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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思维是一种很典型的后顾性思维取向,是一种很重要的思维方式。曾在讲话中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 牢牢把握主动权。若将底线思维应用到飞行安全保障过程中,对飞行保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机、风险等负面影响进行有效识别,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防患未然,堵塞漏洞 ,那么就会牢牢把握住安全工作的主动权。本文通过深入理解底线思维的内涵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影响,来识别航空情报保障过程中的风险源。
1 “底线思维”方式的内涵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影响
“底线”是指事情在能力范围前的临界值,它是实现一个目标时的最低要求或是最低保障。有人会感觉“底线”这个词太过于消极、被动,对于工作标准而言要求太低了。若是单一的“底线”或许会如此,但若是“底线”和“思维”结合在一起,则是一种非常积极主动的思维方式,它注重的是对危机、风险、底线的重视和防范,排查出潜在的风险,守住风险的底线。而守住风险的底线仅仅是一个开始,立足最低点,在此基础上量力而行,乘势而上,争取最大的效果和期望值,这才是底线思维的最终目标。从底线思维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它完全适用于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众所周知,飞行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责任非常重大,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那么如何防患未然,化风险为坦途,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我们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充分发挥底线思维的科学预见作用,未雨绸缪,找出安全工作中各种潜在的风险,找到安全与风险之间的分水岭,把安全工作的主动权牢牢把握在手中。可见,底线思维方法对安全保障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2 危险源与“底线”之间的关系
广义的危险源是指危险的根源,包括危险载体和事故隐患。狭义的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识别危险源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从实现的最终目标上讲,危险源与“底线”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隐患未然而采取的有效控制。从概念上讲,“危险源”与“底线”有些接近,都是影响安全的隐患,但是在内涵和范围上还是有所区别。危险源的概念和内涵要比“底线”更宽泛,它包括影响安全的所有隐患。而底线是介于安全与不安全之间的临界值,范围比危险源小,内容更精确,所以利用底线思维来反推识别安全工作中的危险源,有利于更准确的定义和把握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危险源,以便能够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准确把握,更加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 如何运用“底线思维”方式确定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危险源”
3.1 确定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底线”。运用底线思维方式反推工作中的危险源,首先要确定什么是工作中的“底线”?对于航行情报工作而言,我认为底线就是介于安全与不安全之间的界线。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民航空管系统不安全事件标准(试行)》(民航空局发[2014]70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航空情报专业中的不安全事件,即:情报严重差错和情报一般差错的界定标准。其中情报一般差错标准可以说就是情报专业的“底线”,其内容如下:(1)对各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因工作疏忽未能及时进行审核、上报,造成情报资料不能按照预计航空资料定期制规定日期公布;(2)因航空情报动态信息处理系统故障,造成航空情报服务中断30分钟(不含)以内的;(3)未按规定接收和处理航行通告,造成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后果。
由于情报保障原因造成上述任一的事件,均为情报一般差错。那么可以说以上条款均是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底线,若触及了以上底线,就会发生不安全事件。
3.2 通过“底线”识别情报保障工作中的危险源。确定了情报工作中的“底线”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些“底线”反推工作中的危险源。现根据一般差错的三项条款,以表1的形式分析识别有可能造成上述后果的危险源。
3.3 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及有效控制。上述表格中危险源并不是我们日常工作中识别出的全部危险源,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这些危险源是最重要的,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危险源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一般差错问题的发生,出现不安全事件,所以对以上危险源要更加重视和关注。识别危险源的最终目的是要控制住这些危险源,因此,我们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这些危险源,远离底线,掌握住安全工作主动权。
结语
篇2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这部《指引》,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运作和监管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加强管理
《指引》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设有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指引》从董事、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辅助工作机构、公司治理报告等五方面对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是系统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的第一个专门性指导文件。
《指引》从增强可操作性的角度,对董事的任免、资格、职责义务、尽职保障、以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方面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不及时改选董事会,导致董事会超期服役的现象,《指引》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在对董事进行考核方面,《指引》明确了董事的尽职考核程序、内容等,要求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同时,为及时掌握公司的薪酬情况,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的引导和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相关内容。
规范会议流程
董事会是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决策、行使职权的。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是董事会正常运作、发挥职能的基本制度保障。但在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
对此,《指引》把会议制度作为重点,从会议召集、提案与通知、会议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等几方面,对董事会会议的整个流程进行规范。如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并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定年度会议计划,以便做好提案与准备工作。
针对目前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现象,规定一年内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实践中,由于董事辞职、免职等原因,一些公司董事人数会暂时减少,达不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
对此,《指引》规定了补选董事的程序和时间,并明确了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超期服役的现象,《指引》对董事会改选相关程序予以明确。
关于董事会的召开方式,《指引》规定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由董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即可。
同时规定包括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丰富公司治理监管手段
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外部监管,《指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保监会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对董事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报送会议通知,会后报送会议决议;三是规定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四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丰富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手段。
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逐步深化,需要构建更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对此,《指引》规定专门了公司治理报告制度。
公司治理报告是综合反映一个年度内,公司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股东及股权、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治理结构情况的自查报告。
篇3
1.2有效管理保险基金的需要
工伤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般都是设定专门的存储账户,政府委托正规机构对这笔基金进行专门管理,实现专款专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该基金可以用于购买资产,获得经济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不归属于管理机构,因此管理机构有效运转该项基金、获取收益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收益不高,甚至对工伤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阻碍。
1.3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参保者是商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为了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需要为参保者提供更加灵活的服务,工伤保险的商业化模式就能够为这些灵活提供平台。保险公司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以及运作规则来设定费率层次,雇主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考虑综合因素,结合自身公司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基金的报酬率以及费率的高低等,这种方式保障了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能够有效提升参保者的积极性。
2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运作方式
2.1健全准入制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公共管理模式向商业化模式转变,首要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要亲自运作具体保险工作,因此对商业保险公司有较高要求.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的准入制度,设置门槛,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进行工伤保险的商业化运营。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展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最终选拔出经验丰富、能够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运行成本低、利润空间大的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的运营,保证运营的有序和透明。
2.2加大监控力度
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监控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监控力度,监督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监督过程应该贯穿保险公司运作过程的始终,除了上述所说的准入资格以外,还要监督其保险基金是否能够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安全可靠,工伤理赔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农民工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得到补偿金。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放权过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是将运作权利交给保险公司,但是政府决不能因此放松警惕,反而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商业化模式的正常运行。
2.3建立健全保险制度
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很多临时性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受益范围。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应该建立起以工伤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制度,实际操作中,可以将,选择这种运作模式由以下原因:一方面,无论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工伤保险,都要求雇主与雇员或者说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者之间能够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但重复享受,雇员在享受工伤保险补偿以后,计算雇主责任险时会扣除已经补偿的那部分,因此不会对雇员进行双重补偿,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雇主责任险弥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的不足,使工商事故的所指范围更广泛,二者共同运作对农民工起到一种双重保险的作用,避免由于事故的不确定性导致理赔无果现象的发生。
篇4
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要有新思路。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必须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既要学习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又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探索、稳步推进。在实践中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吴小平12日在京表示。
在第二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上,吴小平说,一是要继续扩大开放,加强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合作。中国保险业将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改革开放不断为加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按照承诺的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在今年12月11日以后,允许外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在经营地域上,全国开放没有限制。因此外资保险公司从今年年底开始就基本上享受了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更好的发挥外资保险公司的作用,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水平。
二是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三家公司在海外成功上市,为中国保险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合作积累了经验,随着中国保险企业的日渐成熟,中国还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三是加强国际性保险人才的培养,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人才队伍。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迫切需要一批熟悉国际保险市场,了解国际资本运作方式的国际性的专业人才。
四是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国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
篇5
巨灾是指洪水、地震、火灾、风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为的灾难,其发生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中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经济补偿方式主要依靠国家补偿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赔偿仅占5%左右,远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虽然我国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自然灾害的损失金额却大于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没有形成规模,居民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出现巨灾风险时,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可利用金融市场上寻求出路。
二、美国巨灾保险期货期权的介绍
(一)美国巨灾保险期货期权
美国的巨灾保险期货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货推出的,他通过每个季度的巨灾损失金额和实收保费金额得出巨灾损失率,而巨灾期货的价值随着季节变化而不同,主要的影响因素是预期的灾难损失率。在巨灾保险的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获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灾保险期货合约,买进较低价格的期权时卖出较高价格的巨灾期货,从而规避因巨灾所承担的风险。
这种巨灾保险的期货是以季度为交易周期的,期货合约中明确了巨灾类型和承保区域,合同损失的计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间的保险责任中发生的损失,还有三个月的处理数据的滞后期,因此巨灾保险的索赔给付是延时的。
(二)巨灾保险期货的优势
如果巨灾并未发生,在巨灾保险市场上投资者将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补充承担的风险;如果发生了巨灾危害,那么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将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资金运作方式,扩大了保险的资金来源,并把巨灾的风险进行了分散和转移。
美国的巨灾保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但是在市场化运作下,减轻了保险市场压力,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部分灾难损失的基础上保持盈利,也减轻了国家在巨灾发生时的财政压力,更有利于保险业的资本市场的形成。
三、我国巨灾风险的问题
(一)巨灾损失中保险作用小
中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经济补偿方式主要依靠国家补偿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赔偿仅占5%左右,远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虽然我国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自然灾害的损失金额却大于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没有形成规模,居民的保险意识还很薄弱。
(二)巨灾保险制度不健全
自从我国1979年恢复了保险业务,但是20世纪90年代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灾保险,2001年又放开了财产险中的地震保险,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上,可见我国的巨灾保险范围小,实施时间短,保险公司实力小,承保经验小,巨灾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制度。
(三)巨灾保险供需不平衡
虽然各类财险日益丰富和承保费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财产缺乏保障,国家的大型项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灾保险的保障,农业保险中也存在巨灾保险不断减少的情况,除了巨灾保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外,保险业本身的巨灾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技术核保、巨灾理赔服务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灾保险业在中国经营惨淡。中国的巨灾保险业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造成了供需严重不足的情况。
(四)巨灾保险缺乏证券化运作
在我国巨灾保险的惨淡经营下,更无从谈起涉足保险的期货期权交易,更没有实现巨灾保险的证券化运作,虽然短期内,无法实现巨灾保险的证券化运作,但是我国也具备了巨灾保险期货交易的基础。
四、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借鉴
(一)发展巨灾保险证券的可行性
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保险的监督机构也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偿付巨灾风险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时金融市场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投资理念日渐成熟,这些都为巨灾保险的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并设计符合中国实情的洪水险、地震险、冰雪险等条款,推广于农业、基建和居民生产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补贴外,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第三,商业保险公司中有实力开展巨灾保险的公司进行试点,并给以保险公司税收和投保人费率的优惠;第四,对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增强巨灾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进国外的巨灾再保险公司参与;第五,推动巨灾保险的资本化运作,对再保险延伸到资本市场,如巨灾债券、巨灾股权买卖,巨灾期权与期货等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资金来源,降低巨灾保险的承受风险。
(三)构建巨灾保险的期货模型
可以以美国的巨灾保险期货价格为模型,统计我国的各个季度的自然灾害数据,建立巨灾保险的期货期权模型。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发行证券,对试点的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的信用评级,规范评级标准作为投资者是否购买期权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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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承保保费总量激增,但是作为引领保险公司发展两驾马车之一的承保利润呈下滑趋势,依靠承保利润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不足。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经验表明,在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中,承保业务利润已经非常薄弱,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另一架马车的牵引——保险资金运用所获得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虽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运动过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险领域之外的宏观经济中的多方面和多层次。因而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得到保障,如AIG素以经营风险能力著称,却因为过度涉足衍生品交易、房地产金融产品过度集中而积累了大量风险,在次贷危机后这些风险集中爆发,使AIG几乎破产。AIG是保险资金运用太过激进导致的风险,相反我国保险业则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法规及制度调整的步伐,从而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对保险公司增强其偿付能力以及完善其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来源、性质及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
1.1 资金运用来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运营资金、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各种准备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而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准备金。其主要特性在于其长期性、稳定性、累积性和负债性。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2 保险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19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促进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技术的发展。目前有较深远影响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有:静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配置的动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模型。在寿险公司中主要运用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具体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理论主要关注着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匹配:①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总额是否平衡,即资金来源总额是否与资金运用总额达到总量匹配。②资金运用期限与收益是否与负债来源期限与成本匹配。即寿险公司的长期资产匹配于长期负债,短期资产匹配于短期负债。③根据负债来源的流通速度来确定寿险资金运用周期使得速度匹配。④固定数额收入的资产是否与固定数额的负债匹配,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这样的部分变额负债是否与变额资产匹配。
2中国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资金的运作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投资业务在不断前进。1986年,我国保费收入45.8亿元,资金运用额仅有2亿;1988年,保费收入增加到109.5亿元,资运用额增加到7.8亿。2002年,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5997亿元,资金运用达到2308亿元,其中国债987亿,证券投资基金279亿元。截止2008年末,保险总资产达3.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3.0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4.34%,不良资产比率保持在1%以下。近年来的具体数据见表1。
从投资收益看,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29.35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达到3.38%。但是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仍十分有限,保险资金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金融类资产上。而且虽然法律允许保险资金以最高15%的比例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事实上寿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上述限额。因此整体回报率不容乐观,2004、2005、2006年平均收益率不到4%;2007年因股市的走高,账面收益率超过10%;但2008年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收益率较低,不过2009年出现好转。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见图1、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见图2。
3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3.1 在投资渠道方面,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雄厚,可使用投资组合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例如该组合可包括银行存款10%、债券40%、股票30%、抵押贷款10%、不动产投资5%等。并且严格监管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而对于小规模公司可以稳定的银行存款及债券为主,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3.2 组织形式上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也应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但是目前,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使用。运作历史较短的较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的使用还较为合理。而对于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来说,应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从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覆盖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资产风险实时动态监控,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偿付能力。
3.3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环境是由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相交而共同造成的,想要短时间内完全摆脱这种困境是不现实的,而且盲目照搬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也是不理智的,应该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和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并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相信在中国新世纪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战略背景下,原来投资局面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到量变产生质变,这需要各各部门在允许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动相应的可行性变革。
参考文献:
[1]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顾祖芬.“未来中国保险发展走势”,《中国保险》,2000,(01).
[3]关国亮.“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世界》,2004,(1).
[4]王卫国.“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缺陷及完善”,《中国商法年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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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172%。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一旦央行施行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便会凸现。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
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1997年达到23.3%,日本1994年为26.6%,英国19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保险资金入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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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商业保险公司方面(1)商业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赔付率高,亏损严重,多家寿险公司对这块业务采取了限制措施,有的甚至全面取消。(2)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到医院调查住院的原始记录,有的还要到多个科室调记录。医院为此耗费人力接待,加上各家保险公司采取的标准不一,导致医院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准则,往往感觉千头万绪,在合作中产生抵触情绪。(3)医管会可以为商业保险行业建立医务管理数据库,包括客户信息库、疾病信息库、医疗机构信息库甚至是医疗专家信息库等,这些数据库对各家公司经营健康险、交强险、商业车险都有好处。
2.医院方面“看病难、看病贵”使医院形象受损,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和服务压力,希望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红包、回扣、商业贿赂使医院被广泛指责,出现社会对医院的信任危机。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医院盈利水平的下降。医管会的宗旨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将自发的、分散的联系整合为系统的合作,实现医、保、患三赢。短期目的是减少成本支出,扭转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提高理赔质量,提升行业形象;中期目标是给医院提供更多病源,给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监督保险主体诚实守信地理赔,协助医院及医院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管理;从长远看,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是实现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职能
1.为有效化解投保患者、医院、保险公司三方的矛盾,医管会从各级医院中评定出商业保险定点医院,由成员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从中选择签约。同时,医管会对医保双方合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2.制定和维护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医院考评标准,公布合作医院考核情况,指导会员单位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研究和协调会员单位与医疗合作机构协作事宜;交流和传递保险业医务管理信息。
3.建立商业保险医疗数据库模型,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数据,提供医务管理咨询和相关知识培训;研究和探索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合作模式,促进健康险业务健康发展。医管会的成立,搭建了保险行业与医院沟通平台,定期与定点医院针对医保合作当中取得的成绩和问题进行交流,避免因缺乏沟通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各家保险公司虽是竞争对手,在专业上却是共同成长的伙伴,利用定期沟通的契机,不但提高了专业技能,而且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保险人的应得利益,提升了服务水平,提高了保险公司信誉。另外,医管会统一了与医院的合作协议,经过与医院大量的接触、沟通和谈判,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让医院认可这些标准,并按这些要求申请加入医管会,共同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医管会组织架构及模式
(一)组织架构
医管会由行业协会牵头,各家保险公司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委员五名,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及委员由各家公司核保核赔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医管会日常事务。医管会制作专员工作证,在协调医务工作时出示。各家保险公司医务专员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医管会出面解决。
(二)运作方式
1.以定期会议和重大事项专题会议制度运作日常事务。定期召开的内部会议有年初的全年工作计划会、年中工作小结、年底工作总结及每季度一次的联席会议;外部会议有年初的医保合作情况评估、表彰会,年中的工作交流会。
2.协调各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保险行业关于处理与定点医院关系的自律公约》,编写《商业保险与商保合作》的培训辅导教材,便于医院了解商保医务工作[2]。
3.与社保部门、伤残鉴定中心等机构进行初步的联系接触,争取与之联网,分享其信息资源。
4.设立“医保医疗费用评议小组”,检查保险住院患者有无违规行为,如伪造病历、虚开证明、挂床治疗、小病大养、搭车开药、不合理用药、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等。
5.利用司法鉴定帮助解决保险业无法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为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三、医管会工作成效
医管会最早在湖北省实行,现已向地市延伸,解决了省医管会远程管理的困难。湖北省医管会对各家定点医院实行“医疗市场寿险部主任”驻院检查医方的治疗及开具处方行为是否合理;组建了“医疗医保费用评议小组”对合作医院费用进行评估,同时建立了“医务管理数据库”,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健康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随后,福建、江西、河北、郑州、西安等地的保险行业协会也逐渐开始组建医管会;天津、山东等地的医管会已初具规模;青岛的医管会选出了合作定点医院,各个寿险公司同合作医院之间签署了《定点医院合作合同》及《医保合作自律公约》。医管会的有效运作,促进了医疗观念和医疗行为的转变,改善了投保人员的就医环境,缩短了平均住院时间,提高了理赔客户服务满意度,同时降低了成员单位的经营成本,在与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中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1.医管会的建立提升了当地保险行业的形象,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2.成员单位的健康险经营风险得到控制,参保客户得到了更好的医疗服务。
3.通过对定点医院实行百分制考核,要求定点医院从各个方面规范医疗行为,医护人员的不合理用药情况有所减少。
4.吸引了一批产险公司加入医管会,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产险、寿险的所有医务工作。
5.提高了保险公司对医院的管控能力,病人一入院就介入专线管理,医疗过程得到全程监控,由此解决了健康险风险难控的问题,探索出一套控制医疗服务供方风险的管理模式。
四、存在问题和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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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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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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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型为主流的保险公司架构贯穿整个80年代,保险公司架构层级类似于行政单位,科、股相称,保险本行业特色性不强,不少地方人员的使用与社会同级互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方式,“客户导向”无从谈起。
90年代初,保险公司借鉴境外同行的经验,开始以满足业务管理和拓展的需要设置管理架构。最具行业特色的是以两核为主线的管理架构在不断改革创新下日趋成熟。这样的管理架构重心放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上,以专业和细化管理为特色,力求风险管控和市场推动,而这种专业型保险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矛盾导致的直接后果恰恰是与公司倡导的“客户导向”背道而驰:
首先表现在公司发展与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上,一般意义上讲,只有业务发展了公司才得以发展,业务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不存在产生矛盾的因素。实质上业务的拓展相对于公司发展来说,是一系列短期行为的积累,它实际上注重的是业务的“量”,使用的方法是“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拓展时一切为满足业务迅速增长的需要,服务中心围绕着的是大项目如何获取,对分散的个人业务,服务重点同样放在作为的中介渠道上。作为项目或个人业务终端的客户,许多保险公司却反而无暇顾及。而公司发展则是长期的行为,它是多种要素平衡的结果。它在注重业务的“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考虑业务的“质”,采用的方式则是“养”。保险公司要取得长期稳定的业绩,重要的是在取得市场密度上下功夫、在提高客户深度上做文章,以优质、实在、良好口碑的服务覆盖所有客户才是公司发展的硬道理。遗憾的是专业型保险公司的运作使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其次表现在销售前线与管理后线之间的矛盾,前线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生命,轻管理,短期行为严重。“客户导向”方面主要表现为笼络式的个人行为。而管理后线所体现的责任主要为风险管控,政策与市场滞后、行为与客户脱节成为无法追究的事实。两核过程中多采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生存技巧,风险管控成了先控制住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客户导向”仅成了后线的“良心”行为。
专业型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做到分工细化、责任明确,大家各司其职,满负荷运作。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客户导向”却始终游离于这负荷之外。
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改善、素质的提高、需求的细化、保险意识的增强、国外成熟的服务型保险公司的纷纷涌人、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导向”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存亡。于是有些保险公司在原有的架构上通过改造、增加甚至更名的方式设立了客户服务的部门。这种客服部大多整合了分险种的理赔部门,客户服务提供的内容绝大部分是为出险客户提供救援或理赔相关的服务,对保险公司生存起决定意义的大部分未出险客户却不属“客服”范畴。这样的管理架构实际上仍然是专业型模式的延续。
二、丰富的保险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
谈起产品是“客户导向”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共识,然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无论是成立10年、20年以上的老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摩肩接踵、纷至沓来的新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个人客户市场而言,能提供的产品屈指可数。除了车险、家财险或变相家财险的按揭险以及少量家电责任险外,几乎没有其它产品能够提供,更令人慨叹的是占财产保险公司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各家公司现行的条款和费率如果剔除货币变动因素外竟然同20年前使用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时空突破20年、跨度覆盖全国的产品真可以称作是中国的“可口可乐”。
事实上今天的客户需求品位不断提高、需求感受愈发细化,加上迅猛而至的经济全球化,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如果仍然是这样的产品现状,不仅对客户来说无法做到“可口”,对保险公司来说势必导致无法“可乐”的结果。可以从几乎与国内个人财产保险同时起步的国内个人车辆市场的发展情况找一点产品“客户导向”的启发。
1.产品种类的多样性,满足不同要求的客户需要
国内个人车辆市场发展的历史尽管时间不算太长,但有史以来产品的种类繁多,总能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尽管开发新的车辆产品无论是成本投入、技术要求还是市场调研等都不在开发保险产品的难度之下,而能够提供给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至今仍旧只有那冰冷发黄的几款。只要你愿意,你花几分钟就可以买遍财产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所有产品。
2.产品价格的多样性,满足不同投入的客户需要
保险产品的价格区间与车辆价格的区间更不能同日而语。就车辆市场而言,同样满足代步、载客需要的车辆价格有几万元到上百万元可供挑选。而针对个人保险类似产品的价格相差无几。有限的几款产品加上有限的价格,使客户想往保险公司送钱都不容易。
3.前瞻性消费引导,促进市场的繁荣
车辆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车辆市场的前瞻性引导。据测算我国城镇人口平均车辆消费与收入之比约为1/20,远远高于美国的1/30,而保险消费尤其是财产险的个人平均消费在收人中的占比不到1/110,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的1/50。相对于整个消费市场而言,我国城镇车辆消费情况是非常乐观的,车辆销售市场无论是经营理念、实际运作还是取得的效果都领先于国内其它销售市场。这些年个人车辆在设计、生产、销售上做得有声有色、如火如荼。豪华车、顶极车、概念车、世界同步上市车等等,把一个刚刚能够温饱的国人胃口吊得老高,不少人5年甚至10年后的市场现在都贡献了。如果我们的保险公司在相互间的恶性竞争方面能节约些精力,在个人保险产品上多下些功夫,以产品的更新换代领先同业、以产品的优势取代价格竞争、以产品的特色化吸引客户、以产品的多样化赢得市场,今天的个人保险市场恐怕要象样得多了。
针对个人的保险产品我们应该在产品的文化内涵、产品的承载功能和产品的额外获益三个方面做文章。
产品的文化内涵隐含着设计脊和开发者的经营理念。保险向来为泊来品,在设计、开发、功能上多具泊来特色,作为个人财产保险产品有着泊来的可保风险的损失补偿效用,却几乎没有任何中国的文化元素,而如何同中国自古以来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风险防范思想和其它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降低诱导成本,引起消费共鸣的重要途径。产品的承载功能,必须兼顾受众的需要意向和最终承付,功能的取向高覆盖、多样性、多层次至关重要,要有全功能、多功能、单功能和潜功能以及不同功能的组合和跨行业的联名、联姻产品来满足市场。产品在时空上必须做到门类齐全、层出不穷。2003年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的解禁,使财产保险公司丰富产品显得容易的多了。保险的出险“收益”、无险“白缴”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重要性,特别是个人保险产品的额外获益是增加社会消费兴趣、扩大保险受众和提高客户忠诚度的有效手段,因此尽可能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是保险市场竞争中的必然措施,近年来保险公司竞相开展的“免费”救援、自驾游、俱乐部、会员制等活动实际是保险产品额外获益的具体体现。
财产险公司在做好常规化、大众化产品的同时积极推出个性化产品、打包产品、联名产品等不失为现阶段迅速活跃市场、丰富保险产品、赢得客户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的销售方式是“客户导向”的根本需要
保险的销售行为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在不断改变和完善。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初期常用的借助政府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红头文件”“促销”的“行政型销售方式” 今天虽然已属罕见,但随之伴生的“关系型销售方式”仍有一定的市场。但个人客户分布广、单笔保费少,特别是财产险多以1年为周期、无续期利益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来探索有针对性的、新的销售方式。
1.加快现行保险公司销售队伍的转型,采取全新的直销行为
财产保险公司的考核和利益因素的驱动结果必然使直销行为的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更多地关注能获得较大业务的团体和企业客户。然而,个人客户市场却是所有保险公司迟早要面对的市场,个人客户市场的取得与否最终决定保险公司的存亡。但传统财产保险的一对一的销售方式显然受制于个人产险产品的成本局限,因此销售队伍及其销售行为必须符合个人客户业务发展的需要:
转型之一,保险公司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代表、个人理财师及风险控制专家转换,在保险深度上弥补保险密度带来的不足,从空间上弥补时间上的利益损失。
转型之二,通过大力倡导“个险团销”的销售方式,达到了低成本高产出的预期目的,如利用发挥会所、沙龙、社区、集团、俱乐部、主管单位等客户枢纽的作用,牵散户龙头。
2.加大投人,将保险公司功能最大可能地融入社会
长期以来保险所担负的角色是“收收保险费,拿拿手续费”,保险在保险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应有的效能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在个人客户产品销售中有着其“”的天然优势,无论是兼业还是专业,大多有着先天的客户渊源,如依托车行、银行、邮政、电讯、运输、医疗、教育、物业等资源派生的保险行为。现行的人自身运作、社会的管理和保险公司的投入离“客户导向”的市场需要相差甚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被动型业务占业务的主要来源,“派生”的行为一般与客户采取资源交换式的展业方式,保险产品的获取以及对客户的引导缺乏主动性。人产品单一、行为简单,在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的同时不能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成功运用资源是实现“客户导向”的关键。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的投入,真正在星罗棋布的兼、专业上做到销售等服务功能的延伸。
3.实现自助销售,引领未来个人客户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信息民用化的到来,个人保险通过电话、电脑网络、电视、直邮等方式自助销售迎合了未来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需要。
总之,不同方式销售行为其目的就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个险产品销售网络使个人客户在获取保险产品时真正做到快捷方便。
四、良好的客户服务是“客户导向”的绝对保证
做好对个人客户的服务是实际工作中的难点也是保险经营能否最终实现“客户导向”的必经之路。
保险的个人客户服务除有着一般保险服务的共性外还有着很强的个险特点:那就是个险服务必须做到的条理性和常理性的有效统一。个险服务的条理性是指保险的任何服务必须遵从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投保人对信息掌握的是否充分、不同保险人员的行为方式、个人客户的文化差异等方方面面都会影响甚至左右个人客户的理解、判断和行为,相同问题的不同理解、相同的处理方式的不同满意程度形成了个人客户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保险人就需要在常理性上下功夫,在条款基础上既要保证保险公司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同时又能让客户满意。对个人客户的服务集中体现在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上。
售前,采取多途径的方式充分提供个人客户需要和必须掌握的相关保险信息,使客户对保险需求做出正确、自愿抉择。有效的售前行为取决于对潜在客户的挖潜和争取“摇摆客户”的成功率。售中,不少企业把售中服务仅仅看成是微笑服务、送货上门、24小时制以及产品“三包”的承诺上。其实,销售环节的便利性和产晶质量的保证是对所有销售行为的基本要求。售中的过程是与客户“交手”过程,客户在“交手”过程中对环境的取舍、所提供服务对象的要求以及符合客户心愿的最佳“交手”时间等等都是作为个人客户销售必须研究的课题。客户对所提供的销售服务不应是简单的口头满意,而是出自心底的感觉“自然”和“舒服”,是吻合甚至超出心理预期的“兴奋”。判断售中行为的成败指标是客户的“上瘾度”,优秀产品售中行为又是其它产品的售前行为。售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有周密的服务要求和规章但执行不到位的环节。而售后恰恰是企业体现诚信、反映实力、展示魅力和培养客户“忠诚度”的最为重要的一环,是衡量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标杆。好的售后服务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全员到位的服务意识;第二是顺畅高效的运作流程;第三是与服务相一致的内部保证制度。
五、保险公司实施“客户导向”的建议
1.处理好保险标的的风险管控和个人客户价值贡献的关系
充分认识保险标的风险“大数”和以人为对象的“客户风险”的“大数”辨证关系,建立符合“客户导向”的“个险大数”体系。企业经营盈利为最终目的,个体的把控必须以总体的市场获取和在已取得的市场中盈利为前提,失去市场或在得到的市场上无法获利的个体把控完全失去了把控的意义。财产保险中多构建以物为标的的风险大数法则核保体系,在个人客户的业务管理中可以尝试以个人价值贡献的大数法则来判断。
2.追求盈利的科学化
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目的,个人“客户导向”的一切行为不能以放弃企业追求利润为前提,“客户导向”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多方面平衡的结果,不能仅以现时的利润取舍为唯一指标,企业的盈利不能是教条盈利、机械盈利,保险公司尤其要平衡好企业盈利的“度”、平衡好长远利益和即时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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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
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
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
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
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篇1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所生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如1991年的淮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灾害;2005年、2006年多个沿海地区遭受了多次台风袭击;2008年又遇到了特大冰雪和地震两次自然灾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财富的聚集,巨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形成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以2008年的冰雪灾害为例,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500亿元之巨,而这次汶川地震波及全国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算。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少;而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大。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为0.5%。我国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因此,我国巨灾损失严重。
2 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早在1951年,国家就制定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至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后来,在一些省份相继开办了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的农业保险,直至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这一时期,可以算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从近年来巨灾波及范围极广、破坏力度极大、造成损失极多的现象看,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普及巨灾保险业务十分必要和紧迫。
第二,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无论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还是与其他救助力量相比,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在美国,保险通常可以覆盖巨灾损失的40%~50%,欧洲的比例为20%~25%,全球的平均水平超过30%。而在2008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我国保险业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2%。在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中,保险业的赔款额度占比暂时也不高。这一方面说明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保险业所应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仍是巨灾后损失补偿的主要手段。
第三,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十分明显。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损失巨大等特点,导致巨灾保险需求十分巨大。从保险产品的供应上,洪水、台风等一直是各类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在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类人身保险也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3 国外巨灾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概括起来基本相似: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障体系。
4 尽快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全球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尽快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
首先,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巨灾保险责任从其他保险条款中剔除,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经办巨灾保险业务。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由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以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再次,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如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承担大部分,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