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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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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2-0075-07
BT模式下交易结构的核心关系是前期由投资方投入资金建设项目,后期由回购方分期支付项目回购价款以偿还投资方的投入,其实质是发起方在此期间向投资方进行了融资,因此,在回购阶段需要根据事先约定的资金成本向投资方支付投资回报。对于投资方来说,其投资BT项目,在于依靠自身的投融资与建设能力期望从项目的工程建设环节和回购价款支付环节获得收益;而对于政府方(发起方)而言,则希望通过采用BT模式缓解财政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在BT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围绕项目回购价款的一系列问题,如项目回购价款的组成与确定、回购支付方式与回购期限的选择等成为发起方与投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
虽然近年来BT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完成了许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1],但我国对于BT模式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滞后,总体上对BT模式缺乏明确的界定、没有统一及配套的法律规范、欠缺规范合同的指引[2]。而有关BT模式的理论研究主要关注于BT模式的比较分析[3]-[4]、实施BT模式的制度风险与BT项目运作中的风险问题[5]-[8]以及BT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应对策略[9]-[10]等方面,对于BT项目回购价款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不足。
因此,对于BT项目回购价款相关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进行分析,为政府方在合同谈判中的策略选择进行理论指导,从而合理确定项目回购价款及回购方式,并通过合同条款对项目回购价款进行控制,有利于BT项目的成功运作。
一、BT建设模式及项目回购价款相关概念界定
(一)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移交模式,是当今国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指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或国外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者不对该项目进行“经营”或“拥有”,而是按照政府特许协议由政府回购[3]。因此,BT模式是一种投资方式,有别于普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BT项目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施工二次招标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的投资方(联合体)仅承担投资职能,由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方回购[1]。这一模式下,投资方不直接负责项目实施,设计方、监理方及施工总承包方均需要项目公司二次招标确定。相应地,项目建设风险最大程度地转移给了投资方。
2.直接施工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投资方(联合体),由其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与施工总承包,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11]。其特点在于施工不需要二次招标,投资方(联合体)需要同时具备融资能力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投资方可以获得投资回报与施工利润,从而应用较广。
3.施工同体型
即政府方招标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工程施工的项目投资方(联合体),由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建设管理,其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投资方、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11]。该模式下,设计、监理等一般都由政府方委托,相应地则承担更多建设风险。
以上运作模式是BT项目实施的主要模式,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垫资施工型模式[1],因其极易作成建设部明令禁止的垫资施工总承包模式而较少采用。
(二)政府借款投资代建方式与BT引资方式在投入总成本上的比较
1.定性分析
(1)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引资建设的资金成本一般较高,因此,只有在政府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又难以从开发银行贷到资金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引资建设方式。
(2)从项目管理角度看,由于BT模式选择市场化运作方式,可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尽可能减少设计变更,可以有效控制投资。在选择出资人及建设单位环节市场化程度越高,越可以引入竞争机制,节约政府的建设投资。如果市场化程度不高,可能会出现一些寻租行为,不利于发挥BT的效率优势。
(3)从行政成本角度来看,BT模式虽然由私人资本全过程建设,但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行政成本节约效果并不一定显著。
2.定量分析
(1)假设这两种模式建设成本一致,即项目建设完成后二者总建设费用一样,都是10 000万元(1亿元)(如表1、表2所示)。
(2)假设代建模式政府投资全部来自于借款,利率5.94%,而B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为8%。
(3)BT引资模式下项目回购期5年,代建模式下,借款偿还期为5年。
(4)二者的回购方式或借款偿还方式采用的等额本金方式。
按照国家对代建取费的规定,代建单位代建费113万元。
因此,1亿元的项目其代建费=63+(10 000-5 000)×1%=113万元,这部分费用加到总支付的本利和中得到项目总投入成本为11 895万元。如表2所示。
可见,BT引资模式比代建模式多投入成本=12 400-11 895=505万元,大约500万元。
因此,BT引资模式的总成本高于代建模式,只有在政府资金短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建设资金,项目又急于建设时采用较为稳妥。
(三)BT项目回购价款
融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政府支付回购金进行回购。政府所需要支付给BT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根据包含关系,将回购价款分为回购基价和回购总价两个层面来讨论,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价,但同时回购基价又是计算回购总价的依据(如图1所示)。
图1 BT项目回购价款构成
1.项目回购基价
由工程建设资金与建设期融资费用两部分构成[12]。
(1)工程建设资金。包括BT项目建造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一般不包括动拆迁费用、设计费用等。
(2)建设期融资费用。是投资方在建设期的资金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和建设期的自有资金投资回报两部分构成。
2.项目回购总价
主要包括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融资费用。理论上说,若回购期融资费用为0,即BT项目完成时点由政府方一次性回购,则由于未发生回购期资金成本,回购总价即回购基价。
(1)回购基价。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若存在回购缓冲期,则该期相应的融资费用也计入回购基价)。
(2)回购期融资费用。项目完成后,投资方的资金被继续占用而发生的资金成本,随回购价款的逐期支付而减少。
3.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BT模式的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国内通行的做法通常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4个百分点。
(1)如果BT出资方只出资,不建设,其投资回报率取上限;如果既出资又建设,其投资回报率取下线。
(2)回购期长的项目投资回报率高于回报期短的项目。
(3)建设期只按借款对待,回报率低,则回购期的回报率就要高些,双方进行谈判认可。
(4)实际上最简便的方法不区分建设期和回购期,统一给定一个投资回报率,建设期的投资回报(融资费用)参考建设期利息的算法,当年投入按半年计算投资回报,以前各年投入及未偿还的投资回报(利息)按全年计息,回购期按具体的回购方式进行计算。
假设投资者在建设期初一次投入资金,投资者要求的收益水平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r,项目建设期为n,回购期限为m,投资年固定回报率为i。则:只出资不建设的一次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
i=(1+r)n+m-1n+m(1)
假设期为2年,根据公式(1),则投资回报测算结果如表3所示。
二、BT项目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及机理分析
对于政府方而言,在与投资方进行回购协议谈判前必须确定项目回购总价控制措施与回购策略选择,以期更合理地利用未来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在项目前期招标确定投资方的准备过程中,必须研究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从而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合意的选择。BT项目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主要有:①资金投入方式;②建设工期;③工程变更;④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⑤回购支付方式;⑥回购期限等。其中,①②③④主要影响项目的回购基价,而④⑤⑥则影响回购总价。下文具体分析前述因素对于项目回购价款的影响机理。
(一)资金投入方式
BT项目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除一部分为投资方注入的资本金外,大部分是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获得。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对回购价款有如下影响:第一,自有资金比例会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内部收益率与回购价款。若对于BT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约定一个范围,则投资方通过减少自有资金比例(即取下限)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会提高项目投资的内部收益率[13],并因为计息基数额的加大会增加建设期的资金成本,从而使建设期融资费用提高。第二,在固定自有资金比例前提下(如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为35%),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投入次序对于回购价款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BT实务操作中,投资方的借入资金均计算其资金成本而构成建设期融资费用,但其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则存在两种情况(计或不计)。在不计算自有资金回报的情况下,显然先投入自有资金有利于建设期融资费用的减少,而对于其自有资金回报率与贷款利率取值不同时,投入次序也影响到建设期融资费用。第三,资金投入的不平衡性对回购价款产生影响。若项目建设初期大量投入建设资金,则因其计息周期拉长而产生更高的资金成本增大了政府方的建设期融资费用。
(二)建设工期
理论上,BT项目建设工期越长则资金成本会增大,在工程建设费用不变前提下缩短工期会节约资金成本,使建设期融资费用进而项目回购基价下降。但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条件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使项目建设工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使项目进度偏离合同理想状态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影响项目回购基价。具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往往会使回购基价增加;第二,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则因投资方的过失而由政府方反索赔可降低项目回购基价。
(三)工程变更
在BT项目建设实践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通常会加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但对于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与具体的BT运作模式关系密切,如采用二次招标型 BT模式[14],则项目建设风险均由投资方承担,设计、监理、施工均与投资方直接签订合同,由此发生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主要由投资方承担,在一般总价合同框架下,对于政府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影响较小;若采用垫资承包型BT模式[14],由于投资方主要承担融资与直接施工任务,相应的设计、监理由业主方招标并负责管理,工程变更的相关风险主要由业主方承担,从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增加及资金成本增加会进入回购基价。
(四)银行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
银行基准利率与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主要通过影响融资费用(包括建设期与回购期融资费用)而反映到项目回购价款中。在BT项目招标阶段一般由投标人自报投资回报率,并在中标后最终与政府方谈判予以确定,对于政府方而言,往往要求其资金成本低于银行利率(体现出政府方选择BT模式实施项目较从银行贷款的优势),而其投资回报率则参考银行基准利率与行业特点在谈判中确定。而具体操作中,为简化计,可以不具体区分自有资金回报与融资资金的利息,统一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13]。总之,基准利率与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对于回购价款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而如果允许其随着银行利率变化相应调整,则政府方将承担利率风险。
(五)回购支付方式
主要包括不同还款方式与单期时间间隔的选择等,其对项目回购总价的影响各不相同:第一,在回购期内,对于回购价款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2](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采用等额本金的方式则意味着投资方本金的提前回收从而提高其内部收益率,对于投资方更为有利[13]。第二,虽然业界对于回购期内多采用以年作为单期时限,年末付款的方式,但显然单期时间间隔的缩小有利于节省回购总价。相对于以年为单期,若采用更小的支付周期,则由于未付价款的计息时间缩短而降低了回购期的融资费用,减少了回购总价。
(六)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相对简单,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回购期限对于投资方意味着本金的尽快回收从而提高了内部收益率;对于政府方,则由于回购基价计息周期的缩短而降低了回购总价。
三、BT项目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变化举例
假定某BT项目投资估算为10亿元,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为35%,计划工期为24个月,投资方自有资金投资回报与贷款利率均按5.94%计,计算期以半年为一期(期初投入)。由于工期变化、工程变更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较明确,以下重点结合投资方的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回购支付方式与回购期限进行计算,以比较不同因素变化对于项目回购价款的影响方式。
(一)不同资金投入方式对回购基价的影响
由于该案例中,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投资方自有资金回报率与贷款利率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94%)计算,则不同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对回购基价产生影响(如表5所示)。
表5不同资金投入方式对项目回购基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资金投入计划开工投入额/融资费用7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13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19个月投入额/融资费用回购基价
等额投入2.5/0.2972.5/0.2232.5/0.14852.5/0.074310.743
从小到大1/ 0.11882/0.17823/0.17824/0.118810.594
从大到小4/0.47523/0.26732/0.11881/0.029710.891
从表5可见,不同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产生不同的回购基价。显然,资金投入由小到大的方式产生的回购基价最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后期投入的较多资金因为计息期短而产生较低的建设期融资费用。
(二)不同回购支付方式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即比较不同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与不同的支付单期时间(年、半年、季、月等)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情况。
1.不同还款方式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
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回购期为2年(单期为1年),比较不同还款方式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情况。
表6不同还款方式下项目回购总价对比单位:亿元
还款方式第1年末本金/融资费用第2年末本金/融资费用回购总价
等额本金5.3713/0.63815.3713/0.319111.6997
等额年金5.3902/0.63815.6702/0.358112.0566
从表6可见,等额年金的还款方式相对投资方更为有利,政府方为此多付出了回购总价,即项目回购期的融资费用上升。
2.不同支付单期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
同理,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回购期为2年,假定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分别取单期时间为年、半年、季等计算其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如表7所示)。
表7不同支付单期对于回购总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单期时间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回购总价
年6.00945.690311.6997
半年3.00482.92512.84532.765511.5407
季1.42271.41271.40271.39281.38281.37281.36281.352911.1022
从表7可见,回购支付单期的时间对于回购总价也产生影响,相对于以年为支付单期,以半年、季度为支付单期时回购期融资费用减少,相应降低了回购总价。
(三)不同回购期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仍假定回购基价为10.743亿元(如表5所示),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回购款,单期为1年,分别取回购期限为2―5年,比较回购总价变化情况(如表8所示)。
表8不同回购期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对比单位:亿元
回购期限回购总价(回购期融资费用)
2年11.7002(0.9572)
3年12.0193(1.2763)
4年12.3384(1.5953)
5年12.6574(1.9144)
从表8可见,回购期延长,因为回购基价产生的融资费用增加导致回购总价上升;从另一角度而言,是由于投资方的本金被占用时间延长而产生的资金成本增大。
四、政府方对于回购价款控制的策略
基于前文对于回购价款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的分析,政府方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的回购价款并采取合理的回购策略,最终反应在合同文本中作为项目建设阶段及回购阶段处理回购价款确定、调整及支付的依据,合同机制仍然是政府方有效控制回购相关问题的主要手段。
(一)加强合同价款的控制,严格建设期的资金监管
在BT项目的招标阶段,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下浮一定比例报政府批准后作为招标控制价,由投标人竞价形成项目的合同总价,以之作为项目回购的暂定基价。对于投资方的资本金比例及注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制定监控条款,保障其资本金注入在规定时间每期足额到位。要求投资方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审查防止其不平衡的资金投入而产生更多的融资费用。在合同条款中载明投资方的融入资金到位时间,并通过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加强对于投资方的资金监管,防止其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并保障工程款按期足额拨付。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变更审查
项目工期的延误与工程变更均可能造成项目回购基价的上升而增大回购总价。在招标阶段,政府方应该加强监督投标人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审查其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的审批,并通过相应条款保障项目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并对可原谅的工期延误等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尽量清楚划分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防止回购价款增加;同时,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工程变更应明确约定其严格的实施程序,对于政府方可予认定并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要有明确的约定。
(三)准确预测项目融资成本与投资回报率
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与投资方与政府方商定的融资成本与自有资金回报率关系敏感,特别是对于BT实践中给予投资方单一回报率的情况。应重点加强对于投资方回报率的测算,在招标或合同谈判过程中合理确定回报率,从而既保障投资方的合理利润,又节省了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回报率的确定需要结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行业基准收益率、项目特点及政府方信誉等因素;给予投资方固定回报率时,应重点预测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年浮动趋势与宏观经济趋势,并与投资方谈判商定。
(四)合理选择项目回购策略
政府方的回购策略选择受到政府方未来财政资金收入的严格约束,在准确预测未来几年政府财政资金筹措能力及确定其资金优先使用计划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回购期限,增加回购支付单期数,有利于减少项目回购总价,同时对于投资方而言,其投资回报也更高,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五、结 论
BT模式与传统的投资建设模式相比,可以缓解项目建设期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综合优势。可以预测,BT模式在我国未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主要应用于我国公益性或经营性较差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新模式,由于缺乏BT项目专门的法规政策,对于BT模式运作的关键环节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相对不足,制约着该模式发挥优势。本文主要针对政府方与投资方回购协议谈判中重点关注的回购价款确定及回购支付方式选择,研究了BT项目回购价款的相关影响因素并重点分析其作用机理,结合案例给出了算法及验证,并进一步为政府方在项目前期能够结合项目实际确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政府方合同谈判过程中对于回购价款的确定与回购方式的选择,以及合同条款中对于回购价款的控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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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以BOT方式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国际惯例是采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方式来筹集大部分建设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BOT不仅具有投资性,还具有融资性,甚至主要还是其融资性,因此,BOT也被归结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一般贷款是银行贷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资,银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作担保;而项目融资是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某一投资项目,银行注重的是该投资项目基本建成后的经营收益和资产,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投资者承担。基于项目融资的这种特性和BOT的融资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之所以这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原因在于它对项目所在国及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均有益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越来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较传统的投资方式而言,BOT具有减轻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能够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等诸多优点。
二、中国利用BOT投融资方式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BOT投融资方式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T项目投融资方式遇到了许多障碍。如政府承担了许多责任,BOT项目谈判比较困难以及BOT项目容易出现依赖性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BOT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问题。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是由BOT的性质决定的。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通过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基本上本身无出口创汇能力,项目产品主要出售给当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当地货币,故投资者尤为关注项目收益能否兑换成自由外汇以及如期足额偿付银行的贷款。我国属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过BOT方式投融资,需要中国政府为其分担的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风险,即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收入能自由进入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兑换,并保证其享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权。为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应对此作出保证,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的需要。但中国外经贸部于1995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这条规定,就从法理上对我国政府就BOT项目对外国投资者关于外汇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的人民币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贷币前,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对外汇的汇出和兑换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证,将关系到我国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资的根本问题,故上述规定已构成我国引进BOT投融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之一。
第二,投资回报率问题。基础设施有着超常的投资风险,利润低。政府为吸引外资弱化投资者风险,一般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保证。国际上BO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实际经营状况如何;第二种是“浮动比率式”,即政府和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的上限和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的部分属于政府所有,经营收入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在回报率上下限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都归项目公司所有;第三种是“自负盈亏方式”,即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在这三种投资回报方式中,除“自负盈亏方式”外,政府对项目公司均作了投资回报的保证。不同的BOT项目谈判,外国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投资回报模式。对那些投资额巨大、经营期短,且东道国政府担保不充分,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动比率式”的投资回报方式,在这两种投资回报模式下,尽管政府要承担项目的主要经营风险,但只要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政府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之外,也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入。但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设中,项目发起人欧洲隧道公司未获政府给予的投资回报率等担保,结果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菲律宾政府又因向项目发起人提供投资回报率等过多担保而使政府本身面临债务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项目的投融资总额、经营期限、政府担保程度及项目经营风险大小等综合情况来决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项目产品的服务价格问题。BOT项目投资的回报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BOT项目的服务价格。在服务价格依据的确定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价法对外国投资者改善经营、引进新技术、降低成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合理的确定产品的成本价,政府应对BOT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项目经营收费价格时,应该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率、汇率变化、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变化趋向、项目债务和股东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获暴利,也不能因非经营等因素而严重亏损。由于BOT项目引进的是国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私有资本要求较高的回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产品的最终用户支付较高的服务价格。如果我国政府在与外商谈判时,是基于最终用户价格的确定,而不是投资者回报率的确定,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业绩。
第四,控股权问题。由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国家曾对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股权作过限制性规定,这是正确的。但是BOT项目设施的经营权期满后,将移交给政府和公共机构,不存在外商永远占有的问题。同时,虽然投资者对BOT项目的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首先是项目所有国,而且所有国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BOT项目进行管理。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着眼于这种商业行为中的大部分股权控制,某些项目可以让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机场、港口、码头除外)。灵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有利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
篇4
研究背景
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并购的兴起已经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
杠杆收购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企业并购的局面,使过去企业并购中难以想象的“小鱼吃大鱼”现象变为可能,为企业的扩张与发展开辟了一条便捷之路。2004年底,联想集团以1.5亿美元的自由资金收购了净资12.5亿美元的IBM全球PC业务,是我国企业迄今为止最为典型的杠杆收购案例之一。2006年2月,总部位于日本东京的海外私人投资基金太平洋同盟团体以1.225亿美元收购昆山好孩子集团68%的股份,开启了杠杆收购在我国运用的新阶段。
杠杆收购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并购方式,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活动时期,因而研究杠杆收购融资问题及其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杠杆收购的内涵界定
杠杆收购就是通过增加公司的财务杠杆去完成兼并交易,从实质上看就是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借款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收益或出售其资产来偿本付息。杠杆收购有别于其他并购融资方式,其本质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资本结构
杠杆收购过程中收购企业只需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例非常高。一般而言,收购企业的自有资本占目标企业股份购买价格的10%左右,发行的垃圾债券约占收购资金的30%,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约占60%,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
最著名的杠杆收购案当属美国KRR公司收购RJR公司,其收购金额达250亿美元,而KRR公司只出资了仅占6%的15亿美元,由两家投资银行牵头的投资集团提供了60%左右的资金,其余的收购资金则来自“垃圾债券”。
(二)杠杠收购的风险性较高
杠杆收购中的大部分资金是靠借贷得到的,若收购完成以后受经济波动周期的影响或经营损失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就会使企业面临大量债务无法按期偿还,从而出现倒闭的后果风险。
(三)高收益
“杠杆”一词在财务上的解释就是以小博大,因此,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能使他们获得高的收益。同时,由于被收购企业在收购交易中的交易价格一般低于实际价格,所以,对收购企业来说,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并且金融借贷人只要求偿还利息和本金,不会分享收购企业后的资产利润,所以,收购者将获得十分高额的收益。
融资过程分析
(一)杠杆收购融资问题说明
杠杆收购区别于其他收购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其大部分的收购资金来自于负债融资,并且还是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所以融资在杠杆收购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在融资过程中,收购方不能有效的向资本市场的众多投资者传递相关的信息,就不能使投资方准确的判断收购方的经营能力,也就不能取得资金的来源。因此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希望通过自己传递的信息使投资者准确区分开自己和其它融资者,并且使自己在融资过程中收益最大化。
资金回报率就是给投资方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因为好企业在取得资金对目标企业完成收购后它更有可能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从而有能力为投资方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率。而经营能力差的企业却不敢过度举债投资,否则可能会导致破产。因此企业对资金回报率大小的选择可以传递有关企业类型方面的信息。
(二)模型假定条件
假设N={X,Y }为局中人集合,X代表杠杆收购方,Y代表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简称投资方。并且假定X方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负债融资。博弈分为两个时期,t =0时期为负债融资阶段,t =1时期为经营整合阶段。
假定X在t =1阶段的资金收益率V1∈[0,K ]服从均匀分布。K代表X的类型,经营能力越强的X的K值越大。X知道自己的真实类型,但投资方不知道。不失一般性,我们假设K服从两点分布(即要么K为高值KG,代表经营能力强的企业,要么为低值KB,表示经营能力差的企业)且P(KG )=q,P(KB )=1-q。
在t =0时期X向Y提供一定的资金回报率D∈[0,K ]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使X在t =0和t =1时期的收益的加权和最大化,即
(1)
其中V0(D),V1(D,K )分别为当X给定的资金回报率为D时,X在t =0和t =1时期的资金收益率,r为权重系数。
若X在t =1时期经营不善使V1< D,不仅会造成资金损失,还会使企业蒙受信誉损失,用L表示单位信誉损失率。
(三)模型的求解
若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投资者Y知道K的值,则无论企业X的类型如何,企业都将会选择D =0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若投资者不具备K的信息,而且如果他观察到的是对称信息下的最优负债水平D =0,那么他就无法确定企业X是好的类型还是差的类型。而且投资方对企业的期望类型判断有,即好企业的类型期望值小于其实际值KG,而差企业的类型期望值大于其实际值,因此对好企业就希望能够以某种方式去传递他们类型的信号。投资回报率就是他们传递信号的方法,因此好企业必须给投资方一个高于差企业的资金回报率以使自己与差企业区分开来而获得投资方的资金。
在t =0时期X的收益率V0和其选择的投资回报率D紧密相关,且由局中人Y根据D的大小判断决定。而在t =1时期的收益率V1不仅与投资回报率D有关,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经营不力不但会遭受资金损失还会遭遇信誉损失,L表示单位信誉损失率,可以将t =1实际收益率表示为
,则在t =1时期的实际期望收益率为:
(2)
又V1在[0,K ]上服从均匀分布,有,则V1′也服从均匀分布,且。代入(2)式,有(3)
所以局中人X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4)
当X选择资金回报率D时,它预测到投资者将从D推断K,从而决定V0(D)。若企业选择D时投资者认为企业收益率为K的期望值是(D),则。
本文考虑分离均衡,由于,即经营能力强的企业越能提供较高的资金回报率,将V0(D)代入(4)式并对D求导得一阶条件:
(5)
在均衡条件下投资者从D能准确判断出K,就是说如果D(K)是属于类型K的企业的最优选择,那么(D(K))=K,因此。
将此等式代入(5)式得到微分方程:
(6)
解上述微分方程得:
(c为积分常数)(7)
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
类型为K的X会选择的投资回报率为D(K),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X会选择不同的回报率水平D,这就是企业X的均衡战略。此时对局中人Y,在均衡条件下则有
(8)
上述结论说明,好企业要向投资者传递自己类型的信息,必须选择一个高于差企业的资金回报率。尽管投资者不能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能力,但他们通过观测企业选择的回报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水平,从而正确的给企业定价,较高的资金回报率可以被投资方理解为企业具有高价值的信号。正是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迫使越是好的企业承担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以显示自己的高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好企业而言,也并非选择的资金回报率越高越好,当回报率到达一定水平时,好企业宁愿被看成差企业也不愿意承担巨大的债务,甚至破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能力强的杠杆收购方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方透露企业的业绩水平以取得投资方的信任从而降低由信息不对称而多付出的成本。
杠杆收购对我国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杠杆收购在国外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融资工具,在我国同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一方面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负债比例比较高,不良资产多,需要合适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资本运营环节中的大量资金,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数万亿的存款,这些存款亟待寻找有效率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一部分机制灵活充满生机的中等企业因上市额度制的限制希望通过并购得到快速发展。杠杆收购让那些资金能力有限但有发展潜力、经营机制灵活的中等企业通过杠杆收购去并购那些亏损、微利的大型企业,既使自身得到了发展壮大,又盘活了国有存量资产,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杠杆收购创造出中国的世界级大企业,增强中国的经济实力。人民银行一再降低存款利率并增加货币投入都为杠杆收购在中国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结论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运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系列的障碍和困难甚至风险,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杠杆收购在我国会逐步走向规范化,杠杆收购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整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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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译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募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的小额投资,积少成多,以支持其创业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相较传统融资方式,众筹由于门槛较低,更加大众化,其兴起为众多小规模企业、有想法但没有资金的创业者、有梦想但没有实现能力的梦想家提供了融资可能,同时也为小额投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众筹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人、募资人和众筹平台三方,这些主体在功能上均不同于传统上主体。如:投资人以小额投资为主,募资人一般为小型企业、初创企业或者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意项目所有人,众筹平台一般是互联网平台。
二、众筹的起源及发展
众筹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8世纪,当时很多文艺作品都是依靠“订购”完成的。例如,订购者为莫扎特、贝多芬等艺术家提供创作资金,当艺术家完成作品时,订购者会获得回报,如写有他们名字的书,或是协奏曲的乐谱副本,或者成为音乐会的首批听众等。但上述情况只是一种现象,并没有成为商业模式。
众筹作为一种具体的商业模式是起源于美国。2006年8月,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第一次使用了Crowdfunding一词。当时他正致力于建立一个项目融资平台,项目发起人通过在平台上播放视频进行项目融资。迈克尔?萨利文利用Crowdfunding解释了平台的核心思想,并在维基百科中将Crowdfunding定义为: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他人或组织发起项目。
全球第一个以众筹为商业模式的网站Kickstarter上线于2008年。
2011年,众筹模式正式落地中国。起初国内众筹是以艺术家为代表的创作类众筹,后逐渐发展为艺术类众筹为主,智能硬件、农业、房地产等多板块众筹为辅的创新商业模式。
2014年,众筹在中国开始引起广泛关注。2014年是P2P的寒冬,却是众筹的春天,而2015年则是真正意义上的众筹元年。2015年,众筹行业将迎来的不仅是行业内企业数量的爆发式增长,更重要的是众筹的商业模式本身将在优胜劣汰中逐步走向成熟。
三、众筹的分类及商业模式探析
根据投资人获得的回报的类型,众筹可以分为商品众筹、股权众筹、权益众筹和公益众筹四类。
(一)商品众筹
商品众筹即以产品或具体商品作为回报的众筹方式。商品众筹是一种鼓励个人和初创型团队进行创新创业的行为。由于初创型企业风险系数较高、对于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较低、且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一定的壁垒,因此很难在传统渠道中融资。而商品众筹正是为了解决他们的问题而存在的。对于在众筹平台上获得的资金,项目发起人不需要承担成本,也不存在归还本金的压力,只需要在项目成功后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作为回报,而这正是解决他们销售问题的出路。因此,对项目发起方来说,商品众筹是一种能够同时解决融资问题和销售问题的新渠道。
同时,众筹平台汇集了一批支持创新、鼓励创意的人群,普遍具备宽容、乐观、慈善精神,其投资兼具商品预购与资助、捐质,旨在帮助普通人实现梦想,显著降低了创业团队的心理与经济压力,有助于促进其创意和创新,促进整个社会创新氛围的建设。
但是,就目前中国商品众筹的情况而言,大多数众筹平台都没有理解众筹本身的商业逻辑,进而没有找到正确的商业模式,导致众筹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只是披着众筹外衣的电商。
(二)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即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众筹方式,项目方通过出让股权进行融资。股权众筹主要是针对初创型企业的长期发展的。其与商品众筹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众筹属于短期项目融资,而股权众筹属于长期投资行为,合理利用股权众筹,既能促进初创型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同时能够为资金持有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让资金持有量不多的投资者同样拥有投资初创型企业、进而分享初创企业的成长收益的权利。目前国内在股权众筹这一板块的监管正逐步加强,为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在设计股权众筹结构时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三)权益众筹
权益众筹即以特定权益(除股权外)作为回报的众筹方式。权益的类型包括很多种,除了我们熟悉的股权、债权以外,还包括一些具有附加价值的权益,如投票权、建议权、荣誉权等。权益众筹的投资者一般保有较高的生活水平,持有资金充裕,对于产品本身没有过多的兴趣,所追求的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对于投资的回报,如果能够带来具有排他性和荣誉感的权益,或许比投资的收益本身更为重要。因此,权益众筹的重点在于回报结构的设计。
在人们基本需求逐步满足、对更高层次的需求逐步提高的大背景下,权益众筹无疑具有巨大的想象空间,是众筹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四)慈善众筹
慈善众筹即不以获取回报为前提的众筹方式,具有公益性和慈善性。慈善众筹是指通过众筹平台,完成募捐等慈善活动。早期的公益基金会是慈善众筹的雏形,和慈善众筹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投资者对项目或者公司或者个人进行无偿捐助,融资者通过爱心捐赠获得资金,用于特定的用途。
众筹在慈善方面最大的意义在于利用互联网工具和金融化手段,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积少成多,达到慈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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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不仅直接贡献于城市经济发展,并且对于城市总体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基础性、外部性和先导性价值。在我国由于政府一直充当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处于依靠政府自身财力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封闭式的运行和循环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不断扩张,政府财政已逐渐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而这在我国的中小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国内有很多学者也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尽管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研究思路,但研究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大型城市以及省会级城市,研究重点更多侧重于对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投融资资金来源、投融资渠道等具体性问题,缺少针对我国中小型城市,以整体化、系统化的视角,研究适合于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问题的专门性文献。因此,本文根据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对于投融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的实际,围绕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提出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系统性地构想,并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模式设计
(一)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思路:模型结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融资体系中无论是银行债权融资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政府的主导功能都十分突出,因此在构建融资体系的问题上,应该基于政府信用,逐步走市场化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结合中国自己的制度背景和基本国情来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以及基于“路径依赖”的考虑,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可考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公司化运作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信用+项目打捆+四项建设”的融资模式。基本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二)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方式:项目打捆 所谓项目打捆是指无投资回报或者投资回报不足的项目与有投资回报的项目进行捆绑组合,形成一个所谓的“投资包”,由同一个投融资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将投资负担和投资回报相结合,形成以有投资回报项目作为无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不足)项目的信用保证,实现现金流均衡的融资方式。由于“项目打捆”具有稳定的回报,因而其对社会投资人吸引力较强,克服了基础性设施项目建设本身的融资劣势,提升了投融资效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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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背景、提出和适用环境
1.1 提出背景
中国的金融行业发展迅速,股票、期货长期稳定,贵金属和现货大宗商品等市场蓬勃兴盛,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投资愿望不一致的社会普遍现实状况催生出了一个金融补充性行业,即融配资行业。融配资行业有大量的市场需求,当前行业状况显示,这类需求都是通过私下募集或企业配资的形式来满足,而且这个行业至今没有一个规范的市场来交易也没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去约束,行业中暴露出大量风险,不长的历史也产生了极多的问题。中国的融配资行业亟须一个合理安全的模式,来引导交易和融配资市场的发展,满足融配资的市场需求。
1.2 方案提出
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上开立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期货、标准化远期和即期商品等合约的买卖交易。由于投资商交易理念的不同,部分投资商交易账户会出现资金用后闲余的情况,部分投资商会有投资资金短缺状况,资金闲余者可以以一定的利息在交易平台内部出借闲余资金(下文记为出资方),资金短缺者可以以一定的利息在平台内部借用他人闲余资金用于投资(下文记为融资方),但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模式。本文提出一种可以有效实现终端投资者之间相互借贷的I2I(Investor to Investor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融资模式,本模式以标准化融资合约的形式,打破出资、融资两方隔阂,让资金在两者之间顺利地流通借贷,以此促进市场的交易,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全新的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方式。
1.3 适用环境
本模式是以电子交易市场为基础,交易市场原本就要有一定的交易品种,同时要求平台能够监管交易商资金账户,并且在融资的不同环节,市场可以对账户实施对应的控制,比如限制部分商品交易、限制出入金、划转资金等。
2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实施步骤
2.1 交易市场制定标准化融资合约
标准化融资合约是由交易市场统一制定的,约定出资、融资双方在特定时间借贷特定量货币的标准化合约,出资方和融资方选定融资合约进行交易视同签订相应条款的融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标准化融资合约包括以下具体条款:
A.融资合约名称和代码;
B.标准沓,即融借单位,表述一定数量的资金;
C.最后偿还日,该合约允许融借的最后日期,该日期收盘后,该合约下的融借资金必须全部偿还;
D.最小融借数量,即若干沓,允许出借、融资的最小资金单位数量;
E.最大融借数量,即若干沓,允许出借、融资的最大资金单位数量;
F.融资保证金比例,表示融资方借款时需要占用的作为偿还保证的自有资金额相对于融借资金额的比例;
G.强制平仓比例,融借成功后,设定强制平仓线=融资额×(1+强制平仓比例),如果交易过程中,账户的总权益低于强制平仓线,市场将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处理;
H.标准沓利息,融资方借用标准沓资金每单位时间需要向出资方支付的利息额;
I.计息周期,计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表现为日利息/周利息/月利息中的一种,若是按日计息,可以为交易日计息/自然日计息中的一种,因为本融贷模式是为其他品种交易服务,非交易日的融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建议采用交易日计息方式,即融借资金按实际交易日支付利息,非交易日不支付利息的方式;
J.融借手续费,交易所收取的融借费用,可以是每沓每日/每沓每次中的一种,日计息方式建议用每沓每次;
K.费用支付方,融资手续费的支付方,可以是出资方/融资方/双方中的一种,建议是融资方;
L.利费支付时间,交易所收取费用和划转融资利息的时间,可以是借款日支付/还款日支付中的一种,建议是借款日支付;
M.计息起始日,指开始计息的日期,可以是借款日或借款次日中的一种,因为本模式下融资方所借资金可以即时进行实际交易操作,所以建议自借款日开始计算利息;
N.是否允许隔夜持仓,可以为是/否中的一种,来确定在交易日收盘时是否允许融资账户持仓头寸保留到下一交易日;
O.允许交易品种,指融资账户允许交易的品种,可以是市场的全部品种,也可以是部分品种,建议将冷僻品种和波动过剧烈品种设置在允许范围之外;
P.单品种最高持仓比例,是指在持仓头寸中单个品种的持仓资金额可以占到账户总资金额的比例的最高值,应设置为一个固定百分比比例或者设置为没有限制。
2.2 出资方借出委托单的提交、资金划转或冻结及委托撤销
2.2.1 借出委托单的提交
出资方在认同交易所融资规则的基础上,用借出委托单的方式传达出借资金的意愿,构成融借合同要约,借出单内容包括所交易融资合约、方向、沓数和有效期等信息。委托成功表示对于任何符合要求的融资方提交的偿还日在最后偿还日范围之内的任意天数的融入委托单,出资方皆无条件接受配对成交。
2.2.2 资金划转或冻结
出资方在委托成功之后,如果市场上有被挂起的融入委托单等候配对,则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即时与融入单成交,达成融资借贷合同,进入资金划转等环节,资金划转环节的相关操作见下文。
A.偿还不足持仓处理方式为重借;
B.市场上有足够的挂起等待配对的借出委托单;
C.当前持仓品种符合新融资合约的交易品种要求;
D.自有资金量支付手续费、利息费用后,仍然符合融借保证金要求。
系统自动操作的借款动作,利息和费用自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上述四项条件的任一条不满足,则进行市价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足够偿还融借资金额。
(3)到期偿还时间为偿还日的收盘后结算时间。在结算时间,交易市场从融资方账户划出到期的融借资金本金和未支付利息,以可用资金形式转入出资方账户。
2.6 合同解除
融资方偿还融借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之后,融借关系解除,相应合同之债务关系终结。
3 应用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
本模式主要是在交易市场的原有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提升,对交易市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合约的制定,另一方面是交易市场的软件升级。
3.1 融资合约制定
融资合约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A.需要参考资金供需关系确定合适的利率和计息方式。
B.配合交易市场自身的交易规则、行情特点和交易风险管理体系确定风险控制条款中的保证金比例、强平比例、隔夜持仓制度、单商品持仓限制等。
C.确定合理的最后偿还日使之能尽可能多地适应出资方的资金回笼需求。
融资合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需要全面完整地考察制定,不可割裂,不可脱离市场的真实情况。
3.2 软件升级
通常交易市场需要配备两类软件,行情分析软件和交易软件,这两类软件均不用更换,只需要有限的升级。
3.2.1 行情软件的升级
行情软件的升级体现在在原有的行情报价板块之外新增一个融资信息板块,而这个新增板块的功能要求甚至比原来的商品价格分析板块的要求还要简单。
A.在综合列表报价窗口只需要体现融资合约名称、代码、当日成交沓数、前日成交沓数、当前未配对委托的总数量和方向即可;
B.在分品种报价窗口,需要体现当日历史成交数量、时间、融借周期和当前未配对合约的数量、时间明细,可以选择体现融资合约条款细则。
总体来讲,只需要对现在市场常用行情报价分析软件新增一个板块并进行一些功能变更处理,即可达到要求。
3.2.2 交易软件的升级
交易软件需要两方面的升级处理
A.交易下单界面需要在原有的商品交易下单界面的基础上进行功能变更,使之适合融资合约的委托提交需求;
B.后台管理系统,需要增加限制交易品种、资金核算、出金禁止、融资资金划转等一系列功能。
对交易市场来说,最大的新增成本在于软件升级。一旦软件升级完成,交易市场几乎不再有其他的费用支出,其他的业务团队增加也不是必须的。
4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特点
4.1 在线I2I形式
在线I2I形式,即在线的投资者与投资者(Investor to Investor)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交易市场只制定规则,提供撮合平台,而不进行实际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这完全区别于传统的企业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也完全区别于传统的线下私募融资方式,电子平台上在线I2I融贷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模式。同时,本模式将规则制定和实际参与交易的群体实现分立,交易市场只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并不参与资金的出借与融借,没有本金占用,也不需承担融资交易风险。
4.2 标准化融资合约
传统的融资方式都是非标准化的,利息、期限、规模、使用方式、抵押物等条款需要每一笔交易单独商讨约定,而本模式的以沓为单位的标准化合约来规范化进行融贷活动,省去了传统的差异化合同,同时用标准化的审查标准来确定出资、融资双方资格,这也是前所未有的。
4.3 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形式
对于出资方来说,委托能够成功配对则意味着能够获得无风险的利息回报,收益是固定的,而如果委托没能够成功配对,则意味着资金被冻结闲置,尽管资金安全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所以对于出资方来说,其投资收益整体是介于纯粹固定和纯粹不固定之间的半固定形式,投资形式属于无风险半固定收益型投资。
投资收益率P=标准沓利息×实际配资时间/标准沓资金量×100%。
4.4 配资迅速
本方式的配资极为便利,系统直接评估账户的资金状况,随时匹配账户的出资、融资资格,在市场有反方向挂单的情况下,提交委托单一秒钟之内就能成功实现融资资金划转,进而实现交易,对融资方把握市场机会极为有利,比配资周期需要数日的传统配资方式有极明显的优势,同样,资金偿还也是极为便捷,都是秒钟级别实现。
4.5 借款期限随需求自由调整
传统的融资方式用资时间是个别约定的,而标准化合约也需要考虑出资、用资双方的具体需求情况。一方面,由于出资方的资金闲余不是无期限的,所以本模式用出资方选择的融资合约最后偿还日限制了资金出借的最终日期,保证在最后偿还日收盘后肯定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时间要求因其投资方式不同而有差异,资金使用时间也与当前的市场特点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模式的具体融借时间由融资方在当前交易日和最后偿还日之间按照自身需求单方自由确定,并约定该时间要求出资方无条件接受。最后再用偿还不足持仓处理方式来化解融资方的用资时间与合约最后偿还日不相符时产生的冲突,这样既能够保持合约的标准化,又能够实现融贷双方的不同时间限要求。
本模式可以有另一种思路,即市场制定以牺牲一定自由度为代价的固定借款周期的融资合约。
4.6 程序化、数字化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保障本金安全
程序化、数字化实施风险监控,规避了人为监控中监控不力、标准模糊、处理滞后等风险,用交易品种限制、单品种持仓比例限制、融资保证金制度、限制出金制度、持仓隔夜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规定规避市场风险,有力地保证融资本金安全。
4.7 稳定中可调整的利息制度
本模式的根本目的是给不同所有权的市场资金提供使用权转移通道,实现资金使用权的转移继而促进市场其他商品的交易,在本质上不是以利率为交易标的物的利率交易衍生品,所以,具体的融资合约的利息水平是固定的;资金市场有自己的供需关系,当供需关系改变的时候,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调整新合约的利息水平来配合资金的实际供需关系变化,总体呈现稳定中可调整的状态。
5 I2I标准化合约融资模式的作用
本模式既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补充,也是对传统交易市场的一次革命性的升级,给原本只有交易作用的交易市场增加了融资的功能,使交易市场的功能更立体完备。这个模式的作用:
(1)出资方可以灵活方便地将自己的闲余资金借贷出去,获得固定收益。
(2)融资方可以轻松取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在市场机会到来时即时抓住机会,获取投资回报。
(3)交易市场内部资金的账户隔阂被打破,闲置的死钱变成再交易的活钱,更充分地发挥整个市场既存资金的能量,有效提高活跃市场度,是一剂市场强心针。
(4)本模式成本增加只是前期软件升级一次性投入,稳定后完全是电子化操作,不产生新增劳动量也不增加其他运营成本,反过来对市场的促进和回报将是终身伴随交易市场的。
(5)本模式是对原有渠道、原有市场、原有客户群体的重新挖掘与激发,传统模式下,交易市场只有一种投资回报形式,就是参与交易,不交易就不可能有回报,而只要交易就伴随着亏损的风险,本模式突破了这种单一回报形式限制,衍生出非交易型回报模式,给社会资本提供一个无风险半固定收益投资渠道,对社会上更多的自身不亲自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也具有投资吸引力,市场的潜在客户群体数量级式扩大,继而爆炸性地提升交易市场资金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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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高的利率由谁来买单?当然是使用这个设施的所有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项目融资的法律结构非常复杂。项目所需资金多少,设施建成后对使用者收费的高低以及私人一方所获经营期的长短,都会成为谈判的焦点。如果地方政府缺乏法律或金融的专才,他们即使尽最大努力,也难免置当地人民于不利地位。比如:前些年靠外资或港资兴建的一些收费高速公路,由于谈判阶段对车流量估计过低以及法律上的漏洞,使得这些公路的营运现在成为收益极高的项目。只不过这些收益都落入外商或港商的口袋,当地政府只能望路兴叹。
似乎人们仍然没有从过去的失误中警醒,项目融资又有大规模扩展到其它领域的趋势。当前,在地方政府缺乏技术或无力筹集资金,而有关设施又是人民生活或经济发展之急需的情况下,项目融资作为权宜之计,或许有它一定的功用。但我们必须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使用这种融资方式会带来长期危害性。
大规模应用这种融资方式,将榨干普通百姓以后几十年的辛勤所得,卷走当地资金。地方的长期经济发展,也必将深受其害。因此,我们无法理解和原谅,为什么国内的一些经济学家要大力提倡公用事业民营化和项目融资。唯一的解释是:他们并没有真正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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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重任几乎全在政府肩上, 但在我县经济增长快速的环境下, 这种方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加上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普遍短缺, 投向基础设施的资金更加有限。长期以来,融资成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败。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性、垄断性和社会性以及社会制度决定了其控制权必须掌握在政府或国有经济手中, 但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不是政府拨给有限的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能够满足的。如何主动运用非政府资金,减轻财政的压力,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环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担负了过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
我认为,这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现存的最重大的问题。目前我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的融资方式是成立了一个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公司性质是国有独资性质。为一个项目融资时,是以城市投资公司或交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政府会向城市投资公司拨付土地或与城市投资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作为借款的抵押,最后的本金和利息都由市财政偿还。因此,项目的资金压力可以说是全部转移给财政。为此,政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势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紧张,对于城市其他方面的建设不利。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我县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城市自筹资金及民营资本等。但从目前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贷款。对于政府而言,依靠银行贷款先行启动项目,再用几年后的财政收入将本金利息还给银行是最好用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而对于银行来说,由政府作为强大的信用保障,还有土地作为抵押,如此优良的贷款何乐而不为。因此,银行对于此类贷款一般都非常愿意提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这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依赖性,贷款也就成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说是基本上唯一的渠道。
(三)投资环境不健全,致使很多非政府资金难以进入
这已经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虽然资本市场经过长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不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方面都存在相当的不足。尤其是政策因素的限制,导致民间资本很难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如何完善法律,制定相关政策可以说是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问题的策略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因此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最大的关键就在于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一:对于项目本身无回报或很少回报的公益性项目
(一)搭建市场化运作主体,要变资源优势为资金优势
国家出台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本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二是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夹,提出要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在武平已经步入新一轮发展期,各方面都需要建设资金,再走依靠财政投入的老路子难以为继。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是个基础性、先导性的行业,事关城市的承载能力、辐射能力、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个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这与国家开发银行一贯秉持的“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融资推动”的开发性金融理念不谋而合。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这在我县吃饭财政的体制下显然不太现实。自2006年以来仅县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就在上亿元以上,传统的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必须利用好政府手中掌控的城市资源进行市场化融资变现,变资源优势为资金优势。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适度超前建设,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优势。为此,必须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测算, 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权质押进行融资,建设新型城市建投融资体制。以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城市价值提高,进而加快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武平整体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理顺体制,健全机制
做实投融资平台,武平县必须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探索建立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将中长期贷款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传统的信贷方式,利用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土地增值和相关收益作为还贷基础,封闭运作。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探索了一条以开发城市资源为依托,以城市资源有限增值为重要偿债来源的城市建设整体发展的新路子,这种模式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创新城建贷款担保方式,打通融资瓶颈传统的城建项目贷款; 二是构建新型信用平台,整合城建资源,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不断完善为“借好、用好、管好、还好”大额贷款; 三是采取市场化手段,以制度建设和政府的组织优势为保障,确保大额贷款的偿还;四是资金封闭运作,加强现场跟踪与服务。承贷方、土地整理中心、项目承建方、施工方均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账户。开发银行全程监控资金的运行制订《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立了项目资金专户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结算委托监管机制。五是引入审计与监察部门,建立国家开发银行与武平县政府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勇于创新
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进行城市建设资金持续高强度的投入,增强了城市竞争力。促进了财政增收、就业增加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提高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平稳较快发展以建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良性偿债机制为契机。
(四)促进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增加,提高了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随着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为代表的城市基础设施持续高强度的投入。
建立“立足于不需政府担保、实行政资分开,以市场为导向,有借贷银行、有承贷主体、有项目依托、有监管机制、有偿贷来源”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对于项目本身有回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我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可采用BOT、BT形式完成产业化建设。简单的理解BOT是:投资-运营-回收;BT是:投资-回收。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引入 “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的方式。如何更好地采用BOT、BT形式呢?
(一)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3、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一是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二是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二)制度环境改善措施,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我们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
4、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5、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对于我县的污水、垃圾项目,前期运营都必须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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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企业融资的途径
1、政策性融资途径分析
政府各项基金的申报每年都提供,而且在企业需要政府的贴息贷款时,企业可以随时申请贷款,具有很大的机动性和方便程度。但是,政府支持的资金都是有限的,各种基金对技术项目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左右,贴息贷款的最高限额也局限于200万元以下,期限一般在1―3年。所以因其融资的金额太低,只能作为某某公司的辅助融资方案。
2、债权融资途径分析
企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采用银行短期贷款来解决。银行融资中,在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更注意资金风险的大小。银行审查的重点是物质抵押的保证与财务分析,传统的评估方法是企业是否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强调企业信誉和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采用贷款形式,投入的是借贷资金,以利息收入为主,一般情况下,只关心投资的收回和利息所得。某某公司已成立近十年,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成熟,有着良好的“AAA”级信用关系,除部分土地外,企业厂房、房屋、设备等并未进行抵押,所以企业具备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而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表明,企业总资产为3500万元,总负债为1158万元,其中长期负债总额为678万元,短期负债总额为零,资产负债率为33%,未达到一般企业经营的警戒线,且企业近几年现金流量表显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从银行筹措贷款的能力。
3、股权融资途径分析
企业所需资金以股权出让、增资扩股等各种利用股本方式来吸引直接投资者进行的融资。在企业的资金结构中,权益资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是资金结构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由于企业长期债务总额偏大,短期债务偿还有时限要求,而目前企业的权益资金为零,要选择在一定条件下使企业综合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金结构,股权融资将成为某某公司需主要考虑的融资渠道。某某公司的主要融资项目为新建待建项目,效益明显,可引入创业投资。在股权融资中,除投资风险外,投资方主要考虑的是它的投资回报率,根据美国权益投资回报数据,一般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7%左右,而据本文前面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显示,企业待建项目内收益率可达30.06%,年利税率45.65%,远远高于一般风险或创业投资回报率,据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4、项目融资途径分析
当前BOT项目融资有利于加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有利于突破企业单一的融资模式,在无法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情况下,采用项目融资是解决企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政府行为的影响和现行法规、政策的限制,BOT融资项目的范围仅限于公路、桥梁、电厂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项目的BOT融资没有得到政府支持。同时从我国项目融资的现状来看,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BOT项目融资在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专门立法,由于法律对民营中小企业的BOT融资的性质、范围和管理未作出特别规定,使BOT融资所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将很难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果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投资协议、参股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来替代、调整并允许中小企业采用BOT项目融资,则该融资方案具有可行性。
5、上市融资途径分析
目前企业尚未能达到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上市条件对企业的历史、净资产及最低赢利方面的严格要求,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进行IPO融资。如果利用壳资源来进行上市融资,其融资成本有三大块:取得壳企业控股权的成本、对壳企业注入优质资本的成本、对“壳”企业进行重新运作的成本。除了考虑上述成本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上市企业财务报表的粉饰现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壳企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当的不明事项等问题,因此在买壳时,还应充分考虑壳资源的风险。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战略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
二、企业融资方案的设计
通过对融资方案融资途径可行性和融资资金结构的分析,结合企业融资项目的特点、企业融资原则、融资现状、企业所处的融资环境等,初步设计企业的融资方案为以下几点。
1、银行贷款
企业待建项目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全部采用银行贷款来解决,企业以往的融资都是利用银行贷款而得到,由于企业有着良好的资信状况,银行的信用等级是AAA级,加上本项目有着良好的盈利性,所以比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同时企业还能提供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所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的待建项目的融资可采取银行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等方式来进行融资。
2、私募股权融资
企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全部以股权出让、增资扩股等方式来进行股权融资。因企业融资项目融资风险较低、投资回报率高,完全可吸引各种私募资本进行投资。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物、融资的属性,以“融物”的形式达到了“融资”的特点,打破了传统信贷和商业信用的固有模式。租赁公司通过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解决了承租人的设备投资资金不足问题,因而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替代形式。融资租赁能使承租人迅速获得所需资产,比其他融资方式更易形成生产能力,并保存承租企业的举债能力。融资租赁不列作承租企业负债的增加,不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会直接影响承租企业的借款能力。另外,承租企业不必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而且租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享受税收利益。电力行业融资租赁的市场较大,一些大的电力项目中可能有很多小项目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中不少设备因陈旧、技术落后需要更新改造和升级换代,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资金不足的企业添置设备。同时也可以建立电力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投资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它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大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基金经理人把基金资产投向不同的标的,投向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就成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和监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电力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时机己经成熟。电力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专业化操作,可做到分散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中小投资者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既可满足电力项目对资金量的需求,也可满足投资者投资电力项目的愿望。
4、综合融资方案
综合融资方案即企业所需资金分别采用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银行贷款的效率最高,只要达到贷款的条件,可以很快得到资金,但得到的资金数量不一定能达到企业的融资规模需求,融资后对企业资金结构也会有很大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整体较弱,这势必影响到私募资本市场,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同时,私募股权融资用时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为使企业项目及时顺利地进行,可根据对经济形势和企业自身的研究来决定融资渠道,考虑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案。
5、融资方案的优选
根据以上对融资项目的科学的、全面的、具体的分析,某某公司优选的最终组合融资结构方案应为:项目建设总计需资金2300万元,其中债权融资900万元,占比39%;股权融资600万元,占比26%;已投入资金及无形资产等内源融资800万元,占比35%,即外源融资65%,内源融资35%。某某公司以债权融资为主,其融资操作不仅简便可行,而且有利于保持企业的控制权,融资成本较低,但企业负债经营具有杠杆效应,一旦市场行情变差或企业经营出现不善,由于债息的支付是无论企业盈亏都必须按时支付的,因此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使处于困境的企业经营更加困难。相对来说,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三种融资方案中组合融资方案资金成本最小、风险最低、资金结构最佳,是最优的融资方案。
三、结束语
企业融资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初步确定目标、准备必要的文件、合作谈判、签署文件等。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选择何种融资方式都是企业决策者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需要深入细致分析。
【参考文献】
[1] 王阜刚、高巍:国际企业融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会计,2005(21).
[2] 吴艳霞、王雷:项目融资风险最优分配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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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277-02
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其中明确了“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的具体要求。这在“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这一特定称谓即将成为历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何实现转型发展成为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将就此予以初步探讨。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等。
按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承担公益性项目的特点、还贷来源及收益回报情况,进而可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为以下两类:
1.无收益的无覆盖型融资平台。如单纯从事城市的道路建设、园林的绿化建设等完全公益性的公共服务与设施投融资的融资平台。
2.有收益的半覆盖型融资平台。这类融资平台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能产生稳定的收入,如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但其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成本。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续的必要性
对于上述第一类的无覆盖型融资平台,其承担的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应当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此类融资平台在保障其承担的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工作后,应予以清理注销或者转为无融资功能的公益性机构。对于第二类的半覆盖型融资平台,仍有存续的必要,原因如下:
1.公益性项目资金缺口巨大,融资平台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受《新预算法》对地方债券限额管理的限制,通过政府债券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资金需求。自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正式实施以来,2015年、2016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别为6000亿元和1.17万亿元,合计仅为1.77万亿元。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巨额的PPP项目投资需求,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按照要求审核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为10471个,总投资额为12.46万亿元,为近两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总额的7倍。由此可见,公益性项目资金缺口巨大。有收益的半覆盖型融资平台,完全可以凭借其自身的融资能力承担起部分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责任。
2.公益性项目PPP合作推进缓慢,融资平台可以加快项目推进。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PPP操作包括项目识别等5大步骤、19个环节,操作周期较长,制约了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加快推进。通过对财政部53个PPP示范项目的分析统计可以发现,从项目发起到签署PPP项目合同实际花费的时间平均为13.5个月,其中交通运输类项目所花费的时间则更是平均长达24个月,而按原有的融资平台模式,从项目启动到项目公司组建往往只需要数月时间即可完成。
3.社会资本逐利性增加财政负担,融资平台可以促进成本降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资本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基于这些政府项目的公共设施性质,社会资本所要求的投资回报无法完全依靠项目自身的经营取得,需要通过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实现,实际上还是需要政府全部或大部分买单,因此,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而对于原有的融资平台,利润最大化不是其主要目的,投资回报仅需覆盖其融资成本即可,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基于以上原因,从弥补公益性项目资金缺口、加快公益性项目推进进度、降低公益性项目财政担的角度,有收益的半覆盖型融资平台具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主要困难
对于有存续价值的融资平台,根据43号文的要求,必须实现转型发展,成为与政府相分离的真正的市场化经营主体,但受以往经营中项目特征、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困难:
1.投资结构单一,造血功能较差。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主要是资金投入大、投资收益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结构十分单一,缺少足以支撑公益性项目的经营性项目收益来源,依靠融资平台自身经营难以实现盈利和现金流的平衡,需要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实现盈亏平衡,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实现资金周转。在累积效应作用下,盈亏平衡的缺口成倍增大,资金需求结构严重失衡,很多融资平台的资金需求中,用于资金周转的额度已远高于用于新建项目建设的额度。
2.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除少量融资平台已构建起渠道较为丰富、期限较为合理、成本较低的多元化融资格局外,绝大部分的融资平台主要还是依靠银行信贷融资,很少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无法获得更多低成本资金来源,造成融资平台总体融资成本偏高;而在其银行融资中,债务结构也不合理,短期债务比重过高,造成资金转贷压力极大,易于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3.市场化意识弱,运作效率较低。从外部看,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往往不存在市场竞争问题,相对于纯粹的市场竞争主体,缺少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不利于运作效率的提升;从内部看,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相对于完全市场化的企业还不够完善,内部提质增效的动力不强。由此造成融资平台的运作效率总体上较低。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基于融资平台在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困难,结合政府和融资平台各自职责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1.理清政府债务,助推融资平台轻装上阵。融资平台公司在经济效益欠佳、资产负债率高的条件下运营多年,历史债务负担沉重,严重制约了平台公司独立生存发展的能力。建议全面梳理融资平台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所形成的负债,在当前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先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以低成本资金置换融资平台的高成本存量债务,降低融资平台的利息负担;同时,建立偿债基金制度,通过土地出让金等多种来源积累偿债资金,逐步消化融资平台的历史债务。
2.注重资源匹配,以市场化方式安排政府项目。单一的公益性项目往往难以达到盈亏平衡,要改变以往项目先上,后期有缺口再设法弥补的被动方式,改为在项目推出前,就综合配套好相关资源或政策,比如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组合在一起,或是给予项目建设期的投资补助、经营期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以使项目的综合效益可行。衡量的标准是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否t,融资平台无法弥补成本难以持续发展;但应低于PPP等市场化方式下一般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否则融资平台无从体现降低财政负担的作用。
3.加强产业拓展,增强融资平台造血功能。融资平台应依托已有项目、政府配套经营性项目或政府政策支持等,积极拓展相关经营性产业,改变单一的业务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丰富产业类型,优化产业布局,增强经营性项目补贴公益性项目的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4.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市场化经营能力。针对融资平台运作效率偏低,成本偏高的问题,对标市场化水平标杆企业,注重融资平台经营体制、激励机制等的优化完善,不断提升市场化经营能力。突出融资成本和运营成本两大重点,融资创新投融资手段,积极运用低成本融资渠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运营成本的分析与控制,优化业务流程,配套绩效考核,持续推进降本增效。
5.推行优胜劣汰,实施融资平台重组整合。受公益性项目特点所限,融资平台面对的竞争程度相对较小,不利于通过外部竞争提升运作效率,但可以在各融资平台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以促进融资平台努力提升运营水平。同时,通过重组整合,也有利于融资平台资源的调剂运用,更好发挥融资平台的整体功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Z].20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Z].2014.
篇12
一、名词解释
1、本合同中乙方甲方融资顾问的含义是指:乙方为或甲方或其下属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就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安排融资商,即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在上述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顾问行为,致使相应资金进入甲方的帐户,乙方的行为即为完成,甲方就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融资顾问费。
2、本合同中融资商是指资金出借人、投资合作建设方、该项目开发公司股权受让方、直接出让该项目资产的受让方等。
二、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公司建设的项目筹划、组织、协调、操作、办理、安排融资,以满足甲方建设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需求;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8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实际融资金额根据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三、甲方所确认的初步贷款条款
1、合作期限为壹拾伍年;
2、融资担保品:新建项目及项目经营收费权(或银行红利单);
3、资金使用方式:固定回报;三年建设期不回报,第四年开始回报,年回报率13%,合计回报12年,到期不还本。
4、融资条件最后以甲方与出资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四、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项目融资所需的全套项目文件资料,甲方对上述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期满时,若乙方未安排融资商或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不能达成合作意向,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和甲方就上述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或者,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只要系乙方向甲方安排过的融资商和甲方就本项目或相关项目合作成功,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乙方主张此权利。
3、甲方在没有乙方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私自与乙方安排的融资商合作,甲方也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
4、甲方在融资过程中应及时与乙方就融资事宜进行沟通,否则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必须承担乙方陪同甲方与出资人洽谈融资业务所合理支付的工杂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
五、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为上述项目融资安排融资商,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为委托期。在委托顾问期间,甲方自行寻找的融资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与实现融资相关的所有材料、文件和审批手续,均由甲方递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初审、分析、报批,需要由甲方补充提供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供。
3、融资前期乙方顾问行为(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包装、审查、分析、申报、协调、差旅费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参与上述项目融资的全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沟通、签署项目意见书、项目考察、项目谈判、签订融资合同等。乙方的上述行为是辅的。项目融资的成功全赖于甲方项目团队的素质及与融资商的诚信协商和项目本身。
5、乙方对知悉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有保密的责任。
6、乙方在整个融资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融资顾问费的支付
甲方在资金到达甲方帐户当日,即应通过银行划帐(或按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融资顾问费金额为实际融资额的2%。若资金是分期到帐的,则融资顾问费也相应分期支付。
七、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若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依照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在北京市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签字或盖章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撤消的融资顾问费支付承诺书》等作为本合同配套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随着本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签署的所有合同相应终止。
篇13
财政部认为PPP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地铁行业运用PPP考虑的关键要素及政策规定
笔者认为地铁项目运用PPP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包括PPP实施期限、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运作方式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对此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一)PPP实施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二)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42号)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三)PPP的运作方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同时规定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三、地铁行业应用PPP模式遇到的问题
(一)地铁建设成本大,对社会资本要求高
地铁建设成本高,每公里造价约5至6亿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至40%,建设期5年左右。按照标准的PPP模式,地铁项目建设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建设进度和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出资,社会资本既要在建设期内负责项目的招标、建设,又要在运营期中负责运营、维护,并且是一种长期近30年的合作。比如,沈阳地铁四号线全长32公里,总投资191亿元,项目资本金76.4亿元占总投的40%,建设期5年,若社会资本持股51%,那么在建设期内需要投资39亿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者目前来看只有香港地铁,首先香港地铁有资金实力,其次在地铁的建设运营方面很有经验,再次香港地铁与北京地铁、杭州地铁此前有合作的成功案例。目前全国地铁都在开展PPP项目合作,有意愿参与地铁PPP项目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为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比如建信信托、平安大华、工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另一类为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葛洲坝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只提供资金,因为他们不具有建设运营的经验,施工企业类投资者不具有地铁运营经验。
(二)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高
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7%至7.5%之间;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8%至10%之间,同时施工企业要求拥有地铁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权,即施工企业的利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程施工利润,另一个是股权投资回报。2015年6月28日人民银行公布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5.4%,因此PPP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并且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回报高于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这样增加了地铁项目的建设成本。
(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PPP方案实质是融资模式
金融资本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比较短,包括项目建设期及股权回购期。以沈阳地铁四号线为例,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提出的方案多数为“5+3”模式(5年建设期,3年回购期)或“5+5”模式(5年建设期,5年回购期)。在建设期内按照投入的资本实际占用时间复利计算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内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政府与社会资本约定的方式逐步回购PPP项目公司股权,最终金融资本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金融资本投资者提供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案,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仅关注资产的建设,还要关注项目建成后的服务的提供。
(四)施工企业类投资者PPP方案绑定施工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