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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审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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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审计

篇1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干部廉洁整洁勤政意识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工作中,存在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复审计的问题。虽然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但多数审计机关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没能考虑到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浪费了审计资源。另外还存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计划发生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与年度任务发生矛盾等方面。

审计机关只有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资料的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同时,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注意参考内部审计的成果和利用内部审计人员资源。要使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独理解为领导干部离任一次性审计,应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审计,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任职二至三年即审计一次,等调动、离任时再审计一次,这样做,组织部门就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的长短有计划的提出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每年末审计机关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召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审计对象,对象确定后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一份委托审计名单,并且这个名单中列出了哪些审计对象为本年度优先安排对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审计机关根据这个名单结合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时予以参考,凡是上级指令性计划涉及的单位及其他常规审计涉及到的单位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统一安排在年度计划中,任务安排通常是属于哪个部门的审计范围,由哪个部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经济责任审计要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在没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应注意在财政财务审计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作好审计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记录,建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台帐,不断积累每年审计资料,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根据具体情况再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以前年度常规审计中所忽视或遗漏的重要经济活动或群众新反映的问题的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互促进,相互检验,尽量避免审计风险。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具体做法是:一是两项审计同时实施。为理顺审计行政关系,避免审计处理的主体错位,例如实施市长(县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在向市、县政府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分别向财政和地税部门送达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通知书,以确保两项审计同时开展,减少重复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将两项审计结合起来,同时进点,同时进行,相互衔接,具体做法是:按照两项审计事项的不同目的,不同侧重点,作出两个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时,对问题的查处是相同的,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以责任的评价、界定为主,其他事项的审计以项目的要求为主。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写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果报告。这样对一个单位的审计就可以完成两项任务,出具两套审计文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又完成了其他审计事项,既避免了重复审计,又减少了审计成本。二是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专项资金等常规审计中,努力深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全面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重点对事关全局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的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积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三是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积极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下级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

三、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领导干部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每一名领导干部建立一套审计资料档案,通常用两种办法来进行,一是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要求各个审计组把查出违规违纪问题,分清责任,记在该单位领导的名下,审计机关建立台帐,计算机储存。二是每年在对各项专项资金跟踪审计时,也对其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的主管部门的领导注意收集资料、这样审计机关对辖区内各主办局、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哪年任职、哪年在审计中发现的有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领导干部本人应负什么责任都记录在案,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当组织部门委托对其经济责任审计时,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了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已把在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再审计一遍,解决了任务量大的矛盾。(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篇2

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由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增资标准批复后,个人增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

(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售房价款的管理)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书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审批部门说明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况,并附协议书。售房方案审批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受赠等房屋产权的确认,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确认产权。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的房屋,提交依法补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设、买卖的证明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二、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

(二)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

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三)房改售房面积测算后,只须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绘制房地平面图。

三、房屋买卖过户

(一)办理房改售房买卖过户手续,售房单位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

(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均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房改售房鉴证章。

四、房屋登记发证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二)登记部门审查确认后,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中只须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图。

五、办理时限

自售房单位按本规定提交全部证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交易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买卖过户手续。

(二)登记部门: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确权证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事项

(一)房改售房应当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登记手续。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后,由各区县房地局领取使用。

(三)售房单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出具确权证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通知中有关测量技术问题,由市房地局勘察测绘所解释,其他问题由市房地局权属管理处解释。

 附件:确权证明

     确权证明

________市/区/县房改办:

    座落于____区(县)____号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积__平方米,

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房屋所有

权属于______所有。请贵办公室办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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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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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权限。省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全国共84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批准,乡镇规划可以经省政府授权后,由地市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同上。由此,也明确了对规划的调整也需原审批单位批准。也就是说,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审计中要关注有无越权修改、调整规划计划的问题;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确定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审计中要注意查找有无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建设的问题,比如,是否在规划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圈占土地的问题;3.与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相结合,考核规划计划完成情况。如有的城市因预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调查、统计情况严重不实,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形同虚设。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①市(县)政府为实现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市(县)政府;②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③单独选址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单位;2.耕地开垦费的征集、管理、使用。对单独选址项目,无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政府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审计中,要关注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只能用于耕地开垦。在现阶段,各地的具体操作中还有购买指标的现象。有的地方无法实现占补平衡,为了使用耕地,到有指标的地方购买,该项资金实际也是耕地开垦费;3.使用耕地开垦费进行补充耕地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审计要关注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以及新开垦耕地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缴费主体是市、县政府。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2.资金全额缴纳国库。按规定,有偿使用费按照标准征收后,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列入基金预算。关注有无未入国库而是专户征管,以及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等问题。该项费用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有的地方向用地方收取了该项费用,实际应该属于乱收费或擅自批地的行为;3.缴费范围。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二是单独选址的新增建设用地;三是水库移民迁建用地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特别要注意因违法批地等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要缴纳此项费用;4.使用管理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审计要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要根据与省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耕地保有量,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的数据等,审计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关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审批审计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审计重点关注:

1.征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是否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2.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达到标准,有无未经批准违规征地(包括预征地),有无突破方案多征地;3.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侵占、挪用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关注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补偿安置款是否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手中。

(二)用地审批中审计重点关注:

1.审批权限。农转用审批权限主要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其余在省政府,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的农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由国务院审批。在同时存在农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时,其中农转用需国务院审批的征地也一同审批。对于农转用可由省政府审批而征地需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地方会采取化整为零、调整基本农田等规避国务院审批;2.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是否经依法审批,有无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非法用地;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调整基本农田和项目占用耕地的情况;4.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执行,有无少批多征、多用。

三、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审计

(一)土地出让中审计重点关注:

1.协议出让是否低价出让或违规减免地价。按规定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如未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参照基准地价的70%,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2.招拍挂出让的真实性。从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有无通过虚假协议出让工业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商住用地招拍挂是否真实。特别是用“以土地换项目”进行城市建设,可能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3.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借用收购储备名义牟利;4.招拍挂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设定门槛、暗箱操作或先签协议等搞虚假招拍挂,有无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用地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有无擅自提高容积率等应补缴出让金的行为;工业用地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控制指标,如在工业厂区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6.土地出让是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无乡镇擅自出让的行为。

(二)土地划拨审计应关注:

1.是否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的情况;2.划拨土地入市是否办理手续。主要是对外出租(收土地收益金)、未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或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未进行招拍挂。

(三)土地转让应关注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作价出资入股

主要涉及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处置;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及潜在流失风险,以及违规资本运作如高估价值用于贷款融资等。

(五)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主要涉及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由乡村以租赁的名义签订长时间的合同,给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

(六)土地办证

重点是办证土地的真实性、出让的合法性。关注有无用并不存在的土地办理土地证、通过虚假出让等行为办理土地证用于贷款,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出让金再办理土地证,有无按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分割办证的现象。

四、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资金管理使用审计

(一)土地出让金审计应重点关注:

1.征收不力,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出让金。包括违规减免、返还出让金(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用地单位拖欠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发放)、实物或债务抵顶出让金(造成出让金流失)、虚增或违规扩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等)造成少缴出让金,以及未经集体决策同意受让方分期缴纳时间超过一年或首次缴纳比例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行为;2.未全额缴入金库。包括财政或其他部门设置过渡户、坐支出让金等行为。如“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3.违规使用出让金。包括挤占挪用,坐支、出借出让金,在成本内列支城市建设支出,平衡预算等;4.少提专项资金,提取的专项资金未交专户或未专款专用;5.通过低价评估降低底价,少征出让金;6.少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减免出让金不能减免契税;7.财政、国土部门多提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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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分析

1、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

(1)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个人除工资、薪金之外取得的大量“副收人”没有纳税,而是静悄悄地流进个人腰包,国家税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流失掉了。由于缺乏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公民又没有把纳税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加之“副收人”和实物利难以监控,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不大量流失才怪。

(2)扣缴义务人不仅不按税法严格扣缴,反而与纳税人勾结,以求“双赢”,结果是空了国库肥了个人。许多单位把工资分成两块儿,工资条上一块,条外一块,避税;有的以借款的名义提收人,然后慢慢用发票冲账,扣缴义务人对此置之不理;有的单位用好几个本来毫无关系的人名来做一个人的工资账,这样本来需要纳的税就不存在了。即使在目前许多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有的银行为了揽储,提议纳税人开两个以上的储蓄账户,因为银行规定基本账户只能提取现金,普通户只能为转支账票,在银行开折子就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转支账票变为现金提走,从而让高收入人群逃避税收监管。税务机关虽有权调查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银行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在这样两难的处境下,只要银行不尽配合义务,那么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就不可能实现。

(3)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这种税制模式对个人的收人难以综合计量,也加大了征管难度,税收法律漏洞为富人逃税避税提供了温床。2001年美国在《亚洲华尔街时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交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是他们自己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税法规定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但不包括民营企业家生产经营所得,这在法律上还是个漏洞。另外,我国税法没有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资产评估制度,这些都可能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4)征管技术落后,相关配套条件不完善。中国税法诞生30年来,当前无论纳税人数还是纳税额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手段都没有跟上,征管技术非常落后,没有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没有进行档案化管理,每个纳税人没有设置一个相应的税号,忽视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税务机关总是孤军作战,没有通主吏立法的形式促进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缺乏信息互通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人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

(5)惩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往往更注重对税款的查补,而疏于对逃税者的处罚,法律对逃税者的威慑作用不够,从而使逃税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很多人认为惩罚跟逃税相比较,逃税成本低,更划算。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致富的秘诀。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在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人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判刑入狱。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付税款。

综上所述,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从防范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当建立起以税法的宣传教育为先导,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为基石,联网监控、部门协作为手段,税款核定、税收审计为保证,税务为辅助,强化处罚力度为保障,多管齐下、软硬兼施的一整套防范个税流失的法律措施。

2、法律措施

(1)税法的宣传教育。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前不久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访问调查,结果表明,仅仅有13.8%的人表示知道税是怎么回事。这表明我国公民税法知识匮乏 ,纳税意识淡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纳税意识势在必行。事实上我国也缺乏纳税的传统和文化,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不是税收而是企业利润,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很多人不以不纳税为耻,反以成功避税逃税为荣。缔造一个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在当今中国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2)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制度。源泉扣缴是截断漏税逃税的重要手段,只有动态跟踪监控税源,有效适时扣缴,才能保证财政收人及时足额人库。双方自行申报是有效防止个税流失、增加财政收人的重要途径,也是国民纳税意识的重要体现。

(3)实行严格的税收核定,严密的税收审计,有效的税务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完善

几经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经过实践证明,它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为使《个人所得税法》继续得以完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个人所得税法》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发展变化。

1、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1987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税收歧视。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因而为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我国。鉴于个体工商户实为自然人的状况,在应税所得中没有单位设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必要,而应将之分散在其他应税所得中。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2、进一步扩大税基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同时要加强对分配给个人的福利实物收入的课税,避免税收的流失;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

3、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还有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而目前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趋势就是降低税率和减少档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实际上我国月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少之又少。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20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且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20%两级低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意义不大,可以考虑合并,参与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

4、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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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真实或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虚假,不符合实际状况,如人为地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为私利而编造假账、假表,或虚盈实亏,或假亏充盈,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国民经济流失,阻碍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也暴露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客观、如实地去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的状况,不能给决策者提供宏观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的依据,也不能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的分析,力图找出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1.会计实务中销售收入的确认随意性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的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不同。

中国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确认标准更注重取得销售收入的手续是否完成,例如,产品是否发出,是否已经收取现金或已经办理收取现金的手续,没有考虑交易在实质上是否已经完成。其考虑重点仍然注重现金是否能回收,这也是中国会计实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实务在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上的出发点有所不同。

2.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情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具体表现在:一是存货核算管理混乱。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项目部对开发过程中开发成本的控制缺乏经验,会计核算人员对工程开发过程缺乏专业和管理知识,开发成本的不定期结转,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无法定期盘点盈亏,导致存货会计信息失真。例如,开发产品已经出售,但因为成本未转出,以至已售商品仍计入存货科目账面。二是预收账款科目不能及时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开发成本不能及时结转到经营成本科目。因为房地产商品生产的周期长,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按年,甚至跨年度遵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结转。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按预收账款15%比例计算利润额,再按25%的所得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以至损益表无法正确体现当期真实的收入及成本税费。三是会计账表不实。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费,又能基本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应付政府监督部门稽查的目的,建立内外“两套账”或多套账,将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收应付款项在另一本或几本账上反映,据此编制的会计报表必然“先天不足”。还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向银行报送的是实现盈利的会计报表,以获得银行贷款;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则大都是微利或亏损的会计报表,目的是尽量少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弱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志,经营者与股东追求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冲突,则会导致经营者产生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这种状况往往为会计从业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提供条件。

2.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局限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会计准则具有剩余控制权等特征,其规范的不完整性和会计确认方式的多样性使得管理当局操纵企业会计信息成为可能。这种会计准则导致的剩余控制权的滥用所诱发的问题正是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政策也为企业提供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宽,在会计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会计信息制造者总是选择有利于自身业绩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如美国的安然公司,就是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条件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本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三个 SPE被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结果1997—2000年期间有 4.99 亿美元的利润被高估,数亿美元的负债被低估,那么投资者接收到的会计信息是经过粉饰的虚假会计信息,其利益受损也就难以避免。

3.外部监管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中国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做出处罚规定的法律虽然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却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现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各种制度尚未理顺,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现象仍较普遍。另外惩罚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缺乏刑罚和经济制裁,而且缺少道德和名誉损失,舞弊者不以为耻,反而甚至以此为荣,良好的道德和信用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收益。

4.会计人员自身职业素质不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联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

在层出不穷的经济交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客观、公正地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程序及评估企业的财产价值等,否则,就会发生非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抵制利益诱惑,其职业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发生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就难以避免。

三、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企业管理结构。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不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缺乏更详细的指引准则和制度,使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力不从心,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等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补充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会计业务的行为准则。这些业务准则的制定将会大大缩小利润操纵空间,为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2.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控制关键点的管理。(1)建立和完善行业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准则指引房地产商品销售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四个环节。那么,究竟在哪一环节确认销售收入才更合理呢?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2)房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已经过有关部门测量确定;3)房屋经验收后,客户对房屋的结构、面积、付款方式均已确认,买卖双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一般应在第三个环节之后、第四个环节之前确认房地产商品的销售收入。至于特殊情况的确认时点,只能取决于专业标准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不断细化使得具有可操作性。收入与支出(成本费用)之差就是利润。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准则的细化必将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任意性,将大大缩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这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大有裨益的,是从制度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必然选择。(2)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该增加以下披露内容:一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具可比性的资料。二是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等额外的信息。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四是增加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增加披露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是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公允会计信息的重要动因,也是治理信息失真的重要举措。

3.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也即会计人员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合理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能力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诚信和职业道德,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建议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敦促会计人员恪守职责。在此基础上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素质,将为会计信息生成提供良好生态。这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可或缺的。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核算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人员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源上治理好这一现象,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只有社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人员一起努力,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好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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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I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

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