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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下文称《管理办法》)中提到,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笔者尚未在更高级别的文件中发现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明确定义,但是就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来说,《管理办法》中对科研经费分类的表述已是高校科研从业人员的共识,即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区分标准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
《会计制度》明确指出,“科研事业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此处的“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在表述上有歧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拨款”,即除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以外的所有经费,包括“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财政部门拨款和非财政部门的经费;二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即该费用是财政部门的拨款,只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从两个角度出发,必然会导致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不同。
《会计制度》提到,“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第一个角度出发,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反映,“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的会计核算与第一个角度的结果并无不同。《会计制度》中同时还明确指出,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众所周知,纵向科研经费是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因此,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横向科研经费作出的。我们再结合上文中理解“科研事业收入”的两个角度,从第一个角度出发,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横向科研经费不能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反映,而只能在“经营收入”反映,这就使“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这一规定失去意义。有些高校科研从业人员提出,对“科研事业收入”的理解只能从第二个角度出发,因为“拨款”的表述只适用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但是笔者没有在权威、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找到“拨款”的直接表述,这样的理解缺少依据。综上,因为《会计制度》中对“科研事业收入”界定的不严谨、不明确导致了收入界定和会计核算的混乱。
为保持《会计制度》全文的一致性、严谨性,笔者认为修改《会计制度》的相关表述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将“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修改为“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同级财政部门之外取得的经费,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即可。
二、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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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很重视国内企业在科技上的创新,同时也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直到2010年我国政府据传的财政科技支持资金就达3250.18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6%。虽然支出比例在逐年上长,但支出的效益并不尽如人意,严重的资金浪费,体现了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将享受到的财政科技拨款用到了企业科技活动上,使得逐年增长的财政科技支出得到应有的回报,降低了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也没有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入作用发挥出来。
3.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
目前来看,我国在财政科技支出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仍然实施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普遍实施多头分散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各管理机构之间呈现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管理现象,一些管理内容又重复交叉,同时掌管资金的财政部门与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在项目申报、审批、财政资金投入等各个环节出现脱节现象;第二,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经费的监督力度普遍松懈,相应的科技经费考核评估机制不够完善。例如科研经费使用未按预算执行,随意使用发票冲抵科研活动,套取科研经费等现象;第三,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多种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式,例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但总体上还是无偿拨款的比例较大,这不但适应不了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了国家整体的竞争能力。
4.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
自我国开如重视财政科技支持以来,先后推出了不少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税种、政策以及对象也逐步完善起来。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等一些优惠政策。虽然所涵盖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范,但其在法律、制度以及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法律级次低下,税收制度负担繁重,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片面等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措施
1.完善财政科技投入与支出管理体制
财政科技投入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应该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应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特点进行财政拨款,杜绝越俎代庖的财政拨付,对重点产业实施调整振兴的规划,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的支付方式,将投入绩效考核作为拨付财政科技资金审核的重点。除此之外,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创新支持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财政科技创新拨款的使用效率。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申报也要进行全程的监管,完善企业科技经费的问责机制。
2.完善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政府应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企业的科技创新存在很大的风险,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法规,尽可以能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获得的研发支持持续稳定,使不同规模和性的企业都能够在研发中受益。利用完善的风险投资鼓励税收政策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更长期限的免税优惠。
其次,政府应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前扶持为主,结合事后鼓励为辅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的创新。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逐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本税前扣除政策,加大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促进企业加大员工培训支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为企业未来的科技创新打下良好基础。
3.加强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管理,引导政府构建风险投资体系
篇3
一、电网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的现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本企业在职研发的人工成本费用、专门用于有关研发活动的科研设备折旧费、设备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设计费、资料费和翻译费等八类费用。另外,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目前电网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委外协作单位据实发生的相关费用;另一部分为企业自身发生的部分费用。由于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支出都可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电网企业科研经费中使用较频繁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都不能纳入的范围,只有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少数几项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申报,其他包括人工费、折旧费等由于自身科研经费使用的原因,没有通过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因此也无法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从电网企业近几年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税前加计扣除数占科研经费投入的比例较低。从目前电网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情况来看,每年接近2个亿的研发投入,而加计扣除的金额占当年实际成本开支分别仅为不到40%,远远低于平均水平。
第二,申请加计扣除费用的类别过于单一。目前电网企业申请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以委托合作方发生的各类相关费用为主,而企业自身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费用由于研发支出归集的原因并没有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范围,这也是造成加计扣除金额较低的主要原因。
二、电网企业当前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存在问题
1、项目立项创新点不足
项目鉴定阶段最重要的还是要提交300字以内的效用情况说明,该说明最能体现该项目的技术含量。但往往项目负责人对此不重视,效用情况说明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说明具体研发的关键技术、创新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内容也没有要突出技术含量,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
2、研发支出费用归集不完整
从事研发活动少不了人工投入。根据电网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受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企业职工的人工成本费用没有在研发费用中进行列支,只能通过生产成本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归集。但人工成本往往占据着研发支出较大的比重,这也导致目前的研发支出没有充分地反映出企业内部研发的真实投入水平。此外,折旧费用及长期费用待摊等费用未按照科研项目进行归集,对于科研过程中使用设备所产生的折旧,依然混同其他折旧一起在折旧费中列支。研发支出归集的不完整,也是导致加计扣除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
3、委外合作方对加计扣除工作不配合
对于委外合作方,由于并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对加计扣除工作并不太配合,提供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格不合理,随意度较大。委外方特别是高校承担的都是理论性较强的研究,高校一般由教授带领相关博士或研究生进行相关研究工作,劳务费的开支往往占据研究工作较高的比例,但劳务费的支出却不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内。因此会造成加计扣除的比例较低,个别合作方甚至没有加计扣除归集表格交给财务进行审核,带来比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电网企业运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权
电网企业应提高研发团队协作能力,加大科研经费和人员分配力度,减少外委的金额及比例。同时还应当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合理相关成本发生,尽量避免把科研项目的重要部分完全委托其它单位完成,必须外委时应尽量采取合作研发的模式,让企业的科研人员在合作过程中多参与。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一方面可以以使自身的研发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成本发生的策划,使资源配置向更有利于加计扣除成本归集的需要倾斜,税收优惠利用的空间也更为广阔。
2、强化合作单位或委外方的管理,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审计
建议加强科研项目的动态监督,特别是对委外合作方的监督。科研项目动态监督是督促科研人员按照实施计划完成重要节点和里程碑,也是保证科研项目按计划有序开展的重要手段,脱离了有效的项目监督,科研项目必然失控。对于部分重点科研项目,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审计,特别是对委外合作方的成本开支情况进行延伸审查,确保成本费用开支合理性,防止委外方的利润过大,促进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
3、合理归集各项研发费用的发生
(1)人工成本通过项目进行归集,规范项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根据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科研人员除从事科研外,还需承担各项生产等工作。与此类似,设备除用于科研外,也会用于生产等其它方面。考虑电网企业当前科研人员同时从事生产和科研业务导致费用分摊的复杂性,建议可采用工时分摊方法和加权平均分摊两种方法将人工成本在研发支出及其他生产成本中合理分摊。
工时分摊。由财务部牵头,协同人事部对员工的研发活动工时进行统计。工时的统计先由员工先自行填列,填列时应同时注明从事的科研项目名称及工时,然后由部所负责人及人事部依次进行审核,把经审核后的工时作为合理分摊人工成本的分摊依据。
加权平均分摊。其是先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每年持续的期间(月数),平均参与的人数,计算出当年的总人月数。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人月数,计算出平均每人每月的人工成本。根据平均每人每月的人工成本与每个项目在当年的人月数,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年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每月末,财务部依据工时统计数据,按比例将科研人员的人工成本在生产成本和研发支出中进行分摊。经统计,2013年科研人员从事生产和科研业务的工时比重约为60%和40%,因此,按照2013年年9800,35万元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摊测算,在研发支出中列支5880,21万元,剩余3920,14万元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2)对折旧、摊销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及归集。对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只要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关设备的来源及项目名称,就能有效地对设备的折旧费用在项目的发生期内进行归集,并在账务处理时对用于生产的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进行区分。每月末,财务部按照实际开支金额将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的折旧费再次分摊至各具体科研项目。
4、优化纳税筹划管理的结果分析
通过对电网企业优化纳税筹划管理后,对研发支出进行完整的归集,加计扣除归集的总额由原来的8024,02万元上涨至14780,06万元,增加6756,04万元,增幅为84,02%,具体明细见表1。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增加的税前扣除金额为3378,02(6756,04?鄢50%),可为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844,5万元(3378,02?鄢25%)。
【参考文献】
[1] 张建喜:创新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J].会计,2010(10).
[2] 凌海菱:我国企业内部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及应用[J].财会研究,2012(7).
篇4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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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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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
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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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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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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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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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63-05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扩招及其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过去不纳税、少环节纳税,发展到现在成为纳税人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依法纳税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财务人员未完全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乏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各种形式偷漏税行为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已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高校在进行科教活动及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高校整体税负,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纳税理念,展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对企业理财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核算方式均与企业有所不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是相对陌生的事务。而且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待遇以外,国家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于200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10多个税种,高校税收筹划存在很大的空间。
但同时,人们也逐渐发现高校在涉税业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纳税
意识差、
管理层认知程度较低、税收知识缺乏、税负计算未进行相应筹划等[1-2]。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指出高校应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收筹划[3-4],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路,如叶欣等从高校技术创新的营业税角度阐述了科研经费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5];冯萍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阐述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及其制约性,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的相关对策[6]。龚敏希等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7];龙凌云从高校后勤企业的组织形式、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三方面探讨了纳税筹划,以降低后勤企业税负或延缓纳税[8]。但以上文献主要是从单一税种角度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由于高校收入类型庞杂,尚鲜见从高校多收入税种角度考虑如何系统筹划收入纳税。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为高校所关注并重视。2010 年“两会”期间,据调查资料显示,截止2009 年,中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 500 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 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高校纳税筹划应区别于企业[9],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划分高校实际收入类型及纳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高校涉税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总结和提出不同收入类型的纳税筹划目标、制约因素与方法,并通过列举高校纳税筹划的具体案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高校收入分类及纳税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类,包括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费项目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基建经费以及其他各项拨款。科研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三大类,具体收费项目详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附属单位缴款是高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传费、罚款、赔款等服务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地税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实际收入类别及纳税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拨款、上级补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事业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
高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3.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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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军工科研单位多数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在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上,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经费预算不合理。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组技术人员编写,经费开支预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项目执行时,经常出现项目费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为了使经费开支与任务书保持一致性以利于顺利通过验收,财务人员只能在后期帐务处理上进行了项目间调账、串用、挪用、虚列支出等“技术处理”。
(二)经费使用监管缺失。事前未能对经费项目开支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事中不能严格划分各个科研项目之间的支出,存在不同研究项目之间混支、不能合理分摊间接费用的现象;事后缺乏对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管理等情况;财务风险较高。
(三)忽视过程记录。项目组没有做好工时记录、物品领用登记等基础工作,造成财务部门难以合理分摊、归集费用。项目验收审计时,只能临时调账、核销经费,造成账目混乱。
(四)人为选择财务制度现象普遍。国防科研项目要求按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又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一单位执行两套不同制度。
(五)在取得军工科研经费和享受研发税收优惠之间左右为难。军工科研经费执行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不一致,使科研单位在财务核算上既要顾及项目的管理制度,又要顾及税务政策,往往出现账目混乱、科研经费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二、加强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对策
军工科研单位实行预算拨款、决算核销的财务管理体制。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解决:
(一)构建良好财务平台,做好科研项目的事前控制工作。
1.加强学习,健全制度。军工科研单位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统帅下,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经营机制、管理要求、资金流动、人员配置等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科研项目管理的事前控制提供政策保证。
2.专人负责,归口管理。为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人人参与、无人负责等局面,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各个科研项目开支情况、资金使用程度进行归口管理、跟踪,为项目的及时有效管理提供保证。
3.提前介入,加强审核。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阶段,由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参与任务书中经费开支预算部分的编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杜绝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强培训、完善基础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项目组人员的财务意识,做好项目的工时登记和原材料的领用登记,以便于合理分摊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监管,做好事中控制。
1.完善财务的建帐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单独建帐,单独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的辅助核算、建立三级辅助帐等方式,在帐务处理上实时保证科研项目独立成帐,专款专用,以利于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
2.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保证项目开支合规合法。从发票审核入手,确认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根据任务书的开支预算,严格按计划列支,防止对科研经费的挤占挪用。对客观原因造成开支不符合计划预算的,应提请经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报销。
3.完善成本核算,合理分摊项目间接费用。财务部门应统一口径,做好科研项目与生产经营之间、各个科研项目之间、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归集费用和成本划分,合理分摊间接费用。
4.定期考评,及时跟进项目开展。对各项目定期分析考评,将项目考评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帮助项目组及时了解经费开支进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合理推进。
(三)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注重项目的财务分析,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的事后管理。
1.加强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科研项目结题后,往往形成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对无形资产产生的价值及时进行核算,防止无形资产发生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对科研资金的运转情况、科研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判断项目资金运转是否合理,收入及支出是否相匹配,项目经费支出结构、数额与预算是否相适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以后工作。
3.做好科研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分析。从项目的经费投入大小、时间耗费长短、任务完成优劣、获得成果水平高低等诸因素着手,对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程度、科研人员的培养情况、科学技术新领域的开拓和学科的发展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确定本单位的研发优势,增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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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军工科研单位多数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在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上,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经费预算不合理。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组技术人员编写,经费开支预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项目执行时,经常出现项目费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为了使经费开支与任务书保持一致性以利于顺利通过验收,财务人员只能在后期帐务处理上进行了项目间调账、串用、挪用、虚列支出等“技术处理”。
(二)经费使用监管缺失。事前未能对经费项目开支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事中不能严格划分各个科研项目之间的支出,存在不同研究项目之间混支、不能合理分摊间接费用的现象;事后缺乏对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管理等情况;财务风险较高。
(三)忽视过程记录。项目组没有做好工时记录、物品领用登记等基础工作,造成财务部门难以合理分摊、归集费用。项目验收审计时,只能临时调账、核销经费,造成账目混乱。
(四)人为选择财务制度现象普遍。国防科研项目要求按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又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一单位执行两套不同制度。
(五)在取得军工科研经费和享受研发税收优惠之间左右为难。军工科研经费执行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不一致,使科研单位在财务核算上既要顾及项目的管理制度,又要顾及税务政策,往往出现账目混乱、科研经费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二、加强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对策
军工科研单位实行预算拨款、决算核销的财务管理体制。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解决:
(一)构建良好财务平台,做好科研项目的事前控制工作。
1.加强学习,健全制度。军工科研单位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统帅下,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经营机制、管理要求、资金流动、人员配置等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科研项目管理的事前控制提供政策保证。
2.专人负责,归口管理。为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人人参与、无人负责等局面,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各个科研项目开支情况、资金使用程度进行归口管理、跟踪,为项目的及时有效管理提供保证。
3.提前介入,加强审核。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阶段,由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参与任务书中经费开支预算部分的编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杜绝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强培训、完善基础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项目组人员的财务意识,做好项目的工时登记和原材料的领用登记,以便于合理分摊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监管,做好事中控制。
1.完善财务的建帐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单独建帐,单独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的辅助核算、建立三级辅助帐等方式,在帐务处理上实时保证科研项目独立成帐,专款专用,以利于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
2.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保证项目开支合规合法。从发票审核入手,确认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根据任务书的开支预算,严格按计划列支,防止对科研经费的挤占挪用。对客观原因造成开支不符合计划预算的,应提请经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报销。
3.完善成本核算,合理分摊项目间接费用。财务部门应统一口径,做好科研项目与生产经营之间、各个科研项目之间、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归集费用和成本划分,合理分摊间接费用。
4.定期考评,及时跟进项目开展。对各项目定期分析考评,将项目考评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帮助项目组及时了解经费开支进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合理推进。
(三)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注重项目的财务分析,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的事后管理。
1.加强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科研项目结题后,往往形成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对无形资产产生的价值及时进行核算,防止无形资产发生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对科研资金的运转情况、科研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判断项目资金运转是否合理,收入及支出是否相匹配,项目经费支出结构、数额与预算是否相适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以后工作。
3.做好科研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分析。从项目的经费投入大小、时间耗费长短、任务完成优劣、获得成果水平高低等诸因素着手,对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程度、科研人员的培养情况、科学技术新领域的开拓和学科的发展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确定本单位的研发优势,增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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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随着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不断增加,如何规范科研开发资金管理,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成了企业管理部门的热点问题。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发挥科研创新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经营者和财务人员面临的一项考验,由于内部分工的不同,本文仅从财务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出发,就三新研发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应措施谈些看法。
2.企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笔者对所在市政行业的调研,部分企业在研发项目管理及研发经费核算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对研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理解不足,未能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资金的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及其实施条例,该系列制度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为企业加大三新资金的投入创造了优惠条件,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该系列规定了解不够或知之不详,在项目立项上走了样,致使企业进行了大量的三新研发费用投资却没有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原因固然较多,但没有建立一套符合立项程序、符合制度规定和财务准则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则是首要原因,在一些企业看来,技术开发纯属企业科技部门的事,财务部门只需在过程中对技术开发活动的凭证进行归集,没有必要参与研发项目的立项与过程控制,这些做法说明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够,结果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只能在项目立项上走了样。
2.2对相关政策规定掌握不够
政府在出台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按照高新企业认定办法和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必须按企业管理规定程序规定立项,并报税务部门备案;开发研究项目须单独合理的设置研究开发费用会计账目,以便完整反映研究开发项目实际研发支出,随时正确提供各研发项目研发支出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对上述规定并不掌握或不清楚,认为只要是研发项目的费用就能享受优惠政策,因此既不按规定程序立项也不报税务部门备案,甚至将研发经费与其他费用合并核算,结果很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2.3将部分经营性费用列入研发费中,侵蚀税基偷逃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经立项确认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此规定,三新费用可进行加计扣除。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钻政策空子,人为甚至有意扩大费用范围,将一些经营性费用巧立名目列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中,随意扩大研发费用范围,侵蚀税基偷逃税款。
2.4滥用甚至挪用研发费用
随着企业对科研经费的投入的不断增多,一些滥用、挪用研发经费的行为时有发生,且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给查处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其比较大,当然这些问题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仅从健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上就如何防范提些设想。
3.研究开发费用管理问题解决之对策
3.1按规定程序立项并报税务部门备案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立案前,应按规定程序由企业决策层集体会议立项,在立项文件中要明确项目名称、研发内容、项目预算、开发人员和开发期限等事项,使得开发项目立项工作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程序,同时企业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这一程序必不可少,使开发项目立项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行为,为财务部门对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账并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提供合规依据。
3.2企业要制定具体的会计政策
鉴于企业开展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应在不违反企业财务核算准则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会计政策,按照高新企业认定办法和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应按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外部研发费、其他费用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归集核算,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因此根据研发工作需要,企业须按上述内容制定研究开发项目会计核算政策,这样财务部们归集反映研究开发费用的工作就有据可依,确保了核算口径前后一致,杜绝会计核算工作的随意性。
3.3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原始依据基础性工作
会计核算是否正确?研发项目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关键在于原始依据是否完整正确,因此企业各部门必须按企业规章制度办事,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财务部门提供会计核算所需各项原始依据,确保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归集反映企业研发费用。
3.4成立研发专门机构 避免涉税风险
现行政策规定: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研发费用和经营性费用划分不清的,对研发费用和经营性费用不能分开进行核算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要用足用活现行税收加计扣除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为划分清楚研发费用和经营性费用,企业应成立研发专门机构,对机构里发生费用进行分类归集专账管理,通过专们账户,准确核算当年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好各项原始资料工作。
3.5思想重视,健全职能
规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工作,并非会计一个部门的责任,应健全企业涉及研发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上至管理层,下到仓库管理员,从源头抓起,按照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序开展有序进行。
3.6财务及相关业务人员,要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企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方面努力外,适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如何享受或怎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就成为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理论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掌握过硬的政策、业务理论水平,才能把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研发费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