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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当前,山东半岛的传统农业区较以前相比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家政策的引导让因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城乡二元化的发展结构被彻底打破,一些被称为“吃喝赌抽、坑蒙拐骗偷”的闲杂村民在村里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他们从最初的强取豪夺、鱼肉乡民发展到现在的侵占、买卖土地,开办地下赌场,或一夜暴富或铃铛入狱。他们虽然不懂地里的农活,但也并不担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对吃喝玩乐样样精通,我们姑且把这个特殊群体称为乡村“混混”。
一、乡村“混混”卷土重来的原因
可以明确的是,乡村“混混”并不是我们时代的产物,在一个有几千年剥削历史的农业大国,乡村“混混”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建国后的一系列集体化改革,特别是土地的高度国有化让这一寄生他人、不劳而获的群体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黄海老师所说的,国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灭社会”的同时也消灭了“混混”,在以往灌输与动员的强制性权力的强力运行当中,对乡村服务与治理的基础性权力也随之得以强化,这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使得乡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发展的空间[1]。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开始弱化,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也开始弱化,乡民参与市场的自大大加强。农村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方式开始转变,乡村“混混”开始介入土地流转的运作乃至买卖中去,乡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撑,一种新的变相的剥削方式让这一群体卷土重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雇佣“混混”对征地时产生的“钉子户”进行恐吓甚至殴打,这给“混混”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乡村中传统的宗族观念有所加强,也是“混混”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烧毁的祖宗牌位重新竖立起来,那些被红色干部强行烧毁的族谱、家谱也在近几年开始了新的续写。绝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体活动很多也恢复举行[2]。家族观念的加强让同性的“家”和“族”的联系再次加强,人们重新认识了“自家人”的情感内涵并处处以“自家人”自居。这一方面,在困难来临时每个人都有家族作为依靠,从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难的难度,另一方面,以家族为单位参与乡村生活与治理可以让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体得到更多实惠与好处。当乡村的宗族观念空前强化时,这种以同姓为背景的族群俨然成为乡村社会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参与或干预乡村的秩序,特别是选举秩序以此强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乡村社会的价值判断开始向金钱和权势倾斜,这势必会让家族的认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传统活动维系外,也要靠硬实力加以支撑以此震慑外人,乡村“混混”作为乡村社会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担了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护了家族的利益从而加深了家族成员对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认同感,当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连结时,“混混”的生存也就略显合理。
二、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作的利弊分析
乡村“混混”参与乡村运转的最直接途径便是参与乡民的纠纷解决。乡土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和排外性让司法很难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对“混混”存在的认可和乡土价值观念的转变让传统的农村秩序和舆论失去了对“混混”的约束与规制,当舆论的压力不足以对抗这些“混混”时,农村的纠纷解决便给了乡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间。该村村民李强(化名)承包邻村王某家口粮田一亩作为自己纺织厂厂房建设用地,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强交给王某定金5万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钱太少为由拒绝交地,李强的儿子是乡镇的一个”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气,他纠结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围墙推倒并恐吓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听闻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给李强。
笔者调研时曾问李强为什么不通过法院解决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粮田建厂房政府不会同意,找法院不会有用并且还可能让自己损失更大。诚然,王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种以“混混”和暴力为依托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受到抵制与谴责。然而村庄对于本土“混混”的抵制显得苍白无力,我们也听到一些对此事持否定态度的村民对此做出的种种评价,但是大多数的村民对此事并无太大关注甚至对李家的行为表示认可和羡慕。这可以引用贺雪峰老师对乡村公私概念的阐释作出解释。他认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该地农民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和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量[3]。如此看来,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内的事务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谓的公事。用有些学者的说法就是,整个宗族向外是一个私,向内整个宗族都是公[4]。
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转的合理性也确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与正义的情况下,也许“混混”能发挥主持大局、改变局势的作用。有些村干部与商人勾结损害村庄利益,“混混”的干预虽有为自己谋利之意,但也确实保护了乡村和乡民的利益。“混混”的出现让国人尤其是弱势乡民的“侠客“情节得到满足,有些时候“混混”也会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这必会大大增加乡民对“混混”存在的默许。比如,湘南水村一个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狱时村民像英雄一样欢迎他[2]。但是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成为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大环境下,这种有些极端的人治思想不应该得到支持,一个法治的社会也应该用秩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况是“混混”的出现对乡村秩序多起到负面的影响,该村的“混混”马某倚仗暴力伙同几人与该村村干部相互勾结,把村里的山地作为自己啤酒厂的厂房用地。几年下来,马某成为当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捞到了不少好处。然而该村的饮用水被啤酒厂的污水严重污染已无法饮用。但迫于“混混”的与暴力,没人敢提出抗议。写到这里,笔者对乡村“混混”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也不会为乡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过多的论证与解释。
三、乡村“混混”的限制与治理
乡村“混混”对乡土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既然政府倡导“只有农村的现代化才是中国的现代化,黄海老师也提到,没有有力制约的乡村“混混”会局部主导乡村秩序[1]。如此说来,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里必须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强化村民自治,恢复传统农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选择。有些基层干部认为:“乡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没有权威,而政府没有权威,归根结底就在于政府的权力变小了,尤其是基层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的权力。有了更多更强的权力,就能更好地管理农村,维护社会秩序。”[5]笔者和黄海老师一样,对此说法不敢认同。我们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赋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权,倘若是为了治理乡村“混混”而回到集权的年代,那这已经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与世界保障人权的潮流背道而驰。其实,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导致“混混”的发展壮大,千百年来中国“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也让农村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祥和状态。而“混混”的出现更多的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过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滞后的结果。这里的村民自治应该包含对村民的公民教育。恢复中国传统的农村秩序就是要恢复“舆论”在乡村中的调控作用,加强乡村内部的关联程度。也就是贺雪峰老师说到的“村庄社会关联”。他认为,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对内合作和对外抵御;而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容易丧失[6]。这种社会关联容易形成制约“混混”发展的长期有效机制。当一个村庄的村民普遍对这些“混混”产生抵制和谴责的心理时,“混混”们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环境也是制约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对于现有的乡村“混混”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钱的利诱下往往对“混混”的不良行为持默认态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边的事”作为自己默认的理由。只有让乡村“混混”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和正确的价值导向,他们才可能改邪归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乡村家族对“混混”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只要正确引导家族的教育,让家族中的多数人对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约,那么家族也能成为制约“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断“混混”的上游源泉,给以留守儿童更多的关注和正确的教育,不允许一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鼓励家长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体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海.社会变迁中的乡村“混混”研究——基于国家治理转型的视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 杨华.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深化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基础的新视阈[J].青年研究,2009,(3).
[3]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篇2
1、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村委会组织建设情况
我镇共有19个行政村,19个行政村中符合“空壳村”条件的共有7个行政村,多数为满足“80%以上土地已被征用或使用”及“80%以上村民农转非”。其他不符合“空壳村”条件的行政村也存在“土地被征用或使用”及“村民农转非”的情况,只是80%的标准还未达到。因我镇无撤制的行政村,故我镇不存在“城中村”现象,辖区内亦无“村改居”情况。
在村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镇近年来各项村级制度也日趋完善,我镇19个行政村都有村民代表、户代表例会制度、各村都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较好,各村都开辟专门的村务公开栏和党务公开栏,将村里发生的重大事务、资金使用情况、村干部待遇情况、党务情况等各项重大事项每月进行公示,镇纪委、党群办公室、经管中心、社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栏进行抽查。应该说,随着一方面村民自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参与农村社区自治的热情不断高涨,另一方面上级部门对此类事项逐步纳入考核范畴,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两股力量共同“逼迫”着各行政村两委班子将本村的事务公开化、透明化,将其放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另外,每年镇党群办和社管办两部门分别对各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进行班子及个人的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人员包括了各村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户代表等,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评议结果也作为年终对各村考核的重要依据。
2、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来沪人员基本现状
上文已经提到,我镇19个行政村户籍常住人口3万多人,但是来沪常住人口达到14万多人。由于镇区内对房屋管理较农村相对严格,不允许群组及违法分割房屋情况,且镇区内房屋的租金价格相对农村要高出许多。因此,大多数来沪人员都租住在离工作场所较近的村民家中,而本地村民也将自己宅基地房屋分割出租给多位来沪人员,甚至搭建违章房屋出租给来沪人员租住,租金价格相对便宜,但是总量相当可观。据保守估算,每年这些来沪人员的房屋租金收入可为每个行政村的村民带来至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外收入,对于那些厂房集中、来沪人员多的行政村,这一收入可达上千万元人民币。作为当地政府和所在行政村,一方面我们感谢这些来沪人员对全镇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这些来沪人员学历层次不高,文明素养不强,给我镇及各行政村的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表现在违章搭建、计划生育、环境治理、治安管理等方面。但是对于有房出租给他们的本地村民而言,来沪人员无疑是这些村民的“衣食父母”,每年能带给村民们少则数千,多则数万的房租收入。这也助长了违章搭建、动拆迁补偿等工作的难度,可以预见,对这些村民在今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动拆迁工作将变得十分难以开展。
3、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我镇历来十分重视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建设,虽然村民委员会是由各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是镇党委政府还是通过对各村党支部人员的考察和任用,达到了对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套班子的有效管理和组织监管。
目前,我镇农村干部队伍主要表现出“二高一低”的特点:收入较高、年龄较大和学历较低。
收入较高。由于我镇经济实力和各村经济发展较快,各村干部收入水平较高。各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收入根据各村经济水平和年终考核确定,再根据各村党支部书记的薪资进行打折发放。各村党支部书记的每年薪资为20万—30万元左右。村主任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70%,村党支部副书记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55%,村委会副主任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50%,村党支部委员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5%,村委会委员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0%。
年龄偏大。目前我镇村两委班子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但是随着近年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和干部年轻化趋势,越来越多的70后和80后加入到村两委干部的队伍中。
学历较低。我镇各村大多数村干部的学历都是高中、在职大专等,较高文化学历的非常少,这给目前和今后越来越沉重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很多老方法、老经验变得没有以往有效。
由于目前各村的工作量持续增大,对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加上我镇各村干部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的现状。从2006年起,市、区选派了多批大学生“村官”到各村任职,至今共计选派了近20人大学生村官。由于大学生村官的“流动性”较大,镇组织部门又从2011年开始对每个村选派了年轻干部到各村进行挂职锻炼,确保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年轻干部,有效地帮助各村缓解人才缺乏的困境。
关于妇女干部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我镇也大力宣传,积极落实此项政策,目前全镇19个行政村中有18个村都有妇女在村委会中担任职务,各村的妇女干部也都由妇女担任。
4、撤制和村改居
我镇共有19个行政村,224个村民小组。在这224个村民小组中,生产组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共有87个村民小组,接近总量的40%。共有4个行政村全部生产小组人均耕地少于0.2亩,符合撤村条件。上文也已经提到,我镇共有7个村符合 “空壳村”条件,其他不符合“空壳村”条件的行政村也存在“土地被征用或使用”及“村民农转非”的情况,只是80%的标准还未达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可以预见,我镇在未来“十二五”期间和不远的将来将掀起撤村和大量村改居的热潮。
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存在问题和困难
1、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城镇化发展面临瓶颈
城镇化必然带来大量村改居和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铺开。
我镇属于青浦工业重镇,目前农业生产在我镇经济规模中所处的比重相当少。而且由于务农辛苦,收入也不高,我镇本地村民中务农人口非常少。为了便于集中管理,各村都将耕地打包出租给外来人员进行种植。随着我镇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未来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村民居住区和大量耕地难以避免地会走上商业化开发的道路。由于本地村民基本已经不再务农,耕地的存在和中央18亿亩的红线会在政策上制约各行政村的撤村和村改居进程。出现城镇化建设中“道路一面是高楼大厦,另一面是水稻农田”的情况。
城乡结合部地区城镇化发展面临困境的另一大原因是动迁难度大。上文已经提到,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必将带来大量村民的动拆迁。而一方面随着土地价格的持续走高和房价的快速攀升,村民对于动拆迁的补偿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许多村民每年把房屋出租给来沪人员,每年的收入也相当可观,遇到动拆迁情况,他们对于政府的额外补偿也会提出很高要求,这会对城市化进程带来很大阻力。
2、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日常社区管理难度日益增大
虽然目前各行政村还是将经济发展摆在村级发展首要位置,而且村干部的薪资与本村经济相挂钩。但是随着来沪人员的持续增加,社会管理所带来的难度和问题正在持续增大,集中表现在来沪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环境卫生治理和治安管理、违章搭建等多个方面。基层干部将越来越多的工作精力投入到这些工作中去。
3、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较差
目前,我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社区建设缺乏硬件,特别是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道路狭窄坑洼、公交线路匮乏、商业配套较少、房屋年久失修与新建住宅区形成巨大反差等。村容村貌的脏乱差也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一个长期存在较难解决的基本问题。不同于街道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中的社区居民区,由于辖区大多封闭,小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进行管理。小区外就是人行道、沿街商铺和马路,环境卫生由社区居委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另外城市居民的素质也相对较高,对他们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小。而我镇各村由于大量来沪人口的导入,人员素质较低,且环境卫生由各村自行负责,这给无疑给原本就基础设施较差的农村地区的管理“雪上加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环境状况和城市无法相比。
4、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干部与工作者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首先,现任农村社区干部及工作者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解决社区建设各种问题的方法不活、招数不多,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观念缺乏应对能力。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其培训过于形式,且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不能很好地帮助基层干部有效地提升素质。往往是任职前普遍没有接受系统培训,任职后培训形式化,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方式单一。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寻找农村社区管理的有效载体和创新方式
随着农村社区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使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模式向纵深发展,如有更加有效地管理好农村社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我镇各单位、村、居都在积极探索。2012年,我镇杨家庄村民委员会推出的“讲理堂”项目获得了“喜迎十——2012上海社会建设十大创新项目”评选活动的第十八名,也是全区唯一进入到50强的项目。我镇的叙中村,在去年创建“上海市自治家园”的过程中,推出了“道德坊”项目,让村民在“道德坊”中熟悉本村事务,参与到本村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的工作中来,达到了“自治”的目的。但是,这些项目所带来的借鉴价值毕竟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过大的治理难题。这要求全社会集思广益,并借鉴国外城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让城市化进程惠及更多的百姓。
2、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营造学习氛围
应该说,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基层的干部,各项工作落实的程度,执行的优劣都与基层干部的素养和能力息息相关。在目前城镇化建设加快的过程中,更需要这支中坚力量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两年的工作中,我镇党委政府十分注重对基层干部能力的建设,每年都会开展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条线干部的各类培训。着重培养他们对新形势下的社区管理、民生保障、村(居)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民主自治的各类知识。通过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工作态度和大局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培训情况来和实际效果来看,培训的效果还是有限。这也给我们今后的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培训毕竟比不上个人的主观学习,如何营造我们几十年来所喊的“活到老、学到老”的社会学习氛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3、破除旧观念,服务好新时代的“新居民”
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正向城市居民所转化。但是正如城乡存在二元结构,目前的转化也正在潜移默化地进行中,他们和居民之前始终还存在“一层窗户纸”的距离。他们对社区管理、基层民主、社会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村社区的各项工作,为这些“新居民”提供有效的服务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对此,我们要时刻鞭策自己走在时展的前沿,破除旧观念,使自己的理念“新起来”,符合时展的方向。
4、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和法规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多,但由于全国各地农村的差异很大,许多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在我镇去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中规定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但是这一规定目前我区各乡镇都将外来务工人员从实际操作中排除在外。因为一旦允许他们参与选举,那么数倍于本地村民的来沪人员势必将“夺取”我镇各个行政村的村委会行政职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来沪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据理力争,并且我们无法给出拒绝其参选的正当理由,可能会发生不稳定因素,这一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妥善研究。
另外目前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基层干部也纷纷建议将换届周期延长至五年。因为目前每三年中就要进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次大范围的选举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占用了基层干部很多精力,而且以三年为周期,对于一个新当选的干部来说,今年当选,明年适应工作,后年又要选举,会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篇3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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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前,基层组织是国家向农民征税的工具,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体制性考核严格控制了基层组织,而乡村两级为了顺利地完成征税工作,就不得不回应农民的治理要求,“国家―基层组织―乡村社会”是一体化的。税改后,治理目标的调整,打破了之前的一体化局面,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三者间的互动造成基层治理“不出事”的逻辑。
国家。针对税改前激烈的“干群冲突”所造成的政权合法性流失,国家实施的基层体制规范化和法制化改革,严厉禁止基层组织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加大对基层组织的农民上访考核力度。
基层组织。税改前基层组织直接与农民发生冲突,体制性矛盾被简化为“都是乡村干部坏”的问题,基层组织既被农民所“憎恶”,也被中央所不“信任”,更被一些媒体所“丑化”。税改后基层组织顺理成章地成为被改革的对象。通过“精兵简政”和行政法制化改革,基层组织所具有的治理能力越来越小了,以至于湖北荆门的一位副乡长无奈地告诉笔者说“现在农民最不怕的就是(乡镇)政府”。
农民。经过近些年的法制宣传活动,以及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了。农民对中央政策很了解,基层干部稍有违反政策的事情,就有可能引起农民的上访。笔者在河南某县调研,发现在税改后全县农民上访量是税改前的两倍以上。
税改后,处在维稳考核与农民上访“夹缝”中的基层组织,理性地选择“不出事”的生存策略。基层工作必然是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越是积极治理就越有可能激起越多的矛盾,就有可能引起更多的上访。因此,当前乡村两级没有动力去积极治理了,正如一些基层干部直言,“没有上访就是最大的政绩”。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语境下,农民上访最终牵制了基层组织大量精力,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基层组织的工作动力。对于基层组织而言,消极无为就不会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就有可能降低农民上访风险,如此一来,基层治理就陷入了“不作为”的怪圈。
基层组织的谋利化危害基层治理
在农田水利、公共品供给等不纳入直接考核的事务上,一些基层组织是“不作为”的,而在另外的层面上,它是积极地利用税改后国家与农民关系调整的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侵蚀公共利益,来寻求利益最大化。
税改后的国家资源输入,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农田整治、整村推进、土地流转等所带来的基层治理中的资源流量增加,为基层组织“寻租”谋利提供了极大的空间。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国家投资的乡村道路、水利工程质量都不过关,个别基层组织与承包商在开发中进行利益分成;而一些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等项目,是在同一块土地上多次进行的,这样就节约了开发成本,套取了国家项目资金;另外,一些土地流转和农业投资等项目运作,多是为了套取国家农业补贴、退耕还林款等,而投资人多与基层干部有密切的关系。
大量的资源流量,还导致灰黑势力被吸引介入到乡村治理领域。上世纪80、90年代乡村社会中以打架斗殴为“乐趣”的小混混,在国家“严打”的压力和市场大潮的裹胁下,个别成功地转变为乡村经济精英,他们依靠自身的黑灰势力背景,垄断基层市场中最能谋利的经济机会,比如开酒店、搞工程承包、开发房地产等。当前,这些人又以开发商的身份参与各种基层治理工作。此前感叹“老百姓最不怕政府”的那位副乡长还说了一句话,“老百姓最怕的是黑社会”。实际上,乡村干部也乐意这些人参与治理,因为占地、拆迁等一些事务,基层组织是没有办法完成的,或者完成的成本很高。而这些具有灰黑背景的开发商,借助于其自身的暴力威慑,能够比较有效地对付基层治理中的“钉子户”,解决基层组织无法以合法途径解决的问题。
税改后,一些基层组织自下而上地脱离了乡村社会,自上而下地扭曲了国家治理目标,蜕变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利益实体。当前很多地方轰轰烈烈的城镇化建设,都是基层组织强制推动,其根本的动力不是改善农民生活,也不是通过“形象工程”而树立政绩。基层组织是变相地利用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土地置换政策,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等,将农村社会的资源存量变成资源流量,从而收取“定额租”。
基层组织蜕变成为利益实体之后,从三个方面直接危害了基层治理。首先,消耗基层治理的物质资源。大量的国家治理资源,以及乡村社会资源,在短期内被变现、套取和侵蚀。其次,消耗了基层治理的合法性资源。当农民看到基层组织与灰黑势力勾结侵蚀公共利益后,降低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和信心,而基层组织自身合法性的丧失会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对于国家政权合法性认同。再次,国家的各项政策最终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实施,当基层组织性质发生蜕变后,政策实践结果必然要偏离预期的目标。
如何走出基层治理困境
篇5
作恶一方的“村霸”死在了意外的铁镐之下,但正如新闻中所示,这个村落的明天会如何,却无人知晓。村长伤人,并没有有效的基层仲裁组织予以干预调解,每个人唯恐避之不及,敢怒不敢言,且村民选举被暴力威胁所左右,这说明基层应该建立的自治并不存在;而向上级部门反映村长的恶事,要么被拒绝,要么警方行动迟缓,说明应有的治理触角并没有延伸到乡村来,这里成了“三不管”的真空地带或说丛林地带。因此,一个“村霸”被终结,并不代表生成“村霸”的土壤被瓦解,更不意味着应有的基层秩序的回归。
篇6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统筹推进不到位,主动创新意识不足,依法治理成效不明显。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缺少资源整合及资源共享,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甚至偶尔存在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习惯于习惯,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不足,遇事找法情况不乐观。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习惯于自行解决或者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
五是普法宣传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普法宣传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应群众对法律的多样需求,普法工作仍存在普法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于表面。部分单位“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普法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某些普法宣传活动甚至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等问题。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城乡基层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联系合作,建设法治乡村,统筹推进基层示范创建,特别是在阵地建设上要统一谋划部署,避免多方设计造成资源浪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积极动员乡镇、村社持续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
篇7
关键词 :分税制项目体制乡村治理内卷化
中图分类号:F327/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68-08
一、导言
改革开放后,财税包干和行政分权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职能及其行为方式变迁。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促成丁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先前改革所造成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比重”极不协调,从而最终促成分税制改革出台。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地方经济的发展面临财政收入来源的基础性约束。预算内收入空间的收紧,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向非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转移,地方政府在受约束的同时却获得更大的自主性空间。由于“逆向软预算约束”机制和发展主义冲动,分别造成了汲取农业税费规模的加大和城市经营中的“大兴土木”。
这种实质上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强自主性的财政体制,促成了分税制后中国经济社会的继续高速发展。但这种不受约束的地方收入模式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在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乡镇,由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普遍出现,越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民的不断抗争和官、学、媒的积极参与,引起广泛关注。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反倒逼”中央政府做出回应,促使了农业税费体制改革及其后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乡村治理步人后税费时代。
取消农业税及其配套改革,极大地增强了农民群体对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实现了预期的政治目标。但由于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消解行政”逻辑,不仅使基层政权背负了恶名,面临正当性危机——比如,“中央都是好人,基层都是坏人”、“上面的好经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等,也导致国家政策实质性地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治权,空前地减少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并连带性地极大压缩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运作空间。在后税费时代,那些在此之前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层组织,顷刻间陷入空壳化的尴尬境地。这些与千家万户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组织,在资源和行动能力上捉襟见肘,甚至连自身的运转都成问题,因而更缺乏为当地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为了弥补这一空缺,中央政府启动新农村建设战略,加大对基层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由于国家采取项目制的方式,通过部门(条条)的渠道向下输入资源,并成为启动地方土地资本化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积累。“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成为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生存状态和运作模式。由于其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支持体系,项目制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进行组织和动员的体制机制,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现象,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当前,学界对项目制的研究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成果。由于涉农项目的最终对象是村庄和农民,因此,项目制必然也会对农村社会及乡村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整理既有的文献发现,尽管有所涉及、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项目制对宏观的国家治理体制和对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而对于项目制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空间,这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来源,也是本文的主要思考方向。
二、项目制:一个研究综述
折晓叶等认为,在国家财政制度从包税制改为分税制后,在财政收入愈加集权的体制下,资金的分配出现了依靠“条线”体制另行运作的情形,“项目”是特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运作和管理方式。周飞舟指出,在政府间的转移资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戴上了各种“项目”的帽子,以期严格体现资金拨付部门的意志,因此是一种“专项化”了或“项目化”了的财政资金。渠敬东认为“项目制”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能够使体制运转起来的机制,而且还可以扩展成为一种个体或组织的思维方式或意识形态,形成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习俗。
周飞舟对农业税费改革前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体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将有限的资金“专项化”,再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向下供给。渠敬东(2012)认为,还应该从项目制作为一种具有治理意义的体制机制上看形成项目制的结构要件。他与周飞舟等人曾经提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体现出了一种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的演变逻辑。但项目制却是要打破这种常规的行政程序和科层逻辑,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生成和社会资源的动员。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项目制既具有科层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反科层制层面。对此,渠敬东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视野分析指出,项目制体现出一种“新双轨制”。
但渠敬东也意识到,由于项目制实际上是通过与原有的单位科层体制相互嵌套而发生作用的,因此这种双轨制改革的增量逻辑从理论上看是要在行政体制内再造一种增量。项目制能否在有效克服市场机制弊病的同时,还能够抑制原有科层体制的弊病而不至于被后者所吸纳呢?渠敬东发现:当项目制这种“新条条”试图限制“旧块块”的扩张时,不仅使部门系统本身形成了“新块块”,同时也促使“旧块块”用全新的办法迅速组建“新块块”来培植自己的领地。这段论述极具“社会学想象力”,深刻描画了项目制下政府行为变迁。陈家建研究成都市“三社互动”项目发现,作为项目主导方的温江区民政局,在推进这一项目进展时,另行组建项目工作组,并绕开政府体系内的层级管理,直接管理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人员,试点社区单位反而相当于民政局的一个“派出机构”,证实了“条条的块块化”判断。
折晓叶等(2011)提出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即国家部门的“发包”机制、地方政府的“打包”机制和村庄的“抓包”机制。尽管不同主体的意图在项目制中都有所实现,但项目在实际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偏差”或“异化”。首先项目“发包”设计,科层管理和“一项目一政策”可能导致部门“特权”和对基层行政资源的“挤占”。其次由于绝大多数县(市)级政府还处于经济发展而难以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阶段,“项目”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政策合法性,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积极运作项目,实现自己的意图和目标。最后“项目进村”既存在自上而下的筛选机制,也存在自下而上的争取机制,这就使那些具有能动性的村庄能够更好地接应项目,而那些能动性不足的村庄难以有效接应项目,从而造成了项目对村庄的影响表现出一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
项目制的这些不良后果,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价值失误?前述学者将此作为“意外后果”,属技术失误;而黄宗智等则从实践层面出发,将这种国家美好意图的异化称为“变态的后果”,即是价值失误。后者认为,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资本和村庄精英等强势主体形成的利益结盟,他们一起“共谋”吸吮了国家自上而下向农村输入的财政资源。实际上,项目运作的复杂性和中国社会的非均衡性足以使上述两种判断都能在现实中找到依据和素材。本文接续上述讨论,研究这些“意外后果”或“变态后果”在村庄层面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以及项目体制对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了什么样作用和效果。
三、财税体制变革下的乡村变迁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深刻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配置模式。与此同时,国家还进行了配套税费改革的乡村基层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拆并乡镇、合村并组、精简机构、减员分流等措施。有些地方甚至撤消了村民小组长,并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将“七站八所”等推向市场,乡村社会从此进入“后税费时代”。
(一)农村的区域差异及其分化
不同农村之间存在分化。按照农村所处的地区,可以将农村分为“发达地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发达地区农村主要受到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市场效益好,农民的收益也比较高。但这种类型的农村所占比重较小,对整体性的农村情况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不发达地区农村则是指发达地区农村以外的广大农村,这些农村构成了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
按照农村的贫富状况,可以将农村分为富裕村、中等村和贫困村。由于发达地区的农村基础条件比较好,一般都是富裕村。尽管在其内部也存在具体的贫富上的差异,但相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来说,由于具有先天的和结构性的优势,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都属于富裕村的行列。而在不发达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种植结构、土地资源禀赋、社会结构及社会资源储量、农民的行动能力、村情村貌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农村也出现了经济水平上的差别。那些具有行动能力而表现出超出一般农村的自主性的村庄一般属于富裕村;而那些社会结构松散,农民一盘散沙的村,则往往因为无法通过合作达成一致行动而陷入贫困。
(二)基层政府的角色
改革开放不久,发达地区乡村普遍出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主要也就是指这些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崛起。自此,农业基本上不再是当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领域,非农产业构成了发达地区农村之所以发达的重要支柱。对于这样的地区,基层政权的角色和行为同样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转变,受到广泛的关注。戴慕珍提出“地方法团主义”理论,认为财税包干制和农业非集体化是促使地方政府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洪银勇等也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市场行动者的角色。林南则将以家族亲属关系为主的地方网络(社会结构与社会资本)纳入到地方法团主义理论之中,形成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魏德昂则认为是行政层级影响了组织效率,财政包干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市场谋求经济发展。彭玉生也提出并使用定量数据检验了“村镇政府即公司”理论。杨善华等提出在市场转型中基层政府从“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突出基层政府的自利性特点。裴小林认为,上述研究成果都没有能够超出“市场一国家”二分法的范畴,对于乡镇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要么强调市场作用(如戴慕珍),要么强调国家作用(如魏德昂);其实,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影响了乡镇企业资源配置模式和效率,对中国经济转轨和农村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既有研究均是以发达地区乡村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变迁缺少关注。而后者恰恰是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农村类型。温铁军认为,“财政包干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在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汲取农村剩余获得原始积累并完成基本的国家工业化之后,将地方工业化和乡村公共品的供给等任务以“甩包袱”的形式交给乡村自行承担。在“中央政府退出”以后,地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从而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化。财政分权使区位优越地区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进而弱化了中央政府的税收汲取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造成了“诸侯经济”现象,危及中央基本权威和基础能力。于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分税制改革深刻而又全面地改变了国家的财政体制和治理体制,理顺和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快速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汲取能力,确保了国家的基础能力和基本权威。
(三)分税制后的基层组织
“分税制”改革对中西部地区即不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事权与财权极不匹配,造成基层政权收入来源困难和紧张,使这些地区陷入了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也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与发达地区依靠“城市经营”获取财政收入来源不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只能通过增加农业税费的方式向农民转嫁支出压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确实缺少资源和收益,愈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增加了汲取难度;另一方面也由于压力型体制作用,乡村两级组织很快结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通过税费征缴和村庄各项建设过程中谋求私人利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农民的反抗和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减负,通过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个转化机制,变成了更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和愈益严重的“三农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受到中央的高度关切。最终迫使中央不得不下定决心最终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压力型体制的作用机会。基层政权不再具有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合法性,因此也不再与农民经常性地打交道。基层政权维持基本运转和发挥基本职能的经费都时常陷入困境,基层治理与管理面临严峻困境。在此时,国家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大量的国家资源以项目的方式向下输入,于是基层政权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积极竞争项目上,使乡村关系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
(四)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
农业税费改革深刻地影响了村干部的角色和行为及乡村关系。周飞舟(2006)发现,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从过去依靠收农业税费来维持运转变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从“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致使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松散而“悬浮”。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在压力性体制下,基层政权需要村干部帮忙收取税费,且村干部的工资也主要是从农业税费中获取,此时村干部对于农民来说还具有一定的“保护型经纪”特点。但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基层政权不再需要村干部完成硬性任务,而村干部的工资来源是财政资金。村干部逐渐朝向正式或半正式化的方向转变,此时村干部对于基层政权具有了比较强的依附性,行政化更加明显,与农民关系也悬浮化和形式化。
农业税的取消深刻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经济行为。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相当于取消了基层政权的内生经济基础。尽管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满足了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晋升体制,依旧给地方政府以强劲的发展经济的刺激。这时候,利用土地作为地方政府信用的载体,全国普遍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招商引资。但由于不发达地区土地资本化程度本来就不高,经济活力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向资本提供极其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其宽松的监管措施(如环保、用工等)和极其廉价的土地资源。“土地”成为推动地方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工具,城郊的土地快速地被纳入城市版图。
与此同时,基于保护耕地目的,为了贯彻基本国策,中央政府采取了偏紧的土地供给,这便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稀缺感,抬高了土地资源在招商引资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诱导地方政府向偏远农村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又掀起了基层政府在偏远地区开展“迁村腾地”、让“农民上楼”的运动,这项运动同样引发了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文化危机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一切都是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的,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于项目制的关注和重视。
四、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村庄分化、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变迁、以及乡村关系的变迁等等,构成了村庄治理变迁的背景。那么,项目进村究竟对村庄治理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般农村不仅比不上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比不上城郊地区的富裕农村,亟需项目资金的帮助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但是,项目制本身的特点,采取“抓两头”的工作方法,使得比重占绝大多数的“中间村”想要项目而不得。而那些本来没有实力承接项目资源的贫困村,则因为政治或政绩等因素而被强制性地输入了项目,“想躲也躲不掉”。而富裕村则通过私人运作不断地争取项目,而且是越争取就越有,越有就越能够争取更多。
项目制对乡村治理结构进行了重构。对于“中间村”,由于争取不到项目,使得村组干部进一步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农民在与其他村庄的比较中,越来越怀疑自己村庄干部的能力和威望。而对于“贫困村”,项目资源的输入改善了处境,但由于并非出于公共政策因素而是“办点”政治因素的考虑,从而导致这种项目资金的投入消解了自治,瓦解了农民自己商量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即造成所谓的“资源消解自治”。村干部的权威主要来源于外部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于农民自下而上的认可,从而导致村组集体成为了上级政府办点的工具;一旦官僚主义发作,试点村的农民不仅可能得不到好处,反而造成极大的灾难——一这是因为贫困村本来就很脆弱,经不起折腾。
(一)项目体制与村庄公共关系的“私人化”
项目制的实践逻辑改造了村庄权威的生成和再生产。由于项目需要乡村干部精英个体积极向外争取才能够得到,其中个人努力与公共责任的边界十分模糊,很容易使项目资源的争取者获得较大的运作空间,并赋予这些资源以十分私人化的特征。
l预目公共资源的私人化。由于项目具有竞争性,在竞争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个人禀赋。因此,一旦项目争取到手,这种本来是国家公共资源的项目,便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普通村民往往会认为,村干部能够凭借自己的私人关系争取到国家项目,这是个人有本事的表现。农民说:“干部能够从外面弄到项目,那是干部个人有本事的表现。现在竞争项目那么激烈,干部也不容易。假若要到100万,要是能够有20万用于村庄修路和建设,那么他就是村里的大恩人了,大家会绝对地拥护他。至于其他的钱,他争取项目总要打点关系吧?而且,关键是他自己总要有点油水才会有积极性去争取这些项目吧?”公共资源被转化为私人资源,这是项目制进村的一个十分关键的转化过程。项目进村以后,农民不认为这个资金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资金,从而对于这笔资金如何配置和使用缺乏积极性和参与热情。而这些项目资金只要有一点点落实到村庄公共建设和服务上来,便都构成了村干部对全体村民的恩惠和情谊。“有比没有好”、“残羹剩菜也是赚的”、“能带来项目的干部才是好干部”,便成为了项目制下很多普通村民的共识。
2.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固化及私人化。对于那些能够争取到项目的村庄精英,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运作能力,使得作为其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其他村庄精英可能难以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和能力。正所谓“戏好唱、茬难接”——“梅兰芳在台上唱完了戏,谁还敢接着他来唱?”,一旦某个村庄精英具有超强的运作上级政府或部门给项目的能力,其潜在的村庄内部的竞争者便往往会自觉地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现任干部弄到这么多的项目,他的潜在的竟争对手要想参加竞选,首先就要自己掂量掂量能不能向对手一样也争取到那样多的项目”,“没有这样的本事的人出来竞选就会闹笑话”。更巧妙的是,村庄中的绝大多数民众作为“搭便车”的既得利益者,十分支持和希望出现这样一种比较确定的村庄权力结构局面,从而能够让村庄更好地承接和落实项目。这就造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实际上和预期上的双重固化倾向。潜在的挑战者消失的同时,也是村庄政治的被消解过程。这时,村庄里面“无政治的人”越来越多,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效能感越来越低,村庄权力高度集中在某些个别人手上——这实际上对村民自治构成了一种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3乡村两级组织间关系的私人化。由于乡镇一级并不一定在争取资源上对村庄有多少帮助,而且其自身也面临着积极争取项目以发展经济和获得政绩的压力和冲动。这时,对于那些能够跨级争取项目的村庄精英来说,为村庄争得项目的同时也意味着为乡镇干部争得了政绩。从而在具体的乡村关系中,乡镇一级反而有可能对这些村庄精英形成一种逆向的依附关系,通过感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手段拉拢村庄精英,从而不可能自上而下地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项目中的村庄运作中,项目资金的私人化转化,不仅使自下而上的村民参与性大大弱化,而且造成了横向的体制外精英制约均衡被打破,同时还可能造成逆向的乡村依附关系,从而使作为项目聚焦点的精英个体的权力得到极大强化。
(二)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项目制同样也会对城郊农村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基层政府当前的主要经济行为集中在土地经营上,因此,城郊农村作为新增土地的主要来源,成为了“利益密集型地区”。利益密集型地区的首要特征是土地的增值,以及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可以说,正是项目制的作用机制增大了这个利益博弈过程的复杂性。
按照折晓叶等(2011)的研究,公共项目资金首先是被县乡政府“打包”后转化为用于经济发展的建设资金,构成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始积累,并以项目提供的合法性,启动了城市土地经营这台超强机器。城郊农村是这台超强机器的对象。通过土地征收、金融、财政的循环,不断推进城市化和T业化的发展。城郊农村作为利益密集型村庄,各种不同的边缘群体都要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争夺,从而造成了征地拆迁矛盾的不断涌现。随着基层治权的弱化,基层政权“不出事”逻辑盛行,乡村基层政权缺乏治理这些钉子户(边缘群体)的正式资源和手段,因此转而借助于地方势力进行治理。黑社会组织等地方势力的引入,有效地解决了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但是却也造成了极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地方势力也有可能与基层官员、甚至钉子户复杂联盟,共同瓜分土地非农转用后的巨大增值收益,从而蚕食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投资和回报,造成了“新乡村利益共同体”不断发育和壮大。这种“新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出现,与一般农村中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固化一起,将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项月资源的滋润下成长成为“分利集团”,最终将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在这个新的结构里,乡村精英、村庄边缘人纷纷借此谋取私人利益,瓦解了项目政策的公共性和目标,将造成乡村治理的再次危机。
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农业税费时期出现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不同,这种新的利益共同体不是向下汲取农民的资源,而是向上截留国家投向农村的资源,从而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肿瘤”。而这个肿瘤得以不断成长的原料正是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项目及其资金滞留在城市下不了乡,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到乡村打了个转,然后很快就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回流到城市、政府和资本。农民得到的实惠少之又少。
由于中国是一个正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必然要为基层和村庄承担与其财力相匹配的责任。因此,国家不可能停止或减少向农村输入资源的进程,反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还要向农村输入更多的资源。这时候,项目资源越多,将使这个肿瘤成长得越快、越大,侵蚀国家公共资源的能力也就越强。这不仅会让公共政策的执行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还可能因为基层各种强势力量的结盟,使农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国家投入的资源越多,合法性丧失得越快越剧烈,这将使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结构性困境。
五、结论与建议:重建下乡资源的公共性
新世纪初以来,国家采取自上而下地向乡村输入资源,主要的目标是要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问题。但是,这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本质上是在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治理体制变迁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因此,国家供给资源的方式,同样面临着解决基层治理的需要问题。项目制是国家财政体制变迁背景下的一种路径探索和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结构性的道路选择,体现出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变迁的追求和内涵。但是在实际中,项目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回应这种基层治理困境及其需要。
就村庄层面来说,以项目制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品,缺乏有效的应对“委托一”问题和“监督一激励”问题这一双重困境的基础条件和制度基础。当项目在村庄门外徘徊时,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和部门性特点。而一旦项目进村之后,便会因为其竞争性特点而很快地转化为具有高度私人性的外来资源,排斥了普通村民、其他精村庄英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实质性的赋予了项目争取者个人或其利益团体极大的自主权和能动性,使得国家下乡资源或项目的公共性极大地丧失,公共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偏差严重。这是造成项目制在村庄范围内运作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项目到了基层政府部门以后,应尽量避免竞争性和私人化倾向,是改善现行项目制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建下乡项目资源的村庄公共性,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针对性。笔者以为,采取“民主化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将能够有效地避免项目资源的私人化倾向,保障项目资源在村庄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特点。
首先,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大规模地向农村输入资源,使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人、财、物大量流失的客观背景下,通过第三只手的作用和机制优势,形成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业化和城市资源的回流渠道和机制,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真正实现城乡关系的统筹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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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看,为什么会有基层政权治理功能的弱化呢,这种弱化又是怎么样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呢?这一切乃由近期以来基层治理体系的瓦解和重构造成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治理体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弱化、职能上收、财政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因而,基层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无法在基层治理体系内获得解决,而农民则要求更高层级的政府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形成了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就笔者在基层的调研来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稳定问题的主要来源。
治理型不稳定问题构成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体类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问题要求基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应该强化乡村治权,而不是进一步弱化之。正可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稳定问题从治理层面转向行政层面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治理层面的问题转化而来,因为基层治理体系的弱化,问题和矛盾上移,群众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迫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作出反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维稳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当前,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大接访意味着以县为主的维稳工作体制已经形成,县委书记大接访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地方的县级局升格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副处级单位,而大厅则成为县级政府工作量最大的部门。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当前考核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使基层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反而不利于问题在治理层面的解决。并且乡镇政府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稳定问题,同时,这种维稳体制也被少数人利用,他们利用当前的体制要挟基层政府,产生了一批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为诉求的老上访户,基层政府疲于应付,真正合理的治理问题反而无法得到解决。
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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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小镇”这一“乡域政治”的场景,我们发现作者所呈现给我们的几乎处处是理不清剪还乱的权力“倒置”图景:
征收让基层政权成为讨要者,而农民则成了施舍者,所谓“要钱的成了孙子,欠钱的是大爷”。既然孙子向大爷要钱,干部除了自我矮化和套近乎,几乎找不到制度化的征收办法。[2](p.608)这种奇特现象出现的背景在于国家为了政治形象的塑造而三令五申不准强制征收,这样,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围绕征收而建立起来的日常互动的主动权转向农民,制度结构上的强者(基层政府)转化为微观乡域政治行动场景中的“弱者”。
农业结构调整让“政府”成了“包工头”,农业结构调整本来是基层组织积极引导农业经济转型的利民措施,但是当这一利民措施成为上级考核指标与各级领导的升迁挂钩,就转变为一项所有风险都须由政府来承担的行政“工程”,政府由引导者变成了“包工头”。诸如小镇的藠头种植:乡镇政府承包了所有花费,保证所有风险都由政府承担,在乡村干部多次动员,工作做足的前提下,藠头下种了,一年转眼而过,结果仍然延续“工程”的“宿命”:大部分的村庄颗粒无收。农民的反应很“合理”:一年的收成没有了,咱只有找“非”要咱种的“政府”,“政府”不解决就要闹到区里。小镇“政府”虽然认为责任不能全怪在自己,不愿意赔偿,但是又害怕问题闹大,只好赔偿了农民的全部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积极行政的政府要为农民的不配合和所有风险兜底,这几乎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前提,效果好自然皆大欢喜,出现问题“政府”就是必然的“冤大头”,——政府因为强势和主动要为弱势和消极买单。
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强弱势纠缠是中国“社会”的某种常态:一方面,农民从无数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得出的一个颠扑不灭的真理,“民不与官斗”,自认弱势;另一方面,他们也从弱势的角度出发,发展出的一系列日常权力技术—抗争术,讲“理”不讲“法”。“反正我没有钱,就这么了,看你们能把握怎么样?”这里“不讲理就是讲理”,你又能怎么办呢?基层的强势权力在自认弱势者面前失去了“暴力化”的合法性,暴露出其对弱势者“耍赖”的相对无奈。这种纠缠使得诸如“依法治理”和“送法下乡”等作为国家政权建设一部分的治理活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没法进行。当基层组织的正式治理技术失效,农民再进一步借助国家大政策“以弱逼强”,基层政府捉襟见肘就不难理解。但是这种表面上“官权退—民权进”的农民反制现象,并不意味着“民权”真的进了,“社会”真的强了,而是农民在当前特定“社会”条件下,以自认弱势为前提对制度裂隙与政策不接轨的利用[2],相应的,只要基层政府做出适当调整,放下身段,当当“青皮手”,农民在争取到一定利益之后还是要配合的。
在小镇开发过程中,上述逻辑表现的尤为突出:
当前政策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村级组织根本没有能力在土地开发中集合全体村民意见,代表他们与开发商谈判,而单个农民与开发商谈判成本太高,所以乡镇政府进入成为了主导者,成为介于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真正主角。由此在各种经济开发的利益分配中由政府掌握主动,呈现出政府得大头、农民得中头,村庄得小头的利益分配格局[2]。农民可以对土地出让过程中自己利益没有得到最大化不满,但是只有找到合适的政策借口才能跟政府“耍赖”,政府适当让步之后就完全可以对“无理取闹”者置之不理,他们自然会散去。
石场老板和基层政府的土地纠纷故事中,尤其能够感受基层政府对“青皮”手段的运用。纠纷发生于一群合法经营的采石场业主与从事土地开发的区、镇政府之间。政府原来出于发展经济的角度支持采石,后来发现土地出让利益更大,采石破坏了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土地出让,遂由原来的支持采石转为关闭石场,并屡次反复。最后政府下定决心真正执行时,石场老板感觉投资过大关闭又不合情理,政府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遂致纠纷。石场老板们也知道依靠诉讼会失败,就联合起来通过上访来使问题扩大化,自然政府也是应对有方。当石场老板上访有理、有节,依据“规则”来进行时,政府进行了适当让步;当老板们一再反悔,希望分次满足自己的利益,并“撕破脸皮”上访时,政府变得强硬,凭借其背后的制度支撑,与老板们较劲,一方面不断地说服教育,表明早关闭有奖励,晚了就强行拆除,概不赔偿,另一方面分化精英集团,优厚精英代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最终得以瓦解老板联盟。
可见,基层政府在化解当下诸多内外矛盾时被逼从原来的“权力持有者”转换为“权力经营者”[3]角色,所谓的权力关系的“倒置”实际上并不存在,“倒置”言论只是某种理论谱系固化的思维模式下对角色和行为反差不理解的表现[2](p.614)。当小镇的农民和政府官员已经直面现实生活,发展出新的权力运作方式,我们很多理论工作者还出于理论高度而断言权力关系出现“倒置”。事实上,诚如小镇作者所言,农民的权力并没有增强,只是基层的治理能力在减弱,由此而出现了新的权力格局和运作模式。
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国家政治治理内含的中央-基层-农民的三角关系有关,从权力角度而言,三者的强弱关系是顺序的,中央最强,基层政府次之,农民最弱;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而言,农民最强,中央次之,基层政府最弱。上述两种强弱关系的纠缠制造了税费改革中的各种倒置现象。税费改革意味着中央政府转变治理策略,以政治合法性诉求替代了原来具体的财政目标,相应的基层角色逐渐要从原来压力体制下的一级政府转变为服务体制下的一级机关。被剥夺了“暴力执法”的权力基础之后,基层政府“自然的”对强势的中央表示出“弱者”姿态,对中央的“倒逼”式改革进行“反倒逼”,通过“诉苦”、抱怨、欺瞒、变通、推诿、得过且过、“能捞一把就捞一把”、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消极对待改革、尽量减少或不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4]。基层政府使用本来属于农民的“弱者武器”[5][1],其前提是权力关系上对中央政府的弱势,正如农民对基层政府的弱势一样;不同的是,新时代的农民出于对中央政策宣传的敏感,还利用了税费改革中对政治合法性的重视,以上访等方式“以弱逼强”,让基层进退失据;面对权力关系相对中央的弱势和合法性方面的绝对弱势,基层政府只能以“青皮”待之,以对中央的示弱来消解权力的紧张,以对农民的自我矮化来消解合法性的紧张,以此为基础利用各种手段来包装相对农民的权力强势,以此来应对税费改革所造成的上下挤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变强只是拥有了更多的道义资源,从权力关系上并没有根本性的变革,但是基层政府的在权力的暴力性和合法性方面被双重削弱之后,治理能力的下降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如何利用有限的权力和合法性来谋取税费改革后难以为继的自身组织运作。
市场因素的进入为上述权力关系运作开辟了新的空间。中央对经济发展的认定,基层对运作经费的渴求和农民对生活改善的需求,使得市场利益关系成为新的权力运作核心。税费改革破坏了原有的权力平衡,中央、基层与农民都在重新定位强弱纠缠,市场因素的进入更加剧了这种混乱。原来在税费征收中的反复谈判开始转移战场,而经济开发关键性因素——“土地”、“石场”的集体所有制使这种“谈判”有了广阔的运作空间。乡官、老板和乡民都希望在如土地开发中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小镇也成了围绕利益进行权力博弈的竞技场,行政建制的机构成为各方利益谈判的最好平台,基层政府终于获得了新的生存基础。市场化因素进入之后,以经济发展为最高目标,原有压力体制下的全能“国家”被迫让出一部分利益空间交给“社会”来运作,而集体所有制让小农和村官们失去了与各级老板的谈判资格。在这个国家与社会的“空隙”中,小镇政府的介入就成为必然,又由于基层政府受制于上面谈到的“纠缠”关系,农民的反制技术也就有了用武之地。但是无论基层政府、农民还是老板,其实都没有土地等物的最终所有权,所以他们争吵的真正目标只能在于利用原有“国家”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权治理效绩的削弱,社区公共利益的牺牲,其实都不难理解。在国家与社会难分难解的混沌状态中,被真正顾及的只有利益平衡,在公共目标上,政权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陷入了一种双输的循环中[2](p.610)。“强国家–强社会”的互动与双赢的目标在这里演变成了“弱国家—弱社会”的排斥与双输的局面。
以宏大的“国家—社会”的结构性框架,很难真正呈现国家与社会混沌状态中强弱势纠缠人物的生动表演,只有以“事件—过程”的分析把国家与社会的实体转化为具体的官员,国家与社会才可以出现其具体的原型[6]。通过作者这种具体的安放回溯,底层政治的真实得以展现,很多停留在表层的宏大话语被最终解构,我们看到了国家与社会混沌状态中,底层政治所受的侵蚀与混乱,官不官、民不民,“礼崩乐坏”的准“丛林”境地[2](p.629),国家政权建设的最终目标任重道远。
二、政权建设:发生中的权力文化网络重建
源于欧洲近代经验的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意指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过程。实际上,国家建设始终贯穿于整个20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甚至可以说,中国现代化是围绕着国家建设这样一项主题展开的。传统上人们也总是倾向于用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基层这个视角来解释建国后基层治理的变化,但是,上述理论对当下基层治理现状的解读总显得有些隔靴搔痒。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方法论上“事件—过程”分析策略的引入[7],以及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深入研究[8],我们发现基层政权并未按照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规则治理乡村,基层在治理中凸现的是一种乡土性和地方性。张静则认为国家只注重目标和结果,并不特意阐发一种不同于地方的治理原则,一切由地方创造——这种做法使得基层政权除了利用国家合法化之外,并未真正共享一种治理原则[9](p.294)。无论如何阐释,当下基层治理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张力成为大家公认的一个事实。
从历史发展来看,西方社会的治理经历了一个从基督教牧师权力的发展到围绕国家理性治理术的转变,之所以可以实现这种转变,源于西方社会的自主法律传统系统化推进,并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知识和制度系统,治理的展开亦以此为基础。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型构了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治理的形式理性逻辑在这种两分的前提下得以推进[10]。传统的中国社会则处于一种“皇权不下县”的集权体制下,对于分散的小农而言,“天高皇帝远”是常态。为使权威渗透于乡土社会内部,在帝国的体制下形成了“士绅社会”,成为国家治理的基层秩序基础[11]。基层士绅多出身于乡土社会内,面对的也是一个熟人社会,管治方式绕不开“乡里乡亲”的面子,法律相对失效。乡村内部日常事务的处理成为地方士绅的“俗务”,官方甚至可以不去顾及这些琐事,国家与地方形成了一种相对分割的管辖权力。与国家体制若即若离的士绅阶层,主要依靠熟人社会中形成的威望来治理乡村,社会秩序主要由、家族条规、乡村规约等地方文化支撑,帝国既依靠这些文化网络,又让其处于自身合法性体系之下,塑造了一种国家与地方士绅社会的分合系统。
建国后,尤其在时期,以现代民族国家为指向的政权建设急速行进,旧有的权力文化网络被打破,直接的政治权力无孔不入,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20世纪的中国政治也从传统的权威主义系统转变为全能主义系统[12]。从空间上看,这一过程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改造,原有的权力文化网络被拆解,新的以民族国家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权力文化网络强势伸张。但是,全能型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很难以相对简单的意识形态化权力文化网络支撑,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中政治体系的自我调整,全能主义政治体制及其权力文化网络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乡镇政府逐渐成为国家在乡村的人并获得正式的体制化权力,正是在全能主义体制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发生的。20世纪90年代村民自治的推行,是国家希望在现行体制下完善对乡村治理的新举措。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重建乡村社会的一种尝试,是国家有意识地利用、开发乡村传统资源,恢复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努力,冀望在其基础上重建政权合法性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13]。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随着全能主义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部分撤退,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大面积的瘫痪,在基层政治中出现了普遍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的现象,如税费收取中的软硬兼施,乡村诉讼案中的“炕上开庭”。在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时,学者们认为,基层官员通过对正式权力之外的民间权力资源的巧妙运用强化了国家权力,从而强化了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权力效用[14]。这些分析倾向于强调国家权力虽然受到削弱,却仍然在不断下沉中利用各种“文化网络”自我强化,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强国家—弱社会”的逻辑仍在推进之中。
《小镇》则通过一些故事的深度叙述与分析给我们描摹了另一种图景,随着新世纪之初税费改革的深入,国家政权建设中“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似乎呈现出“弱国家—弱社会”的新逻辑。试看以下比较:税费改革前,“干部进了屋,数字一公布,大人吓得筛,小伢吓得哭,有钱就把钱,无钱就撮谷”;税费改革之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给钱就收,不给就走”[2]。作者认为场景内涵的改变,表明在这场权力博弈游戏中政府和村组织是被牵着鼻子走的,干部在面对一些“打不湿,晒不干”的“油抹布”时,陷入了一种权力运作失效的境地[2]。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去公共化过程,意味着公共权力治理权威的自动放弃或丧失[2](p.101)。这种“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在这里并不是强化了国家权力,而是一种无奈的放弃。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税费改革使乡镇基层政府陷入了新时期正式权力与权力文化网络的双重困境。从正式权力的角度而言,基层由原来全能体制下的一级政府转变为服务体制下的一级机关,失去了“暴力”合法性的唯一根源;从权力文化网络的角度而言,税费改革中乡镇基层是承担道义责任的唯一载体,得不到任何同情,“自我矮化”是唯一的出路,有何可以支撑权力运作的文化网络资源可言?
过往的很多研究者都将政权建设被削弱的全盘责任归于基层政权,而乡镇政府在工作中面临的权力困境多被忽视,基层政府处于一种“失声”与“消失”的境地,这对于政权建设的正常发育是非常不利的。要理清乡镇的治理逻辑,就要去思考他们所面对的问题和境遇的真实性[2](p.86)。
抱持此种姿态,我们对小镇“开发”中的种种作为就会有更清晰的认知。在以“土地征收”为主的开发过程中,各种不轨行为似乎来了一次总爆发:乡镇干部希望不断压低农民的补偿,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民们也不甘示弱,他们以“种房”来赌开发——利益博弈的喧嚣仿佛成为唯一的声音,公共利益的牺牲成为必然,治理能力被削弱,围绕利益的非正式权力运作成为主流。对此,小镇作者提醒我们不仅要注意到底层政治迈向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世俗化过程,更要注意到其中政权建设的新内涵。
税费改革完成后,作为国家一级政府的权力机构必须重新寻找正式权力和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合法性来源。小镇政府已不再具有全能政治时期所具有的强制权力,国家的支持难以弥补税费取消农业税中损失的资源,在问题实在难以解决时,小镇政府寻求正式权力资源和权力的文化网络支持成为必然出路。搞开发、结构调整等经济发展,构成了小镇正式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以此为导向,权力的文化网络则无所不用。对农民的“点发”,对石场老板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甚至包括对灰色势力的利用……“这些人一出现,农民立马就规矩了”[2](p.717)。
对此,我们可以认为新形势下政权建设过程中权力文化网络的重建正在发生,虽然灰色化肯定不应该成为其方向,但是对此的深入分析能够昭示出政权建设新的可能性。以往国家政权建设学说遮蔽了基层政权自身建构的治理逻辑,基层其实在不断的按照乡土社会的逻辑规则与自身的生存理念进行治理技术的重组,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适应底层政治环境中的生存逻辑。在这个意义上,取消农业税并不能真正解决治理危机,只是提出了新形势下政权建设的新问题,同时也催生出政权建设的新方向和新思路。
总之,现代的科层体制在面对庞大而分散的小农时,要达到一体化的治理目标成本极高,目前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基层治理,不借用底层的权力文化网络资源就难以达成任何目标,但是,过于依赖底层,尤其是“蛮”和“横”的底层文化,也许就会使各种灰色势力有机可乘,并最终改变政权建设的方向。对此,国家如何应对?是听任乡镇及底层文化自我浮沉还是逐步将其引入更加规范的发展轨道?正在发生权力文化网络重建的小镇还会有什么样的故事?这些故事如何延续?仍然是值得我们记录和思考的问题。
余论:小镇的故事还会继续,基层政治的前途仍然在徘徊中前行,也许如苏力所言:历史究竟如何发展,究竟会形成什么样的制度,如何形成,这类问题对于身在此山中的愿意思考并且有一点反思能力的当代人来说,大约总有某种无能为力之感[15]。但作品对治理过程的具体描叙,无疑使研究者推进了对当下乡村治理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
[2]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3]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
[4]李芝兰、吴理财:《倒逼还是反倒逼——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5]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
[6]尹钛:《何处是归程?长亭连短亭——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二十一世纪》,2005年6月号。
[7]参考孙立平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辑,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
[8]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9]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10]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1]吕德文:《治水:第三条道路—评《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中国图书评论》,2007年第7期。
[12]邹傥:《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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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多从法律普及下乡、中国乡村“人治”向“法治”转变、移植效仿西方法律等角度在理论上对当今乡村法治秩序建构进行论述和梳理,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和支撑。笔者运用走访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区的实际案例对转型期乡村法治秩序建构的特点、原因进行探讨和分析,针对转型期乡村法治秩序建构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乡村“人治”与“法治”并存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礼法合一”“德礼为主”“情法互补,情重于法”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①正如先生所述“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②“长老统治”是封闭的的乡村社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多数村民解决问题都会寻求本村有威望、权势的人。这种现象即使是在当今的乡村社会也很大一部分存在,例如访谈中有两位村干部提到的,“家里打架也是找我们……来我们这儿,给他们(村民)讲讲道理,情绪稳定住,一天聊不行,明天再聊,不辞辛苦。”③在传统乡绅阶层消失之后,乡村干部自然而然担当起“长老”的角色,调解乡村社会的矛盾、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问题纠纷,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对于乡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小的问题,村民还是习惯性的诉诸村基层干部解决,深谙传统乡土逻辑的村干部理所当然的承担起“村庄人”的角色。基层干部传统的双重角色在“法治”和“人治”并存的当今乡村社会也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乡村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增多,乡村步入高风险时期,土地拆迁、干部选举等引发矛盾非常棘手,传统的乡村伦理道德很多时候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访谈后总结发现村民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一般是较为严重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再是简单的邻里矛盾,或是村民与基层干部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或是涉及譬如拆迁等巨大经济利益的问题等等。“对于拆迁赔偿款不满意的一些村民会选择请一些律师来和开发商谈判,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④这些问题已经远远超过了乡村伦理道德所能解决的范围,法律成为必选手段。这些类别的问题数量日益增多,是在传统乡村社会和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难以想象的。
二、“自治”与“强制”并存
伴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大众传媒快速发展,村民可以更便捷的获取法律法规信息,村民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为适应村民日益增多的法律和利益诉求,基层干部在乡村普法过程中扮演积极了角色,例如一名村干部在提到本村选举流程中说到“开始进行大力宣传,哪个程序不到位算是违法,按程序去宣传动员。第一次推荐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再推荐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然后再进行选举……”⑤选举流程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缺一不可,且随时接受监督,集体化时期村干部由上级任命的观念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要求公平透明选举的民主意识。当然在充分尊重村民权利的基础之上,选举规则秩序的硬性要求也要体现出来,避免一些选举乱象的出现。访谈中一位基层干部提到“有一小姑娘,我们都在选举现场呢,警察拉一警戒线,就扒拉一下无关人员靠边站,就这那小姑娘说警察“耍流氓”。其实这一小姑娘也不是说“扒拉”这事,就是为了支持那帮,诚心捣乱……”⑥面对这种情况,基层干部或是司法部门会适当进行劝说,若是劝说解决不了,便会清除出场,“以儆效尤”避免村民借机生事,支持帮派,造成选举的混乱。
如今的乡村社会在“无形”但确实客观存在的法律强制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所有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施都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村民若是不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不仅会受到道义上的指责还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社会自治还是国家强制,所借助的皆是社会与国家须共同遵守的法律。”⑦在国家法律普及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基层干部积极组织、宣传、实施法律法规,并且以身作则,对于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平时会组织一些集体讲座,邀请一些法律人士为村民普及一些法律知识,讲解一些法律问题……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积极避免上访等。”⑧
三、法律与“人情”并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是伯尔曼提出的,但是“法律”成为传统乡村村民的信仰即便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恐怕也难以做到的。在乡村社会内化为民众自身信念的不是法律而是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早已发生巨变的乡村社会这一特点也是非常明显的。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乡村熟人社会,“面子、人情、伦理”是这个熟人社会运转的基础。“访谈中有一位基层干部曾经提到 “有一家的树有一个大树根,上面支了几个很大的叉子。我就是给拆迁公司说这个事情,拆迁公司也说他们也没办法,我说您那相机抬一下,照上面的几个叉子,三棵四棵不就出来了嘛。拆迁公司说这样行,老百姓也说谢谢您。事不大,花很少的钱,稍微变通一下就解决了。”
“从1985年起,中国开始了一场为古今中外罕见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有亿万人接受教育的普法活动,普法运动最大的战场在农村。”国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推行的这场依法治村和法律普及运动到现在已经初见成效,村民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过去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也不多见,还政于民,对人民负责已经成为当今乡村治理的主流思想。走访许多乡村不难发现,所有的村支部办公室里都悬挂着一些与乡村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已经成为隐性制约,尽管很多村民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对于“哪些事情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做哪些事情会触犯法律”绝大部分村民心里都有明确的界限。
总之,中国乡村社会的法治秩序构建过程是现代法律同本土化的乡村治理模式相融合,相促进的过程,人治”同“法治”的并存,“自治”同“强制”的并存,法律和“人情”的并存等这一系列的特点也是这一过程中将长期存在的。这些特点在法律的普及与传统乡土逻辑碰撞之间产生、发展,并最终形成具有中国乡土特色的乡村法治秩序。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依法治村”、构建乡村法治秩序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至国家整体方略,下到一个村的治理模式的实行都是实现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尝试和探索。基层干部在乡村法治秩序构建过程的重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家应积极鼓励基层干部利用自己的双重角色地位优势,将现代法律与乡土逻辑相结合,实现乡村的有效治理,夯实国家的建设发展的底层基础。(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院)
注解:
①韩青《我国古代礼法传统及当代价值研究》,曲阜师范大学2013级硕士论文
②《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版,第48页
③北京市房山区D镇B村访谈资料,2014年9月26日
④北京市通州区Z镇访谈记录,2014年11月4日
⑤北京市房山区D镇B村访谈资料,2014年9月26日⑥北京市通州区Z镇访谈记录,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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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报告》显示,从2008年中央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至今,全国累计有200多万名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2011年底,全国在岗大学生村官数量超过21万,到2015年,中国的大学生村官数量将达到40万人,覆盖2/3的行政村,到2020年将达到60万人。大学生村官计划自实施以来,在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也涌现出了许多在平凡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但从当前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学村官在职业发展和工作适应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参与相处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模糊、职业发展受阻、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大学生村官自身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也严重制约着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后劲。
二、参与乡村治理困境分析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学生村官制度是一项不断发展中的制度,除了就业压力,政策性资源是吸引广大村官参与其中的主要因素,但是当前对于大学生村官的主要政策集中在在岗三年的保障制度,而对于村官三年之后的职业发展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村官开始关心“以后怎么办?”,“考不上公务员怎么办?”这样关乎自身前途的问题。大学生村官政策存在地区差异,政策变动性比较大。所以,在政策不明朗、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学生村官存在后顾之忧。他们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考虑自己的前途问题,因而他们很难沉下心投身基层。
由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在大学生村官未来发展意向表中,有64%的选择是报考公务员,而在北京市首批大学生村官合同到期后去向表中却只有19%的人可以进入到公务员系统中,也还有10%的人尚未就业。由此可见,大学生村官的后顾之忧并没有被解除,尚不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得村官制度的持续性受到质疑,在自身的发展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村官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会下降,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备考公务员或者跑关系上,客观上减少了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
(二)借调身份。相关调研表明,借调现象相当严重,基层政府“截留”大学生村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有的“截留”是乡镇领导的安排,被动的截留;有的“截留”是因为基层政府人员不充足,大学生村官学习能力强,留在基层政府、又不用支付额外的工资。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学生村官自身以及基层政府是有利的。但这却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会导致大学生村官越来越不“接地气”,远离乡土,脱离群众,根本无法实现参与乡村治理的目标。
(三)游离乡村“圈子”之外。中国的乡村社会有浓厚的家族乡土情结,实际上是由一个个圈子组成的,离中心越远者,关系也就越疏远,这种圈子的核心是“人情”、“面子”和“关系”。大学生村官是外在的力量嵌入于乡村社会中,在村民看来就是“圈外人”。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干部相比,大学生村官与村民的关系疏远,而自身存在的“上山下乡”短期锻炼的观念和村民眼中“非官、非农民”的圈外人身份,使他们更难嵌入乡村社会关系中。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层面都使得大学生村官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可能性则较低。
三、参与治理难题破解
(一)明确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大学生村官的具体身份如何,具有哪些明确的权利,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庄工作的开展及大学生村官价值的发挥。大学生村官是从城市的高校毕业后通过考试选拔方式产生的,他们既不是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又没有在《村委会组织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那么在日后的村委会选举以及其他的村委领导工作过程中,大学生村官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非常模糊,并没有在村民心目中获得权威的认可,这样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会受到影响。因此,要想真正激励大学生村官在村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和作用,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就大学生村官的身份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为大学生村官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增强村民对大学生村官的政治信任感,同时也为大学生村官在村庄工作中扫除了相应的政策障碍,激发了大学生村官对村庄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监管。由于目前的大学生村官政策规定大学生村官在村庄的工作年限是三年,但是部分村官并非愿意扎根农村亦或者前途担忧等原因,在三年合同期满后,很多大学生村官义会选择回到城市。以这种过度心态对待村官这项工作,就会出现走马观花、工作不积极的现象,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大学生村官的监管机制。做到从村官选拔筛选偏向有意愿扎根农村的大学生,从源头上保证大学生村官的高质量高水准;加强对大学生村官日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通过日常考核,在县、乡、村三级组织结构的联合下、严格大学生村官日常工作的汇报,共同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建立选拔制度,对考核优秀的,可推荐提拔。
(三)理顺村官村民关系。大学生村官要利用好身边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需要大学生村官善于解读政策,善于利用资源,主动的融入到“圈子”中去,虽然没有先天的本地人优势,但是同时也没有利益矛盾,因此融入群众非难事。这种嵌入是双向的、互动的。乡村社会行动者同样要适应大学生村官,嵌入大学生村官所代表的现代化社会关系,村民、村干部等同样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只有发挥不同主体的重要作用,才能保证乡村治理绩效的最大化。
篇12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逐渐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农民群体、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性要素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综观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的乡村社会研究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学者基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与重组,强调乡村精英在村政运作和乡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学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论的视角,从乡村的公共关系入手研究乡村社会管理的绩效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从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等角度研究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当下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关注的多中心治理主体中的市场环境,正是基于对基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体现效益与公平而展开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中心治理理论为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反思乡镇政府和乡村各组织之间“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以此复归“治理”与“多元”的乡村治理主题。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乡村治理的引导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与协调,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驾于其他的组织之上,那么应该如何以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确保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呢?如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它又该如何去协调和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呢?“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乡镇政府是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乡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权力参与才能把涣散的社会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但这不是一种统治型的权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乡镇体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乡政”体制内部的职能缩减,也不是减少基层政权的规模与范围,而是在解构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同时,以现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构建起乡镇政府引导者的角色。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不仅需要规范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要顺应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纳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引导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构建起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以村民委员会为运行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人士,他们是政府行政机构与农村社会承上启下的中介,也是乡村内部权力互动的集合点,现代乡村社会主要通过他们在国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层互动机制来实现地方自治。因此,要培养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体制精英,需要加强他们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建立村两委、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市场是乡村治理的推动力量。市场在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单中心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从而也弱化了市场在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独立性,同时使得其他非政府组织承担起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中要实现市场的推动作用,可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原则,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具体而言,涉及到农村发展的战略计划、项目推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与基础教育相关的重大性公共产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涉及到农村水利灌溉、供电供气等一些政府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社会的企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上来,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从中承担起监督与政策支持的职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篇13
一、问题提出学界关于上访问题研究多集中于维权和治权两种范式。从维权范式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权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针对政府权力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权力过大侵害农民权利的现象,农民开始通过维权方式免受一些地方政府的侵害,由此,上访是政府侵权和农民维权合力作用的结果。该范式的主要观点有:李连江、欧博文提出“依法抗争”概念来理解农民上访,认为农民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政策和法规进行上访,要求纠正政府的行为维护自身权利。①农民上访过程中权利意识的觉醒,将深刻影响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于建嵘进一步推进维权范式,提出“以法抗争”模式。②与“依法抗争”不同,“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更多地以自身作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其后,应星③、吴毅④批评于建嵘研究中的“过度政治性”的倾向,由于仍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框架下分析,仍属于维权范式之中。
从治权范式来看,由于维权范式无法解释后税费时期农民上访的出现,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当前农民上访是因为县乡村三级基层组织的治理权力弱化导致的,基层组织无法满足农民公共品需求,无法解决农民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无法有效应对“钉子户”等村庄边缘群体的挑战。申端锋通过和平乡30年农民上访的经验解读,提出以乡村治权范式理解农民上访,并提出加强分类治理能力、强化基层治权是解决上访问题的关键。⑤田先红指出,税费改革以来,个体权利意识强化和乡村集体权力弱化并存,从集体解放出来的农民个体理性过度伸张,谋利型上访在农民上访类型中逐渐凸显。⑥陈柏峰指出,1990年以来,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面前逐渐被动,话语权流失严重,导致政府权威性资源日渐减少,治权不断丧失,表现在上访中即是难以遏制无理上访。⑦
导致农民上访的原因,既有基层治理组织侵害农民权利的一面,又有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要的一面;既有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又有个体理性的过度膨胀。进而言之,在上访的发生原因中,基层政府的强势与弱势并存,农民合理维权意识与无理谋利表达共在,且在较小的场域(如一个村)中,这些多元特征仍有所体现。两种范式虽然能在分析理解上访问题上提供诸多帮助,但是都不足以理解上访现实的全貌,影响理论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因而,农民上访的复杂性要求研究者在理论建构和经验事实之间把握平衡。
本文从引发上访的生成原因入手,将农民上访分成基层组织越位型、基层组织缺位型和农民失范型三类,在分析归纳上述三种类型的基础上,从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内在结构
收稿日期:2012—0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20110491142)。
作者简介:李祖佩,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武汉430074)。
入手,对当前复杂的上访现实展开解读,进而提出相应对策。
二、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