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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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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

篇1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

篇2

谈谈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采购、药品验收、药品的仓储和养护、药品销售、索要发票、电子化的质量管理。

1 药品的采购管理

1.1 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药品购进的采购管理制度。

1.2 加强药品购销单位资质审查。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经营或药品生产企业。审核首营企业应由业务部门和质量部门共同进行,有关资料要通过网上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验证供货单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好记录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1.3 对首营企业应收集的资料。

1.3.1 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1.3.2 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销合同。

1.3.3 GSP和GMP认证书复印件。

1.3.4 供货企业法人委托书及销售人员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

1.4 由采购部门索取首营品种相关资料并填写首营药品经营审批表,交由质量管理机构审查,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查结果并签字批准,企业物价部门签署意见后,再交由企业负责人填写意见,采购部门才可进货。

1.5 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6 建立相关记录,购进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不同的质量记录,在质量状况栏中的表述不能用相同的词语。如;入库验收质量无问题,则在其质量状况栏项下填“合格”二字;在库检查和出库复核质量检查如无问题,则在其质量状况栏项下填“正常”二字,以示区别。

2 药品的验收

2.1 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出库复核程序,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药品应予到货后15天内验收完毕。国产药品、进口药品各建立一本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在《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填写“接受”,验收不合格,填写“拒收”,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报质量管理机构确定。验收人员对随货到达的书面凭证如合同、定单、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确定单据的真实性和所到货物的一致性。

2.2 注册商标的检查。注册商标是药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质量、装潢包装以及图案或文字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的标记,。商标使用人必须对使用商标的质量负责,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3 药品生产批号的检查。药品在入库验收时,不仅要检查有无批号,而且要核对内外包装批号是否一致。

2.4 出厂检验报告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检查。制剂整件内应该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产品合格证。

2.5 配送中心。门店直接受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以以送货单代替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生产文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的核对并签字,再将送货单的一联退回配送中心,另一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2.6 进口药品的验收。直接进口药品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非直接进口药品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有口岸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红色印章。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2.7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验收。按药品验收单上的项目逐项检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包装和合格证;对中药材要认真检查其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和发货日期;对于中药饮片要详细检查其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其标签必须注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做好记录。

3 药品仓储和养护

3.1 应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中。

3.2 库房要分类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特殊管理药品要双人、专柜、转账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及危险品应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3 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3.4 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对库存药品逐堆逐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对受热易变质,吸潮易引湿,遇冷易冻结的药品要加强检查,对有效期药品及特殊管理的药品压要重点进行检查。

4 药品销售

4.1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为顾客开具打印的标明电子化监管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数量、价格、批号、销售单位、销售时间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企业公章。

4.2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驻店药师在审核处方的同时,应以输入指纹的方式确认同意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4.3 对针剂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由执业药师调配,如青霉素、精制破伤风抗毒素、细胞色素C,必须说明“皮试阴性”后才可调配。

5 购销药品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严格票据管理

零售连锁总店在购进药品时,必须索取发票,索取的发票必须在发票的“货物名称”栏注明药品生产商和药品批号。

篇3

自我局组建发来,把抓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作为打开药监工作局面,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措施,尤其是从____年开始,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组织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GSP认证,经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_年多的努力,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营管理质量认证实施工作进展顺利,至____年底,全市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圆满结束,____年底,市局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了诚信体系评价活动,经过推选审查,给__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业授予了“诚信药店”荣誉称号。通过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实施GSP认证和推行诚信体系建设,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药品经营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____年下半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已通过GSP认证企业开展了跟踪检查,通过GSP跟踪检查情况看,质量管理出现了严重地下滑,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GSP认证根基还不牢固,企业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分部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仓库地址,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柜台和挂靠销售、违法药品广告、超范围经营、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等。尤其近来零售连锁公司在内部管理和对所属零售连锁门点管理及督促检查上出现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连锁门点管理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背离了GSP认证的宗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影响到我市今后GSP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本年度全市药品经营市场监管重点

_至_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召开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任务,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针对我市药品市场存在主要问题,经研究讨论,我局于近期印发了《____年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现结合《工作重点》,把今年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做如下安排:

_.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把以义诊、咨询和打着民族用药幌子欺骗群众的各类药品销售以及以邮寄渠道为手段销售假劣药品、非法制剂、非法广告药品、专科用药、进口药品作为重点进行整顿,集中开展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

_.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媒体广告情况的监测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新特药品及其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表现:未经药监部门审查药品广告;未经工商部门审批药品广告;窜改广告内容;改变方式;异地广告。

_.加强中药材(饮片)质量管理。重点解决饮片包装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药材(饮片)问题,继续规范中药材(饮片)购、存、销各环节,严格中药材(饮片)经营的市场准入。集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中药饮片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包装标识规定。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资证及票据、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对购进包装不符合规定,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坚决依法处理。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单位和个人,按无证经营药品严肃查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行为。

_.开展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标识和陈列管理的同时,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有关规定,其它暂时还不能做到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继续执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_.开展特殊药品和疫苗质量的专项检查。要对精麻药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单位仓储、送输、销售、保管、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进渠道不合法、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精麻药品和疫苗、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购销领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假劣药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不合格精麻药品和疫苗流入销售使用环节。同时要加强对特殊药品及疫苗经营、使用资格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未经过资格认定或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增加经营范围的,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_、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__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下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GSP认证工作做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在按《标准》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求各药监部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__个月内,进行一次认证跟踪检查,经现场检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 行政处理。

今年我市的GSP认证跟踪检查要着重解决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库、出租(转让)库房,零售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柜台、违法药品广告、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零售连锁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药品陈列分类不符合要求,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养护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类记录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督促各企业、门店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程序、记录,质量负责人要真正负起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责。对零售连锁加盟店,严格要求必须从配送中心统一购进,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连锁公司如果对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实施“六统一”管理,那就要考虑脱盟、独立申请单体药店或申请注销许可证,坚决从根本上解决连锁店管理混乱的局面。对违反规定出租或私自设立库房的,立即停止库房的出租、使用行为或对新库房及时重新申请GSP认证。对违法出租出让柜台、设施设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市局和各县(市)局要对企业的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温湿度记录、员工培训计划档案及记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确保企业的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可靠。加强人员的管理,落实质量负责人在岗制度,加强门店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员的法律、法规以及GSP相关内容的培训指导,提高人员素质。

_、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组织开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药品通用名称是否以中文显著标示;药品包装内有无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有无超出规定范围。检查要注重实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理,确保检查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广泛宣传《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新规定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

_、推进药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把诚信审评结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遵法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和健全对的公示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诚实守信企业同时在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依靠社会监督优势,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_、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管理。一是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经销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摸底登记和建档工作;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关,做好销售企业及人员资质审查,凡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及经销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合法性审查;三是借助市、县药学会这一社会团体的技术平台,开展对药品销售人员相关法规及业务知道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对培训合格有人员在市、县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培训取得《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营销人员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四是规范销售行为,严查乱委托、一人多企业和资质造假行为。

__、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二)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三)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程序》对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质及质量审查也做了严格规定,我局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出台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对参标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法性的审查。今后未经药品监部门审查,任何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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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并应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药品属性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药人购进该药品,应当查验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第十三条 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

(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五条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

第十七条 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九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药品;

(二)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参与查房和会诊、设计给药方案、提供用药咨询以及监督医师合理用药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应用药品;

(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五)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药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该申请应当受理,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用药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其他用药人中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用药人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由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应急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擅自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进、擅自使用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的;

(四)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的。

第三十八条 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篇6

GSP认证是对企业当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肯定,不能一劳永逸。即使是通过认证的企业,其管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

根据《2007年GSP现场检查一般项缺陷比例分析表》统计,一般缺陷百分率在5%以下的批发企业占12.5%,零售连锁企业为零,连锁门店为0.32%,零售单体占7.5%。

一般缺陷百分率在7%~10%之间的企业占较大比例,其中批发企业为62.5%,零售连锁为66.66%,连锁门店为87.01%,零售单体为52.50%。

此外,批发企业有18.75%,零售连锁有33.33%,连锁门店有1.62%,零售单体有22.5%的企业是限期整改复查后通过的,还有0.32%的连锁门店和4.17%的零售单体未能通过GSP认证。

这些数据说明部分企业的管理基础还不是很扎实,企业之间的质量管理还不平衡,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回潮”现象,这是GSP认证后监管的关键。

因此,GSP认证只是管理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GSP认证是相对静止的,而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却是连续动态的,为了让药品安全、有效、可追溯,必须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 GSP认证后长效监管机制的着眼点

2.1 提高监管者自身素质监管者的自身素质是长效监管有序开展的根本点。尽管上海市GSP认证领导小组为统一标准规范GSP认证,对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2008年结合2003年编写的《检查员手册》和目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修订并颁布了《GSP认证检查项目评定细则》等,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的检查员对条款的认识还不确切,造成检查口径不一致,使企业无所适从,产生抵触情绪。个别企业由此而钻空子,造成认证工作差异。为保证认证后监管,首先要加强对检查员的培训。检查员应结合新形式、新要求对GSP法规进行研讨,对法规、条款、标准要理解正确、领会透彻,要掌握认证工作操作程序、检查方法和技巧以提高监管实效。其次要塑造检查员队伍严明纪律、清正廉洁的形象。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树立检查质量的公信度,在监管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才能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监管才有威慑力。

2.2 提高企业自律性

只有提高企业自律的意识,才能巩固认证成果。企业如果对GSP缺乏正确认识,不认为是自身需要,其执行GSP的自律性必然会显得较差,个别企业认为是监管部门要我认证,企业不得已而为之,就采取敷衍搪塞的态度。这些企业往往在认证后产生“紧张一阵子,惬意一辈子”的想法。我们要针对性地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开展GSP内容的再教育,要以点带面,形成企业自律的氛围,同时建立企业诚信经营自律机制,将GSP跟踪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体系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自律性强、管理有实效的典型企业要给予支持鼓励,发扬推广,对违规企业要重点整治,要利用上网、公告等方式营造警钟长鸣的氛围, 2006年至今本市每季度将药品经营企业跟踪检查情况上网公告,对“飞行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为企业自律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3 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监管效率是长效监管的关键。认证后的监管不同于认证时的检查,监管是在认证基础上的管理,并不是要条条细查,面面俱到。监管的重点是认证中的缺陷是否整改,认证取得的成绩是否巩固;新办企业是否进入规范管理的运行轨道;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GSP规定的要求。所以检查的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对整改企业采用追踪检查的方式,追溯缺陷的整改和相关情况,对变更或新增核准内容的企业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针对所变更的项目检查;对认证满二年的企业采用跟踪检查方式,以过去对照现在,看企业是进步还是退步;对被举报企业采用日常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使企业无法突击应付。监管还要心中有数,对监管的对象列出重点与一般,不能盲目随机,要疏而不漏。

同时,我们也应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可通过网络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对企业实施GSP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市局应与区、县分局相结合,要互通信息、统一步骤、形成合力,这样才能管全、管好、管快,使药品市场监管真正做到全方位覆盖。

3 加强培训,沟通信息,增强监管力度

从目前药品流通管理现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药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因而在管理上存在盲目性。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普法教育的内容除了学习和掌握《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外,还应包括地方性的规定和文件,专业培训的内容可以涉及特殊药品、进口药品等的管理文件,对药品质量主要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这些培训可以采用考核合格后发上岗证的形式,并作为企业考核内容之一。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在网上传递各种信息,以便企业简便、快捷地查询。这样的培训具有良好的疏导作用,使长效监管更具人性化,从一个侧面提升监管之力。

篇7

一、建立与完善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要提高医院质量,其基本就得提高医疗质量。而医疗质量是需要药品质量的保证,这样才能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药品质量的提高,就需要有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这样才能对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针对药品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参照药品从采购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编制。相关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适合于实际工作情况,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具有效率,同时又有可操作性,如《药品采购人员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等。有了这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就能监督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对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使用,保证为病患提供合格的、安全的药品。

二、加强药品的采购工作的管理

药品采购需要保证科学性、合理性,就得采用正确的采购方法,如ABC分类法。这样既保证了医院药品的正常供应,且又符合医院的采购计划。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必须根据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工作。采购人员必须保证采购回来的药品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规渠道取得货源,药品购进过程都是有章可循的。同时,采购人员需要药品供应商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等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这对特殊药品、进口药品或者新药品的采购,必须在医院相关医师、领导签字同意后进行采购,这样才能保证采购的药品是符合规范的、合格的、安全的药品。

三、加强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的管理

在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医院对购进的药品需要进行验收入库。医院的药品管理制度中必须建立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又与本医院实际情况相符的药品验收制度,库管员需要根据该制度严格对购进药品进行验收,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医院使用药品的安全性。药房库管员在对药品验收过程中,不仅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核对,而且更需要对购进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外观等各项进行严格的检查与验收。同时,需要对入库的药品进行详细的登记,做好入库登记表,并与入库原始单据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且库管员、采购员必须同时签字。

四、加强药品保管工作的管理

在药品的保管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根据药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药品保管制度》对药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医院需要保证药品储藏室必须干燥、通风,同时配备防火等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保证药品的药效,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必须根据要求进行保管,如有些药品需要存放与零度或零度以下要求的,就必须放于冷藏室进行保管,对于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放于危险品库房内。在药品的保管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于有毒药品、品、贵重药品、的管理,确保不会丢失。保管员需要认真填写药品登记表,对药品建立有效的卡片,认真做好盘点工作,保证帐实相符。保管人员同时要对药品进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对药品进行出入库管理,保证药品是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过期药品。

五、加强药品调配与使用工作的管理

在药品的调配过程中,医院必须保证相关人员必须是通过相关资格认定的药学人员对药房进行审核、调配。医院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的药品调配环境,对于调配过程中的工具、包装物等器具,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有根可查。在工作中,发现劣质、过期药品、假药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相关药品供应商、生产商,并向当地相关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需要对这些劣质药品、过期药品、假药进行封存与妥善管理。需要有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意见后,方能根据要求对这些药品进行有效的处理。调配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制度严格对药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配药。在调配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药房数量、重量进行有效的配置。对于有毒药品、等,更要注意用药量,以免药变成毒。如果发现药方中有问题,需与医师进行沟通,双方必须签字,调配人品不能私自对药方进行改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方,有权拒绝配药。

六、加强医院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

医院应该建立一定的培训机制,以促进医院的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定向发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从事药剂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是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考试的并通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大量的培训于学习,医务人员将能够更加意识到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才能够依照法律采购药品、依照法律适用药品和依照法律管理药品,这样将能有效的保证药品的质量管理,促进医院的稳定发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医院应该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在一线工作中提供药品的安全性。医院领导、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的认识,保证在工作中认真、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药品质量管理。在药品采购、使用与保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提高相关专业技能,采取相关措施,以提高药品的质量,促进管理的有效执行。

参考文献:

[1]周国彦. 加强医院药品质量管理的几点体会[J]. 辽宁药物与临床,2000,03:143-144.

[2]. 如何加强医院药品质量管理[J]. 安徽医药,2001,01:74-75.

篇8

世界医药市场发展趋势

医药产业(包括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是集约化、国际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行业,是世界上利润增长最快的十大行业之一,发展稳定,被称为“永远的朝阳行业”。医药产品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产品之一,其国际贸易额的年递增速度在20%以上。医药市场规模在逐年扩大,从2000年的3500亿美元增长至2004年的5500亿美元,2002年、2003年、2004年的增长率分别为9%、10%和7%,均高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2004年,在全球三大医药市场中,北美销售总额所占份额达到45%(2480亿美元),增长率达到了8%,这进一步巩固了北美作为全球最大医药市场的地位;欧盟以144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二,增长率为6%;位居第三的日本市场规模为580亿美元,增长率为2%左右。

据有关专家分析,世界人口的净增长将扩展目前药品市场20%的份额,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强,其消费药品将占医药市场的一半;随着亚洲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大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药品消费潜力巨大。与此同时,巨型跨国医药公司的联合兼并浪潮,促使其在全球范围优化资源配置,分享WTO规则所带来的利益,必将产生扩大市场的内动力。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球药品市场仍将以平均7%左右的年递增率发展。据著名的国际医药咨询公司IMS的《2001-2005年全球药品预测报告》预计,2005年全球药品市场销售额将达5878.9亿美元,2001~2005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0.2%,2010年将达6800亿美元。

我国医药行业概况

我国医药行业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发展也很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药品生产年增长17.6%,高于同期全国工业增幅4.4个百分点。2004年前三季度,全国医药制造业共实现总产值2402亿元,同比增长了15%,实现销售收入2269 亿元,同比增长了17.4%,产销率达到了94.5%。预计2005年我国药品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以上。

目前,我国药品生产量居世界前列。2004年我国医药商品出口总额为73.66亿元,其中化学原料药类占出口金额比例的51%,是第一大出口创汇产品;医疗器械产品占23.82%,中药类占9.8%,卫生材料占9.22%,化学制剂药占6.16%。

我国目前能生产各种制剂品种、规格4000多种,缓释技术、微囊技术、耙向制剂、透皮吸收等新型制剂技术已开始应用到药品制剂生产。中药年产量达34万吨,品种近8000个。现能生产医疗器械11000多种,如彩色B超、X射线断层扫描、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正电子断层扫描成像设备等集光、机、电多学科于一体的高精尖大型医疗器械已能批量生产。

但是,我国医药产业无论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还是科研开发,都与世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竞争力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生产规模与产业集中度低,普遍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优势和专业化协作优势;科研开发投入较少,水平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新品种少;医药流通领域的不正常运转使得许多本身陷入困境的医药企业雪上加霜;中药质量尚不稳定,生产规范不够统一,新剂型不多。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加入WTO 对我国医药事业的主要影响

积极影响

减免关税带来的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化学原料药和中药的出口,也有利于国内医药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以及有选择地从国际市场采购低价优质原材料。另外,也有利于进一步引进外资,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科研开发力量,促使我国制剂药品尽快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解决长期存在的生产能力过剩问题。

专利保护制度带来的积极影响:激励我国进一步加强科研开发工作,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可以说我国的化学制药工业是在仿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特别是化学药品极少。加入WTO后免费的午餐没有了,化学制药首先要面对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这必将迫使国内制药企业不得不加强创立力度。

开放分销服务带来的积极影响:有利于促进医药企业加速兼并或联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改善经营管理和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意识,加快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利影响

减免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些主要依靠进口的半合成抗菌素、头孢系列的原料药及相关中间体、专利药,一些非处方药、大型精密医疗器械的价格随之降低,产品进口量增加,从而削弱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并挤占其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国外大型制药公司的产品可以更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参与国内医药市场的竞争,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科技优势、专利优势以及管理优势对国内医药企业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另外,我国原料药的出口秩序混乱,这也会因在国际市场竞相压价而被征收反倾销税,近年来我国原料药企业更是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这些如不改进,将进一步损害我国的利益。

专利保护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新药开发周期长,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内临床治疗所需要的专利药品将由目前主要靠仿制转向主要靠进口,进口药品容易形成垄断,不仅影响国内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更加重了其生存和发展压力,对国内用药水平也将产生一定影响。

开放分销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多年来,限制外商进口国内医药领域的局面逐渐会打破,依赖国家保护的传统医药商业的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会更加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医药企业的主要对策

尽管从近期看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但从总体讲,加入WTO为我国医药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一是我国医药商品直接参与国际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更快地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市场的要求。二是利用WTO规则创造的比较规范、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产品优势,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扩大出口。三是加入WTO,可以更广泛地与有关药品的各个国际组织以及各成员发展更广泛的合作关系,为引进先进技术和外商投资以及减少贸易壁垒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面对挑战和机遇,医药企业应加大改革力度:以增强竞争实力为核心,顺应国际上规模经济竞争的趋势,加快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培育大型现代化制药企业集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新药研发体系,加速由目前依靠仿制向创仿结合的转变;以出口为导向,培育国际化原料药生产基地,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拓展原料药市场份额,加强中药材管理,加快中药现代化步伐,建立国际中药标准化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为抢占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优中成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医药产业企业改组、改造、改制,鼓励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联合,提高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入WTO

与中国药品监管改革

药品监管面临的挑战

药品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无论在组织体系建设,还是在法制建设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了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系统。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监系统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简化了审批程序,统一了药品审批标准,吸收了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药品分类管理等等,这些无疑都为我们加入WTO后依法履行和维护以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WTO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提供了体制和法制的保障。但是,面对WTO的规则、协议和运行机制,我们近期面临的挑战多于机遇,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管理体制不适应

WTO对政府提出的不是产品质量与价格挑战,而是一种体制性挑战,是要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约束成员方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对于药监部门这种挑战更是全方位、深层次的。现行监管职能、运行机制与WTO规则还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在:监管能力不适应;对企业的服务也不适应;药品市场秩序监管等方面的依法管理体系尚不完善。WTO所允许的通过市场监管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很缺乏、很不熟悉。

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

WTO作为当今世界上规范多边贸易行为的国际组织,其多项协定、协议已成为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已成为各成员方制定经贸法律、法规的基础。与这些要求相比,我国药品监管法规体系明显不适应。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较差;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法制意识普遍不强。

思想观念不适应

主要有:传统计划经济观念根深蒂固,与WTO市场经济规则不适应;封闭观念与WTO自由贸易原则不相适应;行为取向上还没有普遍确立效益至上的观念;对WTO规则掌握程度与应对WTO挑战客观要求不相适应。

公务员队伍不适应

在WTO框架下,公务员素质是决定能否保证积极、有效地工作的关键。目前,大多数公务员还习惯于用传统思维方式、传统手段对付变化了的新形势,缺乏创新精神;知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人对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知之不深,缺乏外语、计算机知识,尤其缺乏熟悉国际通行的行政管理运行方式的人才,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加入WTO之后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的需要。

入世的机遇和挑战,最终取决于我们的努力。我们已经勇敢地开放了市场,自信地作出了承诺,现在就是要从容地抓住每个机遇,发展自己。因此,药品监管的要求更高了,角色更重要了。我们要按“加入WTO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的基本精神,健全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抓紧培训人才,大力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当前药品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提高立法质量,增强透明度,不断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药品监管法律制度与我国对外承诺保持一致,还要确保立法工作质量,增强透明度。

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指导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监督”就是科学公正地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依法监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在“监、帮、促”中,“监督”是中心;“帮”就是充分运用监督手段扶正祛邪,提供优质服务,为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就是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继续加大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加强药品审评注册监管,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化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做好药品抽验工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保障作用。

健全、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我们必须树立创新思维、理性思维、系统思维,提高科学思维的能力;必须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健全科学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增强决策责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明智的决策机制,尤其要注重专家论证和决策评估;必须充分考虑多方面利益,决策行为从微观转向宏观领域,完善决策程序,规范行为,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化不仅是加入WTO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服务质量,全面保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WTO法律文件内,信息公开是贯穿其中的基本要求,各成员政府必须通过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充分的法律规章和透明的规则程序来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坚持全面、完整地贯彻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取消和调整了35项审批事项,并全面清理了涉及行政许可的15部规章。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推进管理手段信息化。随着以微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时代的到来,要求我们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必须进行变革。尤其加入WTO后,必须敏捷地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作出反应,更需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加速管理手段信息化进程。

加快人才培养。政府要引导企业与社会重视对有关专业与内容的学习。通过学习对WTO的各项规则有所了解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学会用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官员的培训,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政府是创新的政府、开放的政府、效率的政府。

篇9

(一)酒类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市场管理有的环节出现真空。由于我省长期没有酒类管理专门的法规,一直是靠《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治理,靠工商、卫生、质监、物价、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但是这些部门都不是专门监督管理酒类的执法部门,而且各部门职责和工作重点又都不同,点多面广,鞭长莫及,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局面。加之上述各种法律、法规也因为不是针对酒类专门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原则规定,就酒品流通上市存在诸多法律真空和漏洞,使酒类市场问题长期治标不治本,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1999年8月以来,根据《省政府关于*省酒类产品实行专卖管理(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年6月份省政府86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我省在酒类市场准入上实行了许可证和准销标识管理,全省酒类市场秩序井然,社会反响非常好。20*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由于没有全省性管理法规的支持,取消了酒类准销标识的管理,酒类商品进入市场失去控制,给酒类打假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工作量。在阶段性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中,各地反映许多酒类经营者仍要求领取准销标识进行粘贴,准销标识已经成为消费者辨别酒品真伪的“试金石”,没有准销标识,酒品根本无人问津,酒类经营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二)酒类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客观上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了一些无质量标准、无检测手段、无技术力量的“三无”小酒厂、小作坊的酒类产品大量涌进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仿冒名牌酒品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在城市市场,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啤酒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每到销售旺季,省内的几大啤酒厂家,出于对市场份额的争夺,经常使用有奖销售、兑奖的手段进行违规竞争,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生产企业亏损严重。以啤酒有奖销售为例,我省啤酒生产企业每年仅兑奖支出就达8000多万元,而从1994年到*年却连续7年发生全行业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1亿元,20*、20*年全行业实现利润分别为39.9万元、1*8万元,20*年又亏损2528万元。虽然近年来各级酒类管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组织啤酒厂家联合签署协议书等办法,但终因缺乏法律依据,制约手段无力,效果难以持久,导致啤酒价格大战难以控制。在酒类流通领域,批发网点过多、过滥,许多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也涉足酒类批发业务,酒品批发渠道不清,来源不明,市场准入管理失控,酒品质量难以保证,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十分猖獗。

(三)酒品安全质量存在隐患,消费者放心消费没有保证。由于市场准入管理缺乏相应法规支持,一些“假”、“劣”、“毒”酒仍不时在我省市场上出现,几乎所有国名酒都有仿冒产品。我省虽然没有出现大的纰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20*年有关部门对长春市酒类市场进行抽检,产品合格率仅为80%左右,这就是说,当地消费者饮用的有20%是低质假劣酒,市场潜在问题非常突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的半汁葡萄酒有的摇身一变成了山葡萄酒,上市销售。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心健康,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缺乏专门法规支持,省里在制定有关政策时,造成了政策与管理不配套,给监管带来难度。比如,我省为发展农村养殖业,推广使用酒糟类的糖化饲料,大量农民养殖户用土法设备进行酿酒生产,产出酒糟用于养殖,大量“小烧酒”进入市场流通。这类酿酒小作坊,生产条件根本不具备,产品质量难以控制,但由于有相应政策扶持,又难以取缔。

(四)酒税流失问题严重。酒是高利高税商品。据财政部专家测算,建国之初至1979年,我国实行烟酒专卖,其烟酒税利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0—20%,按照20*年全国财政总收入2.17万亿元计算,当年烟酒税利最少应该不少于2600亿元,但是实际烟草税入库1700亿元,酒税入库不足200亿元,从烟酒税差上看,酒由于没有实行专卖管理,20*年全国酒税至少要少收700多个亿。按此推算,我省20*年财政收入289.2亿元,酒税流失约9.3亿元,应当说我省酒税流失是相当严重的。一些小酒厂、批发商、零售商趁市场混乱之机,以瞒报产销量、不开或少开发票、采取季节性生产和不规范经营等做法偷税漏税,造成税收流失。在这种大环境下,大中型酒厂甚至名酒厂也只好在缴税上大做文章,用“买断品牌”、“委托加工”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避税。

(五)各市州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目前我省的长春市、延边州都已制定并出台了本地区的《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从实施《条例》后的实际效果看,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进入市场的酒品质量明显提高,老百姓喝上“放心酒”有了根本保障。相对于长春、延边,省内其它各市的酒类管理还无法可依,酒类管理手段薄弱,酒类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酒类产销体制不顺,管理政策不统一,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加大,地方酒类管理碰车问题十分突出。在全省开展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由于依法行政等客观因素制约,个别地区工作工作力度不够、管理还不到位,白酒的散装酒、袋装酒市场准入缺乏控制,酒品的计量、品质还存在较大问题,部分小酒厂低价竞争、偷税漏税。

产生上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部全省性的酒类管理法规规章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有效地维护我省、消费者及产销经营者的利益,实行依法治酒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加快酒类流通管理立法是酒类市场治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尽快制定和出台我省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选择,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引导我省粮食资源优势向市场转化、创造更多的吉酒名牌,开拓我省酒品国内国际市场,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酒类流通管理立法可以有效地促进我省酒类生产发展,加速打造吉酒品牌。我省是粮食主产区,生产的纯粮酿造酒品质优良,独有的长白山野生山葡萄酒,风味独特,绝无仅有。多年来由于品牌意识不足,基本没有走出“地产地销”的传统格局。加强酒类管理立法建设,我省酒类市场将能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将有利于优化我省酒类行业发展结构,提高酒类生产组织化程度,达到扶优扶强、限假限劣的目的,通过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无质量标准、无检测手段、无技术力量的“三无”小酒厂、小作坊坚决清除出市场,培育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通过有效实施酒类宏观调控,改善优化酒类产销布局结构,严格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酒类产品质量,更好地发挥我省的粮食资源优势,搞好粮食加工转化,增强酒类行业发展实力,生产更多的*名优酒。

(二)加快酒类流通管理立法可以有效规范酒类市场,保障消费安全。加快我省酒类立法进度,通过强化市场准入,管住批发出口、规范零售市场,控制制假、售假的源头,实现酒类市场管理的标本兼治。通过强化许可证和准销标识管理,打击各类假冒伪劣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理顺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规范酒类行业的经营秩序,为我省百姓喝上放心酒提供法律保证、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三)加快酒类流通管理立法可以有效促进省内酒类管理与入世接轨。酒类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是国际惯例。我国政府入世承诺中,并未承诺放弃酒类的许可证管理。入世谈判中,《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方承诺)明确了对药品、香烟、化学品、酒类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就有关酒类管理方面的法律调整,包括根据中国《国内市场进口酒类管理办法》所实施的要求,及对不同类别酒类的分销和销售实施不同标准和许可要求的规定,包括许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酒类,而不考虑原产国。“单独一个许可证”说明我国政府没有承诺放弃许可证管理,使许可证管理在入世的政策调整中进一步完善。

(四)加快酒类流通管理立法可以逐步完善酒类管理体系。今年商务部即将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规范,一个办法”将进一步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改进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零售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随着商务部“两个规范,一个办法”出台实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我国酒类管理体系将逐步完善,“酒类立法”也将进入立法程序。

三、推进酒类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世界上,约有30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欧盟、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一直实行严格的酒类专卖管理。美国对酒类饮料的管制相当严格,在联邦设烟酒枪械管制局,50个州各自设立酒类管制委员会,在市镇设地方颁证机关。酒类管制委员会的管制职责主要通过颁发许可证来实现。酒类许可证主要包括生产商许可证、批发商许可证及零售商许可证,另外还包括酒类运输许可证、航船用品商许可证等。香港对酒类的管理则是根据《香港征税商品(酒类)条例》和相关规定,酒类进出香港及在香港仓储要受到海关的严格监管,即时饮用酒类的销售场所,要由市政局下设的酒牌局发放酒牌,无牌者不得经营。

在国内,已有26省市制定了法律法规,实行了专卖管理,全部实行了许可证(批发、零售)管理、准销标识管理,有的还实行了准运证管理。为适应入世需要,国内一些省市进一步加强了酒类专卖管理,使酒类专卖进一步规范化。最近,四川省将《四川省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四川省进口酒零售许可》、《四川省进口酒批发许可》、《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批发)》和《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生产)》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年10月份,重新修订了《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并已施行,这是入世后国内第一家修订的地方酒类专卖管理法规。河北省和上海市实行了酒类产销统管,辽宁省也一直实行酒类流通依法管理,而且从省到市、县酒类流通管理全部列入地方财政开支。我省延边州和长春市分别于1996年和20*年出台了地方条例。实践证明,实行酒类专卖管理是一项促进酒类产销发展的有效措施。

20*年国家、省、市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原则上上下对口,但四川、河北、山西、辽宁、上海、广东等省市仍然专门设立了酒类专卖管理机构,编制列为政府序列,突出强化了酒类管理的力度。

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酒类立法工作十分关注,在《*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修改稿)》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一致同意尽快出台该《办法》。各地在酒类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给予了扶持,对办事机构、人员也做出了合理安排。目前,在缺乏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各级酒类管理机构仍在努力工作,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实施酒类依法管理是对我省综合管理的有效完善和必要补充。

五、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必将进一步强化酒类市场管理

全面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加快立法建设步伐,当务之急是推动酒类管理方式的转变,即从行政为主的管理转到法制管理为主上来。无论是从酒类市场长远健康有序发展着想,还是短期确保百姓喝上“放心酒”看,我省酒类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积极推动酒类管理尽快立法不能动摇。

篇10

企业招商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落都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导致招商效果不理想。有好的企业背景,没有好的产品不行;企划做的再漂亮,缺乏到位的执行也不行;有好的方案,没有好的解读和培训也不行;广告气势再大,因为电话沟通技巧不够也会大打折扣。笔者10年医药企业高层管理经验中也有过成功的招商历程,总结为成功招商九步A、组建强有力的招商队伍;B、确定独到招商模式和策略;C、如何拟定招商方案、举办招商会?D、包装、策划独特产品卖点;E、厂商如何确保合作成功;F、如何培训经销商;G、如何拜访经销商并执行合同?H、如何量化考核经销商;I、如何层级管理经销商渠道。愿与大家分享…… 厂家如何辨别经销商的分类?

本土经销商发展二十多年历程中,经销商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出谋划策,布点营销网络,在红了产品与品牌时虽然也获取了一定利润,但几乎没有自己的品牌,基本都属于“创造+嫁接时代的经销商”,现在总体数量特征呈“橄榄型”。

1、低端:代表各区域的个体商户或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大包业务员,一般不超过3人,负责一个县级或邻近两三个县级市场终端的货物配送及结款,在现阶段此类经销商数量较多。优势为创业积极性高、操作机动性强,但资金实力小、抗风险能力低。适首选“冷、痛、长”类产品,没有大品牌的竞争风险的同时,市场上还存在急切的消费需求,如类风湿、痛风等产品,这类目标市场最适合他们完成原始积累。二选“奇”类产品,此类厂家有鲜明的市场主张,能够提供操作方案及思路,有利于缺乏操作规范的小商智能操作,例如加盟店、融资办事处方式等。次选“命”类产品,此类产品利润空间巨大,一般单位包装的销售利润在400元以上,而且不必广泛铺货,人物财力比较集中,但缺点是小理商自身的诚信度很低、解决顾客疑虑能力低。

特点:没有固定的网络,没有单独的库房,没有独立的公司,最多是挂靠在某公司为方便走票,甚至他们还在其它公司任职,实际能操作的区域连某地级城市都有难度,一般都是小本经营,能买多少货算多少,不管利润多少,买卖多大,或悠然自得,不思上进;或不择手段,获取蝇头小利。

其赢利模式: “多子多福”。

在区域很小且实力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多个产品求得各品种总销售额,因为他的费用几乎没有增加什么,在小区域市场运作方式经常独具匠心,仔细建立消费者数据库,目标消费者明确,虽然功利性很强,但往往短平快的办法使消费者不断接受新产品。个体经销商就靠多个产品的利润总额来提高赢利能力。

其生存手段的特点:小而活。风险小,投入小,掉头快。小区域,多品种。

手段方式:地头蛇式,夹缝中求生存.这些个体经销商往往在当地摸爬滚打了很多年,没有多少资金,就是因为有一个的合适的地点,当地的人脉关系好,当地为数不多的终端关系过硬。在其他产品进入此地时如果自建网络费用大包不住,而商超、大卖场也不会来开店,不得不让个体经销商分销,可以说个体经销商的利润来自关系。他们实力有限,也发展不了外边去,在短时间内就在自己区域内精耕细作,一次从上游经销商进货很少,给终端的货也很少,在消费者需要时可以马上送过去。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没有专门的仓库,大多是亲戚朋友一家人。一般同时10个品种以上,而这些品种大都是比较热的产品,只要65%的产品赚钱就能包住费用。

2、中端:代表大中小市场的二、三级批发商,很多人不缺钱,大多还有公司,参差不齐,在现阶段数量众多。既可以是终端型商,适合做一些“广铺货”的产品,例如市场流行的热类产品,广告多的品类市场消费者教育也很成熟,顾客对此类产品的关注度较高,终端型商可以利用终端关系及广泛网络进行拦截;还有属于“渠道类”产品,适合终端关系好、拦截力强的商选择。

特点:

(1)大多素质较低、管理差、经营意识落后。他们很多人可以说是实施造英雄造出来的,开始也赚了很多钱,但没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意识,没有品牌意识,很少做终端建设,终端维护也不精,缺乏科学的库存管理、数据管理、客户资料管理。

(2)经常扰乱市场秩序,争夺客户,跨区窜货,低价跑量。因受制造商销售唯量论的影响,为获取年终返利、为抢到更多客户、为带动杂牌产品销售,只求薄利多销,只图眼前利益,不顾后果,竞相窜货,乐此不疲;还有甚者,自己区域内买正常价,赚取利润后低价争夺非区域内的客户。为己一利,置制造商政策、竞争品牌状况而不顾。

(3)与制造商不能融为一体,合作不稳定,不能正确树立建设好下游网络对区域销售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宁可销量做不大也不能让他人来分享自己的市场,同时与制造商抢夺市场控制权,还有也怕建设好下游网络养虎为患。

3、高端:代表大中市场的总经销商或一级批发商。实力雄厚,规模大,经验多,但现阶段数量较少,大多也算企划型商,自身企划能力强,比较适合以奇特卖点的产品,在没有重磅宣传过的市场中进行操作,比较擅长企划、组织促销活动、优惠政策实施等。

特点:有自己的公司,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和队伍,有较强产品的分销和配送能力,经常主动出击深入市场,为自己、经销的产品多做宣传,优化了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许多与制造商关系融洽,基本上是制造商的区域总经销商。这类经销商一部分是由传统经销商顺应潮流、实现了自身成功转型来的,求新与变革是其主要特征;另一部分这是经过了现代知识洗礼过的新型知识分子,他们从分认识到了流通领域蕴藏着巨大的财富,毅然决然的成为现代经销商领域的新生力量。

其盈利模式特点:品种少而精,销售区域很大(全国、大区、海外);

其盈利赢利方法:“优生优育”。在品种极少的情况下,一是精心培育这些产品,使之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深化网络与服务,使单位区域的销售量快速增大,减小费用,从而扩大利润;二是通过销售区域的扩大提高单品销售回款额,提高赢利能力。

其生存手段特点:大而稳。品牌强,资金大,经验多,策划能力强,谈判能力强。大区域,少品种。

其生存手段方法:

(1)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分工明确细致,管理严格:企化人员在对市场与制造商产品的从分了解基础上再针对特定的市场环境与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再定位,制定出适合当地市场消费者口味的宣传文案与广告媒体组合及简单有效的促销活动方案;销售管理人员制定出一系列能激发零售商与业务员积极性的销售政策,并带领业务员及促销员对终端进行精耕细作,铺货理货、维护终端客情关系、开展促销活动、收款每个环节都努力完;服务人员会针对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开展有效地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并同时处理一些消费者关于产品效果的危机事件;财务人员努力控制费用不要浪费,严格按经理的意见进行市场收支两条线。这些机构尽量做到人尽其才其用,一般都培养“多面手” ,让员工超负荷工作。

(2)与上游制造商紧密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双方可以参股成立营销公司,经销商还可以获得某一产品的独家总经销权,从而得到制造商的广告宣传、铺货库存、人员指导、促销等多方位的支持,拥有经营上的便利和利润来源的保障 。这种关系就像夫妻一样“可以白头到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 。

(3)强使介入下游零售领域,渠道范围扩大,深度分销:营销商务公司会利用自己强大的资金实力、终端管理、客户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开拓下游零售商领域,在自身势力范围内的乡村市场及城市周边的二三级市场建立深度分销,并寻找当地的合作伙伴来共同开发,变相的扩充自己的地盘;在条件许可时更会直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点。这样营销商务公司对于下游是一部分支持,一部分兼并,包括直营网络与关联网络在内就在他的区域形成强大的、稳定的、封闭的分销系统,具有完善的分销能力和网络覆盖优势,更具备了规模优势。

(4)行业联盟,渠道联盟,经销商协会:许多营销商务公司积极参与行业联盟,这样集资金优势、仓储优势、品牌优势、人才优势、运力优势、网络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于一体,形成成本最低化、优势最大化、操作规范化;对于下属的网络成员可以形成一个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垂直营销渠道的联合体。 经销商与厂商合作如何步步小心?

我从10年前开始营销医药保健品,一直在企业,从基层一直作到营销总经理,既有很多产品我们自己在操作市场而且很成功,也有很多产品采取招商方法,在短时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经销商第一批就进货150多万,但厂家与经销商就好比结婚一样,必须在认识、相恋、生活中都必须细心,特别是在与厂家刚认识阶段更要小心,因为在现代商海里根本不是“天下无贼”。确保与厂商的“联姻”幸福美满,经销商在产品谈判时,必须步步为营环环相扣,把握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1、企业的地理位置、固定电话、法人代表、开户行及账号、经营期限这些信息,因为一个地处信息发达地方的企业接受先进东西多,容易沟通合作。2、企业的规模实力,如生产工艺水平、质检设备、资信等级、在当地的营销网络分布情况等,大企业相对来说各方面的软硬支持可能多一些。3、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是有生产资格与销售资格等等,有些企业是委托加工,这些质量就决定后期市场的效果。4、企业的性质是国有、外资,还是民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产品的整体市场运作策略的实施,我所服务的企业中,国营企业在各方面反应都比较慢,而且常常容易变化,而外资企业又太正规,什么事情都讲求程序也会耽误时间与战机,当然民营企业常常小家子气。

第二,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1、产品本身是Rx类药物,还是OTC类药物;是否独家品种;是否是国家医保还是地方医保;是新药还是普药;是针剂还是片剂还是口服液;是国产还是进口等等;产品的价位情况,包括出厂价、供货价、含税批发价、零售价以及不同销售层次的不同价位扣率,因为价位决定着利润空间的大小,利润空间又直接影响着市场运作作投入的力度。2、企业与产品的情况,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还是产品的总者或区域;一般来说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其后期的配合会更积极,支持会更到位,信息反馈也更直接;假如是总商,就意味着多了一个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及市场投入都有影响,日后可能会出现“踢皮球”或“三角恋”现象。3、产品的竞争对手情况,因为现在的市场是一个急聚竞争力的市场,与同类品种相比较,产品的功能优势在那里,产品的卖点特色何在,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怎么样,促销情况怎么样,市场投入情况怎么样,本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第三,了解企业有关的市场操作及合作思路:常言道,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1、企业以往的操作思路,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延续性,了解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知道企业在那些方面是强项,可以知道企业对新产品的理解程度。2、企业本产品具体的营销思路与计划,产品的策划定位,产品的宣传资料,产品的市场拓展方案,包括目标市场有哪些(因为目标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多长时间内达到一个多大的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计划里的媒体选择、费用支出、时间安排等;产品促销手段、方式、力度等。3、企业与经销商的责权利分工,如广告投放、售点铺货、终端陈列、渠道疏通、售后服务这些事项,哪些由供方做,哪些由经销商做;结合分工,供货商又能从人、财、物上分别提供哪些支持。这样,就不会给对方留下“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把柄。了解这些基本情况,经销商有利于对产品进行再定位,并制定合适的当地推广计划:是主攻OTC药店终端,还是开发医院渠道,还是批发给下一级分销商,还是在同级批发商之间调拔。

第四,仔细审看企业营销手续:1、企业的 “三证一照”,《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GMP认证证书》(或《GSP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产品的证件,主要有:A、《药品生产批件》:生产新药或已有标准的药品,都应有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的药品批准文号;B、《药品质量标准》:在生产批件中,通常会注明生产该药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具体针对产品的成分、含量、制法、性状、鉴别、鉴定、功能主治等等;C、《国家新药证书》(非新药不存在此证)。D、《药品检验报告书》:一般有两份,分别由企业自己质检部门、企业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所,有时如果销往市场当地的药品检验所也会要求出具;如果是进口药品,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E、《药品价格批文》:一般有两份,一是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物价部门下发批文;二是由销往市场的物价部门出具《外埠药品价格备案(确认)通知单》;F、如果是进口药,好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由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查,在境内注册,非进口药品不存在此证;G、商标注册证。H、企业及产品条码证。K、药品及说明书的审批备件等。M、广告批文:一般两份,一分为当地工商或药监部门出具的声文等批件;另一个为销售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

第五、仔细查看企业的产品样品:看药品包装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首先包装上文字应清楚易辩,不得有修改和补充;其次包装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当然包装上不得印有“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等字样,但一般来说这一点相对不是很严格,因为销售过程也是一个关系的处理。

篇11

说起这几个月走来,想想,是充实的!刚进来的时候,对这样一个新的环境、新的集体都挺不习惯,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熟悉和接触,也很快的融入到了这个大的家庭。在此期间,作为新人的我,要接受不同层次的培训,更要很快的熟悉店面布局和日常工作,其次是要慢慢加强专业知识,我们所销售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特殊的药品,所以,日常工作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面对顾客要对症下药;店面温湿度和药品摆放的规定等等。

能够走到现在,肯定是要通过一定考核的,所以,还是感谢公司的培训和带教老师的指导以及同事们的帮助。当然,考试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你真正的确定好自己的位置,确定自己的方向,并且要沿着方向不断的向前走。每次培训、每次学习都应该当成给自己加油,人是需要不断学习、不断历练才会成长的。每条路都不会那么平坦,即使平坦的路走下去也是乏味的,在此期间也遇到了困难,困难面前我们也不服输,大家齐心协力,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充分的体现一个团队的力量和我们普安人的士气。

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确实要这样,社会在不断发展着,如果我们总是停留在一个点上,停止不前的话,就会落后。我仍在努力学习中,学习产品知识,学习销售技巧,学习与人沟通,点点滴滴都在学习着,也希望身边的朋友给予我支持与帮助,让我在这个大家庭里继续成长,继续努力,实现梦想。

感谢公司和同事伙伴对我的帮助与支持。希望在即将新的一年,让我们共同努力,与公司一起和谐发展,实现自己的梦想,实现公司的梦想。让我们共同努力吧,在心里对自己说:继续努力!加油!

2020药店优秀工作总结二回首在过去的3个月当中,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公司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在我们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新乐成功的又新开了一家新店,并顺利的通过了、、、体系认证。作为一名新店长我深感到责任的重大,

作为一名新的店长,在工作上没有太多的管理工作经验,但是作为一名新的管理者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对于一个经济效益好的零售店来说,一是要有一个有责任心的管理者;二是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做后盾;三是要有一套良好的管理制度。在工作中:用心去观察,用心去与顾客交流,这样就可以做好。

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公司的经营方针,同时将公司的经营策略正确并及时的传达给每个员工,起好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2、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团结好店内员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了解每一位员工的优点所在,并发挥其特长,做到量才适用。

增强本店的凝聚力,使之成为一个团结的集体。

3、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业信息,了解顾客的购物心理,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使我们的工作更具针对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4、以身作则,做员工的表帅。

不断的向员工灌输企业文化,教育员工有全局意识,做事情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

5、靠周到而细致的服务去吸引顾客。

发挥所有员工的主动性和创作性,使员工从被动的“让”到积极的“我要干”。为了给顾客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为公司创作更多的销售业绩,带领员工在以下几方面做好本职工作。首先,做好每天的清洁工作,为顾客营造一个舒心的购物环境;其次,积极主动的为顾客服务,尽可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并以发自内心的微笑和礼貌的文明用语,使顾客满意的离开本店。

6、处理好部门间的合作、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协作,少一些牢骚,多一些热情,客观的去看待工作中的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

现在,门店的管理正在逐步走向数据化、科学化,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店长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熟练的业务将帮助我们实现各项营运指标。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我将以更精湛熟练的业务治理好我们新乐长寿店。面对将来的工作,我深感责任重大。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清好工作思路,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加强日常管理,特别是抓好基础工作的管理;

2、对内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3、树立对公司高度忠诚,爱岗敬业,顾全大局,一切为公司着想,为公司全面提升经济效益增砖添瓦。

4、加强和各部门、各兄弟公司的团结协作,创造最良好、无间的工作环境,去掉不和谐的音符,发挥员工最大的工作热情,逐步成为一个最优秀的团队。

2020药店优秀工作总结三自参加工作以来,在领导和各位同事的关怀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工作相关经验的积累,知识不断拓宽,业务不断提高。感谢领导和同事的关怀与帮助,让我在工作中,能不断积累和拓宽工作经验,使一年来我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平时,我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经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商品质量养护》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办的岗位培训。以安全有效用药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礼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问题,为顾客提供一些用药的保健知识,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让顾客能够用到安全、有效、稳定的药品而不断努力。

由于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康复疗养,以防假药劣药的流通,我立志做一个合格的药品把关者。当顾客购药时,我礼貌热心的接受患者的咨询。并了解顾客的身体状况,为顾客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物,同时向顾客详细讲解药物的性味、功效、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和副作用,让顾客者能够放心的购买使用。

在这几年的药剂业务工作中,我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做到在干中学,学中干。虚心向同事们学习,共同钻研,不懂就问,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使药店水平处于较高水平。自己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中医基础理论》等业务书籍,使自己的知识得以及时补充,并能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中药鉴别,禁忌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总结了一些基本药理常识。如:掌握了一些中药材的鉴别方法,常用的有经验鉴别法,性状、显微镜和理论鉴别法,有经验鉴别法比较简便易行(眼看、手模、鼻闻、品尝和水试、火试)以中药性状鉴别方法为例:如何鉴别茎木类中药:包括药用木本植物的茎或仅用其木材部分,以及少数草本植物的茎藤。还有皮类中药、叶类中药、花类中药、果实及种子中药、全草类中药、藻菌地衣类中药、树脂类中药和矿物、动物类中药的性状鉴别我也略通一二。

除了中药学药理知识,我还熟练掌握着西药药理知识。在西药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如:助消化药宜饭时或饭前片刻服用;驱肠虫药宜空腹服用;催眠药宜在睡前服用;受生物节律影响的药物,应据生物节律变化确定用药时间。如:肾上腺皮质激素一日量早晨一次服用,可减轻对垂体前叶抑制的作用;长期大量应用,应逐渐减量,不能突然停药,否则导致医源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药物相互作用,有相加和协同相互作用,拮抗相互作用。

药物的一些不良反应有:(1)药物本身独有的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的耳,肾毒性;青霉素,庆大霉素等生物发酵技术产生的抗生素,因纯度低,稳定性差,杂质多,常引起过敏反应,甚至过敏性休克。(2)机体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敏感性及特异质反应等。如琥珀酰胆碱敏感者,可导致持久的危及生命的呼吸停止,正常个体常规剂量只能产生持续数分钟的呼吸麻痹,等等。

由于药品使用不慎极易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危机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我严格按照药店规章制度操作。在配药过程中,能够正确认真审查处方,能够及时发现处方中的错误之处,防止和杜绝了事故的发生,严格把住了药品发放的最后一关。认真做到了为顾客负责。

在对药品的保管上,能够根据药品的性能,储存条件,季节变化,温湿度变化等,对药品进行必要的养护。严格做好药品的购销记录,对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地等能够做到

仔细登记,对近期失效的药品,也都做好详细记录,严防把过期药品卖给顾客,严格把住了质量的最后一关。

我在平时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时刻牢记身为药店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

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从现在开始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和经验,共同进步。争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2020药店优秀工作总结四一、每日工作:顾名思义,就是每天要做的工作。

1.主要技术人员上岗签到表:主要技术人员上岗签到,表明工作时间内药主要技术人员在岗的重要凭证。

这里的主要技术人员,就是驻店药师,即执业药师或是药师。签到本放在显眼易取的地方,每天一签不是难事。

2.营业场所温湿度记录:分上下午各一次,固定时间记录一次,上午一次,下午一次,所有药店人员都应该清楚湿度范围:45%-75%,温

度:0-30度,包括温湿度超标了应有采取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饿温湿度记录(该怎么做我在这里就不再展开阐述了),最后是养护员签名。

3.处方药销售记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记录。

这两个记录做起来可能比较麻烦,要的时间也很多,但是一个硬性的要求。其实也不难,现在所有药店都要求计算机管理,销售的时候一时忙不过来,可以采用人少的时候从计算机销售记录中掉出来补做,然后是驻店药师的签名。

4.药店环境卫生的打扫。

别让药架上的药都积满了灰尘!

二、每周工作:即每周要做的一次记录

1.主要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使用记录:这里的设施设备,主要是指温湿度计、调控温湿度的设备设施、计算机及管理系统等等。

三、每月工作:每月做一次工作。

1、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按柜组检查,可以一天检查完成,也可以分几天进行检查,总之在月内必须全部药品检查完毕,建议在一天内检查完毕,分期检查的要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习惯。

检查记录的填写应注意对存在问题品种和近效期品种的处理(注明不合格原因及处理措施;近效期的写明“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没有问题的一般填写“陈列环境合格,以上检查药品均合格”。检查人签名:养护员。

2.药品养护档案表:每月应新增需要重点养护的药品(不能确定一次重点品种就不更改),需要重点养护的药品一般是效期短易变质、拆零的药品。

注意重点养护品种的建档目的:如效期短,易变质等(在

此内容上好多药店填写的内容让人看了莫名其妙);确定了重点品种接下来就是养护记录了,所确定的品种每月一次养护应养护至药品销售完,不能出现每月确定一批药品,而养护记录却才有一次的问题。养护员签名。该项纪录最好能在每月的固定时间来做,以免忘记。

3.近效期药品月报表。

这个记录就不再详细讲述了,一般近效期药品为距离效期6个月的品种(以制度规定为准)。对药品效期规定不清楚的自己去看国家局《药品包装标签管理规定》。

4.药品质量档案记录。

每月抽出一个品种来建立档案不是什么问题吧。注意收集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5.药品质量信息收集:每个月在_等网站下载打印,或者报刊杂志裁剪相关的法规、文件、药品质量通报等等信息,然后就是组织学习或者对照检查。

6.培训记录:收集的药品质量信息就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培训材料,不要以为只有一堆人在一起或者是外出参加培训才是培训,对于单体的夫妻店、个人店,自学也是一种培训。

药监局组织的培训单独另用表册记录。

7.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培训完了就是建立档案,别只填写一些很虚的表格,关键是员工的培训是否落到实处,对认证员所提问题都回答不上来的话,你记录做的再好,培训这一块也是一票否决。

最好每个员工都有学习笔记,记录下你所有培训、自学的东西。

8.顺便提一下年度培训计划,是在年初或年底时确定的整年大计

划,在培训记录中应有体现。

四、每半年工作:

1.零售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考核。

不要所有制度考核都是满分,没有问题。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毕竟半年才做一次,好好的自查一下,一容易发现自己药店存在的问题。

五、一年工作:一年才做一次的工作

1.年度培训计划:上文中已说明,不再累述。

2.供货方档资料:包括供货方证照复印件、合格供货方档案表、首营企业审批表、业务员委托书等、质量协议或合同。

注意查看材料的有效期,发现临近到期的提前以供货方联系及时更换新的。

3.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一次,注意上年的体检日期,不要过期了。

六、即时工作:

1.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现在每个药店都要求安装gsp管理软件,都用软件操作完成,除零售连锁的直营门店外,在进货单据上所做的验收记录不予认可。

验收的时候先注意验收实物与单据内容的一致性,然后凭单据录入计算机,录入计算机的时候不要直接套用计算机数据库里的内容,有些内容是与你所购进药品不一致的,信息录入核对无误之后再保存记录。购进进口药品所附的材料应注意集中收集存档,便于查询。

2.药品销售。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有处方,或者抄方。注意计算机系统里边的下账及销售凭证的打印。拆零药品按处方药销售比较保险^_^

3.合格供货方档案的更新:有新供货方及时建立档案,不得出现先购进药品后建立档案的情况,因这个原因被处罚的单位很多了,要小心。

其他,“药品质量信息反馈”、“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销毁”、“药品退货台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台帐”、“解除停售通知单”、“药品停售通知单”、“药品拒收报告单”、“顾客意见反馈”等等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责填写,没有也要清楚如何处理。

2020药店优秀工作总结五在___年的今天,我进入了__________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从当时的一名毕业生转变成如今公司的一员。特别感激在这一年里,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与教育,让我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了这里的工作与生活。与同事们相处十分融洽,自己在工作中虚心学习。如今我已是一个门店的主任,在感到压力的同时,也有股动力在支持着我前进。在工作中,感受着公司的企业文化,寻找销售的乐趣。因为生活与工作中不缺乏激情,所以我每天都过得很充实。

篇12

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所谓“直接控制”,即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计划、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所谓“间接调控”,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发展的“间接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其中每一种手段、制度的设计功能通常为筹资、经济刺激或二者同时兼有。

最后一种模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管制越严厉,经济技术水平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模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背景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养护,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八项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环境管理体系。上述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侧重于污染物产生后的达标排放,总体上属于“末端”治理措施。至于“预防为主”原则,虽然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但由于行政管制的力度不够,又缺乏有效的经济刺激制度,因而并未得到充分落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强化“直接控制”的同时,完善经济手段以保护环境资源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1]:“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2]:“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已有的立法进行调整,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法律调整手段”,“通过调整各种经济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见,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已被摆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3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途径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我国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已确立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例如,《矿产资源法》(1986)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1988)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措施对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逐步加强,但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开发利用者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仍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这就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促使生态环境的破坏、退化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现实中苦乐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大多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严重的乡镇、村办和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收取资源补偿费。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

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能够反映出资源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自然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应收的资金收上来。同时,应当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保护的行业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成绩突出的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或奖励,做到既不损害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原材料产业,又能从总体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环境资源的压力。

在利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方面,我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总的说来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虽然该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筹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资金,但总体上看经济刺激功能极其微弱。首先,收费标准偏低,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3],更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客观上鼓励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污染,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格局;其次,实行单因子收费,即同一排污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数额,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竞争;再者,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会公平要求摈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而遵循有价、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和实行多因子累计收费。否则,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和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随着经济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仅污染源排出的未超标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区域环境容量甚至已经超过了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显然已无法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以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取代目前的“浓度控制”是必然的趋势,但考虑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限制,污染物的“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所谓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区域、某些特定种类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将在较长时间内共存,最后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下应当实行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属于违法并加重收费的制度。而在实行“浓度控制”的条件下,变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也同样是必要的、可行的。首先,其必要性在于消除不同法规间的不协调。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此外,现行《环境法》规定,对投入生产或使用时未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依法处罚。这就出现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超标排污视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而投产后超标排污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算违法也不受处罚的自相矛盾的境况。其次,其可行性,可以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出结论。现行《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即都实行超标违法原则。如果在《环境法》中实行超标违法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同样也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会出现处罚面过大、执法困难的局面。这是因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其中针对重点污染源或产品设备的专项标准是根据国家一般的污染治理水平即最佳实用技术(bpt)而定的。

当然,在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并存的情形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区域环境的具体特点,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并加倍收费制度应当遵循灵活处理、区别对待、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地,凡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实行该制度,而对现有的污染源则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等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凡实行“浓度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应侧重于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立即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而现有污染源则应逐步地、定期地提高收费标准。此外还应合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污染源的排污量指标,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环境税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有着显著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受传统产品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目前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的意义不明显;在奖励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环境立法采用了一些税收调节手段,如规定综合利用产品在投产5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为技术改造项目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税在保护环境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应当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除现有的一些环境税收规定外,目前首先应当对含硫燃料征收硫税,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产品如含cfc[,s]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这不仅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合理、持续利用和改善,有利于履行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可以作为环境基金的一个来源。此外,为了鼓励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以及安装“末端”处理设施的企业、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等应当提供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对严重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应当征税,如征收土地闲置税等。

在财政刺激方面,除了取消或减少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环保机关对企业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能力,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的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应由中央和地方的环保投资、环境费、环境税、环境贷款、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环保赠款等组成,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基金主要用于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或以赠款、贴息贷款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单位提供经济支持和刺激,也可用于帮助地方修建或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地方基金除用于修建、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外,还可用于帮助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帮助治理重点污染源,用于救济某些由环境污染或破坏遭到损害的受害人等。

相对于“命令和控制”措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灵活的污染控制手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市场条件选择自行削减排污量或到市场上购买排污指标,从而为企业实施费用最小的排污“达标”方案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不仅可以实现政府既定的环境目标,而且也可以节省污染控制的总费用。我国在16个城市开展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的同时,也在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结果表明,该政策为空气质量非达标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可能性,加快了实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步伐,同时促进了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工业的合理布局,并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费用趋于最小[4]。因此,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得到立法的充分确认,特别是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控制方面,对适用范围、交易规则、监督管理、违法责任等内容均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推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落实,许多地区的环保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实行保证金(也有的称为抵押金或执行债券)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或地方相应规定执行保护金制度,其实施依据、收取保证金的时间、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大都各不相同或极不完备。尽管这项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提高了“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加强了建设项目后期的环境管理,增强了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了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使环境保护部门在“三同时”和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方面变被动为主动等。因此,环境立法应当肯定和完善针对“三同时”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以及啤酒瓶、饮料瓶等而采取的保证金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有力措施,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从1993年3月起,我国也开始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环境标志制度作为一项引导性政策,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自愿申请原则,随着推行清洁生产和污染预防政策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我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要与国际通用标准相衔接,其由非强制性的引导性政策上升为稳定、普遍的强制性法律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应是我国环境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环境年鉴(1993),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4。

篇13

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所谓“直接控制”,即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计划、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所谓“间接调控”,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发展的“间接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其中每一种手段、制度的设计功能通常为筹资、经济刺激或二者同时兼有。

最后一种模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管制越严厉,经济技术水平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模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背景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养护,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八项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环境管理体系。上述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侧重于污染物产生后的达标排放,总体上属于“末端”治理措施。至于“预防为主”原则,虽然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但由于行政管制的力度不够,又缺乏有效的经济刺激制度,因而并未得到充分落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强化“直接控制”的同时,完善经济手段以保护环境资源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1 ]:“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2]:“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对已有的立法进行调整,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法律调整手段”,“通过调整各种经济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见,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已被摆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3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途径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我国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已确立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例如,《矿产资源法》(1986)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1988)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措施对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逐步加强,但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开发利用者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仍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这就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促使生态环境的破坏、退化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现实中苦乐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大多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严重的乡镇、村办和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收取资源补偿费。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

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能够反映出资源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自然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应收的资金收上来。同时,应当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保护的行业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成绩突出的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或奖励,做到既不损害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原材料产业,又能从总体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环境资源的压力。

在利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方面,我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总的说来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虽然该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筹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资金,但总体上看经济刺激功能极其微弱。首先,收费标准偏低,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3], 更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客观上鼓励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污染,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格局;其次,实行单因子收费,即同一排污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数额,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竞争;再者,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会公平要求摈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而遵循有价、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和实行多因子累计收费。否则,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和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随着经济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仅污染源排出的未超标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区域环境容量甚至已经超过了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显然已无法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以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取代目前的“浓度控制”是必然的趋势,但考虑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限制,污染物的“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所谓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区域、某些特定种类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将在较长时间内共存,最后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下应当实行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属于违法并加重收费的制度。而在实行“浓度控制”的条件下,变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也同样是必要的、可行的。首先,其必要性在于消除不同法规间的不协调。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此外,现行《环境法》规定,对投入生产或使用时未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依法处罚。这就出现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超标排污视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而投产后超标排污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算违法也不受处罚的自相矛盾的境况。其次,其可行性,可以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出结论。现行《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即都实行超标违法原则。如果在《环境法》中实行超标违法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同样也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会出现处罚面过大、执法困难的局面。这是因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其中针对重点污染源或产品设备的专项标准是根据国家一般的污染治理水平即最佳实用技术(BPT)而定的。

当然,在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并存的情形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区域环境的具体特点,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并加倍收费制度应当遵循灵活处理、区别对待、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地,凡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实行该制度,而对现有的污染源则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等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凡实行“浓度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应侧重于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立即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而现有污染源则应逐步地、定期地提高收费标准。此外还应合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污染源的排污量指标,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环境税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有着显著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受传统产品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目前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的意义不明显;在奖励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环境立法采用了一些税收调节手段,如规定综合利用产品在投产5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为技术改造项目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税在保护环境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应当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除现有的一些环境税收规定外,目前首先应当对含硫燃料征收硫税,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产品如含cfc[,s]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 这不仅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合理、持续利用和改善,有利于履行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可以作为环境基金的一个来源。此外,为了鼓励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以及安装“末端”处理设施的企业、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等应当提供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对严重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应当征税,如征收土地闲置税等。

在财政刺激方面,除了取消或减少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环保机关对企业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能力,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的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应由中央和地方的环保投资、环境费、环境税、环境贷款、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环保赠款等组成,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基金主要用于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或以赠款、贴息贷款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单位提供经济支持和刺激,也可用于帮助地方修建或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地方基金除用于修建、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外,还可用于帮助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帮助治理重点污染源,用于救济某些由环境污染或破坏遭到损害的受害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