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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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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管理

篇1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居住物业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二条 物业管理内容

1、保洁 (1) 公共保洁 A、 公区域院内及卫生、南北生活区院内卫生 B.人员编制: 1人 C、。保洁标准:(见附件) (2)楼宇保洁 A. 1、主楼1-6层 9-14层走廊、卫生间、墙面玻璃及地面卫生; 7-8楼电梯口; 15-16层 地面及电梯间及楼面平台卫生 ;电梯、安全通道及消防通道卫生 ;一楼室外平台及两侧通道 2、综合楼两侧楼梯、2-4楼走廊卫生间及玻璃卫生 3、群楼两侧楼梯、二楼卫生间及走廊、平台卫生 B、人员编制主楼4人、综合楼及群楼2人 C、保洁标准(见附件)

2.绿化 (1) 绿化范围:办公及区域、生活区域的草坪及树木管理 (2)人员编制:2人 (3)绿化标准:(见附件)

3.保卫 (1) 保卫范围:生活区域的安全及公共交通秩序 (2) 人员编制:3人 (3) 工作标

(4) 准:(见附件)

4. 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乙方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 室外保洁: (2)室外保洁: (3)交通秩序: (4)绿化: (5) 保安: (5)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四条 委托物业管理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形式 费用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用、税费

2、保洁工具、保洁用品及劳服用品

3、保安器械及劳服用品

4、绿化工具及劳服用品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物业的委托物业管理费用为(大写) (小写) .

第七条 委托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及办公区域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平方米) (3)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4)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6) 如有重大活动有权支配乙方人员,(7) 乙方人员必须服(8) 从安排; (9) 对乙方人员有有任免权,(10) 如出现一个月内同(11) 一员工连续投诉三次有权要求换人 (5)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6)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定期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公布管理费支出帐目; (6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

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物业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

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九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

出书面意见。 3.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招标书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诉至人民法院。

5.

6.

甲方(盖章):_____ 乙方(盖章):_____

篇2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表人「姓名:______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编号为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幢「座____「单元「层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 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______份,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签章)「:

(签章)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_签于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篇3

甲方将其位于镇雄县乌峰镇龙井路中段东城农贸市场的物业委托乙方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尊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镇雄 县 乌峰 镇 龙井路中段

四至界限:东至龙井路止__南至龙翔路止_西至东城农贸市场外墙止北至东城农贸市场外墙止

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3)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4)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

6)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

7)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

第五条:乙方在维护、管理等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定期不定期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维护、管理等安全。无论任何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每月按时收取业主及使用人水、电使用费,并交相关部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向__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屋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担。

2.房屋共用小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担。

4.公用绿地的养护费用小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大中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与业主委员会续订合同。

第十九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

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相关部门一份,每份文本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武昌 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附后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观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路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

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小区公共安全、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特约有偿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乙方移交;合同期满时负责取回。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协助催交;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议通过后由乙方领取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严格按合同价收费,不得擅自加价。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清退有损居民健康的租用户(如油漆户、高噪声户、高污染户等)。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 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按业主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场地维修、养护费用:

1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 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 承担。

2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 承担。

3基金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因管理不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广大业主负面影响强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伍万元 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武汉市 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以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GF—2012—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合同价款与调整部分,将合同模式按计价模式分为三种类型。

1.1 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FixedPriceContracts),顾名思义指的是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单价或总价)不再调整的合同。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均需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列明。

1.2 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FixedPriceContracts)是指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双方商定的调整方法需在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列明。调整方法一般针对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潜在变化因素而制定,换言之,在要达到目标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同价格是随着施工活动的进行相对自由变动的。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对承包方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发包方而言,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不利于其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Contracts)也称“CPF合同”成本补偿合同,指的是合同价款由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构成。成本的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需在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列明,也即最终的合同价格将按照项目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

从理论上讲,这种合同模式可针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灵活变化,合理应用的话可实现良好的激励作用,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必然走势m。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项目中,这种合同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一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或是完全崭新,或是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这种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在实际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分析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一种常用类型。成本加酬金合同不仅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而且决定了利益、风险的分配和激励的效果。

2.1显现的优势

对发包方而言,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灵活设置施工分段,边设计边施工,并非要等到施工图样全部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和施工,达到了缩短工期的目的,使得项目早日投入使用,缩短项目的周期,减小企业的资金压力。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分段建设模式可以避免因开工不及时而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或避免项目因错过施工期而造成后续问题不断。

同时,通过合理的激励条款设计可以缓和承包方的对立态度,使其和发包方拥有一致的项目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或不可预见的问题等状况保持积极的反应态度,可以通过承包方的施工技术专家来指正设计的错误,完善设计的不足之处。采用此种合同模式,发包方可按照自身实力和需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介入度进行优化选择H。

2.2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优势明显,方式灵活多样,应用得当,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激励作用。然而实际上,该合同模式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如承包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成本管理力度弱、成本意识缺失、材料浪费等。下面结合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征,从三个方面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 —般情况下,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款是在实际项目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结算的,一般为实际项目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换言之,承包方的酬金是随着项目成本的增长而增长的。在这种状况下,承包方的成本管理动力不足,相反可能会诱发承包方刻意提高项目成本来获取更多的酬金,降低整个项目的效率,损害发包方的权益。

(2) 由于合同条款设计问题造成后期不确定性大,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一致的项目目标。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模式,当设计未完成时,自然无法准确描述项目的内容、计划工期、工程量等,继而难以合理确定项目的施工计划,发包方承担最大的风险。与其他合同模式相比,成本加酬金合同使发包方的专用性投资受制于承包方®,权利和义务不均衡,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充分相互信任,这也是该合同模式现多为综合一体化企业采用,未能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

(3)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包方不可能完全获知和度量承包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效果,所以尽管发包方可按照自身实力和需要,对项目的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介入进行优化选择,但由于客观原因效果不尽如人意。

3.对发包方成本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3.1成本管理一全过程动态管理

针对上述承包方成本管理意识淡薄,甚至刻意提高项目成本、项目不确定性大、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充分利用发包方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占主导位置的优势,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根据己方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程度的介入和管理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从而达到己方的成本管理目标。基于优化选择对项目的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介入度,从项目阶段化、项目信息沟通、项目实施环境以及项目成本的风险四个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3.1.1全过程分阶段成本管理

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发包方可采用设置施工分段,边设计边施工的方法来缩短项目周期,减小资金压力,但同时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大,成本控制难度加大。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降低项目成本风险,发包方应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用全过程分阶段成本管理。

(1)工程设计阶段。此阶段的成本管理是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a。把重点放在建设前期的设计阶段上,强调设计是项目建设阶段技术龙头的地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造价,有利于项目造价和设计变更的技术控制。设计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要积极通过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提高项目质量、缩短工期、节约项目成本。

(2) 开工准备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成本管理目标,这是项目成本管理的最主要阶段&]。成本标准的不完善是造成企业成本管理失败的重要原因。因项目具有唯一性,成本管理目标的确定不能简单化°8。成本核算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到合同签订的内容、方式、价款等,继而影响合同效用的发挥,最终关系到整个项目的运行效率。明确项目成本管理目标要从预算分部分项的确定、单项成分的精细分析、各项单价确认方式的界定等方面入手。大型企业内部要有自己的定额和消耗量指标体系和系统,并及时补充更新。

(3) 施工阶段。对整个施工过程采用动态控制,以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成本计划等为依据,严格控制每一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工程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等,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成本分析和计划的动态调整。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阶段,持续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在项目成本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它是以事先制订的成本计划为依据,运用一定的方法手段,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计量、控制、监督和调整,从而达成原定成本计划目标的一种成本管理行为°9。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的项目施工阶段成本分析见图1。

(4) 竣工后成本考评阶段。在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成本控制分析,全过程梳理项目实际成本开支,与计划成本控制目标对比,客观综合评价在该合同模式下的项目成本管理的最终效果,分析成功和失败之处,挖掘出潜力点和改进点,为今后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实现成本管理的良性循环。

3.1.2完善信息沟通系统,实现动态控制

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改进建筑行业的业务流程具有巨大潜在优势,尤其是在管理领域M。信息流统一整个项目的工作流、物流和资金流,覆盖整个项目组织和各个管理职能,使得项目内外部与环境动态地融合在一起。信息沟通系统通过项目文件、报告、报表等形式呈现,反映了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形象、进度、成本、质量等以及各类决策、指令、计划等信息,控制和协调着项目的进行。E.A.Stallworth指出,成本控制不光要考虑风险因素、成本因素、质量因素之间的关系,还要把他们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变化和变化幅度纳入其中,这样更有利于项目的成本管理11,而实现这些的基础就是信息沟通系统。

在信息有效性、及时性和控制有效性的基础上,成本管理才能实现对项目全过程动态的掌握,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针对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恰当的调整,从而有效控制项目实施的中间环节,令其结果达到或接近事先制定的成本目标。

3.1.3确保良好的项目实施环境

任何一个项目都是存在于某_特定的物质、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中的M。项目规模、地点、资源需要、参与者的偏好、文化差异等独一无二的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体现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因素等方面。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要充分利用环境条件,重视环境的影响,尽力避免在实施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从而减少实施费用,促成项目^成^功。

3.1.4加强项目成本的风险分析

影响项目成本的风险因素是各种各样的,需要被估算的不仅仅局限于成本本身,还要对成本估算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估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4,这就更要求发包方要加强成本管理的风险意识。

3.2重中之重:引进激励机制

3.2.1引进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工程建设项目是一次性的复杂活动,在各种外在、内在因素的影响下进行,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便采用标准合同也存在缺陷,具有不完备性。为了达到提高项目质量、合理降低成本或者缩短项目工期的目标,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引进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一份带有激励性质的合同能诱使项目承包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他最有利的行动。

3.2.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激励原理

从理论角度来讲,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激励机制与项目成本控制系统的结合最为紧密,承包方可以分享成本的结余并分担成本超支的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通过为签约双方提供较合理的风险分配模式,其激励效果应该是最为显著的。

从基于收益最大化的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设计模型a7]中可以看出,发包方以合同条款设置的形式给承包方一个激励强度剌激,承包方在收到该激励强度剌激后,在自身资源和能力范围内,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并实施,同时对实施活动的过程进行动态控制,最终达到最大化自身收益的目的;发包方的激励强度和承包方的努力程度是紧密相关的,该努力程度直接影响到承包方的项目成本,继而影响发包方的成本管理;作为合同甲方的发包方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上,可以通过有效的合同设计来实现对承包方的调控,进而诱使其努力程度提高,达到发包方的目标要求,同时承包方的活动也会影响发包方的权益,双方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该模型的均衡状态就是合同双方都达到各自的目的,实现各自的收益,即双蠃状态。

关于最优激励度的问题,当项目活动好或坏的结果对承包方切身利益影响越大时,承包方受到的激励强度越大;而项目活动好或坏的结果影响越小时,承包方受到的激励强度越小。在讨论工程建设项目时,可以把利润的增加额视为建设期的缩短给委托人带来的效益。当承包方的努力程度提高,工期缩短显著时,承包方会受到较大的激励。最优激励强度与外界环境影响方差负相关。当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时,项目的风险变大,难以测度承包方的努力水平所带来的结果,较低的激励强度较适合;当风险较小时,委托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清努力程度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对结果的影响,可以采取一个较大的激励强度来激励承包方。承包方额外的努力伴随着个人成本的大幅上升,在此情形下的收益不应该依附于产出水平,较弱的激励强度是适合的。

3.2.3设计激励机制的方法

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应包含一个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有效的双向激励机制。在成本加酬金这种计价模式的合同中,激励机制应着重于合理分配成本控制所带来的收益,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的效率。

设计一个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是视项目个性而定的,不同激励形式对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的效用不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双方所拥有的有限资源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效用扩大化甚至最大化的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许多衍生种类,不同的衍生种类,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受的风险不同,见图2。

最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合同双方存在合理的共享分数(SharingFractions)。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比如在固定酬金的成本加酬金合同中,规定承包方最终获取的酬金与项目成本无关,这样虽能避免承包方刻意提高项目成本的情况出现,但也降低了给承包方的激励强度剌激,使得承包方的成本控制动力不足。要减轻或消除该合同模式的效率劣势可通过一些额外的合同条款设置来实现,比如在合同中明确设定项目最高成本,灵活细化定值酬金或比例酬金等酬金抽取模式。MartinP.Loeb等指出采用没有最高限额的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方不会提供相应的生产努力M。若项目的实际成本高于事先约定的最高限额,则酬金不予增加;若项目的实际成本低于事先约定的最高限额,则承包方除了获取原定成本目标下的酬金,还可以获取因成本节约而带来的奖励酬金。鉴于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确定性高,合同价款较高,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尽量详细的项目设计信息,才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最高成本报价。

篇5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劳联公司承建昌浩公司开发的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期1号楼工程,合同价款482万元。该份合同报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施工合同》,对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的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调整为“382万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为19.1万元。该份《补充施工合同》未予备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张显成在没有对该工程作任何的概预算的情况下,与被告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显成承包六安世纪景园小区一号楼工程,合同工期按发包方(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定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为准。合同价款为382万元,承包方(张显成)应付发包方税金及管理费40万元……保证以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保修期为准”。随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2006年10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在随后的核算中却发现其已为该工程实际支付了510余万元工程款。

综上成本管理论文,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劳联公司据实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维修保证金19.1万元);2.被告劳联公司承担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3.被告劳联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劳联公司答辩称,原告是自愿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为382万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与昌浩公司就世纪景园1号楼的工程承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2万元,其与昌浩公司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论文格式模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劳联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后,将其转包于没有资质的个人张显成,所签订的《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由张显成承建并经竣工验收的六安世纪景园一期1号楼工程价款,当应确定为382万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还是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382万元支付工程价款。2、被告劳联公司与昌浩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属于阴阳合同,以及原告张显成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价款进行给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该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回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方式,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成本管理论文,其目的在于避免无效合同价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昌浩公司通过招投标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同一天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对方对合同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且差距甚大,显然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予以了备案登记,而《补充施工合同》却未予备案。可见,昌浩公司与劳联公司先后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施工合同》应为阴阳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有权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只能是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即劳联公司。张显成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显成无权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约定的482万元的价款进行给付。

本案启示

本案原告张显成之所以在诉讼中败诉,请求参照备案合同的482万元支付和参照实际决算的51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都未得到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应该在与劳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未对该工程进行概预算,对即将发生的工程价款没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损失。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即使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质,因此,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会导致无效。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异常重要,因此,进行工程概预算,对不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意义重大。

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指标,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设备的预算单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等资料预先计算工程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建设费用经济文件。简言之,即计算建设项目总费用。施工预算是施工单位内部为控制施工成本而编制的一种预算。它是在施工图预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定额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工料分析,计算和确定拟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机械台班消耗及其相应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预算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成本计划文件论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预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2)是编制标底、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依据;(3)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5)是企业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编制作业计划的依据。

在进行具体工程概预算时,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注意:

首先,要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概预算专业人员在编制概预算时,应该坚持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概预算。深入调查研究成本管理论文,充分收集调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实际和施工过程,对相关图纸做详细了解,正确运用定额,做到量实,价值,费用准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地过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预算人员素质。概预算人员要熟悉本专业的概算、预算和费用定额,熟悉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树立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大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一旦突破相应的概算,则必须返工,返工费由设计单位自负,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最后,借助相关技术设备,进行辅助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是个异常枯燥、复杂、抄录计算量非常大的工作。传统的手工编制工作中,概预算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额条目及各种计算表之间进行反复抄录和校对,如此一来,就会因为大量重复性的抄录和计算,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还不准确。所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利用计算机,设置科学高效的概预算程序来辅助完成相关编制很有必要,这是现今提高概预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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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化的发展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准化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为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它包括制订、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现代管理学各种理论推陈出新,作为制度化的极致——标准化也顺势而生。早在20世纪70年代,钱学森就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及其科学研究以应对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环境。各类管理学理论培训又将“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的管理理念在管理者身上打上烙印。如今标准化的范围及内容日趋丰富且系统化。

标准化是不是必须具有强制性见仁见智,本文试图从自发的认识看待标准化,将对企业内部标准化建设中合同管理的一个环节——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建设进行分析,以探寻普通企业如何进行合同文本标准化,确保合同执行质量,从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2 为什么合同文本要标准化

西方经济学认为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这种契约框架的最直观表现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生存与发展的纲目,同时也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实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解决所面临一切经营风险。合同管理为企业提供规范的合同和合法合规的风险解决机制。因此,科学的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在这其中,合同文本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不能用规范的文本约束彼此的行为,不真实表达意思,避重就轻,采用含糊的不规范的文本导致合同执行纠纷;或者不准确不严谨有歧义有误解的用语引致合同争议;或者只讲正不讲反没有违约责任,导致对方实际违约无法追究责任;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签订了无效的合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者采用显失公平的条款导致无法取得法律支持等等。以上这些行为必将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风险预防与控制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或合同文本原因导致合同不严谨、执行被动显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有必要最大限度地规避人因或文本的因素导致的风险,合同文本标准化显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方正药。

3 何谓合同文本标准化

合同文本标准化并不等同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3个方面予以限制:①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②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③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文本标准化是一种管理理念,是参照机械产品标准化的“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和模块化”的管理方法,通过全体参与的方式,实现预先防范,实现动态管理。合同文本标准化的产品是合规的经过检验的合同范本,当然该范本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用专用条款的方式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

4 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流程

合同文本标准化需要体现人事相宜、动态管理的原则。应按照合同类别分解、成立小组、调研、寻找标杆、专题研究、合同框架搭设、分头编写文本、草稿讨论、定稿、实践、反馈、重新修订的流程开展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

(1) 一个企业要对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拟签订的合同类型进行分类。分好类后有示范文本的或者类似于FIDIC等推荐文本的应该优先采用规范性文本,或者在规范性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符合企业实际符合国家现状的转化。没有示范文本或推荐性文本的,就需要重新拟定合同文本。

(2) 拟定合同文本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的事,应该是全公司的事。可以按照学习型组织的模式成立合同文本标准化小组,从各部门抽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法律经验的人、财税专业人员组成。这种组织应是利于沟通的、团结协作的,而不是行政指令下完成工作。同时这种组织应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并掌握一定的权力,也就是说需要得到上层的支持。

(3) 调研。调研工作应该是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可以通过网络收集、现场访问或者其他渠道取得相应的文本资料、执行情况报告等。

(4) 寻找标杆。标杆管理的核心是向业内或业外的最优秀的企业学习。通过学习,企业重新思考和改进经营实践,创造自己的最佳实践,这实际上是模仿创新的过程。从自身企业实际出发,选择最适合的标杆企业,优先采用标杆企业的文本及经验作为研究对象。

(5) 专题研究。这是合同文本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被忽视的环节。(6) 合同框架搭设。由具有合同管理经验或法律经验的人员负责,根据专题研究的结果设置合同框架。

(7) 分头编写文本。

(8) 草稿讨论。合同文本标准化的产品是能够重复使用,具备可行性的合同文本,有必要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广泛征集意见。

(9) 定稿。

(10) 实践。定稿后的合同文本应作为未来合同谈判的基础,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类别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别的合同的特定章节确定不同文本,届时根据具体的合同从文本库中进行选择,类似于前文所说的组合化与模块化。

(11) 反馈。全面质量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持续改进,因此必须根据PDCA的原则及时经验反馈,总结得失,并将结果反馈到修订后的合同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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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 ]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约定,但应用横线将该条款划除。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订补充协议。

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卖方人:  买方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宗买卖房产状况

1、房屋座落: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面积:  、共有面积 、附属间面积 )。(详见榕房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证  字第号)

3、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买卖价格为 (币种)(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其中:房产买卖价为 (币种)(大写): 佰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转让价为  (币种)(大写):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成交细目:

(1)、配套:

(2)、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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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健全、不完善,还没有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内的指导实施准则,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尚不规范,在概念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局限等,直接使用这些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本会产生很多问题。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吸收和借鉴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条件,设计出适合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1 制订项目管理合同文本的要求和原则

(1)有助于促进良好的管理。

合同应促使项目的参加者按照现代项目管理原理和实践管理好自己的工作,鼓励各方合作,而不是互相制衡,能体现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双方有互相通知责任,有知情权,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密切,才能克服大量未预料的困难,减少争执,并易于解决;要求双方诚实信用,互相信任,能照顾各方的利益,使项目参加者各方都能满意,实现多赢;强调公平合理,公平地分担工作和责任,工作和报酬之间应平衡。在保证合同法律的严谨性和严密性的前提下,更趋向工程,使用工程语言,文体清晰、简洁、易读易懂,注重符合工程管理的需要,促进良好的管理。

(2)灵活性和更广泛的适用性。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全面,尽可能多的采用选择性条款,人们在使用时就可以通过对条款的选择或删除对合同文本加以灵活运用,这样也可以减少专用条款的数量,减少人们的随意性。同时,通过灵活运用选择性条款,又可以使同一个合同文本有更广泛的适应性,适用于多种合同策略(如不同的承发包方式,不同的专业领域等);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目标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单一承包商或多个承包商联营承包;适用于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法律基础等。

(3)概括但不失完备性。

合同文本应包含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将双方各方面的需要和意图概括反映出来。同时,将合同中应该具备的条款明列出来,使合同条款尽可能全面、完整,避免发生条款遗漏、残缺等问题。

(4)规范性。

合同文本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具有相应的规范性。而且合同文本应具有很强的可靠性,使合同双方在使用合同文本时避免意思表示不全面、不确切,防止显失公平和违反法律的条款。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实际上就将自己的签约行为纳入了依法办事的轨道,要接收合同文本的制约。

(5)其他要求。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新的发展,对合同还有许多新的要求。如合同应体现工程项目的社会和历史责任,强化对“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合同应反映工程项目的全生命期管理和集成化管理的要求;合同应反映供应链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甚至合同还应包容许多工程采用虚拟组织的方式运作。

2 我国使用国际项目管理合同的环境

2.1 现实状况

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建筑市场还不健全,不完善,市场服务体系等相关要素市场还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具体对国际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件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监理的素质尚不足以承担起项目管理的重任。

(2)政府质量监督制度使市场主体质量责任代位。

(3)专业人士组织或行业协会尚未发挥足够作用,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尚不规范。

(4)管理体制不顺和手段欠缺。

2.2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新颁法律共同确立了基本完整的工程合同法律框架,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建设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

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部部门规章主要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等。

3 构建我国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形成我国的项目管理合同文本,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应用的不同情况,把握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件中的相对固定的文本结构部分,有针对性地借鉴和吸收国际项目管理合同文件。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结构。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时,可以参考国际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总体框架,合同结构如图1所示: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内容。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文本的内容应能体现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并进而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文本的通用条件参照国际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委托服务范围考虑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各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内容,将其整理分类后形成菜单式服务,在实际使用时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内容中具体内容见附录。

4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应用条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的能与国际接轨的项目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有业主实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责任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2003年初,建设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是,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往往有很多现象背离了项目管理的初衷。为了使国际项目管理合同能在一个较为适当的环境下使用,我们应逐步改善我国的现实状况,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

发达国家相当重视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资质认定,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美国PMI学会主办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PMP考试和资质证书,得到社会的公认。获得PMP的人有更多的机会被政府部门和大公司聘任和重用。

(2)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在管理体制、法制建设、运行机制、中介服务、价格政策和社会习惯等方面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进。我们必须建立法制的、政府监督的、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市场,加大投资中介服务的法律责任,为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3)加强与国际项目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应该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国际项目管理机构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加强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体系,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系统,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为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4)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但仍没有一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的指导性实施准则。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有些却采用议标或是假招标,大搞“人情工程”。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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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提供方应在经营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按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邮政合同;

(四)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五)消费贷款合同;

(六)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合同;

(七)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八)物业服务合同;

(九)旅游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文本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合同文本报经营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前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合同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自行修改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其上级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文本变更的除外。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在前条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提供方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或者虽经陈述申辩或听证但答复为建议修改,提供方仍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或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提供方制定或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第二十条倡导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或参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无偿查阅。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合同格式条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提供方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等行政监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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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

对未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本通知规定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予以纠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系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市房地局予以处罚;无证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格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

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

四、市房地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及时限明确告之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对提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将准予预售的商品房及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书面承诺抄告交易管理部门。

五、关于商品房转让合同1.商品房转让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下同)销售。

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分为《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四种版本(以下简称97版合同文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参照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也可以采用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

企业参照97版合同文本自制合同文本的(以下简称自制合同),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或出售前)应送审。自制合同的审核由市房地局委托市房地局法律顾问室审核。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年5月31日前可以继续采用根据沪房地交(1995)387号文规定由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标准合同文本(以下简称95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

1997年5月31日前,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1997年6月1日后预售商品房采用95版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在直接办理预售商品房过户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行为最后确认的书面材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签订的预售合同须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

5.97版合同文本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售,购买对象与购买份数不予限制。

六、申请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它管理要求:

1.1995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内资内销商品房,有完整的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批文,可视作符合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2.商品房预售申请人必须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致,商品房预售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的组成人须与受让人一致。

3.若干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项目为单位核发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可以合作各方所占份额核发多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5.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按规定转让的,受让方须持市房地局核发的同意转让批复、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房地产权证申请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篇11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 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篇12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篇13

概况

FIDIC是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合同,就是指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合同文本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已经广泛的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一系列国际金融机构认可并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使用,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在自身的招投标过程中采用FIDIC合同文本,我们在参与国际工程竞争中就应该熟练掌握并灵活使用FIDIC合同文本。

FIDIC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该文件推荐用于有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单价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通常由工程师负责监理,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也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生产设备和设计——工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该文件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采用总价合同。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建筑物的任何组合,进行工程总承包。但也可以对部分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银皮书”该文件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总价合同。这种合同条件下,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的全部责任,雇主很少介入。即由承包商进行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最后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

(4)《简明合同格式》简称“绿皮书”。该文件适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合同格式也可用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此合同格式下,一般都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工程,此合同也同样适用。

三、FIDIC合同文本的具体使用案例

、FIDIC合同文本在报价策略中的使用

在使用FIDIC合同文本之前应该明确业主想使用哪个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在项目中想使用的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采用的方式不同,那么就应该采用不同的报价策略,由此更引申出变更、索赔及调价的概念。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一旦确定实施的项目采用FIDIC合同文本,我们就需要立即确定自身的投标策略,努力做到的尽可能使投标报价中的施工单价对我们有利,另一个在工程量方面创造调价的可能,从而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见FIDIC的第51、52款;) 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价上涨这类概念(见FIDIC的第70、71、72款)。用好了这三条,可以使我们的自身利益得以保障,还能在工程执行中创造额外的收益条件。

、暂定款额和不可预见费(FIDIC第 58款):,暂定款额的意思就是业主预留出一笔钱来支付他没有想到的可能发生的费用,放在BOQ清单的暂定款额项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2.5%~5%(以5%情况偏多),而承包商按合同条款提出的重大索赔除外。一般在标书中,它不是明列5%,而是列出一个具体数,比方说100万美元或200万美元。如果合格的承包商熟悉FIDIC合同文本,那么在投标时就可以反过来算,从标书里可以查到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数,又知道在2.5%~5%之内是合理的,反过来一算,再加上专业知识和投标经验,就能大致判断出来标底来,至少可以知道一个范围,这对承包商在报价时做出最后决策也许会有帮助。

、FIDIC合同文本中索赔条款的使用

风险出现的同时也就形成了索赔环境,承包商应在任何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书面提出经济索赔,并可就以下条目进行索赔:(1)、直接费,如工费、料费、机械折旧费或机械闲置费;(2)、管理费;(3)、赶工费;(4)、额外发生的工、料、机费;(5)、延长工期及延期管理费;(6)、资本再投入;(7)、业主拖延支付索赔而致使承包商损失的利息;(8)、整理索赔时发生的费用( 据实报销); 等等。承包商的任何索赔都应为书面的,并注意做好现场日志,及时提交索赔详单和依据。

结合FIDIC 合同条件, , 以下几个因素在该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

( 一) 遵守索赔程序, 尤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FIDIC 合同条件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 天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

( 二) 对索赔权进行充分的合同论证。

一般来说, 业主和工程师为确保自身利益, 不会轻易答应承包商的要求, 通常工程师会以承包商索赔要求不合理或证据不足为由来进行推托。此时,承包商应对其索赔权利提出充分论证,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并结合国际惯例以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索赔权。

( 三) 积累充足详细的索赔证据。

在主张索赔权利时,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 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 有理有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开始时, 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 在索赔事项发生时, 要做好同期记录。

( 四) 进行合理计算, 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

按照FIDIC 索赔的程序, 承包商应该在提交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完整的索赔报告。这份索赔报告应该包括索赔的款额和要求的工期延长, 并且附有相应的索赔依据。这就要求承包商要事先对准备索赔的费用和工期进行合理的计算, 在索赔报告中提出的索赔要求令业主和工程师感到可以接受。

( 五) 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

在施工索赔中, 承包商能否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平时关系恶劣, 在索赔时, 工程师就会处处给承包商制造麻烦。而与业主和工程师保持友善的关系, 不仅有利于承包商顺利地实施项目, 有效地避免合同争端, 而且在索赔中会得到工程师较为公正的处理, 有利于索赔取得成功。

结论:通过对FIDIC合同文本的使用,无形中规范了自身的项目管理体系,由于FIDIC合同文本的通用性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项目各方的利益能充分得以实现,特别是针对国际工程复杂多样的外部环境因素,熟悉和使用FIDIC合同文本,可有效降低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和提供项目各方的共识,对项目各方有利。

参考文献: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航空工业出版社, 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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