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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篇1

后续管理涉及对亏损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管理等。我们的做法是对亏损企业分户建亏损弥补台账,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认真核查备案资料,对有疑问的进一步核查。从管理的情况看,管理员基本按要求实施了管理,但对亏损额的认定基本按企业自报,由稽查最后核查后调整确定,在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和稽查不能检查的企业,亏损额的准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管理手段较落后,管理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按现行政策,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企业的管理存在只是对资料进行逻辑审查的层面,管理有待加强。

二、后续管理的对象和具体项目以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后续管理的项目主要是自行申报亏损、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定位,做好以上项目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和优惠管理台账,加强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同时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源管理工作落实到人。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等。通过设立税收管理员,使税务机关适时地了解企业动态情况,加强日常监控。

其次,要认真分析资料,锁定逻辑关系,提高管理质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反映,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基础纳税信息的集中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税源监控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数据信息资源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工作。高质量的申报数据是基础,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建议锁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逻辑制约关系。

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内部建立的各种逻辑、制约公式,实现对数据信息资源的审核管理工作。即根据征管现状,逐步恢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政策管理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使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税源监控工作形成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网络运行体系。如恢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副表之间的逻辑制约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完善后续管理的数据平台,添加后续管理事项对申报数据的制约关系,如已通过税务机关备案的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比对、对未经备案的数据进行提示、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提示可供弥补金额(前五年经认定的亏损认定金额和已弥补金额)等。恢复逻辑制约关系可大大提高数据的质量,使纳税人及时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案,夯实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

还有,强化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由税务机关约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调查核实。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不符合条件是指:(1)存在关联关系:隶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但其研究成果只提供给资助企业(有排他性);(2)有关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3)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疑问:在纳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上未涉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上也未涉及。

建议:处理方法一:从性质上,应比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视同赞助支出。

处理方法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

二、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新《工会法》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的,这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的说法是一致的,但国家税务总局刚的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按计税工资的2%计提并上缴的才允许扣除的规定[注]又与国税发[2000]678号文件精神相悖。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疑问:文件打架,会引起纳税纠纷。在纳税上,应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但当《工会法》在此,涉及法与规章的较量时,你说谁对?法院一般判税务局败诉,因为《工会法》的级次高于税收法规。

建议:再明确。

三、投资收益的无需还原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4]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只是就“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作出“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的规定,新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中也作出投资收益“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的规定。

疑问:两者是否前后矛盾?后一文件说到底是个填表说明,作为今后长期使用的规定似乎有失规范及严肃性。

建议:再明确、再规范。

四、三项所得(收入)分五年纳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疑问: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在附表一(1)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附表二(1)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相应项目填列;“接受捐赠收入”在附表一(1)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项目填列,但看不出是否包括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建议:方法一:进一步明确。

方法二:对以前年度的三项所得需并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并入额”项目单独列示。

五、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5行“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是指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包括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支出可否视为“业务宣传费”本期发生数。

六、“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篇3

为了防止纳税人据此规避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对办公楼的修理支出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140÷500×100%),故无法直接计入本期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只能作为资本性支出,以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4年1月份开始)进入成本。并且,随着房产原值的增加,企业应纳的房产税也会相应增加。

可见,这项支出究竟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对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有影响的。一旦房屋修理费用被确认为资本性支出,不但改变了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税基,而且增加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相反,如果企业能够将修理支出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比例内,则可以避免增加房屋原值,既能直接列支,又能避免多缴房产税。

假设天和公司改变修理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修理费用80万元)和二期(修理费用60万元)工程,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4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

首先,减少了房产税支出。由于一期和二期工程的修理支出分别只占房屋原值的16%和12%,均未达到20%的标准,故无须计入房屋原值。与原方案相比,每年可少纳房产税140×(1-10%)×1.2%=1.51万元(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10%计算)。房产税可以税前列支,所以公司年均能够多获税后净所得1.51×(1-33%)=1.01万元。考虑到房产税是企业一项长期固定的支出(直至房屋报废时才免于缴纳),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其次,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新方案下的修理费用可以在维修年度列支,从而减少了公司2003年和2004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在不考虑企业出现亏损、资产报废时的清理费用、清理收入以及净残值等因素时,无论选择哪种方案,最终都能起到减少同样金额(140×33%=46.2万元)所得税支出的作用。但是,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基数是不含净残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因为分次维修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所以公司累计少纳企业所得税140×5%×33%=2.31万元。

篇4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篇5

698号文在开篇定义什么是股权转让所得后,就首先在第二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后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其应自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按上述规定按期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将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处精神与国税发[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是相通的,国税发[200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在此处再次重申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此处不得不提醒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十分的谨慎。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调险,非居民企业应及时作好自我检查并作好相关情况说明、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以规避风险。

二、股权转让价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

698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人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人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但698号文规定非居企业股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非居企业的股权转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1997]7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1997]71号文当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时其股权转让价包含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且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而698号文规定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其主要是由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企业所得法》实施后,上述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取消。但股权受企业在股权受让后,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其被投资居民企业将又依企业所得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股息企业所得税,这样,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将必定产生重复纳税!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情形有三种,币种确认看首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按期股权出资情况不同将会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境外投资者一次性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一次性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其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第二种情况,境外投资者多次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果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第三种情况,境外投资者多次、多币种投入或购买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从上述三种情况看,意味着境外投资者的股权转让都不能完全根据股权转让时的币种确认转让收入。也就是说第二种、第三种情况将面临不同币种之的换算。同时笔者认为更为复杂的是第二种,当境外投资者存在多次投资时,其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将更发复杂。股权转让者在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时,不但是要取得历史的投资记录,还在查询历史不同币种之间的汇兑汇率。其工作量将可想而知。

如:萨摩亚投资者A公司于2007年1

月投人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美元现汇200万美元,投入当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8087。5月投入B公司欧元现汇50万欧元,投入当期欧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10.4999;2007年10月投入港币现汇250万元,投入当期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为1:0.96830该公司经审验后的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是200×7.8087+50×10.4999×250×0.9683,即2328.81万元。2009年12月萨摩亚投资者A公司将转让给境内投资者C,其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82850由于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向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美元计算,境外投资者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首先考虑将不同期间的欧元、港币外汇折算为美元的汇率:2007年5月欧元兑美元汇率=770.55/1049.99≈0.7339。2007年10月美元兑港币汇率=751.08/96.83≈7.75670由于2009年12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285,计算股权转让价=5000万人民币/6.8285=732.23万美元。

股权转让成本:第一次为200万美元、第二次为50万欧元/0.7339=68.13万美元、第三次为250万欧元/7.7567=32.23美元,合计为300.36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732.23万美元-300.36万美元=431.87万美元。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431.87万美元×10%×6.8285=294.90万元人民币。

四、滥用组织形式的认定,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698号文在第五条规定,对于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如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六项资料的义务,之所以须要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后30日内提供六项资料,其主要目的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资料进评估判断,境外投资方是否存在有如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或存理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其认定并不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则是须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才可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这一点也充分说明业界对各地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关注将得到限制。即税务机关的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并不是由主管机关直接认定,而是层报到总局,只有经总局审核后,其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这一程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充分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及时履行资料申报义务

698号文分别在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多次强调,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进应尽资料告之义务。

(一)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给境外控股公司,其所在国家(地区)存在低税或免税的,应履行6项资料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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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针对企业重组中所得税问题陆续颁布了很多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等。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在规范企业重组所得税业务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宽了企业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这无疑对我国企业重组业务起到比较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促进企业重组领域中税务立法、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同时对企业合理避税、搭建基本税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理合法性。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筹划要做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企业更要做到合情合理,企业所得税的合理筹划与那些违法的偷税、漏税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节税性。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减少税负。节税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选择较低的税负。第二,争取获得纳税递延,特殊性税务处理就能够起到纳税递延的作用。

第三,目标性。企业在重组之前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能够降低纳税成本最好的选择。企业重组的目的是通过重组使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大。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不能考虑太片面,因为企业最终还是想要全面发展。

第四,及时性。国家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所得税纳税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因为目前选择企业重组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所涉及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时候就要求企业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合理利用法律的空白之处。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筹划相关操作方法

国家对避税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合法的避税行为,大大减少了偷税漏税行为。但是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合理合法筹划纳税,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支出的。本文中主要介绍以下两种操作方法,可供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进行参考。

1.利用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按照纳税情况主要被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应该缴纳税款的企业重组,另一类是减免税款的企业重组。企业重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免税重组,这样就可以减少部分纳税支出。如下案例所示:

F公司由于亏损严重,于2015年1月1日被XL公司收购,F公司被合并时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经过评估最后确认的价值为1100万元,上一年亏损100万元。XL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3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XL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法对F公司进行合并。(1)XL公司用210万股和50万元人民币购买F公司,XL公司股票市价为5元/股;(2)XL公司用180万股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F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25%计算,假设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应纳所得税额是900万元,两家公司在合并前后F公司的股东股份不变。

(1)XL公司选择第一种方法合并F公司

首先计算XL公司的股权支付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比:210*5/1100*100%=95.45%,得出结果大于85%,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这种情况下,XL公司的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F公司的计税基础是原来的1000万元。F公司从XL公司取得的50万元现金,属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1100-1000)*(50/1100)=4.55(万元),这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4.55*25%=1.1375(万元)。假设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初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F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1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XL公司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弥补,可由合并企业XL公司弥补的限额计算结果=1100*4%=44(万元),最后计算出XL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44)*25%=214(万元)。XL公司将来应就F公司21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第一年的税后利润=900-214=686(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686*(1-25%)=514.5(万元)。(25%=10%+5%+10%,10%法定盈余公积,5%公益金,10%任意盈余公积),当年支付给F公司股东的股利=210/3000*514.5=36.015(万元),所以按方案一操作,XL公司合并F公司当年的现金流出为50+36.015=86.015万元。

(2)XL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法合并F公司

计算XL公司的股权支付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比:180*5/1100*100%=81.82%,得出结果小于85%,因此F公司的转让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XL公司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1100万元计算。F公司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180*5+200-1000)*25%=25(万元)。XL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XL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900-200)*(1-25%)=525(万元)。XL公司支付F公司股东股利=(525*(1-25%)*(180/3000)=223.625(万元),所以按第二种方法合并时,XL公司合并F公司所需现金流出为200+23.625=223.625万元。

2.利用关于债转股的特殊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进行债转股的过程中,它的所得税缴纳计算方案有特殊的要求,大部分的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都是通过损益科目计算的。如果是进行应税重组,在进行债转股时企业重组业务应该分解成两项业务:债务清偿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其中要明确债务清偿业务的收益或损失。如果是免税企业发生债转股业务,债务清偿业务中的收益或损失并暂不进行确认,企业在计算股权投资业务时,它的计税基础不变,除了这些之外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免税重组与应税重组,进行避税操作。企业支付的债务相关利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其在进行债转股时,并没有获得实质上的资本收益,因此不用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缴纳需要在债转股完成后才能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递延纳税的避税作用。

四、结论

本文着重分析企业重组中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相关问题,总结了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在对缴纳的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对相关操作方法的汇总介绍,可供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进行参考和借鉴。企业在进行重组的过程中充分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重组业务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重组业务价值,进而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助力。因此本文的研究对于未来进行重组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S].2009.

[2]魏志梅.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3,(4).

[3]计金标,王春成.公司并购税制的理论与实践[J].税务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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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同时,货物运输企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货物运输企业经营难度增加,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在慢慢拓宽,意味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纳税筹划在企业的发展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只在一方面努力是没有办法达到最优的降低税负的目的。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合理的运用多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的阐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尽最大程度节约税收成本。纳税筹划建立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纳税人既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又充分的利用税法里的优惠政策,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法,从而为纳税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1.合法合理性。是指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会是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从长远的利益进行考虑,以便可以给企业带来相比于没有执行纳税筹划时更多的收益。2.筹划性。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并且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企业降低税负并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3.目的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减轻税负并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具有目的性。

三、对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目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对于合伙企业,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企业在缴纳税金后,如果还有剩余,即税后利润,股东会分到红利,然后股东就要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缴税两次。所以在对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例如:有5个投资人,计划每人出资40000元人民币设立一个货物运输公司,投资总额是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货物运输在成立时可以有以下两个方案。方案1:成立合伙企业,共计出资200000元,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5×3%=1000元,5人共计5000元。方案2:成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该货物运输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然后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5%)/5×3%=450元,5人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50×5=2250,所得税共计25000+2250=27250元。对比可知,方案1节税27250-5000=22250元。因此,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折旧的数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旧额都是一样的,加速折旧法在前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多,后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少,在前期提的折旧比较多,就可以多少交一些所得税,可以减轻前期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扣除可分三类: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超额扣除。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限额开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对没有达到限额的进行调整,以便可以充分利用抵扣限额。企业对外捐赠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捐赠;第二,在当年会计利润的12%以内捐赠,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较大,可以选择分期捐赠,在2-3年内达到预定捐赠数额,这样每年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例如:A货物运输公司20X8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设预计20X9年会计利润也为1000万元,该公司为了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方案一:20X8年年底直接捐给贫困地区。方案二: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方案三: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0万元,20X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再捐赠10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一:公司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1000×25%)。方案二:公司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0万元[(1000-1000×12%)×25%]。方案三:公司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两年捐赠的1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0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X8年和20X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0-100)×25%]。对比可知,该货物运输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0万元,但通过捐赠方式的筹划,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实现节税。

(四)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货物运输企业本年会计利润为60万元,尚有税法允许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余额80万元,而本年度是可税前利润弥补的最后一年。为争取当年能在税前弥补完,财务部门发现本年度尚有一笔50万元的广告费需在月内支付,经与对方协商,本月先支付30万元,下月初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如此,本年度的费用减20万元,利润总额则增加了20万元,使得80万元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能在本年度金你弥补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四、对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企业也需要定期举行与最新税法相结合的培训工作,通过统一的培训,让财务人员在熟悉并掌握最近税法动态的同时也有了一个可以相互讨论、共同进步的机会。如果筹划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可以做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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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形式上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和场所如果是设置在中国境内的,那么应当将所设机构和场所的收入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有的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或者所设置的机构和场所和获得的收入并没有太大的联系,那么就应该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内资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其中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就要缴纳双重的企业所得税,一次缴纳是在企业获利时,另外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缴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来说,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或者是合伙的,就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这就不会出现双重缴税的现象,这就体现了税收筹划的优点。然后是要对一些在中国境内由外资所设立的营业机构的缴税筹划。如果外资在中国设立的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企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就符合了中国居民纳税人的资格,应当根据其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立的机构为外国企业的分支,就会具有不同的缴税义务,缴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立的机构有密切联系的收入,因此可以看出,在对外资设立的营业机构进行筹划时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总分支机构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营业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汇总计算,另外对于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非有国务院的规定,企业之间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果在扩大经营规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设立分支的新营业机构就会更加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主要是因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以与总机构进行合并,这样就能减少需交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设立的营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产生的亏损无法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所缴纳的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同时增加了当期缴纳的税款,占用了较多的企业资金。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设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

3.计税依据的筹划

在确定计税依据的时候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是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重点内容,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各项扣除以后所得到的余额就是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筹划。

首先是收入的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收入的实现时间推迟这样就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将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部分,具体的可以划分为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同时对于这些收入的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明确,这样就能够为筹划收入的税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例如为了将股息、红利等一些权益性投入的时间进行推移可以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了将利息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推迟,可以将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推迟,为了将租金收入的确定时间进行推迟,就应当将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该付租金的日期进行推迟等等,在将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以后就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向后推迟,这样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企业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充分的利用免税收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收入额可以降低计税依据,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企业免税收入的主要内容,因此企业应当对这些规定充分的理解,将筹划工作放在经营活动之前,以减少收入额来降低计税依据。

然后是扣除的筹划,在筹划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过程中也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筹划内容,一方面是增加扣除,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如果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标准执行,那么就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可扣除内容的规定,在为职工安排优异的福利方案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筹划。另外一方面应当对扣除的时间合理的安排。对于在较长时间内扣税额不变的企业应当合理的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以达到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例如减少亏损企业的当期扣除以及增加盈利企业的当期扣除都能使这些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缩短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以及企业获得较好的利润时,在实施条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这样可以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在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时候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计价方法,这样能够提供更大的空间来筹划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通常情况下,对于通货紧缩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对于通货膨胀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最后是亏损的筹划,在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对于亏损的定义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下用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允许企业将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对于结转的年限也进行了规定,不能超过五年,因此可以通过企业亏损额的合理确定来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如果企业能够对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进行预测就可以通过有效的扩大当年的亏损来进行税收的筹划。第一,要推迟收入的确认;第二,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准确的核算以及增加免税收入额;最后,要增加当期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可以对其进行提出,在对亏损进行筹划时应当充分的利用到这一点。

4.税率的筹划

所谓对企业税率的筹划主要指的就是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因此在企业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应当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为基础,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企业所

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的主要内容,当企业的规模在小微企业标准的边缘时,就要进行筹划以保障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5.税收优惠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税收优惠进行了变化,用以产业为主的优惠替代了原来的以地区性为主的优惠,这种优惠政策体现在了很多方面,例如: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等。因此企业应当在投资规划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于生产经营方向,通过创造相应的条件来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能够达到鼓励企业发展的效果,还可以节省税收。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税收策划的几点建议

1.应当防范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

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与实践过程中,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大部分纳税人认为想要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只要依靠税收筹划就可以实现,根本没有将税收的风险考虑在内。事实上,和其他方式的财务决策一样,税收筹划的收益和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综合的考虑主观性风险、条件性风险、成本性风险和认定性风险来进行具体的筹划。

2.以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行为来进行税收筹划

想要减少风险和增加收益就必须要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这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的筹划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才能够支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和税法立法精神,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是由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所决定的。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中,第一,应当建立认定税收筹划合法性的相关标准,可以以企业的管理为基础向法律化进展,通过法律对筹划和避税进行明确和界定。第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当进行明确,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纳税人要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在提供方案的时候也要受到行业标准的约束,应当通过法律制裁那些违规和违法的行为。第三,应当加强税收行业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对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3.对税收筹划的绩效进行合理的界定和评价

为了激励筹划者达到筹划活动的最佳效果应当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在设立相应的标准对税收筹划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不仅自身绩效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出税收筹划的意义,同时税收筹划还能够推进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维护。然后在计量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时,不应当仅仅的依靠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还应该包括与之相关的各种损益因素,通过有效的调整来得出正确的结论。

应当根据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和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两个方面来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组织和评价,能够在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中融入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运作体系建立起来,这就要求了决策者的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必须要满足要求。首先,决策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对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进行准确的把握。其次,对经济发展的动向要能够及时的洞察,在进行筹资和投资配置的过程中能够对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进行控制。

4.树立相应的现代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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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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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概念。通过中外各位专家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得知其共同认可税收筹划的部分:目的是减轻税负;事前规划;遵守法律法规,分歧集中在筹划人和允许运行的范围。纳税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新税法应当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如此看来,首先,税收筹划的主体应为纳税人。其次,税收筹划为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第三,纳税筹划所采取的手段应是法律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税收筹划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应是得到承认和允许的行为。至此,通过查阅资料,经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委托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等经济行为的事先设计和运筹的过程。(2)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所得税的提前筹划可降低税收成本、增大税后利润、增强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细致的纳税筹划可以规范其决策行为,使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更为合理;筹划促使企业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管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纳税人根据税率和税基对纳税方案择优选择,根据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进行调整,在国家经济杠杆的调控下走向生产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体和长远上,国家的税收也会同步增长。

二、中小企业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一是,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断涌进中国市场,外企的进入使竞争更加激烈和残酷。中小企业面临着国内国外大小企业的双重竞争,由于规模小税负相对重,想要进行竞争,就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控制税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显示,内资企业在税源来源中占25%左右,外资企业占了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了将近10%的税负,中小企业税负负担明显过重。四是,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使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变得异常艰难,中小企业要想增强竞争力只能从内部着手,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2)所得税筹划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组织构造简单等优势,可以使企业在没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内节约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也较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可行性。二是,计划经济下把纳税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国家的权威忽视了纳税主体的合法权利。三是,但凡重视税收筹划,这个国家一般都会有比较完善而又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的环境影响企业的纳税方案质量。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规范,规定当事人双方如何让在给定的空间内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在1994年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体制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着,这也为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护。四是,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会实施差别税收政策,这些存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减轻税负创造了极大的可能和机会。

三、新所得税法与旧法的不同

(1)企业进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纳税的主体。新企业所得税法抛弃了旧法形式重于实质的作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律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更加注重实质;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内资和外资,内资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旧法只做形式的区分,实质上并没有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纳税的对象容易混乱。(2)实行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率。新所得税法实行内资外资一致的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我国实行的25%的税率,虽然属于国际中等水平,但也保证了企业的竞争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小型微利企业20%低率,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3)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法将其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社会进步的优惠格局。新法不仅完善了税收政策,还明确了产业以及区域的导向;通过给予高新技术的优惠照顾,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也不断的在升级。

四、中小企业在新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公司与非公司的选择。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我们国家对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如果选择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的纳税义务,缴纳完企业所得后还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选择的是非公司企业制,那就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由于公司制企业承担的责任重于非公司制企业,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减少税负,达到节税目的。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关纳税上的规定,差异巨大。若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担子公司欠下的债务,所以子公司的亏损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润,也就自然不能减轻公司的税负;如果选择了分公司,它虽然拥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经营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担,这样是可以抵充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2)不征税收入的筹划。那种不属于由经营带来的经济利益,纳税人也不负纳税义务的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应该努力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之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支出。(3)扣除项目的筹划。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规定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支出准予扣除。中小企业可利用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也能减税。二是,旧法中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如果内资企业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就会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极大的打击了企业改善职工福利的积极性。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三是,新税法把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进行了合并,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过部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五、结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税收项目也与国际标准逐步接轨,税收筹划的发展事态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还比较少。不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到何种阶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具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小企业根据经济变化不断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计划,实现企业的目标。税收筹划的核心是企业所得税,因所得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外加本人的知识水平实在有限,不能对中小企业依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更广更深的研究,这需要后续的政策的出台来帮助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王险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商业会

计.2007(10)

[2]杨寿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大特点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

响[J].集团经济研究 .2007(13)

[3]牛达.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对照[J].财会月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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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工程项目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和主要思路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境外经营所得规定,从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经营所得,当年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国内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限额抵扣,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笔者认为国内企业境外项目的税务筹划总体思路是:减少境内外应交所得税的时间差异、金额差异等,使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得到相应抵扣,同时利用境内外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所得税税率,提高该工程项目盈利的空间。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内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在境外已缴所得税总额与按中国税法缴纳的所得税额尽量趋同;二是境外所得的境内外纳税义务时间差异尽量缩小;三是项目前期境内应缴纳所得税应尽量小于、等于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四是有效利用两国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有利条款,降低工程项目的所得税税负。

二、内外账收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及解决方法

(一)时间性差异原因分析

中越两国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方式的不一致,导致越南工程项目在计算所得税时存在时间差异。(下文“内账”是指按照中国国内会计、税法等规定进行的核算;“外账”是指按照越南会计、税法要求进行的核算。)

1.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方法不同产生时间差异

国内税法要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基本上按照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减去成本及合理的费用损失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建造合同法);而越南税法则按照业主工程结算确认收入及成本(简称业主结算法)。

(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结算滞后于工程实际完成。建造合同法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业主结算经过审批时间相对滞后。如果项目存在国内采购后出口到越南的设备,因进出口业务本身所用时间较长,内账已经按照核算方法确认收入,但是业主收到设备,确认结算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2)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一般会扣留结算金额的5%~20%,作为保留金至工程项目完工,即:在项目完工前,外账核算的开累收入有5~20%的业主计价金额滞后于建造合同法下开累确认的收入。

(3)建造合同法实现的毛利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是均衡的,但是业主结算法却因同一项目的分步分项工程毛利存在差异,不能达到均衡。

因此,在两种不同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下,可能会导致越南项目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

2.资产界定标准及其会计估计不同产生的差异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在中越两国的确认标准、折旧年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计入工程项目费用的时间存在差异。

(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1:越南某项目合同总价2 500万美元,工期2014年4月~2015年3月,项目毛利20%,2015年项目全部完工并结算完毕,不考虑纳税调整及其他事项,全部使用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具体财务数据差异对比如表1:

项目在整个工期按照越南和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均为95万美元。由于中越税法在核算收入成本方法上不一致,(1)2014年度,在越南应当缴纳所得税额50万美元,在中国应当缴纳所得税额75万美元,在越南缴纳的所得税50万美元可以全部抵扣;(2)2015年度,在越南缴纳所得税额45万美元,按照中国税法应当缴纳所得税额20万美元,越南缴纳的所得税45万美元只能抵扣20万美元,剩余25万美元留抵下年,但该项目已经完工,只能按照分国不分项的规定,可以用于公司其他项目的抵扣,实际上就造成了该项目的所得税增加25万美元,该项目负担所得税总计120万美元,综合所得税税率31.58%。如果在该国没有后续项目的话,该公司多缴所得税25万美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在内外账核算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相同条件下,项目前期内账确认的利润多于内账时,该项目抵扣同一年度境外缴纳所得税后,在国内仍须补缴所得税,但在国内补缴的所得税部分不能在外账中税前抵扣,增加了越南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负。反之,项目前期外账利润高于内账时,在国内则会产生留抵境外所得税额,导致项目资金提前流出。

(三)时间性差异的解决方法

1.合理调低外账利润。外账利润高于内账时,境外缴纳所得税较高,项目产生留抵额。如果金额不大,可以考虑下年留抵;如果金额较大,可根据越南税法规定:应缴所得税较大,影响到企业经营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部分税金的延期缴纳,延缓项目资金提前流出;如果预计未来留抵额不能抵扣时,可以考虑下面的永久差异解决思路。

2.合理调整内账利润。在内账利润高于外账时,境内缴纳所得税较高,项目资金提前流出。可考虑延缓确认项目的完工进度,降低内账利润。

3.加强与业主结算管理,减少内账下的工程结算借差额(即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及时将已发生的收入成本按照越南所得税法规定记入外账,使外账入账时间接近内帐入账时间。

4.加强项目合同商务谈判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极做好双方合同协商工作,争取获得更高的结算比例,降低境外所得税在项目结束后不能抵扣的风险。

三、内外账收入成本费用的永久性差异及解决方法

(一)永久性差异原因

内外账成本费用永久性差异是指部分成本费用不能在外账核算所得税前扣除,导致外账下项目成本费用虚减,所得税税费增加的问题。

1.前期开发费用无法计入外账。在项目注册成立前,实际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无法计入外账,导致项目外账成本虚减。

2.以下成本费用无法计入外账:

(1)项目在国内发生的一些项目成本费用,如项目人员在回国时,国内支付的交通、住宿、通讯费等不能计入外账。

(2)职工薪酬不能全额计入外账成本。①境外项目员工的国内工资不能计入外账;②超出越南规定社保缴费种类、比例的社保不能计入外账;③项目计提的工会经费不能计入外账。

(3)国内采购,带入越南使用的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等不能计入外账成本。

3.项目上级管理费用不能全额计入外账。越南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上缴公司管理费用比例为2%,高出部分不得计入外账。

4.汇率变动损益影响不得计入外账。内账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账采用越南盾作为记账本位币,而越南项目一般采用美元作为核算单位,在结算支付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不得计入外账。

(二)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2:在越南某工程施工中,通过与税务局沟通,总承包商争取到了该项目上缴管理费税前扣除政策,即:承包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则可以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管理费用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扣除的管理费用=外账当年收入×总承包商上级公司管理费用/总承包商上级公司营业收入。

假如2013年度该项目业主结算5 009万美元,总承包商2013年度上级公司的管理费用10.39亿元,营业收入201.37亿元,该项目外账税前可增加抵扣管理费用= 5 009×10.39/201.37 = 258.45万美元,境外可少缴纳所得税258.45万美元×25%=64.61万美元。

永久性成本费用差异必然导致外账成本费用虚减,工程项目利润虚增,导致境外缴纳所得税高于境内应缴所得税,并且多缴部分不能完全抵扣,产生了重复性纳税,降低项目的利润。

(三)解决内外账的成本费用永久性差异的方法

1.有的放矢,重点解决。针对每一项差异应认真学习两国税法要求,总结分析,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1)如有后续可持续的项目,可以考虑成立法人公司,而非分支机构,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可以计入当地法人公司成本费用;(2)优化组织机构,增加越南当地人员的聘用,减少中方人员的聘用;(3)项目有关的费用尽量在越南发生,除非越南不能提供的,或者越南发生成本高于国内发生成本的25%及以上并且金额较大的情况外;(4)中方人员的薪酬尽量在越南当地发放,减少国内发放。

2.充分利用越南税法规定及认定的灵活性,加强与越南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更高比例上级管理费用能在税前扣除。针对越南税法规定,外国承包商可以扣除合理的一定比例的上缴上级公司的管理费用,一般为2%,如果证明其真实并且合理,则可以相应提高扣除比例。

四、税务筹划的其他途径

(一)合理选择越南税法下的纳税方法

根据越南税法规定,对越南非居民工程承包商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算法计算应交所得税,计算方法:应交所得税=工程结算收入×(8%×25%)。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计算出当工程项目利润>8%时,选择简易征收办法,会缴纳更少的所得税。反之,则使用非简易计税计算方法,以降低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

中越在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后,2013年越南为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国的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率降至22%(临时优惠减免),按照双边税收协定,国内企业境外项目可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例3:越南某工程项目2013年度内外账核算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美元,2013年度,在越南应交及实际缴纳所得税100×22%=22万美元。国内应交所得税=100×25%=25万美元,根据国内所得税法抵免规定,越南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视同在越南已经缴纳,允许抵免境外所得税100×25%=25万美元。在国内则不需要再补交所得税,实际综合所得税税率为22%。

五、总结

越南工程项目所得税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作,贯穿于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这涉及到两国的税法和会计核算,在很多情况下,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都不可控。要做好越南工程项目的所得税筹划,首先应当明确所得税筹划目标;其次应该加强对中越税法差异的学习与研究,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筹划的管理,如有必要可以聘用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及服务,建立税务筹划管理的程序,制定详细税务筹划管理、实施流程,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分析模型,切实细化所得税筹划工作,做到超前预测,事前计划,事中调控,事后总结,进行全过程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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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篇13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制定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国税和地税互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认真做好预缴税款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提高按时申报率和补税入库率,及时办理退税。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以省为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全国或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反避税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税务总局负责领导组织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跨省份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着力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省局要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着重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深化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预警机制建设,降低基层执法风险。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税务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地每年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国税和地税要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注意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促进税收征管互助。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专项应用功能,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对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统一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数据接口标准。

2.开发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并不断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省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传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3.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东部及中部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跨国企业较少的中西部省份,反避税人员可集中配置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税务总局和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

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立足国内培训,试行将管理人员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尝试走出国门,将管理人员送到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学习培养。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