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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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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

篇1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三)坚持以“三个一批”为主线,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改制。一是出台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政策。研究制定了《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市属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范了改革程序,有效化解了制约改革改制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派驻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加大改革攻坚力度。从全市抽调155名机关干部组成40个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派驻到特困企业指导改革改制工作。三是将89户企业移交县区管理,分级推进改革。截至目前,89户企业已完成改制17户,年底前还能再完成15户。四是组建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搭建三个平台。将39户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授权其管理,形成了国资委监管、投资控股公司运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企业稳定。一是努力做好稳定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市国资委共接待各类上访808起、13587人次,其中集体访314起、12930人次。处理来信195件。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197起,预防142起。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4年9月至*5年10月,累计向困难企业支付改革成本缺口和帮扶救助资金32111万元。

篇3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点

1.1 设计思路

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软件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系统,以此来实现对监督管理企业联网发送数据信息,从而实现对其国有资产进行追踪管理的目的。本文所设计的系统可以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提供数据查询、检索、汇总、统计等功能,根据相关的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由此不仅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且还为决策提供了翔实、准确、可靠的依据。

1.2 系统的框架结构

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选用了当前较为流行且非常完善的B/S架构中的J2EE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基于Java技术的企业应用系统开发规范。整个系统由以下5个层次组成,分别为表示层、Web层、业务逻辑层、数据持久层和数据库服务层。

1.2.1 表示层

该层是由JSP页面组成,主要包括登录、维护以及操作等页面。

1.2.2 Web层

该层采用的是MVC模式当中的STRUTS架构,具体包括STRUTS动作、STRUTS表单、STRUTS主控程序等。

1.2.3 业务逻辑层

该层由多个模块组合而成,如编码管理、系统维护、决策管理、财务管理、报表管理、综合统计等等。

1.2.4 数据持久层

该层是由若干个持久化对象所组成,其主要是在Hibernate的管理下,来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

1.2.5 数据库服务层

该层采用的是MySQL数据库,以此来实现对持久化数据的存储,主要包括以下数据:国有资产数据、财务数据以及权限数据等等。

1.3 数据库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由于选用了较为成熟的J2EE平台,所以数据库的设计成为整个系统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一些数据库进行比选之后,决定采用MySQL作为系统数据库。该数据具有体积小、运行速度快、开放源码、成本低等特点,其在一些中小型网站中的应用较为广泛,由于MySQL数据库所具备的开源性特点,使得用户不需要支付费用便可对其进行使用,通常只需要从互联网上下载即可,并按照自己的使用需求对其进行修改。

1.3.1 概念设计

这里所指的概念是对用户使用要求的具体描述,以数据为基础,构建抽象的概念数据模型,该模型能够反映出信息的关系以及对信息的各种要求,如存储、查询、加工等。

1.3.2 逻辑设计

它是对概念设计的延伸,即将概念设计阶段获得的数据模型转换为关系模式。

1.3.3 物理设计

这是整个数据库设计的关键环节,具体是指对数据在内存中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通过对索引及缓冲区的设计来实现。如果采用外部存储设备,则需要设置数据的访问方式及数据库表。本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包括资产信息表、借用信息表、资产变更记录表、用户信息表、部门表、人员信息表、管理员信息表、企业编码表、国有资产编码表、通用编码表、数据字典表等。

1.3.4 安全设计

由于本文所设计的系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大部分数据信息都非常重要,一旦丢失或泄露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数据库设计时,必须对安全设计予以重视。为对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系统在程序设计上对数据的保密和安全进行了充分考虑,并设置了三级用户,分别为普通、授权和系统管理员,不同的用户使用权限不同。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使用,授权用户只能使用部分功能,普通用户则只能进行浏览、查询等基本操作,不具备删除、修改等权限。为了进一步提升数据库的安全性能,在设计时,采用了故障自动恢复技术,如果系统发生掉电故障,只需要进行重启,数据库便可自动恢复进程。

1.4 界面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界面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其设计与系统的使用密切相关,如果界面设计得不合理,则会影响系统的使用性。鉴于此,在界面设计时,应把握以下要点:操作界面可以图形化为主,相关术语要符合用户的使用要求,尽可能做到简便;用户界面要一致,菜单的形式要相同或相似,并在各个层次和界面上提供详细的帮助功能。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关键功能模块的实现

2.1 权限管理模块的实现

该模块的主要作用是对用户、角色及权限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用户是整个系统的使用者,所有的系统用户都拥有账号和密码,这是用户的基本属性;角色则是按照用户的职位及其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对用户进行的具体分类;如普通用户、授权用户、系统管理员等;权限是系统的所有权限信息,可将之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用户其自身的角色不同,据此授予其不同权限,便实现了权限管理的目的。

2.2 报表数据存储的实现

对报表数据采用了分割式的设计思路,该设计思路与系统数据库的设计思路相类似,通过VOReport、VODataInof、VODPIValue这三个对象来实现报表数据的存储。其中VOReport可以使用相关的属性对唯一的标识、报表类型、报表标题及表中的信息进行存储,同时还能对报表中对应的数据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对应数据即VODataInof对象。VODataInof的存储与VOReport的存储较为相似,它可以借助相关属性对多个配对值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配对值即VODPIValue对象。而VODPIValue对象则能够对表格中的信息进行保存,利用VOReport便可对数据表中的全部信息进行存储。从上述的存储过程上看,三个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给数据存储的实现提供了方便,不仅如此,VOReport中还包含了一些附加信息,所以在实现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模板文件对附加信息进行初始化赋值。

2.3 报表对象的实现

本系统中,报表对象的实现采用的是三层继承的方式,其经过抽象之后的基本类型是Report,财务报表FiReport,它是对Report的继承,具体的财务类报表则都继承FiReport。报表对象的处理方式为面向数据,并以数据的最终值作为对象进行数据传输。报表对象的数据操作可以通过DP PDate来实现,由于报表对象的构造函数接受唯一的标识属性,所以可借助PDate来操作报表中的数据,如添加、删除、修改等等。对于财务报表而言,与之相关的数据较多,大概在百余条左右,若是以遍历的方式进行查找,则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多次访问,由此会导致系统的性能及效率下降,为使查找更加快速,且不影响系统运行,可以利用哈西表来实现。

3 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合理运用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的运用,除了能够使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得以简化之外,还能有效减少主观的不利因素,为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曹学礼.大连市金州新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5.

[2] 李俭.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华东师范大学,2013.

篇4

在未完成改制的75户企业中,工业企业44户,流通企业31户;正在破产(含法律程序终结,职工正在安置)的19户,正在改制的15户,未改制的41户;共有职工37889人,其中,在职职工25922人,离退休职工11967人。这些企业改革面临着较大难题:一是资产负债率高。75户企业占地2994亩,资产账面总值137505万元,总负债170899万元,资产负债率124%;二是生产经营非常困难。正常生产经营的仅占10%左右,停产企业占60%,半停产占30%;三是拖欠职工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数额巨大。据初步统计和测算,欠发职工工资21558万元,欠交养老保险金29440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5094万元,欠职工集资款3437万元,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664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367万元,合计76590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75426万元,共需资金152016万元。

从市属44家工业企业情况看,国有企业32家,集体企业12家;正在改制的8家,正在破产的15家,未改制的21家;企业资产总额116274万元,总负债138418万元,资产负债率119%;共有职工34120人,其中离退休职工10989人;企业欠退休人员医保费4423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8802万元,欠职工集资款2779万元,欠养老保险金27150万元,欠职工医药费2131万元,欠发职工生活费13462万元,共计68765万元,预计职工安置费66960万元,共需资金135725万元。

从正在进行破产的19家企业看,共有职工17299人,预计资产和土地可变现64835.38万元,职工安置费和各种费用共需83104.38万元,缺口达18269万元。

二、加快市属企业改革步伐势在必行

市属企业特别是市属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工业突破战略非常不适应,必须痛下决心,采取坚决措施深化改革,才可能逐步做大做强。

1、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技术先进、人员精干、资本雄厚、竞争力强的各类新兴企业不断涌现,并发展壮大,而市属企业固有的设备陈旧、人员多、负债重、产品落后、效益低下、竞争力弱的潜在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不断萎缩。我市44家市属工业企业中,生产经营正常的只有5户企业,整体经营惨淡,效益低微,生存困难,步履维艰;半停产企业,不是时停时开,就是靠租赁过日子,生产难以为继,正在走向停产和破产的境地;已经停产的企业,多数靠变卖设备和出租门市、房产维持发放部分生活费。从整体上看,未完成改制企业已不堪重负,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不改革非垮掉不可。

2、改革越早越有利。早改革,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水平,与其他各类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实现做大做强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半停产企业可以减轻人员和债务负担,逐步搞活;停产企业可以尽快变现资产和土地安置职工,并利用品牌、产品、资产优势实现部分搞活,为资源再利用创造条件。并且,早改革能够有效地降低改革成本。据市中级法院2005年对20户正在破产企业统计,拖延一年就需增加破产成本2142万元。预计上述44家工业企业,每拖一年,职工相关费用就增加1.5亿元,国有资产减值5000万元,政府支付的改革成本越拖越高,职工安置越来越难。

3、改革是保障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由于改革滞后或改革不彻底,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造成一些企业职工不断上访,形成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有效化解和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困难企业的生产在一点一点地萎缩,资产在一点一点地减少,成本在一点一点地增加,矛盾在一点一点地积累,困难在一点一点地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切实增强“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采取超常举措,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市属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

三、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市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前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引进增量搞活存量为抓手,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全面提升市属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实力,为实现工业立市和工业突破做贡献。

市属企业改革目标是: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属企业改革任务。**年,以市属44户工业企业为重点,力争完成一半以上,努力实现做大做强一批,重组发展一批,破产关闭一批,使市属工业企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市属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原则;二是坚持引进增量、搞活存量、做大做强的原则;三是坚持职工安置优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产权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五是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统一原则;六是坚持改革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原则。

四、改革方式和工作重点

根据企业实际和当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灵活运作,主要采取六种方式推进改革:

1、企业并购。把企业改制同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引进战略投资者,由具有实力的企业对市属企业实施并购,推进市属企业发展。重点做好**防爆电机厂、**市水泵厂、**市汽车车架厂、**市水泥厂、**雪绒纺织厂、**市新型建材厂、**农机集团**公司、**市薄板厂、**市水泥制品厂、**市日用化学厂、**市化工机械厂等11家企业的并购工作。

2、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对适合改制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经济主体。拟对**市化工机电设备厂、**市印染厂、**市起重设备厂、**市针织厂、**市医疗器械厂、**市尤西亚包装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市化工研究所等9家企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

3、破产重组。规范处置破产财产,利用破产企业拥有的品牌、设备、资产等可利用资源,引导增量资金进行重新组合,组建新企业进行生产,实现产品转移,为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涉及11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制革厂、神树集团、**市无线电厂、**市化工电机厂、**市化工二厂、**市拖拉机厂、**市医用塑料器械厂、**药材采购供应站、**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机械冶金供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车辆厂。

4、破产关闭。对无产品、无市场、无技术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妥善安置职工。涉及16家企业:正在破产的是**市古顺酒业有限公司、**市啤酒厂、**市助剂厂、**市第二造纸厂、**市新华印刷厂、**市床单厂、**市焊条厂、**市医疗器械二厂、**新联纺织购销公司;拟破产的是**市水箱厂、**市化肥配件厂、**市无线电二厂、**市化工一厂、**汽车厂、小康庄发煤站、**联运公司。

5、引进外部资金,推进国企改革。鉴于市属企业在改革中有相当部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实,引进央企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资金,通过市属国有企业中房**公司出资,参与我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做大做强国有房地产企业。

6、其他方式。对未列入上述方式的企业,在具体条件成熟时,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改制。

五、主要举措

1、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国企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许多部门和广大企业职工,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扎实稳步推进,并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由市改革和发展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进行,推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督促落实。要全面落实问责制,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年终进行考核的办法,全力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工作。

2、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市属企业改革工作在市推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部门负责制。市政府国资委要把推进企业改革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和责任,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开展和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退休、等退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变现、储备、过户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房产过户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制、破产、兼并企业土地做好相关规划设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改革资金的筹集、调度、调剂和管理,确保企业改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为改革开“绿灯”;各破产清算组要在法院指导下,做好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加大债权、债务及纠纷的处理力度;企业领导作为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改革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企业改革完成后没有落实工作岗位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培训,然后进行适当安排;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形成全市上下全力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3、分包企业,一岗双责。市政府国资委班子成员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每人负责数家企业的改制和破产工作,一包到底,限期完成;实行一岗双责,改制工作日常抓,日常工作业余抓,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改制企业设立工作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资委有关科室、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明确任务和时限,限期完成。破产企业设立工作组和清算组,由国资委分包领导担任工作组和清算组组长,工作组主要负责职工安置、稳定工作以及非破产财产管理处置等工作;清算组负责破产有关法律事务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破产法律程序终结后,两组合一为工作组,全面负责企业的各项事务。目前正在破产的企业清算组同时就是工作组,国资委分包领导负全面责任。

4、多方筹资,破解瓶颈。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充一块。把计划交土地部门拍卖的土地,先按评估值将资金拨付给市国资委,用于国企改革,一定时期内市国资委负责将土地交土地部门拍卖,高于评估值部分,用于弥补财政改制资金缺口;二是转让国有资产变现一块。企业国有产权(资产)、部分可变现的资产转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三是处理债务倒出一块。通过豁免部分财政性债权,增加实收资本和公积金,打包回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增加企业净资产,降低改制成本;四是招商引资解决一块。通过引进域内外资本,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并承担部分改制成本;五是财政支持一块。市财政现有改制资金和以后增加的改制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并从财政收入中挤出一块作为改制资金,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缺口情况,拨付使用;六是减免税费节省一块。按照国家及省关于企业改制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免征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和降低行政性收费,减少企业改革成本。通过多方筹资,滚动使用,扎实推进市属企业改革进程。

5、职工优先,稳步推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变过去那种破产—变现—职工安置的做法,首先筹集资金,调整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资产、土地处置等后续工作,彻底解决因职工安置滞后、缓慢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切断时间越拖越长,成本越拖越高,推进越来越慢的恶性循环链条,加速推进市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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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主要以排涝、防洪服务作用优先,兼容发挥供水、发电效益。按照国家过去的投入机制,该工程资产都是由政府投入并进行管理的。但目前大多数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政府管理职能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现象。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滞后

2002年,我国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养分离配套制度不健全。管、养分离的目标是推动水利工程管养工作的专业化,降低维护成本,确保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但因于相关制度和规范的滞后,造成无法真正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目标;目前管、养分离模式的应用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工作是分离不分家,导致该管的公益性资产又因财政投入不足,疏之于管;该分的企业又因行业指导和创建不力,未能形成真正的专业化,这样不但增加了分离成本,还降低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3.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失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资产管理岗位绝大部分都设置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没有这个岗位的明确设置,人员分工不清,也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更谈不上先进的管理方法,真正造成了岗位不明、人员缺乏,资产失管现象严重,没法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二、完善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1.健全制度建设和机构配置

(1)在认真贯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好针对水管单位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改变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根本上实现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目标。

(2)建立起“责权明确、分级管理”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遵循国家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争取属公益性资产的管理经费、维护经费全额列入公共财政预算,属企业性资产的,要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行,同时也要求在国资部门的领导下,加强资产添置、毁损、报废等审批手续,依据程序管理水利资产,进一步完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化组织管理和人员的配置,为深化水利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2.实施特殊的法人制度,创新法人管理新体系

由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资产所包含的特殊性,各水管理单位一定要明确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制定特殊的统一法人制度,充分发掘资产运营效益的同时,也确保资产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1)要统一管理、维护水管单位总体工作,两手同时投入,管理和养护处于统一状态。

(2)在明确划分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统一法人管理,统一调度运行,以实现最终的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提高生存能力,水管单位有着相对较多的资源,发展潜力大,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资源,充分发挥资产和资源优势,变水源为“财源”,利用科学的调度方法,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收入,提高水管单位的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管理在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相对固定的财力支撑。

三、小结

综上所述,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固有资产,不但能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还能保证在工农业供水、发电活动中发挥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水管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得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改革不彻底、资产管理职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资产监督和运行管理,降低资产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行业制度,充分利用自身经营优势,统一管理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资产,在提高总体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吴艺颖.论水管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174-175.

[2]潘志富,温江清,狄运超等.水管单位综合经营管理工作探析[J].水利技术监督,2011,19(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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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1、资产清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账内外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填制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由填表人和实地盘存人员签字,作为填制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的原始依据。

2、资产核实。对清理后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实,将需要处置的资产列出清单,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经核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与产权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应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暂缓资产处置。

3、建立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对已核实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以及暂缓处置的资产逐一登记,分类归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并报镇经管站归档备案。

二、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1、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库存现金限额标准,杜绝库存现金超额、白条抵库、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货币资金开支审批手续。要及时清点核对现金,定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2、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村干部、会计和保管人员的责任。保管人员和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变动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经资产所有者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基建工程必须要有预算,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基建项目审计。农村财务人员要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的债务产生,对特殊情况需要举债的,要在落实偿债责任人和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举债。对现有的应收款项要积极催收,防止形成坏账。

4、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所属资产建立台账制度,台账设计要规范、完整。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债权债务台账应包括债权债务发生日期、金额、来源、用途等内容。其他资产及各种权证、经济合同、租赁协议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也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金额必须做到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一致。

三、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和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凡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资产的转让,大额举债,大额对外投资或不实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

1、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的公开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在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将资产处置方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泛得知、充分参与、无异议后,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行使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公布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并上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

(2)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接到上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加盖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送达提出申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做好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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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阶段

1978-1993年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探索时期。该阶段改革的着重点在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三大改革。放权让利使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利改税以法律的形式取代行政形式来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契约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但是此三种改革都没能建立独立的企业制度,未能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没走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框架。

(二)五龙治水阶段

1993-2002年,我国国资监管改革进入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的阶段。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强调政企分开,政资分开。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国资监管出现“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职能,形成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国有资产的局面。

(三)分级管理阶段

2002年至今我国国资监管工作处于“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阶段。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产权关系上,明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出资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上逐步形成“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搭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公司+出资企业”的监管架构。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基本实现经了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一)天津国资监管模式

天津市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其主要经验可概括为“统一纳入、分步实施、分类监管、集中整合”。

统一纳入。即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天津市国资委将65家市属企业集团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统一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步到位。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先将政府直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将企业整合进入集团公司,再将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适时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

分类监管。即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分别采取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确定企业的高管、董事和监事;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管。市国资委主要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设立、重组、产权变动、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委托监管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集中整合。即在市国资委这个统一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实现“大资源、大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放大国有资本。天津市集中整合的手段主要有五项: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市属国有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划转、托管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引进战略投资,实现强强联合;创新体制机制、放大国有资本,推进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对优质大中型企业进行改制上市,鼓励已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将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二)南宁“威宁模式”

“威宁模式”是南宁市政府通过改革传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组建威宁公司。2002年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直属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经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企业、工商市场等资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分期分批接受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

集中规范管理。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一是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这类资产主要包括商铺、门面等不动产,以及招待所、印刷厂等经济实体。二是对行政办公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并通过筹资建造行政办公区,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商品化供应、单位租赁使用、投资价值补偿、再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机制。

分类盘活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接收资产后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盘活:对部分小资产以直接拍卖的方式变现;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授权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重新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公司;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为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威宁公司成立了威宁资产交易大厅,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挂牌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

优化配置办公资源。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行政办公楼,按照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租赁经营。例如威宁公司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给各单位配备需用的办公房产和基础设施,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各单位按标准用房,按规定交租,多占多交,节约归己,租金由市财政局按办公基建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拨付。

实施资本运作。威宁公司通过对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长期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为城市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为南宁的城市发展探索新型融资担保途径。威宁公司利用信托、公开上市等手段进行融资,并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资本运作手段整合资产,发挥公司闲散资本的潜在价值,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

(三)重庆“渝富模式”

重庆国资委围绕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健全地方金融市场、再造国有工商产业、实现“走出去”战略及创新国资管理体制等目标,重点实施了五个方面的改革与探索。

“五五三三”措施做大城市建设投资板块。通过国债、规费、土地、存量、税收等“五个注入”,将零散、静态资产集中变为集团资本金;通过银行、债券、股市、信托、海外等“五个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本;通过资产债务平衡、现金流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三平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健康运行;坚持“投”(重庆“投”即重庆城司、高发公司、高司、地产集团、建司、开司、水务控股和水司)不互保、财政不担保、专项资金不交叉使用等“三不”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大重组”措施做活地方金融产业板块。通过“三大重组”措施,重庆国资盘活了五户地方金融企业。“三大重组”即:债务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剥离债务,降低不良资产率;资本重组,在企业濒临倒闭之际,通过国资注入恢复国有控股地位,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股东结构;班子重组,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控股后,由国资委选派得力干部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改组、优化,在重组过程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二”措施做强国有工商产业板块。首先通过处置不良债务、资产,将工业划拨地变为出让地,以及处理清欠历史积案等“三项措施”,恢复了企业营运元气。其次,通过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重组整合,以及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工艺等“两项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一二三四”措施全面部署“走出去”战略。“一二三四”措施,即“一平台、两通道、三支撑、四重点”。整合国企资源,组建全国最大的地方性对外经贸集团,充当“走出去”的带动平台;明确资本市场、产业市场为“走出去”的两大主要通道;构建由国家商务部及驻外商务处提供信息、政策、项目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涉外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支持的三大支撑体系;将技术并购、资源储备、市场拓展和引进外资作为“走出去”的四项重点。

“三项体制”措施创新国资监管与运营模式。“三项体制”,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高度统一的国资监管体制;金融资本和工商产业资本一体化的国有资本运管体制;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加速国企改革与国资发展的国有股权流通体制。渝富公司履行债务处置、资金周转、战略投资三大功能,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的所有资源,对旗下国有企业进行了最大化的重组,探索出业界闻名的“渝富模式”。

三、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

(一)明确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

在“威宁模式”中,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通过威宁公司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和经营。威宁公司在市场上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却直属南宁市国资委,在国资委的管理下按市场方式经营,在形式上实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的管理层级,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在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其所有权,保证了投资人和管理者主体的区分和权责的分离,初步实现“政企分离”;国资委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又初步实现“政资分离”。

(二)统一整合资源

从上述的实行国资监管模式来看,集中资源并统一配置是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引进战略投资参与市属企业集团的改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南宁市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运营,优化办公楼和行政区等国有资产的配置,利用市场手段盘活固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通过国资委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的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

(三)分类管理国有资产

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以从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例如天津市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由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进行间接监管,双管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型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处置方式,例如威宁公司在盘活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对经营性不动产、闲置土地和接受的国有股权等不同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挂牌、整体转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区别处置不同的资产。

(四)盘活国有资产

盘活和提升存量资产是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为多个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南宁威宁公司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并成立资产交易大厅以促进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

(五)加强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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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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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刚

(襄阳市财政局 湖北·襄阳)

2015年4月29-30日,襄阳市财政局分别在南湖宾馆水上礼堂和南山会议中心举办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市直30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财务科长和市财政局全体干部1000余人参加培训,在培训会上,省财政厅的有关领导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起草过程、条例内容及新旧制度变化等作了详细讲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问题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其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主题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次培训对于宣传好、学习好、贯彻好该条例,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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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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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应该实现由实物监管向价值监管的转变,推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的前提下,应放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限制,突出资产的可调剂性。也就是要盘活存量资产,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减少损失浪费。

3.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财务部门是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者,而业务部门是规定的执行者。财务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方式应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不仅仅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增减,而应着眼全局,关注国有资产的制度建设、配置结构、使用效率等方面,实现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

4.从事前申批向事后监督管理转变。长期以来只重视前期的资金审批管理,而忽视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各部门争取到资金后购置资产,就认为这部分资产是自己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资产效益最大化的意识比较淡薄。为此,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随时随地反映资金的拨付,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分布等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做到既能发挥服务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资产的全程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从分散化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各单位各部门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鉴于这种状况,应对国有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一是有利于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二是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对专门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化管理并不是把单位所有资产简单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而是对同类的、大宗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提高效率。在推进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中,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部门和机构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

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

1.统一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实施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条件。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充分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和可执行性,使得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现高效运转。制定标准要考虑人均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在制定科学合理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固定资产调剂制度。对各部门需要新构建的资产,首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现有资产不足的,才可准予购建。

2.推行集中采购。要加大力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实现货币与实物、支出指标与资金分离。集中采购工作与支出管理、财务工作都有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个事业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即具有约束力。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支出,保证采购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规范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为防止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应实行资产处置申报和公开制度,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对处置权限以上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处置前需向具备处置权限的上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批准并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处置,杜绝资产处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严把国有资产流出关口。

三、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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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已十分巨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数据,金融子行业相关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为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部分资管产品之间互相借用、产品互相嵌套、交互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剔除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约为2016年GDP的80.8%。虽然与英美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比较而言,资产管理规模占GDP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从自身规模上看,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已经非常巨大。我国资产管理的行业分布结构见图1。

资产管理运作存在跨界融合的特征。国内资产管理的运作存在诸多跨界操作的状况,“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十分普遍,本质上形成了日益深化的综合化或混业化经营,而国内目前仍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导致了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主动跨界创新、刻意规避监管、深化跨界套利等行为,在加上监管体系自身的分业监管、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执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逐步显性化,并且风险跨界传染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存在潜在的空间维度系统性风险。

资产管理是银行部门重要的业务延伸,显著提高了银行部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关联性。除了银行体系自身超过26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资产管理实际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部分业务是以资产管理为名、行信用业务之实,这使得国内的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合作仍然带有“银行的影子”,或者说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在资产管理发展中,银行部门的内在以及内外关联性明显提高,而关联性则是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应对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标。

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点

由于我国货币金融和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相对宽松,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子行业发展迅速且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的趋势,我国的资产管理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过程中,资产管理领域确实存在两大风险点。

非标准产品盛行

这实际上是非标产品与标准产品的关系问题。不管是新近的《意见》,还是此前的监管实践,对于资产管理领域中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都持审慎态度。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悉数被银监会的8号文纳入到非标准资产之中。

就监管当局较为审慎的态度和政策而言,非标资产之所以盛行,其原因更加值得注意。首先,非标产品的监管整体是弱监管状态。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微观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也基本安然渡过。但是,微观监管的趋严可能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其相关业务,或者采取积极创新和主动规避的策略,非标产品就是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创新的重要结果。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使得非标产品在场外市场受到的监管相对更少,整体呈现相对较弱的监管态势,特别是国内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导致了金融机构具有规避监管的空间,最后形成了非标监管相对滞后以及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的状况。

其次,标准化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非标产品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标准产品发展的问题,非标准债权的迅猛发展源于标准化的债券品种相对缺乏。在一个缺乏统一监管体系的债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标准化产品的供给整体是有缺陷的。比如,国债收益率曲线可能还有完善的空间,直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才实现3个月期国债的滚动发行。2016年12月,我国甚至出现了国债期货跌停的情况,使得无风险资产国债变成了典型的风险资产,其中反映出的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信用利差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监管非标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做大做好标准产品。

表外业务信用化

资产管理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实际上赚的是管理费,资产管理机构本质上并不像银行表内业务一样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属于间接金融,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金融,两个业务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对资本金以及其他微观监管指标的约束上。业务本质以及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表内表外业务出现了两个重大的趋势。

一是表内业务表外化。金融机构竞相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主要目标就是规避监管,这导致了非传统信用业务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外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成为“平行银行体系”,而国内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的影子”。此前十分流行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以至应收账款投资等业务实际上是与非传统信用业务紧密相关的。非传统信用扩张与传统信用的行政性调控是相关的,比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十分强劲的,但是,调控之后的传统信用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导致的结果就是“迂回”进行。

二是表外业务信用化。理论上,资产管理是一个专业的中间业务,不应该涉及管理主体机构的信用问题,但是,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如果不嵌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就十分困难。为了保障业务的开展以及作为风险暴露的管控方式,资管管理主体经常(此前甚至是一直)以自身的信用来承担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信用风险,承担起了不应该承担的刚性兑付责任,这个趋势的结果就是刚性兑付盛行于金融市场。该格局也使得资产管理领域更加注重收益的潜在保障和兑付的刚性保证,但同时资金使用方的信用利差可能被低估。最后的结果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从一个资产管理专业中介变为资产负债信用中介。

资产管理监管的新趋势

面对日益强大且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金融监管当局看到了其中的风险,相关当局亦对风险进行了相应的管控,票据空转、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等都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治理。本次《意见》在资产管理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举措,对于完善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从界定上说,资产管理业务是一个典型的直接金融范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主要赚取管理费。但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部分资产管理业务都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比如银行表内理业务,这使得资产管理的边界被混淆。此次《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所谓的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从本质上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中介。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成为了一个信用中介,承担了承诺保本收益、进行收益保障、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非市场化的责任。《意见》要求,当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时,要适用资本约束机制,实际上要变成一个真正的信用中介。如果是一个管理中介,那么要求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关联交易,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实施。

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本次《意见》对于资产管理的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投资范围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和境外资产都被纳入了资产管理投资的“正面清单”。在限制范围上,《意见》严格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投资,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与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

风险管控问题。在资本约束与风险准备上,《意见》在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上最为重要的政策是,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好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意见》并没有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根据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也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之中,未来表外业务的资本金约束机制可能会随之出台。在杠杆倍数与集中度上,《意见》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做出统一限制,抑制高杠杆操作,同时,单只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基金市值的10%。

从资本金监管看,我国金融体系子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呈现出微观监管标准强化特征,特别是强调了资本金的重要性,“资本为王”的逻辑在过去几年的监管中实际上是被强化了。以资本约束来抑制金融发展的过快膨胀对于宏观审慎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微观主体发展角度来说,这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施加了较为显著的压力。

资产管理监管未尽的任务

过去几年中,我国监管当局针对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较多的应对举措,特别是2016年以来,保险、银行等监管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央行主导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是较为及时的政策举措。但是,整体而言,对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仍然具有较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资管管理领域的机构与监管主体进行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但是,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使得资产管理领域的部分业务可能未被及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本次《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范畴,这对于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是重要的举措,有利于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但是,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对于全面监管仍然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几乎涉及到了国内所有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统一标准一直是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瑕疵,各个监管主体对于资产管理的管控力度及其微观监管标准的约束都存在差异。即使在本次的《意见》中仍然可能存在微观标准不统一问题,《意见》中指出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杠杆倍数设置中固收类、股票类、其他类分别为3倍、1倍和2倍。但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化安排可能持保留意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统一监管需要考虑到监管组织机构分工和监管目标实现的平衡,需要特别凸显功能监管。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体系,近期内实现一个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可能性并不大,这就要求以“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主体须形成一个分工合理、标准统一、协调有效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资产管理的功能监管。在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功能监管,以缓释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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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

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抄告原证照发放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需要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的,可以发送协查函。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协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交,或以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责成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查处进展和结果。

第五章案件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农业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四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农资监管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资打假情况和案件统计实行季报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品种审定、产品登记、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抽检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通报。

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