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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是一项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特性的档案,它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同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可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农村宅基地的档案,记录了每一户村民的家庭、个人基本信息和住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姓名和年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周边四邻基本情况等等,合理地利用这些信息,将会给我们贯彻“一户一宅”的政策、有效防范工作失误、限制“小产权房”建设等方面起到强大作用。笔者根据在基层国土部门十几年的工作经验,现将怎样合理利用宅基地档案的做法和建议作简单介绍。
1.宅基地档案的有效利用关键在统计
目前的宅基地档案是按年度归档,形成要审核一户村民是否曾经进行过宅基地登记,就得从最初的审批年度开始往下一户一户查找,给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也影响工作效率。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就是统计,即按村别进行统计。
1.1统计范围
历年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档案、小区和联建房及个人住宅违法用地查处卷宗资料。其他如农村土地调查资料档案、其他工作涉及的村组提交的组员名录资料等。
1.2统计的分类和排列
分为小区、集中居住区、联建户、分散户四类。
由于相对来说宅基地的变化较少,所以不需要每户一档,只按村统计、按组别进行排列,有明显地标的再按地标排列,如某某路东、某某河西等等。在村民名下录入其宅基地要素和变化情况。
1.3统计的要素
村、组、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四邻界址、宅基地边长和面积、申请原因(如分户新建、落户新建、原拆原建、拆旧重建、拆迁安置等)、审批时间和许可证号、登记时间和土地证号、审批和登记卷宗号、变更情况记录等等。
1.4注意要点
身份证号必须要准确录入。因为身份证号是我们区别他们或者说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曾经登记过其他宅基地的主要证据。
四邻界址涉及到其他村民宅基地的,必须录入其名。录入姓名后,在进行查找时就可以有放矢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即可了解真实情况。
卷宗号按户录入。要把涉及某一户村民的所有材料的卷宗号都录入其名下,这样在需要使用原始资料进行核对时就不必多处查找。
变更情况的录入要详实。这对基层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情况。
农村土地调查档案很重要。虽然这些档案中的一些住户并未进行登记,有的卷宗里甚至只有一张纸的草图,都不要遗漏掉,统统按位置录入,因为这是真实存在的宅基地,不是因为未进行审批登记就可以忽略的。
2.农村宅基地档案合理利用的实际作用
2.1发挥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一户一宅”并不是指某一村民只登记了一宗宅基地,而是实际拥有的只有一处宅基地。目前农村有些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但不愿意为老宅基地补办手续,这就形成了国土部门对村民住宅情况的了解不够,面对新宅基地申请时,村委会证明了其没有老宅基地,本部门审批登记名录中又查找不到,往往就审核通过了。而将农村宅基地档案全部合并统计后,即使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宅基地也一目了然。
2.2对“小产权房”的有效管控
作为基层国土部门,有效管控“小产权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加大了违法用地的管控和打击力度,使得“小产权房”的开发商不得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针对国家政策,这些“小产权房”都为自己找了件“合法的外衣”,即以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名义进行申请建设安置房、集中居住区和联建房,其真实的情况就是镇或村将临近镇、村中心或主要道路两侧的集体土地低价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子预售给购房户,再以农村宅基地的形式向国土部门申请审批,然后为购房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基层工作的这些年中,我们先是要求提供安置户或联建户名单,然后张贴到村进行公示,然而明明是对外出售的却公示无异议。后来要求提供安置户或联建户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要求村组针对每一户出具其符户宅基地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写下承诺书,等等手段还是不能有效控制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商品房建设,因为没有证据,即使怀疑其是商品房,但申请人捧着一堆材料来申请时,不办就是不作为,办了心里又没底。而这些开发商往往“神通广大”,工作人员到实地了解时根本问不到真实情况。
而当所有的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工作人员可以轻松地核对出申请人是否是本村村民、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有宅基地(不管是已经登记发证了的、还是审批了未登记的,甚至是既未审批也未登记的老宅地或违法建筑,只要是事实存在的就属于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等情况都可以立刻一目了然。在第一时间获得真实情况之后即可作出受理或拒绝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决定。
2.3有效防范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职务犯罪发生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有利可图,很多开发商不择手段与相关人员拉近关系。因此,将所有宅基地档案材料录入电脑形成系统后,杜绝了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杜绝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发生,也有效地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基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监督和保护的作用。
2.4建立系统的过程中得以将过去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纠错和进行处理
对档案进行“回头看”时,可以总结经验,还能发现问题。最常见到的问题有:申请审批表的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一致、有些申请人在不同年度两次申请宅基地获得审批的情况、审批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涂改现象较多,非本地户口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从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存在明显错误的宅基地档案,如何处理呢?一方面保持档案原貌,另一方面就卷宗里的错误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情况和真实结果在卷宗备忘里进行详细说明并留下调查人的姓名和调查时间。在距卷宗形成最短的时间里,还原最真实的情况。
2.5为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虽然国家早就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种种原因,老宅基地的发证率依然很低。将历年的农村违法用地档案、农村土地调查档案再与已审批登记的宅基地档案进行合并统计后,虽然老宅基地的登记发证率未提升,但每个村组共有多少宅基地,分别属于哪些村民、哪些村民是租住房、哪些宅基地没有进行登记发证等情况就很清楚了,再经过平时工作中随时随地的补充更新,在条件成熟时为老宅基地进行登记时就很方便了。
3.对国土资源档案工作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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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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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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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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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拓展发展空间。要在完成全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结合“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实现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衔接与配套。
(二)通过争取用地指标,拓展发展空间。为切实保障全区建设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依靠项目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与区发展改革局、区招商局及各街道的紧密联系,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落户;要依靠项目质量积极争取用地指标,通过严格用地标准,重点落实好*拓展区、*组团概念性规划区域的用地;要结合全区城市化改造和宅基地问题争取用地指标,通过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积极主动地协调市、省、国土部,切实加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审批工作的争取力度。
(三)通过盘活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发展空间。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继续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严禁“晒地”,对于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理,并通过加强与建设、规划等单位协调,贯彻“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使现有土地能够充分、合理、有序地利用;要严格用地标准,通过制定*区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指标和*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限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把项目的预审、用地审批、供地关,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力度,创造规范有序的用地环境
(一)做好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供地。要扎实围绕项目建设用地,搞好供地服务,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优先保证市、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高科技大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用地。
(二)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研究探讨工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的市场配置化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要完善划拨土地决定书,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做到严格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供地。
(四)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要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深化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
(一)对需要办理退款补偿和需要补交差价完善手续的经营性用地,要逐宗进行清理并形成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要妥善处理经营性用地清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支持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对国土资源部查处的土地逐宗落实有关处理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旅游度假村开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宗土地合同(协议),要依法提出清理意见。
四、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全面展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上级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予以有效打击,防止非法采石现象蔓延扩张。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对已列入20*年区财力投资计划的工程加强督促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地质灾害点的施工建设;同时要协调2009年区财力投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有效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力争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和完善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险情。
五、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及滨海大道等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动态巡查力度,结合全区宅基地审批工作,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大土地工作力度。要以省委、省政府局在我市召开“局长带案下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为契机,认真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排查预报、领导带案下访、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案件尤其是上级督办案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努力遏制“三访”(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赴京上访)案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六、继续推进基础业务建设,促进国土工作全面发展
(一)抓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解决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问题工作力度,基本完成全区农村无房户和困难户宅基地(平房)的审批工作。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两公示、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做好与宅基地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制作宣传标语、召开土地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向社区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我国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区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现状和相关政策,使土地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积极营造广大干部群众依法自觉用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土地权属,按照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于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长期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查验工作的稳步扎实推进。
(二)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市局的工作进度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探讨研究实现逐步联网,对窗口收文、地籍调查、申请审批、资料检索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严格土地登记。按照省厅《创建“省级地籍管理建设规范化单位”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逐条落实《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中十个大项、89条细则的规定,开展好土地登记发证的规范化工作,统一规范土地登记标准,把握登记发证服务承诺时限,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妥善处理权属纠纷。
(四)抓好1:500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各测绘单位完成60平方公里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任务,进一步摸清调查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同时要做好后期的地籍测量数据整理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建设,确保工作成果达到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
(五)加强土地档案管理。要在上半年完成分散在各街道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土地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在全区土地档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每宗土地档案实行规卷整理,使其准确全面地反映土地审批、登记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以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一)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根据省、市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土地储备职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同时,要强化土地测绘中心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对全区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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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宅基地分为农村住宅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可以自由流转,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内涵,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从未放开流转。这种对立的城乡二元住宅用地制度引发了不少的争论,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上市自由流转,如何流转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和集体土地权益是当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也是未来城乡协调发展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现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成限制。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权只有实行正常转让,才能使产权效益实现和交易成本降低,否则会相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就是流动转让。土地能否合理的流转,决定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中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持谨慎的态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经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见,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分,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处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转让房屋必然会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事实。为防止农村宅基地流入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手中,2004年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文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虽然没有完全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而转让,但是受让的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关于宅基地的条款也基本上延续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农村宅基地流转受限造成城乡居民房屋产权的不平等。房屋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房地一体,任何房屋都离不开土地。按照当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制度,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也随之发生变动,即“地随房走”。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实现产权房的自由流转,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实际上限制了农村房屋的自由转让。因此有学者提出,中国农村住房产权不是独立的产权,具有明显的“所有权残缺”特征[1]。在现有政策法规下,农民只能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一般情况下,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不会购买一处旧房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更愿意申请分配一处新宅基地。因此,农村房屋的潜在购买者范围极小,结果只能是房屋闲置或以比较低的价格转让,导致农民房屋因不能交易失去财产性。
3.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其一,通过调查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更多遵循的是非法律化的乡土规则[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工作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审批权主要集中在村组干部的手中,农村宅基地多占、超占情况突出。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中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不需要缴纳费用。虽然有的地区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同宅基地的价格相比,缴纳的费用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很多地方宅基地超占、多占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农户没有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2],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失效。缺乏建设用地规划,乱建乱占情况严重,有的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展,使老宅基地空置闲置,形成“空心户”、“空心村”。
5.农村宅基地制度造成了宅基地资源的闲置,不利于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出现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历史性转移、迁徙,在全国农业人口减少的同时村庄用地却反而增加,如中国城市化率从1978年的17.93%,提高到2006年到25.98%,正是在城市化增长最快的这10年中,全国农业人口减少了1.28亿,村庄用地却增加了100万亩(其中新增宅基地约80万亩),人均宅基地面积从0.29亩上升到0.34亩[3]。由于中国现有农村宅基地“无流转、无期限、无偿使用”的政策现状,致使农民进城购房成为“城乡两栖”居民,拥有“城乡两权”住宅,但农村住房又不能实现自主流转交易,进而造成很多农村住房闲置、荒芜。
6.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中国城市化目标不相一致。城市化过程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村人口进人城市,其中有不少人在城市长期居住,实际上已经融人城市生活。农村人口的减少必然带动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的减少,但是,很多进城农民即使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和居所,却仍然占有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而不忍放弃。农村土地制度隐含着对农村劳动力在集体之间的自由流转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向非集体成员流转的限制。当农村宅基地无法通过转让产生预期收益时,农民只好选择让其闲置。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无法通过流转获得增加,也不能够促使土地资源向更高回报率的方向流动。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阻碍了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的合理配置,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稀缺的土地资源难以优化配置,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一方面,造成城市发展缺少必要的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却因土地价格低廉使得大量农村宅基地被空置、废弃而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地方创新实践及评析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许多地方在建设用地和拆迁置换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做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其具体做法有:
1.天津“以宅基地换房”模式[4]。具体做法是:农民以宅基地(包括村庄用地)换取城镇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对原有村庄范围按新城镇占地面积的土地进行复耕,“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一部分整理拍卖后充作建设费用,另一部分为经济建设的储备用地或置换指标。
2.四川省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过程中,针对重灾县市出台了联建政策,外部资金可进入农民宅基地重建领域,并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初步具备了流转前提[5]。这事实上打破了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房产的禁令,也是迄今为止通过官方许可的外部居民获取农村房屋产权的唯一案例,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3.重庆市2009年12月正式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推出以“地票”交易为核心的农村宅基地置换流转模式。所谓“地票”,是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该凭证作为“地票”即可直接进入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通过公开竞购取得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地票持有人则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年度新增加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地票”交易的核心,是“先造地后用地”,先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在城市建设用地大量增加的同时农村耕地面积不会减少,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增加,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不会增加、耕地总量不会减少。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农业人口人均生活用地在250平方米以上,而城市人均用地只有80多平方米,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就可节约出17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如果未来二十年全国按4亿人口转移进入城镇计算,按“地票”模式,则将节约680亿平方米建设用地,相应增加1亿亩耕地。
这几种地方创新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突破了宅基地限制流转的法律框架,彰显了宅基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不同之处在于,“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改变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无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变相的征地”,但其巧妙地规避了国家法律,大大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征地制度的缺陷,在目前中国县乡财政紧张及集体收益不足的状况下能达到地方政府、集体、农民等各参与主体的一致性同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地票”交易模式通过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土地指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远距离、大范围的置换,使城郊级差地租向偏远农村地区转移,大大提升了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目的。
“宅基地入市流转”模式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符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发展趋势[4]。国家应顺应宅基地流转的客观趋势,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三、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1.修改《担保法》等法律,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问题,激活农民“沉睡的资本”。《担保法》虽然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这部法律同时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就造成农民向银行贷款时,很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而许多农民又没有其他的抵押物,因此,目前农民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十分困难。如果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完全物权化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意识,盘活农村资本市场。以全国两亿农户、户均100平方米估算,200亿平方米的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市场将有六万亿元的市场潜力。如果仅仅按10%的抵押贷款比重,就会吸引6 000亿元的贷款进入农村,为农民所用,这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将会发挥巨大作用。事实上,在中国,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从2009年1月份开始,温州市全面推行“农房抵押贷款”。据温州市有关部门统计,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全市十多家银行发放农房抵押贷款余额已逾100亿元,受益农户3万多人,不良贷款率仅0.8%。①
2.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因此对农村房屋应该进行规范的产权登记。利用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已有的专业化、系统化的房地产测绘、产权登记、档案管理队伍,对城乡土地、房屋权属进行统一管理,对农村房地产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保护农民房屋产权,促进农村房屋流转,实现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则配置。首先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详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实行城乡联网登记,清查空置、多占或面积超标的宅基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造册,实现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是针对农民转让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收益部分而言,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民通过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免收有偿使用费,但是如果要出租、转让、置换等方式获得宅基地,国家可“一视同仁”,在城乡统一的房屋交易市场中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交易进行征税。
3.建立城乡统一的宅基地及房屋交易市场。中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和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对鼓励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人员大范围的流动,城市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限制流转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约束,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思路上,可以借鉴重庆市以“地票”交易为核心的农村宅基地置换流转新模式,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宅基地及房屋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实现公开竞价交易,逐步与城镇房地产市场体制接轨。只有在城乡统一的市场中,才能做到房屋同地同价,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让农村、农民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也便于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宅基地的隐性市场,通过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快速推进城市化,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贾莉,闫小培:从城乡统筹的视角看农村宅基地的流转[J].调研世界,2008,(8):10-12.
[2]韩立达,李谱.四川省农村宅基地问题调查与思考[J].农村经济,2009,(8):4-6.
[3]曹玉春.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9,(8):8-9.
[4]梁亚荣,朱新华,邓明辉.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理论与实践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53.
篇7
(一)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小。主要表现为本村域内流转,承包的土地主要流转给本村农民耕种,而且多为农户之间流转。流转价格缺乏统一指导价,每亩年承包金大约300―600元不等。
(二)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周期短。从调查看,农民外出务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和可变性。承包地流转期限较短且不确定,主要是三年以内的流转。
(三)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行为不规范。普遍存在着经营权流转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流转合同不规范,口头合同较多,基本不通过政府机关监督和管理。这种“君子协定”,极易造成纠纷。
(四)农民工土地流转出现的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户之间的纠纷。部分农民工由于前些年种地产出效益偏低,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而现在一系列优惠政策及粮价上涨,现在又想要回土地使用权,但现承包农户又不愿意交出土地,从而产生矛盾和纠纷。二是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前些年部分弃耕撂耕农民工现在向村委会索要原本属于自己的耕地,而村里已发包给他人耕种,由此产生纠纷。
二、农民工土地流转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农民观念还比较落后。长期的单独经营,使农民形成了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的思想,更多地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
(二)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三)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随着粮食价格上扬、国家减免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外出务工农民开始“回流”,重新投身于农业生产,致使土地流转的步伐放缓。
(四)劳动力转移难度不断加大。缺少承载劳动力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无法消化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致使大量劳动力滞留在农业生产领域。
三、规范流转维护权益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采取送法下乡、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教育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农民工学法、懂法和用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流转程序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工流转承包地可以通过村集体组织或中介组织流转,也可以双方协商进行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请合同鉴证。建立完善签订合同制度。承包地不论是流转给本村村民或亲戚朋友,还是单位都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使用统一文本格式。建立完善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时,应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要由乡(镇)经管站统一造册登记,确定专人对合同资料归档管理。
(三)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工的安置、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要让失地农民同样分享改革成果。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仅要保持原来的水平,而且要更加有保障。
1、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一是建议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二是进一步提高征地的安置补助费。三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考虑提供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四是建立土地流转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长效机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五是实施资金奖励。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形式,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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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点
目前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面临以下几个风险点:
1.现行法律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法》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也不例外,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也规定,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宜作贷款的抵押物。《物权法》对宅基地“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许农民处置的问题,农民住宅流转,需要制定房产登记和法律处置的配套措施。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近年来诸多法律文件规定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故在实践中出现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3.房管部门拒绝为农民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征用前是不能上市流通,而抵押物必须能自由转让,因此房管部门在办理农房所有权证前承诺不承担责任,抵押银行必须承担抵押无效风险。
4.房屋价值评估无法科学认定。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房地产制度,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以进入市场交易。而在农村,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流转,造成农民住房长期不可交易,剥夺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处分权,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也极为滞后,价值也无法科学评估,抵押率无法确定。
5.农民房屋抵押发生纠纷难以处置。目前农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无法流转,农房抵押引起纠纷,法律上较难处置,村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一般不愿购买抵押房产,银行处置抵押物变现难。
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农民贷款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瓶颈,这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因此,推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通过探索对农户家庭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和计量其价值,明确其产权,规范其交易方式,为农户扩大抵押担保范围融资开拓了一条新的渠道。
1.法律制度上存在实施空间。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尽管法律上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农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实际上被农民视为自己的家产,国家历来没有法律禁止农民的房子抵押、买卖,公民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世纪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门给农村宅基地发放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利。《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土地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明,农民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卖,应当允许农民抵押,只不过农民对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一次获得权”,今后不能得到第二处宅基地。既然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可以抵押。如果有关方面能及时制定农房抵押权实现后的后续政策,平衡改革试点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潜在冲突,可为全国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样本。
2.城镇化提供了内在条件。目前农村闲置的宅基地比较多,有不少抵押贷款者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有一部分农民已在城镇买房居住,举家进城不再返乡,但农村的房子长期闲置,如果可以用来抵押,其房子的价值完全可利用起来。
3.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确权后,自发私下流转甚多,潜在价值变现容易。现在许多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多是楼房,与城市商品房没有区别,近年来,农村住房私下转让现象相当普遍。
据调查,浙江义乌市城乡结合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宅基地都存在“地下交易”,未办任何手续,每平方高达2万元以上,就连农村的宅基地每平方米也要5000元左右,极易变现,每年的租金收入也十分可观。因此,农村私有住房进行抵押不会损害农民集体的利益,尤其
是东部沿海地区,许多农户拥有造价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农村私人住房,如此巨额的私人财产如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抵押担保作用,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无疑是财富的一种巨大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途径
1.探索交易平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改革创新,可以选择市区城乡结合部的中心村或者城中村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本着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有利于推进农民创业增收的原则开展示范工作。同时,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住房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突破原有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政策限制,实现自由流转、合法转让。
2.完善管理机制。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处、农办、法院、财政局、金融机构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加快积极做好试点区域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相关抵押手续的相互衔接工作,适当降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涉及的权属登记、发证以及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应予以受理,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国土管理部门在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查询该房产抵押状况。抵押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需对农村住房进行处置时,相关单位应协助执行法院对抵押物的裁决,国土、建设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予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村住房抵押时应简化手续,方便农户,出现不良贷款时采取多渠道的救济措施,不能追溯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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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阶段各地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发证工作,面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手续较为烦琐,历史遗留问题多,任务量大等困难,很多地方并未建立一套集成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工作效率较低,总体效果不尽如人意[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指出“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广州市作为华南地区枢纽型网络中心城市,高度重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从2012年开始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农村地籍调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等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地籍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为避免传统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管理过程中主要依靠手工作业造成的工作量大、环节多、质量和效率低等弊端,本文在广州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平台建设中引入WebGIS、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工作流(Workflow)、分布式网络架构等关键技术,在集成海量GIS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多项平台组件,实现了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与统计、登记档案管理与利用等功能,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业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
2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采用多层结构模型,分为数据层、平台层、服务层、用户层,采用C/S(客户机/服务器)和B/S(浏览器/服务器)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总体技术架构,其中数据层是系统的数据支撑层,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地籍数据库建库标准规范,涵盖了基础底图数据、权属调查数据、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历史注销数据等;平台层为系统的运行支撑层,通过数据库管理、工作流中间件、数据交互、地图服务、GIS功能服务、后台管理等平台组件实现服务层相应功能;服务层主要包括GIS基本操作、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题查询与统计、档案管理与利用等功能;用户层主要包括市级地籍管理部门、区级地籍管理部门、技术服务单位等[2,3]。
3数据库建设
本系统数据包括基础底图数据、权属调查数据、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历史注销数据。其中基础底图数据包括线划地形图、正射影像、土地利用现状、行政区划、地籍区(子区)等数据;权属调查数据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集体所有权确权调查、农村地籍调查等数据;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发证数据;其他红线数据包括国有土地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争议地等数据;登记档案数据包括电子登记簿、登记发证信息、办理过程信息等数据;历史注销数据包括已注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数据。
4功能设计
本系统除具备一般GIS系统基本操作功能(图层管理、定位查询、地图标注、地图浏览、鹰眼、数据编辑、空间分析、打印输出)外,另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需求,还具备以下功能[4,5]:
4.1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
图形辅助管理与应用功能采用C/S架构,主要流程有:(1)宗地界线导入:可将外业调查的宗地红线导入,系统将其与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其他红线等数据库进行叠加分析,依据拓扑规则告知是否存在有压盖或有缝隙等情况,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宗地编号规则进行宗地代码的自动生成。(2)地籍调查信息调入:系统根据统一的地籍调查表格式提供属性录入界面,并可直接基于GIS服务组件从权属调查数据库中读取相应宗地属性信息,(3)数据审核:录入的宗地界线与已登记发证集体土地红线、国有使用权红线、批准书红线进行叠加分析并显示可供修改的分析结果,对录入的地籍调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未填的必填属性进行警示,如图3所示。(4)成果输出及结案:经审核通过后的宗地界址及调查信息,由业务人员利用系统提供的打印输出功能进行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相关表格的制图打印输出,调查成果数据将同时被锁定结案,由“工作库”自动迁移至“成果库”,提供给土地登记业务
4.2土地登记发证
针对集体土地三种权利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系统支持国家规定的土地总登记、初始、转移、变更、注销、他项权、异议、更正、换证等不同登记方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流程,系统提供从案件受理、调查成果调入、初审、公告审批、公告、审核、审批、缮证、发证等全流程的办理功能模块,基于工作流(Workflow)中间件支持各环节业务人员在系统进行流程办理和发送,将已登记发证的宗地实时更新到集体土地发证数据库中,并将已注销或已变更的宗地移至历史注销数据库,系统同时提供了灵活的自定义工具以满足日后业务扩展的需要.
4.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方法和流程,系统提供了涵盖从地籍调查到窗口收件、业务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处理、送达、归档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整个流程的办理模块。在通过外业地籍调查获取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位置、面积、判断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类型、性质的基础上,将土地权属争议缘由书、指界书、权属界线套图等外业调查成果汇总整理后调入系统数据库,通过GIS服务和工作流(Workflow)中间件,实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业务案件在各环节的电子办文、流程审批及相关调处资料输出打印等功能。
4.4专题查询与统计
(1)专题查询功能:包括案件信息查询、案件进度查询、历史回溯查询、自定义查询等方式,并支持查询信息以工作报表形式输出,其中案件信息查询和进度查询可按相关条件查询案件地籍调查信息、办理意见、办理环节等;历史回溯查询支持以空间位置为轴,以变更时间为序列,回溯查询某一宗地或区域内的一系列变更情况;自定义查询可供用户自定义选择土地登记业务数据和权属数据的重要字段(如地号、坐落、权利人名称、图号等)的某个或多个字段自由组合查询。(2)专题统计分析功能:根据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项目管理和监管的需要,针对登记发证不同环节提供了挂起案件、注销案、业务量、缮证量、入库档案、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业务进展情况等多类专题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进行梳理形成各类工作台账。(3)自定义统计功能:将土地登记业务数据及权属数据中可分类字段(例如登记种类、行政区划等),数字字段(发证面积等)提取出来,用户可对分类字段进行自定义过滤条件设定,对数字字段进行数量统计项设定,统计出用户所需的统计内容。
4.5档案管理与利用
在业务办理完成后,系统支持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意见信息、收件材料、打印输出的图表等中间成果及结论性信息按标准目录进行归档,实时生成电子登记簿、归户卡等,并支持档案扫描件上传。通过配置不同角色权限,提供差别化档案利用方式。
5关键技术研究
5.1基于ArcSDE空间引擎的多源异构数据库管理
本系统数据分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其中空间数据包括线划地形图、行政区划、地籍区(子区)、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不同类型权属调查、集体土地发证、历史注销等矢量及栅格数据,非空间数据包括宗地属性信息、档案文件、扫描文件等,数据呈现出空间对象的多语义性、数据存储结构的多样性、获取的多途径性、时空多尺度性等特点。针对多源异构数据的组织与管理,本系统基于ArcSDE空间数据库引擎,结合Oracle关系数据库的方式来管理多源异构海量数据库,ArcSDE将客户端对空间数据、属性数据、拓扑数据的查询、添加、修改等相关操作转换成关系操作,以面向对象的空间数据模型Geodatabase存储空间数据[6,7],大大节省了空间与属性两类数据库间不断重复的连接操作,在提升农村集体土地海量数据库存储效率的同时,也有效保证了众多用户同时进行的日常数据访问、处理等并行操作,确保了系统在数据存储、访问、交互等方面的高效及统一。
5.2基于工作流(Workflow)技术的一体化业务办理
工作流(Workflow)技术作为工作流管理系统(WFMS)的核心技术,对整个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进行监督、控制、协调及跟踪。其中,工作流指的是一类能完全或部分按照设定规则自动执行的业务过程,在业务过程中,信息数据按指定的规则进行流动,实现不同组织间的协调工作,以达到业务的总体目标[8,9]。本系统通过工作流技术实现了集体土地登记案件在不同职能岗位间的传递,使登记发证信息在系统设定的环节中无缝衔接,案件受理、任务分配、信息录入、图形辅助审查、办证初审、公告、审核、审批、缮证发证、归档管理等每一项业务办理即是一个工作流的实现,由系统实现设定的节点构成,每一个工作节点与不同业务功能模块相关联,由节点通过中间组件实现对所关联业务功能模块的调用,实现了把相对独立的业务功能模块进行集成一体化办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特点,以工作流技术服务于业务流程管理为主线,以GIS组件实现数据库管理及图形操作为技术基础,实现了工作流与GIS的有机集成,大大提高了系统的灵活性和效率。
5.3基于分布式网络架构的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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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对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由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时进行实地查看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为确保登记无误,审核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4、公告。对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组织测绘人员对申请房屋进行测绘,并将申请登记事项在登记房屋上张贴公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应拍照并予以存档。
5、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缮制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6、发证。房屋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7、归档。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成电子档案保管后,及时将纸质档案移交县房产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请农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用地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6)房屋质量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开展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张贴公告和发放农房知识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房登记政策法规、办理程序。让农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农民自愿办证积极性,使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2、搞好调查摸底。农房登记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深入研究和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实行分片管理。根据我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在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巴山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先行在孙坊、白路、河上、三山、马鞍、白陂6个乡镇开展,进一步巩固试点乡镇取得的经验,再根据其他乡镇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片派驻人员对农房进行登记,由专人负责,集中发证。
4、加强部门配合。农房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房管、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各乡镇政府及各村级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时间节点安排
从2011年7月开始,力争用两月时间完成崇仁县巴山镇辖区内试点村委会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共用一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第一阶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镇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1月铺开我县先行6乡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对先行6个乡镇分片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在发证过程中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做好进一步全面铺开我县农房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认真总结试点乡镇和先行乡镇农房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县其他的8个乡镇现有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稳妥地探索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初步建立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阶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同时把新增农房登记发证纳入正常发证轨道。
七、经费保障
1、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点多面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解决办公设备、电脑、运用软件、打印复印资料数码相机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农房登记工本费、测绘费等费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和人员开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八、农房发证过程中的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认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房登记发证按崇办发[201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两违”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二)凡违法占用耕地,不予办理登记。
(三)按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和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的房屋面积,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应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间,区分认定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依据和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超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
(四)农房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五)农房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予办理登记。
(六)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非法印制、仿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
(七)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问题》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农民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登记费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户550元。房屋测量费标准住宅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含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及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农户登记发证测绘费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测费为1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九、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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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没有专门的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大多是身兼数职,造成农村档案工作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农村档案工作人员流动频繁,档案管理经常出现断层,使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在连续中有序进行。
(三)档案基础设施落后。一些农村基础差、底子薄,缺少资金投入,绝大多数农村没有相对完善的档案室,有的村连存放档案的专用柜都没有,部分村还用破旧的木箱存放档案,保管条件落后,有的甚至存放在个人家里,和其它杂物混放一起,档案被虫蛀和霉变现象常有发生,档案的安全、完整令人担忧。
(四)档案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目前农村所谓的档案管理人员绝大多数并未接受过正规的专业知识培训,甚至连基本的档案收集整理程序都不清楚,对于档案只按一般的文件收发处理,另外,由于档案管理者身兼多职,既要抓村务工作,又要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人员频繁变动,往往刚刚熟悉业务,又被调整到其它岗位,使档案工作常常出现断层,影响了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做好农村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村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目前大多数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档案管理工作比较陌生,缺乏利用档案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这就需要加强档案重要性的宣传。要广开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会议、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设立档案知识宣传专栏等多种途径,以《档案法》为工作依据和宣传内容,通过不间断、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农村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氛围,提高农村干部和群众对建立新农村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为农村建档工作提供较好的硬件设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要把档案建设经费列入新农村发展建设之中,主要是用于档案室的建立,必备的档案装备的采购等;经济条件发展不好的农村可以通过主动向村领导积极争取资金,接受市、县级档案馆淘汰的档案装具,通过积极的工作争取市、县档案馆的经济支持等“接济”手段,保障必备的硬件设施,努力为开展农村档案工作创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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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编制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困难户的危房改造任务。20**年我县改造农村危房1000户,根据各乡镇现有人口数量,具体分配如下:
*乡(镇)/改造数量(户)
二、实施步骤
(一)危房改造准备阶段(20**年9月5日--20**年9月30日)。
1、召开20****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动员布署。
2、各乡镇制定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3、完成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一线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各乡镇根据分配的任务严格按*建村[20**]45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五条确定20**年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分类,初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与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或协议,于20**年9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完成危房改造项目审批工作。
(二)危房改造实施阶段(20**年10月1日--20**年11月30日)。
1、按照单口家庭40平方米以下、2口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的造标准和《实施意见》第八规定的改造方式进行建设。
2、各乡镇按要求完成施工建设任务,并对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整改,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各乡镇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并及时对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情况进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12月1日--20**年12月31日)。
1、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并做好迎接省、市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准备工作。
2、对已建立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进行完善。
3、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三、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
1、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类补助,即修缮加固危房改造户每户补助3000元;新建翻建危房改造户每户补助7000元。
2、补助方式:按照《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分期拨付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副局长刘治洞同志兼任,建设、民政、财政、审计、广电各抽调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房改办。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要包括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指示和精神,加强各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根据乡镇普查情况、审查意见、确定核准危改户,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危房鉴定分类、宅基地报批、工程质量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困难农户新建房屋的规划选址、落实宅基地和建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危房改造三年规划。要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建房质量监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落实危房改造资金,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