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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股指期货的推出时间越来越紧绷投资者的神经。有迹象表明,股指期货正渐行渐近。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表示,将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此后,为股指期货而专门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也在上海金融工作会议上表示,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准备充分、条件成熟时推出股指期货。日前,中金所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10个股指期货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已落幕,各类培训工作如期举行,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准备工作进入到牌照审批发放阶段。至此,股指期货的制度准备从无到有,完成了里程碑式的跨越。如无意外,上述10个文件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事实:中国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正破茧待出。
这10个配套文件分别是《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贝Ⅱ》、《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业内人士指出,细则令股指期货的游戏规则更加明晰,让纷乱已久的市场传闻尘埃落定。
根据《条例》规定,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主要市场参与者,若需经营股指期货业务,必须取得相关业务牌照。比如,期货公司必须取得金融期货业务牌照,愿意从事介绍经纪人(IB)的券商必须取得IB业务资格。据悉,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发放出一份金融期货业务牌照和IB业务资格证。造成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期货公司的年检将在6月底才能结束,这导致财务指标等重要审批内容需在年检后确认。按照正常工作流程,监管部门可以在今年7月完成首批金融期货业务牌照和IB业务资格证的发放。同时,股指期货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到6月底才能结束。
因此,业界推测,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在6月之后,但会在10月之前。理由是到今年9月8日中金所成立已一周年,如果股指期货在9月以后推出,国际舆论也会给国内有关部门一定压力。因为交易所成立一周年内应该有产品面世,不然就会被认为过早建立交易所,造成“资源浪费”。
东方证券资深金融工程师高子剑表示,股指期货的市场准备工作可以在7、8月份全面到位。根据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新加坡的经验,股指期货推出之前,有关部门往往会提前公示一段时间,大多是一个月或两个月。
期货概念股有望受益
股指期货如果推出,受益最大的是谁?期货公司无疑也!
近十年来期货公司由于期货交易量小而收入很少,有的公司甚至连年亏损,股指期货的推出可望完全改写该行业的经营状态。按照国际经验,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的交易量可能增加10倍以上,在股市处于牛市时期会更加火爆,期货行业的收益会因此而大幅改观。业内认为,在目前A股市场每天有1200多亿元交易量的情况下,股指期货每天的交易量可能达到300亿元左右,一年交易量可能达到60000亿元之上,这将为期货业提供每年60亿元左右的毛利润。
然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虽将使期货行业整体受益,但对个体仍是千差万别。虽然金融期货业务牌照还未发放,但一般而言,只有全面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才会获得牌照,才有可能受益明显。具有全面结算资格的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他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它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目前,能真正成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的不过10家,其中包括南都期货、格林期货、浦发期货、华闻期货、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安徽新兴期货、厦门国贸期货和刚刚获批的大工期货。其中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为数不少,如南都期货就是光大证券在去年8月初收购的,随后对其进行增资扩股,将其原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扩大至1亿元。国泰君安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收购浦发期货公司70%股权的协议,浦发期货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达到成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
相应地,期货的即将火爆将推动期货概念股水涨船高。目前,拥有期货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不多,主要有中大股份、美尔雅、厦门国贸、西北化工、高新发展等。其中,厦门国贸100%控股的国贸期货利润相对较高,每年能为上市公司贡献400万元左右的利润。中大股份旗下的中大期货每年交易量在期货业排名较前,曾一度连续排在全国前十名内,未来收益有望大幅增加。美尔雅、高新发展、西北化工期货业务较小,对上市公司的总利润影响很小。但可以预见的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业务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率将明显上升。
另外,随着股指期货推出时间的临近,上市公司参股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也容易通过增资扩股获得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目前明确提出增资扩股的期货公司主要有美尔雅。除美尔雅外,中金岭南参股的深圳金汇期货、弘业股份参股的江苏弘业期货、天利高新参股的新疆天利期货、中储股份参股的深圳金牛期货等注册资本金均在3000万元以上,增资扩股是迟早的事。
资金将涌向蓝筹股
篇2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一种金融期货,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股指期货交易不同于以往的商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篇3
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初衷与内涵
监管机构对金融期货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金融期货市场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一方面,金融期货市场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与股票、债券相比,金融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只有在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金融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十分普遍。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普遍建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确规定经纪公司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负有适合性责任。客户适合性规则的本质是要求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能力、投资目标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强化经纪公司对客户的责任。综上,各国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初衷上具有一致性,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通过对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资产规模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设定相应标准,并根据金融期货产品的风险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是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期货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因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时又被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二是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
具体到我国已建立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证监会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宗旨,即是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第二条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界定为: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第一条对宗旨的阐述和第二条对制度的界定中可以得出:第一,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是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期货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金融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督促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审慎选择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金融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第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四:(1)适当的金融期货产品;(2)合格的金融期货投资者;(3)负有适合性责任的金融期货产品销售机构;(4)适应金融期货市场需要的监管制度。
二、境外重要市场相似或相同制度比较分析
与我国不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和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典型立法是美国证券法关于私募发行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美国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第144条(Rule 144)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另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客户适合性规则,明确期货公司在客户开发中禁止劝诱的客户和应谨慎劝诱的客户种类。
其二,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日本2006年《金融工具交易法》把客户分为专业客户与普通客户,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不同的销售标准;我国香港地区证监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规则》中按照投资者的投资组合资产量,将拥有投资组合4 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信托法团、拥有投资组合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定义为“专业投资者”,而《操守准则》规定在建议或招揽客户购买投资产品时,应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适合该客户,并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如果客户符合特定标准(例如是专业投资者),中介人可以豁免无需遵守《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规定了投资者经济实力与其投资期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2007年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并进一步从专业客户中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y),要求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即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且除符合《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二节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6)规定的豁免情况外,欧洲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投资建议时,均应根据MiFID的规定分别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ness)评估。
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美国私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的理念是合格投资人财力雄厚,足以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不需要联邦法律提供登记注册及信息披露保护。欧盟MiFID规定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个类别。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合格的对手方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并不适用这些客户。
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含资金门槛和专业知识等内容。根据美国私募Rule 506的规定,仅有两种投资人有资格参与私募认购:(1)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2)非合格投资人但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务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私募发行中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主要是机构的经济实力,包括银行、登记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或企业开发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退休金、私人企业开发公司及依据所得税法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特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标准,如退休金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资产必须超过500万美元;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标准,即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 万美元,而且当年所得合理预期可以达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此外,那些认购人本身或其受托人具有商业或财务专业投资背景(Sophisticated Purchaser or Representative)的投资者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的对象。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作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期货商受托从事期货交易,应评估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之能力,如经评估其信用状况及财力有逾越其从事期货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适当之担保外,应拒绝其委托。
第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美国、日本、欧盟等重要资本市场均在其法律中确立了客户适合性规则(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美国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私募发行者的销售要求,一旦发行人对不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就不能享受注册及信息披露豁免。而对于其他证券产品,美国证监会SEC授权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制定了适合性规定。如NASD规则第2310条(a)规定,会员推荐客户买、卖或交易任何证券,必须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这样推荐是适合客户所披露的基本情况的,包括他持有的其它证券、财务状况及需要;第2310条(b)规定,除了推荐客户用有限资金投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之外,会员在非机构客户执行交易之前,必须尽合理努力得到相关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客户的交税情况、客户的投资目标以及其它会员或注册代表向客户推荐产品仍需合理努力得到的信息。另外,对于一些新产品,如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指数权证与复杂证券,NASD要求会员必须尽量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而且要向客户披露产品的详细信息。例如,在证券期货产品上,NASD的2865条(A)、(B)款规定,会员或会员的相关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开设证券期货交易账户之前必须尽到风险披露与尽职调查的责任;会员单位应设置客户证券期货账户的最少初始资金与维持资金要求。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公司负责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应决定是否同意客户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如果同意开户,应列出相应的理由。对于自然人开户,要求会员获得自然人客户的投资目标、就业状况、估计的所有年收入、净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投资经验与知识等诸多信息。另外,如有可能,还须对客户的账户记录包括关于客户背景或财务信息、授权协议、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的日期、注册代表姓名、同意开户人的姓名及日期、账户现金核实日期等信息。美国对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也有特别规定。自2000年美国通过《商品交易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证监会SEC与期监会CFTC就上市证券期货(Security Futures)产品(证券期货包括个股期货与窄基指数期货)达成了共识,并进行共同监管。SEC授权NASD制定了对证券经纪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合适性规定,即NASD规则第2310条,而CFTC要求美国联邦期货业协会(NFA)在先前“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规则基础上,比照NASD标准,修改期货公司推荐证券期货产品的适合性规定。两个规定均要求除非会员单位或会员业务人员在详细了解客户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知识与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的基础上认定客户是适合投资证券期货的,否则不得向客户推荐这类产品的交易与交易策略。因此,会员单位在给客户开户时应进行尽职调查。欧盟MiFID也有关于销售适当性的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金融机构必须搜集有关个人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必须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三、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状及其利弊分析
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以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中金所的业务规则,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基本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然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
首先,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不够,缺乏法律依据。尽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声称其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金所业务规则,但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并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具体条文。在《期货法》出台前,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尚无法律依据,这与整个期货市场立法层级不高有关。实践中,这使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质疑,相关诉讼风险较高。
其次,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于严格,过于强调金融期货市场“准入”,使得市场没能完整和准确地理解该制度,不完全适应金融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我国对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在可用资金规模、金融期货知识基础、期货投资经验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限制性要求;此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通过期货公司全方面的评估。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的过分强调,使得市场并没充分领会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后开展的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风险教育等也属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
再次,划分投资者的依据不够科学,没有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性程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并依此分别规定适当性要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简称MIFID)第31款指出“本指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应当针对每类投资者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欧盟将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总体上分为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和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适当性要求,给予零售客户更大程度上的保护。香港地区和日本也将投资者分类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据此在适当性和保护方面进行区别规定。而我国仅根据投资者的存在形式(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分类,据此规定适当性要求。如此分类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自然人中有专业投资者、法人中有非专业投资者,对非专业法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最后,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带来投资者交易风险的增加。目前,我国并没有分品种识别合格投资者,只有统一的适当性标准,只要投资者符合某一种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而不同的金融期货产品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不一样。例如,根本不懂国债的股指期货专业投资者,很难说其是适格的国债期货产品投资者,但是现行制度下,其可以开通金融期货账户并交易国债期货,从而增大了其交易风险,使得适当性制度的目的部分落空。
四、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并在《期货法》中设专章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类别划分、资格条件、投资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赋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法律依据。从境外市场和国内证券市场经验来看,有关投资者准入性的规定,一般均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规章层面规定,因此为保障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若《期货法》难以在短期内出台,也可通过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专项立法,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完备性和权威性[1]。
第二,丰富金融期货产品,建立完整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我国已经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并正在研究适时推出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未来上市外汇期货、期权类产品可能需要规定不同于其他金融期货产品的适当性要求,推出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丰富和完整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第三,简化金融期货市场准入程序,适时适当降低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准入条件”,加速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准入条件”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金融期货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外,还要对期货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建议在未来《期货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期货投资经验,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持续向客户提供投资行为适当性引导、投资风险教育等后续服务。
第四,打破“一刀切”的“准入条件”设置,针对自然人投资者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期货投资认知、交易经验等方面的不同,将当前“统一的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为“区分不同交易产品的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区分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在规定适当性和保护力度方面进行区分。根据不同金融期货产品风险程度和交易市场发展成熟度,以金融期货产品划分投资者,对投资者提出不同的“准入”要求,投资者符合一种产品的“准入”要求即可进入该品种交易市场,符合几类产品的适当性要求就可以获得几类产品的交易资格,不具备交易某类产品的基础知识和经验的,不给予相应的交易资格。对于专业投资者,可以在可用资金余额等方面适当降低要求,在注意义务和证明期货公司存在经纪过错行为等方面适当提高要求,相反,对一般投资者则相应地提高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莹丽.完善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律思考――以MiFID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为借鉴[J].金融期货研究,2011(37).
Perfec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Futures Investor Appropriatenes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LIU Jun-ling1, TAN Wen2,LIU Dao-yun3
(1.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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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按照双方所商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期货交易是相对于现货交易来说的,现货交易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在买卖合同签订后,若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交易者无法避免价格风险;现货交易大多数是一对一交易,交易的价格只能反应市场上的局部信息,致使价格信息不能完全反应,而期货市场则可以避免这些缺陷。
金融期货是一种派生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结构的巨大变化密切相关,这是因为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使得外汇市场急剧膨胀,这种形式使各部门对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十分敏感。汇率风险加大,是因为国际货币制度的变革,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固定汇率制度被浮动汇率制度取而代之,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各国政府对汇率不加固定,任凭外汇市场的外汇供求状况自行决定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例,中央银行不承担维持汇率的义务。利率的急剧波动,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调节滞涨局面,由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向货币主义,利率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稳定汇率的工具。在上述背景下,世界上第一张金融期货合约在1972年于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推出,标志着金融期货交易的开始。目前,金融期货交易已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量的80%以上。
金融期货是指以各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商品(如外汇、债券、存款证、股价指数等)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按照标的物进行划分金融期货一般分为三类: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货币期货是指期货合约以汇率为标的物,货币期货是适应各国从事对外贸易和金融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目的在于规避汇率风险,目前国际上货币期货合约交易所涉及的货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以及欧洲货币单位等;利率期货是指期货合约以利率为标的物,一般来说,利率期货根据标的物的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利率期货(资金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资本利率期货)两大类,资金利率市场是买卖标准化的短期信用工具的市场,如各种期限的商业票据期货、国库券期货等,而资本利率期货其标的物为长期信用工具,如中、长期国债;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买卖基础的金融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协定。
二、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分析
企业投资生产后能否取得预期的投资效益,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这种不确定性构成了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通常来讲,风险一般划分为商业风险、文化风险、政治风险和外汇风险,其中各项风险又分支成众多小的风险分类,如商业风险又可以细分成资产风险、自然风险、信誉风险、价格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文中主要分析商业风险中的政治风险、财务风险及外汇风险,这在次贷危机后,发生汇率的大幅震荡、股票价格指数大幅下跌、希腊债务危机等背景下,研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意义巨大。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国际经济往来活动中,同参与国家行为密切相关的风险,以及由于政治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若企业没有参与国际活动,其面临的风险又可以称之为政策性风险,即国内政策变化对其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若一个跨国企业或者存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方国家的政治变动或政策性变动会影响对方国家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和汇率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企业能否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和收回账款兑换成本币的数额。政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务风险和外汇风险的产生。
2、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使得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计收益发生背离,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者可能性,这种风险是纯粹的商业风险与投机商业风险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如利率的上浮或者下调,引起支付利息的变化及其融资成本的改变,汇率的变化使其收汇时存在损失的可能性等都造成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的相互兑换和折算中,因汇率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致使有关国际金融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又可以划分为交易风险、结算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文中所指的外汇风险指结算风险。
三、通过金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企业行为分析
随着次贷危机余波的蔓延,国内及国外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在面对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是否第二次探底的疑问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和金融工具来避免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外汇风险,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的形式具体解析企业规避风险的行为。
1、运用金融期货与短期投融资中的企业行为
假设存在某企业于八月份锁定一张100万美元,90天预期十月份交易的商业票据借款的成本,目前商业票据的贴现率为10%,若企业预感到十月份利率上升,则公司可以卖出到期值约97.7万美元的90天期的十一月份短期国库券期货,期货合约的折扣率约为9%,假如十月份的利率上升,企业可以以10.5%的贴现率卖出商业票据,同时买入100万美元的短期国库券的期货合约对冲先前的期货交易,折扣率为9.3%。若不进行套期保值,借款的利息成本约为26541美元,进行套期保值后盈利了758美元,使得成本降低到25783美元,实现了短期融资成本的降低。以上介绍的是金融期货对短期资本成本保值的情况,同时金融期货对于企业现存的投资和未来投资的收益率保值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已用于投资的短期资金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若企业人员已卖出期货合约,然后采取对冲操作,就可以将期货交易盈余用于部分抵消投资损失。
2、运用套期保值于长期融资中的企业行为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长期债券可以为企业获取长期的资金来源,长期融资的风险主要是证券出售前股票和债券价格无法预期的下跌,通过卖出期货合约,则可以避免上述现象。假如某企业预计于5月1号发行金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债券,期限7年,现时公司债券的利率为11%,由于预期到利率上升,企业卖出10份利率为10.4%的六月国库券期货来保值,若利率真实上升,可以提早债券的发行时间,如定于4月1号,在三十天内,公司债券的利率上升到12%,国库券期货的利率也上升至11.01%,则抛售期货的收益可以使得新发行债券的成本低于11%。股票的发行与债券基本相同,企业可以运用股票期货指数防范股票价格不可预计的变动,可以通过卖出股票期货合约来减少股票价值损失的风险,同时期货合约的交易数量取决于这一证券对期货合同基础的指数的敏感性。但是,无论是发行债券还是股票都不能保证现货市场的收益与损失将通过期货交易确定无疑地被抵消。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期货抵消了一个企业负债和股票融资成本不可预计的变动,减小了风险波动的范围,从而为防范公司错误估计资本成本提供了保值。若对资本成本的估计有很大的把握,则经理们就更愿意增大公司的规模,就这一点来说,期货减小了盈余的变化幅度,减少了投资者对公司资本成本的风险贴水。
3、运用套期保值于收付汇的企业行为
套期保值也称之为“对冲”,即在外汇市场上经由期货合同现行买进和卖出未来外汇期货,已被到期时有确定数额的外汇支付对方(或者确定数额的本币被收到);或者经由外汇现货市场先行借入外币,将其兑换成本国货币存入银行,但本身预计的外汇到期时再予以归还。“对冲”是以一项抵消性的安排来减少风险,使某一外汇合约所失去的,能由另一抵消性合约收汇。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的种类很多,有买入、卖出和交叉套期保值,如在2008年下半年,人民币汇率升值较快,中国的出口商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外汇风险。假如中国出口商出口美国货物,美元计价,货物金额10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 after 90 days,当时的汇率为1美元=8人民币,则中国企业可以收到800万人民币,若三个月后人民币升值,预计汇率为1美元=7.5人民币,则相应收汇的人民币金额减少,为减少最终收到人民币金额的损失,就可以采取卖出套期保值的方式,卖出远期美元期货合约,假如当时合约价为1美元=7.8人民币,则到期时买入美元可赚30万人民币,减少原来50万的人民币收汇损失至20万。
四、结论
当企业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和国内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剧烈波动,企业就必须通过金融市场操作来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及收益的损失。本文分析了金融期货的相关概念,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说明了利率与汇率变动的根源,并介绍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三种风险,在接下来的企业行为激励的分析中,结合案例的形式分析企业运用金融期货降低短期和长期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收益率的措施及减少收付汇时的损失。但是,企业运用金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只能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不能完全避免损失。如何能够有效避免损失,这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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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期货研发中心经理李永民表示,在制度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一系列出台的制度,完全能够为股指期货规范运行保驾护航,而且,截至今年4月2日,中金所会员股指期货交易会员数量已达到84家,占到了全国期货公司半壁江山。截至6月4日,又有19家券商获得IB业务资格,这样的会员基础已经能够满足市场不同层次交易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要。而且,中金所的仿真交易也已经验证了期货公司以及券商的交易系统是符合要求的。
也许,核心问题还是股市的估值水平。但是,目前上证指数在2900-3500点之间震荡,沪深300指数的调整股本加权市盈率已经不到30倍,明显处于较为合理的估值水平。显然,目前在技术等硬件和软件方面已经准备充分,许多人认为股指期货推出适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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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 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3 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角色分析
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他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4 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4.1 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4.2 期货市场应实行法制化管理,用发展的思维统领监管工作
2003年以来,仅仅北京地区先后出台《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意见》、《公司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等,充分兼顾了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深受北京地区期货业欢迎。
4.3 走稳健发展之路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稳步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更新监管理念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强化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为期货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次金融风暴下,我国期货市场之所以运行正常,是有许多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值得全球借鉴,比如我国期货公司防火墙的设计更为坚固、我国对衍生品的推出更为谨慎、我国期货市场在对外开放问题上采取的逐步渐进策略。相信在中国证监会的热心服务和正确监管下,期货市场的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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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stock index future market,developmenthistory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4-0061-04
一、股指期货概念的界定
(一)股指期货的定义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它是当前金融期货市场最热门、发展最快的期货品种。股票指数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计算,合约以现金清算形式进行交割。
(二)股指期货产生的背景
股票指数期货是三大金融期货品种中最后被开发出来的,同其他期货交易品种一样,股指期货也是适应市场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
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不断增多,其规避系统性价格风险的要求也愈加强烈。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交易所推出了道・琼斯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交易一开市就很活跃,当天成交近1800张合约。此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交易,当天的交易量就达到3963张。随后,日本、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地也先后开始了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从此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
(三)股指期货市场的功能
股指期货市场有价格发现功能。由于所需的保证金低、交易手续费便宜,因此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极好。一旦有消息影响了大家对市场的预期,很快会在期货市场上有所反映,并且可以快速地传递到股票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价格达到均衡。
股指期货市场还有风险转移功能。股指期货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对冲风险的途径,期货的风险转移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若投资者持有与股指有相关关系的股票,为防止未来股指下跌造成损失,他可以选择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即以股指期货空头与股票多头相配合,投资者就避免了总头寸的风险。股指期货为证券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它改变了股票投资的基本模式。
股指期货也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配置资产。如果投资者只想获得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或者看好某一类股票,诸如金融股,如果在股票现货市场将其全部购买,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购买股指期货,则只需投入少量的资金,就可跟踪大盘指数或相应的金融股指数,达到分享市场利润的目的。并且股指期货的期限较短(一般为三个月),流动性强,这有利于投资人迅速改变其资产结构,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二、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内部动力
(一)改变原本竞争格局的几个事件
首先,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世界油价开始动荡,美国经济出现了高通货膨胀。道琼斯30种工业指数从1973年的高点1050点下降到1974年的580点。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出现了对规避现货市场风险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需求。
1974年9月2日由美国总统福特签发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正式生效,它是美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计划的法案。该法案正式对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人原则”,同时对受托人的职责及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基金公司雇佣专业的投资顾问,对资产配置提供建议。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基金公司纷纷选择消极型投资组合。
该法案推出一年后,1975年5月1日,固定佣金制被废止,经纪公司丧失了过去的核心收入来源。佣金收入大幅下降,在短短几周内,有些公司的佣金收入下降了近80%。今天,许多大的机构每股交易仅需支付很少的佣金,有的甚至根本不付任何佣金。
在198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出“415条款”,此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今后两年内所有可预期的证券发行,预先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被称为暂搁注册的手续,并自主决定证券发行的具体时机。“415条款”的实施使承销商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导致发行成本降低。
(二)世界第一只股指期货的产生历程
192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谷物期货法》,开创了期货市场立法监管的历史。该法规定,具体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只能在经联邦注册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必须建立防止价格操纵行为和逼仓行为的制度。1936年,国会对《谷物期货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更名为《商品交易所法》。该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责任,赋予期货交易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罚权力,直接监管垄断行为。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授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市场行使联邦管理权职责。CFTC的设立加强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对合约创新的管理。1977年,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向CFTC提交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报告,尽管CFTC对此报告极为重视,但是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CFTC在谁来监管股指期货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造成无法决策的局面。SEC和CFTC主要在保证金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标准和防范市场操纵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存在分歧。1981年,新任CFTC主席约翰逊和新任SEC主席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管辖权属于CFTC。1982年《商品交易法》使这项协议规范化,SEC负责以股票交割的所有交易,CFTC负责以股票为标的进行现金交割的期货交易。
1982年2月16日,CFTC通过了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申请。同年2月24日,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交易。4月21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其后纽约期货交
易所(NYBOT)也迅速推出了NYSE综合指数期货交易。
三、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外部刺激
(一)新加坡日经225股指期货的推出
日本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首先出现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1987年6月9日,大阪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法允许的范围内推出了以50种股票打包组成的股票期货交易,也称“股指50”。
(二)日本国内日经225股指期货推出
为保持日本商品期货市场未来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1987年5月,日本管理者放开了对本国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的限制。刚开始,日本股指期货交易发展缓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后交易量才迅速发展起来。
(三)日本经济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1988年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1988年5月,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当年9月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东证股指期货交易,大阪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日经平均股价期货交易(也称日经225)。伴随着这些股指期货交易的导入,“股指50”的交易规模日益减少,最终于1992年3月停止了交易。
1990年开始,日本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经济步入“消失的十年”,股市也随之向下调整。随着日经指数下跌,股指期货交易量有了大幅的增加。1992年日本股市达到历史低点时,日本财务省为了限制股指期货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对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了惩罚性的措施,提高了股指期货保证金和股指期货佣金,同时加强了对涨跌停板的管理,此后股指期货交易量出现不断下降的局面。日本管理当局于1994年开始实施放松管制的措施,降低股指期货保证金比率。
四、新加坡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成立与发展
1984年9月,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成立,它是亚洲最早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它的成立开创了亚洲金融期货发展的新局面。考虑到本国资源有限,投资者数量少,从成立之初SIMEX就想打“国际化”的牌,因而重点开发他国股指衍生产品。1986年9月,SIMEX推出了世界上首个日本股市指数期货,即日经225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开创了亚洲股指期货交易的先河。日经225股指期货在新加坡推出刺激了其在日本本土的推出。1988年9月到11月期间,SIMEX分别推出了以摩根士丹利新加坡自由指数为准的新加坡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道・琼斯马来西亚指数为准的马来西亚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和以道・琼斯泰国股票指数为准的泰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这三种股指期货合约。它们的推出,加强了SIMEX作为亚洲主要股票指数产品交易中心的地位,并且推动了亚洲资本市场走向全球化。其后,SIMEX不断对金融期货品种进行创新,陆续推出各种利率、股票与能源衍生商品期货。
(二)新加坡交易所的成立与发展
1999年12月1日,新加坡交易所(SGX)正式成立,它是由SIMEX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ES)合并而成的。SGX被誉为目前最具侵略性的交易所,因为它是目前拥有股指期货境外上市品种最多的交易所。截止到2006年7月27日,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有8种,其中6种是境外上市的合约。
通过近二十多年的规范与发展,新加坡整个金融期货市场开始走向成熟和规范,并且确立了其亚洲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心的地位,为亚洲和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规避提供了重要途径。
五、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试点与失败原因分析
1988年,中国政府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 之后中国陆续发展了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
二十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展了金融期货交易试点,当时的交易品种主要有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全国首次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可交易品种包括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各4个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但由于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认知度较低,使得成交清淡,而且深圳股市当时规模还比较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避风险的功能,实际上还成为一种投机性极强的工具。1993 年 9 月,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福田证券部出现大户联手交易,打压股价指数的行为,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1993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券商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指数期货交易业务。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期货交易业务在10月暂停。试点以失败而告终。
总结试点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因为是特定的发展阶段,主要的金融价格如利率、汇率等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从而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这是主观原因。其次,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虽然实行了官方汇率和市场调剂汇率并轨,但是国家仍对外汇实施严格的管制;存贷款利率和国债的发行利率也受着国家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仍然尚未形成。另外,股票市场上的股权分置缺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也是导致试点失败的外部原因。
(二)几点思考
1. 选择成熟的推出时机。1977年初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提出上市股指期货产品时,有两大问题没有法规可循,一是股指期货到期交割是否可以采用现金结算的问题;二是股指期货究竟由CFTC还是由SEC来监管。经过讨论后,1981年决定由CFTC来监管,1982年决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这就为推出股指期货解决了法律障碍,确立了监管主体。
2005年,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解决,在证监会的积极推动下,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5月正式启动,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改。在金融创新方面,一些公司推出了认购和认沽权证方案。在这种金融大环境下,对比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时机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和时机日益成熟。
一是法律条件日益成熟。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2006年1月1日开始,允许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解决了法律障碍。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指数化投资、蓝筹股投资理念深入人心,为我国成功推出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规避风险的需求强烈。我国股市自2006年下半年起进入大牛市阶段,虽然总体呈现上涨趋势,但是单日波动极其剧烈。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不仅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也是提高股市流动性、促进交投活跃的需求。
2. 选择成熟的交易所。美国的股指期货一开始就选择在成熟的期货交易所开展,经验表明,从“商品”到“商品期货”再到“金融期货”这么一条发展道路,是被实践所证明的道路。期货交易所有一套特殊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方式在整个交易系统、交易体制以及整个风险管理制度上都有着不同。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别,商品期货市场的运作体系完全适用于金融期货的运作及风险管理要求,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的风险控制经验是完全相通的。
我国目前已经成立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中三家为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产品遍及粮食、能源等种类,交易十分活跃,在多年的运作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6年底成立的中国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虽然还没有开展交易,但从商品期货市场积累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经验都可以用在金融期货交易中。
3. 用商品期货专业的经验来管理股指期货。美国的经验表明,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在不同的市场进行运作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由于现货与期货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风险特征有明显差别,因此,不能用同一种监管思路和同一套管理系统来处理不同属性的问题。股指期货不管是在哪个市场上市,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规则制度和相应的技术系统支撑。从我国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践来看,除了要运用国际通用的保证金等风险管理手段外,还需要在交易前端就加以控制,严格杜绝资金不到位情况下的透支交易。在这方面,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4. 未雨绸缪,从容应对外来挑战。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外部压力,日本监管者担心失去本国市场份额,这才逐步变动公共政策并放开日本的股指期货市场。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了日本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品种后,日本的交易所才推出了本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品种;接着为了着眼于未来,日本管理者放开了对本国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的限制;股市暴跌后,日本管理者发现本国投资者不能利用本国的股指期货进行风险规避,进而改变结算制度,并推出多个交易品种。
我国目前也面临同样的状况。由于中国没有自己的股指期货市场与产品,近年来境外的交易所一直酝酿着要抢占中国股指期货的定价权。面临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国需要加快股指期货的研发步伐,做足前期准备,完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5. 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积极进取。新加坡交易所一向在产品创新方面最有侵略性,自从率先推出日本股指期货交易品种后,又陆续推出台湾、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品种。
SGX还加强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交易所的合作,实行积极进取的战略,努力推动其国际化,增强了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与定价中心的地位。我国金融期货刚刚起步,国家与整个期货行业的各种力量应当积极努力推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也应当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与难得的机遇,采取积极进取的战略,迅速增强自己的实力,积极与国际上其他交易所加强合作,在合作与竞争中发展壮大。
6.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目前,SGX的风险控制和制度规范都走在全球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前列。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刚刚起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交易所、经纪公司等在金融期货的风险管理方面应当有新思路、新目标、新办法,吸取他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找出原因及改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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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前国内商品交易所不同,中金所采取目前国际通行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分层模式,并首度明确商业银行可以成为特别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或具有会员资格的投资商服务,参与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正式进入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领域。
中金所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模式与特别结算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中首度引入特别结算会员概念。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构成了中金所的三大类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定位为商业银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非结算会员进行期货结算,并对他们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管理。
通过上表可以反映出,中金所股指期货基本结算层级是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再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在股指期货整体交易结算流程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特别结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已经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信息整理,特别结算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如表一:
通过列表分析可以了解,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基本与期货经纪公司一致,因此,现阶段除不能发起自营业务外,商业银行承担着与期货经纪公司基本相同的作用。
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金融期货市场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从股指期货交易整体流程看,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作用;另方面从其权利义务关系看,商业银行已然成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
可以讲,继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后,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试水综合化经营的新领域。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结算对商业银行影响深远
成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提供股指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既有现实的影响,也有远期的影响。
现实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存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两方面关于存款业务,由于特别结算会员主要的工作是对客户保证金的管理,因此保证金成为商业银行新的负债来源。初步测算,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后,预计保证金规模将达到500亿元左右,鉴于保证金具有稳定且付息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因此该项负债是很好的资金来源。关于中间业务,目前特别结算会员的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是手续费(佣金),预计推出股指期货后,金融期货市场年交易量将达到2500万手,据此测算,市场佣金规模将不低于25000万元,考虑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成为特别结算会员实行准入制,会员数量有限,因此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手续费可以成为其新的中间业务发展来源,有利于业务盈利模式的转型。
远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方面 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必然带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发展与创新。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通过设立期货管理账户、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高端的现金资产管理业务;二是开展场外交易业务,24小时为客户提供闭市后的场外交易服务,报出买卖价并完成撮合、成交;三是投资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或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四是融资服务,根据监管政策,为信誉较好客户提供合规的融资服务,进一步巩固与优质客户的关系;五是发展自营业务,成为金融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可以为客户创造投资成交机会。
特别结算会员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对于商业银行业务不管是现实的影响、还是远期的影响的表述,其影响均表现在业务层面。从根本上讲,成为特别结算会员,提供股指期货结算服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助于完善银行服务功能,争取高端客户资源,提升盈利水平,从而达到强化核心竞争力、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备战股指期货之关键
虽然成为特别结算会员,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对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考虑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所有合约品种均具有高风险的业务特征,因此基于商业银行有关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三性”管理基本要求,防范风险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应对股指期货推出并参与特别结算会员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工作的核心环节。相应地,安全性应该是特别结算会员业务开展的重点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各项工作应该围绕上述核心环节与重点要求而展开。
在实施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金监控、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系统开发与维护安全性管理等三方面应该是防范风险重点工作内容:
加强以保证金账户监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期货业务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作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非结算会员信用风险、内部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
上述风险的关键还是非结算会员信用风险。股指期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市,可能会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的异常交易情况,而此时如果非结算会员不及时做好客户的持仓监控与平仓工作,则客户账户保证金可能透支,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因此,作为特别结算会员防范风险的重要部位,是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管理。
首先,必须落实中金所的有关风险控制要求。根据中金所风险管理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实施细则。
其次,研究建立风险管理监控体系,针对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水平、开仓与持仓量、信用等级等要素建立非结算会员的风险计量模式,指导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可能产生的内控风险:一是要明确岗位责任、岗位分工必须明细,内部授权管理必须明确、适用,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注意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熟悉市场,具有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可以有效实施风险管理预案;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教育。
商业银行发展期货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注重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及其带来的经济或社会的负面影响首先,在拟定和履行经纪合同方面,应当注意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应该体现以下基本要求:第一,遵循诚实信用;第二,尊重合法约定;第三,风险与利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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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按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国债期货是利率期货中的一种,属于金融期货。
合约标的:面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5年期名义标准国债,这种名义国债是一种虚拟债券,在交割的时候是计算转换因子的基础。之所以采用虚拟债券,是为了防止单一债券存量过少,被机构囤积而操纵价格或者是在交割时令交易对手拿不出债券而违约。
最小变动价位:合约面值为100万人民币,最小变动价位为0.01个点,即万分之一,所以最小变动价位对应的变动金额为100元。在3%最低保证金比率下,客户只需投入3万即可做多或者做空一手合约,进入门槛较低。
最低保证金:所谓保证金,是指交易者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时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仿真合约的最低保证金为3%,但临近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起,保证金比例将会变化,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起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为合约价值的8%;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为合约价值的1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中金所国债期货采用涨跌幅制,最大价格波动为上一日结算价的±2%。每日价格波动低于最低保证金比率是为了防止客户爆仓的情况出现。而当日结算价则是按合约最后一小时交易价格按交易量的加权平均。
可交割债券:仿真合约的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在最后交割日剩余期限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国债均为可交割证券,因此有一篮子满足条件的债券均可交割,这些债券得价格和属性相差巨大,为了使不同的可交割债券具有可比性,人们引入了转换因子与最便宜可交割债券两个概念,下面详细介绍其中原理。
二、转换因子的原理
由于符合条件的可交割债券有多种,每种债券的息票率,到期日都不同,为了能够比较不同的可交割证券,引入了转换因子的概念。
转换因子:将可交割的实际债券换算成名义标准国债时的比例
如上图所示,假设某债券A在交割日时剩余期限n在4—7年内,符合可交割证券的要求,假设其付息频率为一年一次,息票率为c,而期货合约的标准债券票面利率为y,交割日距离下一次付息日是把面值为1的可交割债券未来现金流按照虚拟债券的票面利率贴现到交割日,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之和,因为单位虚拟债券按照其票面利率贴现后其价格一定等于面值1,而交割债券按这个比率贴现的结果则反映交割债券价格与虚拟债券的比例。但付息日T3票息C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上一个付息日到交割日的债券应计利息,另一部分是交割日到下一个相邻付息日的应计利息,由于债券采用净价报价方式,所以在未来现金流现值之和的基础上要减去T0至T2的应计利息。
到了交割日时,期货空头方交付国债现货,现货国债总价格= 市场标价+ 应计利息a;期货多头发支付相应资金,这笔资金称为期货发票价格。期货发票价格=期货价格×转换因子+ 应计利息b,如果现货国债是在交割日购买的,那么应计利息a和应计利息b相等,期货空头方的交易损失为现货国债总价格-发票价格=市场标价-期货价格×转换因子;如果现货国债是在交割日之前购买的,那么空头方的交易损失=(市场标价+ 应计利息a)-(期货价格×转换因子+应计利息b)。
三、最便宜可交割债券选择
有三种方法可以作为选择最便宜可交割证券的标准:基差法,净基差法以及隐含回购率法。
1.基差法:前文已经提到,如果在交割日T2购入债券进行交割,空头方的净损失=现货国债总价格-发票价格=现货国债净价-期货报价×转换因子,而我们定义基差=现货国债净价-期货报价×转换因子,因此在交割日的时候,选择基差小的债券交割,那么损失就越小,或盈利越大(基差为负)。最便宜交割债券满足基差最小。
净基差法:很多时候人们购买最便宜交割债券的时点并不是在交割日,而是在交割日之前的某个时点T1,若这个时候在选择基差法来衡量收益,就忽略了持有债券的收益和成本,收益则是购买日至交割日的的票息,成本是同段时间的融资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按年付息):
定义:净基差=基差+融资成本-息票收入;
其中:息票收入=面额×息票率×(T2-T1)/365;
融资成本=(债券净价+应计利息)×融资利率×(T2-T1)/365;
净基差数值衡量了期货空头方的净损失,这个净损失包含了持有期至交割日这段时间的资金占用成本与债券息票收入等因素,因此净基差越小,损失越小或者收益越大,选择净基差最小的债券为最便宜交割债券;
3.隐含回购率法:隐含回购率衡量了空头方获得的融资成本的弥补,计算公式如下: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隐含回购率越大,期货空头方将持有期货进行交割获得的收益率就越大(损失率越小),因此,在融资成本一定的情况下,选择隐含回购率最大的债券为最便宜交割债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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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一种金融期货,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股指期货交易不同于以往的商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1.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的无形指数。
2. 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指期货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
3.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进行现金交割,即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
二、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意义
纵观金融市场,股指期货推出后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增加了套利交易,从而缩小股票现货市场的波动;二是期货的高杠杆率会提升资金的参与度,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股指期货为市场提供的避险的工具提高了参与者的投资意愿,从而会增加市场的成交量。
1.丰富投资工具与避险工具,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单边做多市场,投资者只有通过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等待股票价格上涨才能够获取收益,投资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持有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而股指期货引进了做空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易的投资与避险工具。股指期货是现代资本市场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是股票市场上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股指期货市场的诞生将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更趋完善; 并极大地丰富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愈来愈多的投资人将运用期货交易作为投资、避险与资产管理的工具。股指期货使人们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成为可能,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都可以吸引投资者和投机者,利用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的灵活机制进行操作, 使股市不会因为熊市而长期沉寂。同时,股指期货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可以像传统商品期货那样,通过同一标的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或者是通过期货特有的杠杆效应进行投机交易,赚取投机收益。因此,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增加了新的交易品种,又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满足了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2.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渠道
根据现资组合理论,构建完美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但在股市整体下跌即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却无法发挥作用。而股指期货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能把基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剥离出来,变成可交易的产品,使得风险可以有效转移。所以,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套期保值原理,根据股票指数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同方向趋势,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股票指数的。期货市场上作相反的操作来积极应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3.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强烈,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缓慢,缺乏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市场, 故我国的金融体系算不上是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且,建立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也需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强有力的市场调控手段和工具,实践证明,股指期货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机制。在1998 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波中,香港股票和外汇市场受到了以索罗斯为首的美国对冲基金的强烈冲击,股指期货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香港政府动用巨资干预金融市场, 其手段就是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价格的联动规律,对股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实施组合运用,这是香港政府市场干预策略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股指期货市场可利用,香港政府的市场干预成本将大大提高,效率会相应降低。
三、 结语
综上所述,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股票现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我国整个宏观金融市场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股市正处于走向复苏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做的正是借危机兴改革,在推进股指期货市场创建的同时,兼顾创业板、融资融券等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弥补市场结构缺陷,打牢市场稳定发展基础。中国的金融市场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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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期货市场具有两大功能,风险防范和价格发现。基于此,目前期货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主要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风向标,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郭树清主席提出“抓紧建设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外在需求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作为期货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货经纪公司(简称期货公司),在伴随期货行业二十余年的发展后,会计环境是否可以承载期货公司在这一历史机遇跨越式发展需要?笔者试图通过剖析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找出制约眼下期货公司会计环境优化的制度障碍,提出适宜的政策建议。
一、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执行的现状
涉及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1997年《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证监会200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上述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期货行业的会计制度体系。
眼下金融行业普遍执行的是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但由于制度修订之初,期货行业所占金融行业市场份额极低,该制度对期货公司针对性不强。并且,由于该制度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对期货公司是否执行并未做强制要求。
二、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现状分析,迅速发展的期货行业与滞后的行业会计制度显得非常不适应。从某种程度上说,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归纳了制约期货行业发展会计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均是针对商品期货交易。随着近年期货行业蓬勃发展,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显,尤其是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平稳推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台,逐渐丰富的期货公司经营业务与狭窄的会计业务指导制度显得不相适应,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会计制度指导性不强
上述两项会计制度的拟定均是基于早期期货行业处于清理整顿阶段为前提的。该两项制度为统一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明确费用的归集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规范早期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期货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早已结束,随着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证监会“五位一体”监管模式有效运行,期货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目前单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已制约期货行业发展,应尽快修订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出台符合期货行业发展现状,对期货公司会计业务针对性强、指导性强的会计制度。
三、修订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
期货公司已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为唯一业务,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应规范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类别,也应涵盖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业务类型。建议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参考其他成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拟定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继而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笔者拟以股指期货为例明说明扩充现有制度的重要性。随着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国第一支金融期货―股指期货,便终结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时代。从国际市场上看,金融期货合约交易额占期货交易额绝大多数,2011年我国金融期货交易额也已达到期货市场交易额的三分之一。可见,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类别。对会计核算而言,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交易所实施的是有别于其他交易所的分级会员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对于不同级别的会员采取差异化的交易资格管理。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应该采取有别于商品期货会计核算方法。
(二)规范现有会计制度
在规范现有会计制度方面,笔者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两项会计制度与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对,在收集整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期货会员资格费会计核算。《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谓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过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可见,上述文件将期货会员资格费作为一项期货经纪公司的长期投资。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呢,经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指出,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
可见,就《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并非长期股权投资,甚至谈不上是一项投资。因此,笔者建议,鉴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期货行业独有行为,为了区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建议在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单独设立“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将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均纳入其中核算。
2.规范期货风险准备金会计核算。期货风险准备金也是期货行业独有的会计概念,《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照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弥补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的因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
笔者认为,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列支在长期负债项下,主要基于在制订政策之时,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货市场过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期货市场整顿治理的阶段。不难理解制度制订者将期货风险准备金这一用于弥补客户发生穿仓损失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列支于长期负债项下。经过数年的规范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促使期货经纪公司有效规避风险,近年来期货公司出现客户穿仓损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提取上限必将是极大金额。这样一来,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科目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观点来看,将风险准备金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更显合理。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比如风险准备金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仅专项用于弥补客户穿仓损失支出。
3.规范期货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券商入股、证监会分类评级要求,期货公司纷纷追加注册资本,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经纪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利息收入确认没有明确表述,而在该规定会计报表示范格式中,利润表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可见,该规定将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作为红字冲抵处理。这样以来,不仅金额极小的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淹没”了,而且利息收入也无法真实体现。笔者建议,参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手续费收入并列。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仅仅核算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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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套利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
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由现货指数价格加持有成本构成,按复利计算,其公式为:
F=Se(r-d)(T-t)
其中,F是期货价格,S是现货指数价格。持有成本主要是资金成本,由资金年利息率r、股指股息率d和持有时间(T-t)确定。
股指期货套利交易根据涉及的市场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指期货同现货股票组合之间的套利,也叫期现套利;另一类是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之间的套利,可分为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沪深300指数期货上市之初,按照目前的市场环境,将主要以期现套利和跨期套利为主要的套利方式。
二、股票指数期货套利与商品套利的比较
总体上看,股指期货套利和商品套利都是期货套利交易的一种类型,其原理都是在市场价格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下进行双边交易以获取低风险差价。
股指期货套利和商品期货套利在具体类别上的差异
股指期货套利和商品期货套利的主要区别在于期货合约标的属性不同。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是有形商品,有形商品就涉及到商品的规格、性能、等级、耐久性,以及仓储、运输和交割等等,从而会对套利产生重要影响。股指期货的标的是股票指数,指数只是一个无形的概念,不存在有形商品的相关限制,同时股指期货的交割一般采用现金交割,因此在交割和套利上都有很大的便利性。此外,股指期货由于成份股分红不规律、融资成本不一以及现货指数设计等原因,其理论价格相对商品期货更难准确定价。这些区别是造成股指期货套利和商品期货套利在具体类别上差异的主要原因。指期货套利和商品期货套利在具体类别上差异见下表。
三、股指期货套利交易风险点分析
套利的特点之一就是风险相对较低,但是低风险并不代表没有风险。股指期货套利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沪深300指数期货作为我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以来上市的首个金融期货产品,其运行是否成功将对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研究非常重要。
通过与商品期货套利交易的比较,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郾期货合约定价
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进行股指期货套利的判断基础。但是股指期货合约的定价存在不确定性,这会给套利交易带来很大风险。
目前看来,沪深300指数的定价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
一是现货指数运行存在不稳定性。首先,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全部完成,股权分置对于沪深指数300指数的影响还未体现。其次,今年以来,股市不断扩容,中国银行等大盘股相继上市,后续还将有工行等大盘股上市。7月初,沪深300指数在成份股选择上又推出了大盘股快速进入指数的成份股调整制度。这些都会造成沪深300指数的运行存在不稳定性。
二是股息发放的不确定性。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并不倾向发放现金红利,而且红利发放频率时间分布不均匀。这会造成股指股息率的不稳定性。除了以上两点,还存在融资利率不一和税制不确定等风险。
2?郾现货指数或组合买卖
股指期货套利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成份股多达300种,各成份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因此,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也是问题。
当然,目前市场上也有跟踪股指的基金,比如嘉实沪深300指数基金,以这样的基金替代现货指数在理论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方法在操作上较为复杂,而且运用指数跟踪型基金还存在流动性风险,嘉实沪深300指数目前的日成交量就很低。缺少流动性将对套利交易产生致命的风险。
3?郾政策环境
目前,境外已有香港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文莱国际交易所相继推出了中国股指期货产品,新加坡交易所(SGX)宣布将在本月推出新华富时A50中国股指期货。在沪深300指数上市后,上述股指产品将提供大量的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的机会。
对于股指期货的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政策环境是最难以控制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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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的概念及功能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割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它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其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比率较高、市场流动性好、能提供较方便的卖空交易等特征。此外,它还具备远期价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规避系统风险、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等多种功能。
随着国内股票市场对外资开放,那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买卖股票的同时,势必通过境外交易所利用A股指数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及时推出我国自己的股指期货显得尤为重要。
二、推出我国本土股指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股指期货必须满足的几个条件包括:证券市场初具规模;市场风险较高,投资者避险要求较为强烈;期货和现货两市开市时间大致相同,能提供价值发现功能;投资者人数较多,市场较为活跃等。与此相对照,我国目前已基本其备了开设股指期货的有关条件。
1.我国已经其备了一定的开设股指期货的市场基础和配套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交易、结算和监管体系逐步形成。市场期待已久的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也已正式。该指数未来很可能会成为股指期货的指数期货标的,成为股指期货推出的前奏。
2.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力量。随着社保基金的人市,我国股票市场进人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时代。据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社保基金总资产达到1708亿元,其中股票投资规模约184亿元,占总资产的11%。
3.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了障碍。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市场本身的诸多限制,导致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难以推出。实现全流通后,随着市场流通规模的扩大,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的推出就不会加剧市场投机,反而会成为熨平市场波动的内生机制,且市场的创新空间也将大为拓展。
三、对我国顺利推出本土股指期货的几点理议
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针对现阶段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法规、市场运行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通过指数基金等弥补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实际运作来看,开放式基金尤其是指数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事先拥有大量与指数相关性极高的股票头寸,当股指期货价格低于合理水平时,指数基金可以按比例卖出指数成份股,同时买人相应量的股指期货,从而削弱缺乏做空机制对套利交易的影响。从国际市场实践看,香港、韩国等开设股指期货时均没有做空机制。香港1986年5月推出恒生指数期货,1994年允许部分做空,1996年取消做空限制;韩国1996年5月推出股指期货,1996年9月允许做空。所以,在中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没有做空机制不会有太大影响,只要合约设计合理,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制度,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偏离。待时机成熟时,再谨慎、稳妥地引人股票做空机制,完善证券市场。
(2)过度投机的防范。股指期货既可被用于避险也可被用于投机,由于股指期货交易中杠杆比率的存在,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倍地高于股票现货。我国引人股指期货必须重视对市场过度投机的防范,尤其是在引人股指期货的初期。从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可采取的措施有: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对交易部位实行限制,规定持仓限额;实行价格限制;断路措施;限速路障;信息披露;税收政策。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首先在于构建并维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完善相关法规法律,修改不适合当前市场状况的有关法律。如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逐步引入股票卖空机制;修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并且以此为基础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在该办法下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的《期货法》,对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进行具体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