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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农药经销商和农民用药行为难度大。为了利益,农药经销商擅自夸大农药适用范围,误导农民加大用药量。致使一些在瓜果蔬菜上禁用和限用的农药照常使用,因为效果好农民也乐意接受。对于经销商乱推销和农民滥用、盲用农药的错误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性,这是监管的盲区。农业部门在这方面也很无奈。
(三)农药残留监管体系不科学。目前,我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市场,这是不科学的。其实农药生产企业肆意添加违禁成分、农药经销商为利益夸大农药适用范围和农民滥用、盲用农药才是造成农药残留的主要根源。在农产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存在很大弊端:检测人员一边在抽检取样,蔬菜商贩一边在出售,等把菜样拿回化验室到结果出来需几个小时。即使检测结果不合格,这边蔬菜已销售完毕。就是没销完,单靠农业部门的力量,要把蔬菜顺利没收、销毁也不是容易的事。
二、对农药残留监管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农药残留监管问题看起来是农业部门的事,其实它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如对企业药品的抽检化验,对不合格农药的封存,对运输车辆的拦截检查和扣押,对责任人的追究和惩罚等等,会涉及到农业、质量监督、工商、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因为执法权有限,单靠农业部门是无法完成的。所以,部门间的协作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二)加强企业监管,促其开发新型农药。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对农药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杜绝禁用、限用和添加违禁成分的农药超范围使用。同时,当地政府可根据今年中央1号文精神,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生产使用补助机制。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环保型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让广大农民接受和认可,从而促使企业开发应用绿色安全环保型农药。这是快速解决农药残留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农药残留,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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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全市辖17个县、市(区),总耕地面积778.6万亩,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等。2013年,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3720.6万亩,农药使用量为2400吨,挽回粮食、经济作物产量约9.5亿公斤,挽回损失29.5亿元。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栽培方式的变化,我市病虫草鼠害呈逐年加重趋势,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指导农民合理用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当前植保部门一项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药经营主体与实际严重不符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临汾市县级以上农林部门的植保站、土肥站、技术站,已全部退出农药经营领域。原乡镇农技推广站的农业技术员和村级的农业技术员加入到了农药经营者的行列。目前,我市农药经营主体90%为个体,与条例所规定的经营主体严重不符。
2. 农药监管效能低下
根据法律规定,农业、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农药经营。由于缺乏监管联动机制,经常出现推脱责任或揽权争功等现象。
3. 经营人员缺乏农药知识,误导农民用药。
目前,临汾市有农药经营门店800余家,但大多经营人员不了解所经营农药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经常出现误导农民用药的现象。
4. 高毒农药监管难度加大
在我市销售的农药中,有机磷农药占杀虫剂的70%,高毒农药又占有机磷农药的30%。通过市场监管公开销售高毒农药的现象已禁绝,但由于气候持续干旱,病虫害发生频繁,农民在蔬菜、果树上高毒农药的现象较为突出。
5. 农药经营购销台帐、进货检验制度不能完全落实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经营购销台帐。而一些经营者就因为没有购销台帐,在发生药害时,销售去向难已查明,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进货检验制度也是条例确定的农药经营者应遵守的一项制度,但在实际进货中,经营者最关注的是农药的防治效果和本身的证照是否齐全。而对于农药质量本身的检验,往往不重视。
6. 农药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
6.1 农药标签问题仍然突出表现为农药名称、“三证”和毒性标识等内容印刷不规范,擅自修改毒性标识、随意扩大防治对象和防治范围。
6.2 冒用套用知名企业或知名产品登记证现象严重。
6.3 一些企业为追求暴利,编造出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使得农药“一药多名”,误导农民消费。
7.农资市场发育不健全。
7.1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资经营户多为个体经营,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
7.2经营布局“散”,由于农村地域广博,农资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既形不成规模,布局也不尽合理。7.3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价格乱、品种乱、管理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 产生问题的原因
1. 部分农药企业惟利是图,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药
部分农药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有效成分含量、私自添加高度违禁成分,甚至生产假冒伪劣农药,造成市场假冒伪劣农药屡禁不止。
2. 农药监管工作上下机构不对应,关系不顺畅。
国家农业部成立了药械司,山西省农业厅也成立了药械所。而我市的农药监管工作仍与市植保植检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成为市植保植检站的内设机构,只有一名同志代办,常常给工作造成影响,
三、主要对策
1. 抓培训、促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1.1加强培训。每年邀请正规的生产厂家为农药生产、经营人员举办培训班,学习农药和病虫害防治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使农药经营者懂法、守法经营,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2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培训。结合下乡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药使用者宣传识别假劣农药、安全用药等知识。并联合农技推广部门,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推荐高效、低毒的农药,形成自觉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氛围。
2.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核查经营主体资格。
3. 常检查,勤抽查。
加强对镇、村两级农资经营户的抽检力度,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以及是否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成分,在社会上形成农药监管的高压态势。
4. 做试验,选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严禁高毒农药的同时,还要做好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筛选试验和推荐使用工作。向农民推荐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建立农药市场监管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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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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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红河州的农药监管
红河州是一个云贵高原上典型的多山、多民族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边疆自治州。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食物来源。一直以来本州对农药监管方面尤其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632号公告精神和《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源头上控制高残留高毒农药对农作物的危害,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本州农产品安全总体水平,使农产品步入良性发展、健康的生产快车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 存在的问题
农业部门对农资经营销售进行监管,由于存在人员素质低、经费欠缺等问题,使整体工作效能不能正常的发挥。 执法人员未进行正规、系统的岗前培训。 缺乏化验、检验等基础设施。没有化验设施,对劣质农资不能进行检查和化验,缺乏农业执法的证据,对农资市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做出依法处理。 办公硬件设施滞后。执法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施,应该在承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职能之后配备。 农资经销人员及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果因农资或农产品质量而出现事故,理赔工作就会有很大的难度。
农药监督管理是执法工作需要有思想上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农资市场形势的需要。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体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3 建议
为进一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及农业信息网加大对农民群众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加大对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种粮大户、果业大户、蔬菜专业户、及农药经销户的教育,以提高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抓好源头治理工作,禁止在农产品收获或销售15d前还滥用化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高污染农药及其相应的刺激素、膨大素、生长素、防腐剂等对人体身体健康存在明显或隐性损害的物品;进一步抓紧相关法规配套措施的制定,以夯实贯彻实施的法制基础,县农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细化符合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惩处措施”,以确保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农药质量安全,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自身能力,对其要通过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从认识、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得以提高,更好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应急机制和体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急措施、人员调配、各部门协调机制等进行细化,以提高管理能力,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案的实施;同时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并将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保存至管理系统中,便于后期查询和证据保管,同时为上级部门提供详细的监管依据。
4 结束语
为了保证农产品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当地政府需要加强农药管理,加强农业安全教育指导工作,确保进入市场农产品的安全性,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的完善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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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城乡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农药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是常备的救灾性物质,更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不可或缺的关键措施。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不仅达不到除病害、保增产的目的,而且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及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现状
1.1 农业概况
榆林市地处中国中西部结合带,位于陕西省最北部,是传统的农业大市。全市总面积43 578 km2,总人口3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农耕地面积109.7万hm2,农业人均面积0.37 hm2,居全省第一。榆林市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干旱半干旱特色农业优势产区,地形地貌多样,土壤类型丰富,具有蓝天、净水、无污染的农业生产条件,有23项优势农业资源居陕西省第1位。红花荞麦、大明绿豆是世界级优势产区;优质马铃薯、春玉米高产示范、玉米杂交制种、优质小杂粮、小杂粮良种繁育、旱作农业示范是国家级生产示范基地。总之,榆林市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市,被授予“陕西现代农业的希望在榆林”的美誉[1]。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特别是农产品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的控制关系着榆林市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
1.2 农药使用与管理情况
榆林市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农药的使用量,如用除草剂代替人工除草,虽然可有效降低人力投入,但若不进行有效的农药监管活动,必然会引起农药残留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榆林市发展现代农业不仅在技术层次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的安全使用方面也引起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如市农业局下属单位榆林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简称中心)积极落实《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利用在城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起的检测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查验、登记、抽检、处理、公示,做到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予以退市下架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市民的消费安全[2]。2013年以来,中心有效配合省市例行抽检,样品抽检超过1 000份,为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迅速提供质量报告,为事件的认定处置提供了依据,为政府部署农药监管活动提供了信息。
2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1.1 购药、配药、用药不科学。在榆林市从事农业种植的除了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外,也存在着大量的零散农户。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属于规模型种植,同时从事农业种植的管理人员也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通过榆林农技中心的指导与培训有效地提高了购药、配药、用药的科学性。相反,零散农户具有分散经营、种植规模小、收入低、文化低、不便于培训与管理等特点,使得农户在购药、配药、用药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用药方面,农户滥用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由于农户的文化及技术所限,不能根据具体的防治目标有效施药,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其次,部分农户往往有意识地提高用药剂量,存在打太平药、保险药的现象[3]。
2.1.2 个人防护不规范。目前农药销售人员,特别是零售门市及上门兜售人员缺乏防护意识,不带口罩和手套;农户施药操作时基本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部分人员甚至“赤膊上阵”,同时也存在逆风施药现象,增大了身体接触及吸入农药的概率。另外,有的农户错误地认为温度高,施药效果好,结果多采用正午高温期间施药,容易造成中暑和中毒现象。
2.1.3 农药保管不周全。大型农药销售部门基本可以实现分门别类、按性质储藏农药,但小型农药销售经营点及上门兜售农药贩的农药保存未遵守相关的农药保管制度,存在随意乱放、混放,以及在光照强烈的地方放置的情况。对于农户而言,由于一家一户的分散性经验的格局,带来了千家万户分散式保管农药方式,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错用、误用、服毒和作案者提供了便利[4]。
2.2 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仅只是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上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而对违反法规使用者的处罚未做明确规定,执法时操作性差,使用者未得到应有的处罚[2],另外,国家尚且未制定专门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3]。
2.2.2 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榆林农药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公安、安检、工商和农业局。公安、安检部门是按危险化学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的市场管理,实质是经营资格管理,不涉及高毒、限用等农药;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基本涉及了公安、安检及工商监管以外的内容,但是由于农业局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部门虽然承担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但职能划分不是十分清晰,不能有效地对农药的生产企业、经营场所及农药残留进行监管。
2.2.3 农药技术较落后。农药技术的更新涉及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及农残测定等。目前,多数农药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农药的毒性逐渐呈现降低趋势,但仍然有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不可避免地引起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从农药使用方面而言,由于农药喷洒设备的落后,多数农户使用手动喷雾器,农药利用率不足50%,既造成农户身体的伤害,也带来了农药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从农残的测定来说,目前,农残的测定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是部分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差,给农残测定工作带来了不便。
3 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规章制度
应对目前颁布的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学习与探讨,对于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型意见或建议,从而促进农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在目前的农药相关法律框架下,应结合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记录(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及质量安全普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关。又如加强企业诚信、产品标识、产地追溯、信息、事故报告与责任人追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2 分清职能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榆林市相关部门应加大职能部门权利的划分工作,使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权利明确职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管理局面。做到从源头上打击违规生产农药的企业,促使违法企业不断创新工艺流程,转变经营方式,实现由不敢、不能到不想违规生产的转变;做到深入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规,强化农民安全用药意识,最终实现农民合法购药、正确配药及合理施药。
3.3 更新技术促进生产
应引进或鼓励生产先进施药装置,代替目前的手动喷雾器,实现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目的,最终提高农药使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应加大对新型、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及生产的支持,尽快让毒性较大、残留性较高的农药退出市场。另外,应大力发展生物防治及多项物理防治技术[4],如利用微生物、有益昆虫、生物制剂防治作物病虫害,利用性诱剂、诱虫灯等诱杀害虫。
应继续加大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的投入及农产品追溯系统的普及,使规模型种植企业或合作社能够快速对农产品的农药进行检测与记录,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可追溯[5-6]。
4 参考文献
[1] 鱼智,黑登照,张翔,等.现代农业使榆林旧貌换新颜[J].中国农业通报,2011,9(27):74-76.
[2] 文家富,陈光华,王刚云,等.严格高毒农药使用管理 减少和控制农药污染[C]//第二十一届全国农药械“双交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2005:262-265.
[3] 李剑英,张玉萍.加强农药监管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关键[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4,3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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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召开座谈会,找准了全市农药行业存在的不足,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方向,强化了企业自律意识,为做好全市农药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青岛市开展冬季大棚蔬菜生产用药执法检查
为了确保“元旦”和“春节”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和质量安全,青岛市近期在全市蔬菜产区开展了大棚蔬菜生产用药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深入蔬菜基地,对基地周边农资市场的农药经营情况和基地大棚内蔬菜用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部分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宣传教育。
本次执法行动共检查生产基地26处、农资经营店300余家,对检查中发现的3家生产记录不规范的生产基地和8家超范围经营高毒农药的农资经营户责令限期改正。青岛执法支队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督查。
泰安市首批70名乡镇农药监管员上岗
近日,泰安市农业局正式下发文件,公布了全市首批70名乡镇农药监管员名单。
为进一步健全县乡基层农药管理体系,更好地开展农药管理工作,泰安市组织各乡镇(街道)骨干农技人员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泰安市农药监管员资格证书。乡镇农药监管员将协助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农药经营和使用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密切配合上级农业部门开展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农药市场;制止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协助或受上级农药管理机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经营业户进行初查,对达不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及时上报;监督本辖区农药登记备案、使用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农业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安丘市狠抓源头整治 保障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切实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安丘市农业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从去年12月上旬开始,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管和技术指导,严把源头关,保障“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源头监管,开展农资市场检查
组织农业执法监管人员对所有的农资经营业户开展了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有无经营国家禁限用农药和经营的农药是否登记备案,经营门店是否规范经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两帐两票,一书一卡”。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420人次,检查经营门店860余家,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的农资市场。
强化质量检测,开展农产品专项抽检
为切实掌握“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农业局及时组织检测人员,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展节日农产品检测专项行动。共出动检测人员80人次,抽检样品164个,未发现药残超标现象,切实排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加强基地监管,规范标准化生产流程
结合开展“三品一标”保真打假专项检查活动,组织质监科和农业执法人员重点对境内“三品一标”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与管理、安全间隔期执行、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及时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督促其严格落实产品生产规程,建立健全产品生产田间档案,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识。目前已对全市39个“三品一标”基地进行了普查,检查农贸市场2个、超市6个,检查农产品60余个,培训各经营主体86人次,并提出整改意见36份,进一步规范了“三品一标”生产和销售。
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农药合理使用
组织植保、农技等方面的专家,深入蔬菜、果品等生产基地,讲授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民在农药使用过程中,把握好用药时期、注意轮换用药并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做到合理选择农药、安全配制农药、科学使用农药,确保使用安全。
新泰市完善“三级”检测体系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实现农产品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安全生产规程到农产品市场准入等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近几年,新泰市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顺势而为,切实加强市、乡、基地(批发市场、超市)“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新泰市投资480万元,建成了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011年1月通过省级计量认证。配备了9名检测人员,其中硕士研究生5人,本科学历4人。强大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为完成新泰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中心共完成8批次362个蔬菜水果例行监测、543个土壤肥力检测及136个肥料样品检测。
新泰市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并针对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实行快速检测的功能建设了速测室,配备了相应的仪器设备,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全程检测监控;利用农产品速测技术,在农产品上市前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防止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大部分基地 (批发市场、超市)按照要求建立了速测室,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和速测设备,农产品上市前都要经过农残速测。需复检的样品送到新泰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定量检测。
“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及运行,强化了新泰市农产品从基地准出到市场流通环节的检测监管,保证了流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禹城市蔬菜局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质量
禹城市蔬菜局充分发挥本市资源和环境优势,积极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有效提升了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菜农安全意识。利用横幅、展板、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先后印发宣传材料15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300余人次,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意识。
二是抓好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在基地建设中,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落实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各项生产监管档案,实现农产品质量问题可追溯,有效促进了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带动了全市优质农产品的发展壮大。
三是健全和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突出抓好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禹城市蔬菜局与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特别是加强对蔬菜基地投入品的监管,重点推广应用病虫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无公害施肥技术等,严格杜绝禁用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四是强化服务,抓好“有机”、“绿色”、“无公害”蔬菜认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指导、帮助农业标准化基地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完善生产操作规程、参加“三品”认证,充实完善申报材料,提高成功率。目前全市已注册“嘎子”、“好鲜收”、“旺硕”等蔬菜商标8件,认证无公害农产品6件,绿色食品5件,为确保全市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是大力引导、支持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鼓励协助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各类蔬菜合作组织达248多个,运作方式逐渐规范,经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篇7
二、加强生产企业监管。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对属地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生产环节上,加大对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产品标签等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农药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尤其要严格查处农药生产企业非法借证和生产假冒农药登记证产品,从源头上强化监管。对查出的违法行为,确需吊销农药登记证的,要及时向省农委提出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绝不手软。同时,要建立诚信经营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批发经销户的管理,指导督促批发经销户建立经营台帐,杜绝从非法销售渠道进货。要依法从重打击厂商勾结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行为。
三、加大质量和标签抽(检)查力度。各级农委在春秋两季和农药使用高峰期,要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检抽查活动。要求产品质量抽检省级不少于200个,每个市不少于60个;标签抽检要做到覆盖90%的经营户、95%的产品。在各地开展标签抽查的基础上,省农委将适时组织17个市的农药产品标签互查。各地对抽检抽查的假劣伪冒和标签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上报省农委,以便汇总向社会公布。对省农委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篇8
Impact of Pesticide Safety Problems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ts Solutions
LV Jing-hai ZHU Hai-yan
(Bincheng District Agriculture Bureau of Binzhou City in Shandong Province,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production,management,us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fluence of the problems of pesticide in production,management,use and regulation process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re expounded,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esticide use;existing problems;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如“海南豇豆”“青岛毒韭菜”“甲醛白菜”“潍坊毒姜”等[1],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非法生产使用高毒农药。这些事件的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农业生产离不了农药,不用农药农业生产成本将大幅提高,农作物产量将大幅降低,但农药的使用在保证农业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会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2]。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
1.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基层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含量的农药产品呈现多厂家、多品种,甚至同一企业的含量相同的农药产品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同一经营区域投放到不同门市部内的产品包装也不相同,商标使用混乱多以“TM”标示[3]。二是正规生产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少申请农药登记支出,采用“助剂”“AB包”的形式进行捆绑销售[4]。三是部分农药企业之间互相借证套证生产不同企业的产品,造成农药产品的多、乱、杂,随意修改标签现象严重[5]。四是农药经营公司定制产品销售,随意修改标签内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围、效果,甚至为增加产品效果违规添加国家禁限用农药[6]。
1.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农药批发商多是供销系统、农资公司职工或者是农药生产企业业务员转化为农药经营商。零售商是乡镇村级供销社职工、批发商发展的经营户或是挂靠农业部门“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经营的人员。农药经营者存在知识层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经营人员较少的问题。经营中存在互相排挤,互相串货压价,造成市场混乱。部分经营者为获得较大的经营利润,违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7-8]。
1.3 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其他农作物种植者(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达到较好的杀虫效果,提高农产品产量,不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擅自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顾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滥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9]。
1.4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目前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订;《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以上2部法律法规至今未再修订。2004年《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农药经营许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营政策的改变,供销社部门经营解体,农业部门经营退出市场,由于农药经营门槛的降低,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农药经营者占据市场,农药经营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10]。其次,基层农药监管系统薄弱,人员、经费欠缺,监管区域大,路途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以滨城区为例,全区现有602个村庄,耕地面积大的村庄都有农药零售点,以零散经营、串乡经营为主,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监管难度大。
2 农药安全问题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通过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问题易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高毒农药和农药经营公司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套证、冒证生产掺加高毒农药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二是农民和农作物种植者不顾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滥用农药和为提高杀虫效果滥用高毒农药,甚至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三是农药经营者为了获得较大利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为非法生产的含有高毒农药的农药产品提供了市场;四是农业执法力量薄弱,人员少,经费少,欠缺执法依据,产生了农药监督管理真空区。
3 对策
3.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农药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只有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才能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建议国家改变农业培训资金投入方向,加强对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教育培训的投入。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国家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对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2 加快农药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与目前农药市场管理相脱节,已不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需要,必须加快《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出台实施。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时将农药经营作为直接关系人生健康的事项设置农药经营许可条款,并明确限定农药经营人员及公司经营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和公司农药生产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完成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学分分值。明确假冒伪劣农药的界定范围,将套证、冒证生产的农药全部列入假农药范围,以打击企业和农药经营公司擅自生产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
3.3 修订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为我国农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目前市场上农药登记的品种看,以农药复配制剂登记为主,不同企业就相同含量、登记作物相同的农药品种重复登记;多个企业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种复配制剂农药重复登记。一个企业取得一个农药登记产品从研制、试验、获得数据、办理登记耗时3~5年,耗时长,花费巨大,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削弱了企业投入研发农药新品种的资金投入力度,影响了企业发展。
建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以修订为“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向已取得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支付科研费用,获得登记企业授权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注重新药原药、复配制剂首次的登记,放宽其他复配制剂的登记,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记品种重复登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将大量资金投入到研发新的农药产品中,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之间互相借证生产的违法行为,推动我国农药发展。
3.4 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药生产使用的打击力度
农药具有易对人体构成潜在的致畸、致突变、致癌的特殊性,对人体健康伤害巨大,易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或间接伤害。针对农药的这种特殊性,建议研究制定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成立食药警察[1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
目前非法的农药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的农药产品采用面广量少的销售方式,农业部门在基层执法中发现违法产品,因量小货值低构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门移交,农药生产企业否认为本企业生产,导致只能处罚经营单位,难以追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加以取缔。只能对经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未形成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农药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议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打击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3.5 建立全国农药生产销售追溯平台
目前各地推行的农药质量追溯系统[13-14]模式是基层农业部门监管,销售企业进行产品经营告知,产生、打印追溯码粘贴于产品之上进行销售。这种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模式由于生产企业不参与,终端销售企业进货后需要进行产品经营告知,形成追溯码,拆箱粘贴追溯码,造成销售企业劳动强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运输管理成本增加,造成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流于形式。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农药质量溯源系统[15],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进入系统上报生产计划,提交农药产品制剂名称、成分、含量、数量等信息,系统审核批准后产生该制剂产品的唯一追溯码,由企业印刷在该制剂产品的标签上,利于基层监管人员、销售人员、使用人员查询以辨别产品的真假和监控农药产量、流向,利于农药减量行动的实施,使假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进不了市场,从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3.6 加快基层农业执法力量的建设
随着各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立,由于编制限制,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人员偏少,流动性大,影响了基层农业执法体系的建立。建议增大基层农业执法人员编制,壮大农业执法力量,使农业执法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使用矛盾的解决,必将极大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堵住了农药从生产到流通、从使用到监管各环节的漏洞,也必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 参考文献
[1] 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2] 武学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1):5-6.
[3] 周喜应.再论农药产品标签制作与监管[J].农药,2014(7):39-43.
[4] 项栋梁.农药经营亟需全面规范化[J].农药市场信息,2014(21):14.
[5] .实施农药助剂分类管理势在必行[J].中国农资,2014(2):25.
[6] 汪建沃.整治农药隐性成分要出重拳下猛药[J].中国农资,2014(2):25.
[7] 常鹏.忻州市农药市场经营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农业,2014(2):55-56.
[8] 袁丽松.农药管理工作现状与监管对策探讨[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1):7-8.
[9] 李建波.农民使用农药的现状及对策[J].植物医生,2013(6):42-43.
[10] 高桂玉,张启霞.浅谈新常态下对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J].农业与技术,2016(1):105-107.
[11] 王小娥,高升成.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使用与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15(15):292-293.
[12] 乔慧,王旭,张曼,等.食药警察制度的背景、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4):66-71.
篇9
1.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农药批发商多是供销系统、农资公司职工或者是农药生产企业业务员转化为农药经营商。零售商是乡镇村级供销社职工、批发商发展的经营户或是挂靠农业部门“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经营的人员。农药经营者存在知识层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经营人员较少的问题。经营中存在互相排挤,互相串货压价,造成市场混乱。部分经营者为获得较大的经营利润,违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1.3 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其他农作物种植者(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达到较好的杀虫效果,提高农产品产量,不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擅自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顾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滥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4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目前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订;《浙江省农药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以上2部法律法规至今未再修订。2004年《浙江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农药经营许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营政策的改变,供销社部门经营解体,农业部门经营退出市场,由于农药经营门槛的降低,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农药经营者占据市场,农药经营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其次,基层农药监管系统薄弱,人员、经费欠缺,监管区域大,路途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全区现有602个村庄,耕地面积大的村庄都有农药零售点,以零散经营、串乡经营为主,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监管难度大。
2 农药安全问题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通过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问题易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高毒农药和农药经营公司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套证、冒证生产掺加高毒农药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二是农民和农作物种植者不顾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滥用农药和为提高杀虫效果滥用高毒农药,甚至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三是农药经营者为了获得较大利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为非法生产的含有高毒农药的农药产品提供了市场;四是农业执法力量薄弱,人员少,费少,欠缺执法依据,产生了农药监督管理真空区。
3 对策
3.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农药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只有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建议国家改变农业培训资金投入方向,加强对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教育培训的投入。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国家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对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2 加快农药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与目前农药市场管理相脱节,已不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需要,必须加快《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出台实施。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时将农药经营作为直接关系人生健康的事项设置农药经营许可条款,并明确限定农药经营人员及公司经营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和公司农药生产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完成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学分分值。明确假冒伪劣农药的界定范围,将套证、冒证生产的农药全部列入假农药范围,以打击企业和农药经营公司擅自生产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
3.3 修订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为我国农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目前市场上农药登记的品种看,以农药复配制剂登记为主,不同企业就相同含量、登记作物相同的农药品种重复登记;多个企业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种复配制剂农药重复登记。一个企业取得一个农药登记产品从研制、试验、获得数据、办理登记耗时3~5年,耗时长,花费巨大,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削弱了企业投入研发农药新品种的资金投入力度,影响了企业发展。
建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以修订为“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向已取得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支付科研费用,获得登记企业授权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注重新药原药、复配制剂首次的登记,放宽其他复配制剂的登记,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记品种重复登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将大量资金投入到研发新的农药产品中,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之间互相借证生产的违法行为,推动我国农药发展。
3.4 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药生产使用的打击力度
农药具有易对人体构成潜在的致畸、致突变、致癌的特殊性,对人体健康伤害巨大,易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或间接伤害。针对农药的这种特殊性,建议研究制定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成立食药警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
目前非法的农药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的农药产品采用面广量少的销售方式,农业部门在基层执法中发现违法产品,因量小货值低构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门移交,农药生产企业否认为本企业生产,导致只能处罚经营单位,难以追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加以取缔。只能对经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未形成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农药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议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打击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3.5 建立全国农药生产销售追溯平台
目前各地推行的农药质量追溯系统模式是基层农业部门监管,销售企业进行产品经营告知,产生、打印追溯码粘贴于产品之上进行销售。这种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模式由于生产企业不参与,终端销售企业进货后需要进行产品经营告知,形成追溯码,拆箱粘贴追溯码,造成销售企业劳动强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运输管理成本增加,造成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流于形式。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农药质量溯源系统,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进入系统上报生产计划,提交农药产品制剂名称、成分、含量、数量等信息,系统审核批准后产生该制剂产品的唯一追溯码,由企业印刷在该制剂产品的标签上,利于基层监管人员、销售人员、使用人员查询以辨别产品的真假和监控农药产量、流向,利于农药减量行动的实施,使假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进不了市场,从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篇10
一、抽查方式
2021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我市农市农药监督抽查任务59个产品。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抽查任务,各县区做好相关配合,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三种方式进行抽样。
(一)随机抽查。在全市农药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中随机抽样数量35个(其中果、蔬、茶用药抽查样品数量占比不能低于60%),样品类别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
(二)重点抽查。参照随机抽查方式,在农药市场对指定企业(标称)农药产品进行重点抽查数量12个。(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
(三)专项抽查。结合农资“打假”、农药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专门针对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经常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效成分不足、违规添加隐性成分、未登记药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等问题产品进行专项抽查数量12个。
(四)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自治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抽检结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检测费用由自治区统一向第三方支付。
二、完成时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求,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产品,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抽样和送检,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检测。结合实际,我市拟在6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8月31日前完成全部第二批。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详见附件1。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销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原因,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抽查样品一式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一份由抽查单位留存,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留邮寄凭证),要求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须提交相关证据,并要对产品标签上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它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农药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检测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格式见附件3,保留相关通知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检测机构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样单位封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及时组织落实立案查处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抽样要求,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三)检打联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四)按时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抽检截止日期15天内,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于12月10日前报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5)。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人:陈善杰,联系电话:18207772929。电子邮箱:qzdj12345@163.com。
附件:1. 2021年全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 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6. 2021年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名单
附件1
2021年全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表
序号
单位名称
随机抽查数量
(个)
重点抽查数量
(个)
专项抽查数量
(个)
小计
抽样时间
1
灵山县
9
3
3
15
6月31日、8月31前完成,任务各半。
2
浦北县
9
3
3
15
3
钦南区
8
3
3
14
4
钦北
9
3
3
15
5
合计
35
12
12
59
附件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抽查了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请你企业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核实确认被抽查的产品是否由你企业生产,并将回执寄回我单位。如不是你企业生产的产品,请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并加盖公章连同回执一并寄回。对收到本通知15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农药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请将产品标准同回执一并寄给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抽查单位的名称):
经我单位核实,在 抽到的
产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 抽取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登记的有效成分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判定结果
备注
农药
名称
指标
(%)
检测结果
(%)
农药
名称
含量
(%)
合格/
不合格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厅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我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抽样类别
农药名称
含量及剂型
施用作物
标注登记证号
农药种类
制剂类别
被抽查单位所在市
被抽查单位名称
标称生产厂家所在省
标称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或批号
质量检测结果
备注
登记的有效成分
未经登记的
有效成分
质量综合判定
农药
名称
指标
(%)
检测结果(%)
农药
名称
含量
(%)
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Ⅰ、抽样类别:1.例行抽查,2.重点抽查,3.专项抽查;Ⅱ、施用作物:1.蔬菜,2.果树,3.茶树,4.水稻,5.甘蔗,6.玉米,7.棉花,8.大豆,9.其它;Ⅲ、农药种类: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其他;Ⅳ、制剂类别:1.单剂,2.混剂;Ⅴ、质量综合判定:0.合格,1.不合格。Ⅵ、备注:填写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产品情况、质量判定标准说明等。
附件5
2021年 市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序号
农药名称
含量及剂型
标注
登记
证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标称
生产
企业
生产日期
或批号
农药数量
(kg)
农药质量
检测结果
及存在的
主要问题
查处情况
备注
附件6
2021年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名单
序号
标称农药生产企业
1
浙江龙游东方阿纳萨克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2
河南白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
河南省华威化学有限公司
4
河南福瑞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
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7
河南省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
8
河南省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9
河北盛世基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河北凯斯特农化有限公司
11
河北德裕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12
河北润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13
广西宾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4
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5
湖南万家丰科技有限公司
16
湖南泽丰农化有限公司
17
江苏省宜兴市宜州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18
江苏维尤钠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9
江苏省常熟市義农农化有限公司
20
江苏省南通飞天化学实业有限公司
21
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22
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
23
苏州遍净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24
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25
安徽嘉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6
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27
辽宁省大连越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28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9
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标称农药生产企业
30
山东绿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1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黉阳农药有限公司
32
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3
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
34
美丰农化有限公司
35
山东省梁山及时雨化工有限公司
36
山东省淄博恒生农药有限公司
37
山东福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8
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
39
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0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41
天津市津绿宝农药制造有限公司
42
天津施旺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43
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
44
寿光成欣农药有限公司
45
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
46
广东宜禾宜农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47
广东园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48
招远三联化工厂有限公司
49
吉林美联化学品有限公司
50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51
乐斯化学有限公司
52
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53
上海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4
上海升联化工有限公司
55
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56
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7
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
58
大连木春农药厂有限公司
篇11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以豇豆、芹菜、韭菜、细香葱、蕃茄、辣椒、茄子、普通白菜、食用菌、水果等品种为重点。重点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重点区域:康定、泸定、丹巴、九龙、海螺沟蔬菜、食用菌、水果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各县城郊蔬菜生产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苦参碱等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的行为,农药标签违规的行为,肥料中添加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责任单位: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参与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执法支队、州园艺经作站
(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区域:重点针对东路各地区的农资销售摊点,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各县交界的周边地区、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重点时节。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夏播、秋种等农资购销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参与单位:农业执法支队、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州农技土肥站、州种子管理站。
(三)“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活畜收购贩运屠宰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以及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区域:供县城居民用奶的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重点区域:禽规模养殖志(户)。重点对象: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经营门店(零售摊点),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六)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未按要求开展“瘦肉精”自检的行为,未按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七)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品种:鳜鱼、乌鳢、斑点叉尾?等水产养殖品种。重点区域: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重点品种主产区。重点单位:水产养殖场(企业)。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及苗种繁育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责任单位:渔政管理站。参与单位:渔政管理站。)
四、重点活动安排
3月份,参加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农资打假工作。
3—4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
3—11月份,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强化标签和说明书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4月份,组织开展上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对已公布禁用的“瘦肉精”类物质进行全面排查。
4月份,开展兽药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各县落实整任务。
4—6月份,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4-9月份,在农药销售高峰期,组织开展全州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农药标签是否违规、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督抽查农药产品质量。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0月份,州县农牧部门依托“三下乡”活动,在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深入田间地头和生产现场,开展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培训会,发放安全用药宣传资料,如安全用药挂图、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相关资料等。
6—12月份,在完成省农业厅安排的例行检测任务的基础上,强化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和频率,增加抽样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范围。州农安中心要在东南北路各选择2个县,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各县农牧部门要以快速检测为主,加强生产基地的监督抽检,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确保全年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6—11月份,组织检查农畜产品生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三品一标”获证主体等重点单位建立档案、签定责任书情况。
7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行动。
9月份,组织开展下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
9-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督查活动。
11月份,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时间: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农牧部门、海管局农综处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采取一对一对应的方式,将任务细化到种植基地,责任到岗到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将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农药监督抽查制度、监管信息公布制度、农药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应按程序立即报告。
篇12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无数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影响到我国所生产食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为了防治病虫害,有人使用有毒农药喷洒蔬菜,致使水果、蔬菜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为了提高生产产量,有人盲目使用激素;为了让猪的瘦肉出栏率提高,有人竟在饲料中掺上“瘦肉精”;为了使粉丝和面粉看起来白一些,有人胆敢把对身体有毒害的化学品“吊白块”掺进其中;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有人把含有黄曲霉素的霉变陈大米抛光冒充新大米到市场上出售,食品安全问题种种乱象令人忧心忡忡。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关心,政府也格外的关注。国家重大会议上多次强调指出,我们要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自从食品安全法颁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国家层面,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总是不那么尽人意,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表现出“一头弱、一头强,一头热、一头凉”的状况,即食品产业弱、地方保护强,高层热、基层凉[1]问题的频繁出现,肯定有它内在的必然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例外。
1.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在推进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曾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从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阶段上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不健全的企业行业自我约束机制,源于较低的企业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能力,以及较低的规范化、组织化、规模化生产[2]。从饮食结构与消费结构上来看,饮食结构、消费结构的转变,是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产生点。
2.诚信机制缺失,安全意识薄弱
在我国,食品生产的总体水平不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频发问题的两个方面。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缺失,致使很难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只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普遍关注。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食品生产者。生产者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为了牟取不正当暴利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问题,结果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
3.食品安全监管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从初步到成熟总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配套机制。三是问责制实行不力,不能从切身利益上进行督促。这就是国内国外企业失信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3]。
二、我国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防线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即使我们行政机关就案办案,还是恶根难除。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犯罪,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严厉打击。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正是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在,这是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4],是强力的体现。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需要的就是一个强力机关来保障其各个流程的安全[5]。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有效的预防手段
发现、打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行政工作倡导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因此,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就是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最基本的要求。公安工作向来讲究朴实高效,有独特的打击犯罪能力,将之应用到食品安全问题查处中,这无疑是让强制性权力更好地发挥到为人民干实事中去。公安机关对于各类隐藏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查处,对于震慑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者,预防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要想真正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不能仅仅依靠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更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这是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最基本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介入是现行法制的基本要求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不断被盲目扩大,让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失去了原有的信赖,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而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却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类的犯罪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为了妥善履行公安机关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分工,食品安全犯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先后成立了食药环侦查大队、支队和总队,有效地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重塑了公安“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尴尬
(一)呼声高,发现难的尴尬
食品安全是在社会上有着强烈的保障食品安全呼声。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但是,公安机关在其日常工作中却难以主动发现食品安全犯罪,绝大部分依赖于群众举报,还有一部分依赖于食药监部门的案件移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获得群众线索的主要途径。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群众的积极性总体上较高,但是有的群众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是不利的。同时,由于群众对违法犯罪的认识与辨别能力有限,公安机关获取的有效线索往往并不乐观。对于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个再认识的过程,案件来源极具依赖性。
(二)有规定,却无所适从的尴尬
《食品安全法》的新旧规定中,对相关制度对接不协调,使法律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从而导致新法虽严,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众人旁观的态势。而且,《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处于停滞状态。不论新旧《食品安全法》都明确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但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界定,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中都没有详细规范。这都导致了公安机关执行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三)有责任,但“外行”的尴尬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单位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机关。而现实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所有行政机关中的唯一暴力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单位。但由于专业所限,不能且不会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对食品安全标准把握不准,在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上主要依赖食药监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这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由公安机关“外行”管理的尴尬。
四、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监管尴尬的制度原因
(一)监管制度“先天不足”
食品安全这个名词由于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以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没有相对完整的概念,所以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上难免有不足之处,或是不重视、或是没有全面的认识。自从我们国家建立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就极多,仅仅正式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就由13个,部门如此之多,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责任重复、管理脱节,还带来了相互扯皮、推诿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监管,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桎梏。
(二)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下,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严重。哪里出产就由哪里负责检测,却淡化了具体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因为按部门分环节这样的体制会导致标准缺失和法律空白现象,还会导致监督管理的重复与滞后。这些其实最终导致执行标准难以统一,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如出口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出口目的国的标准,而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是国内食品安全执行标准,两个标准之间的差距是存在的。这样就给了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也给公安机关的查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与挑战。既然不能加强跨地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那么,变重复交叉为专门负责制,在法律上确定管理机制[6],避免冲突。
(三)缺乏重视、宣传教育不到位
食品安全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较为欠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大都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才会意识到。公安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现阶段也是处在一个摸索时期,各种情况的发生都在逐步地寻找着良好的解决方式。制度也正是需要这样的摸索才能走向成熟,在这样的态势下,公安机关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所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有意识的去关注食品安全,加强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与识别。这样,会使公安机关减少工作量,可以及时处理隐藏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使人民群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左袖阳.美国食品安全警察制度及借鉴[J].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学报,2013,(4).
[2] 刘畅.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改革及启示[J].求索,2010,(2).
[3] 杨琦.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3,(4).
篇13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三唑磷、联苯菊酯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此项工作由局农业处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鲜奶收购环节监管率达到100%,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鲜奶收购环节清理整顿工作,4月1日起,全市鲜奶收购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测与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三是加快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引导奶农按照《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推进全市奶牛标准化养殖进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牛奶。重点单位:生鲜牛奶收购环节及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重点区域:亭湖、东台、大丰等地奶畜养殖场(小区)和牛奶生产加工企业等。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扩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点区域: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饲料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兽药GMP动态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三是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假劣兽药,猪肉、禽肉、蜂产品、牛奶等动物源性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兽药产品合格率、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获证企业规范用标率达到9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三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三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阜宁、建湖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技推广、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三品”集中生产区。
此项工作由局市场处牵头负责。
(六)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行为;三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密度和覆盖率;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上旬)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中旬-11月底)
一是组织检查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进行清理检查,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技术,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开展服务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强化督导整改。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推进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全市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茆训东任组长,周晨曦、王正兰、孙大明、滕友仁任副组长,局市场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和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市场处。各地也要建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