拟法庭检测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在新的教学模式的召唤下,模拟法庭可以做到如下两点:一是它可以敦促学生,灵活扮演不同角色,并熟稔法律知识;在掌握知识的道路上,通过模拟法庭锻造实践经验,是多赢的方法。二是它可以成为教师水平试炼。学生们的知识师承于他们的传道者,因此这敦促教师完成自我知识水平的提升。一个具备丰富全面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老师,必将是学生们最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模M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作用
(一)能够多途径地传递相应的法律信息
高校法律教学中,老师在向大学生传递实体法或是程序法等知识,都需借助相应的媒体进行传递,且该过程实质上也是对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等相关信息的传递。将模拟法庭应用于高校法律教学中,此种教学方法充分应用非言语系统及言语系统等媒体,如审判席、原告、被告就座席、旁听席、证人席及着装非常规范的律师、法官、当事人、法警等,均向大学生传递很多实质性的信息,给人一种威严、庄严的感觉,为大学生展现出更一种规范、严谨的法庭审判效果。
(二)能够丰富高校法律的理论教学内容
在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将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引用在其中,能够为传统的高校法律理论、实践等教学提供一个较好的发展平台,大大丰富法律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因以往的法律理论知识教学过程较为枯燥,通过不同学院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所培养的大学生,对于社会需求及变化很难适应,但是经模拟饭厅教学方法应用的法律案件,不是从法院判决书内摘抄并记录相应的法律事实,大学生需接手真是的法律案件进行模拟学习。法庭模拟教学方法长时间应用于法律教学中,对于以往法律理论教学提供更加有效的发展平台,进而丰富了法律理论教学内容。
(三)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模拟法庭的设置能很有效地改变参与性不强、枯燥乏味的局面,模拟法庭是一个能动的学习过程,它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不同的诉讼角色,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来,这也恰好弥补了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能大大地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通过模拟各种角色,让自己实际参与到案件中来,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判断,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口才,还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有助于实现知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四)能够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很多法律方面的难题层出不穷,因此,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学过程中,有效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非常关键。例如,高校在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把从司法实践当中所获取的真实案例安排给大学生,使大学生根据模拟法庭的具体要求,针对案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分析,以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激发大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其发散思维,根据大学生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归纳、总结出解决方案,之后做相关的聚合思维训练,以较好地完成模拟法庭需要的各种材料,并安排好各种角色,进而培养其思维能力。
(五)模拟法庭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练习,营造一个真实的法律学习环境
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只是大套的理论知识,只能死板地去记忆。然而模拟法庭为学生在校园进行法律实践学习提供机会,学生们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可以亲自去体验法院审理的程序,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学生自己去分析、解决问题,可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这些仅靠课堂的传授是领会不到的。
(六)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市场需求
因为模拟法庭是属于实践性教学,按照真实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过程进行,包括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等等。学生在每个阶段中都要自己准备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分析出有利的事实材料,然后找出法律依据,最终形成相关的法律文书。通过模拟法庭的练习,可以帮助学生熟悉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对将来从事事务工作很有帮助。通过参加模拟法庭的演练使学生亲身参与,不仅了解了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在准备过程中掌握了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同时培养了学生对证据材料分析判断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口才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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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会计师可以为公共会计事务服务,也可受雇于保险公司、银行、警察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
二、法庭会计的职能
法庭会计师经常被聘来用一种可理解的方式,分析、说明、汇总和介绍有关的经济和财务问题。法庭会计通常能介入下述事务:(1)调查和分析财务证据;(2)开发计算机的,帮助分析该财务证据;(3)用报告、证件和文件展示的形式来显示调查结果;(4)在法律起诉中提供协助,包括在法庭作为专家证人帮助支持审判证据,如果法庭会计师被作为专家证人,他应能接近所有相关文件证据。为适当提供这些服务,法庭会计师必须熟悉法律概念和程序,并具有鉴定案件本质的能力。
法庭会计师主要有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两项职能:
1、会计调查。采取可能的行动过程对真实情形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协助对资产的保护;法庭文件证据检查;通过民事行为或对犯罪行为起诉的方式协助资产追回等。
2、诉讼协助。主要指获得必要的文件证据在支持或拒绝索赔要求上提供协助;对相关的文件证据提供检查以形成初步的案情评价和认定损失的范围;参与审问及复查证据,协助了解财务事项和系统地阐述被问及的问题;协助安排协商;参与审判听证,利用反诘提供协助。
当法庭会计师受特定单位雇用后,他还能:参与防守对手攻击,协助讯问准备,案情材料检查,财务记录检查,推荐诉讼战略,开发视听材料展示,为法律文档作技术语言检查,协助谈判,书写协议等。
一般说来,法庭会计在法庭调查中从事会计调查时能完成下述任务:
(1)查明资金的分布,即使现金或资产通过秘密手段被转移和隐藏;
(2)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花费,即使是在企业所有者非常混乱的环境中;
(3)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
(4)证明企业是否遭受损害,并评估遭受损害的金额;
(5)揭穿企业面纱,证明谁拥有它的份额及谁在幕后操纵;
(6)证明是否存在挪用侵吞现象,谁挪用了,挪用了多少,有多少能被追回;
(7)员工偷盗和存货损耗的鉴定和定量计算;
(8)鉴定财务和会计违规违法及该职行为;
(9)检查会计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财务系统和公司或个人的其他财务活动情况,以确定是否已危及这些系统及危害程度;
(10)证明企业控制和程序系统是否足以防范欺诈,并推荐改变系统办法,确保欺诈降到最低程度;
(11)设计和实施程序以预防挪用侵吞、企业被破坏及员工偷盗等;
(12)提供专家证人,用能被理解的方式说明复杂的财务问题。
三、法庭提供的服务
法庭会计能参与广泛的调查,跨越许多不同的行业,对案情提供帮助并揭示其动向。下面是法庭会计师可能涉及的不同领域:
(1)犯罪行为调查。法庭会计师可能受法院或警察机构的雇用并以此名义进行调查。
(2)违反合同调查。法庭会计师可参与评估合同一致性及合同有效性的检查,如财产租约要价是否过高等。
(3)所有者间纠纷。通常是因补偿或利益分配上的争论而引起,法庭会计师应对多年会计记录进行详细,对争论进行量化。
(4)人身伤害索赔。法庭会计师经常被要求对例如机动车辆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索赔进行量化分析。
(5)保险索赔。法庭会计师可能被要求从被保险者或保险者两者不同的角度对解决案情提供协助。
(6)商业/雇员欺诈调查。商业欺诈调查包括隐匿和欺诈性转让资产调查、资产鉴定和依法追回应有权益调查;雇员欺诈调查包括证明欺诈的实有性、性质和程度及认定欺诈实施者。法庭会计师需要对那些曾接近资金的人进行口头讯问和对文件证据进行详细检查。
(7)婚姻争端。法庭会计师参与解决婚姻争端包括资产或财产的追踪、定位和估价。
(8)商业损害索赔调查。法庭会计师能进行商业破坏调查、索赔安排、商标和专利侵权以及非竞争性协议的损失防范并减少争端等。
(9)玩忽职守。法庭会计师需从两个角度考虑:技术角度——如果是会计师玩忽职守,检查其对公认会计准则、公认审计准则和其他实践准则的违反情况;损失定量——如果是其他职业玩忽职守,则法庭会计师仅在损失量化上起作用。
(10)调解和仲裁。法庭会计师接受特定培训,能在争端解决办法(仲裁或调解)的选择中发挥作用。
(11)其他。贸易约束、违法中断业务、不正当垄断和破产调查等。
四、法庭会计的基本
因为法庭会计任务各不相同,工作方法和实施程序也不一致。但总体来说都可能包括下述步骤:
1、会见委托人。对重要事实、当事人和考虑中的问题获得了解。
2、初步调查。在制定详细计划前进行初步调查,能使计划建立在对问题更加全面了解的基础上。
3、制定行动计划。根据会见委托人和初步调查中了解的情况,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
4、获得相关证据。包括:查明文件证据及有关发生事件的其他专业鉴定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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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辩护人:“公诉人一直在很激动地问快播为啥不会转型?这个与常识相悖!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是没有标签的,没有良性和恶性的。我们手机天天都能收到诈骗信息,为什么中国移动不转型?”我们来分析一下:技术无恶性没问题,但是如何使用技术就有问题,比如核能没问题吧,但是用核能参与战争就是有问题的。快播的技术是没恶的,但是快播是有使用好拦截视频的技术的责任,快播的错不是错在技术,而是没有尽到使用好拦截视频的技术的责任,公诉方控诉的是快播没有用好自己的拦截技术,而辩方偷换成了技术本身,所以这是有偷换概念的。
第三:辩护人:“快播起到了拦截视频的责任,一年打掉4000多个网站,而国家打黄一年才200多个网站。”辩护人在用对比告诉大家,快播起到了责任。但是我们细细想一想,一个公司是否起到法律规定责任,应该如何评价,应该是从结果来评价,比如举个例子,国家规定一瓶水无菌量必须是百分之2以下,某企业只做到百分之5,担其辩成某国企只有百分之七,以证自己尽到了责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快播是否尽到责任,应从结果来看,不是对比,在这里辩方又偷换了比较的方法。
谁也不会想到,2016年中国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竟是这样的开局。目前,快播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应交由法庭来裁决,在法律范围讨论。被告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可问题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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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笔者认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长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遵守一定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指示、引导、控制 庭审,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方法。因 此,我们主张以下一些观点:第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是 创制一个新程序,只是刑事普通程序庭审中的一种方法(或技 巧),它不能独立于刑事普通程序之外,也不能介于刑事倘易程, 序和刑事普通程序之间。所以,笔者不赞同那种“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的,当庭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之说法;第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由审判长在庭审时指示、引导并控制的。因此, 笔者也不赞同那种庭审前由检察机关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是否采 用简化审理方法提出书面建议,法院决定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观 点。正因为它不是独立的程序,而是一种方法,也不需要在庭审 时专门宣布适用简化审;第三、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适用于按 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自诉、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即适用 事实和证据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适用事实和证据部分清楚部分不清楚,被告人认可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同样也适用事实和证据不清楚,犯罪分子不认罪的案件。因为,简化审理是相对于详细审理而言的,不应该存在绝对的简化审理案件和绝对的详细审理案件之分,每一个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适合简化审理的一些情形,比如对多人多案事实和证据也不清楚被告人也不认罪的案件,也可以在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时采取一种尽可能简明扼要的方法,使这一部分占用的庭审时间相对缩短。
二、对节约诉讼成本之目的的思考
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已是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之适用目的的不争的观点,而怎样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相当一部分的观点认为,要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则应建立与现行世界通行做法相—致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所谓“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实行双向的证据展示。主审人将控辩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制作成“刑事证据庭前展示笔录”交辩护人、公诉人;辩护人再将该“笔录”在会见被告人时向其展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笔录”应作出无异议和有异议的签字;最后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应将签署意见的“笔录”交回法院。该“笔录”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将不再重新宣读或出示,从而节约庭审时间和诉讼成本的一种作法。 目前,有种观点认为,所有案件均应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对此,笔者不能完全苟同。尽管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提高庭审效率,但不一定就能节约诉讼成本。因为诉讼是从案件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其成本应包括庭前、庭中、庭后所需的一定的时间,相应的人力和物力。庭审只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庭中环节,旨在提高庭审效率而增加庭前工作量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如,主审法官将庭前看卷的工作改变成了要抽出一定的时间,主持控辩双方展示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并制作“笔录”,还要等待或者敦促辩护人将签署有被告人意见的“笔录”交回法院,然后再将“笔录”中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加以抽出,集中,以便在庭审中掌握。又如,尽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强化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但不可能保障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辩护律师,实际上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出于经济能力的考虑所聘请的辩护人不是律师而是其亲朋好友,在案件审理阶段他们是不能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笔录”又由谁交给被告人签署意见?再则,由于各地方各部门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重视不够或存在这样那样的想法,律师在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障碍,或会见被告人时不是都很顺利去看守所一次就能给会见,有的要去上多次并经反复说明,或在短时间内不能会见被告人。还有由于辩护律师的主。客观原因,迟迟没能会见被告人。这样,势必保证不了“笔录”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到法院,主审法官便不能界定控辩双方所展示的证据的有异议部分,从而影响开庭时间和庭审效果,也就完全失去了庭前证据展示的意义。
鉴于上述思考,笔者认为,要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不能无视案件具体情况而一刀切地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而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简繁,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人。对所指控犯罪是否认可,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定有必要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原则上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事实不洁,被告人又不认可所指控罪行的案件,可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此外,其它的案件则完全可以采用简化审理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简化审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简化审理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简化审理法庭辩沦(如述简化审理的方法在第三部分加以祥细阐述)的方法节约庭审时间,从而才能有效实现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目的。
三、对适用原则和方法的思考
一宗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后,是对全案庭审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简化审理,还是有选择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简化审理,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审判长和合议庭组织、进行庭审的高水平的具休的体现,而且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和适用具体的方法。遵守的原则应该是因案而简,即根据案件的审理环节该简则简,应祥必详。审判长视案件具体情况,指示、引导、控制和掌握倘化申理和详细审理的时机和进度。这一原则,应当作为一种理念深入人心,来引导和制约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中的思维。简化庭审程序可考虑分成如下四部分进行。
(一) 简化审理被告人基本情况。
这部分里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个程序往往在多人多案的情况下,要逐…对每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回答,所占用的时间是比较冗长的,可视以下所述不同情况,对该倘化的部份进行简化审理。
1、—般犯罪主体且没有前科的,应简化查明的程序。
对这类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的查明,审判长在讯问被告人伺‘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明的木人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属实, 当被告人在回答属实后,就不要再详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而将被告人的详细的基本情况放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在起诉书中反映出来。这样即避免了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被告人基本情况的重复,从而节约部分庭审时间,又使法庭旁听者对被告人的整个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犯罪行为有一个连惯的较集中的了解,庭申效果较好。对二审和再审案件,被告人对—审和原审判决书所载明的本人的基本情况等无异议的,审判长也无须再重复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属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前科的、系未成年人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应详细查明。
如果被告人的身份和身体状态有如述情形,审判长在讯问完;被告人伺‘时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时,还应将如述情形作为重点加以详细查明。因为,被告人的如述情形的身份和身体状态,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处刑罚的轻重,被告人若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受贿等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又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犯罪则是被告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也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法定依据。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则只能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量刑时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量刑时则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简化审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这部分里,告知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况,也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我们认为,对这部分,在告知被告人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白的前提下,是可以对程序进行简化的。其简化的主要内容是:在审判长讯问完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紧接着讯问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对告知的刑事诉讼权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委托辩护人等。“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由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送达,其格式和涉及的内容如下: X省X市人民法院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
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现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知道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即可以更换其他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应说明申请理由、证实内容及目的,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提出。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1—辩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审理本案分三个阶段进行:厂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对这部分能否进行倘化审理,也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在法庭上不详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不利于也不能切实保障被告人享有别事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对保障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理解过于机械有失偏颇。正是出于对被告人不同的年龄,文化程度,智力能力等诸多因素对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产:生不同影响的考虑,为避免法庭上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流于形式,才采取如述庭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须知”的方法。将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载明其中,使其在庭前有更多时间了解明确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内涵, 以便在庭上正确行使其权利。这样做,对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程序不是省略,不是倘单化不予重视,而是在告知的方式方法上更其休,更细致,更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三)简化审理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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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当庭宣判的概念,就必须从审理和判决的相互关系入手进行探析。
我们知道,审理和宣判是案件审判中的两个阶段。审理就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审查,形成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是非责任等方面的理性认识。宣判就是审理后向案件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
从时间上看,审理和宣判可以连续进行,即审理后当即宣判。审理和宣判也可以间断进行,即间隔一定的时间后再宣判。间断进行的原因有主观上的,如案件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认为有必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审查。也有客观上的,如审理结束之时正好是工作日结束之时;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当即宣判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从空间上看,审理和宣判可以在一个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点进行。审理和宣判一般应当在法院的审判场所进行,但有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或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也可能在当事人驻地进行。当审理和宣判分别在法院审判场所和当事人驻地进行时,就会出现审理和宣判脱节的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当庭宣判应当突出一个“当”字,即当时、当地。“当时”就是开庭审理时,“当地”就是审理时的法庭。再根据前述对审理和判决相互关系的分析,审理和宣判间断进行和异地进行情况下的宣判显然不是当庭宣判。因此,笔者认为,当庭宣判是指案件审理后当即在审理时的法庭上宣告裁判结果的宣判方式。
当然,这里所讲的“当即”并非审理结束后马上就宣判,中间完全没有时间间隔。审理后可能有合议的时间、准备判词的时间等等。但只要审理和宣判在当日进行,都不影响当庭宣判的性质,仍应当属当庭宣判。如果当日审理,次日宣判,就不是当庭宣判。
此外,当庭宣判前的审理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宣判之日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查或辩论,仅宣读判决书,实质上是定期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意义
实践表明,当庭宣判对于促进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宣判,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这样,有些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后,以工作繁忙或还应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等为由,不及时进行裁判,使案件悬而未决。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几十天,直至审限将至的最后几天才将裁判文书发给当事人;有的甚至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使案件的处理期限变得更长。据统计,办案期限的延长,70%是因审后不及时裁判所至。
如果实行当庭宣判,审判效率就会大提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这一强行性规定,可以督促审判人员加快办案节奏,改变拖拉的不良习惯,有效地遏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
〈二〉增强法官素质
当庭宣判,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推行当庭宣判,可以促进法官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首先,当庭宣判促进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不是草率下判,必须确保案件质量。因此,法官必须加强思想修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使当庭宣判的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出现差错。
其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当庭认证、当庭作庭审总结、当庭宣布裁判结果,如果法官不具备相应的庭审驾驭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就无法完成这些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庭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
再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往法官较多地使用定期宣判,开庭后有充裕的时间进一步审查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思考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后不慌不忙地确定裁判结果。而当庭宣判,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一个“所”字,听证、听辩、听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必须即时作出反应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处惊不变、镇定自若、果断自信的心理素质。当庭宣判的推行,给了法官压力和动力,一定会提高的心理素质。
〈三〉节约诉讼成本
篇13
情景模拟;教学;刑事诉讼
引言
刑事诉讼是专门司法行政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过程。刑事诉讼法该门课程就是向学生展示这些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在一个固定的时空、场所,如何进行法定的程序工作;以及设置这些法定的程序背后的意义。在传统的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课堂当中,学生刚开始接触程序法,难以了解到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大量的程序法以及程序法解释等法律性规范构建出的略显繁琐的刑事诉讼程序,会让学生觉得枯燥乏味。而以实践或者虚拟的实践为导向,引入法学的职业教育,会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和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感。“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1]我国不少学者发现了该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和加强校内外模拟法庭竞赛。[2]有学者提出了诊所式教育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一致,是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良好的手段。[3]但总的来说,第一,诊所式教学偏重于真实参与,难以在课程中普及。第二,我国目前对模拟教学模式的研究集中在“模拟法庭模式”上。第三,缺乏类型化研究。因而,文章专门就刑事诉讼情景模拟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情景模拟教学方法概述
(一)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概念
辨析情景模拟教学的概念对法学教育来说比较陌生,在实践法学教育领域,更常见的是“诊所式教学”或者“模拟法庭教学”。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常被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4]“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和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接近真实的法庭场景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教学方式。[5]而“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灵活地调整教学形式,通过设定特殊场景,对学生的身份进行假设,模拟现实中该场景该身份的人可能会面临的任务和挑战,要求学生对问题进行解决。该教法属于虚拟的实践性教学方法。[6]同为实践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倾向于真实的程序参与,包括法律援助,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参与程度较高,但同样由于条件较高,普及较难。“模拟法庭”通过虚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色,尽管由授课老师指导,方式仍旧较为单一,难以让学生更深层次的体验法律职业。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尽管是虚拟的实践教学方法,却更为全面的让学生体验整个司法实务过程,不仅限定于模拟法庭,包括证据调查、律师会见、检察员审查、庭前会议等多种情景模拟,通过录像视频、访谈、座谈、听审等多种方式,事先进行对目标对象的了解和模仿,从而加深学生对角色扮演的法律共同体体验程度。
(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功能和特征
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具备以下功能:第一,提高学生对课程教育的参与度。情景模拟方法与传统点对面授课模式不同,学生从案例遴选开始,到与目标人物的互动、程序操控等环节,全程参与课程设置。第二,体验式教学,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学生对目标对象的学习和模仿,带入目标对象的身份,操控和参与程序,体验职业共同体的身份。第三,以实践为导向,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学职业素养。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属于实践性教学,以实践为导向,学生在虚拟解决问题的过程,培养实战能力。情景模拟教学方法有以下特征:第一,设计虚拟的或者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案例作为背景,情景模拟,要求学生进行有目标性的带入。第二,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学习和模仿,这一过程应当实践性的进行互动,包括视频、座谈、访谈、讲座、听审等方式,以了解目标对象。第三,学生通过带入目标对象,操控程序进行,进行体验式学习。对设计好的背景案例情形下,模仿并带入目标人物,开始角色饰演,运用专业知识进行操控程序。第四,成绩考评以过程考评为主,引入目标对象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情景模拟教学法不仅仅以结果为导向,重视过程考核,并引入模仿对象的第三方考核,真正与实战接轨。
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一
刑事诉讼法课程案例设计对于刑事诉讼法课程案例设计,主要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尽可能的丰富背景案例。在一个案例当中,尽可能涉及多个角色、丰富内容、涉及多个法律和事实的争点,涉及多项证据。第二,如何提高学生在遴选背景案例时的参与程度。设计和遴选背景案例,需要意识到该案例在教学和实践上的意义,这是教师的工作,但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参与模拟教学的积极性,应当尽可能多的设计和遴选热点问题,提供多个选项,让学生做选择,可以细分为四种案例设计:
(一)导引模拟案例定位:课程开始前,将本章重点内容设计成虚拟案例,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站在司法实践的立场上,代入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学习。设计标准:1.切合本章重点内容;2.具有真实性,引起学生的关注;3.多元化主体角色代入,使得学生能够站在各种诉讼主体和司法行政机关,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价值。
(二)经典案例解读定位:在重要刑事司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制度问题上,详细遴选各国具有代表意义的经典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比较,加深学生对原则及制度的理解。案例遴选标准:1.涉及重要刑事司法原则和关键刑事诉讼法制度;2.在各国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确立规则或者改变规则的地位;3.可以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互印证。
(三)社会热点案例追踪定位:通过对近年来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热点案例介绍和追踪,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法学思维,引导学生适用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思考。案例遴选标准:1.有关刑事司法制度;2.在社会上引起广发关注;3.适合学生进行讨论和思考。(四)模拟法庭和审前会议案例设计及遴选定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程讲授之后,遴选案例,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和模拟审前会议,让学生代入情景和角色,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案例设计及遴选标准:1.案情设计便于学生模拟控辩双方收集证据;2.法律问题具有争议,便于学生就法律和事实主张进行法庭辩论;3.角色设计繁简得当,有足够的开展空间,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也不至于过于繁琐,流于形式。
三、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二
目标交流与模仿学生进行情景模拟之前,应当已经学习过情景模拟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并对自己扮演的角色有参照性依据。因而,除了配套的课程进度之外,设计学生对角色的了解和参照原型工作,也至关重要。考虑带领学生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进行访谈和听审,对自己需要模拟的对象有一定的参考性了解。这一部分主要针对通过哪些渠道和方法能使学生掌握刑事法律制度和模拟对象。
(一)辩护与制度———辩护律师讲座与访谈定位:学生以律师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辩护与制度。目标人物选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从事刑事司法辩护的律师。方式方法:1.目标人物讲授。讲述其辩护和过的具有典型性案例,在收集证据、会见、法庭辩护、职业风险及保障等问题上,予以介绍司法实践内容。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从业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刑事辩护技巧,及律师职业的行情进行交流。
(二)审查制度———检察人员讲座与访谈定位:学生以检察官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公诉制度。目标人物选取:地方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人民检察官方式方法:1.目标人物讲授。讲述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科属分工,检察院工作职能,公诉科的职务以及检察官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进行审查和支持公诉。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从业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变化、检察人员的工作方式、检察院内部职能分工进行交流。
(三)庭审程序———听审与访谈定位:学生以法官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庭审制度。目标人物选取:地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长方式方法:1.听审。通过学生到地方人民法院听取刑事公诉案件审理过程,现场进行学习和模拟。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庭审方式、庭审准备、庭审技巧等问题进行交流。
四、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三
情景模拟实践情景模拟实践是根据刑事诉讼课程的进度组织学生设置不同的情景进行模拟。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和收集证据;2.报案和立案制度;3.审查制度;4.审前会议和证据交换;5.模拟法庭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作诉讼文书定位:学生熟悉并亲身制作书、答辩状、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培养学生归纳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要求:1.格式符合不同诉讼文书的规范要求,语言规范有逻辑性。2.案件事实表达清楚,明确具体,重点突出。3.主张明确,合理可行。4.主张理由充分,引用法律准确,事实理由清楚,证据分条别类。方式方法:1.实例模仿学习。刑事司法文书主要包括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四类。在进行情景模拟实践之前,首先需要为学生准备基础知识,让学生模拟学习刑事司法文书的制作。2.板块化、格式化诉讼文书。根据刑事司法文书的类型和特点,将刑事司法文书板块化,固定其写作格式,由学生就具体内容进行填充。3.根据模拟教学进程,有针对性的制作诉讼文书。随着情景模拟教学的进程,根据证据收集、审查、辩护、审前会议、模拟法庭的阶段,由负责角色带入的学生有针对性的制作诉讼文书。
(二)主持和参加审前会议定位:学生了解审前会议的功能、流程,掌握确定争点、固定证据、证据交换的技巧,为庭审工作做准备。设计要求:1.审前会议的情景模拟设计应当帮助学生了解审前会议在确定争点、固定证据方面的功能。2.审前会议的情景模拟设计应当适合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帮助学生了解证据交换中的技巧,以及如何运用证据交换来从对方手中收集证据。方式方法:1.情景模拟设计,背景案例设计见上文。2.分组:
(1)法官组:审判员1人。工作:召集控辩双方,住持庭前会议,询问回避问题,管辖权异议问题,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组织证据交换,确定争点,固定证据。
(2)公诉组:检察员2人,被害人1-2人。对管辖权异议问题、回避问题提出意见,固定证人出庭名单,参与证据交换。
(3)辩护组:被告人1-2人,辩护律师2人。申请会议和管辖权异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固定证人出庭名单,参与证据交换。
(三)组织模拟法庭定位:熟悉审判程序操作和实体法律知识运用,锻炼法律实践技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7]设计要求:1.案情设计便于学生模拟控辩双方收集证据。2.法律问题具有争议,便于学生就法律和事实主张进行法庭辩论。3.角色设计繁简得当,有足够的开展空间,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也不至于过于繁琐,流于形式。方式方法:1.情景模拟设计,背景案例设计见上文。2.分组:
(1)法官组: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工作:主持审判流程、进行裁判、制作判决书。
(2)公诉组:检察员2人,检方证人2-4名,被害人1-2人。工作:制作公诉书、公诉意见,收集并提交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做出陈述。
(3)辩护组:被告人1-2人,辩护律师2人,辩方证人2-4人。工作:制作辩护词、辩护意见,收集并提交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进行供述与辩解。
五、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四
成绩考评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成绩考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授课模式在考评指标、考评形式、考评内容上具有所差异。该考评方法重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实际操控,法律职业素养。主要依据“法律推理思维”“刑事司法程序掌控”“发现事实”“适用法律”“法律辩论”“司法文书制作”六个维度指标,通过情景模拟实践和书面考核的方式,引入教师和第三方考评机制,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实际操作、法律职业素养进行考评。其具体考评方法如表1。
六、结束语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操作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传统的讲授-演示式的教学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对刑事司法程序的设置功能和意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适用刑事司法规则难以把握。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以实践或虚拟的实践为导向,设计情景模拟,引导学生有意识的学习和模仿目标对象,代入情景中运用刑事司法制度解决法律问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生体验刑事司法程序,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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