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基金从业证券投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基金契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对待基金和基金投资人,依法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诚实对待基金投资人,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5.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职责。
6.严格遵守基金投资规程,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
7.遵守工作纪律,只就具备资格和能力处理的事项提供意见。
8.保守基金、基金投资人及本人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9.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10.团结同事,协调合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11.珍惜基金业的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所在公司的声誉。
12.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违反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5)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6)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篇2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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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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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于19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成功,英国成为全球最富裕的国家,国际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25%,因此国内资金充裕,利率较低。与此同时,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正开始进行工业革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为了提高国内投资者的收益,组织了由专业人士管理运作的以投资美国、欧洲及殖民地国家证券为主要对象的“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投资基金”,它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起步。20世纪二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虽然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但它的大规模发展却是在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更是空前繁荣,在此背景下美国各地纷纷设立投资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1921年4月,美国创立了第一支证券投资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20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是证券投资基金趋于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一种国际化现象,在金融创新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金融运行机制的创新。
我国投资基金业与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是同步的,主要表现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基金业的发展。内地基金业由于受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限制起步较晚,真正产生和发展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尽管如此,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短短10年间,内地基金首先出现在深圳、广州、天津、沈阳、大连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并且迅速发展到全国。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此外,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基金服务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参与基金投资,持有基金份额的当事人。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持有基金份额或受益凭证,凭证参与基金有关问题的讨论和收益的分配,成为基金受益人。在实际投资中,基金的投资人与持有人、受益人可以适当分离,也可以合并。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承担基金资产管理,从事具体投资活动的当事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是适应基金的操作而组织的基金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公司,具体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和日常操作。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的当事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4、基金承销机构。基金设立后,首要的问题是募集资金,并向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具体承担基金募集和受益凭证发行工作的机构就是基金承销公司。基金承销机构的业务一般由承销合同来确定,有一次性承销,承销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也有长期承销。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资格的相关规定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
(一)资本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本要求做了一个相对原则和灵活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这样的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上的衡量银行风险的标准还有差距。具体的资本要求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二)独立性要求。托管人机构或业务应具有独立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做了严格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对基金托管人机构的独立性不仅表现为外部,即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而且表现在内部的治理结构中,包括业务的独立性和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前者是指基金托管人应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后者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另一方的任何职务。
(三)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积极条件是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消极条件是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从业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四)设施要求。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的其他设施。
(五)内部治理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核稽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托管人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及其业务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操作程序的总称。
篇5
(一)我国公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1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5家,内资公司5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0家,保险资管公司1家。发行公募基金共2722只,比上年增加54.40%,资产净值合计83971.83亿元,比上年增长85.15%。其中,封闭式基金164只,净值规模1947.72亿元,开放式基金2558只,净值规模82024.11亿元。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基金587只,净值规模5988.13亿元;混合基金1184只,净值规模17948.31亿元;货币基金220只,净值规模44371.59亿元;债券基金466只,净值规模5895.92亿元;QDII基金101只,净值规模662.53亿元。
在我国,开放式基金因其灵活的投资方式受到市场追捧,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占据了主体地位,2015年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开发式基金占比达到92.71%,封闭式基金仅占7.29%。
我国开放式基金主要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QDII基金。2015年,除股票基金外,其他四类基金数量均呈现增长趋势。其中,混合基金因其中等风险和较高收益的优势,份额大幅增加(46.29%),更为投资者所青睐;而受2015年下半年股票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影响,股票基金份额自6月份开始下滑(22.95%);货币基金(8.60%)、债券基金(18.22%)和QDII基金(3.95%)份额则小幅增加,如图2所示。
2014年1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规模为4.5亿元,2015年伴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数量的快速增加,基金份额迅速扩增,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大幅增涨,达到8.4万亿元,增幅86.7%,充分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共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实缴规模4.05万亿元。
相比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随着创新创业浪潮的到来,规模迅速扩大,加之中小企融资诉求急需得到满足,私募基金发展势不可挡。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迅速,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环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第一,上市公司赢利水平有限,信息披露不明确,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理性投资。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难以规避风险。证券市场做空机制,有利于投资者主动规避风险和市场流通性增加,也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行,降低市场风险,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间接化、弹性化及科学化。做空机制给市场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工具,有助于投资者回避市场风险,所以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需要做空机制实现稳定。第三,证券市场金融产品稀少,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有限。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所以逐步代替了个人投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的金融产品有限,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空间减少。基金管理人就难以对基金产品进行组合投资,很难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难以规避风险。
其次,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应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为持有人服务,但由于持有人期望资产增值最大化,而管理人期望效用最大化,二者的目标函数不太一样,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利,或为公司谋利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第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受限。基金托管人由法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等,应马上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聘任有一定的决定权,致使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有效性不强。第三,基金公司内部缺乏有效激励制度。第四,基金持有人大会虚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运作和管理无权干涉,只能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才能行使职权。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缺乏召开大会的实际操作能力,不能发挥大会实质性的作用,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设。第五,基金公司故意误导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
然后,基金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监管内容应具有全面性、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监管时间具有持续性、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等特征,我国的基金监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做支撑。我国基金业发展不如国外基金业发展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的法规体系。
最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端人才匮乏,且流动频繁。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迅速,基金市场人才需求量大,致使基金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不利于基金业绩发展,对基金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目前国内盛行的私募基金,其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私募基金变相公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等;二是管理示范违规运作,部分私募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存在操纵市场等问题;三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机构长期失联,逃避监管;四是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定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使基金产品多元化发展
提高公司上市市场条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市场做空机制的建设,利于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加大产品创新,推动基金产品多元化发展。
(二)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应本着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原则,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完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利益输送,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强化约束激励机制。
(三)完善基金监管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放开,必然加强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势必要加大力度。加强对基金活动的监管,规范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加快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及完整的法规制度。同时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稳步推进基金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健康发展基金业。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基金人才市场,稳固证券投资基金基础
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规范有序的基金人才市场,为基金业提供优质的人才。同时,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服务水平、治理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有助于基金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篇6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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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不仅是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证科目之一。因此,这门课程的教学不仅关乎高职学生的职业发展,也是实现高职院校普遍推行的“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
二、翻转课堂
信息化教育是目前教育行业改革的新方向,信息化教学则是信息化教育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翻转课堂。在翻转课堂中,教师借助多媒体工具、互联网、云空间、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教学设计,重新解构教学环境和教学情景,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变成学习和信息交流的组织者,最大化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知识内化,从而极大的提升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标。目前,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在各大高职院校屡见不鲜,简单来说,如图1所示,翻转课堂一般都包含了教学准备、自主学习、知识内化、总结反馈这四个教学环节,首先教师准备好微课、视频等教学资源,然后预留问题或任务,让学生尝试在课外时间通过自我学习来思考问题,接着利用课堂时间,通过讨论、交流或者任务展示等多种形式来完成知识内化,最后通过教师的指导和总结完成教学评价,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和学习效果。
三、翻转课堂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程的意义
1、有利于课程内重难点的突破从图1可以看出,翻转课题第一个环节就是教师课前的教学准备,一般教师会利用微课、网络视频、PPT课件等工具精心准备课程资源,这其中又以微课最为典型。微课是对课程内某些知识点的动态化的教学表述,是学习资源的微小化和碎片化,一般而言,教师对于微课内容的选择都会考虑教材内的重点或者难点,这样制作出来的微课,除了在翻转课堂中运用之外,还可以满足学生对于碎片化学习的需要,利用闲暇时间随时随地反复学习观看,轻松突破课程内容的重难点。
2、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众所周知,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各行各业的创新型、复合型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注重对于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证券投资基金》课程由于大都以考证教材为蓝本,弱化了操作和实践能力,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中的自主学习环节,除了能让学生能利用课堂外的时间自行学习理论知识,还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安排实际操作练习,使学生的技能实操不再局限于课堂中45分钟的限制;再加上翻转课堂中的知识内化环节,学生为了能够在课堂上解答问题,完成任务或者进行展示,必将在课外时间积极自主的练习,主动掌握操作方法,提升操作水平。
3、有利于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翻转课堂的应用,从最开始的教学准备环节,再到最后的总结评价环节,教师分别扮演了资源制作者、学习组织者、学习指导者、考核评价者等多个角色,整个教学模式对于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研究、教学反思、教学水平等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进行自我学习,提升信息化教学素养,还要求教师在组织学生内化知识的时候善于观察和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特性,才能在教学过程中因材施教,做出针对性的指导,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翻转课堂可以极大地提升教师的职业能力,而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又会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课程获得更好的课程规划。
四、翻转课堂在《证券投资基金》课程中的具体运用
目前来看,无论是考证专用教材还是以考证教材为蓝本设计的其他的高职高专专用教材,都涵盖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认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等内容,而所有教材都共同认可的这些内容不仅是证券投资基金理论知识的重要构成,也是其对应的相关岗位技能操作的关键所在。以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为例,由于这一节涉及到的基金类型非常多,教师可以每次选择两只不同类型的基金来完成一次翻转课堂的教学,下面以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类型作为具体内容来说明一次翻转课堂的教学设计:
1、教学准备环节教师通过微课制作,详细解释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特征和识别标准,并且在微课中进行演示,如何利用相关的软件或者网络找寻这两种类型的基金,并通过其投资目标和资产配置比例确认基金的类型。
2、自主学习环节教师将微课以及相关的资料上传到个人网络空间,例如世界大学城空间或者学校的网络学习平台等在线平台,同时下达一定的任务,例如寻找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各一只,并从多方面着手分析这两只基金的差异,同时设置任务完成时间,例如具体星期几第几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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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随着证券业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而即使为了个人理财需要,参加此项培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 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使用的教材每年都会重新编辑,增加最新的法规,政策等。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答题,每年有四次的考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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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证券市场的弱势行情也暴露出我国开放式基金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所伴随的种种问题。广大群众对基金的投资热情出现明显回落,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份额都有明显下降;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仅仅与基金规模挂钩,而与基金管理的业绩无关,这导致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会存在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研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组合
(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海外又被称为共同基金,其是与封闭式基金相反的运作方式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不固定基金份额的总规模,可应投资者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并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按照风格和收益目标的不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成长型开放式基金和收入型开放式基金。资金的长期增长是成长型基金的目标,当前收入的最大化是收入型基金的投资目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有: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更强,流动性强,透明度高,便于投资。
(二)证券投资组合
证券投资组合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而构建的集合。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具备构建分散投资的先天条件,此外,我国基金法也规定了基金对某一只股票的最大持有比例,因而,基金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开放式基金在设立时就确定了其投资组合投资方向,因为开放式基金在设立时就会制定其投资目标,其投资目标是获取稳定红利或者是基金净值的长期稳定增长或者是两者兼顾,不同的投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投资组合,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本金安全,流动性,收入的稳定,资本增长,多样化,争取获得税收优惠。
二、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现状分析
从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在证券市场不断完善的情况先,我国的基金发展也进入快车道,先后推出了债券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QDⅡ基金、LOF, ETF等创新品种。
在2012年5月,首个跨市场ETF,沪深300ETF也已经成立,开创了跨市场ETF的空白,同时填补了股指期货投资配套工具的一个重要空白。在品种丰富的同时,基金规模也迅速壮大,截止到2010年末66家基金公司总规模达到24843亿元,在2011年有所缩水,缩水达3186亿。同时新发基金首募规模仅13.1亿元,创下近10年新低,基金规模的大幅缩水、新基金首募迷你化,反映出当前基金投资正遭受到冷落,基金投资的这种现状除了受股市下跌的影响,还有基金发展本身所面临的问题,下面将详细分析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现状。
(一)投资组合存在显著的羊群效应特征。
基金投资的羊群效应包括基金在仓位控制及股票选择时的过度趋同。基金仓位的趋同对市场起到助长助跌的作用,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有违基金作为投资市场中主要机构投资者平滑市场波动,使市场投资更理性的初衷。所以,如何避免或减弱基金“羊群效应”的产生,是基金业发展中应重视的问题。
(二)规模呈现下降趋势。
我国开放式基金在2007年份额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并于2008年达到最大值,在随后的2009年开始便呈现了回落态势,在2010年基金总份额和净值总额仍然都在2万亿以上,但却双双呈现回落趋势,这种情况需引起我们的注意。导致总份额和净值总额下降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如:证券市场弱势行情、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但也有基金内部因素,如:基金管理不力、基金管理的道德风险加剧等。
(三)销售渠道仍以银行营销渠道为主。
银行渠道一直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银行渠道销售占比一直保持在60%的平均水平,银行销售渠道面对的主要是广大的个人投资者;直销渠道销售占比一直较为稳定,维持在30%的占比水平;而券商渠道销售占比最小,而且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2010年银行渠道基金销售占比为58%,超过销售总量的一半以上,券商渠道销售占比仅为7%。
三、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才缺乏。
管理人才缺乏是导致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趋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基金经理因白身能力限制难以获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的走势预测,会形成对券商研报的依赖,导致多个基金共同参照一份研报持股的现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开放式基金管理的专业性,不仅要求基金经理具备深厚的知识背景,也需要基金经理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在我国当前这种专业管理人才还十分缺乏。
(二)风险规避工具缺乏。
缺乏风险规避工具,导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熊市集体持有保守型股票,牛市集体持有激进型股票的持股特征,这种相同的持股趋势,导致基金持股的趋同性。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金融投资品种较为单一。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仅局限于投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尚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这使得基金无法通过对冲来控制风险。
(三)投资者的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主体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而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不理性的,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时,会出现助涨杀跌,交易频繁的投资行为,他们大部分人仍以获得短期收益为投资目标,缺乏长期投资理念,而这是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观念相悖的,这非常不利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人才培养。
造成基金行业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业特征无法吸引人才、整个资本市场人才储备不足以及行业监管不够等因素都会导致基金行业的人才缺失,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如下儿方面着手: 一是使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找到白豪感和行业荣誉感。二是要从整个行业的层面着手解决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三是基金从业人员的薪酬问题,这一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发展合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没有国债期货、期权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空问将非常小。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金融工具,并适当放宽基金的投资范围,使基金可以通过对冲型金融工具规避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基金同质化现象的加剧和蔓延。
(三)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首先,应当在政策层面大力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因为,首先机构投资者以长期投资为目标,不会出现大部分散户投资者追涨杀跌、频繁操作的行为,因而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会更利于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发展;其次,机构投资者的理性参与,对稳定二级市场,促进二级市场稳定发展也起到较大的作用;最后,因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大和具有理性投资理念,可以对基金的管理可以起到有效地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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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基金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较低。如对证券市场的理解不准、对宏观政策的分析出现偏差、对投资对象的研究不深等。这一系列的问题会导致其投资策略出现失误从而形成风险。在具体的投资策略方面的能力也有欠缺,如大部分基金管理人还是采取了“坐庄”的方式,依靠强大的资金实力对某一只股票进行高度控股操作来获取收益,而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组合并没有在实际上得到运用。这样就会造成股票筹码的高度集中,降低了其流动性,同时又得不到市场其他投资群体的参与,最终会导致基金面临较大的风险。(2)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基金管理人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基金经理鱼龙混杂,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量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出现大量的“基金黑幕”,对整个基金行业品牌的建立造成极大的伤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虽然其运作方式从封闭式基金过渡到了开放式基金,在治理结构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基金持有人大会定位并不清楚,其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出现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的行为时无法进行及时地制止或者有效地取证;另一方面基金内部的风险决策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地建立或实施,有些是形同虚设,部分基金经理有着极大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在事中得到适时监督,事后处罚机制不能落到实处,没有基金经理职业生涯档案,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过去的劣迹无从知晓。
(二)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基金行业的发展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对基金业也构成了一定的风险。
1、交易制度的缺陷。我国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还不成熟,一些交易制度对实际的操作有很大影响,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交易制度有需改进和完善之处。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基金也只能通过股指的上扬来获取收益。同时,也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股指期货和期权等市场衍生金融工具缺少,没有避险工具。基金公司投资对象主要是股票和债券。这样面对市场下跌的时候,基金公司只能依靠卖出持仓品种来降低风险,但是这种消极的办法又会加大市场杀跌的力度,成为助跌动力,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增加了基金的风险。
2、基金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基金,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90%以上的参与者是散户投资者,在公募过程中并没有吸收到相对多的机构客户的参与,这种有缺陷的投资者结构对于基金的运作是不利的。因为大多数散户投资者投机意识浓于投资意识,过于注重短期收益,没有长期投资意识,风险承受能力又相对较弱。因此,只要市场出现短期较大的波动,这些投资者就会恐慌地赎回其投资份额,使基金管理人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不得不杀跌兑现以满足赎回需要,导致其基金净值加速下滑,从而引起投资者的新一轮更加疯狂的赎回,形成一种“挤兑”狂潮,致使基金存在清盘的危险。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致使早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运作和监督无法可依,处于一种极为混乱的状态,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应该是一套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面、综合的管理体系。它不仅包括对风险的识别、测量和控制的技术系统,而且还包括对这个技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转提供支持的内部管理系统,同时附之于市场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风险政策与程序。基金公司董事会要为基金管理承担最终的责任。董事会必须规划全局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确保按计划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之上制定日常运作的操作手册。同时,为保证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求有适合的人员来执行,并且和产生风险的活动要相互独立。
(二)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包括判断基金在投资活动中面临哪些风险、这些风险间有何关系、最主要的风险是什么、风险的结构性质如何等。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得识别出基金在投资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并对风险的影响程度作出初步的估计。风险识别的目的在于了解基金在运作时所面临风险的暴露状况,以利于确定下一步风险管理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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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颖女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硕士和英国牛津大学经济学哲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现任国投瑞银基金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及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瑞银(香港)企业融资部,博时基金固定收益部,博时现金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值班经理提示: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基金是尘封3个月后首只获批的新基金。在大盘持续深帽调整的情况下,这只债券型基金的发行给投资者一个提示: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适当配置债券型基金可以降低股票市场的高风险。该基金有以下两大特点值得关注:
投资对象:债券+新股
高于80%的资产将投资债券获得稳定收益。同时不超过20%的资产可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追求一定的进取,提高收益水平。
交易成本低
该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均为O,持有60天以上赎回费也降为0。在震荡行情中的人们开始关注交易成本,如此低的费用对投资者来说无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工银瑞信全球配置
(代码:486001;类型: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任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CFA,FRM。法国马赛法律经济科教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学硕士双学位,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和技术经济双学士。9年金融从业经历,6年海外投资经验。
郝康先生: 澳大利亚莫纳西大学博士,超过12年海外金融从业经历。
外方投资负责人:
BoonHongYeo先生: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洲区(日本除外)总裁,拥有20年投资管理经验。
Patrick Kolb先生:博士,助理副总裁,瑞士信贷全球股票投资基金经理。
值班经理提示: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是国内第5只获准发行的基金系QDII基金,也是首批四只QDII基金完成发行两个月后,第二批放行的QDII基金。
区别于前期推出的4只QDII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首次将目标投向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将资产配置在不同的市场,有效分散单一市场的系统型风险。该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和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外国公司股票。在投资操作上将按照“中国公司组合”和“全球公司组合”的“两重组合”方式进行资产配置。
为确保旗下首是QDII产品的成功,工银瑞信为该基金配备了国际化精英管理团队。中外管理团队“无缝对接”式的海外投资合作,给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的海外运作带来了更多想象空间。
大成景阳领先
(代码:519019;类型: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监、研究主管。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04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2月起开始担任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月起同时兼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值班经理提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转型前的基金景阳连续三年领跑,截至2007年11月30日,基金景阳自设立以来净值增长率达到了530.95%。在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评价体系中,过去一年、过去两年及过去三年期均被评为五星级基金。转型后的大成景阳投资目标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从资产配置方面看,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转型后的大成景阳在投资策略的设计上捕捉由中国新兴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机会,加上骄人的历史业绩和明星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都为大成景阳的运作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值得投资者予以重点关注。
易方达科讯
(代码:110029;类型: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侯清濯先生:工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06年1月1日起任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7年7月12日起兼任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值班经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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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监管的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讼”。
2.6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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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 hi138\Com]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