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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创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部署,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区域创业创新,今年1月以来,郫县按照成都市“创业天府”行动计划要求,深入实施“创业天府・郫县行动计划”,规划建设120万平方米的创新创业园区菁蓉镇,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力争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创业创新基地。

经过10个多月的努力,菁蓉镇目前已聚集了一批创业创新项目和人才,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截至目前,已建成了24万平方米创业园区;引进了新型孵化器13个,签约入驻一般创业项目800多个,聚集创业创新人才6000余名;已与8所高校签订校地共建大学生创业园区合作协议;国家、省、市各级领导也先后调研菁蓉镇建设工作,使得本地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

二、郫县初创小微企业需求

笔者实地参观考察,走访了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初创小微企业,询问其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后发现,由于郫县菁蓉镇自身具备较为完善的资金扶持、物管补贴、金融支持政策,所以多数初创小微企业容易出现的资金链断绝导致企业无法维持的情况在这里并不凸显,这是十分可喜的。但同时,受访创业者们也向笔者反应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迫切需要:

(一)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开展

在调查中发现,创业者们普遍非常重视创业活动的开展。创业大赛一方面是创业者自我展示的极好平台,另一方面创业大赛一般会邀请社会上较有地位的企业高级管理者和天使投资人参与,为创业者提供受到青睐、获得投资的机会,即使最后并没有获得实际的名次和奖励,创业者也能在大赛中寻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朋友,甚至可以谋求将类似创意结合起来,做大做强。

创业活动可以尽量谋求与高校的合作,吸引更多高校学生。郫县创新创业园区的创业者中年轻人居多,渴望与思想新潮、思维活跃的年轻人接触。高校学生掌握着最新的知识,拥有者最多的想法,还有较高的激情,因此,初创企业中的创业者们期望在活动中结实更多高校优秀学生,谋求合作机会,壮大自身的创业团队。

(二)辅导制度

初创小微企业最易出现的问题除了创业前期资金供应问题之外,创业者自身的心理变化也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创业者创业初期往往意气风发,对未来感觉充满希望。但创业的过程往往并不会一帆风顺,在遇到问题时,如果没有合理的引导,创业者就容易半途而废。而很多时候其实多坚持一下,换个思路,企业就能活起来了。因此,创业者们建议在创业园区内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对创业者进行全方面的辅导,与创业青年一起分享经历、给予鼓励、提供意见,帮助创业者合理评判自己企业的价值和潜力,适时作出企业规划的调整,适应社会需要。

(三)合作式创新平台打造

企业的发展与内部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运作机制等密不可分。初创企业在逐渐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其他企业的先进方式,取长补短。但小微企业往往不具备直接与大企业对话的机会和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因此创业者建议,创新创业园区可以与一些社会企业联系,商讨共建实践基地或合作平台。尤其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政府与大企业联合建立参观实践基地,创造机会让更多初期的创业者可以走进企业学习优秀经验,亲自倾听大企业部门领导谈谈对创业的看法和建议,这样会对创业者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开阔了眼界,树立了目标,完善了内部制度,助力项目发展。

(四)物流运输

现代社会,交通已经成为了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物品来说,研发与生产固然重要,但销售覆盖范围有多大,则严重依赖于物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郫县创业园区中许多商贸类企业、电商企业需要将货品送至村镇郊区,甚至很多仓储区在名不见经传的某个村上。这样,普通快递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因为普通快递要么无法送达太偏远的地方,要么送达费用极高且速度奇慢,运输过程中还时常出现货物遗失的问题。因此,创业者们普遍建议开通中国邮政服务点,吸引大型物流仓库入驻,为本地日益增加的商贸类创业企业服务。

三、小微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通过上述调查了解可以发现,初创小微企业往往更加关注企业效益、外部关系开发和长远发展规划制定,而鲜有企业从法律的角度关注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意识的缺乏往往在日后会逐渐暴露,反过来阻碍企业长期发展。因此,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成为了初创小微企业的明显问题所在。有鉴于此,笔者通过考察,在此总结出初创小微企业最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做出提示:

(一)知识产权

在郫县的创新创业园区,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相关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企业占据了大量比例。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研发耗费精力大、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然而,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了解甚少,比如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找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后续如何利用既得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等。这些信息的不清楚导致自身辛苦研发出的东西刚投入市场就出现被模仿的情况。另一方面,现实中更普遍的一种情况在于,有些初创小微企业可能鉴于对利润的要求,对市场上既有的一些发明专利没有做研判和考察,看市场上什么最热就跟着干什么,结果却突然被诉侵权,举证又困难,一旦败诉,产品也没法卖,企业便很难再有起色。

(二)合同签订

初创小微企业多数没有意识到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格式化的重要性,一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采用信用契约、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交易。稍有经验一些的企业会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固定,但合同内容要么是根据自己能想到的条款用自己的语言加以书写,要么是直接从网络上或者自己能接触到的地方复制别人的合同。显而易见,前者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明确、有歧义、有遗漏等问题,后者则是只能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并不能针对自身特点防范风险。小微企业无论业务量大小,都需要稳定的发展空间,而纠纷乃至诉讼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初创小微企业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基础尤其是合同法知识,树立契约意识,并在拿不准的问题上多多咨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条件的企业更是建议邀请律师代为拟制合同或审查合同风险,争取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将违约保障做到最好。

(三)主体识别

初创小微企业在对外开展业务时,因经验不足,本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也比较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留意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笔者在考察中随意抽看了一些书面合同,发现很多合同的相对方其实根本都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独立签订合同、承担责任的资格。针对这种情况,创业者们表示,企业在成立之初,需要靠业务订单来维持运转,很多时候都是熟悉的人介绍客户,这种情况下难免偏听偏信,对对方的信任感较强,也就没有过多考虑这个公司的能力和资产状况问题。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业务交涉过程中,明明是对方拖欠货款,却被用各种理由推诿,收不回款项的情况。而初创小微企业本来资金就很有限,极易因为这样的情况被逐渐拖垮,有时候这样的事情甚至只需要发生一两次,就足够让企业面临崩溃。

(四)内部风控

篇2

1大学生创业环境及风险分析

首先我们要看三组对比数字:

第一,大学毕业生人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为115万人,2016年达到765万人。2017年,应届毕业生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据教育部初步预计,这一人数将达到795万人。

第二,中外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比较: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较高的地区为46%,比如浙江;至于全国的平均成功率更是在2%左右。相比较而言,美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却能达到20%~23%,更是诞生了微软这样伟大的企业。

第三,企业寿命对比:据报道: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5年,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仅7年左右,我们的邻国日本,他们的企业寿命,2016年已经平均达到58年。全日本超过150年历史的企业竟达2万多家,而在2017年将近5000家企业步入这个行列……而我国现存的超过150年历史的老店仅有六必居、张小泉等5家企业。从中获得两点如下启示。

11国家需要大学生的创业者

这些数字陈列,告诉了我们大学生就业的困境,创业的残酷、守业的艰难;但更沉甸甸地告诉我们,国家需要优秀的、百年传承的企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大学生就是国家的今天和明天;国家发展更需要大学生的创业带来的就业,也需要大学生具备不畏艰难的创业的精神。

12创业成功率低,法律风险为重要原因

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创业了守业又是如此艰难,如上述资料所述仅为25年。这是什么原因?“资金短缺、管理经验缺乏”这是大学生创业失败主要原因;但我们如果仔细考虑及对比一下,就会想到这是所有大学生,包括国外大学生都有的问题。那么再深究,我们会发现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无视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只有树立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学习,掌握法律风险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创业成功率。现结合大学生创业的创业的历程及其特点,分析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

2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1创业组织法律风险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定,现在适合大学生创业选择的企业形式主要有:法人类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法人类型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关于企业形式的选择,大学生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企业组织形式特点了解不到位;这导致了初始阶段就开始盲目地选择,为以后创业埋下了隐患。

第一,我们要明确区分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

第二,恶意使用公司“法人”的特点;这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对外独立地承担有限责任,但其是以善意为前提。

第三,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定不规范;在今天,公司的成立的资本门槛降低了,但不代表公司成立就“自由化”了。如公司的章程,首先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第四,特殊行业的特殊法律规范不清楚;比如医药卫生、食品、娱乐业等,都应该在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再次申请相关行政部分的行政许可才可从业。但是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就有可能导致产生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1]

总之,根据我们的资金、资源、人力等,选择适合创业的组织形式,同时要注意不同行业的特殊法律要求。

22合同法律风险

大学生成功创建企业后,才是创业的刚刚迈出的第一步。创业意味着合作,合作就要签署大量的合同,来构建我们的经济关系网。那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遇到陷阱或纠纷。第一,合同主体方面;对方是个“皮包公司”,我们的货款打过去了,这个公司也就没有了。因为公司门槛的降低,难免鱼龙混杂,我们要通过官方网站及实地考察,来确认对方的信用。第二,合同条款方面;全面履行合同,依据的是签署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大家的商务会谈甚至酒桌上的话为准。提醒,大学生创业者一定要认真审核书面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每个词。如常出现的“还款合同”中“还欠款5万元”,根据两个发音(huán;hái)是有两种意思完全不同的解释的。第三,担保方面;如果我们合同的标的额比较大,风险高;担心对方不能如期付款,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人等担保方式,这会极大地降低我们的风险。

23知识产权风险

“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这些名称在被一家韩国茶商注册成了商标;再如“红塔山” “阿诗玛”“云烟”等香烟品牌同样被国外商人抢注;澳大利亚的一个商人竟在一年内抢注了我国180件著名商标。这些熟悉的商标,告诉了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愈来愈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所有的法律保护,是以我们主动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我们缺乏这样的法律意识,辛苦创建的品牌,最后可能并不属于你自己。提示有三点。

第一,要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主动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海尔集团张瑞敏所说的商标能把一个企业“打晕”,而专利可以把一个企业“打死”。

第二,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家,必须要求对方做出知识产权无瑕疵的权利担保。否则我们在再次销售、使用的时候可能成为被动的侵权人。

第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大多规模比较小,其创始成员必然会掌握到企业的诸多商业秘密,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这是企业的秘密也是企业生产之本。如若没有对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一旦这样的成员离开,必然会给刚刚起步的企业带来极大商业损失。[2]

24法律维权风险

第一,时效期满。这是维权的大忌。如关于诉讼时效,国家一般规定为1年、2年。比如拖欠货款,超过2年、期间又没有主张权利,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这样的案件了。

第二,诉讼地点。合同中最好约定在本方所在地;如果在对方的所在地,以后出现纠纷,可能基于成本的核算,会选择放弃。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就更是如此了。

第三,证据的保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完整的证据是胜诉的前提。所以要妥善保管交往中的材料。

3结论

大学生创业应该得到鼓励。但大学生创业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我们不是盲目地鼓励。大学生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及专业特长甚至社会资源及可预期的风险综合评估后进行选择。我们都深知大学生创业风险高。怎么解决?除了本文所述,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重视创业每个环节的主要法律问题外,做好创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必须从政府、社会、高校、创业者自身“四位一体”地构建一张法律风险防控网络,政府加强法律政策等制度的完善,社会营造对于创业者的鼓励氛围,创业者打造自身免疫系统。[3]而高校作为大学生创业者的摇篮,要设立大学生创业专业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教育中的法律风险教育,保证大学生的创业起航之时是适航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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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也就是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得国内国际竞争优势。

二、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挑战

我国经济运行已经进入了新常态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企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生存压力也变得非常之大。因此,企业面临的挑战就是要进一步防范因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各种风险,摒弃过去那种靠简单的成本投入粗放经营就可以赚取巨额利润的理念。只有在认识上深一层,在竞争中强一分,在发展中快一步,积极、主动地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信息化、智能化、高新技术引领企业可持续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才能使企业在顺利迈过这道坎。

新常态下,转变经营方式、调业整企业结构和提升企的风险管控能力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营销将进一步规范,成本与费用控制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同时,还将面临企业重新整合的风险、混合所有制的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将和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导致新的风险发生。

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控制风险、解决风险的一种管理能力,是区别于传统竞争力的软实力,其对企业的发展和价值贡献往往通过避免或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等方式体现出来。但管理过程也存在着一些基本原则。

1.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对企业历史数据的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业法律风险全局,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应对。

2.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

多年来的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使企业逐渐认识到,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或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相互此消彼长,如果企业仅从某个部门、某项业务、某个环节角度去考虑风险,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贻误风险管理时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根据风险组织的特点贯穿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3.全员、全过程实施原则

注重发挥企业内部资源,将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嵌入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业务流程,乃至各个岗位结合起来,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

四、常态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措施

经济新常态下人们的法律意识、价值意识与自我意识凸显。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守法经营管理,开展各项活动,才能确保企业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增强竞争力。

1.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相结合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企业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所以我国企业要借鉴这种成熟的管理模式,将企业的管理和法律风险的控制融合在一起,进而制定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这个战略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的治理、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劳动关系管理,并涉及到国内外的商业活动等,当企业在做一个重大的运营决策时,要充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

2.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新常态下,一方面,企业运营一刻都离不开法律风险防范,主动参与和大力支持建立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从而切实将事前、事中、事后防控体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必须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懂得,只有人人严格遵守法律,人人都增强法律风险意识,自上而下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主动承担法律义务,在生产实践中,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以法律的视点思考生产运营中所遇到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时刻保持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警觉性,自觉形成整个企业的防范意识,才能避免发生风险,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3.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要求,以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将法律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研究法律风险成因,尽早识别和消除法律风险根源,提前预防。根据风险级别,从制度规范建设入手,将所有的经营管理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中,以各岗位职责为突破口,着眼于全员参与和全过程控制,突出重点,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流程,实施绩效考核和动态监控、评价,随着企业法律环境和经营发展战略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也相应适时调整、实时更新。

4.加强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

企业法务工作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有所提高。要提高法务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就需要他们掌握牢固的专业法律基础,包括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等, 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加强实践, 熟悉企业的经营程序与各个环节,将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与企业业务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以提高自身的实际工作能力。

5.优化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

企业的法务工作应对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目标,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方法。第一,法务工作不能特立独行, 需要听取其他部门的想法和建议, 并尽可能的对这些想法和建议进行完善。第二,电器企业法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得到员工真正的认可。法务部门人员要想真正的与企业融为一体,就需要作出有效的成绩,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五、构建和完善新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在新的发展环境下,需要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所以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好措施就是从源头抓起,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重视法律人才培养

离开了人,一切制度都无从谈起。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在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中,必须用科学人才观统领全局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企业法律顾问人才发展规划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一规划。

2.提高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对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使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中有明确的定位,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要意识到法律事务机构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法律意识的形成有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上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具有全面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仅是对企业面临的法律诉讼予以处理解决,更应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预测。通过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使企业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机制,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中得到全方位发展。

六、结束语

新经济常态下,企业要有意识的提高自身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最根本的问题出发,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并结合新经济的增长点,保证企业在现如今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马芝.如何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发展的法律风险[J].经济师,2014(03):101.

[2]张艳丽.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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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一直很模糊,国内对此并无统一观点。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有如下定义:

陆立军、盛世豪(2002)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是指那些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高技术产品或大规模运用高科技的企业,它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点是在为社会提品或劳务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基于新兴科技知识的技术含量比较高。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模式与问题

(一)内源融资及其存在的问题

内源融资是指资金使用者通过自身的积累来获取企业支出资金的融资方式。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初期,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变,在其转化的过程中,转化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这一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小,人员少,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较高。因产品尚未生产,并不能投放到市场中,此时企业的知名度低,缺乏信用,无法符合外部资金供给方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大多为内源融资。

(二)外源融资及其存在的问题

外源融资是指资金短缺者通过向其他资金盈余者筹措资金的融资方式。其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期与成熟期其主要融资的来源于外源融资。

1、直接融资

(1)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需要融资方与投资方相互寻找。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机出让方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必须依靠有市场资源的财务顾问公司或个人来寻找对方。这种融资方式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因其在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的这一特性,使其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来得到融资的成功率也很低。

(2)创业投资

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创业资本的发展又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两者形成了一种互为需求,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创业资本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推动,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近几年,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创业投资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更多的创业投资公司愿意对处于相对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投资,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公司向处于成熟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

2、间接融资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模式下,其主要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在其金融市场发行债券。

(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中小企业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大、最主要的外源性债务融资渠道。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成长、高回报的特性,再加上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其信贷风险会大大增加而根据信贷配给理论,信贷风险会对银行的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这使得银行不会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信贷需求,即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有很高的预期利润。

(2)在其金融市场发行债券

目前而言,我国的债券市场同样面临着企业向银行贷款所面临的同样问题。债券市场上企业融资必须有一定的资质与标准,这些标准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不能完全符合这些标准而大大降低了其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以高风险与高收益以及成长性为特征的科技企业,不能在适当的时候在资金供求方面找到相应的融资模式成为困扰科技企业的主要问题。

3 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的风险分析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其众筹的主要模式,本文总结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的以下风险:

1、存在代持股的风险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发展的局限,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众筹的出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式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我国的众筹多采用“领投加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将没有专业能力但又资金与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进行投资。但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高科技的特性、使其在众筹平台上所的信息不会太过于具体详细。

4 科技创新企业众筹的风险防控与法律对策

(一)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

1、美国---JOBS法案

2014年4月5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JOBS法案,使之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其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二是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JOBS法案对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和融资者的应尽义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三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中介机构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十个“必须”。

2、英国FCA规范众筹新规则

近几年,众筹在英国的增长极为迅速,在2012年至2013年间就增长了600%,融资规模从2012年的近400万英镑扩张至2013年的超过2800万英镑,2014年年底有望达到10亿英镑。

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FCA颁布的《众筹监管规则》受到了英国业界的普遍认可。

(二)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模式是股权式众筹和奖励式众筹,再加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本论文对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归纳了以下建议:

1、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式众筹而言

中国证灰敌会与2014年12月19日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一直踩在法律红线内的股权众筹即将被纳入正规管理,同时也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式众筹最需要防控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也将可以被避免。故本文不对此做过多阐述。

2、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式众筹而言

篇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物质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高校学生金融业务成为了银行的一块大蛋糕,各类校园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首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盛行推动了校园贷平台的快速发展。第二,大学生群体旺盛的购买能力和与之不匹配的资金来源。第三,2009年7月,银监会为了避免大学生信用卡坏账增多的重大风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全面叫停大学生信用卡业务。第四,监管部门在校园贷发展初期未能发现其潜在的风险因素。

二、校园网贷平台的实质与特点

(一)校园网贷的含义

校园网贷平台是指面向大学校园在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个人质押网贷业务,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

(二)校园网贷的实质

摘 要 各类校园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由于校园网贷平台监督管控不利,学生自控力不足,学校教育监管缺失等原因,校园网贷背后存在诸多风险,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本文对规制校园网贷平台提出一些建议,规范我国学生信贷体系建设。

关键词 校园网贷 问题分析 规制建议务,与学生间订立的是合同关系,从实质上来说比较像民间借贷合同,但又与民间借贷合同有所不同。

(三)校园网贷的模式

校园网贷模式大致有三类:一是提供购物分期网贷及较低额度现金网贷的“分期购物”模式;二是用于大学生助学、创业、消费的纯网贷平台模式;三是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购物信贷服务。

(四)校园网贷的特点

放贷门槛较低;网贷隐形费用较高;隐藏着高额的逾期违约金;消费群体庞大;平台种类繁多。

三、校园网贷背后的风险分析

(一)校园网贷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

一是审批简单,门槛低,存在冒用他人信息贷款的风险;二是对贷款用途缺乏监管;三是征信信息无法共享,几乎不了解用户的信用状况;四是实际年利率过高,“校园贷”的一些金融产品实际利率往往高达20%以上,远高于正常利率水平。

(二)学生、家长、学校、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学生方面,很多学生无视部分产品背后的高额利息带来的金融风险,对远超自己消费能力的商品进行攀比消费、放纵消费,最终深陷债务危机,只能寄希望于家长为其偿还债务。

家长与学校方面,家长对孩子的消费缺乏监管,对他们的钱款用途知之甚少。而校方缺乏对此类借贷平台在校园中传播泛滥的监管和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校园网贷引发的其他问题

有些校园贷款公司对供货商家的经营资质把关不严,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缺乏质量保障。

四、校园网贷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校园网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网贷平台违规风险。校园网贷行业刚刚兴起,现有法律法规对其机构属性、经营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贷平台容易出现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违规发放贷款、欺诈客户等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客户举证较为困难。二是借款人违约风险。平台之间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信息没有数据共享,容易引发重复授信,加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校园网贷不要求提供担保人,存在鼓励和纵容借款人超出自身消费能力的倾向。三是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个别大学生利用同学、朋友等第三方的名义向网贷平台借款,这种以他人名义获取贷款归自己使用的方式,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不同罪名,若“被贷款”的同学主动参与其中或从中获利也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二)校园网贷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校园网贷存在的多方面的法律风险相对应的是校园网贷各方可能出现多种民事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一,合同虚假宣传,校园网贷打着“低利息”甚至“无利息”的宣传口号虚假宣传推广自己的平台服务,但实际上却不直观公布相关收费标准,逾期费、违约金没有明确数值,除了利息,有些校园贷款公司还加收高额服务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费率无标准。其二,合同欺诈嫌疑,《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需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但近九成学生在与校园贷款公司签订协议时,没有看清协议内容,也没有索取发票。其三,合同违约责任,校园网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合同行为,即网贷平台提供贷款给大学生,从中收取利息或手续费,而大学生按约支付利息或手续费,获得贷款满足资金需求。一旦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其四,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出现在网贷平台一方。网贷平台在防范出现坏账方面,没有从大学生实际还款能力出发,在借款信息严格审核上下功夫,却在催收贷款方面,经常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严重情况下可造成侵犯隐私,这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是刑事犯罪行为。其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目前不少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平台实际上属于非金融机构,而校园网贷显然属于金融业务。这些网贷平台的设立如未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就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其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校园网贷平台与大学生借款人间发生业务来往时,无可避免地包含很多私密信息,这些海量的隐私信息一旦泄漏,容易被不法分子转卖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则将构成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个别大学生借款人为了贪图享乐,超前消费,不惜伪造虚假信息和证明文件,冒用同学的信息来贷款,这种行为已游走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边缘。其四,敲诈勒索罪。某些校园网贷采取恐吓、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以告知父母、同学、扩大影响等方式进行恐吓,如果暴力催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五、关于规制校园网贷平台的建议

(一)明确平台监管主体

校园贷平台一直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导致很多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管理校园贷平台的责任不仅要落在银监会肩上,还应该与教育部、各高校内部联系,尽快明确各自责任。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健全法律规范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科学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三是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三)加强平台自身建设

一是与学生签订相关借款合约前将各项事宜以合约方式告知并得其亲笔签字确认;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大学生贷款资质细致审核;三是贷款平台需明确每笔款项真实用途,避免用于非法活动;四是加强技术人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分析、规避能力。

(四)加强学生教育管理

加强大学生群体金融防控教育,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和理财观。家长要及时了解询问孩子经济状况,学校开展金融风险讲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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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背景

1.1 中国与阿联酋的关系

阿联酋与中国1984年建交以来,两国合作关系一直非常顺利。特别是近几年来,两国关系呈现全面、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两国间的高层互访和各级别往来不断,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

2012年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曾对阿联酋进行正式访问,中阿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储访华,阿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在经贸、能源、教育、文化和地区事务等领域的合作。

阿联酋是我国在阿拉伯世界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主要出口机电、高新技术、纺织和轻工产品,主要进口液化石油气、原油、成品油、铝及铝制品等。2015年,我国从阿联酋进口原油1257万吨,同比增长7.8%。

1.2 阿联酋劳动法律简介

阿联酋《劳动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为“联邦法案80年第8号”。阿联酋的劳动及社会事务部宣称此法在保护劳方权益方面可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同其他阿联酋法律一样,对本国公民提供最多的权益和便利。

《劳动法》共分十二个部分,193个条款,分为:定义与总则,对工人、青少年和妇女的雇用,雇用合同与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业安全,预防措施,健康与社会保障,处罚条例,解除雇用合同,有关补偿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规定,劳方的集体质询,对劳方的监督管理、处罚、总结等。

阿联酋劳动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切实发挥了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维护人权、维持经济市场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阿联酋政府同时依靠它签证政策、工资保护系统WPS(Wage Protection System,该系统与公司的银行账号及签证管理账号相连)等对劳动者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

1.3 阿联酋的劳动人口情况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71年12月建国,国土面积8.36万平方公里,狭小的国土中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是典型的油气资源国家。目前已探明石油储量为13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6.1万亿立方米。石油资源被发现和开发后,本国的人口远无法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该国政府实施“门户开放政策”,引进大量外籍劳动人口。据官方统计,截至2016年8月,阿联酋常驻人口1200万人,其中当地人口占总数的1/5,其余都是外来人口,主要来自印度、埃及、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中国在阿联酋的常驻人口约33万人。阿联酋在劳动力方面,已经形成了严重依赖外来劳动力和技术人员的局面,外来劳动人口占有了企业99%的职位和政府机构91%的职位。

2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经营中的劳动风险类别

2.1 签证风险

在阿联酋,持居民签证或工作签证工作才是合法的。该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为自己的员工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居民签证又称家属签证,月工资在5000迪拉姆(合人民币9000元左右)以上者均可担保自己的直系亲属,为他们申请居住签。居住签证的有效期不同,最短一年,最长两年,一般视申请人的情况而定。若企业在未给员工办理符合要求的工作签证的情况下员工开始工作,将面临非常严格的处罚。持旅游签证工作的员工,将被监禁、罚款、遣返,涉事的企业将被罚款,严重的将被停止营业。

2.2 合规录用风险

阿联酋对员工录用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企业需要在员工入职前向员工发送入职通知(Offer Letter),通知中需要注明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社会保险、报到时间等内容,经过双方签署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阿联酋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与Offer Letter内容一致。

2.3 员工薪酬福利风险

关于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方面,阿联酋劳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时、足额地支付员工的工资,企业要为员工提供个人及其家属的医疗保险。若企业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阿联酋WPS将即时启动保护程序,公司的签证系统、银行账号等将被锁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2.4 离职赔偿风险

x职赔偿,是阿联酋劳动用工风险中最大的一项风险,是劳资双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风险点。阿联酋劳动法中规定企业可以和员工签订两种合同,一种为固定期限合同(Limited Contract),另一种为无固定期限合同(Unlimited Contract)。这两种合同规定了员工离职赔偿的不同;同时在两种合同下,公司辞退员工和员工主动离职而发生的补偿也是不一样的。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要非常详细地了解两种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若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离职津贴,员工可以到法院状告公司。在阿联酋,为保护员工权益,员工因劳动纠纷状告公司诉讼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这项规定,员工可以几乎无成本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个人利益,但对企业而言,则增加了法律风险。

3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经营中产生劳动风险的原因

3.1 企业“本土化”管理不到位

境外中资企业以“本土化”的方式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投资国的社会融合,以保证与当地客户的长期合作。对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而言,就是要真正地融入阿联酋文化,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同,让员工和属地居民认同我们的企业。然而,我国部分境外中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本土化”的要求,很多中国企业还没有彻底完成国际化公司的角色转换,对“本土化”管理重视不足,实施的还是“中国式”管理模式,并且缺少具有国际视野、跨国管理经验的国际化人才。

3.2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和冲突预警机制欠缺

前文已提到,由于阿联酋大量的劳动人口来自境外,且根据目前阿联酋的户籍政策,取得当地户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地的“全球化”人才普遍持有“打工者”的心态,因此在当地工作,主人翁的意识差,维权意识强烈。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不签合同或虽签合同但约定不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及时给员工办理工作签、工资发放不及时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目前多数企业由于缺乏应有的沟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争议调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果致使一些小矛盾发展为大问题。

3.3 企业在境外经营中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支持和指导

中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全球市场与国际企业同台竞技,像海尔、联想、华为、万达等国内知名企业依靠自身强有力的实力,突破重围,成功转变为国际化企业。当然国内还有大部分企业,正在国际化的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同时伴S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国家在国际化经营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找到方向和出路,少走弯路。中国企业需要在“走出去”之前能够通过官方的渠道深入了解将要投资国家的政策法规、劳动法律风险以及防控建议等,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援助和支持。

4 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如何规避劳动法律风险

4.1 真正实施全球化下的“本土化”管理

目前全世界在对经济全球化的看法上流行两种思想,一种是“全球化”思想,另一种是“逆全球化”思想。两种思想在对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上是矛盾的,但对企业跨国经营中应遵循“本土化”的管理思想是一致的。“本土化”就是指跨国经营企业的海外公司,在东道主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快速适应该国的经济、法律、文化和政治等环境,在技术、人才、文化等方面都实施属地化的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企业。在阿联酋,中资企业“走出来”的时候,更应该“走进去”,需要全面细致研究阿联酋状况,实施当地通行的管理方式,制定全面的企业发展规划,努力克服在开拓市场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建立持久的竞争优势。中资企业在探索“本土化”管理方面可以借鉴以下几条经验:一要尊重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和,尤其是在像阿联酋这样的政教合一的国家,对宗教的尊重,需要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二要加强与属地雇员的文化交流,重视入职培训,让属地员工进入公司后就能体会到企业文化。三要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

4.2 建立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排查可能引发劳资矛盾和纠纷的各项因素,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谈判的方式化解矛盾,努力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一,鼓励属地雇员提出问题,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进行记录,给出整改时间,解决不了的,告诉员工原因;同时对于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企业要定期和当地雇员代表进行交流,了解属地员工关心的问题。通过调动属地员工参与到公司管理中来,可以有效地规避常见的劳资纠纷。

4.3 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首先,企业在进入阿联酋创业时,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本行业在阿联酋主要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依法研究和制定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聘请专职或兼职律师在公司工作,协助审核,避免出台的文件和政策违反当地法律。其次,要依法按照法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最后,要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管理机制。

4.4 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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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在房地产项目过程进行中,由于房地产企业行为在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上的违法性,致使房地产企业经营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经济损失,这就是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法律风险。根据所涉及的阶段的不同,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又主要由工程阶段法律风险和销售阶段法律风险构成。本文将从工程阶段、销售阶段以及企业内部来分析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工程阶段法律风险及对策

1.1 城市规划变更法律风险及对策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规定,城市规划是行政机关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修改是指城市规划生效以后没有实施前,又或者是实施还没有完成之时对原有的城市规划的修改。 市政对城市规划的变更,鉴于信息不对称,使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常见法律风险的主要来自城乡规划调整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突如其来的城乡规划变更将对企业开发商的项目利益巨大影响。好在,城市规划修改中十分注重公众参与,主要体现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划参与方式”。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修改趋势必牵涉到各种利益的权衡与选择,这种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利益的充分代表和有效参与。而公众参与程序中最核心的程序就是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中,城市规划修改实施机关和其他与规划修改的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所有利害关系人能够充分的发表意见,为第三方机构作出合法且合理的评估提供足够的信息,并最大程度地避免行政机关的主观恣意与偏见。因此,面对这种程序不公开的城乡规划规划变更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救济对策如下:

(1)关注与项目用地相关的城市规划,遇到可能对项目造成影响的政策,可申请听证。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由此可见,当企业遇到城市规划调整可能影响其用地规划指标时,企业应该积极行使其听证权利,使其减少风险损失。

(2)政策影响其利益的,应当积极行使请求行政补偿的权利。根据我国《

孙绮璐 陈诗思 王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 要】 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体,占重庆房地产企业总数的90%之多,在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防控法律风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变更、施工招标民事合同、民工工资是造成工程阶段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购房合同法律风险和销售广告法律风险是销售阶段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管理和人事管理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工程阶段、销售阶段以及企业内部来分析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策。

【关键词】 房地产 中小型企业 法律风险

孙绮璐 陈诗思 王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 要】 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体,占重庆房地产企业总数的90%之多,在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防控法律风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变更、施工招标民事合同、民工工资是造成工程阶段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购房合同法律风险和销售广告法律风险是销售阶段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管理和人事管理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工程阶段、销售阶段以及企业内部来分析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策。

【关键词】 房地产 中小型企业 法律风险

孙绮璐 陈诗思 王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 要】 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主体,占重庆房地产企业总数的90%之多,在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防控法律风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变更、施工招标民事合同、民工工资是造成工程阶段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购房合同法律风险和销售广告法律风险是销售阶段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加强公司管理和人事管理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工程阶段、销售阶段以及企业内部来分析重庆中小房地产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策。

【关键词】 房地产 中小型企业 法律风险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当城市规划调整损害到企业开发利益时,企业可以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1.2 施工招标民事合同法律风险及对策

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取得的效果远比事后补救的效果好得多,事后救济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重点应放在事前防范。企业民事法律风险防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项目合同预设管理。做好各种项目合同预设,对项目规划设计民事法律风险防范起到重要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体现在各个环节,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合同法律风险。而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施工企业方在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中因合同订立以及运作中遭遇各种风险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指定有效的防范对策,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合同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以及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对于这类风险,对策主要如下:

(1)房地产企业对施工项目合同预设应当尽量争取主动权,要求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拟定,或由企业聘请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律师来起草。项目合同拟稿,应当要求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合同定稿后,尽量采用格式文本,维护企业在合同设立中的话语权。

(2)采用严密的语言表达。一般的合同都没有进行定义,出现不一致时,双方的认知可能产生偏差。譬如,甲方认为应该按照文件上的确定,而乙方却依照合同的确定。若合同采取严密的语言表达可以减少纷争甚至诉讼危险。

(3)合理分配风险。标人改变招标结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房地位,造成招标人在招标时作出不对称的条款转移风险导致中标人放弃项目。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任何一种风险都应该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预防的一方承担。因此,遇到这类问题,应采用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

(4)正确区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性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可能是设计、业主、工程师、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处理工程索赔应正确区分索赔的性质,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结合索赔事件具体情况去处理。

1.3 民工工资法律风险及对策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拖欠民工工资是对劳动报酬权的侵犯,防范民工工资风险是维护施工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避免的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这类问题,会导致项目进度耽搁,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造成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承包人因未对民工工资专款专用而使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转移给了发包人;二是在实践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于此类问题,有如下几点建议:

(1)选择施工单位时要慎重,该行业最大的问题是虚假广告泛滥,所以选择施工单位千万不能轻信广告。在选择过程中应综合考察施工单位,要注重选择资金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单位。

(2)应在合同订立中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专项约定,避免承包方对农民工的权力进行滥用。务必将农民工责任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列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承包方没有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进行认定,同时对承包方违约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3)记录考勤。在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出勤情况与工资直接相关,在建筑企业直接用工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立记工员岗位,由记工员负责农民工出勤情况记录,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抽查和核对出勤记录,这能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供直接依据。

(4)依法支付工资,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建筑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在项目部和班组长共同参与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本人应当在工资清单上签名。在依法支付工资的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记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 销售阶段法律风险及对策

2.1 购房合同法律风险及对策

在重庆,不少人因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者销售广告将房地产企业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对商品房买卖案件分析发现,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公共区域约定、宣传材料和实景示范区沙盘能否视为合同补充、逾期交房赔付方式等问题语焉不详,成为许多购房纠纷的争议源头。而商品房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对企业而言,签订认购协议时需要注意购房人因提出新的主张以无法达成一致而毁约。

基于关于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会发生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签订协议时约定:“签订本协议前,开发商已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双方将按照上诉文本关于付款方式、交房条件、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商品房装修装饰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签正式合同,否则开发商有权依据本协议没收定金。”另外,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应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及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含代收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2.2 销售广告法律风险及对策

廖女士2007年买了重庆市北部新区一套新房。绿化率超高、小区景观超好、楼间距超大。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和实体沙盘让廖女士怦然心动,于是掏钱订购。但是交房后,廖女士发现小区的绿化率、容积率、游泳池和网球场这些都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一怒之下,廖女士将开发商告到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中载明的小区的容积率、绿化率、网球场、游泳池等情况确实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并未就上述事项专门约定。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另外,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确定的将视为要约,对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包含在购房合同内,对开发商也具有拘束力。基于上诉法律风险,有如下防范方法:

对于广告的认定,开发商在做广告时对于自己无法做到的承诺可采取模糊性处理,譬如使用一些抽象的词来表达。对约定定金条款,开发商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同时向购房者出示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在认购书中约定双方因已在待签买卖合同时对合同书进行了审查,任何一方不可以不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房地产企业在制作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宣传资料时,避免过于绝对化且内容具体的宣传,标明“资料仅供参考”等字样可以避免此类风险。对于约定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补偿协议的形式作出,细化瑕疵,使其具体化。

3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及对策

3.1 公司管理法律风险及对策

如今,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在设立时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形同虚设,高级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不接受内部监督,给企业带来无穷的隐患,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层出不穷。公司治理包括很多方面,最为重要的无疑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问题,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构建方式,职权、权限的配,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股东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董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监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高管人员治理中的法律风险等。对此,对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应该做到如下:

(1)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加强企业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否到位、能否实施关键在于企业高层领导。其次,要增加法律风险方面的投入,一方面要加大企业员工法律知识方面的投入,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岗位,企业有了这些部门或岗位后,就可以让这些部门和员工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充分的预测,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防控。

(2)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得到了执行和落实才有生命力,因此,企业不仅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

3.2 劳动人事法律风险及对策

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对企业劳动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中小企业中比较常见的相关问题是: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房地产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因与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纠纷产生的赔偿金和补偿金。《重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当企业对自身义务进行实施时就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并加以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真正做到法律风险的预防。”

同时,企业在预防自身违法行为也要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判断,以避免欺诈敲诈的嫌疑。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也进行了保护,例如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以,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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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彤,欧阳宇翔,曾令佳.房地产项目开发法律风险防控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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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申请者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工商部门核准并年检的营业执照(商户贷款)”、“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业务开展区域内”4个条件,便可提出贷款申请。只需有效担保,信贷部门调查核实后,最快3日便可得到贷款资金。贷款期限为1-12个月,还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阶段性还款(在宽限期内只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

据调查:对于资产质量掌控,总行规定:逾期临界点为3%,超出3%则自动关闭信贷系统。由于盲目扩张业务,改行信贷系统曾经在2009年被总行关闭,目前该行已经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同时健全机构、锻炼队伍、掌握信贷技术。

二、小额贷款管理凸显的问题与成因

1、贷款营销困难、市场份额拓展难度加大

小额贷款难以打开郴州市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客户的局限性。该产品设计定位于高端的、现金流充裕的个体户、商户、农户,对象选择要求严格,许多客户因无法同时满足四项硬性条件而被拒之门外。虽然在客户营销上采取了许多超常规的宣传与激励措施,但小额贷款市场并不活跃,“有劲难使、客户饱和、有钱无市、报国无门”成了调查中听到最多的感叹;二是贷款利率局限性。该产品利率虽然较民间融资偏低,但也相当于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两倍以上,客观上客户更愿选择其他金融机构而不愿“高就”。利益驱动小额贷款更多限于临时急需、燃眉之急,而非长宜之计。反映到贷款上即呈现出明显季节性特征――商业旺季(12月――2月)投放急增,淡季则贷款回笼,存量锐减,业务难以持续拓展。三是贷款金额的局限性。据了解,郴州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个体工商户临时资金需求量较大,10万元在生意旺季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尽管安全性、流动性有保障,但是小额贷款单户上限制约了其发展潜力;四是贷款缴还方式局限性。该产品在制定还款缴息方面尽管有几种选择,但均要求从第三、四月开始就还本付息。这种自律、谨慎、科学的设计模式并不匹配实体经济固有的规律,经验表明其很难适合工、农业生产融资需求。五是考核的局限性。该产品以贷款不能准时还本付息为划分不良贷款的自动生成标准,连续逾期3次、累计逾期5次或形成不良的客户,就列为黑名单客户,全行逾期率超3%就自动关闭信贷系统,信贷员在催收时容易与客户产生摩擦,容易诱发常规客户惧贷、信贷员惜贷心里。调查中有些员工就反映其辖内不少客户仅因不满频繁催收而提前还贷、销户。

2、贷款风险开始显现,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

2009年曾经有一个支行因不良率超出3%的临界点而遭停贷。造成不良贷款显性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品设计的先天因素。据调查,该行小额贷款实行五级风险分类,结合担保方式和贷款逾期时间,贷款在合同期内,只要从第4月起没有履约还本付息,逾期1天则视为关注贷款,逾期11天以上则视为次级(不良)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客户并非由于经营不善可能造成贷款损失,而是由于一时困难或疏忽以致本息清缴延误,就会导致贷款定性为不良。由于设计、考核刚性,造成账面不良率虚拟扩大、波动频繁、反映失真,不利于上级监管;二是社会因素。由于征信系统缺失加上从业经验不足,有部分贷款贷前调查掌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些客户在多家金融机构融资,甚至在典当行、私人钱庄高利贷款也无法识别, 致使贷款到期追讨困难;三是技术因素。目前贷款规模控制严格,增长受到限制,存量不良难以收回,致使不良贷款“水落石出”、显山露水。

3、贷款管理成本大、信贷队伍力量凸显力不从心

零售型金融业务与批发型金融业务相比,人工费用成本高、平均收益低、风险相对大。因此,金融机构在卖方市场条件下缺乏放贷热情,通常采用公司担保或抵押品门槛作为主要放贷条件来防控风险。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小额贷款零质押、抵押,依赖纯信用保证及联合保证,由于要掌握客户真实的收入预期比较困难,加之贷前调查对客户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难以预期,信息不对称,往往为贷款催缴留下隐患。突增了管理成本与工作强度、难度。开办一年来,已有多家支行因催缴受阻而上诉法庭甚至求助公安网上通缉追逃。

调查了解 :由于担心逾期贷款超临界点引发信贷系统自动关闭,几个支行的员工都疲于贷款清收,变相“消防队”,控制不良贷款率成了单位第一要务。信贷岗位力量不足,须抽调大量人力资源、外聘专业人士成立清收攻坚队伍,人力、物力、财力高度倾斜,业务拓展、机制创新、内控管理等工作因此大打折扣。

三、几点建议

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业未来信贷业务发展的信心与服务“三农”的宗旨。就金融领域看,当前甚至将来一定时期内仍为卖方市场。各金融机构一方面为防控风险会进一步抬高信贷门槛,同时,为谋取发展会更主动营销寻找“黄金”、“白银”客户。尽管扩内需、保增长、谋发展的社会资金需求潜力极大、中小企业、私营经济融资难的课题仍无法有效破解,但银行业面临的客户难找、贷款难放、资金运用率不高的问题也普遍同时共存。

鉴于郴州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运行状况的调查,小额信贷作为服务“三农”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其社会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帮助其做大做强,改革创新、修正完善,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是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当调低贷款利率。一方面金融市场利率公开、透明、趋同,如果一味居高不下,即便再好的服务质量,也会在行业竞争中“曲高和寡”;另一方面,小额贷款服务的中小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本身就属创业起步、积累不足、抗险力弱群体。如果融资成本偏高,会阻碍其发展的信心与步伐,从而削弱其群众基础。考虑到小额贷款的管理成本与风险状况,其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2、适当调高单户贷款上限。由于小额贷款上限制约,相当多的贷款客户在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融资,极不利于管理。如果适当上调限额,将会在多方面利于银行业机构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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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venture capital fund;operating mode;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188-02

1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及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名词,由于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扶持的企业或相关产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克服单纯以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在让利民间资本的同时,可以事先约定子基金的主要投向,通过其政策引导作用,使资金投向刚起步、有潜力的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极具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能够在创业初期实现快速成长,进一步减少投资风险,引导其后续投资,最终实现符合政府预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各地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引导基金已经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本世纪初期,我国一些发达省市就已经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了多家创业投资公司,成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雏形,直到2002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正式标志着我国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开始运行。截止2012年5月初,全国范围内共设立引导基金85家,总规模达530多亿;全国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已接近200家,引导带动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国家、地方两级分层的基本体制初步形成。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目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步入发展更加快速、运作更为规范的发展阶段,在提高政府资金运转效率,丰富资本供给结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新兴产业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很多矛盾难题亟待解决。具体包括:

①引导基金偏离“引导”初衷。部分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由于对政绩的追逐,将其视为地方性的一般投资公司,招商引资的观念浓重;有的引导基金受利益驱使,在扶持对象的定位上也产生了偏差,不是主要支持企业发展启动早期的创业投资,而是偏好扶持成熟期或者拟上市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与民争利”现象。上述现象都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初衷。

②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性色彩浓重,出资比例的确定存在盲目性。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尤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地方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时,一般都会对子基金有一些条件约束,并且大部分引导基金都采取了按比率参股支持的模式,最高比例大多设定为25%或30%。这些投资限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给资金的募集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政府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较小,运作风险较高,同时也不利于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还将使得政府资金的使用分散、效率低下,引导、放大作用受限,反而阻碍了政策性目标的实现。而且,不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采用统一出资比例,会导致一些地区实际出资比例超出期望比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出资的浪费;而还有一些地区又由于出资比例没能达到创业投资机构的期望,导致了合作失败。

③引导基金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引导基金不同于一般的公共财政资金,难与进行量化考核,也很难客观评价引导基金效果的强弱优劣,加之引导基金的运作本来就处于摸索阶段,这就给引导基金运作机构带来了一定压力。目前,能够科学客观评价基金运行业绩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评判引导基金的绩效往往通过经济效益指标,导致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选择较多的投资中后期项目,同样偏离了设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

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及监管约束机制亟待加强。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引导基金的一切权利都是属于政府的,但是在法律上政府并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此一来基金的所有者就空缺了,所以必须加强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及监管约束机制。

⑤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利润分配等市场化制度尚需完善。因为政府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金的逐利目标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矛盾,为了弥补前者对后者的制约效应,引导基金需要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的补偿。然而在现阶段,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的各项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在利润分配上设计不合理,都降低了引导资金的吸引力和社会资金的参与热情。

3 对辽宁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对策建议

结合辽宁的实际情况,对辽宁建立和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出以下建议:

3.1 可以适当结合实际灵活运作引导基金 辽宁应结合本地诸如市场失灵等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特点来确定本省引导基金具体运作的方式及操作细节,尽量减少或者不设置投资限制,引导其尽可能将投资阶段往前移,放宽投资领域限制,仅以“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为政策取向,逐渐弱化对投资领域采取的限制措施。对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薄弱的地区,应考虑通过风险补偿的做法,稀释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本集聚。

3.2 加强行业人才培育,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虽然引导基金可以具体情况选择自我管理或者委托管理,但无论如何,都应当建立与引导基金相适应的责任约束和业绩激励机制。通过严格科学的决策流程提高引导基金的决策效率,降低决策风险。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吸引优秀创业投资人才,激励管理团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引导基金运营效率。同时,加大引导基金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强化本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建设,更大效率地发挥引导基金对经济和社会的积极作用。

3.3 建立引导基金评价考核体系 虽然引导基金是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但也需要有明确的评价考核体系,这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有着重要作用。应按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3.4 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应针对辽宁实际,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有效控制引导基金风险,并明确引导基金适时退出的相关制度。同时应委托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的权责。此外,引导基金应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该评审委员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等组成,行使辅助决策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科学决策。

3.5 建立引导基金运营风险防控机制 在引导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其阶段性的政策目标、运营效果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此外,还应及时报告运作中的重大事件。建立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筛选评价体系和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科学筛选合作机构,跟踪管理所投项目,及时了解引导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子基金的具体投资情况,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运作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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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技企业即指以从事先进科技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生产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的企业。与传统技术领域的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企业。产品特点:成长性强、生产周期短、更新速度快、附加值高、市场渗透能力强等。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是完全依赖于高新的创新技术及人力资本。因此,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一般没有固定的模式,企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企业的发展完全需要自己的探索。据调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失败的案例过多,这是由于高新技术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导致的,所以也就更加突出了企业引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必然性。但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如何用风险管理管理其公司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面对企业风险重视不足,或者有些企业只是一味避险从而导致企业发展不力,或是过于自信盲目冒险导致经营失败;二是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不能很好的运用风险管理中所提出的原理及方法去有效的对风险进行预防、控制,对风险进行合理处理。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持续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风险管理方法相配合,从而达到适当控制其发展预期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和严重程度的目的而这恰好是中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最缺乏的。因此有必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特征、风险运动规律、风险防范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掌握其产生、发展、动态变化的规律,促进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可持续成长。

第二部分:文献理论综述

全面风险管理(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是对影响企业效益的多种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实行相应的战略以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是对传统的可保风险管理的超越,它的目标是把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都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管理框架中去。系统构架包括:企业风险管理目标,企业风险管理机构,企业风险管理程序集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与企业战略管理活动的要求,从而期限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的的风险风险管理目标要在企业的战略引导下制定总目标,然后针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各项活动对总目标进行分解,从而制定出每一个风险管理的子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为了保证其全面性,要人人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中来,并需要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本文建议,企业应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风险管理部门,由总经理及个部门经理构成,并设立风险委员会,定期出风险报告。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去,要注重企业员工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知道什么是风险,什么是风险管理及本企业的风险类型及管理策略,从而强化员工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及时处理内外部信息,要随时掌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包括生产、销售、财务个方面的信息。外部信息,要及时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利率汇率、资本和股票信息及行业发展动态。要想很好的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首先要知道影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或成败的因素都有哪些,这些因素也很既有可能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风险因素。国内外学者对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通过总结,将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影响因素分为五大类:环境因素、技术及产品因素、市场因素、管理能力因素和融资因素。此国内外学者对此风险因素树的归纳与总结,使我们更加直观清晰看清影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个因素,成为风险管理识别中风险列表中因素的重要来源的总结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目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办法,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根本不了解何为风险管理,有何好处及其风险管理的相应办法。目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所采用的办法往往还是靠企业领导者通过其经验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决策判断。十分之不科学,也给企业的领导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第三部分: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研究根据研究目的,采取实质性研究的放法:首先透过对文献及其相关风险管理概念的研究并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特点及其风险因素拟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及访谈大纲、调查问卷作为本研究工具。第二,进行前导研究并针对缺失加以改善。第三,对研究对象济南市S公司的员工进行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进一步深度了解企业风险管理控制的现状及解决策略。第四,对方谈及问卷调查资料结果进行分析,归纳总结结论。针对本文的研究原因、研究目的及研究问题进行文献讨论,拟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草案,通过对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企业的进一步调查研究,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研究目的是为了进步一发展出合适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通过对国内外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研究,结合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特点,以2006年中国出台的COSO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参照,拟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

第四部分:研究结果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济南50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问卷调查,通过数据收集整理,从而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因素对企业成败的影响进行分析。为评价每一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本文应用问卷调查法,对济南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调查,共发出问卷50份,回收47份,去除无效问卷5份,得到有效问卷42份。问答方式是请创业者或者创业团队成员就每一风险因素对高科技创业企业成败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为:无影响O分,影响作用低评1一3分,影响作用一般评4一6 分,影响作用突出评7一9分,即评分区间[0,9〕。22个因素的总排序,兼顾各因素类的单排序,我们可以看出影响高科技创业企业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是:1、企业创始人素质的高低;2、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小;3、市场营销能力强弱;4、消费者需求变动因素;5、新产品开发能力;6、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因素;7、企业初始阶段团队的结构是否合理;8、创始人对行业的熟悉程度;9、知识产权保护;10、资源整合能力。从这十个关键性要素的分布来看,影响高科技创业企业成功的因素可以总结为:管理能力因素、技术及产品因素和环境因素三大类。通过此问卷调查所得出的数据结果,更好帮助我们有针对性对企业所存在的重点因素风险进行分析预调查。

风险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就是风险管理小组的建立,该小组成员职责明确,避免混淆(宋明哲,2005)。风险管理小组由总经理,生产副总,各个部门主管组成,定期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考核及验收相应风险管理策略工作。风险识别即确认风险的来源。然而有效而又全面的方法,建议S公司风险的识别可以让全员参与,采用头脑风暴法,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列举出来。还可借鉴别的公司所出现的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列出本公司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清单。确认风险的来源后,要对风险进行分析与衡量。公司可以从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两点来衡量风险。风险损失频率的衡量。损失的频率是指在特定期间内,特定数量的风险单位,遭受特定损失的次数,以概率表示,分为五类:一定发生,经常发生,常发生,可能发生,极少发生。风险损失幅度的衡量。损失幅度是指此风险的发生可能给企业造成利润损失的大小。分为五类:极小,不严重,中等,很严重,最严重。

风险预防:对损频率低损失幅度小的风险,可事先采用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和阻止风险损失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风险回避:对损失频率高且损失幅度高的风险,即对此类风险有意识的加以回避。风险转移: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大的风险,企业可将自己不能承担的或不愿意承担的以及超过自身财务能力的风险损失或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措施。风险利用: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小的风险,即企业面对可能的或己经发生的风险,自觉地加以利用,造成有利于企业某方面利益的结果"总之,在风险发生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致损事件发生的概率;在损失发生之后,尽可能地减轻损失程度,这是风险管理的目的所在。风险管理小组副组长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实施计划书,并将任务下达给各个小组成员,由个小组成员监督执行每个部门的相应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小组组长负责总监督。

第五部分:研究结论

综合第四章研究结果与讨论,呼应本研究的目的与研究问题,提出三部分结论第一部分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之现状;第二部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的内容;第三为此企业风险管理构架在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解决策;各项结论如下。

(一)中国高新技术风险管理之现状。中国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是什么;风险管理的管理手段主要有哪些;怎样实施风险管理;诸如此类的这些问题在许多企业管理者的脑海中还是一片空白。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大多数企业面对风险处于被动状态,并没有形成预先防控风险的意识。风险管理机制不够线圈,漏洞多,监督管理难以落实,许多企业的风险管理力度明显弱化,形同虚设。对风险管理的框架或技术运动水平较差。目前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经验不足,专业从事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少,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掌握程度低,运用水平差。

(二)中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构架内容。依据文献探讨,出题草案;根据对特定研究对象济南新技术企业问卷调查及访谈式的研究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构架内容。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给出风险管理相应管理步骤: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策略的选择,风险控制的执行。希望补充现在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管理现状值不足,提升风险管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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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金融机构会计主要风险成因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1.1薄弱的网点建设

违规操作现象严重,这是产生会计风险的直接原因。前些年,很多新增网点多是为了吸收资金,基层的工作的中心是围绕增加存款展开的,包括农村银行等网点负责人的配置,主要是取决于他们的公关水平和吸存能力,很少考虑到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知识水平等方面。由于网点管理监督相对薄弱,导致其建设严重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客观要求。金融机构的会计风险防范的意识也比较淡薄,更有甚者无条件迎合客户,置有关的规章制度于不顾,违规现象特别突出。

1.2管理者重视不够

管理者不重视,职工队伍素质低下,是导致会计风险的主要原因。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会计岗位新手较多,管理队伍缺乏良好的内部循环和建设,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会计人才比较稀缺,而相比之下还有很多会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观念缺乏,使得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

1.3会计制度不完善

会计制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遵守的准则与规定,制定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缺少完善的会计制度,不完善的会计制度会给会计工作带来很多风险,使得会计工作开展无法顺利进行。

1.4滞后的会计核算手段

会计核算手段的滞后,使得会计工作系数的难度增大。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电算化水平不太高,依据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很多金融机构不具备控制和事前预测风险的能力,而且,对于风险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出防范与控制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2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机构的总体规划缺失

长久以来,对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的控制,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即便对于具有针对性的触发型建设,由于被动规划,往往也会引起同类其他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总体规划。农村金融机构会计建设中,网店面延伸较广,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会计风险控制制度存在滞后及分散现象。数量如此庞大的网点大多由于反馈滞后及分散而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会计整体规划。

2.2农村金融机构内控过多

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在逐步增强,但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众多农村金融机构却违背了当初风险防范的意愿,在控制上走了很多弯路:很多金融机构对每一环节和每一工作人员都设置制约条件,这种方式没有很好地把握住内控的关键;对任何环节都严加控制,对业务的风险程度采用严密的防范控制措施,而过分控制的结果却往往被弱化,导致很多风险点被忽视。过严、过重的控制一是使得执行成本过于高昂,二是操作性不强。控制得过密与实际操作的不足同时存在,结果往往造成了更大的风险出现。

2.3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到位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基层会计工作业务种类繁多,关键点也比较多,管理者对基层的检查无法全面、有序的进行,再加上检查人员本身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金融知识与业务技能,这就使得监督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对与金融风险不能进行很好的预测,出现问题则不能找到重点,使得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履行。

3加强会计风险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3.1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设计应该是要防范会计人员出现差错,通过内控制度来降低金融风险。会计内控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树立全局观念,将内部控制系统建成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的整体;要树立信息安全的观念,认真关注信息改变背后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包括两方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对于管理层面来说,要根据法规的要求制定对应的会计内部控制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改进经营方式的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的内控提出要求;而操作层面需要制定出遍布全部会计业务的责任制,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来达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此外,提高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就是立足于现有的系统技术,引进计算机和网络等新的研究点,不断向会计风险控制输入科技因素,以此来提高会计内控的手段。

3.2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构建科学、高效的财务预警体系,方便实时监督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了解金融机构结构和业务等各个方面的信息。我们国家金融会计基础相对薄弱,建立起与此相关联的金融会计制度和准则只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结合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则应该逐步完善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会计风险的管理体系。

3.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金融机构要展开针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风险与技能培训,可以以学习沙龙或者定期聚会等方式召集员工进行学习。将学习内容分成几个板块,业务主干主要来讲授风险防控的要点,以此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同时,组织员工参与业务知识的考试,并对结果汇总评估,通过专门的上岗培训和考核,来促进与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规范意识。对于管理层而言,一方面要改变管理者看重业绩的这一观念,建立起内控优先的管理理念;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使管理者学会如何来进行内控管理,提高内控能力,落实管理责任制。

3.4点面防控结合管理

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控制的涉及范围广泛,一方面需要统筹全局,另一方面又需要突出重点,抓住核心,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风险防控的工作。在完善会计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运行更加良好的会计风险监测、衡量、预警机制,有效提高识别和化解会计风险的能力;建立全面检查处罚机制,落实有效防范会计风险的基本要求;在考虑各环节的风险度上,对一些高风险的业务、环节、人群,进行重点关注,制定有效的防范、排查监督,从而消除疑虑,使得会计风险工作更系统更加有效,达到防控工作的目标。

3.5加强日常财务分析

对于日常的经济活动来说,农村金融机构除了满足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之外,还需要加强财务分析,对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资金的运转和预算情况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日常化管理对每次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出其的合理性、效果性和适应性,通过比较上年同一时期的收支情况来做出正确分析,从而到达在源头上寻找原因,并进行有效解决。通过对经费投入、时间长短、完成质量和成果水平等分析,达到使机构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

3.6建立有效的激励策略

就农村金融机构来说,在会计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比较严重的问题姑息不究,对于违规情况采取罚款替代,对于管理者惩罚疏漏,对于员工罚多奖少造成的逆反心理等。科学合理的约束激励机制在内控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奖罚分明,统一要求的内控文化,把正向的激励与惩罚问责机制相结合。对那些轻微的违规行为要当成教训,以沟通为主,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只要引以为戒、整改到位,容许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而对于那些严重违纪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则决不姑息。要抓住问题的实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改进目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对会计主管和员工正面的激励要加强,对于管理层面的处罚考核问责制也要加强,这样才能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合理有效的经营下去。

3.7基础规范工作与强化创新管理

为了使会计风险防范工作顺利进行,就要真正全面地落实好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着重抓好会计达标升级的工作,把它当成防控基础的工作,从源头上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在平时的会计管理工作中,要有会计风险防范的有效目标,不断摸索,善于利用创新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加强岗位分工和职责的管理,强化各个层级管理者和员工在防控过程中的责任,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实行内控绩效的评估和考核,推进制度的落实与创新性管理的规范化操作,达到对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防范控制的良好效果。

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和艰巨的,具体操作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改革与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保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其次,加强内部部门之间组织结构的控制,按照业务的流程和会计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来设计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体系,建立一个高素质的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督保障层结构。此外,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会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就要从细节与整体上做足工夫,做好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

参考文献:

[1]宋辉艳.新会计准则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研究——基于会计核算视角[J].经济与管理,2008(7).

篇12

在我国,中小企业正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自主创新对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已成共识,尤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中小企业更是发挥着独特作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有生力量,也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7年全国65%的发明专利、80%的新产品开发由中小企业完成,其中大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的。统计涉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数量、销售收入还是出口都不逊于大型企业。①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

一、文献综述

在国外,目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进行研究的是比较金融理论,该理论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两种融资模式的比较角度,分析了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国别金融制度差异(Gugler 1999,Kotaro 2000)。此外,国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贷政策和风险投资研究两个方面。大企业容易获得信贷资金,在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上有一定的优势,而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信贷资金,从而影响自主创新。对于风险投资,Gilson(1998)[1]、Hellman(1998)、Manju Puri(2002)[2]等学者都认为鼓励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创新的一项重要金融政策。

在国内黄卫华(2003)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新渠道即融资租赁创新。[3]马良华、阮鑫光(2004)从经济学和博弈论角度探讨了造成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金融缺口的原因。赵淑华(200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建议建设信用保障体系。黎海波(2005)、马欣欣(2005)、邹晓峰(2006)、田金明(2006)等分别对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进行比较研究。[4]周新玲(2006)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机制进行研究,提出要完善财政性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性融资机制、构建补充性融资机制的设想。王岚(2006)剖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包括融资体制不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不成熟、政府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许多方面,同时设计了摆脱融资困境的组合方案,提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闫江、马才华(2007)探讨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并提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倪杰(2008)从制度变迁的角色定位视角研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上述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以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现状描述和对策为主,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限于直观的定性比较和描述,既缺少典型的个案研究,也缺少实证分析;在研究重点上,主要侧重于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分析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效果,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征的束缚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日益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中,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困难。这主要归因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特征,其在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各方面都具有高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发展容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且无法预测;企业贷款多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急、频率高且管理成本高;企业发展历史短,规模小,缺乏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企业竞争力脆弱,管理水平较低;企业缺乏信用记录,信息透明度很低。[5]上述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机制之下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也难以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筹集到充足的资金。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存在体制

信贷融资需要相应的担保,但是处于发展和创业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项投入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为主,而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少,这种现状与金融机构贷款流程要求的未来还款现金流的稳定性、未来风险的可预测、可控制性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同时,即便目前已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但是贷款资金规模偏小,知识产权质押环节多、难度大,具备开展该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较少,远不能满足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

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金融机构贷款、证券融资、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其中贷款是主要融资方式,股市融资仍处于次要地位。首先,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底限都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与主板市场同样的标准。从实践来看,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越来越集中在现金流稳定的企业群体上,规模已经远远超出了政策和统计意义上的“中小企业”标准,且上市企业行业泛化。同时,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和可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远超过了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数,增加量也大大超过了中小企业扩容得速度。其次,中关村代办系统市场容量小。经过3年多的运行,中关村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偏少,远低于原有估计水平。

(四)科技投资缺乏健全的金融政策扶持机制

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求。目前我国科技投资体制尚缺乏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虽然国内已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小企业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但是均是部门性或地方性组织,财力有限且多数规模很小,覆盖面狭窄,与国外相比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一)宽松的融资渠道

欧盟中小企业利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透支、银行贷款、风险资本融资等。其中最常见的融资机构是银行,2005年对欧盟原15个成员国的3047家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调查显示,近八成的企业是通过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此外,融资租赁和透支也是欧盟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此外,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该银行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全球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和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参与度很高,并进行资金支持,主要通过三条渠道:一是由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三是政府认购中小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另外,政府还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构。政府的积极参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能力,并成为中小企业稳定的资金供应渠道。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拥有一个贯穿全国、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覆盖的范围,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三是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同时,美国还成立了由中小企业局,企业局在小企业创办之初为其发展提供贷款担保。

欧盟主要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一是融资担保,二是股权参与,三是“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日本早在1953年就在全国建立了52所信用保证协会来专门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提供担保。现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还建立了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组成的信贷保险系统。

(三)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促使美国中小企业迅速地发展,美国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其上市标准比较宽松。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层次性也较强,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中都有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证券市场。第一层次是全国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新兴中小企业,其上市条件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得多;第二层次是地方性证券市场,其中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注册小型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第三层次是“场外交易”市场,是未上市企业证券或上市证券的非集中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第二板市场、第三板市场和第四板市场等。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日本专门设立经营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股份资本投资,包括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和民间风险资本投资事业组合。风险资本机构的建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日本于1991年启动了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DAQ,虽然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但还是从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四)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中小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引起了有关国家决策者的高度关注。美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自1953年起先后制定了几十部具体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1953年的《国家中小企业法》,1958年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法案》,及后来相继制订的《中小企业政策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欧盟各成员也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瑞典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小组,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中小企业的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简化,同时对各部门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进行评估和修改,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已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扶持股份法》等8个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必须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一)多渠道引入资金且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加强政府引导,大胆创新科技资金筹措和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科技资金。比如,以政府科技经费做配套资金和“种子资金”,引导、吸引国内社会资金和海外资金,甚至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支持在本区域内建立更多的民营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产业发展基金等。其次,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集中在研发与项目启动阶段,而金融资金支持则集中在创新成果的推广阶段。最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基金。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群体,以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凸现创新基金的“杠杆效应”。同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以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半数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才刚刚起步。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代偿的发生难以避免,如果仅靠担保机构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担保机构的代偿坏账补助。使担保行业承担的社会贡献与政府扶持力度相一致。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设立再担保基金,用于对民营担保机构的资金扶持,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分散其经营风险。三是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银行扩大信贷投入

一是鼓励银行把资金投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或风险补偿的有效途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门槛,同时适当转变方式。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业务,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展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

二是探索设立科技银行,加大现有银行机构科技贷款力度,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学习借鉴美国硅谷银行模式,探索成立科技银行,明确信贷政策导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继续推进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险种。利用科技保险解决科研开发中的风险问题,为科研开发提供风险防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议在技术(产品)开发责任险、员工福利计划、财产保险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活动化解风险。[6]

四是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工具创新。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融资,既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四)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和规范化的直接融资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对资金、技术、人才的集聚作用,也为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创新型高素质企业,使投资者可以更多地分享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首先,积极配合创业板推出和运作。明确自主创新企业的标准,配合证监会做好上市筛选,努力研究既加强风险防控,又尽大可能降低科技型企业上市门槛,同时构建相对灵活的交易制度的路径。其次,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7]在中关村园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将试点方位扩大到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后,建立全方位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系统。推广北京中关村、苏州工业园区经验,围绕科技型企业走向资本市场,构建包括政府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并购基金、银行贷款、科技保险在内的全方位支持系统,贯穿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以及上市后扩大融资等各个环节。

(五)制定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

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保障,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所以还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法规体系,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同时,逐步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必须有一定的信用作为保障,消除融资各方的风险顾虑。因此,还需建立一套包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资产监管、财务信息管理、信用记录收集与管理等完善企业信用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B1ack,B.,Gilson.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Structure of Capital Markets: Banks Versus Stock Marke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8,47.

[2]Hellmann, Manju Puri. Venture Capital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Start-up Firms Empirical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2,57(1).

[3]黄卫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创新[J].学术交流,2003,(11).

[4]傅博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分析[J]. 科技与管理,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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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非营利性地方信用担保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其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但很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因财政注入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无法足额及时到位,已难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笔者认为,应从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功能着手,以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的重要功能,促进企业和担保机构自身持续稳健发展。

1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的可行性

政策性担保机构出于全面防控信用担保风险的考虑和要求,须对企业及其关联方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调查,该过程涵盖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注册设立、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以及利润分配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需要进行的财务和法律咨询、记账、资产评估以及获得贷款担保后的资产监管等,均由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有偿办理,且收费往往不低,而政策性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仅从企业收取微薄的担保费收入。而根据国家对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的有关要求,上述有关企业取得银行担保贷款的相关服务完全可以由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或通过一定的方式实行,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的空间很大,可行性很高,可操作性很强。

2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的重要意义

通过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对企业实行有关服务综合,可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效果:

第一,强化担保机构的造血功能。现行担保机构担保收费标准的上限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而事实上,政策性担保机构往往低于这个水平,通常仅为1%~1.5%,也就是说,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的是高风险,得到的是低收益,其造血功能严重不足。如通过实施综合服务,可以适当增加经营收入,并用于弥补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不足。

第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对于企业来说,信用担保机构在管理层面应该是见识越广,信息越多,技术力量越强。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对企业实施服务,可以为企业提供日常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制度建设、筹资策略以及有关政策咨询服务,还可以通过一定渠道为优质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对于理顺企业运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和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防控担保风险。主要是担保机构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并通过专业手段和方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企业因利益驱使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合伙而提供虚假报告材料,影响担保机构担保决策结果。通过记账服务,可以适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向和现金流情况,了解企业到期还款能力和意愿。通过对企业实施保后资产监管,主要是对企业存货购、销、存情况实施封闭式监管,可以随时了解企业资产运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

第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可以凭借自己掌握的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素质、产品与市场、领导能力及管理水平以及信用记录和企业经济实力、资产结构与质量、经营效率、赢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性等情况分别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资信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推行,可以采取对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以上的企业实施保额尽量满足企业需求、保费优惠和审批程序简化等鼓励措施,促使企业重视信用记录,爱护信用记录,并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以实际行动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

3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的主要优势

经过对中小企业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往往发展起点较低,其组织架构落后、企业领导管理队伍素质不高、信用观念较弱,更谈不上确立企业发展战略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而所有这些缺陷和不足都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具体来说,企业要取得担保贷款,往往会因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企业难以做到和银行、担保机构快速高效对接。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成立时间较早、接触企业较多等原因,如要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可谓轻车熟路,其效果肯定更佳。总体看来,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综合服务的主要优势有:

第一,信息丰富。在我国,大多数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于20世纪末期,累积到现在,其在保企业数量多,涉及领域广,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不同,生产经营状况不一,它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及企业领导的社会声誉和信用记录等信息,都被担保机构基本掌握,它们可以成为担保机构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有效参考建议时的可靠依据。

第二,人才聚集。政策性担保机构工作人员主要来源于银行机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他们的专业涉及金融、工商管理、财务、法律和资产评估等,加上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为企业实施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三,业务关联。主要是企业为获取担保贷款所涉及的财务和法律咨询、记账、资产评估以及获得贷款担保后的资产监管等,都与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保前调查和资料的取得、形成评审担保贷款意见、项目保后监管以及风险防控紧密相关,上述综合服务均由担保机构实施,可实行信息共享,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4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的主要措施

政策性担保机构因其全部或主要出资来自政府,是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总体要求,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其业务内容单一,服务功能不强。为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采取以下主要具体措施,提升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