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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及其基本原则
目前,国外对内审的定义通常采用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解释,即“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受过训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定义,并且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并维护一个充分而有效的内控系统,包括内审体系。董事会应成立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主管应经常向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内审所发现的问题以及内审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应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
同时,巴塞尔协议还认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对象及其业务活动。内审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有:审计工作独立,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内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管理,直接向其报送审计报告而不受他人影响;内部审计人员的利益与银行其他部门没有冲突。内部审计是否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参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意见影响。
3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审计行为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审计对象。
4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对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规范,使用适当的审计技巧和专业判断。当内部审计人员持有证据怀疑被审计对象有不正当行为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跟踪审计。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联系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比,虽然在检查手段和服务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审计方法、审计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发展。可以说,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一)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最终目标有着共同性
内部审计最终目标是为了增加银行股东的财富,而银行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我们知道,银行股东的财富价值是和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密切相关的,和银行所处的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和公众信心是分不开的,同样,单家银行的股东财富的持续增加,亦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稳定,有利于维持社会公众对整个银行业的信心。所以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目标并不矛盾而是紧密联系的。
(二)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审计范围有一致性
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资产和业务活动领域,重点是识别并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这与银行监管当局监管单家银行时所关注的内容基本一致。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工作方法也具有一致性,银行监管特别是在现场检查方面,和内部审计时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基本类似
(三)内部审计本身就是银行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内部审计作为股东及银行管理层识别、测量、监测、以及控制银行风险的主要工具,本身就是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环节。银行监管当局为了评估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质量可以采取很多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评价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包括内审者是如何测试银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方法。如果监管当局对内审工作的质量感到满意,监管当局就可以放心地利用内审的工作成果作为识别银行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工具。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监管当局可以依靠内审部门的工作来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但这必须建立在银行内部审计是充分有效的。只有在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做到地位独立,审计范围全面,审计结果有效真实并得到及时跟踪反馈的情况下,监管当局才能够充分相信这样的审计成果,并依靠其识别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提高监管效率。所以各国监管当局在考虑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时,都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了监管要求,以确保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及其对监管支持的现状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内部审计自身也是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各国监管当局都比较重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以及监管部门对内审的利用程度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功能不够完善
1内部审计尚未完全独立
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加强了公司治理,内审方面也有了很大改进,如在管理模式和独立性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但除个别银行外,大部分的中资银行的内部审计体系仍以“在银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开展稽核监督工作”为主要管理模式,而非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这种管理构架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无法有效约束行长的权力,影响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范围不够全面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就总体而言基本上缺乏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暴露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水平的总体评价,审计工作只是在主要业务层面和产品上进行,不能有效覆盖整个银行,如对IT系统审计、审贷中心以及灾难备份、外包领域等方面内审部门基本上没有涉及。面对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频出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的形势,内部审计也不能及时跟上。
3内审工作标准不够规范
目前国内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内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报告途径、工作底稿的安排、内审质量监督等方面缺乏专业和完善的标准,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大多凭领导和自己的经验及习惯做法,内部审计随意性很大,缺乏科学性,审计的内容完全凭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
4内审人力资源管理有待改善
一些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力资源上还存在着如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专业审计的职业背景;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实施。
(二)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和利用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相关的法规并不多,如国家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要求并不详细,如《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作为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涉及到内部审计的法规只是银监会于2004年1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其中的第十四条提出了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此办法虽然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性提出了要求,但内容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办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有待加强。虽然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评价机构的内部审计信息,但并未在各监管法规中明确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报送内审报告。所以目前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是否重视和利用被监管机构内部审计,只是依靠监管人员的自身经验进行主观判断,并未形成一项监管制度。
四、政策建议
1建议监管机构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规定或者指引性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以及对内部审计监管的外包行为。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内审架构,职能和目标,能使其结果更接近监管目的,能为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且使各商业银行的审计报告更具有可比性,利于监管着的类比和统计。
2完善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设置,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专业性。只有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我,提升内审的功能,才能使其结果更有价值,才能更好的支持银行监管。为此,我们建议商业银行从几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由董事会中有会计、审计背景的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组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在本行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
二是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书面的内部审计章程,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审计范围、审计流程等事项制度化和规范化,并授权内部审计人员可自由接触银行任何业务活动,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威性;
三是加强内审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保持通畅的报告渠道,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应不受任何阻挠地传达至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事方面的安排应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审计工作质量本身来确定,不应和银行收益等指标挂钩;
四是内部审计的力度应和本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及发展情况相适应,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出发点,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较敏感的银行有关经营部门的审计;
五是银行应保证内审部门拥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是加强银行的内部审计的科技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如开发或购买审计软件,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建立审计数据库,实施流程控制和动态跟踪,与外部审计或政府审计协同运作,实现审计信息共享。
3监管当局应重视对商业银行内审部门的监管。监管当局应定期与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其内部审计职能运行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进行检查,对内审的审计计划、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审计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内审的工作质量以及内审部门是否能满足银行的当前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的需要;评价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以及反馈、整改的情况,以判断内审工作是否最终实现了应有的效果。通过以上各种方法,监管当局应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作出总体的评价,包括对其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并对其是否合乎监管当局要求作出判断。
在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内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双方应就监管或审计的目标以及其他所关心问题的看法上达成一致,形成监管合力。
参考文献:
[1]吴金海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内审工作水平的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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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目标的转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了“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近几年,随着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继上市以及人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认识的深化,大多数商业银行纷纷将财务管理目标由原来的“利润最大化”调整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逐步确立,对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以及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从银行的产权关系的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产权基础,充分考虑了银行出资者的合理要求,维护了出资者的利益;从银行效益角度来看,“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真实体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将银行的所有经营活动紧紧围绕“效益”来展开,从而达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方面看,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协调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理保障银行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的转型:成本效益原则的强化
从银行经营实践来看,在很长一段时期,财务管理的原则不明确,对银行财务管理的要求不规范。近年来,“成本效益原则”作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者的共识,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比如,在有些股份制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注重灌输“花钱就要赚钱”的财务意识和“省钱比赚钱快”的财务观念,从2000年起,就实行了全行财务费用的统一预算和集中核算,总行对分行实行“变动费用利润率”和“专项费用利润率”控制指标,推行费用增长必须有相应的利润增长的财务管理方法,分行对支行实行“财务费用集中核算、可变费用指标控制、专项费用专项管理、大额费用集中审批”的管理办法。在财务费用管理手段方面,由原来的财务费用滞后管理逐步改变为事前预算、财务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的办法。这种总、分、支行分级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辅导作用,有利于提高财务核算质量,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节约财务费用,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三)财务管理手段的转型: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
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注重核算质量和事后分析,而相对忽视更为科学的技术模型的开发与应用,这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提升财务管理的技术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从去年开始,有的上市银行尝试运用了“SUMMIT系统”和“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逐步将成本和利润核算到部门、产品和客户,为经营决策和业绩考核评价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分支机构则在总行两个应用系统的平台上,充分运用AS400系统二次开发数据为技术支持,根据分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本行财务分析预测数据库,建立基于修正的时间序列法、自回归法和利润敏感性因素分析法等数学模型,并将这些数学模型运用于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预测,为掌握全行经营状况及制定未来经营方针提供了更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实践证明,技术系统和科学模型的运用,提高了财务管理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当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要求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在财务管理体制上,现代商业银行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在业务上对总行的财务主管负责,贯彻总分行的有关财务政策,并负有对上级随时报告所在机构的重大财务行为和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应负责所从业机构的内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参加所在机构的重大经营决策。原则上,财务主管的任免、工作调动、薪金调整应由上级机构决定,其从业机构负责人只参与考评。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实质上推行的仍是传统的财务主管对从业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做法,这种体制造成的后果是分行财务主管对分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支行财务主管对支行行长(或主管财务的行领导)负责,形成了一种分散的财务管理体制,这不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财务管理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排斥其他非股东利益主体(如客户、员工)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前提,而员工又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实际履行者,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对总行的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员工收入直接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即利润返回法,这样,基准利润的科学确定就尤为重要,因为员工收入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总行所下达的利润计划。在实践中,虽然多数商业银行总行近几年一直在根据分支机构实际利润情况修订内部分配办法,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测算模型及测算方法,其利润计划的综合分析和测算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容易使内部分配结果和各分支行的实际赢利水平出现匹配差异,影响到员工收入的合理分配。
(三)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多陷于日常事务的操作和管理,大都缺乏有效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对财务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
三、推进财务管理创新,提升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
新形势下对财务管理的理念、人员素质,以及对财务管理的目标、手段与职责定位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急待大力推动财务管理创新进程。
(一)管理理念和体制创新
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能定位,切实推行“业务合作型”和“以支持决策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证业务快速发展和财务稳健之间取得平衡点,使财务管理与日常各项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相互交织,相互支持。
第一,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正确处理管理与发展的关系,通过抓好财务管理来促进业务发展。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越来越复杂、创新产品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导致出现银行财务风险的因素更多了,防范银行财务风险的难度更大了,要求自然也就更高了。保持客观、公正、稳健的财务工作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务有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财务主管应以明智且谨慎的工作态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证业务的快速发展。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熟悉财政、税收、会计法律法规的专业优势,熟练运用和遵守相关财税政策,确保在符合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的监管要求下,规避财务风险,取得税收利益和利润双丰收。
第二,树立“得市场者得天下”的财务意识,支持业务和产品创新。要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和检测各项新业务、新品种的经济效益,重点促进盈利性较好的业务发展,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财务支持配套办法,促进市场良好的新产品和成长型新产品的快速发展。
第三,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财务管理应寻找现在和未来都能盈利的平衡点。现在投入、将来获利的业务,财务管理人员应敢于支持,敢于突破,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着眼于长远利益,不单单局限于眼前利益。
第四,捕捉财务信息,为业务发展提供实时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面对业务拓展的压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财务预测与财务分析,建立强大的信息保障体系,从而为业务发展与开拓提供及时、准确、丰富的财务信息。
(二)管理方法创新
促进财务管理方法创新,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
第一,提高财务计划指标预测及分配的科学性。过去,各项业务指标的下达,往往凭借领导的期望值或同业数字比较等简单方式来进行,缺乏科学的测算依据和说服力,并容易受财务人员主观意愿和财务管理水平的严重影响。为提高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对利润指标的下达,可以从分支机构历史发展规律、同业市场份额占比、领导期望和可预见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首先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历史业务数据,分析寻找其业务发展规律,在不考虑其他三个方面因素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回归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利润敏感性分析法等数学方法,对其业务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历史业务数据进行测算,查找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确定其他三项因素对差异的影响,进而确定各项因素所占的权重。在实际预测时,可根据各项因素的权重,对预测数据进行修正,得出诸如日均资产及负债、期末资产负债规模、负债成本及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内部结构、费用总额等业务指标预测值,并以贷款利润率和存款利润率等指标进行校证,最后以此作为下达业务指标的依据。
第二,按需分配固定资产规模,规范营业用房的租赁和装修管理。采取总行下达固定资产比率的指令性指标的管理模式,分支机构在比例内按需使用,固定资产比率可根据各分行机构数量、业务发展规模,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下达,改变单纯以业务规模匹配固定资产规模额度的方式。
第三,有关固定费用指标(如营业用房租赁费和装修费)可采取指导性指标的管理方式。分支机构通过当期和远期的财务预测分析,结合当地同业市场水平、消费水平及分行当年和未来前景分析,在保证完成当年或未来利润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租赁费和装修费用的使用根据财务预测情况进行。总行通过事前督导、事后考评的手段,对分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预测分析,可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监督和处罚。
第四,专项费用指标的控制采取和业务规模相挂钩的办法。专项费用的管理可按照“纵向管理、比例控制”的原则,根据分支机构历年使用情况和历年规模增长情况,测算该分支机构历年业务规模增长和专项费用增长之间的关系,即规模费用率,以最低标准下达,超过该比率,采取等额扣除利润等方式来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第五,运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完善考核体系。一些商业银行正在推广的“麦肯锡利润报告系统”,为推行激励机制,引导科学考核提供了有力的业务平台。运用回归分析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可以分析单个产品效益、部门效益、客户效益、单笔资金效益以及员工贡献效益。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中,考核客户经理的主要指标是业务拓展类指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分配办法。这种考核方法最大的弊端是业务指标中没有一个共同的支点——效益,业务指标和员工薪酬的对应关系不一致,客户经理的综合业绩难以准确体现。我们可以尝试以资产负债指标为考核指标,通过财务预测,运用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得出客户模拟利润,寻找利润和工资的比例关系,从而客观公正地评定客户经理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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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将从三个价值分析着手,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往往有择取价值序列的不同。众所周知,银行业安全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业效率,而效率是银行业的基础。所以,在银行监管的价值之中,所包含着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及其公平价值之间有着天然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排序。简而言之,效率是第一位的,它能直接实现银行业发展的目标,而安全和公平是通过对效率的维护来间接实现银行业发展的目标,是第二位的。
在明确了银行监管法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在面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改革无不需要面向市场化而进行,并已成为一种势在必行的趋势。
二、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的过程之中存有众多问题,并亟须得以解决,且究其发展现状之概括更进一步为其问题之解决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一对商业银行实行控制性监管。此举旨在顺应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发展,从而建立起审慎完善的政府监管制度。但在实施此措施的同时,由于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加之监A管的目标性不强,信息不够全面,且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整体监管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
第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监管的各种约束力量。此举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为第一个措施的不足之处给予修正,同时也督促银行内部加强自我约束。从而可以互补银行监管外部力量之不足。
第三对商业银行实行审慎性监管。银行建立审慎性监管,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二是来自金融外放的压力。
在探析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的前提之下,应当采取相应对策,如: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2.建立健全银行信息披露制度;3.加大银行监管力度;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监管队伍;在这些对策之下加快并促进银行监管市场化之进程。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之内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体系构建提供丰腴的土壤,继而将商业银行改革的“改革与监管并举”落实到实处。
三、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构建
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包括银行准入、业务经营及退出机制,而在操作过程中,又包含着多个体系的共同协助,具体涉及到法律、信息、社会信用、监管手段和队伍等等。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就其体系构建开展一些列初步探讨。
第一 法律体系。虽然从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的规章,法规当中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制已不仅初步形成,而且达到完善的地步。但深入分析便可发现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如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有许多的不合理和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的选择既不利于实现有效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且其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严重缺陷。因而在此种种不足之中,需要对其法律体系进行更加有效的完善。从而采取灵活多变而附有成效的法律监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对其不同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落实到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之中,更能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
第二 信息体系。在监管过程之中,常存有信息不全面,滞后,不合理,不协调等现象。而完善信息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继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给予市场参与者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更有效维护其权益,有益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 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的威胁。基于此,更应在银行监管实施过程中,不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如提高全民族的信用文化的素质,健全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登记制度,在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 监管手段体系。随着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化,电子化,监管手段也应多元化。例如网上银行交易行为,给予必要的监管。首先,应对在网上银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设置必备的交易密码,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规定统一的支付网关。再次,超前研究对电子金融的法律监管,监管机构应研究制定并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商业银行
第五 监管队伍体系。监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管制度的实施效力,加强监管队伍组织,并强化监管队伍的人员素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一是从银监会的一线监管人员进行选拔,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充实监管队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择、培养、使用及淘汰机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人员应大力表彰。通过教育和管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实现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约束的有机结合,促进监管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结论
鉴于上述,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进一步完善各种体系,加强银行内部结构治理,得使商业银行监管在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之下,构建一个成熟而稳健的体系。
参考文献:
[1]李金泽: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黄永生:试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M].福建金融,2004.
[3]刘长霞:中国银行业反行政垄断与监管权力界定[J].科学与管理,2008.
[4]佘春宁:我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与对策[J].南方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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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孔焕志.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4:20-21
[2]徐晋婷.论美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和监督.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2-3
[3]刘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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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怡.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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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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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业务
本文提及的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不包括各种金融产品的代销。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保本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类理财产品由银行保证本金,因此其资产和负债都需要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等同于银行吸收客户存款进行自营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理论上由客户承担,银行只作为资金的管理者,不承担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大量使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其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无法获取与资产池相关的信息,无法进行风险识别。因此,发行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银行仍然成为了该理财产品事实上的最终兜底方,无法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在《金融道2》一书中,曾有详细描述一个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最终兜底的真实案例。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率,其实质仍然是银行以固定或浮动利率吸储,配置于贷款或投资类资产,获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对银行来说,其最大的好处在于不必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和减值准备,也不受贷款规模与投向的限制。银行有动机将高风险的资产转移至理财资产池中,以节省资本成本,获取预期的高收益。并且该业务的收入在名义上计入理财手续费收入,各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权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银行有动力把利息收入转化为手续费收入以获取更高的奖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该风险不容小觑。银监会于2013年3月底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对应,并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进行限制,以及加强对标的物的信息披露。这些措施均为将来打破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将风险真实转移给投资者做好准备。
监管建议:淡化预期收益率,使用净值法计量理财产品的业绩,并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的详细信息。允许银行为理财业务设立SPV,禁止银行与该SPV交易账户之间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权
商业银行的运营中,同业业务主要起互相业务以及调配流动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目前的许多同业业务,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同业,名义上从事同业间的存放、拆放与回购业务,实质上等同于放贷,以规避对贷款额度、贷款投向、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的监管。
一种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规避监管的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乙银行因为某些限制,无法直接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放贷。于是设计融资方案,由乙银行提供资金。中间需要通过一些渠道,如设立单一银行理财计划、单一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作为过桥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规避《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的限制。丙银行同时对该笔信托贷款向乙银行出具承诺函给予担保,将乙银行承担的甲企业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丙银行。
在财务报表中,该笔业务体现如下:丙银行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外计任何项目,也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在资产端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类项目,并以25%风险权重(本文均采用权重法计量,该类资产的期限通常在3个月以上,取25%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该业务的利润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银行和丙银行分享。其中信托与中间渠道只作为通道使用,不承担风险,可替代性强,利润分成较低,通常在贷款规模千分之几的比例。丙银行作为担保方,获得担保费,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乙银行作为操作方及资金提供方,获得剩余的利润。此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率通常较普通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会高一些。
从实质的角度来看,该业务等同于丙银行直接向甲企业放贷,随后将这笔贷款向乙银行卖出回购。在风险的承担方面,丙银行承担对甲企业贷款的风险,应计100%风险权重,并占用相应的贷款额度。通过这一操作,银行逃避了对贷款额度与投向的监管,且丙银行出具的保函并没有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承担对丙银行贷款的风险,并由甲企业的贷款收回作为担保,应计25%风险权重。乙银行在这笔业务中并未少计加权风险资产来逃避监管。监管建议:对于提供承诺函的丙银行,应当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证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对未被保证金覆盖的敞口以100%风险权重计加权风险资产。
业务展望:如果对丙银行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与丙银行将承担总计125%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使得该业务的资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贷款,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动力将大大降低。此前的同业代付与同业偿付业务也与此类似,在要求纳入表内贷款进行监管之后,此类业务的余额迅速下降。
三、商业票据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信用的票据,实质是标准化的企业应收账款。由于商票属于商业信用,并非银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监管机构仅对银行持有的已贴现商票计入贷款进行监管,其余与商票相关的业务尚未纳入监管范围。
在现实中,许多商业银行开展了商票保贴业务和商票交易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在签发时,银行并非参与者,与银行无关,也不计任何风险。而在银行给予保贴承诺后,这张商票持票人(随商票流转而变化)随即拥有了银行的贷款承诺,银行承担了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应计20%风险权重(以保贴承诺期限小于1年计)。
监管建议:对商票保贴业务,应当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中的“贷款承诺”,计2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
商票交易业务是指银行将贴现的商票卖断或以卖出回购的形式转让商票。由于我国的银行信誉极高,且有国家的隐性担保,由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可以认为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因此在银票的流转中,前手通常无需再考虑其被后手追索的风险。在银票卖出后,前手不计加权风险资产也是合理的,否则在总风险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整个银票流转链上所有参与者将不断增加加权风险资产,阻碍了银票的流通。然而对于商票,最初贴现的银行在向后手转让票据时,等于给这张商票赋予了银行信用,自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使商票变成实质上的银票。因此,最初贴现商票的银行应当被认定为该商票信用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其承担的风险等同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商票最终名义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贴现的银行)并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不应计加权风险资产。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仅有招商银行于2011年年报的表外项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卖断贴现票据”的数据为263,287百万元,脚注为:卖断贴现票据包含到期后15天内的应收卖断银票及商票。虽然无法得知具体卖断商票的规模,但可以证明国内商业银行确实从事了商票的贴现及卖断业务,对于该业务相应的监管却未及时跟上。其余银行均未在表外项目中列示与卖断贴现票据相关的项目。
在利润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银行已对票据价差的核算方式进行了改造,将“票据价差收益”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出:
以民生银行为例,2012年票据价差收益42.24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规模。该业务名义上交易价差收入,计入非息收入,实质上在票据转出后仍需承担对票据前手违约进行兜底的风险,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监管建议:对于商票贴现与交易业务,无论商票转让与否,贴现行应当计入贷款,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如果商票已转让,贴现行在负债方应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买入方应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转入方可以不计加权风险资产。
四、信用卡授信额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种向零售客户提供的贷款承诺。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且一般不会撤销,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考虑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户发放的,其违约概率与信用风险暴露相关度均较低,因此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符合标准的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仅计20%风险权重,对一般未使用额度计50%风险权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多数银行很难向客户收取信用卡年费。仅有少数高额度贵宾信用卡用户因对价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而付年费。目前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通常仅能够覆盖资金成本与积分成本,对本该由年费覆盖的运营成本和授信的资本成本则很难覆盖。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商业银行信用卡部门不得不用从少数使用信用卡取现、分期、逾期或部分还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户处取得的利润来补贴多数正常刷卡,按时全额还款的客户。为了增加信用卡部门的收入、削减成本,许多银行使用了多种手法,如降低积分价值、增加刷卡收费范围、减少对低价值客户发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银行有通过突击调降未使用额度来应付每月底的资本监管,以降低资本成本的嫌疑。
根据A股上市的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与半年报,剔除了数据不全或口径不一致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农业银行与光大银行上市前的数据,将其余的8家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结果如下:
从以上整理的数据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额与卡均贷款余额与同业无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卡均未使用额度大幅低于同业。在2011年1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首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以50%的信用转换系数纳入监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卡均未使用额度比2011年年中骤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额度使用占比均超过50%,且此后持续上升。兴业银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使用占比甚至高达86%,卡均未使用额度不足千元,明显与常识相违背的。由此推测,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在报告期末有主动调减信用卡未使用额度,报告期后恢复,以减少报告时点的加权风险资产的嫌疑。
监管建议:监管应当更注重对期间均值考察,时点值较容易纵。
五、结束语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应当更关注监管的有效性。第一,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各种风险解包还原进行对应的监管,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对资产分类加权进行监管。第二,应努力缩小监管指标与实际风险之间的差异,使监管更贴近事实。第三,应注意监管规则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显的监管漏洞,如时点监管。明显的监管漏洞反而会鼓励被监管者主动钻漏洞。
对于被监管的商业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也应当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好充分的评估。在计算EVA和RAROC时不应完全照搬监管指标,而是以更接近实质的风险参数来模拟业务的信用风险,不为了监管套利而套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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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雪,孙建坤,“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探析”,银行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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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浪潮中,尽管有些银行具备较为充足和高质量的资金,但仍然因为缺乏流动性而陷入了困境,人们开始普遍意识到仅仅依靠限定资本充足率并不足以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此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不仅仅改革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且在流动性监管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新的指标。这意味着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提到了同资本充足率相同高度。
一、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
在以往的流动性监管中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比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等,但这些指标都在静态的基础上衡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缺陷。而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与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相比,具有更强的综合性,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未来的流动性状况。
下表将以存贷比(LD)为代表,比较传统监管指标与LCR、NSFR的异同。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与存贷比相比的一大优势是在压力场景下考虑未来短期或长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它们衡量的是当银行面临某种假设的压力场景时,它们是否以及能在何种程度上抵御流动性缺失带来的冲击,因此这两项指标对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具有更强的前瞻性、现实意义以及指导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主要根据两项新指标在国内外银行的落实情况来探讨压力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测试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各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改革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一经出台便引起了银行界和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现各国已经陆续进入了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意见征求阶段。除了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和秘鲁等国家地区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的改革要求和实施时间外,大多数国家都还处在对巴Ⅲ监管指标的研究阶段,尚未最终的监管决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013年10月24日宣布了一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管的规定,这是美联储首次为大型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流动性监管标准。此项规定主要为了迎合巴Ⅲ中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既要求银行在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内的流动性冲击缺口。据美联储官员介绍,本次规定将资产按照流动性高低分为三个级别:被视为具有最高流动性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放在美联储的超额准备金以及政府债券。次优资产包括投资级的公司债和房地美、房利美等机构发行的抵押支持债券,第三等级主要指优质股票等资产,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流动性资产所占总体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该种对优质资产的分类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
加拿大作为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员国,在推动协议实施方面一直是领跑者,但加版的巴III除了提出比巴塞尔委员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并没有对流动性监管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做出详细规定,只是提出了将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实施LCR和NSFR指标。在流动性压力测试方面,加拿大宏观金融风险评估框架(MFRAF)下的银行通过评估压力环境下加拿大主要银行间的溢出效应来鉴别系统性风险。该框架的一大优势是将偿付性、市场以及资金流动风险当作一个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除了MFRAF,加拿大银行还计划采用一种自上而下定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即由当局基于跨企业的一般假设以及监管和公开数据进行的压力测试来评估银行在压力环境下承受风险的能力。该种环境的特点是银行在一个资产销售的恶化的市场流动环境中运行。这种方法将会解释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因为动态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场景,资产分类特点以及资金来源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因此资产缩减率以及资金流出率都将随时间变化以便和其保持一致。
奥地利共和国的中央银行通过添加行为反应到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方法中,完成了包括第二轮反应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其中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这种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认定或是基于中央银行,监管者为了横向审查而设定的一般场景而进行的。在该方法中,监管部门向一些银行提供流动性压力的场景,然后银行需要指出他们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在何种程度上减轻压力场景的影响。然后由监管者或中央银行来进行行为反应分析并鉴别潜在的第二轮效应。这种结合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方法的压力测试的好处,就是该测试利用了现金流方法衡量了对市场流动性冲击的抗衡能力。并且他们还捕捉了潜在的第二轮效应。然而,这种方法也有许多缺点。比如说数据强度太高,除非已经有一个完全成熟的期限错配模板,否则在进行压力测设前,必须进行一项非常昂贵的目标数据搜集工作,并且这样获得的信息质量可能是次优的。最后,第二轮效应不得不依赖从实践,专家判断以及相关文献中产生的数据评估出来。
瑞典银行高度依赖市场融资,总资本额的58%来自市场。瑞典金融监管局近期表示有可能采取措施,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融资困境。一段时间以来,瑞典银行已经计算了类似巴塞尔委员会的LCR和NSFR流动性参数。这些参数被发表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瑞典银行既不指定一个定制的量化宏观经济场景,也不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使用经验数据校准流出率。瑞典银行正在研究调整压力测试,使之在压力场景中包括增长的贷款损失,并且很快将开始包括提高的资金成本。
此外,香港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也表示,由於美国退市令流动性改变,致导流动性紧张。今年将以流动性作为首要的监管条件。
三、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发展历程
2013年6月,中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钱荒”,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6月2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一路飙升到了30%,而月初这一数字仅仅为4.5%。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市场上并不缺钱,中国银行中大部分具有充足且高质量的资产,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此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钱荒还是险些把中国的商业银行逼入绝境,这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流动性监管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失。
为了应对银行流动性监管缺失带来的隐患,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监管的重视,银监会于2013年10月11日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近些年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中国有关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范(如表2所示):
四、中国商业银行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最新进展
现阶段中国对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制定仍然处于意见征集期,正式的法规政策还尚未。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能盲目采用巴III的统一规定。从上页表2可以看出,与2011年10月初次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新修订的试行稿取消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净稳定资金比例目前看来在现实意义不大,并且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但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不排除今后会执行该项指标的可能性。另外,银监会此次的《流动性办法》并没有如外界期望的那样取消存贷比监管要求,这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来看,存贷比指标虽然存在一系列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也没有考虑压力情形下银行行为变化引起的流动性缺失,但是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数量,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在此次试行方法的修订中,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说明中国的流动性监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发展现状,给予了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鼓励活跃市场。但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来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标准化的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以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银行考虑如下压力场景:超预期的存款撤回,流动性资产冲击,批发资金市场的干涸,增加的资金成本以及对手方提出的的更高的保证金要求。在实践中,银行通常会根据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判断,在测试中加上一些特定的压力,比如说法定储备金率的增长。银行通常会考虑温和的、中等的以及严重的三种压力水平。大多数银行利用最短生存期的每一时期水平的现金流缺口来衡量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银监会会与银行定期讨论压力场景的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压力测试的结果。总的来说,中国的大银行在数据收集,建模和管理运用方面要好于小型或中等规模的银行。然而,银行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通常被数据的限制所约束。
五、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法、现金流量法和财务指标法。与西方一些国家成熟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相比,中国的压力测试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浮于形式,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总的来说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还有以下的问题。
第一,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模型。由于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还必须要考虑表外业务,因此操作起来更加复杂,需要系统的、严谨的测试评估模型,但是目前中国的压力测试主要套用其他发达国家的现成模型,并未开发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的压力测试方法。并且各银行之间使用不同的数据口径进行测量,使监管当局无法基于横向的比较衡量整个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中国现有数据资料不足以支撑中国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压力测试无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自下而上”的方法,都需要基于历史数据来评估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实际承受能力,但是由于中国商业银行并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因而也就缺少金融市场动荡时商业银行行为反应的具体数据,因此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和强度常常被限制。
第三,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但在压力测试中经常分开处理。银行在他们的压力场景中关注单独的风险因素,隐含意是假设风险因素是独立的,这显然过于乐观。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风险往往是相互关联的,这是因为当快速变现资产的时候会伴随着一定成本,这将会削弱偿付缓冲。这种单独处理资本和流动性的方式可能会低估银行的风险。
第四,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很少模拟网络和反馈效应。像如前所述奥地利共和国央行进行的那样,在常见的一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中可能会包含银行的反应。显然,个别银行危机行为可能促进金融系统的压力,在压力时期往往会发生银行的集中破产倒闭,一家银行在面对流动性压力时所作出的反应很可能通过银行间市场的反馈效应或声誉效应等途径迅速的扩展到其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Van den End利用蒙特卡洛方法,将该框架应用到荷兰银行上,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行为使得第二轮效应比第一轮效应要有更大的影响(既流动性风险高度非线性),他建议银行应该持有大量的流动性缓冲。
第五,在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经常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支持。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中所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被认定是非常偏离货币政策实施基本框架的。2013年6月发生的大规模“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央行一反常态,没有像往常的流动性危机中那样被商业银行“绑架”,迅速地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因此确保银行可以凭自己的力量管理其流动性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压力测试方法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不高。由于中国银行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管理者为了美化银行业状况,刻意将某部分危机风险排除在流动性压力测试之外,降低压力情景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公众甚至是银行自身员工都不能了解银行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再者,由于中国的流动性风险测试还有一部分并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状况,成熟度还不高,因此大大降低了实用性。
六、有关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第一,开发适合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完整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体系。可以通过模拟银行在压力下的行为来捕捉反馈和第二轮效应,结合流动性风险与包括偿付性危机在内的其他风险种类,避免将流动性风险作为个别银行的个别危机考虑。加强数据的收集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体系,使压力测试的开发有据可依。
第二,对于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说,压力场景下不应该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当作流动性的主要来源。监管应当鼓励银行在到期时利用标准公开市场操作以及普通借贷工具以合理的成本履行其义务,在没有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情况下也保持可以吸收特异性以及系统性冲击的流动性缓冲。
第三,完善流动性监管制度。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银行系统按照设定的压力测试流程严格进行,只有将流动性压力的结果投诸实践,才能使它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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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古老的风险之一,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金融业日益革新的今天,商业银行的产品日趋繁多,操作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其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世界已发生过100起以上平均损失超过1亿美元的操作损失事件,而且还有许多操作损失事件其损失已超过10亿美元。于是操作风险的监管在全球金融界兴起,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的经济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依然处于革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由于操作风险监管不到位而导致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探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问题可以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丰富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理论,促使我国银行体系安全、高效、健康地发展运行。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概述
国际结算银行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恰当或失败的内部处理,由人员或系统以及来及外部的时间导致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2]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监管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日趋完善、与国际银行业逐步接轨的发展历程。我国银行业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从管理体制上来说,多数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四级管理、四级经营”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效率比较低,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不够;有关操作风险监管的部门和机构设置不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管理制度层级过多,对操作风险特性、度量和控制达成一致难度加大,风险信息难以快速准确传递,可能导致应对操作风险事件的措施不能及时有效执行。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技术基础薄弱。在我国,银行业内缺乏强大的硬件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监控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操作风险的数据不能全面及时地得到收集整理,完整的数据库尚未建立,电子化管理水平较低,关于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
三是我国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现实生活中,即使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比如对客户资料的保管和处理缺乏规范的制度,使不法分子利用银行遗失的资料窃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最终使银行遭受损失。大多商业银行尚未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大多把“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速度和资产规模”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操作风险意识淡薄,为完成任务不惜违规操作、弄虚作假。
四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激励机制欠缺。由于风险监管的指标难以确定,商业银行难以对各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难以对风险管理的实际成果进行评价,而且确定的评价方法还有很多不足,导致操作风险监管受重视程度不高,如果领导、管理层违规,对其的处理也不够透明。
五是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缺失问题严重,影响了操作风险的监管。此外,我国的外部审计机构数量不多,专业水平较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对相关的银行机构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不能起到对内部审计的有效弥补作用,从而我国操作风险的监管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持。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质量,构建明晰的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明确划分董事会、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尝试在公司高层建立统一监管部署的部门,建立独立的风险测量、评估和决策机构;改善商业银行关于操作风险监管的组织结构,并将操作风险纳入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强化对操作风险的监管。
二是改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控的科技设备,提高量化操作风险的水平。首先应当加大银行科技设备和资金的投入,应用于开发量化分析操作风险的管理软件和系统程序;其次逐步建立完备的全国联网的风险损失数据库,为日后风险的测量提供可分析的数据;再次各银行每年推出新设计的银行产品和银行业务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做到事前监管事后跟踪。
三是构建操作风险监管文化体系。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管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重要内部环境。首先应该提高银行内部人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适时对在职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资格审查的评估,使银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风险监管的相关规定,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企业的利益,从而在银行内部形成良好的操作风险监督防范氛围。
四是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长效激励机制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大风险管理指标的权重,同时将操作风险指标单列,加强对操作风险预防和管理的考核;建立双向激励机制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度,倡导奖惩分明的监管文化,提高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各商业银行还应该在操作风险监管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加大对操作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外部监管的措施
一是商业银行可以寻求专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自身的操作风险进行评审。外部审计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不受自身经营管理的控制,评审相对客观和专业,从这些机构的评审结果中发现自身忽略的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获得防范操作风险事件的合理化建议和专业性指导,使商业银行的操作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指标。
二是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诚信成为银行业以及全社会的道德约束,充分利用社会的监管作用,使群众愿意主动举报违反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减小操作风险事件演变恶化为重大事件的可能性,将可能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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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监管的意义
当今商业银行业务的复杂性,赋予商业银行监管丰富的意义。从不同的监管角度出发,可以对商业银行监管做出
不同的诠释: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监管指商业银行控制,即人们意识到金融业对社会公众、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有巨大影响而采取的政府约束行为,以保证金融安全与稳健。从现场监管形式出发,银行监管是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与现场审计方式考察银行业务与财务状况的一系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行为;从非现场监管形式出发,银行监管是一个及时发现和处理银行经营问题的诊断系统。在此系统中,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定期报送监管报表的方式进行银行监管指标分析与银行评价。从综合意义讲,商业银行监管是监管当局以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从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两方面识别、规避和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引导商业银行能够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维护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
二、 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影响
1. 资产证券化
目前国内有银行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由于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进行, 所以资产证券化分散了风险,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为确保证券的发行,一般都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甩支持和担保。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所以这种类型的证券化资产仍应在表内反映。
2. 公允价值
一是公允价值及时确认所致的波动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确认。例如,在金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时,公允价值会相应减少,若立即确认资产的减少,银行的资本也将随之减少。但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如果银行提取了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对银行资本的影响有限。同样在发生未预期利率的变动,房地产危机,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等情况下,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会发生变化,及时确认,无疑会加大银行资本的波动性。所以随着公允价值的使用,经济条件的变化会更快地反映于会计信息内,就越可能增加银行资本的波动性。
3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内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补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4.套期会计的影响
对有些银行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新准则按照原有会计处理,套期工具的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未被纳入表内,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其已经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标准,现在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将产生抵销的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进行处理,并不会对银行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要求商业银行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金融资产转移
将使银行收益的复杂化。在终止确认中,金融资产和负债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银行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法,即确认并调整当期损益和先在权益项目中列报,待金融资产出售后再计入损益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构成了银行的最终经营成果,这不仅对传统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了冲击,而且使银行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三、 新准则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1. 切实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
如果把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就会影响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将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公积,二者最终都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从而影响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而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中的可转换债券本身就是衍生金融工具,对其进行会计计量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自然体现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变动上。商业银行拥有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银监会"将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而且从实证结果来看,资本状况的指标在监管指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应切实加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2. 加强对银行风险资产的监控
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相应指标在监管中将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应当加强对衍生工具等风险资产的监管,形成定期报送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前文的研究,风险资产在监管指标中的贡献率,比旧准则增大很多,说明心准则实行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的监管,应当格外重视。
3.重视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允价值对于监管指标体系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利润在监管指标主成分中占据的地位与旧准则比变化不大。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公允价值影响的存在,监管当局应当对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进行仔细的调研和分析,利用商业银行频度更高(季度、月度)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已达到对公允价值计量造成影响的客观分析结果。
4.探寻各种监管手段
监管当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寻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针对当前一些有效的监管手段可能面临被软化的可能,监管当局首先应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如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基于五级分类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以部分修复五级分类的约束力;其次监管当局也要研究在当前银行监管法规的框架之内有哪些潜在手段可供挖掘、组合,在有效整合这些内外监管手段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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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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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现行全球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银行监管模式被证明是存在缺陷的,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处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总结机会,我国在此次危机中风险可控、损失较小,但这并不是说我国银行监管模式没有弊病。
一、国外主要国家的银行监管模式
就商业银行而言,其监管模式在全球领域内来看一般包括以下模式:一元多头监管模式、二元多头监管模式、单一全能监管模式以及分离型监管模式。
提及一元多头监管模式,其典型的监管代表无疑是德国银行,即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监管权仅仅在中央一级集中,而就地方而言,其并无独立的监管权利(也就是说一元),然而中央一级拥有监管权的机构与中央一级行使监管权的机构并非同一个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需要两个或超过两个的机构一起实施才能行(也就是说多头监管),其实我们不能把每个监管机构监管权都一视同仁,我们应该选择一个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它可以牵头商业银行并对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重要的监管职责进行承担,所以,实际上主监管机构监管模式是对该模式的准确描述。就一元多头监管模式而言,其特征无疑体现在有机地把监管权力的集中和分散恰当地联合起来。
提及二元多头监管模式,其典型的监管代表无疑是美国银行,其所指的“二元”,顾名思义,指美国银行被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根据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成立的是国民银行,而根据每个州的法律登记成立的则是州立银行。自然而然,联邦监管机构对国民银行进行监管,而州监管机构对州立银行进行监管。而“多头”,顾名思义,指商业银行受制于许多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财政部所属的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司法部、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以及联邦调查局等其他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均有法律所赋予各自权责,有权监管商业银行。
提及单一全能监管模式,其代表无疑是英国银行监管,对已上市银行而言,对其上市公司性质和商业银行性质不加以区别分离,两者都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一种模式。前提条件是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是可以统一权威的,无外部分工矛盾毫无疑问会是全能统一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究其原因,全能监管机构是能够独一无二担负起重要的金融监管职责的一种机构,所以全能监管机构可以很好地解决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一些复杂问题,它具有很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很高的工作效率,而且与之相关的一些专业法律也对其权威进行了认可。与此同时,规模经济处于管机构的内部,从规模经济尤其是技术条件这个视角出发,较少的机构数量会对应较少的成本。而在处于监管机构监管之下的各种不同的监管范围内经济规模以及绩效均会得以扩大或增加。如今,金融一体化出现在全球经济的发展浪潮当中,凭借其简单、快捷、效果显著、强大有力的众多优点,全能统一模式受到一些国家的欢迎,而许多以往有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国家在最近几年内开始实行全能统一监管模式。然而,对于单一全能监管机构而言,其权力很大,但是太集中了,所以权力的竞争及监督是其欠缺的两个方面。而且极端的或许会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这并非危言耸听,而它不能很灵活及时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矛盾,这很明显会使监管效率变低。
就分离型监管模式而言,顾名思义,即区分出已上市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与已上市公司性质,依据自身的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权限选择两个完全不相同的监管机构对已上市银行商业银行和已上市公司分别实施监管。澳大利亚是实行该模式的一个具有明显代表性的国家。针对分离监管型模式,有三个特征:其一,相比多头分别监管,分离型监管使每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以及难度变低,与此同时它通过使审慎监管与操守监管进行合理有序的分工,使监管疏漏与反复多余监管得到了颇有成效的豁免;其二,相比集中统一监管,合理有序的制衡以及分工在相当程度上被分离型监管维持了下来,分离型监管帮助在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形成较好的竞争关系;其三,由于审慎监管与操守监管在专业上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把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机构分工,可以帮助监管的专门化得以实现,与此同时也能使一些矛盾现象不再发生,而这些矛盾现象实际上是一些利益冲突,由其身兼二职的身份所产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历史
到现在为止,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从最初的中央银行“大一统”监管模式到分头监管模式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可以由三个阶段组成:
第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从1978~1992年这一期间实行统一的监管。中央银行职能专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该职能的工作重心一般而言是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重要中介目标无疑是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为了管理金融,凭借行政方法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二阶段:1992~2003年分业监管模式。这个时期,国务院将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自此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分业管理体制改革。将货币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的统一监管模式正式结束,表明我国金融业正式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监管的格局。
(二)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行模式
基于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划分对分业监管的模式进行实施,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银监会的职责所在,与此同时使中国人民银行一定的银行监管权力得以保留,以上应该是对中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一般构架的准确描述。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这一角色,它在必要条件下会提供流动性支持给银行体系,以确保全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成立了银监会,中央银行身兼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这两种职能的情形得到了改变,中央银行工作的独立性也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了很大加强。就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而言,要对其进行专门调整才能区分开以上提及的监管工作。这对中央银行是有帮助的,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职能将会是中央银行工作的全部重心所在。
(三)分析中国银行监管模式
就中国这种现行的分别监管体制而言,它是以自身的职能为基础由三个不同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某个方面分别进行单一的监管,它实质上是一种“各行其是”的监管体制,基于商业银行的特征和分工协调,其所做出的综合监管是少之又少,并呈短缺状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相当多的问题矛盾:其一,发现问题失败,一个较为完善的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下没有得以建立,而该机制恰好存在于央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之间,所以不能很好地发现问题,不能起到监管的目的;其二,监管标准不一而难以应对风险,各监督委员会对某一监管事项规定的标准不同,常常产生法律冲突。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外部协调,很难处理一些跨行业经营、业务复杂的金融控股集团,我们的监管体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约束来控制风险;其三,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由于监管标准不统一和不协调,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是可能的,由于不明确的监管权责或者相互推诿的原因无人监管情况发生;其四,加大监管成本,监管成本加大会由监管的重叠等原因引起。
现行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对其监管绩效进行分析,一般而言有三种情况,如下所示:其一,金融体系所具有的不健康资产一直占据较高的比例,而且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相比国际内排名较靠前的银行,不健康资产率仍旧呈现较高的水平;其二,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显著呈现出较为低下的状态,其相比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仍旧有很大的差距,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实际上是由巴塞尔协议所规定产生;其三,就银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而言,其违规现象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普遍趋势;其四,就几个特殊地区而言,银行突发案件、诈骗银行案件和其他一些犯罪案件频发,呈现出增多的趋势,由于缺乏流动性,几个特殊银行机构产生挤兑现象继而产生支付危机。
三、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在中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无疑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制至关重要,需要依据我国现况以及现今实行的监管模式,从下面四个方面入手来健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
(一)监管制度
其一,理顺银行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其二,建立健全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使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究,使金融机构的职能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其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机制,制定风险预警制度;其四,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对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监管方式
其一,使具有非现场监督功能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得以形成,基于现有的监督指标,更多地加以补充和发展,使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形成,而所形成的体系包括的范围很广,内容也很全面;其二,使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建立,改变当前非现场监督数据分散格局的状况,建立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其三,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和披露制度,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与此同时向社会揭示所思考到的评级要求,利用公众舆论以及市场力量使社会对银行的监督作用得到强化;其四,对非现场监督的法制性进行强化,报表信息的实际情况、全部信息、精确描述以及及时处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保证,一些银行和相关负责人有可能会假冒、伪造、迟报、漏报,这个时候有必要对其做出恰当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三)监管机构
主要来说,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得到强化,提高机构办事效率;完善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协调合作机制,各机构虽然具体目标不一样,但在执行监管任务时要求每个机构能相互协作,所以形成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机制势在必行;加强与国际的协调和合作,西方银行发展有几百年历史,它们有着比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也使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对国际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四)监管人员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处于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对作为监管人员的我们提出了新的标准,比如对新近更新的金融知识、监管手段、经济金融信息以及国际政治的新变化需要进行掌握,并且临机决断以及快速处理问题的能力也是亟待掌握的内容。我们应该建立起有效的银行监管人员培训机制和后续教育,并引进先进人才,建立监管人员激励竞争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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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1.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转变。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严格的金融市场监管受到诸多指责,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逐渐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倾斜,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了以流动性为主要监管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应该重视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还应重视对金融产品创新所导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2.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前瞻性监管转变。回顾西方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演变历史可发现,其监管历程都先后经历了“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加强监管—金融活动萎缩—放松监管—金融创新”的多次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创新与监管是一种追求平衡的博弈,目的是将金融创新作为金融深化发展的原动力的同时,利用金融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为防止金融监管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将创新活动纳入有效监管,应加强监管的前瞻性。
3.实现由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转变。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尤其是表外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很多金融创新产品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等各行业,当存在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仅仅依靠机构监管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只有釆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对金融产品创新实施有效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以信用衍生品为首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遭受重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具体实施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实行分类监管。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有三类:一是创新活动为竞争驱动型创新,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夺取市场份额,增加企业利润而釆取的创新举措。二是创新活动为风险转移型创新,是指银行企业为了转嫁或分散金融风险而采取的创新举措。三是创新活动为监管规避型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而采取的创新举措。对于第一类创新活动,应引导商业银行识别其中的金融风险,只要风险可控且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于第二类创新活动,应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予以鼓励和支持,并积极在业内进行推广。至于第三类创新活动,应果断采取措施调整和修改相关监管条款,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严肃处理。
2.完善监管手段和提髙监管技术水平。商业银行应该不断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对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既可以使用政策指引、窗口指导、道义规劝和诫勉谈话等柔性监管手段,也可使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量化管理手段。当前,监管部门应注重提高量化监管水平,在此基础上,与银行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接触和交流,了解内部模型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加以指导和监督。此外,应完善创新产品监管信息系统和各类征信数据库,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此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非现场检查,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
3.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这些法规都未明确提出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由于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由金融衍生产品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无法加以监管。因此,应加快有关立法,从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责职和权利,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篇13
要定义宏观审慎监管,就不得不先说明与之对应的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者为了保证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稳健运行,而设计了一系列监管指标,这些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风险暴露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通过监管这些指标来发现对应银行存在的风险,从而保证该银行机构的稳健进行。微观审慎监管主要考虑单体机构是否健康、稳定,认为只要每一家银行机构都是稳定的,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就是稳建的,然而个体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以及个体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较少被考虑。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来说的,是金融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实施的监管。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更加着眼于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体结构。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理论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含义
目前在学术范围内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仍然非常有限,有关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金融系统性风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整个金融系统面临风险,丧失其基本功能的可能性。狭义的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或者多个金融机构的不理性冲击,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负的外部性风险,从而对整个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本文介绍的系统性风险是狭义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即银行系统性风险。
(二)系统性风险的源泉
系统性风险的源泉可以从时间维度、集体维度、行业维度三个维度来进行考察。
所谓时间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由于金融机构间存在着顺周期性。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银行的信贷总量和债券的发行量。造成经济实体虚度扩张,产生金融危机;所谓行业维度的总体风险主要是银行体系内部之间的传染。由于银行之间通过彼此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形成一张“多米诺骨牌”。一家银行机构发生风险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传递给另一家银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系统发生系统性风险。所谓集体维度的总体风险,是指在银行业系统内,单体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风险管理的方法雷同和对经济走势判断趋同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例如:当受到外部冲击发生损失时,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银行都采取紧缩的措施,抛售资产,当大多数银行都采取相同的措施时,资产的价格就会暴跌,从而又会促使更多的银行采取相同的紧缩措施。最终反作用于金融体系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三、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理论推演
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宏观审慎分析识别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运用,三是宏观审慎政策选择。
(一)宏观审慎分析——识别与评估系统性风险
只有有效地监测评估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程度,才能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从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1.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测指标
要准确监测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一个监测指标体系。金融体系监管指标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整体金融系统监管指标。主要包括:金融市场融资总量/GDP、货币额/央行货币储备、信贷总量/GDP、贷款/存款、流动性、实际利率以及贷款结构比率等。二是金融机构的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以及市场风险的灵敏度指标。此外,非金融系统的监管指标在市场上的变动,也会通过传染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
2.系统性风险的评估
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分为金融系统监管指标和金融机构的指标,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相应分为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和微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评估。
宏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评估,考察因金融部门间的内在联系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发展趋势。
微观层面系统性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市场、工具进行有效识别,强化这些要素的微观审慎监管。其次,监管评估框架中应加入影子银行体系。最后,应对金融机构间的相互依存度进行定期评估。
(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应该结合各国的经济环境和具体国情进行设计和选择。最新的银行审慎监管工具是学术界和监管界从时间维度和行业维度两个维度提出的。
1.时间维度——逆周期监管政策工具
(1)根据巴塞尔Ⅲ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建立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所谓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资本的充足率,在经济衰落时期,适当减少资本的充足率。
(2)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采用跨周期的计提拨备的方法。所谓拨备是进行财政预算时,估计投资出现亏损时所预留的准备资金。拨备计提与资本计提的原理相同,在经济上行时期,商业银行不仅要多计提资本也要增加拨备的计提。这样,当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就可以用多提的拨备来冲抵增加的信贷损失,而不必因经济下行而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3)重视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应用。首先,应合理、恰当地使用公允价值。其次,完善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运用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估值的方法,尤其是针对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复杂金融产品。最后,增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2.行业维度——建立针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在行业维度,FSB提出了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
(1)提高银行机构的附加流动性和附加资本等要求,加强银行机构的法律结构以及运营方面的监管,降低银行等“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倒闭的可能性。
(2)完善事前危机应急计划,改进危机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安排,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处置危机的能力。
(3)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管理,设立中央交易对手,实现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和处理,以降低场外衍生交易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降低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三)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运用
宏观审慎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根据宏观审慎分析结论与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对监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进行统一协调安排,维护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2.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共享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和金融监管信息,协调政策的制定和施行,两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
3.宏观审慎政策应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有效的配合,而不是仅指金融监管政策。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框架的建议
(一)推进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想要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有良好的微观审慎监管基础,否则只能成为空谈。因此,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必不可少的两部分,综合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既能防范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又能防范整个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由于引发这些风险的机理不同,想要有效地控制好这些不同种类的风险,必须采用不同的控制措施,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有一个坚实的内在基础,也就是所谓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在其内部建立合理的制度及控制风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效地防止风险的产生。
(三)推进全面监管国际合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涌入了我国,使得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的金融市场联为一体,这就有可能将国外的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为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有效防范此类潜在的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国际性及区域性金融组织的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政策间的相互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减少和防范监管套利的出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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