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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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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个消息引来众多关注和议论的时候,医学专家对此颇为冷静。一位专家说,从医学角度讲,这个例子一点也不稀奇,因为“他本来就是女人”。这个变性人由女性变为男性,只是表征的改变,实质生殖系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故怀孕生子是可能的,无需大惊小怪。而对于男变女的变性人,是不可能怀孕的。由于其以前的男性身份,体内没有子宫、卵巢之类的器官。为了变成女性,首先要手术摘除他的、,然后再做一个人造的阴道,其改变只是表征的改变。由于变性人没有子宫、卵巢,不可能排卵、受孕,是无法怀孕生孩子的。
据了解,比提不是第一位“怀孕父亲”。早在1998年,英国人萨姆・摩尔就成功怀孕,并在1999年剖宫产生下一名婴儿。与比提相同,摩尔也是一位由女变男的变性人。
真男人怀胎也有可能
一位妇产科专家指出, 即便是真正的男人,怀孕生产也不是不可能的事。因为男性与女性只是在胚胎第8周才开始分离,生理结构相同点远多于不同点。如果一个男性想尝试怀孕,首先要接受雌激素注射,让身体在内分泌上做好接受胎儿的准备。接下来,一个通过体外受精的胚胎可植入他腹腔的特定位置。女性偶尔会有宫外孕情况,误植在腹腔中的胚胎甚至可以发育完全。当然,这是极度危险的,多数情况会引发致命的大出血。
怀孕的父亲同样要做好迎接这个风险的准备。当胚胎在男性的腹腔里扎根,形成胎盘,他就可以停止服用雌激素了,因为胚胎本身将会产生足够的激素。40周后,这个男性必须接受剖腹手术把发育完全的婴儿取出,并取出胎盘。这同样是件充满危险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大出血,如果取不干净,残留在腹腔里的胎盘组织将会严重威胁健康。
中国医科院整形专家陈焕然认为,解决变性人生育问题还可从器官移植方面进行突破。男变女者可以移植女性的子宫、卵巢和腺体,女变男者可移植男性的和。不过,目前基础医学研究滞后于临床医学,还无法解决器官移植的排斥反应问题。瑞典医学教授布朗斯特罗姆认为,男人怀孕是绝对可能做到的。女性的子宫也可以移植到男人的身体内,科学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数次成功的类似实验。
然而,也有医学专家认为,男人怀孕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男人怀孕如同女性子宫外孕,必将引发巨大的危险。即使胎儿勉强成长,畸形的概率相当高。因此,就现代科技水平来说,男人怀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伦理争论焦点在哪里
“所有医生几乎都对我报以歧视的态度,医院的接待员甚至嘲笑我们,朋友和家人也不支持我们。”这是托马斯生孩子前对当地媒体说的。据说,当托马斯试图到美国不孕症医院接受试管受精手术时,遭到了所有医生的拒绝,因为变性人怀孕将引发巨大的法律和伦理争议。
“这只是一个有趣的事件,至于是否有悖于伦理是需要分析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教授丛亚丽认为,这则故事之所以引起媒体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变性和怀孕两件事情正好发生在一个人身上;二是这个特殊的家庭和孩子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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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1-0061-03
一、变革时代引发的哲学思考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呈现出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变革,全球化深刻地推动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进入前所未有的新阶段,世界的“地球村”特征更加明显。伴随着技术理性强大而广泛的延伸进程,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愈发凸显,人类仿佛在一夜之间步入了新的十字路口。绝望、信仰混乱、灵魂家园失落等问题重新占据了人们的心灵,而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开采,科学技术的极度膨胀,更导致了人类生存环境的急剧恶化,进而在更大程度上甚至已经危及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态危机的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技术背景和历史条件下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利奥波德于1947年发表《沙乡年鉴》,卡逊女士1962年发表《寂静的春天》以及罗马俱乐部1972年发表《增长的极限》,都是这一问题凸显的集中表现。人们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人类的生活价值,从人类的生活、生产方式乃至社会制度层面等诸多视角去寻根溯源,而更多的学者则反思现代技术文明。现代科学技术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它会产生诸如核爆炸、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之类等显性的危害,更在于它正以自发的强大力量摧毁和替代着天然形成的、在西方人看来由上帝所创造的根本秩序,而这一蕴化万物的秩序乃是只有在古典世界中才能体会出生活的美满和人的完整性,才能产生伟大的艺术和人类的根基。因此,未来的人类,即使不毁灭于战争、瘟疫、饥馑等灾难,也将崩溃于由这一根基的丧失所导致的人的精神的混乱和疯狂。这一征兆在现代社会已无可遏制地显现出来,并为许多人所熟悉。德国作家君特・格拉斯也在一次以《人类的毁灭已经开始》为题的演讲中悲叹到,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从时代的精神看,我们的视野中都会有一系列关于未来的设想的统计,贫困化的加剧,生态灾难的日益频繁与后果的日益严重。虽然我们会极力地去淡化这些消极的结果,而祈求时代的发展会有更积极的未来,但那不容争辩的事实是:由人类以各种方式制造的人类的毁灭已经开始,而且丝毫没有减缓和停止的迹象。
也正如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所言:“现代技术已经提高了超越一切所知甚至从前梦想过的人类力量。它是一种超越物质、超越人类生命以及超越人本身的力量,并以加速度的步伐持续增长。这种单项胜利的进步已经开始露出了它的另一副面孔,在人们享受着成功的喜悦与欢快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如技术的广受欢迎的成果随之而来的新奇的威胁与烦恼。我们倒大可不必去思虑原子弹刹那间的毁灭性灾难,因为这是可以通过理性的忧患相对容易地避免和克服的。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一种慢性的、长期的、日积月累的隐患,它表面上呈现为一种和平的、缓慢的、建设性的全球技术力量的应用,这种应用使我们通过不断增加的产品、消费品、人口的绝对增长等作为不可避免的受益者被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然而这种威胁解决起来却远为困难。所有这些威胁的要点在于自然的负担过重,包括环境,也许还有人类。技术可能在某些方面达到了极限,再也没有回头路。肇因于人类的技术进步将以它们不可遏止的势头远离我们――奔向灾难。”[1]约纳斯关于现代技术作用后果的担忧与思索深深地触动了人类内心那根脆弱的神经,已经引来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现代技术所产生的对人类的威胁与煎熬,重新估价现代技术之于人类生存、发展之大计的整体价值和意义。变革时代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人类生态现状的危机要求人们进行道德层面的深刻反思与追问。现有的伦理学如何担负起这一重任?它们能否提供有效的道德规范与伦理准则,能否保证人类实践活动的“善”的行为与结果呢?
二、传统的伦理维度
在人类的伦理学进程中,伴随着文明的推进产生了适应时代要求的多姿多彩的伦理思想成果。德性伦理从自律的角度出发,强调行为者本身的德性对于实践活动的善恶决定作用,而这种以个体的感触为道德依据的原则,必然囿于个体自身的身心局限,而不可能顾及到大多数人的愿望。但是在当今变革时代,生态危机是全球性的普遍现状,个体的自律固然重要,但相对忽略了集体和人类整体的规范与道德要求。而且,具有德性与做出符合德性的行为之间并不能完全等同,这两者之间仍然有漫长的距离需要跨越。这样,德性伦理由于其指向对象使然,难以有效承担起变革时代的伦理辩护重任。
功利主义的思维中尽管也提倡利他主义,主张维护社会公正,但其理论的根本立足点却更多地以行为的实际效用为评判的道德标准。而在变革时代中,技术过度利用造成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致命性的,因此,功利主义在应对科技时代的问题时往往成为“事后诸葛亮”式的话语,很难在事情出现之前就采取有节制的行为与控制。而且功利主义在面对公正问题上所强调的多是同代人之间的公正,而忽视了对未来人公正的考量,更谈不上代际公正的可能。
义务论尽管主张行为应该符合理性法则,强调正义与公平原则, 但其将动机作为行为的最终道德判决,却有失偏颇。在变革时代的快速运行中,尽管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由于个体存在自身的有限性以及知识把握的局限性,往往忽视了行为的负效应,动机与后果的分离极有可能造成消极的后果。义务论与功利论都是以具体的实践行为或者道德原则本身的善恶为道德评判的对象,而德性论则着眼于行为者本身,根据实践行为的主体本身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来进行道德判断。那么,通过对变革时代人类活动的现状以及已有伦理原则的分析,约纳斯对传统伦理原则的维度予以了概括与总结:[1]4-6第一,在时间上的现时性。约纳斯运用传统伦理律令和格言进行了自己的解读与说明,如,“爱邻如己”,“对待别人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自己一样”,“教你的孩子忠诚老实”等等,这些对人类活动的直接标准提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活动中的主体和对象是同时存在的,都是在同一个时间维度之内。伦理原则中指向的主体由同时代的人组成,因此它未来的时间极限也是由可以预见的这些人的寿命所限定的。第二,在空间上的相邻性。伦理原则所覆盖的地域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伦理原则关涉的主体和对象作为邻居、朋友或敌人存在并相处,或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弱者与强者以及所有其他人与人相互作用所适用的角色共存。这样也就使所有的德行对这些相近活动范围都适用和有效。第三,伦理原则更加关注此时此地,是一种可以被适用于所有具有善良意志的人的知识。约纳斯认为在传统伦理学所确定的伦理原则中,人类善良的一般观念通常建立在人类天性和状态不变的假设之上。但是当它转化为实践时,就要求一种此时此地的知识,因为这种道德知识总是与现时问题联系在一起,在它的特定情境中,主体活动自然地发展和终止,活动的善恶完全决定于那种短期的情境。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不必考虑对后果的责任。在那时,人类力量的有限性不存在长远的预测知识,两者的乏力同样不存在什么过错与缺陷。
传统伦理过多的关注此时此地的实践活动,缺乏广阔深远的视域,在应对变革时代的道德问题时难免显得力不从心,也被称之为“近距离的伦理学”。而在传统伦理学之后兴起的科技伦理、生态伦理、生命伦理、基因伦理、大地伦理、深层生态学等理论,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变革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将其他物种的责任与权利纳入到伦理学的视野之内,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进行了深度反思,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伦理学进行了“纠偏”与修正;但其共同的缺陷是,在批判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之后,又倒向了自然主义的立场,缺乏整体性视野,其核心伦理理念大多局限于“平等、公平、正义”等范畴,缺乏充分有力的本体论证明与哲学阐释,在社会生态现状日益凸现危机之际也不能提供有效的伦理关护与道德导向。
三、责任伦理的新视域与新维度
传统伦理原则无法涵盖和应对现代科学与技术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历史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让人类摆脱现行价值冲突困境的技术时代的伦理理论。责任伦理产生于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它从全新的伦理维度对当今时代做出了恰当的诠释与解读。[2]53
第一,责任伦理是一种整体性伦理。约纳斯主要从剖析责任的关系入手,认为父母责任无论从时间还是本质上都应该是所有责任的原型。父母养育子女,为其提供教育、成长等诸方面的守护,直至成人,方方面面的责任都要尽到。约纳斯认为,第一位是要保证孩子的纯粹存在,然后才有他存在的良好状态。而这与政治家责任有十分相近之处:首先保证有人类的基本现实存在,然后人类才有追求美好生活的可能。人类存在、人类的幸福生活才是政治家的真正目的。“政治家要对他的公民的物质存在到最高利益负责,从安全到丰富生活,从善行到幸福负责。”[1]101-102这是从责任伦理的内容来讲。而从责任主体来说,在西方传统法则中,伦理论证的类型以及普遍的道德规则几乎都是与个体的行为和生活相关:谈善良、义务都是指个体的。而现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由设计与创新、生产与服务、交换与消费等领域与过程构成的巨大系统,其中个人的行为空间越来越窄。责任伦理认为我们每个人所做的,与整个社会的行为整体相比非常有限,谁也无法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当代世界出现的大量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个体性的伦理所无法把握的,“我”将被“我们”、整体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决策与行为将“成为集体政治的事情”。约纳斯借用霍布斯的“利维坦”来形容这一整体行为者:利维坦是当今时代最重要的责任承担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原则试图揭示的义务种类,是并非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我们政治社会整体的那种行为主管的责任。既然如此,约纳斯就必然要追问作为个人的我们究竟还能够做些什么,从而使未来人类的生存不致成为问题。在约纳斯看来,整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毕竟是由无数个体行为集合而成的,利维坦并非是一个站在我们对面的庞然大物,“我们本身就是其中的因素”,我们完全可以一起发挥作用,通过选举行为也好,通过单纯的消费行为也好,或者通过拒绝去做某种事情也好。约纳斯进而提出了两点具体的提示:一是要加大正确观点的影响,而正确的观点一般是在个人手里;二是要靠正确的合适的个人去贯彻执行正确的愿望、意志、方案和战略。
第二,责任伦理是一种超越时空界限的伦理。责任大拓宽了伦理学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距离,约纳斯认为“以前从未有一种伦理学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更不用说物种的生存了”。[3]28而这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由于当时的伦理学还远远不需要,也根本就没有机会去考虑。因此之前的西方伦理学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都只能是近距离的伦理学(或近爱之伦理)。它所涉及的也均为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具体而言,是指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更确切地讲,是同一种族、同一文化圈内的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经济生活相互依赖日益明显、生态环境呈现危机的时代,旧的近爱伦理所指的范围已经力所不能及了,所以在义务的目录或要素中要“新加东西”,即除了人与人之间关系意义上的义务之外,还要有对人类的义务,特别是对未来人类的尊重、责任与义务。从时间上看,不仅目前活着的人是道德的对象,而且那些还没有出生、当然也不可能提出出生之要求的未来的人也是道德的对象;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来人类和整个大自然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可拿人类和地球的命运作赌注去尝试。这样,责任伦理就把传统伦理学的时间维度从过去拓展到现在和将来。从空间上看,她强调人类不仅要对自身负责,还要对动物、植物甚至所有的生命体负责,对我们赖以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负责,并且这种负责与保护并不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而是为了自然本身。这样,责任伦理就实现了责任伦理学在空间上从人类向整个生态圈的拓展与延伸。于是借助于责任伦理的视力所及,在我们的眼前就浮现出了体现在未来人身上的时间和体现在大自然身上的空间这两个伦理学上以前未曾有人论及和关注过的新的维度。责任伦理把自己的道德对象延伸到那些尚未出生的未来的人身上,突破了康德道德关系的局限与窠臼。因为现代社会的实践已经清楚地表明,今天科技对自然的侵害已造成全球性的后果,人类对自然的掠夺肯定会导致我们后代的生存基础的毁灭,而且人类的生存一刻也不能脱离自然的呵护,所以我们必须在自己的需求与未来人的生存之间把握一个适当的尺度,从而避免对自然的掠夺毁灭了我们以至于后代的生存基础。当代人有义务为后人留下一个可以生存、居住的安宁环境。
第三,责任伦理是一种连续性伦理。在约纳斯的思维中,父母和政府都应该使责任得到不断的延续与推进,因为责任所关注对象的生命是持续不断的,人类的存在是由不同年龄段的个体构成的,每时每刻都存在由小到大的序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与未来部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感受到未来与我们同存,与我们一起慢慢成长。责任伦理认为谁也不会一味地去追问一千年以后是否还有人类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只要看到母亲怀抱孩子、父亲站在身边这样的情形,人们自然就会感受到自己对未来的责任。所以对未来的责任也就是对我们自己的责任,我们与未来同在。而且责任伦理会根据现实的需要而提出新的要求与期待,在我们这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巨大系统,个人作用的发挥只会成为某个系统运行中的环节和交错点,而且个人的成长是以未来目标为指向的,是一个不断调试、平衡与调整的过程。这样由于关注责任的连续性,伦理学就连接了过去、现在和未来,使得责任主体不仅对过去和现在所做之事负责,而且要对未来负责,因而责任伦理学也可以说是一种全程伦理学。
结语
综上所述,责任伦理在变革时代对人类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为变革时代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伦理视窗,以此为准则来构筑新时代的伦理关系,能够为人类的和谐生存造就温馨的环境。当然,面对一种新思想的出现而形成各种各样的回应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但从这些激烈的争论中我们依然能感受到人类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焦虑,因为归根结底它关涉到人类自身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问题,也是人类的责任和道德底线之所在。可以说,责任伦理在哲学上似乎并没有提供多少玄妙深邃的思想,然而它向我们昭示了我们当前肩负的巨大责任,向我们提示了或许只有重新召唤对神圣事物的敬畏、恐惧才能有效阻止人们的越轨行为。最珍贵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原则:决不要被所谓的我们只能无助地听命于“客观必然性”的说教所诱导;一定要明辨在“人们是如何思考的、人们在思考些什么、人们在说什么、人们在相互的交往中是如何传播观念的”与自然事物的进程之间存在着的差别。因为人类本身已经具备了摧毁未来的力量,如果我们不去努力、放弃作为就一定会造成灾难,虽然这种努力的结果无法担保,而这本来是我们能够预见并且应当阻止的。[2]59同时今天的应用伦理学也正在积极探索道德的机制化、结构化和法规化的问题,正如霍曼所言:“没有监控与制裁,道德起不了作用。”通过我们对责任伦理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以及使其更加实用化、可操作化,这种对人类寄予无限厚望的责任准则一定会散发出智慧的光彩,照亮人类生存、发展的大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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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甘绍平.忧那思等人的新伦理究竟新在哪里?[J].哲学研究,2000,(12).
[3] 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J].江海学刊,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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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罗亚玲. 环境伦理作为责任伦理[J].道德与文明,2005,(1).
篇4
一、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
1.传统人事管理的内涵。所谓的人事管理是运用科学管理的原理和制度,对人事工作进行组织、计划和协调等。主要是事务性的工作,包括人事档案的管理、工资调整和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情况。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强调“以事为本”,抑制了人的能动性,不利于工作质量的改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它过分注重人对工作的适应性,强调要按照国家劳动人事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和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人事部门在组织中更多地关注于事务性的管理,其管理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而不是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2.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要求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建立健全人才短期和长期激励机制。概括地说,人力资源管理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企业实现与员工发展的最大化。在其管理过程中加入了以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组织学、行为科学等理论基础,通过挖掘员工的潜力、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事实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实质上是通过它实现企业的个体员工优化和集体组织优化,使之成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基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人,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也是第一资源。企业中一切活动都要以人为中心,也就是“以人为本”,而这个“本”就是“人性”,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性为主体的管理,是利用人性、管理人性以达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要获取长期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其关键是紧紧抓住“选、用、育、留、引”五个环节,真正做到选出潜力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培育后备人才、留住有用人才、吸引紧缺人才。
二、从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演进
1.传统人事管理阶段。传统人事管理把人看作一种成本。员工往往从事事务性操作,不利于开发人员的潜在能力。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工作呈现出以下特征:
(1)传统人事管理主要是事务性管理。在企业中地位较低,很少涉及企业高层战略决策。它是对公司人事制度的贯彻予实践,是国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没有需要创新和前瞻性思考的东西。人们普遍会认为,人事管理只是一项技术含量低、专业性差的活动,无法与生产、财务和销售工作相提并论。
(2)企业将员工视为一种成本负担,将员工角色物质化,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单纯的雇用关系,员工的发展跟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做好分配好的工作,并不需要进一步思考自己的发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工作内容单一,企业和员工相互之间没有归属感和信任感。
(3)传统人事管理,往往把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人的管理当成对他们的档案的管理,使活生生的人变成了一堆卡片,而不能解决人才的有效配置问题,即人才如何鉴别和如何调配的问题。按传统人事管理的做法,“人才”等于“官位”,“人才的配置”等于“官位的调整”,而实际上,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如一个财务科长,就与现代管理模式下的财务总监有很大的差别,而在现代管理模式下,人事科长就很可能不是一个常设的职衔,而是由某个主管资源调配的业务负责人来兼任这个职能。
2.人力资源管理阶段。1954年德鲁克提出“人力资源”这一概念。德鲁克认为管理具有更宽泛的3个职能:管理企业、管理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员工及其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实际上同财务、生产、市场等其他管理职能一样重要,却往往被人忽视。它包括所有的人事行政管理、劳资关系处理、员工关系协调以及人员开发。与传统人事管理相比,人力资源管理呈现出许多变化。
(1)理论上有所创新。传统工业时代以“事”为中心的人事管理模式逐渐被知识经济时代的“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所取代。创新能力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技术成为企业发展核心,人力资源成为企业的第一资源。
(2)人力资源管理更具战略性。劳动人事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一种业务管理的范畴。人力资源管理则属于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具目标性和指导性。
(3)人力资源管理更着眼于未来。传统观念把劳动力管理部门看成是纯消费部门,因而对人力支出也是尽可能减少。现代观念把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发人的潜在能力上。它以投资的目光看待培养人才、激励人才和开发人才,它谋求的是在可以预期的计划期内投入产出的最佳值和最佳方式,它是谋求企业发展的潜力的投资,因而它更具长远性和增值可能。
(4)人力资源管理比劳动人事管理更具系统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且其管理方式也更趋于灵活。这一点在它的职能分析中可以得到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考虑的是整个企业的发展态势,它所制定的各种规划也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所以它更具前瞻性和全局性。
三、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管理的区别
1.管理方式不同。传统人事管理主要以事为中心,讲究组织和人员的调配,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管理活动局限于为事配人。同时,也忽略了人作为一种资源可以加以开发利用的事实,员工往往从事事务性操作,不利于开发人员的潜在能力。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以人为中心,把人看作是企业的首要资产,尊重人格,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创造性,注重满足个人的自我实现需求这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的高度体现,是保证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
2.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不同。人事管理部门只是企业的一个业务部门或办事机构,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则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门,人作为新知识、新技术、新思维、新理念的主体,成为企业的特殊资本。因此,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经营战略核心。
3.对人力的管理理念不同。传统人事管理视人力为成本,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视人力为资源。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对人员的投资诸如工资、奖金、福利、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都被记入产品成本,从而严格地控制对人力的投资,限制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绩效,使员工不愿发挥全部潜力,妨碍了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物质成本的降低,增加了产品的成本。现代人力资源则认为人力是资源,不仅是自然性的资源,而且是一种资本性资源。与物质资本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相反,人力资本体现的则是边际收益递增规律,即随着人力资本积累的增加,人力资本的收益率将会提高,而不是下降。可以这样说,企业对人的知识、能力、保健等方面的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一切其他形态投资的收益率。4.管理的着力点不同。人事管理主要着眼于当前人员(岗位)的补充与上岗培训等,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追求投入产出的最佳方式,基于人性的管理有时是用技术和资金等管理手段无法达到的另一层次的管理,是通过体现对人性需求的合理满足,得到被管理者的认可。这种科学巧妙的管理,可能以小博大,四两拨千斤,使“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以激活员工为手段,创造出“以十当百,以百当千”的积数绩效。
5.管理的思想不同。传统人事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人进行外部的、孤立的、静止的管理,而现代人事管理则从系统论的思想出发,强调对人进行内在的、整体的和动态的管理,高度重视对人的管理的相关性、目的性和开发性。在对员工进行全过程的纵向管理方面,传统人事管理把员工的录用、培训、使用、调动、升降、退休等相互关联的几个阶段人为地隔开,孤立地进行管理,造成上述各阶段的彼此脱节。从横向上看,传统人事管理把相互联系的人划归各部门,各部门从各自管辖范围出发,进行分块式管理,难以发挥人员的整体优势。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克服了上述弊端,把录用、培训、使用、调动、升降、退休有机联系起来,克服了部门分割的局限,将全部人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的全过程管理。
6.组织绩效评价上的不同。在组织上,人事部门仅仅是组织众多部门中的一个,其功能仅仅是整个人员管理的一部分,其他部门如行政、生产等部门都承担了相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种思想贯穿于企业的各个层面,在组织内部建立整合式的功能。人力资源部在企业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人事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管理层,而企业中的操作层仍然被视为劳动力进行管理,这不仅伤害了他们的积极性,也很难融洽双方关系。在视员工为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对这种资源的开发就不仅限于管理层,以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为目标的人力资源管理,将拓展到劳资关系的各个方面。
人事管理中绩效评价的目的在于发现员工绩效的现状,并以此作为报酬、奖惩、提升的有力依据,因而员工有抵触心理,惧怕绩效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评价目的在于获得员工绩效现状的信息,找到与目前及未来要求的差距,绩效优秀的员工将得到物质奖励、提升等鼓励,而绩效较差的员工将得到培训机会,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打下基础,所有员工将从中受益,绩效考评成为员工与企业之间主动交流的有力手段。
四、从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需要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转变,并不是简单的名词置换,它意味着从思想、理论到方法运用的根本改变。要实现这种转变,首先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观念问题。首先要把人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可创造的资源。所有提高生产率和要素产出率的途径,都需要人力资源加以开发、传播和利用。那如何实现观念上的转变呢?首先是从“事本”管理观念向“人本”管理观念的转变。传统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强调事而忽视人,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则相当薄弱。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强调以事为中心的传统人事管理已经不再适应时展的要求。管理者要顺应时展的趋势,转变观念,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要认识到“人是组织最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在工作中注意了解和满足组织成员的各种合理需求,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能,将员工的自我发展与组织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是从静态管理观念向动态管理观念转变,从单一管理观念向系统管理观念转变。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信息沟通渠道变得更加畅通。原来那种静态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管理者必须根据实际环境的变化,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适应组织环境的变化。同时还应当注意,传统人事管理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上都比较单一,而单一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观念难以适应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需要。因此,管理者在实践中要树立系统观念,将组织中可供利用的各种资源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加以规划,以达到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人尽其才的目的。
2.认识问题。现代管理理论认为,无论任何国家或任何企业要发展,就要确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而人力资源管理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树立现代的人力资源观,要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人力资源管理,充分考虑和评估人力资源管理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现代的人力资源观认为对人力的投入不是一项花费,而是一项投资,而且这种投资是有收益的,并能不断产生出更多的回报。人力资源管理作为组织战略的一部分,这要求组织围绕战略目标,系统地看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高层次决策者在制定战略时,应同步思考未来发展所需要的人力配置。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一个战略竞争的时代。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经济组织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战略竞争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与此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管理体系中也成为一个事关全局的关键部门,事实上,现在越来越需要在企业战略计划制定的早期阶段就将人事部门吸收进来,结合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来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
3.技术问题。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讲究科学性和系统性,而且讲究实践性和操作性。从人员招聘、薪酬设计到组织设计、工作分析、从测评考试到职位定岗、从考核到培训教育等人力资源管理的环节和程序,技术含量都是很高的。如何将这些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和职能连接起来,更好地服务于员工,吸引并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更全面地对员工进行科学的、系统的绩效考核等,只有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人力资源真正发挥功效。因此,传统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若想真正实现功能上的转变,必须解决技术问题。必须从全新的角度,以系统、全局的眼光来理解人力资源管理真正的内涵。
五、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新体制
任何一个管理体制都是在不断变革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只有适用、适应,没有完美无缺。尽管人力资源管理在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模式,但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1.引入竞争体制。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是在竞争和雇用制基础上来确定企业和员工的合作关系。企业稳定发展主要依赖于与员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竞争和雇用制的建立,使员工感觉到市场的压力,才会有创新创造的动力,使其处于被激活状态。
2.建立公正合理的价值分配体系。价值分配体系是企业发展的内在推动力。一是激励体制的价值分配,使个人处于激励激活状态。二是运用多种价格分配形式,给员工提供不同的竞争“跑道”和动力源。如薪金分配上的固定工薪制、年薪制、股权分配及转让制、奖金分配制、职务岗位津贴制、岗位调整机会、职称评定和职务升迁等,形成个人自身价值与企业价值实现的有机集合,个人荣辱与企业兴衰相统一的价值分配机制。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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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责任能力与人格之关系分析
法人责任形式是其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体现。在民事主体理论中,责任能力与主体人格是何种关系?责任能力是否决定主体人格的有无?
人格即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在法哲学中,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言的,主体具有主动性、能动性,客体具有被动性,被主体作用和支配。在社会关系中,能动性则唯意志所有。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主要为是否具有自己的意思能力”。[2] 也即获得法律人格需要具有意志或形成意志的条件和可能性。这离不开人或人的范畴。法人的本体为团体,其虽不是生理的人。却属于以人为必要因素的“人的范畴”,在人的支配下具有形成意志的条件。“意志”反映了人的本质属性,反映了社会主体的内在统一属性。
“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1]民事能力概念是近代法的产物。起初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只使用“能力”、“缔约能力”概念,至19世纪初德国普通法学才将民事能力细分为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民事能力”概念意在从法的视角揭示和反映现实主体的差异性和多样的存在样态,人本身的行为又有为利和为害的两个方面,法的世界中需要反映这一现实。进一步而言,“它是法律认可或赋予法律主体胜任某项活动的主观性条件,是一种法律主体本身所蕴涵的,待于具体实现的可能范围。它并不是界定是否主体问题,而是在主体地位确定后解决该主体具有何种特性处于一种怎样的存在状态问题”。[3]
关于民事能力与人格之关系,我国学者指出:“民事能力与人格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民事法律主体的两个不同概念。人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法律主体的内在统一性和其实质,界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能力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主体的差异性,具体刻画法律主体存在与活动的状态与特征。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人格是民事能力的理论抽象,民事能力是人格的相对具体化和法律存在。人格表现民事法律主体之独立自由平等的形式价值,民事能力表现为现代民法所谓的‘具体人格’”。[4] 即民事能力是人格延伸的产物,是人格的功能。各种民事能力具体表现了人格,是法律主体的具体存在和表现样态。民事能力与人格是从不同层面上揭示和表现人,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
在古罗马法中,并没有“民事能力”的概念。当时,在法律中以完全人格、不完全人格及人格变更的概念来表明人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和差异性。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但上述三种人格概念下的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只是其从事活动的地位和范围不同。在人格变更中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因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的人格大变更,二是因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的人格中变更,三是仅因丧失原家族权而取得新家族权的人格小变更。无论人格如何变更,当时并没有将人格取得与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联系起来。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5] 法律设立责任能力制度之目的,在于对主体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我国学者指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其是人格具体特性之消极一面。“它描画民事主体因参与违背法意志并受其否定的事实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的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分别从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直接和间接规定主体的具体法律样态。人格的这两种特性源于作为人格本体的主体的自由意志具有为利和为害两面性,法律将其为利一面界定为权利能力,划出民事主体可自由活动的范围;同时又将为害的一面界定为责任能力以限制其任意性,从而从‘导与堵’两个方面保障民事主体的意志沿着法的意志的轨道进行”。[6] 其精道的剖析充分厘清了民事责任能力与人格的关系,即民事责任能力不决定人格,而是表现人格的违背法意志的一面。
传统理论从“自主参与、自己责任”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出发,认为“自己责任”应为人格的决定因素。但从法律人格发展变迁历史看,“自主参与、自己责任”是近代民法基于人格之伦理性基础,旨在强化对个体自主性的尊重和鼓励而提出的法律原则,并非伴随民事主体制度而产生的必然要求。“自己责任”能凸显和强化主体人格之存在,昭示其作为人之存在价值,做为人之尊严与理性。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自己责任”是社会存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资格之决定因素的结论。我们不能将“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资格”意义上的人格与“人之为人的存在价值、理性与尊严”意义上的人格相混淆。从此点来看,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对法人而言,并非决定其资格之有无,充其量是强化了其人格的独立性
二、从法人制度价值分析
所谓价值,是指事物对人的有用性。法律制度均有其价值,其反映人们设计这一制度的根本用意。人们制定某制度,必然受其所追求的价值定位即有用性目标的支配,有什么样目标追求,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
法人制度有两个层面的价值:一是民商事价值,反映了团体在社会生活和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和客观规律,是各国法人制度均具有的功能。如便利交易、分散风险及集资、长生、管理、公益价值等优势。此价值正是催生法人制度的根本原因。二是各国基于本国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政策,赋予法人制度特殊的政治功能,如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赋予法人制度的实施监控团体之政治功能。这一方面的价值,是很多国家对法人责任形式做不同规定,对法人之范围做不同限定的直接原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法人制度的内容。
民法具有中立的性格,其承担的是社会功能而非政治功能,其法人制度亦是如此。法人制度的民商事价值确定地反映了承担社会功能的法人制度的有用性,是我们探求法人人格与其责任形式之应然关系的钥匙。
从历史看,法人制度是基于便利交易之需而产生的,便利交易和分散风险为其基本价值。
在古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事团体的繁荣,一些贵族阶级所创办的矿业、商业、金融、贸易等团体发展起来。许多事业,尤其是航海经商,需要大
量资金,风险也高,个人无力经营而多采取联合经营方式。“而依市民法严格形式主义,许多人联合经营一项事业,在制度不发达的当时极为困难。因为,第一,进行任何具体法律行为如购买奴隶等,均须全体合伙人到场,成员中有一人反对,就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第二,经营共同体的财产为全体成员所共有,随时有可能因某一合伙人的破产而被债权人扣押,影响事业。第三,一旦发生诉讼,合伙若为原告,因可利用家属或奴隶做为代表,问题尚较易解决,如作为被告,则须全体到场,有一人缺席,诉讼就不能进行。为便利交易之进行,罗马法学家比照公法人创造了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使私团体具有独立人格,其财产与成员财产各自独立,能以独立名义对外行为并可由少数代表负责为之,从而使私团体与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不相混清”。[7] “法律人格的本质就是在法律上提供权利义务的驻足集散点”。[8] 法人理念之意义在于,使团体成为权利义务的驻足集散点,使众多成员能以团体名义对外行为,将自然人众多的复杂法律关系简化为一个法律关系,从而便利交易之进行。如学者指出的:“法人与其说是一件事物,不如说更近于一种方法”,[9] “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个人主义想象空间中为团体法律关系的整体化处理找到一个支点。”[10]
在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法人确定的承担了权利义务集散点的功能。对于成员无限责任之团体,其财产责任虽然最终可能仍需由成员承担,但承认了团体的主体地位,交易相对人可直接对该团体追究责任,而不论产生违约和侵权的具体行为人是谁,只要依团体名义、代表团体而实施的行为,均由该团体直接承担责任。这正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说的“社团印章”之效果。此情况下极大的提高了交易效率并保障了交易安全,所以,承认该类团体的独立人格,是符合法人制度价值的明智选择。
至于分散风险,则是团体所具有的天然功能。传统理论往往将此功能归于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据此将成员有限责任做为法人资格取得的必然要求。有限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团体之分散风险的优势,但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团体同样具有分散风险功能,即将由一人承担的风险转由多人承担。所以,也不应将无限责任排除于法人责任形式之外。
三、从法人责任意义分析
在民事财产责任中,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依以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债的担保为标准所做的分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主体的财产责任完全可以扩及其他主体的财产之上。法人成员之责任形式实为其对另一主体的债务担保。
就法人作为其成员实现特定利益的工具而言,法人成员应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有利于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但有限责任制度在有利集资和规避风险方面的独特优势,法律也应予以肯认。正如张俊浩先生所言:“就法人责任制度的价值而言,出资人原则上应负无限责任。非如此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而维护交易安全。然而,分化风险以利集资的机制,导出有限责任的存在依据”。[11].
四、从“法人”法技术意义分析
法律概念在蕴含其制度价值的同时,在法技术上必然有其特定的指代对象和范围。那么“法人”一词是指代所有的团体主体,还是部分团体主体,仅仅是成员有限责任之团体为“法人”,还是各种责任形式之团体主体都可称为“法人”。③
古罗马法中虽然萌芽了法人理念,但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univasitas为罗马法中团体概念的总称,并被用于有法律人格的团体。“该词(uiversitas)仅被解释为与人等同,但并没有得出存在人和团体组织两种‘人’的结论”。[12] 在当时的朴素直观的法学思想和简单的法构造技术下不可能得出在自然人之外存在另一种“人”的结论。但很显然罗马法中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就是萌芽中的“法人”,法人理念对应团体人格理念。
至12世纪至13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创造了“法人”一词,不过当时仅是普通的法学词语用来说明团体的法律地位,称“法人系以团体名义之多数人的集合”,而尚未达到在团体成员之外,承认存在抽象人格的地步。将“法人”由普通的法学词语提升为正式的法学概念,而指代自然人之外的抽象人格的,是教会法学者的创造。他们在解释教会对世俗财产的合理性时,想象在团体成员之外,尚有抽象的人格存在,即团体人格。[13]
19世纪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针对团体主体现象,学者们展开了法人本质的大讨论,在法学理论中才正式确定了在法律上存在自然人和团体两种“人”的结论。[14] 法律中“人”的观念由自然人的一元结构正式转向了自然人、法人的二元结构。即法律中自然人之外的主体即为“法人”。
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确立的法人制度中将法人限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较大团体,这导致后世对法人范围认识的争议。从该制度确立背景看,做这种定位并非因为理论上认为仅此类团体为法人,而是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政策。当时统治者害怕大的团体尤其是工人阶级政党对其政权的危害,想通过法人登记制度诱使这些团体进行登记,以使国家掌握这些团体之具体资料,以利于国家监控。“这种立场在商事公司组织中亦有类似表现。适合于区域性小型企业的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没有政治嫌疑,因而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特别监控,当然也就没有什么动力要赋予他们以法人资格”。[15] 至1999年《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8条确认了另一种法人-股份两合公司,其中有承担无限责任之股东。[16]
在《德国民法典》制订后,意大利、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很多国家相继承认商事合伙等中小型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所涵盖的团体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所以“法人”指代对象和范围应是法律中的团体主体,而不论其责任形式如何。凡为法律主体之团体,均可称为“法人”。如江平先生指出的:“法人者,团体人格也”。[17] 即“当一个组织或实体得到法律承认,可以其自身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参与诉讼,并以此与其成员或任何第三主体相区别时,我们即有以称该主体为法人,即可认为其在法律上可独立存在且具有独立的人格”。[18]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清晰的明确法人人格与法人责任形式是不同层面的理论和制度问题,责任形式不应决定法人人格的有无。我们也可以据此看到支撑各国法人制度的共同的理论基础,从而也为我们理解世界各国不同的法人乃至民事主体立法提供了理论工具。
注释:
[1]如虞政平博士的文章《法人独立责任质疑》[J],《中国法学》,2001(1),该文较全面论述了法人责任形式问题,但仍没有在理论上辨明法人责任形式和法人人格之间的应然关系。
[2]徐国栋博士早已提出的观点,见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55.另外,李锡鹤先生《论法人的本质》一文也论证了同样的观点,见《法学》1997年第2期。
[3]这也是我们探讨“第三民事主体”所应明确的理论前提,即明确法律中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在理论上是应归于法人之中还是确实应存在于法人之外。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56。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0。
[3].冯文惠、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J],《河北法学》, 2001(6),25。
[4].冯文惠、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J],《河北法学》, 2001(6),25。
[5].梁慧星,《民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59。
[6].冯文惠、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J].《河北法学
》, 2001(6), 28。
[7].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90—291。
[8] (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近代民法中的人》,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376。
[9] Hens Alexander, law of corporations, P345,引自王勇。《团体人格观:公司法人制度的本体论基础》[J],《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国内访问学者专版,47。
[10].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评述》[J],《外国法译评》1996(3),69。
[11].前引张俊浩书,178。
[12] (前苏联)C.H.布拉图斯,《资产阶级民法中的法人概念及其种类》,《外国民法资料选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4,206。
[13]. 前引张俊浩书,174。
[14].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288。
[15].参见托马斯,莱赛尔(张双根译)。《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J],《中外法学》2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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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经济 是建立在发达的货币信用基础上的,将货币政策作为主要的、常规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货币政策一般应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中介目标及政策效应等诸方面内容,其中目标的选择是首要问题。1995年央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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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1-0004-02
人们在论及人的本质时,差不多都把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述当作一个定义来引用。笔者认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关人的本质思想的论述,并不是给“人的本质”下定义,而主要是为了批判费尔巴哈“既成论”的人的本质观,为揭示人的本质之谜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论视角。马克思以前的诸多旧哲学中,包括费尔巴哈在内,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的基本的观点是人的本质“既成说”,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述则是从“发生论”的角度论证了人的本质何以生成的问题,从动态的角度说明了人性是发展变化的。
一、从“对象性存在物”的视角向“对象性活动”视角的转变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与动物的区别以及人的劳动出发,指出,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但是人又并非像动物那样与自然物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它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人的感性、对象性是在劳动中产生、实现和得到确证的。鉴于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劳动是人同动物区别开来的最根本标志。“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也正是因为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使人的本质不仅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是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更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
在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过程中。马克思又进一步发现了费尔巴哈思想体系的局限性,渐渐对其唯物主义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1845年春,以批判费尔巴哈作为发挥自己理论的主要形式,马克思撰写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正式宣告了自己与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彻底决裂,新唯物主义即哲学的诞生。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的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五条又说:“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已经完全克服了费尔巴哈的错误,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实践”是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然后又以“实践(人的感性物质活动)”的视角来考察人的本质,实现了从把人仅仅看作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到把人看作是“对象性活动”的转变。
二、从“静态的感性直观”视角向“动态的历史发展”视角转变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批评了费尔巴哈。“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这就是说,费尔巴哈所说的“类”,是一种抽掉了个别性和特殊性的普遍性,它指的是与人的社会关系无关的把许多人结合在一起的人的“共同性”,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本来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费尔巴哈就是从这个角度来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生来就有的,默默无声地潜藏在人心深处,由许多个人以纯粹的自然方式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而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普遍性”并不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个人应该是彼此区别的,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变化的,而不是像费尔巴哈认为的那样是纯粹自然的、静态的、永恒不变的。
人的本质是变化发展的,这是由规定它的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决定的。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开始,已不再用人的本质去解释历史,而是用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来解释人的本性,用实践的人代替抽象的人,强调实践的人是由物质生产及其造成的社会关系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再是凝固的、静态的、永恒不变的,已转变成变化的、动态的、历史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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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机联合面目对人员能力与素质提出较高要求
网络时代中计算机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图书馆管理的各项工作中,编目工作也从单机编目逐步发展到了集中编目甚至联机编目的阶段,当前正朝着联网、联机及联合编目的方向发展,与以前的图书馆编目模式相比,当前的网络化编目不管是在编目效率或是编目质量上优势都非常明显。例如,网络时代下“联合联机编目”为图书馆下载其他图书馆的相关数据提供了平台,资源共享得到了充分实现,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点方位形式对网上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利用权威图书馆公开的数目查询系统,这无疑为图书馆编目工作提供了方便。此外,还可以在网上使用自己购买的光盘数据,网上数据量非常大,不仅使图书馆信息量得到了拓展,同时编目工作更加简单、效率更高,但是对编目工作人员各方面体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2.网络时代下编目外包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网络环境中整个社会变得非常“小”,同时图书馆编目工作也逐步朝着外包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所谓编目业务外包主要存在于图书馆与图书供货商之间,他们利用上传数据、图书编目及加工等活动完成图书馆编目工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图书馆开始利用相关业务的外包,后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全国联合编目中心、地区采编中心相继建立,各个图书馆均开始利用编目外包的方式,因为这种外包的形式不仅可以节省很多劳动力,工作效率也比较高,同时大大降低了成本,充分满足了网络时代对编目工作提出的诸多要求。
二、网络时代下如何展开图书馆编目工作
1.提升编目数据质量
很明显,当前图书馆编目工作还缺少一定的规范性,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图书馆在管理工作中不能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在编目过程中随意进行检索点的取舍,不仅软件编制目录不符合要求,机读目录格式不一致,同时从内部管理工作来看,很多图书馆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编目审校体系,对录入完整性、校对规范性造成了不利影响。编目数据质量为编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基础,因此要想将编目工作做好,就必须通过相应措施提升编目数据的质量。首先,必须展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作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并对加工书目数据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做好书目校对工作,以保证编目数据的整体质量;其次,将数据维护工作做好,及时将先关数据信息反馈出来,在具体工作中编目工作者不仅要及时发现业务上的问题,同时还要通过意见反馈、系统留言等方式及时修改数据,保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
2.编目工作职能逐步扩展
网络时代图书馆信息资源快速增加,不仅知识体系面快速扩展,同时相关报道、揭示的深入性也越来越强,在多项因素的影响下,信息资源整合手段逐步多样化,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编目工作的职能也逐步扩大,要求编目工作者不仅要将文献整理及加工的相关工作做好,同时还要注重信息资源揭示、报道的多样化,不仅要将相关信息资源书目数据单一化处理工作做好,同时还要对文献及信息资源进行多层次分析,为使用者提供更加全面、具体的服务。
3.编目人员素质应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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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内容审查的责任意识
图书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和文化属性,决定其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编辑必须要有责任意识,而责任意识强弱的体现首要就在于对内容审查的把握是否到位。责任编辑对内容的审查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学术、思想、社会价值等。
教辅书虽面对青少年学生,内容是围绕着学生学习及提高素质等进行组织的,并以升学考试为主要方向,但由于各科涉及的学科面较广,不可避免地触及某些政治、宗教、民族、历史等出版中的敏感问题。如思想政治这门科目就是研究政治的学科。而地理科则是当前最易使相关教辅“出问题”的科目,它需要大量的地图,以此来设题、辅助讲解、考查识图理解等,地图的认识和使用、理解是这门科目的特征之一。由此,就难以避免地使地理科、地图和复杂的地缘政治、时事政治产生交叉。地理教辅中出现的地图如不能切合变化后的实际,标示的语言、符号不当,造成的后果可能相当严重。事实上,、南海诸岛地图等的绘制和公布已上升到宣示国家的层面,作为相关教辅的责任编辑,怎能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认真处理这样的地图问题?此时,责任编辑的责任意识尤显重要,强烈的责任意识能驱使责任编辑认真审查,查找和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对策,避开大的出版风险。
(二)对教辅内容组织安排、内容策划的责任意识
编辑不是书稿的写作者,但往往是书稿乃至整套丛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作者写作之前,编辑已在全盘构思,安排架构,做好基本框架了。特别对于丛书而言,策划编辑是先于主编的指挥者和组织者、策划者,作者则是一本本书具体的直接写作者、执行者,编辑和作者共同对书稿的内容作出贡献,也应共同承担书稿的责任。有些辅导书因有了强力的渠道,而把经济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和唯一的考量因素,不顾书的内容是否切合学生使用的实际状况,大干快上,粗制滥造,使内容平庸,无重点,无梯度,无层次性,不能针对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于编写时对新课标形势下的课程改革也缺少了解,内容脱离目标学生最基本的使用教材,这些书浪费了学生的宝贵学习和复习时间,令人厌恶。这样的书虽博取了一时的利益,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长远的,对于费了大量心血而打造的渠道也是一个大的伤害,以后这类书再次进入同样的校园,自然会遇到阻力;对出版社的声誉也有破坏作用。
二、对于读者(学生)学习的责任意识
(一)对学生学习提供帮助的意识
教辅对于学生的学习必须要有帮助作用,对学生无用或用处不大的教辅不应当出现,它们只会白白消耗学生的精力、时间和有限的金钱。各种教辅基于自身的特点,对学生的帮助作用可以说是各不相同的,或富于针对性,或创新性强,或突出能力的训练提高,或有利于考试复习等。从另一方面看,这为教辅的编写和进入提供了多方面的角度和切入点,也为出版社提供了相当宽阔的出版空间。
(二)打造强实用型教辅意识
需认识到,教辅不是或不仅仅是为学生修身养性准备的,它有着天然的实用价值,即有利于学生学习和考试。因此,编辑须树立为学生学习、考试负责的意识,应以提高学生学习水平,丰富学生知识,增强学生能力等为己任,与作者一起,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打造出对学生有益、有利的精品教辅。
三、文字质量意识
对学生负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好文字关,不能以“无错不成书”来为自己开脱。对于处在成长期、文化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还不够高的青少年学生而言,教辅图书就是除了教材以外的标准,教辅上的错字、病句、错解乃至知识性谬误等,都很有可能被学生全盘接受。因此,书稿上的一字一句都应当细致认真地审校,不但责任编辑要认真审稿,“三校一读”也必须坚持,对于问题较多的稿件,需要进行四校、五校甚至六校、七校,以最大限度地消灭差错。
四、对教师教育、教学的助手和补充意识
首先要认识到,教师的教学是对学生学习最重要的,是学生学习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的主渠道,它不可取代;再好的教辅都达不到教师在充分了解学生前提下的因材施教效果。其次,在重视课堂教学的前提下,需要正确发挥教辅的辅助功能,使其能有力地配合课堂教学。教辅对教学应有正面帮助作用,一本成功的教辅,既能有利于学生自学、自查、自审、自我提高,又对老师的教育、教学起到良好的助手作用,从而受到学生和老师两方面的欢迎。作为此类书的责任编辑,理应具备为教师教育、教学做助手,为教学提供补充的意识,只有这样,所编辑的教辅才有可能具备上述期望中的良好品质。
五、对作者的责任意识
编辑要对作者负责,这是一切图书编辑需共同遵守的,它表现在多个方面:物色和组织有能力和有责任心的作者,培养作者,为作者做好服务,及时为作者排除写作之外的干扰,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及时地依据合同足额核发稿酬。值得一提的是,及时给作者稿酬相当重要,这不仅是给予作者应得的物质利益,更表现出对作者劳动的尊重。一些出版社“店大欺客”,或稿酬一拖再拖,或借故克扣,极大地挫伤了作者积极性,无形中为日后的作者队伍流失埋下伏笔,从而削弱了出版社的核心竞争力。
另外,现在的教辅图书编写过程中,常出现作者为图省事,随意在网上复制内容用于自己所编图书的现象,这使得图书的法律风险增加。对此,编辑应时刻保持警醒,注意为作者纠偏,帮助作者树立版权意识,使作者和出版单位免于陷入可能的法律困境;而从另一种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为作者负责的表现。
六、对于著作权、版权的责任意识
(一)对于内容应有责任意识,出版的教辅不能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
对他人署名权等版权法规所规定权益的要求和维护是题中应有之义。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著作权、版权纠纷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官司巨量增加,名人非名人的此类事件层出不穷,而作为出版方的出版社、作为该教辅图书的责任编辑,常需与民营等机构合作研发和出版教辅,对合作方版权、作者著作权的监督检查和确认是责编乃至出版社需要做的重要工作。实践上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来做,以作者授权委托书方式确认就是其中之一。
(二)对于其他出版社版权的处理也要有责任意识
近年来,出版社自身的版权意识也有新的提高,本版的教材已被视为该社的重要智力成果、优秀的出版资源,其他出版社使用和引用出版相关配套教辅通常须取得授权,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拥有较强教材资源的出版社等两三年来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因此,教辅责任编辑须改变过去配套教辅出版不用取得相关教材出版社同意的做法,关注新的形势,以著作权法和相关出版法规为准则,富有责任意识地处理与其他出版社的版权问题。
(一)熟悉教材、以教材为基础和出发点的意识
教辅的特点之一就是要以教材为依据,不同版本的教材决定了教辅的不同特质,而当前各地的教材版本累计有十五种以上,不同版本的教材课程设置不同,对同一知识点的要求常常不同,连一些常用词的写法也不一样,作为以编辑出版教辅为专业的编辑,要有以教材为基础的意识,熟悉教材,使教辅尽量与教材一致,不使学生在使用中造成混乱。
(二)提升职业素养、具备职业资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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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摩的司机索要双倍车费未果,放下乘客拉行李开走。”(来源:中国网2013-05-31)
(2)“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来源:中国网 2013-05-31)
(3)“糊涂外婆险将孙子当行李送入X光机”(来源:广州日报 2013-05-31)
在以上的三个例子中,“行李”都是用作名词,指人们出行时所携带的东西。而事实上,“行李”这个词语在其形成之初并不是指物,而是指使者、外交使节,即来往于国家之间的外交官员。它发展成为今天的词义有其独特的发展过程。故本文就“行李”一词的命名原则及其古今发展变化试作一个探究。
首先从“行李”一词的命名原则出发,“行李”一词,最早出现于《左传・僖公三十年》中,其写道:“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供其乏困,君亦无所害”,杜预注:“行李,使人也。”在这里,行李是指秦国和郑国的使者。《左传・襄公八年》中也记载:“君亦不使一介行李告于寡君。”杜预注:“行李,行人也。”很明显,行李的本义为使者,是指往来于国家之间的外交官员。
那么,“行李”何以有外交使节之意呢?先从“行李”一词的“行”和“李”的单独释义出发,并通过关联和具体内容获知其义。“行”是个象形字,金文作“ ”,类似于十字路口的形象,故其又有行走的词义。《说文》:“行,人之步趋也。从彳从亍。凡行之属皆从行。舾切。”而外交使节正是出国在外的外交官员,和行走义相关联。《说文》:“李,果也。从木子声。”清代段玉裁注:“李,果也。从木子声。良止切。一部。”《说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清代段玉裁注:“从王里声。良止切。一部。”故先秦时期“李”“理”属同音,意义可以通用。而“理”的本意是加工玉石,雕琢玉器,引申为治理、正理、料理,再引申为治理政事之官吏。结合“行”与“理”(李)的意义正指的是出国在外的外交官员,亦即外交使节,由此可以得到“行李”一词的本意由来。
在“行李”一词的运用过程中,有几个词语与“行李”的意义有着紧密的关联,如“行理”与“行吏”。根据上文《说文》对“李”、“理”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它们的读音是相同的,意义也是可以通用的,再看“理”与“吏”,从音韵学的角度来看,其上古音都是来母之韵,可见,“理”与“吏”上古音亦相同,因此“李”、“理”、“吏”三者的发音都是相同的。至于意义,《说文》:“吏,治人者也。”“吏”的基本意义是“官吏”。可见,“吏”在“官吏”意义上与“理”是相同的。因此,笔者认为“行李”、“行理”、“行吏”三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通的,可以互相替换的。
随着工业和农业的不断发展,商业和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技术与科学的不断进步,语言,特别是词汇,为了满足新的工作需要,便随之孕育出新的词义。因而“行李”一词的词义逐渐发生了丰富多彩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显著的方面:
(一)引申为动词并且词义发生改变的如下:
A、“行李”词义引申,由“使者”引申为“出使”,词性也由名词变成了动词。如:
(1)“顷因行李,承足下高问,延伫之劳,为日久矣。”(《魏书・宗钦传》)
(2)“行吏到西华,乃观三o壮。”(唐陶翰《望太华赠卢司仓》)
(3)“世路岂云极,念子行李频”(宋叶适《送戴料院》)
例(2)当中,“行吏”与“行李”意义是相同的。在这3个例句当中“行李”的词性与词义都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名词“外交使节”变为了动词“出使”的意思。
B、“行李”词义引申,由“使者”引申为“路过、经过”,作动词。如:
(1)窦秀才是右卫将军七兄之子,是吾之重表侄……从宦异方,亲戚阻离,不因行李,岂得相逢。(唐郑蒉《才鬼记》)
此“行李”是路过经过的意思,译为“不经过这里,怎么能相逢呢?”
(2)“后数十日,佩因出南街中,忽逢夫人行李,佩呼曰:‘夫人何久不归’?妇人不顾,促辔而去”。(唐薛渔思《河东记・卢佩》)
此处“忽逢夫人行李”是恰逢夫人经过或路过。
C、“行李”词义引申,由“使者”引申为“启程、上路、动身”,作动词。如:
(1)“[乃诈为溥命,谓之曰:‘请支行李归阙下。’支以为诚也,翌日遂发。[伏甲于七里亭,至则无少长皆杀之,沛人莫不流涕。其后溥受朝命,乃表[为宿州太守。”
“请支行李归阙下”即请支启程归阙下。(《太平广记》卷三五三《陈[》)
(2)“四郎又拜曰:‘行李有期,恐不获候!’。琚迳归,易服而往,则已行矣”。(唐薛用弱《集异记・王四郎》)
“行李有期”即启程有期,上路有期。
D、“行李”词义引申,由“使者”引申为“行走”,作动词。如:
(1)“郭子仪,华州人也,初从军沙塞间,因入京催军食,回至银州十数里,日暮,忽风砂陡暗,行李不得,遂入道旁空屋中,籍地将宿。”(《太平广记》卷一九《郭子仪》)
(2)“宪堕水之际,便思念观世音。见水底有异光,久而视之,见所画七菩萨,立在左右,谓宪曰:‘尔但念南无菩萨。’宪行李如昼,犹知在水底,惧未免死,乃思计云:‘念阿弥陀佛。’”(《太平广记》卷一一一《僧道宪》)
(二)词性不发生改变,依旧为名词,但词义发生改变的如下:
A、到汉魏时期,“行李”词义引申,由“使者”引申为“行旅”、“行旅的人”、“关驿”,虽然词性没有发生变化,依旧为名词,但行走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为官吏,甚至在有的引申义中“行李”直接引申为“行旅”或“关驿”而无对象了。如:
(1)“追思往日兮行李难,六拍悲来兮欲罢弹。”(汉蔡琰《胡笳十八拍》)
(2)“命延客,与相拜谒,曰:‘行李得无苦辛有弊庐,不足辱长者。’客窃怪其异,且欲审察之,乃俱就馆。”(唐戴君孚《广异记・黎阳客》)
(3)“异县昔同游,各云厌转蓬。别离已五年,尚在行李中。”(唐杜甫《赠苏四小罚
(4)“什悦然下马,入两重门,内有一青衣通问引前。什曰:“行李之中,忽蒙厚命,素既不叙,无宜深入。”(唐常沂《灵鬼志・刘导》)
(5)“行李,关驿也。”(张楫《广雅・释诂四》)王念孙疏证:“行李所以传命,关所以通往来,故皆谓之驿”。
上述例子中,例(5)“行李”引申为“关驿”,后人很少使用。例(1)的“行李”引申为“行旅之人”,例(2)、(3)(4)中“行李”犹言在行程旅途之中,词义都引申为“行旅”。
B、引申为“去处、去向”,如:
(1)“元平拜求请见,不许。须臾,女自出院四顾,忽见元平,有如旧识。元平非意所望,延入,问其行李。”(《太平广记》卷一一二《李元平》)
(2)“酒酣欢甚,乃同房而宿。中夕,相问行李,客答曰:‘吾非人,乃地曹耳。地府令主河北婚姻,绊男女脚。’”(《太平广记》卷三二八《阎庚》)
C、引申为“官府导从之人”,特指官员出行的仪仗、导从。如:
(1)“臣闻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乃远至两坊,谓之‘笼街喝道’,但以崇高自大,不思僭拟之嫌,若不纠绳,实亏彝典。”(《旧唐书・温造传》)
(2)“一字天王与绍欲回,大王出送。天王行李颇盛,道引骑从,填塞街衢。”(唐牛僧孺《玄怪录・崔绍》)
(3)“柏台简行李,兰殿锡朝衣。”(《文苑英华》一七七卷张唐说《奉和圣治送宇文融安辑户口应制诗》)
D、引申为“出行时所携带之行装”,这与我们现代汉语中所指的“行李”意义最为接近。如:
(1)“那时兴哥决意要行,瞒过了浑家,在外面暗暗收拾行李。”(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一卷)
(2)“宵则沐浴,戒行李,载书册。”(唐韩愈《送石处士序》)
(3)“贞元十二年,赵齐嵩选授成都县尉,收拾行李兼及仆从,负札以行,欲以赴任。”(唐谷神子《博异志・赵齐嵩》)
“行李”作为行装的意义保留,其它意义消失。在行装意思产生后,就一直被普遍使用,直到今天,“行李”被人们所熟悉,更多的是因为这个意思,其它的意思已经渐渐地被忽略了。
综上所述,在表达同一意义或概念时,起初是用几个词表达,逐渐发展为用某个词表达,词义相同的词或者被淘汰,或者发展成为其他意思。就拿“行李”来说,它取代“行理”、“行吏”,自身意思也由最初的“使者”变为了“行装”,这一发展变化受到了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用语习惯等多方面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只有弄清词的细微变化,才可能做到正确用词来表述我们的思想和行为。
参考文献:
[1]辞源(修订版)[M].商务印书馆.1983年出版《辞源》修订版,全四册.
篇11
在处理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务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笔者拟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如何理解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要准确理解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区别。
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以看出控股股东分以上两种。
实际控制人,法律层面给予明确的界定主要以实际控制力为标准,《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实际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首先,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次,实际控制人是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再次,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来支配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只能是间接持股,因此,将间接股权控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同时,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持股数量的多少是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权控制方式并不能将实践中所有实际控制公司的机制包括在内,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际控制公司,例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多重塔式持股等方式。
二、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根据证监会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因此,实践中也以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来认定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制权是指投资者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可见,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不等于实际控制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并非一定存在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如存在,可以通过控制公司控股股东而实际控制公司。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股东为纯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公司,只要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协议、经营管理委托协议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归属控股股东的情形;其二,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无法通过控股股东来控制公司。
另外,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除分析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⑦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如何理解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针对《首发办法》中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专门出了解释。
首先,了解不允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立法意图。《首发办法》的这一规定旨在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其次,依据立法意图,发行人可以主张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或者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三,发行人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的,其主张将得不到认可。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上围绕公司的控制权对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的作出解释。因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既包括有直接股权投资关系产生的控股股东,又包括有间接股权投资关系产生的实际控制人。我们既要理解在一般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公司;也应理解在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时,只有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更要理解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
篇12
在鲁迅的生命过程中,有两位女性不能忽视。一位是鲁迅的结发妻子朱安女士,还有一位是许广平女士。对于朱安而言,她是封建包办婚姻的牺牲品,她的一生是在孤独、寂寞中度过的,自始至终没有离开周家,陪着鲁迅的母亲做伴。与朱安截然相反,许广平则是自由婚姻的胜利者,她得到了鲁迅的真爱,两人相濡以沫,恩爱有加。
以下从鲁迅与朱安的关系中来洞察历史中间人物论的思想。
鲁迅在日本留学时,因母亲急电要他回国完婚而被迫中止在日本的学业,回到国内。在办完婚礼之后,鲁迅只身离家。我们知道,鲁迅在日本时,已接受了西方先进思想文化的影响,开始思考中国文化及国民性等问题。但为何一位具有西方先进思想文化的知识分子还接受一桩包办婚姻呢?鲁迅后来在给朋友的信中说道,这是“母亲送给我的礼物”,所以他不得不接受。可见,鲁迅是一位孝子,“孝”的观念在鲁迅前期思想乃至整个人生中具有很大的影响。
“孝”的观念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一部《孝经》,东汉人将其列为七经之一,唐时被列入十二经,宋代又被列入十三经,与《论语》平行,广行天下。“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毫不掩饰倡孝的目的,开宗明义地道出了孝对于专制政治的全部姻缘。正是出自对母亲的孝,鲁迅才痛苦地接受了这桩包办婚姻。但由此也造成了他与朱安的不幸。晚辈对于长辈的敬意本无可厚非,但这种敬意即所谓的孝如果是以牺牲自己及第三方的利益为前提,以“陪着做一世的牺牲,完结了四千年的旧账”为基础,其代价未免太大了。
在鲁迅的杂文创作中,孝成了他所抨击的对象。这体现了鲁迅思想的深刻性。他所批判的不在于孝的主张敬爱老人,而在于以长幼尊卑或以幼者的独立个性被剥夺为代价内容,在于“老莱娱亲”、“郭巨埋儿”一类以不情为伦纪的孝。在此,与作为现实生活的鲁迅对于母亲的孝——接受母亲的礼物,是否也具有“不情”的一方面呢。
对于作为礼物的朱安,她的一生都没有幸福。名存实亡的夫妻相处,带给她的除了变态的慰藉以外,剩下的其实仍然是节烈女人般的灵与肉的折磨。况且因为朱安的宗法蒙昧,鲁迅的牺牲与其说有利于朱安,不如说有利于宗法,使得宗法在形将末路的时刻又有了一个祭祀品。这种牺牲并没有换来他人价值的肯定。具体地说,并不能推动朱安思想觉醒和个性发展,不能改变她“生为周家人,死为周家鬼”的从一而终的信念。
可见,鲁迅的思想中仍受着传统孝的观念的毒害。他没有决绝的态度来打破孝的坚壁。试想,如果人人都对于不合理的包办婚姻采取“陪着做一世的牺牲”的态度,这几千年的旧账又如何了得?这历史的循环又如何打破。
当然,这一点鲁迅是清醒的;他只是把希望寄托于下一代,自己肩住黑暗的闸门,放青年到光明的世界中。这是他的道德情操。其实,从历史进步的法则来看,与其肩住黑暗的闸门,放孩子们到宽阔的地方去,不如同孩子们一起努力摧毁闸门,一起走向新世纪更具彻底性。
鲁迅后来也意识到“孝”对于自己的制约。他在《致赵其文》信中作过这样的表白:“我有时很想冒险、破坏,几乎忍不住,而我有一个母亲,还有些爱我,愿我平安,我因为感激她的爱,只能不照自己所愿意做的做,而在北京寻一点糊口的小生计,度灰色的生涯。因为感激人,也往往牺牲了自己,——至少是一部分。”(11.442)他几次就生而失母的事发表看法:“……倘有慈母,或是幸福,然若生而失母,却也并非完全的不幸,他也许倒成为更加勇猛,更无挂碍的男儿的。”(5.4);“孺子弱也,而失母则强。”(11.353)这只能说是他的理想愿望的一个极端反应。现实中,他却是无法摆脱母亲的爱。
鲁迅的母亲鲁瑞的思想较开明。她早年为鲁迅包办婚姻,其终生都在内疚,并且表示绝不再过问另外两个儿子的婚事。如果鲁迅一开始就对这桩包办婚姻持反对态度,鲁迅的母亲可能会慢慢地接受既成事实。现实中这样鲜活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可现实却是无情的的。鲁迅已接受了这桩婚事,做了回孝的牺牲者。当鲁迅遇到许广平女士,当他们两人深深地陷入爱河时,鲁迅从孝的束缚中挣扎出来,与许广平结为伉俪,过着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实践了自由婚姻。
对于自身,鲁迅可以以自我拯救的方式来摆脱“孝”的负面影响,但对于朱安女士,他没有能力劝说她,使她改变思想,去追求自由婚姻。作为旧式家庭子女的朱安,从小就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生活着,没有受过多少新式教育,反而接受了传统思想中的落后、负面的毒害。从一而终、“生为周家人,死为周家鬼”、节烈守身等旧思想,可以说已在她的思想中定型,牢牢地控制着她的行为。鲁迅也没有办法,他只能以最大的努力来减少这桩婚姻对朱安女士的影响,让她在周家生活。
篇13
我们知道,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意义就在于利用科学技术的精确,严谨,来节省人力资源的作用。变电站中的所有电压变化工作,都是由电脑系统中的电脑程式完成的,这些程序按照固定的时间,固定的模式,固定的数据,来进行有序的工作。可是如果当变电站中出现异常情况,而无人察觉,那么变电站的变电系统将会非常危险。举个例子来说,当变电站发声电路短路现象的时候,变电站中的线路就会电流迅速增长,由于是无人值班的情况下,如果消防报警系统恰好失效,那么我们的损失可想而知。无人值班变电站本身就是一种新型工作形式,电脑程序运营纵然十分精确,但是当危险来临的时候,也是电脑无法预计到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更要设计好相应的消防系统才能对无人值班变电站做到最为稳妥的保护。
2 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消防系统设计
针对目前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工作,我们将设计出一套对应的消防系统。以供变电站的日常消防工作。
首先我们知道在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变电设备组成中有避雷针这一设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变电站在变电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磁波,而这些电磁波可能会引发雷电袭击,因此,在各个变电场所中,发现避雷针的存在也就不稀奇了,当然今天所说的避雷针这一设备,可以说也是变电站消防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谓无人值班变电站,就是利用所有的科技资源来对变电站的工作进行程序自动化的设计,已达到无人监控时,变电站也可以正常工作。变电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电磁波,而这些电磁波就是变电站中所蕴含的灾害隐患之一。下面我们来看看变电站的消防系统设计。
首先我们对变电站中安装了一套消防探测设备。一般情况下来说,变电站中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电流短路,和大量的电磁波囤积。那么首先我们就针对变电站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设计。
电流短路的情况,我们都比较熟悉,那么在变电站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电路运转正常,而当电流迅速增大,电压随之增大的时候,就行成了短路情况,此时最容易发生的就是由于电流过大产生的热量又无法散发出去,很容易就引起了电火灾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消防设计人员首先将电流增大的情况纳入到程序当中,当电流检测达到了一定的临界值时,消防系统就会自动报警,这样的话消防中心的人就可以知道变电站的电流出现异常情况,需要紧急处理的立即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异常灾难的发生。而当消防设备检测到的电流值达到了报警系统的高峰值的的时候,电脑设备就会自动切断电源,让变电站处于断电状态,无法继续工作,如此一来,就可以等待消防人员赶到后,查清灾害原因而争取时间。
在110KV的变电站中既有由输入电压变为高压电的情况,也有由输入电变为低压电的情况,而无论是从哪个方式来说,变电站中都会囤积一定的电磁波。而这些电磁波一旦囤积达到一定的量值,就有可能会引起灾害。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消防人员则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安装了电磁浓度探测器,在正常的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会间变电站内的电磁波进行内部消磁工作,让站内电磁波浓度保持在一个量值范围内。当站内的电磁波浓度超出一个量值的时候,变电站的消防系统就会强制停止变电工作,启动站内消磁系统,进行消磁工作。而报警值与强制消磁的量值之间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及时的清除掉站内的电磁波,降低站内电磁浓度,是不会影响到变电站的日常工作的。
上述两种情况,就是无人值班变电站内的消防系统日常工作的情况。由于消防系统完全是按照电脑程序来进行工作的,那么就要求前端的探测设备十分精确。下面我就来系统的介绍一下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消防系统。
事实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的消防系统,是由前端危险探测设备,中段信号传输设备,后端信号分析处理设备以及消防措施执行设备组成。整个系统需要的是一个精确的前端传感系统,完整的通信系统,而最为重要的就是最后的信号,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以及消防措施执行系统。整个消防系统的工作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前端的传感探测系统对环境进行实时探测,其探测到的信号经过传输信道传输到终端。最终进入数据分析系统,如果数据分析结果在正常范围内,就可以不做处理,如果信号值出现异常,达到报警值时,那么就可以让数据处理系统发出执行消防指令,对前端的消防执行系统进行控制,最终达到消防的作用。
3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消防系统的建议
对于整个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消防系统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自动报警系统的精确性问题,在一个无人当值的环境下,完全靠着计算机来进行执行指令,是不够的。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对于消防探测设备要定期巡查其灵敏度。如果前端探测设备的灵敏度不够,那么传送出来的数据也是不准确的,就像是摆设一样,无法发挥其正常的作用,更不用说是保证变电站的工作安全了。
第二,对变电站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其消防系统的数据进行实时更新。根据环境的变化,相应的消防指标数据也会有所变化,所以,要定期对变电站的情况进行巡查,由于是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在环境变化的时候无法及时的做出汇报,所以对于变电站的定期巡查是非常必要的。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人值班的变电站是科学进步的标志,对于其消防工作的设计与执行,变得十分重要。对国家和普通民众来说,变电站的安全运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未来对于变电站的消防工作还要继续研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俐,张长勇.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管理模式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01):190-192
[2] 胡蓬春,杨辉,王丽萍.110kV无人值班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的改造现状及建议[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09(04):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