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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层岩性评估区内出露地层为第四系残坡积层(Qel+dl)和泥盆系中统信都组(D2x):1)第四系残坡积层:裼黄、灰黄色,碎石粘土,厚度0.3~2.0m,局部达3.0m,土体结构松散。2)泥盆系中统信都组:岩性主要为灰白~浅紫红色中厚层状细砂岩、粉砂岩、泥质粉砂岩为主,夹页岩、泥质灰岩、白云质灰岩,局部夹1~3层赤铁矿。
1.4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
1.4.1地质构造融安县地处南华准地台桂中—桂东台陷桂中凹陷的罗城褶断带[2],构造线多呈北东、北北东向。区域构造主要受控于北北东向三江~融安断裂与南北向长安~东起断裂。评估区内地质构造简单,无断裂通过。
1.4.2区域地壳稳定性融安地区无超过地震烈席为Ⅴ度的地震[3],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4]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抗震设防烈度Ⅵ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0.05g,反应谱周期为0.35s,区域地壳稳定性好。
1.5岩土层特征根据地层及岩性特征和物理力学性质,将评估区内岩土体划分为两大岩组,即均一结构土体、较坚硬的碎屑岩夹碳酸盐岩岩组类,岩土体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见表2。
1.6水文地质条件评估区地下水类型有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6]。松散岩类孔隙水分布在第四系残坡积层中,有明显的季节性,水量贫乏。基岩裂隙水赋存于细砂岩、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等基岩层的裂隙中,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受地形和季节变化影响较大,水位埋深小于10m,年变幅2~5m,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1.7人类活动评估区范围内主要是当地农民进行耕作和植树造林,根据现场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保持原始地形地貌特征。故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经现场调查,评估区内未发现有边坡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弱发育,危险性小。
3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3.1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3.1.1基坑崩塌拟建场区北东部为观察场地,整平标高为152.00m;南西部位综合业务楼及附属设施用地,整平标高145.00m,两个整平标高场区之间以台阶过渡,其基础开挖深度约在2m左右。基坑的基坑壁边坡岩性从上至下均为第四系残积层、填方土体或小~中等风化砂岩层。由于土体抗压、抗剪能力弱,且受雨水影响后其性质可能有一定变化,凝聚力降低,形成高陡边坡后其稳定性差。在外部因素如雨水等的影响,其有可能引发基坑崩塌,必须加以注意防范。
3.1.2边坡崩塌、滑坡人工开挖边坡均为岩土边坡,而人工填筑边坡均为土质边坡。人工开挖边坡最大高度为10.5m,开挖坡度在10°~15°。故其引发挖方边坡崩塌、滑坡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人工填筑边坡最大填筑高度约为17.0m,填筑坡度在10°~15°,岩土结构相对松散,在工程进行时降雨易渗透入岩土体裂隙内,使上覆的土体的平衡体系遭受破坏,填方地段如果填筑高度过高、土体的压实度不够、临空面坡度过陡,也非常容易造成土体失稳,形成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故预测填方区引发填方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
3.2工程建设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评估区未发现有地质灾害,不存在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
3.3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3.3.1边坡崩塌、滑坡人工开挖边坡为岩土边坡,结构相对紧实。在降雨时,虽然雨水从岩土体裂隙渗透,但预测开挖边坡遭受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填筑边坡如果填筑高度过高、土体的压实度不够、临空面坡度过陡,容易造成土体失稳,特别是在雨水侵蚀的作用下,预测其可能会遭受填筑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威胁到建筑的安全。
3.3.2地基不均匀沉降开挖区遭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可能小,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填方区虽经过分阶回填并夯实,但若长期在雨水的渗透和浸泡及土体自重、拟建建筑物重力作用下依然有遭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从而引起建筑物变形,地面下沉,影响建筑物使用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
4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4.1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果,参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将评估区划分为两个危险性区,一是分布于建设用地填方区,即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危险性中等区(Ⅱ);二是建设用地开挖区及未填方的评估区,崩塌、滑坡、地基不均匀沉降危险性小区(Ⅲ)。
4.2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估根据《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将评估区划分为建设用地适宜性基本适宜区和适宜区两个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其建设用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其建设用地适宜性为适宜。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本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引发和遭受的地面、坡面泥石流,边坡崩塌、滑坡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针对上述灾种,提出防治措施如下:
5.1崩塌、滑坡1)水是引发边坡失稳的重要因素,坡顶采取排水措施,边坡顶部应设置截水沟,要做好边坡顶部及周边和坡面的截水、排水工程,防止雨水渗入边坡土体。2)对边坡脚应采取挡拦设计,以确保安全。3)雨季要加强对边坡的监测预警工作,以便对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及时预报和采取防治措施。
5.2地基不均匀沉降1)在进行填土时应分层进行碾压夯实,并应达到相应的压实标准。2)做好地表的截、排水工作,以防止地表水下渗使土体软化引发不必要的地质灾害。3)做好地表的硬化工作,防止地表水渗入土层。
5.3基坑崩塌1)场区平整开挖施工时,严格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2)在进行基坑的开挖时,应严格按基坑设计进行放坡施工,当场地受限制不能放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加固,如进行锚喷加固或排桩等进行加固。同时,基坑边上禁止堆积土方,挖土应及时清运,及时施工。3)基坑开挖时要做好该场区地下水的防止、截排水工作,避免大范围内地下水水位下降。
6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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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重点,其主体是评价拟建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预测。鉴于预测评估的特点及其重要性,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吃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等基础资料,特别是对拟建工程挖、填、排特征以及施工工艺要做到准确掌握,在此基础上,以工程建设内容为主线进行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工程建设中开挖、回填形成的高边坡引发的崩塌、滑坡灾害以及弃土排放引发的泥石流灾害,预测中首先明确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高边坡的评价应根据开挖高度、坡比、开挖段岩土体性质、地层产状,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中斜坡稳定性判别表,预测发生崩塌、滑坡灾害的可能性;弃土堆放可能引发的泥石流根据弃土排放量、排土场位置、所处地形地貌条件,结合影响泥石流发育的15项因子判定其易发性(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对拟建工程影响较大的灾害点应附剖面图及平面图进行较为直观的表述。预测可能加剧的地质灾害紧紧围绕拟建工程,根据灾害点与拟建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工艺,明确工程建设对灾害点的扰动特征,其扰动一般有开挖扰动、加载扰动、震动扰动等,对于开挖或加载扰动必须明确对灾害体的具体扰动位置,进而判定工程扰动条件下的稳定性。对于工程扰动较大的灾害点均应附标明工程施工特征的剖面图或平面图,见图2。预测评估中,各灾害点可能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拟建工程本身,还应该包括受该灾害点威胁的居民、工程等相关人员及财产,综合评价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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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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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并没有将理论成果充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研究深度、宣传和群众重视程度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2.1对地质灾害危害性重视不够
目前,很多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预测工作并不重视,并没有将地质灾害评估、预防工作落实到专职机构和人员。在实地勘察时,没有对隐患点逐个排查,在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导致所编制的报告与野外情况不符。报告编制不实导致无法因地制宜的制定防治规划和预警预防方案。
2.2研究区域范围不够
目前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的开展只在明显灾害隐患点或工程施工范围内进行,而轻视该范围以外的地质调查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事实上,地质灾害的发生一个复杂的关联机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由多种因素综合而形成。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扩大调查范围,这样才能精确的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治理。
2.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在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对于评估工作的规范标准不统一、编制材料审查不够严格、防治工程落实监管不够、治理施工监督不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了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的实施。
3、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3.1加强宣传,提高重视
目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在基层单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要将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基层,要在基层单位建立群防群测机制,增强基层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对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排除,降低地质灾害危害。
3.2加强资料管理,规范相关技术规范
原始资料是地质灾害评估及防治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野外调查不细,导致原始资料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外调查资料审核验收的力度,规范原始资料的管理制度。对于所编制的报告和规划要组织专家到野外进行实地踏勘,依据野外实际情况对报告进行验收和评审。对于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应组织有经验的专家,依据常见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制定比较适用的技术规范。并依据监测和调查不断更新,对于新增类型的地质灾害,要及时提出相应的评估、治理方案。要更加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先进的监测预报模型,提高地质灾害预测的精确度,在防治施工方面,改革施工技术,推行先进的技术方案,有效的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3加强区域管理
对区域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区分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划分范围,设立明显的标志,如警示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以免加剧诱发地质灾害活动。如必需开展建设工程活动,需经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后,先期修建防护措施,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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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首先应查明坡体中所有发育的节理、裂隙、岩层面、断层等构造面的延伸方向,倾向和倾角大小及规模、发育密度等,即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倾角面或临空面,常形成崩塌体的两侧边界;崩塌、滑坡体底界常由倾向坡外的构造面或软弱带组成,也可由岩、土体自身折断形成。其次调查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最后,综合分析调查结果,那些相互交切、组合,可能或已经将坡体切割与其母体分离的构造面,就是崩塌体的边界面。其中,靠外侧、贯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较好的结构面所围的崩塌体的危险性最大,即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
2.2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推测。
全盆地的移动和变形地表任意点的下沉计算公式
式中:C(x)与C(y)称之为主断面内的下沉分布系数。
走向主断面上地表移动和变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则应该按照岩层影响角及下伏地层岩性计算下伏矿产资源开采时的采动影响0值线,并以此划分评估范围。
2.4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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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评估;水工环地质灾害;评估策略分析
0引言
近年来,虽然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却遇到了一些问题,从而对水利工程的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水利工程的发展关乎到我国水资源分配,对平衡各区域之间水资源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因此,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行质量和使用期限。因此,对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1分析水工环评估现状
对水工环现场地质条件进行勘查工作是水利工程施工前的一项必要措施,对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勘查结果进行施工方案设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进行地质勘察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根据水利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在实际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容易受到地质灾害和地形地貌的影响。地质灾害主要是指水利施工现场曾经出现了一定次数的地质灾害,致使水利施工现场地质出现变化,对水利工程的施工造成影响。若地质灾害出现的次数越多,那水利施工现场地质勘查工作的难度就会增加许多,从而使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之间的差距拉大。随着水利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人员在地形地貌方面的勘查工作越发艰难,因为很多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都十分恶劣,比如冲沟和斜坡等地形地貌。一些工作人员在进行水利施工现场勘察时,缺乏对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的研究,往往都会忽略小区域严重地质灾害,从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1](水工环地质灾害勘察现场如图1)。
2分析危险性评估策略
综上可知,当前我国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从而对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析。下面从施工现场、水文环境、地质环境等方面进行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策略分析[2]。
2.1施工现场
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是对水利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与分析,对施工现场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首先,需要对水利施工项目进行详细了解,包括地基挖掘的深度、施工材质、材料数量、施工细节等。然后,工作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勘察,不能因为地质灾害严重危险区的面积狭小而采取忽略态度。因为地质灾害区的不可预测性较多,若是忽略了对局部严重地质灾害区的勘察分析,那就可能会对整个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造成影响。由于水利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前很多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都很复杂,有些甚至需要进入地势复杂的山区,这对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挑战。工作人员需要对水利施工现场勘查工作进行细致地划分,对每一块区域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勘查工作,对周围环境条件进行严密的监控管理,从而尽可能地将能够引起地质灾害危险性发生的因素都考虑进去。通过勘察前的准备工作与勘查中的科学安排,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勘察工作,为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数据资料,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精确性(施工场地勘察如图2)。
2.2水文环境
在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水文环境勘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在进行水文环境勘察时,主要是对水文条件进行参数分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可能会引起地质灾害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危险等级的评估指标,从而评估工作的稳定、可靠。这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本身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能够根据地下岩溶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当灾害等级评估出来之后,需要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从而对水利施工中的基层施工方案提供参考,降低水文环境对水利工程稳定性能的影响(水文环境勘察现场如图3)。
2.3地质环境
随着水利工程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在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比例越来越重,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对地质环境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引起重视。在进行地质环境勘察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科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对地质环境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从而对地质环境进行危险性等级评估。这需要工作人员能够合理运用当前的勘察设备与勘查技术,对地质环境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全面分析。相关监察部门应该加强对地质环境的监督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运行,不会对水利工程危险性评估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3结语
综上可知,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人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关注。因此,为水利工程的稳定发展,需要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策略进行深入分析,不断加强对施工场地、水文环境、地质环境的勘查力度,以提高评估结果的精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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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引言
水利工程可以实现水资源的跨地域调度,从而解决水资源分配不均匀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洪水、干旱等地质灾害,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一些水工环地质造成了破坏,影响人们的生活。为了避免水工环地质遭到破坏,使其能够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就要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合理科学地评估,进而保证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能够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突发状况解决措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保护好水工环地质的生态环境。
2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现状
目前,我国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还不够重视,不能将先进的理论成果运用到实际评估工作中去,导致评估工作比较落后,评估水平比较低,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也未能形成较为全面完善的评价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勘察技术不先进、勘察所用的设施设备比较落后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事前的勘察。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之前要重视对施工现场环境的勘察,只有真正全面了解实地环境才能因地制宜,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而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也能以此为根据制定出一些合适的预防措施,避免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接下来的顺利施工奠定基础。在开展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同时,对施工现场的考察研究工作必不可少,这样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水工环地质灾害的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是目前我国对施工现场的勘察水平和施工水平都比较低,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不专业或者专业性较低的勘察人员常常使勘察结果产生较大误差,在实践中也难以区分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的地质条件。
3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不够重视
由于对水环工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技术人员在进行实地勘察时没有认真仔细的工作,对各个隐患点也没有逐个检查或者检查不到位。这也就造成了勘察报告与实际现场环境状况有出入,进而无法准确全面的掌握现场环境的实际状况,对后续报告的编制、预防方案的制定都有很大的影响,使制定出来的方案实施效果不明显,也会影响施工进度,导致水利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完成。
3.2研究范围不全面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一个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逐渐累积的,最终一下子爆发出来的复杂的过程。而目前我国地质灾害的评估工作只在明显隐患点开展,忽视了这些隐患点之外的勘察和评估工作,若是遗漏了某些重要的影响因素,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要考虑到各种会影响灾害发生的因素,扩大研究调查的范围,从而能够更加准确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评估工作。
3.3对评估工作的监督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不够完善,也不够重视,导致严重阻碍了地质灾害的防治和评估工作的开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②没有严格审查编制报告和监督施工;③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的监管不到位。
4地质环境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影响
4.1地质灾害的影响
在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时常常会发生一些地质灾害,这些地质灾害会破坏原有的施工现场、耽误现场施工的进度,甚至一些施工人员的安全难以保障。因此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勘察时,要对所有隐患点认真仔细地排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以便了解施工现场实际环境状况。还有水利工程项目通常会划分成几个分项目,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时要对整个施工范围进行地质灾害的评估,不能只对分项目进行勘察,防止草草做出施工安排。还有当勘察人员发现大部分区域没有地质灾害,只有一小部分存在较严重的地质灾害时,不能只根据小面积的地质灾害而草率判断施工现场不会发生地质灾害。同时还应该合理划分地质灾害明显地区,易于施工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保证施工可以安全顺利地进行。
4.2地形地貌的影响
水工环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对施工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要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做出精确的评估,就要重点考察施工现场的岩层和地形。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通常发生在地形地貌比较陡的斜坡上。而且很多大型水利工程通常在山区进行建设,而山区的地质灾害情况与平原地区差距很大。因此要对施工现场地形地貌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按规范制定科学的报表,减少因不精确评估而影响工程施工。
5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完善方法
5.1完善对施工现场的勘察
对于施工现场的勘察,有以下几种完善方法:①对施工现场的地形进行全面分析,以便掌握现场的实际环境情况,从而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②科学地分析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要求,运用适合的施工技术;③对施工材料要进行科学地管理,采用合适的施工材料。这些方法可以使水利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地开展,高质量地完成。
5.2完善对水文环境的勘察
对于水文环境的勘察,有以下几种完善方法:①合理划分水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参考数据,并将地下岩溶的发育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可以将其分成发育程度低于10%、介于10~54%和高于54%的三种程度的地质灾害;②合理分析水文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③按照相关的规定标准,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进行合理划分。
5.3完善对地质环境的勘察
对于水文环境的勘察,有以下几种完善方法:①科学分析地质环境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影响的程度,进而以此为依据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进行划分;②综合考虑地质环境目前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技术、设备对生态环境肯造成的破坏,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避免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③制定突发状况处理方案,一旦发生了突发事件,可以及时按照处理方案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使风险降到最低;④完善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对施工和评估各环节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和评估能够合理进行,及时纠正施工和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能够顺利稳定的进行。6
6结论
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引进先进的理论知识,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扩大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使其评估结果更加符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减少对水工环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而使水利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和水工环地质可以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8
1气象、水文
乌鲁木齐市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属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根据距米东区气象站多年气象观测资料,境内多年平均气温7.4℃,极端最高气温43.1℃,极端最低气温-39.3℃,多年平均降水量215mm,一日最大降水量57.7mm,最大积雪深度48cm,最大冻土深度162cm,多年平均蒸发量2239.9mm。多年平均最大风速为10.28m/s,多为西北风。评估区地表水主要有大洪沟。该沟发源于博格达山北侧低山区,由南向北径流,流经米东区后注入大寨水库;河水来源于大气降水、少量泉水和煤矿的矿坑排水,属常年性的有水洪沟。另外,在评估区中部,锐意兴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南侧山沟内有少量积水,呈8m×20m长条形,为合作社生活生产排放水。
2地形地貌评估区
地貌单元为博格达北麓的山前黄土台地,与山前冲洪积倾斜砾质平原相接。区内总体地势南高北低,海拔在691~734m之间,山坡坡度5°~22°,台地顶部和台地间洼地平缓宽阔,由第四系上更新统黄土状粉土构成,植被主要为蒿草类。
3地层岩性评估区
内出露的地层较简单,主要为第四系上更新统冲洪积层(Qapl3),分布于评估区中部黄土台地。上部岩性为黄土状粉土,厚度6~14m,质地均匀,结构较密实;下部岩性主要为圆砾,磨圆度较好,呈次圆状、扁平状。根据区域地质资料,评估区下伏基岩为侏罗系齐古组,分布在芦草沟—西山一带,达坂城、硫磺沟、后峡及艾维尔沟一带也有出露,为一套沼泽—湖泊相沉积,含煤及菱铁矿,岩性为泥岩、粉砂岩、砂岩,炭质页岩及煤层。
4地质构造与地震评估区
位于北天山优地槽褶皱带(二级构造单元)的乌鲁木齐山前坳陷(三级构造单元)东部。处于乌鲁木齐石化—八钢隐伏断裂和碗窑沟逆断裂之间,其中乌鲁木齐石油化工厂—八钢隐伏断裂距离评估区边界1.8km,具有逆断层性质,沿山麓地带先呈北东向,后转为东西向,长达50km,碗窑沟逆断裂可见长33km,走向70°,倾向北,北盘上冲,距离评估区边界3.0km,评估区内无活动断裂通过,构造条件简单。评估区所在的区域新构造运动时急时缓,一直在交替进行。在早更新世末期,新构造运动造成大范围的扭曲和小规模的褶皱;进入中更新世以来,表现为较强烈的升降运动,断层复活伴之以隆起、翘起和下降,山区上升而遭受剥蚀,盆地下沉而接受剥蚀区物质的沉积,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本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对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Ⅷ度,综合判定评估区属区域地壳次不稳定区。
5工程地质条件根据评估区
岩土成因、岩性、结构类型、力学强度等将岩土体划分为黄土状粉土、碎石土双层土体。黄土状粉土、碎石土双层土体:上部岩性为黄土状粉土,分布较连续,分布厚度6~14m,孔隙比介于0.75~0.90之间,结构中密;压缩系数大于0.5MPa-1,属高压缩性土;物理力学性质一般,具有湿陷性,厚度变化较大,均匀性差,不宜直接作为建筑物地基。下部岩性为圆砾,分布连续,埋深6~14m,厚度变化不大,一般粒径5~10mm,约占50%~60%,不均匀系数大于5,颗粒级配良好,承载力特征值350kPa,力学性质好,可直接作为建筑物地基。
6水文地质条件评估区
地下水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含水层为第四系上更新统冲洪积的砂砾石,富水性中等,水位埋深20~30m,接受上游沟谷潜流的侧向补给。沿地势由南向北向下游地段径流排泄,地下水水化学类型为SO4•HCO3-Na•Ca型,矿化度1~2g/L。
7人类工程活动评估区
内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主要表现为旅游业开发时修建大量建筑、坡脚开挖修建道路和水电站、引水渠道建设,再加上强降雨、融雪对沿线坡体进一步冲蚀,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评估区现有人类工程活动较单一,主要为区内简易道路穿过黄土台地时路基开挖形成的人工边坡,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但规模较小。评估区南侧1.1~1.4km处分布有3处煤矿,现2处煤矿已关闭,通过对煤矿开采情况调查和周边村民及工人的访问,三处煤矿露头范围及煤层产状相同,调查时查阅了目前正在开采的顺益煤矿开采资料,顺益煤矿矿界距离评估区边界1053~1535m,开采深度349.4m,煤层产状328°∠86°~89°,经计算煤矿采空区影响范围未影响到评估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现状评估
评估区地貌形态较简单,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简单,通过野外实地调查以及区域地质资料,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评估区发育的其它灾害主要有黄土状粉土的湿陷性,区内冲沟浅缓,汇水面积较小,不易形成洪水。现状评估上述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
2预测评估
拟建工程基础形式均为浅基础,形成的基坑深度较小,开挖基础的土方量较小,预测坡体受机械振动可能形成以少量碎落为主的坍塌,危害程度小。根据评估区内及周边的地质环境条件和本次建设工程特征,预测本工程可能引发及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
3综合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结合建设工程特征,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即对同一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较高者为准。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效益,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分区评价,并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估。经现场调查,现状条件下各类地质灾害在该区内不发育,在确定评估区内地质灾害现状危险性小的情况下,认真分析总结区内地质灾害规律及建设工程特征,预测该区不具备引发和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也不易遭受上述灾害的危害或威胁。依据现状评估及预测评估结果,结合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综合评估该区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
四结束语
(1)乌鲁木齐米东区油料转运站建设项目重要性属重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
(2)现状评估表明:通过实地调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不发育,评估区黄土状粉土具有湿陷性,危害程度一般。因此现状评估为危险性小。
(3)预测评估表明: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不易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也不易遭受此类灾害的危害;预测评估为危险性小。
(4)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通过分析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建设工程类型和潜在地质灾害,将整个评估区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
篇9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1.1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 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1.3 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 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4 对建设场地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原则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内下伏矿产一旦遭到开采,会引发大规模的地质灾害,对评估区内地表建筑工程及设施造成极度严重的破坏,则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评估区内下伏矿产未遭到开采时,则拟建工程不会受到地下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鉴于此种情况,对压覆矿产区,若下伏矿产尚未遭到开采时,可以通过与矿权方协商解决预留足够的保护煤柱,则下伏开采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不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第5.1条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第5
.2条“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仅对第一种情况进行讨论。
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首先应查明坡体中所有发育的节理、裂隙、岩层面、断层等构造面的延伸方向,倾向和倾角大小及规模、发育密度等,即构造面的发育特征。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倾角面或临空面,常形成崩塌体的两侧边界;崩塌、滑坡体底界常由倾向坡外的构造面或软弱带组成,也可由岩、土体自身折断形成。其次调查结构面的相互关系、组合形式、交切特点、贯通情况及它们能否将或已将坡体切割,并与母体(山体)分离。最后,综合分析调查结果,那些相互交切、组合,可能或已经将坡体切割与其母体分离的构造面,就是崩塌体的边界面。其中,靠外侧、贯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较好的结构面所围的崩塌体的危险性最大,即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带。
2.2 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 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推测。
全盆地的移动和变形地表任意点的下沉计算公式
式中:c(x)与c(y)称之为主断面内的下沉分布系数。
走向主断面上地表移动和变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则应该按照岩层影响角及下伏地层岩性计算下伏矿产资源开采时的采动影响0值线,并以此划分评估范围。
2.4 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外围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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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的目的是查明评估区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对现状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为工程建设提供防灾、减灾依据和征地依据。
地质灾害评估的基本任务为:(1)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调查被危害对象的损失情况,评价其稳定性与危险性,即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2)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及位置,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评价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即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3)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确定不同区段的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级,初步分析各类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对建设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估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即地质灾害的综合评估。
2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特点
地质灾害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地质灾害调查,其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是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的,一般可理解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时,即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的一部分进行评审),为后续的工程地质勘察和项目的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依据。
(2)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对象的重点,一是可能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可能会遭受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
(3)地质灾害评估具有风险性评价的特征。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往往是先于工程勘察展开,一般享有的资料较少,同时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因此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实际就是一种风险评估。
(4)评估工作更加重视区域地质环境的研究,并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中分析地质灾害体的演化过程,确定主要控制及诱发因素。
(5)重视已有工程积累的经验。已有的同类型工程或同环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诱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状况会给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预测的风险性。
(6)重视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研究。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研究对于新建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特别是在没有同类型建设项目对比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典型地质灾害点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变形迹象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为预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野外调查
3.1 调查内容
(1)灾情调查:主要是查明评估区范围内的已经造成的危害,如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及地质灾害危害的特点。重视利用已有资料,如地质志、地质灾害勘察成果等,并与调查访问结果相结合。
(2)区域地质调查。主要是调查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自然地理和地质环境条件。目的是解决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判别,为评估级别的确定建立依据,同时为地质灾害形成条件分析奠定基础,区域调查应重视对原有资料的分析应用,以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具体地质灾害体的调查。采用简易测量手段确定地质灾害体的类型、规模、位置、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应重视现今变形迹象及其演变过程的调查,对泥石流应重视沟口堆积物的变化及流域内崩、滑体的发育状况的调查。
3.2 调查方法
地质灾害评估的野外调查工作方法选择的原则是以较低的工作投入,取得较多的资料,得到可靠的评价结果,实现较好的减灾效益,强调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做到有针对性,简便易行,由点一线一面。
目前一般采用的方法有资料搜集、航片解译、地面测绘。资料搜集是评估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地质灾害现状评估质量的优劣取决于资料的掌握程度和研究深度,应在调查工作中应得到重视。航片解译对认识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是非常有效的方法,特别是对线型工程等评估区范围较大的评估项目,正确的利用航片将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地面测绘是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核心与基础,详细的地面调查是掌握评估第一手资料的最佳方法,将为评估结论的做出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崩塌、滑坡来说,现场调查主要目的,一是确定现有滑坡的活动特点和环境因素;二是鉴别规划建设区易遭滑动的地段。后者是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因此在调查工作中必须详细调查区域环境因素和已建同类型工程运行情况,从区域和已建工程的对比中得出结论。对泥石流来说,主要是调查泥石流的产出环境,包括松散物的分布、厚度和稳定性,沟口堆积扇发育状况、沟谷切割程度、暴雨特征值、流域岩性分布、植被类型及人文环境状况。重点确定拟建工程与泥石流的关系及泥石流特征值(频率与规模)与易发程度,为防治工程提供参照。对地面塌陷来说,采矿塌陷和岩溶地面塌陷为主,主要应调查场地因素、建筑物因素和地质环境因素。对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地裂缝来说,主要应调查建筑物因素和地质环境因素。
4 室内研究
室内研究主要是在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现状、预测与综合评估。
室内研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是是收集和综合分析地质评估所需要的资料:(1)地形地貌、基础地质、气象水文植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2)预可研、可研或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方面资料;(3)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对现有环境有所影响的资料。
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主要采用的方法地质历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判别法等。
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地质历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多因素分析法等。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投入的实物工作量较少,而且评估工作的性质是指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所以评估的工作方法多以定性分析或定性、半定量方法为主。
地质灾害综合评估的方法较常见的有信息叠加法、多因素综合判别法、模糊数学评判法、层次分析法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结果多为区域的相对分区,即在某一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相对大小,而不具备不同区域的对比性。
5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开展时问不长,尚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
(1)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急待完善。目前的技术要求尚显粗糙,可操作性较差,尚需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加人性化、数字化;
(2)地质灾害评估中的一些概念尚需明确。例如,滑坡、边坡概念问题;再如现状评估中的危险性概念,笔者认为现状评估应主要针对灾情评估,而预测评估则侧重危害程度预测评价,危险性评估结论的得出应是灾害体稳定性和受危害的人员、财产价值二者的综合体现;
(3)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分析尚需深入探讨。例如,桩基失稳的形成因素主要有:①第四系沉积厚度大;②基岩全一强风层发育,岩面起伏大;③岩层破碎带和软弱夹层带;④岩溶塌陷;⑤软土负摩擦力作用、软土和含水砂层发育,施工难度较高,成桩质量难以控制。其中软土负摩擦力产生的条件亦可分为以下5种:①当桩穿越较厚的松散填土或欠固结土层而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如果桩侧土在自重作用下的固结沉降量大于桩的沉降量时,该土层会对桩产生负摩阻力;② 当桩穿越较厚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季节性冻土层或者可液化土层而支承于较坚硬或较稳定的土层中时,由于黄土浸水会导致土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而产生湿陷,冻土会因温度升高产生融沉,可液化土层受到地震或其它动荷载时则产生液化而后重新固结,当桩基处于以上地基土中时,都会因地基土产生大量沉降而使桩侧出现负摩阻力;③若因人工降水或其它原因造成大面积地下水位下降,桩侧土中的有效应力必然增加,若此时桩侧土产生显著的压缩沉降(出现地面下沉),也会产生负摩阻力;④当桩周存在有软弱土层,而邻近桩侧的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者桩侧地面因大面积堆载(包括土石方)而引起地面大量下沉时,也会产生负摩阻力;⑤在饱和软土中进行桩距较密的打入桩施工,会产生超孔隙水压力及土体大量上涌现象,在超孔隙水压力消散的过程中及重塑土重新固结时也会产生负摩阻力。由此可见,对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分析需结合具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不可一概而述,更不可笼统地对地质灾害的形成进行下结论。
(4)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依据,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估计主要依赖于危险区的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实际上是对地质灾害体运动空间的预测,这是目前难度最高,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重要的技术关键。根据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可以预测到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分布、危害程度应在评估报告中反映明白。如工程中的削坡不合理,有可能会造成边坡失稳,挖方弃渣亦可能造成边坡失稳。前者靠专业可以预测到的问题属于地质灾害评估论述范围,后者若因弃置位置不当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属地质灾害评估论述范围。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提出缺乏针对性与可行性,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治对策多为从地质观点提出,一般不存在原则性问题,但是与具体工程的结合尚不够,致使可操作性较差;
(6)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可能直接导致地质灾害评估结果失真。由于地质环境的改变而导致原来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逐步减弱,但也可能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如在公路施工中,设计人员常采用削坡减荷来增加边坡的稳定系数。但若由于弃土不当,也会引起泥石流和新的滑坡。这些是地质灾害评估人员在地质灾害预测中,很难考虑到的。这就要求地质灾害的评估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责任心,能在评估阶段尽量全面搜集和分析设计资料,包括施工辅助设施的设计、材料的堆放以及弃土弃渣的排放地点。
(7)更进一步的深入分析评价以建议的形式,针对具体灾害体的定性或初步量化评估结果,建议在后期的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设计精度要求定量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参数依据。这与工程界目前提倡的动态设计理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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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形地貌的形状
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工作,需要对调查地区的地理形状和地貌特点进行深入的调研,不能仅仅对地形地貌的基本形态进行考察,要对斜坡、冲沟等细节进行全方位的考察,考察人员要切实认识到,只有对这些细节具备充分的了解,才能够把握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关键点,从而科学的进行水工环地质灾害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要对调查地区的具体地理形态进行科学的统计,制作报告的过程中,要将建筑的具置和周边的地理环境进行详细的统计,并按照统一要求制定成规范的报表,以便改良工作可以根据报表制定科学的方案,改善地质环境。
二、我国水工环地质条件
随着我国水工环地质灾害评估水平的提高,很多专业评估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专业技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还有一些评级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掌握水工环地质灾害的科学评估与方法,一些评估人员不能对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准确的区分,以为二者是一样的,这样错误的认识,导致评估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当前,我国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将地质灾害分为三个等级,即良好、较差和不良三个等级,不良状态主要表现为,岩溶的发育过于强烈,严重的损坏了冲沟,非常严重的软土沉陷使得抵制受到严重破坏,还有膨胀土等等不良的地质发育。在水工环地质破坏方面,最严重的属于工程地质破坏,很多大型工业企业的生产对当地地质造成了严重损害,一些工业生产所需的化学材质,由于缺乏科学的保存技术,长时间弃置在土地之上,一些对地质有害的化学物质渗透到了土地当中,造成非常严重的地质破坏。还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没有充分做好工程地质保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地基挖掘,造成很多地区的地质破坏。坏境地质灾害也是地质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地区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使得一些原材料开采企业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土地资源挖掘,导致很多地区出现了水土流失等现象,还有些地区对工程后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使得这些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环境地质灾害问题。
三、对水工环地质灾害进行评估
水工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首先要对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进行调查,发育程度要科学的区分为若干等级,在外部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如果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在55%以上,这种地质灾害属于强度地质灾害,如果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在24%—10%之间,这种地质灾害属于中等地质灾害,如果地质灾害的发育强度在10%以下,这种地质灾害属于低级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也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低级的水工环地质灾害往往指一百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和五人以下的伤亡,中等级别的水工环地质灾害往往指一千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和十五人以下的人员伤亡,高级水工环地质灾害是指超过一千万元的财产损失和超过十五人的人员伤亡。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是一种科学的评估方式,对水工环地灾害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预测,预测评估需要首先对参考因素进行科学的选择,只有以准确的参考因素为依据,才能真正计算出与实际情况没有太大差异的地质灾害预测方案,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是预测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只有准确的了解地质条件的具体形态和具体组成部分,才能够科学的计算出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情况。降雨量也是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重要依据,只有对该地区年均降水量和该季节平均降水量取得充分的了解,才能够按照科学的预测评估方法,预测地质灾害等级。岩土性质也是预测评估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岩土性质问题而出现的地质灾害非常多见,因此,必须了解岩土性质,才能做出准确的地质灾害预测评估。
四、水工环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预防举措
(一)工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和预防举措
在工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方面,要首先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解,掌握工程项目的地基挖掘深度,施工所需材质等等基本因素,以便做出准确的预测,很多大型水电工程往往选择山区作为工程地址,山区土地的地质灾害情况与其它平原地区的土地地质灾害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必须结合实际地质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然后才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方案。
(二)水文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与预防举措
要将地下岩溶的发育情况作为水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充分把握对水文地质灾害强度具有关键性影响的因素,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案,并根据评估方案确定预防措施。
(三)环境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与预防举措
首先,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便每一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认真对待本职工作,要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地质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要从根本上预防环境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督促执法机构严格执行,切实避免环境地质灾害的发生,为我国公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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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边)坡现状评估根据现场调查,拟建场地周边主要存在2处自然斜坡(编号XP1~XP2)和9处人工边坡(编号BP1~BP9)。依据斜(边)坡稳定性判断方法判定斜坡XP1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斜坡XP1、BP1~BP9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损失小,危险性小。
(2)岸坡现状评估拟建桥梁段属河流冲刷阶岸坡地貌,该段总体地形平缓,地势开阔。东岸坡向365°,西岸坡向75°,一般坡角5~13°,岩土界面倾角3~8°,第四系全新统松散堆积层广泛分布,一般厚度0.5~3.5m;临近河床地段为河流冲刷陡坡地貌,切深约2.0m。现场未见岸坡变形迹象,斜坡处于稳定状态。由于桥墩采用桩柱式桥墩、桥台采用挖孔桩接承台基础,岸坡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综上所述:评估区现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损失小,危险性小。
1.2预测评估
(1)路基段预测评估根据拟建道路工程的设计方案,场地平场地后,将会形成15处临时性填方边坡YBP1~YBP15),边坡最高15.6m。根据边坡放坡设计,对高度小于8.0m的边坡,采用1:1.5自然放坡,高度大于8m的填方边坡采用分级放坡,第一级坡率为1:1.50,第二级坡率为1:1.75(每级设置宽2m、内倾2~4%的马道)。边坡经设计放坡后,都将处于稳定状态,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
(2)桥梁段根据桥梁设计,拟建桥的0#桥台、1#桥墩、2#桥墩和3#桥台在桩基础施工时会形成临时基坑边坡,上覆土层厚度0.5~4.5m(主要为残坡积积层)。其中,0#桥台、3#桥台位于桥位岸坡,若采用人工挖孔桩,开挖后将形成临时基坑边坡,土质边坡高度为0.5~4.5m,在降雨工况下,易发生垮塌,造成周围建筑物和工程本身的破坏,其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东、西岸坡桥台开挖将形成临时基坑边坡,特别是西桥台基坑边坡开挖,将形成顺向临空基坑边坡,容易引发顺向滑坡,其诱发地质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综合以上分析得出,拟建工程按设计方案兴建后,形成的地质灾害问题主要为填方边坡和桥台基坑边坡失稳问题,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损失小,危险性中等。
2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分区
根据以上论述评价得出,拟建场地存在的地质灾害问题主要为现状斜坡的稳定性问题及场平边坡、桥台基坑边坡失稳问题。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将左侧K0+200~K0+279.5段、K0+279.5~K0+356.5段、K0+356.5~K0+610段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划为次重点防治区;其余各路段全部划为一般防治区。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防治难度,将左侧K0+200~K0+279.5段、K0+279.5~K0+356.5段、K0+356.5~K0+610段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划为次重点防治区,其余各路段全部划为一般防治区。
3防治措施建议
根据上述地质环境问题,建议防治措施如下:
(1)建议加强对场区周边斜坡的支挡及安全监测工作。
(2)建议施工时加强边坡的支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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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公路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
1引言
公路沿线经常发生泥石流、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并导致了大量的公路损坏[1],这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因此,加强公路地质灾害的防治也因此成为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和学术界均给予了公路地质灾害的影响因素[2]、预测[3]和防治[4,5]等方面大量的关注,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浆砌片石和喷射混凝土护坡、拦石墙、锚固、简易钢结构栅栏、浆砌片石等防治措施[5]。基于此,本研究以广东省兴宁市某公路工程为例,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研究。
2研究区概况
拟建公路工程项目位于兴宁市西北方向,路线包含1条主线和3条支线且总长近12km,总体呈南东-北西走向分布于冲积平原和剥蚀丘陵地区。道路等级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km/h。工程区地貌可分为冲积平原地貌和丘陵地貌两种类型。线路部分路段距离活动断裂带较近,处于抗震设防烈度Ⅵ度区,区域地壳稳定性属基本稳定,岩石条件较简单,评定项目区地质构造条件为中等。项目区地下水可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层状岩类裂隙水两种类型,地下水对混凝土具微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有具微腐蚀性,水文地质条件总体为中等。区内有软弱土层分布,区内岩土分层较多,力学性质差异较大,软弱土厚度较大,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中等。综合判定项目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中等。综合分析结果表明,研究区内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为岩土工程地质条件,激发因素为人类工程活动,其余为从属地质环境因素。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1现状评估
项目区现基本保持原貌,地貌类型为冲积平原和侵蚀剥蚀丘陵地貌,浅部由人工填土、第四系冲积层和残积层组成,下伏基岩为白垩系泥岩。评估现状主要为:(1)主线及部分支线全线地形平坦,多为道路、土路、民房及农田等,土地基本用作农村民房、农田、水塘以及果林等。(2)其余支线附近为丘陵地貌。边坡未发现明显的变形及破坏迹象,目前处于基本稳定状态。项目区其他区域基本保持原貌。评估线路位于《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A1)。项目区及周围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拟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现和遭受任何地质灾害。因此,项目区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
3.2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各种地质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预测结果表明,评估项目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为崩塌(或滑坡)和地面沉降,工程本身也可能遭受这两种地质灾害的危害。崩塌(或滑坡)可能发生的部位为路堤边坡、路堑边坡、基坑边坡和岸坡。总体来看,基坑边坡崩塌(或滑坡)的危害性均为小、危险性均为小;岸堤崩塌的危害性均为小、危险性均为小。地面沉降发育小,潜在危害性小、危险性小。
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本研究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如下:
(1)路堤边坡崩塌(或滑坡)的防治措施包括:①清除耕植土、草皮和树根后再填土并进行软基处理;②地面陡于1:5的基底以及老路填方边坡应进行挖台阶处理;③设置浆砌片石护肩、护脚和路肩挡墙、路堤挡墙等支挡工程;④错开搭接压实填土的各层施工缝;⑤采用疏干地下水,如在边坡治理中采用仰斜排水孔,对于坡顶或坡面的水可采取截水沟和排水沟将水截住排出;⑥路堤坡面主要采用草皮护坡,鱼塘段采用浆砌片石护坡;⑦加强对路堤边坡稳定性监测。
(2)路堑边坡崩塌(或滑坡)的防治措施包括:①路堑边坡开挖时采用以加固为主和排水、防护并重的综合处理措施;②采用分级放坡以降低路堑边坡失稳的可能性;③采用锚杆框架植草防护可兼顾边坡稳定与坡面绿化。
(3)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包括:①软基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排水固结法和复合地基法如水泥搅拌桩、CFG桩及预应力砼管桩等复合地基方案进行比选;②新老路基拼接处应设置土工格栅并在拼接部位采用重型压路机碾压;③地基处理后建议按规范要求选择钻芯法和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④加强对路基沉降监测。
(4)岸坡崩塌防治措施包括:①禁止在河岸边堆放荷载较大的物体;②暴雨期间加强对河岸的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固变形或局部破坏部位;③种植植被加强绿化。
(5)基坑边坡崩塌(或滑坡)防治措施包括:①基坑开挖前应先采取重力式水泥土墙进行支护和盾构井等措施支护措施处理;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形监测工作;③支护措施施工后应按照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5结语
公路在我国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地质灾害成为了阻碍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大量的经验积累基本形成了以护面、加固和拦挡等措施为主,并辅以土石体改良、排水、植被绿化等工程防治措施。在本研究中,不同地质灾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
作者:韦志 汪凯 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
参考文献:
[1]叶义成,吴昱.面向公路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建议研究[J].科技资讯.2015(03):140-141.
[2]刘淳.公路地质灾害的影响因素研究[J].门窗.2013(1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